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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公开相关的论坛

  • 好消息!国家标准将全面免费公开

    近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向社会免费公开国家标准相关信息。通知全文如下。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文本”。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以标准公开助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本方案。一、工作原则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国家标准委负责国家标准公开制度和机制建设,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所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开工作。(二)整体推进、分步实施。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采用国际(国外)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国家标准和非采标的国家标准等不同情况,分阶段有序进行公开。(三)保护版权、免费公开。国家标准公开应当保护标准版权,维护标准版权所有者合法权益;国家标准公开实行文本免费在线查阅,促进标准推广应用。二、工作目标健全促进国家标准公开的机制和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分阶段向社会公开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进一步增强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社会公众能够便捷地获取权威的国家标准信息。到2020年,基本实现国家标准全部免费公开。三、公开内容和方式(一)公开的内容。1.国家标准文本,即已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含修改单);2.国家标准题录信息,包括:标准号、标准中文名称、标准英文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部门、国际标准分类号等;3.国家标准制修订信息,包括:标准立项前公示信息、标准计划公告、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发布公告、标准废止公告、标准复审结果等。(二)公开的方式。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已批准发布或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提供国家标准文本免费在线阅读。四、组织实施新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的文本应当在标准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涉及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应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公开。国家标准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开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18年底前,强制性国家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非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第二阶段:2020年底前,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标准公开有利于促进企业研制和运用先进标准生产、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利于引导消费、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标准公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国家标准委应当在标准公开的基础上推动全国标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提供标准信息的公益性服务。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公开工作。

  • 【头条】国家标准将全面免费公开

    【头条】国家标准将全面免费公开2017-02-11 孙晓立 中国标准化近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向社会免费公开国家标准相关信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方案,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公开工作。这是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方案》规定了国家标准的公开内容。包括国家标准文本(含修改单)、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所有公开信息全部免费在线阅读,不收取任何费用,以方便社会公众快捷获取国家标准信息。《实施方案》明确了国家标准的公开时限。新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在标准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国家标准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及时公开,涉及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在遵守国际(国外)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公开;对于已经发布的存量国家标准,分阶段免费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实现全部公开。《实施方案》确定了国家标准的公开方式。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已批准发布或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相关信息,提供国家标准文本免费在线阅读。同时,国家标准委将积极推动建设统一的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提供标准信息的“一站式”查询、获取服务。据悉,强制性国家标准已在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官方网站上全部公开。-THANKS FOR READING-来源丨中国标准化杂志社文丨孙晓立

  • 国家标准将全面免费公开

    近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向社会免费公开国家标准相关信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方案,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公开工作。这是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方案》规定了国家标准的公开内容。包括国家标准文本(含修改单)、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所有公开信息全部免费在线阅读,不收取任何费用,以方便社会公众快捷获取国家标准信息。《实施方案》明确了国家标准的公开时限。新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在标准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国家标准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及时公开,涉及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在遵守国际(国外)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公开;对于已经发布的存量国家标准,分阶段免费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实现全部公开。《实施方案》确定了国家标准的公开方式。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已批准发布或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相关信息,提供国家标准文本免费在线阅读。同时,国家标准委将积极推动建设统一的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提供标准信息的“一站式”查询、获取服务。据悉,强制性国家标准已在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官方网站上全部公开。

  • 国家标准将全面免费公开(中国标准化杂志社)

    国家标准将全面免费公开作者:来自:中国标准化杂志社2017/2/10 22:38:07近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向社会免费公开国家标准相关信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方案,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公开工作。这是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方案》规定了国家标准的公开内容。包括国家标准文本(含修改单)、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所有公开信息全部免费在线阅读,不收取任何费用,以方便社会公众快捷获取国家标准信息。《实施方案》明确了国家标准的公开时限。新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在标准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国家标准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及时公开,涉及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在遵守国际(国外)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公开;对于已经发布的存量国家标准,分阶段免费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实现全部公开。《实施方案》确定了国家标准的公开方式。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已批准发布或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相关信息,提供国家标准文本免费在线阅读。同时,国家标准委将积极推动建设统一的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提供标准信息的“一站式”查询、获取服务。据悉,强制性国家标准已在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官方网站上全部公开。

  • 国家标准为什么应该全面免费公开?您怎么看?

    近日,国家标准将全面免费公开,那么国家标准为什么应该全面免费公开?您怎么看?仪器论坛版友doublezhu持以下观点,大家怎么看?这里的国家标准是指以GB开头的标准,免费提供下载的理由如下:1.GB标准都是国字号的,G字号的标准重点是在推广与普及,免费是达到上述目的的最快途径;2.GB的准备、论证、起草、审阅、发布等过程都是在ZF的支持下完成的,有ZF支持说明就有经费支持;3.现在网络上GB的下载网站非常多,很乱很杂。如果国字号的官网能免费提供下载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只想到了三点,欢迎补充和更正!标准公开详情参见链接 重磅:国家标准将全面免费公开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70212/212723.shtml

  • 公开征集201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公告

    公开征集201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20号)  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我部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1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立项依据  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四)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  (五)我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实际以及行业现实和监管实际需要。  二、重点领域  (一)食品中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等基础标准。  (二)食品产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四)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  (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基础标准。  (六)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  (七)与基础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三、立项建议内容要求  (一)提出立项建议的应当是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二)推荐承担标准起草的工作单位,应当有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经验,能支持标准起草人工作,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拟担任标准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熟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法规,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严谨,责任心强。  (四)提出立项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填写立项建议书,同时提供支持立项建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相关科学文献、专家推荐材料或论证报告。  四、报送程序  请于2012年12月1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立项建议,同时报送立项建议书面材料。  (一)网络报送程序。请登录www.chinafoodsafety.net,在线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如对网络报送程序有疑问,请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时间电话: 010-52165409)。  (二)书面材料报送程序。请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从www.chinafoodsafety.net下载)填写立项建议,邮寄或传真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2号楼,邮编100022,传真:010-52165408)。  特此公告。  卫生部  2012年11月13日

  • 【资料】公开征集对2010年第一批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

    2010年4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集对2010年第一批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全文如下:     [color=#800000][size=4][b] 公开征集对2010年第一批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b][/size][/color]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我司组织开展了工业和通信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编制工作。现将申请立项的第一批国家标准予以公示(标准计划项目表见附件1),截止日期4月28日。如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司反馈(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邮编:100804  联系电话:010-68205253、68205240  电子邮件:[url=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mailtKJBZ@miit.gov.cn]KJBZ@miit.gov.cn[/url]    附件:1、[url=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138615.files/n13138439.doc]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表(征求意见稿).doc[/url](打开附件后,按Ctrl键时同时点击申报号可查看申报书)   2、[url=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138615.files/n13138440.doc]国家标准意见反馈表.doc[/url][url]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13138615.html[/url]

  • 国家标准可方便查免费查啦!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满足社会各界便捷地查阅国家标准文本的迫切需求,“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于3月16日正式上线运行。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后,国家标准委立即着手“国家标准公开系统”的软件研发,抓紧开展国家标准文本数据的梳理、汇集、加工工作,积极落实《实施方案》各项要求。  目前,所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3470项和第一批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3037项已经在该系统实现了公开,其他非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将在2017年底前陆续公开。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将在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其中涉及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公开。  该系统提供了国家标准的题录信息和全文在线阅读,具有“分类检索”“热词搜索”等功能。任何企业和社会公众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委官方网站“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或通过微信公众号“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查阅国家标准文本。

  • 大部分国家标准已可以在国家标准委官方网站查询

    [color=#444444]如题,目前国家强制标准及相当一部分的国家推荐性标准已经可以在国家标准委官方网站查询并实现在线阅览。[/color][color=#444444]建议大家在发帖求助之前可以前去查询自己所需的标准,再根据情况发帖求助。[/color][color=#444444]目前只能在线阅览不能下载,所以还是欢迎大家上传相关电子档标准。[/color][color=#444444]国家标准委的官方网站为[/color][url]http://www.sac.gov.cn/[/url][color=#444444]其首页上部的“公众服务”里有“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color][color=#444444]输入相应标准号或者标准名称关键字,即可显示搜索结果,选定对应标准在线阅览即可。[/color][color=#444444]目前标准委收录的标准特别是推荐性标准还不够齐全,可能有不少标准还是无法查找到。[/color][color=#444444]但是相信随着时间推进,更多的标准会逐步的收录和公开,更方便大家的查阅。[/color]

  • 【分享】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 新华网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今日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包括立项、计划、起草、审查、批准等工作。 草案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草案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可以提出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草案规定,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卫生部统一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b] 草案全文如下:[/b][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各专业分委员会。 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的单位,负责组织研究并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加强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研究。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包括立项、计划、起草、审查、批准等工作。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第七条 提出立项建议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担标准起草的单位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八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卫生部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等参与标准起草工作。提倡由相关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 第十二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三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和其他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审查标准送审稿: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公开征求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 (三)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四)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遇有紧急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可由秘书处初步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后,直接提交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共同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 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内容包括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交起草单位进行分析研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并提交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会议审查前30天,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材料提交所有委员。 第二十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为有效。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时需经参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时,方为通过。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可根据标准具体情况决定由秘书处对修回稿进行复审,或由专业分委员会对修回稿进行函审。 第二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及时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统一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解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卫生部以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工作按卫生部、农业部的协商意见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按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讨论】卫生部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意见

    根据 《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组织制(修)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组织制(修)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并与8月6日发布。现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说明,征求意见截止于2010年10月1日,反馈意见按以下方式反馈:传真 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email]gb2760@gmail.com[/email]. 附件下载: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doc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二○一○年八月四日

  • 【分享】公开征集对《CPU基准程序测试方法》等76项电子行业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

    公开征集对《CPU基准程序测试方法》等76项电子行业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CPU基准程序测试方法》等76项电子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截止日期为3月9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意见表(见附件2)向我司反馈,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国标拟立项公示反馈)。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邮编:100804  联系电话:010-68205239     附件:1、电子行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    2、国家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 【分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国家标准将征求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期在卫生部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包括了GB18796的一部分理化指标,并增加了噬酸酵母菌的限量要求。建议协会会员关注。届时,各位会员可以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直接反馈意见或建议,也可转给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汇总反映。  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卫生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规定了蜂蜜及其制品中沙门氏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的限量和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对致病菌的要求有所不同。请于2011年2月16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传真010-67711813  电子邮箱foodsafetystandards@gmail.com

  • 【分享】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font=Simsun][/font] 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我部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至日期为:5月25日。  1、 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url=http://www.chinalaw.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url]),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 意见收集邮件:[email]wsbzfsfgc@126.com[/email][align=right]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现在卫生部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大家踊跃参与,同时可以在本帖后面跟帖讨论。[/align]

  • 卫生部关于社会公开征集201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的公告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我部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1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立项依据和重点领域 (一)立项依据。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科学依据或研究基础,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和食品产业发展客观状况,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为重点,有利于做好现行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有利于加快补充完善急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重点领域。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部署,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重点领域如下: 1.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包括:食品分类和食品安全术语,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通用标准,以及基础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 2.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规范、指南和指导原则。 3.清理整合食用油、肉及肉制品、酒类、儿童食品等食品产品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方法和规程标准。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 5.其他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 【分享】卫生部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组织制(修)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从卫生部网站[url=http://www.moh.gov.cn/]http://www.moh.gov.cn[/url]下载),请于2010年10月2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邮箱[email]foodsafetystandards@gmail.com[/email]。 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征求意见稿)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size=4] 2010-08-02 [/size]

  • 【分享】卫生部监督局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2月16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邮箱foodsafetystandards@gmail.com。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征求意见稿).doc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 关于公开征求《饮料通则》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各饮料生产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标委计87号文,《饮料通则》国家标准被列入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编号为20102053-T-607。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企业参与,完成了《饮料通则》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提出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现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请相关单位或个人于2012年11月1日前按以下方式,将标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发至协会。  传 真:010-84464236  E-mail:yyl@chinabeverage.org  联系人:杨永兰  电 话:010-84464668-813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2012年10月10日

  • 该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

    先搞清楚定义吧!什么是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我国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一经发布,与其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应废止,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GB/T。什么是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各行业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在全国范围的某一行业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应自行废止。目前,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了61个行业的标准代号。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T。什么是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应自行废止。地方标准代号为“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如福建的代码为35。福建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35;福建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T35。什么是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或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什么是企业标准? 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其要求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政府备案。此外,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其代号为“GB/Z”。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使用者参考。 该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简单说来就是,国家标准就是必须遵守的,行业标准只是对单一的这种行业适用。企业标准只是在企业内部有效。通常情况下我们选用标准时的顺序为:国标→行标→企标。当同时发布有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之后,企业应该如何制订和执行标准呢?有国标和行标时优先选用国标和行标,没有国标和行标时制定企业标准。但在有国标和行标时制定的企业标准必须高于国标和行标,指标低于国标和行标的企标为无效标准。如果企业标准高于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也可以执行所备案的企业标准。否则,按照这个顺序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可以这样认为:国标、行标、企标允许同时存在,但前题条件是制订标准时,企标应优于(高于)行标,行标又优于(高于)国标

  • 【分享】卫生部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意见

    [table=100%][tr][td]卫生部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意见[/td][/tr][tr][td] [/td][/tr][tr][td]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8-06 15:39:12 [/td][/tr][tr][td][/td][/tr][tr][td][align=left]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组织制(修)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从卫生部网站[url=http://www.moh.gov.cn/]http://www.moh.gov.cn[/url]下载),请于2010年10月1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email=foodsafetystandards@gmail.com]或电子信箱foodsafetystandards@gmail.com[/email]。 [/align] 附件:1.[url=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jdj/cmsrsdocument/doc9461.doc][color=#0000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color](征求意见稿).doc[/url] 2.[url=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jdj/cmsrsdocument/doc9460.doc][color=#0000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color](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url][align=right]二○一○年八月四日[/align][/td][/tr][/table]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有关行业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开展相关工作。[align=right]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4年1月10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1/660f870a21d74ea9be5bb2e21deb817d.pdf?fileName=2024%E5%B9%B4%E5%9B%BD%E5%AE%B6%E6%A0%87%E5%87%86%E7%AB%8B%E9%A1%B9%E6%8C%87%E5%8D%97.pdf]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pdf[/url][/list]

  • 【讨论】“大兴西瓜”拟定国家标准

    今后,满足瓜皮厚度不超1.2厘米、重量不超过8公斤等条件,且产于大兴的西瓜才能叫“大兴西瓜”。 近日,市质监局网站就“大兴西瓜”国家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对大兴西瓜的产地范围、品种等作了详细的“定义”,以此来保护“大兴西瓜”品牌。   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了大兴西瓜的品种、地域环境特点、栽培技术、质量要求、理化和卫生指标等。   大兴西瓜的品种仅限于京欣一号、京欣二号、京欣三号和航兴一号。

  • 国家标准如何下载,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list][*]贾庭勇[/list][list][*]国家标准如何下载[*]留言日期:2022-12-06[*]很多国家标准都无法找到官方的下载渠道,请问这个是什么原因?是不对公众开放吗?比如2015年发布的,现行标准《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这里只是举例,很多其他行业国标都一样,一是在国家标准委员会官网搜不到,找不到查看和下载的地方,二是是否有其他专门的查看下载渠道?谢谢![/list][list][*][*]您好,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可以通过国家标准公开系统进行查询,具体网址为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index。其中采标的国家标准由于涉及版权保护,仅提供标准查阅或者标准题录信息。[/list][list][*]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2-12-13[/list][list][/list][list][*]贾庭勇[/list][list][*]国家标准如何下载[*]留言日期:2022-12-06[*]很多国家标准都无法找到官方的下载渠道,请问这个是什么原因?是不对公众开放吗?比如2015年发布的,现行标准《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这里只是举例,很多其他行业国标都一样,一是在国家标准委员会官网搜不到,找不到查看和下载的地方,二是是否有其他专门的查看下载渠道?谢谢![/list][list][*][*]您好,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可以通过国家标准公开系统进行查询,具体网址为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index。其中采标的国家标准由于涉及版权保护,仅提供标准查阅或者标准题录信息。[/list][list][*]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2-12-13[/list][list][/list]

  • 【分享】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0〕10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管理,我部从即日起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立项重点领域(一)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以及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三)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四)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五)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六)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七)已有国际标准,尚无国家标准的。二、具体要求(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利于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二)应当与卫生部、农业部印发的《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相衔接,与正在开展的食品污染物和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等基础标准清理整合工作不重复。(三)有利于解决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的矛盾、重复和缺失问题。(四)已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相关评估基础。三、立项建议报送程序提出立项建议时,应当报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一)电子文件报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见附件)填写,发送电子邮件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food204@163.com)。如对电子文件报送程序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010-87776914)。(二)纸质文件报送。将填写的建议书邮寄或传真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44。传真:010-67711813。四、其他事项(一)征集立项建议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doc 二О一О年十二月一日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等1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1〕782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等1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11月1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 真:010-67711813 电子信箱:foodsafetystandards@gmail.com 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等10项标准文本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 1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b]1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b][size=15px]计量资讯速递[/size][size=15px][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000000]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息,近日,氯碱行业重点产品(烧碱、聚氯乙烯树脂、甲烷氯化物)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光辐射安全技术规范、无损检测仪器 500kV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则等1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在公开征求意见。[/color][/font][/size][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000000][back=#f8f3f0]详细如下:[/back][/color][/font][b][size=15px] [/size] 1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信息[/b][table][tr][td=1,1,44][b]序号[/b][/td][td=1,1,70][b]计划号[/b][/td][td=1,1,132][b]项目名称[/b][/td][td=1,1,83][b]征求意见稿[/b][/td][td=1,1,84][b]编制说明[/b][/td][td=1,1,98][b]截止日期[/b][/td][/tr][tr][td=1,1,44][b]1[/b][/td][td=1,1,70]20083225-Q-469[/td][td=1,1,132]氯碱行业重点产品(烧碱、聚氯乙烯树脂、甲烷氯化物)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7/9[/b][/td][/tr][tr][td=1,1,44][b]2[/b][/td][td=1,1,70]20211250-Q-339[/td][td=1,1,132]旋转电机 安全技术规范[/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16[/b][/td][/tr][tr][td=1,1,44][b]3[/b][/td][td=1,1,70]20203567-Q-339[/td][td=1,1,132]光辐射安全技术规范[/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16[/b][/td][/tr][tr][td=1,1,44][b]4[/b][/td][td=1,1,70]20131190-Q-604[/td][td=1,1,132]无损检测仪器 500kV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则[/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16[/b][/td][/tr][tr][td=1,1,44][b]5[/b][/td][td=1,1,70]20211261-Q-415[/td][td=1,1,132]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技术规范[/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7/18[/b][/td][/tr][tr][td=1,1,44][b]6[/b][/td][td=1,1,70]20205263-Q-469[/td][td=1,1,132]钨精矿、钼精矿和焙烧钼精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7/18[/b][/td][/tr][tr][td=1,1,44][b]7[/b][/td][td=1,1,70]20214458-Q-469[/td][td=1,1,132]铁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7/18[/b][/td][/tr][tr][td=1,1,44][b]8[/b][/td][td=1,1,70]20201959-Q-339[/td][td=1,1,132]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20[/b][/td][/tr][tr][td=1,1,44][b]9[/b][/td][td=1,1,70]20205240-Q-339[/td][td=1,1,132]汽车防盗装置[/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20[/b][/td][/tr][tr][td=1,1,44][b]10[/b][/td][td=1,1,70]20205234-Q-339[/td][td=1,1,132]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20[/b][/td][/tr][tr][td=1,1,44][b]11[/b][/td][td=1,1,70]20205231-Q-339[/td][td=1,1,132]乘用车前后端保护装置[/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20[/b][/td][/tr][tr][td=1,1,44][b]12[/b][/td][td=1,1,70]20211264-Q-339[/td][td=1,1,132]船舶制造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15[/b][/td][/tr][tr][td=1,1,44][b]13[/b][/td][td=1,1,70]20205232-Q-339[/td][td=1,1,132]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20[/b][/td][/tr][tr][td=1,1,44][b]14[/b][/td][td=1,1,70]20201958-Q-339[/td][td=1,1,132]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安装固定点[/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69]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20[/b][/td][/tr][tr][td=1,1,44][b]15[/b][/td][td=1,1,70]20211265-Q-339[/td][td=1,1,132]船舶制造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要求[/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15[/b][/td][/tr][tr][td=1,1,44][b]16[/b][/td][td=1,1,70]20205238-Q-339[/td][td=1,1,132]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110][b]2022/8/20[/b][/td][/tr][tr][td=1,1,44][b]17[/b][/td][td=1,1,70]20211263-Q-339[/td][td=1,1,132]船舶制造重大件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15[/b][/td][/tr][/table][size=15px][/size][align=center][size=15px][color=#888888]END[/color][/size][/align]

  • 国家标准如何分类查询?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请问在发布的国家标准中,想要查询关于教育的相关国家标准有多少?具体标准是什么?怎么查询?谢谢。[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1-05[/back][/color]您好!教育领域相关的国家标准较多,涉及教育装备、语言文字、教育服务、文教用品等诸多方面。建议根据实际需求,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中进行查询,网址是: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 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心!

  • 【转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日起实施

    12月1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将予以实施,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立项建议,同时对于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意见。  办法规定,由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并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办法要求,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并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办法指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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