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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检测机构相关的论坛

  • 市环保局:从没认定“室内”检测机构

    昨天,市工商局联手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市消协等多部门对外披露,已有10余家存在严重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室内检测企业被立案查处。室内环境监测中心不存在“有多家室内环境检测企业冒用市环保局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但需要声明的是,市环保局管辖的是‘室外’,从未认定过‘室内’的环境检测机构。”昨天,市环保局环境监测处副处长田红表示,环保部门认定的是污染源排放的行为或单位,因此,只要室内环境检测或治理企业宣传是由“市环保局认定的机构”等,就一定是虚夸的。今年工商执法人员根据相关举报,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规范室内环境检测和环境治理行业整治行动。目前,全市40余家从事室内环境检测和环境治理的企业受到专项检查,10余家存在严重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企业已被立案查处。企业虚假宣传行为一共有三类:一是虚夸资质,谎称经过住建委、环保等政府部门认证和授权;谎称是某学会或行业协会的会员;谎称取得了国家专利、权威资质证书、行业内高度认可的荣誉奖项等,或以“高新技术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二是虚报合作关系,谎称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及其他权威研究机构有长期合作关系;三是夸大业绩,谎称为知名写字楼、大厦、体育馆、政府大楼等场所做过环境检测,或随意夸大其施工范围、作业面积等。市工商局提示消费者,需要进行室内环境检测的家庭,可以登录国家和北京市质监局网站、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及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的网站等,查询具有环境检测及治理资质的企业信息。据了解,国家认监委从2003年开始规范室内检测行业,规定凡是从事室内环境检测的企业,都应经过“计量认证”,消费者在选定检测机构后,要查看该企业是否取得质监部门核发的CMA中国计量认证证书,并签订正式合同。

  • 卫生系统的检测机构想申请环保检测的资质认定

    我们单位是一个卫生系统的检测机构,已经通过了相应的资质认定,现在想扩项,环保检测的资质认定项目,仪器,法人,场地都没有问题,就是想质询一下,这个新扩项的对人员有具体要求吗,我们这的都是卫生系统的职称,没有环境方面的,是不是还要通过环保系统的培训,关健技术人员有没有硬性的必须是环境相关的职称

  • 【原创大赛】一本《环保检测机构业务人员的自我修养》,与君共勉

    众所周知,对于生态环境而言,污染容易,恢复和治理却很艰难。而这项本就艰难的环保事业,是每一个环保人用汗水和努力来推进的。作为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政院君接触最多的,是环保行业中的检验检测人员。这其中有一线的采样员和现场检测员:他们不惧风吹雨打,来回搬运沉重的检测设备,起早贪黑任劳任怨;还有实验和报告人员:他们的脑细胞在分析数据、整理报告中燃烧,为我们送上一份份完整而准确的检测报告……今天,政院君要给大家说的是环保从业者中“被忽视的小蜜蜂”——第三方检测机构中的业务人员:他们在环保部门、检测机构、企业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是信使,也是维系者。如果让他们用一句话来形容自己的从业感想,一定是这一句:我太难了……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业务人员有多难?政院君写下《环保检测机构业务人员的自我修养》,环保前行的道路上,与诸君共勉![align=center][b][i]检测机构业务人员自我修养——内心坚定[/i][/b][/align]无论从事哪种行业,业务员的使命都是销售。然而,对于第三方检测机构来的业务人员来说,如果仅仅这样自我认知,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我们的业务人员要销售的产品是环保检测服务。不是所有适合销售的人员都适合做检测服务的业务人员。当然,也不是所有销售的“套路”都适合检测服务。因为,在环保行业,最大的“套路”就是拥有一颗坚定的环保之心!这是因为:环保容不得任何弄虚作假,每一个数据都关系着生态环境的一山一水、一片空气、一方土地,这与人类生存紧密相关。内心坚定才能为企业提供专业而可行的检测服务,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节能减排方案,树立严谨而专业的口碑,从而才能获得更多企业的认可。[align=center][/align]做好这项服务,不仅仅是需要销售人员的勇气,还需对环境检测专业知识有全面的了解,最重要的,要有对环保事业的热情!有了以上的自我认知,就有了做好一个检测机构业务人员的基本素养。那么,接下来还需要哪些技能呢?[align=center][b][i]检测机构业务人员自我修养——专业知识[/i][/b][/align]有人说,销售极富创造性和挑战性,是综合了心理学、市场学、口才学等多种综合实践经验的工作,只要能够将其融会贯通,维系好与客户的关系,就可以取得好的业绩。而这些,对于政院的业务人员来说,是不够用的!由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行业特性,就决定了业务人员不仅要了解国家和当地环保政策,熟知各个环保部门,还要能够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专业的检测方案,在环评部门、政府环保部门、企业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简言之,就是上能九天揽月,下能五洋捉鳖。就像政院的检测业务人员,不仅要懂销售的沟通技巧,还要懂专业的环保知识。因此,不同于其他公司销售技巧的培训,在政院,更多的是对业务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这是业务人员自信心的源泉。 一不小心,还有可能成为行业“专家”哦。政院检测很多的优秀的业务人员都已经取得了“中级工程师”职称,相当厉害了!总之,对于政院的业务人员而言,销售行业有的技能,要有!不具备的技能,也要有!要想脱颖而出,关键两个字:专业![align=center][b][i]检测机构业务人员自我修养——心理素质[/i][/b][/align]有了对检测行业的认知,有了检测服务的专业知识,还有最后一章终极修养:心理素质要好!为什么?因为服务的过程,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例如:“我们就检测几个水样,一天不就能出报告了吗?”“土壤检测怎么那么长时间?”“我们要做检测,但是我们也不知道要检测啥……”面对客户的问题,业务人员此时就要将我们从检测到出具报告的过程耐心而详细的讲解,让客户明白,一份专业的检测报告是怎样诞生的。因此,检测业务人员提升心理素质的关键字:微笑!当然,只要我们有专业知识,加上及时的耐心沟通,客户最终都是会对我们的服务由衷认可的。写在最后:这篇文章是政院君以第三方检测机构中业务人员的角度来致敬环保人!环保之路,功在千秋,正是因为各个环保行业的共同努力,才让生态环境越来越好。愿每一个环保人都能坚守初心,不负时光,不负努力!

  • 今年将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的试点

    在北京最近召开的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陈吉宁部长强调了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一件大事,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垂直管理改革不只是机构隶属关系调整,也涉及环保基础制度的调整,务必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系统设计,让改革后的体制成为环境治理基础制度之基。要强化属地责任、一岗双责,增强环境监管权威性,加强队伍建设和保障,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各部门的积极性,平稳有序地推进改革。加强组织领导,提早周密谋划,今年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其他地区在没有全面铺开之前,各级环保部门职责和任务不变。

  • 检测与认证服务机构帮助中国电子制造商应对环保法规

    欧盟环保法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指令对电子产品内部六种有害物质的含量进行了规定。对于电子制造商而言,如何知道自己的产品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呢?最为直接的方法就是对产品内部所含物质进行分析与检测。目前在中国有多家独立检测机构可以提供RoHS检测及相关咨询服务,他们不仅可帮助整机电子制造商们了解自身产品材料构成,有的还能够针对具体情况提出改进建议。怎样挑选合适的检测机构?目前中国一些大型电子制造商很早就对RoHS指令进行了研究和准备,但仍有不少中小型企业对RoHS还相当陌生,不知如何下手,面对市面上的各类检测机构也不知应该怎样挑选,常常被一些所谓“指定认证机构”的宣传所迷惑。其实RoHS测试与认证并非那么神秘,与人们所熟悉的CE、FCC等认证大同小异,只要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公证实验室均可为企业提供类似服务。 除材料检测外,检测与认证机构还可以提供各种培训与咨询服务。 实际上自RoHS指令颁布以来,欧盟从未指定过应该由那家测试机构提供检测服务,原则上凡是符合ISO 17025标准的实验室都可以提供检测服务,因此测试机构的选择更主要依赖于买家指定及制造商自己选择。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深圳公司项目经理梁嘉珉表示,选择检测机构首先应看它是否有相关资质证明,以确保该检测机构能够按照严格的程序精确地进行检测并得出可信的结果,而不是只需拥有几台设备就可以完成那么简单。他举例说,比如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就是国内一个非常权威的资质审核组织,凡是取得CNAL认可的检测机构都可认为其检测结论具有较高可信度,而且在国际上也被承认。据梁嘉珉介绍,中检集团2003年底投资1,850万元于深圳设立了RoHS实验室,已颁发了58,000份检测证书,其中整机企业占30%,电子零部件制造商占70%。德国莱茵集团(TUV)负责产品安全及质量化学分析服务的高级化学师Volker Schwarz博士建议电子制造商挑选检测认证伙伴时多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是否有丰富的检验与测试经验、价格情况、对比测试能力以及能否提供其它检测服务等。作为一家拥有130年历史的国际认证公司,莱茵集团主要提供各种出口认证和检测服务,不过他们在中国开展RoHS检测时间比较晚,从2005年3月才开始,目前已服务了约500家客户。Schwarz博士表示,为了进一步满足中国电子制造商的需求,除了一般性检测以外莱茵集团还免费提供相关技术改进指导与咨询服务,并和政府合作举办免费的研讨会,同时还会在自己的网站上将检测获得通过企业的证书予以公布,方便客户查询。尽管不同检测机构结果同样有效,但我们在访谈中发现不少中国制造商喜欢选择有外资背景的机构合作。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Intertek)RoHS及WEEE专项经理卢文强对此解释道:“更多的客户愿意选择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测试机构提供此项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这些机构所签发的报告在国外的认可度较高,毕竟符合RoHS的报告多数是要提供给国外买家的;第二,这些国际检测机构在国外有较多服务网点,可以满足生产厂商和国外买家双方面的需求;第三,这些机构可以提供符合RoHS的一系列服务,从多个不同方面提供相关服务,而不仅仅只有测试。”天祥从2002年开始在国内提供应对RoHS指令的环保检测服务,同时也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RoHS符合性管理咨询、培训、审核、认证等服务。企业认知仍需加强RoHS环保要求是对全球电器制造业的一次重新洗牌,中国企业自然也包括在内,原有的生产工艺落后、靠劳动力成本为主要优势的产品将受到严重打击。卢文强表示:“尽管我们目前还很难确定欧洲将来对RoHS指令的监察力度到底有多大,而导致国内企业具体的损失到底有多少,但是国内企业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日益加剧的竞争环境中,环保要求已经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如果企业要生存,要到国际舞台竞争,就一定要遵守国际游戏规则。”距离RoHS正式实施只有不到半年的时间,有的制造商已收到国外买家明确的要求,因此如果产品未通过相关检测将极有可能把原有市场拱手让与他人,即使侥幸进入欧盟市场一经查出则将面临重罚甚至刑拘,所以电子制造厂商们必须及早做好准备。当然在短期内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够100%达到环保要求,部分无法满足要求的企业可能面临出局的命运,但如果能够抓紧时间尽快完善各方面的不足,至少可以将损失减到最低。 梁嘉珉:选择检测机构首先应看它是否有相关资质证明,以确保该检测机构能够得出可信的结果。 转自《国际电子商情》

  • 江西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稳妥的开展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加强全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日前,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为依据,由“总则”、“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四章、二十一条。  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有序放开环境监测市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推动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

  • 【原创大赛】浅议 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是十八大以来继审判、检查、审计之后,第四个引入“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领域,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目的是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确保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要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注意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由此,释放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环保结构性改革正在进行时,一直在路上。 多年以来,生态环境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和瓶颈制约,重发展轻环保,发展硬、环保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环保的责任不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是众所周知,环保工作的重点、难点、弱点问题都在县一级,县级监测开展得不够,没有覆盖到广大县级地区,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水平亟须大幅提升,同时,环境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利用监察执法权收受贿赂多有发生。随着近几年环境违法案件追责力度的加大,几乎每一起案件均有1~2名环境监察人员因监管不力或监管不到位被追责,由此可见,结构性改革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从目前来看,实行环保垂直管理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圈”,更好地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执行力,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等问题,同时能够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因执法尺度不统一而导致对责任者惩处力度大相径庭的不良现象出现,更好地发现地方存在的环境问题,使得违法行为依法得到及时查处。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职责的真正落实有赖于强有力的追责,需要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责任,避免出现地方政府以环保执法体制的垂直管理改革为借口,推卸履行环境质量改善的主体责任。 目前改革容易出现的问题:1、改革空档期,容易出现挂空挡,都管都不算的现象,人员思想不稳定,工作敷衍了事。没有延续性,容易出现传言等问题; 2、容易出现突击提拔干部、压缩环保经费等问题; 3、容易出现变卖公共物资等问题; 就上述问题,要加强人员管理,严格制度规定,严肃组织纪律,严查物资器材,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好平稳的过渡,做到改革顺利推进。

  • 我国环境检测机构知多少?

    我国环境检测机构知多少?

    [color=#333333] [color=#333333]随着环境监测市场的需求越来也越大,传统的环境监测站已经不能够满足全社会的环境监测需求,因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运而生,第三方环境监测市场迅速发展。[/color][color=#333333]目前我国环境检测行业正处于市场化转型阶段,第三方环境检测行业也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环境检测行业的发展趋势5年环境监测市场规模增长速度至少在30%以上。[/color]据来自[color=#33333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检验检测行业监测处的消息,[/color]截至2017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 36327家,其中环保机构5944家;全国共实现营业收入2377.47 亿元,其中环保机构营业收入205.28亿元。全国检验检测机构数量排在前十位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依次为山东、广东、江苏、河南、河北、浙江、四川、辽宁、湖南和湖北,而环保机构的前十位依次为广东、山东、江苏、河北、四川、浙江、河南、湖南、湖北和云南。通过比较近年数据发现,生态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营业收入、从业人员都在不断增长,但出具报告的数量在2016和2017两年明显减少,人均产值明显低于全国检验检测机构水平。总体来看,环保类机构呈现小、弱、新的特点,服务地域多集中于本省范围。[/color][color=#333333] [img=,452,2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2/201812182009074521_6110_1634717_3.jpg!w452x290.jpg[/img][/color][color=#333333] [color=#333333]现阶段,第三方环境检测准入门槛比较低,检测机构水平参差不齐,检测机构要长足发展,需要找到切合检测机构自身的发展方式。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人们健康意识的增长、市场管制逐渐放松,第三方检测的市场需求迅速增多,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将迎来迅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发展也呈现诸多问题,如环境监测认知度不足、服务水平低、专业人员少、社会责任意识缺乏、环境监测经验不够等。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应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使其在开放和竞争的市场化的环境中取得优势地位成为行业关注焦点。[/color][/color]

  • 该不该对社会检测机构设置门槛?

    环保部:不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准入门槛近日,环保部在答复农工党提案的回函中提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原则:不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设置准入门槛的方式,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目前,环保部已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下一步,环保部将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具体包括:1、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和监管方式;2、总结江苏省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3、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 面对目前社会检测机构的乱象,该不该对设置门槛?

  • 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规范》、《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等4项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及专家:[/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由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立项的团体标准《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规范》、《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等4项团体标准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公开上网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9月21日前反馈具体的修改意见。[/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人:王瑞利 0571-88837323[/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子邮箱:hzshbcyxh@163.com[/size][/font] [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8月21日[/size][/font][/align]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2863891042811870250.pdf]2024082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规范 - 征求意见稿.pdf[/url]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2863890742795099496.pdf]2024082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仪器维护保养指南 征求意见稿.pdf[/url]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2863895243059113588.pdf]20240821 环境空气温室气体(CO2、CH4、N2O)光腔衰荡光谱法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pdf[/url]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2863915044188642539.pdf]20240821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pdf[/url]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2865632142392749598.doc]10、征求意见表.doc[/url]

  •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资料整理汇总

    目 录一、各地有关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政策和文件规定1.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全国各地第三方环境检测实验室准入规定3.江西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5.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6.浙环发〔2013〕44号“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7.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将向社会放开8.国家开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上岗证9.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10.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知-重庆二、有关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文件规定1.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南2.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有新规3.《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标准将发布4.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5.2015版评审准则发布啦6.资质认定申请书中的“仪器设备配置一览表”应该这样填7. 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8.紧急求助关于验收监测资质要求的法规或文件9.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逐步社会化10.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三)11.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四)12.强检的环境监测仪器知多少?13.环境检测的报告模板问题三、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交流讨论1.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该如何监管?2.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前景如何?3.通过CMA认证的检测机构需要通过行业的准入认证吗?4.三方检测机构备案5.关于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的一些问题6.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对环境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吗?7.第三方二噁英检测实验室8.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化验有提成吗?9.环境监测真的是一个循规蹈矩的行业吗?10.环境监测工资算法11.想请教一下,去外市开展环境检测业务需要在当地市环保局备案吗?12.福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需要哪些资质?13.政府应该向社会购买哪些环境监测服务?14.环境检测人员需不需要职业资格准入15.环境服务业主要是做什么的?16.自动在线监测引入第

  • 福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需要哪些资质?

    在福建省申请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需要哪些资质,如若通过了CMA的认证,是否还需要通过环保局、建设厅等其他机构的审批?在福建有没有出台针对社会检测机构的法规,请大家指教。

  • 环保机构如何垂直管

    发布时间:2016-09-26 09:39:05 作者寇江泽/来源:人民日报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项改革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在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在“十三五”末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运行。   “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一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举措。”环境保护部地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叶民说,垂改从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入手,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障碍,标本兼治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垂改是“底盘性”的制度改革,动体制、动机构、动人员   “我国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导致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大量存在。”环境保护部地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吴舜泽说,综合起来存在“4个突出问题”: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吴舜泽告诉记者,垂改后,市级环保局将改变之前的属地管理,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虽然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但主要领导均由省级环保厅(局)提名、审批和任免,避免地方干扰。而县级环保局将直接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其人财物及领导班子成员均由市级环保局直管。   《意见》从三个层面破解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执法的干预:体制上,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市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环境执法权。保障上,驻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县级环保部门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领导干部管理上,县级环保分局领导班子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市级环保局领导班子由省级环保厅(局)主管。   “垂改是‘底盘性’的制度改革。” 吴舜泽说,与一般的、单项的、单纯的制度改革不同,垂改要动体制、动机构、动人员,是对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同时,垂改也涉及监测、监察、执法、许可等制度的重构,牵一发而动全身。   事业编制的县环保局将逐步转化为行政单位   在一些地方,基层环保队伍在能力建设上存在诸多不足,甚至经费、着装、编制等都得不到保障。记者此前在贵州采访时,环保执法人员着装不规范,形象有悖于一支执法“正规军”。“全国有100多个县级环保局是事业局,100多个县级环保局是合署局,名不正言不顺导致很多尴尬。”吴舜泽透露。   《意见》提出,要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的执法部门序列,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明确环境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增强环境执法权威性。   “目前还是事业性质、使用事业编制的县环保局将逐步转化为行政单位。”吴舜泽说,规范性文件将出台,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实行环境监测与执法测管协同,配备环境执法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运行大数据平台,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共享水平。   首提环保责任清单,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有人担心,垂改后,地方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转移到环保系统或者上交到上级政府。对此,吴舜泽表示,垂改不是改变或者弱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而是要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主要责任。   《意见》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并加强监督;制定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依法追责;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环境监察职能,经省政府授权,落实对市级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   “这是中央文件层面首次提出制定并落实环保责任清单。”吴舜泽说,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避免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模糊等问题。   吴舜泽透露,目前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陕西、青海等12个省(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提出了改革试点申请,开展了改革实施方案起草等前期准备工作。

  • 违规检测机构曝光台

    最近环保部联合交通运输部、国家认监委于近期组织开展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发现,部分检验机构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检验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不及时,检测人员技术操作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要求有关省市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对检验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检验机构整改到位,向社会公开处罚情况。违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单:一、山 东济南彩龙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问题:1.标准物质过期。2.检测数据存在过量空气系数偏大、过程数据氧含量为零等异常现象。3.取样系统密封不严。二、济南正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1.标准物质过期。2.检测数据存在过量空气系数偏大、过程数据氧含量为零等异常现象。3.取样探头长度不一致。三、济宁恒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无设备标定记录。2.无法查看设备自检记录。四、济宁同太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1.测功机砝码未妥善保存,未定期进行计量检定。2.取样集气管长度不一致。3.设备控制软件无法查看标定记录。4.无泄漏检查程序。五、辽 宁大连夏家河子陆安机动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1.工位之间湿度有差异。2..取样集气管长度不一致。六、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无取样密封套。2.部分过程数据不合理,无系统核验。3.无标定记录。4..设备控制软件无

  • 关于第三方检测公司自主环保验收能否给自己检测的问题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b][color=#007aaa]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color][/b]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b][color=#007aaa]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color][/b]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b][color=#007aaa]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color][/b];也可以[b][color=#ff4c41]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color][/b]开展监测。 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4.1.4条款明确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性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作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自己进行环保验收,检测部分可以自己做吗?是不是矛盾

  • 第三方检测机构谁是监管者?

    国内很多地区环保厅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备案工作,但对于政府管理部门也存在一个疑问,检测机构为什么由环保部门监管?这本身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事,但是本地区没有实验室,所以质量技术监督局也无法监管。可对于这种计量单位怎么样来证实数据的有效性呢!如何保证样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实验室呢?如果叫真没法实施,可是当地又没有技术力量,只能请外面有实力的有资质的公司来!人家来了立刻建成实验室这也不现实!这种矛盾如何解决呢?

  •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县环保局要“单飞”

    “十三五”规划建议文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健全环境信息公布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  市县环保经费,省级解决  3日,“十三五”规划建议全文公布,同日发布的习近平向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所作的关于建议的说明指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要实行垂直管理制度。  习近平指出,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  建议稿提出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这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改革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

  • 环境监测市场全面放开 环保产业迎政策红利

    环保部近日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  这是否意味着,与百姓密切相关的空气、水等环境监测数据,都可以由民间来提供了?又该如何保证他们提供的数据准确可靠?记者了解到,江苏作为全国第一个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省份,此前已进行了两年探索,我们不妨到这里寻求一些答案。  数千万元市场全面开放  水环境质量怎样?大气污染程度几何?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日趋高涨,对环境监测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由政府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越来越难以满足需要。  “由于环境压力较大,江苏对环境监测的需求更为迫切。” 省环保厅副巡视员陈志鹏举例说,2007年后,太湖安全度夏期间需要每天下湖监测,江苏的地表水国控断面数量全国第一,国控污染源监测点位也居全国前列,这些都对环境监测能力带来了很大挑战。以省环境监测中心为例,这几年承接业务每年都以30%的速度递增,监测人员捉襟见肘。  与此同时,这样一个巨大的市场,其实对不少社会企业极具诱惑。虽然没有具体核算过这个市场的规模,但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张宁红坦言,仅以省一级来看,估计一年的业务量要以“千万元”来计。因此,在我省2012年启动试点之前,省内市场已自发形成约30余家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挣钱活”都得交给市场干  社会监测机构可以做什么?在2014年2月省环保厅以1号文出台的《江苏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记者注意到这样的表述:综合监测机构承担“企业社会委托、咨询服务及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专项环境监测任务,包括环评现状监测、上市公司核查、污染场地调查阶段监测、危险废物监测鉴别、生态治理工程评估监测、企业自测自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清洁生产审核、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那么,未来,环保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与这些社会力量之间是否会形成一种竞争关系?陈志鹏摇头否定。他预测,未来应当是“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两者“互为补充”。他分析,与此次改革相适应,将来政府监测机构的职能需要重新定位,将重点承担四项任务: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给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测,为监督考核提供依据;环境事故发生后提供应急监测以及协助省环保厅监测处,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监督规范、技术指导等。换言之,可以到市场上“挣钱”的活都要交给市场去干。  严格市场准入门槛成关键  环境监测交给民间,怎么保证数据公信力?  事实上,江苏试点一年后,社会监测机构一下子从原先的30多家发展到90多家。陈志鹏介绍,江苏的做法,首先是建立市场准入门槛。“这些数据与公众紧密相关,需要一定的技术门槛。”  江苏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分为两类,一为综合检测机构,一为专项检测机构。以前者为例,需具备条件包括:不少于2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600万元,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400万元;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80项等。同时,每一位监测人员还必须通过理论及现场操作的培训、考核,持证方可上岗;每两年,省环保厅还要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能力认定,未通过认定的,其出具的数据一概不予认可。  市场的力量,也在倒逼企业自我完善。苏州康达环境检测机构是我省第一批通过认证的社会检测机构。其负责人张峰告诉记者,为了让客户对数据放心,他们自己开发了一套“在线实验室”软件,将实验全过程通过视频实时在线播放,大客户可以全过程见证,从而防止数据造假。他坦言,目前市场上不乏造假者,“有一次投标,我们出价200万,竟然有企业出20万,不偷工减料怎么可能呢?”他表示,作为守信企业,他希望市场能够进一步规范。

  •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该如何监管?

    环境监测,这一领域原本主要由各地环保部门下属环境监测站所主导。如今这一市场的放开,将诞生一块千亿级“大蛋糕”。“十二五”期间,全国环境监测总投资需求将达1000亿元。  不过,从多名受访的环保官员、企业老总的反应来看,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此前已有多地进行了试点工作。而在一些官员看来,这一政令之后,环保部门亟需厘清这一新兴行业的监管细则。而公众聚焦的监测数据造假问题能否通过市场的力量荡清,目前依然是一个问号。  能否挤掉数据水分  能否挤掉数据造假的水分这一问题,山东省环保厅的回复是“可以”。  “过去环保部门自行监测,自行监管,质控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山东省环保厅在回复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时称,过去,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率由各市自行上报,全省达到了95%。在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第三方服务之后,该数据降低为66%,挤掉了29个百分点的数据水分。全省空气站平均设备运行率和数据准确率均达到90%以上。  这个答案令人惊喜。环境监测包括企业日常监测、项目验收监测、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性监测等。在这由环境监测站主导的单一管理体制下,其中的数据造假等问题早已是业界知晓的沉疴,不仅有媒体曝光,而且环保部及地方环保部门多次点名通报(详见南方周末2013年6月27日报道《“千里眼”明造,“障眼法”暗行——百亿在线监测工程,造假仅需“垫几块砖”》)。  “监管是环保局,监测是监测站,都是一条裤子的,大家不相信这些数据。”湖南一家第三方检测公司副总说,“市场化是没办法阻挡的。”  不过,应对数据造假,并非放开市场的主要原因。在不少受访者看来,主因是监测任务繁重而监测站人手不足。“一来监测站人力不够;二来监测站可能是收支两条线,多做也没有额外报酬。从这个角度来说,开放给第三方,他们的积极性是很强的。”北京市城市排水监测总站有限公司技术研发总监范云慧说。  事实上,监测数据造假问题依然不容乐观。2014年在全国环境监测质量工作会上,总站谋副站长宣称:90%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都造假。2015年4月1日,在有数百名各地监测站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工作会上,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坦言,有的地方确有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此前不久,《中国环境报》曝光了福建省环境监测市场乱象:“有的公司连最基本的实验室也没有,仅有一些快速的测试仪器就敢接任务。”  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样面临着监测数据的“诚信危机”。福建一家知名监测公司负责人对南方周末记者坦言:“第三方监测主要的问题,和国有监测站面临的问题是差不多的。”  “在这个市场里,规范和不规范的做法,成本最多相差十倍。”他举例,“像环评监测,本底监测六个点位,连续监测七天,每个点位最起码要一个人值守,再加上两个采样车的司机、后勤辅助人员,最少要十个人才能完成任务。这是规范的情况。如果不规范,就是没到现场,连监测仪器的采样口都没开就可以出报告。”  “从行业上来讲,对这个制度的推出非常欢迎。大家都感觉到很兴奋,以前必须靠关系、走门路做的一些事情,现在通过社会化服务,可以靠自己的技术、能力去竞争了。”北京金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斌说,“但是转变可能需要有个过程,市场化、社会化服务的推动进度怎样,是大家比较担忧的。”  如何设立准入门槛  这一新兴市场的规范工作,一些省份早已开展。  前述广东匿名官员表达了他的担忧:“前期不能有任何门槛。但到了后面,社会化监测机构一旦出了什么事,我们还得去管。现在是把全部压力集中在了中后期的管理上。”  而在北京、云南、江苏等地,则在数年前就出台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例如北京在2010年开始,分批认定环境监测机构,目前至少有24家机构。  建立准入门槛并不能消弭行业乱象。业内人士指出这其中可能会有权力寻租空间。“现在主要由环保部门来招标确定一家(第三方机构)。”杨斌透露,“但可能是换汤不换药。有能力做污染源第三方监测的,往往还是原先那些设备运营的公司。”  江苏省和云南省环保厅为此对第三方监测设置的门槛非常细致。包括资产、房子、仪器,甚至对工作人员都要去对社保。这样避免了一些机构东挪仪器、西借仪器,须有一定要有实力的才可以进入市场。”  山东则是设置了竞争机制。山东采用了“TO模式”(转让-经营),以空气监测作为突破口。专业化的社会机构通过竞争分别获得运营业务和比对业务,两者独立运营,互相监督;政府的环境监测部门则对运营单位、比对单位进行质控管理考核,政府部门花钱购买合格数据。  作为广东的试点,佛山市环保局希望能监管第三方环境监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在向南方周末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中,佛山市环保局表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从入门、业务委托、业务开展、结果报送的全过程的把关管理,并组织专家们制订了相应的指标体系开展质量核查工作。”  但该市环保局亦承认,受制于人手短缺,案牍上的规范只能打折扣,“现场质量核查的频次较少,存在对社会监测机构人员、项目变化等情况掌握不够及时情况”。  广东的另一个试点东莞的遭遇类似。由于监督人员短缺,东莞环保局虽然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采样暗访等,但检查频率相对较低,难以进行有效的、全过程的现场跟踪监管。  “人手不够”是开放环境监测市场的主要原因,但是开放以后,在监管上,这一问题依然绕不开。  需要再颁资格证吗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第三方环境监测的开展,需要厘清与CMA认证的关系。  CMA,即中国计量认证。我国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只有取得CMA认证的检测机构,才能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在放开第三方环境监测市场之前,环境监测站承担着环境监测主要职责,其亦需获得CMA认证,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管。一名广东省监测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环保部门是从行政、业务上进行管理,质监部门则是从认证认可上进行管理。“如果出现重大恶劣问题,质监部门可以吊销资质,环保部门就可以处分。”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了3种环保部门可以责令环境监测机构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的情形。  尽管两者并不矛盾,但市场放开之后,有业内人士认为,环境监测需要自己的认证体系。  “环保部门多年来并没有建立针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认可办法和体系,其他部门早就有,比如建设、交通、水利等,按理说这是一个极其不合理的事情。”湖南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在博客上写道。  前述广东环保官员也认为,如果缺乏自己的认证体系,环保部门则缺乏监管依据。“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去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在深圳,市环保局则通过授权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去对环境监测从业人员的资质实施上岗考核。 不过,在新环保法以及两高对刑法中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做出了规定,重则可入刑。  而有一些省份早已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除了上述北京等地的认定办法,在2011年,山西环保厅就颁布了《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管理办法》,对各类环境监测单位的“资格证”做了详细规定。  这亦引起了一些争论。上述的湖南第三方检测公司副总就认为:“以前企业只要有CMA认证就可以从事环境监测,这是计量法支持的。现在又出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管理办法,是否跟法律相违背?这几年国务院已取消了很多行政审批。“环保部门还有权管吗? 面对环境监测的乱象,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该如何监管?

  • 第三方检测机构CMA和EMQ的区别

    请教各位大侠,我这边是一家从事第三方环境服务检测的机构,现在已经取得了CMA资质,是不是就可以对外从事检测业务,出去报告。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又必须要取得省环保厅的EMQ认证呢,这个认证又怎么理解,如果不取得会又什么影响。

  • 【分享】自6月1日起进京车须经环保检测

    自6月1日起,凡进入北京市区五环以内(含五环路)的北京市机动车辆,均须按要求取得“环保标志”和“机动车排放检测合格标志(进京)”。日前,市环保局发布公告,对6月1日以后进京车辆尾气检测及环保标志作出要求。办理“环保标志”须到经河北省环保厅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凭检测合格领取“环保标志”和“机动车排放检测合格标志(进京)”,有效期限一年。北京市检测地点在联纺路立交桥东北绕道9号院内。

  • 环保行业新规定 今年起,检验检测机构全部报告和证书编号都要上报

    [color=#888888]今天,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文,启动2018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要求,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color][color=#bc2c26]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上传本机构2016-2018年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编号,并[/color][color=#bc2c26]于2019年起,每季度后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编号。[/color][color=#888888]市场监管总局将据此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编号有效性的网上查询平台[/color][color=#888888][/color] 为加强认可及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b]现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b]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负责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组织实施工作,相关负责单位任务分工如下:  (一)[b][color=#007aa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color][/b]负责本单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并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上传本单位颁发的全部有效资质认定证书基本信息。  (二)[b][color=#007aaa]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color][/b]在其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取得市场监管总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  (三)[b][color=#007aa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olor][/b]根据要求上报认可服务工作的相关统计信息,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部分特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工作。具体为:承担无行业评审组归口,且同时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和认可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  (四)[b][color=#007aaa]市场监管总局直属的检验检测机构[/color][/b],直接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统计数据。  (五)[b][color=#007aaa]其他纳入统计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color][/b],由市场监管总局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工作。  [b]二、时间安排[/b]  2019年2月,各单位转发本通知并组织学习。本通知及新的统计调查制度,发布于市场监管总局网站(samr.saic.gov.cn),以及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www.cnca.gov.cn)中“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下“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专栏”。  2019年2-3月,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统计数据上报和数据审核汇总工作。  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校验和质量审查,汇总统计数据并报送国家统计局。  [b]三、填报说明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 [/b]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地上报统计数据。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含2018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18年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1)  2.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的,相关国家质检中心还应根据《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同时报送“社会责任报告”。(格式见附件2)  3.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color=#bc2c26]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上传本机构2016-2018年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编号,并于2019年起,每季度后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编号。市场监管总局将据此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编号有效性的网上查询平台。[/color]  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及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详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 [b] (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b]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以机构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合并进行统计,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写统计数据。  [b](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 [/b]  检验检测机构既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默认上一年度的审核部门为本年度审核部门),同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和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可以通过直报系统审核、查询和统计由本单位发证或者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上报数据有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解决。  [b]四、工作要求[/b]  (一)[b]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是获取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工作,是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强认可及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质量提升的重要基础。[/b]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在结合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经费、人力以及组织保障方面的支持,制定工作方案和进度表,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各有关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定要求,认真整理归纳有关数据信息并及时上报。[color=#bc2c26]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资质认定部门将依具体情况,采取警告、公告、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和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等措施予以处理。 [/color]  (三)在统计工作启动后,各单位要及时组织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实施不力、拖延不报、数据不实等问题。  联 系 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张世鹤 谢澄  联系电话:010-58116300[color=#888888][b]苏州联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LIMS系统 可以协助对接网上查询平台,欢迎交流洽谈![/b][/color][color=#888888][b][/b][/color]

  • 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关于《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要求》、《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数据交换规范》三个团标立项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要求》、《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数据交换规范》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估。经审查,该项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并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站(http://www. ttbz.org.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2月4 日-2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任何建议和要求,请与协会联系。同时欢迎与该项标准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使用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加入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人:程炎娟 15051865168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邮箱:njsjnhbcyxh@163.com[/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2月4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204/6384264795000621695775313.pdf]关于《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等三个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pdf[/url]

  • 环保局能不能干涉监测结果?

    最近环保部下发了 《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43号),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干涉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结果”。该文件并要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运维机构不得违反技术规范人为干预仪器的正常运行及数据传输、存储,不得擅自停止监测或停止传输自动监测数据,不得擅自修约、剔除有效的监测数据,不得伪造原始记录,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处理。” 如此严格的要求,各级环保局和环境监测机构能做到吗?

  •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该不该设门槛?

    近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从这个《办法》看到诸如人员、面积和仪器设备均比其它省份又有了显著提高(见下文)。 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注册、拥有固定实验室和监测仪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湖南省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在认定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和资质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并对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遵循严格标准、稳步放开、强化监管、有序实施等原则,并根据环境监测业务需求和检测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分级分类开展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  第六条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等委托的环境监测业务及咨询服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分为综合检测和专项检测机构两类。  综合检测机构系指具备相对较强的监测能力,能够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监测领域,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委托的综合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专项检测机构系指具备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某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能力,可以承担检测机构所在地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八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通过省级计量监督部门以上计量认证,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三)在湖南省境内有满足实验室工作的合格场所;  (四)具有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六)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九条 申请综合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4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6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100项,并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类别。  第十条 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1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2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 5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50项。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内容的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核实实验室场所和监测分析仪器设备配备情况、核实实有技术人员资质符合情况和技术人员实验室操作能力、审查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三)核实其他相关证明及整改材料等;  (四)能力认定结果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通过审核的,书面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临时)》,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其认定的基本情况、等级、类别、项目和一年有效期。  (六)在一年临时有效期满后,通过年检的,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组织机构、重要监测仪器设备、业务范围、计量认证资质评审结果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提高监测等级、新增监测类别或项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扩项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认定有效期届满前45个工作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在认定范围内,以合同方式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第十六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运输、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可比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具备留样条件的样品必须按照要求留样保存。  第十七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监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监测业务。因监测工作需要个别指标不具备能力确需分包的,需要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但分包数据比例不能高于本项目总监测数据的10%。  第十九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核发的能力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担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报告,不得超范围开展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数据或报告。  省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业务的,应优先选择经过省环保厅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开展相应监测业务。  第二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业务能力的技术审查、质量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接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年度评估的内容、组织方式和程序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为优秀的,实行第三年免评的奖励。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省境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认定资格,在官网予以公布,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相应机构及负责人列入负面名单,并报环境保护部。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在本省境内进行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一)超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二)超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私自转包监测业务的;  (四)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监测活动违反国家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的,经过通报后再次发现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数据的;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监测能力认定申请表、评审报告、监测能力认定证书等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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