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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标准相关的资讯

  • “十二五”期间将修订国家环保标准600多项
    &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将修订国家环保标准600多项 [导读]记者在日前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保科技大会上获悉:我国计划&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修订国家环保标准600项以上 记者在日前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保科技大会上获悉:我国将着力加快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完善环保标准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加快环保标准制修订步伐,计划&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修订国家环保标准600项以上。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指出,当前,要突出抓好以地表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重点的环境标准修订工作,充分发挥环境标准的&ldquo 导向、依据、规范&rdquo 三大作用。环保部提出,要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目标,加快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并不断完善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一致。 据介绍,未来,将围绕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等重点,对现有标准进行系统整合与完善,形成一批便于环境监管和促进环境质量的标准。同时,将不断加严排放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并鼓励地方制定和实施较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人民日报
  • 环保部发布两项全新国家环保标准
    近日,环保部发布了两项新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及《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滴定法》(HJ 658-2013)。 这两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的新标准,两项标准均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规定了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和污染源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测定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滴定法》贵了测定土壤中有机碳的燃烧氧化-滴定法。   标准下载: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滴定法
  • 我国国家环保标准突破1100项
    从全国环保科技工作会议上获悉,2008年我国共完成123项国家环保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现行国家环保标准突破1100项,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取得巨大进展。 据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介绍,2008年我国完成了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工业企业、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及铁路边界噪声标准的修改方案,一揽子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环境噪声监管工作的一些“老大难”问题,规范和促进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环保标准制订也取得进展。河北、上海、山东分别制订了当地环保标准规划,内蒙古、黑龙江、吉林、上海、福建等省(区、市)发布了一系列地方环保标准,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标准体系。 据了解,为适应开展氮氧化物排放削减和控制的需要,今年环保部门将尽快制订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出台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环保部审议并通过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事项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3月18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部分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意见。   会议认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根据《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等相关规定,制订《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钴、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标准确定了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染物控制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监控要求,合理设置了国家排放标准的实施方案。标准的实施,对于严格规范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都具有积极作用。会议决定,以上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原则通过大广公路蒙冀界至承德段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原则通过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环保核查意见。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张力军、吴晓青、周建、党组成员胡保林,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出席了会议。   机关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3项环保相关国家标准最新公布
    仪器信息网讯 5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13项国家标准和103项国家标准样品,并予以公布。   本次批准并公布的13项国家标准中包括3项环保相关标准,分别是GB 13458-2013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代替GB13458-2001)、GB 19430-2013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代替GB 19430-2004)及GB 29495-2013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新标准均将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 环保部新发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p & nbsp 近日,环保部又新发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此次发布的标准旨在促进环境信息化、环保物联网的发展,其中《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927-2017)、《环保物联网 总体框架》(HJ928-2017)、《环保物联网 术语》(HJ929-2017)、《环保物联网 标准化工作指南》(HJ930-2017)四项标准首次发布。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e4088732-ca82-41bc-8bb5-74a0aaed8b4b.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927-2017).pdf /span /a /p p  为促进环境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指导环境专题空间数据的加工与处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专题空问数据加工处理的通用流程,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分类及图示的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7b0985e7-a157-4092-be9b-7f6ddf600a7e.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环保物联网 总体框架》(HJ928-2017).pdf /a /p p & nbsp 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环保物联网标准制订及应用开发,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参考GB/T 33474-2016《物联网 参考体系结构》中的概念模型和体系结构编制。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bd696705-3dfe-47e1-888f-c3c7a72af94d.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环保物联网 术语》(HJ929-2017).pdf /a /span /p p & nbs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规范环保物联网术语的使用,指导环保物联网标准建设,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保物联网建设以及应用中共性的、基础性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618c0818-aca0-47f2-80ef-3630896580d1.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环保物联网 标准化工作指南》(HJ930-2017).pdf /span /a /p p & nbsp 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环保物联网标准化工作,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保物联网标准化工作的原则、组织体系和工作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五、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c68534de-a48c-41e8-a420-7fbf9148dbab.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pdf /span /a /p p & nbs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对排污单位标识和表示的规范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p
  • 国家环保标准“十二五”规划将增加资金投入
    2010年10月14日,国家环保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函中指出了“十二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主要制修订任务——制修订约800项国家标准。并在第五项“实施保障措施”明确指出,为满足“十二五”削减总量、改善质量、风险防范等重点工作的需要,保证标准制修订质量,培养和稳定标准工作队伍,需大幅度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资金投入,提高单项标准制修订经费,特别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减排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监测规范等环境保护标准的单项标准经费,使经费额度与国家环保标准的地位、作用和制修订工作需要相适应。积极推动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与基准研究列入国家专项,在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中有意识地向环境保护标准与基准研究倾斜。设立环境保护标准管理专项工作资金,切实保障环境保护标准专业机构运行。各地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设立专项资金渠道。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适应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需求,指导“十二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我部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11月15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6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 环保部发布七项国家环境检测标准
    11月27日,环保部发布《固体废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七项国家环境检测标准。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 《固体废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11-2014)   二、 《固体废物 总磷的测定 偏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712-2014)   三、 《固体废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3-2014)   四、 《固体废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4-2014)   五、 《水质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5-2014)   六、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6-2014)   七、 《土壤质量 全氮的测定 凯氏法》(HJ 717-2014)。   以上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 人造板国家环保标准严控甲醛释放量
    从环境保护部了解到,最新人造板国家环保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自7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对人造板及其制品所用原材料、木材处理时的禁用物质、胶黏剂、涂料、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甲醛释放量提出了要求。   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及其制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适用于人造板、地板、墙板等产品 同时也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HJ571-2010)自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HBC17-2003)废止。   与HBC17-2003相比,HJ571-2010增加了原料来源和处理的要求 对产品的要求中增加了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要求、加严了甲醛释放量的要求,修改了涂料的要求。
  • 环保部连发6项国家环保标准 涉LC、GCMS等仪器分析方法
    p   日前,环保部连续发布两则公告,共计批准发发布6项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p p    strong 8月28日,环保部公告批准发布《水质 乙撑硫脲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等四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四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 /strong /p p    a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shjbh/sjcgfffbz/201708/W020170831377026537289.pdf"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一、《水质 乙撑硫脲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HJ 849-2017) /strong /span /a /p p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乙撑硫脲的液相色谱法,为首次发布。 /p p   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乙撑硫脲的测定。 /p p   当进水量为20μl时,方法的检出限为3μg/L,测定下限为12μg/L。 /p p    a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shjbh/sjcgfffbz/201708/W020170831379928319348.pdf"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二、《水质 硝磺草酮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HJ 850-2017) /strong /span /a /p p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硝磺草酮的液相色谱法,为首次发布。 /p p   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硝磺草酮的测定。 /p p   当进水量为20μl时,方法的检出限为0.01mg/L,测定下限为0.04mg/L。 /p p    a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shjbh/sjcgfffbz/201708/W020170831383033827393.pdf"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三、《水质 灭多威和灭多威肟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HJ 851-2017) /strong /span /a /p p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灭多威和灭多威肟的液相色谱法,为首次发布。 /p p   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灭多威和灭多威肟的测定。 /p p   当进水量为50μl时,灭多威和灭多威肟的方法检出限为1μg/L,测定下限均为4μg/L。 /p p    a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dqhjbh/jcgfffbz/201708/W020170831386836503809.pdf"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四、《环境空气 指示性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52-2017)。 /strong /span /a /p p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三种指示性毒杀芬的气相色谱-质谱法,为首次发布 /p p   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三种指示性毒杀芬(P26、P50、P62)的测定。 /p p   当采气量为500m sup 3 /sup (标准状态)时,三种指示性毒杀芬P26、P50、P62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4pg/m sup 3 /sup 、4pg/m sup 3 /sup 、8pg/m sup 3 /sup ,测定下限为16pg/m sup 3 /sup 、16pg/m sup 3 /sup 、32pg/m sup 3 /sup 。 /p p   strong  8月31日,环保部再批准发布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上以上两项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 nbsp 13015-91)废止。 /strong /p p   其中,《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 nbsp 通则》(GB 34330-2017 )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3015-2017)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p p & nbsp /p
  • 四项国家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含气质检测标准
    p   日前,环保部发布通知,对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 /p p   四项国家环保标准包括《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征求意见稿)》、水华遥感与地面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土壤和沉积物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9/W020170913513467840553.pdf" target=" _blank" 1.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征求意见稿)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9/W020170913513469224518.pdf" target=" _blank" 2.《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 SimKai " 该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酶底物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废水中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方法的检出限为10MPN/L。 /span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9/W020170913513471757250.pdf" target=" _blank" 3.水华遥感与地面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9/W020170913513472269185.pdf" target=" _blank" 4.《水华遥感与地面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标准规定了淡水水体藻类水华遥感监测方法、地面监测方法和水华程度评价方法等内容,其中水华遥感监测以卫星遥感监测蓝藻水华为主。适用于我国淡水水体水华监测、评价与管理,其他水域的水华监测与评价可参考使用本标准。 /span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9/W020170913513473879283.pdf" target=" _blank" 5.土壤和沉积物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9/W020170913513474419546.pdf" target=" _blank" 6.《土壤和沉积物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 SimKai " 该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多溴二苯醚的气相色谱-质谱法,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8种多溴二苯醚同类物的测定。其它多溴二苯醚若通过验证也可用本方法测定。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 SimKai "   当取样量为10.0g时,多溴二苯醚的方法检出限为0.11μg/kg-0.15μg/kg(十溴二苯醚方法检出限为2.7μg/kg),测定下限为0.44μg/kg-0.60μg/kg,(十溴二苯醚的测定下限为11μg/kg)。 /span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9/W020170913513478606199.pdf" target=" _blank" 7.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9/W020170913513479051035.pdf" target=" _blank" 8.《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的管理要求以及环境标准样品设计、制备、均匀性研究与检验、稳定性研究与检验、测定、特性值的评定与表示、证书与标签、包装、贮存与运输、重复制备等过程的技术要求,适用于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和技术管理。 /span /p p br/ /p p & nbsp /p
  • 环保物联网不知如何选 看看国家标准怎么说
    p   近几年,我国环保物联网业务得到了极大的推广和关注,物联网、智慧环保、大数据、互联网+,不断涌现的新名词也说明我国环保物联网的认识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统一,对于各厂商提供的服务,我们还无法按照特定的标准进行选择。不过很快这个问题将得到一定的解决,环保部于近日发布了一批环保物联网相关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环保物联网 总体框架(征求意见稿)》、《环保物联网 术语(征求意见稿)》、《环保物联网 标准化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四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p p   《环保物联网 总体框架(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环保物联网的概念模型、应用体系结构和各个域及其实体的主要内容,使用者主要为从事环保物联网研究、设计、管理和应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同于常规的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的三层简单划分,标准将环保物联网概念划分为七大域,分别为:环保用户域、环境目标对象域、环境感知控制域、环保服务提供域、环保运维管理域、环保资源交换域。详见征求意见稿全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60749691-8fd9-48de-a698-ad4bc0ffbfd5.jpg" title=" 11.png" / /p p   《环保物联网 术语(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物联网建设和应用在环保领域共性的、基础性的术语和定义,共包括58个术语,如物联网、环保物联网、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化、数字环保、智慧环保网等等。 /p p   《环保物联网 标准化工作职能(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环保物联网标准化工作的原则、组织体系和工作要求,以及环保物联网标准体系,适用于环保物联网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与实施,以及指标环保物联网相关标准的制定。 /p p   《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环境信息系统中所使用的地理信息专题图的制作以及地理信息图形化表现的技术要求,适用于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中环境专题地图的制作。 /p p   附件:1. a title=" " target=" _blank"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6/W020170615543337805457.pdf"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a /p p   2. a title=" " target=" _blank"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6/W020170615543337878341.pdf" 环保物联网 总体框架(征求意见稿) /a /p p   3. a title=" " target=" _blank"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6/W020170615543338029806.pdf" 《环保物联网 总体框架(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4. a title=" " target=" _blank"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6/W020170615543338092293.pdf" 环保物联网 术语(征求意见稿) /a /p p   5. a title=" " target=" _blank"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6/W020170615543338151747.pdf" 《环保物联网 术语(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6. a title=" " target=" _blank"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6/W020170615543338239203.pdf" 环保物联网 标准化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a /p p   7. a title=" " target=" _blank"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6/W020170615543338343120.pdf" 《环保物联网 标准化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8. a title=" " target=" _blank"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6/W020170615543338408766.pdf" 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a /p p   9. a title=" " target=" _blank"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6/W020170615543338812433.pdf" 《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 空气产品公司研制的艾必利® 环境气体标准物质取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助力更精准的环保分析
    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是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和雾霾前驱物,这些污染物的存在不仅对人体和动植物有直接危害,还是调控臭氧,形成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因子,因此,这些污染物是我国空气质量监测的关键参数。随着环保力度的加强,我国环境监测部门对微量环境气体标准物质,尤其是国家有证气体标准物质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为应对我国环境监测用气体标准物质的市场需求,空气产品公司旗下的北京氦普北分气体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立项开展“低含量环境气体标准物质关键技术研究”项目。该项目由技术专家赵俊秀、项目负责人唐亮带领技术团队历时近1年半进行关键技术攻关研究,攻克了气瓶内壁处理、原料气中微痕量关键杂质定值等关键技术,采用称量法成功研制了低含量氮中一氧化氮、氮中二氧化硫、氮中二氧化氮系列气体标准物质,并考察了组分在气瓶中的长期稳定性。通过与国内最高水平的国家实验室开展比对,验证了认定值的准确性,取得了很好的比对等效度,并于2020年正式推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种环境监测用低含量气体标准物质系列新产品——艾必利® 环境气体标准物质。这三种艾必利环境气体标准物质经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技术条件和相关技术规定要求,于近期顺利通过了国家标准物质定级审查,并取得了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艾必利环境气体标准物质定值数据表名称国家标准物质编号量分数(×10-6)不确定度(%)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40031.00~10.0210.0~50.01氮中二氧化硫气体标准物质GBW(E)0840041.00~10.0210.0~50.01氮中二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8400510.0~1002100~1.00×1031.5 艾必利环境气体标准物质能够顺利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是空气产品公司在微痕量环境监测用气体标准物质研究领域的一项重要突破。该成果将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省、市和重点地区的环境空气监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汽车排气分析仪等分析仪器计量性能评价等,为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气体成分量值溯源体系以及相关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起到有力的基础支撑和保障作用。标准物质作为量值传递与溯源的载体,广泛应用于能源、环境、化工等领域各类产品研发、技术评价、校准与质量控制活动中,对各领域的有效分析测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确保测量结果可靠与国际互认的核心与关键。作为全球领先的工业气体供应商,空气产品公司长期致力于向客户提供高品质艾必利特种气体产品。包括本次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新产品在内的所有艾必利特种气体产品均采用了严格品控的原料气体,精确控制和检测杂质含量,同时配合先进的充装系统,确保产品的高准确性、长期稳定性以及可追溯性。同时,我们的技术专家不断探索和研发前沿技术,以帮助客户应对环保合规方面的挑战。 如需进一步了解空气产品公司艾必利特种气体产品,可登录我们的展台进行了解。
  • 环保部修改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征求意见稿)
    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特别组织制订了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日前环保部正式发布关于征求《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p p   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p p   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下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p p   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修改《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3-2011)、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修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9620-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公告修改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500" height=" 543" title=" QQ截图20170616100955.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543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10d8ea68-54ab-49c3-8b7d-cc50eae247c7.jpg" border=" 0" vspace=" 0" hspace=" 0" / /p p   据悉,新建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 nbsp 日起执行,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p p   详细内容见附件: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6/W020170615549538261241.pdf" target=" _blank" 关于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6/W020170615549538369657.pdf" target=" _blank" 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a /p
  • 国家环保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国家环保部制定并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该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监测的质量保证等的技术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环境等的应急监测。   该标准不适用于核污染事件、海洋污染事件、涉及军事设施污染事件、生物、微生物污染事件等的应急监测。   该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 征求《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和逸散排放的测定方法》等国家环保标准意见
    关于征求《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和逸散排放的测定方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污染源排放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订《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和逸散排放的测定方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9年5月1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6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征求意见稿).pdf 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4.《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和逸散排放的测定方法》(征求意见稿).pdf 5.《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和逸散排放的测定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沈阳化工研究院   华东理工大学   部内有关司局
  • 国家环保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征集修订意见
    关于征集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进行修订。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公开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就其他问题,对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我部。征集意见截至为2010年12月1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海水水质标准》相关问题   2.海水水质标准   附件一:   修订《海水水质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对于协调《海水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中关于渔业水体的水质要求有何建议?   三、现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的海水水质分类方案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整?如有必要,应如何调整?   四、是否有必要调整现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的水质评价项目数量及要求(限值等)?   五、对修订《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的其他建议。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 皮革和合成革产品国家环保标准首次颁布实施
    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牵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皮革和合成革》已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批准颁布,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近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也逐渐提高,从而带动了皮革和合成革行业的迅猛发展。由于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研发力量参差不齐,缺乏环保标准约束等原因,致使后续加工的产品和生产过程屡屡出现环境问题或影响人类身体健康,这些问题已经制约了我国皮革和合成革行业发展。制定和实施皮革和合成革产品环保标准十分必要,对终端产品朝着环保型产品发展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并推动行业向健康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 环保部就PM2.5纳入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1337号   关于征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草案曾于2010年10月公开征求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草案曾于2008年9月和2011年2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认真研究了各方提出的意见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我部决定再次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上述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1年12月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何俊   通讯地址:100035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  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王宗爽   通讯地址:100012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联系电话:(010)84915203   传  真:(010)84919396   电子邮箱:biao.zhun@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      5.《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物项目、限值、监测规范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 调整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方案,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 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监测规范   —— 增设了颗粒物(PM2.5)浓度限值,增设了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 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物项目、限值、监测方法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1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264  空气质量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HJ 618  环境空气  PM2.5和PM10的测定 分级采样—重量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3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 ambient air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2  总悬浮颗粒物(TSP)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3  颗粒物(PM10)particulate matter(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4  颗粒物(PM2.5)particulate matter(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5  铅 lead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6  苯并[a]芘(BaP) benzo[a]pyrene(BaP)   指存在于颗粒物(PM10)中的苯并[a]芘。   3.7  氟化物 fluorid   指以气态和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8  1小时平均 1-hour average   指任何时刻前一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9  8小时平均 8-hour average   指以某一时刻作为计时终点的前8个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8小时滑动平均。   3.10  24小时平均 24 -hour average   指一个自然日24个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1  月平均 month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月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2  季平均 quarter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季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3  年平均 annual mean   指一个日历年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4  植物生长季平均 plant growing season average   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5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4.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4.2  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   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一、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表1和表2。    表1 环境空气污染物一般项目浓度限值 (单位:毫克/立方米)   表2 环境空气污染物特殊项目浓度限值   4.3  一般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特殊项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式。   4.4  在本标准规定的实施时间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5 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   5.1  监测点位布设   表1和表2中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点的设置,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执行。   5.2  样品采集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HJ/T193或HJ/T194的要求执行。   5.3  污染物分析   应按表3的要求,采用相应的方法分析各项污染物的浓度。可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分析。   表3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注:①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 ②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   5.4  数据修约   分析结果的数值修约,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的要求进行。   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6.1 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不得利用数据有效性规则,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不得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6.2 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时,监测仪器应全年365天(闰年366天)连续运行。在监测仪器校准、停电和设备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获得连续监测数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及时恢复。   6.3 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HJ 630的规定。对于监测过程中缺失和删除的数据均应说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数据记录,以备数据审核。   6.4 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数据均应符合表4中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   表4 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各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未达到本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本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浓度限值   A.1 污染物   限值   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的特点,对本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并实施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下为部分环境空气中污染物参考限值。   表A.1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浓度限值   A.2 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的分析方法,见表A.2。   表A.2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主题词:环保 标准 空气 质量 日报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中科院办公厅   工程院办公厅   气象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机关各部门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南京大学   浙江大学   同济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南开大学   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武汉大学
  • 国家药典委拟推行“绿色环保”药用辅料标准 征集相关前处理及分析技术
    近日,国家药典委发布通知,以《中国药典》药用辅料标准为试点,征求相关单位对推行“绿色环保”标准的建议,以下为通知原文:各有关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标准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标准体系在“绿色制药”“绿色检验”中的导向作用,我委拟以《中国药典》药用辅料标准为试点,征求相关单位对推行“绿色环保”标准的建议,在加强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减少环境污染,节约检验成本,提升检验效能。具体通知如下:本次征集意见以《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收载药用辅料标准为主,反馈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精简检验项目、优化实验操作步骤、替换有毒有害及禁限用试剂、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及种类等有关意见建议。同时征集有利于推行“绿色环保”药用辅料标准的新理念和新技术的研究进展和信息,包括质控理念、样品前处理技术及分析技术等。欢迎有关单位结合日常药用辅料生产、使用及检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反馈意见,并积极提出标准修订完善的建议,已开展研究的可附详细的实验方法及验证数据等。请于2022年8月1日前,将word版反馈意见表(见附件)发送联系邮箱,并将加盖公章的反馈意见表寄送我委。我委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系统研究,并在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公布有建设性的反馈意见以示鼓励。联系电话:010-67079566联系邮箱:zhangzhe-bidc@yjj.beijing.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国家药典委员会 办公室邮编:100061附件:国家药典委员会征集“绿色环保”药用辅料标准反馈意见表.docx
  • 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环保标准
    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1.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 1462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查。 本标准是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2002)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2002)废止。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磷肥企业废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磷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磷肥工业企业和生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同时废止。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稀土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稀土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稀土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稀土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不适用于稀土材料加工企业(或车间、系统)及附属于稀土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稀土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钒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钒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钒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钒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钒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1345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中的相关规定。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生产中的大气污染物控制适用本标准。 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土壤 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HJ 613-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干物质和水分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类型土壤中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 毒鼠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14-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毒鼠强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毒鼠强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土壤中毒鼠强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重铬酸钾氧化-分光光度法(HJ 615-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有机碳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有机碳的重铬酸钾氧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风干土壤中有机碳的测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氯离子(Cl-)含量大于2.0×104 mg/kg的盐渍化土壤或盐碱化土壤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 617-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保护环境,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规范企业信息公开行为,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环境报告书的框架结构、编制原则、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环境报告书的编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2002)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1995)
  • 水质检测六项国家环保标准发布
    关于发布《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01-2009);   二、《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HJ 502-2009);   三、《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3-2009);   四、《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   五、《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六、《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HJ 506-2009)。   以上标准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或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发布的下述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 13193-91);   二、《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71-2001);   三、《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7491-87);   四、《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0-87);   五、《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7-1995);   六、《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 7488-87);   七、《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GB 11913-89)。   特此公告。
  •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保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 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3-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弹药装药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修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现有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类弹药装药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弹药装药生产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2002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GB14470.3-2002)自动废止。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橡胶制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 2.1-93)的修订。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 2.1-93)废止。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采选工程(HJ 619-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范煤炭采选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开采工程、选煤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煤炭采选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煤炭采选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与煤炭资源勘探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HJ 623-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和方法,掌握并了解全国和各地生物多样性的现状、空间分布及变化趋势,明确全国和各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整体上提高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能力,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多样性评价的指标及其权重、数据采集和处理、计算方法、等级划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县级行政区域作为基本单元的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 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624-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我国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外来物种造成生态危害的评估。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抗虫转基因植物生态环境安全检测导则(试行)(HJ 625-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履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评估和控制抗虫转基因植物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抗虫转基因植物生态环境安全检测要求,规定了对非靶标生物影响、基因漂移、生态适应性和靶标生物对抗虫转基因植物产生抗性四项生态环境安全检测的步骤和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表达抗虫蛋白而具有抗虫新性状的转基因植物生态环境安全检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标准(HJ 626-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科学评估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现状,及时掌握其变化趋势,遏制生物遗传资源的流失,促进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生物遗传资源等级的划分标准、等级调整的规定和等级划分时应提交的文件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生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评价技术导则(HJ 627-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物多样性公约》,规范生物遗传资源使用和交换过程中利益分享行为,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人、使用者的利益,促进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保存、利用和对外交换,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评价的原则、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分布于或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评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生物遗传资源采集技术规范(试行)(HJ 628-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范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采集,加强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促进生物遗传资源的研究和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境内野生生物遗传资源采集的程序、技术规程和注意事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野生生物遗传资源(动物、植物、大型真菌等)的采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9-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及其组合工艺的污水处理工程的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和过程控制、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接触氧化法及其组合工艺的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设施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改善环境质量,规范膜生物法在污水处理工程中的应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的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控制、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膜生物法的城镇污水及具有可生化性的工业废水处理和回用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设施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GB14470.3-200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 2.1-93)
  • 环保部征求8项国家环保检测标准意见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决定修订《水质 吡啶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等8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9年3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水质 吡啶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3.《水质 吡啶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二硝基氯苯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5.《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二硝基氯苯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征求意见稿)      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9.《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0.《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11.《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2.《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13.《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4.《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15.《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6.《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17.《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3项土壤测定国家环保标准发布
    关于发布《土壤 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土壤 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等三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土壤 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HJ 613-2011);   二、土壤 毒鼠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14-2011);   三、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重铬酸钾氧化-分光光度法(HJ 615-2011)。   以上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 国标委就两项环保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国家标准委决定对拟立项的《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项目(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1年1月30日。   请将意见回复表发至电子信箱:plan@sac.gov.cn。   附录: 项目名称 性质 制修订 采用国际标准号 完成时间 主管部门 归口单位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上报单位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强制 制定   2012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包头稀土研究院、四川省稀土行业协会、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加强对稀土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稀土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产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稀土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稀土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强制 制定   2012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 东北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本标准规定了钒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钒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钒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保标准
    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HJ 608-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对污染源标识和表示的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污染源的编码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环境污染源管理工作中的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的测定氯化钾溶液提取-分光光度法(HJ 634—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的测定方法,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的氯化钾溶液提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中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水溶性和酸溶性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HJ 635—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水溶性和酸溶性硫酸盐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水溶性和酸溶性硫酸盐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风干土壤中水溶性和酸溶性硫酸盐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 代替GB 11894—8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总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氮的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氮的测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89)废止。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2012代替GB/T 16488-199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红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废止。 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38-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酚类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12种酚类化合物的测定(具体测定组分见附录A)。本标准不适用于颗粒物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1-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化学制浆、化学机械制浆、机械制浆及废纸制浆工艺的制浆和造纸企业的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与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2012-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生活垃圾焚烧炉袋式除尘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防治生活垃圾焚烧烟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袋式除尘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袋式除尘工程,可作为此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及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依据。其他固体废物的焚烧炉烟气袋式除尘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升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3-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反应器污水厌氧生物处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反应器的工艺设计、检测和控制、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反应器处理中、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生物滤池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4-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生物滤池在污(废)水处理工程中的应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生物滤池法的污(废)水处理工程的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检测与控制、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生物滤池法的城镇污水和与城镇污水水质相类似的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15-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水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治理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适用于厂(站)式污(废)水处理工程。对于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污染源控制技术规范的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污染源控制技术规范。 本标准可作为水污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维护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工程名词术语(HJ 2016-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工程名词术语的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工程名词术语的中英文名称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管理、建设、运营及技术交流等领域使用的名词术语。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铬渣干法解毒处理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 2017-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铬渣干法解毒处理处置工程的工程建设及设施运行管理,实现铬渣无害化处理处置,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铬渣干法解毒处理处置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与过程控制、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环境保护验收、工程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铬渣干法解毒工程,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碎纸机(HJ 2509-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碎纸机产品在生产、使用和废弃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碎纸机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办公用碎纸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录音笔(HJ 2510-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录音笔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录音笔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快闪存储器作为存储媒体的录音笔。其他包含快闪存储器功能模块的设备可参考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视盘机(HJ 2511-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视盘机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视盘机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数字多功能光盘播放器、蓝光光盘播放器,DVD播放刻录一体机等视盘机,不适用带显示功能的便携式视盘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HJ 2512-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220V,50Hz电网供电下正常工作的,标准幅面的打印机、传真机和以打印或传真为基本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包括使用针式击打、喷墨、静电成像、热转印、热敏、热升华、固体喷蜡等打印方式的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摄像机(HJ 2513-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摄像机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摄像机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摄像机产品,其存储介质包括磁带、半导体存储器或半导体存储芯片、光盘及硬盘等,不适用于广播级摄像产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吸尘器(HJ 2514-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吸尘器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吸尘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由电力驱动的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 11894-89)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打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HJ/T 302-2006)
  • 空气、水质等检测方法国家环保标准发布
    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等十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等十四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8-2009);   二、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2009);   三、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0-2009);   四、黄磷生产废气 气态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1-2009);   五、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2009);   六、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2009);   七、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4-2009);   八、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暂行)(HJ 545-2009);   九、环境空气 五氧化二磷的测定 抗坏血酸还原-钼蓝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6-2009);   十、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HJ 547-2009);   十一、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8-2009);   十二、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9-2009);   十三、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50-2009);   十四、水质 二氧化氯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HJ 551-2009)。   以上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 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征集2019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p   近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环境监测总站开展2019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征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2803db60-fdf2-4c61-88a7-f21dc52eabdb.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wenjian1.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8c2e510c-6f57-4c06-babd-6347c02566b7.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wenjian2.png" / /p p   详见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44b14cb4-0fe1-40bb-978a-7d494b28466e.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关于征集2019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关于征集2019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none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d070b08d-2475-4ad7-9268-b6e621784576.doc"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2019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doc /a /span /p
  • 儿童家具将告别"成人标准" 环保仍是选择关键
    2010年年底,首个《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草案通过了审定,有望于2011年年底正式实施。据最新研究数据预测,2011年全球婴幼儿家具市场销售总额将达到15.2亿美元,与2006年相比将增加28%,儿童家具逐渐成为家具行业消费的新热点。然而,当前儿童家具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套用成人标准生产,并不符合儿童的生理状况,也会影响儿童身体健康。   业内人士认为,新标准的制定,可以填补我国儿童家具标准的空白,也有利于儿童家具行业的和谐发展。同时,他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儿童家具时,须重视家具是否环保和安全。   消费者 选购时多只关注外观   近年来,伴随着人们居住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儿童有了自己独立的房间,很多家长在儿童居室的布置上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财力,为孩子配置充满童趣或共同成长的家具,为其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使得儿童家具迅速蹿红。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家长在选购儿童家具时都只关注外观设计上是否吸引孩子,却忽视了家具的环保和安全等问题。   在乐从家具城某儿童家具专卖店,记者看到年轻的夫妻李先生和林女士正在选购儿童家具。林女士说,最近刚买了新房,准备为自己3岁的女儿购买一套可爱的家具。她看中了一套粉色的hello kitty造型的家具,记者发现这套家具床头柜的棱角非常尖锐,而且闻起来还会有些刺鼻的味道。该专卖店的营业员表示,该套家具是通过了安全检测的,并且具有环保测评报告。对于刺鼻的味道,该营业员解释说:“其实你闻到的是实木的味道,我们的家具的油漆都是用的水性漆,是可以喝的。”她说,用水性油漆刷的家具不需要通风就可以直接使用。   在各个儿童家具专卖店出具的环保测评报告中,记者发现很多测评报告中并没有进行重金属测评。对此,销售人员表示,一般家具产品的环保都只对甲醛含量等方面进行检测。销售人员说:“我们都是依照国家的规定对产品进行了检测的,环保和质量肯定没问题。”   医生 有毒气体超标危害最大   据广东省质监局近日公布的对儿童家具的抽检结果显示:62批次儿童家具合格率仅67.7%,有两批次儿童家具重金属超标,有3批次儿童家具的甲醛释放量超标。家具中的重金属主要有铅、镉、铬等,其中有一款儿童床头柜可溶性铅实测值超标近40倍。   对于儿童家具的环保问题可能给儿童带来的影响,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儿童生长发育专科主任医师王晓宁说,现在家具对儿童健康的影响最重要的方面是甲醛超标,“气味对于儿童的影响是最大,主要是在造血系统方面,有些孩子因为有毒气体超标而患白血病。另外就是对于孩子的神经中枢的影响比较大,会影响到孩子的智力发育,此外还会引发皮肤过敏等疾病。”王晓宁表示,新装修的房最好先通风一段时间,等有毒气体散发了再入驻。同时,在室内放些绿色植物也可以吸收有毒气体。   对于一些商家以水性漆是可以喝的油漆来证明其环保,王晓宁表示,这只是商家促销的“噱头”,“只要是油漆,就肯定有一定的毒性,只能说水性漆的毒性是否会稍微小一些。”王晓宁建议家长们在购买儿童家具的时候一定要看国家质检部门的质检报告,不能盲目听信商家的言辞。   业内 选购须重视环保和安全   中国家具协会理事长朱长岭此前曾表示,儿童家具和普通家具相比,只是体积较小,但是制作工艺并不减少,且在生产技术、安全环保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儿童家具的生产尺度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儿童的生理、心理的需求,减少尖角、凹洞的设计。”   顺德家具研究开发院办公室主任应君同样认为,儿童家具套用成人标准并不科学,需要有自己的专门标准。应君说:“出台专门的儿童家具标准其实就是在环保和安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重金属含量和护栏高度等方面,都有了具体的标准,这对于规范儿童家具行业是很有必要的。”   对于消费者应该怎样选购儿童家具,应君表示,消费者在选购家具最好要注意三个方面:“首先是品牌,虽然品牌并不等于质量,但是有品牌的企业都会比较关注质量 其次是环保,包括甲醛、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是否超标 最后是安全问题,护栏高度的设置、家具的稳定性等消费者都应该关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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