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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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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100多个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免费下载

    免费下载地址: http://www.nirp.cn/shownews.aspx?id=236GBZ113-2006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114-2006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T181-200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3-2006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GBZT154-2006两种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Z117-2006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9-2006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2-2006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GBZ123-2006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4-2006含发光涂料仪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5-2006 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6-2006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177-2006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8-2006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179-2006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180-2006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182-2006室内氡及其衰变产物测量规范GBZT184-2006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WS262-2006后装γ源治疗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263-2006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影像质量检测与评价规范国标委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公告 GBZ 165-2005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61-2004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T 155—2002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Z/T 152 —2002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 151 —2002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GBZ/T 149—2002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 148—2002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Z/T 147—2002χ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Z/T 146—2002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GBZ/T 145 -2002个人胶片剂量计GBZ/T 144 -2002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143—2002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42—2002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41-2002: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140—2002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GBZ139—2002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7—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6—2002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GBZ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1—2002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29—2002职业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7—2002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25—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Z124—2002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18—2002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116—2002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115—2002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防护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17982-2000: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GBT18883-2002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 GBT17589-1998: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像质量保证检测规范GB16362-1996: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1-1996: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3-1996: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2-1996:一次性医疗用品γ 射线辐射灭菌标准GB16351-1996:医用γ 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0-1996: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9-1996: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8-1996: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T16146-1995: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16145-1995: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 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3-1995: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GBT16142-1995:不同年龄公众成员的放射性核素年摄入量限值GBT16141-1995: 放射性核素的α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0-1995:水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16139-1995:用于中子辐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T16137-1995:X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GB14883.10-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铯-137的测定GB14883.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碘-131的测定GB14883.8-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钚-239、钚-240的测定GB14883.7-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天然钍和铀的测定GB14883.6-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镭-226和镭-228的测定GB14883.5-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钋-210的测定GB14883.4-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钷-147的测定GB14883.3-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锶-89和锶-90的测定GB14883.2-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氢-3的测定GB14883.1-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GB14882-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11924-89辐射安全培训规定GBT11743-1989: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11713-1989:用半导体γ谱仪分析低比活度γ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GB8821-1988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GB6566-2000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WST 76-1996:医用X射线诊断影像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WST 75-1996:医用X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WST234-2002: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镅-241的测定WST189-1999: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184-1999: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 能谱分析方法WS 177-1999:牙瓷中天然铀的豁免WS178-1999: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GB(T)4960.5-1996核科学技术术语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GB(T)4960.4-1996核科学技术术语放射性核素免费下载地址: http://www.nirp.cn/shownews.aspx?id=236

  • 卫生部将网上公示千种卫生标准 免费向社会提供

    信报讯(记者刘圆圆)卫生部昨天表示,今年年底前,目前贯穿在公众生活各领域的千余项卫生标准将全部上网公示,免费向社会提供。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副处长霍小军介绍,到目前为止,卫生部已经组织制定并批准了各类卫生标准1800余项,先行有效1169项。 涉及食品、环境卫生、放射、职业病、传染病、化妆品等各个方面。霍小军表示,今年年底前,这上千项卫生标准都要上网公示,免费向社会提供。从下周起,所有标准的清单目录要提前上网公布。http://news.sohu.com/20050910/n226917082.shtml

  • 【资料】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

    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 我国《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不言而喻,“无毒、无害”,谓其食品的“食用安全要求”,“营养要求”则指食品的“营养质量要求”,所以,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这两方面的技术要求,而食品的其他质量要求不在食品卫生标准的范畴内。 1食用安全要求 (1)食品及其相关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包括化学性、生物性、物理性的各种有毒有害物,如环境污染物、农药、兽药、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放射性核素等; (2)食品腐败变质的控制要求,包括碳水化合物类、蛋白质类、脂肪类食品腐败变质的鉴别指标,如各类食品的感官要求以及酸度、挥发性盐基氮、酸价、过氧化值等; (3)食品生物性污染的监测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 (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5)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2营养要求 (1)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营养素种类与含量要求; (2)各种营养强化剂的强化要求。

  • 【分享】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目录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1GBZ113—2006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113-2002、GBZ/T113-20022006-11-032007-04-012GBZ114—2006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4-2002、GBZ 135-20022006-11-032007-04-013GBZ115—2002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防护标准GB16355-19962002-04-082002-06-014GBZ116—2002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16356-19962002-04-082002-06-015GBZ117—2006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7-2002,GBZ/T 150-20022006-11-032007-04-016GBZ118—2002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16358-19962002-04-082002-06-017GBZ119—2006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119—20022006-11-032007-04-018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22006-11-032007-04-019GBZ121—2002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16364-19962002-04-082002-06-0110GBZ122—2006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防护标准GBZ122—20022006-11-032007-04-0111GBZ123—2006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3—20022006-11-032007-04-0112GBZ124—2002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7-19962002-04-082002-06-0113GBZ125—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8-19962002-04-082002-06-0114GBZ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16369-19962002-04-082002-06-0115GBZ127—2002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17060-19972002-04-082002-06-0116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5294-20012002-04-082002-06-0117GBZ129—2002[td=1,1

  • 【转帖】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质检快讯 转自中国质量网)指标由35项增至106项 我国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去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经过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并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些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本次均为第一次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属强制性国家标准,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并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大幅度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指标数量,主要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一些地方水源水质较差。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研究员鄂学礼介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其中的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经过消毒处理等。标准规定的各类指标中,毒理指标包括无机化合物和有机化合物。有机化合物种类繁多,包括绝大多数农药、环境激素、持久性化合物,是评价饮水与健康关系的重点。一般理化指标反映水质总体性状,感官指标是人能直接感觉到的水的色、浑浊等,这类指标最容易引起用户不满意和投诉。据试验验证,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检验项目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两类,其中,常规检验项目42项,非常规检验项目64项。有关专家解释,常规检验项目反映水质的基本状况,非常规检验项目是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确定的检验指标。但在对饮用水水质评价时,非常规检验项目具有同等作用,均属于强制执行的项目。由于我国净水构筑物的设计一般均以建设年代的水质标准为基础,随着水质标准的提高和水源水质的恶化,要完全去除水中的污染物,除强化常规处理外,需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等净水构筑物,并改进以去除悬浮物质和细菌为主的常规处理工艺,增加生物预处理和臭氧、活性炭等深度处理工艺。因此,国家标准委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所规定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标准委、建设部和卫生部备案,自2008年起三个部门对各省非常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另据了解,13项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标准均属推荐性国家标准,包括总则、水样的采集和保存、水质分析质量控制、感官现状和物理指标、无机非金属指标、金属指标、有机物综合指标、有机物指标农药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消毒剂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等,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的重要保证。

  • 【分享】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分类号】 4071068403 【标题】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41224 【实施日期】 84122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题注】                 全文               1.引 言   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 射和医疗照射。   2.2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   2.2.1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 得超过下列限值。 眼晶体 150mSv(15rem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 500mSv(50rem)   2.2.2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 WT HT ≤50MSv(5rem)  式中:    HT——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y (rem)    WT——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 因子(见附录F)    ∑T WTHT ——称有效剂量当量,用HE 表示   2.3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附录B列出的年摄入量限值(ALI)。   2.4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推导出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见附录B。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   2.5在内外混合照射的情况下,满足下列不等式和2.2.1及2.6的要求可以认为不会超过所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       HE         Ij   (---------)+∑----≤1          -1    ALIj     50mSv• 年   式中:     HE——外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               -1     ∑T WT HT ,mSv年                       -1    Ij ——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Bg年    AL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g          -1         年          -1     50mSv年 ——放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当 量限值   2.6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2.2至2.5段)的一半。   2.7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将放射工作条件分成三种 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1.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监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1.5rem)。但有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作记录.。   2.8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对这种照射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的计划,由本单位领导及防护负责人批准,其有效剂量当量在一次事件中不大于100mSv(10rem),一生中不大于250mSv(25rem)并满足2.2.1款的要求。接受这种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应有医学观察并详细记入个人剂量和健 康档案。   2.9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实习人员,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10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2.11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 【转帖】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1995年5月15日卫生部令第40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治疗卫生防护,提高放射治疗质量,保障患者、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放射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第四条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的选址及其放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续建的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下称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其选址、设计进行放射卫生防护审核。第六条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下简称省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监测,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发给放射工作许可证件。第三章 放射治疗装置第七条 放射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及治疗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禁止生产、经营、转让、订购、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放射治疗装置。第八条 凡新研制和进口的放射治疗装置在临床试用、投产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治疗与放射防护检测、评价,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监督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许可证件,方可临床试用、投产。第九条 放射治疗装置生产单位必须持有放射工作许可证件,并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防护监督。第十条 购买、订购、无偿接受放射治疗装置的单位,必须向出售单位或者转让单位提交放射工作许可证件,任何单位不得向无有效许可证件的单位出售或者转让放射治疗装置。第十一条 放射治疗装置经调试安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向省级以上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提交安装调试报告,并接受验收监测,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放射治疗场所和运行中的放射治疗装置进行定期放射防护检测,确保放射防护设施完好与放射治疗装置性能的稳定,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省级以上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实施放射防护监测。第十三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对经重大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治疗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并经省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确认符合规定指标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十四条 放射治疗装置的订购合同、产品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和维修、检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到该装置报废后五年。第四章 工作人员第十五条 从事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物理和其他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及防护知识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从事放射治疗装置安装、维修和剂量测试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防护知识及专业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限定范围内的工作。第十六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治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监护以及专业技术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第五章 放射治疗的实施第十七条 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病理学、细胞学明确诊断并经医生诊断确属放射治疗的疾患;(二)放射治疗医师提出治疗方案,经物理人员核定照射剂量,或由放射治疗医师会同物理剂量人员、临床医师共同制订有效的放射治疗计划;(三)放射治疗计划应当以高效治疗、减少正常组织损伤为目的,并应准确确定靶区位置与范围、照射剂量和时间。第十八条 对患者实施首次放射治疗前,必须由放射治疗医师临场指导摆位和实施其他有关检查、处理。第十九条 放射治疗应当对准靶区部位,确保靶区剂量达到预定治疗剂量,使患者治疗部位的正常组织、器官的照射剂量尽可能低,并对患者的非治疗部位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第二十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实施放射治疗过程中无关人员进入放射治疗室。第二十一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的放射治疗档案和治疗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并建立保管、借阅制度。第二十二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必须在放射治疗室和候诊室内张贴放射治疗安全防护知识等有关注意事项。第二十三条 凡有放射治疗装置的单位,都必须配置技术性能合格的剂量检测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质量保证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方法和频度对放射治疗装置和其他有关设备的射线能量、输出量、治疗线束和其他有关性能分别进行检测,并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监测。第二十四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的放射治疗剂量测量仪,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送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法定的标准剂量实验室检定。第二十五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及时发现、处理放射治疗所致的放射损伤。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应当设置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负责人,建立、健全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制度,制订与组织实施本单位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方案,并将实施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治疗质量保证的情况,作为考核业绩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根据其职责负责管辖区内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计划实施中的监测、评价。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给予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放射治疗”装置在指由放射治疗专用的射线装置(如医用电子加速器、中子治疗仪、深、浅部X射线治疗机等)或者由装(配)有密封型放射源的放射治疗专用的装置(如钻一60治疗机、后装机等)所发生的电离辐射装置,对人体的疾思部位进行照射治疗的过程;它包括密封型放射源在人体外的远距离治疗和在人体腔内组织间的近距离治疗,不包括核医学实践中的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治疗和放射性敷贴治疗。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 【求助】(已应助)卫生部2004年发布的16项职业卫生标准(共86个,本人有70个)

    卫生部2004年共发布职业卫生标准86项,加上2002年发布的2项,共88项. 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61-2004 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 GBZ 162-2004 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 GBZ/T 163-20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 GBZ/T 164-200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GBZ/T160.7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肼类化合物 GBZ/T160.7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芳香族胺类化合物 GBZ/T160.73-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硝基烷烃类化合物 GBZ/T160.7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芳香族硝基化合物 GBZ/T160.7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杂环化合物 GBZ/T160.76-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有机磷农药 GBZ/T160.7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有机氯农药 GBZ/T160.78-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有机氮农药 GBZ/T160.7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药物类化合物 GBZ/T160.8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炸药类化合物 GBZ/T160.8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生物类化合物 另外: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关于开展2012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的公告

    关于开展2012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年 第20号  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对卫生标准化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卫生标准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部决定开展2012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以公告形式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特此公告。附件:2012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2012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一、概述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对卫生标准化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卫生标准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决定开展2012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围绕我国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针对当前卫生工作重点,通过制(修)订卫生标准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依据。二、项目范围及重点支持领域(一)项目范围。2012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按标准性质分为国家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卫生标准。申报的专业包括: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防护、学校卫生、消毒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性疾病诊断、传染病、临床检验、血液、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卫生信息、病媒生物控制、寄生虫病、地方病、营养等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化妆品标准的制(修)订计划项目将另行发文征集。(二)重点支持领域。1.与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标准项目。2.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急需的配套标准。包括规范临床诊疗行为的常见病、多发病、院前急救中的重要疾病的诊断和质控标准,以及卫生信息标准等。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急需的标准项目,包括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监测和评价标准、学校直饮水相关标准、血液筛查标准、营养基础标准、疟疾诊治标准、口腔卫生标准等。三、申报要求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项目申请需通过网络和纸质文件同时进行。(一)网上申请程序。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 jdzx.net.cn),点击进入右方的“卫生标准网”,非会员首先点击右侧的“注册”,提供申请者的信息。然后点击“网上申请计划项目”,根据所申请立项标准的情况填写完后提交。如对网上申请程序有疑问,可咨询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处(联系方式见附表)。(二)纸质文件申请程序。打印出网上提交的申请表后,邮寄或传真给相应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见附表),没有对应的专业委员会的,发送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处。征集立项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附表: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附表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专业联系人单位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环境卫生刘 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宣武区南纬路29号1000508313251283132512lf9910@tom.combiaoweihuihj@yahoo.com.cn职业卫生张 敏杜燮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9号100050

  • 【资料】食品卫生标准汇编

    为了答谢各位朋友的帮助,本人收集整理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至GB19646-2005稀油奶稀油卫生标准共88个,不包括部分包装和辐射食品卫生标准。请各位需求者到我的资料夹下载!只需1分.谢谢!

  • 【资料】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第1号、第2号修改单

    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17日以国标委农函[2008]10号文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改如下:一、3.2感官指标中的“浑浊度/NTU”由“≤3”修改为“≤1”。二、3.3理化指标中的“总砷(As)/(mg/L)”由“≤0.05”修改为“≤0.01”。三、3.3理化指标中的“镉(Cd)/(mg/L)”由“≤0.01”修改为“≤0.005”。四、3.3理化指标中的“总α放射性/(Bq/L)”由“≤0.1”修改为“≤0.5”。

  • 【求助】求 卫生标准

    本人急需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9663-9673 和GB16153-1996 ,还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那位仁兄有或者知道的话,请上传或者告知,谢谢,谢谢,谢谢。

  • 【资料】酸乳卫生标准

    GB 19302-2003  国家标准局批准 2004-05-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对应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Codex Stan A-11a-1975《酸奶和加糖酸奶》,本标准与Codex Stan A-11a-1975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秀英、郑兰波、沈晓华、孙效晖、胡志、范葆荣、袁宝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酸乳的定义、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识、包装、贮存及运输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原料,经杀菌、发酵、搅拌或不搅拌,添加或不添加其他成分制成的纯酸乳和风味酸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1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GB/T 4789.3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饮料中乳酸菌检验  GB/T 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9.24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与B1的测定  GB/T 5009.46 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2693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纯酸乳  以乳或复原乳为原料,经脱脂、部分脱脂或不脱脂制成的产品。

  • 【原创】输台湾地区婴儿食品将面临卫生标准新规

    近日发布预警,台湾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了最新的《婴儿食品卫生标准》,明确了婴儿类食品的卫生标准细则。并对食品中若干不得检出的物质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范围做出了规定。只有符合新规要求的婴儿食品才能在台湾市场上销售,否则将受到退货甚至销毁处理。   笔者进一步了解了新规的细节:此次台湾地区颁布的新卫生标准法规所称的“婴儿食品”具体所涉及的产品为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及以谷类、豆类等可食成分为主的辅助婴儿食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重要规定:第一,在食品微生物方面,婴儿食品中不得检出大肠杆菌,且每克婴儿食品中的菌落总数应在5万个以下,此外,粉状婴儿配方食品不得检出阪崎肠杆菌;第二,在禁用添加剂方面,婴儿食品中不得含有荷尔蒙、抗生素、放射性物质、残留农药、黄曲霉毒素等物质;第三,婴儿食品如果使用了其他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限量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两岸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大陆与台湾方面的贸易量也不断增加,台湾对大陆的经济依赖性也越来越强。为确保继续占领台湾这块巨大的潜力市场,专家还提醒相关婴儿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增强“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强化企业产品质量意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产品档次。为此企业应从原料、生产环境、操作人员、设备等方面对婴儿食品的制造进行全程监控,同时通过先进检测设备的帮助,把好产品质量关。

  • 【资料】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指 标 限 值1、微生物指标①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菌落总数(CFU/mL)1002、毒理指标砷(mg/L)0.01镉(mg/L)0.005铬(六价,mg/L)0.05铅(mg/L)0.01汞(mg/L)0.001硒(mg/L)0.01氰化物(mg/L)0.05氟化物(mg/L)1.0硝酸盐(以N计,mg/L)10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三氯甲烷(mg/L)0.06四氯化碳(mg/L)0.002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0.01甲醛(使用臭氧时,mg/L)0.9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1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臭和味无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无pH (pH单位)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铝(mg/L)0.2铁(mg/L)0.3锰(mg/L)0.1铜(mg/L)1.0锌(mg/L)1.0氯化物(mg/L)250硫酸盐(mg/L)250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3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0.002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4、放射性指标②指导值总α放射性(Bq/L)0.5总β放射性(Bq/L)1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消毒剂名称与水接触时间出厂水中限值出厂水中余量管网末梢水中余量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至少30min4≥0.3≥0.05一氯胺(总氯,mg/L)至少120min3≥0.5≥0.05臭氧(O3,mg/L)至少12min0.30.02如加氯,总氯≥0.05二氧化氯(ClO2,mg/L)至少30min0.8≥0.1≥0.02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指 标限 值1、微生物指标贾第鞭毛虫(个/10L)<1隐孢子虫(个/10L)<12、毒理指标锑(mg/L)0.005钡(mg/L)0.7铍(mg/L)0.002硼(mg/L)0.5钼(mg/L)0.07镍(mg/L)0.02银(mg/L)0.05铊(mg/L)0.0001氯化氰 (以CN-计,mg/L)0.07一氯二溴甲烷(mg/L)0.1二氯一溴甲烷(mg/L)0.06二氯乙酸(mg/L)0.051,2-二氯乙烷(mg/L)0.03二氯甲烷(mg/L)0.02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1,1,1-三氯乙烷(mg/L)2三氯乙酸(mg/L)0.1三氯乙醛(mg/L)0.012,4,6-三氯酚(mg/L)0.2三溴甲烷(mg/L)0.1七氯(mg/L)0.0004马拉硫磷(mg/L)0.25五氯酚(mg/L)0.009六六六(总量,mg/L)0.005六氯苯(mg/L)0.001乐果(mg/L)0.08对硫磷(mg/L)0.003灭草松(mg/L)0.3甲基对硫磷(mg/L)0.02百菌清(mg/L)0.01呋喃丹(mg/L)0.007林丹(mg/L)0.002毒死蜱(mg/L)0.03草甘膦(mg/L)0.7敌敌畏(mg/L)0.001莠去津(mg/L)0.002溴氰菊酯(mg/L)0.022,4-滴(mg/L)0.03滴滴涕(mg/L)0.001乙苯(mg/L)0.3二甲苯(mg/L)0.51,1-二氯乙烯(mg/L)0.031,2-二氯乙烯(mg/L)0.051,2-二氯苯(mg/L)11,4-二氯苯(mg/L)0.3三氯乙烯(mg/L)0.07三氯苯(总量,mg/L)0.02六氯丁二烯(mg/L)0.0006丙烯酰胺(mg/L)0.0005四氯乙烯(mg/L)0.04甲苯(mg/L)0.7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0.008环氧氯丙烷(mg/L)0.0004苯(mg/L)0.01苯乙烯(mg/L)0.02苯并(a)芘(mg/L)0.00001氯乙烯(mg/L)0.005氯苯(mg/L)0.3微囊藻毒素-LR(mg/L)0.001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氨氮(以N计,mg/L)0.5硫化物(mg/L) 0.02钠(mg/L)200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指 标限 值1、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CFU/mL)5002、毒理指标砷(mg/L)0.05氟化物(mg/L)1.2硝酸盐(以N计,mg/L)20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铂钴色度单位)20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3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pH(pH单位)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溶解性总固体(mg/L)1500总硬度 (以CaCO3计,mg/L)550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5铁(mg/L)0.5锰(mg/L)0.3氯化物(mg/L)300硫酸盐(mg/L)300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9 水质监测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10 水质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指 标限 值肠球菌(CFU/100mL)0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0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0.4二溴乙烯(mg /L)0.00005二噁英(2,3,7,8-TCDD,mg/L)0.00000003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0.00001五氯丙烷(mg/L)0.03双酚A(mg/L)0.01丙烯腈(mg/L)0.1丙烯酸(mg/L)0.5丙烯醛(mg/L)0.1四乙基铅(mg /L)0.0001戊二醛(mg/L)0.07甲基异莰醇-2(mg /L)0.00001石油类(总量,mg/L)0.3石棉(>10 m,万/L)700亚硝酸盐(mg/L)1多环芳烃(总量,mg /L)0.002多氯联苯(总量,mg /L)0.0005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0.3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0.003环烷酸(mg/L)1.0苯甲醚(mg/L)0.05总有机碳(TOC,mg/L)5萘酚- (mg/L)0.4黄原酸丁酯(mg /L)0.001氯化乙基汞(mg /L)0.0001硝基苯(mg/L)0.017镭226和镭228(pCi/L)5氡(pCi/L)300

  • 【资料】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原则

    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无论是国家的还是地方的卫生标准,都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与《食品卫生法》立法目的相一致的原则,即制定食品卫生标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物中毒与其他食源性疾病,这也可称之为健康保护原则。 (2)以“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科学原则。 (3)与WTO/SPS协定有关条款相符合并与CAC标准协调一致的原则。 (4)结合我国实际的原则,即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我国在以下方面的实际:①政府的监管能力;②我国食品企业的卫生管理水平;③与我国消费者有关的民旅、文化等方面的特殊问题。

  • 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2007

    我不太懂化妆品卫生标准,网上给出的都是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1987,请问有没有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2007,如果有,请上传一份,谢谢

  • 【原创】输台湾地区婴儿食品将面临卫生标准新规

    近日发布预警,台湾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了最新的《婴儿食品卫生标准》,明确了婴儿类食品的卫生标准细则。并对食品中若干不得检出的物质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范围做出了规定。只有符合新规要求的婴儿食品才能在台湾市场上销售,否则将受到退货甚至销毁处理。  笔者进一步了解了新规的细节:此次台湾地区颁布的新卫生标准法规所称的“婴儿食品”具体所涉及的产品为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及以谷类、豆类等可食成分为主的辅助婴儿食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重要规定:第一,在食品微生物方面,婴儿食品中不得检出大肠杆菌,且每克婴儿食品中的菌落总数应在5万个以下,此外,粉状婴儿配方食品不得检出阪崎肠杆菌;第二,在禁用添加剂方面,婴儿食品中不得含有荷尔蒙、抗生素、放射性物质、残留农药、黄曲霉毒素等物质;第三,婴儿食品如果使用了其他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限量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两岸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大陆与台湾方面的贸易量也不断增加,台湾对大陆的经济依赖性也越来越强。为确保继续占领台湾这块巨大的潜力市场,专家还提醒相关婴儿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增强“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强化企业产品质量意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产品档次。为此企业应从原料、生产环境、操作人员、设备等方面对婴儿食品的制造进行全程监控,同时通过先进检测设备的帮助,把好产品质量关。

  • 【资料】食品卫生标准含义

    自1983年我国《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政府对食品卫生依法实施行政监督,《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与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包装材料等相关产品都属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也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将处以相应的刑罚。所以,我们所说的“食品卫生标准”是作为《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是否准许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是作为鉴别是否违法和违法程度的技术规定,这是《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赋予“食品卫生标准”的特定的法律含义。 正因为《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赋予“食品卫生标准”的这一法律含义,使得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技术要求,而是一类在标准适用对象、技术内容、表现形式、制定与批准发布程序等方面受到《食品卫生法》相关条文约束的规范性文件。

  • 【转帖】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6

    从7月1日起,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将实施。该标准属强制性国家标准,此次修订是自1985年首次发布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全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并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约占20%。 新标准的毒理指标几乎是原标准的5倍 该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水质安全监测研究室主任鄂学礼研究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该标准106项指标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并修订了总大肠菌群指标。污染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主要来自水源地的人畜粪便,还有医院排放的污水以及腐烂的动物尸体等。我国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只有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两项指标,新标准中增加的耐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两项指标,均属于对总大肠菌群指标的细化。如果按照该标准规定的发酵法检出这两种微生物或按照滤膜法监测超出限值,就说明生活饮用水受到微生物的污染。 原标准的毒理指标只有15项,新标准的毒理指标达到74项。其中有机化合物指标由5项增至53项,无机化合物指标由10项增至21项。这些化合物的主要来源是农药和工业污染。我国不少地方的水源地农药污染比较严重,虽然如六六六、滴滴涕、乐果等农药已被禁止使用,但早些年使用过的这些农药仍残留在土壤中,短时间内很难降解;工业污染主要来自未达标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和处理,一旦饮用了含有诸如砷、氟化物、硝酸盐、氰化物等物质的水,就会出现急性中毒,甚至危及生命。而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物质在人体中累积到一定量才造成危害,即通常所说的慢性中毒。 饮水消毒是饮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使用消毒剂可产生消毒副产物,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虽然液氯消毒仍然是最主要的消毒剂,但氯胺、臭氧、二氧化氯等消毒剂也有应用。消毒剂起到杀菌的作用,同时为了防止管道输水过程再次污染,在饮水中应保留一定浓度,使之在饮用水出厂时和到达用户取水点尚有一定消毒能力。因此,消毒剂与其他化学指标不同,不仅制定了限值,还制定了余量。此外,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并修订了1项指标;放射性的2项指标修订了1项。感官指标是人能直接感觉到的水的臭味、色、浑浊等内容,这类指标最容易引起消费者不满意和投诉。 单一水样全项检验费用约为1.5万至2万元 消费者要进行水质检测需要花费多少钱呢?鄂学礼解释说,据粗略估算,对单一水样按该标准全项检验费用约为1.5万至2万元。为了便于操作,该标准的检验项目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两类,其中常规检验项目42项,非常规检验项目64项。常规检验项目反映水质的基本状况,非常规检验项目是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确定的检验指标。但在对饮用水水质评价时,非常规检验项目具有同等作用,均属于强制执行的项目。 由于新指标大幅度增加,其中很多指标的检测在我国实验室还很困难。因此,对水质非常规指标的执行给出了较长的准备期。该标准中水质非常规指标的实施时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 现代住宅的五条卫生标准

    现代住宅的五条卫生标准   人的一生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而其中大部分时间又是在家中度过。由于室内环境各个因素均会作用于人体,随着住宅不断向空中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人们也越来越开始重视住宅室内卫生。为此,专家们从日照、采光、室内净高、微小气候及空气清度等五个方面对现代住宅提出以下卫生标准:  1.太阳光可以杀灭空气中的微生物,提高机体的免疫力。专家认为,为了维护人体健康和正常发育,居室日照时间每天必须在2小时以上。  2.采光。是指住宅内能够得到的自然光线,一般窗户的有效面积和房间地面面积之比应大于1:15。  3.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8米。这个标准是“民用建筑设计定额”规定的。对居住者而言,适宜的净高给人以良好的空间感,净高过低会使人感到压抑。实验表明,当居室净高低于2.55米时,室内二氧化碳浓度较高,对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有明显影响。  4.微小气候:要使居室卫生保持良好的状况,一般要求冬天室温不低于12摄氏度,夏天不高于30摄氏度;室内相对湿度不大于65%;夏天风速不少于0.15米/秒,冬天不大于0.3米/秒。  5.空气清度。是指居屋内空气中某些有害气体、代谢物质、飘尘和细菌总数不能超过一定的含量,这些有害气体主要有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氡气、甲醛、挥发性苯等。   除上述五条基本标准外,室内卫生标准还包括诸如照明、隔离、防潮、防止射线等方面的要求。

  • 职业卫生标准GBZ/T300

    环境监测公司,最近想增职业卫生标准GBZ/T300,应该怎么做方法验证?发现里边的标准物质都挺不好买的,应该在哪里购买?环境监测公司增职业卫生标准,按正常增项步骤增就可以了吧?没有特殊要求吧?

  • 【转帖】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研究项目启动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标准应用能力,完善我国卫生标准体系,使卫生标准更好地服务于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于2006年11月15-18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了“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研究”项目启动会。21个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管领导共40人参加了会议。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陈永祥副主任到会并讲话。他强调,卫生标准是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监督执法的技术依据。为落实好卫生部有关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的各项要求,卫生监督中心将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提高卫生标准应用能力,开展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研究,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卫生标准体系建设需求分析;卫生标准体系宣贯模式研究与建立;卫生标准实施情况反馈机制的建立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与餐饮业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 卫生监督中心标准处详细介绍了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初步工作方案,与会代表对四个方面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等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很多建议性意见和建议,落实了各项目的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确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 最后,陈主任指出,项目工作一定要与实际卫生监督工作相结合,要为提升卫生监督水平做好基础性工作,各协作单位要对项目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为此,要求各协作单位尽快成立项目工作组,明确工作组成员的任务和分工,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各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项目工作过程的管理,建立定期汇报评估与沟通反馈机制,保证如期达到各项预定目标。

  • 【资料】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6826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6841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分析方法\5750.5-2006-gbt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非金属指标.pdf[/url]

  • 【求助】火腿卫生标准中酸价指标如何理解

    [b][back=#ffffff][size=4][font=KaiTi_GB2312]火腿卫生标准GB 2731-88已经被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30-2005代替,但是两个标准中均未对[u]火腿的酸价[/u]指标加以规定,是不是这个指标不用检啊。[img]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12.gif[/img][/font][/size][/back][/b]

  • 食品卫生标准汇总

    食品卫生标准汇总[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9979]食品卫生标准汇总[/url]

  • 2012年最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文

    2012年最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文 201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a

  • 【分享】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最新)

    提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最新)》[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297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最新)》[/url]

  • 【资料】食品卫生标准打包.rar

    食品卫生标准打包.rar[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5762]食品卫生标准打包.rar[/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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