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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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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社会相关的资讯

  • 环境监测服务跨入社会化新时代,不做环境监测“局外人”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环境监测与运营创新论坛 /p p   论坛简介 /p p   为引导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行业自律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管理水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决定成立“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并定于2017年6月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2017)期间组织召开“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环境监测与运营创新论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p p    strong 1、论坛主题 /strong /p p   主题一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 /p p   主题二 自动监控系统运维服务的机遇与挑战 /p p   1.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管理的质量控制(拟邀请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领导) /p p   2.环境监测PPP模式探讨(逯元堂,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PPP中心主任) /p p   3.提升管理效力,规范运维服务(毕晓峰,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营销中心总经理) /p p   4.运营管理专家----第三方运营服务的信息化建设(程俊杰,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 产品经理) /p p   5.标准化与数据化在运营服务中的应用(温丽霞,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 /p p   6.仪器智能化与运维服务信息化在第三方运营服务中的作用(张吉臣,北京万维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总经理) /p p   主题三 社会化环境监测业的发展前景 /p p   1.环境监测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拟邀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领导) /p p   2.质检在环境监测领域的管理思考(沈正生,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院 化学所所长) /p p   3.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产业发展趋势展望(石爱军,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副院长) /p p   4.浅谈环保产业中第三方检测机构技术现状及发展(文焕成,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大区经理) /p p   5.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在竞争中如何发展壮大(何姝,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p p   6.服务认证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探索(高晓晶,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认证中心副主任) /p p    strong 2、论坛时间 /strong /p p   报到时间:2017年6月14日(14:00-18:00) /p p   论坛时间:2017年6月15日,会期一天,(9:00am~17:30pm) /p p    strong 3、论坛地点 /strong /p p   北京维景国际大酒店一层宴会厅 /p p   (北京市三元桥北三环2号) /p p    strong 4、组织方式 /strong /p p   主办单位: /p p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p p   承办单位: /p p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p p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 p   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p p   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 /p p   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 p    strong 5、参会人员 /strong /p p   从事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社会化环境监测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大专院校的学生等。 /p p   同时,会议诚邀各省市环境监测、监察等环境管理部门领导莅临指导。 /p p    strong 6、论坛注册及食宿安排 /strong /p p   所有报名参加论坛的人员请于2017年6月13日前将回执(可登陆网站下载)以邮件方式提交到我会。 /p p   论坛注册费每位代表500元,请提前转账。 /p p   论坛用餐由我会统一负责,住宿交通自理。 /p p   已申请加入我专委会的单位可免费参加论坛。 /p p    strong 7、联系方式 /strong /p p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p p   联 系 人:张坤 马辉 高晓晶 /p p   联系电话:010-51555010-805/806/807 /p p   E-mail:shhjcfw@163.com /p p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楼 /p p   邮编:100037 /p p   北京维景国际大酒店: /p p   前台电话:010-64622288 /p p   更多环保展同期会议,详见: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70609/221571.s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 2017)会议日程 /a /p
  • 贵阳首次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核查
    近日,贵阳市首次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资质认定核查,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贵州开磷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交通环保监测站等12家监测机构,获得相关监测资质。   据悉,获得资格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贵阳市可从事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各区(市、县)乡镇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等范围的环境监测工作。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推动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我厅编制了《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联合印发实施。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联系人:来国伟 029-63916221传 真:029-63916225邮 箱:hbtjcc@shaanxi.gov.cn附件: 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0月31日
  • 环保部:不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准入门槛
    近日,环保部在答复农工党提案的回函中提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原则:不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设置准入门槛的方式,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目前,环保部已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下一步,环保部将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具体包括:  1、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和监管方式   2、总结江苏省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3、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   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  正文如下: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27号(资源环境类025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工党中央:  农工党中央提出的“关于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服务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顶层体制机制设计的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制度等对社会化监测机构运行及其管理作了一些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定所有监测机构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内的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我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我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其及涉及弄虚作假的人员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下一步,我部将以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二、关于设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业准入门槛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分工,目前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我部尚无法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准入管理。2015年4月我部在上海、吉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云南7个省市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在监测机构市场准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包括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由于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备案制”和“资格认定制”有新增行政许可嫌疑,与当前简政放权总体要求不符,未大面积推广。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积极与国家质检总局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联合出台文件,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门槛和监管方式等作出规定。  三、关于实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全过程管理的建议  为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各试点省市积极探索建立全过程监控机制。浙江对监测业务实行采样和分析相分离,在样品分析过程中加入质控样、密码样、平行样,江苏、浙江和广东等省依托环境监测协会,对社会监测机构实施实验室比对、质控体系抽查和人员培训,加强对监测业务和监测机构的监管。  2015年3月,我部委托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研究,一是搭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项目登记子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服务开展情况,为环保部门对监测机构的检查和考核提供技术支撑,对社会监测机构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二是建立江苏省监测机构动态数据库,掌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数量、资质、人员、业务、业绩、合同及公众评价等情况,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动态化管理,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态势。2016年3月该项目完成系统集成测试,在江苏省上线试运行,6月通过专家论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已利用该平台发现省内三家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违规行为,并要求全省环保部门做好社会监测机构监测质量抽查和考核工作,相关结果在平台上公布,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依规依法处置。  下一步,我部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四、关于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培训和考核的建议  2012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测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环保部门适时将重点企业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各试点省份积极探索社会监测机构人员培训模式。2014年4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宣传教育机构开展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理论培训、项目监测现场操作考核和合格证发放等工作。浙江省委托环境监测协会组织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广东省依托深圳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人员培训,于2015年7月举办了深圳市监测系统和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联合技术竞赛。这些均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提供了有益借鉴。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沟通协调,探索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总结试点经验,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  五、关于国家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诚信评价制度的建议  2015年11月,我部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计划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指导意见要求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对其所提供的监(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约束和惩戒,包括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从严贷款条件甚至压缩贷款金额等,以促进企业环境诚信意识的提升。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探索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通过定期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积极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推动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关于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监测社会化经验的建议  我部对发达国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及运行经验进行了研究。环境商业实验室是美国环境监测领域最主要的力量,美国政府对商业实验室的认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均值得我们借鉴。日本的环境监测法律明确了政府和市场监测机构的职责和功能,其运行监管模式值得我们参考。  下一步,我部将总结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成果,借鉴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配合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业行为,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  感谢农工党中央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云南开展首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为规范社会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更好发挥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管理的能力,作为探索新时期环境监测道路的一项重要举措,云南省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总局39号令)等相关规定、规范,历时一年,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现有环境监测网的辅助、补充,严格准入条件,先行试点的原则,出台《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评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以及《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管理办法》从目的、适用范围、职责、申请认定机构需满足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开放的监测范围、机构义务、日常考核、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分为三个级别,分别要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达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一级、二级、三级站的能力和水平。   《技术规范》对申请资格认定的社会监测机构从组织机构、认定项目、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质量管理等八个方面规定了评审社会监测机构若干量化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为确保认定和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了坚实技术职称。同时,依据《管理办法》、《技术规范》配套制订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申请、预审、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认定时限、社会监测机构年检、抽查、专项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上岗证考核及其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目前,经过对通过资格预审十家社会监测机构的全面审核,共四家机构满足要求,通过云南省首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   此项工作的开展,缓解了云南省环境监测能力不足的难题,同时,按照周生贤部长的要求,为云南省探索“新时期环境管理的新途径、新道路”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 辽宁公布备案登记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名单
    第一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备案登记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   1、沈阳恒源伟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关屏,13840044106   2、沈阳市宇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洪德伟,13555872510   3、大连华信理化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刘丽敏,13998699077   4、大连九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兴文,0411-87637337   第二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备案登记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   1、辽宁北方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张志强,13940192145   2、辽宁康宁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刘有桓,13940165577   3、大连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关杰,13942607333   4、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杨洪源,13942661987   第三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备案登记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   1、大连盛宏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庆,13500721592   2、辽宁万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石英琳,13842351036
  • 北裕仪器受邀参加2018年第9届全国环境监测与社会化环境监测技术交流会暨仪器展示会
    北裕仪器受邀参加2018年第9届全国环境监测与社会化环境监测技术交流会暨仪器展示会 2018年第9届全国环境监测与社会化环境监测技术交流会暨仪器展示会于2018年6月27号在美丽的苏州隆重召开。该会旨在加强环境监测行业“政、产、学、研、用、资”等各方的有效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环境监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该会邀请环保主管部门的领导及行业的专家学者针对行业热点问题、前瞻性话题、最新的产品和技术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北裕仪器受邀参加并针对水质质量监测解决方案在会上做了报告。 水质质量监测解决方案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样品采集,北裕仪器提供了2个解决方案,现场水样过滤使用便携式抽滤器和采集油样使用柱状采样器;另一部分是实验室水质分析,北裕仪器也提供了2个解决方案,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分析氨氮、总氮及硫化物和全自动高锰酸盐指数分析仪分析水中高锰酸盐指数。4个方案都得到广大与会专家和老师的高度认可,积极参与询问和交流。 北裕仪器参展位 北裕仪器交流报告
  • 《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浙环函〔2020〕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以外的专业检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用评价程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二)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其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以及严重失信机构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在我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但未到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与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对接,申请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统筹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浙江省金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试点日常工作的协调、调研、联络和技术支撑等工作。(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金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通过浙江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官网、公众号、媒体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三)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工作。协助收集、确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协助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复核,协助对严重失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信息的审核。(四)鼓励行业协会树立并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文化,引导监测机构诚信服务,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服务指南等自律规范,签订服务质量承诺,推动开展诚信经营。三、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主要按照监测能力、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加分项和诚信记录五大类评价指标进行综合累计评分。《金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二)根据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分结果,90分(含)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80(含)-9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70(含)-8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含)-7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分以下为E级(差,以黑色表示)五个等级。(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依法依规予以认定。(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直接列入E级:1.不参与或不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2.信息平台登记、备案、更新和上传的信息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遗漏且拒绝整改的;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的。4.受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五)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的拟定、告知、公示、签发、修复、移出、归集、上报及异议处理程序,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四、评价程序(一)信息归集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管理平台上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录入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职责等方式获取的,以及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公众或媒体提供且经核实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由获取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归集纳入管理平台,作为相应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基础依据。(二)等级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参评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分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汇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评分情况进行审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各个参评机构的环境信用等级。(三)复核处理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信用等级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2.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社会监测机构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复核受理工作。3.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四)违规报送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实时将查实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违规行为等信息,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汇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管理平台上予以公示,接受监督。(五)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次年信用评定等级公布后,前一年的环境信用评定等级自然失效。(六)行政救济1.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1年后,被列入单位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2.作出认定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如需现场审核的,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拟移出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3.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若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严重失信情形,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和核实后,撤销该机构原有的信用等级结果,直接列入严重失信机构名单。五、评价结果应用(一)分类监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信用优良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减少抽查频次;对于信用警示、严重失信的社会监测机构,应该增加抽查频次。(二)守信激励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B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构诚信评价结果的运用,应将环境信用等级列入招标加分项;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加分;3.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三)失信惩戒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E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四)联合惩戒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信用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推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主动改善环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环境信用。六、技术保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将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所需的技术培训、信息归集与整理、质量抽查、能力评估、信用等级分值计算等相关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具体实施。七、附则本办法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已印发《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注册、拥有固定实验室和监测仪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湖南省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在认定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和资质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并对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遵循严格标准、稳步放开、强化监管、有序实施等原则,并根据环境监测业务需求和检测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分级分类开展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  第六条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等委托的环境监测业务及咨询服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分为综合检测和专项检测机构两类。  综合检测机构系指具备相对较强的监测能力,能够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监测领域,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委托的综合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专项检测机构系指具备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某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能力,可以承担检测机构所在地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八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通过省级计量监督部门以上计量认证,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三)在湖南省境内有满足实验室工作的合格场所   (四)具有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六)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九条 申请综合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4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6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100项,并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类别。  第十条 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1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2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 5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50项。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内容的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核实实验室场所和监测分析仪器设备配备情况、核实实有技术人员资质符合情况和技术人员实验室操作能力、审查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三)核实其他相关证明及整改材料等   (四)能力认定结果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通过审核的,书面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临时)》,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其认定的基本情况、等级、类别、项目和一年有效期。  (六)在一年临时有效期满后,通过年检的,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组织机构、重要监测仪器设备、业务范围、计量认证资质评审结果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提高监测等级、新增监测类别或项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扩项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认定有效期届满前45个工作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在认定范围内,以合同方式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第十六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运输、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可比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具备留样条件的样品必须按照要求留样保存。  第十七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监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监测业务。因监测工作需要个别指标不具备能力确需分包的,需要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但分包数据比例不能高于本项目总监测数据的10%。  第十九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核发的能力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担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报告,不得超范围开展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数据或报告。  省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业务的,应优先选择经过省环保厅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开展相应监测业务。  第二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业务能力的技术审查、质量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接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同时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年度评估的内容、组织方式和程序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为优秀的,实行第三年免评的奖励。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省境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认定资格,在官网予以公布,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相应机构及负责人列入负面名单,并报环境保护部。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在本省境内进行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一)超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二)超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私自转包监测业务的   (四)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监测活动违反国家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的,经过通报后再次发现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数据的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监测能力认定申请表、评审报告、监测能力认定证书等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在“危”与“机”中奋起——新疆社会化环境监测行业发展现状调查
    p   “未来新疆社会化环境监测行业将是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p p   2017年3月初自治区环保、质监、工商三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整合新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满足政府和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环境监测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 /p p   3月21日,提起《实施意见》,新疆天地鉴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副总经 /p p   理刘欢眼里满是喜悦,《实施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放开环境监测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这无疑给这个行业的从业者带来了信心和希望。 /p p    strong 现状:微利运行处境尴尬 /strong /p p   昂贵的仪器设备和高额的运行维护费用成为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成本。在乌鲁木齐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验室里,仪器摆放得井井有条。“这些仪器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公司仅设备投入就500多万元,并且还在不断购进新设备。”该公司技术负责人许月英说。 /p p   在新疆蓝卓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记者看到公司的员工刚从工业企业采集样本回来,大大小小的仪器在办公楼前摆了一地。“设备的更新率也高。一旦国家环境标准提高,旧设备将难以测出相关污染物的含量,就需要更换。”新疆蓝卓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瑞说。 /p p   新疆地域辽阔、工业布局分散、监测工作战线长,无形中增加了监测机构的成本。“我们去年挣的钱刚刚够发工资,这真是一个竞争激烈、微利运行的行业。”面对提问,刘瑞向记者坦言。公司成立才一年,规模不大,已经体验到这个行业的艰辛。 /p p   “总体上,这个行业处于保本微利运行,从起步到发展的初级阶段。”新疆环保厅监测监察处副处长朱海涌说。 /p p   愈是微利的行业,愈是容易展开恶性竞争。降价招揽客户便成为这个行业的普遍现象。“个别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低价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朱海涌说。 /p p   业内人士透露,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作为第三方,首先应该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提供的监测数据必须保证真实、可靠。但令人尴尬的是,一些污染企业为了逃避环境监管,在购买监测服务时对监测机构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要求服务方出具符合政府监管需要的所谓“达标”数据,个别环境监测机构迫于压力而违规操作,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 /p p    strong 根源:开放度低僧多粥少 /strong /p p   新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之所以竞争激烈,与环境监测市场放开程度低以及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涌入有很大关系。 /p p   自2015年国家逐步放开环境监测市场以来,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风生水起。跟全国一样,新疆也形成体制内环境监测机构与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相互补充的发展格局。 /p p   然而体制内外却是冰火两重天。体制内僧少粥多,体制外僧多粥少。 /p p   一方面,体制内环境监测机构依靠国家投资,装备精良,任务繁重。新疆88个体制内环境监测机构分布于各个地州、县市,从事的业务范围既包括对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环境质量监测,还包括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以及验收类环境监测。“仅仅这些日常监测任务,体制内监测机构就已经力不从心了。”朱海涌说。 /p p   目前,新疆拥有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监测企业580多家,企业总数超过万家。“而新疆体制内监测机构从业人员仅有1000余人,平均一个人需要监管12家企业,而出去监测往往都是一个团队,监测人员严重不足。”朱海涌说。 /p p   基于这样的原因,2013年国家对企业的自行监测允许由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承担。由于市场开放度低,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只能承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以及采取 /p p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比如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检测。“这个业务量是很少的。”朱海涌说。 /p p   “受高利润舆论的误导,越来越多的企业涌入社会化环境监测行业。据我们所知, /p p   仅乌鲁木齐从事环境监测行业的企业就达到三四十家。”刘瑞说。 /p p    strong 出路:放开市场强化监管 /strong /p p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环保意识越来越强,环境监测需求也日益增多。因此,放开环境监测市场,成了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p p   在这样的背景下,《实施意见》应运而生。这一政策的最大利好,就是进一步放开环境监测市场。 /p p   在服务性监测领域,该《实施意见》提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放开的领域除了原来就已经放开的四项服务性监测领域以外,新增环境损害评估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重点行业企业自行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估、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环境监测及评估监测、空气(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及质控监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管理。 /p p   同时,对于部分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该《实施意见》还提出,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农村环境质量检测以及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委托或者指定的其他公益性、监督性监测四项。 /p p   “放开市场,有利于简政放权,这将进一步弱化政府部门‘运动员’的角色,强化其‘裁判员’的角色,使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而促进社会化环境监测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朱海涌说。 /p p   针对市场存在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现象,“我们将通过行业协会管理、不同部门联合监管、强化惩戒、责任连带、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等手段,把存在违规行为的监测机构坚决清理出市场,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朱海涌说。 /p p   “环境监测机构是靠质量生存、靠技术发展的,监测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监测数据要经得起检验,对得起良心,用精湛的技术和高效的服务去赢得市场,逐步树立起社会化检测机构服务的品牌和影响力。”许月英说。 /p p   针对新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小、散、乱的问题,一些机构负责人建议:“政府应对新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必要的政策、技术引导,积极加强监管,加强行业技术培训,通过行业协会不断强化行业自律意识,维护检测机构的权益,推动自治区境内环境监测机构有序发展,支持和保护境内环境监测机构做大做强。” /p p   展望未来,朱海涌说,作为朝阳产业,相信随着环境监测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环境监测原有的市场领域将进一步拓展,社会化环境监测行业必将获得规范有序发展。 /p p   正如刘瑞所言,“与去年相比,今年开春我们的业务好多了,一个项目还没做完,下一个项目已经来了。”这难道不是一个好的兆头吗? /p
  • 国家六部门联合开展环境监测大比武,鼓励社会检测机构参加
    p   近日,为全面提高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水平,在广大生态环境监测人员队伍中营造扎实学习专业理论、刻苦钻研技术的良好氛围,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的通知》(环办监测[2019]35号),拟于2019年下半年举办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 /p p   指导思想 /p p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以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统一监测与评估为目标,以全面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为根本,以不断强化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文化素质水平为宗旨,本着科学、务实、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大比武活动,努力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先锋队,厚植家国情怀、民族情怀、为民情怀和事业情怀,以“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推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保、了解监测,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p p   组织机构 /p p   本届大比武活动由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主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具体承办,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协办,由主办单位共同成立大比武活动组委会及办公室,同时组建专家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p p   内容和形式 /p p   本届大比武活动分为生态环境监测综合比武和辐射监测专项比武。综合比武内容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大气、温室气体、声、固体废物、土壤、生态(含生物)等环境要素的监测技术,专项比武内容包括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与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技术。重点考核参赛人员的理论知识、仪器分析、质控技术、评价技术和综合分析能力。 /p p   实施安排 /p p   本次大比武活动分省级赛和全国决赛。省级赛鼓励社会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参加。 /p p   基本条件:凡是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近三年经营管理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一年以上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监测(检测)机构均可参赛 代表监测(检测)机构参赛的人员,应当在本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且近三年无违规、违纪和违法不良记录,并由所在单位出具其证明材料。 /p p   时间安排: /p p   2019年8月底前,完成省级赛和全国决赛代表队组队。 /p p   2019年10月21-23日,全国决赛,在江苏南京举行。 /p p   具体事宜详见下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65b73a50-5955-47b6-ac07-59f612e6f713.jpg" style=" " title=" 图1.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29c25f8a-cda5-4e00-88de-8561b87b140b.jpg" style=" " title=" 图2.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eb4f8b0b-6011-42ac-8564-760071cbacaa.jpg" title=" 图3.webp.jpg"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c294daee-49e4-47fe-97ee-071020ed23c2.jpg" style=" " title=" 图4.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f6caadac-155f-4a87-b5db-f14c7cd44c18.jpg" style=" " title=" 图5.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f4fd2b1c-04c0-4dbb-82b5-ea1ab616e454.jpg" style=" " title=" 图6.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dae51823-551a-48b4-ba6e-6d838afb63af.jpg" style=" " title=" 图7.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2a4a65a7-f86e-4a95-8a81-654d26f57e18.jpg" style=" " title=" 图8.webp.jpg"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61267d7a-0c4e-4ac5-8a34-5e6c4ed2cf40.jpg" title=" 图9.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7f22f0d4-a31f-425f-9244-50f1fff4f311.jpg" style=" " title=" 图10.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f2486aa0-3f5b-4a76-afe8-845b6eb2d08d.jpg" title=" 图11.webp.jpg" alt=" 图11.webp.jpg"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3827cdd6-4434-4932-8304-4ff9ef9604cb.jpg" title=" 图12.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43488a93-988f-4975-8ef0-815f04f74c47.jpg" style=" " title=" 图13.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8f46b57c-a104-4bb0-a826-b3cc2a319035.jpg" style=" " title=" 图14.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b436c1b2-b0fa-4b5c-8d27-b0af26797dd0.jpg" style=" " title=" 图15.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b80bc1bf-f3ee-4638-929e-2e160a6af9d5.jpg" title=" 图16.webp.jpg" alt=" 图16.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4936c42a-d74e-4dc3-997e-5a4dc61c4841.jpg" style=" " title=" 图17.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429e5bea-d98f-4387-9fd1-c463e14c9560.jpg" style=" " title=" 图18.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a6f28ac0-90a5-4931-b530-899c2467794a.jpg" style=" " title=" 图19.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0d0f89e0-11e8-4118-b013-2348083815c5.jpg" style=" " title=" 图20.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c3509d4e-3f20-4eb2-a4e5-c8c26581edbf.jpg" style=" " title=" 图21.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br/ /p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d54eff3b-fbd2-4f8b-bf67-b2566407349b.jpg" style=" " title=" 图22.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56867807-9d29-48b8-a74b-a2034cfb04a7.jpg" style=" " title=" 图23.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42245e81-bc1c-4e0e-9bec-8ba175d84976.jpg" title=" 图24.webp.jpg" alt=" 图24.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5163ba2a-6314-4a2d-8475-b5b3a26d91e0.jpg" style=" " title=" 图25.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fb601fe9-8e21-4109-9d61-7874e493a57d.jpg" style=" " title=" 图26.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24a0c376-3e0e-45d6-9b6e-07b83ad3e36f.jpg" style=" " title=" 图27.webp.jpg"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040352aa-8b48-400e-b85f-d1d772c4d63c.jpg" title=" 图28.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1fc59ccb-a08a-4f4c-979f-79693f944e22.jpg" title=" 图29.webp.jpg"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4b9c3cb4-1190-4614-9f25-f40fef0cd5d0.jpg" style=" " title=" 图30.webp.jpg" / /p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7764b73b-3b19-42cd-9e03-08c2ac3c0364.jpg" style=" " title=" 图31.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f939d4c1-509e-453f-9cc3-7b0751b586f6.jpg" style=" " title=" 图32.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4/uepic/bb157483-b8dc-4d7f-abca-c29cac66d5c4.jpg" title=" 图33.webp.jpg" alt=" 图33.webp.jpg" / /p p br/ /p p   预祝本次大比武活动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参赛选手取得优异成绩! /p
  • 雪迪龙第三方检测首次入选北京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日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派评审专家组,对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雪迪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开展现场评审工作。雪迪龙检测公司总经理解博钧、副总经理黄维等全程参加了此次现场评审。 评审现场 现场审核期间,评审专家就实验室建设情况向雪迪龙检测公司技术负责人王启辉、质量负责人尚艳芬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调查核实,充分肯定了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建设水平。雪迪龙检测公司下设仪器室(2个有机仪器室、2个无机仪器室、1个高温室、1个天平室)、前处理室(1个无机前处理室,1个化分室、2个有机前处理室)、微生物室、辅助用室(标定室、样品室、业务室、土壤风干、制样室)。经过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与努力,雪迪龙检测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正式通过了2017年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包括6个废气项目(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酚类、铬酸雾)以及8个废水项目(pH值、色度、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悬浮物、六价铬)。
  • 环境监测社会化之“路漫漫”:总资产高于10亿的大型监测企业仅占10%
    近年来,一些地区以试点等形式,尝试将部分环境监测项目委托给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引入社会市场力量以缓解环境监测业务的供需矛盾,这是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模式、建设先进环境监测体系的必然要求。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依旧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对环境信息的诉求逐渐提高。与此同时,相关环境决策的民主化进程加快,环境管理透明度增加,政府与公众对环境监测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此带来的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的监测任务日益增加。然而,繁重的监测任务使得政府的环境监测部门超负荷运转,现有的环境监测能力供给难以满足民众和环境管理不断增加的监测需求。近年来,一些地区以试点等形式,尝试将部分环境监测项目委托给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引入社会市场力量以缓解环境监测业务的供需矛盾,这是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模式、建设先进环境监测体系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部分省市开始引入一些有监测能力的社会化监测企业承担监测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长沙市环保局对机动车尾气检测实行了社会化运营改革,委托专业公司作为第三方运营试点公司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 2010年,北京市环保局对申请监测任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能力认定 2011年,山东省环保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工作。虽然一些地区对于环境监测社会化制度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但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弱”在哪?缺乏强有力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针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北京、山西、四川、江苏、云南等地纷纷出台了有关能力认定的管理办法,这有助于提升社会化机构的业务水平。譬如,2009年北京市环保局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针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能力认证过程进行了规范。虽然办法中对各种与能力认定有关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如要求申请单位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国家、北京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之后,才具有申请的资格。然而,由于该办法出台时并没有相关上位法的行政许可规定,因此能力认定本身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企业自愿的行为。截至2012年,北京有70余家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其中仅有20余家机构通过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认定。由于管理办法缺乏约束性,造成了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测规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相关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发展速度缓慢 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将节能环保产业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首位,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用于指导和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从国家到地方,纷纷出台了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多针对能源利用、环境保护等领域。相比较而言,侧重环境监测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略显不足。由于环境监测行业刚刚起步,又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导致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发展进程较缓,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工作能力没有得到有效挖掘。现有多数监测机构的规模偏小,迫切需要培育大型监测企业 目前整个监测行业多以小型企业为主,大型龙头企业偏少。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仪器专业委员会的统计,2013年国内总资产低于1亿元的监测企业数量占总量的比重高达65%,总资产高于10亿元的大型企业仅有7家,占比仅为10%。环境监测信息的质量对于环境管理的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社会化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监测能力并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潜力,这对单一监测机构的规模与能力提出了要求。然而,大多数从事监测业务的小型企业受自身条件的制约,监测质量与过程控制相对较差,技术研发能力相对较弱,其监测能力与监测质量仅能基本保障环境监测要求不高的初级阶段,而不能满足未来我国环境监测任务更多、监测技术更高的要求。未来应如何推进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建立资质认证并加强人员培训,以及专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认证制度 规范社会化监测机构对于加强环境监测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应强化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机构的资质认证效力,考虑到环境监测任务的特殊性,在现有计量认证的基础上,应建立专门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机构认证制度。建议由环保部门或专业的技术部门对相应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认证和审查,对社会化监测机构可承担的监测项目范围、可监测的污染物种类、资质认定有效期、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严格规范准入条件,保障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 同时,强化对监测人员的资质认证。美国环保署(EPA)及各州环保局早期忽视了对监测人员技能的考核,后来逐渐意识到监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和检查人员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对于我国社会化监测而言,环保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考核,所有从事社会化监测的工作人员,必须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加强行政监管,保障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有序运转 通过严格的监管,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在社会化监测机构定期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对机构的监测水平与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加强监管过程的信息公开与信用记录制度。例如,对曾被投诉或举报、有不良记录等的监测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监测结果有误、弄虚作假等被查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促进监测企业自觉守法、规范其监测行为。推进现有监测部门职能转变,充分调动社会化机构的监测能力 在美国,EPA直属的实验室和各区域部门实验室主要负责开发、制定标准分析方法,推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QA/QC)计划等。随着社会化监测服务的发展,我国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应加快职能转变,从具体监测工作的参与者转变为监测标准、方法的制定者与社会化监测服务的监管者。 具体地,我国现有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应从日渐繁重的监测任务压力中解脱出来,在行政许可的基础上,逐步将社会力量可以承担的监测工作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交由社会化监测机构。在美国,EPA甚至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这大大地减轻了环保部门的人员压力,同时也可以使监督性监测更有效率。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的主要职能则转变为主要承担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准入资质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对监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进行评估,从而使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成为在环保部门有效管理下的市场化运作部门。落实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一批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 针对环境监测这一细分领域,应进一步完善财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帮助社会化监测机构成长,进行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培育。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化监测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在贷款、上市融资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提出要通过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等方式强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领域的政策引导和支持。2015年,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扶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这些政策的发布,对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未来发展具有良性引导作用,今后需要进一步将有关政策具体化、落地化。 考虑到环境监测服务对监测技术、监测能力的要求,应重点扶持具有一定实力基础、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并以其为核心,带动产业的整体发展。例如,在现有空气质量监测、烟气在线监测等不同的监测领域中,分别选取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同时,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环境监测服务市场,随着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强化资质认证与行政监管,能力较弱的小型企业将逐步被淘汰,为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加速并购、占据市场提供便利条件。逐步有序开放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现阶段,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马上将所有环境监测工作均进行社会化运作的条件还不具备。需要有序放开环境监测业务领域,稳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开展。目前,应着眼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评监测等适合现在社会力量参与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 而对于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环境监测环节,如环境质量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还应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承担。未来,随着社会化监测制度趋于成熟,可以逐步将一些业务有序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放开,推动我国环境监测体系的不断完善。 来源:环境保护微信文/ 北京大学环境与工程学院副院长 王奇
  • 环境监测社会化之“路漫漫”:总资产高于10亿的大型监测企业仅占10%
    近年来,一些地区以试点等形式,尝试将部分环境监测项目委托给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引入社会市场力量以缓解环境监测业务的供需矛盾,这是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模式、建设先进环境监测体系的必然要求。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依旧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对环境信息的诉求逐渐提高。与此同时,相关环境决策的民主化进程加快,环境管理透明度增加,政府与公众对环境监测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此带来的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的监测任务日益增加。然而,繁重的监测任务使得政府的环境监测部门超负荷运转,现有的环境监测能力供给难以满足民众和环境管理不断增加的监测需求。近年来,一些地区以试点等形式,尝试将部分环境监测项目委托给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引入社会市场力量以缓解环境监测业务的供需矛盾,这是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模式、建设先进环境监测体系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部分省市开始引入一些有监测能力的社会化监测企业承担监测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长沙市环保局对机动车尾气检测实行了社会化运营改革,委托专业公司作为第三方运营试点公司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 2010年,北京市环保局对申请监测任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能力认定 2011年,山东省环保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工作。虽然一些地区对于环境监测社会化制度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但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弱”在哪?  缺乏强有力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针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北京、山西、四川、江苏、云南等地纷纷出台了有关能力认定的管理办法,这有助于提升社会化机构的业务水平。譬如,2009年北京市环保局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针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能力认证过程进行了规范。虽然办法中对各种与能力认定有关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如要求申请单位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国家、北京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之后,才具有申请的资格。然而,由于该办法出台时并没有相关上位法的行政许可规定,因此能力认定本身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企业自愿的行为。截至2012年,北京有70余家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其中仅有20余家机构通过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认定。由于管理办法缺乏约束性,造成了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测规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相关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发展速度缓慢  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将节能环保产业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首位,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用于指导和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从国家到地方,纷纷出台了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多针对能源利用、环境保护等领域。相比较而言,侧重环境监测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略显不足。由于环境监测行业刚刚起步,又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导致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发展进程较缓,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工作能力没有得到有效挖掘。  现有多数监测机构的规模偏小,迫切需要培育大型监测企业  目前整个监测行业多以小型企业为主,大型龙头企业偏少。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仪器专业委员会的统计,2013年国内总资产低于1亿元的监测企业数量占总量的比重高达65%,总资产高于10亿元的大型企业仅有7家,占比仅为10%。  环境监测信息的质量对于环境管理的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社会化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监测能力并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潜力,这对单一监测机构的规模与能力提出了要求。然而,大多数从事监测业务的小型企业受自身条件的制约,监测质量与过程控制相对较差,技术研发能力相对较弱,其监测能力与监测质量仅能基本保障环境监测要求不高的初级阶段,而不能满足未来我国环境监测任务更多、监测技术更高的要求。  未来应如何推进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  建立资质认证并加强人员培训,以及专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认证制度  规范社会化监测机构对于加强环境监测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应强化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机构的资质认证效力,考虑到环境监测任务的特殊性,在现有计量认证的基础上,应建立专门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机构认证制度。建议由环保部门或专业的技术部门对相应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认证和审查,对社会化监测机构可承担的监测项目范围、可监测的污染物种类、资质认定有效期、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严格规范准入条件,保障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  同时,强化对监测人员的资质认证。美国环保署(EPA)及各州环保局早期忽视了对监测人员技能的考核,后来逐渐意识到监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和检查人员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对于我国社会化监测而言,环保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考核,所有从事社会化监测的工作人员,必须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加强行政监管,保障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有序运转  通过严格的监管,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在社会化监测机构定期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对机构的监测水平与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加强监管过程的信息公开与信用记录制度。例如,对曾被投诉或举报、有不良记录等的监测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监测结果有误、弄虚作假等被查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促进监测企业自觉守法、规范其监测行为。  推进现有监测部门职能转变,充分调动社会化机构的监测能力  在美国,EPA直属的实验室和各区域部门实验室主要负责开发、制定标准分析方法,推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QA/QC)计划等。随着社会化监测服务的发展,我国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应加快职能转变,从具体监测工作的参与者转变为监测标准、方法的制定者与社会化监测服务的监管者。  具体地,我国现有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应从日渐繁重的监测任务压力中解脱出来,在行政许可的基础上,逐步将社会力量可以承担的监测工作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交由社会化监测机构。在美国,EPA甚至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这大大地减轻了环保部门的人员压力,同时也可以使监督性监测更有效率。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的主要职能则转变为主要承担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准入资质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对监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进行评估,从而使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成为在环保部门有效管理下的市场化运作部门。  落实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一批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  针对环境监测这一细分领域,应进一步完善财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帮助社会化监测机构成长,进行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培育。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化监测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在贷款、上市融资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提出要通过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等方式强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领域的政策引导和支持。2015年,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扶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这些政策的发布,对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未来发展具有良性引导作用,今后需要进一步将有关政策具体化、落地化。  考虑到环境监测服务对监测技术、监测能力的要求,应重点扶持具有一定实力基础、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并以其为核心,带动产业的整体发展。例如,在现有空气质量监测、烟气在线监测等不同的监测领域中,分别选取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同时,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环境监测服务市场,随着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强化资质认证与行政监管,能力较弱的小型企业将逐步被淘汰,为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加速并购、占据市场提供便利条件。  逐步有序开放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现阶段,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马上将所有环境监测工作均进行社会化运作的条件还不具备。需要有序放开环境监测业务领域,稳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开展。目前,应着眼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评监测等适合现在社会力量参与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 而对于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环境监测环节,如环境质量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还应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承担。未来,随着社会化监测制度趋于成熟,可以逐步将一些业务有序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放开,推动我国环境监测体系的不断完善。  文/ 北京大学环境与工程学院副院长 王奇
  •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环境监测与运营创新论坛在京召开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为了加快我国社会化环境监测发展进程,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部分监测任务,缓解当前环境监测能力与环境管理需求矛盾,满足社会化监测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2017年6月15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环境监测与运营创新论坛在京召开。 /p p & nbsp & nbsp & nbsp 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罗毅等领导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会议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刘启风主持。来自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维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两百余家家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领域的重点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image001_meitu_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9425840a-6ff0-42c6-bd46-adc5064e80ee.jpg" / /p p & nbsp & nbsp & nbsp 会上,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分别致辞,对社会化监测及运营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对社会化监测及运营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image002_meitu_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e9992318-deae-4af8-bf52-c7e0983af86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 br/ /strong & nbsp img title=" image003_meitu_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259f8b97-dad0-4f54-8922-cf88a3430a6f.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 /strong /p p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对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现状与形势进行分析,并指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强调要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专业委员会对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和引导等工作上大有可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image004_meitu_4.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2a720648-2042-4382-aca6-837b5f7a186b.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 /strong /p p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处长赵驰名做了专题报告,指出环境监测诚信缺失问题以及环境诚信监测的重要性,并提出企业必须依靠法律坚守环境监测的诚信底线,并建议专业委员会通过行业自律为环境诚信监测提供支撑。 /p p & nbsp & nbsp & nbsp 会议审议通过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并选举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罗毅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德黔等11人当选副主任委员,马立学当选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黄继业等21人当选常务委员,刘启风副会长为专业委员会授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image005_meitu_5.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914cb2bf-eda2-40c3-a830-8daaca72e00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刘启风副会长为专业委员会授牌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将利用行业的优势,组织会员单位和委员们开展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的有关行业标准制修订、培训、技术交流等工作,以标准化工作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通过行业自律推动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市场的规范,为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有力抓手。 /p p & nbsp & nbsp & nbsp 下午的环境监测与运营创新论坛上,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扬子江处长出席会议并针对2017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重点发表专题报告,介绍了2017年自控监控安装建设任务与污染源自动监控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将进一步落实排污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环保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同时,他强调,未来将进一步夯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法律地位、强化应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希望通过行业协会建立自动监控企业设备生产、销售、运维行业自律制度,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提供有力保障。 /p p & nbsp & nbsp & nbs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主任唐桂刚、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院化学所所长沈正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PPP中心主任逯元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主任高晓晶、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家学者与企业代表做了专题报告,从不同视角为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提出了意见。 /p p & nbsp & nbsp & nbsp 成立大会暨论坛的成功举办为凝聚监测与运营行业共识、以创新引领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高端交流与服务平台,未来将在环保部的指导下,为打造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健康蓬勃发展而不懈努力! /p
  • 周生贤:探索委托社会第三方参与环境监测
    中央宣讲团11月26日在昆明举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会,中央宣讲团成员、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作宣讲报告,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主持报告会。   报告会上,周生贤深入阐释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系统讲解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大部署、创新举措、根本保证,以及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具体要求。他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肩负历史使命的深刻把握、对国内外形势的科学判断、对深化改革的高度自觉,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标志着我们党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他还从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解读,就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除昆明主会场外,云南省各州(市)、县(市、区)共设立145个分会场,总计近3万人聆听了报告会。   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听了报告后说,报告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准确、重点突出,研机析理、解疑释惑,是对全省上下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次权威系统的辅导报告。要以这次报告会为契机,不断把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引向深入,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上来,努力开创全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新局面。   报告会前,周生贤先后来到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与环保系统干部群众和来自社会各界的代表开展面对面的互动交流,了解他们对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理解情况,以及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期盼,并逐一回答了他们提出的问题。   11月26日上午9时,周生贤走进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与正在通过信息系统实时监测昆明市空气质量的工作人员进行交谈。自动化监测室主任冯晖从一线环保工作者的角度提出:&ldquo 现在市民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我们常常感到任务很繁重,压力很大,能否通过改革,让我们可以更加高效地做好环保工作?&rdquo   &ldquo 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系统周密的安排部署,其中就提到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环保部门也要深化改革,理顺工作的体制机制。&rdquo 周生贤举例说,我们可以探索委托社会第三方参与环境监测,充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环保工作的动力和活力,&ldquo 三中全会提出,改革的胆子要大、步子要稳,要把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探索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同样要稳步推进。&rdquo   随后,周生贤来到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与来自云南省和昆明市各级环保部门、环保组织、环保科研机构的干部群众,以及高校大学生环保志愿者们进行了座谈交流。他仔细倾听、认真记录提出的意见建议,并用形象生动的语言、实在具体的事例对大家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解答。   &ldquo 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如何看待环境保护工作?&rdquo 针对昆明市石林县环保局长桂明提出的问题。周生贤说,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ldquo 五位一体&rdquo 的总体布局,足以看出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是我们党创造性地回答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关系问题所取得的最新理论成果,也是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用生态文明的理念来审视环境保护,环境问题究其本质是经济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从宏观战略层面切入,加强顶层设计,必须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再生产全过程入手,制定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探索走出一条环境保护新路。用生态文明理念看环保工作,就是要用生态文明理念来搞好经济建设,坚持保护优先方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要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利用好改善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的倒逼机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综合作用,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传导到经济转型升级上来。实践证明,正确的经济政策就是正确的环境政策,正确的环境政策也是正确的经济政策 脱离环境保护搞经济发展是&ldquo 竭泽而渔&rdquo ,离开经济发展抓环境保护是&ldquo 缘木求鱼&rdquo 。   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秘书长李唯提出,&ldquo 我国将在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方面有哪些举措?&rdquo 周生贤说,《决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并专门用一个部分对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出安排部署。《决定》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这就涉及到环境监管体制的转型与改革,主要是六项任务:一是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二是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三是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四是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五是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决定》作出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突出了一个&ldquo 严&rdquo 字,即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源头严防,就是再不也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老路,必须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过程严管,就是要坚决防止过程失控,制定实施最严格的过程监管制度。比如,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承载力预警制度、环评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等等。后果严惩,就是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直至终身追究责任,让环境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沉痛代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夏峰提出了划定生态红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问题。周生贤说,生态红线包括三方面内容,生态功能保障的基线、环境安全的底线、资源利用的上线。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生态红线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这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决定》指出,要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环保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结合贯彻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积极开展研究论证,尽快形成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的完整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在谈到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个问题时,周生贤说,《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生态补偿制度,这对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生态补偿机制的着眼点,是调整生态保护者与生态受益者、生态破坏者与生态建设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性、积极性。应当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的原则,明确特定的补偿责任主体,在国家层面有必要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扩大补偿范围,推动流域上下游地区、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实现生态补偿规范化、标准化、动态化。   在回应云南民族大学环保志愿者任奇未提出的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的问题时,周生贤说,信息公开是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ldquo 过去我们有些教训,由于某些环境信息没有公开,结果媒体和群众有疑虑,造成了负面影响。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以后你们大学生对环境信息公开有什么疑问,或看到我们信息哪里不公开,可以给我写信。&rdquo 这番话引来大学生们的热烈掌声。   听了周生贤深入浅出的回答,座谈会的气氛越来越热烈。大家你一言我一语,争先恐后地说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ldquo 作为一名基层环保工作者,我和同事都对自己的这份工作感到十分自豪。我们希望能有更多的职业培训,以及与东部发达地区开展交流的机会,加强我们的能力建设。&rdquo 安宁市环境监测站站长马艳琼说出了心底的期盼。   &ldquo 你的建议非常好,我们会很快对此作出安排,让云南的基层环保工作者有更多机会走出去学习交流,也让更多的专家学者来这里对你们进行培训指导。&rdquo 周生贤现场做出的回应,赢得了在座干部群众的强烈共鸣。   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互动交流中,周生贤还就参与座谈的代表提出的今后如何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有效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参与座谈的代表们表示,直接同部长对话开始还有些紧张,通过与周部长推心置腹的座谈交流,进一步加深了对三中全会精神的理解,坚定了对国家发展进步的信心和干好环保工作的决心。下一步,将继续深入学习三中全会《决定》,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努力推动生态环保领域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为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规范检测技术服务行为,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0月10日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规范检测技术服务行为,促进生态环境检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注册成立,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各类生态环境检测社会服务,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检验检测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四条 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采取登记备案管理。在吉林省境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后,应主动向省生态环境厅登记备案,纳入管理名录。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第六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营业执照;(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五)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承诺书。第七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信息变更。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失效的,或被资质认定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退出管理名录。第九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检测范围在吉林省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服务:(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二)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四)污染场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危险废物鉴别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五)政府部门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开展的生态环境检测类服务业务,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和个人委托开展的各类检测服务业务。第三章 管理监督第十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资质核准的参数项目开展业务,建立严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标准规范。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社会生态监测机构及其生态环境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其管理体系运行规范性、档案记录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将检查情况在部门网站上进行通报。第十三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如实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委托协议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通过网络报送检测活动全过程信息,自动获取检测活动的统一编码,并在相关检测报告上予以标注。第十五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合同开展检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满足委托方购买生态环境社会检测服务时对人员、实验室面积、仪器设备及质量监控等方面要求,确保委托方购买的检测数据质量。第十七条 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受委托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生态环境检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委托方存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受委托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管理名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该机构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一)超范围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二)超有效期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三)检测活动违反环境检测管理规定的;(四)检测活动违反环境检测技术规范的;(五)检测机构、检测活动、检测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行业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的;(六)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七)检测机构将接受的委托业务违规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八)其他影响检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行为依法纳入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平台、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投诉举报等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引导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积极、有序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促进我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我厅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处 史青柏  联系电话:(0371)66309150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  联系邮箱:hnhbjcc@163.com  附件:《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2023年6月13日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管,切实规范监测行为,不断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支撑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 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pdf2023年8月10日主办:生态环境监测处 督办:生态环境监测处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3年8月10日印发
  • 北裕仪器亮相2019年辽宁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保护专业继续教育宣贯会议
    北裕仪器亮相2019年辽宁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保护专业继续教育宣贯会议8月9日,为解决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职称晋升难题,由辽宁省环境监测协会主办的2019年辽宁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保护专业继续教育宣贯会议在沈阳市城市国际酒店隆重召开。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和辽宁省环境监测协会的多位领导和专家出席,省内110余位行业精英踊跃参加了此次会议。北裕仪器作为一家在水质检测领域拥有多项专利产品和数年的研究实践经验的高新技术企业,受邀参加了此次会议,并展示了公司最新的产品和技术。在此次会议上,北裕仪器主要展出了公司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产品和便携式抽滤器、柱状采样器这两款深受用户认可的小仪器产品。这些产品引起了参会嘉宾们的强烈兴趣,纷纷前来观看,不断询问公司的工作人员关于仪器的各项功能和特点。工作人员也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充分地与嘉宾们沟通交流,细致的介绍产品。现场气氛十分热烈。在此次会议上,北裕仪器的产品深受参会嘉宾们的好评,作为细分市场知名企业,公司将持续坚持产品的研发投入,不断创新,助力我国的水质检测技术迈向更高的台阶。
  • 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立项《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等三项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要求》、《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数据交换规范》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估。经审查,该项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并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站(http://www. ttbz.org.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2月4 日-2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任何建议和要求,请与协会联系。同时欢迎与该项标准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使用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加入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联系人:程炎娟 15051865168 邮箱:njsjnhbcyxh@163.com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2024年2月4日关于《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等三个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pdf
  • IE expo 2018同期会议--2018年全国社会化环境监测技术与运维交流会今日召开
    p   2018年5月4日,IE expo 2018第十九届中国环博会同期会议“2018年全国社会化环境监测技术与运维交流会”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E4-M27会议室如期召开。大会以“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为主题,邀请了七位专家为大家带来了精彩的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a7e21d80-8dec-43b3-a703-9e88a99a3a8d.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环境监测运维会封面.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b62968ce-2e1c-43a5-ba50-999911c3c9a5.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大会现场.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大会现场 /span /strong /p p   以下为会议报告精彩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135a5bfc-75e4-4d0d-a7d5-ee166328a31d.jpg" title=" 第一个报告.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研究员 张颖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28项国家环境监测标准要点与解读 /p p   张颖老师在报告中为大家解读了今年年初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集中发布的28项环境监测标准中的一些要点。包括《水质 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914-2017)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 《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91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917-2017)等。(具体内容可见: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80108/237627.s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多重惊喜 环保部集中发布28项监测标准 /span /a )。其中,张颖老师对于《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进行了一个重点解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fca57dc8-e3a8-4c89-aba5-b1bf8ecd960c.jpg" title=" 第二个报告.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博士 宋英石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加密监测网在环境监测与管理中的应用 /p p   宋老师主要从环保需求、设计思路、产品应用、典型案例为大家介绍了泛测公司产品及服务方案。宋老师在报告中介绍到,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基于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专注于环境大数据的一家企业。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三大关键技术“专家服务、智慧平台、硬件设备”。宋老师在报告中为大家展示了微型空气质量传感监测仪、城市道路移动监测网等产品及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6a63ba3d-1d2b-43e2-a904-8c3590d738d8.jpg" title=" 第三个报告.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应用主管 车金水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环境空气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解决方案 /p p   车老师的报告分为两大部分内容,一是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解决方案,二是固定污染源VOCs监测方案。2017年年底,国家相关部门曾发布关于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解决方案的相关通知,通知中有一条指出,“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须开展自动监测”,赛默飞就提供相应的自动监测方案。关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也有相关的法规出台,推动着市场的发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03767934-d3f4-46d2-8251-db0a82422deb.jpg" title=" 第四个报告.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总工 王向明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探索与实践 /p p   王老师的报告分为四大方面内容:监管工作背景、法律法规要求、上海监管实践、后续工作设想。其中,王老师重点介绍了上海监管实践。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遵从“全面开放,不设准入门槛、不区分机构属性和所在区域”的原则,监管手段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种。“谁出数,谁负责 谁用数,谁监管”可以很好地概括上海监管模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0a0a0aca-364a-4e55-ac13-68eed0ba4d1c.jpg" title=" 第五个报告.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 全继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环境监测产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研究 /p p   全老师在报告中介绍到,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一方面考验着相关环保产业发展成效,另一方面夜促进了环保产业的壮大。对于环境监测企业未来发展的出路,全老师给出了国产企业应加大研发力度,提升品牌形象 不断创新 提前布局等建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654d021f-f81e-4c01-8cef-b77131903989.jpg" title=" 第六个报告.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博士 邵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技术储备助力中小型检测机构的能力提升 /p p   邵博士在报告中为大家介绍了三方面内容,一是中小型检测机构现状 二是对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进行了一个简介 三是技术储备助力机构发展。据邵博士介绍,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隶属于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距今已发展40年左右,是首都地区唯一的综合性分析科学研究机构。邵老师同时在报告中介绍到,全国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增长率逐年下降,基数越大,增幅越小。检验检测机构应以服务和创新为导向进行技术提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a6cd660a-7fc4-41ea-ae68-3f96b9925b68.jpg" title=" 第七个报告.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教授级总工 洪盛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新特点 /p p   洪老师从“监测由来、质量标准、监测系统、空气现状、未来展望”五个方面为大家作了报告。报告中同时为大家介绍了杭州市的一些监测案例。报告的最后,洪老师总结道,“政府社会重视,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完善,项目逐渐增多 监测系统运维社会化,数据处理第三方 新的人体健康影响相关监测项目引起关注 现有监测参数达到或接近空气质量标准”,可以说,社会化监测运营前程似锦! /p
  • 环境监测总站专家话“十三五”环境监测那些事
    近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总工程师张建辉、业务管理室副主任康晓风、质量管理室副主任楚宝临通过网易在线直播平台与2万多名网友互动,重点谈论我国环境监测的发展历程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并回答了网友提问。  我国环境监测的发展历程  环境监测工作从始至终都作为“耳目、哨兵、尺子”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自始至终都紧紧围绕环境管理的需求提供技术服务。张建辉先谈了我国环境监测的发展历程,环境监测工作与我国环保事业同时起步。  从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我国环保事业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是污染调查阶段,主要是针对“工业三废”造成的污染事故、环境问题进行调查。第二阶段是污染防治阶段,颁布了《环保法》、环境管理八制度。第三阶段是总量控制阶段,基本从九五时期开始。第四阶段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阶段。  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污染调查监测与研究性监测阶段 第二阶段,污染源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并重阶段。在这里分为两个小阶段:污染源监测与以城市为核心的环境质量监测 以流域、区域为重点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 第三阶段,环境质量监测与污染源监督检测阶段。  我国环保系统的环境监测能力现状  1、已经形成国家、省、市、县的四级环境监测网络2800多个环境监测站、6万多人的环境监测队伍   2、已经建成涵盖大气、酸雨、沙尘暴、温室气体、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近岸海域、生态、噪声、辐射、土壤、农村环境等多要素的国家环境监测网络。  3、已经初步建立了人工监测、自动监测和天空地一体化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  4、初步建立了从监测数据采集到监测信息发布的全过程,多环节、多手段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5、从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上,有个数字,中央本级十一五投入5.27亿元,十二五达到16.15亿元。  大气网的建设,“十一五”末,有113个环保重点城市692个监测点,监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到“十二五”末,有338个地级市的1436个监测点位,监测6个项目。“十二五”与“十一五”相比,空气监测发生质的飞跃。  现在的监测数据通过统一的数据采集软件,从监测点实时传输到市级、省级监测站和总站,一点三发,无任何停留和转接。  眼下总站正在建设国家空气质量背景监测站。如东北大兴安岭、西藏纳木错、新疆阿勒泰、广东南岭、海南五指山、福建武夷山、湖北神农架,还在南沙、西沙建立了背景站,这是很了不起的。 还有96个区域空气监测站构成网络,这是个桥梁,使我国空气质量监测形成立体网络。  地表水方面,1988年,108个环境监测站组成国家地表水监测网,监测353个断面和26个湖泊、水库。1992年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调整,确认由135个监测站监测313个国控断面。国家组织了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以及黄河、长江、珠江、松花江十大流域的监测,原来“一城一地”、以城市为中心的监测,转换为“全流域的整体水质评价”。  2002年,国控网再次调整,确定了759个国控断面,由262个监测站承担监测任务,基本是地级城市监测站。提出了省界、国界、支流汇入口、入海口、河流入湖口、背景断面、起始断面等监测概念。  “十二五”之初,国控网的布设进一步扩大,地表水国控断面增为972个。  1999年开始试点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经过“十五”“十一五”的努力,陆续在重点流域、湖库及国界出入境河流上建成了149个自动监测站。到了“十二五”,新建自动监测水站151个,初步形成了覆盖主要水体的水质自动监测网。  “十三五”地表水监测网络也将进行调整:进入“十三五”,配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国控断面增至2767个,其中包含1940个考核断面。新国控断面(点位)包括河流断面2424个,湖库点位343个,共监测1366条河流和139座湖库。  土壤监测方面,“七五”期间,开展了土壤容量调查研究,“十一五”到“十二五”期间,按照国务院批示,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4年发布了土壤污染状况的公报,这是正式对外发布的。  张建辉谈我国环境监测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  环境管理新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环境监测重心以环境质量监测为主,为环境质量考核提供技术支持。  体制改革新要求: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垂直管理。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行的以块为主的环保体制存在4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 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 三是难以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 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垂直改革的目的,从监测角度讲就是保证环境监测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环境监测数据不受干扰。  机制改革新要求: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核心问题是解决了“谁考核谁监测”问题,划清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  监测发展新要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6个配套方案之一,《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明确提出: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因此,环境监测的发展要实现由传统的环境监测向生态环境监测的转变,生态环境监测涵盖全要素和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就必须构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张建辉谈“十三五”环境监测网络发展  2016年8月23日,习总书记在青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时指出: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要把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项基础工作做好。  1、监测对象向全要素、多介质拓展   2、监测目标向风险预警拓展   3、监测手段向天空地一体化拓展   4、业务重心向支持考核与预警拓展   5、网络运行向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拓展   6、网络质控向全要素全程序拓展。  张建辉谈环境监测的长项与短板  1、尺有所长,寸有所短,从辩证法来看,长与短是相对的。从环境监测的视角来看,是与时代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管理需求、科学技术进步密不可分的,不是孤立存在的。  2、从环境监测已奠立的基础和取得的成就,与生态文明改革总体要求来看,环境监测工作必须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  3、从环境监测技术角度讲,就是陈吉宁部长提出的建立和完善能满足生态文明改革需求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4、广义的监测技术体系,我的理解包括环境标准体系监测技术路线体系、技术方法体系、监测仪器装备体系、监测技术管理体系和技术队伍体系。 张建辉举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案例,从83标准、88标准、99标准到2002标准,标准是递进的,与之配套的技术路线、、标准、方法、评价法等都要修订、完善。还有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也是如此。  提问环节  问题一  12月21日之前长达5天的漫长时间里,北京等周边多个省市被重霾笼罩,23个城市更是发布了红色预警。红色预警的发布基于预报,事实证明此次预报很准确及时。以我们目前的监测水平,能使空气质量预报的精确度达到什么程度?  张建辉答:依我们现在的监测和预警预报水平,和实践经验来看,对于重污染过程的预报准确率接近100%,污染严重程度的预报准确率达到80%。任何事情都没有绝对的,预报不可能达到100%准确。选用的模型、参数、技术条件都会影响预报精度。要从模型本身和数据积累等方便不断修正。以前的模型、技术等等大部分是美国的,到我们这里有的地方会水土不服。我们现在用的模型是中国自己研发的,已经修改了好几次。大概10年前,央视说我国气象预报准确率54%,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我们污染严重程度的预报准确率达到80%已经很了不起。  康晓风补充:这次预报有两个亮点,起止时间预报比较准确,比较细微的,就是精确预报,一个小时内微妙的变化都预报出来了。  张建辉补充:每次预警预报都在微信公众号上都会发布。每次都有详细的研判、专家解读内容。昨天下午17:20,总站预警预报就发布了12月29日至1月5日的重污染天气。早上天气不错,下午能见度比较差了。  问题二  请您谈谈我国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位置选择有何讲究?应该设立几个监测站更好?有些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站设立在风景优美的景区,这对城市整体的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是不是有失偏颇?  张建辉答:城市空气监测点位的布置是有规范的,有一系列技术要求、行标。根据城市建成区面积、人口密度进行网格,对站点高度、周围污染源也有要求,高度要在3-4层楼房的楼顶,周围不能有污染源,不能有建筑物,有严格技术要求。建在风景区的话,可能有误解,布点要有清洁对照点,比如北京的对照点在十三陵,清洁对照点是不参与评价的,要设在某某公园,这也存在误区,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还要实地勘察。周围树草多了也不行,对监测结果有影响。点位要有代表性。  问题三  环境监测事权上收的目的之一是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上收后的管理方式是引入第三方服务,未来对第三方机构的监测有哪些监管措施?  张建辉答:事权上收后有一系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事权、第三方监测机构干什么,包括怎么监管第三方监测机构,我国从管理的制度、措施上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办法。  问题四  据我们观察,空气监测数据是实时发布的,公众能否查询历史监测数据?比如要查询两天前的空气监测数据,是否有渠道?总站正在改版的监测数据发布系统是否包含这方面的服务?  张建辉答:现在已经有非常畅通的渠道来提供历史数据,就拿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信息来说,总站发布的是最权威的实时数据,公众看到的是实时数据,之后还要经过技术的审核,有明确规范要求,技术审核后的数据也是向社会公开的。查看数据的主渠道就是总站的官网,也可以上环保部官网,总站即将推出新的空气质量发布APP,公众可以通过这个APP进行查询。总站的微信公众号也可以实时查询。  问题五  请您谈谈我国目前的土壤监测情况,土壤环境监测网的建设进展到什么程度?  张建辉答:十三五的规划是建设完成国家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例行监测,与水气一样,贯彻落实土十条。建成土壤监测网络有4万个点位,已经完成了每个点位的确切布设。整个环境监测技术角度来看,点位布设是六大技术之一。这个技术就是以抽样为基础,任何一个监测点位,首先要解决代表性问题,就要有空间、尺度的问题。监测是建立在抽样的基础上的,我们土壤调查采用网格法,根据耕地、林草地、荒漠等,网格范围各不一样。污染区域的精密度更高。现在正启动土壤污染详查,2017年第一季度就会全面展开,根据不同监测对象的特点和关注的调查目的,来设置不同网格。
  • 热烈祝贺中科光电总经理万学平当选为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
    近年来,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引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成为环境监测服务的新模式。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引导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行业自律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管理水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开展成立“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  2017年6月15日,第一届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环境监测与运营创新论坛在北京召开。会议现场  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罗毅等领导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会议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刘启风主持。来自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及下属子公司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电”)等200余家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领域的重点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从200多家单位企业中选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1名,常务委员21名,中科光电总经理万学平当选常务委员,刘启风副会长为专业委员会授牌。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将利用行业的优势,组织会员单位和委员们开展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的有关行业标准制修订、培训、技术交流等工作,以标准化工作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通过行业自律推动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市场的规范,为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有力抓手。  会上,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分别致辞,对社会化监测及运营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为社会化监测及运营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致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致辞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对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现状与形势进行分析,并指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强调要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专业委员会对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和引导等工作上大有可为。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讲话   成立大会暨论坛的成功举办为凝聚监测与运营行业共识、以创新引领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高端交流与服务平台。中科光电有幸从200多家企业中脱颖而出,成为专业委员会的一员,离不开公司一贯坚持“让客户信赖,受社会尊敬”的企业愿景。未来,中科光电将在环保部的指导下,努力成为社会化环境监测的标杆,为打造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健康化发展而不懈努力!
  • 热烈祝贺中科光电总经理万学平当选为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
    近年来,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引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成为环境监测服务的新模式。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引导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行业自律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管理水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开展成立“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第一届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环境监测与运营创新论坛在北京召开。会议现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罗毅等领导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会议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刘启风主持。来自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两百余家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领域的重点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从200多家单位企业中选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1名,常务委员21名,无锡中科光电总经理万学平当选常务委员,刘启风副会长为专业委员会授牌。授牌仪式会上,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分别致辞,对社会化监测及运营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为社会化监测及运营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致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致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对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现状与形势进行分析,并指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强调要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专业委员会对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和引导等工作上大有可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讲话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处长赵驰名做了专题报告,指出环境监测诚信缺失问题以及环境诚信监测的重要性,并提出企业必须依靠法律坚守环境监测的诚信底线,并建议专业委员会通过行业自律为环境诚信监测提供支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将利用行业的优势,组织会员单位和委员们开展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的有关行业标准制修订、培训、技术交流等工作,以标准化工作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通过行业自律推动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市场的规范,为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有力抓手。 下午的环境监测与运营创新论坛上,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扬子江处长出席会议并针对2017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重点发表专题报告,介绍了2017年自控监控安装建设任务与污染源自动监控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将进一步落实排污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环保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同时,他强调,未来将进一步夯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法律地位、强化应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希望通过行业协会建立自动监控企业设备生产、销售、运维行业自律制度,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主任唐桂刚、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院化学所所长沈正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PPP中心主任逯元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主任高晓晶、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家学者与企业代表做了专题报告,从不同视角为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提出了意见。 成立大会暨论坛的成功举办为凝聚监测与运营行业共识、以创新引领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高端交流与服务平台。无锡中科光电有幸从200多家企业中脱颖而出,成为专业委员会的一员,离不开公司一贯坚持“让客户信赖,受社会尊敬”的企业愿景。未来,中科光电将在环保部的指导下,努力成为社会化环境监测的标杆,为打造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健康蓬勃发展而不懈努力!
  • 罚款10万!连云港一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近日,连云港市某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因未按规范开展检测,造成检测数据失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出罚单,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经查,该公司出具的某份检测报告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样品采样记录单和样品交接单在同一时间均为同一人签字;二是样品分析原始记录中,某项目样品数量超出该实验室设备使用承载能力。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制约了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需按照监测规范要求开展检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本案中,该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未能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篡改、伪造监测信息,检测机构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强化对环境检测行业的监督和引导,将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虚假、违规检验行为,确保监测行为符合规范,严守数据质量“生命线”。
  • 环境监测总站中标新POPs环境监测方法项目
    2013年6月25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针对部分新POPs环境监测方法研究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大气中PBDEs的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分析方法、PBB153的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分析方法和十氯酮的高分辨气相色谱-三重四极质谱分析方法。   依托承担中国履约成效评估环境空气POPs监测项目经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分析室积极应对,撰写完成了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等投标相关材料,并按时向对外合作中心提交了投标文件。8月2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接到对外合作中心中标通知。   此次履约新POPs环境监测方法研究项目中标,体现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自转型以来,在提高有机污染物方法研究和监测能力上取得的进步与得到的认可。下一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按任务要求认真开展方法研究,提交优秀的研究成果,服务于我国履约POPs监测工作。
  • 环保部监测司长解读《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p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 /p p   那么,《意见》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如何才能有效防范地方和部门的不当干预?如何解决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问题?带着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 /p p   记者:《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p p   刘志全: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存在人为干预导致数据失真的突出问题:例如,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如指使相关人员通过干扰采样设施等手段窜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现象,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p p   再如,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有些企业为了逃避监管,蓄意干扰监测现场采样,窜改、伪造监测数据。 /p p   再如,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一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受利益驱动,或屈从于委托单位的无理要求,编造数据、出假报告以赚取利润 或者为了抢占市场低价竞争,为了降低成本不按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监测质量堪忧。 /p p   此外,客观局限的原因也会导致数据不准,从而引发公众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质疑。 /p p   记者:如何有效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p p   刘志全:为破除不当行政干预,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 /p p   一是构建责任体系 /p p   首次明确提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p p   二是建立约谈机制 /p p   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公开约谈市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 /p p   三是强化防范和惩治 /p p   要求环保部会同中组部、监察部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 /p p   四是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 /p p   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干预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p p   记者:如何解决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问题? /p p   刘志全: /p p   强化主体责任 /p p   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原始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p p   落实管理制度 /p p   《意见》明确要求,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有证、可溯源。 /p p   加大检查力度 /p p   《意见》明确了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职能,要求两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p p   严格处罚 /p p   查实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有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质检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撤销有关资质认定证书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展改革、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p
  • 《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印发
    p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p p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推进河北高质量发展,有效解决影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及省“两会”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河北。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制约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的突出问题。 /p p   ——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法规规章制度,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坚持依规管理,依法打击。 /p p   ——坚持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立足系统治理,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防范环境风险,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p p   ——坚持严格监管。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追责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p p   ——坚持数据共享。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新时代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各类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有效支撑。 /p p   (三)主要目标 /p p   2018年,完善大气、水环境监测网,初步建成覆盖省市县乡和企业的五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秸秆禁烧红外线监测点全覆盖,入境河流、出境河流、重点湖库、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全覆盖,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危废管理实现全流程监管 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大气监控指挥系统投入使用 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p p   2019年,全面建成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固定污染源VOCs和土壤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平稳运行,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污染源信息纳入管理指挥系统,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纳入大数据平台。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p p   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备,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充分发挥作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权威高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建成,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p p   二、主要任务 /p p   (一)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p p   1.明确领导责任。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负领导责任。建立对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提醒、预警整改机制,对不能保障环境监测体系正常运行、影响监测质量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发布预警通知,督促当地政府从速整改。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和质量、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省环境保护厅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市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将处理结果报告省委、省政府。 /p p   对地方党委、政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区域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较为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将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有关内容纳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在国家或省级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对发生或出现弄虚作假、干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量化问责。 /p p   2.明确监管责任。各级环保、质监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3.强化防范和惩治。依据《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环境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政职责,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p p   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进行记录,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保证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档、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p p   5.理顺全省环境监测体制和机制。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全省统一布点、统一监测、统一标准、统一考核。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省环境监测中心、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按照统一要求,加强对市县大气、水、土壤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公布结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以及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接受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形成监测合力。 /p p   6.执行全国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建设覆盖全省的大气、水(含海洋)、土壤、辐射、生态的省级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排放监控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和实施的统一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问题。 /p p   7.依法统一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清单,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出口、内容、频次和媒介,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结果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p p   8.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保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检验报告或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环保部门对企业行政处罚的信息、重点排污企业名录等信息资源实现共享。 /p p   (三)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p p   9.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严格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p p   10.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实行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实现全省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p p   (四)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p p   11.建立责任追溯制度。遵循“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原则,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p p   12.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流转、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p p   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者要履行其对质量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环境监测全过程。严格执行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审核制度,作为监测全程留痕和监测数据终身负责的依据。 /p p   13.强化社会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省质监局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监测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联合制定《河北省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进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 /p p   (五)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p p   14.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保、质监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其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p p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15.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对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16.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围绕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监测领域,自2018年起,连续3年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监测设施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p p   17.推进联合惩戒。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18.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全省“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p p   (六)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 /p p   19.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监控指挥,省市县乡监管执法四级联动。各市统一建设涵盖自然生态环境各要素信息、环境管理需求,并涵盖环保、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矿山、海洋、卫生、城市管理、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及质量保证等有关信息的大数据监控指挥平台,发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动员全社会参与并监督。 /p p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和质量监管能力 /p p   20.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加强省市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全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监测资质、监测用车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测队伍专业化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要具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全过程质控的能力 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要具备大气、水、土壤、辐射、噪声等全要素、全指标监测能力,适应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要具备各类污染源监测能力,有效发挥对企业的监测监管职责,为环境保护税的复核提供技术支持 按照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的要求,着力建设覆盖全要素、全方位、智能化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和生态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体系。 /p p   21.保障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准确界定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和相应处罚措施,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研究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标准化建设,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p p   22.加强对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做好行政区域内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站房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信、出入站房管理等基础保障工作,清退未经省环境保护厅允许而擅自安排的驻守人员,拆除各类私自安装的门锁栅栏、断电闸盒和喷淋喷雾设施等,保证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稳定、不间断运行。 /p p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一旦发现人为干扰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正常稳定运行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p p   23.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省环境监测中心现有资源建设省级环境监测质控中心,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承担区域环境质量控制任务要求。 /p p   24.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量子激光雷达、在线监测远程质控系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高全省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p p   三、保障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建立党委政府主导、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地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贯彻落实,在3个月之内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每年12月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落实情况。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确保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p p   (二)完善财政保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环境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全面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我省环境监测整体水平。 /p p   (三)加强督导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把各地各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要把提高环境监测质量防范干预作为驻点监察的日常内容,严格监督监察。省纪委监委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事项。 /p
  •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p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p p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p p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p p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p p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p p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p p   二、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p p   (四)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环境保护部约谈的市(地、州、盟),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省级党委和政府。 /p p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 /p p   (六)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p p   三、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p p   (七)依法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加快完善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健全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覆盖我国陆地、海洋、岛礁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p p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p p   (八)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p p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p p   (九)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p p   (十)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p p   五、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p p   (十一)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p p   (十二)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p p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p p   (十三)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p p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十四)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十五)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p p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p p   (十七)完善法规制度。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 /p p   (十八)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提升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等地区,委托有条件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p p   (十九)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p p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环境保护部要把各地落实本意见情况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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