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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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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监测相关的资讯

  • 环保部征集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入库单位
    p   近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征集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的通知,拟建立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单位库,承担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 /p p   通知全文如下: /p p   为落实《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要求,我部拟建立环境保护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单位库,承担我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p p   一、范围及时间 /p p   本次征集面向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时间截止至2015年12月15日。 /p p   二、报名条件 /p p   (一)验收调查单位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完备的验收调查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近四年内主持编制不少于3项(含)环境保护部审批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配备不少于6名(含)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近四年内无违法、违纪和其它不良记录。 /p p   (二)验收监测单位应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近四年内承担不少于5项(含)环境保护部审批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配备不少于6名(含)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近四年内无违法、违纪和其它不良记录。 /p p   三、材料报送要求 /p p   拟报名单位按照报名条件,填写《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入库申请表》(见附件1),或者《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入库申请表》(见附件2),经审核、盖章后,于截止日期前邮寄至指定地址。邮寄材料请在信封注明“验收单位征集”。 /p p   四、审核入库筛选 /p p   环境保护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单位予以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p p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p p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包洪福、潘英姿 /p p   电 话:(010)66556756、66556430 /p p   邮 箱:yanshouchu@126.com /p p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p p   邮政编码:100035 /p
  • 环保验收监测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安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近日,环保部发文对其细节进行了解释。建设项目将分为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分别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确定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按行政区划排序,28家)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注:污染类建设项目所在省(区)暂无验收监测入库单位的,按照就近选取原则,由相邻省(区)入库单位承担。海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分别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广东省、甘肃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或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所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附文件全文: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类项目)申请验收调查。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污染类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分别负责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建设项目有无重大变动、是否履行环评变更手续、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公开相关信息。  三、技术审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确定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测算所需业务经费。  验收调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照受理顺序从验收调查入库单位中顺次确定 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验收调查。  四、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委托业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现行财政专项经费规定执行。  五、在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六、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应按照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除特别重大敏感复杂项目外,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一般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七、技术审查单位对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  技术审查意见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质量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八、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通知建设单位正式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通知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九、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环境保护部将中止委托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技术审查单位及相关人员违规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的,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清除出库,终止委托合同,收回业务经费。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的   (三)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结论失实,或者一年内质量被评定为2次(含)以上不合格的   (四)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经费的。  附件:1.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  2.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参考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 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的审核要点!环境实验室必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我国现行环境 管 理 体 制 下,政府环保部门环境监测中心( 站) 行使污染源监督监测执法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书( 表) 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对监测报告的审核是保证其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熟悉了解验收监测报告的内涵和特点,规范审核程序,掌握科学的审核方法与技巧,并运用网络化管理审 核 业 务,对提高审核工作质量与水平至关重要。1.验收监测报告的内涵与特点1.1 内涵验收监测报告具有四个方面的内涵,一是验收监测的建设项目门类多。其新建、扩建、技改、迁建等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两项基本环境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才能投入正式生产( 运行) 。二是涉及面广。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市政等,就工业而言又涉及化工、制药、钢铁、火力发电、电镀等各行业。三是验收监测的建设项目影响环境的污染因素和环境要素错综复杂。污染因素如废水、废气、噪声、振动、固体废弃物、放射性污染等 环境要素如大气环境、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等。四是验收监测的工作量大、技术性强。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涉及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方法种类繁多,专业技术性强。1.2 特点1.2.2权威性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环保部门环境监测中心( 站) 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对新污染源的首次监督监测,所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验收监测报告是环保验收、环境监督管理、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总量减排最原始的不可缺少的最有力的技术凭证和技术支撑。因此,验收监测报告具有法定的权威性。1.2.2验证性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估计,并提出防治措施和防治对策。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则是在建设项目建成后,依据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落实防治措施情况的最终检查,对环评文件的质量起着验证和反馈的作用。因此,验收监测报告具有很强的验证性。1.2.3多样性验收监测报告既包括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又包括非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 既包括对环保设施排污状况的验收监测,又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因此,验收监测报告的形式是完整的,内容是多样的。1.2.4 规范性验收监测报告的形成要经过查阅资料、现场踏勘、编制监测方案、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报告编制和报告的最终审核等程序。验收监测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建设项目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性结论。因此,验收监测报告具有严格的规范性。1.2.5 时效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3 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申请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这一规定间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的 3 个月内完成验收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供验收监测报告,否则,建设单位就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2.验收监测报告的审核程序与方法2.1审核程序审核采用三级审核的方式。2.1.1 一审( 1) 项目环评报告书( 表) 、环评批复文件、废弃物处置服务方资质证明、处置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2) 现场踏勘记录、现场监测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必要的信息是否齐全。( 3) 实际监测要素( 点位、项目、频次) 与监测方案相比是否有变化,变化原因是否说明、是否合理。( 4) 复核报告中的监测数据与原始记录、分析数据是否一致,监测数据的统计、计算是否正确,明显异常的监测结果是否分析原因,分析是否合理等。2.1.2二审( 1) 监测期间主要产品生产、服务活动是否稳定,实际运行负荷是否明确并符合验收要求。( 2)主要环保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监测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监测方案要求,实际监测过程偏离规范的原因是否说明、是否合理。( 3) 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达标评价方法、评价结论是否正确,出现超标时原因分析是否合理。( 4) 环境管理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尤其应注意事故应急措施和卫生防护距离等方面的审核。2.1.3三审( 1) 项目环评报告书( 表) 和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落实情况是否逐项说明,对于未落实的情况是否表述明确。( 2) 报告结论是否准确、完整,前后一致。( 3) 针对实际存在和潜在的环境问题是否提出整改建议,建议内容是否合理等。2.2 审核方法2.2.1 比对法验收监测报告主体内容引用的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及环保部门批复等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严肃性,尤其是所执行标准的限值数据,不能出现丝毫差错,否则将导致验收监测报告得出错误的结论。对验收监测报告中这部分内容可采用比对法审核,即对照原文逐条逐句逐个数据审核。如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等级、浓度限值是否准确无误,选择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与标准是否一致,是否现行有效。对环评中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批复意见的落实执行情况,要求编写人在报告中列表一一对应,后由审核人员比对审核。2.2.2对照法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写依据之一就是验收监测方案,方案中提出了验收监测的实施计划,如监测因子、采样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分析依据、评价标准、监测仪器、实施进度、提交成果等。验收监测报告与验收监测方案存在着对应关系,对照法适用于验收监测报告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审核,即验收监测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要求在报告中是否都得到回应。对照法对检查验收监测报告中的缺项、漏项及监测结论中的差错尤其有效。2.2.3相关分析法验收监测报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验收监测结论的正确与否。对这部分内容的审核方法之一,就是通过分析某一方面指标的相关关系及其规律性进行判断,即相关分析法审核。相关分析法适用于对验收监测报告中监测数据的逻辑性、规律性和合理性审核。如治理设施出口污染物浓度不应高于设施进口污染物浓度,同一个废水样品中,氨氮浓度不能高于总氮浓度,六价铬浓度不能高于总铬浓度,化学需氧量( COD ) 大于生化需氧量( BOD5 ) 、高锰酸盐指数( IMn ) 等。2.2.4经验推理法经验推理法是审核人员根据自己熟悉掌握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各类污染治理等专业知识,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评价和推理验收监测报告中所表达内容的符合性与合理性。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对验收监测报告中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专业面较宽、技术性较强的内容审核。例如对厂排放口污染物监测结果达标情况的审核,厂排放口能否达标与治理设施对污染物的去除率有着直接的关系,去除率越高达标的可能性就越大,去除率越低达标的可能性就越小 同时处理效率监测数据对厂排放口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也能起到一个比对质控作用。在对验收监测报告的审核中,时常会发现处理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倒置,或者进口浓度远远高于设计控制指标而出口浓度却很低甚至远远低于设计指标。凭借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分析,出现这种异常情况的原因可能与现场采样点位置和企业的处理设施设计、建设或运行管理有关。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有针对性进行复测,如果是企业的问题,审核人员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在验收监测报告的结论和建议中提出,由企业进一步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对处理设施的去除效率监测,如废水处理设施,应分别在设施进口调节池和出水放流口采样,当处理设施为多级处理时,可根据处理设施设计指标中分级效率要求,在各分级处理设施放流口设点采样,这样既能更好地评价处理效率,又便于在去除效果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分析原因。经验推理法是审核验收监测报告中常用的方法,其优点是简便、易行,其缺点是受审核人员知识和经验的限制,可能会出现遗漏。为弥补个人判断和推理的不足,对验收监测报告中出现的疑难和重大问题,可采取专家会议进行会商,以得出正确的审核意见。3.验收监测报告的网络化管理网络化管理验收监测报告审核业务,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构建快速沟通渠道,达到协作、协调、一致、高效、监督的审核管理要求。以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网络化管理审核流程”为例, 审核流程涵盖了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监测方案编写人( 项目负责人) ,一审、二审、三审( 授权签字人) 人员全部作业轨迹,对三级审核人员的具体审核意见和编写人员对验收监测报告修改情况的每一操作步骤及具体内容在网络协同办公系统中均留下详细记载。图 1 中程序进行至每一步的图标为彩色,而灰色图标表示尚未执行的步骤,点击某一图标就能清晰找到这一步骤审核人员审核信息。既方便了二审人员查看验收监测报告的前面审核和修改情况,又方便三审( 授权签字人) 掌握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修改等全过程信息,还便于领导和管理人员查看验收监测工作进度和监督验收监测报告编制过程的各个环节,从而有效保证了验收监测报告的质量和时效性。4.验收监测报告的人员要求4.1 对审核人员要求报告审核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技术功底,而且要熟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还要善于总结审核经验,探索审核技巧,具备把握审核重点的能力和水平。报告签发人必须是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人对最终的验收监测报告承担技术和法律责任,同时对验收监测工作也有监督和指导权,有对验收监测报告做出公正评价和对不符合要求的验收监测报告拒绝签字权。4.2 对编写人员要求作为总体负责验收监测工作的项目负责人,策划和参与具体验收监测项目的现场踏勘、方案编制、现场监测等验收监测工作的全过程,是验收监测报告编制修改的主要责任人,也是保证验收报告质量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不仅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而且还要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能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标准以及采样、分析、质控和报告编写等技术。报告编写人员( 项目负责人) 是验收监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5.验收监测报告的问题探讨5.1复测问题验收过程中的复测是一个较难把握的业务技术管理问题,需要进行复测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在验收监测报告未正式提交前,由审核人员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提出复测要求 二是建设单位在收到监测部门正式发出的验收监测报告后发现有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经分析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后提出复测申请。前者是监测部门内部对监测数据质量的一种保证性复测,而后者则是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否达标的追加性复测。超标复测应在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必须建立专门的验收复测控制程序,侧重点应放在对复测原因的分析是否准确,企业整改措施是否到位,复测时各种工况有没有达到验收监测要求等方面。复测报告作为验收监测报告附件一并报环保主管部门。5.2时效性问题为确保验收监测的时效性,首先,环境监测机构需要通过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挖掘人力资源,实行网络化管理等方式来提高验收监测工作的管理能力。其次,对建设项目现场踏勘所发现的不符合验收监测要求的问题,监测机构要及时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沟通。三是验收现场监测工作完成后,编写人员应在 30 个工作日完成报告编制和向企业递交报告的流程,并在验收监测报告中注明验收监测过程中有关时间节点。如委托登记时间、现场踏勘正式受理时间、监测方案批准时间和现场监测时间等,这样既便于查找影响时效性环节,又利于对验收监测工作时效性的监督考核。5.3环境敏感点监测问题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监测是验收监测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验收监测报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这一问题常被忽视。规范要求当项目地附近有居民区、学校、水厂取水口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时,必须对这些环境敏感目标的水、气、声环境布点监测,若出现超标或不符合环评要求的情况,应对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期间的污染控制和可能影响环境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在验收监测报告中予以详细阐述,供环保部门验收时参考。卫生防护距离不满足要求,不能开展现场验收监测。6.结语熟悉了解验收监测报告的内涵和特点,规范三级审核程序,明确各级审核人员职责,掌握科学的审核方法和技巧,把握审核重点,运用网络化管理审核业务提高审核工作时效,是提高验收监测报告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提升环境监测中心( 站) 能力和地位的重要环节。在对验收监测报告的审核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现实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科学态度对待每一份验收监测报告及每一个监测数据,并处理好验收监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 环境部:验收监测不要求连续监测2天
    来信:  验收技术指南中6.3.4 2)规定: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问:1、不少于2天,必须连续两天吗;2、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是指三个时均值还是三个普通概念的样品:以非甲烷总烃为例,是一小时内等间隔采集3个气袋样品即可,还是要去采集三个时均值(每个小时等间隔采集三个气袋 共九个气袋);3、如果是必须采集三个时均值,请问这三个时均值在时间间隔上有什么要去吗?可不可以在连续的三个小时内完成?  回复:  您在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栏目关于“验收监测频次”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并不要求连续监测2天,但必须确保在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二、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是指参与污染物排放评价的有效值样品。三、对采集三个时均值样品的时间间隔无强制要求,对于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的,可在连续的三小时内进行监测;对于间歇排放的,应在污染物排放期间监测并应捕捉污染物排放浓度最高值,以确保监测结果能准确、全面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感谢您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崂应应邀参加《江西省油气回收监督管理及监测技术培训班》
    11月25日~28日应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邀请,我公司委派6人前往参加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主办的《江西省油气回收监督管理及监测技术培训班》进行授课培训。参加此次培训的有江西省大气处全体成员、各设区市环保局、县(市、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各区市环境监测站相关人员共约200余人。期间我司针对“油气回收智能检测仪”和“非甲烷总烃测试仪”相关技术指标及现场操作规范做了全方面、细致的讲解。我公司研制的“崂应7003型 油气回收多参数监测仪”自上市以来一直深受广大用户的好评,此次参会的上海市环境检测中心站领导张健在发言时这样评价我们:“崂应产品已经进入了第三代智能化、数字化、全自动化”;广州市环境监测站工程师胡丹心也表示“越来越多的用户选择并使用崂应产品”。这说明我们的产品已经经受住了用户的考验,成为了市场的主流产品。我们深知产品质量与其可靠性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崂应人”将继续秉承谦虚严谨的工作作风,将产品质量与用户需求放在心上,用实际行动践行“崂应愿景”——成为民族产业的科技先锋!
  • 污染源、工况在线监测及分析系统通过环保部验收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在线监测及分析系统经过在山东省累计半年多的试运行,6月28日通过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的验收。环境保护部科技司、总量司、监测司、环境监测总站、信息中心、华东督查中心、济南电监办、河北、江苏、浙江、河南等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以及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华能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分公司及有关试点企业人员参加了验收会。   以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为主任的验收委员会,听取了山东省环保厅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在线监测及分析系统应用试点的报告,以及上海麦杰环境科技公司的技术报告,并实地检查了华能黄台电厂试点工作现场。验收组认为,这一系统改变了只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进行在线监控的方式,实现了从末端监控向全过程监控的转变,提高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使重点污染源监控数据更具科学性和公信性,对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供了技术支持,对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加强环境监督执法的力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陆新元在讲话中表示,环境保护部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在线监测及分析系统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国家对在线监控的支持力度也在加大,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已经投入了100多亿元,现在国控6488家重点污染源都已实施了自动监控。但也出现了数据造假等问题,这是一个致命的问题,如果拿出来的是靠不住的数据,就起不到监控作用。他说,麦杰公司开发的这套系统在理念上有所突破,实现了从末端监控向全过程监控转变,有效杜绝了数据造假的问题,这就是这套系统的价值所在。   陆新元强调,这套系统还体现了环境执法的服务理念。通过安装工况在线监测系统,环保部门不仅对企业进行了有效监管,同时还可以帮助企业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指导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陆新元说,“十二五”期间对环境监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增加氮氧化物、氨氮等总量控制因子。因此有必要把这套系统和其成熟的经验尽快向全国推广。
  • 环保部发布三项验收标准 明确监测项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保护环境,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环保部近日批准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涤纶》等三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此次的三项标准涉及涤纶行业、粘胶纤维和制药行业,均为首次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除制药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此前其余行业的污染物排放均没有专门的项目和排放值要求。此三项验收标准中,污染物监测项目数量如下: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涤纶》(HJ 790-2016).pdf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粘胶纤维》(HJ 791-2016).pdf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HJ 792-2016).pdf
  • 先河环保环境监测仪器系统技术联合实验室通过验收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日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先河环保环境大数据应用中心,组织召开由先河环保承担的“环境监测仪器系统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验收会。经过会上专家评审,一致同意该联合实验室通过验收。实验室的建成,将对国内环境监测装备专业化提升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br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   本次验收会由技术及经济专家共7人组成验收组,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贺泓院士担任组长。与会专家听取了项目单位所做的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查阅了有关资料,并现场考察了实验室,经质询和答辩,验收组一致认为:项目已完成了批复的建设内容,达到了批复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同意通过验收。& nbsp br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   此次建设的环境监测仪器系统技术国地联合实验室,其内容包括:建成水环境、大气环境为主的环境监测技术与仪器研发试验基地及中试和工程实验技术平台,大气传感网络监测仪试验与校准中心,生态环境物联网与大数据应用中心。通过攻克及引进领域前沿技术,研制了多款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监测类产品,并实现产业化,同时形成了大量的知识产权,完成实验室建设的既定目标。通过对环境大气、水质、物联网、大数据应用、生态环境信息化等方面研究工作,形成了大量的科研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br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 br/ /p
  • 环保部发布《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关于印发《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  总站物字[2011]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明确噪声监测发展方向、不断提高我国噪声监测水平,总站组织相关监测站开展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研究,并征求了多方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印发《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与《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总站物字[2011]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各地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的需要,为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总站结合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应用研究”成果,编制完成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和《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反馈意见与建议,以便为制定相关“噪声自动监测”国家标准提供基础资料。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1: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   附件2: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前言   目前我国环保系统实施噪声监测主要有两类,一是各监测站开展的声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各类功能区监测,这类监测是每年《中国环境质量报告》中声环境部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各相关部门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噪声监测,如:环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企业噪声排放监督监测及噪声纠纷的仲裁监测等等。噪声监测为我国环境噪声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环境管理的深入与认识的不断提高,当前的噪声监测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主要问题是:常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中城市区域监测的声源统计代表性不全,缺乏夜间噪声总体水平监测。噪声监测与评价侧重于常规监测,针对性噪声监测特别是监督性监测相对薄弱,且尚未纳入统计与评价内容。噪声监测能力建设薄弱自动化程度低。这些情况造成现行的监测数据难以进行声环境质量深度分析,当前的噪声监测不利于对噪声的管理及声环境质量的改善。   为落实“十二五环保规划”精神,改进噪声监测工作,引领环境噪声监测方向,使噪声监测工作不断接近公众需要,体现降噪效果,满足管理需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研究课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一、环境噪声监测目的   掌握我国声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噪声污染防治与降噪效果、监督与评判噪声污染排放 为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噪声的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通过环境噪声监测与评价促进我国声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噪声监测工作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实施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国国情,使噪声监测工作体现科学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噪声监测技术路线在兼顾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注重与管理需求结合与改善声环境质量结合。   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各类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全国所有建制市均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各类功能区监测。大型机场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筑施工场所及重点企业开展噪声自动排放监测或监督性监测。逐步建全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到2020年,全国所有建制市各类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昼夜普查监测。完善大型机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建筑施工场所及重点企业噪声自动排放监测或监督性监测。形成较完善的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四、技术路线   噪声监测技术路线把握两个转变、两个加强和两个扩展。即:由人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向自动监测为主、人工监测为辅方向转变 由重宏观总体性监测、轻针对性噪声监测向两者并重监测转变。加强噪声监测技术、评价方法研究,完善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加强噪声源、噪声防治效果监测,促进声环境质量改善。监测范围由侧重环保重点城市向全国所有建制市及乡镇扩展 监测要素由监测等效声级向低频噪声监测、噪声频谱分析监测、环境振动监测扩展。   1.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监测,仍采用网格普查监测方法,以手工监测为主。每年进行1次昼间普查监测,增加夜间普查监测。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由手工监测逐步向自动监测过渡。手工监测,仍采用长度加权方法,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处 监测点位数量建议:超大、特大城市≥100个 大城市≥80个 中等城市≥50个 小城市≥20个。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 根据自动监测要求布设点位,实施自动监测时,监测点位进一步优化,点位数量要大大降低。到2020年,道路交通噪声自动监测扩大到全国所有建制市。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由每季度进行1天24小时监测,向功能区自动监测过渡。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功能区面积比例确定,建议监测点位数量:超大、特大城市≥20个,大城市≥15个,中等城市≥10个,小城市≥7个。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各类功能区监测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到2020年,全国所有建制市各类功能区监测实现噪声自动监测。   2.噪声污染源监测   落实噪声污染源排放申报制度。加强对各类噪声源(建筑施工噪声、工业企业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的监督监测。重点加强噪声源监控监测,对建筑施工场所逐步实施监视性噪声自动监测,待相关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出台后,实施对建筑施工场所的监督性噪声自动监测。对公众投诉信访较集中的大型机场及工业企业的监督监测向噪声自动监测过渡。   3.噪声监测科研   开展噪声自动监测技术研究,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指标、仪器要求、传输要求、评价方法等配套技术体系   开展道路交通监测与评价新方法研究,研究并建立一套更科学、与管理水平联系更紧密、与老百姓的实际感受更接近的道路交通噪声监测与评价方法   修订、完善噪声监测相关规范、标准,形成较完善的噪声监测标准体系   研究噪声污染严重、投诉率高的噪声源(如: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监测相关保障政策、措施,研究低频噪声监测技术、噪声频谱监测技术和评价方法,尽可能有效的降低噪声污染   研究探讨噪声监测质量保证技术、道路交通噪声地图表证技术等,“十二五”期间,重点城市可试点开展噪声地图的制作研究,全面提高噪声监测评价技术水平。   探讨环境噪声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办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 3月环保部主要环保政策一览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3月国家环保部发布的重要节能环保政策共有5条,具体如下: /span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通知》指出,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意见稿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方案》要求全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监管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其中指出,大数据建设既要有阶段性,也要有重点突破,并将先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环境信息服务等方面实现突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4.《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通知》指出,要围绕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各级环保项目库,提高项目储备能力 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到位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方案》主要依据代表性、连续性、多功能性、覆盖范围断面位置具体要求、国界断面、省(市、县)界断面等八项原则设置断面(点位)设置。 /p p br/ /p
  • 第三方检测机构鱼龙混杂 环境监测市场化困难重重
    浙江省临海市环保局与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日前达成合作协议:省环境监测中心下属单位将为临海开展环境监测等服务。   这意味着,临海市在环境监测市场化道路上再一次做出有益尝试,为环境监测增添了&ldquo 一张网&rdquo 。   监测市场化起步早问题多   近年来,作为台州市下辖的县级市环保部门,临海市环保局积极投入800多万元,配备了先进的监测设备。但由于临海市是地域、人口大市,重污染企业多,污染因子多,常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的工作量大,监测任务十分艰巨,环境监测力量不足问题越来越突出。   为满足环境监测工作日常需要,临海市环保局积极探索环境监测市场化,引进社会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环境监测。早在2012年5月,市环保局就已全面放开环评检测业务。   2013年,为顺利完成当地70多家铸造行业整治验收工作任务,市环保局经听取介绍、实地考察后,挑选了首批4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合作开展铸造行业整治验收监测,并将其作为创模重点企业委托监测的推荐机构。目前,市环保局建设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大气自动监测站也全部委托专业机构运维。   然而,临海市环保局在探索环境监测市场化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社会中介环境检测机构除了计量认证评审外,日常缺乏环境监测系统强制实行的上岗证考核、年度体系运行检查等有效检查、监督措施。   此外,县级环境监测站的自身力量有限,对中介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很难做到全部覆盖,在临海市铸造行业和其他监测合作过程中,临海市环保局也发现了中介环境检测机构的种种问题,探索环境监测市场化之路一度停滞。   强强合作确保成效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出台,临海市环境监测站加大了对各类重点污染源开展定期监督性监测力度,但对企业的验收监测却无暇顾及。而国家对验收监测有专门技术规范,要求较高、政策性强,一般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难以按要求开展,质量难以保证。   为适应新的环境监管形势需要,确保市场化监测出成效、保质量,临海市又一次迈出了环境监测市场化探索的步伐。   2014年,临海市医化园区的16家人造革、几十家医化企业的&ldquo 三同时&rdquo 验收和行业整治验收得到了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支持。省环境监测中心拥有全资下属的国有检测公司&mdash &mdash 浙江省环境监测工程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已运作多年,人员素质好,技术力量强,监测质量有保障,同时有企业化管理的机制优势。   考虑到以上众多因素,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原则,临海市环保局与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了战略合作。   按照合作协议,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及其下属浙江环境监测工程有限公司为临海市环保局提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自动监测管理等方面指导、培训,并主要在验收监测业务上开展 浙江环境监测工程有限公司则在临海设立台州分公司,开展环境监测、咨询、规划等服务,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浙江省环保厅副厅长章晨介绍说:&ldquo 通过此次合作,使临海的环境管理更科学,环境监督更有效,为地方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有力的环保技术支撑,同时也为下一步浙江省全面推行环境监测市场化提供一个可学、可看、可听、可复制的示范点。&rdquo
  • 浙江聚光检测做好三同时 势在必行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为我国首创,是防治新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宝,是我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近年来,浙江省不断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聚光科技子公司浙江聚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助力下沙、萧山、余杭、桐庐地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不滞后,认真总结经验,多措并举抓好“三同时”验收监测工作。 一、 优服务,促进度。 提高服务效率,作为一项环境监测的重要工作,聚光检测始终把验收监测任务放在优先的位置,不断克服困难,在规定时效内完成验收监测各个环节;提高服务主动性,加强环保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自身素质和水平,建立一支稳定的“三同时”建设项目队伍。 二、保质量,勤沟通。 强化部门联合服务,提高验收效能。不断强化“三同时”验收监测业务技术水平;加强质控管理,把质控管理落实到验收监测的全过程,确保监测数据可靠有效。着重加强现场勘察,实现信息共享,加大现场“三同时”督查和指导力度。把尚未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不符合项反馈环保部门,使环保部门及时掌握项目验收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处理,促进项目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 建机制、解难题。 面对三同时项目涉及的领域广、行业多、规模异,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复杂等问题,建立相应的监测办法,明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建设项目的“三同时”验收标准和要求。要求企业落实治理设施的基础上,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须监测,可以监测的项目先测,难以监测的项目阶段性监测,加快推进验收监测工作。 “三同时”验收监测工作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力量。浙江聚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着辖区内 水、气、声等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为“三同时”和行业整治项目的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的执行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为顺利执行和实施环保“三同时”工作打下基础。
  • 监督性环境监测亟待优化?
    环境监测已全面融入环保工作主战场。目前,开展的监测工作可以分为:&ldquo 三同时&rdquo 验收监测、企事业单位自测和环境监测机构执行的监督性监测。三者是一脉相承的制度设计。   通过&ldquo 三同时&rdquo 验收监测,检验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污染处理能力。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测,是对企业治污能力的常态化评价。具有飞行检查性质的监督性监测则是督促企事业单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外部监督机制。   针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是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业务之一。确定某个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其总量是厘清此单位环保责任的前提。有效的监督性监测可以提前引起警觉,为降低环境风险争取时间。因此,开展企事业单位监督性监测至关重要。   近年来,随着环境监测任务量增加,工作压力增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督性监测情况不容乐观,面临失责风险。   监督性监测为何难完成?   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性监测之所以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一些基层环境监测站没有认清主业的工作内容,而将大部分精力放在收费等副业上。有些开展了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基层环境监测站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了超标排污现象,但监测结果未得到有效应用,挫伤了积极性,不愿主动深入企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工作经费不足。监督性监测履行的是政府监管职能,不能面向企事业单位收费,只能依靠财政拨款。但目前这笔经费仍未列入环保部门预算经常性科目,而是从中央财政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且金额逐年压减,不利于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完成。地方配套安排资金无据可依。没有工作经费作支撑,很多基层环境监测站尽量不开展这类监测。   三是监测能力不够。人员数量不足,导致技术力量超负荷运转,而无法统筹安排 缺少基本装备,特别废气监测装备不足 技术储备少,技术人员没有过硬的技术,没有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底气和勇气。   四是制度设计存在不合理因素。很多监测机构反映,有关规定对企业监督性监测要求频次过高,基层监测站的工作能力不能支撑。有的市级站,辖区内有200多家涉重金属企业,按每两个月一次的频次,工作量无法承受。还有的监测要求过高,基层监测站不具备能力,致使相关监测停留在概念层面。   不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性监测不能完全落地,带来的后果都非常严重。致使一些企事业单位超标排污的行为长期得不到披露和制止,一旦环境危害集中暴发,污染受害者和造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遭受的损失都不可逆转。必须加强政策引导,采取科学措施,优化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怎样优化监督性监测?   具有潜在环境危害的企事业单位数量多,特别小微企业分布散,全部纳入有效的监管范围,难度可想而知。为此,要加强宏观设计,把握监督的主动权。   一要拓宽信息渠道,提高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针对性。   首先,监测机构有自主选择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的权力。环境监测机构按监督性监测全覆盖的要求,根据环境管理需要,以设定节奏开展巡查性质的监督性监测。其次,监测机构可以依据监测系统以外的信息开展监督性监测,主要包括现场监察移交的线索、环境纠纷案件、群众投诉等。对每一级环境监测站,应以自主性质的巡回监督性监测为基本任务,穿插以外界信息来源的监督性监测,形成常规监督性监测与临时监督性监测互补,但以常规计划性监督性监测为主的格局。   二要整合任务,提高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共享水平。   当前,监测任务多头下达,数据资源不共享的现象比较突出,既消耗了监测力量,又使企事业单位产生环保工作不系统、条块分割严重的不良影响,损害环保形象。为此,要加强监测工作统筹,特别是保证监测方案科学、完整。每次开展监督性监测前要制订周全的监测计划,对一个企事业单位进行详尽的环境体检,并形成数据库。开展单项环境管理工作时,从数据库中提取相应信息即可。   三要落实监督性监测分级管理制度。   自测是企事业单位应承担的基本环境责任之一,必须100%的开展,并且要严格落实其主体责任。环境监测机构要履行监督责任,协助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企事业单位是否开展了自测、监测能力是否匹配、监测质量管理水平如何、有无篡改监测数据等情况。监督性监测的比例应视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数量、监测任务的难易程度、当前的监测能力等因素确定。   企事业单位污染源按其属性、生产规模等划分为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4个层次。列为国控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国家要真正控制起来,针对这个群体,提环保技术要求,落实管理措施,发挥其环保示范或减排主力等作用。就监督性监测而言,也可采取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派人现场指导、质量控制或省(市、区)站(中心)交叉检查等手段,保证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权威。
  • 厉害了环保数据造假 个别企业污染物监测惊现“负数”
    p   为应对本轮重污染天气,环保部7个机动督查组持续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邢台和安阳市开展专项督查,已发现企业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等各类问题120个。 /p p   截至目前,北京、天津、唐山、保定、廊坊、郑州、鹤壁、安阳、新乡、焦作、濮阳、运城、晋城市已经启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邯郸、邢台市启动黄色预警。 /p p   督查发现,个别企业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造假。安阳市内黄县丰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为负数。邢台市一家热力公司的操作人员对在线监测系统造假,将排放浓度显示在小范围内波动。目前,当地公安局已对责任人行政拘留。唐山市圣雪大成唐山制药有限公司,15蒸吨锅炉在线监测蠕动泵管破裂,造成原烟气稀释,在线数据不准 唐山福海鑫钢铁有限公司加热炉烟气在线监测分析仪数据明显异常,二氧化硫数据为0,并且擅自关闭数采仪,数据无法传输到监控平台。 /p p   部分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措施落实不到位。天津市启动橙色预警并提前发布,但土石方作业、混凝土搅拌站、中型以上柴油车停工停驶等管控措施形同虚设。唐山市启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要求水泥粉磨企业全部停产,但夜间抽查发现,唐山市丰润区京丰水泥厂、唐山市金山水泥有限公司、唐山福顺水泥有限公司三家粉磨站企业全部在生产,其中,唐山福顺水泥有限公司在4月2日下午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督查组走后恢复生产。 /p p   还有企业蒙骗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检查。石家庄市力龙陶瓷有限公司在检查时临时开启脱硫设施,督查组离开5分钟后即关停脱硫塔。北京市通州区利丰雅高长城印刷有限公司废气净化设施未启动,企业伪造设施运行记录表。邢台市开发区东良贴面厂在督查组和地方环保部门亮证执法后,拒不接受检查。 /p p   环保部已将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地方政府,责成立即整改,并限期反馈整改结果。 /p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不会取消而是要进一步加强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为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验收)行政许可作为“三同时”制度实施的有效监管手段,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部署,《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修正案)拟取消验收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取消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改革成为了关注的重点。  行政许可的取消并不意味着验收工作的取消,而是通过变更责任主体的方式理顺机制,逐步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更好的发挥验收的积极作用。  验收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落实及总量控制的重要抓手,过去一段时间由于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最后一道关口,肩负着考核项目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的任务,面临很大的挑战。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是围绕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贯彻《“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重要抓手 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的现实需要 有利于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引导约束建设单位更好地落实“三同时”制度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提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实现绿色升级 是落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  一、积极引导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的改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总局令 第13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 号 )等管理文件及技术文件均已废止,仅剩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也难以适应新的管理要求。目前《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建议条例修正完成后,应尽快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指导意见等相应的管理文件,指导建设单位科学、规范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规范验收工作,提高自验的实施效能。  二、定准规则  通过十余年的不断实践,验收监测已形成一套规范的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目前已经发布实施了17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用于指导调查、监测单位科学规范的开展验收工作,应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技术规范,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建立科学、系统、完备的规章制度,严格约束建设单位自行验收行为,促进建设单位及社会第三方机构不断提高验收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培训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应该是把接力棒顺利交给企业之后,再陪跑一段。  1一是做好自行监测的宣贯,让建设单位尽快转变思路,充分认识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的意义。  2二是积极对建设单位及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验收工作“软着陆”。  四、严查落实  1、注重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工作的信息公开,落实建设单位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建成后信息的知情权,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推进形成多方参与、全社会齐心共管的新局面。  2、监督管理全覆盖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建议委托所属的环境监测站通过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案进行评估、监测期间对监测点位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比对监测、对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结果进行评估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全过程进行有效管控。
  • 国家重大仪器专项PM2.5监测设备验收通过
    国家重大仪器专项“环境大气中细粒子(PM2.5)监测设备开发与应用”初步验收会,在项目牵头单位先河环保召开。以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副会长陈尚芹为组长的项目验收专家组,经过科学严谨的审议后认为:项目验收材料齐全,符合验收要求;完成了任务书的指标,同意通过初步验收。环境大气中细粒子(PM2.5)监测设备开发与应用项目(2012YQ060147),是由环保部组织,先河环保牵头开发,项目起止时间2012年10月-2015年9月,旨在系统性地研究开发PM2.5系列监测产品,制定相关标准并实现产业化,制定适用于PM2.5监测的相关指标和技术规范,形成国产PM2.5监测的全程序质控体系及系列化的标准分析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PM2.5监测体系。经过十几家单位三年多以来的联合科研攻关和应用示范,最终完成了各项项目的任务要求,下一步项目还要召开技术鉴定会,完成正式验收,并加快实现产业化应用,有力支撑我国PM2.5监测工作。参加此次验收会的领导众多、专家云集。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副司长吴学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傅德黔,环保部科技司刘海波处长,河北省科技厅副厅长郭玉明,石家庄市副市长郝竹山,9名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以及包括先河在内的各地环境监测站、环保企业、科研院所等15家项目合作单位的代表,亲临现场。国家监测总站傅德黔副站长在讲话中指出,环境监测总站作为项目的技术支撑单位,按照环保部的部署,PM2.5监测工作已在重点城市全面展开,除了国家网的136个站点以外,很多省的县级单位也铺设了监测点和监测网,还有专业的监测站点,建筑工地、路边站等等,PM2.5国家重大仪器专项发挥了关键作用。项目成果能在国家新空气能力建设中大量使用,我们的团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最后,科技部吴学梯副司长着重阐述了三点,一是要充分认识科学仪器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企业在其中要担负起重要使命 二是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在企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三是希望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接下来,由项目负责人、先河环保技术总监李少华博士汇报项目总体情况,以及各合作单位陆续针对项目的9项任务进行一一汇报。专家在每次听取汇报后,都逐一对项目任务进行质询和评议,同时认真审阅了项目相关资料。最终通过专家组的封闭讨论后,认为项目验收材料齐全,符合验收要求 完成了任务书的指标,同意通过初步验收。专家组在意见中还指出,该项目解决了光散射和β射线数据动态联动、锁相环及动态调整功率驱动电路设计、空气动力学飞行时间粒谱测量、虚拟式PM2.5分离装置设计等关键技术难题 实现了β射线法、振荡天平法、光散射法PM2.5监测仪和PM2.5采样器等4类共10种仪器的国产化。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上海等8个省市监测站,开展了环境适用性应用,完成了任务书要求的目标,同时各项技术指标达到任务书要求。“环境大气中细粒子(PM2.5)监测设备开发与应用”项目顺利通过初步验收,标志着该项目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下一步通过正式验收,加快实现全面产业化,奠定了良好基础。本文由仪器仪表商情网
  • 农村空气自动监测子站仪器项目通过验收
    近日,互助南门峡国家农村空气自动监测子站仪器设备及数据软件项目通过国家环保部门验收。   记者从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了解到,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委托,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近日召开了互助南门峡国家农村空气自动监测子站仪器设备及数据软件项目验收会。   目前,该自动站可对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氮、氮氧化物、气象五参数等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数据传输。   监测站的建成,填补了青海农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空白,是国家及青海环保部门了解农村空气质量现状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这也标志着青海对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及变化的研究进入数据积累阶段。
  • “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应用研究”通过验收
    我站承担的2007年度环保公益性项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应用研究”课题,通过环保部项目验收,得到好评。   本项目开展了噪声自动监测点位优化与布设、监测数据有效性、监测结果评价及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指标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取得了多项科研成果。项目成果在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及呼和浩特市、珠海市等城市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与研究中得到应用。项目系统提出了适合我国的噪声自动监测技术体系,编制并颁布实施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和《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   本研究较全面的解决了我国噪声自动监测的技术问题,为我国实施噪声自动监测进行了技术储备,为后续建立噪声自动监测国家标准打下了基础。研究成果基础性、应用性强,不仅可推进我国噪声监测自动化进程,也为我国环保标准、规范的制修订以及环保规划、政策、法规制定等提供了技术支撑。
  • 国家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
    p   仪器信息网从环保部网站了解到,依托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成立的“国家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 /p p   环保部认为,该实验室完成了《国家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建设任务。建设期内,实验室面向国家对辐射环境管理的重大需求,围绕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响应、电离辐射监测及剂量评价技术、电磁辐射监测技术三个研究方向,重点开展了预测预警与模拟仿真技术、惰性气体测量技术、天然辐射自动化监测技术等研究,为我国辐射环境管理提供了有效的科技支撑。同时,实验室软硬件设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形成了结构合理、稳定高效的科研团队,建立了“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达到了验收要求。经研究,我部同意国家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 /p p   环保部希望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围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进一步集聚人才,加强与相关单位的科研合作,注重科学研究与环境管理的结合,更好地为国家辐射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p p    strong 实验室基本信息: /strong /p p im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254px" title=" QQ截图20150921091011.jpg"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9/insimg/fcba6640-0ccb-4564-a008-226f58e99b9b.jpg" width=" 600" height=" 254" / /p
  • 国家水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示范项目通过验收
    2013年10月27日,国家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在北京对水专项国家水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项目(以下简称&ldquo 监测项目&rdquo )进行了结题验收。以哈尔滨工业大学张杰院士为组长的验收专家组在听取了监测项目的研究成果汇报,查阅了相关资料,并观看了示范工程视频短片,经质询和讨论,验收专家组认为监测项目完成了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研究任务,实现了项目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达到了考核指标的要求,一致同意通过结题验收。   监测项目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牵头承担,2009年启动了下设八个课题的研究工作,分别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保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中科院生态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聚光科技有限公司主持。研究期内,监测项目立足于我国流域水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的充实、完善和提高,紧紧围绕着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点位优化调整技术、质量控制指标评价技术、信息集成、评价及表征技术、遥感数据反演处理与同化等共性技术进行了系统研究,共完成关键技术28项,研制了整装成套国产化环境监测仪器装备23种和水环境标准物质16种,建立了水环境监测监控信息集成、共享与决策支持系统等业务化平台4个,制订了监测标准规范(申报稿/建议稿)120项,初步构建了多目标、多手段、立体型、复合型的流域水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完成了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四级水环境监测关键技术与网络体系集成示范,提升了流域水环境监测系统的技术能力,同时为监控预警主题和水专项研究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环保部上收地表水监测事权 将派员进驻任务滞后省
    p   为保障监测数据独立性,地表水监事权上收工作正快速推进,今年7月底前将基本完成水质自动站建设。 /p p   日前,环保部在沈阳分别召开国家地表水自动站建设工作推进视频会议与东北片区国家地表水自动站建设推进座谈会。这是自去年8月31日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动员会以来的第二次全国视频会议。 /p p   据悉,在2050个国家考核断面中,除279个不具备建站条件的断面外,目前已有727个完成自动站建设任务,占总任务量的41%。根据时间表要求,今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水质自动站建设。 /p p   环保部介绍,总体建设进度较快,但是,部分地区仍存在自动站建设工作进展缓慢的情况。对此,环保部强调,从5月开始,对工作不力、任务进展严重滞后的省份,由环保部与省级环保部门联合派出工作组,公开进驻相关地市。 /p p   已建成727个自动站 /p p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一直是环保部关注和打击的重点,虽然在高压之下,监测数据造假的情况得到了很好遏制,但是,仍旧难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p p   去年7月,环保部发布通报称,为降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值,2016年2~3月,时任西安市长安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李森、副站长张锋勃以及阎良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张峰分别进入行政区域内空气子站,利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李森还指使两名临聘人员被告人张楠、张肖对子站监测系统进行干扰。时任长安分局局长何利民、阎良分局局长唐兴民分别指使、授意李森和张峰实施上述行为。 /p p   对此,去年6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森等7人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从1年3个月到1年10个月不等。 /p p   在今年1月的环保部例行发布会上,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表示,环保部狠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目前建立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机制以远程监控与实地抽查相结合,采用飞行检查、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环境空气、地表水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对西安空气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等人为干扰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其中,在地表水方面,正在推进地表水监测体系改革,实施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p p   据悉,在2050个国家考核断面中,除279个不具备建站条件的断面外,目前已有727个完成自动站建设任务,占总任务量的41%。其中,上海、山东、浙江、湖南、湖北、北京、江西等省份建设进度较快,工作任务完成过半。 /p p   环保部称,各省份由省政府发文明确各地市政府作为水质自动站建设的实施主体,将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地市年度考核内容和各地市年度重点工作,为自动站建设提供有力政策保障。各地还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争取落实自动站建设补助资金,同时在国家规范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全省站房建设进行统一设计和具体指导 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对进度滞后的地方发函督办 对进度快,成效好的地方通报表扬并推广经验,发挥了良好效果。 /p p   多举措加快建站速度 /p p   环保部指出,在此前环保部开展的专项督导工作中还发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部分地市建设资金等准备工作不充分、工作推进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仍然导致自动站建设工作进展缓慢。同时,部分地方还反映,当地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批耗时过长、过程繁琐,也是导致整体进度缓慢的原因之一。 /p p   此前,一位地方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自动站建设一般是建在较为偏远的地区,同时,在建设自动站过程中,也涉及一些其他部门的职权,需要作一些协调,需要多部门加强沟通、协调。 /p p   其中,作为工作推进缓慢地区之一,云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和调度,建立通报制度,对进度滞后、措施不力的地区进行全省通报,确保自动站建设工作在6月20日之前全部完成。 /p p   为了加快自动站建设,视频会提出,建立工作群,每周在工作群中报告各站点建设情况和运行情况 建立定期信息调度与公开制度。3月~4月实施两周一调度,5月~7月将实行每周一调度。同时从2月开始,将每月向社会公开通报各地调度情况 建立视频会议制度。从4月开始,每月召开一次视频会议,请工作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市参加。 /p p   同时,视频会强调,建立派驻工作组制度。从5月开始,对工作不力、任务进展严重滞后的省份,由环保部与省级环保部门联合派出工作组,公开进驻相关地市。 /p p   据悉,从去年8月起,环保部就已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国家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第一阶段是自2017年10月起,全国2050个考核断面全面推行地表水采测分离模式 第二阶段是2018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水质自动站建设,实现地表水“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的模式。 /p p   环保部介绍,今年1月份,全国2050个地表水监测断面已全面实施“采测分离”并稳定运行,第一阶段的“采测分离”任务圆满完成。目前,环保部按照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安排,正在全力推进水质自动站建设,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p p   对此,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通过上收监测事权,建设地表水自动站,有效规避地方政府的干扰,能够有效杜绝监测数据造假的情况出现。由于水质监测专业性较强,需要在此下功夫,使监测数据能真实反映环境质量。 /p p   马军认为,为了保障监测数据的独立性,此前已有一些地方将自动监测站的运维工作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从实际情况看,水质监测的标准、规范等方面工作需要不断加强,自动站未来的运营需要更多专业人员,保障数据真实性、有效性。 /p
  • 湖南省站重金属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课题通过验收
    近日,环保部监测司组织来自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的专家对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的《固定污染源排放重金属废水在线有效性审核技术规程》课题进行验收,胡克梅副司长到会指导。   该课题于2013年4月立项,旨在研究重金属废水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内容和方法,对加强重金属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的监管和数据应用具有重要意义。湖南省站接受课题任务后,高度重视,组织湖南慧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共同开展现场调研、实验室分析、试验等工作,并对取得的成果进行分类、归纳和总结,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放重金属废水在线有效性审核技术规程研究报告》。   验收会上,课题组就课题研究内容、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专家评审后一致认为,该课题从重金属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日常运维、现场核查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技术路线合理,提出的操作规程科学、合理 送审的基础资料齐全,内容翔实,较好的完成了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符合结题要求,同意通过验收。   据课题组介绍,该项目的完成为确保重金属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质量和考核奠定了基础。下一步,课题组将继续凝炼成果,形成技术指南,为保证在线监测系统长期稳定的运行,规范排放企业运行,提供实用、有效的技术工具。
  • 美调查:50%以上受检婴儿床垫含TRIS阻燃剂
    原标题:美国调查发现半数以上受检婴儿床垫含TRIS阻燃剂   美国知名媒体《芝加哥论坛报》于日前发布一份针对婴儿床垫产品中磷酸三脂(TRIS)阻燃剂含量情况调查报告。来自民间调查的这批受检产品来自于Angeles,Babies R Us以及Foundations三家企业于2011年和2012年在售的27款婴儿床软垫,对当中的磷酸三(1,3-二氯丙基)酯(TDCPP,CAS:78-43-3)和磷酸三(β-氯乙基)酯(TCEP,CAS:115-96-8)以及磷酸三(2-氯丙基)酯(TCPP,cas号13674-84-5)含量进行统计分析。经检测,几乎在半数以上受检产品中发现上述阻燃剂的情况。   TDCPP、TCEP、TCPP三种物质因其对健康具威胁性,在婴儿床垫中的使用受限。TDCPP被世界卫生组织(W.H.O.)以及消费者安全协会(CPSC)鉴定为潜在致癌物质。美国国家毒理计划、欧盟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也认定TCEP具有潜在致癌性。对于TCPP的相关研究则较少,但因其结构与TCEP和TDCPP类似,也被怀疑具有相似的致癌特性。在产品适用过程和适用该产品的区域周围的空气粉尘皆可产生有毒化学品暴露。   20世界70年代的美国,TDCPP仅被用于儿童睡衣,目前该物质位列加州65致癌物清单以及华盛顿州儿童产品需高度关注物质(CHCC)清单之列 TCEP也在加州65致癌物清单中,同样也被华盛顿州和纽约州限制适用。加拿大已经禁止TCEP用于供三岁以下儿童适用的产品中。   仅仅在刚过去的2012年,美国民间和政府对化学阻燃剂的相关活动就不少:   2012年3月,美国最大儿童汽车座椅Britax向密歇根州儿童环境健康和生态中心承诺将逐步淘汰儿童产品中的溴化阻燃剂、氯化阻燃剂使用   2012年5月,美国参议院致信环境保护署(EPA)要求EPA全面调查阻燃剂安全性,限制有毒化学阻燃剂使用   2012年7月,美国儿童产品行业巨头Graco children's products Inc. 宣布在所有的产品系列中禁用有毒化学阻燃剂   2012年10月,美国华盛顿州引入《无毒儿童法案》(Toxic Free Kids Act),对使用对象为12岁以下儿童的产品中的磷酸酯类阻燃剂:TDCPP和TCEP颁布禁令。该法案预计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化学阻燃剂的安全问题更多的为各界所关注,对环保阻燃剂和物理阻燃方式的呼声越来越热烈。这样的形势下,对企业的产品生产就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相关企业应重点关注法规变化,调整产品生产环节,保证产品顺利行销。
  • 三项2007年环保科研专项未通过验收
    关于通报2007年度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验收结果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环办〔2007〕53号)、《公益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环保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环科函〔2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环科函〔2011〕17号)和《环保科研人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环科函〔2009〕24号)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2007年度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验收工作,对57个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价。验收结果(附件1)表明,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良好,54个项目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了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专项经费使用较合理,项目产出明确、成果丰富,为我部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撑,通过了专家组的验收。3个项目因研究深度不够、任务完成不到位、成果需要进一步总结凝炼等原因需要复议(附件2)。   为奖优惩劣,加强项目管理,现决定对“我国未来十五年NOx污染控制技术途径研究”等13个产出明显、创新性较强、成果得到应用、总体评价为优秀的项目提出表扬,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优。对“我国大气颗粒物环境基准预研究”等3个需要复议的项目提出批评,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降为中。   希望受表扬的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再接再厉,继续深化成果应用,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与科学普及工作。受批评的项目单位和负责人要尽快进行整改,并在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若不按时提出验收申请或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将视为不通过验收,拟再次通报批评,同时将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降为差,并限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的环保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项目管理,学习借鉴受表扬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强化项目产出与应用,做好项目成果的凝练、宣传与科学普及工作,切实发挥项目成果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   附件:1.2007年度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结果 序号 项目编号 项 目 名 称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业务评分 财务评分 综合评分 总体评价 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 1 200709032 我国未来十五年NOx污染控制技术途径研究 清华大学 郝吉明 93.3 94.5 93.6 优秀 优 2 200709017 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研究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徐海根 94.4 87.5 92.9 优秀 优 3 200709019 我国固体废物分级分类标准及技术研究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胡华龙 93.7 89.5 92.8 优秀 优 4 200709034 我国重要有机污染物(取代酚)的水生态基准预研究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王子健 93.3 89.5 92.5 优秀 优 5 20070903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方法研究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林玉锁 92.3 92.0 92.2 优秀 优 6 200709001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布点优化研究 北京大学 谢绍东 92.1 92.5 92.2 优秀 优 7 200709047 转基因大宗农作物植物环境风险评估技术研究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刘 标 92.4 90.5 92.0 优秀 优 8 200709033 土壤环境质量石油烃污染物指导限值预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李发生 91.6 91.5 91.6 优秀 优 9 200709043 重点流域水系沉积物标准样品研究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吴忠祥 91.4 90.5 91.2 优秀 优 10 200709027 车用汽油清净性监测与控制技术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鲍晓峰 91.0 91.5 91.1 优秀 优 11 200709036 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及实施方法研究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武雪芳 91.9 86.5 90.7 优秀 优 12 200709040 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与环境监管技术研究 清华大学 李金惠 90.6 89.0 90.2 优秀 优 13 200909029 区域生态资产评估技术方法与应用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高吉喜 90.6 88.5 90.1 优秀 优 14 200709039 农药生态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技术研究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周军英 89.6 90.5 89.8 良好 良 15 200709005 城市空气污染指数(API)改进和完善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柴发合 89.5 90.5 89.7 良好 良 16200709042 残留农药分析环境标准样品研究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田 文 89.3 91.5 89.7 良好 良 17 200709049 珠江口咸潮上溯环境影响与控制技术途径研究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郭振仁 88.9 92.0 89.6 良好 良 18 200709041 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应用研究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刘砚华 88.8 92.0 89.4 良好 良 19 200709031 钢铁行业污染综合防治技术筛选与评估研究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赵淑霞 88.3 91.5 89.1 良好 良 20 200709016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综合调查评价方法与应用研究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孙庆红 89.8 86.0 89.0 良好 良 21 200709053 优先环境管理化学品的筛选技术研究 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沈英娃 89.0 89.0 89.0 良好 良 22 200709006 典型工业园区环境风险评估与监管技术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乔 琦 88.3 92.0 89.0 良好 良 23 200709018 全国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评价技术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李俊生 88.2 91.5 88.8 良好 良 24 200709045 区域生态承载力与生态安全评估预警技术研究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沈渭寿 89.4 86.0 88.7 良好 良 25 200709003 污染土壤的健康风险评估技术研究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单艳红 88.3 90.0 88.6 良好 良 26 200709056 土壤中典型有机污染物环境标准样品的研制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董 亮 87.8 92.0 88.6 良好 良 27 200709012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与改善技术途径研究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钱 华 87.0 94.0 88.6 良好 良 28 200709008 沙尘暴天气环境质量等级划分与预警系统建立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高庆先 87.691.0 88.3 良好 良 29 200709011 城市交通道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评价方法研究 北京林业大学 孙德智 87.9 89.5 88.2 良好 良 30 200709020 环渤海河口与海岸带生境动态监测与评估技术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雷 坤 87.7 90.0 88.1 良好 良 31 200709054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背景站点位设置研究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瑞斌 86.394.5 88.1 良好 良 32 200709004 珠江三角洲地区灰霾天气对人群健康影响评估研究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彭晓武 86.6 89.5 87.2 良好 良 33 200709010 跨国界流域环境监测指标体系与断面优化布置研究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李基明 85.7 91.5 87.1 良好 良 34 200709051 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技术体系研究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蒋明康 87.6 84.5 87.0 良好 良 35 200709002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技术体系研究 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曲 健 86.4 88.5 86.9 良好 良 36 200709037 铝业赤泥的可循环经济综合利用与生态环境安全评估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栾兆坤 86.0 89.5 86.8 良好 良 37 200709055 大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定量划分研究 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李国敏 85.491.5 86.8 良好 良 38 200709024 三峡库区农业非点源污染特征及控制技术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 沈珍瑶 86.0 89.0 86.7 良好 良 39 200709015 中国控制含氟温室气体初步对策研究 北京大学 胡建信 87.1 83.0 86.3 良好 良 40 200709021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与监控实施办法研究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杨金田 85.7 88.0 86.2 良好 良 41 200709052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易 斌 84.7 90.0 86.0 良好 良 42 200709044 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框架结构研究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付 强 84.1 91.5 85.8 良好 良 43 200709038 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方法研究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陈艳卿 85.0 87.5 85.6 良好 良 44 200709009 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估技术研究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方建德 83.5 94.0 85.6 良好 良 45 200709014 典型区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点排放源现状研究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宋铁栋 86.1 83.0 85.4 良好 良 46 200709057 土壤和飞灰二恶英类标准样品研究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刘爱民 84.8 87.5 85.3 良好 良 47 200709007 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功能辐射效应评估技术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韩永伟 85.3 85.0 85.2 良好 良 48 200709028 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豁免)控制技术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黄启飞 85.0 85.0 85.0 良好 良 49 200709046 新化学物质属性计算机模型研究 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高映新 84.9 85.0 84.9 良好 良 50 200709030 典型城市扬尘污染特征和防治技术途径研究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田 刚 84.9 82.5 84.5 良好 良 51 200709023 珠三角地区城市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变迁动态模拟与预测技术研究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杨大勇 80.0 94.0 82.6 良好 良 52 200709013 东北地区城市大气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及其相关途径研究 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仇伟光 81.5 86.5 82.5 良好良 53 200709050 危险废物优先管理名录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王 琪 81.7 82.0 81.8 良好 良 54 200709025 农药行业污染防治技术途径研究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张利民 80.6 83.0 81.1 良好 良 55 200709026 新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技术体系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刘征涛 78.1 80.0 78.6 一般中 56 200709022 电子废物有机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影响及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王红梅 72.8 91.5 76.5 一般 中 57 200709048 我国大气颗粒物环境基准预研究 南开大学 白志鹏 71.1 ―― 71.1 一般 中   2.受批评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验收结论 存在的主要问题 验收专家组建议 1 200709022 电子废物有机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影响及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王红梅 复议 研究报告总结凝练不够,部分任务完成不到位。 1、根据任务书的考核内容与指标,进一步梳理调查结果,明确电子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特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环境分布、迁移转化特点、暴露水平和途径,提出研究结论。 2、基于电子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有机污染物污染特点,提出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技术,重点明确特征污染物识别方法,适用于健康风险评价的暴露指标和健康效应指标。 2 200709026 新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技术体系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刘征涛 复议 实验数据不够翔实,研究深度不够。 加强项目验收报告的学术研究内容,补充相关的实验数据。 3 200709048 我国大气颗粒物环境基准预研究 南开大学 白志鹏 复议 研究成果需进一步凝练;财务验收材料提交不齐全。 1、根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应提出我国大气颗粒物基准的方法学研究体系。 2、按照专家组意见调整研究报告框架,进一步凝练科研成果,修改研究报告。 3、补充完善审计报告及财务验收相关资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0日
  • 冷杉实力彰显,徐工集团VOCs监测项目已成功验收!
    近期,冷杉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机械分公司及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搭建的多套监测系统已成功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VOCs监测分析工作正顺利开展着,现回顾整个项目过程。力压群雄,实力中标众所周知, 2018年5月份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9月份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落实。徐工集团作为位居世界工程机械行业第5位的大型跨国集团,是中国工程机械行业规模最大、产品品种与系列最齐全、最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企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标准,在18年下半年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的招标需求。冷杉与多家国内外品牌一起竞标,最终冷杉凭借出众的技术方案赢得了客户肯定,成功获得项目,并于2019年1月份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机械分公司及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现场定制方案,解决需求在招标前期,冷杉已对项目现场进行了勘探,并依据勘探结果出具了满足客户需求的技术方案。冷杉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机械分公司定制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及苯系物连续监测系统解决方案,该方案符合HJ1013、HJ/38、HJ75、HJ76、DB12/524、GB16297、GB/T16157执行标准。方案搭配了4套冷杉3000 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在线监测系统,主要应用于薄板件、零部件及整机涂装线治理后的排放监测,监控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并将监测数据自动上传至环保平台。同时,冷杉为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定制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解决方案,该方案搭配了3套冷杉3000 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在线监测系统,主要监测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整个方案以冷杉自主研发的在线气相色谱仪(GC-FID)为核心,管路全程伴热且防爆,全程采用惰性化处理无吸附,非常安全可靠,并且自动化程度较高,极大的帮助用户节省了运行成本。冷杉3000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系统运行良好,成功验收设备安装后,根据环保要求进行两个月的初步运行,初运行期间,冷杉的VOCs在线监测系统运行非常稳定,适时准确的自动将监测数据传输到环保平台。冷杉特有的来电自启功能实现了数据不受断电的影响,有效的保证了数据的连续有效。而且,冷杉监测设备拥有非常优秀的自动吹扫功能、自动校准功能,确保运行高效。目前,冷杉安装在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机械分公司及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的7套监测设备已成功全部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现进入后期的正常运行维护阶段。整个项目期间,冷杉以强劲的技术实力与优质的服务获得徐工集团的信赖与赞赏!冷杉非常感谢客户的支持与认可,未来,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做好产品与服务,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专业的定制解决方案!
  • 3座水质自动监测站通过验收 陕西商洛水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
    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雷家洞、山阳县土门和镇安县青铜关3座水质自动监测站近日通过市级初验,建设运行均符合相关标准。这标志着商洛市水环境监测网络正在不断完善,保障“一江清水供津京”的环保能力建设得到不断加强。  按照陕西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商洛市环保局组织市环境监测站、相关县区环保局、监测设备供应商进行了市级初验。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及对照招标合同现场查看水质自动监测站在线仪器、配套设施、数据传输系统等,市验收组综合评定这3座水质自动监测站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同意通过验收。  截至目前,商洛市共建成丹江湘河、雷家洞、金钱河漫川关、银花河土门、乾佑河青铜关5座水质自动监测站,进一步完善了商洛市水环境监测网络,能够及时、准确监测目标水域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等11项指标,快速应对可能发生的水污染事件。水质自动监测站由陕西省环保厅委托第三方运营,确保了监测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连续性,为实现商洛市水环境数字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随着商洛市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环境信息公开步伐的加快,全市水环境管理也由严控出省境水质向境内县域出境延伸,为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决策提供更加精准、及时、科学的依据,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安全。
  • 中科天融公司昌平区空气质量子站自动监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顺利验收
    2016年3月15日,昌平区环保局主持召开了“昌平区空气质量子站自动监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评审会,建设单位昌平区环保局及专家组在现场勘验各个监测站点后,形成统一意见,认为我公司承建的空气质量监测子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严格依照合同执行,一致同意该项目通过验收。   “昌平区空气质量子站自动监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共设有三个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分别为:草莓园站、昌平区环保局站、阳坊站。  同时,项目设置建设中心平台,用以接收以上三个空气监测子站的监测数据,进行数据分析与展示,为环境空气质量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中心站置于昌平环保局内机房,设置远程访问端口,可通过互联网对平台进行访问,实时查看三站的数据状态,进行站点管理。  同时,监测子站设有报警系统,具有全面报警功能,如:查询功能、定时布防撤防、应用手机卡实现无线网络连接,分区布防,智能学习配件等;报警系统内置GSM卡模块,当主机发生报警时会自动拨打远程报警号码通知相关人员。   本项目是我公司在北京市辖区内承建的首个空气质量监测站项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通过本项目中与专家组的深入沟通,公司项目组人员学习和总结了诸多宝贵经验,为公司后期实施同类项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 苏州高新区“环境监测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专家验收
    p   6月15日,苏州高新区“环境监测信息化管理系统”顺利通过专家验收,成为江苏省首家涵盖“实验室LIMS系统、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环境监测业务发布系统”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系统。至此,高新区已将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全部纳入管理。 /p p   据高新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高新区环境监测站每年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数据达3万多个。“该系统的建立,可大大缩短采样、分析、对比、出具格式同意监测报告等的流转时间。” /p p   高新区环境监测站今年将新增两套污染源溯源监测分析系统和1套无人船监测系统。通过前期的数据采样,可为区内几千家涉及排污的企业逐步建立“水质指纹图”,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溯源仪可通过已建立的“水质指纹图”查找定位污染源类型。 /p
  • 环保部废止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文件(附解读)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  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  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  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  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  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  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  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  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  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  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  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  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  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  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  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  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  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  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  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  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  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  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  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  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  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  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  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  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  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  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  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  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  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  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  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  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  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  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  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  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  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  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  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  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  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  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  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  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  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  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  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  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  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  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  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  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  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  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  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  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  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  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  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  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  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  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  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  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  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  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  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  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  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  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  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  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  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  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  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  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  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  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  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  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  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  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  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  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  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  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  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  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  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  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  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  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  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  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  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  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  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  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  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  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  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  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  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  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  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  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  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  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  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  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  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  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  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  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  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对所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为方便各级环保部门及社会各界正确理解此次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本报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  问:废止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环境保护部对以下几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是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 二是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的 三是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等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是已有新的规定,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考虑到废止后的衔接问题,对后续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未覆盖或无衔接的规章和文件,未纳禁养范围、环评要求、排放标准、污染防治、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已涵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很多规定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不一致,已不宜继续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01年7月2日,主要对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作了规定。《办法》确定的许可证发放范围仅为淮河和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与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发放范围不一致,不宜继续实施。《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开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发布于2005年8月30日,主要规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贮存、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提出的管理要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基本一致,实践中可以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此外,《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造成污染场地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此项审批无上位法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已取消该审批事项。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09年7月8日,主要规定了限期治理的情形、实施程序等内容。限期治理是特定时期环境管理的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环境管理要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理措施是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环境保护部已于2014年12月出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细化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规定。该规章可以替代《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发布于2012年10月11日,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和监管要求等内容。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核心制度,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目前,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调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不宜继续实施。  问:废止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因哪些理由被废止?  答:此次废止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如《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显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或不适应现实需要,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有新的规定,如《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调整对象已消失,如《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如《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等。
  • 环境监测市场没有想象中大 应宽进严管
    p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境 /strong /span /a 保护部前不久联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环保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记录,严厉打击失信和弄虚作假行为,并建立黑名单制度。这对规范环境监测市场将产生深远影响。 /p p   环境监测市场化近年来推进迅速,一大批第三方监测机构和第三方运营服务公司涌现,对加快政府环保职能转变、提高环境监测效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弄虚作假、纂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也屡见不鲜。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以及监管缺位,相应惩处没有及时到位,阻碍了监测市场健康发展。 /p p   环境监测绝不是暴利行业。市场放开前,环保系统直属监测站之所以能正常运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三同时”验收监测等收入只是弥补了拨款缺口,或解决了一些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总体上日子过得紧紧巴巴。放开监测市场后,环境检测公司往往以逐利为目的。目前很多地方执行的是2000年左右制订的收费标准,这一标准是按不完全成本测算的,没考虑实验室基建、设备购置折旧、车辆运行等因素,整体价格偏低。如果按这个标准收费,检测公司基本上无利可图。但是为占领市场,竞争对手互相压价,最后的中标价格通常很低,不可能完成正常监测任务,更不用说企业能保持合理利润。资金不足,监测服务质量就会大打折扣。 /p p   环境监测市场的放开激活了投资,但是大量社会资金涌入后,状况并不乐观。一是业务量没有完全释放出来,市场盘子没有预想中那么大 二是收费不高,利润异常低 三是竞争相当激烈,僧多粥少的矛盾突出 四是监测技术要求高,公司管理风险大。运行两三年后,一些小公司已萌生退意,有的规模公司受恶性竞争拖累,成长也很艰难。在这样的局面下,竞争失范的可能性很大,急需加强市场监管。 /p p   然而,对检测机构的失信和违法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缺失。2014年修订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显然,这种处罚力度已滞后于监管需要。2003年颁布的《认证认可条例》,对实验室未经指定或者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擅自从事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设立了行政处罚条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但是,违法主体仅限于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且上述违法行为只是被施以一定经济处罚或责令整改,处罚力度不大,不足以震慑不良检测机构以虚假数据或报告扰乱市场。新环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作出了处分规定,但对社会机构处分条款较为模糊和原则性。社会化监测是新生事物,管理存在问题不足为怪,信用体系建设正好弥补了空白。 /p p   信用体系建设是监管环境检测公司的杀手锏。对合格的检测公司,信用评价对业务发展如虎添翼 对投机者,信用评价则能发挥淘汰和把关作用。严格的信用体系建设要达到什么效果?就是及时曝光弄虚作假行为,将相关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采取取消政府采购资格或不给予授信贷款、暂停或吊销计量认证证书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形成失信成本太高、不敢失信的高压态势。 /p p   对环境检测公司宜宽进严管。不管出于什么投资目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军环境监测市场,缓解目前监测资源紧张的行为都应受到鼓励。但一旦投身这一事业,就必须科学、严谨、准确,完全按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开展工作。监测数据绝不允许掺进沙子。如果商业利润和科学精神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那么必须将这些公司淘汰。 /p p   目前,最大的风险在于没有机构对社会化检测公司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管。在缺少公正监管情况下,业主单位极有可能与检测公司达成某种默契。对于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绝不能放任自流。监管缺位越久,会致使问题积累越多。当前,明确社会检测公司的监管责任主体及其工作方式已刻不容缓。 /p p   社会检测机构生存不易,需要政府和环保部门培育市场,助其健康发展。很多企事业单位需要开展自测,如果自行投资,建设周期长、成本高,而购买社会化的检测服务更经济、便捷。这就需要环保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加强行政调控,一方面让监测机构有事情做 另一方面要监督其把事情做好,保障市场运行平稳有序。 /p p   信用体系建设事关行业健康发展。当务之急,要尽快完善相关建设内容,客观反映环境检测公司的实力、业绩和诚信水平。尤其是要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配套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评价标准、评价信息来源、评价程序、对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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