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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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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不一YOUNG】环境监测报告

    [font=FangSong_GB2312][size=18px]环境监测报告是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对各环境要素状况进行判断和评价,包括表、图、文字的表征和结果的表述。环境监测报告是对环境监测数据分析的综合表达,是行政决策与环境管理的依据,是信息发布的重要技术支撑。[/size][/font][font=FangSong_GB2312][size=18px] 报告编写应遵循如下原则:(1)准确性原则。各类监测报告要提供准确的环境质量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准确可靠、数据详实和观点明确。(2)及时性原则。环境监测通过各类监测报告为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服务,应建立和实行切实的报告制度,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保证报告的时效性。(3)科学性原则。编制监测报告不是简单的数据资料汇总,而是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阐释监测结果及环境质量变化规律、方法和手段,阐释监测结果及环境质量变化规律,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4)可比性原则。监测报告的表述应统一、规范,内容和格式应遵守统一的技术规定,评价标准、指标范围和精度应相对统一稳定,结论应具有时间的连续性,成果的表达形式应具有时间空间的可比性。(5)社会性原则。监测报告尤其是监测结果的表述,要便于读者理解,容易被社会各界接受和利用,使其在各个领域广泛地发挥作用。[/size][/font][font=FangSong_GB2312][size=18px] 环境监测报告按编制单位责任范围,分为县级、地市级、省级和全国4个等级的环境监测报告。按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近岸海域、噪声、生态、辐射和土壤等环境质量专项环境监测报告,以及综合性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期,分为环境监测快报、环境监测月报、环境监测季报、环境质量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等。[/size][/font]

  • 【资料】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完善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实现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提高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三条 环境监测报告分为数据型和文字型两种;数据型报告是指根据监测原始数据编制的各种报表、软盘等;文字型报告是指依据各种监测数据及综合计算结果进行文字表述为主的报告。   第四条 环境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期分为环境监测快报、 简报、月报、季报、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五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审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出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报告。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各流域(区域)近岸海域等专业监测网(以下简称“专业网”)组长单位负责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和上报本网络各类环境监测报告。   第六条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各省、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应至少两次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汇报本辖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每次汇报的重点内容分别由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年至少两次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汇报全国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   第八条 本报告制度规定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写内容、数据处理与评价方法等,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报告编写技术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 环境监测快报   第九条 环境监测快报是指采用文字型一事一报的方式,报告重大污染事故、突发性污染事故和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应急监测情况,以及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第十条 环境监测快报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写并报出,报送范围是:主送上级环境保护局、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直接以传送计算机文本方式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省、市环境保护局。   污染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应报出第一期环境监测快报,并应在污染事故影响期间内连续编制各期快报,编报周期由当地环境保护局根据污染事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或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的环境敏感地区,在污染事故易发期间,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在定期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负责编制文字型环境监测快报,并在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五日内将本次监测快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同时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接到地方监测快报五日内,将有关内容编制成《环境监测快报》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三章 环境监测季报、月报   第十二条 环境质量监测网基层站、“专业网”基层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数据型环境监测季报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以及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网站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辖区环境监测数据型季报,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二十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和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站)数据型报告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三条 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三十七个重点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监测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数据型环境监测季报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于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编制完成上一季度全国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文字型季报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十四条 各流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于每年的二月底、五月底和九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的数据型监测季报报到组长或副组长单位。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五月底、十月底前将当年枯水期、丰水期的数据型监测季报报到组长或副组长单位。   其它专业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的数据型季报的报送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流域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编制本流域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季报或期报,并于三月底、六月底、十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监测期报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编制近岸海域文字型环境监测期报,并于七月底、十二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丰水期监测期报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其他专业环境监测网的季报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已开展大气自动监测的城市环境保护局应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数据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月报,并于次月五日前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汇总、编制各有关城市环境监测站上报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月报,于每月十五日前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四章 环境质量年报、报告书   第十七条 环境质量年报属数据型报告,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成员单位应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开始实行微机有线联网;同时以微机网络有线传输方式,逐级上报环境质量年报。   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上年度的环境质量年报报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专业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本单位年报报到网络组长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专业网组长单位,应于每年二月二十日之前将本地区、本“专业网”年报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八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属文字型报告。《环境质量报告书》按内容和管理的需要,分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和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两种。为了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按其形式分为公众版、简本和详本三种。   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起始年为一九九一年,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只编详本,在其编写年度不再编写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三月底和六月底前,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完成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和详本的编制,并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五月底完成环境质量报告书公众版。   各环境监测专业网组长单位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流域(区域)、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并报到网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分别于每年三月底、五月底、六月底之前编写完成上年度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简本、公众版和详本,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应于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年的八月底前,将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亦应于八月底前将全国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五章 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核实、认可各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状况数据,并将核实后的排污申报数据报到当地环境保护局。   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监督监测季报是及时反映当地环境监测站在实施污染物总量核实、抽检、治理设施验收与运行效果检查等各类污染源监督监测基本情况的文字型报告。

  • 【原创大赛】环境监测/检测报告的编制

    【原创大赛】环境监测/检测报告的编制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是监测/检测数据这一特殊产品的物质载体,作为监测/检测机构的产品,产品质量的好坏,事关监测/检测机构形象。目前环境监测/检测报告需要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版)、2016年8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要求和行业特点尽快做好转版工作,下面这个讲义便是为使我们的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更加规范、完整、准确,以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而编写的。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7/201607042259_599163_1634717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7/201607042259_599164_1634717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7/201607042302_599165_1634717_3.jpg

  • 【原创大赛】浅谈环境监测报告审核关键点

    [b]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对有关投诉举报案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作假行为。目前已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因涉及数据造假,相关责任人被拉黑,作为授权签字人在审核环境监测报告的时候,应该注意到以下几个关键点:1、检查是否存在如下非常严重问题 1.1同一采样员、同一台采样仪器不能同时出现在两个不同的地点/或时间间隔不可能实现的1.2废气和噪声项目,同一台采样设备(如 3012/880F/AW6228等)采样小条时间不能存在冲突(噪声、废气同一台仪器的采样条时间出现重复或交叉的); 1.3检查是否存在时间逻辑性问题的;1.4气或水、土有机谱图上的数值必须与原始记录、报告一致。1.5检查是否存在报告上的数据跟原始记录不一致的情况(数据录入错误、审核人审核不细致/数据不合理,审核人数据修正后不跟实验室沟通导致不一致的)2检查是否存在如下比较严重问题 2.1检查是否存在“严重的样品时效性问题”,如: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实验时间与采样/送样时间相差较多的; 2.2检查报告及原始记录上使用了没有资质的方法,即资质超范围盖 CMA章的;2.3检查原始记录必须是否为本人签字(不能代签);[/b]2.4检查现场采样时间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从现场操作上不可能实现的(方案不合理,很多点位都整时整点采样,采样人员不足不可能实现,也按照方案写采样时间的);[b]2.5报告和原始记录中使用的方法必须一致,方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版本,检查 是否存在方法不一致、作废的方法标准等; 2.6气袋或注射器采集的项目要按照规范采集 3-4个样品;[/b]

  • 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系商业秘密?

    疑因垃圾焚烧致病,江苏一公民提环境诉讼因缺乏证据陷入困局  企业环境监测报告是商业秘密?  本报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徐宵桐  谢勇已经是第二次向环保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了,这也是他一个月内第二次收到内容相同的答复。  今年4月15日,江苏海安人谢勇收到从环保部寄来的快递信件。这是对其二度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文件,文件的内容与第一次并无不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据此,环保部将征求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公司意见后再予以答复。

  • 某环境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查处

    [align=center]案情回顾[/align]  2021年12月份,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省生态环境厅“秋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中交办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江苏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4月29日出具的两份环境检测报告中存在着:一式多份原始记录中同一采样设备在同一采样时间(2021年4月28日9时10分、12时10分、15时10分)对不同排气筒(5#、6#)开展了采样检测,出具了不同的检测结果。经进一步调查询问,系公司采样人员高某某为节省采样时间,手工填写修改了采样时间;二是工况测量报表和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不一致,对比该公司提供的工况测量报表及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不完全对应。[align=center]  查处情况[/align]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25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对该公司拟处罚金额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处罚金额1.8万元,对采样人员高某某处罚金额1万元。[align=center]  启示意义[/align]  1、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企业及监测单位应当保证其真实性与准确性。当前,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环境监测机构需要按照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本案中,监测机构未能对出具检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伪造、编造了采样时间等信息,相关责任人员也负有直接责任。  2、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强对监测行业的规范和引导,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虚假、违规检验行为,确保监测活动符合规范,严守数据质量“生命线”。[align=center]  以案普法[/align]  1.《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2.《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 求教环境监测报告审核要掌握啥哪些知识?

    [color=#444444]想咨询下: [/color][color=#444444]1、环境监测类的报告审核需要掌握那些知识呢?有没相关的书籍或资料推荐? [/color][color=#444444]2、报告审核人员是否要会仪器设备的操作:如[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液相色谱,[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等仪器详细操作吗? [/color][color=#444444]3、关于标准方面,报告审核时采样规范,分析方法标准,排放标准,是否都要详细掌握? [/color][color=#444444]4、关于报告审核,有没啥经验或建议传授几招呢? 详细说说呗~~~~[/color][color=#444444][/color]

  • 关于环境监测和环境检测的关系

    我们是一家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之前有遇到过一些客户,说要我们出具监测报告,原因是客户企业所在地的环保局要求企业备案时,要出具监测报告,不接受检测报告。在今年3月底,我给生态环境部的部长信箱写了一份关于当前环境检测市场化之后的现状,并提出了该问题,环境监测与环境检测到底是什么关系,有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在备案时必须要出具什么样的报告才算合理。5月28日下班路上,我接到了生态环境部的电话(因为留的是手机号),对方亮明身份后,明确答复了以下信息:1.多年以前市面上是没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环境检测活动的,所以之前企业收到的报告基本为环境监测部门如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环保局也就顺理成章的认定这种报告;2.目前对于监测报告和检测报告暂无明确文件加以区分,但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按照其所在行业的规范要求出具报告;3.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从未发出过任何行政性指令要求企业必须出具监测报告进行备案,部分地方环保局要求企业必须出具监测报告进行备案的做法是不合理的;4.后续国家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时,会将第三方机构的相关规定纳入其中,监测报告这种带有鲜明行政色彩的名称将不会再出现。总体来说,就是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报告是检测报告,是只对样品负责的。而监测除了针对样品外,也会对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预性质。所以,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还是安心的出具检测报告吧,不要被一些地方环保局和客户给带偏了。

  • 环境检测报告引用问题

    我们是一家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去年环评公司委托我们做了一次环评检测报告(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现在因为另一个项目需要,环评公司想要引用去年委托我们做的报告中数据,并让我们出具CMA检测报告(不重新采样检测,用去年的数据)。报告能引用吗?

  • 环境检测报告审核的问题

    各位前辈,我刚刚接触环境检测报告的审核,我以前是实验室做过检测,现场采样也做过一点,现在对检测报告的审核不是特别懂麻烦大家给点意见和技巧。一般审核的重点内容是什么或者哪些地方经常出错的地方,还有数据的合理性有哪些案例经验都可以指点一下,谢谢。

  • 9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

    [font=SimSun, sans-serif][size=12px][back=#f6f6f6][b]省生态环境厅: 9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b][/back][/size][/font][font=SimSun, sans-serif][size=12px][back=#f6f6f6]来源:山西经济网 作者:张剑雯 发布时间:2020/1/21 9:19:03[/back][/size][/font]本报太原1月20日讯(记者 张剑雯)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2019年山西省社会环境监测单位监测质量检查结果的通报》,决定对9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通报》指出,一些社会环境监测单位依法监测意识不高、诚信立身观念不强、监测技术偏低、监测数据不准、社会形象亟待改善。其中,山西华澈天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天鑫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丽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山西怡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明显违规。省生态环境厅决定,上述9家单位要将2019年出具的存在问题的环境监测报告迅速召回,必要时重新进行监测,重新出具监测报告;9家单位2020年不得承担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仲裁性监测等工作;9家单位要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全面检视从接受监测任务到出具监测报告的各个环节中的问题,确保今后真正做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2020年4月5日前,9家单位要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整改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届时将对9家单位的整改工作逐一进行核查。

  • 老兵师傅,以前发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报告模版是不是假的?

    您在2007年8月发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检测报告模版(图),为什么报告中的总站总工办的联系电话是空号?我发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粘贴的国家标准已经过期,所以给他们打个电话??。总站官网上没有联系电话。[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4/202004031108481083_5128_3167735_3.png[/img][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4/202004031108481727_9546_3167735_3.png[/img][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4/202004031108482232_7794_3167735_3.png[/img][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4/202004031108482359_1275_3167735_3.png[/img][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4/202004031108485145_6044_3167735_3.png[/img]

  • 【我们不一YOUNG】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很多是环评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类的综合报告,篇幅大,涉及领域广,检测类别比较全,监测数据比较多,但多数不盖CNAS认可标识章,这样的报告现场评审时多数不愿涉及,可是这样的报告在环境监测实验室占很大部分,不评定合适吗?如何检查或评定?另外对上级的监测数据报表也不加盖CNAS 认可标识章,这种情况是否评审?

    [font=宋体][font=宋体]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很多是环评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类的综合报告,篇幅大,涉及领域广,检测类别比较全,监测数据比较多,但多数不盖[/font][font=宋体]CNAS认可标识章,这样的报告现场评审时多数不愿涉及,可是这样的报告在环境监测实验室占很大部分,不评定合适吗?如何检查或评定?另外对上级的监测数据报表也不加盖CNAS 认可标识章,这种情况是否评审?[/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答[/font][font=宋体]:回答问题前需先明确是不是未加盖CNAS认可标识的报告在现场就不需要核查?若实验室没有一份加盖[font=宋体]CNAS[/font]认可标识的报告,是否就不需要对CL015.10予以确认?答案必然是否定的。结果报告是否满足CL01的要求与是否按R01要求使用认可标识是两个问题,即便不使用[font=宋体]CNAS[/font]标识,但只要是在认可范围内的结果的报告也应满足[/font][/font][font=宋体]CNAS的相关要求。明确这一问题后再来回答所提问题:环评验收或报送上级的监测数据报告或报表涉及的检测能力是否属于申请/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不属于则不予评审,否则必须[font=宋体]评审[/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对于环境监测站是否加盖[/font][font=宋体]CNAS认可标识的建议如下:[/font][/font][font=宋体]①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报告加盖认可章是合适的,因为通过认[/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可的仅仅是检测[/font][font=宋体](项目/参数)能力,未涉及评价。②)验收报告、质量报告书除自行监测的数据外,还涉及大量文字描述、专业判断、引用其它数据、被测单位提供的数据等,内容一般会超出检测的范围不应加盖认可标识章。③对报送上级的监测数据报表其实加盖认可章与否均可,因上级主管部门是了解监测站的资质及运行情况的。[/font][/font]

  • 【有奖讨论】环境监测取样应规范?

    一环保部门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环保行政处罚提起了行政诉讼,这对现场执法人员触动很大。随着环境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权利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不断提高,不服环保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将会越来越多。   而在这起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主要对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监测报告提出了异议:一是监测报告原告不知道。二是原告以不在现场为理由,拒绝承认环境管理人员现场即时采样的合法性。 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第16号公告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环境监测人员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被监测单位应协助环境监测人员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

  • 环境监测站质量手册所用术语

    环境监测系统都是统一使用“监测”这一术语,原有的老版质量手册也是使用监测这一词,如监测结果,监测报告等。请问新版手册是否需要改为检测?

  • 请问怎么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测报告5天之内出具?

    我单位的上级机关发了一个红头文件,里面是这样描述的“废水样品具体参照HJ493-2009《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样品保存期内尽快完成监测分析工作,并在完成监测分析工作后5日内完成环境监测报告编制并通知环境监察机构”,可是我查了一下HJ493-2009国标,发现pH保存时间为12小时,总磷用硫酸酸化保存时间为24小时,氨氮用硫酸酸化保存时间为24小时,可是实际上我们的化验人员,一是根本不可能在24小时之内就做完pH、总磷、氨氮化验,客户送来样品都是下班前也就是傍晚4、5点钟,碰上星期五送来,隔上一个双休日,根本不可能在24小时内完成;二是化验人员做完化验,根本不会马上抄写原始记录。他们喜欢累积原始记录,一起抄写,且原始记录的上交拖啊拖啊,一直到,一、二星期后再交给我。我想请教各位高人,这种情况下,怎么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怎么保证监测报告能在5天之内出具?

  • 环境监测档案保管期限有了明确规定

    长期以来大家认为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时间是:监测数据类为长期,管理类档案则不少于一个评审周期(6年),但根据最近发布的[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001/W020200117372908123329.pdf]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HJ 8.2-2020)[/url]却不是这样,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监测报告及数据、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规划(计划)、总结、监测点位基础信息及点位优化调整、论证、发布等管理材料、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文件材料等则要求永久保存;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材料、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复评审、扩项评审材料(实验室资质认定及计量认证评审计划、申请材料、评审报告及相关记录表、证书和证书附表)、质量保证的要求、计划和考核情况等的保存时间为30年;最短的如供应商调查表、供应商信息及评价表、受控文件清单、文件变更、发放、回收记录也需要保存10年。

  • 检测报告时间逻辑不合理,罚!

    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只有数据真实、可靠,才能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精细化管理提供科学支撑。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日前,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以下简称“江海分局”)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与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联动,成功查处一起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b]案情回顾[/b]2021年12月,江门、珠海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联合对江海区内某环境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江门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检测公司”)出具的两份噪声检测报告中存在时间逻辑不合理、原始记录资料前后矛盾等疑点问题。掌握该线索后,市生态环境局及江海分局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迅速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专家团队针对疑点问题进行深查细挖。经调查,该检测公司受珠海市某五金企业及某磁电企业委托,于2021年3月19日指派4名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前往委托方进行采样监测。经调取4人乘用车辆ETC交易记录,上述4人于当天09时34分到达珠海,后于当天17时50分从广东珠海西站高速收费口离开,当天未再返回珠海市。根据珠海市某五金企业环境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显示,昼间噪声最早的采样记录为2021年3月19日07时02分、夜间噪声最早的采样记录为2021年3月19日22时01分,而根据珠海市某磁电企业夜间噪声采样原始记录显示,4个采样点位的采样时间分别为2021年3月19日23时39分、23时45分、23时51分和23时58分。经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多次调查取证,证实该检测公司指派的4名检测人员均未参与上述时段的采样检测工作,但都在两份检测报告的采样人员栏签名;而参与上述时段检测的采样人员实际为该检测公司驻珠海办事处的另外2名人员,却未有在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栏签名。[b]查处情况[/b][font=&][color=#333333]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四)款“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情形,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将《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将该案件移送至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针对江门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2022年9月23日,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 [/color][/font]

  • 求一份环境监测典型报告做参考

    环境监测典型报告监测的项目可以随便找个企业采样完成全部的检测项目吗?比如我选择汽修厂出典型报告,标准只检测几个项目,那我可以检测我申报的所有项目吗?

  • 检测报告如何审核

    有网友询问检测报告的审核问题如下:[color=#444444]老师好: [/color][color=#444444]想咨询下: [/color][color=#444444]1、环境监测类的报告审核需要掌握那些知识呢?有没相关的书籍或资料推荐? [/color][color=#444444]2、报告审核是否要会仪器设备的操作,如[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液相色谱,[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等大型仪器要会操作吗? [/color][color=#444444]3、关于标准方面,报告审核时采样规范,分析标准,排放标准,是否都要详细掌握? [/color][color=#444444]4、关于报告审核,有没啥经验或建议传授几招呢? [/color][color=#444444] [/color]

  • 【讨论】环境检测报告!

    今天看到一份检测报告(测试粉尘浓度的),报告中参考判定依据一栏填写的是“DB11/307-2005”,可是查了一下,这个标准是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什么会做为粉尘浓度检测的判定依据呢?另外,粉尘浓度低于多少才算合格?(听说和烟囱的高度有关)

  • 检测数据与检测报告结果有效数字位数必须一致有没有标准出处?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5.6.1应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5.6.2.2记录测定数值时,应同时考虑计量器具的精密度、准确度和读数误差。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有效数字位数可以记录到最小分度值,最多保留一位不确定数字。附录A 监测报告 监测结果:按监测方法的要求报出结果,包括监测值和计量单位等信息。这个标准是否可以表明检测数据与检测报告结果有效数字位数可以不同,只要检测报告按标准要求出具结果即可?最近碰到了一个专家老师说原始记录填写完整检测数值即可,出具报告时按标准要求出具结果(例如pH计都是小数点后两位数值,原始记录填写完整两位小数数值,标准要求结果保留一位小数,出报告时保留一位)。另一个专家说原始记录要与报告结果一致,在原始记录时就要保留好标准要求的位数。到底哪个专家老师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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