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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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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监测报告常见问题
    一、环境监测报告是什么 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生物学、物理学及公共卫生学等方法,间断或连续地测定代表环境质量的指标数据,监视环境质量变化的过程。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环境监测可按其监测对象、监测性质、监测目的等分类。按监测对象可分为水质监测、空气和废气监测、土壤监测、固体废物监测、生物污染监测、声环境监测和辐射监测等。其中,水质监测是指对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近海海水)、工农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按监测性质分类,可分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按监测目的分类,可分为监视性监测、研究性监测、特定目的监测,如污染事故监测、考核验证监测、咨询服务监测等。 环境监测报告是指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对各环境要素的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做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得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根据《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环境监测报告是认定被检查人是否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必要证据,因此在行政执法中举足轻重。二、被检查人如何对待环境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报告在证据类别中属“鉴定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实践中,被检查人很少对监测报告提出质疑。原因有二,一是被检查人不敢得罪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环境监测报告是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下属机构环境监测站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社会化监测单位出具,报告结论代表了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的意见;二是被检查人很多并非环境专业机构和人员,无法识别监测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无法提出质疑。所以,实践中,在处罚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很多被检查人不会对监测报告提出质疑,而是选择认罚。但如果处罚金额大,被检查人可能不得不行使听证权、复议权和诉讼权。 2019年笔者代理了东莞首例按日计罚听证案。笔者代理的东莞某公司因废水多次超标被处罚多次,但此前的处罚因金额不大,该公司均认罚。2019年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连续超标,拟对该公司按日计罚660万元。如果该公司继续认罚就意味着该公司面临破产,该公司犹豫再三最终决定申请听证并委托笔者参加听证。笔者研究案情后发现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拟按日计罚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存在问题,提出本案不应按日计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将按日计罚660万元改为按次处罚60万元。 在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中,2014年6月16日儋州环保局依据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琼环监字[2013]第153号《监测报告》对桑德水务公司作出47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77719元。桑德水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47号处罚决定。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儋州环保局未能提供采样记录或采样过程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采样程序合法,进而无法证明送检样品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因此,儋州环保局在没有收集确凿证据证实样品来源真实可靠的情况下,仅以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153号《监测报告》认定桑德水务公司超标排放废水,主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撤销47号处罚决定。儋州环保局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于153号《监测报告》的取样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桑德水务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的主要证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案例均针对环境监测报告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得到支持,但这样的案例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非常少见。三、环境监测报告常见问题 如上所述,环境监测对象有水质、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声环境、辐射等。生态环境部针对不同的监测对象先后颁布了多个监测技术规范、如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等。本文仅以最常见的污水监测为例,探析环境监测报告中的常见问题。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无相应资质 环境监测机构及监测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是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的基础,也是环境监测报告具有合法性的前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环境监测报告必须是由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的监测人员作出。即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资质),环境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在笔者代理的东莞某公司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诉讼案件中,关于资质问题,笔者发现问题还不少。如,有的监测人员的《校准/检验检测能力证》没有载明发证日期;有的虽载明发证日期但已过期;而更多的是监测人员的证件并非广东计量协会颁发,而是监测机构自己颁发。这样的监测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监测点位或采样点不合法 从不同的监测点位对污染物取样,监测结果一般会不同,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为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需对监测点位作出规范。以污水监测点位为例,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如车间有预处理设施的,应在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如对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在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现场采取水样也应遵循该原则。在吴川市裕邦皮革有限公司(下称“裕邦公司”)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诉讼再审案中(案号:[2020]粤行申60号),广东高院查明2018年5月7日茂名环保监测站工作人员取样时因无法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就在废水排放口之前的废水收集池取样,因此,认定茂名环保监测站的取样地点不合法。3.采样方式采样频次不合法 采样方式主要有瞬时采样和混合采样两种。《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第6.3.2条规定,当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连续且稳定,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其污水能稳定排放的(浓度变化不超过10%),瞬时水样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可用瞬时水样的浓度代表采样时间段内的采样浓度。混合采样又包括等时混合水样和等比例混合水样两种。当污水流量变化小于平均流量的20%,污染物浓度基本稳定时,可采集等时混合水样。当污水的流量、浓度甚至组分都有明显变化,可采集等比例混合水样。 关于采样频次,《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第6.3.2条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采样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未明确采样频次的,按照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4h;每个生产周期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次。 在上述裕邦公司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诉讼再审案中,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该案瞬时采样是否合法的问题。广东高院认为,执法监测采瞬时样是有前提条件的,需要证明排污单位的污水稳定排放。在本院组织的听证调查中,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主张执法监测通常都采瞬时样而无须判断被检查人的废水是否稳定排放,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环办水体函〔2019〕503号《关于医疗废水监督性监测采样频次和分析方法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第3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转使污水能稳定排放,则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监督监测可以采瞬时样’。”据此,认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违法。4.样品采集过程不合法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第6.5条规定了样品采集程序,主要有:采样前要认真检查采样器具、样品容器及其瓶塞(盖)是否完好。注意用于微生物等组分测试的样品容器在采样前应保证包装完整,避免采样前造成容器污染。 采样前先用水样荡涤采样容器和样品容器2~3次。 对不同的监测项目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保存期限和采集的水样体积等对照监测方案采集样品。 采样完成后应在每个样品容器上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编号或名称、采样日期和时间、监测项目名称等,同步填写现场记录。 在笔者代理的东莞某公司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多宗行政诉讼案中,监测机构采样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主要有:没有按规定冲洗采样容器、没有按规定单独定容采样、没有按规定取足采样量、没有按规定加入保存剂、没有在每个样品瓶上按规定内容贴标签、没有按规定进行样品交接、甚至现场采样人没有持证采样,等等。5.样品交接不合法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第7.2条规定,样品交接现场监测人员与实验室接样人员进行样品交接时,须清点和检查样品,并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样品交接记录内容包括交接样品的日期和时间、样品数量和性状、测定项目、保存方式、交样人、接样人等。 样品交接不合法,也将影响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笔者代理的原告东莞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诉讼一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监测报告》中的“交样清单”载明样品交接时间是2019年5月9日8:37(电脑自动生成)且有收样人梁某某签字确认收样日期为“5月9日”,但监测结果显示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PH值、总氮、氨氮、总磷、六价铬7个监测项目中的5项在样品交接前就出结果了,明显造假。6.《监测报告》没有送达被检查人 执法实践中,如果监测结果显示被检查人达标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一般不会将《监测报告》送达给被检查人,但在超标时会将《监测报告》送达被检查人,甚至超标也不送达。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可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先查证属实后才能采信《监测报告》,将其作为认定被检查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即生态环境部门对应否采信《监测报告》作为证据负有审查职责,而保障被检查人对《监测报告》的知情权、异议权不仅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监测报告》的效力作出准确判断,而且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监测报告》不仅是生态环境局认定被检查人实施环保违法行为的关键证据,且《监测报告》的结论还可能导致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不仅应该依职权对《监测报告》进行严格审查,而且在决定是否采纳《监测报告》作为执法证据前应将《监测报告》送达给被检查人并听取被检查人相关意见,保障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生态环境局获得《监测报告》后如果未送达被检查人并听取被检查人的意见,而直接采纳《监测报告》作为主要证据,程序违法。结语: 随着人们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全球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环境监测技术特别是自动监测技术的快速发展,环境监测的对象越来越广,监测范围越来越大,监测项目越来越多。但无论技术多么发达,环境监测报告的最终目标是追求监测数据的准确、客观、真实。实践中,环境监测报告的问题其实远不止以上所列,还可能出现在水样的运输、水样的保存、水样的预处理、环境样品标准等环节。任何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监测结果的不准确。因此,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执行并对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人为造假行为予以严惩,才能实现环境监测报告的最终目标。本文作者:廖名宗,德恒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法学博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环保、民商事诉讼、政府机关等。
  • 环境监测报告是否适用《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官方答复来了
    问根据《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要求,社会上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受运营商委托,对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出具的报告是否属于检测报告,是否适用《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第六点规定:“对以任一天线地面投射点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者学习的建筑物的通信基站,投入运行后尽快自行或者委托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按照《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环发〔2007〕114号,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根据该条接受运营商的委托,并在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时间:2021-11-05
  • 典型案例丨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
    生态环境部近日公布第十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对6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通报。其中,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成为公开通报的6个典型案例之一。据悉,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委托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力信公司”)开展的自行监测报告采样时间和厂区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不符,存在未实施采样、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随即调查取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收到相关信息后,从全省范围摸排凯力信公司业务员数量、业务覆盖范围等情况,初步判断存在业务能力与业务量不匹配问题,遂将有关线索移交至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专案查办。执法人员现场开展调查询问,核对检测仪器设备及电脑储存的原始数据。(图片来自生态环境部网站)2024年3月27日,若干名执法人员、监测骨干和数据专家组建的专案组对凯力信公司突击检查,逐一核对、查验监测报告、采样记录、实验分析数据及相关设备仪器。经查,凯力信公司存在修改实验室分析数据、使用虚假谱图、缩短采样时长、篡改采样原始记录、伪造时间等多种造假痕迹,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共向全省5个地市75家排污单位出具虚假监测报告205份,初步查到银行回执金额53万余元,初步判断符合“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刑事责任追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凯力信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7月1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公安机关当日即对该案件开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据了解,环境监测数据是帮助单位及时发现环境管理问题,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少数第三方机构超出能力范围承揽业务,帮助企业实现“假达标”,严重损害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本案中,福建省、市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扩大调查范围,建立执法、监测、数据分析综合一体的“1+N”专班机制,从一份造假报告深挖查出数百份造假报告,打破传统、低效的取证模式,实现打击监测数据造假由单点攻坚向多元作战的有效转变。
  • 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的审核要点!环境实验室必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我国现行环境 管 理 体 制 下,政府环保部门环境监测中心( 站) 行使污染源监督监测执法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书( 表) 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对监测报告的审核是保证其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熟悉了解验收监测报告的内涵和特点,规范审核程序,掌握科学的审核方法与技巧,并运用网络化管理审 核 业 务,对提高审核工作质量与水平至关重要。1.验收监测报告的内涵与特点1.1 内涵验收监测报告具有四个方面的内涵,一是验收监测的建设项目门类多。其新建、扩建、技改、迁建等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两项基本环境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才能投入正式生产( 运行) 。二是涉及面广。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市政等,就工业而言又涉及化工、制药、钢铁、火力发电、电镀等各行业。三是验收监测的建设项目影响环境的污染因素和环境要素错综复杂。污染因素如废水、废气、噪声、振动、固体废弃物、放射性污染等 环境要素如大气环境、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等。四是验收监测的工作量大、技术性强。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涉及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方法种类繁多,专业技术性强。1.2 特点1.2.2权威性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环保部门环境监测中心( 站) 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对新污染源的首次监督监测,所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验收监测报告是环保验收、环境监督管理、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总量减排最原始的不可缺少的最有力的技术凭证和技术支撑。因此,验收监测报告具有法定的权威性。1.2.2验证性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估计,并提出防治措施和防治对策。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则是在建设项目建成后,依据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落实防治措施情况的最终检查,对环评文件的质量起着验证和反馈的作用。因此,验收监测报告具有很强的验证性。1.2.3多样性验收监测报告既包括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又包括非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 既包括对环保设施排污状况的验收监测,又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因此,验收监测报告的形式是完整的,内容是多样的。1.2.4 规范性验收监测报告的形成要经过查阅资料、现场踏勘、编制监测方案、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报告编制和报告的最终审核等程序。验收监测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建设项目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性结论。因此,验收监测报告具有严格的规范性。1.2.5 时效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3 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申请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这一规定间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的 3 个月内完成验收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供验收监测报告,否则,建设单位就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2.验收监测报告的审核程序与方法2.1审核程序审核采用三级审核的方式。2.1.1 一审( 1) 项目环评报告书( 表) 、环评批复文件、废弃物处置服务方资质证明、处置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2) 现场踏勘记录、现场监测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必要的信息是否齐全。( 3) 实际监测要素( 点位、项目、频次) 与监测方案相比是否有变化,变化原因是否说明、是否合理。( 4) 复核报告中的监测数据与原始记录、分析数据是否一致,监测数据的统计、计算是否正确,明显异常的监测结果是否分析原因,分析是否合理等。2.1.2二审( 1) 监测期间主要产品生产、服务活动是否稳定,实际运行负荷是否明确并符合验收要求。( 2)主要环保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监测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监测方案要求,实际监测过程偏离规范的原因是否说明、是否合理。( 3) 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达标评价方法、评价结论是否正确,出现超标时原因分析是否合理。( 4) 环境管理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尤其应注意事故应急措施和卫生防护距离等方面的审核。2.1.3三审( 1) 项目环评报告书( 表) 和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落实情况是否逐项说明,对于未落实的情况是否表述明确。( 2) 报告结论是否准确、完整,前后一致。( 3) 针对实际存在和潜在的环境问题是否提出整改建议,建议内容是否合理等。2.2 审核方法2.2.1 比对法验收监测报告主体内容引用的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及环保部门批复等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严肃性,尤其是所执行标准的限值数据,不能出现丝毫差错,否则将导致验收监测报告得出错误的结论。对验收监测报告中这部分内容可采用比对法审核,即对照原文逐条逐句逐个数据审核。如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等级、浓度限值是否准确无误,选择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与标准是否一致,是否现行有效。对环评中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批复意见的落实执行情况,要求编写人在报告中列表一一对应,后由审核人员比对审核。2.2.2对照法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写依据之一就是验收监测方案,方案中提出了验收监测的实施计划,如监测因子、采样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分析依据、评价标准、监测仪器、实施进度、提交成果等。验收监测报告与验收监测方案存在着对应关系,对照法适用于验收监测报告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审核,即验收监测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要求在报告中是否都得到回应。对照法对检查验收监测报告中的缺项、漏项及监测结论中的差错尤其有效。2.2.3相关分析法验收监测报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验收监测结论的正确与否。对这部分内容的审核方法之一,就是通过分析某一方面指标的相关关系及其规律性进行判断,即相关分析法审核。相关分析法适用于对验收监测报告中监测数据的逻辑性、规律性和合理性审核。如治理设施出口污染物浓度不应高于设施进口污染物浓度,同一个废水样品中,氨氮浓度不能高于总氮浓度,六价铬浓度不能高于总铬浓度,化学需氧量( COD ) 大于生化需氧量( BOD5 ) 、高锰酸盐指数( IMn ) 等。2.2.4经验推理法经验推理法是审核人员根据自己熟悉掌握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各类污染治理等专业知识,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评价和推理验收监测报告中所表达内容的符合性与合理性。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对验收监测报告中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专业面较宽、技术性较强的内容审核。例如对厂排放口污染物监测结果达标情况的审核,厂排放口能否达标与治理设施对污染物的去除率有着直接的关系,去除率越高达标的可能性就越大,去除率越低达标的可能性就越小 同时处理效率监测数据对厂排放口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也能起到一个比对质控作用。在对验收监测报告的审核中,时常会发现处理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倒置,或者进口浓度远远高于设计控制指标而出口浓度却很低甚至远远低于设计指标。凭借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分析,出现这种异常情况的原因可能与现场采样点位置和企业的处理设施设计、建设或运行管理有关。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有针对性进行复测,如果是企业的问题,审核人员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在验收监测报告的结论和建议中提出,由企业进一步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对处理设施的去除效率监测,如废水处理设施,应分别在设施进口调节池和出水放流口采样,当处理设施为多级处理时,可根据处理设施设计指标中分级效率要求,在各分级处理设施放流口设点采样,这样既能更好地评价处理效率,又便于在去除效果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分析原因。经验推理法是审核验收监测报告中常用的方法,其优点是简便、易行,其缺点是受审核人员知识和经验的限制,可能会出现遗漏。为弥补个人判断和推理的不足,对验收监测报告中出现的疑难和重大问题,可采取专家会议进行会商,以得出正确的审核意见。3.验收监测报告的网络化管理网络化管理验收监测报告审核业务,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构建快速沟通渠道,达到协作、协调、一致、高效、监督的审核管理要求。以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网络化管理审核流程”为例, 审核流程涵盖了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监测方案编写人( 项目负责人) ,一审、二审、三审( 授权签字人) 人员全部作业轨迹,对三级审核人员的具体审核意见和编写人员对验收监测报告修改情况的每一操作步骤及具体内容在网络协同办公系统中均留下详细记载。图 1 中程序进行至每一步的图标为彩色,而灰色图标表示尚未执行的步骤,点击某一图标就能清晰找到这一步骤审核人员审核信息。既方便了二审人员查看验收监测报告的前面审核和修改情况,又方便三审( 授权签字人) 掌握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修改等全过程信息,还便于领导和管理人员查看验收监测工作进度和监督验收监测报告编制过程的各个环节,从而有效保证了验收监测报告的质量和时效性。4.验收监测报告的人员要求4.1 对审核人员要求报告审核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技术功底,而且要熟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还要善于总结审核经验,探索审核技巧,具备把握审核重点的能力和水平。报告签发人必须是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人对最终的验收监测报告承担技术和法律责任,同时对验收监测工作也有监督和指导权,有对验收监测报告做出公正评价和对不符合要求的验收监测报告拒绝签字权。4.2 对编写人员要求作为总体负责验收监测工作的项目负责人,策划和参与具体验收监测项目的现场踏勘、方案编制、现场监测等验收监测工作的全过程,是验收监测报告编制修改的主要责任人,也是保证验收报告质量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不仅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而且还要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能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标准以及采样、分析、质控和报告编写等技术。报告编写人员( 项目负责人) 是验收监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5.验收监测报告的问题探讨5.1复测问题验收过程中的复测是一个较难把握的业务技术管理问题,需要进行复测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在验收监测报告未正式提交前,由审核人员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提出复测要求 二是建设单位在收到监测部门正式发出的验收监测报告后发现有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经分析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后提出复测申请。前者是监测部门内部对监测数据质量的一种保证性复测,而后者则是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否达标的追加性复测。超标复测应在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必须建立专门的验收复测控制程序,侧重点应放在对复测原因的分析是否准确,企业整改措施是否到位,复测时各种工况有没有达到验收监测要求等方面。复测报告作为验收监测报告附件一并报环保主管部门。5.2时效性问题为确保验收监测的时效性,首先,环境监测机构需要通过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挖掘人力资源,实行网络化管理等方式来提高验收监测工作的管理能力。其次,对建设项目现场踏勘所发现的不符合验收监测要求的问题,监测机构要及时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沟通。三是验收现场监测工作完成后,编写人员应在 30 个工作日完成报告编制和向企业递交报告的流程,并在验收监测报告中注明验收监测过程中有关时间节点。如委托登记时间、现场踏勘正式受理时间、监测方案批准时间和现场监测时间等,这样既便于查找影响时效性环节,又利于对验收监测工作时效性的监督考核。5.3环境敏感点监测问题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监测是验收监测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验收监测报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这一问题常被忽视。规范要求当项目地附近有居民区、学校、水厂取水口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时,必须对这些环境敏感目标的水、气、声环境布点监测,若出现超标或不符合环评要求的情况,应对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期间的污染控制和可能影响环境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在验收监测报告中予以详细阐述,供环保部门验收时参考。卫生防护距离不满足要求,不能开展现场验收监测。6.结语熟悉了解验收监测报告的内涵和特点,规范三级审核程序,明确各级审核人员职责,掌握科学的审核方法和技巧,把握审核重点,运用网络化管理审核业务提高审核工作时效,是提高验收监测报告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提升环境监测中心( 站) 能力和地位的重要环节。在对验收监测报告的审核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现实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科学态度对待每一份验收监测报告及每一个监测数据,并处理好验收监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8科技年会以环境监测报告开场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8年8月3日,一年一度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8年科学技术年会(以下简称“年会”)在安徽合肥盛大开幕,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事长/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周喜安等领导、院士、专家以及厂商代表共25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长王志华主持了开幕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4003da81-91ee-41c5-aff7-27768937c9a7.jpg" title=" 2018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年会.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be503a47-45b9-4374-acbf-0d61d56a81cf.jpg" title=" IMG_8478_meitu_1.jpg" style=" width: 430px height: 287px " width=" 430"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287" border="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会场 /strong br/ /p p   黄润秋副部长在致辞中,介绍了我国环境环保的整体政策,以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为配合我国环保政策而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据介绍,为更好服务我国生态环境发展,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将创办英文期刊《环境科学与生态技术》,每季出版,争取2019年发布创刊号。 /p p   周喜安副省长在致辞中表示,安徽尤其是合肥将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希望厂商来合肥参观考察创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796e5390-b275-4e53-bcd5-ed6163448bad.jpg" title=" 未命名_meitu_0_meitu_1.jpg" style=" width: 360px height: 500px " width=" 360"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500" border="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部分大会致辞领导 /strong br/ /p p   之后,年会现场颁发了“2017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2018年度环保科技创新实用成果”、“第一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青年科学家奖”、“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年会(2018)光大国际优秀论文奖”、“2018年度全国高校环境类专业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中国环境科学》2017年度十佳优秀论文奖”。 /p p   上午特邀报告由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主持,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科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首席科学家刘文清首先作报告,报告题目为“大气环境立体监测技术新进展”。 /p p   环境监测技术是环境管理的基本手段,重大污染事件推动了大气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我国环境监测能力持续提升,对于大气环境监测,多平台监测技术的一体化实现,将为我国快速治理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提供技术和设备,目前,现场监测技术包括DOAS、FTIR、TDLAS、LIDAR、LiSA、LIFS、LIBS等技术。刘院士重点介绍了今年发射的我国高分五号卫星的作用、主要任务、主要特点、载荷应用以及部分数据等。 /p p   高分五号1) strong 搭载可见短波红外高光谱相机 /strong ,光谱范围0.4-2.5微米,330个通道,可用于生态环境监测、饮用水源地污染源监测、矿物识别、高光谱矿产资源调研与评价、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等方面。2) strong 搭载全谱段光谱成像仪 /strong ,谱段0.45-12.5微米,12个谱段,可用于生态环境监测、水体热污染监测、城市热环境监测、火点监测、典型冰川群及背景积雪监测、地质矿产遥感等。3) strong 搭载大气环境红外甚高光谱分辨率探测仪 /strong ,光谱范围750-4100cm-1,可用于分析温室气体、臭氧等痕量气体的垂直分布信息,为气候变化研究和大气环境监测提供科学依据。4) strong 搭载大气主要温室气体探测仪 /strong ,中心波长为0.765、1.575、1.65、2.05微米,可获取大气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的高光谱数据,定量反演温室气体柱总量信息。5) strong 搭载大气气溶胶多角度偏振探测仪 /strong ,谱段范围433-920纳米,可获取云分布、气溶胶光学厚度、颗粒物尺寸信息、大气含水量等参数,用于雾霾、大气颗粒物等大气环境监测及气候变化研究等。6) strong 搭载大气痕量气体差分吸收光谱仪 /strong ,用于定量监测全球污染气体成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等)的分布和变化,定量获取全球空气质量变化、污染气体的分布输送过程。 /p p   其他特邀报告还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科院南海海洋研究所所长张偲的“南海生态恢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南海岛礁为例”,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吴丰昌的“我国环境基准初步思考”,欧盟环境总署技术官员/欧盟产品环境足迹体系与政策负责人Michele Galatola的“The European Environmentao Footprint: methodological framework and policy outlook”和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毛凤丽的“环保与资本相结合 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p
  • 想转行监测 先看懂『环境检测报告』中不能错过细节
    环境检测报告是实验室出具的可以代表送检样品地区污染情况的书面文件,实验室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容马虎,那么如何出具合格的环境的检测报告?都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信息完整、一致:原始记录要具有原始性、可复现性、追溯性(特别是检测方法、规范),对检测条件有具体要求时应详细记录。有些信息作为检测参数可以直接用来计算结果,有的作为检测结果的必须环境条件,可以为检测数据的法律效力提供支持。总之,既要保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又要注意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一致性。数据的逻辑性、相关性:常见问题:检测数据逻辑关系混乱,自相矛盾。解决措施:对检测报告中涉及的检测数据相关性进行逻辑比较和计算检查,按照各指标间的相关关系,检查各指标间的数值有无矛盾之处,将理论值与实测值进行比较;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验证,找出异常数据及其产生原因,审核其合理性。评价标准需适用:常见问题:选用标准不当、没有全面理解与正确执行标准。例如:浓度标准和总量标准执行方面已经从单纯的浓度控制向浓度和总量相结合的控制方向转变。另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除浓度和排放量限值外,有些标准还制定了管理规定,这些规定作为标准的组成部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检测结果要准确:常见问题: 样品采集过程、现场质控样品采集、样品运输、贮存不符合监测方法、标准、规范要求,数据处理没有按规范要求进行数值修约、保留有效数字,对质控措施有效性没有作出评价,空白值、精密度、准确度指标不符合要求,离群数据未剔除。解决办法:对质量控制容易疏漏的环节如采样、样品保存、分析、数据处理全过程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对质控指标是否符合监测方法、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适当评价,检验数据是否离群,对离群数据作适当处理。计量单位、名词术语规范:常见问题:使用了ppm、ppb 等非法定计量单位;错误地使用了法定计量单位符号。解决办法:组织检测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严格按照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检测报告要合法:检测报告与合同一致性方面常见问题:检测方法选择: 选择客户指定的方法、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方法。选择客户指定的方法,要告知客户所选择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使用非标准方法时要经过客户确认。检测方法偏离: 报告中应列出对检测方法偏离、增添、删节等信息,并与客户的书面确认记录保持一致。附加信息: 例如,客户要求对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进行评定等信息,检测报告中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要符合合同中客户要求。
  • 269份监测报告竟全合格?太假!证据面前公司终于招了
    无现场采样记录单,无样品交接记录单,环境监测实验室长期闲置,出具监测报告书中签发人并非本人签字……辽宁省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开展对第三方环境监测公司异地交叉执法行动,揭开了某公司程序文件形同虚设,环境监测结果向壁虚造的真面目。按图索骥 锁定违法线索辽宁某川检测有限公司是沈阳市沈北新区境内一家从事环境检测技术服务的小型企业,公司在编员工仅有16人,但业务量却较为庞大,近两年该公司年均出具监测报告高达400余份。良好的业绩本应是高水平业务的体现,然而当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季度例行抽查时,一条关于“天平等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全,二氧化硫现场测试记录中未见一氧化碳测试情况”的疑似违法线索,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惕。按照“有案必查、绝不放过”的原则,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成立市、区两级联合检查组,由纪检、法制、监测、执法骨干会同公安机关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抽丝剥茧 揭露违法真相联合检查组进入现场后,立即分成现场询问组、报告查证组、财务核查组,调取了该公司近两年的程序文件、监测报告、仪器药品使用记录、监测仪器原始数据以及财务账册,实施了证据先行保存。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验室虽然配置齐全,但现场杂乱的各类实验设备,随意堆放的药品,到处布满了灰尘,可以推断该公司极有可能未按程序文件规定步骤开展监测分析,就出具了结果报告。然而,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却一口咬定,所有出具的监测报告都合法合规。现场负责人解释道,执法人员指出的“你公司2023年出具的269份环境监测报告中,未发现一份不合格报告”的问题原因,是由于公司所服务企业均为达标排放的合格企业。现场负责人的解释进一步加深了检查组的怀疑,继而对该公司开展全面、深入的检查。经过4天3夜的连续奋战,通过对千余份报告和记录单的详细比对核查,执法人员发现大量如“监测报告原始记录缺少采样记录、监测报告签发日期在测量日期之前;同一授权签字人笔迹不一致”等问题线索。这些“染病”报告成为一张张证据,揭开了该公司虚假监测的违法真相。攻心为上 打破侦破僵局联合检查组在掌握关键线索后,涉事公司经理、检测员、原授权签字人等人与执法人员玩起了“捉迷藏”。以出差不在本地、电话拒接等方式拒绝接受调查,甚至开始寻求所谓的“幕后专家”指点迷津,为违法行为“撑腰”,试图通过采取各种补救方式来掩盖弄虚作假的事实,给案件办理进度带来不利影响。面对一系列妨碍执法办案的做法,执法人员刚柔并济,敢于向妨碍依法履职、侵害执法权威的行为说“不”。通过多方询问,根据涉案情节、职权范围、造成危害等方面量化分析,逐一击破。最终,该公司负责人及检测员对监测报告与其原始记录中数据不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重拳出击 严惩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2022年—2023年出具的447份监测报告档案中,有433份涉嫌不同程度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涉及省内100多家企业,经初步核对其违法所得高达220余万元。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七、十、十一、十二款、第五条第一、二、六、七、八款和第六条第五款的判定标准,该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已将涉案人员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南针”,是生态环境质量和企业污染治理情况的“温度计”,更是生态环境执法的“导航仪”。然而,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第三方监测机构“野蛮生长”,少数机构为攫取非法利益,置公众环境利益于不顾,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违规开展监测服务,不仅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科学决策,造成极大的生态环境风险隐患。2023年,沈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已查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7起。其中,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刑事处理两起,实施行政处罚两起,其余三起正在侦办过程中。强化监管 助力健康发展近年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创新建立“精准发现线索,高效现场检查、实施联合惩戒、加强行业自律”的“四位一体”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内生动力和外部压力,积极推动企业从“不敢作假”向“不愿作假”转变,全力打造公平公正、发展有序、充满活力的环境监测市场环境。一是建立高精准线索发现渠道。通过管理、执法、监测、信访等部门联动,着力拓宽问题线索来源。按季度针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监测报告进行抽查,及时反馈问题,强化分析研判,有效形成打击环境违法合力。二是形成高效率现场检查模式。组建由纪检、法制、执法、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公安干警组成的专案组。纪检人员对案件办理进行全程监督;法制人员负责保障执法程序严谨规范并按程序办理案件线索移交;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监测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提供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的技术辅助;公安干警负责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及现场安全保障。细化分工、协作配合,全面提高案件侦办效率。三是打造高规格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政府监测机构的技术优势,加强对监测机构的技术帮扶。同时依据《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约束,及时将不规范监测行为向社会公布,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四是营造高自律市场经营环境。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既要加大监管力度,又要强化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律意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召开全市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工作会议,通报典型案例,解读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发放《致全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一封信》,组织监测机构代表签署《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诚实守信承诺书》等一系列举措,共同营造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环境监测市场环境。
  • 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要动真碰硬!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是消费者用于衡量和判断产品质量与标准最基本的手段。检验检测报告是产品质量达标的书面证明,广泛用于食品检验、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如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存在虚假,那消费者就失去判断产品质量的基本手段,很难有效区分产品质量的优劣,从而在购买商品时做出有效选择。因此,商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往往成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必不可少的参考。无需寄送样品,只需在电商平台上一键下单,一份“检验检测报告”就横空出世,这并非天方夜谭。如果连这样的报告都能买卖,那还如何防止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权益还如何得到保护?也正因为如此,对网售假冒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必须严查,找到源头,对造假售假者给予严厉惩罚,对相关平台也要给予处罚,并责令相关平台限期整改,再出现类似问题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截至今年10月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显著。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网络交易平台冒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伪造或者变造检验检测报告案件13起,查处虚假广告宣传案件14起、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违法违规案件4起,移送公安机关相关案件4起。毋庸置疑,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专项整治行动,首先应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审核责任,落实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质资格审核和信息公示义务。同时,清理整顿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信息的网络交易平台,对网络交易中“不送样检测”“检验检测包过”“急速出报告”“不过全额退款”等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按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如果任凭假冒伪劣产品拿着网售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摇身一变成为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这不仅对于真心做产品的企业不公平,更是对于消费者赤裸裸的欺诈和侵犯。
  • 政府检测报告竟被指选错甲醛测试标准?
    p   北京第二实验小学白云路分校“异味操场”事件余波未平。记者近日辗转获得了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委托进行的该校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报告(以下简称“政府版报告”),报告中关于教室甲醛的检测内容,引起部分家长新一轮质疑。 /p p   多名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该报告检测的甲醛位于教室,使用的却是适用于工业废气排放等场合的标准 被抽样的教室有16间,却有13间的检测结果是相同的“0.03L”,与一些家长另行委托检测的结果相差较大。 /p p   这份受政府委托的报告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6月8日出具。此后,一些家长也委托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以下简称“家长版报告”)。 /p p   家长版报告和政府版报告结果间差异最大的,是对16间抽样教室的室内空气检测结果。前者显示16间教室的甲醛全部超标,最多的超标22倍,为一间数值为2.283mg/m3的音乐教室 后者呈现的情况则乐观许多,称仅前述音乐教室超标两倍,数值是0.2mg/m3。 /p p   记者对比两份报告发现,双方抽样的16间教室有6间重合,但每间教室在两份报告中的检测结果均相差3倍以上,差距最大的为11倍,即前述音乐教室。 /p p   记者注意到,两份报告对甲醛的判定标准均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即0.1mg/m3,但是两份报告的测试标准并不一致。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家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长版报告测试甲醛选用的标准是《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室内空气——第3部分:测定室内空气和试验箱空气中甲醛和其它羰基化合物——活性取样法》,两者分别颁布于2014年和2011年。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政府版报告测试标准的颁布年代更久远一些。这份名为《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以下简称“《分光光度法》”)的标准在1995年颁布,标准载明该方法可“测定工业废气和环境空气中的甲醛”,其适用范围是“树脂制造、涂料、人造纤维、塑料、橡胶、染料、制药、油漆、制革等行业的排放废气,以及作医药消毒、防腐、熏蒸时产生的甲醛蒸汽测定”。 /span /p p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任俊告诉记者,从这些适用范围来看,《分光光度法》与教室不太相符,“教室是一个公共建筑,不是生产车间,正常情况下应该使用《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p p   拥有17年产品安全检测和化学品毒理评估经验的专业人士魏文峰也对政府版报告选取1995年的标准感到意外。他称,现在操作室内甲醛检测大都采用2014年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且此标准与国际标准ISO160000-3也吻合。记者咨询了北京从事室内甲醛检测的多名专业机构人士,印证了这一说法。 /p p   对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一名工作人员解释,《分光光度法》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都在国标《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里被引用,“一个标准推荐多个方法,这很正常,检测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选择任何一个都符合标准”。 /p p   “《分光光度法》也写了可以用作环境空气检测。”该工作人员说,该机构惯用这种方法,“包括我们申请的资质里面,就申请了这一个资质,所以我们一般用它。” /p p   对于这些解释,多名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了不同的看法。 /p p   南方建筑领域一名总工程师告诉记者,《分光光度法》所称的“环境空气”,如果是室内,通常指的是有相关气体排放的室内。 /p p   “这种方法适合的是存在高浓度甲醛的室内空气。”他强调,检测机构应该有能力去确定、分析不同的方法在不同的浓度范围内产生的误差。按照政府版报告选用的测试标准,当采样体积是0.5~10L的时候,测定范围是0.5~800mg/m3,“但甲醛本身的控制标准是0.mg/m3,从这方面看,它有可能不在检出范围内”。 /p p   “除非检测机构把采样体积变大1倍或10倍,才可能把测定范围放得更大。”魏文峰也认为,选错标准有可能是此次测试的一个漏洞,否则,最低的0.5mg/m3就已经高于国家标准0.1mg/m3的判定依据,“这就像拿了一个很大的筛子试图去筛一粒很细小的沙子,很可能全部都漏光了,测不出来。” /p p   记者注意到,在前述检测方法之下,政府版报告中的16间教室测试结果十分接近,13间结果均为“0.03L”,另有一间为0.03mg/m3,其余两间为0.08mg/m3、0.2mg/m3。对此,工作人员解释称“L”代表的意思是低于检出限,“就是很低的值,检不出来了,实际上没什么问题”。 /p p   相比之下,家长版检测报告中的各教室甲醛数据均高于0.1mg/m3,与政府版报告均相差3倍以上。其中,最小值是0.118mg/m3,最大值是2.283 mg/m3,平均值为0.417mg/m3。 /p p   前述总工程师表示,政府版报告中0.03L的检出限有点偏大,“我们用的检出限都是0.005”。他认为,检测应该选择适合的标准,否则结论容易存在问题,“一般的化学元素的测定都会有好几种方法,针对不同的浓度范围或使用要求,方法都有些不同”。 /p 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工作人员对此表示,两家检测机构都是按照标准相应推荐的方法去做的,结果差异较大是否是方法存在差异,“我不便评说,只要按照规定的方法、按照规定的规程去做就行了。” /p p   魏文峰推测,政府版报告选取《分光光度法》可能是因为环保系统的实验室平常习惯操作废气检测,“最熟悉的就是环保系统的标准,可能就拿着这个标准去做了”。 /p p   记者注意到,西城区教委主任丁大伟曾对教室的甲醛问题公开表示,对于检测不合格的一间音乐教室,立即停止使用,“马上进行整改,包括拆除装修材料,尽快达到可以使用的标准” 对于未进行检测的其他教室及教育教学、生活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检测,如有不合格的房间,采取同样的措施。 /p p   除了甲醛检测结果差异较大之外,此前,家长版报告检测出了政府版报告未检测出的物质,也已引起媒体关注。家长版报告显示,该校塑胶跑道中多环芳烃、短链氯化石蜡在每个取样点含量均高于参考限值。 /p p   公开资料显示,若长期接触高浓度多环芳烃的混合物,会引起皮肤癌、肺癌、胃癌及肝癌等疾病;摄入过量短链氯化石蜡则会影响肾脏、肝脏和大脑,损害健康和诱发癌症。但是,目前《合成材料跑道面层》(GB/T 14833-2011)没有将这两种有害物质纳入规范范围。 /p p   深圳信测公司一名杨姓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是根据今年5月正式试行的深圳《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检测的,“国标仅需要做3~4项检测内容,而根据深圳地方性标准要做11~12项检测内容,远高于国家现行颁布的标准。” /p p   对于家长版报告,校方人士曾提出多项质疑,包括“电子版报告中未盖国家检测认证章”等。杨姓工作人员对此回应,他们没有把报告作为向社会提供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报告,“我们的身份只是作为委托方委托的一个检测数据的机构。” /p
  • 某企业伪造国家环境分析中心检测报告被举报
    近日,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接获客户举报,广东某环保科技公司伪造其医废、危废焚烧炉二噁英排放状况检测报告,将该中心出具的2012第154号检测报告的委托方单位名称置换为该企业自己名称。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严正声明,对不法单位或个人冒用我中心名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原文截图如下: (编辑:刘玉兰)
  • 环境监测总站:2012土壤环境监测后续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按照《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2012]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总站[2012]72号),2012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采样工作基本结束,为顺利完成后续的数据汇总、整理分析、报告编写、样品保存及成果上报等工作,现制定《关于做好2012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后续工作的通知》。请按照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2012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报告提纲    2、2012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表   附件1: 2012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提纲   附件2:2012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数据表
  • 你知道环境监测和环境检测有什么不同吗?
    环境监测:是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目的: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环境监测的过程分为:接受任务、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监测计划设计、优化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预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综合评价等环节。环境检测:是对某种环境、污染源、污染物进行的检验和测试。目的:是满足当事人的委托需求,或者为了满足某种商业目的。环境检测在很多时候表现为:对污染物、污染源的性质、数量、浓度、性质的鉴定和检验。如,对生活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和种类、室内综合环境、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的测量等。一、行动性质不同1、环境监测:是指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和测定的活动。2、环境检测: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一种单一的过程,一般由商业机构来进行。二、操作方式不同1、环境监测:通过对反映环境质量的指标进行监视和测定,以确定环境污染状况和环境质量的高低。环境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物理指标的监测、化学指标的监测和生态系统的监测。2、环境检测:利用GIS技术对环境监测网络进行设计,环境监测收集的信息又能通过GIS适时储存和显示,并对所选评价区域进行详细的场地监测和分析。三、实施的机构不同1、环境监测:是政府事业部门对环境的科学管理环境和环境执法监督。2、环境检测:是各省环保局下辖环境监测站。四、目的不同1、环境监测: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2、环境检测:根据要求,对相应的环境对象进行检测,得出结果。两者主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报告内容上。五、报告内容的区别环境检测报告的内容:(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校准证书”或“抽样报告”);(2)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3)实施实验室活动的地点,包括客户设施、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的地点、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4)将报告中所有部分标记为完整报告一部分的唯一性标识,以及表明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5)客户的名称和联络信息;(6)所用方法的识别;(7)物品的描述、明确的标识以及必要时物品的状态;(8)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接收日期,以及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抽样日期;(9)实施实验室活动的日期;(10)报告的发布日期;(11)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12)结果仅与被检测、被校准或被抽样物品有关的声明;(13)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14)对方法的补充、偏离或删减;(15)报告批准人的识别;(16)当结果来自于外部供应商时, 清晰标识环境监测报告内容:(1)报告标题及其他标志:监测性质(委托、监督等);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编制时间,采样(监测)现场的地点(必要时)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报告统一编号(唯一性标志),总页数和页码:监测目的、监测依据(依据的文件名和编号);样品的标志:样品名称、类别和监测项目等必要的描述,若为委托样,应特别予以注明样品接收和测试日期;需要时,列出采样与分析人员,监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名称、型号及品牌;监测结果;按监测方法的要求报出结果,包括监测值和计量单位等信息;报告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和签发日期;监测委托情况(委托方、委托内容和项目等);需要时,应注明监测结果仅对样品或批次有效的声明。(2)当需对监测结果做出解释时,监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信息:对监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殊监测条件(如环境条件的说明);当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信息;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中应包含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数据的统计结果和结论;需要时,提出其他意见和解释;特定方法、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要求的附加信息。(3)对含采样结果在内的监测报告,应包括下列信息:采样日期;采集样品的名称、类别、性质和监测项目;采样地点(必要时,附点位布置图或照片);采样方案或程序的说明等;若采样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如生产工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采样点周围情况、天气状况等)可能影响监测结果时,应附详细说明;列出与采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时的说明;需要时,增加项目工程建设、生产工艺、污染物的产生与治理介绍等;其他信息包括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情况、有关图表和引用资料、必要的建议等。
  • 注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机构更名公告
    自2024年4月11日起,本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检验检测机构更名后,《检测报告》变化情况包括报告封面、格式、内容的变化和报告盖章方式的变化。新《检测报告》封面、编制说明及签字页样式识别见附件。其中,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变更涉及71项。附件:检验检测机构更名公告.pdf
  • 环保验收监测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安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近日,环保部发文对其细节进行了解释。建设项目将分为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分别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确定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按行政区划排序,28家)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注:污染类建设项目所在省(区)暂无验收监测入库单位的,按照就近选取原则,由相邻省(区)入库单位承担。海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分别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广东省、甘肃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或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所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附文件全文: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类项目)申请验收调查。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污染类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分别负责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建设项目有无重大变动、是否履行环评变更手续、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公开相关信息。  三、技术审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确定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测算所需业务经费。  验收调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照受理顺序从验收调查入库单位中顺次确定 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验收调查。  四、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委托业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现行财政专项经费规定执行。  五、在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六、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应按照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除特别重大敏感复杂项目外,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一般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七、技术审查单位对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  技术审查意见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质量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八、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通知建设单位正式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通知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九、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环境保护部将中止委托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技术审查单位及相关人员违规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的,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清除出库,终止委托合同,收回业务经费。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的   (三)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结论失实,或者一年内质量被评定为2次(含)以上不合格的   (四)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经费的。  附件:1.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  2.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参考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 环境监测与检测究竟有什么不同
    01定义环境监测:是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目的: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环境监测的过程分为:接受任务、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监测计划设计、优化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预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综合评价等环节。环境检测:是对某种环境、污染源、污染物进行的检验和测试。目的:是满足当事人的委托需求,或者为了满足某种商业目的。环境检测在很多时候表现为:对污染物、污染源的性质、数量、浓度、性质的鉴定和检验。如,对生活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和种类、室内综合环境、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的测量等。02区别和联系环境监测是一种法定行为,是一个连续的、动态的过程。环境检测(一般)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一种单一的过程。03报告内容的区别环境检测报告的内容:(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校准证书”或“抽样报告”);(2)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3)实施实验室活动的地点,包括客户设施、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的地点、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4)将报告中所有部分标记为完整报告一部分的唯一性标识,以及表明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5)客户的名称和联络信息;(6)所用方法的识别;(7)物品的描述、明确的标识以及必要时物品的状态;(8)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接收日期,以及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抽样日期;(9)实施实验室活动的日期;(10)报告的发布日期;(11)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12)结果仅与被检测、被校准或被抽样物品有关的声明;(13)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14)对方法的补充、偏离或删减;(15)报告批准人的识别;(16)当结果来自于外部供应商时, 清晰标识环境监测报告内容:(1)报告标题及其他标志:监测性质(委托、监督等);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编制时间,采样(监测)现场的地点(必要时)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报告统一编号(唯一性标志),总页数和页码:监测目的、监测依据(依据的文件名和编号);样品的标志:样品名称、类别和监测项目等必要的描述,若为委托样,应特别予以注明样品接收和测试日期;需要时,列出采样与分析人员,监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名称、型号及品牌;监测结果;按监测方法的要求报出结果,包括监测值和计量单位等信息;报告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和签发日期;监测委托情况(委托方、委托内容和项目等);需要时,应注明监测结果仅对样品或批次有效的声明。(2)当需对监测结果做出解释时,监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信息:对监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殊监测条件(如环境条件的说明);当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信息;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中应包含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数据的统计结果和结论;需要时,提出其他意见和解释;特定方法、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要求的附加信息。(3)对含采样结果在内的监测报告,应包括下列信息:采样日期;采集样品的名称、类别、性质和监测项目;采样地点(必要时,附点位布置图或照片);采样方案或程序的说明等;若采样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如生产工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采样点周围情况、天气状况等)可能影响监测结果时,应附详细说明;列出与采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时的说明;需要时,增加项目工程建设、生产工艺、污染物的产生与治理介绍等;其他信息包括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情况、有关图表和引用资料、必要的建议等。
  • 淄博专项整治环境监测机构
    p   山东省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日前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全市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环境监测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经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零容忍,促进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p p   此次专项整顿行动分为区县摸底排查、企业自查自纠、市级专项检查3个阶段开展。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市级联合检查组,对山东瑞昌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等6家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机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是否超范围检测、检测过程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是否一致、检测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检定校准,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p p   据了解,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还将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发布环境监测机构名单,定期交流涉嫌弄虚作假的环境监测机构信息,定期联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全市环境监测市场不断净化。 /p
  • 编造虚假检测报告、伪造原始检测记录......4家机构被通报!
    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准确可靠的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生命线。为严厉打击发电行业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碳排放报告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全国碳市场平稳健康运行,2021年10-12月,生态环境部组织31个工作组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以重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联的发电行业控排企业为切入点,围绕煤样采制、煤质化验、数据核验、报告编制等关键环节,深入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机构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报告,制作虚假煤样,报告结论失真失实等突出问题。一、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篡改伪造检测报告,授意指导制作虚假煤样等弄虚作假问题 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碳能投)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经查,中碳能投篡改伪造煤质检测报告数据及关键信息,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碳排放报告质量失控,数据造假问题突出。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篡改伪造检测报告。中碳能投利用可编辑的检测报告模板,篡改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控排企业元素碳含量检测报告的送检日期、检测日期、报告日期、报告编号等重要信息,将集中送检伪造成分月送样、分月检测,并删除了原始检测报告的二维码。篡改部分控排企业元素碳含量检测结果,并编造全水分数据用于折算收到基元素碳检测数据。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篡改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左图为真实报告,右图为篡改报告)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使用可编辑的模板篡改检测报告二是授意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送检。中碳能投与控排企业签订的咨询合同中,承诺“在分配方案和核算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可为电厂碳排放配额扭亏为盈,实现配额富裕”,明确“指导企业开展2019和2020年入炉煤元素碳含量检测的采样、制样,并联系检测机构外检”。中碳能投在明知企业未留存历史煤样的情况下,授意指导多家控排企业临时制作煤样代替2019、2020年的月混合煤样补测元素碳含量。三是碳排放报告编制不实,报告内容失真。中碳能投编制的碳排放报告存在虚报瞒报燃煤量、供热量、外购电等重要生产数据,参数选用和统计计算错误等问题。碳排放报告质量控制缺失,不审核重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部分项目存在多套数值不同的生产数据报表和煤质检测报告。二、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工作走过场问题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碳投)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经查,中创碳投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核查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工作程序不合规,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工作走过场。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核查报告质量差。编制企业核查报告时,签名人员不参与实际核查工作,报告“挂名”现象突出。项目审核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技术复核把关不到位,核查报告质量差。 二是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结论失实。中创碳投未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等要求核实数据及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中存在的检测报告造假、机组“应纳未纳”、参数选用和统计计算错误等明显问题“视而不见”。对于控排企业将初始碳排放报告元素碳含量缺省值改为实测值的重大变化,不核实数据来源及真实性,工作流于形式,履职不到位,核查报告结论失实。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人员与实际参与人员不符三、青岛希诺新能源有限公司核查程序不合规,核查结论明显失实问题青岛希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希诺)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经查,青岛希诺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核查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工作程序不合规,核查工作走过场,核查结论明显失实。主要问题如下:一是核查程序不合规。青岛希诺未落实《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在现场核查时主要是走一走、拍拍照,未对环评、排污许可等重要文件进行核实,核查工作走过场。核查报告“挂名”现象突出,核查报告签名人员与现场实际核查人员不符。二是核查结论失实。青岛希诺对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存在的机组“应纳未纳”、检测报告造假、参数选用和计算错误等明显问题“视而不见”,工作流于形式。在控排企业没有煤质检测原始记录的情况下,虚构核查报告内容,写明已核对原始检测记录。针对企业碳排放报告使用入厂煤数据的情况,出具了“已核对入炉煤数据、确认无误”的结论。在明知控排企业2019年部分时间未检测低位发热量的情况下,出具了“企业按照规范方法每日开展监测”的结论,核查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明显不符。青岛希诺新能源有限公司针对企业入厂煤台账,核查报告出具了已交叉核对入炉煤数据的结论四、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编造虚假检测报告问题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东煤)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经查,辽宁东煤为集中补测元素碳含量的控排企业出具虚假分月报告,帮助企业规避使用缺省值。主要问题如下:一是编造虚假检测报告。2020年以来,为多家集中送检煤样的控排企业分月出具日期虚假的元素碳含量检测报告,篡改收样日期和检测日期。二是伪造原始检测记录。伪造碳氢仪原始检测记录、样品检测委托书、样品试样编号记录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样品处理台账等原始档案。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缺失,煤质分析过程合规性、结果真实性难以证实。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样品检测委托书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督促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企业进一步调查,坚决查处数据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咨询、核查、检测服务行为,确保技术服务过程和结果真实、合规、公正,保障碳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 广州招标8家环境监测机构 建环境监测服务库
    广东省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公开招标8家环境监测机构。市政府采购网公示内容显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称按照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监测任务难以实现,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环境监测机构,建立东莞市环境监测服务库,以循环排号为主的方式委托中标单位开展辐射类、验收等环境监测业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称,当前东莞环境管理需要大量的监测数据,但中心站人力资源较为紧张,按照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繁重的监测任务根本难以实现。因此,通过公开招标建立东莞市环境监测服务库,选取8家环境检测机构入库,并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入库名单,服务期限二年。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中标机构负责企业委托监测业务、辐射类监测业务、验收监测业务,以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暂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业务,或由于人力所限无法按期完成的环境监测业务等。   据介绍,监测机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并对监测数据保密,同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数据等。
  • 空气检测报告效力不足 上法庭需四方认可
    由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制定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自2003年3月1日实施至今已近十年,该标准明确提出“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但是室内检测行业至今乱象丛生,检测报告证据力不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与家装、家具质量标准不接轨,亟待有统一的法律进行规制。   空气检测机构良莠不齐   很多人搬新家或者装修完后,都有请专业机构来检测一下室内空气质量的打算,但是检测机构的报价从一百元到上千元不等,着实让消费者摸不着头脑。   尽管有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但检测行业仍缺乏规范,一些机构到工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后买几套设备就四处招揽业务,出具检测报告,使得室内空气检测机构的收费标准差异巨大。   正规的报告单上一般应包含检测单位名称、有惟一编号的资质认定即CMA(中国计量认证证书)的认证章,还应明确标示检测范围。具有CMA认证的权威检测机构,应同时具备:须是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事检测业务的专业机构、须使用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须自己拥有室内环境检测项目专门独立的实验室、须出具符合国家规范并带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须出示国家颁发的《室内环境检测职业资格证书》,这五个条件具备后才能为消费者提供准确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数据。   消费者维权需多方举证   制定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目的是保证公众能呼吸到新鲜的空气,并非旨在维权或是规范市场,所以跟装修公司或者家具公司打官司,只有CMA检测报告尚不足够。   比如购买家具后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要向家具厂家起诉索赔,那么就不能只进行空气质量检测,还要进行材料检测,才能证明该材料是否合格。检测报告要在法庭上有100%的说服力,检测的时候就需要包括检测机构、业主、装修公司或材料商以及公证机构至少四方在场。   目前检测机构可以同时接受消费者、装修公司、家具生产或销售商的委托,针对同一问题出具检测报告,但这些检测报告常常互相矛盾,很多检测机构干脆在检测报告中附上“本报告效力不针对第三方”之类的声明,客观上削弱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的效力。   消费者如怀疑因家具、装修等问题致使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进而造成患病等情况发生,室内空气质量与患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需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才能断定,并非简单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能判断的。   各标准并行期待统一立法   除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我国还有材料的环保标准、家具质量标准等多套标准,虽然目前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我国与国外相差不多,要求很严格,但一旦涉及到材料标准、家具质量等问题,我国的要求就相对较低。尽管以《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用气候舱》、《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为代表的新国家标准,进一步提升了室内空气污染源的检测技术和要求标准,但仍未直接与室内空气质量挂钩。最重要的是,不同标准制定的主体涉及环保、质检、工商等多个部门,导致执法合力难度较大,亟待室内空气质量管理立法来加以规范。   实际上,一些西方国家在室内空气质量管理上也多是各部门分而治之。以美国为例,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作为美国劳工部的下属机构,对产业工人所处的生产车间已建立完善的空气污染评价指标体系,但对非产业性室内环境出现的空气污染问题至今未有解决方案 美国的室内空气质量的初步指导原则,也以禁止在工作场所吸烟等涉及大众公共环境的居多。美国环保局一直在研究居室内空气污染的情况,但也没有提供任何居室空气质量标准,具体而数量化的居室内空气质量的立法在美国迄今仍处在空白状态。
  • 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理论考试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环办〔2009〕56号),为举办好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制定本方案。   理论考试方案   (一)考试要求及重点内容   1.基本要求   本方案对考试内容的要求,分为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   掌握:要求能运用所列技术方法分析和解决较为复杂的或综合性的问题   熟悉:要求对所列技术方法有较深刻的理论认识,能够正确判断、解释、举例、推断,并能利用该技术方法解决相关问题   了解:要求对所列技术方法的含义有初步的、感性的认识,知道该技术方法的内容,能够正确复述、再现、辨认或直接使用。   本次考试重点在掌握和熟悉环境监测技术、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综合评价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比武范围   环境监测相关的质量标准,环境监测分析技术方法,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与评价技术方法。   3.重点内容   (1)监测分析技术方法   1)掌握采样记录的基本内容   2)掌握实验室基本知识   3)掌握容量分析的原理及应用   4)掌握气相色谱(-质谱)法、分光光度法和原子吸收光谱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应用   5)熟悉水、气、污染源监测的布点、采样、样品保存及运输   6)熟悉原子荧光光谱法和离子选择电极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   7)熟悉应急监测技术方法   8)熟悉环境监测数据处理方法   9)了解土壤监测布点、采样及样品保存   10)了解噪声监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11)了解固废样品和生物样品采集要求   12)了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液相色谱法和离子色谱法的特点和应用   13)了解生物监测方法和生态监测手段。   (2)质量管理技术要求   1)掌握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基本要求   2)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   3)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基本要求   4)熟悉环境监测全过程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措施和应用   5)了解常用数理统计基础知识。   (3)综合评价技术方法   1)掌握水质监测、大气监测报告的类别和特点   2)掌握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的基本内容   3)熟悉综合评价适用的相关环境标准   4)熟悉应急监测报告的特点和应用   5)熟悉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方法   6)了解报告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7)了解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二)考试形式和题型   理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题型包括: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计算题和论述题等。   (三)评分方法   考试结束后,由专家委员会根据试题答案和评分细则,在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对试卷进行统一评判。   (四)主要参考资料   1.我国目前现行环境监测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1)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现行监测方法标准、规范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2.参考书籍   (1)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3)《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第一版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  (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北京: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5)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编写组.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4.   (6)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题集(上册).第1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7)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题集(下册).第1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注:标准还包括其修订单和补充说明 监测分析方法以国标方法为首选方法,但不作为唯一方法。
  • “甲醛门”曝卖场监控漏洞 检测报告当道时代该结束
    近日,有媒体爆出,沪上几家知名卖场出售的多款品牌地板在上海市质量监督局最近一次的抽检过程中存在标志或包装标识、尺寸偏差——面层净宽偏差、甲醛释放量等级标识方面不合格的情况。一时之间“甲醛门”事件成为家居行业内的“头条新闻”。      此次抽检的不合格地板不少都是来自南浔的企业   企业回应:并非产品质量问题   就这一问题,搜房网记者致电喜盈门家居卖场相关部门。负责人胡经理表示,被曝出的几款问题地板在喜盈门并未出售,而有问题的地板只不过存在甲醛释放量等级标识不清等问题,并非产品质量问题。   又据悉,此次抽检的不合格地板不少都是来自南浔的企业,南浔的地板企业也已经开始行业内的整改,相关负责人表示,很有信心接受下半年的“复检”,为南浔地板企业“正名”。      表格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表格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卖场把关:仅凭质量检测报告就能入驻?   尽管喜盈门及众多地板企业出面澄清并非产品质量问题,但是卖场对产品品质监控存在操作上的漏洞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普遍现象。据了解,沪上大多数家居卖场在对产品进行招商审核时,最主要的依据还是查验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是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按照严格的检测程序与方法,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检验测试,根据检验结果判定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而出具的。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可以看作是进入市场的通行证。但是,该检测报告只是对企业送检的某一型号产品样本检测后出具的合格报告,该检测报告一旦出具后,只要是同一型号的产品,三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都可用该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这样一来,不管是知名还是一般的生产企业,靠着这张质量检测报告就能够“堂而皇之”的进入各大家居卖场之中,正可谓“一证在手,四处通吃”,打遍天下无人手。   在采访中,虽然很多家居卖场都表示有义务为消费者做好把关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相当困难。在产品进驻卖场之前的把关主要通过看是否是知名品牌、去厂家实地考察等方式来进行。而在产品进驻商家之后的“复检”制度,多数卖场表示没有,即使像建配龙这样的实行“复检”制度的卖场,也只有在消费者投诉的情况下才会执行,否则卖场也不会“主动”地实行复检。究其原因,复检虽然能减少部分“鱼龙混杂”的产品,但是成本太高,如果真正实施起来,对于家居卖场来说将会是不小的负担。s   消费者表态:做好质量监控工作是王道   知名品牌加知名卖场,还会出问题?很多消费者再次对自己的“弱势地位”表示了无奈。不管如何,产品质量问题是整个中国大环境下很敏感脆弱的一个话题,卖场只是一部分,很多时间消费者都不知道应该相信什么,相信品牌还是影响力?作为消费者,无非就是希望自己能够买到放心满意的产品,“权威部门多做一下相关的检测”、“媒体多报道类似问题”也就成为他们仅能想到的一些的无奈对策。   很多消费者表示,在购物时对卖场存在一定的依赖性,但是最终要看产品自身的品牌与质量,所以家居卖场在大力宣传自己的同时,更为重要的还是要真真正正为消费者做好质量监控工作。然而,沪上诸多家居卖场在听闻此事件之后发出的“防不胜防”感叹或许让我们窥探到整个行业的发展现状。有的卖场甚至直言,“出问题是绝对的,不出问题才是相对的”。反应迅速的卖场已经开始了“内部自查”行动和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力度。但是这种阶段性的“突击行动”只能治标不治本,如何从长远角度,在制度、管理、法律法规等层面上进一步完善,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购买环境恐怕才是卖场、生产企业、政府共同需要商议和面对的一个问题。
  • “不送样检测”“检验检测包过”?严查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
    日前,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全省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旨在打击网络交易平台买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实施方案》明确了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重点整治任务:  严厉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对网络交易平台买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活动开展监测与专项检查。  压实网络交易平台审核责任,落实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质资格审核和信息公示义务,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或者取得明确委托授权后方能在平台上提供检验检测相关服务,并对CMA、CNAS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清理整顿网络交易平台出现的“不送样检测”“检验检测包过”“一天出报告”“急速出报告”“不过全额退款”等虚假违法广告宣传信息。  严厉查处在网络交易平台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加大处罚力度,依法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或证书。  强化责任追究和行刑衔接,对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对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据了解,整治行动分全面排查、专项检查与总结汇总三个阶段进行。《实施方案》要求,各市(示范区)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督促网络交易平台企业整改到位,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相关问题;采取网络监测、重点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全面梳理辖区网络交易平台情况,深入排查重点任务事项;运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补充完善现有信用信息,加强对平台内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p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p p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p p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p p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p p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p p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p p   二、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p p   (四)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环境保护部约谈的市(地、州、盟),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省级党委和政府。 /p p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 /p p   (六)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p p   三、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p p   (七)依法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加快完善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健全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覆盖我国陆地、海洋、岛礁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p p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p p   (八)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p p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p p   (九)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p p   (十)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p p   五、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p p   (十一)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p p   (十二)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p p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p p   (十三)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p p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十四)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十五)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p p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p p   (十七)完善法规制度。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 /p p   (十八)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提升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等地区,委托有条件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p p   (十九)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p p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环境保护部要把各地落实本意见情况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 /p
  • 2011年质监/科技/环境监测等中央决算报告公布
    1.2011年一般公共服务预算数为876.85亿元,决算数为903.01亿元,完成预算的103%。其中:   (1)人大事务预算数为10.89亿元,决算数为11.49亿元,完成预算的105.5%。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支出(发展改革委安排的部分基本建设支出年初预算列其他科目,执行中调整至本科目,下同)。   (2)政协事务预算数为4.52亿元,决算数为4.29亿元,完成预算的94.9%。主要是年初预算列本科目的辛亥革命100周年纪念活动等支出执行中转列其他相关科目,本科目支出相应减少。   (3)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预算数为23.8亿元,决算数为30.06亿元,完成预算的126.3%。主要是增加了庆祝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活动等支出。   (4)发展与改革事务预算数为3.79亿元,决算数为5.15亿元,完成预算的135.9%。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支出。   (5)统计信息事务预算数为26.34亿元,决算数为29.73亿元,完成预算的112.9%。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支出和规范津贴补贴支出(执行中根据核定的中央部门规范津贴补贴需求数对年初预算数进行调整,下同)。   (6)财政事务预算数为10亿元,决算数为10.41亿元,完成预算的104.1%。主要是增加了规范津贴补贴支出。   (7)审计事务预算数为7.72亿元,决算数为8.78亿元,完成预算的113.7%。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支出。   (8)海关事务预算数为89.86亿元,决算数为88.56亿元,完成预算的98.6%。主要是据实结算的补贴支出减少。   (9)人力资源事务预算数为17.95亿元,决算数为18.63亿元,完成预算的103.8%。主要是增加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经费等支出。   (10)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预算数为3.4亿元,决算数为3.48亿元,完成预算的102.4%。主要是增加了规范津贴补贴支出。   (11)商贸事务预算数为4.87亿元,决算数为5.03亿元,完成预算的103.3%。主要是增加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展览经费和规范津贴补贴等支出。   (12)知识产权事务预算数为26.3亿元,决算数为27.50亿元,完成预算的104.6%。主要是增加了专利受理审批业务费等支出。   (13)工商行政管理事务预算数为6.07亿元,决算数为6.03亿元,完成预算的99.3%。主要是据实结算的补贴支出减少。   (14)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预算数为79.29亿元,决算数为82.08亿元,完成预算的103.5%。主要是增加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基本建设等支出。   (15)民族事务预算数为1.78亿元,决算数为1.8亿元,完成预算的101.1%。主要是增加了规范津贴补贴支出。   (16)档案事务预算数为2.12亿元,决算数为7.59亿元。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支出。   (17)群众团体事务预算数为20.82亿元,决算数为55.93亿元。主要是增加了困难职工帮扶、劳模困难补助等支出。   (18)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数为60.24亿元,决算数为4.87亿元,完成预算的8.1%。主要是年初预算列本科目的规范津贴补贴、基本建设支出等执行中转列其他相关科目,本科目支出相应减少。   2.2011年外交预算数为316.65亿元,决算数为306.83亿元,完成预算的96.9%。其中:   (1)外交管理事务预算数为5.8亿元,决算数为5.81亿元,完成预算的100.2%。主要是增加了规范津贴补贴支出。   (2)驻外机构预算数为61.24亿元,决算数为64.64亿元,完成预算的105.6%。主要是增加了驻日本使馆有关经费支出。   (3)对外援助预算数为160.11亿元,决算数为158.98亿元,完成预算的99.3%。   (4)国际组织预算数为53.76亿元,决算数为48.33亿元,完成预算的89.9%。主要是维和摊款支出减少。   3.2011年国防预算数为5829.56亿元,决算数为5829.62亿元,完成预算的100%。   4.2011年公共安全预算数为1024.53亿元,决算数为1037.01亿元,完成预算的101.2%。   5.2011年教育预算数为786.45亿元,决算数为999.05亿元,完成预算的127%。   6.2011年科学技术预算数为1901.59亿元,决算数为1942.14亿元,完成预算的102.1%。其中:   (1)基础研究预算数为257.19亿元,决算数为294.26亿元,完成预算的114.4%。主要是通过当年超收收入增加了“973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出。其中:   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预算数为35亿元,决算数为45亿元,完成预算的128.6%。   自然科学基金预算数为120.41亿元,决算数为140.41亿元,完成预算的116.6%。   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预算数为24.06亿元,决算数为25.93亿元,完成预算的107.8%。   (2)应用研究预算数为990.63亿元,决算数为979.88亿元,完成预算的98.9%。主要是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经费等执行中转列对地方转移支付。   (3)科技条件与服务预算数为40.79亿元,决算数为41.52亿元,完成预算的101.8%。主要是增加了信息文献能力建设等支出。   (4)社会科学预算数为26.09亿元,决算数为27.47亿元,完成预算的105.3%。主要是增加了规范津贴补贴支出。其中:   社会科学研究预算数为7.53亿元,决算数为8.41亿元,完成预算的111.7%。   社科基金支出预算数为7.9亿元,决算数为7.9亿元,完成预算的100%。   (5)科学技术普及预算数为6.62亿元,决算数为6.64亿元,完成预算的100.3%。主要是增加了规范津贴补贴支出。   (6)科技交流与合作预算数为17.9亿元,决算数为25.91亿元,完成预算的144.7%。主要是通过当年超收收入增加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等支出。   7.2011年文化体育与传媒预算数为188.4亿元,决算数为188.72亿元,完成预算的100.2%。   8.2011年社会保障和就业预算数为484.79亿元,决算数为502.48亿元,完成预算的103.6%。   9.2011年医疗卫生预算数为63.56亿元,决算数为71.32亿元,完成预算的112.2%。其中:   (1)医疗卫生管理事务预算数为2.46亿元,决算数为2.6亿元,完成预算的105.7%。主要是增加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等支出。   (2)公立医院预算数为21.94亿元,决算数为38.48亿元,完成预算的175.4%。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支出。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决算数为0.59亿元。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等支出。   (4)公共卫生预算数为6.92亿元,决算数为11.64亿元,完成预算的168.2%。主要是增加了新疆兵团医改补助等支出。   (5)医疗保障预算数为11.61亿元,决算数为9.34亿元,完成预算的80.4%。主要是中央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补助支出减少。   (6)中医药预算数为0.35亿元,决算数为0.35亿元,完成预算的100%。   (7)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预算数为4.71亿元,决算数为5.47亿元,完成预算的116.1%。主要是增加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投诉举报中心一次性项目支出。   (8)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预算数为15.57亿元,决算数为2.85亿元,完成预算的18.3%。主要是年初预算列本科目的基本建设支出等执行中转列其他相关科目或对地方转移支付,本科目支出相应减少。   10.2011年节能环保预算数为74.37亿元,决算数为74.19亿元,完成预算的99.8%。其中:   (1)环境保护管理事务预算数为4亿元,决算数为4.17亿元,完成预算的104.3%。主要是增加了规范津贴补贴支出。   (2)环境监测与监察预算数为2.52亿元,决算数为3.86亿元,完成预算的153.2%。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等支出。  (3)污染防治预算数为0.99亿元,决算数为9.50亿元。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支出。   (4)自然生态保护预算数为0.69亿元,决算数为0.81亿元,完成预算的117.4%。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支出。   (5)天然林保护预算数为6.74亿元,决算数为14.48亿元。主要是增加了新疆兵团天然林保护支出。   (6)退耕还林预算数为3.9亿元,决算数为3.93亿元,完成预算的100.8%。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支出。   (7)退牧还草预算数为零,决算数为0.26亿元。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支出。   (8)能源节约利用预算数为18.39亿元,决算数为20.47亿元,完成预算的111.3%。主要是增加了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和基本建设等支出。   (9)污染减排预算数为5.69亿元,决算数为8.4亿元,完成预算的147.6%。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等支出。   (10)可再生能源预算数为4.1亿元,决算数为5.78亿元,完成预算的141%。主要是增加了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等支出。   (11)资源综合利用预算数为零,决算数为1.07亿元。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支出。   (12)能源管理事务预算数为0.79亿元,决算数为0.91亿元,完成预算的115.2%。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支出。   (13)其他节能环保支出预算数为26.56亿元,决算数为0.55亿元,完成预算的2.1%。主要是年初预算列本科目的基本建设支出、环境监测监管经费等执行中转列其他相关科目,本科目支出相应减少。   11.2011年城乡社区事务预算数为4.24亿元,决算数为11.62亿元,完成预算的274.1%。   12.2011年农林水事务预算数为424.19亿元,决算数为416.56亿元,完成预算的98.2%。其中:   (1)农业预算数为234.44亿元,决算数为269.33亿元,完成预算的114.9%。主要是增加了新疆兵团规范津贴补贴,以及基本建设、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等支出。其中:   技术推广与培训预算数为9.26亿元,决算数为14.24亿元,完成预算的153.8%。   农产品质量安全预算数为6.14亿元,决算数为7.16亿元,完成预算的116.6%。   统计监测与信息服务预算数为3亿元,决算数为3.1亿元,完成预算的103.3%。   (2)林业预算数为21.61亿元,决算数为32.45亿元,完成预算的150.2%。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新疆兵团和中央农垦单位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等支出。其中:   森林资源监测预算数为0.64亿元,决算数为0.64亿元,完成预算的100%。   森林防火预算数为3.38亿元,决算数为4.71亿元,完成预算的139.3%。   林区公共支出预算数为4.87亿元,决算数为5.11亿元,完成预算的104.9%。   (3)水利预算数为49.18亿元,决算数为60.27亿元,完成预算的122.5%。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支出。其中:   水利执法监督预算数为0.55亿元,决算数为0.76亿元,完成预算的138.2%。   水质监测预算数为0.8亿元,决算数为1.25亿元,完成预算的156.3%。   水文测报预算数为3.58亿元,决算数为5.77亿元,完成预算的161.2%。   (4)南水北调预算数为50.86亿元,决算数为34.74亿元,完成预算的68.3%。主要是年初预算列本科目的基本建设支出执行中转列其他相关科目或对地方转移支付,本科目支出相应减少。   (5)扶贫预算数为3.31亿元,决算数为5.22亿元,完成预算的157.7%。主要是增加了新疆兵团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支出。   (6)农业综合开发预算数为9.67亿元,决算数为9.67亿元,完成预算的100%。   (7)农村综合改革预算数为0.8亿元,决算数为3.67亿元。主要是增加了新疆兵团和中央农垦单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8)其他农林水事务支出预算数为54.32亿元,决算数为1.21亿元,完成预算的2.2%。主要是年初预算列本科目的基本建设支出等执行中转列其他相关科目,本科目支出相应减少。   13.2011年交通运输预算数为400.24亿元,决算数为331.11亿元,完成预算的82.7%。   14.2011年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预算数为410.88亿元,决算数为464.12亿元,完成预算的113%。   15.2011年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预算数为24.66亿元,决算数为26.93亿元,完成预算的109.2%。   16.2011年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预算数为429.71亿元,决算数为413.94亿元,完成预算的96.3%。   17.2011年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预算数为167.48亿元,决算数为231.61亿元,完成预算的138.3%。其中:   (1)国土资源事务预算数为45.85亿元,决算数为98.78亿元。主要是增加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等支出。   (2)海洋管理事务预算数为29.66亿元,决算数为37.24亿元,完成预算的125.6%。主要是增加了用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安排的支出。   (3)测绘事务预算数为8.06亿元,决算数为11.26亿元,完成预算的139.7%。主要是增加了基本建设支出。   (4)地震事务预算数为15.52亿元,决算数为16.55亿元,完成预算的106.6%。主要是增加了规范津贴补贴支出。   (5)气象事务预算数为68.39亿元,决算数为67.78亿元,完成预算的99.1%。   18.2011年住房保障支出预算数为291.63亿元,决算数为328.82亿元,完成预算的112.8%。   19.2011年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算数为796.28亿元,决算数为540.08亿元,完成预算的67.8%。   20.2011年国债付息支出预算数为1839.84亿元,决算数为1819.96亿元,完成预算的98.9%。   21.2011年其他支出预算数为214.1亿元,决算数为74.99亿元,完成预算的35%。主要是年初预算列本科目的基本建设、规范津贴补贴支出等执行中转列其他相关科目,本科目支出相应减少。
  • 国际多国核辐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   ———新加坡:国际原子能机构3月30日说,新加坡在从日本进口的卷心菜中检测出超标放射性物质 ,部分样本中的放射性物质含量达到国际食品贸易建议值的9倍。   ———美国:美国环境保护署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3月30日联合发表声明说,检验人员在美国西海岸华盛顿州的牛奶样品中检测出极微量放射性物质。两家机构同时呼吁消费者不必担忧。   检验牛奶样本来自华盛顿州斯波坎市,取样时间为3月25日。检验结果显示,样品中含有极微量放射性同位素碘-131。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解释说,“极微量”可量化至食品放射性物质含量安全标准的五千分之一。   ———日本:日本厚生劳动省3月31日宣布,从福岛县生产的牛肉内查出超出标准值的放射性物质。
  • 环保部监测司长解读《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p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 /p p   那么,《意见》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如何才能有效防范地方和部门的不当干预?如何解决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问题?带着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 /p p   记者:《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p p   刘志全: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存在人为干预导致数据失真的突出问题:例如,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如指使相关人员通过干扰采样设施等手段窜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现象,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p p   再如,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有些企业为了逃避监管,蓄意干扰监测现场采样,窜改、伪造监测数据。 /p p   再如,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一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受利益驱动,或屈从于委托单位的无理要求,编造数据、出假报告以赚取利润 或者为了抢占市场低价竞争,为了降低成本不按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监测质量堪忧。 /p p   此外,客观局限的原因也会导致数据不准,从而引发公众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质疑。 /p p   记者:如何有效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p p   刘志全:为破除不当行政干预,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 /p p   一是构建责任体系 /p p   首次明确提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p p   二是建立约谈机制 /p p   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公开约谈市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 /p p   三是强化防范和惩治 /p p   要求环保部会同中组部、监察部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 /p p   四是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 /p p   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干预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p p   记者:如何解决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问题? /p p   刘志全: /p p   强化主体责任 /p p   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原始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p p   落实管理制度 /p p   《意见》明确要求,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有证、可溯源。 /p p   加大检查力度 /p p   《意见》明确了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职能,要求两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p p   严格处罚 /p p   查实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有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质检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撤销有关资质认定证书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展改革、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p
  • 宁夏将专项监督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作假行为
    p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要求,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即日起,宁夏将对全区26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45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p p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专项检查内容包括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将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数据质量的管理工作、原始数据记录、监测报告、仪器设备标定操作和维护记录等。 /p p   通知要求,2018年8月1日起,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监测(检验)技术规范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形成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工作总结报告。8月下旬,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抽取1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2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对社会公开。 /p p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将在全国抽取10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100家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p
  • 《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印发
    p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p p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推进河北高质量发展,有效解决影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及省“两会”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河北。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制约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的突出问题。 /p p   ——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法规规章制度,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坚持依规管理,依法打击。 /p p   ——坚持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立足系统治理,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防范环境风险,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p p   ——坚持严格监管。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追责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p p   ——坚持数据共享。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新时代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各类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有效支撑。 /p p   (三)主要目标 /p p   2018年,完善大气、水环境监测网,初步建成覆盖省市县乡和企业的五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秸秆禁烧红外线监测点全覆盖,入境河流、出境河流、重点湖库、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全覆盖,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危废管理实现全流程监管 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大气监控指挥系统投入使用 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p p   2019年,全面建成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固定污染源VOCs和土壤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平稳运行,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污染源信息纳入管理指挥系统,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纳入大数据平台。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p p   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备,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充分发挥作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权威高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建成,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p p   二、主要任务 /p p   (一)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p p   1.明确领导责任。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负领导责任。建立对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提醒、预警整改机制,对不能保障环境监测体系正常运行、影响监测质量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发布预警通知,督促当地政府从速整改。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和质量、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省环境保护厅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市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将处理结果报告省委、省政府。 /p p   对地方党委、政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区域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较为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将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有关内容纳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在国家或省级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对发生或出现弄虚作假、干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量化问责。 /p p   2.明确监管责任。各级环保、质监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3.强化防范和惩治。依据《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环境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政职责,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p p   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进行记录,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保证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档、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p p   5.理顺全省环境监测体制和机制。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全省统一布点、统一监测、统一标准、统一考核。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省环境监测中心、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按照统一要求,加强对市县大气、水、土壤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公布结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以及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接受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形成监测合力。 /p p   6.执行全国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建设覆盖全省的大气、水(含海洋)、土壤、辐射、生态的省级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排放监控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和实施的统一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问题。 /p p   7.依法统一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清单,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出口、内容、频次和媒介,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结果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p p   8.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保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检验报告或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环保部门对企业行政处罚的信息、重点排污企业名录等信息资源实现共享。 /p p   (三)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p p   9.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严格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p p   10.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实行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实现全省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p p   (四)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p p   11.建立责任追溯制度。遵循“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原则,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p p   12.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流转、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p p   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者要履行其对质量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环境监测全过程。严格执行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审核制度,作为监测全程留痕和监测数据终身负责的依据。 /p p   13.强化社会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省质监局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监测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联合制定《河北省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进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 /p p   (五)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p p   14.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保、质监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其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p p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15.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对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16.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围绕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监测领域,自2018年起,连续3年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监测设施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p p   17.推进联合惩戒。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18.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全省“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p p   (六)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 /p p   19.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监控指挥,省市县乡监管执法四级联动。各市统一建设涵盖自然生态环境各要素信息、环境管理需求,并涵盖环保、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矿山、海洋、卫生、城市管理、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及质量保证等有关信息的大数据监控指挥平台,发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动员全社会参与并监督。 /p p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和质量监管能力 /p p   20.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加强省市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全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监测资质、监测用车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测队伍专业化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要具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全过程质控的能力 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要具备大气、水、土壤、辐射、噪声等全要素、全指标监测能力,适应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要具备各类污染源监测能力,有效发挥对企业的监测监管职责,为环境保护税的复核提供技术支持 按照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的要求,着力建设覆盖全要素、全方位、智能化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和生态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体系。 /p p   21.保障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准确界定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和相应处罚措施,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研究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标准化建设,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p p   22.加强对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做好行政区域内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站房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信、出入站房管理等基础保障工作,清退未经省环境保护厅允许而擅自安排的驻守人员,拆除各类私自安装的门锁栅栏、断电闸盒和喷淋喷雾设施等,保证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稳定、不间断运行。 /p p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一旦发现人为干扰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正常稳定运行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p p   23.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省环境监测中心现有资源建设省级环境监测质控中心,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承担区域环境质量控制任务要求。 /p p   24.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量子激光雷达、在线监测远程质控系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高全省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p p   三、保障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建立党委政府主导、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地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贯彻落实,在3个月之内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每年12月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落实情况。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确保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p p   (二)完善财政保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环境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全面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我省环境监测整体水平。 /p p   (三)加强督导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把各地各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要把提高环境监测质量防范干预作为驻点监察的日常内容,严格监督监察。省纪委监委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事项。 /p
  • 质检总局要求江苏交检测报告 黄鸣称等调查结论
    面对皇明太阳能集团董事长黄鸣质疑个别企业与质检机构联手,骗取太阳能节能热水器国家惠民补贴一事,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下称江苏质监院)终于坐不住了。10月17日,江苏质监院向媒体公布了一则《关于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情况的汇报》,称从2012年2月底至6月4日,该院陆续接受企业委托检验。从2012年3月4日开始,共计对29家生产企业的379个品种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进行了检测。日出东方也在上交所发布澄清公告,否认骗取国家补贴款一事。   对于外界质疑提前送检的问题,江苏质监院称,江苏是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生产大省,为帮助企业完成太阳能热水器能效标识备案工作,该院于2011年12月,联合中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中心、国家太阳能标准化委员会召开了宣贯会议,组织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生产企业学习强制性国家标准GB26969-2011《家用太阳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重要文件,动员生产企业尽早送检,提前做好能效标识备案工作。   江苏质监院称,从2012年2月底至6月4日,该院陆续接受企业委托检验。从2012年3月4日开始,共计对29家生产企业的379个品种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进行了检测。   对于没有及时出台报告一事,江苏质监院解释称,因该院开展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时,相关规定还未发布,因此在完成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后,并未即时出具统一的能效检测报告。后来,在已完成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的基础上,集中出具了379份能效检测报告和相应的型式检验报告。   今年6月1日(星期五),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管理办公室在网上发出通知,要求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生产企业在6月4日 (星期一)一天内完成惠民工程申报,其中能效检测报告是申报材料之一。   日出东方称公司从去年10月开始送检,这之后的南京气象条件到底能不能满足做出如此大规模的检测报告,是目前的焦点。   此前,日出东方也向媒体出示了一份标有检测时间为2012年3月26日至2012年3月28日的型式检验报告,而不是对环境、天气要求苛刻,对时间长度严格要求的能效检测报告。皇明太阳能方面人士指出,日出东方公司应该公布去年10月份送检后的报告自证。   对于检测能力,江苏质监院这样给出了说法:该院现有太阳能热水器检测固定工位14个、活动工位5个,每天可出具19台热水器的热性能数据。从今年3月4日到6月4日,在开展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的3个月中,至少有41天的气象状况 (不含符合气象条件但该院未做热性能试验的天数),满足标准规定的实验要求。按有效检测天数计算,该院具备出具近779份热性能数据的检测报告的能力。实际情况是,出具了379份能效检测报告。   昨日,黄鸣也在第一时间回应称:“且不论天气、设备、场地、人手等客观条件满足与否?数百份报告集中在几天内出具就严重不合规范,不合逻辑,无法自圆自说,更无法说服公众!只需静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据了解,皇明太阳能这次的曝光行为,已经引起国家质检总局的重视。质检总局已经要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日出东方公司产品的检测报告。
  • 环保部公布2010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
    环保部印发《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统筹安排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根据国家环境管理工作要求,我部制定了《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包括2010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相关工作。   2010年是“十一五”环保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环境监测任务十分繁重,请结合各自实际,合理安排,确保国家环境监测任务圆满完成,为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做出贡献。   附件:2010 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   附:2010 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方面,是履行环境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努力实现说得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变化趋势、说得清污染源排放状况、说得清潜在的环境风险,真实反映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为政府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公众了解环境状况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国家将进一步加大环境监测立法、政策、制度、规划和能力建设工作的力度,出台《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加快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研究和编制,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布重点流域和环保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状况,使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发挥最大的作用。2010 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各项考核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大量的环境监测数据作为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要尽早整理和分析环境监测数据,编制各类环境监测报告,为考核“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提前做好准备。   一、深化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是掌握和评价空气、地表水、噪声、辐射、固体废物、土壤和生态等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是环境补偿机制实施的关键,是考核保护环境工作成效的依据。   1.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内的空气质量、酸雨、沙尘天气对空气质量影响、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噪声、辐射、界河水质、重点污染区的环境质量、生态环境和农村环境质量等监测制度,制定本行政区环境要素的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下级环保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方案应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2.加强 “十一五”规划目标考核监测和环境质量监督监测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照国家和地方的“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中确定的环境质量约束和考核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用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反映“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特别是建立了环境补偿机制的地方,更需要加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同时要加强空气中的二氧化硫、地表水中的高锰酸盐指数的监测,根据其浓度变化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成效。   3.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省(市)和列入中央农村环保资金“以奖促治”的村庄(乡、镇)按照要求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各地可根据情况开展农村环境监测试点,充分发挥县级环保部门的作用,用城市环境监测技术和力量带动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努力做到统筹城乡环境监测工作。   4.实时发布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近年来地方环保部门建设了大量的空气质量和地表水水质的自动监测系统,要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和保证数据的准确,充分发挥自动监测设备在预警监测方面的作用。同时向全社会实时发布自动监测数据,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提高环境监测信息服务效能。   二、抓好污染源监测工作   污染源监测是为了掌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监测活动,污染源监测是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   5.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 号)中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保证完成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同时各级环保部门也要开展对地方监管的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 号)和《2010年国控企业重点污染源名单》对重金属污染源开展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污染源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监测工作。   6.加强国控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开展国控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组织实施,履行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监督职责。省级环保部门还要加大对市级环保部门开展对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其开展工作。加强对环保部门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   7.开展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 号)的要求,上级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保部门的减排三大体系中的监测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地方总量计算之中。   8.加强污染源数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 号)和《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和环境统计等各项技术支持工作。   三、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可比性所实施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措施,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   9.大力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继续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 年)〉的通知》(环办〔2009〕56 号)(以下称“三年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上级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保部门开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发证工作,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职责。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必使“三年行动计划”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10.加大环境监测人员素质能力的培训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重视对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履行对全省环境监测人员培训的责任,通过送出去培训、举办培训班、指导地方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素质和能力。   11.开展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环境保护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活动。各省环保部门要及早组织环境监测参赛队伍,强化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以此激发全国广大环境监测人员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的热情。   四、加强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信息发布   环境监测报告是环境监测工作成果的体现,重视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使用,对促进和改进环境监测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2.各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开展环境质量分析和会商,每年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环境质量状况。   13.各级环保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环境状况公报》,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对外发布。   14.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环境质量报告书》,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   15.省级环保部门年底前编制本辖区《环境质量概况》上报环境保护部。为了全面评价国家环境质量状况,各省将国家监测任务以外的自行监测数据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作为评价数据的补充。环境保护部将对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写工作开展评比。   五、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应急监测工作体现环保部门掌握事故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为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能力,关系环保部门的工作能力。   16.加强环境预警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数据和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分析和判断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及早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争取应对工作的主动。   17.随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污染特征和自然环境状况,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技术和人员的储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保障应急监测经费,发生污染事故时,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同时指导下级环保部门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和组织应急监测力量支援工作。   六、落实国家环境监测任务   为了评价国家环境质量状况并分析其变化趋势,掌握影响国家环境质量的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地方环境监测工作,履行环保国际合作的责任,考核国家环境保护任务的实施情况,国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18.高度重视国家环境监测任务。国家环境监测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管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国控网开展地表水水质、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和城市空气质量、沙尘天气对空气质量影响、酸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国家空气质量背景站、农村站和地表水水质自动站,并实时进行预警监测。加强对省级、重点区域或流域的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19.发挥环境卫星的作用。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要及时无偿给省级环保部门提供环境卫星的遥感数据,加强对遥感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应用的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在“三湖一库”和重点水体开展水华监测,在重点农区开展秸秆焚烧监测。举办培训班,最大程度上发挥其在环境监测中的作用。   20.加强国家环境监测任务的质控监督。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的抽查工作,各环境因素的抽测率不少于10%。各级环保部门要保障国家环境监测任务的完成,帮助承担国家环境监测任务的监测站处理好与地方环境监测任务的关系。国家环境监测任务的监测数据地方环保部门共享,作为地方环境监测的补充。   七、着手编制“十二五”环境监测规划   “十二五”环境监测规划对今后五年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监测规划的编制工作。   21.编制环境监测规划。各级环保部门应了解和掌握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设备和能力,根据“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需要,编制“十二五”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并把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同级环境保护规划之中。其中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关系到环境监测任务的完成水平,是环境监测规划的重要内容。   22.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中央财政每年都安排大量的资金用于地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经费补助,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资金要求使用,严禁挪用。积极争取配套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做好项目验收,使中央资金尽快发挥作用。同时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使用中央资金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3.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环境监测队伍是环保部门的重要力量,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监测队伍的发展,帮助解决环境监测人员工作任务重,长期加班加点,福利水平不高的问题,用最大的努力解决人员编制、监测经费、业务用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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