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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部废止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文件(附解读)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  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  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  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  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  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  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  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  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  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  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  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  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  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  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  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  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  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  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  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  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  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  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  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  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  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  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  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  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  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  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  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  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  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  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  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  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  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  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  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  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  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  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  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  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  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  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  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  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  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  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  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  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  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  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  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  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  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  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  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  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  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  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  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  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  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  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  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  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  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  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  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  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  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  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  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  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  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  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  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  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  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  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  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  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  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  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  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  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  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  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  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  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  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  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  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  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  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  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  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  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  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  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  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  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  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  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  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  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  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  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  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  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  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  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  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  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  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  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  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对所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为方便各级环保部门及社会各界正确理解此次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本报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  问:废止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环境保护部对以下几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是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 二是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的 三是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等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是已有新的规定,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考虑到废止后的衔接问题,对后续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未覆盖或无衔接的规章和文件,未纳禁养范围、环评要求、排放标准、污染防治、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已涵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很多规定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不一致,已不宜继续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01年7月2日,主要对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作了规定。《办法》确定的许可证发放范围仅为淮河和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与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发放范围不一致,不宜继续实施。《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开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发布于2005年8月30日,主要规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贮存、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提出的管理要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基本一致,实践中可以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此外,《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造成污染场地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此项审批无上位法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已取消该审批事项。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09年7月8日,主要规定了限期治理的情形、实施程序等内容。限期治理是特定时期环境管理的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环境管理要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理措施是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环境保护部已于2014年12月出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细化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规定。该规章可以替代《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发布于2012年10月11日,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和监管要求等内容。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核心制度,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目前,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调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不宜继续实施。  问:废止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因哪些理由被废止?  答:此次废止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如《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显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或不适应现实需要,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有新的规定,如《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调整对象已消失,如《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如《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等。
  •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48件部门规章被废止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卫生部令第7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1 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83.5.6 2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卫生部 1984.12.15 3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5.8.5 4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6.11.14 5 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6.12.31 6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7.12.2 7 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88.8.25 8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卫生部 1988.12.15 9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9.12.5 10 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颁发使用要求 卫生部 1990.7.7 11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12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3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14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5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6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7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8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9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20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 卫生部 1992.1.21 21 护士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3.3.26 22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卫生部 1994.10.8 23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6.4.5 24 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评审办法 卫生部 1996.7.5 25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卫生部 1996.7.18 26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卫生部 1997.3.15 27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 1997.3.15 28 医院信息系统软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97.7.29 29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 1999.4.13 30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卫生部 1999.7.12 31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 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00.4.10 32 咖啡因管理规定 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01.3.16 3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3.28 34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卫生部 2002.3.28 35 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办法(试行) 卫生部 邮电部 1983.1.19 36 附设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83.10.28 37 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3.11.20 38 疟疾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4.7.25 39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 卫生部 1985.1.19 40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5.5.23 41 卫生部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人员编制原则(试行) 卫生部 1985.6.26 42 流动人员疟疾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公安部、城建环保部、水电部、农牧渔业部 1985.7.1 43 关于对六十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卫生部 1985.10.10 44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试行条例 卫生部 1987.2.20 45 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88.10.12 46 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4.7.26 47 卫生部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9.2.10 48 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 卫生部 教育部 1999.9.20
  • 环保部公布62项现行有效的环保规章
    近日,国家环保部公布了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其中,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规章2件,国家环境保护局规章13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章37件,环境保护部规章10件,总计62件。具体如下: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doc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规 章 名 称 1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2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5 防止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6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7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8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9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10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11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12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13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14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5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6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7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8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19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20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21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22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23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24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5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2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7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28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9 全国环保系统六条禁令 30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31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3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33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3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3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36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3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3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3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0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41 环境信访办法 42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43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44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45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46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47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48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49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50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51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52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5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5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55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5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57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58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59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60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61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62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备注: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文号请参见附件。
  • 环保部就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答记者问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strong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 /strong /p p   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p p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p p    strong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 /strong /p p   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p p    strong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strong /p p   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p p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p p    strong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strong /p p   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p p   因此,如对未列入目录的个别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环境保护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p
  • 2010年10月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 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自以上法规实施之日起,下列法规废止: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7号)
  • 市场监管总局拟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删除《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二十条、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共23件部门规章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规章清理工作有关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领域内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起草形成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九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23日———————————华丽分割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实施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事项,增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2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附件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1、 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条。二、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规章名称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二)第五条修改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建立执法监督制度机制,统筹执法监督工作。”(三)删去第七条第七项。(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其中,对具体监管事项和执法案件的监督由各业务机构依照督查督办等相关规定实施。”(五)删去第十条。(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监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信访事项的,依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三、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二)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修改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终结执行的”。四、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二)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还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第六项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五)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第五项修改为:“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八)第三十六条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五、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二)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六、对《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作出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七、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八、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二)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属地负责工作制度和程序。”(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其中的“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修改为“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九、对《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二)第八条修改为:“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修改为“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八条中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九)删去“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对《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二)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编写”。(二)第八条修改为:“固定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五条中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九)删去“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一、对《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二)第九条修改为:“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二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五条中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六)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七)删去“附件1: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二、对《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使用说明应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和GB5296.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的规定编写”。(二)第八条修改为:“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七条中的“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十八条中的“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七)第三十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九)删去“附件1: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三、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中的“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修改为“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二)删去第二十七条。十四、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作出修改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经营异常名录和”。
  • 环保部新设三司 环境监管 “精细”转型
    “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环境管理模式将发生重大转变。  环保部3日宣布,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批复,决定设置水、大气、土壤三个环境管理司。当日上午,环保部举行了三个司的成立仪式,并任命了相关负责人。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王满传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尽管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之下,总体趋势是精简机构,但为了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和工作需求,有必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本报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水气土”三个环境管理司成立后,“各司其职”的格局将形成。这意味着,中国的环境管理向系统化、科学化、精细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对症下药”三大战役  据环保部介绍,去年2月,中央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环保部机构编制作部分调整,不再保留污染防治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设置水、大气、土壤三个环境管理司。  王满传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称,新设“水气土”三个环境管理司,有利于加强力量,“对症下药”,整合有限资源 其次,从机构名称的变化看,环境政策正在从污染物控制转向更加注重改善环境质量和提升综合治理能力。  王满传还对本报记者表示,一般而言,部委机构调整后,省一级单位会随之调整对口单位。但是到了地方的市县一级,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安排可能会更具灵活性。  国务院2013年9月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气十条”)明确要求,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去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也要求,“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在今年1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就称:“我部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和环境监察体制改革方案得到中央编办批复。正在研究起草部机关‘三定’修订草案和环境监察体制设置。”  对于水、大气、土壤三个环境管理司如今终于宣告成立,环保部表示,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举措。  有环保专家表示,“水气土”三个环境管理司的成立,是环保部机构改革走出的坚实一步,有利于更好统领和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精细化打好“水气土”污染防治“三大战役”。  陈吉宁曾表示,“十三五”时期,环保工作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三大战役”,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市场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何撤下污防、污控司?  除了设置水、大气、土壤三个环境管理司以外,环保部还将不再保留污染防治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  王满传告诉本报记者,从原来两个司的机构设置看,容易造成职能的交叉。  本报记者查阅环保部原来的机构设置发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下设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处 而污染防治司又下设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处。两个司的职能确有重叠。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更进一步了解到,不再保留污染防治司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体现了陈吉宁的管理理念。  之前的环保部污染防治司主要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水体、大气、城区土地、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等样样管,还涉及海洋污染防治,被认为“既不专也不精”。  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主要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除了负责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政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还要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容量。但陈吉宁表示:“总量控制的办法,涵盖的污染物种类、污染源范围以及削减的力度均不足以支撑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  根据环保部今年确定的思路,未来环境管理在质量与总量的把握上,应体现这样的原则:质量改善是刚性要求的红线,绝对不能触碰 总量减排是硬性要求的底线,是最基本的要求。总量减排考核必须服从质量改善考核。质量改善和总量减排任务均未完成,将严格依法问责 质量改善了而总量未完成,将尊重地方的协同减排,从国家总量指标进行调剂,严格执行考核办法。  不少学者分析称,中国的环境政策正在由污染控制型政策逐步转向以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控为目标。  自2013年以来,政府相继发布“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将于今年颁布。这些国家行动计划,正是顺应了从总量控制到质量控制的趋势和表现。此次环保部机构编制调整亦不例外。  环保监测执法将实行垂直管理  环保部“水气土”三个环境管理司成立后,“各司其职”的格局将形成。随着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今年落地,三个司履职也都有了自己的“利剑”。  按照这一思路,环保部新的内设机构还会出现,比如“垂管办”。本报记者获悉,这一机构也是根据中央部署而设立的协调全国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垂直管理部门。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目前,环保执法难最大的障碍在于行政管理体制。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地方环保部门接受上级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尽管地方环保部门在业务上听命于上级环保部门,但在预算和人事上受当地政府的控制。  环保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副司长任勇表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环保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垂直管理改革也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只是机构隶属关系的调整,也将涉及地方政府层级间事权、政府相关工作部门间职能、环保系统内部职责运行关系等的调整,还需要对环境治理基础制度进行改革完善。  根据环保部制定的时间表,今年要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过渡期工作,下发相关通知,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并开展试点,对试点省份在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争取2~3年左右完成改革任务。  而对于“水气土”三个环境管理司和其他机构何时才能到位并发挥作用的问题,环保部有关负责人3日表示,“由于机构调整涉及面广,内部职能、运行机制的建立和人员配备完全到位尚需要一个过程”。待整个工作完成后,将对外发布。  我国环保工作最早设立于建设部门,环保部门的级别较低,编制有限。从1972年到2008年,国家环保机构从国环办提升到国家环保部,水、大气、土壤的污染防治的体制也随之改革,从处级提到司级。  污染部门40年变迁史  ? 阶段一:1982年以前  1972年,因官厅水库死鱼,有人以为是阶级敌人投毒。在周恩来总理过问下,成立了由万里任组长的官厅水系水源保护领导小组,这也是国家成立最早的环保部门。  1973年国家级环保机构,即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简称国环办。此时,国环办设立了水、气处。  ? 阶段二:1982-1998年  1982年,环境保护局成立,归属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4年更名为国家环保局,但依旧在建设部管理范围内,污染防治工作设在环境污染管理处。1985年后设水、气、固废三个处。  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设污染管理司。  ? 阶段三:1998-2008年  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但只是国务院的直属单位,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环保总局设污染控制司。  ?阶段四:2008-2015年  2008年,环境保护部成立,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设污染防治司。  ? 阶段五:2015年——  中央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环保部机构编制作部分调整,不再保留污染防治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设置水、大气、土壤三个环境管理司。
  • 应对经济下行环保部门应积极作为
    经济下行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引发了国内外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笔者认为,经济下行既给环保部门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关键是我们如何去正确应对。经济下行带来的机遇经济下行给环保工作带来机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速放缓。受经济增速下滑影响最大的就是涉及“两高一资”的一些低端传统产业、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如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对环境保护而言,这些“两高一资”低端传统产业和过剩产能的下滑,其直接结果就是全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增速持续放缓,总量减排压力明显减轻,这对于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完成今年和“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无疑创造了非常有利的客观环境。经济结构调整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与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举步维艰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增长,产业结构调整之旅在艰难中起步,并悄然取得进展,成为各地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总量的一个重要引擎。今年1月~5月,高技术制造业利润同比增长16.8%,增速明显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其中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业增长30.2%,通信设备制造业增长29.4%,电子元件制造业增长16.4%,计算机整机制造业增长17.7%,医药制造业增长11.5%,利润均呈较快增长势头。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得到缓解。在全国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努力改善空气质量的同时,经济增速下滑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速放缓,客观上也有利于各地环境质量的改善。在主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全国许多地区的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开始逐步得到缓解,许多地区的大气雾霾污染有所减轻。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2015年第一季度74个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与上年同期相比,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由53.1%上升为59.7%,升高6.6个百分点,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均有所好转,老百姓久违的蓝天白云正在稳步增多。环境执法监管手段越来越完善。近年来,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政策,国家层面强化执法监管的步伐在加快,力度在加强,同时也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各级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管手段。例如,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为各级环保部门把执法监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经济下行带来的挑战但经济下行也为环保工作带来诸多挑战。党委、政府工作重心更多转向稳增长。面对经济增速持续下滑的严峻局面,国务院近期专门派出督查组,赴全国各地督察调结构、稳增长工作,力求全年经济的平稳发展和高中速增长。各地党委、政府的工作重心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必然更多地转向稳增长,环境保护在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中的位置和分量自然会有所下降,各级环保部门对此必须要未雨绸缪,有所准备。环境执法监管外部环境呈恶化趋势。众多企业艰难度日,部分企业濒临倒闭。这是我国几十年拼环境、拼资源、拼安全粗放发展之路走到尽头的必然结果。但一些地方不是冷静思考导致这种局面的深层次原因,走上一条创新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双赢之路,而是试图简单地寻找一只“替罪羊”,来推卸自己施政不力和发展无方的责任。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面临更大压力。上半年,笔者在督察时发现,一家玻璃企业违反“三同时”规定,污染物超标排放,当地环保部门虽然依法履行了执法监管职责,但企业却一直没有停止违法生产。这并非是企业本意,而是当地主要领导为了保增长要求企业生产的。在当前中央稳增长和各级环评审批权限大幅下放的背景下,这样类似的情况还会层出不穷,因为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根本不可能顶得住来自党委、政府保增长的巨大压力;同时,无论是心理上还是能力上,地方环保部门都还未完全做好迎接环评审批权限大幅下放和开展相关执法监管的准备工作。排污单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难度加大。除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外,众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经营状况良好和盈利较为丰润的情况下,通常不会过分计较治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但当企业处于盈亏平衡点甚至是亏损状态时,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他们就会相当在意环境保护的成本投入了。在目前经济下行和众多企业经营困难时,排污单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急剧降低,导致部分企业偷排漏排、超标排污和弄虚作假的情况屡屡发生,且手段更为隐蔽。经济下行应对的策略笔者认为,当前形势下,基层环保部门应把握好机遇,积极应对挑战。一是主动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在中央稳增长的主战场上,环保部门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结合国家要求和当地实际,为党委、政府当好智囊参谋,在加快产业升级、优化空间布局和提高发展质量等方面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各地环保工作必须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围绕产业升级这条主线,全方位、多角度地促进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同时坚守住生态保护的红线和环境质量的底线,这对我们争取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理解和支持,无疑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环节和巨大考验。二是积极配合经济部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产业升级的战略部署,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经济综合部门做好当地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这既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和企业困境的唯一抉择,也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必由之路。例如,重庆市“十二五”以来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交通运输和通用设备等产业,形成了电子信息和汽车两大产业集群,总产值占全市工业比重提高到40.2%,对工业增长贡献率达55%。同时,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4年累计少消费能源2582万吨标准煤,万元GDP能耗低于全国平均值,4年累计下降18.26%。2014年,重庆主城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2013年增加40天,酸雨频率下降6.1个百分点;Ⅰ至Ⅲ类水质的断面比例较2013年上升了3.5个百分点,水质满足水域功能要求的断面比例同比上升了3.8个百分点。三是努力创造良好的执法监管外部环境。环保部门除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理解支持外,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要主动争取发改、工信、财政、住建、水务、国土、监察等关键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应充分理解和体谅这些“关键部门”的关切和工作,力求在党政系统内部构建牢固的环保统一战线,这也是我们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的重要环节。四是坚持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在当前形势下,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环保职责,既要坚持原则的坚定性,实际工作中也要讲究策略的灵活性。对具有主观恶意、严重违法、影响恶劣且反映强烈的关键少数地区和企业,要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依法严查,绝不手软。但对其他大多数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那些非主观恶意、有客观因素影响、违法情节较轻、污染后果不严重的非原则性环境问题,应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以教育帮助、正面引导和适度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来处理,不必要也不应该凡事都上纲上线、激化矛盾,避免环保部门过多地被推上风口浪尖。五是积极引导舆论做好宣传工作。如何正确引导舆论、做好正反两方面的宣传工作,仍是各级环保部门需要认真做好的一门重要功课。各级环保部门有必要系统地开展一些深度调研,弄清楚这轮经济下行的历史背景、主要原因、影响范围、主客观因素、解决办法和变化趋势,用统计数据、典型案例和调查报告说话,让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努力形成有利于实施新环保法和执法监管的社会环境。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来源:中国环境报
  • 环保部门首次发放气体收集罐 让居民自己收集异味气体
    板桥金地自在城小区的居民,经常在夜间闻到像煤气又像臭鸡蛋一样的臭味,环保部门到现场调查多次都没有结果。近日,居民再次向12345和环保部门12369投诉,这次市环保局选择了4户居民发放环保监测中的专业仪器&mdash 气体收集罐,让居民闻到气味马上自己收集,环保部门负责检测收集来的气体污染源到底是什么。这是南京环保部门第一次依靠居民自测寻找污染源。昨天,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神秘异味困扰金地自在城居民   市民邵先生去年购买了金地自在城六期的高层住宅。可是,从拿房开始装修起,时不时闻到的臭味让他心里很不是滋味。这种臭味会不会影响家人健康?在社区论坛里,异味污染是大家议论最多的话题。由于该小区靠近梅山钢铁和梅山小化工集中区,也和江宁区接壤,居民们怀疑是化工异味,或是江宁水阁垃圾场异味扩散。   记者昨天在该小区采访时,并没有闻到居民们所说的异味。在莲花湖附近,几位散步的居民说,这几天刮北风就闻不到臭味了。只要有冷空气,就没有臭味,但夏天和雾霾天会有,夜间比白天明显。&ldquo 这种臭味有时持续十几分钟,有时能持续一夜,严重时,我们根本不敢开窗。&rdquo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介绍,金地自在城小区异味投诉多集中在二、四、六期居民,今年以来各种平台的投诉已经有60多起。   居民开启阀门,气体收集罐就自动采样   11月5日晚,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专家在金地自在城小区召开现场会。会议讨论的结果是,向居民发放4个气体收集罐,由专业监测人员教会居民如何使用,居民闻到异味就可以立即收集,收集完成后交给环保部门。   &ldquo 这么一个小收集罐成本就要8000元。&rdquo 雨花台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说,在开启阀门之前,罐体内已经完全真空,处于负压状态,只要开启阀门,在压力的作用下,外部的空气就会通过阀门迅速钻进罐子里,只要一两分钟,压力表指针归零,说明罐内空气已经收集满了,这时就可以关闭阀门。   在二期居民陈先生家,记者见到了气体收集罐。这个罐子是银色的金属外壳,大约40厘米高,顶部有压力表和阀门,看起来像个缩小版的煤气罐,现在这个收集罐已经充满。陈先生住27楼,在收集罐的备注上,他详细地记录了收集气体时的信息:11月9日晚10点,地点南阳台,气温15℃,天气多云,东南风4&mdash 5级。   陈先生说,从5日晚拿到气体收集罐,他就根据环保监测专家的传授,每天记录天气情况、风向和风力,并每天打开阳台。9日晚,那种臭味又出现了,他在妻子的协助下,在南阳台完成了气体收集。   和环保部门收集的样本气体进行比对,最终确定污染源   目前4只气体收集罐,已经有1只完成了收集,接下来,这种气体收集罐将被送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实验室进行数据分析。   &ldquo 根据我们现场查看的情况和居民的反映,异味来源主要是江宁区水阁垃圾场和梅山化工区,我们已经在这两处用同样的气体收集罐收集了样本气体。&rdquo 中心站专家说,垃圾填埋场和化工污染产生的异味,成分区别很大。前者主要是硫化氢、甲烷等,后者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芳香烃等。在实验室,监测人员会用居民收集的异味和样本气体比对,和哪个吻合就说明是哪种污染。   据介绍,这项实验将在本周完成,实验结果出来后,环保部门会根据结果对异味污染源进行处理。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情况。
  • 污染监测成摆设,更该追责环保部门
    为加大环保监管力度,由中央和地方配套投入污染在线监测网络的资金已逾百亿元。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企业对在线监测数据动手脚的公然造假现象。环保部近日就对去年脱硫数据造假的19家企业予以处罚,五大电力集团、华润、中石油、神华等央企子公司均上榜。据悉,这方面造假已形成产业链,污染企业与设备运营商合谋,且获得了所在地方的保护。(7月6日新华网)   每次曝出这类企业肆无忌惮排放,甚至涉及造假、忽悠监管的新闻,都会有人呼吁加大处罚力度,干脆把企业罚得倾家荡产。很多时候,环保部门官员也在积极附和严罚企业的呼吁。笔者以为,至少就此事而言,严罚涉事企业固然需要,却不免忽略了更为紧要和关键的问题。   在环保数据上做文章,造假成本很低,只要不被发现,收益却很大,污染企业可以借此骗取国家补贴,少缴排污费,规避潜在的审批和处罚。企业规避生产经营成本和管制成本,有着天然的动力,要遏制企业排污,仅从道德、社会责任层面发表谴责,除非企业已经成长为那种需要顾忌品牌美誉度的公众企业,否则并不具备太大意义。   这起报道以《在线监测形同虚设&ldquo 国字头&rdquo 企业也造假》为题,传达出的潜在观点是,&ldquo 国字号&rdquo 企业(央企)不该造假。这是一种一厢情愿的奢望。对于一些生于斯长于斯的民营企业家来说,反倒可能出于对家乡父老的道义责任而约束企业排污。而央企或外企,投资、业务关系复杂,多层级管理的立足点仍将基于利润。无分国内还是国外,很难见到将内部业务管理中将环保责任放在利润指标之上的企业案例。因此,央企或外企的子公司、低层级业务分部是否造假,是否守法履行减排责任,只能有赖于监管执法,而不能寄望于央企因为是&ldquo 国字号&rdquo 企业而多一份自觉。   一些地方庇护污染企业,动机也不难理解,污染企业的排放未必对所在地形成过大影响,而是通过跨区域河流等空间扩散到其他地方,但污染企业带来的产值和税收却留在了所在地。   在当前阶段,加大环保监管力度,最重要的是改善监管部门的执行力,扩大监管执法的覆盖面并增强其威慑性,增加企业主体抗拒或逃避合法监管的风险成本和技术难度。但在报道中,人们读到的是,许多企业&ldquo 从容&rdquo 长期造假的事实,并因此&ldquo 摸到了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规律&rdquo 。也就是说,污染在线监测网络投入使用的同时,许多地方的环保监管并没有随之配套加强,有关方面而是&ldquo 很傻很天真&rdquo 的相信在线监测网络就可以&ldquo 搞掂&rdquo 一切。   报道还称,在线监测设备生产运营商的资质先需通过环保部审批,再经地方环保部门审核招标后,由排污企业自行选择与其合作。这种合作方式决定了污染企业成为了在线监测设备的&ldquo 衣食父母&rdquo ,很难想象后者会冒着牺牲利润、订单的风险,去跟污染企业严格较真。设计出这样一套在线监测网络运营和管理体系的环保部门显然难辞其咎。   报道开篇就指出,在线监测网络已经耗费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多达百亿元投入。如此惊人的巨额投入,换来的却是一个可以被企业轻而易举找到&ldquo 后门&rdquo 和BUG的监测网络。企业不仅&ldquo 已经摸到了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规律&rdquo ,&ldquo 在测量间歇大量偷排超标污水&rdquo ,类似的造假手段还包括&ldquo 在设备采样管上私接稀释装置,甚至直接拔掉采样探头、断开采样系统,致使监测设备采集不到排放的真实样品&rdquo ,等等。国家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作为在线监测设备审批和审核招标者的环保部门,究竟是多么马虎的履职,才会造成而今的尴尬呢?   在笔者看来,企业对在线监测数据动手脚的公然造假现象高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需要对环保部门在其中的履职进行评估。如上所述,环保部门至少存在执法监管督促不力、在线监测网络程序和制度设计不严密、设备审查和招投标履职效率低下三方面责任,从而让在线监测网络从监控污染的末梢,几乎变成了纯粹的摆设,各级财政为之投入的百亿元资金有白白打水漂的风险。
  • 环保部:不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准入门槛
    近日,环保部在答复农工党提案的回函中提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原则:不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设置准入门槛的方式,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目前,环保部已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下一步,环保部将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具体包括:  1、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和监管方式   2、总结江苏省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3、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   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  正文如下: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27号(资源环境类025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工党中央:  农工党中央提出的“关于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服务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顶层体制机制设计的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制度等对社会化监测机构运行及其管理作了一些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定所有监测机构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内的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我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我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其及涉及弄虚作假的人员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下一步,我部将以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二、关于设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业准入门槛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分工,目前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我部尚无法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准入管理。2015年4月我部在上海、吉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云南7个省市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在监测机构市场准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包括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由于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备案制”和“资格认定制”有新增行政许可嫌疑,与当前简政放权总体要求不符,未大面积推广。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积极与国家质检总局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联合出台文件,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门槛和监管方式等作出规定。  三、关于实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全过程管理的建议  为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各试点省市积极探索建立全过程监控机制。浙江对监测业务实行采样和分析相分离,在样品分析过程中加入质控样、密码样、平行样,江苏、浙江和广东等省依托环境监测协会,对社会监测机构实施实验室比对、质控体系抽查和人员培训,加强对监测业务和监测机构的监管。  2015年3月,我部委托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研究,一是搭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项目登记子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服务开展情况,为环保部门对监测机构的检查和考核提供技术支撑,对社会监测机构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二是建立江苏省监测机构动态数据库,掌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数量、资质、人员、业务、业绩、合同及公众评价等情况,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动态化管理,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态势。2016年3月该项目完成系统集成测试,在江苏省上线试运行,6月通过专家论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已利用该平台发现省内三家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违规行为,并要求全省环保部门做好社会监测机构监测质量抽查和考核工作,相关结果在平台上公布,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依规依法处置。  下一步,我部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四、关于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培训和考核的建议  2012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测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环保部门适时将重点企业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各试点省份积极探索社会监测机构人员培训模式。2014年4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宣传教育机构开展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理论培训、项目监测现场操作考核和合格证发放等工作。浙江省委托环境监测协会组织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广东省依托深圳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人员培训,于2015年7月举办了深圳市监测系统和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联合技术竞赛。这些均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提供了有益借鉴。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沟通协调,探索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总结试点经验,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  五、关于国家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诚信评价制度的建议  2015年11月,我部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计划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指导意见要求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对其所提供的监(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约束和惩戒,包括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从严贷款条件甚至压缩贷款金额等,以促进企业环境诚信意识的提升。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探索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通过定期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积极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推动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关于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监测社会化经验的建议  我部对发达国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及运行经验进行了研究。环境商业实验室是美国环境监测领域最主要的力量,美国政府对商业实验室的认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均值得我们借鉴。日本的环境监测法律明确了政府和市场监测机构的职责和功能,其运行监管模式值得我们参考。  下一步,我部将总结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成果,借鉴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配合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业行为,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  感谢农工党中央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哈药总厂周围怪味难除 环保部门称排污达标
    核心提示   哈药总厂,哈尔滨的一张“名片”,利税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近三成、每年销售收入40多亿元 此外,它带给哈尔滨市民的,还有多年挥之不去的“药厂怪味”。在城市GDP与市民健康面前,究竟该如何抉择?根治“药厂怪味”,究竟是“差钱”还是“差决心”?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怪味侵扰居民难入睡,多次反映问题未解决   日前,记者驱车来到位于哈尔滨市学府路109号的哈药总厂。当车行至几个街区之外时,一股怪味便涌进车内。初闻称不上刺鼻,但越闻越觉得恶心。   “半夜经常会被药厂排放的臭味熏醒。”学府路125号的食杂店店主告诉记者,他住在这里多年了,附近居民每天都在忍受着,有条件的早都搬走了。   据悉,哈药总厂厂区始建于1958年,当时周边是一片荒地,经过半个多世纪发展,附近除了密集的居民区外,还有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大学,以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二院、肿瘤医院等大专院校和医疗机构。   记者在药厂异味四溢的污水处理区看到,和高耸的废气排放塔比肩的,是正在加紧施工中的某回迁高层住宅楼。回迁户到时能住得安生吗?记者心里直打鼓。   怪味随风走,波及范围远不止周边。“气味早先是全天候的,现在大部分集中在晚上9点以后。”家住和兴路沙曼小区的官女士说,小区离哈药直线距离有5公里,每早一开窗就能闻到怪味。而她的工作地在龙塔附近,离哈药足有10公里以上,也属于怪味的“势力范围”。   周边居民对哈药总厂排放出的这种异味深恶痛绝。家住南岗区保健路的李大妈告诉记者,“白天味还算淡的,等到半夜放气,比厕所还臭呢,每次我们就像躲瘟神一样,立刻关门关窗”。   市民天天盼着怪味消散,却一次次跌入失望谷底。   哈药总厂周边居民、学校教师多年来多次找企业交涉,很多市民还通过“行风热线”等渠道向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当地媒体平均两年掀起一轮舆论监督热潮,但一阵阵疾风过后,怪味却依然浓郁。   采访中,很多居民都记得,两年前,当地一家都市报根据市民反映,画出了一张受怪味影响的城区示意地图,非常直观醒目,但“报纸都发黄了,问题还没解决”。   环保部门称排污达标,深度治理却怪味依旧   对此,哈尔滨医科大学曾专门做过一份关于“药厂废物排放对附近居民健康影响”的调研报告。   调研结果反映,药厂周边学习、生活的人群表现出心理压力大,情绪焦虑等症状。   去年以来,黑龙江省政协委员、哈医大二院超声科主任、博士生导师田家玮教授也连续两年分别联合51名、47名政协委员进行联名提案,分析了药厂怪味的危害性,提出了整改、搬迁、核心部分搬迁等一系列建议。   据专家介绍,治理药厂怪味始终是世界性的难题。无论是中成药、药物制剂、化学制药还是兽药加工,在制药工艺过程及废弃物处理过程中,都会有排放物。制药企业对于排放物中有机溶酶的治理却一直没有良好措施,这也是哈药总厂怪味的根源所在。   2007年8月,哈市环保部门对外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哈药总厂处于城市上风向,向大气散发的异味主要来自于青霉素车间产生的发酵气味,以及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硫化氢等挥发性气体。   当年,哈药总厂确定了异味深度治理方案,投资近8000万元分别对发酵气味、蛋白烘干气味、污水处理厂静态挥发臭气等进行了治理。据称,目前这些污染治理设施都已投入运行。   可是,两年过去了,药厂怪味依旧,市民闹心依然。   哈药总厂环保部的韩洪彬介绍,从生产过程来看,异味来源有三:   一是药品生产过程,二是废水处理过程,三是发酵基质干燥过程。生产过程是复杂的化学反应和生物发酵过程,其废气成分数以百计,很多成分至今不明,污染治理必然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   据介绍,哈药总厂主要产品为青氨类产品和头孢系列产品,从污染占比来看,前者占四成,后者占六成。两年来,哈药投资360万元在3个青霉素车间分别安装了10吨碱液回收罐,通过“碱洗法”以减轻车间内外青霉素气味污染 投资500余万元对污水处理厂产气较重的蓄水池实施了封闭吸收处理。   韩洪彬说,“污染的确减轻了,但人的嗅觉对恶臭气体的灵敏度是ppb级,比仪器的ppm级还要高1000倍,即使除了九成的味,人的嗅觉感觉可能只少了一半。”   在施工中的高浓度废水预处理系统工地,韩洪彬告诉记者,这个投资1000余万元的处理系统预计今年10月投产,可将不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混合之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分别处理。   目前,企业治污正从末端治理向生产工艺延伸,正在改进中的包括酶法替代化学法、非接触性基质干燥等新型生产工艺,有望实现异味排放“明显改观”。   针对市民“年初大冬会期间为啥就没味”、“一来检查的就停产”的质疑,韩洪彬认为纯属误会。   他说,大冬会期间个别车间纯属例行检修,哈市环保部门对哈药总厂每周有一次例行检查,并通过在线监测系统24小时对厂区的污水和大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而且,企业生产过程是复杂的生物过程,环环相扣,停产一天损失数以千万计,根本不可能随便停产。   近日,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征管三科在检查中发现,尽管企业排污已经基本达到排放标准,但生产过程存在密闭不严等问题,导致异味不能充分被收集、处理。问题是老问题,但下达整改通知是“必须的”,他们要求企业在今年年末一定要消除怪味。   80亿至100亿元的巨额成本,让搬迁决策难产   在哈药总厂青霉素厂房前,记者看到通往生产车间的大门四敞大开,怪味从里面源源不断地溢出。据了解,类似这样无组织排放的气体最让企业头疼。   “有没有办法把怪味罩住呢?”   “满足各种技术规程的前提下收集气体是最大难题。”韩洪彬说,企业生产不仅要考虑到环保,而且还要兼顾防火、防爆等其他要求,“上新设备审批周期长不说,现有厂房根本摆不下,甚至会妨碍消防通道。”   一边是老厂房、老工艺更新困难,怪味难以根除,一边是居民视之为“眼中钉”,必欲拔之而后快。那么,何不搬迁了事、另辟新天呢?   网友“无奈啊”认为哈药总厂应该走国内第一支青霉素生产企业——石家庄华北制药[0.00 0.00%]的搬迁之路。多年来,石家庄市民也是被酸酸的“华药味道”困扰。2008年,石家庄市规定城区内49家工业企业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搬迁或转型,其中就包括华北制药。   据知情者透露,哈药的搬迁成本约在80亿至100亿元。巨额成本由谁承担,政府和企业各算各的账,尽管企业近来四处选址,但决策迟迟下不来。   有市民质疑,哈药总厂的利税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近三成,每年销售收入40多个亿,真就连个家也搬不了吗?哈尔滨是“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但城市总不能只要GDP,不管老百姓生命健康吧?   更有市民尖锐地指出,表面上是“差钱”,实质上是“差决心”。笼罩在城市上空的异味,考验的是市民日渐疲惫的耐心,更拷问着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心。
  •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p p   为加强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798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0c63bf43-fb7f-4b5d-93ca-2410f9a1c497.jpg" title=" 1.jpg" width=" 600" height=" 798" border=" 0" vspace=" 0" alt="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49dfa84a-e92f-4496-886b-d72cc986c2b7.jpg" title="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1b9dffb9-cd47-44bd-a31f-4101e5f26cf2.jpg" title="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4174a409-7aa0-4624-af1a-78370bb4ab54.jpg" title=" 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ee558777-96c9-45a6-9366-f51f406e73c3.jpg" title=" 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213393aa-4fc0-43df-a60f-79ee4b6fe061.jpg" title=" 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f2366048-c1b9-4df8-be83-c8d7369aced7.jpg" title=" 7.jpg" / /p
  • 北京环保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国庆期间空气质量
    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陈添18日在“绿色北京之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北京环保部门已采取措施,保障国庆期间空气质量达标。目前,北京今年的空气质量已经创下10年来最高水平。   “现在,还很难预测国庆期间,特别是国庆阅兵当天的空气质量,但环保部门已经采取了包括控制扬尘、减少机动车污染在内的各项措施,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来保障国庆期间空气质量。”陈添表示,空气质量受天气因素和污染物排放及累积的影响很大,一直以来,空气质量的好坏都有着“人努力,天帮忙”的说法。   据介绍,北京今年空气质量已创下10年来的最高水平,实现了奥运会后空气质量不滑坡的目标。截至17日,北京市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累计达到214天,占已监测天数的82.3%,距今年空气质量目标260天的目标还差46天,创10年来最高水平。   此外,北京预计在2012年前后,将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为“国V”。北京环保部门相关人士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不仅对控制汽车尾气污染起到重要作用,还将为北京市迅猛增长的机动车腾出发展空间。   据北京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处长李昆生介绍,“国V”排放标准相当于欧V标准,欧洲在今年9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最新的欧V标准,其实施首先在新上市车型上使用,逐步推广到所有的市场车型。北京一旦全面实施国V排放标准,则意味着达不到此排放标准的车型不得进京销售。   据了解,为控制机动车污染,北京市一直提前执行国家相关标准,1999年执行国Ⅰ标准,2002年执行国Ⅱ标准,均比全国提前2年左右,国Ⅲ标准和国Ⅳ标准也在近两年相继实施。   据介绍,目前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以超过年均10%的速度增长,截至今年8月底,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380万辆。
  • 山东环保部门将PM2.5监测交与第三方机构
    从8月1日起,山东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式实施“转让—经营”模式(TO模式),环保部门将监测权移交第三方机构。这也折射了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   以往的环保监测由环保部门负责,监测数据是否准确也由环保部门考核,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其公信力很容易受到舆论的质疑。而且,各级环保部门只是各级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在政绩考核时,节能减排不达标就要摘“乌纱帽”,环保监测很容易受到来自地方行政的干预。受这些因素的影响,环保部门监测出来的数据很可能公信力不足,比如有时感觉空气污染很重,而环保部门的数据却显示“良”。   山东环保部门此番改革,将具体的大量的基础性维护工作交由运营单位负责,环保部门负责质控和考核监督,这就实现了政府职能从“划船”向“掌舵”转变,也将政府从运动员和裁判员集于一身的角色中解放出来。第三方监测的发展,不仅能弥补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承担检测任务能力有限的不足,也能解决政府提高环境监测能力一次性投资过大的困难。更重要的是,可以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降低监测成本,提高数据的公信力。   无论最终效果如何,引进第三方监测空气质量也是政府部门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一次有益探索,既有利于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化的公共服务,也能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 2011年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开始申报
    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地区及部分重点流域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效能,2011年中央财政拟从中央集中的排污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近两年中央财政尚未支持过的中西部地区以及珠江流域欠发达地区的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二)近两年内增编20%及以上的中西部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三)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试点:吉林省(松花江流域)、辽宁省(辽河流域)、河南省(淮河流域)、安徽省(巢湖流域)、广东省(邻港澳地区)、湖南省(长江流域)等6个省的省本级和3个地级市的环境监察机构。   二、建设内容、原则和补助比例   建设内容:依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按照中西部县级二级标准配置基本硬件设备(不含溶解氧仪、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粉尘快速测定仪、固定电话及应急装备)。   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 “添平补齐”,使中西部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基本达标。   中央财政分别按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东部地区4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他享受优惠政策或比照政策的地区按国家文件规定予以补助。   三、申报材料   以省为单位编制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文件:由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附表。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建设依据、现状分析、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和组织保障、投资估算及筹措方案、预期效益分析等内容 附表包括资金申请表(附件二,省级汇总填写)、项目申请明细表(附件三,各项目单位填写)、项目需求汇总表(附件四,省级汇总填写)。附表必须严格按照样表格式统一用Excel制表,并提交电子文件U盘。不得擅自增减表格行、列,不得合并单元格。   (三)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批复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环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二)对已建设达标的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及超出支持范围的,不予支持。   (三)将申报材料纸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U盘)于2011年4月25日前邮寄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投资处,邮编100035。   Email: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规划财务司投资处王圻 (010)66556128   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云立钢 (010)66556476   附件:1.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   2.2011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资金申请表   3.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申请明细表   4.省2011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设备需求汇总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 志愿者检测河流水质 70%黑臭水体地方环保部门未公开
    黑臭水体是公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环境生态问题之一,但全国有多少黑臭水体地方环保部门还没有晒出来?今天下午,“我为家乡测河流”之大学生黑臭水体调查发布会在北京举行,发布会上发布的大学生检测、调查样本显示,至少有三分之二黑臭水体地方环保部门未公开,同时地方政府黑臭水体治理进度缓慢,在治理方式上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  “我为家乡测河流” 是由北京科技报社旗下“北科智库”主办的环保实践活动,2016年夏天,75名大学生志愿者按照环保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要求,检测了全国24个省市的83条河流(湖泊),取得700多张调查问卷,800多个检测记录,检出至少20多条地方环保部门未公布的黑臭水体。  发布会现场,项目负责人北京科技报记者洪广玉对检测、调查结果进行了深度解读。项目报告显示,根据仪器检测结果,所有记录中轻度黑臭和重度黑臭的总计有30份,占比达到了35.2%,总体上也符合公众对于河流生态的印象。而在71份问卷中,显示为 “黑臭”的有47份,占比约为66.2% 为“无黑臭”的24份,占比约为33.8% 这意味着如果以群众感受为评价标准,黑臭水体的情况将会多出一倍。  如果将这些数据和地方环保部门公开水体数据进行比对,仪器检测显示为“黑臭”的30份记录、28个水体中,已经被公示为黑臭水体的有8个,占比约为28.5% 问卷调查显示为黑臭的47处,已经被公示的有11处,约为23.4% 检测和问卷均显示为 “黑臭”23处记录中,已经被公示的有7处。也就是说,以本次调查的样本来看,无论哪种对比方式,地方环保部门所公示的黑臭水体都占比不到三分之一。  洪广玉在发布会上表示,“黑臭水体”不仅影响城市景观,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而且滋生细菌、蚊蝇,危害周边居民健康。发表在《环境科学》上的一项研究显示,城市黑臭水体离岸20 m 范围内存在微生物浓度聚集现象,离岸200 m 范围内存在明显的细菌和真菌污染,而离岸100m 范围内的长居人群存在明显的微生物健康风险。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黑臭水体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到2020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 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发布会上,中国农大志愿者杨艺涵,北京林业大学志愿者魏连雪、马嘉苑分享了她们参加活动的见闻和感受,并结合自己的专业提出了治理黑臭水体、改善河流生态的建议。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彭应登研究员对本次活动的价值、对大学生志愿者的表现给予了肯定,并针对检测、调查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延伸解读 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教授丁爱中则对黑臭河流的评价、治理等进行了点评分析。
  • 环保部门携应急监测设备迅速展开环境监测工作
    应急监测人员腰系绳索准备采样   4月20日8时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强震,造成雅安、成都、眉山、自贡、德阳、绵阳、乐山、宜宾、内江、资阳、甘孜、阿坝和凉山13个市(州)69个县150余万人受灾。   地震发生后,四川省环保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环境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组织环境监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污染排查,同时组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应急小分队、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应急小分队,赶赴灾区,协助雅安市环保局排查放射源安全隐患并开展必要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避免发生次生环境灾害。   截至4月21日16时,雅安地震灾区暂无污染信息,雅安、乐山、眉山、成都市饮用水监测结果达标,核与辐射安全有保障。   迅即反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部、四川省政府以及省环保厅领导在获悉地震灾害情况后,立即部署落实环境应急工作。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立即主持召开部长专题会,就灾区环境应急工作作出部署。   环境保护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共同组成现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四川省副省长陈文华指示,四川省环保厅要尽快部署并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四川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姜晓亭要求,省环保厅和雅安及周边市(州)环保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加密开展水质监测,确保灾区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川省环保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李合意随即组织协调相关环节应急工作,并指派省环境应急中心主任张攀俊、省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杜明率队赴灾区指导环境应急工作。   4月20日8时30分,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启动了环境应急监测,制定了《雅安地震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由雅安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雅安市区饮用水断面、全境其他主要饮用水断面、工业区所在地地表水径流主要控制断面水质监测,视工业企业受灾情况开展大气监测。乐山市、眉山市、成都市环境监测站立即启动应急监测,并对辖区内有关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监测断面实施监测。   四川省环保厅监测处向除雅安、成都、眉山、乐山外受地震影响的9个市(州)发出《关于开展&ldquo 4· 20&rdquo 芦山地震涉及地区应急监测的紧急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情况调查,统一按省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应急监测方案要求,对市(州)所在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河流水质重点断面开展水质监测,视受灾情况对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按时向省环境监测总站上报监测数据。   4月21日上午,姜晓亭再次组织省环境应急与事故中心专题研究应急应对工作,提出4点要求:一是全省各地环保部门,特别是雅安市地震重灾区及成都市、自贡市、德阳市、内江市、乐山市、宜宾市、眉山市、资阳市、阿坝州等震感明显地区的环保部门,务必继续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有效识别风险点,立即对危化品、危险废物等进行转移 二是如果无法转移,立即做好应急预案,完善风险防范相关措施,严防地震及余震引发次生环境污染 三是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和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开展加密监测,务必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四是务必保障信息畅通,按时上报信息。   四川省环保厅还下发了《关于做好地震灾区环境应急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地环保部门务必采取切实措施,防范因地震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挺进震源地:迅速展开环境监测工作   4月20日9时30分,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组织两个环境应急监测小分队,赶往地震灾区及灾区下游,开展排查监测。其中,应急一组由站长杜明带队,负责赶往雅安,根据灾区情况,会同雅安环境监测站在芦山县及其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水质、大气应急监测。应急二组由副站长罗彬带队,负责赶往眉山,从青衣江下游往上排查监测。   当日11时44分,雅安市环保局应急人员平安抵达芦山县,随即组织力量对企业展开隐患排查。15时20分,应急小组抵达雅安市雨城区,与环境保护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会合,对抗震救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4月20日下午14时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处长柏伦章、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总队长张攀俊一行先后抵达雅安,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和污染排查。   在听取雅安市环保局一线指挥应急抢险工作有关情况介绍后,柏伦章转达了周生贤部长对雅安地震灾区的慰问和关心。   张攀俊就抗震救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要摸清环保部门人员安全状况和财产损失 三要开展企业排查,严防发生次生环境灾害,确保环境安全 四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做好基础信息数据收集和报送工作 五要实行24小时值班,合理调配人员,做好连续作战的工作安排 六是省环保厅在人员、资金、车辆、技术等方面全力支持雅安抗震救灾工作。   当日17时,省环境监测总站应急一组一行7辆监测车共19人顺利抵达震源地&mdash &mdash 芦山县城,与先前抵达的雅安市环境监测队伍会合,迅速展开监测工作。   据了解,地震发生后,雅安市环保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局长陈伟第一时间深入震中一线芦山县龙门乡开展应急抢险,副局长陈心愚、王颀,总工程师凌云扬率环境监察、监测应急救援队伍到达震中芦山龙门乡,开展灾区应急环境监察和灾区饮用水水源应急监测。   地震当天,芦山县环保局迅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8家重点企业开展了排查。   为确保灾区不发生次生环境灾害,四川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迅速调度雅安芦山地震灾区及周边自贡、乐山、眉山、阿坝、凉山等5市(州)有关情况。根据周边5市(州)环保局报告,环保系统内均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地震当天,周边5市(州)环保部门均积极组织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自贡市环保系统共出动359人(次),排查企业114家 乐山市共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5个、重点风险源企业80家、城市污水处理厂14家、加油站18家 眉山市排查重点风险源企业27家。经排查,各地饮用水水源水质无异常,暂未发现因地震造成的环境安全隐患。   4月21日上午,四川省环保厅又紧急调集遂宁、南充、广安、资阳、德阳等地环保部门应急监测人员共20余人,携带应急监测设备赶往灾区,协助开展应急监测。
  • 京津冀环保部门发布首个统一VOCs含量限值标准
    p   为改善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三地环保部门建立了区域环保标准合作机制。日前,三地环保、质监部门邀请有关专家召开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审查会议,与会专家一致同意该标准通过审查。 /p p & nbsp & nbsp & nbsp 这是三地环保部门制订的首个区域环境保护标准。目前,该标准编制组正在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是本市VOCs的重要排放源之一,该标准通过限定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中的VOCs含量,可以明显降低使用过程中的VOCs排放量,对有效防控京津冀区域VOCs污染、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将起到积极作用。 /p
  • 《雾霾的真相》:一个环保部门公务员的万字稽首自白
    p strong 摘要: /strong br/   雾霾肆虐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我们常常听说的那些因素,而是因为环境监管体制存在各式各样的漏洞,企业节省成本,燃煤、工业排放、机动车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尤其是夜间的偷排、直排!!!),导致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与理论排放量比较,成十倍几十倍的增加,大大超过了环境的自我净化和扩散能力。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strong 正文: /strong br/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第一部分 前言 /strong /span br/   上网搜了一下,浩瀚的网络世界中关于雾霾的文章真不少。认真仔细地看完后,只能叹息,心中更是苦闷。对于一个涉及亿万人切身利益的事情,居然找不到几篇全面透彻、实事求是的文章,满眼都是片面、脱离实际、误导、哗众取宠的文章。 br/   有次去医院,刚好那几天雾霾很重,看着那些咳得小脸通红的孩子,心如刀割!自责不已!有时爬山,站在山顶看着城市上空那一层灰灰的大罩子,好几次眼泪夺眶而出,我们的人民不应该呼吸这种空气,我们的孩子不应该生活在这种环境之中。因为这不仅仅是环境的治理,更涉及民心的凝聚。 br/   雾霾肆虐,民众对环境的满意度会断崖式下降,对政府的掌控力产生怀疑。这真的应该让我们警醒! br/   仔细看网络中雾霾的文章和大家的评论,都不去讲述真相,关系到亿万人切身利益的事情,任凭他人忽悠,被错误的观点左右。我们的社会到底怎么了?如果一个问题,如果我们连最起码的主要原因都不清楚,又怎么能对症下药?  br/   正如许三多所说,人啊总是要做点有意义的事情。笔者长期从事环保工作,过了这么多年,我想环保也是我唯一的专长了,要不我也不敢来写雾霾的文章了,毕竟是要接受各方专业人士的审核的。今天认认真真地把自己所知道的知识系统全面真实地讲出来,让大家能拨开迷雾看到事物的本质。 br/   以前看过《穹顶之下》,讲了一些浅层的原因,可惜不全面,很遗憾没有讲到最真实的原因。如果说它揭露了10%,我这篇文章揭露的就是剩下的90%。 br/   雾霾的成因涉及燃煤、工业排放、机动车、施工扬尘、气象等很多方面,文章有点长,考虑到大家的专业背景和文化程度,不想写得太晦涩,尽量避开专业的讲述方法,通俗易懂。鉴于这涉及到方方面面,讲述会有些唠叨,还请大家耐心地看完。全看完了,你也就明白了,至少在雾霾问题上谁也忽悠不了你了。 br/   写这个文章有很多目的,一是扫盲贴,担心大家被错误的信息所蒙蔽;二是希望政策的制定者能予以借鉴;三是在心灵深处,我可以对自己说,我尽职尽力了。 br/   有很多人问过我雾霾是什么,我马上会说一大堆专业术语,比如说雾霾的主要成分是硝酸盐、硫酸盐、铵盐等等各种化学物质。可是一般人往往听不懂,我就举个简单的例子大家就懂了。 br/   大家知道地球几十亿年前的空气啥样吗?告诉你,就是北京雾霾最重的时候那个样子,空气中充满了硝酸盐等各类化合物,火山喷发、地壳运动,大量的活跃化学分子被排放到空中,就和现在一个样,当然具体成分会不同。地球的生态演变花了多少亿年,才造就如今的山清水秀,我们花了几十年就重温这个星球的初始阶段,一声叹息啊!& nbsp br/   雾霾的来源主要有四个: br/   1、燃煤;(分类属于固定源) br/   2、工业排放(燃煤已单列,不在其中);(分类属于固定源) br/   3、机动车;(分类属于移动源) br/   4、扬尘。(分类属于固定源或移动源皆有) br/   除了上面四个原因,当然还有外部输送的因素,这个也是波动的,跟气象等有关,或大或小。 br/   其它还有一些较小的因素,比如说: br/   1、加油站的油气,就是加油时闻到的汽油味。当你加油时,油箱液位上升,原来油箱中的上层空气排出,含有一些汽油。 br/   2、家庭厨房和餐饮业油烟,占比不多。前几年看过一篇报道,把这个写成主因,网民无尽调侃。确实有叠加影响,但不是重要因素。 br/   3、燃气热水器,快速燃烧时很多天然气没有充分燃烧,直接排放到大气中。还有一些老式的燃气热水器工艺水平差,更是不行。 br/   4、家庭装修的油漆。其中的稀释剂是用以稀释涂料的挥发性有机液体。是不留在家装表面的,全部挥发到空气中的。 br/   5、农村面源。居然有人老提这个,在排放量上和工业相比,简直是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上。有的城市工业一天烧几十万吨煤,老百姓那点煤连零头都不到。 br/   6、秋冬季节农村秸秆焚烧产生的烟尘。 br/   7、城市中固定的柴油动力设施。 br/   8、化学原料的跑冒滴漏,这些东西中如果属于挥发性的,就全部到大气中去了。 br/   9、部分天然气品质差,含硫高。这个因素知道的人不多。 br/   小的因素太多太多了,这种光化学反应太复杂,很多因素科学家都还不知道,不过好在上面这些小因素占比很少,也不是本文的重点讨论内容,更不是现有雾霾肆虐的主因。 br/ br/    span id=" _baidu_bookmark_start_132" style=" display: none line-height: 0px " ?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第二部分 雾霾肆虐的第一大原因 /strong /span span id=" _baidu_bookmark_end_133" style=" display: none line-height: 0px " ? /span br/   提到主要原因之前,先讲一些铺垫,以便大家拓宽视野。 br/   说到雾霾的主因,各种报道皆有,主要如下: br/   1、中国消耗了世界极高比率的矿石燃料,雾霾很正常 忽悠指数:★★★★★(五星最高) br/   2、汽车快速发展,私家车排放导致 忽悠指数:★★★★ br/   3、城市餐饮排放 忽悠指数:★★ br/   4、交通拥堵 忽悠指数:★★★ br/   5、油品不佳 忽悠指数:★★★★ br/   6、城市化 忽悠指数:★ br/   7、工业发展 忽悠指数:★★★★ br/   8、房地产 忽悠指数:★ br/   当然还有其它一些搞笑的报道,大家笑笑就行了,别当回事。 br/   实事求是,上面这些因素中有的看上去确实像是主因,一般人真会弄错,可惜实际中并不是如此。下面让我仔细剖析。 br/   我曾经做过测算,把华北所有公开的大气污染物核准排放总量除以365分配到每天(冬天偏高些)。再和华北的雾霾数据做比较,总是发现存在数量级的差距。考虑到氮氧化物计算的复杂和来源的纷繁,我取了硫氧化物中的硫做指标来衡量,发现依然如此,原因是什么? br/   有人就问你怎么算的,说来听听啊,举个简单易懂的例子: br/   以华北某省的数据为例子,该省2014年环境公报数据二氧化硫 118.99万吨。 br/   平均每天3000多吨,考虑到总量统计不能涵盖所有数据,冬天偏大,将它修正为4000吨。两天理论排放二氧化硫4000*2=8000吨。 br/   然后取该省某天大风之后PM2.5只有几十的基本值。该省两天内PM2.5升到了500甚至更高(全省平均值),减去几十的基本值。 br/   再拿雾霾的区域(十几万平方公里),乘以雾霾的厚度(这个和气象、地形有关,200-500米不等,甚至更高一些),结合环境的自净功能和气象的扩散功能各种因素,乘以一定的系数(转化率、气溶胶中硫酸盐含量、扩散和自净因素等等),计算出其中实际的硫酸盐含量,总是比理论排放多一大截。 br/   上面这种算法有点傻瓜式了(便于大家理解),实际公式要比此繁杂很多,当然数据更精确。 br/   这样写只是直观地告诉大家,那个118.99万吨肯定不对! br/   因为这个涉及环保部门总量口子的工作,下面我就从机制上系统地讲讲不对的原因。 br/   一个省或一个城市环保部门负责总量工作的科室,有的叫污防科(处),有的叫总量科(处)。他们的工作是如何实施的?如何计算总量的呢? br/   刚才说过假设该省两天排放二氧化硫8000吨,经过环境的稀释、沉降、吸收、净化,真正转化为停留在空气中的灰霾也只是部分,即使转化成灰霾,也在沉降、扩散。 br/   为什么我们算来算去实际数据都大大超过理论数据呢?问题就此提出,下面听我详细剖析。 br/   继续查环境公报数据,该省二氧化硫在2002年就是127.9万吨。疑惑的数据出现了,到了2014年,居然少了几万吨,但实际灰霾天数和程度却剧增了。 br/   为什么出现这种数据?原因很简单,总量考核制度。 br/   环保部这些年重点推进总量考核制度,要求每个地区新批项目所排放的总量要在原有企业中平衡(甚至削二增一),每年要削一点。初衷是好的,可是现实中却是两码事。 br/   每个地方都要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就要上项目啊。可是总量哪里来啊?也没那么多老企业啊。一句话,各显神通,于是就会有以下怪现状: br/   1、一个砖瓦厂居然成了香饽饽,因为它原来烧煤,有总量,自然要借点来; br/   2、某个倒闭的企业立即被冠以淘汰关闭的名义,他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立刻满血复活,到处使用; br/   3、翻翻环评,居然有一个企业的总量被好几家新增企业反复使用; br/   4、某个企业原来有100吨二氧化硫总量,只排放10吨,于是马上可以拿出90吨给别人。结果数据上看一样,实际排放却增加了90吨。 br/   不说了,太多太多了,反正有不少的总量来源就是文字游戏和数据游戏罢了。如果有心人去翻翻自己城市的一万本环评,做个调查分析,会发现早些年的总量数据真是禁不住细细探究的,这几年相对好一些了。 br/   在这种制度下,增加一个区域的排放总量是不可能的,只能螺蛳壳里做道场,自己想办法了。 br/   那么大家又要问了,这个总量的数据是哪里来的?答案是:大部分是环评中确定的。 br/   下面听我详细说: br/   一个企业如果烧N吨煤,这些煤炭一共产生1000吨二氧化硫,脱硫效率设定为95%,那么最终就应该排放50吨。那么环评中这样写了,环保部门审批通过了,50吨的排放就合法了。那么这个合法的50吨就会计入全区域的总量数据。 br/   大家就要问了,如何从制度上保证企业只排50吨,而不是排1000吨呢?这可是二十倍的巨大差距啊! br/   为此环保系统设置了一系列的防线:环评编制——专家审核——环评审批通过——企业建设期间三同时检查——验收监测——验收并移交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现场执法)——通过在线监控予以监控——每年抽查——信访投诉现场检查。 br/   看上去很完备吧,居然有这么多道防线。 br/   其实从“环评编制”到“验收并移交环境监察部门”,其目的只是保证企业具备达标排放的能力而已,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会让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最佳,确保验收通过,企业从此可以正常合法生产。 br/   因此这个阶段 只是体现了“设施安装并具备能力”而已。 br/   当然设施装了不代表会天天用啊,毕竟这也是要钱的,电费、药剂费、维护费、人工费等等。 br/   现在假设王老板想上一台锅炉,环评审批通过了,锅炉建好了,除尘、脱硫、脱氮设施全部建好,环境监测站来监测了,排放达标,不错,验收通过了。移交到环境监察部门管理了。 br/   环境监察部门第一步就是查看在线监控设施装没装,已经装了赶紧联网;没装的自然要马上装。 br/   王老板发现,这个负责在线监控安装和维护的居然是个企业在做。 br/   王老板只能心中窃喜,这个监控居然是个企业在管,还用担心吗? br/   假设每天设施运行费用3000元,除尘不能打主意,一关除尘设施烟囱黑乎乎的,立马老百姓投诉了,环保执法人员上门,没事找事做。 br/   王老板盘算了一下,除尘只能继续开,晚上天色昏暗,也可以不开。 br/   剩下就是脱硫和脱硝了,这个太好糊弄了,老百姓又看不出烟囱有没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就那这块省钱,至于在线监控吗,早就篡改好了。 br/   于是除尘达标,老百姓不举报;二氧化硫(脱硫)和氮氧化物设施(脱硝)关闭,每天省了2000元,一年就是几十万啊,都是利润啊。 br/   可是恐怖的是,这个企业的50吨二氧化硫实际成了1000吨,可是我们的统计中还是50吨,统计数据和实际排放产生了巨大的差距!二十倍啊! br/   写到这儿,大家肯定问,这个是你自己编的吧,下面举例说明: br/   6月17日环保部开出史上最大罚单,19家企业因脱硫设施存在突出问题,被罚脱硫电价款或追缴排污费合计4.1亿元。除了罚款,环保部还要求这些企业在30个工作日之内,编制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整改方案,并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整改任务,逾期没有完成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 br/   这个是新闻摘录的。大家就要问了,19家企业罚4.1亿,一家平均2000多万,怎么算得啊?我可以告诉你们,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时间段,如果罚这么多,这个企业必须很长时间不开脱硫,才能算出这么多罚款。 br/   假设一年不开,这种大型企业,至少几千吨二氧化硫被排到了空中,触目惊心吧! br/   网上随便一搜,到处是:部分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 罚款共计5.19亿元& nbsp br/   其实啊,这些企业都是大企业,很多是国企,环保盯得紧,面子上的工作还是要做的,可怕的是小企业,那简直是一塌糊涂。 br/   环保部、省里一般不会去这些企业,压力自然小,排放自然更是自由。 br/   以前去外地出差,那个地方盛产建材,有上百家企业。那天傍晚去爬边上一座小山,在山顶上,天色刚灰暗一些,远处就腾起一个直通通的黑色烟柱,笔直地冲向云霄,到了几百米高空后就停了下来,平铺扩散,接着一个又一个,一会儿时间居然上百个黑柱。所有的企业一看天黑,居然不约而同全部关闭了污染治理设施,加大煤量,加快建材进窑速度(提升产量)。我后来还去打听了一下,有特例的企业吗?很遗憾,几乎没有。 br/   这一辈子我都忘不了那个场景,永远忘不了。有人告诉我,这个镇肺癌患病率比其它地方高好几倍。心中滴血般的哭泣!& nbsp br/   写到这里,总结一下,灰霾肆虐的主要原因——企业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有了不用,尤其是在夜间非法偷排,导致实际排放量远远大于总量考核量,甚至十倍二十倍的增加,远远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 br/   还是拿刚才那个省说,一年120万吨左右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是理想的排放量,实际偷排后远远大于此。 br/   这些年企业增加很多,工业产值增加很多,总量数据却未增加甚至减少了(在数据上)。 br/   120万吨是一个一个污染源相加的结果,在环评报告上白纸黑字的数据。可是如果污染设施不用,实际排放就远大于此,500万吨、1000万吨甚至更多。这么大的污染量,环境根本稀释不了,净化不了,尤其是在冬天(气象扩散条件差)。 br/   因此,数据可以假,可是老实巴交的老天爷不会跟着作假,假数据在真排放前面,一切都变得苍白无力!& nbsp br/   这么大的偷排量,其它的什么机动车、餐饮、扬尘、农村面源,早就被稀释了,成了百分之几,根本上不了台面。 br/   夜间的直排偷排,白天的部分设施停运,使巨量的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被排放到空气中!让亿万百姓承受这种苦难!& nbsp br/   我私下测算过,如果所有的企业正常达标排放(设施都有,只要打开电源,添加药剂就可以了),华北的PM2.5一般不会超过100,极端恶劣天气不会超过160。 br/   因此灰霾越来越严重的最主要原因不是煤炭烧多了,企业多了,汽车多了,而是很多的污染治理设施被弃用了!& nbsp br/   有人又要说了,怎么样才能像国外那样,每天PM2.5只有10-20。 br/   很遗憾,现有的排放强度,达标排放后,冬天一般情况下,也得50-100多。如果要降到 10-20,那是需要所有的因素全部整治到位,这个至少要10年才能。   br/   说到现在,大家就纳闷了,看来就像我的笔名那样——蓝天白云终可期,不远啊。 br/   确实也是啊,只要肯做,那些治理设施三天就能开起来,三天见效,不用等多久啊! br/   可是,这么简单的事情也没人在做啊?!& nbsp br/   穹顶之下那个记录片中,老是去找环保部的人。人家环保部怎么会说雾霾根子在自己监管体制上,当然要引到其他的调查方向上了。 br/   这也难怪,那个妈会告诉女儿的男朋友,说自己女儿晚上打呼噜声音吓死人。 br/   那么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还有那些因素增加了我们的排放总量? br/   好多个,挑十个介绍一下吧。 br/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49, 133, 155) " 原因一:大气监管难度大,取证难。 /span /strong br/   大气这东西,除了烟尘(焚烧产生)、粉尘(物理方式产生)肉眼可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都看不到,老百姓也不会举报。 br/   即使举报了,等执法部门到了厂门口,人家电机一开,立马运行了。这东西又不像污水生化设施有微生物死活的问题。 br/   即使你到现场了,这个数据使用还是问题,监控数据假的,自己监测设备都没有。这玩意不像水,污水可以拿个瓶,装回家测。大气没那条件。 br/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49, 133, 155) " 原因二:在线监控居然由企业维护,机制设置存在问题。 /span /strong br/   建议如下: br/   政府统一采购,产权在政府; br/   设备、探头严格固定安装,企业仅提供电源,实在不行自己用太阳能板(配电池); br/   可以视频监控; br/   数据不要走数据线(避免干扰),直接在里面装个手机模块,发数据回监控中心; br/   维护由环保部门的监测站实施,其实也没多少人,安装外包给企业,日常数据由环保负责,定期数据核实校验。 br/   数据异常严肃查处。 br/    span style=" color: rgb(49, 133, 155) " strong 原因三:监管人员不足。 /strong /span br/   一般一个省,几千个环保执法人员,企业数则是成百上千倍。 br/   这些执法人员,大部分在忙信访,一年信访十几万件,件件要答复。 br/   还有去收排污费,去开展各种检查,水、总量、气、固废、噪声、辐射、处罚。 br/   真正把精力在大气的,十分之一就不错了,按人头算,1人负责成千上万个企业的大气污染,我估计他就是不睡觉也管不了百分之一。 br/   所以就像红绿灯只能靠自动监控,不能靠交警。大气监控只能靠准确可靠的自动监控系统,不能靠执法人员。 br/   最近国家层次提出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垂直管理”,说明有人想到了这个——监管体制。 br/   大家就要问有用吗?我预测,有点小用,但用处不大。垂直的部门多了,没见谁一垂直立马工作水平暴涨的。 br/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49, 133, 155) "  原因四:大气污染企业来源广泛。 /span /strong br/   说到工业排放,可不是仅仅指燃煤企业,还有很多其他工业排放。比如:化工、喷漆、油墨、印染等等的废气。 br/   现在假设某个城市,黄河市。参考同类城市,黄河市有燃煤电厂(以及供汽)30家,燃煤量自然惊人。 br/   但是黄河市还有1000台小锅炉,也在烧煤。 br/   此外黄河市还有1000家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企业(当然这里面有重复,有的企业有小锅炉,也有车间排放VOC)。 br/   后面两种就是小苍蝇了,2000家啊,这个废气排放可真是多,有的企业只有一个排气筒,有的企业有100个排气筒。 br/   现在拿出黄河市的一年上万件信访投诉来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很多反映的是后面两种企业。 br/   原因很简单,老百姓也看不出电厂烟囱脱硫没脱硫,老百姓举报废气主要是两类:冒黑烟;有异味。 br/   偷排自然有异味了,现在最扰民的就是夜间异味了,严重影响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很多时候夜间都不能开窗,空气中味道太大,这些企业可是源头。 br/   有的城市一到夜里到处是一股怪味,黑夜居然成了污染的护佑。污水偷排只是影响小部分的人,废气偷排通过空气的输送,不论你在城市的那个角落,都无法躲避! br/   1000台小锅炉+1000家VOC排放企业,也是要有废气治理设施的。 br/   这些企业特征如下: br/   1、治理设施简陋,处理效率本来就不高。 br/   2、很多小企业根本不装设施,如果你去看,车间墙上有个两个大风扇,使命往外吹。不吹车间味道太大,工人也受不了。 br/   3、有的企业为了省成本(夜间电价便宜),主要生产在夜间,排放也是不小的;当然不排除有的企业就是为了排污方便,才夜间生产的。 br/   4、烟囱这东西越高越飘得越远,企业边上闻不到,下风向很远才闻到(最大落地浓度),老百姓又不懂,举报只能说有味道,问他味道哪里来的,都说不清楚。 br/   5、以前企业居民混在一起,老百姓义不容辞监督企业排放。可是现在流行工业园区,一个工业园几百家企业,周围居民都没有,排放更是没有顾忌。有举报了,那么多企业,晚上黑灯瞎火,真不容易找。 br/   6、有的企业生产工段好多个,没污染的白天生产,有污染的晚上生产。 br/   7、排气筒多的企业,有的有味道,有的没味道,全部在厂房顶部,一个个找过去,真不容易找。想爬到房顶上去,通道都找不到。 br/   这种检查需要极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对地方每个企业的细致了解。水平不够的,根本找不到异味源头。 br/   找不到咋办?只能回复老百姓说:对不起啊,我们找了很久,没有发现,谢谢你的来电。 br/   举个例子吧,某企业生产晶圆片。大家手机、优盘、电脑,里面都要有这个。 br/   这个东西在生产过程中,要用到几百种化学品,超乎你的现象。 br/   这些东西留在产品中吗,当然一丝一毫都不能留下,全部要到三废中去。 br/   水里有,固体废物中有,当然了,废气中更是有!& nbsp br/   环评考核,有时会把去除率定在99%(我还见过99.9的),如果直排,那是一百倍的排放!& nbsp br/   再说大型造船厂。 br/   有人就要说了,这也和雾霾有关啊。 br/   造船可是一块块钢板啊,要打磨吧,要磨得光溜溜才行,粉尘排放。 br/   要喷漆吧,那个可不是你家的刷漆,那个喷漆车间大的吓人,用的量可是惊人的,废气也是惊人的。 br/   再说制药企业和化工企业。 br/   有的化工企业还好,100吨原料出99吨产品,这种企业对废气收集很认真,好歹收集的废气就是原料,也是银子啊。 br/   有的制药则相反,100吨原料出1吨产品,剩下的99吨全是废物,这东西味道特重,要人命的,自然不少跑到大气中去了。 br/   有的制药厂,一爬上污水处理设施的曝气池,差点能把人熏晕。仔细一探究,居然就靠曝气把水中的化学物质吹脱出来,怪不得这个企业附近每次经过总是一股味,原来在此。 br/   有人就要问了,那么这些工业的排放和燃煤相比,那个是大头呢?每个城市都不同,有的工业排放多,有的燃煤比例大,这个和产业结构等有关,只能说,平均来说,两者对雾霾的贡献差不多。 br/   我研究过全国各城市的源解析数据,一般大致如下: br/   燃煤 15--30% 上海就15%左右,石家庄 30%左右 br/   工业排放(不含燃煤) 15-30% 广州15%左右 上海 30%左右 br/   机动车(船舶、飞机等也在内) 15-30% 石家庄15%左右 北京30%左右 br/   扬尘 10-30% 广州10%左右 天津 30%左右 br/   其它成分一共10-15%(个别城市高点,那是特例,不是普通现象) br/   马上有人说了,你这个数据看上去,和你的结论不符合啊。 br/   原因很简单,这个数据很大程度是参考了总量的理论值,而不是真实的排放值。这些研究数据从来没把偷排考虑进去! br/   在这个数据中,燃煤、工业、机动车都涉及尾气治理,如果这三大类全部偷排直排,那个排放是惊人的。 br/   从这一点看,我们看到的很多数据是不真实的,这个数据体系大厦的基石出问题了。基石出了问题,由此衍生出的很多东西都不真实了。 br/   我们来算一下,假设二氧化硫污染物总量是X,每个企业排放按一样多计算(好计算点),如果10%的企业偷排,设定环评脱硫效率95%,那么这些企业的0.1X就变成了2X。二氧化硫污染物总量就变成了 2X+0.9X=2.9X,接近三倍的排放啊!& nbsp br/   实际中偷排的企业数何止10%啊。如果20%的企业偷排,就成了4.8X了。 br/   如果是前面说的那个镇,晚上集体偷排,按时间段算,50%的偷排比例,就成了10.5X了!十倍啊! br/   冬天更惨,因为黑夜时间长,偷排时间也更长了。 br/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49, 133, 155) " 原因五:未批先建、批建不符。 /span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49, 133, 155) " br/    /span 现实中有些项目未审批。也就是这个项目根本没有环评,在我们的总量统计中根本没有包括它。这个企业天天在排放,居然所有的统计中不算这个排放。 br/   大家肯定要说了,这个估计也是少数吧。不好意思,你错了,这种项目在一个省内,成千上万个!& nbsp br/   有人就要问了,为什么批不下了?原因很简单,环评系统审批门槛极高,重污染项目根本不可能审批。国家的产业政策经常调整,被列入限制类,自然没人敢批。 br/   现在大家明白了吧,除了部分企业主是不懂环评所以未报批。剩下的要么是限制审批的项目,要么是有问题的项目。 br/   这些项目污染不小,环评不批,企业又自行建成了,自然很多不符合环保排放要求。 br/   这些企业的污染排放全都被我的数据忽略了。 br/   地方保护主义,为了图点税收,居然也就让建了,既成事实,建完就关不了。这种项目大家网上搜搜,到处都是。 br/   有的大企业,有的项目存在十多年了,居然还是没通过环评审批。这个企业还是全国知名企业。 br/   另外还有很多种情况,关于批建不符,举几个例子: br/   1、整个项目有一个工段不符合产业政策,比如电镀等。其它工段审批通过了,电镀不许建设,但企业建了。 br/   2、环评审批要求企业用电,或者轻柴油,或者天然气,企业居然用了煤炭或重油,污染翻了几十倍。 br/   3、原来批了一个锅炉,企业建了两个,嘴上说我是一用一备,排放还是一个的排放。实际上,两个锅炉天天同时开,排放翻倍。 br/   这些稀奇古怪的事情,每天就在大家身边发生。可惜污染排放总量已经不再是原来的那个总量了。 br/   去年很多省都自己调查了,那么多的项目没通过环评审批,污染物总量没被统计,咋办?& nbsp br/   不管以后咋办,人家可是天天在排放啊,这可是真正的、不可忽略的排放啊! /p p & nbsp & nbs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49, 133, 155) " 原因六:煤炭含硫率造假。 /span /strong br/   好的煤炭,一要热值高,二要含硫率低于0.7%。 br/   不过这种好煤价格不低,如果一个巨无霸企业一天用上万吨煤,一吨便宜几十元,那可是几十万啊。 br/   于是热值高是必须的,含硫率就算了,实际用的甚至大于1%甚至更高。 br/   可是很遗憾的是,我们的环评中可是按照低硫煤算的总量,你用了高硫煤,初始排放量就暴增了。如果偷排,不开脱硫,那简直就是惊人的巨大排放啊。 br/   实际情况中有吗,很多很多。煤炭检测单造假。给执法人员看的煤炭是好煤,实际不用。如果监察人员采样带回去,就能过关。 br/   大家都为了自己企业的效益,谁管环境质量的好坏啊! br/   有的企业脱硫剂不正常添加,举个例子,氢氧化镁脱硫法要用到氢氧化镁Mg(OH)2,这个东西和二氧化硫反应产生硫酸镁。 br/   仔细查账务,就行了,这个企业生产了多少天,应该用多少氢氧化镁,一查就能查到。 br/   如果账务造价,查入厂磅单。再不行查对方企业的出厂磅单。实在不行,你查次生产物——硫酸镁的产量也行啊。只要认真查,绝对有漏洞,就看你怎么查了。 br/   你去厂里转一圈也是查,你蹲财务室三小时也是查。可惜现实中有几个,能如此尽心尽职啊! br/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49, 133, 155) " 原因七:审批后验收率低,很多要求未落实。 /span /strong br/   项目通过审批了,是否就证明这个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br/   当然没有,纸上写的东西谁信谁傻瓜。 br/   实际建成后,环保部门会去核准试生产(现在取消了),并组织监测和验收。 br/   结果一测,根本不能达标,自然验收不下去了。 br/   大家就要问了,这个比率高不高?我只能告诉大家,一般来说一个城市一年成千上万个项目审批后的验收率只有30-45%。当然不排除个别地方管理水平高,验收率高。 br/   有些项目不验收是企业主不晓得,不懂这些流程。还有的则是验不下去啊! br/   麻烦的是我们统计的还是他环评的理论排放量,实际排放未统计。 br/   翻翻这些环评,很多不可思议的审批意见,比如: br/   1、该项目必须使用天然气,结果这个企业门口根本没有燃气管道,无法落实;联系燃气公司,开口就是几百万。企业不愿意,先烧煤再说。 br/   2、新设备投运,老的设备要淘汰,美其名曰“以新带老”。结果这个产品销路好,企业舍不得拆除老设备。我们的统计中早就删除了老设备的总量,人家还是天天排污。 br/   3、项目投运企业边上的老百姓要拆迁。几百户啊,谁出这拆迁费?结果是企业天天排污,老百姓天天吃灰。 br/   4、脱硫要求人家95%,脱硫设备有问题,测来测去才60%。自然没人敢签字验收。 br/   5、VOC要求尾气治理用活性炭吸附装置,一开始效果很好(崭新的活性炭啊)。验收完了那个活性炭一年也不换,早就没有吸附废气的作用了,所有废气只能排放到大气中了。 br/   6、要求企业的化工残渣送到专业企业处置。结果这个企业居然把化工残渣扔在锅炉的煤炭里,那些残渣好多没分解就挥发到大气中去了。 br/   7、要求企业烘干产品用烘干设备,并废气处理。结果这个企业居然就在厂里晒晒,用阳光烘干,自然废气全跑到大气中了。 br/   说了这么多就是告诉大家,即使严格审批过的项目也是一大堆问题。可惜我们的统计数据还是盯着环评那些漂亮的总量数据,实际的真实排放早就不是一个数量级了。 br/   每年看到环保部来我省考核总量,为了一点点总量算来算去。我站在边上,心中总是想,你们天天算计这些纸面上的数据有什么用啊!人家一晚的偷排就把一个城市的总量削减全部干掉了。缘木求鱼徒劳无益啊! br/   总量考核制度夸张到了何种地步,告诉你们不可思议的数据,很多企业的排放总量是按公斤计算的,因为根本没有1吨的排放量给企业。 br/   有的企业一年才0.03吨二氧化硫总量,一天不到100克。一个小时只可以排放几克。你信吗,反正我不信!& nbsp br/   严苛的审批制度,夸张的总量考核,早就超越了真实的需求。结果就是很多企业根本不符合要求。你批我一天100克二氧化硫排放量,我排我的。验收时符合,验收完了,早就没人再去考核了。& nbsp br/   还是那句话,文件、数据可以假,老实巴交的老天爷不会作假,你排放多少,老天爷就给我们多少脸色。 br/   其实啊,老天爷是最公平、最实在、最厚道的了。 br/   现实中,很多企业效益很好,不缺这点钱,照样偷排,因为别人都在夜间偷排,潜规则如此。很多外企刚来还不错,过了几年居然有不少企业也学会了这招,叹息! br/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49, 133, 155) " 原因八:环评编制质量问题。 /span /strong br/   很多人听说过环评,但不了解咋回事,听我慢慢说来。 br/   如果王老板要生产一个产品,先要去走立项,立项好了就得各个部门跑了。 br/   比如国土局批土地。比如规划局,盖车间得规划同意。比如消防、安检等等,一大堆。 br/   这里面有个重要的手续,就是环保审批。 br/   环保审批先要请环评单位做个环评,复杂的做报告书,一般的做报告表,费用几千到几十万不等,甚至超过100万。 br/   其实还有一种环评,叫登记表,是企业自己填写的,不花钱的。可是实际中能享受此待遇的却不多,企业也不懂,还是花钱去做了报告表。 br/   这个钱是王老板给环评单位的,王老板精明,他挑了个好说话的环评单位。 br/   这个环评单位拿人钱财,自然要替人消灾。环评描述时会想法设法,既要看上去合理,又要保证王老板的项目通过审批。 br/   这里面太复杂了,不细说了(光这个里面的东西能写十本书)。 br/   反正就是根据审批的条件一条条套,死的也得说成活的,长的得说成短的。 br/   很多东西估计只能在理论世界存在,现实根本做不到,居然也写进去了。 br/   环评最后总会来句: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本项目可行。 br/   最后环评审批部门一看,处理效率很好,不错;总量居然这么低,不错。盖个公章,发个批文,这个项目就通过了。 br/   可是遗憾的是,这个环评的结论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啊。 br/   糟糕的是,我的大气理论排放数据就是来源于这本环评。 br/   说到这儿,大家就要问了,这个环评谁写的。 br/   假设这个环评单位总部在北京,名气很大,中华最牛环境保护技术公司。 br/   中华最牛环境保护技术公司老总在黄河市有个大学同学李小二,想借证。 br/   于是李小二在黄河市租了个二手房,请了两个刚毕业的大学生。 br/   这两个大学生啥经验也没有,只能网上东抄一段,西抄一段。 br/   写完了,让中华最牛环境保护技术公司盖个章(费用不低哦),就拿去报批了。 br/   专家评审,自然一堆问题,改来改去、磨来磨去,最后大家都头疼了,算了吧,通过。 br/   于是我们所有的管理依据全是根据这份漏洞百出的环评,又怎么具备实际操作性?& nbsp br/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49, 133, 155) " 原因九:执法依据太弱。 /span /strong br/   首先大家看新环保法六十三条: br/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br/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br/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br/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br/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br/   其中第三种情况,处理根本没有震慑力度。 br/   一个企业偷排,篡改在线监控数据,居然就罚款,简单处理一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br/   一个大企业,不开脱硫,一年排放上千吨二氧化硫,抓到的概率本就很少很少。抓到了就简单处理一下,关上几天。一声叹息! br/   因此,从法律角度,偷排应纳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br/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r/   可是大家一看,根本套不上,这一条很难适用啊! br/   所以说法律还是要完善,法律的层次一定要严厉。 br/   大家买东西,确定品质后,总喜欢花最少的钱买下商品。企业主也是这样,能花一万解决的绝对不会花十万。 br/   讲这些就是告诉大家,如果让全国所有的企业主都明白,大气偷排成本是不仅巨额罚款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估计一般人真不敢了。 br/   因此这就需要我们提升企业违法的成本,让企业明白花了十万,是为了以后不损失几百上千万甚至人身自由。 br/    span id=" _baidu_bookmark_start_6" style=" display: none line-height: 0px " ?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49, 133, 155) " strong 原因十:环保治理技术粗放,难以达到设计要求。 /strong /span span id=" _baidu_bookmark_end_7" style=" display: none line-height: 0px " ? /span br/   这一点涉及整体环保产业工艺水平,不是一天两天能改变的。除了借用国外的技术,自己的工艺发展也是关键。这一块内容太多太多了,涉及多个领域,不细说了。 br/   除了这十个原因,自然还有其它因素,不一一说了。 br/   补充一句,如果你能看到这儿,可见你是个认真的人!在这个浮躁的网络世界中,有多少人能认真看到这里?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第三部分:雾霾肆虐的第二大原因 /span /strong br/   下面说机动车的因素,除了燃煤和工业排放,机动车是雾霾的次要因素。 br/   抄一段话:“环境保护部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重型车保有量仅占机动车总量的4%,但NOx(氮氧化物)和PM(颗粒物)排放量在机动车总排放量中的分担率分别高达78%和82%。单辆重型柴油车排放的NOx和PM远高于汽油小轿车,一般相差数十倍甚至上百倍。” br/   为什么抄这句话,因为是实话。所以以后不要说私家车是雾霾的主因了。这么说的人是想转移视线! br/   机动车对雾霾的影响原因如下: br/   1、油品质量不佳,这个很多人已经知道了; br/   2、发动机工艺落后,这个涉及国家制造工艺水平了,难以一步到位;& nbsp br/   3、交通拥堵造成的额外排放; br/   4、尾气治理技术的落后(有的根本没有;有的装了也不用) br/   首先从柴油营运车辆说起,这些年增长速度明显小于私家车。私家车增长速度在7-15%之间,每年不同,每个城市不同。私家车的增速大于柴油营运车,且柴油营运车中的黄标车淘汰力度增加,所以说两者的污染占比也在逐步改变。不过,至少在现在看,私家车仍是机动车尾气排放的一小部分。 br/   我就拿发达国家很多大城市来说,车辆数超过北京,也没见人家有啥雾霾天啊。 br/   最近的低油价对我国是个好事,可以将价格空间用在油品提升上,即使油价多了几毛,也能从国际油价的下跌中找回来。我认为根据现在的国际油价,我们应该可以做到,当然这要涉及国家层面政策的制定了。我认为现在的形势下,提升油品不难。 br/   至于国产发动机燃烧技术的提升,这个过程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当然我们的政府应该逐步提高标准。 br/   城市的拥堵也是汽车尾气排放增加的因素,各式人等曾提过很多建议,在此一一列举,这些建议有好有坏,我也不全赞同,写出来,大家自己评判就是: br/   1、错峰下班,这个分好几类,错峰时段可长可短,说白了,就是稀释车流密度 br/   2、行政机关、学校等远离市中心 br/   3、初中普及住宿,减少接送车辆 br/   4、城市外围换乘系统 br/   5、单双号限行或者号段限行(最粗暴的一种,可惜被用的最多) br/   6、运输车辆错峰上路 br/   7、小学落实校车制度 br/   8、鼓励拼车 br/   9、雾霾重的时候公交地铁等打折甚至免费制度 br/   10、城市主干道快速化改造,上天入地均可 br/   11、过境国道无红绿灯快速化改造 br/   12、物流企业合理布局 br/   13、交通指挥系统人工智能化 br/   14、拥堵路段手机提醒,避免大家扎堆 br/   太多太多了,这些都涉及公安、教育、交通、发改、经信、规划,这是个综合工程,充分体现政府的管理智慧。也许在未来的日子里,这些措施会体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br/   关于汽车,前面这些都是一般因素,最最重要的就是尾气治理。 br/   还是那句话,废气排放不怕,就怕未经治理的废气排放!!! br/   有车的朋友以前肯定去验过车,其中有尾气检测。大家就不懂了,这个检测公司到底是咋回事? br/   要想做这个生意,先要租块地,最好的是要挨着公安检验场地,生意更好做。地租好后要买设备,反正全国就那几家提供设备。租完土地,上完设备,就要逐级上报了,这个权限以前是在省一级环保部门的。省里会组织专家看现场,这儿就有点复杂了,涉及城市尾气检测规划、设备运行正常、与公安交通检测点是否配套、交通组织是否合理。 br/   最后方方面面都可以了,省里就会发个证书,那台设备就可以开机挣钱了,比较大的城市,一年几百万还是稳当的很。 br/   这里和大气的在线监控一个道理,如果一个企业获得行政权力,在这种效益第一的管理模式下,其作用会难以有效发挥。 br/   那么尾气检测点也是如此。从某种程度来说,尾气检测的作用不大了,这道防线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br/   这个防线失效了,还有别的防线吗?法律上还真的有——路检。 br/   此路检不是查酒驾的路检,是专门检测尾气的路检。不过环保部门没有公路执法权,所以每次路检要带上交警。让交警拦车,环保检测。 br/   大家就要问了,这道防线在用吗?很遗憾的告诉大家,几乎没有! br/   说到这儿,关于尾气治理,可以说所有的行政防线都效用不大。我们尾气治理的管理政策漏洞太多,可以钻空子的地方太多。 br/   以后汽车可以异地检验,木桶效应会发挥作用。有些有问题的车子会集中到管理最松懈的地方去,这也是异地检验最大的副作用。 br/   很多城市的环保和公安为了治理汽车尾气,想了很多办法。比如划定年限,2005底前生产的不能转到本城市,本城市也要淘汰,一刀切。一辆车后面是一个家庭,司机作为父亲,老婆孩子的生活费就在这辆车上,所以很多人会上访,这可是生计啊,1万辆车涉及1万个家庭,1万个孩子。结果多出一屁股维稳的事情。 br/   其实这些柴油营运车,那可真是尾气治理的重灾区了,数量只有私家车的十几分之一,排放量远超私家车。想想也简单啊,人家车子重啊;国产发动机又不咋地;好多车子尾气治理设施也是没发挥应有的作用。& nbsp br/   以某城市机动车尾气为例,一天有三个高峰,早上上班、晚上下班、夜间一两点,前两者是小汽车集体出窝活动的原因,夜间是运输车辆活动原因。早高峰、晚高峰的排放量居然没有夜间运输车辆的多。原因很简单,一辆大卡车抵得上几十辆小汽车,个别年代久远的黄标运输车尾气排放一辆抵得上100多辆小汽车。 br/   讲到这儿,可以小结一下,雾霾肆虐的次要原因是因为柴油营运车尾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有的根本没有),导致污染物排放成数量级(十倍、几十倍)的增加,其排放的污染物积极参与其它污染物质的化学反应,加剧了雾霾的生成。 br/ br/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第四部分:其他因素 /span /strong br/   说完上面这些,再提一个城市排放清单或者叫源解析的话题,听上去很复杂,说白了就是上面说的那些因素谁是老大的问题,每个城市不一样,每个城市的每个季度,每个月,甚至每一天的各个时段都不一样。这里具体不详细说了。 br/   此外,还有扬尘。一个小土块,从渣土车上掉下来,在马路上被汽车反复碾压,变成细微的扬尘,可以污染几百甚至上千平方的区域。这就是扬尘的威力。 br/   其实扬尘的监管很简单,工地固定源扬尘控制,运输车辆移动源控制。这么简单的事情,居然很多城市也管不好,尤其是晚上,那个一路飞舞的扬尘啊!叹息! br/   关于北方冬季供暖,提供下列信息,大家自己分析一下: br/   1、生活条件好了,房子大了,供暖量大了,燃煤量增加,大的城市一天几万吨煤; br/   2、供暖的煤很多是最差的煤炭,原因不想说,大家自然能想到; br/   3、每个城市供暖的几万吨煤也只是工业中的一小部分。某省全省一年消耗煤炭近3亿吨。大的省辖市有几千万吨煤炭一年。每天几十万吨,供暖只是增加一小部分燃煤量。 br/   对于气象的扩散因素,夏天或者风大扩散都好些。不想列举那些繁琐的公式,最简单的表达方式:设扩散能力为X,PM2.5产生为Y。X是变化的(一般来说,夏天比冬天大),Y相对稳定在一个区域内(和气象因素也有关系。因为偷排,可以肯定的是晚上比白天大)。当X非常大(比如风大),Y都被扩散了。可是如果我们治理雾霾要靠风吹的话,还要环保部门干嘛?直接拜拜雷公风神就行了。 br/   写到这儿,大家往深了去想,会发现上面所有因素集中反映了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诚信操守,不论是企业,还是监管者、从业者,方方面面的缺位才会导致如今污秽龌龊的天空。人心不干净了,天空也干净不到哪里去!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第五部分:总结 /span /strong br/   有时我常想,总书记、总理等肯定都期望着自己任期内雾霾能得到控制,这可是货真价实、人人称道的政绩啊!这可是世上最最宝贵、最最无价的民心啊! br/   不光他们,每个人都期望如此。可是,现存的模式太顽固了,就像一个池塘,每人都在这个池塘边,都要喝水,都想这个池塘清洁,可是看到别人都在吐痰,心想自己扔点脏东西也没事,时间久了,这个池塘早就污秽不堪了,可是大家还得继续皱着眉头喝,总不能渴死啊。 br/   我们的空气也是如此,在这个顽固的模式中,不管是何角色,每个人都是受害者!& nbsp br/   写这篇文章,就是想改变这种模式。诚然,我们已经在治理雾霾。但如果我们现在努力的方向错误了,没有抓住主要原因,又如何能消除雾霾?治理雾霾找到主因是关键——那就是改革环境监管体制,遏制企业直排偷排。 br/   研究雾霾时间长了,居然也有职业病了。有时总是胡思乱想,总是担心类似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在我国发生。太可怕了,如果真的发生这种事,后果不堪设想。那将是所有环保人一生的耻辱! br/   内行人不站出来说实话,外行人永远是雾里看花。 我上面讲的这些雾霾肆虐的因素,是一个工作多年环保人的经验所谈、肺腑之言,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本人也没有任何私心,我只是想说,作为一个底层的普通公务员,人民养育了我,“为人民服务”真不是一句口号,我要对得起这份工资! br/   我想,如果我能在这种环境监管体制的改变上发挥一些作用,为老百姓做些事情,这辈子也算没白学这个专业了,自己也总算尽到了义务,自己的人生总算有了些许价值,等老了也能和孩子说说自己当年的事了。 br/   我不是什么名人,只是个平凡的小人物。我没有话语权,只能在网络世界中一声声嘶声地呐喊。我在好多论坛上发言,很快就沉了,多发几遍就被封、被删了。我在扣扣群里宣传雾霾治理,被警告,被踢出群。至于报纸、杂志、电视等,更是不敢奢望。有时想想真的好苦,在这个物欲横流、纸醉金迷的世界里,单靠我自己一个人去做这些雾霾公益宣传真的太累太累!& nbsp br/   但是我依然不想放弃!我坚信,在大家的心灵深处,这个社会依然充满正能量。一个人呐喊太累,期待你帮我一起喊。一传十,十传百,大家都发出了声音,自然效果非凡。 br/   如果你看到了这里,我渴望你的支持!拜托大家帮个忙,点点你的鼠标或手机,朋友圈、微信、扣扣转发一下,让更多的人了解真相。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了我们的健康!为了我们孩子的未来!你的参与,将会使蓝天白云更加可能! br/   特别说明,此文的目的不是针对任何个人,或某一个企业,或某一个部门,或某一个地区,更没有阻碍经济发展的意图,而是为了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双赢,想通过大家一起的努力和呼吁,最终导致——大气污染环境监管体制的完善和改变,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消灭偷排直排,大大减少燃煤、工业、机动车的尾气排放,从根本上减轻雾霾的污染!让我们的空气变得更好!让我们的孩子扔掉口罩,可以自由地呼吸! br/   没有你们的帮助,此文将永远沉在网络海洋的深处! br/   如果你转发了此文,请务必告诉我一声,我会衷心地感谢您的携手支持,并送上一份真挚的祝福!谢谢你! br/   在此稽首跪拜,拜托各位了!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开心每一天!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蓝天白云终可期 2016年2月16日夜 /p p 来源:天涯社区 /p
  • 至心服务 | 海光助力京冀疾控环保部门共同保障精彩冬奥
    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即将开幕,北京、延庆、张家口三大赛区将迎接世界各地的冬奥健儿,健康安全的饮食、优美清洁的环境将助力运动员在赛场上的精彩发挥。京冀两地疾控中心承担着冬奥会核酸、食品、饮用水的检测工作,构建安全控制体系 环保部门承担着土壤、地表水、污水、大气等监测任务,努力打造美丽冬奥城形象。海光仪器作为一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中央企业,有着30余年光谱仪器研发制造经验,近日海光前往京冀疾控、环保多家单位,为冬奥食品安全、环境监测保障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2021年9月9日-10日,由海光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刘海涛带队,部分中层领导、区域经理、工程师组成“海光冬奥保障团队”,携价值数万元的相关仪器配件耗材,前往北京市延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延庆区生态环境局、张家口市崇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进行为期两天的走访维护工作。海光仪器冬奥保障配件耗材包  9日,海光冬奥保障团队来到延庆区疾控和延庆区生态环境局,分别对两家单位的HGF-V4原子荧光光度计、HGA-100直接进样测汞仪的相关配件进行更换维护。10日,保障队奔赴张家口崇礼区疾控和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别对两款经典产品AFS-8500、AFS-9530原子荧光光度计进行了保养维护。走访现场,用户就仪器日常使用问题同海光工程师进行了沟通交流,对海光的可靠产品给予充分肯定,对售后的至心服务表示衷心感谢。延庆区疾控(左)与延庆区生态环境局(右)现场合影崇礼区疾控(左)与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右)现场合影  海光原子荧光与测汞仪均是食品、环境样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利器。HGF-V系列原子荧光光度计集40多项核心技术于一体,具有高可靠性、智能化、自动化、免维护等特点。HGA-100直接进样测汞仪操作方便,具有适用性广、检测成本低、分析效率高、无汞损失及记忆效应、绿色环保等优势。经典款传统原子荧光更以其稳定性、可靠性成为一线检测人员的有力帮手。  在两天的走访维护中,用户对海光的服务精神与技术水平给予了高度赞赏。刘海涛总经理表示,海光仪器将继续秉承“至心服务”的经营理念,“保障食品安全,让人类更健康 保护生态环境,让生活更美好”的企业使命,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不断为用户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与可靠的产品。  践行企业责任,履行社会担当,海光为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保障工作助力,为检测领域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 中国环保部门近期调了车辆耐久性测试 取消超跑排放豁免权
    p   近日,有消息称,中国环保部门于近期调整了车辆耐久性测试的政策,很多超跑厂家出口中国的车型将受到影响,不达标的车型将难以进入中国市场。 /p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managershare.com/uploads/2017/08/52c8d_14671503200408.jpg" width=" 399" height=" 239" / /center p   据了解,该政策出的测试要在辆行程达到16万公里时,发动机仍需满足排放上限的的要求。其实作为一辆超跑来说,其年平均行驶里程不到5000公里,是比较符合消费者使用情况的,所以不用做这个测试。 /p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managershare.com/uploads/2017/08/52c8d_4371503200411.jpg" width=" 405" height=" 254" / /center p   但是政策取消了对超跑品牌的这一特别豁免待遇,让阿斯顿· 马丁、迈凯伦、摩根等制造商“措手不及”,部分豪华超跑的进口之路被中途叫停。品牌错过了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向中国市场销售汽车的机会。 /p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managershare.com/uploads/2017/08/52c8d_15032004044774.jpg" width=" 410" height=" 263" / /center
  • 清华爆炸身亡博士后未婚 环保部门带专业仪器到达
    p   据清华大学官方微博报道,2015年12月18日上午10:10左右,清华大学化学系(何添楼)二楼一实验室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爆炸发生后,楼内师生已及时组织撤离,周围人员也已疏散,消防车及救护车紧急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5647398103491734879.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2/insimg/b3a6b274-df40-4025-a735-34605e4e3a2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有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携带专业的仪器来到现场进行检测。 /strong /p p   目前明火已扑灭,现场发现一博士后实验人员死亡。 /p p   据法制晚报报道,现场老师称,不幸身亡的博士后名叫孟祥建(音),83年出生,安徽人,未婚。研究生在华东理工就读,在新加坡读博士,昨晚还与同学一起看球赛。一同做实验的另一位同学没有受伤。 /p p   记者现场了解到,今天是博士后的科研项目,做实验的大部分都是研究生,楼内只有此一间实验室在做实验。 /p p   化学系一研究生称,213实验室的爆炸物是叔丁基锂。 & nbsp 记者了解到,叔丁基锂为一种有机锂化合物,高度易燃,在空气中可以自燃,遇水也会燃烧,一般放在氮气中保存。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3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2/insimg/3138a90d-579d-470d-bcbe-b229c25d8d8d.jpg" / /p p   目前清华已发布停课紧急通知,周五下午、周六、周日所有在化学旧馆、何添楼上的实验课全部暂停。 /p
  • 北京北分三谱仪器助力国家环保部门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
    北京北分三谱仪器助力国家环保部门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同时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在这一年里,我国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在多个领域取得了重大的治理成效。   5月7日,生态环境部面向全社会公开了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简况(以下简称“简况”)。总体来看,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进一步巩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海洋环境状况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生态系统格局整体稳定,核与辐射安全有效保障,环境风险态势保持稳定。  水是地球生命之源,无论是站在食物链顶端的人类,亦或是为全球生物提供氧气和食物来源的植物,乃至于我们肉眼无法察觉的微观世界中的微生物们都离不开水的滋养。然而,随着人类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人口的急剧增长,大量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入江河湖海,导致水体大面积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水质重金属超标等问题层出不穷。可以说,水体污染的治理已经刻不容缓了。  根据简况可知,在湖泊水质监测方面,监测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在湖泊营养状态监测方面,监测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地表水水源监测的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磷、硫酸盐和高锰酸盐指数;地下水水源监测的主要超标指标为锰、铁和硫酸盐。针对这些污染物和超标指标的检测,可以采用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水质重金属检测仪器、高锰酸盐指数测定仪、总磷测定仪、硫化物测定仪、水质分析仪等专门的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北分三谱仪器简介:水质检测专用气相色谱(饮用水及工业废水中的)挥发性有机物(顶空色谱法)摘要生活饮用水及饮水水源往往受到工业废水、农药和日用化学品等各种有机物的污染,水质污染,除了生活废水外,工厂企业排放的污水是主要原因,通过完善的水质检测技术,将是遏制水质污染,保护人类生命之源的重要手段。其中苯、甲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及有机磷浓药、有机氯农药、多环芳烃、多氯联苯以及邻苯二甲酸酯类等半挥发性有机物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测定这些化合物常用的方法是将它们分类,液液萃取浓缩后,选用不同气相色谱的检测器分别测定,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存在有机溶剂用量大、样品处理复杂等问题。为此北京北分三谱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对生活饮用水及饮水水源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方法进行了研究,并将顶空进样技术与气相色谱仪联用,从而缩短了分析时间。水质(饮用水及工业废水)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专用气相色谱(顶空色谱法)方法引用标准及适用范围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及饮水水源工业废水《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本方法适用于各行各业的各种废水,如车间有害空气工业废水、锅炉废水农药和日用化学品等各种有机物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多环芳烃、多氯联苯以及邻苯二甲酸酯类等半挥发性有机物在印染、农药等行业作为中间体, 工厂企业排放的污水中含有硝基苯类化合物属有毒污染物是染料合成、油漆涂料、塑料、医药及农药制造等的中间体,其中硝基苯属持久毒性有机污染物。酚类化合物, 氯苯, 硝基苯类, 邻苯二甲酸酯类, 甲醛, 有机磷农药, 氯乙烯, 氯丁二烯, 三乙胺,吡啶, 2、4-滴, 六氯丁二烯,三氯乙烷, 甲草胺, ,乐果、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二氯甲烷、二氯甲烷, 氯仿、四氯化碳、四氯乙烯、三氯乙烯、二氯甲烷、、三录甲烷、四氯化碳、石油类苯、甲苯、二甲苯、乐果、丙烯腈、乙腈,、环氧氯丙烷、甲胺磷等农药残留都可采用色谱法进行分离。在生产过程中往往因转化不彻底而残留, 石油化工、炼焦化工生产的排放废水都可以应用。方法原理本方法利用有机物易挥发的特性,结合顶空进样器的进样技术,采用顶空-气相色谱法,氢火焰检测器进行检测,得到了较满意的分析结果。该方法具有简便、快速、灵敏度高、重现性好、能实现半自动化的特点。顶空气相色谱法分析(饮用水及工业废水中的)挥发性有机物(顶空色谱法)北分三谱AHS-20A plus全自动顶空进样器介绍顶空进样技术是气相色谱法中一种方便快捷的样品前处理方法,其原理是将待测样品置入一密闭的容器中,通过加热升温使挥发性组分从样品基体中挥发出来,在气液(或气固)两相中达到平衡,直接抽取顶部气体进行色谱分析,从而检验样品中挥发性组分的成分和含量。使用顶空进样技术可以免除繁琐的样品前处理过程,避免有机溶剂对分析造成的干扰、减少对包谱柱及进样口的污染。该仪器可以和国内外各种型号的气相色谱仪相连接。北分三谱GC9860-5C气相色谱仪器介绍应用范围: GC-9860系列网络化气相色谱仪可广泛的应用于石油化工、环境检测、生物医药、食品加工、有机化学、卫生检疫等的微量、痕量分析。仪器特点:★ 显示窗口采用5.7寸工业彩色液晶屏设计,显示信息更全,界面操作更合理;★ 具有中、英文2套操作系统,满足不同的用户需求;★ 摒弃了易破、低档的PVC贴皮按键,采用塑料模具按键,手感好,经久耐用;★ 采用了的10/100M自适应以太网通信接口、内置IP协议栈,便于企业通过内部局域网、互联网实现远距离的数据传输;方便实验室架设、简化实验室的配置及数据的管理;★ 内部设计3个独立的连接线程,可以连接到本地处理、单位主管(如总工、技术厂长等)、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如环保局、技术监督局等),方便单位主管和上级主管单位实时监控仪器的运行以及分析数据结果;★ 配备的NETChrom® 工作站,可以支持多台色谱仪(253台)同时工作,实现数据处理以及反控,达到了业界领先的水平;★ NETChrom® 工作站内建的Modbus/TCP服务器,可以方便地使分析结果接入DCS(集散控制系统;★ 采用模块化的结构设计,设计明了,便于更换升级,保护了投资的有效性,可满足复杂样品分析,可选配多种高性能检测器,如FID、TCD、ECD、FPD和NPD等;★ 彻底摒弃了传统指针式压力表,并可加载EPC技术进行气路控制,自动化水平和整体性能接近国际一线品牌;★ 实现了气路故障自我保护、自动点火、熄火重点、自动开启气路,达到了一键启动;★ 设计定时自启动程序,可以轻松的完成气体、液体样品的在线分析(需配备进样部件);★ 系统设计自动进样器接口,内置多款驱动程序,可随时加装自动进样器;水质检测专用气相色谱(饮用水及工业废水中的)挥发性有机物(顶空色谱法)仪器配置产品名称主要配置(规格)数量气相色谱仪GC9860毛细管进样系统、八阶程序升温、智能后开门。FID检测器1套顶空进样器 AHS-20A plus1台毛细管色谱柱SE-54 30*0.32*0.51根色谱工作站3000(电脑自备1台)1套顶空瓶20ml100只氢氮空一体发生器或钢瓶气BF-300N1台顶空压盖机 20m' m1台待测水中所用标准试剂分析纯各一瓶 北分三谱主营业务:销售本公司制造的色谱仪,顶空进样器,氢气发生器、空气发生器、氮气发生器、热解吸仪、电子皂膜流量计以及进口和国产的各类色谱仪、色谱仪配件、各种色谱柱、色谱标样及色谱试剂;兼营其他各种分析仪器、相关配件和试剂。顶空气相色谱法分析(饮用水及工业废水中的)挥发性有机物(顶空色谱法)
  • 依然缺乏落实细则 环保监督“全民参与”路尚远
    有舆论认为,一直以来,但凡提到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总让人有种“有名无实”之感。由于中国环保公众参与起步较晚,公众参与环保的渠道有限、参与程序不够科学、获取信息难度较大,再加上参与者能力不足,公众参与环保的深度和广度也十分有限。尽管9月1日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即将正式实施,不过环保监督“全民参与”还有不少难点需要克服。 依然缺乏落实细则 环保监督“全民参与”路尚远    公众参与程度越高环保保护就越有力。只有及时把最新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引入环保领域,才能真正将民众的公共参与环保监督的热情维持下去    从“盼温饱”、“求生存”到“盼环保”、“求生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形势严峻,构建良好的生态生存环境已成为当前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公共话题。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配套细则,其明确了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过,在一些专业人士看来,在环保举报人保护具体条款方面,这部细则仍需进一步细化。    举报人保护亟待制度化    有舆论认为,一直以来,但凡提到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总让人有种“有名无实”之感。法律称对环保信息等一切相关行为公众有参与权,但其规定大都是纲领性的,并无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单行的部门规章。公众参与最核心的活动,就是检举与告发。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也成了检验公众参与真实与否的最有力试剂。    专家表示,从举报人的本质上看,环境保护领域的举报人,与其他各生活关系领域的检举人一样,都是对违法犯罪或渎职滥权等腐败行为的告发与揭露,是一种自我承担的社会公民义务之行使,其告发行为很容易招来打击报复。    当前,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民众举报投诉环境污染数量大幅提升。不过,在细则出台前,举报人保护的情况却不容乐观。    重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间环保组织志愿者告诉本报记者,自己在举报监督污染企业、督促部分乡镇解决污水和垃圾乱排问题时曾被基层政府扣留。这位志愿者希望,除了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外,各级政府都应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为加强对环保举报人的保护,此次出台的办法中明确提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有专家称,此次《办法》中从方便举报人行使监督权出发,承认一切途径与方式的举报行为,是一项进步。把举报方式仅只限于“状告”,或动辄以“诬告罪”相威胁,核实责任过度地压在信息弱势的举报人头上,这些是过去常有的不正常现象。广开举报途径,广集举报信息,这应是鼓励公众参与的正确态度。    不过,亦有学者认为,尽管提出了须保护环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具体如何操作,如何落实,一旦举报人信息被泄露有何补救措施……这些更为具体的方面仍有待制度化。只有及时把最新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引入环保领域,才能真正将民众的公共参与环保监督的热情维持下去。    公众参与仍存诸多难点    由于中国环保公众参与起步较晚,公众参与环保的渠道有限、参与程序不够科学、获取信息难度较大,再加上参与者能力不足,公众参与环保的深度和广度也十分有限。    近年来随着中国群众环保意识的提高、社团组织的发展,各种民间环保公益组织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在培育社会环境意识、倒逼污染治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成为公众参与环保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重庆一位民间环保公益组织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各级政府在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扶持和沟通力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环保社会组织依然遇到诸多困难。    首先是一些基层政府不理解,甚至认为环保社会组织是在“抹黑”、“捣乱”,遇到过被基层工作人员阻拦的情况,“有一次我们在一个居民点做污染情况问卷调查,结果问卷被当地乡镇干部撕掉。”    其次,一些重要的污染信息公开力度不够,“有时我们向有关部门申请环保信息公开,一些部门以‘保密’、‘遗留问题’为由拒绝公开。在责任落实方面,我们发现了污染线索,向有关部门举报,也遇到过以需要时间调查为由不了了之的情况。”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同时,该办法还提出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依然缺乏落实细则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从今年4月10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到7月13日正式发布,经历3个月的时间。长期研究环保法制建设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张辉一直在关注该办法出台的整个过程,“征求意见稿让我欣喜。”    “一部好的法律,应当对参与主体、方式、范围、程序等做出细致规定,但比照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只有二十条,比较原则,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征求意见稿中一些细致的规定最后没有采纳。”张辉说,如征求意见稿中在环保决策过程中公众可以参与,无法参与可以寻求救济,而最后的正式文件里没有,公众没有决策权和救济渠道很难保障权利。    可见有关部门内部在如何促进和对待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对此持谨慎态度。“中国要完善包括公众参与在内的环保法律规范体系无法一蹴而就,需要一定的时间。”张辉感慨地说。    专家表示,要切实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首先政府要做好信息公开,且这种公开不应只是政府的主动行为,应有相关的倒逼和监督机制;同时,公众必须参与到环境决策中,仅靠事后参与难以达到参与效果;此外,还必须畅通救济渠道、完善救济制度,这样才能让各级政府真正落实公众参与的责任。这些都应在以后的法律法规修订中考虑进去。    他山之石:澳大利亚:鼓励举报严防“泄密”    澳大利亚人把举报人俗称为“煤矿里的金丝雀”。这个俗称是因为过去煤矿工人下煤矿时都要手提一个金丝雀鸟笼,作为防备井下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报警系统”,矿工们要听着鸟儿不停地叫着就放心干活。如果鸟儿沉默了矿工就知道他们面临危险,会立刻采取行动。    澳大利亚对民众的参与和监督的重视可见一斑。    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对环保的监管,澳大利亚环保机构会时常向公众发放宣传小册,也举办各种讲座介绍如何收集有用的信息,怎样举报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旦民众发现有环境污染迹象,会知道立即向相应的监管机构如环境保护局、卫生厅、州劳保局、或所在地方政府、消防和救援等机构报告,然后由专门的监管机构根据举报采取后续行动,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纽卡素市有居民给环保局打电话,抱怨说闻到空气中有刺激性气味,环保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结果查出附近区域有一家工厂将有毒化学品暴露在空气中。该事件导致了2人因此住院,4人感不适,结果该工厂被环保部门勒令关闭,之后新南威尔士州州政府还对该工厂进行了起诉。    在澳大利亚,举报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而保护公民举报权则是国家的责任。鼓励人们揭发不法行为并保护他们免遭报复是两个紧密联系的问题。因此,澳大利亚鼓励举报,也采取有效措施严密保护举报人。    给举报人安全感则是让他们乐于举报的关键,担心受到打击报复是举报人的最大顾虑。为此,澳大利亚采取各种手段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各州有不同的立法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有的情况下,可以规定不得披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任何可能导致举报人暴露的信息。    不过,澳大利亚政府也意识到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还有待完善,例如员工如果披露与工作有关的信息会面临风险,他们举报披露行为有可能被解释为个人对公司义务的破坏,可能导致他们的雇主采取法律行动对付这些举报人,因此澳大利亚仍在不断完善对举报人保护的法律,以便让举报人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来源:经济先驱导报)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及时报告且消减危害从轻处罚
    p   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环保部近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依证严格监管执法,同时规定,排污单位发生异常情况时如果及时报告,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依法从轻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d7742958-ebf6-4a58-9b91-4a6654efe2e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资料图:排污现场。中新社发 图片来源:CNSPHOTO /strong /p p   据悉,作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排污者责任,强调守法激励、违法惩戒。为强化落实排污者责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五项制度。企业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是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制度是排污单位自行判定达标、及时发现运行过程中的环保问题以及核算实际排放量的重要基础,是企业自证守法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环保部门核查企业达标排放、判定企业按证排污的重要检查内容和执法依据。信息公开制度是强化企业持证依证排污意识,引导舆论监督,形成共同监督氛围的基础和重要手段。 /p p   《管理办法(试行)》是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延续、深化和完善,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结合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p p   《管理办法(试行)》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主要依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明确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完整周期以及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种情形,规范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等内容。 /p p   《管理办法(试行)》强调技术支持。《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p p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依证严格监管执法。监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排污许可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 执法中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同时规定,排污单位发生异常情况时如果及时报告,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依法从轻处罚。 /p p   《管理办法(试行)》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细化规定了排污单位、环保部门、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内容。细化规定了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违反规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p
  •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的立法思路、主要内容和实施重点等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问:近日环保部发布《管理办法》,请介绍一下编制的背景和编制依据是什么? /p p   答: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各地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至今共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总计向约24万家排污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积累了大量实践和管理经验,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排污许可制其基础核心地位不突出,多项环境管理制度交叉、重复,污染源“数出多门”、“多头管理” 依证监管力度不足,处罚结果不能形成震慑 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主动性等。 /p p   从“十三五”开始,我国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均全力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从法律层面看,我国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均进一步明确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并较原法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更为严厉的处罚。从政策层面看,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其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排放许可制。 /p p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表明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为落实《实施方案》,我部于2016年12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实施对规范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暂行规定》只是文件而不是部门规章,为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我们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并认真总结了火电、造纸行业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制定并发布了这部《管理办法》。 /p p   问:《管理办法》编制的原则是什么? /p p   答:在《管理办法》编制全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p p   一是依法依规制定。《管理办法》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框架下,依法规定排污许可的管理对象,明确和细化了排污单位应持证排污和环保部门应依证监管的法律要求,对排污单位承诺制、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p p   二是落实改革要求。《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实施方案》提出的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各项要求,体现在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并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等方面。 /p p   三是政策平稳延续。《管理办法》对我部已发布的《暂行规定》内容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结合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和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p p   四是突出各方责任。《管理办法》注重强化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并通过建立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改变“保姆式”环境管理模式,建立企业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p p   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共11条,第三章申请与核发共10条,第四章实施与监管共10条,第五章变更、撤销、延续共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第七章附则共8条。《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 /p p   一是《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管理办法》依据国办印发的《实施方案》,依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同时规定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分级许可的思路,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p p   二是《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和许可事项。其中前三项由企业自行填写 最后一项由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申请材料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依法确定。《管理办法》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 /p p   通过排污许可证,我们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特别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从而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 /p p   三是《管理办法》强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是环保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来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并依证监管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单位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才能排污,无证不得排污。持证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应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写执行报告,确保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管理办法》同时对无证排污、违法排污、材料弄虚作假、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5种情形设定了处罚条款。 /p p   四是《管理办法》要求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管理办法》提出监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排污许可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 执法中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口的具体化规定,对依法监管的内容逐一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现了排污单位排污口的“卡片式管理”,目前河北、上海等地已经将每个排放口的各项要求,做成二维码贴在排放口标识牌上,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直接扫描二维码,即可知道这个排放口的所有环境信息,包括许可浓度、许可排放量、监测要求、在线监测情况、历史执法记录等等,避免出现执法部门面对量大面广的排放口,不知道应该检查哪个,具体到某个排放口不清楚应该排多少的问题,这不仅为环境执法提供极大便利,也为社会公众监督提供了更大的平台。 /p p   五是《管理办法》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申请前就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在执行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内容 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项、承诺书和许可事项。监管执法部门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无证和违法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p p   六是《管理办法》提出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管理办法》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p p   问:去年,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办法》和已发布的《暂行规定》是什么关系,两者有什么区别? /p p   答:《管理办法》是《暂行规定》继承和发展,是对同一件事情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规定,因此《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暂行规定》当中与之不符的内容不再实施。《暂行规定》分5章共37条,修改后《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以下6个方面。 /p p   一是调整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将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由原来《暂行规定》的“基本信息、记载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四个方面修改为“基本信息、登记信息、许可事项和承诺书”四个方面。其中将《暂行规定》中的“管理要求”作为许可事项的一部分,不再单列,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应作为今后依排污许可证执法的依据 将“排污单位承诺书”作为许可证的一部分,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p p   二是明确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方法。将《暂行规定》中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原则进行细化,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细化许可排放量确定依据和步骤,进一步规范许可事项的确定。 /p p   三是调整了核发权限。为充分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衔接,《管理办法》明确无论是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均由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四是细化规定了排污许可制的5项具体制度。包括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5项制度的具体规定。 /p p   五是增加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核发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在受理、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在按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7种情形 规定了排污单位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公开信息等5种情况的处罚条款。 /p p   六是在附则中增加了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p p   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请问,排污许可制度在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p p   答: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十八大”以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一项具体举措,是落实排污者责任的重要抓手,在强化排污者责任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p p   首先,《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自觉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 明确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等内容。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构成了企业守法排污的制度体系,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通过企业长期监测数据和管理信息,形成可追溯的企业实际排放量档案,建立从过程到结果的环境守法完整证据链条。 /p p   其次,《管理办法》要求在核发阶段,企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前公开拟申请的内容,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的基本信息、许可事项 在执行阶段,企业应公开执行报告,环保部门应公开对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执法检查的结果。通过一系列的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固定污染源管理的透明度,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监督污染治理的全过程。 /p p   再次,《管理办法》还提出,环境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合理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并对监督执法的结果进行记录。 /p p   最后,《管理办法》用一整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企业无证排污、违证排污、监测违法、材料弄虚作假、未依法公开等情形的法律责任,并根据违法情形规定对应罚则、按日连续处罚直至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 /p p   通过排污许可申请、核发、实施、监管一系列管理,明确和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构建了落实责任的路径,规范了环保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监测、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制度框架,逐步改变企业违法、环保部门渎职的怪圈。 /p p   问:前面您说过,排污许可推动了环境监管由浓度监管为主向浓度和总量监管并重,《管理办法》是如何推动这项改革任务的呢? /p p   答:总量控制制度实施以来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落实政府环保主体责任方面成效显著。但长期以来,推进排污单位主动减少污染排放,强化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仍然是薄弱环节。此次《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法律要求,进一步明确许可排放量就是其总量控制指标,在法律层面解决了企业排污总量控制的法律责任问题。同时为了确保排污单位做到达总量排放,在管理办法中设计了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法律制度,要求排污单位能够监控自己的总量排放情况,这就像排污单位自己建立了一套“环境会计”制度,充分了解自身排放了什么、排放了多少、怎么排放的以及如何控制排放。 /p p   此次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统一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原则。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也都有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长期以来,由于各项制度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对象和污染物种类、许可量的确定以及实际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等并不一致,因此,严重影响了对超总量排放行为进行处罚。排污许可改革正是要在现有各项管理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按行业规定每个企业许可排放量的确定方法,规定监测方法,统一实际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这样将为企业超总量排污处罚奠定坚实基础,从而真正实现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有效管控,同时解决一企多数的问题,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等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提高环保部门污染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p p   问:自2016年国务院发布《实施方案》以来,环保部做了哪些工作,现在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下一步将如何推进相关工作? /p p   答:《实施方案》发布后,环保部以强化立法为统领、以制度整合衔接为重点、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改革任务。 /p p   关于立法。我们积极配合《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将排污许可改革相关要求写入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强化排污许可制的法律地位 同时为明确排污许可的管理范围和时限要求,我部于7月28日发布部门规章《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各行业实施时间和适用的技术规范 近日又发布了本《管理办法》。这样两部排污许可制重要规章均已经出台,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我们已经启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的编制工作。 /p p   关于制度衔接整合。我们围绕排污许可与总量、环评、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环境统计等制度开展衔接工作。目前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整合的思路已经基本成熟,今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就是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环评制度改革要求,建立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管理机制,从管理范围、内容、程序、要求等方面全面衔接两项制度。我们同时与税务总局密切沟通,现在已经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形成的企业实际排放量将作为环境保护税征收的主要依据,两部门也对数据共享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我们提前建成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大家可以在网上申报排污许可证,看到每个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和企业定期报告的排放情况等内容,我们也正在加大信息数据共享力度,为后续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与环境质量信息、生态保护红线等空间信息的数据融合打下基础,逐步走向生态环保大数据时代。 /p p   关于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我们用了大量的精力制定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可行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截止2017年年底,我们共发布15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0个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等配套技术文件。在全国环保系统的努力下,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共核发排污许可证两万多张,完成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基本摸清了行业现状,为落实企业环保责任、构建新型监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p p   下阶段,我们一是将配合上级立法机关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编制思路是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形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目前我们已经成立工作组,组建专家团队,开展了相关工作。二是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加快推动排污许可实施,强化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2017年下半年以火电、造纸为试点,我们已经对几千家企业开展了排查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今后我们将完善许可证执法制度,开展依证执法,打击无证排污企业,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全面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三是不断完善排污许可信息化工作。积极开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其他固定污染源管理平台横向和纵向对接,利用大数据推动排污口信息化工作,大幅度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信息化水平。 /p
  • 环保部:关于环保税相关疑问的答复
    p   环保税将于2018年4月1日开始第一批征收,其中的细节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环保部近日针对环保税征收过程中,大家比较关切的内容进行了答复,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 /strong /p p   来信: /p p   本人关于环境保护税第四条和第十条有如下疑问。盼请回复!我看到您的复函,说到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接管是不收环保税的。我想请问的是,我工业废水也是接管排放,而且是达标排放的,是否需要交纳环保税?根据第十条规定,是否要求企业必须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如果企业没有在线监测设备的,第二条中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是否意味着企业寻找有资质的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机构是当地环保部门认可的而且有CNAS认证的,在环保税申报的时候,此数据能否用于环保税的缴纳? /p p   回复: /p p   一、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p p   二、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根据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的范围和条件。 /p p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监测机构是指按照计量法规定取得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不必取得地方环保部门认可 监测数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 /p p   环境保护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计量法规定对于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定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应具备的工作环境、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p p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公开了一系列环境监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HJ707-2014)《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HJ829-2017)《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物的提取 加压流体萃取法》(HJ783-2016)等,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等渠道可以查询获取。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 /strong /p p   来信: /p p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保税,如果需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污染物仅有44项,是否可以认为VOCs征税的范围仅为表中的44项。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p p   回复: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不包括VOCs。《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则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p
  • 卫生部09年废止了23件食品安全相关规章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25日在2010年全国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会上说,为落实食品安全法,2009年卫生部清理、废止了23件原有部门规章,起草了10余项配套法规和文件。   陈啸宏说,制订、完善的法规文件涉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布等多方面,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   据了解,目前我国现有10部卫生法律、30多件行政法规以及200多项部门规章。   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2009年的一个重要进展就是基本完成乳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形成了75项标准文本。同时卫生部还启动了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基础标准整合工作。   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方面也有一定进展。据介绍,去年我国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20大类400余种食品约120项指标进行了监测,获得监测数据约30万个。   陈啸宏另外指出,2009年全国食品安全整顿期间,我国发布了三批违法添加物质“黑名单”,一些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正在逐步解决,“面包改良剂中违法添加溴酸钾案件”等58起食品安全案件得到了查处。   陈啸宏说,2010年要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严厉打击顶风作案、屡教不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 环保部通报指出30家环评机构涉弄虚作假
    6月23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   《通报》显示,作为政府控制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下称环评)制度出现了不容忽视的问题。75家被抽查的环评机构,30家出现质量或管理问题,比例高达四成 282份被抽查的环评报告书(表),48份被认定为“质量较差”,比例约为17% 40名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因违规被点名批评。   “这只是冰山一角。”在环评领域工作三年的马云对环保部的做法拍手叫好。据他观察,约有60%的环评机构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比如内容弄虚作假,管理不规范,违规操作等。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则称,被长期诟病的“挂靠”现象仍很普遍。   记者调查发现,上述问题与地方项目环评审核的松散有关。环评机构、审核专家组、地方环保部门,本应对申报项目进行三重把关,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方都很难做到尽职尽责。   可喜的是,呼吁多年的环评改革仍在继续。上述环评师告诉记者,2011年,隶属于环保部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将完成环评改革的试点工作,即将研究院下设的环境影响评估中心从研究院剥离。她断言,这是一项自上而下的必然改革,全国事业单位性质的环评机构都将变身为企业,通过与政府部门脱钩,来增强环评的独立性。   环评质量存疑   环保部此次抽查,针对的是建设项目环评,并集中在化工、冶金等重污染行业、环评工作复杂程度较高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群众关注程度较高的项目。   从抽查的结果看,建设项目环评的整体质量不容乐观。被抽查的282份环评报告书(表)中,48份被认定为“编制质量较差”,占到了被抽查总数的17%。   环评报告书(表)是环评机构的“产品”,也是环保部门控制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环评制度设计,如果一份环评报告书(表)不被环保部门认可,则该项目的开工建设就不具备合法性。   “但有些机构不遵照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等于是‘说一套做一套’。”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   更为严重的问题,出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环评报告书(表)的制作过程。抽查发现,有环评机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将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编制成环境影响报告表。   报告书与报告表,一字之差,差别甚大。   “报告表采用定性的评价方法,制作起来相对简单,通常几周就可以完成。”山东淄博环评专职人员对记者解释,“但报告书则使用定量的方法,需要使用多种模型,通过计算得出污染数据,需要的时间比较长。”   如果一份报告书被刻意地“降级”为报告表,就意味着该项目环评的难度降低了,所耗费的时间缩短了,环保部门的审核过程也变得简单。相应的,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也被低估了。   除“书变表”外,非环评工程师主持项目、环评工程师超出其登记类别主持项目等违规行为也同时存在。   由于违规情节严重或报告编制质量问题突出,4家环保机构被取消了环评资质。另有26家存在问题的环评机构被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问题涉及的40名环评专职人员也因“不负责任、对项目情况不熟悉、未亲自踏勘现场、不能把握项目关键环境问题”等问题,被通报批评。   地方审核形同虚设   每一份环评报告书(表),都经过了环保部门的审核同意。那么,此次抽查为何还能发现这么多的问题报告呢?   上述评估中心工作人员拒绝就此详谈。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地方环保部门的审核较为松散,已是行业内的基本共识。   我国实行环评分级审批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省级环保部门及地级市环保部门均有审批权限。   “由于环保部审批的项目,一般是国家大项目,所以审批比较严格,但地方项目就不一样了。”一位业内人士坦承。   环评审核,也是行业内俗称的“上会”。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上会”时,共有四方出席,分别是环保部门、审核专家组、环评机构以及项目负责方。   “如果你去过现场,会感觉这一切都是过场。”马云的主要业务区域在山西,接触的多为地方项目。   据他介绍,在经济发展至上的地方,环评机构每接受一个项目,其任务并非“如实评估”,而是“通过审核”,因此谁能尽快、尽好地完成任务,就是受业主欢迎的环评机构。其次,聘请的专家作为智力支持,应是秉承独立、公正原则的第三方。但出于各方压力,不少专家在审核时提出的问题,都是明知故问的表面文章。最重要的是,地方环保部门出于对经济效益的考量,很少会让一个项目在环评上“绊倒”。   通过松散的审核,但环评机构并不能完全放心。因为最严厉的监管手段不是审核,而是环保部的抽查。如在抽查中被发现问题,环评机构和专职人员都会受到相应处罚,严重者会取消环评资质。此次环保部通报批评的问题便是全国抽查的结果。   但是,相较于每年庞大的项目数量,环保部的抽查手段虽然严厉,但所能打击的问题面有限。   “只要不在环保部的抽查中出问题,各方基本上就可以高枕无忧了。”马云称。   资质改革逼近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当前的环评行业可算是利润丰足。且由于时间紧、项目多、空间大,被长期诟病的“挂靠”现象严重。   根据调查,环评行业的“挂靠”现象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考试取得证书的环评工程师,将自己的证书“挂靠”在一家环评机构,一种是没有环评资质的单位“挂靠”在有资质的环评机构,从事环评工作。   马云分析,第一种挂靠以低成本解决了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问题,但也留下了证书被别人冒名顶替的漏洞。   第二种“挂靠”现象,也长期为业内专家所诟病。   记者了解到,一些具有竞争优势的环评机构成为抢手的香饽饽,比如说政府部门下设机构、有特殊资源的机构等。这些机构可以将无暇顾及的项目转包出去。同时,一些不具备资质的机构便积极“挂靠”到这些机构,以其名义从事环评和出具环评报告书(表),实现“双赢”。   目前,我国一千余家环评机构中,除各级环保部门下设有环科院外,还有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等下属的各类研究院,甚至大学也都设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环评机构。而不具备资质的环评机构数量也颇可观,尽管具体数字无从统计,据马云猜测,“跟正规的数量差不多”。   而现有的监管机制,暂时无法解决此类问题。   改革势在必行。环保部正大力推进环评改革,力图让环评机构与环保部门“完全脱钩、彻底脱利”,确保环评审批不受利益干扰。   最大的改革试点,就放在了中国环科院。上述环评师透露,2011年年底前,其下设的评估中心将与研究院脱钩,从事业单位变为企业。   “改革的阻力很大。”这位环评师称。尽管风声传得很早,但2010年已过去一半,改革仍无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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