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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半年促经济稳增长 积极财政政策将更加积极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 nbsp br/ & nbsp & nbsp 近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受国务院委托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表示,下一步,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提高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有效 性,在扩大内需和结构调整上发挥更大作用。 br/ & nbsp & nbsp 促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是财政重点工作之一。刘昆说,财政政策将根据形势变化相机预调微调、定向调控,更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br/ & nbsp & nbsp 他透露,要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已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增值税留抵退税返还的1130亿元在9月底前基本完成,加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出资到位和投资运营,对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费用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给予奖补,持续为企业减负,优化营商环境。 br/ & nbsp & nbsp 同时,还要做好民生保障工作,把稳定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工资、教育、社保等基本民生支出,强化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 br/ strong 支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也将是财政政策的发力重点。 /strong br/ & nbsp & nbsp 刘昆说,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完善财政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继续支持提升制造业供给质量体系和产业链整体竞争力;加快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范围,支持重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中西部地区实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继续开展重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 br/ & nbsp & nbsp 刘昆指出,下一步还将推进落实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等重要改革举措。同时,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坚持标本兼治,依法依规管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br/ 今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总体保持较快增长,反映了经济运行稳中向好态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显示,1至7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1791.35亿元,同比增长10%。 br/ & nbsp & nbsp 刘昆介绍,今年以来,积极财政政策持续发力,减税降费力度不断加大。降低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出台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企业设备器具扣除标准、扩大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等减税措施,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一系列举措减轻了市场主体负担。 br/ & nbsp & nbsp 数据显示,前七个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25536.5亿元,增长7.3%。财政支出不断增加,重点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如1至7月全国财政专项扶贫支出2244.52亿元,增长38.9%;财政污染防治支出967.53亿元,增长16.5%;财政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支出分别为14765.45亿元、1418.24亿元,增长7.6%、6.6%。 br/ & nbsp & nbsp 刘昆表示,虽然未来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还面临诸多挑战,但财政部门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推动财政改革发展持续取得新进展,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作出更多贡献。 /p
  • 政策利好!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文件支持碳达峰碳中和
    近日,海南省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构建以“三个阶段”、“六大方向领域”、“四大工具”和“四项制度保障”为核心的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政策体系。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坚持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坚持分类施策、协同推进,坚持结果导向、奖优罚劣为基本原则;明确“三个阶段”的主要目标(到2025年,到2030年,到2060年)。   二是明确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通过支持构建清洁能源体系、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等“六大方向领域”,助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作用,加快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三是构建碳达峰碳中和财政政策体系。通过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税收政策、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等“四大工具”,加快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省与市县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各类资源和要素向绿色低碳发展聚集,推动自由贸易港相关税收政策与节能环保和绿色低碳发展相衔接,积极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财政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四是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严格绩效管理、加大政策宣传等“四项制度保障”,切实抓好中央和省级政策落实,充分发挥财税、投资、价格、金融等政策合力,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本地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实施意见》的印发是财政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多项政策协同作用,有效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聚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推动各项政策尽早落地见效。
  • 财政部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利好仪器仪表企业
    4月20日,财政部召开2022年一季度财政收支情况网上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22年一季度财政收支情况,在“答记者问”环节中,财政部详细介绍了年初以来出台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利好仪器仪表企业。以下为问答实录: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2年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积极的财政政策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要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好退税减税政策,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年初以来已经出台了20多项税费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延续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   二是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综合考虑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就业消费投资、大力改进因增值税税制设计类似于先缴后退的留抵退税制度,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   三是出台支持特殊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税收政策。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对2022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2022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将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以上政策发布以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政策落实,做实做细各项工作,并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解读,切实加强舆论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各项政策知晓度,帮助企业用尽用好政策。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落实落细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切实发挥好政策效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 中央财政持续加强对基础研究支持 近10年科技支出翻倍增长
    季春时节,花开漫野。一条条“四好农村路”串起了安徽省郎溪县的茶园和村庄,更串起了乡村旅游产业。“十三五”期间,中央投入超过9500亿元车购税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公路项目建设,这些“四好农村路”连接城乡,为乡亲们铺就通向幸福生活的康庄大道。  在广西,得益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沙吴高速公路建成通车,这条拥有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交通运行管控等功能的智慧公路,正带动地方发展奔涌新动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财税部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精准有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  ——聚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投入持续增加,税收政策不断优化。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这些好政策,将极大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谈及鼓励科技创新政策,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宏伟深有感触。  近年来,中央财政持续加强对基础研究、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关键技术攻关的支持。数据显示,2012至2021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从4452.63亿元增长到9676.71亿元,着力保障关键技术攻关。税务部门完善和落实覆盖企业成长和创新全生命周期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十三五”期间,我国鼓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减免金额年均增长28.5%。在财税政策大力支持下,我国科技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涌现出一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科技成果。  ——大力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着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税政策应时而出,保障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有序推进。税务部门持续挖潜税收大数据优势,为区域创新发展、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提供数据支撑。2012至2021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从4.54万亿元增加到8.22万亿元,年均增长6.8%,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促进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持续增强,公共服务短板加快补齐。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8年间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累计投入近1.6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累计投入6601亿元。税务部门落细110项支持脱贫攻坚的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对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的税收支持。2021年安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561亿元,继续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投入保障。  10年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中,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支出保持较大幅度增长,基本民生保障持续加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基层“三保”底线依然安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助力建设美丽中国。  高原风光好,一江清水向东流。“2018年以来,公司累计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约150.95万元,‘绿色’税费优惠政策增强了我们的发展动力。”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崔升阳说。  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开展政府采购绿色建材试点… … 2012至2021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节能环保支出年均增长7.2%。资源税、环保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税共治”的绿色税制体系逐步完善,支持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作用,积极支持和扩大对外开放。  从一家家人气爆棚的“离岛免税店”到吸引全球目光的海南自贸港,从中欧班列的“硬”基建到吸引海外人才的个税优惠“软”服务,财税政策持续加力,助力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关税总水平从9.8%降至7.4%。2013年至2021年,全国累计办理出口退税超过12.2万亿元,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笃志前行,虽远必达。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财税部门将切实以政领财、以财辅政,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再立新功。
  • 省级节能减碳专项资金2000万,安徽财政积极助力推进双碳工作
    近日,国家发布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共包括25个城市及10个园区,安徽省亳州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围国家首批试点。试点工作重点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持续将双碳工作向纵深推进。今年以来,安徽省财政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部署要求,聚焦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资源统筹,优化支出结构,支持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展。支持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安徽财政积极争取并及时下达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33.6亿元,其中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32.2亿元;下达省以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9.4亿元,持续强化对工业炉窑综合整治、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等重点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能源污染防治,及时下达中央清洁发展专项资金5037万元,用于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开采利用;安排省级节能减碳专项资金2000万元,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碳降碳“一企一策”诊断。支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同时,聚焦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拨付中央资金3.5亿元支持巢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国家试点项目建设,省财政安排1.1亿元,支持开展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试点。加大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力度我省财政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反对铺张浪费和不合理采购,全力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通过“徽采云”电子卖场框架协议,创建车辆协议供采购人采购,要求采购人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除特殊因素外,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抓好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政策落实,加大绿色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使用。
  • 通知!《天津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经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同意,《天津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下发。 天津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8号)等有关任务安排,现就我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观念,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加快建立健全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引导和带动更多的政策资源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支持我市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我市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财政支持政策与我市“十四五”规划、2035年远景目标相衔接,抓住“十四五”碳达峰工作的关键期、窗口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   聚焦重点,统筹推进。统筹考虑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础和实际,坚持系统理念,稳妥有序推进工作,分类施策。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大力盘活存量资金,坚持资金投入与工作任务相匹配。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提升财政政策效能。   结果导向,奖优罚劣。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市级财政对推进相关工作成效突出的区给予奖励支持;对推进相关工作不积极或成效不明显的区适当扣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利用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政策,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做好资金保障,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引导市场主体绿色转型,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政策框架初步建立,有力支持各区、各行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2030年前,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推动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2060年前,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推动我市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二、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   (一)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持续做好控煤工作,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序推动自备燃煤机组改燃关停,支持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落实可再生能源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推进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支持因地制宜开发生物质能,鼓励生物质能多种形式综合利用。支持地热勘察、开发、利用、保护项目,鼓励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加大开发利用力度,补充或替代现有资源。支持打造氢能产业发展高地。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清洁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新型储能应用,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支持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鼓励建设集中式共享储能。   (二)支持工业领域绿色转型升级。坚持制造业立市,全力打造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支持重点产业链构建,强化串链补链强链,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绿色低碳的产业链。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探索“互联网+”绿色制造新模式。全面推进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重大节能技改项目,提高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效水平。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开展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综合治理。   (三)支持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结合我市特点,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支持既有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农房节能改造,推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改造,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冬季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选择适宜取暖方式。   (四)支持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开展绿色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支持天津港绿色港口建设。加快推进“津城”、“滨城”轨道线路建设,稳步推进市域(郊)铁路建设。支持交通基础设施、交通枢纽场站等绿色化提升改造。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节能和清洁能源交通运输装备,提高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环卫清扫等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   (五)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创新项目组织方式,支持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利用国家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攻克可再生能源制氢、氢能冶炼、零碳工业流程再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关键核心技术。支持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六)支持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和绿色系列创建行动。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建设“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序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深入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优化秸秆综合利用和农田残膜回收利用扶持政策。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建设。   (七)支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落实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要求,支持稳定和提升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生态碳汇能力。科学推进国土绿化行动,提高森林质量和稳定性。推进“871”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深入推进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区建设,强化近岸海域滩涂、岸线、海湾保护修复。统筹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建设环城生态公园带。持续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落实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政策。   (八)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作用,引导产业布局优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开展用能权交易。积极对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深化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稳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和规范我市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我市行业、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   三、财政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双碳”工作部署,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资金筹措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资金分配突出重点,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保障力度,提高资金政策的精准性。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市、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受益范围较广的财政事权,市级财政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在分配现有市对区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对推动“双碳”工作成效突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区给予奖励支持。   (二)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充分发挥天津海河产业基金等我市现有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在我市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低碳发展领域,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碳汇项目积极申报专项债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规范已签订协议的PPP项目履约行为。   (三)发挥税收政策激励约束作用。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合同能源管理等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新机制,落实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要求,并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要求,促进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应用,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市场份额。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应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按照市、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各项重点工作,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各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抓好中央和市级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与其他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梳理现有政策,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资金投入渠道,将符合规定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任务纳入支持范围,加强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气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预算管理。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域全覆盖,形成事前评估、目标设定、执行监控、事后评价、结果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对涉及碳达峰碳中和的新增重大政策、重大专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定清晰、准确、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加大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力度,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健全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预算安排与绩效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制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实效性。坚持资金投入与政策目标、工作任务相衔接,强化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价。   (四)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各级财政干部要聚焦高质量财政建设,自觉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和基础知识的学习研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内容作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内容,增强财政干部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本领。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增进对本行政区域内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了解,加大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宣传和科普工作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和单位,建设碳达峰碳中和主题科普基地,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阵地平台开展宣传,推动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发展的良好氛围。
  • 吉林省财政厅出台关于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财资环【2023】65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生态强省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发〔2021〕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努力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促进能源体系、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建设生态强省。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系统观念,聚焦碳达峰碳中和重点任务,不断丰富财政政策工具,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提升效能,形成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到2025年建立政策框架,2030年前基本形成政策体系,2060年前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支持我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   (一)支持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支持发展新能源,推动氢能、太阳能发电等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鼓励生物质发电、生物质清洁供暖、生物天然气等生物质能多元化发展。支持推广干热岩地热采暖示范工程,积极开展地热能开发利用。支持推进“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支持对重点行业、重点设备的节能监察执法,加快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提高能源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增效。支持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开展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支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实施“旗E春城.旗动吉林”工程。支持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构建绿色出行体系。支持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控制及锅炉综合治理,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支持推进清洁取暖项目建设,鼓励因地制宜采用清洁能源供暖供热。支持城乡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加快推动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绿色低碳发展。  (三)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转化。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研究攻关,实施绿色低碳领域重大科技专项,开展绿色低碳相关新技术、新装备攻关,推动绿色低碳技术重大突破。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在节能降碳和新能源技术产品研发领域建设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创新中心,提升绿色低碳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理论、基础方法、技术标准、实现路径研究。支持低碳零碳负碳、节能环保等绿色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  (四)支持绿色生产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支持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加强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支持推广以保护性耕作为主的秸秆综合利用模式,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地膜回收利用。支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统筹管理水平。  (五)支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支持提升森林、草原、湿地、黑土地等生态碳汇能力。坚持系统理念,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构建“两屏两廊一网”生态格局。支持开展第三个“十年绿美吉林”行动,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支持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加强草原和自然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落实好草原补奖政策,加快草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草原生态环境稳步恢复。支持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抓好秸秆全量化处置和全域禁烧。支持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支持开展不同类型的环境权益交易试点,引导优化产业结构。支持建立我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强化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支持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耕地等生态系统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推动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准价格政策出台。落实好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国家碳排放权抵消机制,积极推动我省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林业、可再生能源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企业、金融机构等建立健全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  三、主要财政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部署安排财政资金,突出重点,科学分配,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保障力度,提高资金政策的精准性、有效性。省级财政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工作成效突出、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市县给予奖励支持,对工作不积极或成效不明显的市县予以适当扣减。  (二)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探索设立绿色发展基金,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建设,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绿色低碳投资。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三)发挥税收政策激励约束效应。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减排降碳研发投入和技术升级,促进企业发展向绿色低碳转型。  (四)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落实国家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公务用船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意识。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因地制宜支持做好本地区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按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落实好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保障本地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加强协同推进。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与其他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要全面梳理现有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重点方向和领域的资金渠道,强化资金统筹协调,形成资金使用合力。加强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林草、气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预算管理。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域全覆盖,努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坚持资金投入与政策规划、工作任务相衔接,强化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价。  (四)加强学习宣传。各级财政干部要自觉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理论学习研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和相关政策作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财政干部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本领。加大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宣传力度,支持开展世界环境日、节能宣传周及低碳日、吉林生态日、黑土地保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低碳生活的良好氛围。
  • 2024年,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水、土污染防治资金共651亿元
    近日,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3月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查《关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报告》指出,2024年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主要是推进财政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把同样的钱花出更大的成效,加强财政政策与其他政策协调联动,着力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效果。其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央财政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04亿元。强化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落实技术改造相关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深入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应用保险补偿政策。优化产业投资基金功能,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支持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加快发展。加大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力度。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企业更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加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继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财政支持政策,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央本级科技支出安排3708亿元、增长10%。持续增加基础研究财政投入,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安排980亿元、增长13.1%。支持实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引导地方探索差异化创新发展路径,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高地。推动科技馆免费开放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报告》明确,202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围绕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支持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340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67亿元。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44亿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安排40亿元。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出台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意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并安排120亿元。深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支持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研究建立健全与“双碳”目标相适应的财税政策体系。支持绿色低碳科技研发推广,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领域行业节能减排。支持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推动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密切跟踪全球碳定价趋势,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气候资金机制治理与合作。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制度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研究把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加大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绿色低碳产品力度。文件全文如下:关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3月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查《关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如下:一、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一)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2023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在四季度增发国债10000亿元,支持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其中2023年预算安排5000亿元,其余5000亿元结转2024年使用,相应对年初预算安排作了调整。1.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6784.37亿元,为预算的99.8%,比2022年增长6.4%。其中,税收收入181129.36亿元,增长8.7%;非税收入35655.01亿元,下降3.7%。加上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16840.68亿元,收入总量为233625.05亿元。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74573.81亿元,完成预算的98%,增长5.4%。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851.24亿元、结转下年资金5000亿元,支出总量为282425.05亿元。收支总量相抵,赤字48800亿元,与预算持平。2.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9565.82亿元,为预算的99.4%,增长4.9%。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1500亿元,从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6350亿元,收入总量为107415.82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1164.58亿元,完成预算的98%,增长6.5%。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851.24亿元、结转下年资金5000亿元,支出总量为149015.82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41600亿元,与预算持平。2023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量超出年初预算0.82亿元以及当年支出结余2850.42亿元(含中央预备费500亿元,未安排使用,转入当年支出结余),全部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加上中央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补充74.34亿元后,2023年末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3981.39亿元。3.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20163.74亿元,其中,本级收入117218.55亿元,增长7.8%;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102945.19亿元。加上从地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8990.68亿元,收入总量为229154.42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36354.42亿元,增长5.1%。收支总量相抵,地方财政赤字7200亿元,与预算持平。(二)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0704.85亿元,为预算的90.5%,下降9.2%。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1338.59亿元,完成预算的85.9%,下降8.4%。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417.54亿元,为预算的106.5%,增长7.1%。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744.42亿元,完成预算的96.7%。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66287.31亿元,下降10.1%,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下降。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96487.36亿元,下降8.2%,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下降相应减少支出安排。(三)202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6743.61亿元,为预算的125.9%,增长18.4%,主要是地方加大资产处置力度,一次性产权转让收入增加,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增长较多。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3345.22亿元,完成预算的96.4%,下降1.5%。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263.59亿元,为预算的93.9%,下降3.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495.16亿元,完成预算的85.5%,下降12.6%。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4480.02亿元,增长33.6%。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894.61亿元,增长9.2%。(四)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情况。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11499.69亿元,为预算的102%,增长8.8%。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99281.29亿元,完成预算的101.3%,增长9.6%。当年收支结余12218.4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28782.72亿元。2023年末,国债余额300325.5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债务限额308608.35亿元以内;地方政府债务余额407372.93亿元,包括一般债务余额158687.48亿元、专项债务余额248685.45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债务限额421674.3亿元以内。(五)2023年主要财税政策落实和重点财政工作情况。加力提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经济回升向好。强化创新引领,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加强民生保障,切实办好民生实事。支持做好“三农”工作,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化管理改革,提升财政治理效能。强化财会监督,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二、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一)2024年财政收支形势分析。从财政收入看,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持续释放,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财政收入增长奠定了基础。同时,2022年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入库一次性垫高2023年基数,将相应下拉2024年财政收入增幅;2023年年中出台的一些减税降费政策对2024年产生翘尾减收,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也将减少财政收入规模。从财政支出看,国防、科技攻关、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重点支出刚性增长;弥补养老、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基本民生短板,财政需要继续加强保障;推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兜牢基层“三保”底线,转移支付需保持一定力度。总体来看,2024年财政收支形势依然严峻,既要看清发展大势,始终坚定信心,又要把握环境变化,保持清醒头脑,坚定不移做好自己的事,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二)2024年预算编制和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做好2024年预算编制和财政工作,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的财政政策要适度加力、提质增效;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合理把握政策力度,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稳妥安排财政赤字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持续发挥2023年增发国债资金作用,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保持必要的支出强度,集中力量办大事,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完善预算安排和管理措施,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大力优化支出结构,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不动摇,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兜牢基层“三保”底线,把财政资金用好、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效益和政策效果;统筹把握财政收支政策,做好跨年度预算平衡;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持续抓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促进财政健康平稳可持续运行,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保障。2024年积极的财政政策要“适度加力”,主要是用好财政政策空间,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组合使用赤字、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税费优惠、财政补助等多种政策工具,保持适当支出规模,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优化政策工具组合,加大财政支出强度。优化对地方转移支付,加强地方财力保障。优化税费政策,提高针对性有效性。2024年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主要是推进财政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把同样的钱花出更大的成效,加强财政政策与其他政策协调联动,着力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效果。落实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强化政策协同发力。(三)2024年主要收支政策。1.支持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央财政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04亿元。强化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落实技术改造相关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深入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应用保险补偿政策。优化产业投资基金功能,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支持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加快发展。加大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力度。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企业更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加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继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财政支持政策,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2.支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支持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中央本级教育支出安排1649亿元、增长5%。强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120亿元,支持改善县域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研究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安排313亿元。倾斜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改革发展。中央财政安排相关转移支付404亿元,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安排723亿元。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央本级科技支出安排3708亿元、增长10%。持续增加基础研究财政投入,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安排980亿元、增长13.1%。支持实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引导地方探索差异化创新发展路径,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高地。推动科技馆免费开放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3.支持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在财政补助、税费优惠、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建立完善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坚决遏制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引税返税等恶性竞争行为。促进消费稳定增长。研究鼓励和引导消费的财税政策,培育壮大文化、旅游、教育、健康、养老等领域新的消费增长点。继续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等项目,提升消费服务保障水平。带动扩大有效投资。合理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强化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把好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关,推动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加强2023年增发国债结转资金和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管理,强化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等情况监管。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适当降低先进技术设备和资源品进口关税,扩大优质产品进口。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出口。支持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4.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安排667亿元,支持地方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支持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推动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7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年94元。推动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支持加强中医药骨干人才培养、中医药优势专科建设等。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深入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提高20元,中央财政相关转移支付增长10.6%。推动各地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加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保障。支持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改进文化艺术领域专项资金运行机制,引导创作更多优秀文艺作品。做好奥运会、残奥会备战经费保障。5.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继续实施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政策,加大产粮大县支持力度。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实现三大主粮全国覆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安排545亿元、增长18.7%。适当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和省级投资补助水平,稳步扩大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规模增加到1770亿元,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总体保持稳定。聚焦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重点群体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支持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研究过渡期后帮扶政策。推进乡村发展和建设。支持地方打造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平台载体,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继续实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支持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验。6.支持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安排400亿元。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支持人口净流入省份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加快发展。7.支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围绕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支持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340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67亿元。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44亿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安排40亿元。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出台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意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并安排120亿元。深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支持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研究建立健全与“双碳”目标相适应的财税政策体系。支持绿色低碳科技研发推广,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领域行业节能减排。支持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推动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密切跟踪全球碳定价趋势,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气候资金机制治理与合作。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制度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研究把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加大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绿色低碳产品力度。8.支持国防、外交和政法工作。(四)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1.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2425亿元,比2023年执行数增长2.9%。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2482亿元、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750亿元、上年结转资金5000亿元,收入总量为110657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4057亿元,增长2%。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33400亿元,通过发行国债弥补,比2023年年初预算增加1800亿元。(1)中央本级支出41520亿元,增长8.6%,扣除重点保障支出后增长0.3%。(2)对地方转移支付102037亿元,剔除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专项转移支付、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补助资金等一次性因素后,同口径增长4.1%。(3)中央预备费500亿元,与2023年持平。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121525亿元,增长3.7%。加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102037亿元、地方财政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12708亿元,收入总量为236270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43470亿元,增长3%。地方财政赤字7200亿元,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弥补,与2023年持平。3.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23950亿元,增长3.3%。加上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20940亿元,收入总量为244890亿元。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5490亿元(含中央预备费500亿元),增长4%。赤字40600亿元,比2023年年初预算增加1800亿元。(五)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474.52亿元,增长1.3%。加上上年结转收入391.87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收入10000亿元,收入总量为14866.39亿元。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4866.39亿元。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66327.53亿元,增长0.1%。加上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6153.48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39000亿元,收入总量为111481.01亿元。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11481.01亿元,增长15.5%。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0802.05亿元,增长0.1%。加上上年结转收入391.87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收入100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39000亿元,收入总量为120193.92亿元。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20193.92亿元,增长18.6%。(六)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392.4亿元,增长5.7%。加上上年结转收入107.35亿元,收入总量为2499.75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749.75亿元,增长17%。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3532.74亿元,下降21.1%,主要是上年地方资产处置等一次性收入较多、基数较高。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571.9亿元,下降17%。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5925.14亿元,下降12.1%。加上上年结转收入107.35亿元,收入总量为6032.49亿元。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3282.49亿元,下降1.9%。调入一般公共预算2750亿元。(七)2024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中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494.02亿元,增长31.6%;支出486.97亿元,增长25.2%。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16997亿元,增长5.3%;支出106336.33亿元,增长7.5%。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17491.02亿元,增长5.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106823.3亿元,增长7.6%。本年收支结余10667.72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39450.44亿元。2024年,国债限额352008.35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1726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95185.08亿元。三、扎实做好2024年财政改革发展工作(一)提升预算管理效能。(二)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三)筑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四)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五)加强财会监督。(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七)主动接受人大预算审查监督。
  • 财政部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问答
    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召开以来,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在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的同时,着力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会同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问。为进一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我们针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整理形成了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问答,供参考。   1.为体现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   对于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身份,可划分为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项目实施中聘用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如在读研究生)人员以及咨询专家三类。现行相关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对这三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开支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其中,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咨询专家等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列支。对于课题组成员中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由于目前国家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已经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了相应的人员经费,因此一般不允许直接在项目中列支此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在2006年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财政部、科技部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工资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时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以种种名义擅自提取并高额发放人员费,进而造成科研项目立项中的不正当竞争、立项的异化等不良现象,明确规定了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中不得直接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此后,针对科技界反映强烈的在科研项目中列支人员费,以及国外允许相关做法等问题,我们对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科研人员的人员费开支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由于所在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等的不同,其开支渠道和水平也不尽相同。例如,美、英一般不允许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人员费,但可以根据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资助方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单独核定一定额度的“一般管理费(overhead)”,由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由单位用于支付人员性费用。美国的大学可以自主确定其科研人员的薪酬水平,大学的教授通常只拿9或10个月的全时工资,其余3或2个月的全时工资可以在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国立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薪酬则参照公务员制。法、德、日对大学的教授以及国立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均实行公务员制,工资福利待遇稳定,灵活度小。   在对国外相关经验等研究基础上,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间接费用可以开支用于人员激励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科技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同时我们认为,对于各界比较关注的科研人员的收入没有体现对其工作业绩的激励,收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目前收入分配制度尚不尽完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相联系。   2.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比例限制是多少?能否提高“劳务费”比例?   现行国家科技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在课题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求各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相关人员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投入的工作量,实事求是地按照实际需求编制课题经费预算,从制度规定上并无劳务费比例限制,也不存在提高比例的问题。劳务费预算随项目预算上报后,最终由相关部门根据其组织的预算评审结果核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项目实际评审过程中,可能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比例限制,给科研人员造成了很多政策上的误解。我部近期已与科技部联合发文再一次明确在项目评审中不允许有比例限制。希望相关部门、科研人员和评审专家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不做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3.如何解决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成本问题?   目前国家对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均安排了基本运行经费,其中包括房费、水费、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科研人员工资薪金等,可以统筹用于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有关运转经费,弥补相关管理成本。同时按照现行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项目(课题)经费中均允许列支管理费,用于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承担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此外,针对近年来科技界反映科技项目经费对承担单位的间接成本补偿不足等问题,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建立了间接费用补偿机制和人员激励机制。   另外,部分专家学者等建议完全比照国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核算和补偿的有关做法。目前,确有不少国家采用在科研项目中列支间接费用的做法,如美国各高校就是以政府许可的方式和比例列支间接费用,英国近年来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进行了全成本核算的改革,将科研成本划分为直接发生成本、直接分配成本、间接成本和其他成本等。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些国家对科研成本的核算方式与国家整体的科研管理以及预算管理体系是紧密相关的,比如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知名大学多为私立大学,其经费除来自政府(包括固定拨款及竞争经费)外,很大部分来自于社会捐助、产业界、非营利性组织等,因此在承担国家或产业界科研项目(课题)时,计列部分间接费用以补偿学校管理运营等发生的支出。而如前所述,我国对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均安排了基本运行经费,其中包括房费、水费、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等。因此,国家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算不宜抛开这些因素,单纯在核算方式以及比例等方面与美国、英国等国家进行比较。   4.科研项目特别是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到位为何较慢?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拨付较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涉及项目立项、任务审批、牵头组织单位拨付资金等环节。目前重大专项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是影响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效率和资金到位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一些重大专项预算编报迟缓,往往超过了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直接影响了预算的下达,并形成了大量结余。同时,在预算下达后,由于有些牵头组织单位特设账户开立等工作进展较慢,相应造成了资金拨付较慢。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专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民口重大专项2010年和2011年预算编报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预算编报时间节点,要求2010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送,2011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送,并多次强调请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预算,以保证经费及时到位。但从实际情况看,截至2010年9月底,仍有个别专项未报送2010年预算,没有一个专项报送2011年预算。为此,财政部专门召开了2011年预算编报推进会,督促牵头组织单位尽快报送预算。力争从2011年起,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与部门预算时间和程序做好衔接,将预算全部纳入牵头组织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确保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年初即可使用经费。   对于国家科技计划等科研项目,财政部督促相关部门提前组织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细化率,基本实现了90%左右的年初预算细化到了具体课题和承担单位,年初即可下达相关经费,保证科研活动的经费需求。   5.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为何进行了必要的预算核减?   科技重大专项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凝聚了人民的期盼,财政部高度重视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初步建立了符合科技重大专项特点的经费管理模式。2007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7]94号),以规范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切实提高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2009年,按照既要体现和适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特点和科技活动规律,又要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订了《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对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既做了规范性的规定,又在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同时为使资金安排科学、规范,还建立了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评审制度,由专门的机构组织财务管理专家和同行技术专家,对上报的重大专项预算进行评审。为使评审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公正,还建立了与牵头组织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的制度,评审结果经过牵头组织单位确认后,财政部方核批预算并下达资金。   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还存在较多问题,存在钩稽关系错误、预算开支标准偏高等现象,必须进行必要的预算核减。随着各方面对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视和熟悉,目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质量稳步提高,2009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调减率较2008年立项项目(课题)有较大幅度下降(由24.87%下降到15.44%)。   需要说明的是,重大专项预算编制和管理一方面要体现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另一方面也应遵循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行规则,应按照预算法和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编制、管理和执行预算,不宜过度放宽。   6.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如何解决实际支出与批复预算存在差异的问题?   现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了经费支出科目,规范了经费支出范围,提高了科研经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考虑到科研活动的创新性和研究过程的不可预见性,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考虑了不同科研工作的特殊需求。同时,允许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进行调整,达到一定金额和比例或者特殊科目经费的调整才需要报财政部批准,有些要报项目组织部门批准,其他可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调整。应当说上述制度规定,为经费支出的编列、核定和安排使用中的不可预见因素留出相对灵活的空间。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也办理了由于价格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预算调整事项。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调整做出了更加灵活的规定,只有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发生调整,须按规定报财政部核批 并明确规定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不可预见费,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7.科研项目经费当年是否必须花完?花不完是否就要收回?   部分科研人员反映被要求突击花钱,科研项目经费当年必须花完,花不完就收回。对此,现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终止等形成的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预【2010】7号)规定,财政拨款可能形成结转和结余,结转资金是指相关工作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结余资金是指相关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对于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结余资金的动用,需报财政部审批,但确有需要可继续用于原用途。因此从制度规定看,并没有科研项目经费当年必须花完,不花完就会收回的规定。同时目前在科研经费拨付上,均按照相关科技经费管理要求,根据项目研发任务和进度需要拨付经费,不允许突击花钱。以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为例,《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大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相应也应按照实施进度支出经费。我们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重申这一制度,避免部门要求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突击花钱的问题。但也希望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能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合理安排,申请经费拨款,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为何不能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主使用?   2006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资金管理办法时,针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长期挂账、归项目成员所有、私自发放等问题,规定项目经费结余及时足额上缴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此规定也有利于防止宽打窄用、套取项目资金,避免财政资金低效、损失和浪费。同时如果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比较科学合理,项目经费结余将很少。对于新的研究项目,可以通过现有渠道继续申请经费支持。   此外,中央财政不断优化投入结构,加大稳定支持力度。安排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相关院所和高校开展符合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为科研人员潜心稳定研究提供了保障,也提高了单位对科技经费使用的自主权。   9.如何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科技经费绩效考评工作,避免重立项、轻管理的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07年,根据科技经费管理特点,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特别是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展科学基金资助和管理绩效国际评估工作,从历史发展的观点和基础研究的特点两个纬度,以国际的视角,对科学基金25年的战略定位、资助与管理绩效以及影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自然科学基金的经验、成效与不足,分析其运行状况,进一步明确发展和完善科学基金制的着力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助效益。此外,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中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中央财政对开展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县(市)以支持原项目扩大规模、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等后续工作的方式给予适当奖励。通过上述措施,推动了科技经费绩效考评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科技经费直接服务于科研活动和科技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十二五”有关工作部署,建立和完善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推动科技事业发展进步。
  • 财政部: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22年5月30日
  • 财政部:全国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十年共计7.07万亿元
    7月30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财政支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会上说,2012-2021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从4452.63亿元增长到9321亿元,十年共计7.07万亿元,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着力保障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突破技术瓶颈和“卡脖子”问题。  财政部门始终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加大科技投入,创新完善政策机制。刘昆说,“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在疫情出现以后,我国的减税降费规模是历史上最大的,而且市场主体受益非常大。”  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介绍,财政部门支持制造业和科技创新,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并且允许企业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刘昆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补充说明:“减税降费政策通过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今年制造业研发加计扣除百分之百,就是说可以按照企业研发投入的数额,在企业要缴税时扣除200%,就是原来100%再加上新的100%。”大幅度的减税降费政策就是为了鼓励企业把资金更多地搞研发、搞基础性研究,促进企业提高创新水平和技术水平。  财政部门今年还新出台一些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推动制造业科技创新。例如,对于先进制造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刘昆表示,下半年积极财政政策将提质增效更可持续。支持实施国家重大的战略任务,支持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将是财政工作的一大重点。  2012-2020年,全国财政收入累计142.8万亿元,年均增长5.7%。国家财力的日益壮大,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坚实财力保障。
  • 财政部:2024年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保障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需求
    2024年2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2023年全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全年财政收支情况及2024年的财政重点。聚焦科技创新和制造业,有哪些相关政策值得关注?一、总体财政政策王东伟(徐想 摄)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表示,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财政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大财政宏观调控力度,扎实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回升向好和高质量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4年财政政策要适度加力、提质增效。2024年财政政策重点之一,是着力持续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力支持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保障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资金需求,推动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二、减税降费政策王建凡(徐想 摄)2024年,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财政部预算司司长王建凡表示,重点聚焦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强化政策供给,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三、创新资源配置科技创新是高质量发展的逻辑起点,具有突出的引领作用。王东伟表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需要健全新型举国体制,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近年来,国家财政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优先予以保障。2018-2023年,财政科技支出从8327亿元增长到10567亿元,年均增长6.4%。与此同时,财政部还综合运用税收优惠、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政金融等政策工具,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在中央一系列政策的支持和财力有力的保障下, 2023年国家实验室体系加快形成,大科学装置加速布局建设,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制造等领域一大批创新成果相继涌现。2024年,财政部门将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举措推动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在政策的取向上,要做到四个“注重”。一是注重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推动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科技创新,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聚集。二是注重发挥需求牵引作用。要用好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推动创新成果应用迭代,落实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政策,以市场化方式破解初期应用瓶颈。三是注重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整合优化相关财政专项,聚焦重点产业链,支持攻关突破一批短板弱项技术。落实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财政支持政策,带动更多企业专注细分市场、走好“专精特新”之路。四是注重激发科研人员活力,支持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加快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第二方面,在经费使用上,要着力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这方面要做到“四强”:一是强基础。加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的投入力度,支持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二是强攻关。大力支持保障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支持布局一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加快抢占科技制高点。三是强力量。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点,支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四是强效能。加强项目、资金、人才、基地创新资源的统筹,全面加强绩效管理,着力提升科技资金的使用效果。 四、现代化产业体系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现代化产业体系是现代化国家的物质技术基础,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王东伟表示,2023年,中央财政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支持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一是加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出台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完善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首台(套)首批次保险补偿等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关键技术、关键产业补短板强弱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比如,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保险补偿政策,中央财政对投保企业保费的80%给予补贴,累计支持了3万多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市场应用。二是大力推动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持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财政奖补政策,引导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到2023年底,带动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2万余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10万余家。同时,充分发挥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到去年底,中小基金已累计投资36支子基金,子基金累计投资金额达到477.6亿元,其中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金额占比达到70%以上。2024年,财政部将围绕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继续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带动引领作用,发挥好政府投资基金的增信撬动作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壮大,促进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推动产业新赛道加快培育开拓,有力有效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 政策利好!2000亿级财政贴息医疗设备更新改造落实——欧罗拉生物科技解决方案
    为了更好地帮助仪器用户通过此次财政贴息贷款选购适合的仪器设备,仪器信息网联合多家优质仪器厂商上线了专门的仪器展示专题,提升用户选购仪器的效率;同时面向广大仪器厂商发起征稿活动,仪器厂商可围绕“2000亿贴息贷款政策下,如何助力快速选型采购”这一主题进行原创稿件创作(字数1000字左右),稿件一经采用将发布在仪器信息网上并收录到相关专题中。专题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topic/txdk2022.html近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阶段性财政贴息和加大社会服务业信贷支持(重点提出医疗),确定专项再贷款与财政贴息配套支持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扩打市场需求增发展后劲。为此卫健委发布了《国家卫健委开展财政贴息贷款更新改造医疗设备的通知》,对医疗机构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新增贷款实施阶段性鼓励政策。该政策面向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所有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民营医院及各类传染病医院,要求每家医院贷款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款项主要用于开展诊疗、临床检验、重症、康复、科研转化等医疗设备购置。2000亿级财政贴息补助,医疗设备更新浪潮涌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家这次再下决心支持各医疗机构更新设备改造,进一步加强医疗体系建设,加强医疗质量安全工作。欧罗拉生物科技已准备就绪,保证高效、快速、全方位响应用户需求!欧罗拉生物科技近年专注于试剂分装、PCR体系构建、核酸提取、NGS文库构建、液液萃取系统、固相萃取系统、mRNA疫苗开发前处理、ELISA前处理等精准医疗分子诊断领域,产品包括全自动移液工作站、自动化核酸提取仪、全自动核酸工作站、全自动样品处理系统、多通道荧光定量PCR仪等相关设备及配套试剂。此外,VERSA系列液体处理工作站提供多种功能模块与适配器部件,强大而灵活,可根据医院方案需求自由配置,为医疗设备更新改造出一份力。mRNA疫苗合成更多产品关于我们Aurora生物科技集团创建于1990年,是一家北美著名的分析仪器和自动化设备与试剂的厂商,公司致力于为生命科学、分子诊断、精准医疗、食品安全、环境检测、药物研发及安全性评价、法医鉴定等多个行业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及成为生命科学创新解决方案的引领者。
  • 财政部将紧盯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等,2023年安排相关资金达4640亿元
    财政部网站1月2日发布消息,财政部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23年12月27日召开全体会议,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发挥财政支持美丽中国建设的职能作用,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紧盯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绿色低碳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撑。据了解,2023年,中央财政安排生态环保和绿色低碳相关资金达4640亿元,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目标落地落实。财政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2024年,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以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一是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打好包括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及“三北”工程攻坚战在内的几个重大标志性战役,实施一批系统性工程,推进一系列绿色民生项目。二是强化政策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三是深挖财税政策潜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双向发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 中央财政2023年预算草案:大气污染防治资金330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257亿元!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3月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查《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其中提到,要完善绿色低碳财税支持政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有关污染防治资金方面,该报告提出要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330亿元,重点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57亿元、增加20亿元,主要支持实施长江保护修复、黄河生态保护治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如下:一、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一)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1.全国一般公共预算。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3703.48亿元,为预算的96.9%,比2021年增长0.6%。其中,税收收入166613.96亿元,下降3.5%;非税收入37089.52亿元,增长24.4%,主要是盘活存量资源资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增加较多。加上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24541亿元,收入总量为228244.48亿元。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60609.17亿元,完成预算的97.6%,增长6.1%。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185.31亿元、向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150亿元,支出总量为261944.48亿元。收支总量相抵,赤字33700亿元,与预算持平。  2.中央一般公共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4884.98亿元,为预算的100%,增长3.8%。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2765亿元,从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9900亿元,收入总量为107549.98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2714.67亿元,完成预算的99%,增长13.3%,主要是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185.31亿元、向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150亿元,支出总量为134049.98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26500亿元,与预算持平。  2022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4.98亿元、支出结余1180.33亿元,全部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预备费预算500亿元,实际支出11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做好抗旱减灾等工作,剩余390亿元(已包含在上述结余1180.33亿元中)全部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加上中央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补充5.1亿元后,2022年末,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2351.63亿元。  3.地方一般公共预算。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5963.25亿元,其中,本级收入108818.5亿元,下降2.1%;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97144.75亿元。加上从地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11876亿元,收入总量为217839.25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5039.25亿元,增长6.4%。收支总量相抵,地方财政赤字7200亿元,与预算持平。  (二)2022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7879.34亿元,为预算的79%,下降20.6%。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10583.28亿元,完成预算的79.6%,下降2.5%。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123.99亿元,为预算的97.8%,增长3%。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6330.48亿元,完成预算的78.4%,主要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低于预期。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73755.35亿元,下降21.6%,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减少。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5039.49亿元,下降4.7%,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减少,支出相应减少。  (三)2022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5688.6亿元,为预算的110.9%,增长10%。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3395.32亿元,完成预算的96.5%,增长29.5%。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343.31亿元,为预算的103.3%,增长17.2%,主要是2021年中央国有企业利润高于预期。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710亿元,完成预算的99.2%,增长60.6%,主要是加大对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支持力度。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3345.29亿元,增长5.5%。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734.3亿元,增长2.2%。  (四)2022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01522.98亿元,为预算的101.2%,增长4.8%。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91453.11亿元,完成预算的99%,增长5.5%。当年收支结余10069.87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14789.46亿元。  (五)2022年主要财税政策落实和重点财政工作情况。  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住经济大盘。  加强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支持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强化资金和政策支持,保障基层财政平稳运行。  坚持创新引领,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保基本兜底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进乡村振兴,增强区域发展平衡性协调性。  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监督。  回顾过去五年,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有力服务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一是财政实力日益壮大。二是财政宏观调控不断完善。三是财政保障更加精准有效。四是财税改革纵深推进。五是财政管理水平持续提高。六是保持财政可持续。二、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一)2023年财政收支形势分析。  从财政收入看,2023年国内经济有望总体回升,加上2022年集中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后基数偏低,为财政收入恢复性增长奠定了基础。但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财政收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继续出台一些必要的税费支持政策也将减少财政收入规模。从财政支出看,科技攻关、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重点支出刚性增长,养老、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民生短板需要继续加强保障。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增强基层“三保”能力,转移支付也需要保持必要力度。总体来看,2023年财政收支形势依然严峻,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既把握发展大势,坚定发展信心,也保持清醒认识,树牢底线思维,我们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应对各种风险挑战。  (二)2023年预算编制和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  做好2023年预算编制和财政工作,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注重精准、更可持续;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保持必要的支出强度;大力优化支出结构,加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兜牢基层“三保”底线,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保障财政可持续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增强财政宏观调控效能,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持续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大局稳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持。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在合理增加和优化支出上再下功夫,注重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社会政策等协同发力,更直接更有效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  加力主要是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优化组合财政赤字、专项债、贴息等工具,扩大财政支出规模,保持必要的支出强度。一是适当提高财政赤字率。二是适度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三是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  提效主要是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财政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一是持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二是增强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性针对性。三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要保障财政更可持续。  (三)2023年主要收支政策。  1.发挥财政稳投资促消费作用,着力扩大国内需求。  促进恢复和扩大消费。加大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促进消费潜力充分释放。支持重点城市加强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提升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保障能力。再支持一批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畅通物流网络。继续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  加强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带动。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前期准备,适当提高资金使用集中度,优先支持成熟度高的项目和在建项目。注重政府投资绩效,防止盲目扩大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6800亿元、增加400亿元。  支持加力稳定外贸。深入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自贸协定。完善关税、进口环节税收和出口退税政策,优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鼓励发展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等产品进口。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2.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健全适应新型举国体制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全力支持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实施基础研究人才专项试点。研究优化科技支出结构,加强任务和经费统筹。研究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  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优化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定位和布局,支持中央级科研院所改革发展。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形成中国特色国家实验室体系。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安排65亿元、增加20亿元,推进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高地。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33亿元、增加44亿元。落实税收、政府采购、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支持政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延续实施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3.进一步优化政策实施方式,持续增强各类企业活力。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阶段性降至1%,继续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适当延长个人所得税优惠等到期政策实施期限。聚焦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领域,结合实际新增出台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根据企业困难程度,依法对及时纳税存在困难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适当延长缓税时间。  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支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在财政补助、税费优惠、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4.加强乡村振兴投入保障,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  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继续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加大对产粮大县奖励。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安排459亿元,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安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750亿元、增加100亿元。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占比力争提高到60%以上,推动帮扶产业提档升级。落实好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支持政策,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统筹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地方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深入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验。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综合运用转移支付、税收等政策,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安排相关转移支付1770亿元、增长8%。  5.完善绿色低碳财税支持政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支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落实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加大相关产品采购力度。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推动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  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330亿元,重点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57亿元、增加20亿元,主要支持实施长江保护修复、黄河生态保护治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  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中央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安排172亿元,推动加快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继续支持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和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6.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扎实做好民生保障。  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安排668亿元、增加50亿元。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举措,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帮助农民工、脱贫人口、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推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250亿元、增加20亿元,扩大普惠性教育资源供给。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安排100亿元、增加30亿元,支持改善县域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404亿元、增加10亿元,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高校“双一流”建设等。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安排720亿元、增加32亿元。  支持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财力补助资金1700亿元、使用2022年权责发生制结转资金300亿元,支持地方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年89元。稳妥有序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深入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积极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完善生育支持措施和应对人口老龄化财政政策举措。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安排1567亿元,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做大做强战略储备基金。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探索长租房市场建设,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扎实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水平。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支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  7.统筹发展和安全,支持国防、外交、政法等工作。  (四)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  1.中央一般公共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0165亿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长5.6%。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1500亿元,从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5750亿元,收入总量为107415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9015亿元,增长4.7%。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31600亿元,通过发行国债弥补,比2022年增加5100亿元。  (1)中央本级支出37890亿元,增长6.5%。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扣除中央储备支出、国债发行付息支出、国防武警支出后,中央部门支出增长0.8%,重点保障教育、科技等领域支出。  (2)对地方转移支付100625亿元,增长3.6%,剔除一次性安排的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专项转移支付后增长7.9%。  (3)中央预备费500亿元,与2022年持平。  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117135亿元,增长7.6%。加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100625亿元、地方财政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11780亿元,收入总量为229540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36740亿元,增长5.2%。地方财政赤字7200亿元,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弥补,与2022年持平。  3.全国一般公共预算。  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7300亿元,增长6.7%。加上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19030亿元,收入总量为236330亿元。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75130亿元(含中央预备费500亿元),增长5.6%。赤字38800亿元,比2022年增加5100亿元。  (五)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148.9亿元,增长0.6%。加上上年结转收入7393.09亿元,收入总量为11541.99亿元。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941.99亿元,其中,本级支出5045.39亿元,对地方转移支付896.6亿元。调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5000亿元。结转下年使用600亿元。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74021亿元,增长0.4%。加上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896.6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38000亿元,收入总量为112917.6亿元。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12917.6亿元,增长7.5%。  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8169.9亿元,增长0.4%。加上上年结转收入7393.09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38000亿元,收入总量为123562.99亿元。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17962.99亿元,增长6.7%。调入一般公共预算5000亿元。结转下年使用600亿元。  (六)202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410.4亿元,增长2.9%。加上上年结转收入88.92亿元,收入总量为2499.32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749.32亿元,增长2.3%。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2948亿元,下降11.9%,主要是2022年地方国有企业净利润下降。加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44.55亿元、上年结转收入186.49亿元,收入总量为3179.04亿元。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764.04亿元,增长1.7%。调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1415亿元。  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5358.4亿元,下降5.8%。加上上年结转收入275.41亿元,收入总量为5633.81亿元。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3468.81亿元,增长2.2%。调入一般公共预算2165亿元。  (七)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09356.63亿元,增长7.7%,其中,保险费收入79974.28亿元,财政补贴收入24949.82亿元。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98008.44亿元,增长7.2%。本年收支结余11348.19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26137.65亿元。  2023年,中央财政国债限额298608.35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1654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56185.08亿元。三、扎实做好2023年财政改革发展工作  (一)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三)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四)做好基层“三保”工作。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六)加强财会监督。  (七)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八)主动接受人大预算审查监督。
  • 高校采购专家交流纪要-财政部贴息贷款政策解读
    近期,科学仪器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利好消息,国家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领域设备的更新改造,发布了设备更新改造贴息再贷款等政策,要求年底前完成相关申报工作。采购规模之庞大、采购周期之紧张,引得业内人士心潮澎湃。  9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专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推进部分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实行贷款财政贴息工作。  9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设立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专项支持金融机构以不高于3.2%的利率向制造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设备更新改造提供贷款。  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22〕99号),将贴息贷款进一步推进落实,提出时间表。对2022年12月31日前新增的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2年【3.2%的优惠贷款,扣除贴息就是0.7%】。人民银行提配套再贷款,利率1.75%,展期后可以长达三年。近日,网络上发布了一篇“高校采购专家的交流纪要”,仪器信息网摘录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总结:本次国家政策力度非常大,超出预期,预计今年采购仪器经费是疫情期间的大几倍,相比正常年份也是增长了一倍。对于国产仪器厂商而言,本次政策要求尽可能买国产仪器,短期带来显著订单需求(未来1年),长期加速整个基础科学仪器的国产化替代。建议持续关注科学仪器行业,重点提示该领域投资机会,包括测试测量仪器、分析类仪器、医疗类仪器等相关标的均受益此次政策。  Q:仪器采购情况:  A:1)通过本次贷款带动国内经济增长。之前每年给985/211都会拨一定经费,用于采购仪器(平台建设经费)。按照地区/学校科研实力(985/211)进行经费下拨,2020年新冠开始后,采购仪器费用下降(从上千万下降到200万) 2)公共卫生的人才引进大幅上升,要给配套经费(科研启动经费包含仪器采购费用),但确实有一定推迟 3)现在国家偏好采购国产仪器   Q:某高校采购经费情况?  A:我们学校总盘子预计10亿,全部要求买仪器,今年的采购幅度高很多,也支持采购部分高价大型仪器   分配方法:1)按学科排名 2)提前摸底,提前报备   学校态度:鼓励各学科老师上报设备采购   一个系能分配几百万,上升不止一倍,可能两倍。  Q:是不是要购买国产仪器?  A:红头标注:原则上采购国产仪器,采购进口仪器,要经过专家评估。  Q:国产化率?  A:常规仪器都选择国产了,大型仪器还是进口,国产60%-70%或80%(按照量来算),大型进口仪器个数少,单价高。  Q:国产仪器的性能?  A:基本可以达到要求,年龄大一些的教授还有可能选择进口的(稳定性好一些)。  Q:招标节奏?  A:截止日期是12月31号,每个学校不一样,学院9月底已经报上去了,目前在做采购进口仪器的论证,论证完进行打包(首先以每个学院进行打包 其次方式以仪器的种类来打包,让招标公司来招 方式二以代理仪器的比重来打包 方式三以品牌的比重来打包,该情况比较多)   高校可快可慢,如果明文规定12月31号要求花完经费,那高校肯定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完,但如果没有明文要求,高校会比较拖,可能会到明年一季度或二季度完成。  Q:学校未来两年还贷压力?  A:高校贷款是政府行为,所以高校压力不大,目前是高校在配合政府政策,所以学校领导不会担心还款压力。  Q:和正常年份相比,经费情况?  A:和正常年份比,也是高很多。  Q:本次低息贷款的目的?  A:1)短期,刺激消费,拉动内需 2)中长期,中美关系紧张,发展国内自主产权的企业,希望国内公司可以慢慢和外企拉到一条水平线上   Q:各学院采购仪器的不同?  A:理工科主要采购分析测量仪器 生命医学学科采购分子生物学、通用生物学类仪器等   Q:低息贷款覆盖的产品品类,有可能推广到其他产品上?  A:对于高校来说,就是仪器,理工类、光学类、建筑类、生命医学类的 高校分为专业类高校(例如医科大学)和综合类大学(例如清北),主要集中到理工医,不太可能到文科。  Q:未来政策力度持续性?  A:这是一个两年的计划,国家对于高校购买仪器不是偶发事件,平台建设主要就是买仪器,之前是教育部拨这部分钱,这两年受疫情影响,国家代替教育部给了这部分钱 今年的力度前所未有,高校和企业双赢的局面。  Q:仪器方面的需求今年集中释放了,未来会不会疲软?  A:后面的采购计划会有一定透支(高端仪器这次会采购较多),教育部的经费一般不会这么高 但不要担心,仪器是有寿命周期(8-10年) 总的来说,常规仪器需求应该会维持稳定,大型高端仪器需求会有一定透支   Q:采购国产仪器和进口仪器的次序?  A:各高校响应国产政策,优先采购国产仪器 如果国产仪器可以达到国外仪器相同性能,有限采购国产仪器 若国产仪器确实达不到要求,那可能要去采购进口仪器,但学校不一定会批准。  Q:经费和19年的增长幅度?  A:增长幅度明显,疫情前,每个学院能分到1000多万,今年每个学院能分到3000-5000万。  Q:哪些国产仪器可以达到使用要求,但之前没有买过,这次可能会买?  A:很多仪器,因为国产售后好,到货快,价格便宜。  Q:学科偏重?  A:因学校而异。例如某高校以学科排名为权重进行经费分配(例如某学科进入全球排名前1%),某高校可能会把经费向基础医学院偏斜(因为疫情、猴痘病毒爆发等)。  Q:之前想买而没法买,这次可以买的设备?  A:例如小动物成像仪,尽管国产弱一些,但能达到我们的使用条件   Q:本次采购完,能满足学院的多少仪器需求?  A:这次大概能满足80%-90%,但这个不是永恒的,高校教授每年拿项目,每个项目需求的仪器是不同的   Q:国产仪器过了保质期,如果需要企业来维修,企业能否收到维修费用?  A:大概率企业是可以拿到维修费用的   Q:从金额角度,哪些学科采购金额比较大?  A:第一,质谱仪(点击了解更多质谱仪器内容),采购金额比较大,无论生命科学和医学都比较大,但大家还是更倾向选择进口的 (2)共聚焦显微镜(显微镜的一种)(点击了解),采购金额比较大,也是进口仪器为主   Q:国产达到使用标准,大约还要多长时间?  A:5-10年,5年是一个跨度 质谱仪国内已经开始在做了,质谱仪大约5年左右可以占一定的份额,显微镜5年国产可以有一定竞争力   Q:款项的来源?  A:国家指定某个银行,银行就会把钱拨到高校   Q:采购仪器的售价是否有限制?  A:学校不会硬性指定采购仪器价格 不同地区采购同一个仪器的价格略有差别,问题不大,审计可以通过   Q:质谱仪?  A:可以分为同位素质谱仪,有机质谱仪,无机质谱仪   Q:有无覆盖实验试剂?  A:这部分有一定弹性,大型仪器一些试剂耗材比较贵,有时采购的时候直接打包在一起(例如把未来1-2年试剂都打包在一起) 但普通的耗材应该没有   Q:国产80%,进口20%,是量的维度还是金额的维度?  A:是量的维度,尽管进口20%,但是价格会高一些
  • 国家财政拨款139亿元支持科技专项
    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011年8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有关决议,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继续朝着宏观调控预期方向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态势总体良好。在此基础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较好,财政发展改革取得新进展。   (一)公共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1—7月,全国公共财政收入66739.92亿元,完成预算的74.4%,比2010年同期(下同)增长30.5%。其中,中央本级收入34147.21亿元,增长26.6% 地方本级收入32592.71亿元,增长34.9%。1—7月财政收入增长较快,是经济运行总体良好及企业效益提高的综合反映。主要原因:一是经济平稳较快增长。1—7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4.3%,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8%,进出口总额增长25.1% 上半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28.7%,带动财政收入增长较快。二是价格水平上涨。1—7月,居民消费价格、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和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分别同比增长5.5%、7.1%和10.4%,相应以现价计算的财政收入也增长较快。三是特殊增收因素。受部分上年末收入在今年初集中入库等特殊增收因素影响,进口环节税收等相关税种增幅较高 上年企业效益较好,汇算清缴集中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增加较多。四是政策调整因素。按有关规定将原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以及部分地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一次性入库较多,使非税收入大幅增长。   中央本级主要收入项目执行情况。国内增值税10693.05亿元,完成预算的60.9%,增长19%。国内消费税4309.37亿元,完成预算的66.3%,增长18.9%。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8339.94亿元,完成预算的74.3%,增长34.7%。关税1565.16亿元,完成预算的72.1%,增长29.7%。出口退税5220.41亿元(账务上作冲减收入处理),完成预算的65.2%,增长28.3%。企业所得税8816.97亿元,完成预算的105.2%,增长38.4%。个人所得税2437.86亿元,完成预算的78.1%,增长35.5%。车辆购置税1131.37亿元,完成预算的58.7%,增长16.9%。非税收入1540.76亿元,完成预算的74.1%,增长7.8%。   1—7月,全国公共财政支出51385.06亿元,完成预算的51.3%,增长29.7%。其中,中央本级支出9286.59亿元,增长12.4%,完成预算的54.5% 地方财政支出42098.47亿元,增长34.2%,完成预算的50.6%。与去年同期比较,中央本级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进度分别提高3个和4.8个百分点。   中央本级主要支出项目执行情况。农林水事务支出249.49亿元,完成预算的58.8%,增长5.9%,主要是部分项目实施较晚,资金拨付相应推迟 教育支出536.01亿元,完成预算的68.2%,增长56.3% 科学技术支出1060.69亿元,完成预算的55.8%,增长14.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40.66亿元,完成预算的70.3%,增长82.6% 住房保障支出202.80亿元,完成预算的69.5%,下降24.5%,原因是该科目中央本级支出主要为住房改革支出,年初预算安排的军队转业及离退休干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等支出减少较多 节能环保支出31.99亿元,完成预算的43%,增长79.7% 交通运输支出200.5亿元,完成预算的50.1%,下降75.6%,主要是根据审计意见,原列中央本级的部分车辆购置税支出2011年起转列对地方转移支付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08.13亿元,完成预算的46.5%,增长15.4% 国债付息支出916.95亿元,完成预算的49.8%,增长31.9%。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执行情况。1—7月,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27618.87亿元,完成预算的85.7%,比上年同期提高11.9个百分点。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15734.66亿元,完成预算的90.8% 专项转移支付11884.21亿元,完成预算的79.7%。在专项转移支付中,教育661.47亿元,完成预算的63.7% 医疗卫生499.26亿元,完成预算的56.2% 社会保障和就业945.23亿元,完成预算的75.8% 农林水事务3234.91亿元,完成预算的81.3% 节能环保1199.64亿元,完成预算的79.1% 住房保障991.9亿元,完成预算的99.1% 交通运输2436.94亿元,完成预算的98.8%。   1—7月,中央财政债务收入9400.37亿元,国债还本支出7030.92亿元。7月末国债余额69917.56亿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1—7月,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22586.8亿元,完成预算的87.5%,增长25.1%。其中: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1644.4亿元,完成预算的58.2%,增长19.3% 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20942.4亿元,完成预算的91.1%,增长25.5%,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7430.94亿元,增长22.6%,增幅比上年同期回落了188.6个百分点,主要是稳健的货币政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效抑制了土地市场需求,以及土地供应政策的调整对土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和地价产生影响。全国政府性基金支出18336.3亿元,完成预算的68.9%,增长39.3%。其中,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945.66亿元,增长18.1% 地方政府性基金支出17390.64亿元,增长40.7%,主要是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的支出增长较快。   (三)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入库截止时间为预算年度的10月31日,目前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正在进行中,尚无执行数。1—7月,下达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指标115.3亿元。   二、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预算决议情况   今年以来,按照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有关决议,以及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努力做好各项财政工作,较好地服务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一)扎实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   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加大对农民的补贴力度,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促进增加农民收入。增加财政补助规模,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收入进一步提高。支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形势进一步好转。健全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切实加强监督和检查,更好地发挥政策效果。   着力优化投资结构,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截至7月底,中央基建投资下达预算2470亿元,占全年预算指标的65%,主要用于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新疆、西藏等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优先保证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有序启动“十二五”规划重大项目建设。认真做好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调整完善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和引导居民消费。继续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实施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将免税购物适用对象由离境旅客调整为包括内地居民在内的离岛旅客。在年初对600多种资源性、基础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等产品实施较低的年度进口暂定关税的基础上,从7月1日起又降低了33项商品的进口关税,继续对煤炭、原油、化肥、有色金属等“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较大幅度提高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调整完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抑制投机性住房交易。在上海、重庆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修订个人所得税法,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大力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拨付资金139亿元,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支持实施“863”计划、“973”计划等,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科研机构科研能力建设,保障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全面支持开展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研究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加强重点节能工程建设,促进清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业以及循环经济发展,继续支持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加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实施力度,加快推进国内高效电机规模化应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进建筑节能。支持实施金太阳工程,加强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生产循环化、物资再制造和综合利用。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以及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大力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启动实施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继续推广并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大“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力度,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拨付资金131.63亿元,在主要牧区可利用草原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拨付资金134.1亿元,推动实施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并提高补助标准。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成果。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集体林地确权面积24.3亿亩,直接惠及3亿多农民。促进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继续支持东部地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促进中西部地区全面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推动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发挥财税政策作用,促进物价稳定。年初安排支出预算时按照积极稳妥、留有余地的原则,减少财政赤字规模,控制全年财政支出增幅,从总量上降低财政支出对物价的影响。大力支持粮食、木本油料和蔬菜生产能力建设,保障粮食、食用油和“菜篮子”产品供给和价格稳定。稳定煤炭、成品油、化肥等供应,做好粮、棉、油、糖、肉等必需商品进口,加大储备物资市场调控力度,实施政策性粮油定向销售,促进市场供求平衡和物价基本稳定。实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降低运输成本。拨付资金699.4亿元,对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林业、渔业等部分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贴。   (二)着力保障重点支出,进一步改善民生   根据预算安排,切实加强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努力保障“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支出需要,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取得新进展。   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中央财政拨付粮食直补151亿元、农资综合补贴835亿元,拨付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394.48亿元,补贴品种和范围进一步扩大,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拨付“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10亿元,推进各地“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能力建设,提高肉、蛋、菜等产品应急供应能力。拨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22.22亿元,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给予补助,促进生猪市场价格稳定。拨付畜牧良种补贴9.9亿元,支持提高生猪、奶牛、肉牛、绵羊等的良种化水平。拨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200亿元、全额取消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98亿元,调动了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促进增加粮食生产。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将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全部纳入农业综合开发范围,拨付资金228亿元,重点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及产粮大县的支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拨付资金154亿元,支持加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山洪防治力度。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明确规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口径、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等管理办法。拨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90亿元,扶持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拨付扶贫资金256.17亿元,支持农村贫困地区专项扶贫开发。拨付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94.27亿元,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拨付资金76.57亿元,支持各地抗旱救灾、防汛抢险以及云南盈江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   支持教育优先发展。中央财政拨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787.9亿元,全国1.3亿名农村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并得到免费教科书,约1269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得到生活费补助。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拨付资金77亿元,全国2900多万名学生受益。拨付资金86.4亿元,支持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拨付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103亿元,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全国约515万名学生受益。拨付资金30.8亿元,支持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拨付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121.9亿元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33.7亿元,约482万名普通高中学生和1136万名中职学生得到生活费补助,约395万名中职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拨付农村义务教育化债补助资金41亿元,推动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央财政拨付补助资金760亿元,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财政补助标准由人均120元提高到200元。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人数超过12.8亿人。拨付资金130亿元,推动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拨付资金359亿元,支持各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支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继续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各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给予奖励补助,拨付资金60亿元。大力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加大社会保障和就业投入力度。中央财政拨付城乡低保补助资金749亿元、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221亿元,对全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等8600多万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104亿元,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截至7月底,拨付资金254亿元(包括今年预算安排131亿元和使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安排的123亿元),支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农保覆盖地区范围从原计划的40%扩大至60%,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同步开展。拨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1846.8亿元,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中,拨付调标补助资金282.3亿元,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140元左右。拨付就业专项资金392.6亿元,支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切实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1030亿元,加上执行中追加395亿元以及通过使用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280亿元,目前已全部下达。认真落实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督促检查,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财政科学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完善预算编制管理。进一步调整优化部分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健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体系。切实减少代编预算规模,预算年初到位率继续提高。细化公共财政预算编制内容,中央本级教育、科学技术、农林水事务等重点支出预算增列部分项级科目。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加快项目库建设。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作用。提前通知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指标,进一步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支持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征税,严格非税收入管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狠抓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强化部门的预算支出执行主体责任,加强分析和动态监控,建立健全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通报等制度,加快转移支付资金下达进度,完善项目支出资金预拨制度等,支出进度进一步提高,各项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财政监督,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切实维护资金安全。积极推进全过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9个专项转移支付纳入绩效评价试点范围。继续开展重大财税政策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强化强农惠农资金和重点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深入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   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清理核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底数。深化国债管理制度改革,合理安排国债发行规模、时间和节奏,降低国债筹资成本,不断完善国债期限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快推进预决算公开。进一步扩大预算公开范围,细化预算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财政支出决算表细化到项级科目。积极推动部门预算公开。首次向社会公开中央财政2010年度行政经费支出决算总额、“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以及2011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中央各部门也陆续公开本部门2010年度决算、用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推动地方预决算公开,推进基层财政重点民生专项支出情况公开。   (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   继续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清理归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完善公共财政预算,细化政府性基金预算,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试编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将所有政府性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研究制订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方案。研究完善消费税改革方案,拟将部分容易产生环境污染、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以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试点运行平稳。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出台了车船税法。   三、下一步财政工作安排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良好,但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错综复杂。从财政看,随着9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以及继续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今年后几个月财政收入增幅会有所回落,财政收入增幅将呈前高后低走势。根据当前的经济财政形势,财政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有关决议要求,落实好各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更好地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取得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重点,提高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更加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既把物价涨幅降下来,又不使经济增速出现大的波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发挥财税政策稳定物价的作用   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财税政策,强化涉农政策衔接和资金统筹,确保实现粮食稳产增产,努力增加主要农副产品供应。健全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研究完善促进现代种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加强粮油、猪肉和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和投放,有效发挥关税等财税政策的调控作用,扩大生活必需商品、原材料进口,促进市场供求平衡和物价基本稳定。开展农产品加工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指导各地尽快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落实好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以及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的补助政策,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   (二)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在保持适度投资规模的同时,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水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加强监管和督查,落实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政策,促进扩大消费。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服务业发展,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研究完善支持小企业融资的财税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能源、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进口。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实施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积极推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开展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启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   (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落实好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启动实施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范围扩大到60%,并同步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财税政策。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加快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稳定来源机制,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相应减少营业税,从制度上逐步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完善消费税制度,合理引导消费、促进节约资源。做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工作。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五)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将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动态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严格控制地方政府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继续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六)强化财政管理   积极推进预算法修改工作。进一步加快中央代编预算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继续加快财政支出特别是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应对通货膨胀压力等方面支出的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权责发生制核算制度。研究健全转移支付提前通知办法,进一步扩大提前通知的项目范围和资金比例,努力提高地方预算编制完整性。做好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重大财税政策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切实抓好调整经济结构资金、强农惠农资金和重点民生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狠抓增收节支。在扎实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基础上,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严格非税收入管理,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保障“三农”、民生等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一般性支出。强化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财政建设。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预算执行关系到党和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财政职能发挥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继续认真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有关决议,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努力完成全年预算和各项工作任务,大力推进财政发展改革,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做出积极贡献!
  • 政策解读: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科技部、财政部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1.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背景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是政府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的重要载体,对全社会的科技创新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同时,对于体现国家在有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上的政策取向、战略布局、发展重点以及科技创新规律特点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成效,直接关系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能否真正落实好,推进好。新中国成立后,&ldquo 六五&rdquo 时期我国就设立了第一个国家科技计划&mdash &mdash &ldquo 六五&rdquo 科技攻关计划。改革开放以来,相继设立了星火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火炬计划、973计划、行业科研专项等,这些计划的设立和实施凝聚了几代领导人的远见卓识以及各个时期科技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事实证明,这些科技计划不负使命,取得了一大批举世瞩目的重大科研成果,培养和凝聚了一大批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解决了一大批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全面提升了我国科技创新整体实力,强有力地支撑了我国改革与发展的进程。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不同时期分别设立,且越设越多,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考虑,其产出与国家发展的要求相比还远远不够,很多重要领域都亟需真正具有标志性、带动性,能够解决制约发展&ldquo 卡脖子&rdquo 问题的重大科学技术突破。产生这种差距的根源之一是管理体制,现行的科技计划体系庞杂、相互交叉、不断扩张,管理部门众多,各管一块,各管一段,项目安排追求&ldquo 大而全&rdquo 、&ldquo 小而全&rdquo ,造成科技资源配置分散、计划目标发散、创新链条脱节,概括起来就是科技计划碎片化,科研项目取向聚焦不够。解决这些问题对当前实施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好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十分重要。   因此,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今年初,科技部、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对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为落实国发11号文,科技部、财政部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全面梳理分析当前我国科技计划布局和管理现状,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面临的问题,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有关调整科技创新战略和加强科研资源集成的政策,研究提出了改革思路和举措。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两部门组织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50个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复协商,各有关部门对改革方向、目标任务、实施路径和具体措施达成共识。《改革方案》起草过程中,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刘延东副总理多次召集科技部、财政部专题研究,进行工作部署。张高丽副总理专门听取科技部、财政部汇报并提出要求。《改革方案》经过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的《改革方案》。   2.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体制,更加聚焦国家目标,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   基本原则包括:一是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建立统一的宏观管理和监督评估机制,破除条块分割,解决科技资源配置&ldquo 碎片化&rdquo 问题。二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确定主攻方向,解决目标分散问题。三是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使科技创新更加主动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四是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并以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成果转化。五是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3.《改革方案》中提出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的具体内容   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是本次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亮点。各政府部门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构建决策、咨询、执行、评价、监管等各环节职责清晰、协调衔接的新管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联席会议制度(一个决策平台),专业机构、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三大运行支柱),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一套管理系统)。   联席会议制度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联席会议是实现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一管理的关键。其主要作用体现在:首先是形成相关各方的合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加强沟通协调,围绕国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任务、行业和区域发展需要,研究凝练形成科研任务需求,经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后按程序确定,相关各方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过程中及时跟进,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行业和区域内应用示范。其次是建立共同参与、共同决策的议事机制,联席会议由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共同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第三是形成统一的决策程序,一般事项经联席会议议定后即可实施 重大事项需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确保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政府职能转变,从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资金的具体分配中解放出来后,将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对专业机构的遴选:主要是对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造,形成若干符合要求的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专业机构的任务是: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在国家层面设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充分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委员会的组成具有代表性,不仅有科技界的专家,也有产业界和经济界的专家,反映各方面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委员会要有战略高度,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趋势,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任务和重大科技创新方向的选择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另外,委员会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工作也要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评审。   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等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具体举措包括: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根据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建立对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倒查机制,开展&ldquo 一案双查&rdquo ,即在查处追究有关承担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同时,倒查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有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要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要尽快纳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系统。不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的,中央财政将不予以资助。   4.要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也要规范专业机构的行为   专业机构管理项目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各主要国家对专业机构的设置有多种模式,有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有的隶属于政府部门,还有的委托社会化的非营利机构管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专业机构要兼顾现实可操作和未来长远发展。因此《改革方案》中,一是明确了专业机构的确定程序,联席会议根据重点任务的需要统一确定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对联席会议负责,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专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专业机构根据委托开展工作。二是对专业机构的资质作出了规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制定统一的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实施。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等。三是对规范专业机构的运行提出了要求。专业机构应按照统一的规范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5.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在对我国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改革方案》提出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一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送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 加强基金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有效对接。   二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解决&ldquo 卡脖子&rdquo 问题。进一步改革创新组织推进机制和管理模式,突出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控制专项数量,与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强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三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突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技术瓶颈。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计委等13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当前,从&ldquo 科学&rdquo 到&ldquo 技术&rdquo 到&ldquo 市场&rdquo 演进周期大为缩短、各研发阶段边界模糊,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更加快捷。为适应这一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特征,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着力改变现有科技计划按不同研发阶段设置和部署的做法,按照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该计划下,将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设立一批重点专项,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组织产学研优势力量协同攻关,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四是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发改委、财政部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部、科技部等四部委共同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基金)进行分类整合。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依然薄弱,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采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后补助等引导性支持方式,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五是基地和人才专项。对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加强相关人才计划的顶层设计和相互衔接。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基地和人才是科研活动的重要保障,相关专项要支持科研基地建设和创新人才、优秀团队的科研活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整合形成的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既有各自的支持重点和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 又彼此互为补充,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跨计划协调机制和评估监管机制,确保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整体,既聚焦重点,又避免交叉重复。   将按照上述五类新科技计划体系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不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和对中央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   6.优化整合工作的具体实施进度   本次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工作将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具体进度安排为:   2014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对部分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 启动重点专项试点,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选择5-10个重点专项进行试点,并在2015年财政预算中体现 同时,开展有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着手组建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开展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评审专家库建设,初步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2015-2016年,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基本完成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初步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下设重点专项的布局,并据此编制发布2016年项目指南,按新机制组织2016年新立项目实施 同时,为确保管理改革与现有工作的有序衔接,在研项目(课题)可继续按照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经费渠道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初步完成相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发布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机构遴选办法、专业机构资质能力评价标准、科技计划评估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科技计划重点专项设立规则和动态调整工作规则、有关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等,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将不再保留。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制度等各项科技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 中央财政拨付400亿 支持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p   中央财政不断创新政策思路、加大投入力度支持节能环保。2016年,中央财政下达奖励资金53.81亿元,支持示范城市推动相关工作,打造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的节能减排新模式。 /p p   综合示范以城市为平台,由“点”到“面”、由单项政策到政策集成,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作用,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等方面,整体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分三批选择了30个城市开展综合示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示范城市典型示范项目顺利推进,节能减排指标均提前超额完成,并建立了长效机制。 /p p   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新批复18个循环化改造园区,下达补助资金11.52亿元 安排3.38亿元作为清算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餐厨废弃物项目补助资金。同时,继续支持工业和农业领域清洁生产技术示范。下达补助资金2.8亿元重点支持涉汞、涉铅及高毒农药行业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实施,以及甘肃、新疆等重点地区农村地膜综合回收利用。 /p p   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2016年,中央财政共拨付专项资金131亿元,对纳入中央储备库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予以支持。“在治理污染的同时,中央财政还设立了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根据上一年度湖泊绩效评价结果,分类予以支持。”财政部经建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p p   土壤污染防治,也是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2016年,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央财政整合原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等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当年拨付专项资金95亿元,重点支持38个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治理示范延续工作 支持各省负责统筹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等 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p p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2013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共安排254亿元,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治理雾霾。2016年下达专项资金112亿元,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落实“大气十条”。同时,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将资金安排与环境质量改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监测结果显示,一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明显,专项资金的政策效果正在显现。 /p p   为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财政部还选择贵州省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试点,下达补助资金2.3亿元,由贵州省统筹用于建立健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长效机制。 /p p br/ /p
  • 四部门发文,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来了!
    6月2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支持范围、贴息标准、期限条件等内容。全文如下: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二)贴息标准。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期限条件。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可视情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二、贷款流程 (一)贷款经办银行范围。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设备更新贷款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二)贷款申请。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凡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的,可向所在地的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设备更新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贷款审核和发放。经办银行参考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核、审批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审批放款。 三、贴息流程 (一)预拨贴息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两个预拨”机制。财政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预拨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省级财政部门通过经办银行落实财政贴息政策,按季度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支出及资金审核情况据实结算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收息时予以扣除。 (二)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按季度汇总已发放贷款,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一个季度贴息资金需求的80%拨付至相关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三)贴息资金审核。经办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地地市级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并附贷款合同、采购发票、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地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地市级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地市级相关部门负责重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负责提供再贷款清单。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于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结算。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贴息贷款情况,在收到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审核申请。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收到贴息资金审核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省级财政部门。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通过的贴息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季度剩余20%贴息资金。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不通过的贴息贷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追缴或扣回贴息资金。经办银行要及时向经营主体反馈贴息资金审核情况。 (五)中央与地方贴息资金结算。政策实施期间,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和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及时审核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于3月底前出具贴息资金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结算申请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意见,结合预算安排和已预拨贴息资金等情况,结算上年度并拨付本年度贴息资金。 (六)贴息资金清算。政策到期后,原则上省级财政部门应于1个月内汇总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收到清算报告1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审核意见,及时与各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对于未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压实各方责任。压实经办银行审贷责任,要从严审批,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从快发放贷款,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相关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关部门要对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财政、发展改革、行业主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及时共享财政贴息、备选项目清单、再贷款清单等信息。财政部门要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审核质效,支持政策精准落地。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审核把关力度,推动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贴息工作月度台账,及时掌握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要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贷款资金不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要及时追回相关信贷资金和中央财政贴息,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相关经营主体、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申请报告及测算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各地报送的申请情况,预拨贴息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二)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 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有关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近日,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通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是落实该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出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报送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等事宜。项目承担单位是享受该政策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主体,在进口物资前按照该政策的有关要求,持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通知指出,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个科技重大专项承担单位进口物资的需求,结合国内外生产情况和供需状况,研究制定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组织落实政策年度执行方案,定期评估政策的执行效果,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和投入中的主体作用,更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科技资源,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竞争力。   附件: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第四条 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2、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   第六条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和进口税收政策的使用效益,对于使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在申报设备预算时,应当主动说明是否申请进口免税和涉及的进口税款。   第七条 各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是落实进口税收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出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进口物资确认函》)、报送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等事宜。   有两个及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科技重大专项,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会同其他牵头组织单位共同组织落实上述事宜。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为企业的,由该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出具《进口物资确认函》。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物资需求,结合国内外生产情况和供需状况,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组织落实政策年度执行方案,定期评估政策的执行效果,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下一年度进口免税申请文件(要求见附件2),项目承担单位在领取《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尚未领取当年度《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进口物资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持《进口物资确认函》等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对项目承担单位在《进口物资确认函》确定的免税额度内进口物资的免税申请,海关按照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进行审核,并确定相关物资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第十一条 为及时对政策进行绩效评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如实上报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说明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物资总体情况,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牵头组织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该科技重大专项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l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停止该单位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年。   第十二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切实做好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管理工作,保证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如实申报材料、办理相关进口物资的免税申请和进口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物资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外,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   第十三条 经海关核准,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免税进口的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和技术开发,但未经海关许可,免税进口的设备不得移出原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对于仍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设备和剩余的少量原材料、零部件,项目承担单位可及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提前解除监管的手续,并免于补缴税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施行。
  • 财政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3月4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本通知所称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三、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从事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四、《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详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五、《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六、为便于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第二条中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商品范围。七、“零关税”生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八、企业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九、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生产设备的监管等信息。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附件下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pdf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4日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一、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二、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采选业、有色金属采选、非金属矿采选业企业进口的设备(从事建筑用砂、石、土和地热、矿泉水、海域矿产资源生产的企业除外)。三、皮革鞣制加工业、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四、煤化工业、核燃料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五、电石法聚氯乙烯业、铬盐业企业进口的设备。六、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七、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八、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中的电镀工艺,铅蓄电池制造业,印刷电路板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生产制造业,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中的旧电池拆解回收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所需设备除外)企业进口的设备。九、煤制品制造业、核辐射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十、水力发电中的小水电业企业进口的设备。十一、燃煤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企业进口的设备。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前,对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政策所附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享受“零关税”的设备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金属采选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煤化工业、核燃料加工业、电石法聚氯乙烯业、金属冶炼和压延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煤制品制造业、核辐射加工业、小水电业、燃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业等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清单将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降低海南自贸港企业税负水平,吸引更多国内外优质企业前往海南自贸港发展。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受益面不仅包括加工制造业,还将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医疗健康、文体旅游等海南自贸港具有优势的服务业纳入其中,将有力地支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断夯实海南自贸港实体经济基础,增强产业竞争力,为率先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打下基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1.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3. 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三、第一条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四、第一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六、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9月30日
  • 财政部出台2017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方案
    p   日前,财政部印发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2017年度执行方案。执行方案实施后,预计免征进口税收23亿元人民币。 /p p   为落实国务院《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1号)要求,2009年8月,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研制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重大技术装备是国民经济各行业急需的装备,具有技术含量高、研发风险大和周期长等特点,政策执行8年多来,国内有关骨干制造企业及项目业主享受了该政策,累计减免进口税收约320亿元,有力支持了国内装备制造业的升级优化。政策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作机制通畅,政策落实有效。 /p p   当前,国家正在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创新驱动战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推动我国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 /p p /p
  • 重磅!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官宣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第一条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四、第一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六、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 【盘点】财政部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大事记
    1、财政部部署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八大要点  2月19日,财政部发布《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财政部明确提出,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着力围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夯实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做好政府采购宣传和研究工作、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推进政府采购各项改革工作以及积极稳妥开展对外谈判八项工作展开。  2、2016年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工作培训班召开  4月14日,由财政部教育中心和国库司联合举办的 2016年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工作培训班在江苏镇江开班。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及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框架讲解、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情况及要求说明、中国政府采购网数据接口规范说明、浙江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经验介绍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相关知识介绍等。  3、财政部启动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为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建立常态化的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推动代理机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财政部决定从2016年6月至10月组织开展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将从北京、河南、山西、陕西4个省市,共选取代理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15家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  4、财政部出台政采活动内控管理指导意见  7月4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明确了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三项基本原则,即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随后,财政部国库司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阐述了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主要思路是什么、《指导意见》对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控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指导意见》针对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等。  5、财政部明确失信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  8月1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政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次日,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6、财政部政府采购规模首次突破两万亿元  财政部8月11日公布统计数据,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21070.5亿元,首次突破两万亿元,比上年增加3765.2亿元,增长 21.8% 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达到12%和3.1%。从政府采购结构来看,服务类采购大幅增长,较上年增加1409.7亿元,增长 72.9%,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明显上升,比上年提升4.7个百分点。从政府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来看,公开招标规模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下降,分散采购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上升。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等采购政策,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目标。全国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规模达到1346.3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71.5% 全国优先采购环保产品规模达到1360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81.5%。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的总采购额为16072.2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6.3%。其中,授予小微企业的采购额为6564.6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总采购额的40.8%。  7、财政部要求失信登记应录入主体标识码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相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财政部办公厅8月23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登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时,若信用主体为企业法人,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中的任意一项(简称主体标识码) 若信用主体为自然人,应当录入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8、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财政部10月18日发布公告,明确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就“谁来查”、“怎么查”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财政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此外,《细则》还强调,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处理处罚等信息,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将及时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刘昆副部长要求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管理转型  9月29日-30日,全国财政国库工作会议在安徽合肥召开,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出席会议并讲话。刘昆明确了“十三五”时期财政国库工作的主要任务,要求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管理转型,构建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要加快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大力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持续完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积极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模式,稳妥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  10、财政部通报表扬35家中央单位政采信息统计编报工作  财政部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编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9月底向相关单位印发了情况通报文件,35家中央单位获财政部通报表扬。财政部主要结合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数据质量和分析报告质量等客观因素,对中央主管预算单位2015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  11、财政部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  财政部10月20日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在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12、中欧GPA研讨会直面国有企业出价难题  10月25日,由财政部和欧盟共同举办的中欧GPA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双方就国有企业出价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研讨会上,中方代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委)政策研究组处长季晓刚和欧方代表--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工业、创业与中小企业总司处长让-伊夫穆勒分别作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最新进展--前景和落实》和《欧盟GPA之采购实践:中国国有企业的机遇》的报告。  13、财政部发文规范中央单位预算管理及高校科研院所仪器设备采购  财政部11月17日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旨在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有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通知》明确,中央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14、财政部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三项内容实施动态监管  财政部在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财办库[2016]413号)中明确,为切实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中央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将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等三项内容实行动态监管。  1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财政部组织力量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24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执业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四章二十五条。  16、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11月28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办法》有5大亮点35个要点值得关注,明确了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将面临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罚。12月7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17、财政部推行变更采购方式一揽子申报和批复  财政部11月29日印发《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416 号)通知,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程序,提高审批审核工作效率,保障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通知》,此次简化优化相关审批审核程序主要包括推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一揽子申报和批复,推行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提高申报和审批审核效率3项举措。  18、明年起中央批量集采将实行四项新规  根据财政部11月3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将进行4项调整。具体包括: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单独采购售后服务,京外单位不再实施空调批量集采,适当提高协议供货采购数量规定上限等方面。《通知》要求,各中央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完善协议供货采购内部审核,并将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严格控制在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以内。  19、财政部发文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  财政部12月1日发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和结果管理。《指导意见》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环节的主体责任。  20、财政部举办地方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  12月13日,由财政部国库司和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联合举办的“地方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在山东烟台开班。财政部国库司巡视员娄洪在培训班上通报了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新进展和成效,并对2017年的工作重点进行了全面部署。娄洪为明确了2017年政府采购的五项重点共工作,一是继续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二是继续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三是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五是进一步构建适应政府采购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监管机制。  21、财政部举办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培训班  12月22-23日,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培训班在北京召开。本次培训内容有七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7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及2016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讲解及答疑。
  • 四川财政打开政策“工具箱” 绿色采购等措施支持碳达峰碳中和
    近日,财政厅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打开财政支持“双碳”工作的政策“工具箱”,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明确,重点支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节能降碳增效和资源节约利用、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关键技术研发应用、生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建设等8个方面。在支持方式上,政策“工具箱”将充分打开。《实施意见》提出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引导、税收调节、多元化投入、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措施做好财政保障工作。财政资金引导方面,统筹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投资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聚焦绿色低碳优势产业,推动企业有效投资超过万亿元,着力培育30—50家重点企业成为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绿色低碳产业集群。税收调节方面,全面落实好现行环境保护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法律法规政策中有利于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例如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元化投入方面,整合优化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更多投资省内项目。对绿色信贷年度新增贷款额全省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以及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项目提供配套贷款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奖励。政府绿色采购方面,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特殊地区、特殊用途除外),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 如何发挥财政贴息贷款政策优势选购国产好仪器?
    为了更好地帮助仪器用户通过此次财政贴息贷款选购适合的仪器设备,仪器信息网联合多家优质仪器厂商上线了专门的仪器展示专题,提升用户选购仪器的效率;同时面向广大仪器厂商发起征稿活动,仪器厂商可围绕“2000亿贴息贷款政策下,如何助力快速选型采购”这一主题进行原创稿件创作(字数1000字左右),稿件一经采用将发布在仪器信息网上并收录到相关专题中。专题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topic/txdk2022.html2022年,疫情、战争等种种因素导致诸多行业遭受“寒冬”,好在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22〕99号),对2022年12月31日前新增的10个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2年。人民银行提供2000亿元的再贷款规模,利率1.75%。银行以不高于3.2%的利率投放中长期贷款,对市场主体具有强大的吸引力。目前我国的科学仪器生产企业主要集中于华东和华北地区,以江苏和山东为代表。这次国家的利好政策,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国产仪器的崛起,增强中国人民和企业的信心,让我们看到了曙光,期望搭乘政策的“顺风车”,实现中国智造。英赛斯打造国产好仪器苏州英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面简称“英赛斯”)是一家专注于生命科学仪器,集研发、生产及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英赛斯拥有约三十项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团队具有十余年的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色谱、光谱及质谱分析仪器、自动化设备、机器视觉技术等领域的研发、工程化、产业化经验,为客户提供从样品分离,前处理到实验室化学分析的全方位智能化解决方案。英赛斯核心竞争力• 货期短价格优:打破进口设备货期长的局面,缩短交付周期,提供性价比高的设备。• 产品类型齐全:满足从实验室级别到中试级别的需求,提供从样品前处理、样品分离到实验室化学分析全方位的智能化解决方案。• 专业技术过硬:拥有国际水平的技术研发团队和40多项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售后响应迅速:公司在全国6大城市有技术服务网点,确保及时有效的解决客户遇到的问题。英赛斯明星产品• Unique AutoPure蛋白纯化系统英赛斯Unique AutoPure是一款灵活直观的层析系统,用于纯化微克到克级的蛋白、多肽、核酸、多糖等目标物质。Unique CDSystem层析工作站是—款功能强大、性能先进、高稳定性的色谱数据管理系统,符合FDA21CFRPart11/GLP/GMP相关法规要求。• Unique AutoOligo大规模核酸合成仪英赛斯研发的全国首个Unique AutoOligo大规模核酸合成仪,适用于临床研究、医药开发以及分子诊断探针的合成,它用站在行业前沿的技术和质量服务全球客户,实现中国创造。• Unique AutoPure Pilot600 中试级蛋白纯化系统英赛斯Unique AutoPure Pilot600是一款适用于中试规模的台式层析系统,可提供符合GMP或非GMP两种不同的配置,系统工作流速范围大、耐压高、检测范围宽,可满足不同层析类型的工艺开发、放大及小规模生产。英赛斯在中国苏州和美国洛杉矶分别建有营销中心,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品质的生物分离设备及化学分析仪器,降低客户运营成本,围绕核心技术,推出独具竞争力的设备,打造一系列覆盖生物制药上下游的合成、纯化与分析仪器,提供“产品订制+工艺开发+高效服务”的完整解决方案。英赛斯始终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目标,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为实现环保、高效、高性价比的智能化科学仪器而不懈努力。本文为苏州英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供稿
  • 财政贴息贷款政策来袭,默克纯水更好服务实验室和临床实验室用户
    近期,国家密集发布了“一揽子”决策部署,实施阶段性鼓励政策,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增后劲提水平、增加制造业和服务业现实需求、提振市场信心。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专项再贷款与财政贴息配套支持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时, 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领域为教育、卫生健康、文旅体育、实训基地、充电桩、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新型基础设施、产业数字化转型、 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教育部和卫健委发函推动落实。Milli-Q ®始终秉承“关切环境,持续发展”, 科研与低碳同行,立志扎根中国,服务好国内用户,面对市场政策,我们也将不断创新、及时应变,为国内科学家提供更好更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助力成就更多科研成果。Milli-Q ®在产品研发生产过程中始终关切“可持续发展”,所有的工厂都通过了ISO 14001认证,意味着在生产过程中有着明确的环境管理政策;系统符合关键的环境法规,如RoHS, REACH 和WEEE ;作为TfS(Together for Sustainability)成员,我们积极与通过可持续发展实践审计的供应商合作。在默克,EHS政策是不可或缺的,默克全球有42个工作地点每年审核并通过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系统认证。通过各项技术创新优化,Milli-Q ®能帮助用户至多可节省50%用水量,相当于每天节省约1200 L的用水;EQ系列纯水系统可在产品生命周期内节省超过35%用电量(约2000kWh的电量),而我们的无汞紫外灯,帮助用户轻松减少汞和相关处置管理。化学废弃物和塑料的减少使用,都是为了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也能为用户提供更紧凑的系统,减轻系统重量,缩小系统体积。Milli-Q ® IQ 7003/5/10/15系列提供科研实验室纯水/超纯水一体化解决方案,智能化人机交互系统,无汞、减少塑料使用。无论是HPLC、LC-MS、GFAAS、ICP-MS等痕量理化分析实验,动物细胞培养和PCR、电泳、基因组学等生命科学的实验,还是敏感动物喂饲、缓冲液配置, pH 测试, 微生物培养, 生化分析仪和生化培养箱、药物溶解性测试仪,各种用水环境都能轻松应对。生命周期内耗电量、耗水量更少,提供高质量纯水/超纯水的同时降低科研成本。Milli-Q ® CLX 7000系列则是专为临床实验室设计的智能化纯水系统,水质满足CLSI CLRW标准,专利ELIX ®技术确保水质稳定,无需更换树脂,降低成本。实现对细菌含量的最佳控制。E.R.A技术(弃水自动调节系统)可节省50%用水量。同时水质、运行日志完整监控确保数据可追溯。操控智能,可兼容楼宇管理系统/LIMS系统。仪器维护可视化,操控便捷。 为现代科学家设计的Milli-Q ® 7代系列已全面上市,探索更多Milli-Q ® 纯水/超纯水系统组合。
  • 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政策通知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现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内外资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下同)平等对待。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要求  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内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不得在投诉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规定和做法,以及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各地要及时予以清理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1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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