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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排污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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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环保局称潍坊地下排污报道失实

    春节期间,一条“山东潍坊许多企业将污水排到1000多米的水层污染地下水”的微博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此后一些媒体也陆续对个别具体企业排污情况进行了报道。有关举报和报道属实吗?山东地下水质量如何?28日,人民日报“求证”栏目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  有关举报和报道属实吗?  暗访、核查20家企业,涉嫌地下排污案14件,目前未发现通过水泵向地下排污行为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齐鑫山介绍,针对举报和报道反映的问题,省环保厅派出多个检查组赴各地进行调查核实。截至2月26日,省环保厅共检查了20家企业,包括暗访企业10家、核查企业10家,其中涉嫌向地下排污的案件有14件。目前未发现通过水泵向地下排污的违法行为。  据介绍,执法人员通过查阅企业环保档案,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查看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水平衡核算,以及对排污管网、地下水井等重点地段进行排查,对企业污水排放和有关水井、贮水池进行取样监测等方式,细致检查排污问题。  近期媒体、网络比较关注的部分案件,也有了查处结果。  对媒体反映的潍坊市宏达颜料有限公司“疑似地下暗井”,省环保厅暗访组在记者陪同下,先后两次突击检查,对该公司厂内及周边区域4眼水井进行了取样监测,并将该公司有疑点的污水处理池内残存的废水抽干,对设施周边进行了刨挖,未发现有地下暗井。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老化破损严重,达不到防渗要求,已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对媒体反映的寿光伟华化工有限公司“疑似排污渗井”,省环保厅暗访组赴现场核查,发现其生产设备锈蚀严重,表明企业已停产很长时间。“疑似排污渗井”是厂区东墙外杨树林中一个储水池,系用于收集厂区的生活污水;“疑似地下排污管”在厂区西北角锅炉房旁,经勘查,系企业自备水井上水管。  对媒体反映的临朐县多家铝材厂“疑似排污井”,省环保厅暗访组赴现场核查。经检查确认,两张图片拍摄于潍坊永昌铝业有限公司,分别为循环水冷却塔和补充循环水水井;“某铝材厂内氧化车间水槽”图片拍摄于临朐恒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该公司氧化车间氧化槽。经取样监测,前者补充循环水水井内的水质pH值6.84,镍镉元素指标未检出,排除了此井用于排污的可能;报道中提到的用塑胶管道连着的“污水池”,实际为该公司的冷却循环水池,池内水质pH值6.89,特征污染物镍、铬未检出。  对某记者举报“潍坊先达化工有限公司3口地下排污井”问题,潍坊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和记者一起,在其所述地点反复检查未发现排污井;根据所排废水量多于环评报告书中物料平衡核算废水产生量的测算,表明企业未向地下排污。  对举报的高密市宋述信小电镀厂,省环保厅暗访组进行了暗查。该厂没有环保手续、没有污染处理设施,为“土小”企业,其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经管道排入厂外一个无防渗设施的坑塘内,已依法取缔。  潍坊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谢振溪介绍,截至目前,潍坊市共接到举报投诉58件,已全部核实完毕,其中56件与反映问题不符,2件属实,没有发现通过水泵向地下排污问题。

  • 【讨论】暗道排污为何要等媒体曝光?

    [b]新闻背景:江苏省射阳县某工业园在地下深埋排污管线,以隐蔽的方式将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直接排放到黄海。[/b]  对于污染,这似乎已经成了一个固定的模式: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等,往往视而不见;媒体前来采访,却是一逮一个准。在某些地方,污染企业甚至成了“座上宾”,各种高污染项目背后,往往能看到当地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的身影。  或许,把污染放在经济发展的大盘子上考虑,就不难理解这种现象。一方面是招商引资时的任务压力、总结考核时的政绩冲动,一方面是污染企业生产管理中巨大的“灰色空间”。二者结合,环保往往就成了博弈的牺牲品。为了经济发展、为了个人利益,环保部门只好与企业、政府“抱团”,对污染睁只眼闭只眼、选择性失明了。

  • 水质指标异常分析求助

    各位大神,我们这里地表水自动站监测指标显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急剧升高但总磷和总氮变化不大仍能保持在地表3,平时水质能达到地表3,目前超过地表5,本地区前俩天下了中雨,另外河道里正在进行排污管道的更新整治,除了生活污水管网破裂导致生活污水排污河道还有什么可能导致的污染源汇入,除了分段监测外还有什么能够快速锁定的技术手段。

  • 温度快速变化试验箱制冷系统的排污工作

    温度快速变化试验箱制冷系统进行排污的目的在于淸除制冷系统中的污物,以免系统中的污物进入压缩机和节流阀。排污方式如下: 1、温度快速变化试验箱制冷系统的设备管道在运行前都必须进行排污,以清除安装过程中残留在系统内的焊渣,铁屑,沙粒等污物。防止污物损伤制冷机的部件和系统中的阀门,避免系统管道阻塞。 2、氨制冷系统排污时,可用空压机或氨制冷机提供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的压力一般不超过0.6MPa。排污口应设置在管道的最低处,排污工作可分组,分段分层进行。 3、温度快速变化试验箱制冷系统排污一般不少于3次,直到排出气体不带水蒸气,油污和铁锈等杂物。 4、为了有效的利用压缩气体的爆发力和高速气流,可在排污口上装个阀门,待系统内压力升高时快速打开阀门,使气体迅速排出,带出污物。 5、实践中也可用木塞堵住排污口,当系统有一定压力时,将木塞拔掉,使空气迅速排出,这种方法很好。但存在一定危险,操作时务必小心,注意安全。 6、氟利昂系统的排污也在系统安装完后进行,使用0.6MPa的氮气进行分段吹污。排污的方法和检验和氨系统相同,氟利昂系统排污和试压时不能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中含有水蒸气,若残留在氟利昂系统内,将引起氟利昂系统的冰堵或冰塞现象。 7、在排污过程中,如发现管路法兰阀门有明显泄漏,应及时补救。系统排污结束后,应将系统所有阀门的阀芯和过滤器拆卸清洗。 本文出自北京雅士林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转载请注明出处

  • 【分享】管道过滤器多滤筒过滤

    【分享】管道过滤器多滤筒过滤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3/201103031841_280643_2243797_3.jpg管道过滤器清洗工作原理: 1、管道过滤器洗定时反冲洗排污 定时清洗排污,可设定时间为2-24小时动作。杲道环境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当定时时间到,电动执行器打开排污阀,过滤器进行排污30-60秒,然后电动执行器将转向蝶阀旋转90°至阻挡滤筒位,改变水流途径,进行反冲洗排污30-60秒。转向蝶阀复位,继续排污3-5秒,然后关闭排污口。 2、压差控制排污 压差控制器动作值可设定为0.03-0.07MPa,当过滤器前后压差达到压差控制器设定值时,压差控制器动作,杲道环境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过滤器排污阀开启,30-60秒结束,转向蝶阀复位,继续排污3-5秒,关闭排污阀。 3、管道过滤器可手动控制,通过控制箱上按钮,可直接控制清污、排污。管道过滤器的特点: a. 管道过滤器采用多个滤筒过滤,有效过滤面积大,压力损失小。设计过滤面积为进出口面积的3~5倍。 b. 管道过滤器维修、维护方便:设置检修人孔,装卸滤筒方便,反冲洗过滤器 c. 管道过滤器过滤器采用多滤筒过滤、逐个滤筒清洗的结构,清洗时不间断供水。 d. 管道过滤器程序控制:可根据用户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设定系统的各项参数。 e. 管道过滤器先进的控制系统:控制系统的精确度高,并可根据不同水质调整其工作模式和运行状态,以提高其适应水质能力。 f. 管道过滤器电子水处理仪方便的控制方式:压差/时间同时控制或分别控制,可根据实际工况及需求任意选择,自动运行;同时设手动/自动转换开关,控制方式可预先设定,并可气互锁, g. 管道过滤器设有就地控制,必要时可设远传控制转换开关,以实现就地操作和远控操作。 h. 管道过滤器留有运行状态输出、故障报警输出等功能,保证设备使用在安全可靠条件下 反冲洗过滤器清洗工作原理: 反冲洗过滤器清洗定时反冲洗排污 定时清洗排污,可设定时间为2-24小时动作。杲道环境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当定时时间到,电动执行器打开排污阀,过滤器进行排污30-60秒,然后电动执行器将转向蝶阀旋转90°至阻挡滤筒位,改变水流途径,进行反冲洗排污30-60秒。转向蝶阀复位,继续排污3-5秒,然后关闭排污口。 精确度高,并可根据不同水质调整其工作模式和运行状态,以提高其适应水质能力。 电子水处理仪方便的控制方式:压差/时间同时控制或分别控制,可根据实际工况及需求任意选择,自动运行;同时设手动/自动转换开关,控制方式可预先设定,并可气互锁,[font=Tahoma

  • 【环保记事】九月环境污染大事记录

    大量造纸污水排入陕西涝河(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11:3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大量造纸污水严重污染了涝河水。  本报讯 几家造纸厂大规模生产,粗大的排污管道裹着黄色污水汩汩流入涝河,户县渭丰乡元村近万村民终日饱受恶臭气味熏染,苦不堪言。  恶臭污水脏涝河  碧水纵流的涝河,如今俨然一个蓄污渠,整日如河流一样的黑臭造纸污水直泄涝河,恶臭气味让沿岸居民实在难以忍受……近日,本报连续接到户县渭丰乡元村居民的上述反映。  昨日下午,记者为此赶往渭丰乡元村采访时,几位村民指引记者来到环绕村庄、良田的涝河岸边,记者在涝河一座便桥堤岸看到,一个宽约两三米的泄污口,湍急的黑臭水如奔流的小河,泛着泡沫直泄涝河,宽阔的河道变成了蓄流一汪污水的脏臭河。村民们指着这个泄污口大道苦水,涝河水原本清甜,是全村世世代代饮用、灌溉的源头,可近几年,随着村子造纸厂的增多,造纸企业及工业废水大量排入河道,使河水受到严重污染,如今的涝河水成了无可利用的脏臭水。村民们为此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却收效甚微。  环保局:一月多后将全部关停泄污纸厂  记者自涝河排污口处循着排污管道找到了污染源头,在元村“天丰”造纸企业的三个生产车间里,几十台造纸机械生产正酣,厂内产生的大量污水被蓄积到一个标有“曝气池”的大池里,并通过暗管排入涝河。其中在“天丰”纸厂一车间里,发现记者拍照,一名工人立即警惕地关停了正在生产的机器,其中另外一名工人上前阻止记者拍照采访。  据此,记者现场向户县环保局举报,却久久未见环保局工作人员来到现场,记者只好前往县城环保局办公地采访,接待记者的是环保局检测站的杨站长,他为此告诉记者,环保局不定期对渭丰乡元村几家造纸企业的污水进行取样检测,结果基本达标;再者说,过上一个多月后,那里的造纸厂根据政府限令都将关停,便不再污染河流了

  • 京百家湖出现乳白色污水系牛奶厂排污

    百家湖出现乳白色污水  南京江宁开发区境内有个百家湖,景色宜人,可是当地居民却发现大约从一年前开始,时不时有乳白色污水从附近小区的雨水管道直接排进百家湖,造成污染。本报从今年3月1日开始曾先后刊发4篇报道持续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昨天上午,百家湖再次出现大面积乳白色污染物。这次环保部门表态,说污染物已经查明,是来自附近一家牛奶厂的废弃乳液。    游击战  记者曾两次在不同地点逮住排污“现行”  昨天中午,记者接到本报热线读者朱女士报料说,“神秘”的乳白色污水又出现在百家湖了。记者随即来到百家湖边的文化名园小区荷风苑。在此处可以看见,整个百家湖的西南角有大面积的水面上都漂浮着一层乳白色的污染物。只见小区靠近湖边的地方有一个雨水管道,居民们说,这些乳白色的污染物从昨天上午9点多开始就是从这个管道入湖的。一直到昨天下午4点多记者离开现场时,污染物还在向湖内排放。  居民们说,类似的乳白色污染大概从2010年9月之后就开始在百家湖附近出现了。本报也曾“逮”住两次排污的“现行”,分别在今年2月底和8月上旬,当时的排污口也是雨水管道,这两个管道分别在高湖路的中国人家小区附近和百家湖东花园小区附近。  4个排污点打着“雨天掩护”轮流排放  在居民们的指认下,记者在百家湖周边调查发现,曾经向湖中排放污水的管道共有4处。分别在百家湖博物馆附近、百家湖东花园小区内、文化名园小区荷风苑小区、高湖路中国人家小区附近。  居民们说,这些“牛奶污水”大约一两个星期就要向湖里排一次,不过有时候在夜里或者赶上下大雨,不容易被人发现。大伙说,污水并不是从上述4个管道同时排入湖里的,而是有选择性的。“今天从这里,明天从那里。”  文化名园小区里有一位业主告诉记者,他是搞工程的,曾参与百家湖附近周边的地下管道铺设施工。据他介绍,这4个雨水管道属于溢水的“备用管道”,在百家湖附近的静淮街下有一条主管道,这4个管道的管口在主管之上,如果降雨量不是特别大的话,雨水全部经主管道过,这4个管道平时应该是根本不出水的。而“牛奶污水”通过这些管道入湖很有可能是因为排污者私下违规设置管道将污水直接引到这些管道里。“今天上午天气预报说是有大雨,排污的人选择今天排污是以为会下大雨,把污水搞进来会被雨水冲淡,没想到雨没下,这才让我们发现。”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等3项标准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是打通水里和岸上的关键环节。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对于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启动了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无人机航测、人工徒步排查、专家质控核查“三级排查”方式,坚持“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运用高科技、下足笨功夫,基本摸清了长江、黄河、渤海等地区排污口底数。在充分吸纳借鉴地方经验、总结试点成效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2年1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按照《实施意见》工作部署,各地全面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截止目前,全国已累计排查43.6万公里河湖岸线,查出入河排污口20.9万个,推动解决12.2万个污水直排乱排问题。  为落实《实施意见》中“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及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1/t20231106_1055238.html]《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url](以下简称《排污口分类》)、[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1/t20231106_1055238.html]《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url](以下简称《溯源总则》)、[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1/t20231106_1055238.html]《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url](以下简称《信息采集与交换》)三项标准。  三项标准是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构建“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技术文件。《排污口分类》明确了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类型划分要求;《溯源总则》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溯源调查方法、责任主体确定及溯源结果记录要求;《信息采集与交换》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采集与交换的总体框架,信息采集、交换及安全要求。三项标准的发布对各地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及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有利于加快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全面做好宣贯解读和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标准落地实施,推动《实施意见》各项目标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 【求助】BS EN管道防腐层方面的4个标准

    求助以下4个标准:1、BS EN 10288-2002 ,岸上和近海管道用钢管及配件.外部的双层挤压聚乙烯基涂层 2、BS EN 10289-2002 ,岸上和近海管道用钢管和配件.外用液体涂刷的环氧涂料及环氧改性的涂料 3、BS EN 10290-2002 ,岸上和近海输油管用钢管和配件.用于外部液体的聚氨酯和改性聚氨酯脂涂层4、BS EN 10301-2003 ,岸上及海底管道用钢管及配件.非腐蚀性气体的输送用减少摩擦的内涂层

  • 环境部通报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与抽测情况

    [b][size=16px] 生态环境部通报珠三角地区和渤海地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与抽测情况[/size][/b][size=16px] 2019年,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珠三角地区和渤海地区开展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抽测和比对监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本次共检查540家企业,其中珠三角地区300家、渤海地区240家,不规范的51家(名单见附件1)。  二、本次共抽测360家企业,其中废水240家,超标排放33家;废气120家,超标排放5家(名单见附件2)。  三、本次共对229家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159家企业比对不合格(名单见附件3)。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已交办相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对检查抽测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附件:1.[url=http://www.mee.gov.cn/ywgz/sthjjcgl/wlgl/202003/W020200331427987574767.pdf]自行监测不规范企业名单[/url]     2.[url=http://www.mee.gov.cn/ywgz/sthjjcgl/wlgl/202003/W020200331427987928444.pdf]超标企业名单[/url]     3.[url=http://www.mee.gov.cn/ywgz/sthjjcgl/wlgl/202003/W020200331427988173856.pdf]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企业名单[/url][/size]

  • 【转帖】广东3800平方公里海域严重污染 珠江口成排污口

    [size=4]看不到尽头的水浮莲顺着水流漂向出海口。南方日报记者吴伟洪摄  [b]生活废水直排、工业废水超标排放,广东近海成为一个巨大的接纳污水和污染物的垃圾场  南海海域污染数广东,广东污染数珠三角,广东沿海各大城市近岸海域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一些工厂偷排偷放时有发生,因跨界污染责任难以厘清,导致多方扯皮、推诿,污染治理难上加难[/b]  编者按  珠江口生态监控区生态系统处于不健康状态,大亚湾生态监控区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2009年广东海域发生赤潮11次,累计面积近750平方公里!  广东海洋环境公报指出,多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趋势未得到根本扭转,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近岸海域污染程度不断加重;二是珠江口等河口海域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三是陆源入海排污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四是海洋灾害和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的威胁依然存在。  海洋污染不是新问题,如何建设好海洋强省才是问题。作为沿海发达地区,广东的改革开放受益于海洋颇多,海洋大省名头颇响;珠三角土地吃紧,向海洋借力、发展海洋经济,海洋强省已开始规划,广东正致力于建设国家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  从即日起,本报推出“广东海洋污染调查”专题报道,初衷不局限于重复描绘广东的海洋污染,而重在阐明海洋污染对经济、产业的影响,由此为广东建设国家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提出“隆中对”,提出海洋污染的新变化,以及对养殖业、旅游业、海洋生态等海洋产业的影响及对策。  8月1日南海开渔节,数以千万计的广东渔民在咸水歌和海螺号角声中随着数千艘大小渔船扬帆出海,开始了新一轮的耕海牧渔。  然而,渔民面对茫茫大海更多的是茫然无措,由海洋污染造成的渔业资源衰退是压在渔民们心头最沉重的石头。  “珠江口水浊了,我们要去更远的地方捕鱼,但要到哪里,看运气吧。”骄阳似火的7月底,在东莞虎门镇珠江入海口的渔船上,发黑的咸淡水交汇处在高温下散发出阵阵恶臭,51岁的渔民老梁无奈地向记者倾诉。  “广东渔业资源已持续多年衰退,几十年前丰产的珠江口附近渔场快要枯竭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白海豚死亡增多,珊瑚等海洋生物退化,海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广东一位水产研究人士语气沉重地说。  所有这些现象的背后,折射出广东近海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性。  [b]源头  东莞母亲河变身污染源[/b]  沿着珠江入海口“洄游”,经过狮子洋,进入东莞境内的太平河,在这里或许可以寻觅到珠江口被污染的源头之一。  7月26日中午,东莞太平河的码头上,一阵阵燥热的风吹来,夹杂着腥臭味。上百艘来自新湾渔村的小渔船静静地停靠在这里,几个渔民围坐着打发闲懒的时光。  太平河是东莞东引运河虎门段的一部分,位于运河的最下游,连接狮子洋。  说起眼前这条太平河,土生土长的村民吴有发再熟悉不过,“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大家都可以在河里游泳,但现在有谁还敢在这样发黑的河水里洗洗脚?”  过去三十年,以东莞为代表的珠三角成了“世界工厂”的代名词,但令人头痛的污染问题也接踵而来。由于市政建设的缺失、排污管道建设的滞后,东莞23镇街的污水直接排入了东引运河,河水慢慢地变臭,淤泥慢慢地沉淀下来。  “一退潮,河岸边会露出发黑的淤泥,臭气熏天。有好事的村民专门拿竹竿量了一下淤泥的深度,最深处约1米。”吴有发说。  东莞环保局虎门分局局长王泰林介绍,今天东莞的人口已从上世纪60年代的不到100万人急遽膨胀到近1000万人,整个东莞大小企业多达5万家,虎门、长安、沙田、麻涌、厚街等工业名镇全是在东引运河的流域之内,污水排放量远超运河能接受的水平。  岁月令太平河不堪摧残,几十年后的东引运河变得令人唾弃。这条东莞的人工母亲河变成臭不堪闻的经历,佐证了珠三角近岸被大肆污染的严峻事实。[/size]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 第32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align][align=right]2024年4月1日[/align][align=center][b]排污许可管理办法[/b][/align]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四章 排污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182447.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url]》《[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25248.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url]》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6679.html]排污许可管理条例[/url]》(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第四条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变更、延续、注销、撤销、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书面申请。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记载的信息依法具有同等效力。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以作为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的依据。排污许可证应当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第十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的内容。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记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副本应当记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第十三条 排污登记表应当记载下列信息:(一)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二)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海洋工程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十六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可以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一并提交审批部门。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量的,应当一并提交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还应当提交排污权交易指标的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口已经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有关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五)监测数据信息公开要求。第二十条 审批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要求作出处理。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技术评估意见,并对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技术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保守排污单位商业秘密。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技术的,审批部门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能够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监测数据证明其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监测数据应当通过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取得;对于国内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应当提供工程试验数据予以证明。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第二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法定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延续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延续申请表。审批部门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排污单位未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前六十日提交延续申请表,审批部门依法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后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审批部门依法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变化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以及与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并说明重新申请原因。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审批部门作出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按规定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相关变更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变更、延续记录。排污许可证记载信息的变更,不影响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外,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可以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超越法定职权审批排污许可证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排污许可证的;(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审批排污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第三十一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审批权限的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情形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三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补领。已经办理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的排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排污许可证。第四章 排污管理第三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第三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五)信息公开情况;(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污染源监测数据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完成当年的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当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第三十九条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提交后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由排污登记单位自行留存。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排污登记表自获得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排污登记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单位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排污单位补充提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建立质量审核机制,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第四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树立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意识,及时公开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监督排污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排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承诺书样本和申请、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 排污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排污许可、排污登记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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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报道说:江门两电路板企业违法排污被查处 江门两企业违法排污被省环保厅通报并被立案查处。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5月13日至15日,在环保厅组织的环境风险源排查交叉检查中发现,江门建滔化工有限公司和鹤山市安栢电路版厂两家企业存在缺乏废水处理设施、偷排废水等违法行为。环保厅在通报中责令江门环保局立案查处江门建滔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处以罚款,督促限期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尽快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未经江门市环保局验收不得擅自复产。   据省环保厅介绍,经检查发现,江门建滔化工有限公司年产7万吨甲醛1万吨脲醛胶生产项目回顾性环境影响报告书2008年经江门环保局批复,但一直未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并擅自投产,而废水、废气治理设施也未建成,产生的危险废物未依法处理处置,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规。   此外,在此次交叉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鹤山市安栢电路版厂有限公司沙坪分公司将反渗透浓水管道与污水治理设施外排废水管道连通,利用反渗透浓水稀释处理后的废水,再通过总排口排放。环保厅同时也令江门环保局责成鹤山环保局立案查处安栢电路版厂有限公司沙坪分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而江门市环保局须在6月30日前将相关查处情况书面报送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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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b][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4/1712629565402191.png[/img][/b][align=center][b]排污许可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2024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align][b]目 录[/b]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四章 排污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附 则[b]第一章 总 则[/b]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第四条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变更、延续、注销、撤销、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书面申请。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记载的信息依法具有同等效力。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以作为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的依据。排污许可证应当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b]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b]第十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的内容。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记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副本应当记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第十三条 排污登记表应当记载下列信息:(一)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二)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b]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b]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海洋工程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十六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可以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一并提交审批部门。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量的,应当一并提交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还应当提交排污权交易指标的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口已经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有关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 (五)监测数据信息公开要求。第二十条 审批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要求作出处理。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技术评估意见,并对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技术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保守排污单位商业秘密。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技术的,审批部门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能够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监测数据证明其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监测数据应当通过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取得 对于国内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应当提供工程试验数据予以证明。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第二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法定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延续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延续申请表。审批部门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排污单位未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前六十日提交延续申请表,审批部门依法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后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 审批部门依法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变化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以及与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并说明重新申请原因。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审批部门作出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按规定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相关变更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变更、延续记录。排污许可证记载信息的变更,不影响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外,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可以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超越法定职权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第三十一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审批权限的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情形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三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补领。已经办理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的排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排污许可证。[b]第四章 排污管理[/b]第三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 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 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第三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五)信息公开情况 (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污染源监测数据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完成当年的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当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 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第三十九条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提交后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由排污登记单位自行留存。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排污登记表自获得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排污登记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单位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b]第五章 监督检查[/b]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排污单位补充提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建立质量审核机制,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第四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树立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意识,及时公开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监督排污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排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b]第六章 附 则[/b]第四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承诺书样本和申请、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 排污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排污许可、排污登记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

  • 山西耗资8.5亿监控系统未监测到苯胺泄漏

    8.68吨有毒化工中间体苯胺,要泄漏到海河水系的浊漳河,威胁到下游邯郸、安阳饮用水水源,至少需要突破分流阀、每2小时一次的例行排查、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这4道软硬件“阀门”。但它做到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探访山西长治“1231”苯胺泄漏事故泄漏源发现,事故之所以酿成并造成较大影响,因为上述四道“阀门”都是松动的。[b]受污染水源被倾倒山沟[/b]昨日下午,在位于长治市下辖潞城市黄牛蹄乡的事故发生地,本报记者看到,数十名身着蓝色制服的山西省潞安天脊煤化工厂(下称“天脊化工”)工作人员,正在一处通向浊漳河的水渠中,用铁锹和铁镐将已冻结的渠水敲碎,装入编织袋内集中堆放。据工作人员称,会有卡车来把这些被污染的冰体运走,但不清楚运到何处。半米深的水渠里,渠水已全部冰封,而铺设的鹅卵石也使得清理工作变得相当费力。苯胺的泄漏,在这里留下了相当多的痕迹。渠道内随处可见为了吸附苯胺而喷洒的石灰粉。越接近浊漳河的地方,石灰粉也就越多。在此次被用来截留受污染水体的黄牛蹄水库,记者看到抽水车不断地将水库内留存的污水抽走,身穿天脊化工母公司——潞安集团工作服的工作人员正用仪器丈量水库受污染的面积。据长治市官方说法,将对被污染水源做无害化处理,记者采访得知,这些水都被倾倒在距天脊化工排污口不远的山沟里。在公路旁一个洼地内,工作人员也在清除冰块,这里的冰层甚至比渠道里的还要厚,当地村民称,在事故处置时,这片洼地曾被用作临时蓄水池。据科普网站科学松鼠会提供的信息,苯胺是一种重要的化工中间体,可用于生产聚氨酯泡沫塑料、农业化学品、合成染料、抗氧化剂、橡胶稳定剂、除草剂、清漆和炸药等。它同时是一种有毒物质,食入、吸入或皮肤接触都可能引起中毒。苯胺会损害在血液中运输氧气的血红蛋白,导致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等中毒症状。中毒者可能出现头晕、头痛、心跳不规律、抽搐、昏迷甚至死亡。此次泄漏事故发生后,浊漳河下游安阳市境内岳城水库、红旗渠等部分水体有苯胺、挥发酚等因子检出和超标;主要依赖岳城水库供水的邯郸市出现大面积停水。浊漳河是山西上党地区最大的河流,流域内不仅有辛安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还有水上漂流的旅游项目。浊漳河流域面积11196平方公里,与清漳河合流成为漳河干流,其至岳城水库以上流域面积18100平方公里。岳城水库是邯郸市两大水源之一,邯郸市城区人口则超过100万。[b]排水排污管道仅靠分流阀分隔[/b]调查称,此次苯胺泄漏的直接原因是天脊化工苯胺罐区的一个分流阀未关闭。据新华社报道,天脊化工的苯胺罐区是一个由两米高的围墙围起来的封闭区域,进出需要通过一座类似天桥的铁架翻越围墙。在苯胺罐区有一根管道分别与雨水处理池和事故池相连,下雨天,通往雨水处理池的阀门打开,罐区的雨水经由地形引导流入管道进入雨水处理池后排入浊漳河;不下雨时,这道阀门是关闭的,一旦发生苯胺泄漏,苯胺将会通过管道进入事故池。但2012年12月31日7:40以前,尽管天未下雨,通往雨水处理池的管道阀门却是松开的。这直接导致当日38.68吨苯胺流入通向浊漳河的水渠,后者30吨被成功截留。天脊化工工作人员对本报称,该公司规定,对苯胺灌区每2小时进行一次例行检查,事故正是于当日7:40排查时被发现的。但该工作人员无法确认具体的泄漏时间,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此前是否做过检查。2013年1月6日晚,“1231”苯胺泄漏事故应急指挥部召开媒体通气会,宣布事故的4名直接责任人——天脊方元公司总经理陈建温、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任勇杰、储运车间主任程新生、副主任宋涛已被撤职。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再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b]耗资8.5亿监控系统无作用?[/b]姑且不论排水和排污管道仅以一个阀门分隔这一设计是否合理,以及例行检查是否存在疏漏,即使是发现泄漏后的有关方面的处置,也存在诸多争议之处。根据山西省2011年制定的《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政府应当在当天就接到报告并上报。按照官方说法,山西省环保厅直到事故发生后第5天的1月5日才得知情况。但本报记者调查得知,天脊化工已安装了直通山西省环保厅的“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如果这一系统正常工作,山西省环保厅本应能够实时监控到事故的发生。公开资料显示,山西省环保厅早在2006年就成立了“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领导组,由环保厅长担任组长。2008年3月,总投资8.5亿多元的全国第一个“监控合一”的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在山西建成并投入使用。安装该系统的企业的排污数据,将通过GPRS无线网络VPN专网,实时地发送到山西省环保厅的监控室内,如果数据排放超标或净化设施运行不太正常的时候,监控室设在污染源的在线监控系统控制柜,给企业实施相关的控制功能,如强制停电等。本报查阅山西省环保厅官网发现,天脊化工恰恰是山西省环保厅负责监管的自动监控企业之一。在1月7日上午召开的发布会上,长治市市长张保称因对污染危害性估计不足,“未及时向省政府上报有关信息”,并作出道歉。而本报记者致电山西省环保厅,询问为何在此次事故中,这套总投资8.5亿、号称全国领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未能起到防范并及时发现事故的作用,得到的答复是“此问题须由目前在长治市的厅领导回答”。

  • 《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是从源头推动污染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厅编制了《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政府同意,《方案》于7月15日正式印发。二、指导思想《方案》明确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四川美丽河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三、工作目标《方案》明确分三步走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2024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四、重点任务《方案》明确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3项工作任务。一是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一般区域的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和责任主体清单,排查溯源过程中应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二是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既统筹考虑现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又切实厘清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与要求,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推进责任主体落实整治任务。三是从规划引领、排污口设置审批、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严格环境执法、信息化管理方面提出了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要求。五、保障措施为确保任务落实,《方案》强调,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省级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要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26日[/align][align=center][b]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b][/align]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本细则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环评)的相关条款适用于本市已公布实施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管理清单)的区域。第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以及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单位)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深圳名录》)确定。《深圳名录》中按行业类别属于登记管理,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深圳名录》中按行业类别属于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涉及通用工序登记管理的锅炉,锅炉只需填报补充登记信息。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排污许可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建项目的排污许可证首次核发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工作;统筹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的自行监测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负责核发前款规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申请与核发第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排污许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申请人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在线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应当按照全国排污许可平台的要求填报,并可以通过附件形式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依据、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等进行说明。在已开展区域环评的区域,未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实施清单管理(以下统称清单管理类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无需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但是应当提供开工前的承诺书及其公开过程相关材料。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即时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审核新申请或者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时,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及排污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九条 对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的各类排放源,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以及工业噪声的许可排放限值。基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有更严格要求或者清单管理类项目的管理清单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标准和限值处载明,并按照该要求执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时,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可以在许可排放浓度处记载,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优惠政策。第十条 许可排放量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定,清单管理类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满足管理清单有关规定。排污许可证已注销且已纳入总量减排的排污单位,后续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因关闭、搬迁、转让设备设施或者拆除生产设备设施等终止排污行为的;(四)因《深圳名录》调整导致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变为登记管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可以依法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并上交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申请注销排污许可的,需要提交注销情况说明材料。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已关闭、搬迁或者拆除生产设施设备但未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且无法联系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注销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应当重新申请。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核发会签制度,明确固体废物、噪声的会签范围。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由同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可以自愿申请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衔接试点,同步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同步审查,一次办结两项行政许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自愿申请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衔接试点的,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进行办理。第三章 排污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平台自主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单位开展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的自行监测质量开展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的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公开自行监测信息,依法查处自行监测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执行报告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平台开展,可以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补充提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批阶段的审查,在排污许可证中规范、准确地规定许可事项,载明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定期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进行质量抽查。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仪”起享奥运】排污许可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size=16px][color=#616161][back=#f1f1f1]问题: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七条第一小条,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因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请问项目被列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申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back][/color][/size][size=16px][color=#616161][back=#f1f1f1]回复:您好,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back][/color][/size]

  • 【转帖】血铅事件仍存疑点 监测合格为什么还出了事

    东岭冶炼公司总经理孙宏对央视披露的有关国家环保部初步认为凤翔血铅事件污染源系东岭公司的说法,表示这是很不负责任的说法,因为“截至目前,还未看到省、市、县环保部门就公司周边环境监测的任何结论性文件”。 凤翔血铅事件发生后,8月6日上午,宝鸡市环境监测站会同凤翔县环保局以及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就该公司周边环境监测问题进行研究,并从当日开始一直到13日,对该公司周边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及总排口的废水予以监测,但结论尚未公布。对此,针对坊间关于该公司系此次血铅事件“元凶”的质疑,孙宏认为,到底是不是公司的问题,一切应以监测结论为根据,在环保部门没有给出最终监测结果的时候,他不想说什么。 就东岭公司是否排污不达标或者违规排污的问题,该公司的技术副总张海鸿解释,公司是生产精铅和精锌的企业,原料为硫金矿粉,过程是将矿粉经烧结机把矿粉里的硫变成硫酸,再通过鼓风炉把烧结块中的粗铅、粗锌生产出来,最后经精馏和电解两道程序,生产出精铅和精锌。 “矿粉原料主要是铅锌合矿和锌精矿,每天产生的水淬渣大约是15吨,占原料的40%,这些水淬渣还要经过烟化炉处理,以进一步净化里面的铅锌,最后的水淬渣铅锌均可达到百分之零点一的含量要求。” 张海鸿说,水淬渣又叫高铁硅酸盐玻璃质固容体,从韶关冶炼厂40年的经验看,这种废料没有什么危害。至于传言中说公司将排污排到附近农田里的说法,张海鸿指出,生产环节中的废料就是水淬渣,这都送到了水泥厂,公司有一条排污管道,主要是排冷却水和生活污水的,公司在最近19个月里,每天都根据铅含量小于每升一点零毫克、锌小于每升两点零毫克的标准排放,目前只有三次排放超标。 张海鸿所说的这个排污管道在王家崖水库下方2公里左右的千河下游,全长六七公里,排污口直径800毫米,日排污700吨。而针对这些排污,张海鸿认为与血铅超标没有联系,对村民生活也没有什么影响。“以前环保部门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大气都作过监测,都没什么问题。”张海鸿说,公司有七八根烟囱,按每立方米十毫克的要求,排放也是合格的,当然,在公司内堆放的矿粉有可能会因为大风造成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但这并不是经常性的,尤其厂区南北长五六百米,作为重金属的铅锌应该不会飘很远。 据悉,该企业的设计产量是每年10万吨铅和锌,从2006年6月试产以来,公司产量已从2007年的五六万吨发展到了去年的七万五千吨。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也通过诸如给学校赠文具、修路、打井等方式,为当地作出公益之举,而公司的发展,也给当地农民提供了从事第三产业的就业机会。如今,厂子附近的民房租金,已从以前的几十元涨到了200元,几乎与宝鸡市差不多。 目前公司产品经有色金属交易所畅销上海、天津等地,仅去年就上缴利税1.2亿元,约占凤翔整个财政收入的20%~30%,张海鸿说,公司为凤翔跃入宝鸡的“十强县”还是贡献不小的。 疑惑 监测合格咋还出了事 日前凤翔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已检测的731名儿童中有615人血铅超标,其中315人铅中毒;8月6日,宝鸡市环保局向东岭冶炼厂下发停产通知,要求企业在血铅超标问题未调查清楚前不能恢复生产。而与此同时,宝鸡市环保局又称,从已有的监测看,公司排放的废水以及周边的地下水和地表水均未发生铅超标现象。 从当前已知的情况看,血铅超标已不是一个局部问题,这么多的孩子血铅含量超标,如果不是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问题,那么是否还存在其他造成血铅超标的因素呢?东岭公司称,早在去年就对全厂1000名涉铅岗位工人进行集体体检,结果发现有26人超标,在每升600微克以上,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血铅超标,公司也不清楚。 一位如今已在广州打工的宝鸡青年国章告诉记者,去年他也参加过厂里组织的血铅含量检查,但结果没有公布,只是公司给了他几瓶药让他服用,后来听一位本家叔叔的忠告,还是狠下心辞了职,据他称,当时一个宿舍里的4个工友后来也都先后辞职。对此,公司称,检测的结果全都公布出来了,也许有人没看到,不过对所有血铅超标的工人,公司都采取各种措施让他们恢复健康后才离开。 针对铅污染的问题,目前不外乎有以下几种猜测:一是周围农村的小食品铅含量超标所致;二是附近村子濒临公路,来往运煤大车太多,而这些车所加的汽油型号低、含铅量大,其尾气排放可能会造成污染;三是公司一些工人不注意卫生,将沾有矿粉的工作服带回家,从而对孩子造成污染。但是,农村普遍受到劣质小食品的侵扰,为何其他地方没有大面积超标,只有这里大面积血铅超标呢?而运煤车不只跑过这几个村,为何其他地方没有出现类似情况呢?至于工人带工作服回家而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 一位村民说,一开始他就怀疑是公司造成的污染,可是,环保部门说水没问题,那么会是什么有问题?如果监测都正常,怎么会出现这么多的孩子血铅超标呢?对于这些疑问,县环保局的严秋绪昨日告诉本报记者,该局主要任务是定期检查企业环保设施有无运行,环保措施有没有做到位,对于东岭公司周边农村的铅含量检测,以前都是由宝鸡市环境监测站做的,一个季度做一次,监测的结果从没有发给该局,而都是直接发给企业,情况他们并不清楚。今年4月份,宝鸡市环境监测站把监测的任务交给了该局,但由于没有能够监测铅含量是否超标的设备,因而只能做其他项目的监测。

  • 海底捞1天申请177个商标

    海底捞1天申请177个商标:包括“池底捞”“渠底捞”“清底捞”“上海底捞”“海底捡”“三每底手劳”等在列

  • 海底培育农作物,靠谱不?

    据国外媒体报道,在意大利,科学家正尝试革新农业生产,试图在海底培育农作物。在他们的海底农场,有五个透明“农作物豆荚”被固定在海底,在里面可以培育草莓、罗勒、豆子、大蒜和生菜。这个农场位于意大利萨沃纳的诺丽海湾,名叫尼莫花园。海底农场项目的科学家说:“‘农作物豆荚’内壁的冷凝水,可以为植物提供水分。此外,‘豆荚’的温度基本保持稳定,这都为植物创造了理想的生长条件。”这些“农作物豆荚”大小不同,可以在水下5.5米到11米浮动。科学家在“农作物豆荚”中安装了远程摄像头,可以很容易监控里面的所有植物。海底的农作物豆荚中的作物,是如果进行光合作用的呢?这样培育出来的作物,会不会存在安全方面的问题呢?

  • 【讨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有奖讨论)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前提下,政府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并允许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将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使企业成本真实反映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而达到防治污染的目的。纵观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政策,在目前形势下他能否成为污染减排的有效措施?是否能够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调节工业发达与落后地区的环境区域平衡与经济补偿?

  • 【转帖】美国电力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启示

    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践排污权交易制度,其中以针对电力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而实施的许可证总量交易模式最为成功,并为许多国家所借鉴。   美国电力   排污权交易的经验   美国在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实行的是总量控制和交易,政府管理部门根据由期望的环境目标而确定的排放总量上限来计算并发放排污权,且都可以用来进行交易。   首先,总量控制模式,使管理者只核定排放总量即可,该总量并不随经济增长而突破。而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法的选择上,其做法是:研究确定化石燃料产生热功排放二氧化硫的比率,再乘以每个污染源历史年度平均化石燃料消耗产生的热功量(即历史法)。这种单一的计算公式难以操纵,减少了企业寻租的行为。此外,这种方法使历史使用者的现有格局基本得以维持,其经济负担较小,同时对新生产者形成壁垒,容易得到现有使用者的支持,从而提高政策的可行性。而管理者通过调整比率,可以对排放量进行调整。2000年收紧排污权指标分配后,实际排污量超过分配的排污量,需要动用以前年度结余的排污权配额,到2006年基本持平,说明排污权分配收紧的政策对减排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以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基础,持续监督与严格的违法惩罚并举。美国在199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了通过排污权交易政策实现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目标,并授权环保局具体实施管理。美国的交易权制度对企业的达标决策和交易过程限制较少,但要求建立严格的检测和执行体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市场监督和信息采集,较少干预市场。在执行中,通过三个数据信息系统:排污跟踪系统,年度调整系统和排污权跟踪系统,对交易体系实施每年一次的审核和调整。同时,对于许可证数量不足于二氧化硫排放的,课以2000美元/吨的制裁金,该标准还根据年度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这使企业的违规成本远远大于获取排污权的成本,从而很大程度地抑制了违法排放行为。而补扣许可证制度则避免了企业以罚款代替引入减排技术,从而保证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对我国电力行业推行二氧化硫   排污权交易的启示   首先,对现有的总量控制模式加以修订完善,赋予电力企业减排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企业被赋予自主权,才有积极性去寻找低成本的减排措施。我国目前实施的总量控制模式,由国家先确定全国当前的排放总量再由各地方政府限期完成。而各地方政府的主要做法就是要求辖区内的电厂新建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备,而且规定了老机组脱硫装备的建设时间,这种一刀切的手段,忽略了不同减排技术的存在和个体减排成本的差异,电厂脱硫设备不运转,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环境污染,同时也使排污权交易失去运行空间。另外,试点的排污权交易只在一些区域进行,而电力行业排放二氧化硫所造成的污染,是经过高空长距离传输产生的,对空间分布不敏感,在实施二氧化硫的排污权制度时,应建立中央集权——垂直管理的体系,由环保部统一制定全国的排放总量并进行初始分配,同时在全国范围进行交易管理,交易也不仅局限于某些地区(即不进行属地管理)。这样才能避免地区之间的环境成本差异而导致套利行为,影响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其次,在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上,建立缓冲期,多种模式并举,并逐渐向有偿出售转化。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有无偿分配和有偿出售两种模式。从我国目前的试点情况看,两种模式都有。无偿分配相当于政府将资源的一部分租金分配给现有的使用者,是促进交易权制度实施而必须付出的代价。考虑到我国电力市场的改革,对新老企业就已经执行不同的脱硫电价政策,因此,分别实施排污权无偿分配和有偿出售的模式,在初期还是有一定必要的。   再次,健全法律体系,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在有关二氧化硫的控制和减排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如1998年的《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指出,电力行业二氧化硫计划单列,到2010年底,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951.7万吨。另外,2007年国务院下发颁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制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目前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正在制订中。为了排污权交易的顺利推行,需要考察现阶段各行政法规政策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容性,对发生冲突的政策应及时进行修改。

  • 巨额排污费流向何处?

    环保部近日公布了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公告(详见附件),看了一眼,发现江苏的国控排污费收得最多,共946家,整年的所收的排污费约共13.4亿元。 这只是该省的国控企业,还有省控、市控的那些企业上缴的排污费相信也不会少。 这么多的钱,那么这些钱究竟用在什么地方呢?

  • 请欣赏海底世界!11

    请欣赏海底世界!11

    [b][color=#cc0000]罕见海底龙王,今天开眼了![/color][/b][img=,500,66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10/202110222220140152_1348_1841897_3.jpg!w500x667.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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