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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资讯

  •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p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点聚焦在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上,从技术层面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替代2008版大气导则。 /p p   修订后的导则参考国际先进的大气质量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以及我国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技术导则规范进行优化和调整,改进了评价等级判定方法、简化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内容和三级评价项目的评价内容,对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参数、计算方法和评价内容等方面都进行了细致、系统和规范的规定,增加了达标区和不达标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改进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方法,大大提高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对建设项目和规划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p p   修订后的导则同时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推广实施,规范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及结论,满足排污许可证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衔接的管理要求。 /p
  • 因应《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保部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p   应《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的要求,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详细解读。与审批制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不同,建设单位办理登记表备案手续的时间要求是在建设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运营前。实行备案制改革,有利于把基层环保部门有限的行政力量集中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提高管理效率。环保部门可以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上,对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环境监管网格,实施网格化管理,开展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同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公众如果发现相关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环保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环境保护部令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部令 第41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p p   br/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1月16日 /p p br/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p p   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p p   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p p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p p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p p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p p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p p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p p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p p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p p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p p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p p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p p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p p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p p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p p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 /p p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p p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p p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p p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p p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p p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p p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p p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p p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p p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p p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p p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p p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p p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p p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p p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p p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p p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p p   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附: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12/ueattachment/143a89b1-8a69-41f3-b9b1-ef1cc956bbbf.doc"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a /p p br/ /p
  • 环评司解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为全面深入了解《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的主要内容、实施重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对《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确立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以下简称“2003版导则”)作为环评法配套规章之一,是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之后的第二个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行业标准,在当时的背景和条件下,规范和指导了我国开发区区域环评。  为适应新形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要求,《环评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以下简称《总纲》)均进行了多次修订或修正。同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对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3版导则已不适应当前环境管理方式转变、环境管理要求及园区规划环评需求。为此,生态环境部启动了2003版导则的修订,并更名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以提高导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为进一步规范、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问:与“2003版导则”相比,《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是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技术性指导文件,较2003版导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突出特点:  一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兼顾技术标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明确了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最基本、最普适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对各类产业园区的指导性,对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以重点碳排放行业为主导等类型园区提出了差异化技术要求,强调了导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准确把握技术标准与法规、政策的关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衔接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规划和项目环评联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共治,新增简化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议,以及园区环境准入、园区碳减排等技术要求,并将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导向转化成技术要求,为实现园区高质量发展和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了技术方法。  三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精准把控在环评技术导则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定位,纵向上承接《总纲》、“三线一单”要求,横向上与环境要素及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协调,着力解决技术标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的传导、协调、衔接等关键问题。完善了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技术标准体系构建,促进了各环评导则的协同发力。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重点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修订后《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主要包括前言,以及试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等15部分技术内容,与现行导则相比,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适应园区环境管理需求,扩大适用范围。鉴于当前产业园区类型繁多,各地管理实际情况各异,比如浙江的产业集聚区、上海和广东的工业地块等均比照园区管理,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各类法定园区,即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根据地方规定需要开展规划环评的其他各类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二是强调“协同联动”,优化评价技术路径。衔接《总纲》,针对《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承上启下的功能定位,把握“联”的思路,技术流程体现上下传导的架构衔接逻辑,向上衔接“三线一单”对园区的刚性约束,并融合至评价各环节;向下结合现状调查、影响预测评价结果,基于区域“三线一单”,细化园区环境准入,对建设项目形成刚性约束和精准指导。评价中通过结果与评价过程的反馈,全程与规划编制部门互动,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及时调整、修正各阶段评价成果,形成闭环,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为区域、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系统衔接和协同管理,产业园区规划实施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的动态衔接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是深化环境污染防治,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核心。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围绕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这一核心目标,按摸清现状、找准问题,预测影响、明确趋势、提出对策,改善质量、跟踪监测、实施保障的技术路径展开。现状调查与评价专题通过调查、评价、溯源,厘清环境质量改善短板。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专题通过预测新增环境影响、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明确了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方向。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与协同降碳专题从预防和治理两个维度协同推进,对园区既有环境问题及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基于优化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提出资源节约与碳减排、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是突出园区特色,新增环境风险评价防控、强化基础设施评价优化等技术要求。对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的园区,按环境风险现状调查、预测与评价、风险防控的技术思路开展环境风险评价防控。重点关注环境风险物质、风险源及风险受体调查,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影响,以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响应、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及与区域风险防控体系衔接为核心的环境风险防范对策。  突出污染集中治理基本要求,基础设施关注类型扩展至污水集中处理、固废(含危废)集中处置、中水回用、集中供热(供冷)、余热利用、集中供气(含蒸汽)、供水、供能(含清洁低碳能源供应)等设施;调查、分析内容进一步深化,包括基础设施规模、布局、服务范围、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实际运行效果、达标排放及配套管网建设等;根据环境可行性论证,对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或无法满足规划实施需求、难以有效实现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提出选址、规模、建设时序及处理工艺、排污口设置、提标改造、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网建设等优化调整建议,或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建议。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如何实现与“三线一单”制度衔接?  答: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2025年要基本建立区域环评制度,现有规划环评需要和区域环评制度有效衔接,完善源头防控体系。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将“三线一单”融入各评价技术环节,现状调查与评价、规划分析需结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等,明确规划实施的制约因素、分析园区规划的符合性;环境影响识别需依据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结合环境影响识别确定规划环境目标,并以此作为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的基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论证环节,以区域“三线一单”为标尺,综合论证规划合理性,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园区环境准入。其中,园区环境准入衔接“三线一单”基本框架系统综合、总结、提炼现状调查评价及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成果,细化园区空间管制分区及管控要求,形成的准入要求作为园区开发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如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答:根据《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将碳排放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等政策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以园区能源利用为核心,将碳减排融入到规划分析、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各章节。同时,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碳排放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导则还要求考虑重点碳排放行业的生产工艺过程的碳减排,调查园区现状碳排放控制水平与行业碳达峰要求的差距和降碳潜力,从资源能源利用管控约束,与区域、行业碳达峰、碳减排要求的符合性,资源与环境承载状态等方面,论证园区产业定位、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重点涉碳行业规模的环境合理性。为把好碳源头减排关、构建园区碳减排实施路径提供了技术支撑,将有力推进园区能源低碳化转型和工业绿色发展。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中如何落实“放管服”要求,指导项目环评简化?  答: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强化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联动。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精神,将管理要求转化为技术要求,进一步强化宏观层面技术指导,新增了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的简化要求,规定符合园区环境准入的建设项目环评简化的三种情形为:对不涉及园区保护区域、环境敏感区,且满足重点管控区域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可提出简化选址环境可行性和政策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调查直接引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建议;对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且不新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可提出直接引用符合时效的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固定、移动污染源调查结论,简化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的建议;对依托园区供热、清洁低碳能源供应、废气集中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可提出正常工况环境影响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的建议,为简化项目环评提供了支撑。  问:生态环境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的顺利实施?  答:为保障《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顺利实施,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贯和培训,组织对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环评编制机构、规划编制机关、相关专家等的培训工作。二是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碳排放评价的技术路径和方法,源头促进园区减污降碳、绿色高质量发展。三是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跟踪监管工作,我部将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定期调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开展、落实情况;同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工作,发现规划环评编制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予以处理。
  • 重点行业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温室气体在行动!
    引言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在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行业为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 试点地区和行业名单评价因子:本次试点主要开展建设项目二氧化碳(CO2)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开展以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岛津温室气体气相色谱仪解决方案 全新“睡眠模式”,节能减排 岛津专为旗舰级气相色谱仪Nexis GC-2030开发了“睡眠模式”来降低功耗实现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这一愿景,在不使用GC时,可通过切换至睡眠模式降低功耗(与传统机型相比可降低60%),按下唤醒按钮可立即恢复到待机状态,并开始设置。 同等的消耗,得到高效的成果 方案设计● 一条流路可完成CO2、CH4、N2O组分测量,同时可增加流路,扩展定制的分析仪配置可满足不同的监测要求。例如扩展第二条流路分析O2、N2/详细烃类/硫化物分析等。● 通过分析方案设计及应用可确保以最佳性能分析 ppm 级的温室气体。● 配备用于温室气体分析的色谱柱、消耗品、校准/校验样品和分析方法。 优势● 10分钟内可完成CH4、CO2、N2O温室气体组分分析。● 十通阀放空H2O及其他重组分,增强系统稳定性和色谱柱寿命。● 永久性气体组分通过甲烷转化炉由FID检测,O2不进入ECD,保护镍源。● ECD检测器确保对痕量 N2O 的检测,也可扩展对SF6的检测。● 用户必须配备氩甲烷尾吹气(Ar 95%,CH4 5%)。 流路图 十通阀阀进样,样品通过预柱预分离,十通阀反吹水及其它重组分。其余组分通过MC-1柱子,CH4,CO2通过甲烷转化炉由FID检测,N2O,SF6进入ECD检测。 色谱图FID通道:CH4,CO2ECD通道:N2O, SF6 岛津温室气体气相色谱质谱仪解决方案 岛津全新单四极杆型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QP2020以强劲的性能优势,智能化的分析软件,专属性的数据库和多种分析系统,可以开展氢氟碳化物(HFCs)、六氟化硫(SF6)、全氟碳化物(PFCs)分析方法的研究工作。 集成高灵敏度和低实验成本通过搭载全新高速度大容量涡轮分子泵,可保证在多种复杂条件下均能实现良好的GC状态和高灵敏度的检测。提升氦气、氢气、以及氮气作为载气时的仪器性能,降低实验室运行成本。高灵敏度和快速分析可缩短实验时间,大幅度提升工作效率。1,3-二氯苯(载气氦气)1,3-二氯苯(载气氮气) 智能化多组分同步分析显著提升分析效率GCMS Insight 软件包可显著提升多组分化合物同步分析的灵敏度和分析效率。利用Smart SIM数据库自动生成适合的SIM参数,即使同步分析多种化合物亦可获得高灵敏度。同时,软件LabSolutions Insight可缩短数据分析时间,加速实际样品审核。 多种定制前沿分析系统立足于未来实验室科技可根据用户的实际分析需求,量身定制专属性的分析系统。例如,根据分析样品的物理属性以及目标物的含量定制更合适的进样系统,利用快速扫描技术配合全二维色谱分离系统等。
  • 生态环境部发布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
    p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 /p p   答: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生态环境领域是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p p   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 /p p   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p p   (一句话概括就是:环境生态领域要紧跟时代潮流,遵从“放管服”改革。修改后的环评法有利于激发市场,减轻企业负担。) /p p   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 /p p   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 /p p   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 /p p   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p p   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p p   (一句话概括就是:建设单位只看重审批是环评乱象屡禁不止的间接因素。故将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从而加强建设单位对环评内容的把控,以及有利于技术单位优胜劣汰。) /p p   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p p   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p p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 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p p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p p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p p   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p p   (一句话概括就是:环评资质取消后,惩罚力度反而加大,考核和处罚标准更加细化,有关部门要对环评文件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编制单位及人员的违法信息要向全国人民展示。) /p p   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p p   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p p   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 /p p   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办理资质审查相关事项 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 /p p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p p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p p   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 /p 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我部正在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管办法和能力建设指南等配套文件,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文件正式印发前,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p p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停止执行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即行废止。自2018年12月29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事项不再继续审查 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已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已接收申报材料但尚未核发登记编号的,不再核发。 /p p   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以下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p p   (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p p   (二)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p p   (三)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p p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p p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p p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内容和格式见附件。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签字。 /p p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p p   六、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委托一个技术单位主持编制,其与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收费,应当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p p   七、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及时存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应当建立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局限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审核及控制记录 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科学试验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应一并存档。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双方还应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p p   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18年12月29日前,依据36号令对有关单位或人员已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和三年内不得作为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决定,但相应期限未满的,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p p   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的考核,并适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要求建设单位改正或补正后受理 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对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以及未满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应记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对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p
  • 7月1日施行,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发布
    5月29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统一适用对象和核算因子、明确核算边界与方法、确定评价指标与要求,全面统筹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技术指南》规定了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一般工作内容和程序、评价方法、技术要求等。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火力发电 4411”和“热电联产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其他火力发电(含热电)项目可参照执行。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pdf《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
    p   2019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一年,也是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职能整合运转的第一年。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明确了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要点》主要分6个部分,可以概括为“1431”一个统领、四项重点、三个保障、一个附件。 /p p   “一个统领”,是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各项任务部署。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上来,并落实到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全过程。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党建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召开全国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会议,系统谋划、扎实推进“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环评“放管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大数据建设等工作。要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启动《环境影响评价法》全面修改研究,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加强法治保障,并积极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之间以及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 /p p   “四项重点”,一是全面推进“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宏观管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年要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三线一单”成果发布实施,稳步推进其他19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推进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规划环评及政策环境影响论证工作,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的通知,并完善“三线一单”成果共享系统。 /p p   二是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管理核心制度,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完成磷肥、汽车、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将开展24个已核发行业清理整顿及分类处置工作,推动企业全覆盖。强化实施排污许可证后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许可证核发质量、执行报告报送、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均是抽查重点。生态环境部将全力推进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并加快研究将固体废物、土壤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p p   三是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放管结合。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新的环评分级审批目录,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还将进一步优化分级审批管理。要鼓励环评管理能力、水平较高的地区开展环评改革综合试点、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改革试点,支持北京市、上海市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深化环评改革。同时,注重放管结合,制定实施环评和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行动计划,针对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江经济带和环渤海地区等区域,针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突出的行业,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分领域、有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石化化工、水利水电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并加强对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切实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予以曝光。 /p p   四是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协调好保护与发展关系。出台煤化工、电镀等行业环评管理报告,研究制定长江经济带“三磷”、油气开采、煤炭等行业环评指导政策,落实七大标志性战役提出的禁止性、限制性产业环境准入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把项目环评准入关,建立并动态调度国家层面2019年拟开工项目、地方重大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等3个台账,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加快审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也将研究制定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等管理规范。同时,《要点》要求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的环评服务指导,要将贫困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环评审批台账。 /p p   “三个保障”,一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研究推进大数据应用。做好一网通办,推动实现环评、排污许可管理、登记表备案、自主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等信息共享。在初步建成全国固定污染源的环评许可统一数据库的基础上,实现宏观形势分析,并以“互联网+监管”模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p p   二是加快建立环评许可技术标准体系,指导文件编制和审批。2019年要完善“三线一单”编制技术体系,制修订《规划环评技术导则 总纲》、产业园区和流域综合规划环评技术导则、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制修订生态、声环境等环评技术导则,制定肥料制造、海洋油气开发等行业重大变动清单,制定汽车、陶瓷等污染源源强核算指南,出台畜禽养殖、家具制造等排污许可技术规范。 /p p   三是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全系统加强行风建设进行专题部署,正风肃纪严防腐败,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增强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打造生态环保铁军。生态环境部将加强对地方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支持力度,为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p p   一个附件,是考虑到2019年排污许可工作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要点》配套了《2019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细化方案》作为附件,不仅细化明确了推进年度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部署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强化排污者责任,推进环境管理制度衔接融合、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强化宣传、培训和信息化工作等5个方面18项具体工作,而且明确了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考核要求,强化任务落实。其中,重中之重是开展“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强化证后检查和监管执法,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多要素的“一证式”环境管理。 /p
  • 【探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该如何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污染源环境管理的两项重要制度。环评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是政府部门依污染源建设或运营单位申请,经依法审核准予其排污活动的一项制度,政府批准的行政许可文书就是排污许可证。  国务院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位置固定、具有一定规模、可核查、可监测的污染源) 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关键在于整合衔接现有各项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研究。  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面临的问题  环评重在事前预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同时,也为排污许可提供了污染物排放清单。  排污许可重在事中事后监管,是载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及控制有关信息的 “身份证”,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依据之一。  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者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瑞典、美国、欧盟等都已实现了两项制度的紧密衔接,我国部分省份也将环评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依据,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两项制度衔接缺乏制度安排,“两张皮”问题突出。一直以来,排污许可证未将环评提出的污染源排污特征、排放量、环境管理与监测等信息相应载入,未能充分发挥精细化管控排污行为的作用。  二是环评提出的污染源管理要求得不到落实。一方面,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薄弱,排污许可“重发证、轻监管”。另一方面,环境监察执法依据排放标准,而环评考虑到环境质量和敏感目标的需求,往往提出比达标排放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无法在事中事后监管、许可证监管中得到落实。  三是两项制度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环评源强核算与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不统一,导致污染源数据“数出多门”,且缺乏连贯性,大大削弱了污染源管理效力。  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总体思路与关键点  改革环境管理制度,目的是使各项制度精简高效、衔接顺畅。环评在污染预防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很好地起到了环境污染“防火墙”的作用,在制度改革过程中不能“自废武功”,要避免两个误区: 一是削弱环评制度 二是以排污许可制度代替环评制度,而应该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评的作用和功效,通过环评服务促进排污许可管理。  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是明确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地位。构建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污染源管理制度,实施“一证式”管理: 一方面,用排污许可“一套数据”作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执法的硬约束,解决现在污染源管理“多套数据”的问题 另一方面,以排污许可制为统领,整合各项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源管理要求,实现污染源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二是全面深化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更好地提高环评效率、发挥环评效能、落实环评要求,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排污许可制度。首先是简化审批程序,取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自行验收文件作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自行验收文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其次是优化调整审批范围,扩大环境影响登记表范围并实行备案制,减轻企业负担 再次是统一环评与排污许可源强核算及技术方法 最后是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程序的无缝衔接。  现阶段,应在基础层面的几个关键环节上做好衔接,提高两项制度衔接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 1) 积极推进规划环评落地,实现刚性约束与项目环评之间的有效联动。一要强化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二要推行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三要严格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四要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相应环评内容。  ( 2) 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关于污染源管理对象的全面对接。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模式和经验,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源,做到《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中的污染源全覆盖,将需要开展环评的污染源建设项目在其中明确。新建项目履行环评审批、备案后,建成投产、正式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排污,实现环评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与排污许可对污染源管理的全面对接。  (3) 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关于污染源管理内容的全面对接和管理要求的一贯制。建议实施包含大气、水等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证 同时,改革环评制度,突出污染源源强、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排放限值、环境监测与管理等,并在许可证中载明。新源排污许可证载入信息来源为环评文件,监督检查依据是排污许可证。  ( 4) 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关于污染源管理程序的一体化和联动。建议现阶段,新建项目按要求履行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程序,取消排污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突出企业环境责任,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在建成投产、正式排污前向负有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自行验收文件作为申请材料,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对竣工验收报告结论负责,自行验收文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下一步,对不需要履行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程序的建设项目,通过直接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或豁免排污许可管理,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在管理程序上的无缝衔接。  ( 5) 按照“国家统筹、省市核发、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的项目,其排污许可证委托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其余项目许可证由省市两级核发,环评审批权限与之对应。许可证监管上,各级环保部门均有权对属地内的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应主要依靠市级环保部门实施属地监管。环境保护部有权吊销省市核发许可证的权限。  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对策建议  一是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规划环评范围、跟踪评价、主体责任、追责机制等管理程序,补充分区管理要求,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取消排污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配套清理和制修订有关技术规范。进一步突出企业环境责任,强化公众参与,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统一技术标准体系。重构现有环评技术导则体系,统一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技术体系。首先,全面修订现有环评导则总纲、各要素导则和行业导则,简化、瘦身环评技术要求,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在技术体系上衔接 其次,制订污染物源强核算手册,同时适用于环评和排污许可证,规范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实现环评源强核算与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核算的统一 最后,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污染防治最佳治理技术名录,建立基于排放清单的最大可达控制技术体系,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的精细化管理。  三是建立联动管理机制。第一,强化新增源环评管理,将环评制度落实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第二,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改扩建、技改时,强化排污许可证审核,不增加排放量和不加大环境风险的,适当简化环评审批程序。第三,将企业主体责任要求贯穿于污染源建设期和生产运营期。建设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 投产后,企业自行监测,自主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举证材料,说明环评要求的环保措施落实及排放情况,自主向社会公开。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中提到主要目标。到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到2027年,试点成果规范化、制度化取得积极进展,制度合力进一步发挥,源头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守好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详细内容见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309/t20230926_1041906.html
  • 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出新规,重点关注这些重点行业
    为细化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对建设项目加强源头准入的要求,强化新污染物源头防控,提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单位对新污染物的重视程度,《通知》 明确了重点行业中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完成《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一、突出管理重点重点关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或具有标准化监测方法、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的化学物质。重点关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二、禁止审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和审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有关管控要求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严格审核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含有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不予审批的涉新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清单见附表。三、加强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在开展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时,应提高对加强新污染物防控重要性的认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优化原料、工艺和治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采用清洁的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 从源头避免或削减新污染物产生。强化治理措施,已有污染防治技术的新污染物,应采取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加大治理力度,减轻新污 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鼓励建设项目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等技术示范。二是核算新污染物产排污情况。环评文件应给出所有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生产或使用的数量、品种、用途,涉及化学反应的,分析主副反应中新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情况;将涉及的新污染物纳入评价因子;核算各环节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改建、扩建项目还应梳理现有工程新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鼓励采用靶向及非靶向检测技术对废水、废气及废渣中的新污染物进行筛查。三是对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排放达标要求。新建项目产生并排放已有排放标准新污染物的,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达标。改建、扩建项目应对现有废气、废水排放口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排放不能达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对可能涉及新污染物的废母液、精馏残渣、抗生素菌渣、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 等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对涉及新污染物的生产、贮存、运输、处置等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应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扬散等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四是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做好环境质量现状和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现状评价因子和预测评价因子筛选应考虑涉及的新污染物,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成果,收集评价范围内和建设项目相关的新污染物环境质量历史监测资料(包括 环境空气、受纳地表水体及相应底泥\沉积物、地下水和土壤、周边 海域海水及沉积物\生物体等),没有相关监测数据的,进行补充监测。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根据相关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现状评价,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但已有标准化监测方法的,应给出监测值。将相应新污染物纳入环境影响预测因子并预测评价其环境影响。 五是强化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跟踪监测。将新污染物纳入监测计划,根据排放标准提出相关废水综合毒性评估要求;对既未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无污染防治技术的新污染物,但已有标准化监测方法的,应加强日常监控和监测,掌握新污染物排放情况。将周边环境的新污染物监测纳入环境监测计划,做好跟踪监测。 四、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载明新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依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载明环境污染防治控制措施要求,明确自行监测要求。生态环境部门按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要求,对固定污染源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管。五、地方应积极探索完善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不予审批的涉新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清单及时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根据国家和地方最新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和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等文件,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要求。可试点选取重点行业典型项目,根据新污染物最新 管理要求和研究进展,探索建设项目中新污染物的源强核算方法、 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方法、新污染物管控措施等。对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电镀、制革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质量复核,重点复核评价因子筛选、工程分析和排放 达标判定等内容,推动新污染物相关环评管理要求落实。附: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2、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3、《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核污染水排海或将影响整个生物圈?中方强势表态!
    福岛核电站发现大范围放射性核残渣,日本首相:核废水排海时间不变据报道,3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称,日方将于今年春季到夏季将福岛核污染水排放入海,并称为实现福岛重建,这一时间无法推迟。5日,据日媒报道,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对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反应堆安全壳内部的调查结果显示,放射性核残渣很可能仍大范围分布在底部堆积物的表面。也有相关报道称,2022年12月,东电便向积水的安全壳内投放了配备辐射检测传感器的水下机器人。2023年2月分析结果发现,燃料碎片中散发出强烈的中子射线和放射性物质“铕-154”的放射线。日方核电专家:核污染水排海,或将影响整个生物圈近期,日本“原子力资料情报室”负责人伴英幸近日表示,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中所含有的氚以及其他放射性元素,在海洋环境中有可能进入生物体内,并通过食物链形成生物富集,进而影响整个生物圈。伴英幸还表示:已有很多科研论文结果显示氚会形成生物富集。此外,氚还可能与脱氧核糖核酸中的氢元素发生置换,这一点也已得到了证明。中方代表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三月理事会上表示,日本必须正视国际社会关切,不得不顾国家社会和本国人民的广泛质疑和强烈反对,不得擅自启动核废水排海。核污染与应急监测,生态环境部、北京市辐射安全研究会专家亲临直播现场!核辐射是指由原子核衰变所释放出来的高能电磁辐射或粒子辐射,它可以穿透物体,对人体有害。它由α粒子、β粒子、γ射线和中子组成,其中α粒子和β粒子是由原子核衰变而来,γ射线和中子则是核反应产生的。核辐射的危害主要来自它所释放的热能和电磁辐射,当它穿过物质时,会对物质的原子核造成破坏,造成细胞和DNA损伤,从而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魏新渝: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正高级工程师报告题目:核动力厂取排水环境影响评价【摘要】 核动力厂冷却水取水量较大,取水卷塞和卷载的生物损失量大,可能的影响大。另外,在温排水影响方面,亟需制定温排水影响大小判定准则、温排水混合区准则、监测和后评估要求。基于上述考虑制定了《核动力厂取排水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本报告对该指南进行了解读。熊小伟:北京市辐射安全研究会 秘书长报告题目:核电厂流出物监测与环境监测介绍【摘要】 主要介绍核电厂气载流出物中放射性惰性气体、放射性碘、气溶胶、氚和碳-14等在线和取样监测方法,液态流出物中氚、碳-14和其余核素在线和取样监测方法,核电厂运行后辐射监测技术方法。王海鹏: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高级工程师报告题目: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技术预约报名制参会,先到先得,审核通过将收到参会链接:(点击链接或图片可快速报名)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nuclearradiation2023/ 报名失败,可添加微信:13260310733
  • 安徽省新增30名生态环境入库专家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皖环办秘〔2021〕95号),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组织审查,截至2022年7月4日,新增30名申请入库专家通过网上审核,现将通过审核的申请入库专家予以公示。姓名工作单位专业领域刘扬安徽省大数据中心环境管理及其他占明飞安徽水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地表水,水生生态,环境管理及其他金力刚蚌埠市蚌山区审计局水生生态,环境风险,环境管理及其他任景明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陆生生态,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陈延松合肥师范学院水生生态,陆生生态,土壤黄继萍安徽海智博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风险,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李坤安徽水利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水生生态,陆生生态,环境管理及其他王猛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地表水,土壤,环境管理及其他陈曦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地下水,水生生态,环境监测许明安徽久吾天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表水,水生生态,土壤邹稳安徽久吾天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表水,土壤高东升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土壤,环境管理及其他夏琼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及其他肖俊清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大气环境,环境风险,环境影响评价秦鹏飞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大气环境,土壤,环境风险魏永霞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下水,土壤,环境监测马雷合肥工业大学地下水,土壤,环境监测杨章贤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下水,土壤,环境监测李致春宿州学院水生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朱晔复岘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土壤,环境风险,环境影响评价赵怀全安徽省阜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声环境,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及其他李博川安徽省池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土壤,环境风险,环境监测李益湘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地下水,环境管理及其他,环境影响评价范世锁安徽农业大学地表水,固废,环境监测宋国明安徽省池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监测,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董张玉合肥工业大学水生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及其他蒋金柱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下水,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朱勇合肥师范学院水生生态,陆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李学德安徽农业大学土壤,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及其他杨可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电离辐射,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
  • 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轻轨等轮轨导向系统的城 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轨、有轨电车、自动导轨、直线电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磁浮轨道交通系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地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2.2-93)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评价工作分级和评价范围确定方法,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内容与要求,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内容与要求,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及要求,环境影响预测推荐模式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废止。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1-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T 77-2001中液态样品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原水、废水、饮用水与工业生产用水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2-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 T77-2001中气态样品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源排放废气中二噁英类 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3-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T 77-2001中固体废物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但不适用于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的固体废物分析。土壤和沉积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4-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土壤及沉积物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及沉积物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T 77-2001中土壤及沉积物样品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事故以及河流、湖泊与海洋沉积物的环境调查中的二噁英类分析。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注:以上标准已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发布。
  • 项目环评导则拟修订 强化环境监测
    p   近日,环保部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修订稿征求意见。此项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201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p p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p p   ——重构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新增了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提出了污染物排放清单,对各要素导则提出了相关要求 /p p   ——优化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强化了环境影响预测、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论证、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等 /strong /span /p p   ——新增了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要求。 /p p   关于环境监测的要求如下: /p p   9.4按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分别提出环境监测计划,包括污染源监测计划、环境质量监测计划、跟踪监测计划,内容包括监测因子、监测点布置、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机构设置等。 /p p   a)污染源监测计划包括对污染源情况(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以及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的方案,应结合敏感目标分布、污染源特征和分布、项目特点,明确监测点位、采样分析方法、监测因子,重点关注废气和废水的在线监测设备布设和监测项目。 /p p   b)环境质量监测计划是根据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结合敏感目标分布、项目影响特征,制定环境质量定点监测或定期跟踪监测方案。  生态监测计划应重点针对水温、水文、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生物多样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生境等。 /p p   c)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提出跟踪监测计划。 /p p   d)当建设项目拟排放的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重金属)毒性较大时,应提出跟踪监测计划。 /p p   附文: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2/ueattachment/67baedcb-8703-4eb5-ba67-6c03be1cf989.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征求意见稿).pdf /a br/ /p
  • 6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新标准
    2011年6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新标准如下: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97―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总汞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汞的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汞的测定。若有机物含量较高,本标准规定的消解试剂最大用量不足以氧化样品中有机物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本标准是对《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3月1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废止。 水质梯恩梯的测定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98-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的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粉状铵梯炸药过程中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梯恩梯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废止。 水质梯恩梯的测定 N-氯代十六烷基吡啶―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99-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的N-氯代十六烷基吡啶―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弹药装药工业废水中梯恩梯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梯恩梯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13903-92)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T 13903-92)废止。 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0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3904-92)的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弹药装药工业废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测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904-92)废止。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01 -2011)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规范水中甲醛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工业废水中甲醛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工业废水中甲醛的测定,本标准不适用于印染废水。 本标准是对《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8月31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废止。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2-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钡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钡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可溶性钡和总钡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3-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钡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钡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高浓度废水中可溶性钡和总钡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钡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5年3月1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钡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废止。 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04-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4年10月26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废止。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可适用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制定本标准。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及技术要点。 606-2011)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 609-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技术性能,提高我国水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六价铬化合物离子自动在线监测仪的生产、应用选型和性能检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防治地下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及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 61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企业搬迁的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生产兽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天然气开采(HJ 612-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陆地、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技术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标准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68-87) 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T 13903-92) 水质 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3904-92) 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 水质 钡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 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
  •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 14762-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 的M2、M3、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 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2 类车辆已按GB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废止。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 (HJ 463-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煤、电一体化,煤、电、化工一体化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煤炭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利水电(HJ 464-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水电、灌溉、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和航电枢纽等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HJ 465-2009)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保护环境,促进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预防和控制钢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就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提出了要求,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和运行中污染的防治和环境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钢铁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加强污染控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HJ 466-2009)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促进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预防和控制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就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提出了要求,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和运行中污染的防治和环境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铝工业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加强污染控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水泥工业(HJ 467-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水泥工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水泥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水泥工业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通用硅酸盐水泥、钢渣硅酸盐水泥制造及水泥生产配套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造纸工业(废纸制浆)(HJ 468-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废纸制浆造纸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造纸工业(废纸制浆)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工业(废纸制浆)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造纸工业(废纸制浆)清洁生产指标为分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纸制浆造纸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制订技术导则(HJ 469-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加快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标准体系,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通用术语和定义、制订的原则和工作程序、制订内容和方法以及格式体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各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制修订。农业和服务业各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制修订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 注:以上标准已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发布。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不会取消而是要进一步加强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为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验收)行政许可作为“三同时”制度实施的有效监管手段,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部署,《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修正案)拟取消验收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取消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改革成为了关注的重点。  行政许可的取消并不意味着验收工作的取消,而是通过变更责任主体的方式理顺机制,逐步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更好的发挥验收的积极作用。  验收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落实及总量控制的重要抓手,过去一段时间由于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最后一道关口,肩负着考核项目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的任务,面临很大的挑战。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是围绕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贯彻《“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重要抓手 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的现实需要 有利于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引导约束建设单位更好地落实“三同时”制度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提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实现绿色升级 是落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  一、积极引导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的改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总局令 第13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 号 )等管理文件及技术文件均已废止,仅剩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也难以适应新的管理要求。目前《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建议条例修正完成后,应尽快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指导意见等相应的管理文件,指导建设单位科学、规范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规范验收工作,提高自验的实施效能。  二、定准规则  通过十余年的不断实践,验收监测已形成一套规范的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目前已经发布实施了17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用于指导调查、监测单位科学规范的开展验收工作,应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技术规范,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建立科学、系统、完备的规章制度,严格约束建设单位自行验收行为,促进建设单位及社会第三方机构不断提高验收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培训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应该是把接力棒顺利交给企业之后,再陪跑一段。  1一是做好自行监测的宣贯,让建设单位尽快转变思路,充分认识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的意义。  2二是积极对建设单位及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验收工作“软着陆”。  四、严查落实  1、注重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工作的信息公开,落实建设单位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建成后信息的知情权,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推进形成多方参与、全社会齐心共管的新局面。  2、监督管理全覆盖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建议委托所属的环境监测站通过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案进行评估、监测期间对监测点位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比对监测、对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结果进行评估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全过程进行有效管控。
  • 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 重点面向污染型企业
    2月10日,环保部网站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那么这些监测活动面向的主体有哪些特点呢?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相关法律规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需开展自行监测。   环境损害评估监测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在鉴定评估中需要详细介绍环境损害确认过程所依据的基础信息、现场勘察、监测分析、实验模拟、数值模拟等过程和结果。面向的主要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需对此事件进行评定的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基础就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水、气、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现状。面向的主要是需要进行项目建设的各公司。   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行清洁审查审核的企业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   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分散在全国各地,为了解不同生产基地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事业内部需要对各生产基地进行检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服务性监测市场主要面对是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包括工厂开工建设、工厂运行以及超排或发生意外后的处理等过程中的环境监测需求。
  • 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石油炼制业(沥青)(HJ 443-2008)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石油炼制业沥青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分为四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石油为原料用连续氧化法(氧化沥青装置)和溶剂法(丙烷、丁烷脱沥青装置)生产沥青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以蒸馏法生产沥青的企业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味精工业(HJ 444-2008)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味精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成五类,即生产技术特征指标、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味精(以玉米为原料)工业的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淀粉工业(HJ 445-2008)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淀粉工业(玉米淀粉)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成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 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玉米淀粉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地铁振动引发“蝴蝶效应” 影响北大4亿元精密仪器
    p   北京地铁4号线列车在13.5米深的地下呼啸而过,100米外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大楼中,一台电子显微镜内“仿佛刮起了一阵飓风”。 /p p   用肉眼看,这台1米多高的白色金属镜筒安稳立在桌上。将它调至最高精度却会发现,显示屏上的黑白图像长了“毛刺”,原本纤毫毕现的原子图案因为振动变得模糊不清。 /p p   在北大校园内,因地铁运行受到影响的精密仪器,远不止这台价值数百万元的电镜。4号线开通时,北大有价值11亿元的精密仪器,其中4亿元的仪器受到影响。 /p p   为了减少地铁振动对这些仪器的干扰,北京市和北大都付出了巨大努力。在4号线北大东门段,地铁公司铺设了最先进的减振轨道。北大专门在较远处新修了综合科研楼,转移了部分精密仪器,但地铁振动的影响仍难以消除。一些学者只能在地铁停运后的半夜做实验。 /p p   2019年,离综合科研楼600米的地铁16号线二期全线将会开通,北大内精密仪器将面临两面夹击的窘境。北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张志强认为,如果不采取更多减振措施,形势不容乐观。 /p p   面临地铁振动干扰的科研单位不止北大。记者了解得知,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复旦大学、南京大学、首都医科大学、郑州大学医学院也曾遭遇相似困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浙江大学、南通大学周边即将修建地铁。 /p p   城市里越来越密集的地铁网络、科研机构中越来越灵敏的精密仪器,都是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标志。可当高精尖仪器遇上地铁线路,谁该避让,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2018-04-28_131104.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c8defcc7-172c-4a07-a8d5-c29e404fa5e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规划后的2020年北京地铁线路网。 /p p    strong 地铁振动的蝴蝶效应 /strong /p p   一条条地铁轨道正在北京快速生长。到2020年,它们的总里程将有近千公里。高峰时期,近千辆列车将同时在轨道上飞驰。 /p p   在运载乘客的同时,这些重量超过100吨的列车,也成了一个个巨大的振动源。振动通过钢轮、钢轨、隧道和土壤,像波纹一样扩散到地表,进入建筑物内。 /p p   很少有人注意到这种振动给城市带来的影响。北京交通大学轨道减振与控制实验室是国内较早开展研究的团队。他们测试的数据显示,10多年间,北京市离地铁100米内的地层微振动提高了近10倍。 /p p   交通带来的微振动强度虽不算大,但持续时间长,影响隐蔽不易被发觉。它曾让捷克一座古教堂出现裂纹继而倒塌,曾长期影响巴士底歌剧院的演出效果,也曾干扰英特尔公司在集成板上雕刻纳米级电路。 /p p   在地铁激荡起的振动中,对精密仪器干扰最严重的是低频振动。这种振动波长很长,不易在土层中衰减。北大环境振动监测与评估实验室主任雷军,曾和学生拎着地震仪,测量过北京多条地铁线路,他们发现,在精密仪器更敏感的低频范围内,离地铁100米内地表振动强度比没有列车通过时高了30~100倍。 /p p   对北大和清华的精密仪器来说,地铁几乎意味着“灾难性打击”。 /p p   地铁开通之前,在这两所中国最著名的高校,因公交和铁路引起的环境振动,已逼近甚至超过某些仪器规定的安全值。不过,因为这些仪器在制订正常使用环境振动要求时留有富余量,绝大部分仍能正常工作。临近的地铁线一旦开通,两所大学中对振动敏感的精密仪器,很可能无法在最高精度下正常工作。 /p p   有学者认为,这造成巨大的浪费,“花100万美元买回来的仪器,只能当10万美元的用”。 /p p   许多仪器的使用者并不知晓,地铁振动会影响仪器。曾有同事找到雷军,抱怨实验室一台测量岩石年龄的精密仪器突然不正常了。这位老师叫来厂家,左调右调,愣是修不好,厂家也摸不着头脑。 /p p   雷军问:“什么时候开始不正常的?”对方说:“从2009年开始。”事实上,并非仪器坏了,而是地铁4号线开通后,振动干扰了仪器。 /p p   “国内研究地铁振动问题的专家,包括设备厂商,总共不到百来人。”北交大副教授马蒙感慨,这是一个非常小的学术圈子,其中大部分专家还在同一个微信群里。 /p p   10多年来,雷军一直在各种场合呼吁关注地铁振动问题。作为九三学社社员,他多次写建议书希望向全国人大反映这一问题。一有机会,他便向不了解的学者和学生科普地铁振动的影响。 /p p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原本搞地震学的他,一门心思扑进这个冷门的学术领域。家人常劝他,别“不务正业”。 /p p   在雷军看来,这个领域相当重要。他敲着桌子问:“中国正经历工业化转型,可为什么这些年我们的科技成果都是大块头的?一些核心电子元件,包括芯片、光刻机、光栅薄材等许多领域零部件的加工,为什么即便我们买回了国外全套生产线,也造不出一样的东西?很大一个原因就是环境振动超标。今天我们已经能生产粗犷的工业品,我们的短板主要在精度上,一小一精就不行。” /p p   他曾为两个单位做过环境振动评估。一个是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是国家最高计量科学研究中心,原址环境振动严重超标,后来搬迁到昌平,评估却发现新址仍有一些问题。另一个是某国防计量站,环境振动超标100多倍。 /p p   对专门研究环境振动的专家来说,地铁引起的微振动,看似蝴蝶扇动翅膀,但在对振动敏感的高精尖领域,足以酿成灾难性的风暴,从而制约一个国家的发展:光刻机需要在1毫米内画上千条线,需要外部环境保持极度稳定 导弹系统中高速旋转的陀螺仪,加工时必须保证质量中心和几何中心完全重合,否则就会指东打西。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微信图片_20180428192304.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dab9ff9c-1156-4ee7-a200-09189a4076b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地图上与地铁线路相邻的北京大学校园。 /p p   strong  两败俱伤的妥协 /strong /p p   同许多外界学者一样,雷军原本也不知道地铁振动对精密仪器有影响。在中国,北大与地铁的激烈抗争,头一回让这一问题浮出水面。 /p p   2003年,北京市地铁4号线方案公布,将贴北大东门一路向北。地铁线两边紧密分布着北大几大理工科学院及众多重要实验室,北大相当一部分精密仪器集中在这些科研楼中。有学者提醒北大,得研究下地铁对精密仪器是否有影响。 /p p   雷军此前研究建筑物抗震,都是较大级别的振动,没怎么关注过微振动的影响。着手采集北京市其他地铁线的振动数据后,他才发现,“这个问题很复杂,比想象的要严峻得多”。 /p p   因为他和同事的报告,北大反对4号线经过。当时北大和地铁公司为两个方案反复争论:要么北大整个搬走,要么地铁4号线改线。 /p p   直至最后一次研讨会,双方仍僵持不下。那次会议由北京市一位副市长主持,邀请了一位院士和多位北大校外专家。 /p p   那位院士在会上表示,轨道隔振方案可行。他拿自己做过的一个方案打比方,“用手一摸,振动感觉不到了。” /p p   北大一位代表当场反问:“人的手这种传感器灵敏度有多高?”北大对振动最为敏感的那台电子显微镜,敏感度是人体的成百上千倍。 /p p   会上最终形成决议,采用一个折中的方案——4号线经过北大的789米轨道段,将采用世界上最先进的轨道减振技术,也就是在钢轨下铺设钢弹簧浮置板。这种浮置板由一家德国公司发明,上面是约50厘米厚的钢筋混凝土板,下面是支撑着的钢弹簧,能将列车的振动与道床隔离。 /p p   “对列车来说,这相当于垫了一个很软的垫子,同时弹簧将振动隔开了。”北京交通大学的马蒙副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这种轨道减振技术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已到极限,更软的话,列车运行安全性可能得不到保证。 /p p   这种浮置板在总体上能很好隔振,但它也有一个很大的缺点:由于隔振原理,它对低于自振频率的振动没什么用,甚至很可能会放大。 /p p   2009年,4号线北大东门段开通后,马蒙和同事又作了测试,验证了这一理论。在马蒙看来,这段轨道减振措施还是有用的,保证了很多要求没那么高的仪器能正常使用,但对于一些极度敏感的设备,它反而会加重干扰。 /p p   北大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经观测发现,西南边的校医院旧址振动强度稍小。北大决定在该地盖综合科研楼,将部分受影响的仪器搬过来。但受限于场地和经费,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设备能入驻。 /p p   2011年,大楼地基已经打好,低层正在施工之时,另一个消息传来:地铁16号线将绕经北大西门,离综合科研楼仅200米。 /p p   由于校内精密仪器已无处可挪,北大强烈抗议。雷军分析,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尴尬局面,是因为地铁公司以为减振成功了,并不知道北大正打算搬仪器。同时,他们也没将规划方案提前告知北大。 /p p   北京市拨出上千万元专项资金,让市政总院、北交大、中国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及北大联合组成攻关项目组,拿出一套综合的解决方案,除了地铁轨道减振外,还包括重新设计综合科研楼,考虑在低层装减振平台,用弹簧将上面的建筑整体悬浮起来。 /p p   雷军记得那几个月,每周有两三天要开会讨论,几方经常为具体方案争得脸红脖子粗。一位电子设计院专家告诉记者,北大的要求过于理想化,而且双方对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方法不同,导致数倍的差异。 /p p   有专家听过一句玩笑话:如果这事处理得不好,会影响北大“冲击诺贝尔奖”。 /p p   正当各方吵得不可开交之时,项目戛然而止。据说北大领导和一位市领导在某个会议碰面,双方握手言好。地铁16号退后一步,往西绕开300多米,甩掉两座车站,北大也不再提要求。 /p p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杨宜谦是项目组专家之一。在他看来,在这场博弈中,北大看似赢了,实则不然。这不是完美的解决方案,这恰恰是“两败俱伤的妥协”。 /p p    strong 缺失的环保标准 /strong /p p   杨宜谦认为,地铁退后一步,能减少对北大精密仪器的干扰,但这个距离往往不足以消除影响。另一方面,地铁改线后,失去了吸引客流的作用。 /p p   他当时建议,北大将精密仪器楼搬至郊区,从而完全排除干扰。但对许多北大教师来说,这样的建议难以接受。杨宜谦也能理解,毕竟北大建校在先,地铁在后,让谁搬谁都不乐意。 /p p   他和雷军都认同,避免这样的矛盾冲突,应当在规划时讲究先来后到。新规划的地铁线应尽可能避开对振动敏感的高新技术区域,新修建的高新区应尽可能选在没有地铁的郊区。 /p p   目前问题的症结在于,科研单位的精密仪器往往购置在先,地铁规划方案形成时却没有考虑相关影响。 /p p   杨宜谦对国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很熟悉。日本有专门的《振动法》。美国的轨道交通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中涉及振动敏感设备。 /p p   这两个国家也曾有过教训。东京大学曾将一整栋楼用弹簧悬AX起,仍无法消除振动影响。美国华盛顿大学由于轻轨穿越校园,采用轨道减振措施,并降低车速,但15栋敏感建筑中仍有5栋振动超标。 /p p   “减振是世界难题,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避让。”雷军常举日本筑波科学城的例子。这个集聚了日本科研人才的城市始建于1963年,直到40多年后才通地铁,且同城区相隔2.5公里。 /p p   中国尚无环境振动污染防治法,虽然环境保护标准中有关于振动对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医院、学校内的人影响的规定,却未涉及对精密仪器的干扰。这导致地铁规划方案进入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时,环保部门很少考虑这一层面。 /p p   最近,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征求意见稿)》,但仍未提及振动对振动敏感仪器的影响。 /p p   杨宜谦还发现,连环保从业人员都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存在分歧。有人认为,这一问题理所当然归环保部门管,也有人斩钉截铁地认为不归。 /p p   相关评价标准的缺位,导致很多途经科研机构及工业园区的地铁方案考虑欠周。有省会城市在规划地铁时,为了方便病人出行,特意在一家大学附属医院内设了地铁站,没想到让一些医疗检查设备没法正常使用。 /p p   发现潜在问题时,往往已经晚了。一旦某条具体地铁方案通过层层审批,“往外挪个100米都几乎不可能”。 /p p   这常造成高校与地铁的对抗。15号线原计划下穿清华大学,遭清华极力反对。最终,15号线只进入清华校内120米,没与4号线相连,形成换乘站。 /p p   早在1955年,清华大学就曾让铁路改过线。京张铁路位于清华校园同侧,振动曾严重干扰科研,在清华的争取下,铁路线向东迁了800米。 /p p   并非所有大学都拥有强大的谈判能力。有985高校没经太多考虑,直接在同意文件上盖了章。有的高校遭遇了损失,不愿意公开化。 /p p   等到地铁方案已成事实,只能采用其他减振措施。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曾给复旦大学、南京大学等多个受地铁影响的高校做过减振方案。 /p p   振动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师左汉文告诉记者,目前效果最好的方案是综合减振,除了在轨道下铺设钢弹簧浮置板,同时在仪器楼修建之初装上靠弹簧撑起来的隔振支架。如果楼已竣工,只能在每一台仪器下加装减振台,成本将大大提升。 /p p   16号线开通后,北大只能采取第二种方案。北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张志强估计,一个最先进的空气弹簧减振台,大约要花费一两百万元,北大需要减振的仪器“在几十上百个这样的数量级”。 /p p   见证了高级的德国浮置板、繁琐的修楼搬迁和昂贵的地铁改线,北大最精密的电子显微镜未来身下还将装上复杂的减振台。但它能否逃脱地铁振动的干扰,谁也不敢保证。 /p p br/ /p
  • 关于卫生防护距离相关问题官方(环境部和各地省厅等)答复汇总
    一、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环保问题网上咨询及液氨冷库卫生防护距离问题的答复意见2015-12-10来信:环保部各位领导:您们好!查看环保部官方网站,并没有专门处理环保问题的的链接,有时对环保标准和环保问题的理解问题需要咨询,对环保相关规定的咨询,需要由专门人员回复解决,建议设置专门链接定期处理回复类似环保问题。液氨存储达到重大危险源(16t),主要是冷库制冷。在环评上进行分析时,防护距离该如何确定,现在查看相关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相应的标准,建议出台相关危险品存储的防护距离标准。回复:关于排污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应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也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两者之间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若仍有其他环境标准执行方面的问题,可拨打环境标准咨询热线“010-84913998”。 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018-10-31来信:兰州一栋新修的高层住宅,距离附近通信基站不足10米(该基站架在7层楼的楼顶),请问这样符合环保规定吗?因为北京有明确规定:发射天线主射方向50米范围内、非主射方向3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有高于天线的敏感建筑物。工信部《通信王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 5039-2009)》: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宜避开电磁辐射敏感建筑物。在无法避开时,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天线水平方向 30 米 范围内,不应有高于发射天线的电磁敏感建筑物。由于兰州没有具体规定,兰州市政府以辐射符合国家标准为由拒绝调整基站站址。由于基站距离住宅太近,给附近居民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恳请环保部明确基站与住宅等敏感建筑的距离,以便做到有法可依。回复:依照我国相关环境标准,通信基站周围电磁环境质量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限值要求。我部未对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物的距离作出要求。根据《关于发布等17项通信建设规定的通知》(工信部通〔2009〕76号),您来信中提到的《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5039-2009)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建议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咨询相关信息。 二、生态环境部复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200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 防护距离 标准 复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三、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公众端问:报告表编制指南中未提到卫生防护距离,但是《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中提到的 有毒有害物质,是否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物质?[ 工业类建设项目环评 ]2021-07-14 16:31:39答:日期:2021-06-12问:
  • 这项法规3月1日已正式实施 环境监测造假的红线碰不得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在刑法中明确中介机构环评及环境监测造假入刑,最高可判10年!  具体内容如下: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造假正式入刑表明了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这份决心是不可动摇的。当年,轰动全国的“临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的前车之鉴犹历历在目,相关厂商切勿以身试法。
  • 影响因子“绑架”科学评价?
    旨在帮助图书管理员选择期刊,极具权威性的影响因子如今被广泛误用为研究论文质量的代表。图片来源:Getty   科学界中被误用最严重的评价标准正在经历一次变革,尽管很多研究人员更希望它完全消失。   信息公司汤森路透表示,自己在影响因子计算上将变得更加透明。近日,该公司发布了超过1.09万本科技期刊的年度排名以及被该名单拒绝的39本期刊名称。   同时,这家总部位于美国纽约的公司正在改进其商业分析产品&mdash &mdash Incites数据库,以增加基于单篇文章的评价指标,并允许用户自行计算。不过,批评者认为当前需要更多的改变。   在发明之初,影响因子主要用来帮助图书馆决定购买哪本期刊。一般而言,一本期刊的影响因子越高,被引用的次数就越多。然而,它已经演变成为判断研究人员及其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这激怒了很多科学家,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成果变成由发表在哪儿而不是发表了什么来评判。   位于马里兰州贝塞斯达市的美国细胞生物学学会执行董事Stefano Bertuzzi表示,这样导致的结果便是科学家竞相&ldquo 投靠&rdquo 高影响因子期刊,而几乎每个人都对这种情形表示不满。   汤森路透表示,问题在于影响因子如何被使用,而不在评价标准本身。不过,即使是图书管理人员和期刊编辑都不认同这种说法,因为在他们看来,该公司并不清楚评价标准是如何计算出来的。&ldquo 我们不确定它们的数据有多可靠。&rdquo 位于德国海德堡的EMBO期刊主编Bernd Pulverer表示,他一直在竭尽全力使期刊的表现同汤森路透的评价相匹配。   去年,Bertuzzi组织上百家研究机构和1.1万余位科学家签署了《关于研究评价的旧金山宣言》(DORA)。该声明对影响因子的滥用进行了谴责,并呼吁开发评价科学研究的更好方法。同时,他和Pulverer给汤森路透发送了一份私人信件,要求其改善计算影响因子的方法。不过,他们表示信件从未得到过答复,并因此决定于近日在DORA网站将信件公开。   汤森路透则表示其的确回复过该信件,同时公司正在采取实质性的举措增加期刊影响因子计算的透明度。&ldquo 例如,付费用户将被允许查看计算中涉及到的每一个条目。&rdquo   同时,该公司正在提供针对文章而不只是期刊的引文指标。目前,订阅用户应该可以计算任何系列文章的影响力,并将计数标准化。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些学科被引用的频率要比其他学科多,所以诸如将生物学文章同数学类文章比较是不公平的。   不过,这是否足以摆脱针对汤森路透的批评?&ldquo 我们非常欣赏这些新的功能,不过汤森路透把压力转移给了用户。&rdquo Bertuzzi表示,这仍旧是个问题,因为研究人员还是更喜欢一个&ldquo 官方的&rdquo 数据。他希望公司通过诸如排除综述文章等方式改善其发布的评价指标,因为综述文章比研究论文包含了更多的引用。   汤森路透同时宣布了由于大量自引或从其他期刊文章中&ldquo 过度引用&rdquo 而在今年不会获得影响因子的39本期刊,这创下一年中剔除期刊数量之最。   《国际传感器网络杂志》(IJSN)已连续两年被发现存在过度引用行为。汤森路透发现,该期刊被发表于《2013年IEEE消费通信和网络会议论文汇编》中的文章大量引用。其中,论文汇编中有两篇大量引用IJSN的文章,其共同作者中都出现了IJSN主编Yang Xiao的名字。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表示,其正在评估当前状况,如有必要&ldquo 将采取适当行动&rdquo 。   Xiao是美国阿拉巴马大学的一位计算机专家,其在去年亲身经历了IJSN因同样行为而被严厉指责的事件。当时,汤森路透发现一篇2011年刊载于《并行与分布式计算杂志》的文章包含了大量引用IJSN的内容。Xiao同样是该文章的共同作者。今年2月,出版商爱思唯尔宣布该文章违反了关于引用操作的政策,并将其撤回。   同汤森路透的声明不谋而合,一群物理学期刊编辑也发起了尝试使其杂志摆脱对影响因子完全依赖的行动,以支持他们基于开放式引文数据库提出的评价方法。   去年,汤森路透拒绝给予《仪表学报》影响因子,因为该杂志被电子工程师Ryszard Romaniuk在线发表于《国际光学工程学会学报》的一系列文章大量互引。几经争论,这本由位于伦敦的英国物理学会和意大利国际高等研究院(SISSA)出版的期刊重新获得影响因子。不过,&ldquo 这种耽搁已经损害了期刊及其作者声誉,尤其是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缺少透明度&rdquo 。SISSA下属一家非营利公司&mdash &mdash SISSA媒体实验室负责人Enrico Balli表示。   与此相反,Balli主导提出了一种被称为Jfactor的平行期刊影响因子。其基于&ldquo 欧洲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划&rdquo (INSPIRE)收集开放数据,后者是由美国费米实验室、欧洲原子核研究委员会和其他实验室建立的、关于高能物理文章和引文的信息系统。Balli表示,如果物理学期刊采用该评价指标,那么将不再需要汤森路透专有的评价标准。   Bertuzzi则希望,其他类似的评价指标能被广泛应用于评价个人成果。在DORA日前更新的一个网页上,他和合作者正在收集可避免完全依赖影响因子的研究评价方面的良好实践。&ldquo 我们可以讨论你想要的所有评价指标,但最终真正起作用的还是文章内容。&rdquo
  •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淀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淀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淀粉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淀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 本标准规定了酵母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酵母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酵母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酵母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酵母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 本标准规定了油墨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墨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油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油墨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油墨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陶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陶瓷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陶瓷工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铝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铝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铝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铝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铅、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铅、锌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铅、锌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 本标准规定了铜、镍、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铜、镍、钴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铜、镍、钴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铜、镍、钴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铜、镍、钴工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产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铜、镍、钴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铜、镍、钴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 本标准规定了镁、钛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镁、钛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镁、钛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镁、钛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镁、钛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镁、钛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镁、钛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 “一闹就停”、“迁址复出”,环境敏感项目靠什么脱敏?
    “一闹就停”、“迁址复出”,成为一些地方政府面对公众反对惯用模式如今,反对立项、反对投产,已经成为群体过敏反应的本能姿态。公众担心重化工、垃圾焚烧等项目的环境风险,地方政府和企业则力证其安全。上马还是暂停,成了一个谁也说服不了谁的问题。反思诸多因环境敏感项目上马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从源头上看,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我国当前环境敏感项目决策机制的不完善。当前,我国环境敏感项目决策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杜绝一起起类似事件的一再重复?在日前召开的环境健康风险交流科普会上,专家、企业代表及公众代表在同一平台上,围绕环境敏感项目上马的决策机制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对话和交流。问题一公众为何患上过敏症?与现代科技相伴而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风险不断加大,公众关注度日益提升,在诸多风险中,应对环境风险的紧迫性日益凸显。近年来,因环境敏感项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约以年约29%的速度递增,而且对抗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性事件。环境类群体性事件凸显了公共危机管理和风险评估与控制决策的重要性。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胡志强向记者介绍说,目前中国乃至全球都面临着风险治理的危机,这种危机表现为在面对一项公共风险决策的时候,公众与政府、专家之间存在着观点和态度上的分歧。不久前,福建省漳州市古雷腾龙芳烃PX项目开工不到两年再次发生爆炸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PX等环境敏感项目决策机制问题的强烈关注。从漳州古雷PX项目的来龙去脉可以看到,其先后经历了厦门阶段和漳州阶段。不难发现,在厦门阶段,这一项目采用了相对民主的决策模式,进行了比较充分的风险沟通和公众参与,经过一系列的专家提案、网络投票和座谈会,决策方最终放弃了在厦门兴建PX项目。但在漳州阶段,对于专家和公众观点充分听取和考量则存在不足。《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组织实施和开工建设。漳州古雷PX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尚未经过批准时,即擅自开工建设,因此受到了环境保护部的行政处罚。虽然之后这一项目也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发展规划批复”,但因其环评未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查,再次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在一些地方,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体的一个重要诱因就是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为了经济增长而不惜上马公众反对的项目,甚至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而换取经济增长。而这种现象并非个案。按照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综观世界各地的经验,环境敏感项目上马引发公众反对在所难免。公众对诸如PX、垃圾焚烧等环境敏感项目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其“罪魁祸首”缘于一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缺位。“这无疑对目前我国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胡志强说。风险沟通是风险管理者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为了更好地理解风险及相关问题并进行决策,就风险及相关评估相互交流以期达成共识的过程。漳州古雷PX项目从选址、论证到投入生产,未见到其进行充分的风险沟通,自始至终仅有2013年3月进行了短暂的环评公示。在采访中,一些业内专家表示,公众反对PX项目,目前还很难说是“无条件拒绝”,问题的根源还是一些地方政府将公众视为环境决策的局外人。不知情反而加重了人们对自身环境权益不保的担忧。如果政府严格进行环评,环评报告真正公开,民众充分知情,即使民众心存疑虑,政府也可以一方面答疑解惑,另一方面持续完善环保设计。在浙江省宁波市民对镇海炼化一体化项目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已经“累计投入资金64亿元”。当人们提出质疑,政府又未能与公众平等对话,局面终至不可收拾。只有政府信息充分透明、征求民意,谣言才能止于公开。公众对PX、垃圾焚烧等项目敏感,既是由于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也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历史欠账的裂变反应。网民的抵制情绪与信息神秘化有关,同样,有些网友的认知也在偏向理性,“请依法公布所有的信息,不要担心我看不懂。”如今,伴随着环境权利意识普遍觉醒,人们担心重化工、垃圾焚烧等一些项目引发环境问题。地方政府事先不对项目环评进行全面公示,公众被蒙在鼓里,而项目“前期工作”却开展得如火如荼。正是这种做法引起公众心中的愤怒,并引发猛烈的情绪暴发。在采访中,一位长期从事环评工作的业内专家向记者介绍说,风险沟通至少需要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和普通公众三大群体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和讨论,不同的观点应当得到充分的表达。然而一些项目的决策过程,专家和公众的观点被忽略,专家、公众和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事实上,政府即使搞了环评,企业环保规划周详,也仍有可能陷入纸上谈兵的困局。企业环保投入越大,后期运行成本越高,建而闲置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大连PX项目搞了环评,却相继发生相邻中石化输油管线爆炸和厂区溃堤,充分暴露出单方环评的漏洞。所以,公众参与环保博弈至关重要。公众参与环保可以对企业与地方政府形成监督与制衡,有利于环境风险控制。公众参与一方面为风险项目的决策提供了合法性的来源,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公众对风险项目的疑虑。环境影响评价听证会是环评公众参与的重要形式之一,通过不同利益相关者面对面博弈,既提高了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又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在风险项目决策中,公众参与的方式还有许多,包括咨询会、公众调查、网络投票等。据了解,漳州古雷PX项目未进行充分的公众参与。这一重要环节的缺失,对风险沟通、风险管理都造成了不良影响,从某种角度来说,也是引发事故的一个因素。问题二如何让各方理性沟通与交流?透过漳州古雷PX等环境敏感项目,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我国当前环境敏感项目决策机制普遍存在的问题:公共决策过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信息交流不充分;缺乏公众参与。正如一位业内专家所言,我国当前的环境风险决策机制没有有效地区分科学事实与民主价值,没有充分结合专家模式和民主模式,没有发挥出专家和公众应有的功效,只是片面地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决策。从厦门、大连的PX项目到什邡的钼铜项目,事态发展最终都以官方向民意妥协而缓和。看起来民意似乎是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但严格说来没有赢家。一起起类似事件的一再重复,无疑是对社会的一次次割裂。我们应该找到一种机制,让决策能够最大限度实现民主化,让博弈不以公众与地方政府对抗的方式进行,让妥协和理解不是在撕裂之后再出现。尽管我国目前尚未有环境风险决策领域的专门法律,但涉及环境风险预防的法律却已形成了庞大的体系。据统计,我国当前至少有《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22部法律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风险预防作为其规范的主要内容之一。另外,还有多部法律虽然不以风险预防为主要内容,但也涉及了日常风险规制的内容。对于已有的法律规定,各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胡志强认为,环境敏感项目的决策过程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政府和企业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投产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人员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的风险沟通机制至少应当做到4点:信息充分公开、过程充分开放、进行充分辩论和反思、对自身行为负责。与漳州PX项目当初的情形相似,许多环境敏感项目决策中面临的难题是公众担心项目的环境风险,地方政府和企业则极力想证其安全,此时专家的意见就显得格外重要。由于专家掌握有大量的知识,在沟通中往往会表现出一种科学“自负”,但沟通的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科普”的过程,而是一个专家、公众和政府三方多向交流、倾听和学习的过程。“通过风险沟通可以弥补公众知识不足,有利于利益相关方在协商过程达成理性共识。”胡志强说。一方面,要恰当发挥专家的优势,既不能过度依赖专家的意见,也不能忽略专家完全由公众说了算。另一方面,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因为知情是公众参与风险沟通的基础,相对于政府和专家,公众在风险信息的获取方面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在日前召开的环境健康风险交流科普会上,与会者认为,公众参与应当融入风险评估、风险沟通和风险决策的全过程。风险评估虽然科技性强,主要由风险评估专家主导,但是评估阶段如果公众能够适当参与,将极大地消除公众对项目环境风险的忧虑,有利于风险沟通和决策。在风险沟通阶段,公众应是主要的沟通对象。公众充分参与可以平衡专家的观点,可以监督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可以支持或改进风险项目的规划,同时也有利于分担日后可能出现的环境责任。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敏感项目决策多由地方政府单方面做出,公众意见往往得不到采纳。因此,我国当前更应当特别强调公众参与,由政府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敏感项目的决策,丰富和完善公众参与的形式,使公众参与成为环境敏感项目决策的新常态。令人欣喜的是,一些地方政府认识到上马环境敏感项目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和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联合发布的120城市污染源环境公开指数(PITI)评价报告显示,29个城市在近3年内召开过环境影响评价听证会,占总评价城市24.17%,盐城、贵州、北京在召开听证会前通过媒体等广泛告知公众,尤其今年4月北京市在昌平区环保局召开的阿苏卫循环经济园项目环评审批听证会还邀请了环保组织自然大学等参与,突破了目前我国公众参与主体的局限性。来源:中国环境报
  • 环保法修正案征求意见 完善环境监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环境保护法若干条文修改的提出   从1979年试行到1989年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立法目标“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同时定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确立了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一系列基本制度。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各领域特点,相继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草原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节约能源法等二十余部法律,形成了以法律制度和科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护和改善环境,为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改进和完善了我国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是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制定的,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环境保护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的论证项目。   根据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结合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梳理了历年来有关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内容,收集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从2008年到2010年开展了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后评估工作,根据各项后评估成果,形成了一系列论证报告,认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比较完善,编纂环境保护法典是长期任务,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应当推动法律的实施和行政责任的落实是当务之急。当前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应当体现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提出的指导思想,强化政府责任和监督,加强法律责任和追究,修改与后来制定单行法的一些不衔接规定,推动专项法律的实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了环资委的意见,将环境保护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1年1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启动了环境保护法条文修改工作,成立了以蒲海清副主任委员为组长的修改小组,多次听取环境保护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于4月至9月分别赴湖南、湖北、重庆、福建、江苏、陕西等地进行调研,并在江苏省徐州市召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环资委、提出议案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环境保护法修改进行研讨。我委还专题就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监测、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等召开了专家和部门的座谈会。在草案起草过程中,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编办等18个中央机构与国务院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意见后进一步研究和修改,今年3月又在上海听取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件代表议案领衔人和地方意见。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再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   二、环境保护法条文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条文修改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要更加注重法律修改完善工作的要求,围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意的环境保护法议案审议意见,明确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法律制度,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本次条文修改遵循的原则是,修改主要针对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迫切需要修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共性的条文,不涉及要求对其他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修改的内容,注意相关法律之间和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在本次条文修改中,有的部门提出增加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责方面的要求,有的提出排污许可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功能区划等意见。对这些意见,现行环境保护法未涉及,并且国务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建议进一步研究和实践,通过适时修改有关法律或者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来解决,因此,本次修改未采纳这些意见。   修改后的法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七条,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二十一条,新增四条,合并八条。现就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是处理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现行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显然不符合时代要求。因此,草案顺应时代要求,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草案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 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明确国家采取相应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草案第四条、第十二条)   (二)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是历年代表议案中突出关注的问题,也是修改时增加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的监督缺乏法律规定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草案第五章)。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的标题由“环境监督管理”相应地修改为“环境管理”。   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草案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草案第三十三条)   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草案新增了一条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草案第三十四条)   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加强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责任,草案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草案第三十五条)   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是实践中促进和加强环保工作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草案增加规定了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草案第三十六条)   同时,对应条文修改,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一章的内容,重点补充了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第六章)。   (三)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   草案补充完善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二章规定基本制度,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基准是指环境要素中污染物等对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不产生不良或有害效应的最大限值,是国家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与方向的科学基础。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缺失,现行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基准和标准制度上制定的。构建符合我国区域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国家环境基准体系,支撑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工作,是“十一五”和“十二五”环境保护科技规划的重要内容,国家现已建立了重点工程试验中心,建立国家环境基准已具备基本框架。为此,草案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这也是我们国家自主自立的体现。(草案第九条)   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是生态环境评价和保护的重要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对环境监测提出了原则要求。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对社会有负面影响。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草案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 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应当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 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监测规范,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数据依法公开。(草案第十一条)   规范环境保护规划制度。长期以来将环境保护规划分成两部分,分别制定以污染防治为主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规划的原则要求,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脱节已难以实现环境保护法保护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立法宗旨。草案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的法律定义,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草案第十二条)   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与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做了衔接性规定,并将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环境保护的其他制度和相关工作进行了衔接。(草案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这是现实迫切需要法律规范完善的制度。近十年国务院已经批准了一批跨地区或跨流域规划,处理跨行政区域的协力合作问题,包括建立目标、建立相关地方政府间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做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因此,草案明确规定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和相应责任做出决定,并规定了规划的具体内容。(草案第十四条)   补充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我国从20世纪末开始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重点污染物减排指标还列为约束性指标。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都已对总量控制制度作了规定,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总量控制将涉及更多方面。因此,草案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政府应当确定该重点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及控制指标,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以促进地方政府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地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三是明确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草案第十九条)   完善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为了推动解决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破坏、农村环境污染、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基础上,草案一是规定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应当依法制定并实施有关保护生态环境和恢复治理的方案。二是规定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监管,明确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三是规定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四)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草案从明确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出发,相应完善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进一步完善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这次修改时要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同时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草案一是规定了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包括企业负责人的环保责任制度和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机制的规定。二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数据的规定。三是规范了关于限期治理的规定,补充了企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的内容。四是完善排放污染物申报和收费制度,将现行环境保护法超标排放收费修改为申报和收费制度。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征缴费用,征缴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制定,对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做出原则性规定,并为今后国家设立环境税留有空间。(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   衔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的规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突发事件应对法已对突发事件作了规定,草案增加了与之衔接的条款,并针对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责任和防治次生灾害作了衔接性规定。一是应当依法加强环境污染风险的控制 二是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避免或减少对环境造成损害 三是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草案第三十条)   草案还做了一些文字修改。
  • 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采选业(HJ 446-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煤炭采选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每三到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为七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矿山生态保护、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采选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 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HJ 447-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铅蓄电池工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铅蓄电池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由于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到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工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分成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工业(牛轻革)(HJ 448-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制革工业(牛轻革)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制革工业(牛轻革)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由于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到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牛轻革)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成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牛轻革)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合成革工业(HJ 449-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合成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合成革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由于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到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工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成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革(以聚氨酯为主要原料,不包括超纤基材)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印制电路板制造业(HJ 450-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印制电路板制造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印制电路板制造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规定了印制电路板制造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 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HJ/T 314-2006)中涉及有关“印制电路板类”指标要求将被代替。 《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HJ/T 314—2006)修改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HJ/T314-2006)进行修改。现公布修改方案,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注:以上标准已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发布。
  • 注意!2024年1月1日起一大批环境标准新规开始实施
    仪器信息网讯 新年新气象。2024年1月1日起,一大批全国以及地方相关的环境标准新规开始实施。多部新规为首次发布,涉及水、大气、土壤、海洋、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地方法规。本文梳理了以下相关法规标准(不完全统计,排序不分先后),如有遗漏敬请谅解(若有纰漏可联系:wangyh@instrument.com.cn)。全国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全面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域外适用,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 87-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结合机场建设、运营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规定了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的第一次修订。自本标准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废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 349-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结合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运营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规定了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T 349—2007)的第一次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T 349—2007)废止。《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5-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河流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环境标准《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5-2023)。本标准规定了河流(不包括河口)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6-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水中铅-210的分析方法 冠醚树脂分离-β计数器法》(HJ 1323-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水中铅-210的分析测量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和废水中铅-210的分析和测量。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生物中氚和碳-14的分析方法 管式燃烧法》(HJ 1324-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生物中氚和碳-14 的分析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物中组织自由水氚、有机结合氚和碳-14 的分析和测量。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日用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23年版)》为进一步加强日用玻璃行业管理,规范日用玻璃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引导日用玻璃行业绿色转型,促进日用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铜、废铝加工配送和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精细化处理及直接利用水平,制定了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条件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投产的废铜加工配送、废铝加工配送和再生铜直接利用的独立法人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投产的,从事工程机械、机床工具、重型机械、石化通用机械、内燃机、电工电器、农业机械、机械基础件、文化办公设备等机电产品再制造的独立法人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石化污染地块土壤-地下水原位协同修复技术指南》依据《中关村中环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地下水标[2022]03号)要求,由中化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康恒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共同参与编写的团体标准《石化污染地块土壤-地下水原位协同修复技术指南》立项、起草编制、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委员会审查等工作现已完成,现批准发布。标准编号:T/GIA 022.3-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实施石化污染地块土壤-地下水原位协同修复过程中协同调查与风险评估、协同修复方案制定、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运行与监测、修复效果评估、工程关闭等技术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CJ/T546-2023)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编号为CJ/T546-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的生产和使用。《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T109-2023)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运行操作、设备维护及安全管理,加强垃圾转运系统控制及运行过程的环境保护,提高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垃圾转运效能,做到生活垃圾安全、及时、有效及清洁化转运,住建部组织制定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编号为CJJ/T109-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同时废止。《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CJJ/T150-2023)为规范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运行可靠,满足污染防治、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 改建及扩建的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工程。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同时废止。《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CJJ/T316-2023)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工艺、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行为,防止飞灰造成环境污染,实现飞灰安全处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标准编号为CJJ/T316-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工程的设计和运行维护。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以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发布,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程》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20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20〕14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程》,经协会建筑与市政工程产品应用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403-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篇《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素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生态环境教育责任主体,并细化了基层单位生态环境教育要求。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79-2023)本文件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池塘海水养殖和工厂化海水养殖,及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海水养殖指利用海水(盐度≥3‰)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经济动植物生产的活动。海水养殖尾水海水养殖过程中或生产结束后,直接或经尾水处理设施向外环境排放的水。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0-2023)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永定河流域内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河北省《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1-2023)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潮白河流域,以及北运河流域廊坊市部分、蓟运河流域廊坊市部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2-2023)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以及蓟运河流域唐山市和承德市部分、辽河流域承德市部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和针对性治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预报和应急响应机制,防范重污染天气产生。重点针对大气污染监测不实时、成因分析不经常、应急不响应等重点问题进行规范。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为提升预案实用性、可操作性,首次提出“一图两单两卡”编制要求,即环境应急预案“一张图”,环境风险辨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两个清单”,环境安全职责承诺、应急处置措施“两张卡”,推动企业精准识别环境风险,深入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形,有效构建环境安全责任链条。此外,还首次提出工业园区预案类别。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为了防治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黄河流域山东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全国首部着眼湖泊总磷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流域,是指鄱阳湖和汇入鄱阳湖的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本省县级行政区域。本条例所称总磷,是指水体中所有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用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以下简称用煤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指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地区)。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并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了划分。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乡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城乡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实现城乡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为了加强抚仙湖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抚仙湖流域,是指以抚仙湖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不含星云湖子流域),主要涉及澄江市、江川区、华宁县。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为了加强滇池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新修订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对杞麓湖湖长制的管理体制、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等方面作了修订和完善。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杞麓湖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进一步做好杞麓湖保护治理工作及流域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条例》全国首部跨省设区市法规文本相同的地方性法规。赣湘两省两省首次实现协同立法,开启了跨省生态保护的新探索。主要涉及水质、水量、航道建设等方面,聚焦“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等关键问题,推动构建流域共抓大保护的新格局。《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重点对能源发展、产业结构、生活消费等领域的绿色转型作了规范,同时明确了基本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DB31/T 1433—2023)本文件规定了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要求,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验收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筑工地、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易扬尘场所开放源的扬尘在线监测。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及资源,防治污染损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含弱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纳入禁止排放入海的范围。《条例》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海域水质进行监测,评价海域环境质量,并定期公告海域水质状况。《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本导则规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及相关要求。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相关内容可参考本导则及相关技术规范。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另行规定。本导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资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潮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疏干水、再生水、灌区排水、雨洪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9月1日起施行的三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434-2008)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除尘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除尘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除尘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435-2008)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主要生产工艺中烟(粉)尘的治理原则和措施,以及除尘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除尘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除尘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HJ 440-2008)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通常分为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建筑群),可按需要分为规划设计阶段和验收阶段两个阶段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编辑提示:以上标准中均涉及到多种科学仪器, 请相关单位密切留意。
  • 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我部组织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完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范东平  电话:(010)65646178  邮箱:mee.permit@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政编码:100006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吴鹏  电话:(010)84756761  邮箱:wupengouc@163.com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15号  邮政编码:100041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3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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