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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p   北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是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北京地区出入境产品的法定检测、公共技术委托检测以及相关科研、标准制定等工作,并致力于为政府、企业、社会机构以及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产品检验、检疫、鉴定及技术培训、咨询等技术服务。中心现有正式干部职工135人,其中博士后11名、博士18名 研究员11名、高级工程师58名 占地面积近3万平方米 仪器设备近两千台套,价值超2亿元 拥有9个国家级检测重点实验室、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开展食品、化妆品、纺织品、玩具、动植物及其产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的检测。 /p p   北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依法检测、科学管理、结果准确、优质服务”为宗旨,实现了实验室名称统一、管理方式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和认证认可统一,并严格按照ISO/IEC17025国际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和运作,均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 定期参加国际知名认可机构组织的国际间能力验证活动,并积极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跟踪国内外技术动态,确保检测技术与国际同步。与主要贸易国官方检测机构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机制,熟知世界上主要贸易国和地区的标准、安全法规和技术发展趋势。竭诚为中外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经过十七年的发展,BIQTC现已成为中国最具实力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之一。 /p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公布
    2012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目的为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管管理,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第149号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2年10月26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四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第五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明确各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以及岗位责任,加强对本级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方可从事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八条 各级质检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放管理层级,将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质检部门实施。   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上级质检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级质检部门实施。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核查)、决定等权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委托机关。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机关名称   (二)受委托机关名称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以及委托权限范围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五)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   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委托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委托书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与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书。   第十二条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   委托机关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行政许可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除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接受委托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质检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质检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质检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人到质检部门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质检部门公示的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质检部门公示的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到质检部门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的,质检部门的收讫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依法需要核对申请材料原件的,质检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九条 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质检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质检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电子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核查要求开展核查工作,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时,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原件并注明核对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交申请材料原件或者核实发现申请材料与原件不符的,质检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负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时限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质检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质检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质检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及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质检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质检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第二十六条 质检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质检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检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质检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质检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三十条 各级质检部门当场制作的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应当即时直接送达申请人。   质检部门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也可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质检部门代为送达。   质检部门不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可以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质检部门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不能按期送达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三条 有应当变更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对提出申请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可以认定为不符合行政许可延续的法定条件,质检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   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不得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以及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权限以及本节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补办行政许可证件,应当按照原行政许可证件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或者延续。   第五节 终止与退出   第三十九条 质检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五)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六)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十条 行政许可终止办理,申请人已经缴纳费用的,质检部门应当将费用退还申请人。但是,收费项目涉及的许可环节已经完成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吊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总局规章等办案程序规定,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总局规章等办案程序规定,依法履行调查取证、权利告知、组织听证等程序性义务以及送达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各级质检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吊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撤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说明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并依法送达和执行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各级质检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第四十三条 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撤回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载明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和执行,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二)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五)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   各级质检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定期进行核查汇总,并逐级上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由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行政许可评价   第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本机关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第四十六条 质检部门可以自行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或者组织进行评价。   评价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四) 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原因   (五)行政许可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价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完成评价后,应当对评价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取消、保留、合并或者下放管理层级等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评价报告,报送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省级质检部门完成评价后,应当将评价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评价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应当报送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并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二节 内部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上级质检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检查、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行政许可专项检查、投诉案件处理等形式,加强对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五十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五十一条 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三节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后续监督,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获得行政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十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许可人,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质检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核实情况以及处理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归档。   各级质检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管辖原则,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第五十五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的方式、手段和措施等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被许可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其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未将行政许可委托书主要内容或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开的   (四)未将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或者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予以公开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质检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二)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本办法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三)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上报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委托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其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检验、检测、检疫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撤销其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十三条 除公告期限外,本办法规定的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4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章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AOAC中国区办公室落户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0年4月,AOAC中国区办公室落户山东检验检疫局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山东检验检疫局)隶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实行垂直管理体制,负责山东地区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山东检验检疫局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肩负着山东地区出入境食品农产品的法定检验检疫工作。
  • 珠海检验检疫局聘张玉奎院士为高级顾问
    25日,在珠海检验检疫局国家精细化工品检测重点实验室高级顾问聘任仪式上,该局局长李小幼将一份聘书郑重交到中国科学院院士、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张玉奎手中,至此,张玉奎院士正式受聘为珠海检验检疫局国家精细化工品检测重点实验室高级顾问。   张玉奎院士是目前国内色谱科技领域最具权威的专家之一,多年来一直关注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出口农产品、食品安全检测科研领域的新进展。在近期珠海检验检疫局整顿检测工作的关键时机,张玉奎院士的加入,将为该局实验室检测人员提供更高层次的学习机会,同时指导合作进行相关领域的科技攻关,进一步提升该局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整体水平。   据了解,张玉奎院士开展的“蛋白质的高效分离与高灵敏检测的研究”将直接指导该局技术中心国家精细化工品检测重点实验室检测工作。该实验室以珠海地区出入境商品货物的检验检疫为依托,同时向社会提供综合的化学品检测服务,主要负责珠海地区化矿金产品的法定检验及周边地区企业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与委托检测等。为珠海地区企业扩大出口,打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壁垒提供了有力支持。
  • 访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我要测讯 为了解中国科学仪器的市场情况和应用情况,同时将好的检测机构及其优势检测项目推荐给广大用户,“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对不同领域具有代表性的实验室进行走访参观。近日,“我要测”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九十六站: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食品分中心副主任俞雪钧、农残检测实验室副主任陈树兵、技术中心油品实验室副主任王群威接待了“我要测”工作人员。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大楼外景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隶属于宁波检验检疫局的事业法人单位,宁波检验检疫局是直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的正厅级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担负着宁波地区及浙江省内外经宁波口岸出入境的人员、货物及交通工具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管的重要职责。技术中心主要从事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农产品、工业品、石油化工品、电气、化学危险品及纺织品的检验检疫鉴定评估及检验检疫技术研究等工作,是宁波检验检疫局的技术支撑部门、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成员单位之一。 认证认可证书 计量认证证书   宁波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和国家认监委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下设十大专业检测中心:生物安全检测分中心、食品安全检测分中心、工业品安全检测分中心、石油化工品安全检测分中心、化学及化学危险品分类鉴定评估中心、电气安全检测分中心、奉化分中心、宁海分中心、大榭实验室和象山分中心,共有38个实验室,面积共计约30000平方米,设备总资产近4亿人民币,年检测业务量约6万批,30万项。目前共有干部职工近400人,其中博士近30人,硕士80余人,高级职称60余人。   本次拜访,“我要测”工作人员重点参观了石油化工品安全检测分中心和食品安全检测分中心。   石油化工品安全检测分中心   石油化工品安全检测分中心始建于1979年,经过多年发展,取得许多成就:2008年12月成为检验检疫系统首个通过验收的国家石油化工品检测重点实验室 2009年3月,中国检科院在浙江的首个合作实验室——宁波石油化工品研究室正式挂牌 2011年7月成为系统内首个通过认监委 GLP评价的实验室,也是全国第4个通过的实验室 2012年5月,浙江省域质检系统首家省重点实验室——浙江省石油化工产品质量与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正式立项。此外,石油化工品安全检测分中心还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郑州商品交易所等多个交易平台指定的PTA品质检测实验室,建立了检验检疫系统石油化工检测技术交流平台和宁波市工业原材料及化学危险品公共检测服务平台。   石油化工品安全检测分中心实验室面积约1800平方米,拥有汽油辛烷值测定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等专业仪器设备294台/套,价值约5100万元。目前,分中心共有专业技术人员18人,其中研究员2人,高级工程师4人,硕士以上学历13人,检验检疫化矿金标准委员会专家2名,浙江省151人才1名,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3名。   据了解,分中心在科研研发上也具有较强的能力,近5年来,参与多个课题研究并得到多项国家级、省级奖励:主持省部级课题15项 取得浙江省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兴检二等奖1项、三等奖4项 负责制订了46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作为第一发明人已授权发明专利6项 实用新型专利8项 在《分析化学》等专业期刊发表86篇专业论文。   分中心下设两个实验室,油品实验室和化工品实验室。   (1)油品实验室   油品实验室主要从事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法定和国内外委托检验检测工作,检测业务涵盖原油、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燃料油、奥里油、石蜡油、蜡油、石脑油、基础油、润滑油(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石油焦和石油沥青等几十种石油及相关产品,已开展包括ISO、ASTM、IP、GB、SH等国内外多套标准的检测,通过的CNAS认可标准达502项。油品实验室是系统内也是浙江省乃至华东地区检测油品种类最多、开展项目最全的实验室,并已成为系统内最主要的石油化工品检测技术培训基地之一。   据透漏,实验室技术力量雄厚,多次帮助有关部门把关商品质量,检出润滑油等不合格商品多次作为总局警示通报的案例,并于2006年10月成功退运一批货值2039万美元的馏程不合格的进口柴油。在积极参加国内外能力验证的同时,还负责实施了原油中钒含量、沥青针入度等多项CNAS能力验证计划。   (2)化工品实验室   化工品实验室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法定和国内外委托检测业务,检测范围涵盖了化工产品品名鉴定、油漆涂料安全卫生品质检测、固体液体化工品品质检测、橡胶塑料物理化学性能检测、环境残留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多个检测项目,通过的CNAS认可标准达696项。化工品实验室承担了郑州商品交易所等多个交易平台的PTA品质检测业务、开展了PE、PVC、PET、PP等树脂的理化性能检测业务,能满足国内外贸易和期货的需求,是国内最早开展REACH高关注物质及限制物质评估和检测业务的实验室之一,目前已开展高关注物质的评估和检测业务累计达7批84种。   化工品实验室技术力量雄厚,为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检出的塑料等不合格商品多次作为总局警示通报的案例,还负责实施了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酸值等多项CNCA的能力验证计划。 石油化工品安全检测分中心部分仪器设备   食品安全检测分中心   据俞雪钧副主任介绍,食品安全检测分中心成立于1975年,是国家质检总局水产品重点实验室和食品检测区域性中心实验室、认可的有机食品检测机构,并获得韩国食药厅认可的国外检测机构资格,是宁波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在2011年获得国家首批食品复检机构资质。   食品安全检测分中心拥有大型设备300余台/套,总价值约8000万元,包括高分辨质谱仪、飞行时间质谱仪、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同位素质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原子荧光元素形态分析仪、ICP、ICP-MS等。   食品安全检测分中心现有技术人员42名,其中高级工程师35名,工程师18名。中心检测业务涵盖水产品、粮食、化妆品等20多类商品,检测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有害元素、营养成分等1600项,其中实验室已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项目总数达到了1300余项。   食品安全检测分中心下设四个实验室:农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理化实验室、保税区酒类实验室。   (1)农药残留实验室   据陈树兵副主任介绍,农药残留实验室主要承担宁波地区进出口各类食品及相关产品中农药残留、多氯联苯、甜蜜素、甲醇、溶剂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主要采用或参考GB、SN、AOAC、ISO等国内外标准和检测方法,开展了蔬菜、水果、茶叶、水产品、动植物油脂等食品中的农药残留等近600个项目的检测,并具备一次性检测蔬菜、水果中500种农药残留的能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   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主要承担进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水产品、水环境样品及化妆品中兽药、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持久有机污染物等健康危害物质的检测。据俞雪钧副主任介绍,实验室在对动物性食品中磺胺类、四环素类等30多种兽药残留检测的基础上,新开发了超过200种药残留同时检测的分析方法。   (3)理化实验室   理化实验室主要承担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中元素及常规理化项目的检验工作,检测项目包括营养成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如脂肪、蛋白质、无机砷、氨基酸、甲基汞等共80多项。据介绍,理化实验室已多次参加国内、国际组织的水平测试,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4)酒类产品检测实验室   酒类产品检测实验室主要承担进口葡萄酒和其他进口酒类产品常规理化、微生物、药物残留和添加剂等四大类项目测定工作,依据GB15037-2006《葡萄酒》、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的要求,对进口酒类产品中总二氧化硫、铅、酒精度、总糖、甲醇、感官分析、菌落总数等23个项目开展检测。 食品安全检测分中心部分仪器设备   俞雪钧副主任告诉我要测网到访人员,食品安全监测分中心多次主持和参加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先后制订的标准包括GB/2743-1994《海蟹卫生标准》、SN0646-1997《出口肉及肉制品中新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液相色谱法》等,近三年,食品安全检测中心主持制订了9项食品添加剂检测国家标准、12项农兽残检测国家标准、4个国家局课题、6个省部级课题、1项行业标准。 证书   据三位主任介绍,近年来,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连续多次获得浙江省大型仪器检测平台优秀单位奖,并且不断开展国际交流合作,还向社会各界开放实验室以参观学习。 浙江省大型仪器检测平台优秀单位奖 与日本新检定协会(SK集团)签署合作协议 对外开放实验室   附: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http://www.nbciqtc.com/
  • 珠海检验检疫局137万元采购解析仪等设备公开招标
    受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就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动柴油冷滤点仪、全自动开口闪点仪等仪器设备采购(招标编号:GXZH2016HW104)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密封投标。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数量、预算金额、交货期  1、项目名称: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动柴油冷滤点仪、全自动开口闪点仪等仪器设备采购。  2、项目内容及数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A包组:自动柴油冷滤点仪一套   B包组:全自动开口闪点仪一套   C包组:自动热解析仪一套   D包组:核酸提取仪一套   3、项目预算金额:  A包组: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   B包组: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C包组:为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470000.00元)  D包组: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  上述预算金额为投标报价上限,超过上限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4、交货期:以各包组需求交货期为准,完成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并交付给采购人使用。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独立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投标人非所投货物制造商的,须提供所投货物制造商或其国内分支机构直接对投标人出具的有效投标授权书或代理、经销证明   3.投标人近三年以来(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开始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照招标文件提供保证书)。  注: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要求,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2)投标前须在采购代理机构处登记领取招标文件(请索取凭证)。  (3)两家或以上供应商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投标,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相关投标均作无效投标: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 2)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 7月 21 日~ 7 月 28 日,每天0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珠海香洲区人民西路291号日荣大厦三楼)。  3、购买招标文件方式:供应商可自行前往以上地点购买或采用邮寄的方式购买,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传真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办理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时)   (3)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套,邮寄另加人民币50元 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6年8 月 10 日9:30~10:00  2、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6年 8 月 10 日10:00  3、投标/开标地点: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珠海香洲区人民西路291号日荣大厦三楼)开标室。  五、公告媒体  采购信息公告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gdgpo.gov.cn)  已经报名的供应商须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登记注册,否则影响中标结果在该网的公示。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756-3360986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名称: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珠海香洲区人民西路291号日荣大厦三楼 邮编:519000  联系人:钟兴万、2625399(项目咨询)  李仙阳(标书售卖)2625188、代琴(保证金事项)2625188  传 真:0756-262583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珠海星园路支行  户名: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珠海香洲分公司  银行账号:644462287236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 质检总局颁布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办法
    2013年2月1日,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详情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2号)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月24日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   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七条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八条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   第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名单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   (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五)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六)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七)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八)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九)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进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进口乳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 进口乳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八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进口乳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仅供出口加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进口商信誉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乳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乳品应当来自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养殖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   第二十四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奶畜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不合格生乳的处理情况   (五)生乳生产、贮存、检验、销售情况。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不得使用中国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出口奶畜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产的乳。   第二十六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 出口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二)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三)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乳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   (四)乳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乳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口乳品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出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对装运出口易变质、需要冷冻或者冷藏乳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条 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报检规定,向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乳品的风险状况、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水平、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记录、既往出口情况、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等,制定出口乳品抽检方案,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乳品实施检验: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   (三)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均无上述标准或者要求的,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实施检验。   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上述要求。   第三十二条 出口乳品经检验检疫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 出口乳品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查验不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不准出口。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出口乳品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三十四条 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建立相关记录,保证追溯有效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五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样品保管的条件、时间应当适合产品本身的特性,数重量应当满足检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乳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境外通报、国内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乳品安全信息。   第三十八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乳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联络员 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对已发现的进出口乳品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经核准、整理的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乳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发生可能影响乳品安全的动物疫病或者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乳品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据疫情变化、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乳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评估后调整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根据进口乳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乳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发现出口的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进口乳品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   (一)未建立乳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进口、销售记录制度不全面、不真实的   (三)进口、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   (四)记录发生涂改、损毁、灭失或者有其他情形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   (五)伪造、变造进口、销售记录的。   第四十九条 进口乳品进口商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乳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出口乳品出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口乳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出口乳品经检验不合格,擅自出口的   (三)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乳品的   (四)出口乳品来自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的。   第五十一条 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乳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口乳品进口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处置不合格乳品的   (二)进口乳品进口商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不合格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封存并单独存放的   (三)进口乳品进口商将不合格进口乳品擅自调离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   (四)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奶畜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五)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少于2年的   (六)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追溯制度或者无法保证追溯制度有效性的   (七)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或者保存的样品与实际不符的   (八)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关于包装和运输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乳品进出口商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五十五条 饲料用乳品、其他非食用乳品以及以快件、邮寄或者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的乳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质检工作体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提质增效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摘自支树平在2014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1月6日,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在天津天宝会议中心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支树平传达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并作报告,他要求,全系统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深入探索质检改革路,奋力实现质量强国梦,把中国特色质检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会议首先传达学习了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国务委员王勇关于质检工作的重要批示。会议指出,两个批示充分肯定了过去一年质检工作取得的成绩,强调了质检工作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对新年度质检工作提出了殷切希望和明确要求,给了质检系统巨大的鼓舞和及时有力的指导。全系统干部职工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落实,以此为动力,不断开创质检事业新局面。   支树平在报告中对2013年质检工作进行了总结。他表示,过去一年全国质检系统认真贯彻十八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部署,坚定不移地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为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有进、稳中向好提供了质量保障。2013年围绕质量和效益中心,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 围绕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进一步强化 围绕“五位一体”总布局,质检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围绕转变作风联系群众,“三个质检”建设进一步加强 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力促进了为民务实清廉。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地高举改革开放旗帜,新一届中央政府大力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对质检事业改革发展提出了直接的要求。会议确定了今年全国质检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要求质检系统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做好新年度质检工作。   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质量。要抓宣传发动,在推动质量共治上下功夫,推动政府、企业、全社会抓质量。要抓管理创新,在改善质量宏观管理上下功夫,加强质量统计分析,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完善质量激励制度,夯实质量发展基础。要抓提档升级,在提升质量发展水平上下功夫,推动重点产品质量、制造业质量和服务业质量提升。   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保安全。在突出强调严格风险分析、严格准入制度、严格企业监管、严格监督抽查和检验检疫、严格执法打假、严格处置突发事件“六个严格”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消费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国门安全“三大安全”的监管。要更加注重安全风险的防控,全面建立口岸疫病疫情、进出口商品、国内产品风险监测和产品伤害监测体系。要更加注重监管制度的完善,加快完善分类监管、质量监督抽查、缺陷产品召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特殊区域检验检疫监管制度。要更加注重大案要案的查处,继续组织开展“质检利剑”行动和汽车产品打假治劣专项行动,加大对不合格进口商品的通报召回力度。   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促发展。要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简政放权,努力净化市场环境,大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促进转型升级,围绕现代农业发展、绿色低碳清洁发展、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区域发展发挥作用。要服务开放战略,提高进出口通关便利化水平,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深化质检国际交流合作,服务“走出去”战略。   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强质检。要强化理论政策研究,破解质检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要强化法治建设,抓好顶层设计,强化执行与监督。要强化科技创新,创新科技管理机制,加大科研力度,增强技术机构活力。要强化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作风和廉政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和机关内部建设。   会议强调,党中央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集结号、冲锋号,质检改革也到了奋力攻坚的关键时刻,全系统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质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对于质监系统分级管理,要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实事求是地制定和完善指导意见,建立分级管理后质监工作新秩序。对于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机制,要创新风险管理机制,创新法定检验检疫目录管理机制,创新目录外商品监管方式。对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总的思路是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做大做强,2015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转企改制基本到位。对于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完善推荐性标准体系,培育发展社会团体标准,改革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对于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要健全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资源从分散到统筹、流程从脱节到衔接的转变。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创新和实行差别化、不同方式的管理体制机制、法人治理结构、人事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险制度、财政投入制度、监督管理机制等,真正体现分类管理。会议要求,质检系统要更加主动、更加团结、更加沉着、更加扎实、更加严格,牢牢抓住改革机遇,大胆革故鼎新、清除痼疾顽症,推动质检事业发展有所突破、不断前进。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梅克保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他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三点要求:一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总局安排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过去一年质检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新一年度质检工作的整体安排、质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任务要求。二要用科学的方法全面推进质检改革发展,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激活内力”与“借助外力”、“胆子要大”与“步子要稳”的关系。三要认真统筹做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努力维护好和谐稳定大局,切实保障好职工节日生活,认真落实好廉政各项规定。   会议还表彰了全国质检系统道德模范。质检总局党组成员,总师,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全国直属和副厅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监局,以及总局各司局和在京直属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局部分老同志参加了会议。国家有关部委的代表也受邀参加了会议。 文章转载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财政部: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财政部官网消息,2月12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决定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通知显示,为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通知明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 重庆检验检疫局提升检测技术增强保障能力
    近年来,在“科技兴检”、“科技强检”战略的实施推进中,重庆检验检疫局高度重视实验室能力建设,不断加大基础性、突破性、带动性强的关键技术攻关力度,全面强化基础建设,增强质量保障能力 优化检验检疫服务,构建优质服务平台 坚持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国门质量安全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和质量控制,加大科研制标工作力度,扩大服务领域和范围,提高服务有效性,为保障技术执法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目前,重庆局技术中心累计共有120多类商品、2300余项参数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新增检测参数1397项。仅2009年,该中心完成检测任务8214批、41408项次。检测范围满足了重庆口岸主导产业进出境检验检疫要求。   该局技术中心依托“市进出口食品安全技术工程研究中心”、“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分中心”和“市分析测试学会环境与产品质量检测专委会”三大平台建设,积极服务内陆开放高地和“平安重庆”建设,推动区域检测能力提高。
  •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采购70台/套仪器设备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4月8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了仪器协议供货采购邀请函及招标公告,采购70台/套仪器设备,包括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气质联用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测汞仪等。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仪器协议供货采购邀请函(SDQD-20140401-XY)   一、采购内容   二、结算方式   (一)签订人民币合同,结算按以下2种方式之一进行:   (1)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开具全额发票,同时凭收据领取17%货款,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凭收据及验收报告领取78%货款,留5%尾款一年保质期满5个工作日内,凭收据付清   (2)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供应商按照合同金额的80%支付保证金,凭收据领取80%货款,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退还80%支付保证金,并由供应商开具全额发票,凭收据及验收报告领取15%货款,留5%尾款一年保质期满5个工作日内,凭收据付清   (二)签订外币合同,暂按美元兑人民币1:6.18计算,最终结算按付汇当日汇率多退少补。付款按以下方式:   供应商在接到中标通知后3日内向使用方指定账户汇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货物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或向使用方指定账户开具合同总金额10%的银行质量保函(时限为货物质保期加三个月)。外贸合同签订后,外贸代理商3个工作日内以L/C付款方式对外开出合同总金额的100%即期信用证,货到验收合格后,凭货物验收报告付100%货款。   三、交货地点及交货日期   (一)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交货期:确定中标单位十日内,中标单位必须与采购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本次采购供货验收时间若无特别说明,最长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供应商应按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可以供货的最早时间内供完所有产品(进口设备应按空运承诺)。具体供货的批次及先后,由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具体协商。此间,除人力不可抗因素外,供货时间不得顺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一)递交标书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第1包-第20包   2014年4月15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   第 21 包-第 32 包   2014年4月16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   同时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逾期递交恕不接受。供应商如参加此次采购,请按要求回执确认,逾期未收到回执确认视为不参与此次采购。   (二)递交标书及开标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福州南路85号,山东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办公楼3楼会议室。   五、违约责任   (一)合同期内供货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交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需方赔偿违约金。一般情况每日按拖欠设备总金额1%。   (二)供货时提供产品资料(合格证、准用证、检测报告),无产品资料不能供货及安装。   (三)如因生产加工质量问题不能通过验收,由供方负担一切损失。   (四)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伤由供方负责更换。   六、技术需求(见附件1)   七、投标文件要求   (一)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商务文件   ⑴ 商务文件目录   ⑵ 报价函   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的报价时,无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但须在报价文件中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⑷ 公开报价一览表、货物报价明细表、服务报价明细表   ⑸ 商务条款偏离表   ⑹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⑺ 资格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资质文件和业绩情况复印件等)   ⑻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2技术文件   ⑴ 技术文件目录   ⑵ 报价货物说明   供应商应对拟提供的货物进行详细描述,证明与采购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产品样册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技术响应程度:货物的主要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及货物图样   b.报价货物的先进性:参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说明所提供的产品的优点及先进性、合理性   c.质量保证: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各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   ⑶ 技术条款偏离表   ⑷ 服务方案(供应商自行编写,内容包括验收、培训、质保等服务方案)   ⑸ 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13.1.3唱价信封   为方便唱价,请供应商另外准备一份《公开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在封面标明“唱价信封”,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供应商全权代表签字。   (二)供应商投多包的,商务及技术内容必须每包一个投标文件,资质等各包相同的内容可以合并为一个单独文件。同时递交密封的投标文件5份(正本1份,副本4份,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唱价信封1份及电子版标书1份。电子版投标文件请每包一个文件夹,制作成光盘,并注明投标包号及投标单位名称。   (三)投标格式要求参见附件4-14.   八、说明事项   (一)本次采购实行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预成交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当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者为预中标人 若报价相同时,则以技术得分高者为预中标人或中标人。评标方法、标准细则详见附件2《综合评分法细则》。   (二)本次采购只允许各供应商报价一次,报一种方案,若报多种方案或备选方案,评委只接受报价最高的方案。报价以《公开报价一览表》中大写金额为准。   (三)供应商所投货物如签订内贸合同,仅报人民币价格。供应商所投货物如签订外贸合同,仅报外币CIP项目现场价(出厂价、境内外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费用)。评标时,无论报价为何种方式,均折算为货到用户项目现场的人民币完税价进行评标。外币报价以开标当时中国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卖出价折算。外币报价的CIP项目现场价加关税、增值税及按1%计算的外贸相关手续费用之和为货到用户项目现场的人民币完税价 投标人应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注明投标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和关税税率,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有错误,保留评标时调整的权利。人民币报价的货物评标价格为投标报价。   (四)供应商投标仪器设备必须是总局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及配件,投标价格不能超过质检总局交易网上设备中标价的最高限价,并注明在总局入围设备的折扣率及实际报价折扣率。   (五)此次竞价邀请函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分别发给指定入围供应商,相关附件在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通知公告-招标采购-招标公告栏目中下载(http://www.sdciq.gov.cn/zwgk/zbcg/zbgg/),本次采购不收取标书费,无评标代理费。   (六)中标结果将在山东检验检疫局网站公布,中标供应商与使用单位签订经由国家质检总局专用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生成的合同一式三份(采购方1份、总局1份、供应商1份)。需补充签订外贸代理协议的,样本参见附件3。   (七)对未中标者,采购人不对未中标原因做出解释,不另行通知,同时亦不退还投标文件等资料。   九、联系地址及方式   单 位: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 址:青岛市中山路2号 邮政编码:266001   联系 人:周澎   联系电话:0532-80886253   传 真:0532-80886227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年4月4日   ----------------------------------------------------------------   回执确认(请4月10日前发电邮至:sdciq17@163.com) 中标供应商名称/分销商名称 投标联系人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投标包号 /   附件: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仪器协议供货采购邀请函附件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HBQD-1404SJ-001-GK)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接受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委托,就以下货物及服务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本招标文件所设定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一、采购文件编号:HBQD-1404SJ-001-GK   二、采购项目名称: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内容: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人民币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须为国内合法销售上述货物的制造商或有厂家授权的代理商。   2、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本次采购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报价。   注: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以后将不允许参与任何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仪器采购项目。   五、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地点:2014 年4月5日至2014年4月18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节假日除外)在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地点发售。   六、采购文件售价:每份300元人民币,文件售后不退。(如欲邮购另加50元人民币,招标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延误不负责任)   七、递交报价文件,报价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4年4月28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第 1包至第20包,   2014年4月29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第 21包至第38 包,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八、递交报价文件和开标地点:山东省青岛市福州南路85号,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办公楼3楼会议室。   开标时,请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派代表准时出席。   九、供货验收时间:本次招标采购供货验收时间若无特别说明,最长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投标人应按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可以供货的最早时间内供完所有产品(进口设备应按空运承诺)。具体供货的批次及先后,由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具体协商。此间,除人力不可抗因素外,供货时间不得顺延。   十、需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在2014年4月21日16:00前与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联系。(有关采购文件技术方面的质疑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提出)   十一、请各投标人按招标代理机构的以下联系方式办理相关事宜:   公司名称: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山东路支行   账 号:532903242310806   公司地址:青岛市山东路33号新园公寓2号楼704-706室   电话:0532-80910318 86121177   传真:0532-86121177   E-mail: hbqd2006@163.com   联系人:王丹丹 王崧崧   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2014年4月4日
  • 广州检验检疫局服务进口葡萄酒企业做大做强
    11月21日,每年11月的第三个星期四,是世界上知名的葡萄酒主题节日——宝祖利新酒节(又称博若莱新酒节)。这一天,无论是巴黎、纽约、东京,还是北京、上海、广州,全球各大城市的葡萄酒爱好者都会聚集在一起,碰杯欢呼,庆祝新酒的诞生……为了让我国消费者实现与世界同步狂欢,广东广州检验检疫局以倾尽全力的服务,为辖区进口葡萄酒企业保驾护航,给狂欢的盛会增添了浓郁的醇香。   服务与需求同步   丁零零……11月13日傍晚,富隆酒业公司总经理沈健辉打电话至广州局。原来,该公司从法国定购的625箱宝祖利新酒已运抵广州白云机场,由于新酒未采用传统的酿造方法,而是经独特的“二氧化碳浸泡法”工艺酿制,从葡萄开始收获,到葡萄酒装瓶,仅仅经历6至8周的时间,法方只有到允许发售的11月12日才能装载发货,此刻距离全球同步的宝祖利新酒节只有短短一个星期。如果按照常规的检验检疫手续,该批货物肯定无法按时交到经销商手中,不仅富隆公司的信誉受损,翘首期盼已久的葡萄酒爱好者们的“狂欢”也将落空。沈健辉焦急万分地向广州局求助。   当晚,广州局领导、广州机场检验检疫局、广州局卫监处纷纷行动起来,由于企业报检时暂时只能提供“卫生证书”电子版,若等到原件从法国快递到广州就要白白浪费4天时间。局领导当即组织卫监处进行研究,决定由卫监处与法方相关部门沟通,核实法方签发的“卫生证书”电子版,并根据企业近年来的诚信记录,检验检疫部门第一时间特事特办。11月15日22时,当该批葡萄酒办完海关相关手续后,卫监处工作人员就立即实施现场监督和抽样,当天晚上实验室进行加班检测。11月16日,星期六,经检测合格的新酒顺利签发了“卫生证书”,沈健辉拿到证书后长舒了一口气,紧握着工作人员的手再三表示感谢。   把关与提速并行   当闭关修炼的葡萄通过艰辛的酿制过程,散发着诱人的芬芳,在岭南大地留下香醇时,检验检疫部门探索实践的改革步伐一刻也没有停止。   黄埔口岸,监管模式的创新备受关注。入仓查验、允许在保税区内贴中文标签、风险分析集中统筹取样以及集中检验、分批出证核销成效显著 设立的国家酒类检测重点实验室(广东),在强化进口葡萄酒检测技术把关的同时,方便酒商就近送样,一系列量身定做的便捷服务措施加快了检测周期和通关速度。   在广州局辖区进口红酒主要口岸——滘心码头,检验检疫流程再造影响颇大。该局新风港办事处主动征求进口葡萄酒企业意见,减少办事环节,在检务前台设置“进口葡萄酒专窗”,联合海关实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对查验平台紧张或海关不开柜的,下堆场查验,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了货物滞柜。目前在滘心码头通关的企业达176家,其中21%是从其他码头转到滘心的。   在为企业谋效益、抢时间的竞赛中,广州局综合检测中心功不可没。原先广州局口岸进口葡萄酒的法定检验全部在广东检验检疫局实验室完成,但是随着进口量的增加,仅去年广州局口岸进口法定检验的样品数量已突破1万个,平均每周约250个,远远超过了广东局现有实验室的检测容量。为解决这一难题,今年3月才新建投入使用的广州局综合检测中心食品室勇挑重担,迅速提升检测能力,承担起了部分进口葡萄酒检验工作。在广东局、广州局实验室的共同努力下,从今年3月开始广州局葡萄酒检测周期已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到5至7个工作日。   此外,广州局积极推进法检制度改革。卫监处等部门集中优势力量,强化对进口葡萄酒等重点敏感商品的质量把关和服务,在行政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增派了6个人、2台车辆专门负责进口葡萄酒现场查验和抽样工作 细化报检要求、规范抽样程序、强化企业监管、加大政务公开等工作齐头并进 举办多次政策宣传贯彻会和企业座谈会,编印《进口葡萄酒业务指南》,开通了“进口葡萄酒专用服务邮箱”……一个个看似细微的服务举措,在具体工作中却发挥了大作用。今年前10个月,该局共检出不合格进口葡萄酒210批,均按规定进行了退货或销毁处理。   业务与企业共进   “我们的进口葡萄酒业务是从其他地方转来的,在这里进口的整个环节都能感受到检验检疫部门的服务和帮助”、“检验检疫部门一直为企业着想,不断改革,寻求最佳的措施和监管方式,这样的作风让我们钦佩”……这是11月5日广州局进口葡萄酒企业座谈会的现场。企业老总们对广州局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改革服务举措、认真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的工作给予肯定。   由于我国葡萄酒文化处于起步阶段,消费者对“名庄酒”、“年份酒”的追捧,会触发不法商人假冒名酒的趋利心。对此,广州局着力规范市场,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更加强硬。去年,该局一举查获了1987箱假冒波尔多葡萄酒,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同时,为配合法检制度改革的步伐,广州局还定期开展葡萄酒进出口现状的调研,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提出重点检测项目和监控计划等。   在检企的共同努力下,今年前10个月,广州局辖区进口葡萄酒1.42万批、货值6750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了19.48%和17.25%,进口量仅次于上海和深圳。   葡萄酒酸、涩、利、甘、醇的滋味,如同广州检验检疫人在进口葡萄酒监管中,将把关、服务、增速、改革共同发酵,酿造出广州检验检疫人服务地方经济的新篇章。
  • 上海检验检疫局快速检验检疫世博会物资
    据上海检验检疫局统计,自2009年7月至8月7日,上海检验检疫局已为27批世博会专用物资提供了检验检疫保障和服务,货值达919.8万美元,分别占进境世博会专用物资总批数和总值的39.7%和57.9%,主要为世博会园区和各参展方场馆的建设物资,这标志着世博专用物资的进境高峰已经逐步到来。   为了确保世博会物资的通检顺畅,上海检验检疫局切实履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安全监管、便利通关”世博会检验检疫工作职责,坚决执行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关于世博会工作“按照确保安全、方便进出的原则,比照奥运会的有关做法,在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认证认可、工业产品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检疫等方面,进一步采取便利措施”的工作要求,努力遵循“立足本职、服务大局、不辱使命、有所作为”的世博工作方针,专门成立上海检验检疫局世博会保障指挥中心,加强了与世博局的信息沟通协作,第一时间掌握世博会物资进境情况,制定了7个工作方案和8个应急预案,强化内部协调管理,全程跟踪解决进境世博专用物资的检验检疫中的疑难问题,同时扎实推进“上海局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上海口岸保障和服务世博会的能力和水平。
  • 上海自贸区检验检疫六项创新采信第三方
    进入4月,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运行半年,最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连续敲定6项创新制度,计划争取国家质检总局支持后,在全国复制与推广。这也是上海自贸区第一批有望变现的“可复制”制度创新实践。   着眼“用户体验”   前不久,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到自贸区调研。检验检疫窗口工作人员介绍,为让大家更便捷了解各项政策,他们专门开设微信公众号,“扫一扫”随时在线问答、了解政策。“我有微信,回去就搜索一下。”汪洋副总理回答得十分爽快。   在微信中键入“自贸区”,跳出第一条就是“自贸区检验检疫政策解读”。这个背后以全局技术骨干为支撑的公共微信号,短短数月已成为区内最受欢迎的政府服务类自媒体,“粉丝”近2000,基本都是区内企业。   新技术是手段,更重要的,是意识。“评价政府在自贸区的各项改革,企业真正满意是唯一标准。用户体验好,复制、推广才有意义。”自贸区检验检疫机构筹建办事处主任杨海军说。   自贸区成立之初,上海局曾推出23项新政,最终摘选出的首批拟上报6条,首要标准正是“用户体验”。   比如,创新之一的“采信第三方”。原来进出口货物的法定检查,只能由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如今,对特定进出口商品,逐步实行凭国家认可第三方机构的检测结果验证放行,自今年1月实施,一个半月中仅进口机动车已有5.98万辆享受便利,为企业节约物流成本102.2万美元。   即将推广的“预检验”制度,当货物在保税仓储状态时即可预先检验,将刚性的检验时间提前,货物实际出区时,只需凭预检证明即可分批核放,为货物进口节省7—12天的物流时间。   还有全球维修产业监管。政策推出后,新注册企业猛增200多家,物流、保险(放心保)公司纷纷加入。检验检疫部门迅速跟进,完善落地细则,列入6条之一顺理成章。   落脚“服务”   自贸区改革真正的核心与难点之一,是政府职能将如何转变。   上文提到的“采信第三方”创新,企业获利之外,同样重要的是原本“管检一体”的检验检疫部门,开始“管检分离”,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   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这一思路,在上海局拟定的6项创新制度中贯穿始终。   —进境生物制度风险管理。管理部门在全面评估与诚信评价基础上,对控制力强、诚信度高的企业采取“年审批”制,并根据产品生物风险和企业诚信等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使许多研究用生物试剂更快速到达企业手中。   —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负面清单。国家质检总局将审批权力下放,除活动物、水果、粮食等,其余均授权上海局实施检疫审批。新制度实施仅1个月,上海就已完成相关审批273项,极大提升生物、医药、医疗等行业联通世界的能力。   —中转货物原产地签证制度。借鉴香港模式,方便企业在自贸区内开展国际分拨配送,让分拨货物享受国外相应的关税减免和通关便利。短短几月,园区内签发各类原产地证书6000多份,金额3.12亿美元,同比增长16.92%,远高于同期上海市外贸进出口额增幅。   “转变政府职能,探索管理新模式,最终的落脚点就在服务。”上海局局长徐金记说。为政府职能由内到外全面转型,该局将今年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与“服务”相结合,先后制定128条整改措施、17项专项整治。“通报通放”等服务外贸新举措不断涌现。
  •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采购676.399 万元仪器设备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委托,就2016年山东局专用仪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CZ2016-010616149)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一、项目信息项目编号:QCZ2016-010616149项目名称:2016年山东局专用仪器采购项目项目联系人: 王宝军 田佳联系方式:0532- 58760695二、采购人信息采购人名称: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采购人地址:青岛市中山路二号采购人联系方式:陶小姐 0532-80886892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委托,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现公开邀请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有能力提供标的及服务的企业参与投标。1、招标项目:2016年山东局专用仪器采购项目包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预算控制总价(万元)1汽车内饰材料燃烧特性试验设备1102生物因子快速检测箱24生物因子快速检测箱12生物因子快速检测箱24生物因子快速检测箱12生物因子快速检测箱(临沂局)123高频X光机1110X光机平板升级系统1654普通X线透视机1225胃肠X光机1115X光机平板升级系统1756全自动尿液分析仪1117溴甲烷气体浓度检测仪110硫酰氟气体浓度检测仪1108实时浊度检测系统1659体视显微镜12810体视显微镜113荧光倒置显微镜11011体式显微镜122.512研究级体视显微镜18.2图像采集系统17.7体视显微镜11313倒置显微镜13614多功能体视显微镜成像系统13015高压灭菌器15高压灭菌锅17除臭高压灭菌器21816超低温冰箱18普通PCR仪15凝胶成像仪111液氮罐15超声波细胞破碎仪112.5超净工作台16.717动物饲养隔离安全柜139.718污水处理器12519闪点仪13020移液器163.2 注:1)投标人可以投报一个包,也可以投报多个包,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在与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作过程中有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的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参与任何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仪器采购项目。2)项目相关内容以2016年财政部预算批复为准。2、招标编号:QCZ2016-0106161493、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16年05月13日至06月03日9:00-16:00(节假日除外)。每包售价200元人民币,文件售后不退。(邮购需另加邮费50元人民币)4、招标文件领取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16楼1615室5、合格供应商条件: 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投标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 须为国内合法销售上述货物的制造商或有厂家授权的代理商;2)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3)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指定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经理;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6年06月07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届时请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仪式,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7、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6年06月07日上午8:30时至9:30(北京时间)8、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16楼第一会议室。9、详细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16楼  联系人: 王宝军 田佳 联系电话:0532- 58760695  自动传真:0532-58760980  帐号:802200200024028  邮箱:cgzbzx@163.com  开户行:青岛银行福州路支行 户名: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全称: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16楼1615室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王宝军 田佳 :0532- 58760695五、中标信息招标公告日期:2016年05月12日中标日期:2016年06月07日总中标金额:676.399 万元(人民币)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第1、2、7包评审委员会成员:陈华波、韩松、章平、张永林、李继宇第3、4、5、6、8、9、10、11、12、13、14、15、16、17、18、19、20评审委员会成员:陈华波、韩松、章平、张永林、周澎
  • 深圳检验检疫局五项检测项目通过CNAS验证
    近日,国家认监委及CNAS委托能力验证承担单位向深圳检验检疫局动植中心动检实验室发出了“能力验证合格实验室证书”。该中心动检实验室2010年所参加的五项能力验证项目所提交的测试结果均为满意结果。这五项能力验证项目分别为“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PCR方法定性检测”、“猴B病毒(猕猴疱疹病毒Ⅰ型)ELISA检测”、“水貂阿留申病对流免疫电泳检测”、“禽流感病毒H5亚型核酸检测”、“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等。   此外,该中心动检实验室还承担了国家认监委猪水泡性口炎能力验证的组织实施工作,2010年11月顺利通过专家组验收。此次能力验证的参考试剂盒为该中心自主研发的检测试剂盒,各参加单位反馈此检测试剂盒特异性强、灵敏性高,达到了国外同类试剂盒的水平,反映了动检实验室在水泡性疾病方面的研究水平和能力。
  • 浙江四季度免检验检疫费 4万外贸企业减负2亿
    “开始还不太相信,传说中会减免的检验检疫费真的免掉了。”节后上班第一天,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储运部的报检员金晓青跟往常一样,为出口的叉车进行报检。在“检企通”平台上,所有流程和手续全都一样,但最后的检验检疫费结算,费用显示为“零”。   不止杭叉集团享受到了这样的待遇,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所有的进出口企业从四季度起都将受惠。昨天,记者从浙江检验检疫局获悉,为帮扶进出口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该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决定:“免收2012年四季度所有法定检验检疫物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013年起执行降低后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对于进出口企业,这笔检验检疫费究竟能省多少钱呢?据浙江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处长梁升介绍,免征收费的具体办法是:今年10月1日起到12月31日期间,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据了解,检疫、检验费的收取标准一般为进出口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二五至千分之一点五。   “三四十台叉车,省了5000元左右的检验检疫费用。”金晓青说,以往叉车的检验检疫费用为出口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五,对于出口大户杭叉来说,这笔费用也不算小数目了。金晓青大致估算了一下,整个四季度免掉的检验检疫费将给企业省进20~30万元。另外一家浙企杭州天元酷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江婧也表示,根据去年四季度测算,大概能给企业省下10来万的检验检疫费用。   根据浙江检验检疫局统计显示,自政策开始实施的10月1日至10月8日,浙江检验检疫局共减免检验检疫费用334万多元。浙江检验检疫局方面表示,浙江局辖区4万家进出口企业将受惠这一政策,预计今年四季度免收费用将达2亿元。   据悉,按国务院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浙江检验检疫局对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拟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通过官方网站、张贴告示、发放电子邮件和电话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向有关发货人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宣传检验检疫费减免情况。   不过,浙江检验检疫局也提醒各进出口企业的报检员:根据相关政策,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不在免征范围内。   据悉,除免收检验检疫费外,为助推浙江外贸出口,浙江检验检疫局还出台了17项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同时,发挥检验检疫技术优势,积极应对贸易摩擦优化外贸结构,支持浙江企业开拓新兴市场。
  • 访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为了解中国科学仪器的市场情况和应用情况,同时将好的检测机构及其优势检测项目推荐给广大用户,“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对不同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百家实验室”进行联合走访参观。近日,“我要测”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八十七站: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该中心袁雁庭主任、李国勇副主任、杜鹃工程师热情地接待了我要测到访人员。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也是目前广州地区唯一获得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宝劳动技能授权培训资格的机构。承担着为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商品检验鉴定、检验检疫认证服务、技术研究开发、标准拟制定、技术与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口岸卫生除害处理、传染病监测与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技术保障和机关后勤事务服务,并对下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指导等职责。 中心获得的资质   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32名,其中博士2名,硕士11名,本科32名,大专21人,专业涵盖化学检测、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机械电子专业等多个领域。   中心下设新沙检验检疫实验室、珠宝鉴定实验室、综合检测中心、国家卫生处理安全及适用性检测重点实验室、新风实验室5个专业实验室,管理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正贸有害生物防控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个企事业单位。其中新沙检验检疫实验室、珠宝鉴定实验室、新风实验室均获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CNAS)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计量认可(CMA),综合检测中心也正在申请两个认证认可。   目前中心下辖实验室拥有价值约2100多万的专业检测设备400多台套,包括原子吸收光谱仪、超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罗氏荧光定量PCR检测仪、全自动核酸提纯仪、FOSS全自动定氮仪、脂肪萃取仪、量热仪、全自动工业分析仪等大型仪器。   参观珠宝鉴定实验室   据悉,我国是世界第三大钻石加工国,目前广东毛坯钻石年进出口量超过11亿美元,占全国70%以上,其中大部分在广州地区。广州局珠宝鉴定业务始于1996年,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检验检疫系统知名的珠宝鉴定实验室,并在国内外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依托技术和业务优势,珠宝实验室承担对全国兄弟单位的毛坯钻石检验技术支持工作。   据李国勇副主任介绍,2003年,我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中心开始着手进一步完善珠宝鉴定室;2004年起进行升级改造,同年,国家质检总局钻石检验技术小组成立,广州局任组长;2005年8月,实验室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资质   目前,该实验室有5名工作人员,其中3名正式干部、2名聘用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均具国内外专业技术资格。实验室配置了红外光谱仪、钻石扫描仪、宝石显微镜等先进仪器及丰富标本。   珠宝鉴定实验室现主要承担广州局及全国毛坯钻石检验及技术支持任务。完成辖区内仿真饰品的检测技术支持工作,同时接受珠宝首饰及其原材料的司法鉴定和委托鉴定服务,是系统内目前唯一独立通过认可认证的专业珠宝鉴定实验室。 珠宝鉴定实验室 TENSOR 27型红外光谱仪 光纤光谱仪 宝石阴极发光仪 合式分光仪 台式分光镜 钻石比例分析仪 实验室的显微镜及天平 钻石检测流程图   此外,珠宝鉴定实验室还开展人员培训、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在培训方面,珠宝实验室获国家劳动部门珠宝职业技能培训及英国宝石学会钻石学文凭培训的权威授权,承担系统内各级钻石检验人员培训任务。2009年,获政府资助承担对农民工的珠宝专业培训任务,目前已培养系统内外各级专业人才过千人。   在科研方面,珠宝实验室具较强的科研能力,牵头完成了我国首个毛坯钻石技术文件《毛坯钻石检验和分级》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编写工作,并完成了多个相关科研项目。目前在研项目包括《中国钻石原产地特征研究》等总局课题。   参观综合检测中心   综合检测中心隶属于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广州口岸出入境产品的法定检测工作,同时可接受海关、司法、进出口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委托的相关专业业务的检测。   综合检测中心共有9层楼,建筑面积约3400m2。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有化学实验室,以后将逐步拓展到其他检测领域,如食品、轻工、纺织品检测、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等。中心现有工作人员20名,学士以上学位占75%,专业涵盖化学检测、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卫生检疫专业等多个领域。目前实验室拥有专业检测设备 50 多台,包括原子吸收光谱仪、超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闪点仪等大型化学精密仪器和马弗炉、微波消解/萃取仪、石油产品密度计、旋转蒸发仪等各种小型仪器。 样品前处理室 嘉鸿顺.比沃实验室通风柜 仪器室 岛津LC-30A 超高效液相色谱仪 PerkinElmer AS800 原子吸收光谱仪 岛津GC-2010 气相色谱仪 Roche MagNa pure LC核酸纯化系统 HFP 370自动克利夫兰开口闪点仪   目前,综合检测中心可检测项目达到40项以上,覆盖了纺织品服装及辅料、木制品、陶瓷制食品容器、纸浆、食品接触材料不锈钢制品、鞋类、皮革及其制品、仿真饰品、化工品、油脂类等各个领域。今后拟开展的检测业务还包括玩具、小家电、塑料食用器具等机电、轻工类产品检测;金属矿、塑料、铁合金产品等化矿类产品检测;酒、食用油、调味料、糖果、添加剂、微生物等食品和化妆品类检测;动物产品的微生物、农残、兽残项目检测;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转基因成分检测、有害生物鉴定等。 样品室 待测样品   除检测任务外,综合检测中心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突出重点、分层培训、分级实施”的培训要求,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大型仪器的培训和省局技术中心举办的各类检测业务培训班;按照ISO/IEC17025的要求加强技术人员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操作规程等的学习,确保全体人员熟知管理体系文件,严格按文件要求进行各项活动,并保证持续改进和完善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公正、客观、准确、服务”的质量方针,坚持质量和服务并重的承诺,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检测服务。   除珠宝鉴定实验室和综合检测中心外,李国勇副主任还向我要测到访人员简要介绍了新沙实验室、国家卫生处理安全及适用性检测重点实验室、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及广东正贸有害生物防控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新沙实验室承担新沙口岸年进口约300万吨粮谷类(主要是大豆、小麦)的检验检疫任务和500多万吨煤炭的检测任务;同时,实验室面向全系统开放,接受系统内无该类实验室的其他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测业务;并且面向全社会开放,接受社会委托及商检公司委托检验业务。国家卫生处理安全及适用性检测重点实验室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主要从事进出口商品委托检测、鉴定;检验检疫技术的研发及方法、标准的制修订;技术交流、合作、培训和咨询等业务。广东正贸有害生物防控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主要经营检验检疫技术服务、卫生除害处理服务等业务,并取得卫生除害机构资格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除此外,中心在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风、河南、新沙、萝岗办事处还设立4个卫生除害处理服务部,具体从事卫生除害处理经营服务工作。
  •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采购331.97万元仪器设备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委托,就协议供货仪器设备项目(项目编号:QCZ2016-010616148)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QCZ2016-010616148  项目名称:协议供货仪器设备项目  项目联系人:王宝军 田佳  联系方式:0532-58760695  二、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采购人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二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陶小姐 0532-80886892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委托,对以下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现邀请贵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项目:协议供货仪器设备包号设备名称数量预算控制总价(万元)1手持式核素γ 、中子探测核素识别仪345手持式γ 射线和中子探测、核素识别巡检仪226便携式核辐射检测仪110便携式γ 、中子能谱仪1152通道式行李邮包放射性检测仪120通道式行包放射性监测系统120通道式行包放射性监测系统120通道式行包放射性监测系统1203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1284全自动病原微生物检测鉴定系统1805实时荧光定量PCR仪1306实时荧光PCR检测仪1407冷冻高速离心机120台式冷冻离心机1148离心机110离心机2309CO2培养箱18植物生长培养箱18霉菌恒温恒湿培养箱11510生物安全柜436  注:投标人可以投报一个包,也可以投报多个包,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在与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作过程中有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的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参与任何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仪器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QCZ2016-010616148  3、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16年05月13日至06月03日9:00-16:00(节假日除外)。  4、招标文件领取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16楼1615室  5、合格供应商条件:  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投标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 须为国内合法销售上述货物的制造商或有厂家授权的代理商 (投标时提供授权书原件备查)  2)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指定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4)协议供货商必须在质检总局公布的2016年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单以内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投标时需提交第5条中规定的各项证明资料备查。  7、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6年06月08日上午09:30时(北京时间) 届时请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仪式,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8、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6年06月08日上午09:00~09:30时。  9、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16楼  10、需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按以下联系方式与青岛采购招标中心联系。  详细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16楼1615室  联系人: 王宝军 田佳  联系电话:0532-58760695 自动传真:0532-58760980  帐号:802200200024028 开户行:青岛银行福州路支行  户名: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16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王宝军 田佳 0532- 58760695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6年05月12日  中标日期:2016年06月08日  总中标金额:331.97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包号中标供应商中标价第一包北京莱博纳克技术有限公司¥ 546,000.00第二包北京中科核安科技有限公司¥ 375,200.00第三包北京万方海汇科贸有限公司¥ 268,000.00第四包青岛远博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796,000.00第五包山东九城仪器有限公司¥ 299,000.00第六包山东九城仪器有限公司¥ 398,800.00第七包废标第八包山东宝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99,100.00第九包青岛远博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237,600.00第十包废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1、2包评审委员会成员:陈华波、于涛、逄增辉、张永林、李继宇第3、4、5、6、7、8、9、10包评审委员会成员:陈华波、于涛、逄增辉、张永林、周澎  六、其它补充事宜  无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需填):  无
  • 岛津推出《海关检验检疫岛津最新质谱技术用户文集》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品要了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要求,符合出口地区的法规。以食品安全为例,各国和区域组织纷纷制定或更新了食品安全控制标准,如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美国的“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方法”,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等。中国是农业出口大国,这些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一方面要求我们提高出口食品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对检测能力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关行业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等安全和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等。以食品安全为例,中国既是农业大国又是人口大国,食品的生产和消耗量都很大,因此食品质量安全作为焦点问题备受关注。2018年6月,GB 23200.113-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208 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正式发布,该标准规定了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测定方法,适用于包括海关在内的相关行业。此外,2015年6月,欧盟颁布RoHS指令2.0版修订指令,正式将4项邻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加入管控范围。以上两个例子,从食品安全到电子产品,从进口食品的管控到出口电子产品的检测,伴随着国内外各项法规的严格与完善,各行业对分析技术的依赖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的支持海关检验检疫工作的高效开展,我们总结了近年来全国海关检验检疫系统使用岛津最新质谱仪器取得的代表性成果,汇编成了这本《海关检验检疫岛津最新质谱技术用户文集》,主要内容如下: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TQ8040/50)1.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稳定同位素稀释法测定被动吸烟儿童尿液中的可丁宁2.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同时测定食品中的氯丙醇酯和缩水甘油酯3.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测定食品中3-氯丙醇酯及缩水甘油酯4.GC-MS/MS法测定8种植物提取物中15种拟除菊酯类农药的残留量在线凝胶渗透色谱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PC-GCMS)1.在线 GPC-GC-MS/MS 法同时测定橄榄油中72种农药残留2.在线凝胶渗透色谱/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测定水果中11种苯氧羧酸类农药3.快速溶剂萃取在线凝胶渗透色谱-串联气质联用法测定大豆中53种农药残留量4.在线凝胶渗透色谱-串联气质联用法测定植物油和猪肉中55种农药残留5.在线凝胶渗透色谱-二维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鲫鱼样品中的14种农药残留6.QuEChERS 法联合在线凝胶过滤色谱-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快速测定鱼肉中16种农药残留量7.建立同时快速测定动物源性食品中17种农药的在线凝胶渗透色谱-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多维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MDGC/GCMS)1.Determiantion of Methanol in Cosmetics by Headspace and Multidimensional Gas Chromatography with Mass Sepectrometric Detection.2.固相萃取-多维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粮谷中31种农药残留三重四极杆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LCMS-8050)1.QuEChERS 样品前处理-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法同时测定茄果类蔬菜中5种杀螨剂残留2.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仙草及其产品中苯甲酸含量3.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果蔬中13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量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采购一批检测专用设备
    公布时间:2013年12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办法,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就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专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编号:NBITC-20131370G谈   二、项目概况:采购货物名称、数量、用途及主要技术规格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2.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技术标准   四、标书发售日期:自公告刊登日至2014年01月02日14:30前止(节假日及法定假日除外)。   五、标书售价、地点及方式:   1、标书售价为:售价为每份3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如需邮购或网上购买,请另付50 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或信息服务费,并请按下述开户银行及帐号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及招标编号),本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户名: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及帐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江北支行 帐号:94090154800000191   2、购买标书地点: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3楼305室(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正大巷32号)   六、报价截止时间:2014年01月03日下午14:30时止(北京时间)。   七、报价地点: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四楼开标大厅(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   八、报价时间:2014年01月03日下午14:30时(北京时间)   九、报价地点: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四楼开标大厅(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   十、其他事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前必须到&ldquo 宁波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rdquo 上进行注册登记。   采购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春辉、韩洋、林燕、陈洁、周世雄、鲍顺翱、金明凤   联系电话:87307605、87198579,传真:87198579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招标一处
  • 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改革迈新步
    近日,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顺利通过了CNAS组织的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的现场评审,确认了其所属7个实验室检测范围覆盖71个领域,1336个检测项目,629个检测方法。这标志该局技术中心在继续深化改革、实现实验室统一管理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在完成技术中心初步改革后,未来的发展方向该如何走,在经过论证后,北京检验检疫局要求其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继续深化改革,使该中心整体实现“全面、均衡、渐进、实效”的发展思路。   为了将发展思路的蓝图描绘得更加细致,该局领导班子将工作理念和管理方向定位在“实验室名称统一、管理方式统一、信息管理平台统一和认可统一”上,并一步一个脚印地向目标迈进。   为了消除原来技术中心6个检测中心下属的7个实验室体系认可证书、实验室名称不一致、管理模式有差别、信息管理平台使用不同步的弊端,今年年初,北京检验检疫局首先对技术中心的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设立了4个管理部门和8个检疫检测实验室。其中,质量部作为该中心质量体系管理部门,负责该中心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监督改进,其职能在这次中心统一认证工作中凸现出来。   在此次认证工作中,该中心质量部牵头组织各实验室人员编写了该中心统一的质量体系文件。此次编写汲取了各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的精华,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并明确了该中心质量管理体系中人员的职责。该中心负责人分别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担任不同的管理责任,各实验室内设质量管理员、技术管理员、试剂管理员、质量监督员等。此前,为了确保该中心的质量活动及其结果持续符合质量体系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该中心进行了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通过内审,一方面可以检验体系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发现不符合体系管理规定和执行上缺乏有效性的行为,寻找原因,实施纠正预防措施,以便改进管理体系。内部审核中共发现27个不符合项,反映了新体系运行中的一些问题,质量部在内审后立即组织各部门进行整改,整改的效果在管理评审会议上进行研讨。通过内审和管理评审的机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改进,实现质量目标。   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是该中心深化改革的核心,为其实现“全面、均衡、渐进、实效”的发展思路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 155万!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计划采购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
    项目概况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2107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4月2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0706-224100004N004项目名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55.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155.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交货期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1套本设备主要用于食品安全,药物代谢,毒物分析等小分子化合物的快速同步定性、定量分析。合同签订并付款后3个月内否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并付款后3个月内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4)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年04月02日 至 2022年04月12日,每天上午9:3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北京市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2107室方式:电汇购买,售后不退,仅通过公对公账户转账进行网上购买(不接受个人汇款)。售价:¥8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4月2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04月2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会议室)(具体会议室名称另行邮件通知,请注意查收)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电汇购买,招标文件每包人民币80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售后不退。仅通过公对公账户转账进行网上购买(不接受个人汇款)。报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授权函(授权函应体现标号、包号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信息并加盖法人章)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声明,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本项目允许以电子邮件方式获取招标文件,请将上述文件扫描件及购买招标文件电汇底单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jiaojiqing@cntic.gt.cn,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经核实符合购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可办理报名手续(填写购买标书登记表和开发票登记表)并将正本报名材料寄至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报名后,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电子版,招标文件电子版经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投标人投标报名成功。因疫情原因,本项目不接受现场办理。投标报名汇款、邮件发送均需明确写清所投标号、包号、单位名称等报名相关信息,如因信息填写不清导致报名错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信息:开户名称: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帐号:7111010182100011632(人民币) 其他:1.本次招标投标人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响应,评标和合同授予也以包为单位。2.本项目单一产品采购包投标产品相同品牌和非单一产品采购包核心产品相同品牌的投标处理方法遵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1条执行。3.项目审批情况:本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审批,资金已落实。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鼓励节能、环保政策: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3)本项目采购标的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详见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中“采购需求”要求。5. 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详细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见各包招标文件。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1号        联系方式:高老师 010-5389760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2107室            联系方式:焦先生、王先生 010-63349365、63349286 jiaojiqing@cntic.gt.cn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焦先生、王先生电 话:  010-63349365、63349286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颁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   第143号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 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九条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国家质检总局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出口化妆品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二)自我声明。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三)产品配方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五)特殊用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是否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二十五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六条 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二十七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九条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 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第四章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 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第三十三条 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进口自用化妆品,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符合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免于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测并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召回。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其召回。   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   (五)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局令21号)同时废止。
  •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首家珠宝玉石检测鉴定中心揭牌
    5月4日,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珠宝玉石检测鉴定中心暨广州检验检疫局珠宝鉴定实验室东宁工作站揭牌,这是黑龙江检验检疫局首家珠宝玉石检测鉴定中心。   中国是世界第五大毛坯钻石贸易国,也是仅次于印度的世界第二大钻石加工国。俄罗斯是世界重要的钻石出产国和珠宝玉石产地。2011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黑龙江东宁检验检疫局开展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业务,东宁口岸由此成为全国唯一获批的北方沿边金伯利口岸。为了更好地开展钻石、珠宝玉石的进口业务,东宁局和广东广州检验检疫局共同签署了《珠宝玉石钻石检验合作备忘录》,在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珠宝玉石和钻石检验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加强合作。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投资500多万元建成珠宝检测鉴定中心,广东检验检疫局运用其完善的珠宝玉石进口检验监管经验和技术人才优势,帮助黑龙江局在东宁口岸建设广州检验检疫局珠宝鉴定实验室东宁工作站,在南北两局的共同努力下,东宁口岸珠宝玉石检测鉴定中心在很短时间内得以建成。   据黑龙江局局长高建华介绍,此次成立的珠宝玉石检测鉴定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黑龙江省口岸珠宝玉石检测鉴定业务及其科研与技术开发和服务,并提供法定检测鉴定和委托检测鉴定业务。业内人士指出,检测鉴定中心的成立,将使中俄钻石珠宝贸易发展更加健康、规范,避免客户买到假货。
  • “100家实验室”专题:访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为广泛征求用户的意见和需求,了解中国科学仪器的市场情况和应用情况,仪器信息网自2008年6月1日开始,对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100家实验室”进行走访参观。近日,仪器信息网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三十三站: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国家质检总局派驻上海口岸的执法机构,主要担负上海口岸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国境口岸卫生检疫和卫生监督、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责。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是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技术保障部门,主要承担的是执法过程中所需的检测检验工作,下设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保健中心四大检测中心。此次,在技术中心相关负责人的大力支持下,仪器信息网工作人员参观了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楼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   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玩具室卫碧文主任热情接待了仪器信息网的工作人员,并详细介绍了机电产品检测中心的情况。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下设两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上海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和上海进出口玩具检测中心,两个实验室均获得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的认可资格,其中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还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实验室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E)认可的CB测试实验室。中心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IEC17025标准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拥有一支专业的管理和检验队伍,有专业技术人员63名,中高技术职称31人,硕士和博士9人。   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属于非盈利性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可以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认证与测试组织IECEE授权的CB检测、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批准的CQC产品自愿认证、电器产品和儿童用品的CE认证检测、政府批准的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和出口玩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测、电池和陶瓷等产品的重金属含量检测等。产品检测领域涉及:家用电器(制冷、厨房、清洁、护理等电器)、电机(中小型、分马力等)、电动工具(手持式、可移式等)、IT(信息和办公电器产品等)、电子(家庭娱乐、视音频产品等)、电器附件、灯具产品、电子电器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电器产品的噪声振动、玩具及儿童用品(包括童车)、电池、陶瓷及不锈钢制品等轻工产品等。   中心依据检测需求配备有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离子色谱、气质联用、液质联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红外光谱、原子吸收、等通用分析仪器,以及大量的专用的试验机检测设备。 恒宇婴儿手推车动态耐用性试验机 恒宇婴儿床抗挤压试验机 恒宇婴儿床抗冲击试验机 童车磨损试验机 HORIBA有害元素荧光X射线检查装置   江苏天瑞EDX 3000型X荧光光谱仪 北京科创海光原子荧光光谱仪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综合业务办公室李波主任、理化实验室杨振宇主任接待了仪器信息网的工作人员。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1999年12月组建,中心下设食品理化实验室、食品微生物实验室、动物与毒理实验室、植物与粮谷实验室、转基因与蓄产品实验室等5个实验室和1个动植物隔离场,拥有各类技术人员72人,其中高级职称人材有22人,硕士学位16人,博士学位8人, 博士后经历2人。   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进出口食品的卫生、品质检测 承担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食品有关的技术测试和检疫风险评估工作 承担食品和动植物产品的安全卫生预警检测任务 承担出入境动物、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隔离预示饲养、隔离种植工作 承担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咨询、开发、服务与指导工作。   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每年承担大量涉及产品安全卫生的检验检疫工作任务,如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农兽药残留监控任务等。中心主要检测项目:食品农畜产品营养成分、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微生物、转基因产品检测、动植物检疫和风险评估、动物毒理、禽流感、炭疽菌、口蹄疫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的检验检疫。中心业务的重点是履行国家的强检任务,以保证进出口食品和动植物产品的安全卫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不受外来有害生物的侵袭和危害。   理化实验室     理化实验室实验面积约2500平方米,拥有气质联用仪、气相色谱-串级质谱仪、液相色谱-串级质谱仪、凝胶色谱-气质在线联用仪、等离子体质谱仪、原子吸收仪等大型分析仪器约137台,固定资产总额达8200多万元人民币。   动物与毒理实验室     动物与毒理实验室拥有生物安全I、II、III级实验室及负压动物功毒室、无菌室、细胞室、SPF动物房等基础设施,可满足生物安全检测和毒理评价的要求。此外实验室配备全自动血凝工作站、超速冷冻离心机、荧光显微镜、定量PCR、冷冻干燥机、全波长酶标仪、全自动洗板机、生物安全柜、超声波破碎仪、全自动菌落成像分析系统、紫外线光疗仪、裂隙仪、血细胞分析仪等齐全的仪器,其中大型设备有71台,固定资产总额达2000多万元人民币。   微生物实验室     微生物实验室配备分子遗传鉴定系统Ribprint仪、细胞PCR鉴定设备“BAX仪”、“BIOCIO药敏测定仪”等仪器,并拥有各种可溯源的分离菌株和标准菌株100余种,其中大型设备有37台,固定资产总额达1500多万元人民币。   植物与粮谷实验室     植物与粮谷实验室拥有国家级的球根类种苗与植物病原线虫检疫重点实验室的配套措施,包括研究级高级显微镜、解剖镜、荧光PCR仪等仪器设备,其中大型设备有61台,固定资产总额1800万元人民币。   转基因与蓄产品实验室     转基因与蓄产品实验室,拥有实时定量PCR仪、定性PCR仪、酶联免疫检测系统、自动化加样工作站、凝胶成像系统、生物安全柜、超低温冰箱、超低温冷冻研磨机、震荡仪、羽毛蓬松仪、鹅鸭成分分析仪、羽绒分拣箱、脂肪含量测定仪等先进仪器设备,其中大型设备有21多台,固定资产总额超过600万人民币。   Bio-Rad Bio-Plex悬液芯片系统 eppendorf DNA离心浓缩机 MAHFIA自动机械式均浆仪 MJ-RESEARCH-大容量DNA扩增仪   QIAcube全自动核酸提 RIBO-PRINTER 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 TECAN 全自动化液体处理工作站 德国LCTech公司的EVA III自动定量浓缩仪   CASY快速细胞计数仪 梅里埃VITEK2全自动细菌鉴定仪 美国CHARM药物残留检测分析仪 瑞士HAMILTON全自动酶联免疫分析仪 瑞士HAMILTON血凝自动化工作站 美国SHELL-LAB厌氧培养箱 与离子色谱连用之前处理裂解装置AQF-100 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掠影   参观后记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齐全的仪器配置和强大的检测能力让人印象深刻,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各种检测事件也让国家越来越重视检验检疫工作,在仪器设备方面的投入由此可见“一斑”。   参观中我们发现除了原子荧光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分析仪器外,国产仪器非常少,几乎清一色的国外仪器。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购买国外仪器的原因除了国外仪器较好的质量和指标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进行国际比对。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在玩具检测试验室,各种试验机却几乎都是国产的,据相关人员介绍这是因为此类仪器几乎都需要进行专门设计。对于我们的国产仪器厂商而言,在通用仪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是否可以另辟蹊径,关注专业仪器的研发与生产,由此开拓出另一片市场。   另外,检疫检疫系统除了一些国家规定的检测任务外,也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接社会检测任务。近几年此方面的业务也受到了诸如SGS、ITS等国外第三方检测机构和华测、谱尼等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冲击。不过,检验检疫系统拥有先进的设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具有公信力的资质,如果在宣传、市场方面多下功夫,那么其前景一定非常美好!
  • 58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拟验证 仪器方法唱主角
    日前,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征集2017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方法标准验证实验室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提升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以下简称SN标准)质量,认监委于2017年拟组织SN标准方法验证项目58项,并面向检验检疫系统各单位征集独立验证实验室和协同验证实验室。  公开的58项方法标准验证项目清单覆盖了化矿金、轻工、卫检、食品、纺织、食检、动检等7个专业,其中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气质联用、液质联用、便携式分光光度、多重PCR等仪器方法将唱“主角”。  通知如下: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升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以下简称SN标准)质量,经研究,我委2017年拟组织SN标准方法验证项目58项。根据《SN标准方法验证管理办法》要求,现面向检验检疫系统各单位征集独立验证实验室和协同验证实验室,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法验证项目  清单详见附件1。  二、方法验证技术依据  各专业方法标准验证分别按照《化矿金专业化学分析方法验证程序(试行)》及实施细则、《食品化妆品专业化学分析方法验证程序(试行)》、《食品化妆品专业生物检测方法确认(验证)程序》、《动物检疫专业方法标准验证程序(试行)》、《核酸扩增检测方法类卫生检疫行业标准验证程序》、《植物检疫专业核酸检测方法验证程序(试行)》、《纺织专业物理检测验证程序及附录》(以下简称《验证程序》)的要求进行(《验证程序》文本可在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SN2“常用信息”内下载)。申报单位应具备执行上述《验证程序》要求的能力。  三、征集工作要求  1.每个标准验证项目原则上需1家以上独立验证实验室和8家以上协同验证实验室,独立验证的验证时间不超过45天,协同验证的验证时间不超过30天。  2.直属局和分支局实验室均可以参加申报。申报单位根据今年的验证项目清单选择有能力承担或者有兴趣的项目进行申报,选择独立验证或协同验证。  3.申报单位根据所申报项目,填写《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验证实验室征集表》(见附件2),并于2017年3月1日前发送给各专业的验证工作联系人。  4.方法验证工作组负责收集整理申报信息,所有参与申报的实验室均纳入方法标准验证实验室库,如有验证项目申报数量不足时可协调其他单位参与。方法验证工作组于3月20日前确定验证实验室并报我委联系人。  5.各验证项目标准起草人于3月10日前与各专业验证工作联系人沟通验证技术路线并提交初稿。  四、方法验证工作联系人  (一)科技与标准管理部联系人  吴彤,电话:010-82262742  (二)方法验证工作组联系人  叶曦文,电话:0532-88968060,  邮箱:ye.xiwen@163.com   (三)各标准化专业委联系人  化矿金:叶曦文,电话:0532-88968060,  邮箱:ye.xiwen@163.com   食 品:蒋沁婷,电话:0571-81100905,  邮箱:jqt@ziq.gov.cn   轻 工:徐嵘,电话:0755-83371446,  邮箱:xurong@szciq.gov.cn   纺 织:吴俭俭,电话:0571-83527169,  邮箱:wjj@ziq.gov.cn   动 检:杨春华,电话:0791-86358797,  邮箱:ellenyung@foxmail.com   卫 检:郑夔,电话: 020-82289306,  邮箱:sw-zheng@21cn.com   植 检:赵文军,电话:010-53897560,  邮箱:wenjunzhao@188.com,tc271@126.com。  附件:1.2017拟开展方法标准验证项目清单.docx  2.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验证实验室征集表.docx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2017拟开展方法标准验证项目清单序号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专业 起草单位 需验证实验室具备条件 12016B049粉末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测定化矿金广东检验检疫局仪器:恒温水浴:可控温于23℃± 0.5℃;鼓风恒温烘箱:可控温于200℃± 3.5℃;卡尔?费休水分滴定仪;李氏密度瓶(250mL)22016B050含铁尘泥铁含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滴定法化矿金山东检验检疫局常规矿产品前处理以及滴定方法32016B057混合铅锌矿中铜、铁、砷、锌、镉、汞和银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化矿金江苏检验检疫局仪器:微波消解仪,ICP-AES42016B060进口天然胶复合橡胶生橡胶含量的测定 热重分析法化矿金广东检验检疫局仪器:热重分析仪52016B063煤炭中磷含量的测定微波灰化/分光光度法化矿金山西检验检疫局仪器:微波灰化炉、分光光度计62016B064煤炭中磷硫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化矿金辽宁检验检疫局仪器: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ICP-AES)72016B068铁矿石中氯含量的测定燃烧炉离子色谱法化矿金上海检验检疫局仪器:燃烧炉-离子色谱联用系统82016B069铜精矿中的痕量金的测定 泡塑基颗粒活性炭富集分离-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化矿金山东检验检疫局仪器:ICP-AES、马弗炉、振荡器92016B072橡胶和橡胶制品 热重分析法测定硫化和未硫化胶的成分 氟橡胶化矿金宁波检验检疫局仪器:热重分析仪102016B073橡胶和橡胶制品 热重分析法测定硫化和未硫化胶的成分 氯丁橡胶化矿金山东检验检疫局仪器:热重分析仪112016B074橡胶和橡胶制品中2,2-二氯-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化矿金福建检验检疫局仪器:气相色谱质谱仪(EI源)122016B075氧化铁皮中游离α -SiO2含量的测定 X射线衍射K值法化矿金广西检验检疫局仪器:X射线衍射仪132016B245铬矿中铅、锌、磷、钛和镍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化矿金新疆检验检疫局仪器: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ICP-AES)142016B250进口铅精矿 铜、锌、镉、锡、铋、铁、铝、锰、钛、镍、铬、钴的测定 ICP-AES化矿金云南检验检疫局仪器: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ICP-AES)152016B091儿童用品中异噻唑啉酮类防腐剂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轻工天津检验检疫局基本技术路线:样品前处理,用液质联用仪检测样品溶液中异噻唑啉酮类化合物含量。 设备: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电喷雾离子源(ESI源);超声波清洗机;分析天平。162016B092皮革中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轻工福建检验检疫局基本技术路线:样品经有机溶剂提取,SPE柱净化,采用气相色谱-质谱仪测定,外标法定量。设备:1.气相色谱-质谱仪,配备EI源;旋转蒸发装置;氮吹仪;固相萃取装置;固相萃取柱;超声波清洗器;旋涡混匀器;离心机;0.45μ m微孔滤膜。172016B095陶瓷地砖防滑性能测试方法 动摩擦系数法轻工广东检验检疫局实验设备:BOT 3000E 设备参数: 测试速率(DCOF):20cm/s+/-5% 测试范围:0.01-1.00 测试正交力:22.4N+/-2% 接触片区域:3mm*28mm 测试系统公差:2% DCOF测试距离:10-50cm,增量5cm 坡度角:最大9.6度(倾斜)182016B096橡胶及橡胶制品中苯酚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轻工广东检验检疫局基本技术路线:取样,试样的制备(冷冻研磨),过孔径1000μ m的筛网。采用超声波甲醇提取橡胶中苯酚,提取液用0.45μ m过滤膜过滤,取滤液上气相色谱质谱仪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设备:冷冻研磨仪,气相色谱质谱仪,超声波提取器。192015B197k沙门菌属stn基因LAMP快速检测方法卫检河南检验检疫局需要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及相应设备。202014B225k交叉引物恒温扩增检测方法 志贺菌卫检天津检验检疫局恒温装置:如水浴锅、金属浴或普通PCR仪均可212016B239j国境口岸寨卡病毒病防控技术规范 第4部分:快速核酸筛查方法卫检中国检科院需要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及相应设备。需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内进行。222015B196k国境口岸登革病毒分子溯源技术方法卫检深圳检验检疫局需要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及相应设备。需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内进行。232015B247国境口岸中东呼吸综合症口岸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4部分:实验室检测卫检山东检验检疫局需要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及相应设备。需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内进行。242014B332r国境口岸森林脑炎检验方法卫检吉林检验检疫局需要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及相应设备。需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内进行。252015B195k国境口岸埃立克体PCR检测方法卫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需要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及相应设备。需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内进行。262016B241j国境口岸裂谷热病毒检测方法卫检广东检验检疫局需要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及相应设备。如以裂谷热患者临床样本作为阳性对照或样品,部分实验须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内进行。272016B199k出口白酒中甲醇、乙醇、杂醇油的检测 便携式分光光度法食品北京检验检疫局282016B200k出口食品和饲料中鸡源性成分定量测定方法 微滴数字PCR法食品河南检验检疫局292016B201k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检验方法—添加扩增内标的荧光PCR方法食品浙江检验检疫局302016B202k出口蜂蜜中蔗糖、果糖、葡萄糖、羟甲基糠醛 便携分光光度法食品北京检验检疫局312016B204k出口瓶装水和饮用水中9种抗真菌和抗蠕虫类PPCPs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食品北京检验检疫局322016B208k出口牛奶中尿素的检测 便携式分光光度法食品北京检验检疫局332016B209k出口乳制品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食品内蒙古检验检疫局342016B210k出口食品、农产品中铊的测定食品贵州检验检疫局352016B212k出口食品中吊白块的检测 便携式分光光度法食品北京检验检疫局362016B213k出口食品中甲醛的检测 便携分光光度法食品北京检验检疫局372016B214k出口食品中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快速检测方法 多重PCR法食品辽宁检验检疫局382016B215k出口食品中亚硝酸盐的检测 便携式分光光度法食品北京检验检疫局392016B256出口咖啡豆及咖啡制品中葡萄糖、果糖、蔗糖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食品云南检验检疫局402016B257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氟唑磺隆和氟吡磺隆残留量的测定食品新疆检验检疫局412016B259出口调味料中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和蒂巴因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串联质谱法食品宁夏检验检疫局422015B089出口辐照食品的鉴别方法 第6部分: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食品中国检科院432016B035进出口纺织品 19种含氯苯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纺织山东检验检疫局仪器:液相色谱-质谱仪(LC-MS)442016B038进出口纺织品 可萃取重金属含量的测定方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纺织山东检验检疫局仪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452016B042进出口纺织品 纤维定量分析 显微投影仪法 木棉/棉混纺产品纺织广东检验检疫局仪器: 显微投影仪462016B046进出口纺织品 有机锡化合物的测定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纺织广东检验检疫局仪器:气相色谱-质谱仪(GC-MS)472015B048进出口纺织品生物安全检验方法 铜绿假单胞菌纺织河南检验检疫局仪器:LAMP浊度仪或恒温水浴锅482016B148蝴蝶兰品种鉴定方法植检海南检验检疫局492016B159水松鉴定方法植检福建检验检疫局502016B165银杉鉴定方法植检重庆检验检疫局512016B269蓝莓焦枯病菌检疫鉴定方法植检福建检验检疫局522016B014穿山甲鉴定方法动检中国检科院需要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及相应设备。532016B017急性肝胰腺坏死病检疫技术规范动检深圳检验检疫局需要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及相应设备。542016B024林麝鉴定方法动检中国检科院需要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及相应设备。552016B026梅花鹿鉴定方法动检吉林检验检疫局需要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及相应设备。562016B029饲用动物源性产品中三庚酸甘油酯(GTH)的检疫技术规范动检北京检验检疫局气相色谱串联质谱、加速溶剂萃取仪、涡旋混匀器、旋转蒸发仪等常规理化检测设备572016B031猪轮状病毒感染检疫技术规范动检福建检验检疫局需要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及相应设备。582016B242进境牛肉及牛肉制品中不同牛源性成分定性检测方法 PCR方法动检云南检验检疫局需要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及相应设备。
  • “100家实验室”专题:访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为广泛征求用户的意见和需求,了解中国科学仪器的市场情况和应用情况,仪器信息网自2008年6月1日开始,对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100家实验室”进行走访参观。2010年8月26-28日,时值第二届中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发展论坛暨实验室展览会在京召开之际,仪器信息网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五十一站: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隶属于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是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具备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并依据ISO/IEC 17025运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长期承担检测结果的确证与仲裁工作,严格遵照ISO/IEC 17025对实验室质量进行管理,与美国、德国、英国等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互认协议,检测报告具有国际公信力。   另外,检测中心是中国消费者协会食品类、化妆品类商品指定实验室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委托检测实验室,也是国家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并获得了韩国食药厅的认可实验室资质。同时,还承担了亚太经合组织食品安全论坛的秘书处工作,在能力验证(PT)实验室标准参考物质等领域展开广泛的国际合作。 检测中心资质认证证书   检测中心设有食品检测部、消费品检测部、生物检测部、质量保证部、客服部、市场部、综合部共7个部门。其中,食品检测部下设食品农残实验室、食品兽残实验室、食品品质及辐照实验室;消费品检测部下设二噁英实验室、消费品气液相实验室、消费品元素实验室、电子电器检测实验室;生物检测部下设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细胞及免疫学实验室、热力杀菌检测实验室、毒理及药效评价试验室。这些实验室的检测能力涵盖食品与饲料、化妆品、轻纺产品与玩具、电子电器产品、化工产品等领域;最具有特色的检测项目有:二噁英检测、食品辐照检测、农兽药及激素残留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动物源性成分检测、消费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热力杀菌检测等。   经过10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检测中心实验室使用面积达到6800m2,拥有各类测试分析仪器共计450余台/套,价值约1.7亿元人民。在所检测的领域内仪器先进,配备齐全。同时检测中心拥有一支高素质、高学历、经验丰富的检测以及方法研发人才队伍。目前检测中心共有人员100多人,95%以上拥有本科学历。其中博士学位10余人,硕士30余人,具有高级职称的占10%以上。   一、食品检测部 食品检测部之食品农残检测实验室   食品农残检测实验室前身为中国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食品检验中心检测实验室,并在中国检科院食品安全研究所检测实验室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现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商品指定实验室(食品理化类)。该实验室现拥有气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离心机、酶标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等仪器设备,检测范围主要包括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增塑剂、违禁添加物等。 食品检测部之食品兽残检测实验室   食品兽残检测实验室现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商品指定实验室(食品类)。该实验室拥有的仪器设备包括高效液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高速低温离心机、真空冷冻离心机、凝胶渗透色谱、双波长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等,可对食品中的兽药残留、生物毒素、添加剂、禁用药物等进行检测。 食品检测部之品质及辐照检测实验室   辐照食品鉴定是利用电离辐射与食品相互作用产生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的可检测性而建立的鉴定辐照食品的方法。目前,食品品质及辐照检测实验室辐照食品鉴定方法均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并通过认可,包括热释光法、光释光法、电子自旋共振光谱法、液相色谱法、直接荧光过滤技术/平板计数法、DNA断裂碎片电泳“彗星”分析法。另外,气相色谱法、气质联用法、内毒素/革兰氏阴性菌微生物法正在研发中。   二、消费品检测部 (二噁英检测实验室)二级质谱、高分辨磁质谱   二噁英检测实验室于2003年成立,2004年通过CNAS 的ISO17025实验室认可,是国内少数几家可提供二噁英检测的实验室之一。目前主要有二噁英确证检测用高分辨磁质谱2台、二噁英提取及净化仪器(ASE/GPC/FMS)、二噁英筛选检测用二级质谱等仪器设备。二噁英分析属于超痕量分析,比一般的农药、兽药要低4-5个数量级,是当今最难的分析工作。据了解,该实验室已连续5年参加WHO和FAPAS国际实验室间比对,成绩优秀,这也标志着检测中心二噁英分析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可对食品类、化工类以及环境等样品按照美国、欧盟、日本等各种标准进行二噁英和多氯联苯等检测。 消费品检测实验室之气液相实验室   消费品检测实验室之气液相实验室前身隶属于中国检科院工业品检验研究所,主要仪器有紫外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液相色谱、液相色谱-质谱联用等,可进行包括PFOS、PFOA、APEO、有毒物质、化妆品、生态纺织品、机电及塑料产品、玩具产品、有机锡类化合物、家具涂料产品等工业以及消费品的检测任务。 消费品检测实验室之元素分析实验室   消费品检测实验室之元素分析实验室仪器包括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X射线荧光光谱仪、微波萃取/消化系统等。其检测检测范围涵盖食品类(包括所有固态、液态食品及其包装材料)、饲料类、化妆品类、药品类、纺织品类、玩具类等产品及原材料中重金属及其它元素含量的测定。 电子电器检测实验室   该实验室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第一批电子电气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实验室,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指定的电子电气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实验室。目前拥有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串联质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离子色谱仪、ICP-MS等仪器,可以提供RoHS六项、邻苯二甲酸酯类、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酸PFOA、欧盟15种高关注物等检测。   三、生物检测部 生物检测部之分子生物学实验室   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现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商品指定实验室(转基因商品类)。实验室拥有普通PCR仪、ABI荧光定量PCR仪、Bio-Rad荧光定量PCR仪、酶标仪、eppendorf高速低温离心机、核酸与蛋白质分析仪、自动灭菌锅、生物安全柜、均质器、荧光显微镜、凝胶成像系统等仪器。曾通过FAPAS组织的转基因油菜、大豆、玉米等成分检测能力验证,多次参加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的牛羊源性成分PCR方法定性检测,结果均为满意。实验室检测项目包括玉米、大豆、水稻、棉花、油菜、马铃薯、番茄、烟草以及植物性饲料、食品、油脂等深加工食品转基因成分检测;转基因油菜品系鉴定、转基因大豆品系鉴定、转基因玉米品系鉴定以及转基因水稻品系鉴定,此外还包括动物源性成分鉴定以及过敏原检测等。 生物检测部之微生物检测实验室   微生物检测实验室拥有百级和千级无菌间、重量稀释器、菌落计数仪、多台进口高压锅、培养箱、生物安全柜、全自动化荧光免疫系统VIDAS、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VITEK等专业设备。检测的项目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阪崎肠杆菌、单核增生李斯特氏菌等多个项目,能力范围覆盖国内外标准。多次参加FAPAS组织的能力验证(FEPAS),定性结果均为满意,定量结果均︱Z︱ 热穿透、热力杀菌在线检测系统   热力杀菌检测室从丹麦进口了当前国际上最先进的热力杀菌检测设备,已为千余家食品企业进行了热力杀菌工艺规程评估验证和设备的热分布、热穿透性能检测、复查验证、培训等工作。目前该室正承接对美出口低酸及酸化罐头登记注册、对热加工相关人员的培训、对产品热加工设备的调试及加工能力的校验、对CCP点(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改进、对产品加工工艺(确定杀菌公式、提高产品出成率、改善口感等)的研发等工作。 毒理及药效评价实验室   该实验室拥有SPF级及普通级动物房、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尿液分析仪,流式细胞仪,IVC鼠笼,CO2培养箱,生物安全柜,超净工作台,荧光显微镜等设备,可进行一般、特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研究及相关试验。   目前,检测中心已先后多次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如科技部国家十五食品安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食品安全重大专项、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项目等检测任务。同时,还参与了20多项国标和70多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起草和制定,通过认可的项目共涉及23大类800多个检测项目。另外,在应对国内重大事件,如2008年奥运食品保障、汶川灾区食品与饮用水监测、甲型H1N1流感防控及“三聚氰胺”、“砒霜门”、“橡胶门”、“二恶烷”和“奶粉激素门”等突发事件时,检测中心及时有效地完成了相关检测任务,为我国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提供了技术保障。   另外,检测中心曾多次参加FAPAS国际比对测试和CNAS能力验证,全部测试结果合格,其中95%结果为优秀这标志着中心检测能力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目前,与检测中心长期合作的企业包括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可口可乐、玛氏、多美滋、惠氏、亨氏、好丽友、宝洁、SGS、TUV、蒙牛、天狮等国际和国内知名品牌。 参观交流   在采访最后,检测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检测中心目前正在亦庄修建新的实验室大楼,同时二噁英检测实验室也将斥重金购买新的高分辨磁质谱等仪器。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检测中心将会有更完好的条件与设施为客户提供更为准确和可靠的实验室数据,逐渐成为国际一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附录: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http://www.caiqtest.com/
  • 中国检验检疫学会更名为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中国检验检疫学会更名的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根据民政部批复,中国检验检疫学会更名为中国检验检测学会。民政部批复详见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特此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附件: img style=" margin-right: 2px vertical-align: middle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title=" 20180821104210158.pdf"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1/attachment/daeccd70-ce62-41df-b241-328f71e8d080.pdf" target=" _blank" textvalue=" 民政部关于中国检验检疫学会更名为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的批复.pdf" 民政部关于中国检验检疫学会更名为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的批复.pdf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p p /p
  • 中山检验检疫局通过植物检疫能力验证
    中山局通过植物检疫能力验证   中山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植检实验室近期参加了三项能力验证,都获得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结果“满意”证书。这三个项目分别为南芥菜花叶病毒检测、番茄细菌性溃疡病菌、小麦(2247,2.00,0.09%)矮化腥黑穗病菌检测,均为植物检疫领域首次组织的能力验证项目。   由于植物病原有害生物的体积小,分离与鉴定比较困难,植物病原有害生物检疫工作既是我国进出境植物检疫的难点,也是重点。此次三项能力验证的通过充分证明了中山局技术中心在相关领域具备了相关的硬件和软件实力,且此次能力验证为植物检疫领域首次组织,并经CNAS认可,从而为实验室通过CNAS扩项奠定良好的基础,使中心认证认可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能力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这三项能力验证内容上覆盖了植物病害检验检疫的全领域 能够一次性通过,在中山局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不仅标志着技术中心的植物病原有害生物检测水平又上一个新台阶,还为进境植物苗木检疫鉴定奠定了技术保障的基石。(杨雷亮 石先来) 《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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