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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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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革进行时!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自主考核开始试点

    [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 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复函国家水运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同意其开展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为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改革提供实践经验。[/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center][color=#d92142][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d92142][b]国家水运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开展[/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d92142][b]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的复函[/b][/color][/align] [size=15px]国家水运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size][size=15px] 《关于设立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size][size=15px]一、同意国家水运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以下简称“国家水运计量站”)试点开展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水运类计量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原则同意国家水运计量站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水运类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试点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size][size=15px]二、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计量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探索,不断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行政效能,为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改革提供实践经验。[/size][size=15px]三、国家水运计量站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完善试点方案。要建立计量专业项目自主考核工作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考核工作程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自主考核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size][size=15px]四、国家水运计量站要尽快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风险机制,及时解决自主考核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相关试点情况及时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size][size=15px] [/size][align=right][size=15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 2021年9月22日[/size][/align][align=center][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888888]END[/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size=14px][color=#888888]来源:[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font][/color][/size][/align]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号)工作安排,经有关地区城市和园区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张家口市等25个城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0个园区为首批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组织指导有关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二、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三、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我们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有关修改意见。[align=right]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8日[/align]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2/07/092109281514921.pdf]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pdf[/url]

  • 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

    常纪文: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本文分析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考虑因素、发文形式、改革部署,指出意见上收了县级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监测、监察、许可、执法四权既有协调,又有分置;解决了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身份和规范化发展问题,增强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等亮点,还提出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应处理好今后的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大部制改革与此次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的关系,处理好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其他部门配合的问题,处理好垂直监管与属地负责的问题,处理好管理和监督的治标与治本问题。改革背景和基本考虑改革背景近十几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相当突出,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经济社会下一步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要回应这些期盼,必须以生态文明理论为指导,以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开始全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截至目前,中央已经在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建设和改革方面出台了系列文件,开展了系列试点,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要发挥预期作用,必须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存在以下突出的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体制不顺畅会阻碍改革效果的发挥,为此,一些地方近年来开展了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研究和第三方评估的单位,也提出了自己的机构改革建议。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它可以基于党内共识依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体制改革的建议。为了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并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十八届五中全会作说明时,针对省以下环境监测监管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改革措施,即“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经过中央全会的广泛讨论,《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正式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响应《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的建议,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国家层面作出了省以下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即“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的改革部署,经过充分酝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了工作部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基本考虑纵观《意见》全文,其出台的基本考虑,应是改革环境保护监管事权的分配,形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监管体系,提高环境监测监察和监管的能力,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学者质疑,此前中央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涉及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改革文件,其目的就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为何此次还要开展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是不是多余?本研究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目的是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平衡好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严格环境保护执法,提升监管监察监测能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目的是规定责任追究的情形,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忠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目的是审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是否落到实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目的是明确督察主体,健全督察程序,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改革部署,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空间优化。而对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事权划分,对于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关系,对于管理、执法、监察、监测的职责定位和协调,目前还缺乏体制性的改革文件规定。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它规定了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跨区域及跨流域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稳妥开展人员划转、妥善处理资产债务、调整经费保障渠道等环境监管事权划分的事项,目的是厘清职责,理顺关系,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生态文明制度、机制的改革和运行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可见,《意见》的发布目的和其他文件不同,出发点是从事权的分配和体制的保障上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其发布是很有必要的。发文形式和改革部署发文形式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或者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一般仅针对既涉及党务或者党员,又涉及国家事务的重要改革领域。截至目前,这样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文件主要有《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此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发布《意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一是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既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也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以前的机构改革,一般不涉及地方党委,即使涉及,往往也是强调组织领导,而此次的改革文件,以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思想指导,对地方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这种把地方党委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的体制改革部署,不是削弱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领导,相反,因为《意见》规定了党的领导职责和支持职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文件配套地规定了对地方党委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督促和追责内容,为地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恰恰是加强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二是既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任务,也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如“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试点省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这种明确地方各级党委环境保护职责的改革设计,突出了地方党委统领全局的作用,克服了以往仅规定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不足,与我国政治体制运行格局相适应的改革设计,抓住了改革措施落地的牛鼻子。改革部署一是既规定了省级层面的改革,又规定了省级以下层面的改革。以前的一些部门的机构改革部署,往往由中编办和有关部委联合发文,仅针对省级机构改革提出要求,作出改革部署。对于省级以下的机构改革,因为情况复杂,有的仅作出原则要求,有的则根本不予涉及。而此次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文件的出台,则一杠子插到底,不仅涉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改革任务,还规定省、市、县和乡镇四级的改革要求。如对

  • 【讨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选定16城市 增设药事服务费

    [table=718][tr][td][b][color=#990000][size=3]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选定16城市 增设药事服务费[/size][/color][/b][/td][/tr][tr][td]文章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0-02-24[/td][/tr][tr][td] 核心提示:2月23日,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选定16个城市作为国家联系指导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将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 昨日,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选定16个城市作为国家联系指导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b] 亮点1 公益性位居首位[/b] 名为“公立医院”,实则是“营利”医院???近20多年来,我国的公立医院日益为“名不副实”而尴尬。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将致力于改变这一状况。昨日公布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便是“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 有关专家表示,这意味着我国公立医院将重新回归公益性,这也是解决老百姓看病就医难题的正道。[b] 亮点2 取消药品加成收入[/b] 指导意见,对饱受诟病的以药养医机制“开刀”。意见提出,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指导意见指出,对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b] 亮点3 非公医院一视同仁[/b] 指导意见规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要给非公立医院留出足够空间。[b] 亮点4 公立医院统一管理[/b] 针对公立医院管理多头现象,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实行公立医院统一管理和全行业监管。[b] 亮点5 引保险解决医患纠纷[/b]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的举措。[b] 公立医院改革指导意见要点[/b] 指导思想 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努力让群众看好病。 总体目标 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奠定基础。 实施步骤 2009年,根据国办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分别选择1-2个城市(城区)作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国家选出16个有代表性的城市,作为国家联系指导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2010年开始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b] 主要内容[/b] 1.完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 优化公立医院结构布局,建立公立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2.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统一管理,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3.改革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 明确政府办医主体,科学界定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探索建立以理事会等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4.改革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 完善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激励机制; 5.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合理调整医药价格,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完善医疗保障支付制度; 6.加强公立医院管理 7.改革公立医院监管机制 加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和经济运行监管; 8.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9.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院。[b] 试点城市名单[/b] ●东部地区(6个) 辽宁省鞍山市 上海市 江苏省镇江市 福建省厦门市 山东省潍坊市 广东省深圳市 ●中部地区(6个)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安徽省芜湖市 安徽省马鞍山市 河南省洛阳市 湖北省鄂州市湖南省株洲市 ●西部地区(4个) 贵州省遵义市 云南省昆明市 陕西省宝鸡市 青海省西宁市[b] 专家解读[/b][b] 服务价格 取消药品加成 增药事服务费[/b] 意见规定: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b] 解读:[/b] 刘国恩(北京大学光华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医改文件中只是说,医疗服务的价格机制要通过改革不断理顺关系,虽然提到了逐渐取消药品加成,改变以药补医的机制,但大家会担心,取消了以药补医,怎么去补偿? 在这次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写了是用“财政补贴和服务收费”,这虽然不是亮点,但是让工作思路和措施更加清晰。[b] 疑问:服务费会不会转嫁给患者?[/b] 刘国恩: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改革是个难点,医院的服务价格肯定要上升,但是这就要和医保制度配合着走,关键还是医保能不能为患者买大头,患者并不需要关心医疗服务费用涨了多少钱,而是要关心最后我到底看病花了多少钱,即使服务费上涨,医保依然可以报销。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是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关键。 投资主体 鼓励社会力量办非营利性医院 意见规定: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院。[b] 解读:[/b] 刘国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说的比医改方案要多一些,但并没有我期望的具体。如文件中提到“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同时要加强财政投入鼓励公益医院做强做大,社会资本怎么与公立资本建设的医院竞争呢?民营资本是新办医疗机构来参与,还是可通过注资公立医院参与?并没有很明确。 如果是社会力量可以注资和改制公立医院,那么哪部分的医院可以由社会资本来做?都没有明确。[b] 疑问1:财政是否有足够资金来补偿公立医院?[/b] 刘国恩:这个问题应该反过来思考。药品加成取消后,公立医院要正常运行需要多少钱,可以算出来,但这个数字本身不是起关键作用的,只是决定了公立医院在目前的规模下,需要多少进行改革。 但公立医院发展是动态的,我们反过来思考,首先是需要看地方政府可以有多少钱拿出来,那剩下的部分,就是社会资金可以引进的。公立医院改革引入社会资金,是中国现实下的必然。在这种情况下,留给社会力量举办的医院,可能会比公立医院还要多。[b] 疑问2:社会资金注入公立医院,如何保障医院的公益性,患者看病不会多花钱?[/b] 刘国恩:公益性应落实在老百姓受益方面,可通过两个途径,一是政府办的公立医院可以少收费,这就要求政府要对这部分公立医院特别大的资金保证。 而社会资本进入公立医院,也不会影响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医改正是从通过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需方(患者)补偿,来体现医疗服务的公益性。[/td][/tr][/table]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办函〔2022〕110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7月起,河北、浙江、湖北三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期间,三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21〕68号)有关要求,制定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大力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可办、“一网通办”,有效提升了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对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学习借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备案规范管理工作,加强行政备案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严格设定要求,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备案。要细化优化行政备案实施规范,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对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超时限办理备案、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等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鼓励将行政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共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要充分运用备案信息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1.河北省坚持问题导向 强化分类管理 大力推动行政备案规范运行  2.浙江省坚持精细管理 强化数字赋能 全力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  3.湖北省坚持标准指引 强化利企便民 推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走深走实[align=right]  国务院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1月5日[/align]

  • 生态环境部科财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主要负责同志就《关于同意实施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t20221221_1008421.html]《关于同意实施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url](环办科财函[2022]476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了56个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主要负责同志就试点工作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等回答记者提问。  [b][color=#0000ff]问: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color]  [color=#0000ff]答:[/color][/b]清洁生产审核是推动清洁生产最主要的方式和重要抓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是两部委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通过模式和路径创新,优化传统审核模式的审核流程、技术方法、评价规则等,有效提升清洁生产审核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制度效力,增强全社会推行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一是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有效途径。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充分发挥审核的系统性作用,从行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层面开展整体性审核,强调源头与过程防控,充分挖掘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潜力,加快先进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的应用推广,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发展。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明确要求,选取重点行业或园区等开展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整体提升行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清洁生产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三是推动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改革创新的现实需要。随着我国工业园区化、集约化、产业链式发展和生态环境区域化、流域化治理理念的不断深化,传统清洁生产审核模式难以对区域、园区等空间尺度的生产全链条进行评估,无法提出整体的清洁生产优化方案,不能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效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是顺应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完善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切实提升清洁生产审核效能的重要探索。  [b][color=#0000ff]问:我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进展和成效如何?[/color][/b]  [color=#0000ff][b]答:[/b][/color]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大基础能力建设,拓展工作广度,在促进产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清洁生产政策法规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出台了《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制修订了51个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35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地方也发布了大量清洁生产相关条例和规章。二是清洁生产能力建设稳步提升。“十三五”以来,我国建立12个省级、19个地市级和15个行业清洁生产中心,培育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超过1500家,累计培训清洁生产审核人员5万余人。三是清洁生产审核广度持续拓展。“十三五” 以来,全国共有4万余家企业开展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清洁生产改造资金投入达2700多亿元,提出清洁生产方案超过61万个。四是减污降碳成效显著。据不完全统计,“十三五”以来,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削减废水约51.6亿吨、化学需氧量约37.0万吨、氨氮产生量约5.1万吨,削减二氧化硫约68.8万吨、氮氧化物约56.7万吨,通过节约电力、煤炭、天然气等的使用,累计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43.7亿吨。  [color=#0000ff][b]问:我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b][/color]  [color=#0000ff][b]答:[/b][/color]在新发展理念背景下,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发展,传统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问题不断显现。一是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工业企业成数量级增长,清洁生产工作强度不断增大,同类型企业单个审核人力财力重复投入,部分地区甚至出现走过场、形式化现象,同时还存在审核周期长、程序复杂、不分行业“一刀切”等问题。二是传统清洁生产审核以单一企业为审核对象,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难以满足快速有效提升行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水平的现实需要,无法有效支撑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三是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不够,未有效发挥清洁生产在促进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提升生态环境治理和监管效能方面的作用。  [color=#0000ff][b]问:本次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可从哪些方面探索创新?预期成果有哪些?[/b][/color]  [color=#0000ff][b]答:[/b][/color]本次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可从四个方面探索创新。一是组织方式创新。从针对单一企业开展审核变为由地方政府、工业园区、龙头企业为主导的组织方式,试点工作可以基于特定区域内相同行业、相同特征污染物等,将企业统一组织起来,从而形成系统化、规模化、快速化的新型审核模式。二是方法体系创新。在充分考虑技术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针对传统审核“7个阶段、35个步骤”的固有流程,在程序、步骤、方法和工具等方面大胆创新,继承发展,求真务实,为试点工作提出新思路、新方法。三是标准规范创新。通过试点工作探索一系列适用于园区、行业、产业集群的审核指南、标准规范、指标体系等,形成指导性文件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四是管理制度创新。探索清洁生产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其他环境管理制度衔接的机制和路径,形成有效的制度合力。  对于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试点,预期通过开展重点行业生产工艺全过程诊断,梳理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清洁生产方案,加大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加强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探索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新模式,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绩效分级管理,有效提升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  对于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试点,以整个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作为整体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预期通过集中人力、物力针对重点生产环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补齐工业园区清洁生产短板,提高资源能源高效循环利用,推动优势互补,提升园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和发展效率效益。  [color=#0000ff][b]问: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中应注意哪些方面?[/b][/color]  [color=#0000ff][b]答:[/b][/color]各试点实施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清洁生产审核模式创新要求,依据清洁生产审核理念,不限于传统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创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模式、实施方式、技术方法、规范标准等。及时总结试点成果,探索形成具有一定普适性、易推广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模式。同时,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资金投入与审核绩效协调统一。除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绩效外,还应考察审核创新工作的投入产出比,尤其是在节约人力财力投入、节省时间、减轻企业负担、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等方面的优势。  [color=#0000ff][b]问:近期两部委将开展哪些工作推动清洁生产审核创新?[/b][/color]  [b][color=#0000ff]答:[/color][/b]一是开展技术帮扶指导。建立清洁生产技术帮扶组,定期对创新试点项目进行实地跟踪和技术帮扶指导,适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和交流研讨,总结推广试点成果。二是征集第二批试点项目。在第一批试点项目基础上,主要针对尚未覆盖的重点行业、园区类型以及重点区域流域协同审核等方面征集第二批试点项目,力争实现全行业、全领域、多层次覆盖。三是探索激励措施。针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难点和代表性问题,可以在各级生态环境资金、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清洁生产改造资金中予以支持。

  • 生态环境部科财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主要负责同志就《关于同意实施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t20221221_1008421.html]《关于同意实施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url](环办科财函[2022]476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了56个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主要负责同志就试点工作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等回答记者提问。  [b][color=#0000ff]问: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color]  [color=#0000ff]答:[/color][/b]清洁生产审核是推动清洁生产最主要的方式和重要抓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是两部委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通过模式和路径创新,优化传统审核模式的审核流程、技术方法、评价规则等,有效提升清洁生产审核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制度效力,增强全社会推行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一是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有效途径。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充分发挥审核的系统性作用,从行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层面开展整体性审核,强调源头与过程防控,充分挖掘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潜力,加快先进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的应用推广,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发展。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明确要求,选取重点行业或园区等开展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整体提升行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清洁生产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三是推动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改革创新的现实需要。随着我国工业园区化、集约化、产业链式发展和生态环境区域化、流域化治理理念的不断深化,传统清洁生产审核模式难以对区域、园区等空间尺度的生产全链条进行评估,无法提出整体的清洁生产优化方案,不能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效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是顺应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完善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切实提升清洁生产审核效能的重要探索。  [b][color=#0000ff]问:我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进展和成效如何?[/color][/b]  [color=#0000ff][b]答:[/b][/color]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大基础能力建设,拓展工作广度,在促进产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清洁生产政策法规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出台了《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制修订了51个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35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地方也发布了大量清洁生产相关条例和规章。二是清洁生产能力建设稳步提升。“十三五”以来,我国建立12个省级、19个地市级和15个行业清洁生产中心,培育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超过1500家,累计培训清洁生产审核人员5万余人。三是清洁生产审核广度持续拓展。“十三五” 以来,全国共有4万余家企业开展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清洁生产改造资金投入达2700多亿元,提出清洁生产方案超过61万个。四是减污降碳成效显著。据不完全统计,“十三五”以来,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削减废水约51.6亿吨、化学需氧量约37.0万吨、氨氮产生量约5.1万吨,削减二氧化硫约68.8万吨、氮氧化物约56.7万吨,通过节约电力、煤炭、天然气等的使用,累计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43.7亿吨。  [color=#0000ff][b]问:我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b][/color]  [color=#0000ff][b]答:[/b][/color]在新发展理念背景下,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发展,传统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问题不断显现。一是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工业企业成数量级增长,清洁生产工作强度不断增大,同类型企业单个审核人力财力重复投入,部分地区甚至出现走过场、形式化现象,同时还存在审核周期长、程序复杂、不分行业“一刀切”等问题。二是传统清洁生产审核以单一企业为审核对象,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难以满足快速有效提升行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水平的现实需要,无法有效支撑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三是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不够,未有效发挥清洁生产在促进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提升生态环境治理和监管效能方面的作用。  [color=#0000ff][b]问:本次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可从哪些方面探索创新?预期成果有哪些?[/b][/color]  [color=#0000ff][b]答:[/b][/color]本次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可从四个方面探索创新。一是组织方式创新。从针对单一企业开展审核变为由地方政府、工业园区、龙头企业为主导的组织方式,试点工作可以基于特定区域内相同行业、相同特征污染物等,将企业统一组织起来,从而形成系统化、规模化、快速化的新型审核模式。二是方法体系创新。在充分考虑技术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针对传统审核“7个阶段、35个步骤”的固有流程,在程序、步骤、方法和工具等方面大胆创新,继承发展,求真务实,为试点工作提出新思路、新方法。三是标准规范创新。通过试点工作探索一系列适用于园区、行业、产业集群的审核指南、标准规范、指标体系等,形成指导性文件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四是管理制度创新。探索清洁生产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其他环境管理制度衔接的机制和路径,形成有效的制度合力。  对于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试点,预期通过开展重点行业生产工艺全过程诊断,梳理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清洁生产方案,加大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加强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探索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新模式,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绩效分级管理,有效提升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  对于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试点,以整个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作为整体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预期通过集中人力、物力针对重点生产环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补齐工业园区清洁生产短板,提高资源能源高效循环利用,推动优势互补,提升园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和发展效率效益。  [color=#0000ff][b]问: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中应注意哪些方面?[/b][/color]  [color=#0000ff][b]答:[/b][/color]各试点实施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清洁生产审核模式创新要求,依据清洁生产审核理念,不限于传统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创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模式、实施方式、技术方法、规范标准等。及时总结试点成果,探索形成具有一定普适性、易推广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模式。同时,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资金投入与审核绩效协调统一。除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绩效外,还应考察审核创新工作的投入产出比,尤其是在节约人力财力投入、节省时间、减轻企业负担、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等方面的优势。  [color=#0000ff][b]问:近期两部委将开展哪些工作推动清洁生产审核创新?[/b][/color]  [b][color=#0000ff]答:[/color][/b]一是开展技术帮扶指导。建立清洁生产技术帮扶组,定期对创新试点项目进行实地跟踪和技术帮扶指导,适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和交流研讨,总结推广试点成果。二是征集第二批试点项目。在第一批试点项目基础上,主要针对尚未覆盖的重点行业、园区类型以及重点区域流域协同审核等方面征集第二批试点项目,力争实现全行业、全领域、多层次覆盖。三是探索激励措施。针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难点和代表性问题,可以在各级生态环境资金、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清洁生产改造资金中予以支持。

  • 关于同意实施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推行清洁生产近期工作要点》,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178号),对各地推荐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顺义区汽车制造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等56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年12月—2023年12月。  二、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要求。各试点实施单位应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总体思路,不限于传统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工作。通过科学诊断分析、合理确定审核方式方法和技术路线,压缩评估验收时间、提高审核效率、节省审核费用,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覆盖范围、受益行业和企业数量,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试点工作组织指导。各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对出现的困难加大协调指导力度,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研究试点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提升试点地区各机构及企业的主动性、参与性和配合度,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量完成。  四、注重试点工作绩效。各试点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投入与审核绩效协调统一。试点过程中,除考核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绩效外,还应关注审核创新工作的投入产出比,尤其是在节约人力财力投入、节省时间、减轻企业负担、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等方面的优势。  五、加快试点成果总结。各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试点实施单位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边完善”的原则,及时总结试点成果,形成具有一定普适性、可复制、易推广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模式。各试点实施单位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其他创新工作成果报经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试点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试点项目成果开展评估,对创新性强、试点效果好、示范效应显著的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陈胜  (010)65645390、65645385  邮箱:liu.yuansheng@mee.gov.cn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牛菁菁、蒋靖浩  (010)68505630、68505595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1655981086175.pdf]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1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生态环境部关于同意实施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b]关于同意实施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关于推荐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3〕79号),对各地推荐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京津冀区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等38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工作,期限为2023年8月—2024年8月。  二、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要求。各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总体思路,不限于传统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工作。通过科学诊断分析、合理确定审核方式方法和技术路线,压缩评估验收时间、提高审核效率、节省审核费用,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覆盖范围、受益行业和企业数量,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试点工作组织指导。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对出现的困难加大协调指导力度,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研究试点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提升试点地区各机构及企业的主动性、参与性和配合度,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量完成。  四、注重试点工作绩效。各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投入与审核绩效协调统一。试点过程中,除考核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绩效外,还应关注审核创新工作的投入产出比,尤其是在节约人力财力投入、节省时间、减轻企业负担、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等方面的优势。  五、加快试点成果总结。各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试点实施单位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边完善”的原则,及时总结试点成果,形成具有一定普适性、可复制、易推广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模式。各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其他创新工作成果报经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试点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试点项目成果开展评估,对创新性强、试点效果好、示范效应显著的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元生、陈胜  电话:(010)65645390、65645385  邮箱:liu.yuansheng@mee.gov.cn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牛菁菁、蒋靖浩  电话:(010)68505630、68505595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8/W020230804358409668891.pdf]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3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出口危险品“批次检验”改革试点在河南落地

    日前,河南盛宏丰化工有限公司出口的112.5吨甲醇钠甲醇溶液,经开封海关单证审核通过后实现“秒”放行。这标志着海关总署开展的出口危险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在河南正式落地。此次改革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出口危险品实施“批次检验”。4月3日,郑州海关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模式下,海关在保持对出口危险品实施“批批检验”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选择优质出口企业作为试点,将检验方式优化调整为“批次检验”,即同一检验批内,企业首次申报出口时实施现场检验和危险特性检测鉴定,经检验合格的,后续批次采取“审核相关单证+抽查验证”等方式检验。这样的检验方式有何利好?河南盛宏丰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感受明显:“以前出口订单多时,查验需要一定时间,货物留在仓库中,既增加仓储成本,又会产生安全隐患。新模式极大缩短了申请检验的周期,申报、放行、出证半天内就能完成,提高了发货效率、降低了综合成本,极大提升了公司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据了解,出口危险品“批次检验”试点改革是贯彻落实海关总署智慧海关建设和“智关强国”行动部署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对检验对象的监管模式进行科学优化,进一步强化监管能力,实现科学、高效、严密、安全监管。[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金台资讯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关于推荐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table=100%][tr][td][table=60%][tr][td=2,1][b][size=18px][color=#ff000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color][/size][/b][/td][td][b][size=18px][color=#ff0000]文件[/color][/size][/b][/td][/tr][/table]环办科财函〔2023〕79号[/td][/tr][/table][b]关于推荐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地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需求,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开展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以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选取园区、产业集群和重点区域、流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探索若干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审核新模式,扩展补充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覆盖范围,产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管理规范和典型案例成果,并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快速有效提升清洁生产覆盖范围和水平,形成对传统行业清洁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效支撑。  二、试点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开展,时间为1年,分为以下4类:  (一)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以区域内的重点行业企业为试点对象,开展行业生产工艺全过程诊断,避免单个企业审核过程简单复制和人力、财力的重复投入,梳理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形成并实施具有行业特色的清洁生产方案,充分发挥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效能,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二)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以园区企业集群为试点对象,充分考虑企业间资源要素配置、物质代谢和能源梯级利用情况,开展集中式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区域内优势互补、资源能源高效循环利用,提升园区层面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和园区发展效率效益。  (三)企业简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在非重点行业领域,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情况、技术装备水平、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和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探索实施差别化、集中连片快速清洁生产审核。  (四)重点区域和流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创新重点区域和流域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协同审核的组织方式,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等区域,重点实施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协同审核,重点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在长江、黄河等流域重点实施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协同审核,重点推进氨氮和磷减排。  三、申报与实施主体  第(一)(二)(三)类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为园区管理机构、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地市级及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等,且为同一主体。第(四)类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为省级政府组成部门。  四、试点要求  (一)本次试点优先支持第一批试点项目未覆盖的重点行业和园区类型,请各省认真对照《关于同意实施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476号)推荐试点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二)试点对象3年内未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或因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  (三)试点对象、申报与实施主体具有良好的清洁生产工作基础和明确的资金支持。  (四)鼓励省级部门开展省内重点区域和流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试点。  五、政策支持  (一)各地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清洁生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中的项目予以奖励和支持。  (二)对于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中的试点对象所属范围内单个企业,视同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三)试点项目符合有关资金管理要求的,可申请各级生态环境资金、污染治理与节能减碳专项资金,或纳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进行融资。  六、材料报送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请各申报单位认真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23年4月7日前将实施方案、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推荐函合订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寄送至生态环境部(逾期不予受理),同时将实施方案材料电子件,打包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材料电子件总大小不超过50M,邮件题目格式要求为“2023+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七、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陈胜  电话:(010)65645390、65645385  邮箱:liu.yuansheng@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牛菁菁、蒋靖浩  电话:(010)68505630、68505595  附件:《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3月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b][align=center]  [b]?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b][/align]  一、试点对象基本概况  (一)试点对象范围与区位  (二)试点对象产业概况  二、试点基础  (一)环境现状与主要问题  (二)清洁生产工作基础  三、试点工作目标  四、试点工作内容  (一)试点内容  (二)试点方法及技术路线  五、试点工作特色及主要创新点  六、试点项目实施计划  七、试点预期产出成果及效益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开展计量领域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改革试点的批复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计量领域部分许可事项先行先试改革的请示》(沪市监计量〔2023〕3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将住所和实际生产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奉贤区的市场主体申请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由市场监管总局下放至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实施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细则,建立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加强标准物质审评审签技术能力建设,保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批标准统一规范。要认真落实标准物质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标准物质生产研制单位依法依规生产二级标准物质,保证量值准确可靠。二、原则同意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考核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进一步完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考核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切实优化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程序,规范复查考核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审批提速、服务提质、监管增效。三、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先行先试改革中不得降低审批标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给市场主体增加负担,确保改革合法合规。要尽快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试点政策解读,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舆情,及时解决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将相关试点工作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9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原创大赛】《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之思考

    千呼万唤始出来,垂改意见如约而至,绵羊瞬间变身老虎,弱势群体化身强势部门,翻天覆地,可喜可贺!吉宁部长功不可没,中央力挺至关重要,后续发展值得期待,事已至此,就基层环保工作多年所闻所见以及以前曾基层垂直部门的所见,提一些个人拙见,留待后观,目的是望环保改革能够始终走在正确的道路上,别重蹈覆辙,前功尽弃。 先叙述一些赘言,就目来看,此次重大环保改革制度推出后,除了环保部门关注度比较高以外,社会的期望值并没有预期那么高,什么有许多人根本不知所以然,这其实也是一个可怕的信号,因为仅仅凭借环保人干环境保护的事情,无论设计的如何天衣无缝到头来也会是镜中花水中月海市蜃楼,虽然本次改革来看和以往经历来看,环保法修改指导意见出台,让环保部门有了执法武器。对于污染企业有了震慑力度,让自己成了一个有牙齿的老虎,但是老虎虽然可怕,但是假如善于伪装易于变身的话,或者说没有大众的全力支持,还是很可能饿肚子的,另外目前地方政府为了推进项目快速落地,从开始环评就简化程序,环保部门提意见,就会被指出不顾大局,这也是危险信号。因此,政策必须设计好,群众必须发动好。 首先:切勿为垂直管理而垂直管理;众所周知,以前的省以下的环保部门门可以说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发令枪自己打响,比赛成绩自己认定,晋级排名自己说了算,长期以来,虽然属于对外看作弱势部门,但是在政府内部又是一个可以左右逢源的挡箭牌和遮羞布,长此以往,数据造假,报告造假,时有发生,以为经济让路的举措成为看人下菜碟的工具,这次改革可以说有效的制止了类似问题在省以下环保部门的运作,可以切断一些利益链,让裁判员干裁判员的事情,运动员做运动员的事,各司其职,但是必须制止为垂管而垂管的定向思维必须要加以纠正,非一日之功,必须有效探索省一级部门环境保护管理的创新机制,毕竟长期以来,省一级一直都是甩手掌柜,没有真正的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田忌赛马方法,如果急匆匆地赶鸭子上架,就容易出现一些啼笑皆非的事情,贻笑大方。 其次:切勿行试点之名而走过往老路;众所周知,目前省以下环境监测环境监察与环保局多年联姻,一直都是儿女亲家,试点期间还是实行钱由自己出,工作一起干,这样的话,容易出现表面试点,实则照旧的现象,因此,必须快速进驻省一级的专属纪检监察部门到地市一级,监督的独立性必须旗帜鲜明的体现出来,成立环境污染信息举报中心,由省一级来运作,让市一级部门不能做隐瞒之事,让市一级认认真真做自己的运动员,让工作关系彻底理顺. 最后:切勿环保垂直成一家之事,蓝天碧水青山是普天下人的共同愿望,因此,此次改革试点必须让百姓心知肚明,要让老百姓知道省一级环保部门是青天大老爷,是一级环保部门是衙役,拜佛走对庙门,监督是任何事的利器,而环境保护试管人人,因此只有群众有效监督,青天大老爷铁面无私才可以实现环保中国梦,所以,环保必须要充分发挥新媒体网络的力量,才可以环境污染问题无处遁身,让政府不作为现象无处遁身,让权力寻租无处遁身,才可以彻底解决环境问题。 总之,环保改革帷幕拉开,演出成功失败在此一举,环境保护非一家之言,需要政策有限衔接,需要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需要群众监督大众发力,更需要人人都有一颗敬畏自然的心,就此搁笔,拭目以待吧!

  • 国家发改委公布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25个城市、10个园区

    [color=#000000]2023年12月6日,[/color][color=#00000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号)工作安排,经有关地区城市和园区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张家口市等25个城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0个园区为首批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color][align=center][b][color=#000000]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color][/b][/align][align=center][color=#000000][img=image.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312/uepic/8764953b-e43a-4d5f-87e6-10d03390dc22.jpg[/img][/color][/align][color=#000000]《通知》对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试点城市和园区提出如下要求:[/color][color=#000000]一、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组织指导有关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color][color=#000000]二、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color][color=#000000]三、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环资司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有关修改意见。[/color][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 (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梳理和承接效果评估,确保与基层能力相匹配。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地级市(市辖区)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环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做好涉及集中行政审批改革的地区项目环评审批效果评估,发现行政审批局项目环评审批能力不足、质量难以把关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建议。 三、开展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试点 (一)选取部分地级市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请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7省(市)生态环境厅(局)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水平,分别选择2个典型地级市(市辖区)全域开展试点工作。主要任务是在试点地市(区)探索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探索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化配置,探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指导服务,加强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2。 (二)选取部分园区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等6省(市)生态环境厅(局)分别组织选取2-3个产业园区开展试点工作。主要任务是在试点园区探索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组织制定完善试点园区环境准入清单,探索建立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园区污染物减排量、入园企业许可排放量的精准核算、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机制;探索完善排污许可管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有关规划环评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要求,研究确定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许可排放量;强化排污许可提前服务管理,保障对试点行业项目环境准入管理的承接与补位;探索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3。 四、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 选取北京市海淀区、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成都市等4个试点地市(区),筛选工艺简单、环境影响较轻、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行业开展试点,主要任务是推进环评文件质量提升。一是实现基本信息填报标准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在线点选、填报相关信息,辅助生成环评文件,精简环评文件编制内容,提升环评文件编制效率。二是推动选址论证智能化。集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素管理等空间数据,实现企业点选建设项目地址,勾选行业类别,填写建设内容、规模等基础信息,研判项目选址是否可行,生成选址环境合理性分析内容。三是提高预测评价规范化水平。嵌套环评预测模型和参数体系,调用符合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或周边相关园区、项目监测数据,衔接工程分析内容及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基础设施等数据,在线完成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四是推进智能化辅助环评审批。梳理试点行业历史项目审批结果,形成审批规则。以环评文件为分析对象,通过智能检索引擎技术,抓取环评文件中项目位置、建设内容、关键工艺和特征污染物等关键信息,结合行业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对比分析,按照规定内容格式,生成辅助环评批复意见,供最终批复意见制定参考。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4。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将建立环评改革试点保障机制,对试点工作开展全程跟踪指导,保障工作方案见附件5。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改革任务统筹实施,对于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调整工作,要充分利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做好各级审批能力摸底评估,科学优化调整审批权限。承担试点工作任务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精心组织试点地市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人员,细化试点任务、工作进度、责任分工和预期成效,确保试点有序稳步推进。 (二)加强改革保障。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以及排污权交易制度衔接融合,强化园区规划环评和入园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加强技术评估能力建设,加强环评关键技术科研攻关,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承担项目环评审批的相关部门纳入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环评文件复核、信息化监管等工作体系,确保项目环评全部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受理审批,相关信息共享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到统一尺度、规范把关。 (三)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提升环评文件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格准入把关和监管。在审批过程中将环评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编制主持人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等情况纳入监管,有关档案、资料造假或者故意违反工作程序等基础资料明显不实的,应依法严肃查处。落实信用监管机制,对信用良好的环评单位,减少复核和抽查的比例、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纳入“黑名单”的环评单位依法禁止从业,对信用较差的环评单位,住所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开展现场检查,确保具备基本技术能力等条件。强化责任追究,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照《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规定的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及时发现、严厉查处,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责任,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实施“双罚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实施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追究技术评估单位、审批部门把关责任,并广泛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 (四)工作时限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调整方案,依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调整规定;12月底前将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调整结果报告生态环境部;涉及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依法定程序对环评审批权限作出调整。承担试点任务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本通知印发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成试点实施方案并报送生态环境部,于2025年9月底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见附件6。 附件: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1.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pdf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2.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地市试点工作方案.pdf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3.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工作方案.pdf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20/150425531514921.pdf]4.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工作方案.pdf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5.环评改革试点保障机制工作方案.pdf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6.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pdf 生态环境部2024年9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驻部纪检监察组,机关各部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9月14日印发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将《辽宁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3月31日前将首批申请纳入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名单报送省厅。联系人:行政审批处陈晨,电话:024-62788545[align=center][b]辽宁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b][/align]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规范纳入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申请、跟踪评估、退出等程序,深化试点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产业园区。设区市依法设立的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申请纳入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应依法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二)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采纳落实;(三)产业园区规划通过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四)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省相关考核要求,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上一年度未被生态环境部或省政府因生态环境问题通报;(五)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稳定运行;(六)产业园区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七)产业园区规划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组织协调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管理工作。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第五条 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试点条件的产业园区,按自愿原则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季度可集中申报一次。申报材料包括:试点产业园区申请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园区规划及规划的批复。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工作,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经认定符合联动试点条件的产业园区,省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形成全省试点园区名录报生态环境部,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七条 试点产业园区名录发布后,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组织试点产业园区依法依规推进以下环评改革试点:(一)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免于环评备案管理;(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并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三)简化一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四)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CDMO和中试建设项目,若未突破原有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产排污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经专家论证能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五)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项目环评审批中,建设单位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纳入试点,不得简化管理。第八条 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开展年度跟踪评估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送跟踪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与第三条七个方面条件的符合情况;(二)环评改革试点开展情况;(三)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四)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省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跟踪评估情况,组织对纳入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开展现场评估。第九条 跟踪评估不合格或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取消试点产业园区资格,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一)未采取改进措施、未落实试点工作要求并导致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二)规划超出有效期未及时编制新规划的;(三)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未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但未开展的;(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被生态环境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的。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25/142012951514921.doc]试点产业园区申请表[/url]抄送: 鞍山、营口市行政审批局。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印发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方案变更、退出等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深环〔2021〕212号)要求,为有序推进我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工作,规范我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方案变更、退出等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确定的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 二、方案变更 (一)变更条件 各试点项目应于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各试点项目应按要求填写项目变更、延期申请表(附件1),更新项目创建方案(参考附件2),提供变更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变更流程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相关项目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试点项目完成方案变更后,进度跟踪评估需依照其变更后方案进行。 (三)变更申请应不予通过的情况 试点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其方案变更申请应不予通过: 1.变更碳排放核算基准年的; 2.变更超过一次的; 3.重点项目变更后建设年限超过创建年限要求的; 4.其他应不予通过的情形。 三、项目延期 (一)延期条件 创建期满却仍无法完成创建方案所规划建设任务的试点项目,需在创建期满前两个月内向所在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项目延期申请。 (二)申请流程 各试点项目应按要求填写项目变更、延期申请表(附件1),提供项目延长期内详细建设规划和相关补充材料。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对相关项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相关项目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初审内容包括延期合理性、延期后按时完工可行性、材料完整性等。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各试点项目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决定应在收到相关项目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 各试点项目在复审通过后即可依照延期申请施工安排推进项目建设,按时完成进度跟踪报送,并接受现场检查。 (三)应不予通过的情况 试点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其项目延期申请应不予通过: 1.项目已延期一次的; 2.项目延长期限超过一年的; 3.其他应不予通过的情形。 四、项目退出 (一)退出条件 试点项目因创建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动,自评估不再具备继续创建条件后,可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退出我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创建。 (二)退出流程 1.各试点项目应按要求填写退出申请表(附件3),详释退出原因并充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于申请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关于退出申请合理性、材料完整性等内容的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相关项目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3.市生态环境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复审意见应于初审通过材料接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形成。 4.对退出申请复审通过的试点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形成同意退出的批复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开。 五、指标更新 为保证我市近零碳试点项目先进示范性,本次通知对《实施方案》中涉及的部分指标要求进行了更新,详见附件4。 六、注意事项 (一)相关主管部门除本工作要求中规定的应不予通过的情况外,对试点项目方案变更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方案变更而导致验收不通过的风险由各试点项目自行承担。 (二)退出申请通过的试点项目将被取消其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资格,并视为主动放弃其申请验收和相关补贴的权利。 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方案变更、延期申请表 2.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创建方案变更参考 3.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退出申请表 4.指标更新说明 [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16日[/align] (联系人:章程、陈亮,联系电话:0755-23911771、0755-23911923) 相关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451911514921.docx]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方案变更、延期申请表.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459341514921.docx]附件2: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创建方案变更参考.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508381514921.docx]附件3: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退出申请表.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515641514921.docx]附件4:指标更新说明.docx[/url]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切实发挥制度合力、提升源头预防效能,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拟组织各地市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现将《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9/130714181514921.pdf]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方案.pdf[/url][align=right]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8日[/align]

  •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10月1日起VOCs排放将正式收费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根据办法,10月1日起VOCs排放将正式收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第一条: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第四条: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第五条: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第六条: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2。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3。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第七条: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第八条:VOCs排污费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第九条:排污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见附4),申报VOCs排放量。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原料供货商提供的VOCs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第十条:排污者应当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第十一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第十二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各污染源项VOCs排放情况,以及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投用原辅料中VOCs含量、VOCs去除量和回收量等信息,计算排污者VOCs排放量。根据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排污费数额。第十五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十六条: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打通计量改革“最后一公里”增活力!

    [align=center][b][size=16px]打通计量改革“最后一公里”增活力![/size][/b][/align][size=15px][color=var(--weui-FG-2)][/color][/size][size=15px]来源:市说新语[/size][size=15px][color=rgba(0, 0, 0, 0)][/color][/size][size=15px] 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推出计量改革创新举措,取消264家企业、1634项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指导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持续深化计量改革,有效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size][size=15px][/size] 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计量改革方面提出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 《意见》出台后,市场监管总局第一时间印发通知,协调指导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落实相关工作,推动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确保《意见》落地实施。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因地制宜,细化方案,持续推进工作落实。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完善“北京市12345热线”政策简明问答库,积极宣传创新试点内容,解决企业疑点。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及时优化调整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一网通办”办事指南,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目前通过取消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优化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申报、审查以及审批环节,实现企业办理流程“零成本”、办事时间“零消耗”,大幅提升经营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扩大了经营主体自主权。 为了确保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6个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放管结合”,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专项监督检查为发力点,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加强。同时,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主管理,部分营商环境试点城市还大力推动企业自我承诺。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举措,对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行在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企业服务公共平台公开自我承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自愿声明平台,提升了企业自觉性、自主权。 6个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指导和帮扶力度,当好为企业服务的“店小二”,打通计量改革“最后一公里”,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整合全市计量专家力量,通过指导企业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计量标准和在用计量器具台账,为企业自主管理计量标准器具提供技术指导。杭州市市场监管局鼓励相关企业参加计量比对活动,对出现的问题给予针对性技术指导和帮扶培训,不断增强企业自身计量能力。

  • 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名单公布

    据仪器信息网编辑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县名单,30个首批试点名单中包括9家区域性检测中心和21家一般检验机构。  其中,山西省古交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攸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甘肃敦煌市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江西省赣州龙南、瑞金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等成为9个区域性检测中心试点。  山东省邹城、寿光、沂水3个县(市),云南省瑞丽市等2个县(市)、内蒙古呼伦贝尔扎兰屯市等被纳入首批21个县(市)试点范围。  另据获悉,湖南省攸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核定规模投资14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900万元,地区配套解决500万元。  甘肃省敦煌市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总投资14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100万元,地方政府投资300万元。  江西省赣州市瑞金、龙南两个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获批建设资金近3000万元。  山东省邹城、寿光、沂水3个县(市)试点分别获得中央财政将补助400万元用于实验室改造、仪器设备购置。  云南省瑞丽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核定项目经费800万元,其中340万元用于筹建850平方米实验室,460万元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  根据上述已公布的信息估算,此次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项目的总投资将超过2亿元。

  • 环境监测垂直管理与改革资料整理汇总

    目 录 一、垂直管理有关政策文件1、【分享】最新中办红头文件《关于省以下环保垂管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监测事业单位编要全面转行政编制2、【讨论】河北环保垂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全文)3、【分享】重庆垂管方案新鲜出炉4、【分享】中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5、【分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发布啦!6、【讨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7、【分享】【一图看懂】环保部职能的“收”与“放二、有关垂直管理的讨论与信息1、【原创】《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之思考2、【分享】国家环境监测事权上收进行时3、【讨论】如何理解部长就垂管问题给基层人员的回复?4、【讨论】垂直管理要解决那些问题?5、【讨论】盼望着盼望着环境监测垂管要来了6、【讨论】省以下环保垂直管理能如期完成吗?7、【第九届原创】浅议 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8、【讨论】环保垂管怎么改?9、【讨论】请教一下,大家认为是监测应该垂直管理,还是监察垂直管理?10、【讨论】贵州环境监察的垂直草案出来了11、【讨论】国家环境管理机构的重大变化将带来什么?12、【分享】关于环保垂直的几种模式,江苏已经开始讨论了13、【讨论】垂直管理正式提上议事日程14、【讨论】爆炸性新闻,监测站要垂直了?15、【讨论】国控污染源让地方县站来监测分析合理么?16、【讨论】垂直以后监测还收费吗?17、【分享】今年将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的试点18、【分享】财政部环保部的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线路图19、【讨论】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真的来了!20、【讨论】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县环保局要“单飞”21、【讨论】监测垂直大家认为会在哪个城市试点?22-、【讨论】监测体制如何改革,才能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呢?23、【讨论】垂直除了对国家有好处以外,对我们基层老百姓有好处吗?24、【讨论】省以下而不是国家层面 监测系统垂直,这有啥深意呢?25、【讨论】听人说:监测总站要变为监测总局,监测系统要垂直? 三、有关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讨论1、【讨论】环保监测 改革为公益一类还是二类呢?2、【讨论】环保体制改革 考验基层创新3、【讨论】监测体制如何改革,才能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呢?4、【讨论】环境监测改革5、【原创】2015年环境监测改革规划疑问。6、【讨论】听说浙江环境监测准备试水了7、【第八届原创】厘清监测事权、把握主动权、紧握接力棒,扎实做好基层环境监测工作8、【讨论】晚间新闻的截图,有关环境监测环保部上收的

  • 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统筹项目内容和建设时序,加强资金政策保障,深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早发挥试点效益。  附件: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水利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规划院,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b]附件[/b][align=center]  [b]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b][/align]  天津市滨海新区,山西省晋城市、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莆田市,山东省烟台市、临沂市,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湖南省株洲市,四川省内江市,陕西省延安市、榆林市,甘肃省张掖市、白银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的通告

    [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verdana, sans-serif][size=28px][color=#3e3a39][/color][/size][/font][align=center]通告〔2022〕12号[/align]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5月31日 [/align]  附件[align=center][b]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b][/align][align=center][b]  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b][/alig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对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领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  一、基本要求[/b]  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考核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内,推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依据其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大小,分类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b]  二、适用范围[/b]  (一)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2.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上一年度相关考核要求,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3.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  4.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发布。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b]  三、联动内容及要求[/b]  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优化环评手续办理:  (一)下放审批权限  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除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及机密级别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均由产业园区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不一致的,依照本文件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在“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1)内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优化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未纳入“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2),且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具体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执行;依法需要公示的,公示完成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正式批复。  (四)创新办理方式  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五)简化评价内容  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包括:  1.不再分析规划环评已经论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2.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内容可参照规划环评结论;  3.环境功能区判定内容可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4.环境现状监测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果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的有效数据和相关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  5.依托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已经稳定运行的,项目环评只需说明依托情况,无需开展依托可行性分析。  (六)排污许可联动  打捆开展环评的项目,入驻企业(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将打捆环评批复作为其环评批准文件 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入驻企业(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无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b]  四、认定程序[/b]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规划环评要求,根据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组织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认定工作;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拟纳入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相关程序如下:  (一)申报  对符合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要求的产业园区,按自愿申请原则进行申报。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2022年6月底、12月底,2023年6月底、12月底)。联动申报模板见附件3。  (二)认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发布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b]  五、落实各方责任[/b]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形成合力,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和监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宣传;结合双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核查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通过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对未落实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的,予以督促整改;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依法开展执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  (二)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工作(鼓励开展碳排放评价);组织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重点关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组织开展园区环境监测,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组织整改,抓实环境保护责任;对可能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实施5年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其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组织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政策宣讲,指导、帮扶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落实联动措施;做好规划环评中相关数据资料共享,为简化评价内容提供便利条件。  (三)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特别是环评文件、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上载明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入驻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及相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b]  六、试点要求[/b]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相关工作的调度,及时发现问题,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与产业园区管理部门保持沟通联系,梳理入驻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探索改革新举措,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对于联动试点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将终止该产业园区的联动试点。  对于有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地区,各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产业园区联动试点工作情况总结。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18770.doc]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83800.doc]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url]  3.[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55056.doc]关于XX产业园申请纳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的请示[/url]

  • 【我们不一YOUNG】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工作部署,更好协调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重要使命,以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为导向,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全链条改革,建立准入制度与执法监督制度的闭环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环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强化创新引领。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发展需求,助力本市“(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改革制度。——提升服务效能。构建便利集约、高效智能的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拓宽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范围,依托数字赋能提升审批效能,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守牢预防底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严格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源头预防,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准入,为高质量发展把好关、守底线、防风险。二、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一)建立生态环境分区协同管控机制。积极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推进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完善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协同管控机制,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加强“两高一低”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科学指导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二)健全区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机制。各区以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基础,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内容,划定功能明确、边界清晰、全域覆盖的评价单元。根据区域发展定位,选取若干个评价单元,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提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制定管理清单,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管理,指导区域空间合理开发。三、优化规划环评管理机制(一)推行规划环评纳入区域评估。强化规划阶段环境污染和风险的源头预防作用。产业园区(含产业基地、产业社区,下同)管理主体应当编制园区开发建设相关规划,开展规划环评。产业园区外符合条件的成片区域编制详细规划时,经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开展环评的,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推进规划环评。环评成果纳入区域评估,用以完善规划方案编制,相关环境准入要求纳入土地入市条件,提前告知企业。(二)优化规划环评调整机制。简化市、区两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调整程序和内容。产业园区详细规划调整时,新增产业用地面积不超过原规划产业用地面积总量的10%;新增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设施,且需对原规划环评环境管控要求进行优化调整的,园区管理主体编制调整论证报告,经原审查小组成员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核后实施,无需重新报审规划环评报告。四、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一)修订本市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细化规定。在生态环境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基础上,修订本市细化规定,进一步简化和豁免一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低的行业和项目环评手续。(二)分类制定重点行业名录。根据区域和行业管理需求,建立差别化的重点行业名录,对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实施重点监管。对未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根据全市及特定区域环评改革政策,分类实施环评优化简化管理。(三)制定区域空间重点项目审批名录。在完成区域空间环评的区块内,对纳入重点项目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对未纳入重点项目审批名录且符合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五、推进排污许可审批制度改革(一)推进免办环评的排污许可“一次审批”。对联动产业园区内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试点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在项目投产前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根据试点成效推进免办环评的排污许可“一次审批”;对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建设项目仍需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二)简化排污许可变更方式。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可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简化排污许可证变更方式。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将《排污信息清单》或《排污许可证变更单》以“活页”形式纳入排污许可证附件;在排污许可证换证时,将“活页”内容统一并入排污许可证(副本)。(三)优化排污许可排放量核算。基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在火电、汽车、集成电路等重点行业,试点实施与行业平均排放水平挂钩的许可排放量核算办法。推进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与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衔接应用。六、强化全链条制度衔接联动(一)深化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联动。联动产业园区内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环评形式可由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行告知承诺;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和部分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项目环评可共享规划环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产业园区外完成规划环评的成片区域,引进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且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时,可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告知承诺、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专业实验室项目“打捆审批”等简化措施。(二)推进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依托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授权,试点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一个名录”,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的统一性和互补性。对需同时办理环评审批和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全面推行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审批流程,同步完成审批。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影响类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自主验收工作时,满足条件的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可与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共享共用。推动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流程和核算方法的统一,逐步推进完善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环评管理制度改革。(三)施行生态环境领域事项综合许可。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政事项时,可自愿申请,审批主体可施行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次评估、一次办结”的综合审批。在临港新片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逐步推行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综合许可。七、强化精准服务保障(一)支持重点区域改革创新。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为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五个新城等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改革政策,试点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优化调整、综合审批等改革引领措施,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试点成果和案例。鼓励各区主动承担国家和本市改革创新试点任务。(二)制定重点产业专项支持政策。聚焦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过程中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准入的细分领域要求,结合智造空间、中试基地等产业发展需求,制定符合行业特征的重点产业专项生态环境准入支持政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强化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发挥本市环评审批“三本台账”机制作用,将重大项目全部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为智造空间等本市重点项目定制企业“服务包”,实行专人跟进、技术评估提前介入、容缺受理、公示和审批同步开展、总量全市平衡等优化措施,保障重大项目落地见效。积极打造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智慧好办”服务品牌,探索开发人工智能辅助审批应用场景。(四)强化环境要素保障。优化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和途径,通过政府统筹、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实现项目新增总量要素保障,分类实施指标来源说明豁免、容缺后补等总量指标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产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碳排放环评机制,加强“两高”项目和固定污染源减污降碳源头管控。支持和鼓励区域、产业园区、企业等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工作。八、提升智慧监管水平(一)深化审批效能监管。依托环评综合审批系统和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将市、区两级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批部门纳入统一监管工作体系,加强数据挖掘和智能复核应用,实施“穿透式”监管,推进审批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法有序开展环评公众参与,提升审批效能。(二)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制定本市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建立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制度,通过日常检查、复核等方式加强监管。强化全链条责任追究,严厉打击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环评和排污许可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未落实环评要求、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实施分级分类和差异化执法监管,结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督促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积极运用无人机、走航车、卫星遥感、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实施远程监控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比例。在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举措,扎实推进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技术指南,明确审批流程和操作细则,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align=right]上海市人民政府[/align][align=right]2024年6月28日[/align]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03/110305471514921.pdf]文件下载[/url]

  • 【809】问:国库单一账户改革后,政府采购项目如何付款?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国库单一账户改革后,政府采购项目如何付款?[/font][font=微软雅黑]  答:政府采购项目批复为财政直接支付的,仍由国库收付中心直接支付款项至供应商,批复为实拨的项目按实拨流程操作,综合定额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授权支付流程操作,具体内容可参见指南。另外,以下两种情况由于目前集市平台中无法进行财政直接支付,调整为财政授权支付:一类是分期付款设备,如电梯;另一类是设备预算中包含其他费用的项目,如车辆预算中包括车价和车辆购置税、装潢费等。[/font][/color][/b]

  • 【求助】城市供水改革的问题与方向

    国务院在批转《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两个“加快”的政策要求,要求加快民间资本进入铁路、电信、市政等垄断行业,要求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扩大特许经营范围。城市供水作为重要的市政公用领域,由于其改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推进改革时有几个方向性的问题需要注意。 一、 城市供水行业改革主要进展 1、 供水服务设施和能力迅速增长 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服务设施建设在过去十年中持续增长。到2008年年末,全国城市供水普及率超过95%,较2000年提高了31个百分点;全国供水综合生产能力达到28000万立方米/日,较2000年增长了28.4%。 2、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同步展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也同步展开,城市供水价格有所上调。2008年,全国36个重点城市的居民供水平均价格为1.63元/立方米,较2000年提高了0.55元/立方米;同期,水资源费增长幅度较大,在城市供水成本中比重逐年提高。 3、 市场化项目比重逐年增大 自2002年全面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以来,供水行业市场化的项目比重逐年增大。截至2007年底,供水市场上最活跃的19家社会企业共签约供水项目146个(包括水厂单元服务和系统服务项目),项目的供水总能力相当于2007年全国供水总能力的16.5%。其中,11家外资水务企业签约94个项目,供水总能力相当于2007年全国供水总能力的9.7%。 4、 供水行业改革形成模式多元化格局 供水行业经历了从水厂单元服务的改革到系统服务全面改革的变化。上世纪90年代,供水改革以针对水厂单位服务的BOT项目和固定回报为主导模式,2002年以来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以系统服务为主导改革模式。在改革重心上一直偏重供水的资产和产权改革,而服务效率上的关注薄弱。2007年,在兰州、海口、扬州、天津等地出现了溢价收购供水资产的项目,引起行业和社会和高度关注。 二、 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背景与问题1、供水安全压力迅速加大,即将进入水质事故高发期 随着我国水污染形势的日益严峻,供水源水污染严重,在120多个大中城市中原水合格率约为70%,加大中小城市这一数据可能低于50%。另一方面,我国供水设施陈旧,缺乏应有的设施更新,而且难以应对原水水质下降的现状。虽然我们发布了新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但是缺乏实质性的硬件准备。在水质检测方面,大部分检测能力保留在供水企业内部,独立监测的能力差。因此供水安全存在较大的系统风险。 2、政府投资不断弱化,而社会投资难当投资重任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城市供水的政府投资逐年减少,投资的主体基本进入了企业和市场投资。但是受到融资结构和产业模式的限制,也受制于水价水平支撑不足的影响,社会投资在投资总量上难以满足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水质压力逐渐加大,服务均等化要求日益升级的背景下,存在巨大的投资缺口,客观上造成城市供水设施的投资不足。 3、政府在供水公共责任上存在责任缺位 城市供水服务作为重要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存在严重的责任缺位问题。不少地方政府通过“改革”把供水服务当作“包袱”摔给社会企业,以为市场化了就摆脱了政府公共服务责任。政府责任的缺位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市场化改革定位不清和模式的混乱,部分项目出现政府与企业的相互推委,造成供水服务质量不能保障。 4、在改革目标上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关注不足 很大比例的供水改革项目偏离了特许经营对经营环节的关注。虽然2004年建设部发布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于仅仅是部门规章,难以有效规范行业改革。随着2004年以后政资分离的全面铺开,城市供水行业的改革逐渐偏离了服务和效率的主导,变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产权改革,而产权改革中并没有很好地认识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性质,大部分简单参照竞争性行业的资产处置方式,使改革以国有资产转移为主线,极大地淡化了供水服务中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等主要矛盾。 5、价格形成进入低质低价的怪圈 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重点关注了供水服务的合法性成本问题,没有优质优价的空间,难以适应目前供水服务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难以应对原水水质恶化的需要。而且以企业合法性成本作为定价依据的做法,不能鼓励服务企业提高效率。 三、 供水行业的主要改革方向 1、明确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性质,强调政府责任 城市供水作为最为重要的政府公共服务内容,在供水服务安全压力日益增加的背景下,需要清晰界定供水服务的公共服务性质,强调供水领域的政府责任,无论任何形式的供水改革,不能免除政府的供水服务责任。 2、在投资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强各级政府的财政性投资 作为公共服务的供水服务需要政府投资,尤其是地方财政的投资,政府是公共服务当然的投资主体。中央政府需要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对城市供水领域的沉淀性资产部分给予补助性投资,提高供水服务设施的水平。政府公共服务投资不排斥企业投资的参与,但是企业投资需要相应的回报作为支持,政府投资的目的是降低水价的压力,提高设施的水平。政府投资形成的沉淀性资产应该作为财政性资产保留政府,不应该成为回报的基数。 3、完成特许经营立法,鼓励资产与经营的分离 多元化的投资,不应妨碍具体供水经营服务的市场机制。应尽快完成特许经营的立法,在特许经营的政策框架之下,鼓励供水资产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投资领域鼓励多元化,而在经营环节全面实行市场化,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主体来进行经营服务,促进供水行业的服务业转型。 4、改变价格形成机制,推进以绩效评价为基础的经济监管 需要修订原来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定价原则,逐渐改变按照企业合法性成本为基数的成本监审模式,形成以行业平均成本为定价成本的成本监审模式,鼓励企业提高服务效率。转变以企业资产总量作为基数的定价模式,改为以营业总额为基数的定价模式,促进供水行业的服务业转型和服务效率的提高。逐步建立供水企业绩效评价的信息平台,为监管部门提供横向比较,经济监管的工具,逐渐使行业平均成本成为定价基础。 (二〇〇九年六月)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22年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名单的通知

    [font=仿宋_GB2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节能中心、中国节能协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测试技术)研究院(所):[/font][font=仿宋_GB2312]为进一步完善能源资源计量体系,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绿色[/font][font=仿宋_GB2312]低碳[/font][font=仿宋_GB2312]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活动[/font][font=仿宋_GB2312]。经自愿申报、初评推荐、专家评审及公示等环节,最终确定[/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年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现予以公布。[/font][font=仿宋_GB231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学协会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的宣传和推广。积极推动将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纳入政府激励、采购和奖励项目,并在评优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采取多种方式,让更多企业和技术机构了解示范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和[/font][font=仿宋_GB2312]入围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做法,加快先进技术和经验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充分利用网络、报纸期刊等多种媒体手段,加大对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的宣传推广力度,普及能源资源计量知识,增强资源节约意识和理念,进一步发挥计量在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促进绿色低碳发展[/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助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等方面的作用。[/font][color=#000000] [/color][color=#000000][font=仿宋_GB2312]附件:[/font][url=https://gkml.samr.gov.cn/nsjg/jls/202304/W020230406618368304698.pdf]2022[font=仿宋_GB2312]年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名单[/font][/url][/color][color=#000000] [/color][color=#000000] [/color][color=#000000] [/color][align=center][color=#000000][font=仿宋_GB2312]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font] [font=仿宋_GB23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font][/color][/align][align=right][color=#000000]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color][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font=Times New Roman]24[/font][/color][/font][color=#000000][font=仿宋_GB2312]日[/font][/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此件公开发布)[/font]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深环〔2021〕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于2021年起分别选定大梅沙社区等三批共88个项目作为我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为总结梳理创建成效和经验做法,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拟对符合条件的各试点项目开展验收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按时依照项目创建方案创建并在完成创建后运营满一年的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 二、评价方法 验收评价采用自评价和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法。拟申请验收评价的试点项目先行对自身建设情况开展自评价,提交验收申请表、验收自评价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赴现场核查、组织召开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专家验收评价会,由专家结合自评价、现场核查情况和会议沟通情况等对试点项目进行评分。 评分工作将对照《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验收评分表(试行)》(详见附件3)并结合各试点项目创建方案,进行评价打分。 三、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共分为三个等级,优秀(85分及以上)、通过(60-85分,含60分)和未通过(60分以下)。 评价结果为通过及以上的,授予“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称号;评价结果未通过的,原则上可保留试点资格并优化建设一年,于次年申请参与验收。如仍未通过,则取消试点资格并退出试点项目创建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试点项目自评 各试点项目需填写验收申请表(附件1),编写验收自评价报告(大纲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第三方出具的试点项目碳核查报告、项目建设相关协议合同、活动照片等)。 相关材料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提交至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纸质版一式叁份,电子版发至qihouchu@meeb.sz.gov.cn。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于验收申请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并在初审通过的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且加盖单位公章后汇总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二)现场核查阶段 市生态环境局在接收并核实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申请相关材料无误后,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提请验收的试点项目进行实地走访,现场核查各试点项目建设情况和成果。 (三)综合评价验收阶段 市生态环境局将召开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专家验收评价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提请验收的试点项目逐一进行评价。专家根据指标体系评分标准、试点项目的创建方案和提交的自评报告、会议沟通情况,对各试点项目进行现场打分,并提交专家评价意见。验收评价会议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总结交流阶段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召开年度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总结交流会,反馈验收评价结果,并通过授予称号、经验交流等方式总结试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加以示范推广。 五、注意事项 2024年度的验收评价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应参照本通知中时间要求。之后年度的验收评价工作流程参照本通知内容,具体时间安排则以当年度具体通知为准。 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2.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大纲 3.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验收评分表(试行) 联系人:吴言、陈亮 电话:0755-23911771、0755-2391192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房产交易大厦 [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6日[/align] 相关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042211514921.docx]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050151514921.docx]附件2: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大纲.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058411514921.docx]附件3: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验收评分表(试行).docx[/url]

  • 围绕“4个突出问题” 推进环保监测执法垂管制度改革 访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记者荣启涵、杨维汉)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式启动。这一广受关注的改革将如何进行?又将带来哪些变化?新华社记者就此专访了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重点解决“4个突出问题”  问:实施本次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李干杰:实行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党中央站在全局的高度作出的安排部署,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也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动完成的一项重点工作。  我国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4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本次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可以实现“4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解决“4个突出问题”;二是有利于环保责任目标任务明确、分解及落实;三是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四是有利于环境保护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建立健全垂直管理这一环境保护基础制度,将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对统筹推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路径:两个加强、两个聚焦、两个健全  问:本次改革的关键路径是什么?各地如何抓好“落地”?  李干杰:意见提出了“两个加强、两个聚焦、两个健全”的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关键路径。  ——两个加强是指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责任的明确和落实,加强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两个聚焦是指省级环保部门聚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市(地)县两级聚焦环境执法;两个健全是指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动体制、动机构、动人员,牵一发而动全身。意见要求各试点省份要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善于创新、积极稳妥推进,推动地方改革实施方案研究编制和试点工作。  ——一是各试点省市党委政府要负总责,各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改革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改革举措,落实配套政策,把意见落实为好的施工图。二是试点省份要高度关注机构编制、划转安置、待遇保障等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扎实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处理好整体和局部、个人和系统之间的关系。三是试点省份务必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环境保护部和中央编办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强指导督促。  破解难题:解决执法地方保护主义和跨区域环境问题  问:针对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这一突出问题,意见作了哪些安排?  李干杰:意见从三个方面作了安排:首先是明确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成员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环保责任清单履职尽责。其次,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事权,实现省级监测、省级考核,日常驻点监察与定期督察巡视结合,加强履责情况的监督。第三,健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强化监察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  问:长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执法干预是环保工作的一个难题,意见对该问题的解决有什么新举措?  李干杰:意见力图从三个层面破解地方干预问题。  首先从体制设计上解决干预。一是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级环境监测机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二是市(地)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执法重心实现下移,强化查企。  其次从人财物保障上解决干预。一是驻市(地)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环保厅(局),市(地)无任何支配权。二是县级环保机构以及监测执法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环保局,县级无任何支配权。  最后从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上解决干预。意见在领导干部管理上,既有遵循,也有创新。省级环保部门主管所有市(地)环保局长,以及驻市(地)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人员,调控能力明显增强。  问: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环保工作的难题,本次改革是如何考虑的?  李干杰:意见对这个问题做了统筹考虑,提出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整合设置市辖区环境监测和执法机构,推行区域流域统一监测执法。同时,意见鼓励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要求试点省区市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二是试点省区市,省级环保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跨区域流域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来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解决。三是鼓励市(地)级党委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区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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