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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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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相关的论坛

  •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以标准升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2024年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方案(2024-2030年)》和《以标准升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听取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关举措的汇报,审议通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草案)》。会议指出,刚刚闭幕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要细化实施举措,将各项重点工作和各部门的责任落到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举措上。要加强协调配合,牵头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参与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要做好督促检查,加强日常调度、完善督查方式、提升督查效率,推动形成层层抓落实的浓厚氛围。会议指出,保障粮食安全是头等大事。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扎实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分品种增产任务和分区域增产布局,谋划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种业振兴等支撑性重大工程,牢牢把握粮食安全主动权。会议指出,推进标准升级对于更好满足群众需要、助力产业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快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征求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面意见,坚持急用先行,成熟一项及时出台一项。要强化监督检查,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标准落实落地。会议强调,要以提升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工作重点,不断缩小区域、城乡、校际、群体教育差距,办好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义务教育。要适应人口变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前瞻研判义务教育需求变化,增强资源配置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加大财政性义务教育经费向薄弱环节倾斜力度,着力补齐义务教育发展的短板。会议指出,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事关强国强军事业。会议审议通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草案)》,强调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和标准落实好各项抚恤优待政策。

  • 国务院: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将要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将要承担连带责任!实行随即选择检测机构、建立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制度、推动实现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这些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息息相关的行业热点上了8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增加“中国制造”有效供给满足消费升级需求。会上李克强总理对这些工作作出了哪些部署?质量与认证带你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增加“中国制造”有效供给满足消费升级需求。会议指出,以先进标准引领消费品质量提升,倒逼装备制造业升级,是实施“中国制造2025”、推动“中国制造”迈向中高端、夯实工业发展根基的关键所在,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可以依托我国市场巨大的优势,发挥扩大有效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等多重效应。会议确定,要紧密围绕消费需求旺盛、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家用电器、消费类电子、装饰装修、服装服饰、化妆品和日用化学品、妇幼老年及残疾人用品、文教体育休闲用品等一般消费品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企业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 【转帖】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日期:2007-07-30 发布单位: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已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 【转帖】国务院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转帖】国务院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2/201002241648_202289_1626592_3.jpg[/im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近日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月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在会上讲话时强调,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要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 视频:李克强强调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回良玉、王岐山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克强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总体比较稳定。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食品安全的基础还较薄弱,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充分认识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监管,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使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李克强指出,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把保障食品安全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机制,常抓不懈。一是落实企业和政府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监督指导。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责任制度与问责制度,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二是加强基础工作。要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健全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健全风险评估、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快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三是强化行政执法。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种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监管不力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 国务院再出三项举措以消除公众的“心肺之患”。

    国务院再出三项举措治理大气污染,以消除公众的“心肺之患”。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2日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三项举措包括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中央财政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等。 第一项措施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具体措施包括实施跨区送电项目,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洁净煤。促进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今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加快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水平。提前一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第二项措施就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而对于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会议确定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今年安排100亿元,实行“以奖代补”。去年,中央财政新增设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首批安排50亿元支持北京、天津、河北等5省份大气污染治理。  第三项措施是在具体的经济措施方面,要求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标准,对达标企业予以激励。完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攻关和相关产业发展。

  • 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今日国务院过会

    [align=center][b][color=#333333][size=4][font=宋体]新《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今日国务院过会[/font][/size][/color][color=#333333][font=ˎ ̥ ][/font][/color][/b][/align][color=#333333][size=1][font=宋体] [/font][/size][/color][color=#333333][size=3][font=宋体]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工作。  为使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评价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状况,更加接近人民群众切身感受,会议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新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会议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细颗粒物与臭氧等项目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这对环境空气自动检测仪器生产商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此前温总理曾指出,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日益成为我们的突出问题。减少污染,既要加强治理,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又要切实加强环境法制建设,还要努力改进监测手段,提高监测水平。我们要重视完善环境监测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对青山绿水蓝天白云的切实感受更加接近。[/font][/size][/color]

  • 国务院发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9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转帖】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部署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四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会议讨论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编制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会议指出,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当地的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加。虽然近些年来太湖流域各地区积极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但太湖流域水环境问题依然严重,边治理、边污染现象依然存在,水环境恶化的趋势还在发展。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影响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也影响这个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会议强调,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坚持统筹规划、标本兼治,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与工业布局,加强工业点源、农村面源、城镇污水以及内源污染治理,加强生态修复,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努力恢复太湖山青水美的自然风貌,为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全国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有益经验。   会议原则同意《方案》提出的太湖流域治理目标,要求到2012年,太湖湖泊富营养化趋势得到遏制,湖体水质有所改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三类。实现这一目标,一要优先保障饮用水安全,完善区域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蓝藻事故防范措施,建设饮用水安全监测系统和预警体系。今年要全力防止因水质黑臭影响饮用水安全。二要严格控污减排,对工业点源、农村面源及内源污染实行全方位控制,并逐级分解到行政区域予以考核。三要努力修复生态,适当扩大引江济太工程规模,恢复和建设重要湿地及生态林。四要切实加强水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企业环保准入制度,制定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加强重大科技问题攻关,加快现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完善流域监测网络和执法体系。五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区域、部门协作,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落实地方各级政府水环境治理责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把太湖治理好,让人民群众满意放心。

  •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3项行政许可事项,现予公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此件公开发布)

  • 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6个试点城市的效果

    [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color=#333333][b][/b][/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color=#333333][b]该法律调近两年了,求相关版友分享其调整效果![/b][/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color=#3333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color][/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color=#333333]  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color][/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color=#333333][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font][/color][/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 [/color][/font][align=center][font=宋体][color=#333333]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color][/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 [/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font=宋体]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font][font=宋体]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试行。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国务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color][/font]

  • 【转帖】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决定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决定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和行动。  会议认为,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各国人民的福祉和长远发展。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主张通过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我们将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张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加强《公约》及《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统筹考虑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会议指出,在不久前联合国召开的气候变化峰会上,胡锦涛主席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表明了中方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原则立场,明确提出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将采取的重大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中国的立场和主张,赢得了世界各国的充分理解和广泛认同。  会议指出,我国始终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积极推进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实施鼓励节能、提高能效等政策措施,不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研发投入,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碳汇,提高适应能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会议提出,面对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与行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会议还决定,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等行动,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通过植树造林和加强森林管理,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这是我国根据国情采取的自主行动,是我国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的巨大努力。  会议强调,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经济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能源需求还将继续增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面临巨大压力和特殊困难,实现上述行动目标需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  会议要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立足于推动科学发展,立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筹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现实需要和长远利益。要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加强对节能、提高能效、洁净煤、可再生能源、先进核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低碳和零碳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投入,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措施,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实施机制。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低碳和气候友好技术,提高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加快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京成立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京成立 2014年04月18日 发布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4月15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北京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宣读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成立专家委员会的通知,举行了委员聘任仪式,审议通过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章程》。  委员们就如何发挥好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大家认为,成立专家委员会,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家学者“资政启民”积极作用,这是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尝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食品行业链条长、业态复杂,涉及多学科、多领域,风险隐患点多面广,迫切需要社会各方协同共治。大家表示,要利用好专家委员会这个平台,围绕食品安全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国家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提供咨询意见。要发挥专家专业技术优势,坚持科学、求真、务实的精神,在风险交流、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理性认知方面积极传递正能量。会议还就风险管理、科普宣传、标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以及专家委员会自身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完善专家库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建议。  据了解,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设立,作为国务院食安委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承担食品安全技术咨询、政策建议、科普宣传等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第一届专家委员会由51名委员组成,委员经多方推荐和严格遴选产生,既有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公共政策、危机应对以及犯罪侦查等方面卓有建树的权威专家,也有多年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风险管理、标准制定、应急处置等方面积累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和独立性。

  • 国务院通知:10月1日起,环评资质取消!“环境监理没了!环保部门不再参与竣工验收!环评”不允许收费!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其中一点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7年7月16日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 【原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令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出台,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仅做出原则性规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此《条例》的出台得以细化。根据最新出台的《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通过对《条例》的研读,笔者发现,新条例的出台其实就意味着,需从规划实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专家表示:新项目的投产,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规划过程前,就应当对环境影响作出及时的评价,新项目建成后,最好也要对环境作一次检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 2013年国务院大部制机构改革方案——

    2013年国务院大部制机构改革方案——体制改革的方案已经出台并开始征求各方面意见。此方案对中国现有的27个国务院组成部门要进行大幅合并成大部。而大部制的改革同时要配合事业单位的改革一并进行,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能,一部分转变为企业或民间团体,一部分则转变为行政机关,同时并入政府组成部门。其方案主要调整内容有:一、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1、国家发改委进一步收权,转变发改委职责。彻底取消发改委对微观管理实务和具体审批事项的职权,逐步将其主要职能转变为宏观规划的制定和研究。将发改委全称改为国家发展与改革规划委员会。2、撤销科技部。将科技部的科研规划和管理方面的职能并与教育部,将教育部改为教育科学部。3、把科技部经济领域的科技管理职能并入工信部。将工业和信息化部改成工业与信息技术部。4、撤销国土资源部。将国土资源部的资源管理职能并入环保部,组建环境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的土地规划与管理职能划入住建部。5、撤销铁道部。将铁道部并入交通运输部,在交通部下组建铁路运输管理局,负责铁路建设规划、铁路运输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将地方铁路局改制为铁路运营企业集团,实现铁路运输市场化。6、撤销水利部。将水利部与农业部合并,组建大农业部。7、撤销计划生育委员会。将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卫生部合并,组建人口与卫生部。8、将审计署与监察部合并。重新定名为监察审计部。9、将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和民政部合并。重新定名为社会工作部。负责就业、社保、社会救助、社团注册方面的事务,将原民政部的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的职能划入发改委。10、基本保持外交部、国防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人民银行。11、为保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而是独立的国家机构,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平级。  12、国家安全部降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改名为国家安全总局。13、将国家民族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与国务院侨办、港澳办、台办合并。重新组建并定名为国家和平统一委员会。二、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调整1、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将原国家税务总局职能并入财政部。在地方则取消地方税务局。2、撤销国家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安监总局和药监局。将原国家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安监总局与卫生部下属的药监局合并,重新组建并定名为国家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总局。3、撤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体育总局。将原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体育总局并入文化部。4、撤销国家统计局。原国家统计局并入发改委。5、撤销国家林业局。原国家林业局并入农业部。6、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知识产权局并入教育科学部。7、撤销国家旅游局、文物管理局。原国家旅游局和文物管理局并入文化部。8、撤销国家宗教事务局。原国家宗教事务局与国家民委合并;国务院侨办、港澳办、台办并入,重新组建并定名为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9、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防腐局并入监察部,成为监察部下属的国家局。三、国务院办事机构调整(拟取消的国务院办事机构)   1、国务院侨办、港澳办、台办一同并入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国务院法制办并入司法部。3、国务院研究室的规划职能并入发改委,文件起草职能并入国务院办公厅。4、国务院新闻办、国家档案局并入国务院办公厅。  四、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并入国家发改委。2、新华社实行企业制度改革。  3、合并地震局和气象局。组建地震与气象研究中心,定义为官办科研机构。4、中科院、工程院和社科院不再作为事业机构,转制为官办科研机构。5、合并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组建国家金融业监督管理总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6、撤销电监会,成立新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能源监督管理总局。7、将社保基金会和自然基金会进行企业化转制。  五、国务院管理的国家局调整  1、将国家**局划归司法部管理。2、将国家粮食局划归农业部管理。3、撤销国家能源局。将能源开发规划职能划入环境资源部,将能源价格监管职能划入新成立的能源监督管理总局。4、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国家民用航空局。5、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划入新设立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6、将煤监局并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如此,国务院机构将发生巨大变化,新形成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有原来的27个减少为18个,分别为:  1、外交部2、国防部3、国家发展与改革规划委员会  4、国家民族与宗教事务委员会  5、社会工作部  6、教育科学部  7、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8、公安部  9、监察和审计部  10、司法部  11、财政部  12、环境资源部  13、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4、交通运输部  15、农业部  16、商务部  17、文化部  18、人口和卫生部  国务院直属机构仅有6个,分别为:   1、国家海关总署  2、国家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金融业监督管理总局  4、国务院参事室  5、国家安全总局  6、国资委(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

  • 【转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出台,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仅做出原则性规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此《条例》的出台得以细化。根据最新出台的《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通过对《条例》的研读,笔者发现,新条例的出台其实就意味着,需从规划实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 国务院:减半征收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会议指出,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金融服务和财税扶持,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 【转帖】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兽药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兽药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于1987年5月21日制定发布了《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我国为了履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承诺,曾对该条例的个别条文作了修订。那么,国务院这次全面修订《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条例》确立了哪些新的制度?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近日,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  记者: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订,主要考虑是什么?  张穹:《条例》是1987年制定的,十几年来,它对于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畜牧业和兽药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需要,在执行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不完善,假、劣兽药时有出现,影响了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对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得过于原则,没有就休药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等作出规定,难以保障安全用药。三是兽药审批标准不统一,同一兽药品种在不同地区有不同标准,实践中容易形成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四是由于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致使近年来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超标现象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我国畜产品、水产品的出口。五是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能有效惩处违法行为。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为了履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承诺,国务院对《条例》个别条文作了修订,其实当时我们和有关部门已经达成共识,决定尽快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记者:我们注意到,《条例》确立了许多新制度,请对此作一简要介绍?  张穹:国务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作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兽药管理新制度:  一是确立了对兽药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原则。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为给兽药管理相对人一段适应时间,兽药分类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步骤将由农业部规定。  二是建立了新兽药研制管理和安全监测制度。为尽量减少新兽药可能给人类、动物和环境带来的危害和风险,《条例》规定,新兽药研制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研制新兽药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在临床试验前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临床试验完成后,研制者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新兽药样品和相关资料,经评审和复核检验合格的,方可取得新兽药注册证书。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农业部可以在新兽药投产后对其设定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监测期内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  三是规定了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要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和经营。兽药生产企业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兽药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兽药质量要求;兽药出厂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内容完整的标签或说明书;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进兽药应当做到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销售兽药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四是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条例》要求兽药使用单位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不得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农业部规定的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不得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用于食品消费;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标的食用动物产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align=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b][/align][align=center][b]第758号[/b][/align]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align=right]  总 理  李克强[/align][align=right]  2023年2月14日[/align][align=center][b]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b][/align]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本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url=http://www.chndaqi.com/news/field?fid=32]生态文明[/url]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以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条例》共6章3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二是明确工作原则、健全工作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三是规范财政纵向补偿。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四是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补偿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五是鼓励推进市场机制补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六是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资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b]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b]  第779号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总理 李强[/align][align=right]  2024年4月6日[/align][align=center][b]生态保护补偿条例[/b][/align]  [b]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b]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b]第二条[/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b]第三条[/b]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b]第四条[/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  [b]第五条[/b]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b]第六条[/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b]第七条[/b] 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b]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  第八条[/b]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b]第九条[/b] 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下列分类实施补偿(以下称分类补偿):  (一)森林;  (二)草原;  (三)湿地;  (四)荒漠;  (五)海洋;  (六)水流;  (七)耕地;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  前款规定的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并连同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  [b]第十条[/b] 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实施分类补偿或者由地方财政出资实施分类补偿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资金。  [b]第十一条[/b]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b]第十二条[/b]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  [b]第十三条[/b]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  [b]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四条[/b] 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b]第十五条[/b]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  (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  (二)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  (四)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  [b]第十六条[/b] 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  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b]第十七条[/b] 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补偿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保护预期目标及其监测、评判指标;  (三)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保护责任;  (四)补偿方式以及落实补偿的相关安排;  (五)协议期限;  (六)违反协议的处理;  (七)其他事项。  确定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现状、生态保护成本、生态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  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b]第十八条[/b]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态保护地区应当按照协议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生态受益地区应当按照约定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  因补偿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必要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决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执行。  [b]第十九条[/b]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补偿协议,续签补偿协议时可以对有关事项重新协商。  [b]第四章 市场机制补偿  第二十条[/b] 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b]第二十一条[/b] 国家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b]第二十二条[/b] 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  [b]第二十三条[/b] 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  发展生态产业应当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得到有效补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生态资源、统筹实施生态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b]第二十四条[/b]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b]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b]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  [b]第二十六条[/b] 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b]第二十七条[/b] 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b]第二十八条[/b]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  [b]第二十九条[/b]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b]第三十条[/b]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b]第三十一条[/b] 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 第三十二条[/b]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font=宋体, 微软雅黑,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追究责任。[/color][/size][/font][b] 第三十三条[/b]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 【分享】国务院成立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中新网8月17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发通知称,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任吴仪任组长。  这份名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介绍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检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舆情,对外发布信息。办公室主任由李长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下设农产品整治组(农业部牵头)、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质检总局牵头)、药品整治组(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新闻信息组(新闻办牵头),由牵头部门的有关司(局)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派出局处级干部参加。  此外,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中国政府网全文刊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二)督促检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吴 仪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李长江  质检总局局长  项兆伦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何亚非  外交部部长助理  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李玉赋  监察部副部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孙政才  农业部部长  高虎城  商务部副部长  陈 竺  卫生部部长  龚 正  海关总署副署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周伯华  工商总局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邵明立  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汪永清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舆情,对外发布信息。办公室主任由李长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下设农产品整治组(农业部牵头)、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质检总局牵头)、药品整治组(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新闻信息组(新闻办牵头),由牵头部门的有关司(局)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派出局处级干部参加。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 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互联网+”,国务院正式发文了……加强资源环境动态监测。针对能源、矿产资源、水、大气、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各类生态要素,充分利用多维地理信息系统、智慧地图等技术,结合互联网大数据分析,优化监测站点布局,扩大动态监控范围,构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立体监控系统。依托现有互联网、云计算平台,逐步实现各级政府资源环境动态监测信息互联共享。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和大数据分析。对环境监测行业会有哪些影响呢?

  • 多名工程院院士拟建言国务院撤销"烟草院士"资格

    拖延14个月未果的“烟草院士”一事,终于激怒科学界。昨日,在中国“ 减害降焦 ,科学还是骗局”研讨会上,谢剑平赖以获得院士提名的“降焦减害”研究成果,被多名工程院院士、专家,直斥为“伪科学”和烟草业骗局。与会近百位院士、专家达成共识:谢剑平作为烟草业的研究人员,其所谓“降焦减害”研究成果为烟草业利益服务,刻意隐瞒低焦卷烟对公众的健康危害,其所言所行,违背了科学伦理和科学道德,强烈呼吁中国工程院尽快撤销谢剑平院士资格;敦请科技部再审查谢剑平既往所获的3个国家科技进步奖,是否存在方向、伦理、学术造假问题。国工程院院士秦伯益和陈君石先后表示,谢剑平所谓的“降焦减害”研究成果是欺骗,已触犯科学界的道德底线,不能容忍。若工程院仍迟迟不做决断,科学界将考虑通过建言国务院、提请公益诉讼等方式,请国务院要求工程院撤销谢剑平院士资格。昨日,中国控烟协会宣传主管所超介绍,2011年底至今,中国控烟协会已连续六次致函工程院,建议尽快撤销谢剑平院士资格。然而,这些致函多数石沉大海,在几十次向工程院的致电询问中,得到的结果只有三种,“领导出差”,“领导开会”,电话无人接听。去年8月,中国工程院回复中华预防医学会等7家社会组织称“对谢剑平研究员当选院士引发的质疑,将继续进行调查。”截至目前,中国工程院尚未公布调查结果。

  • 国务院公布盐改方案:食盐不定价 或许会降价

    本轮食盐专营已有20年,其中近一半时间都在酝酿改革。如今,靴子终于落地。国务院日前发布《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废除了食盐计划管理和政府定价机制,要求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批发企业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以自主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这些改革措施对百姓餐桌有何影响?又将给食盐产业带来哪些改变?

  •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量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量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的决定http://www.jlbjb.com/images/1.gif减小 http://www.jlbjb.com/images/2.gif增大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本站通讯员 发布时间:2016-03-02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涉及质监系统如下: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的“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删去第五十条。  三十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 【转帖】国务院公告: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今天发布公告宣布,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公告全文如下:国务院公告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建议:1、论坛在这三天禁发娱乐性帖子;2、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体版友、网站管理员停止工作三分钟;3、论坛所有版面改为黑色。向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表示深切哀悼,一路走好。[em0818]

  • 【转帖】国务院正进一步研究论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周婷玉、邹声文)记者从22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悉,国务院目前正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全程监管等问题作进一步研究论证。  今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原来的计划,食品安全法草案拟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审议。由于国务院目前正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等问题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国务院建议将食品安全法草案提请明年2月下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继续审议。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没有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议程。

  • 国务院:简化科研仪器采购管理,对进口仪器实行备案制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对他们的成长给予更多关爱帮助;确定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措施,更大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决定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会议指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大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培育新动能,增强发展内生动力,迈向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确定,一是简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二是大幅提高人员费比例。增加间接费用比重,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从原来的5%提高到20%。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三是差旅会议管理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公务员。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四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五是合理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建项目自主权,简化用地、环评等手续,对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同时,要落实和研究完善股权激励政策,建立科研财务助理等制度,精简各类检查评审。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强化自我约束意识,完善内控机制,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营造更好科研环境。  会议指出,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在近两年已分五批取消27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基础上,会议决定,再取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市场管理员、插花员等47项职业资格。至此,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总量比本届政府成立之初已减少50%以上。下一步要在继续取消职业资格的同时,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办函〔2022〕110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7月起,河北、浙江、湖北三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期间,三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21〕68号)有关要求,制定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大力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可办、“一网通办”,有效提升了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对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学习借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备案规范管理工作,加强行政备案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严格设定要求,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备案。要细化优化行政备案实施规范,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对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超时限办理备案、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等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鼓励将行政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共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要充分运用备案信息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1.河北省坚持问题导向 强化分类管理 大力推动行政备案规范运行  2.浙江省坚持精细管理 强化数字赋能 全力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  3.湖北省坚持标准指引 强化利企便民 推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走深走实[align=right]  国务院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1月5日[/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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