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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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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23-03-22 18:48 信息来源:计量司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  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  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计量诚信。  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三)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四)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商品实际所包含的商品内容物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式样,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明示其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2.标注字符高度     3.允许短缺量

  • 【分享】协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

    协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于立梅(编译)(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情报所)  国际贸易展望   贸易的全球化使一些国际机构,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太法制计量论坛,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由开放的贸易对于亚太地区的未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1994年APEC将区域性开放原则归纳为“它是一个区域合作的过程,其结果不仅实际减低了域内经济交流的壁垒,而且实际减低了域外各经济体(不属于区域企业)的经济交流;明确地说,任何一个以区域性开放原则为指导的区域企业将会成为全球自由经济的营造区,也会有助于更加自由开放的全球经济的发展。   在法定计量领域,我们意识到在不同经济体以及区域外其他经济体中,存在着许多有关定量包装的种种要求。这些要求的多样性会有意或无意地产生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1994年悉尼会上,我们就一致认为APLMF的目标会与APEC各经济体首脑关于在区域内建立自由贸易区宣言的原则相一致,并且将继续保持与OIML的关系。尤其是APLMF的目标3,即识别并消除法制计量领域的技术性或管理性贸易壁垒。   问题  包装标签的内容(OIML R79);   包装净含量——平均量制(OIML R87);   失水允许损耗;  标准的包装尺寸,即商品仅可以按特定尺寸包装;   单位价格是根据商品销售量的变化来制定的;   干重要求——用于排十多余液体后的被测物质;  欺诈性包装要求——禁止那些大大超过商品本身的包装。   包装标签的内容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对于有计量要求的商品都需要安装这个来检查计量准确性,通俗的讲,从超市买的方便面,标注的净含量为200G,但实际上是不是有200G,就是我们质检员需要检查的地方,但是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有个表格来判断,本人看不懂,希望有懂的人指点一下净含量Q负 偏 差Q的百分比g或mL5g----50g5mL----50mL9 ----50g----100g50mL----100ml ----4.5100g----200g100mL----200mL4.5 ----200g----300g200mL----300mL ----9300g----500g300mL----500mL3 ----500g----1kg500mL----1L----151kg----10kg1L----10L1.5----10kg----15kg10L----15L ---- 150 15kg----25kg15L----25L1.0----

  • 【分享】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测实验室解决方案

    一、前言 为推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配合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颁布的全国计量工作要点中提出的:要加强商品量计量监管,加速完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测机构建设和检测人员队伍的建设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实施,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以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我公司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测实验室解决方案。同时,设计并开发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专用成套设备”,它包含了实际质量、体积、长度净含量的测量和检验,该套设备具有较大的完整性和适用性,配置科学、合理、方便,是省、市(地)、县级计量部门对市场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验的必备设备。10年来,此套专用检测设备在湖北、广东、山东、内蒙、新疆、河北、北京、河南、湖南、安徽、山西、福建、广西、贵州、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西、青海、浙江、西藏等省、市(地)计量技术机构均有广泛的应用,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监督检查及检测发挥了积极作用。

  • 【分享】申请定量包装商品的C标志要经过什么程序?

    我国定量包装商品采用“C”标志需经一定程序,即自愿采用“C”标志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应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明示企业已达到相关要求,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核查合格后予以备案,并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并可免于市场计量监督抽查,有效期为三年。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颁发证书的省级质监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准许继续使用合格标志;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颁发证书的省级质监部门注销其证书,并停止其使用合格标志,同时向社会公布。

  • 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解读

    JJF 1070-2023[font=仿宋_GB231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验规则》)将于[/font][font=&]20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10[/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12[/font][font=仿宋_GB2312]日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问题一:《检验规则》的修订背景是什么?[/font][font=仿宋_GB2312]解答:[/font][font=仿宋_GB2312]为扎实推进民生计量工作,确保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准确,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监管总局于[/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3[font=仿宋_GB2312]月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为使《检验规则》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充分发挥计量技术支撑作用[/font][font=仿宋_GB2312],保护消费者权益[/font][font=仿宋_GB2312],引导企业规范经营,[/font][font=仿宋_GB2312]提升计量质控能力,践行企业责任,提高国际竞争力,[/font][font=仿宋_GB2312]需要对《检验规则》进行修订。[/font][font=黑体]问题二:《检验规则》的修订意义是什么?[/font][font=仿宋_GB2312]解答:一是维护消费者权益。首先,《检验规则》对定量包装[/font][font=仿宋_GB2312]商品净含量标注等提出更具体的要求,使消费者对商品净含量的理解更加容易、准确。其次,优化了计量检验抽样方案,采用科学的抽样和检验方法,使抽样检验置信概率达到[/font]99.5%[font=仿宋_GB2312],从而保证净含量计量检验结果能够更加真实地体现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是[/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检验规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需求,引导企业更加规范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同时对企业定量包装技术能力和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规则》的实施,可以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是加强与国际规则接轨。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font]OIML[font=仿宋_GB2312])[/font]R79[font=仿宋_GB2312]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font][font=&]2015[/font][font=仿宋_GB2312]版)和[/font][font=&]R87[/font][font=仿宋_GB2312]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font][font=&]2016[/font][font=仿宋_GB2312]版),推动我国定量包装商品更加适应国际化市场要求。[/font][font=黑体]问题三:《检验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font][font=仿宋_GB2312]解答:一是《检验规则》的适用范围发生变化。《检验规则》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一致,并修订了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设定了排他性条款。[/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是《检验规则》细化对净含量标注的构成要求。对[/font][font=仿宋_GB2312]净含量标注中的数字部分,推荐不超过[/font]3[font=仿宋_GB2312]位有效数字[/font][font=仿宋_GB2312],引导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为清晰的净含量信息。[/font][font=仿宋_GB2312]例如:某企业生产的食用油,净含量标注为[/font]5.436L[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若将其标注改为不超过三位有效数字,如:[/font]5.5L[font=仿宋_GB2312],则能让消费者更简洁、清晰地理解该商品净含量。[/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是[/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规则》[/font][font=仿宋_GB2312]对净含量标注[/font][font=仿宋_GB2312]提出“应清晰可见”等[/font][font=仿宋_GB2312]显著性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规则》明确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净含量标注“应清晰可见,[/font][font=仿宋_GB2312]商品包装主展示面或商品标签的显著位置,与商品包装的背景底色有明显区别[/font]”[font=仿宋_GB2312]。目的就是要求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为清晰、准确的净含量信息。[/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是《检验规则》细化了净含量标注计量单位的选择。净含量标注计量单位的选择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font]1[font=仿宋_GB2312]要求相一致,《检验规则》修订了[/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表[/font][font=&]1 [/font][font=仿宋_GB2312]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及检查方法[/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将体积[/font][font=仿宋_GB2312](容积)标注商品分为容积(液体)商品和体积(固体)商品,分别进行标注。液体商品可以使用质量单位标注,也可以使用体积单位标注。[/font][font=仿宋_GB2312]五是《检验规则》净含量标注类别(方式)选择应基于消费者的使用和贸易习惯。以体积、长度、面积单位标注的商品,标注的净含量应当是在参考温度[/font]20℃[font=仿宋_GB2312]时商品的量;对于冰冻商品的量,其温度应当以制造商要求的、以维持商品稳定可用的温度为准。[/font][font=仿宋_GB2312]六是增加[/font]“[font=仿宋_GB2312]介质[/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包装材料[/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概念与定义。介质是非天然地存在于商品之中,且和商品内容物一起放入包装内的液体或气体。这些液体或气体的作用是用来容纳、保护、保存商品内容物。天然地存在于商品内容物之中的液体不属于介质。包装材料是在商品内容物使用(或食用)后,预期被抛弃的所有包装物。天然地与商品内容物生长在一起的皮、核或壳不属于包装材料。例如:核桃的壳、西梅的核等,不属于包装材料。明确[/font]“[font=仿宋_GB2312]介质[/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包装材料[/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的定义,可使检验人员、企业和消费者清晰地理解皮重的概念(皮重是指除去商品内容物后的所有包装材料的重量),有利于统一对《检验规则》检验方法的理解,减少误解。[/font][font=仿宋_GB2312]七是优化计量检验抽样方案。通过合理增加检验样本量,减少由于抽样数量较少造成的检验误判,有效降低企业风险。例如:检验批量为[/font]60[font=仿宋_GB2312]件时,《检验规则》要求抽取的样本量为[/font][font=&]35[/font][font=仿宋_GB2312]件,而原《检验规则》抽取的样本量仅为[/font][font=&]13[/font][font=仿宋_GB2312]件。[/font][font=仿宋_GB2312]八是引入有限群体修正因子。通过引入有限群体修正因子,使净含量计量检验结果能够更加真实地体现实际含量,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权益。例如:检验批量为[/font]60[font=仿宋_GB2312]件时,《检验规则》要求样本平均实际含量的修正因子为[/font]0.30[font=仿宋_GB2312],而原《检验规则》样本平均实际含量的修正因子为[/font][font=&]0.848[/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九是增加禁止误导性包装商品的附录。《检验规则》附录[/font]R“[font=仿宋_GB2312]误导性定量包装商品的禁止[/font]”[font=仿宋_GB2312]采纳[/font]R87[font=仿宋_GB2312]号国际建议附录[/font][font=&]E[/font][font=仿宋_GB2312]的内容,对误导性定量包装商品进行了原则性要求,定量包装商品不应当以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方式进行构造或填充。[/font][font=黑体]问题四:《检验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font][font=仿宋_GB2312]解答:《检验规则》的实施,可以在商品的生产、销售等全领域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科学的抽样和检验,确保消费者购买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准确。[/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规则》适用于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委托检验可参考进行。生产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位亦可参照[/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规则》[/font][font=仿宋_GB2312]进行自控检验。接受计量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销售者进口、经销的商品。[/font][font=黑体]问题五:《检验规则》中对多件组合商品的标注有何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解答:《[/font][font=仿宋_GB231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七条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多件组合商品的标注应当遵守《[/font][font=仿宋_GB231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font][font=仿宋_GB2312]》的规定,且符合[/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规则》的要求。对于[/font][font=仿宋_GB2312]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强调的是[/font]“[font=仿宋_GB2312]分别标注[/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font][font=仿宋_GB2312]例如:某[/font][font=仿宋_GB2312]包装内含有[/font][font=仿宋_GB2312]多件不同[/font][font=仿宋_GB2312]种[/font][font=仿宋_GB2312]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标注为:[/font]“[font=仿宋_GB2312]净含量:[/font][font=&]200[/font][font=仿宋_GB2312]克([/font][font=&]A[/font][font=仿宋_GB2312]产品[/font][font=&]40[/font][font=仿宋_GB2312]克[/font][font=&]×3[/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B[/font][font=仿宋_GB2312]产品[/font][font=&]40[/font][font=仿宋_GB2312]克[/font][font=&]×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是合格的;如果其净含量标注为:[/font]“[font=仿宋_GB2312]净含量:[/font]200g[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5[/font][font=仿宋_GB2312]件)[/font]”[font=仿宋_GB2312],未按照[/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规则》[/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不同内含商品的净含量信息进行更明确标注,其标注为不合格。[/font][font=黑体]问题六:如何在线查阅《检验规则》全文?[/font][font=仿宋_GB2312]解答:[/font][font=仿宋_GB2312]登录[/font]http://jjg.spc.org.cn/[font=仿宋_GB2312],进入[/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文公开系统[/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输入[/font][font=&]“JJF 1070-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定量包装商品[/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等关键字查询,点击[/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在线预览[/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即可查阅《检验规则》文本。[/font]

  • 北京市消协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体验调查报告

    北京市消协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体验调查报告

    [color=#333333]来源标题[b]:胶带不够长、垃圾袋不够数现象普遍[/b][/color][color=#333333][b][img=,690,55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9/201809160524040126_5517_1626275_3.png!w690x557.jpg[/img][/b][/color][align=left] 9月6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体验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两成多样品存在缺斤短两问题。其中,胶带样品不够长的问题最多,垃圾袋样品数量缩水位居第二,湿巾样品和保鲜袋样品数量不足位居第三。只有抽纸样品的实际净含量全部达到或超过标注净含量要求,占比达到100%。[/align] 据委托调查方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介绍,本次体验调查选取了49种、5大类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定量包装商品样品,分别为胶带、湿巾、保鲜袋、抽纸和垃圾袋。 结果显示,胶带样品的缺斤短两问题最多,10个样品一半没有达到标注的长度,其中,标称“苏州马培德办公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马培德”泡棉胶带,标注净含量为3m,体验测量实际净含量只有2.86m,短缺量为0.14m,短缺率为4.67%。 其次是垃圾袋样品,8个样品3个未达到标注的数量,3个不达标样品均购买自官园市场2层225号商铺,其中,商铺表示为50只的标称“河北宏盛发塑料制品厂”生产的“家佳净”垃圾袋(包装上未标注净含量),体验测量实际净含量为18只,短缺量为32只,短缺率为64%。 在保鲜袋的调查中,标称“苏州市洁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洁成”背心式连卷保鲜袋,标注净含量为300只,体验测量实际净含量为288只,短缺量为12只,短缺率为4%。 市消协表示,定量包装商品的缺斤短两问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广泛性,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应受到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建议有关部门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计量问题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工作纳入日常自查环节,对出厂的每批次产品都要求具备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对不具备计量检验报告的商品,流通领域不允许销售。[b]北京青年报[/b]

  • 商品过度包装-化妆品频中枪

    国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中明确要求严禁化妆品过度包装,可最近曝光的一系列检查结果中化妆品过度包装问题还是广泛存在。不禁要问元芳:过度包装的驱动力在哪里?消费者被迫接受为过度包装买单,是你情我愿还是无奈之举?如何合理有效界定并预防过度包装?你知道的周围商品中还有什么被过度包装?

  • 【图文新闻】法国 对商品过度包装说不

    【图文新闻】法国 对商品过度包装说不

    http://www.oushinet.com    欧洲时报   商品的过度包装产生了大量垃圾,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同时也增加了商品费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商品的过度包装现象正在日益引起法国社会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商品的过度包装说不。                超市中的商品过度包装  在法国,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单亲家庭的逐渐增多,以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了单身这一生活方式,商品过度包装的现象也随之呈不断上升之势。为了适应这些生活方式的需要,走进超市,随处可见独立包装的食品:50毫升的小瓶牛奶、小瓶矿泉水、一次性饮用的咖啡包、茶叶包……。而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也使得人们越来越多地购买那些容易携带 、方便食用的小包装食品,如薯片、酸奶、饼干等。  如今,法国人每年消费900亿个带包装的商品,用于各类食品及生活用品,其结果产生了460万吨的包装垃圾。这个数字很惊人,但这还不包括产家和商家造成的700万吨包装垃圾。  尽管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带来的危害,但从生活方便出发,他们在采购各类生活用品时,仍然偏向于选择那些独立小包装的商品。这就导致了包装垃圾的增多,同时也使得商品的价格上升。即便是那些新鲜的食品,也通常会采取包装的形式。在法国,有一半以上的新鲜肉食和三分之二的土豆都采用了包装。  据统计,平均下来,法国人每天用于饮食方面的包装数量为10个,它们占据了垃圾体积的三分之一和重量的20%。               令人担忧的商品包装发展史  翻开数十年来法国商品包装发展的历史,人们完全有理由对商品的包装问题予以足够的关注。数十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品包装带来的问题越来越大,令人堪忧。  1960至1980年,平均每个法国人选择熟食的数量每年增长5.5%;1980至2001年,这个数字是5%。熟食的增加直接导致了包装的增多。  1963年,随着埃松省第一家超级市场的开业,人们告别了在小商店里购买散装的牛油、牛奶、鸡蛋和酒的时代,开始在超市里自由选择合适份量和包装的食品;由此,也就开始了满街塑料方便袋的时代。如今,市场上72%的商品都是在超市中自由购买的。  1979至1989年的十年间,法国销售的速冻食品每年增长5倍。到2000年初,平均每个法国人每年消费的速冻食品达33公斤。各类速冻食品当然也都离不开包装。  1986年,用纸盒包装、保质期长的蔬菜汤开始上市,这也标志着家庭自制传统浓汤的没落。   1993年至2000年,法国人消费包装的蔬菜水果量增长了80%。   1994至2003年,法国人矿泉水的消费量上升了33%。同期在商品包装的材料与体积上有所改进,如1.5升矿泉水的塑料包装使它比原先的玻璃包装减轻了20%的重量。同期,500克罐头食品包装的体积减少了9%。   1994至2003年,家庭装(四人份)熏三文鱼的消费量上升了50%。  1997年,便于携带和保存的铝制猫食袋开始推广。  1997年至2000年:5升矿泉水的大包装节省了4000吨的塑料。  2000年以来,法国塑料袋的生产数量每年增长了4%,其中只有17%可以回收。   2003年,75毫升的玻璃瓶装酒几乎完全取代了1升装。   2004年,法国的包装生产商对销毁包装材料的费用只支付了34.5%,而比利时和德国的生产商负责全部销毁费用。   2005年:三分之二的包装可再循环利用。   2010年1月1日,法国超市将禁止使用塑料方便袋(非生态的)。  这些不同因素都直接导致了商品包装越来越多。这不仅要加大资源的消耗,而且会带来环境的污染,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对商品过度包装说不  如今,80%的法国人承认他们的商品过于包装了。他们认识到,对于商品来说,包装固然有它的作用,有时是必需的,如包装上注明了食品的营养成分、生产日期等信息,包装使得食品食用更加安全卫生,还能够延长保存期等;但过度包装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必要的。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应当改变商品的过度包装现象。   为了克服商品的过度包装现象,法国的有识之士纷纷对商品的产家和消费者提出了以下建议:   ◆限制和减少不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如泡状塑料包装等;  ◆在购买商品时,选择适合自己使用量的大包装,尽量减少独立小包装;  ◆选择没有过度包装、使用寿命长且可循环利用的商品;  ◆购买无包装的新鲜果蔬、肉类和奶酪;  ◆减少使用超市的塑料袋,代之以可反复使用的购物袋或篮子;  ◆选择包装上注有绿色标识(POINT VERT)的产品,它表明生产商对商品包装垃圾的销毁分摊其应有的费用;(2004年,法国的包装生产商对销毁包装材料的费用只支付了34.5%,而比利时和德国的生产商负责全部销毁费用)  ◆利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尽管法国人很难做到这一点;(最明显的例子,法国的化妆品市场就拒绝采用这种方式)  ◆选择充电电池类产品。   生产商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大努力,他们尽量使用那些对生态有益的产品包装材料,同时减少包装体积,开发浓缩及脱水产品。举例说,纸盒包装的浓缩洗衣片就正在取代传统的洗衣粉,它的包装体积只有传统洗衣粉的30%,它的上市,使得1997至2000年的包装垃圾减少了1万1千吨。  除此以外,人们还特别提出要做好垃圾的分类,因为垃圾分类有利于回收可循环使用的包装垃圾。实行垃圾分类后,每个法国人每年可以使用47公斤的可循环使用包装。  虽然包装垃圾的重量有所减少,但并不能因此就说明包装垃圾真的减少了。2004年,包装垃圾的重量又恢复到1994年的460万吨,而问题是,包装本身的重量也减少了。包装材料上,纸制和玻璃包装被携带方便、更加轻盈的塑料替代。事实上,三年当中,包装材料的重量减轻了8万1千吨,而包装数量却直线上升,1994年至1997年增长了6.6%,近些年来速度稍缓,2000年至2003年的数字是2.6%。   降低烟草的消费量无疑会对减缓包装增长速度有益。同样,提倡更多地食用蔬菜水果这类健康食品也会起到这样的作用。  尽管商品的过度包装问题已经引起了法国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人们认为,无论是对于生产商,还是消费者来说,在减少商品过度包装方面,还需要作出很大的努力。                附:垃圾分类常识  黄色的垃圾箱或垃圾袋:可扔置不同大小的塑料瓶(连同盖子),如苏打水瓶、矿泉水瓶、奶瓶,以及洗发水、沐浴露等塑料包装瓶。也可以放入纸制或铝制材料的包装外壳,如果汁、气雾剂等。包装盒不用清洗,但应将内存物清空。不要放入塑料袋、塑料小包装盒(如酸奶杯)、保鲜膜,以及使用过的纸尿布、餐巾纸等。  蓝色的垃圾箱:可扔置报纸、杂志、广告等,但要去掉外包装的塑料膜。  绿色的垃圾箱:可扔置饮料食品或生活用品的玻璃包装瓶。但不能放入陶瓷器皿、电灯泡及其它不是外包装的玻璃制品。  深色的垃圾箱或垃圾袋:可以放置所有变质的垃圾和外包装,以及上述几种颜色垃圾箱中不能投放的垃圾。不要放置可循环利用的外包装。                  相关信息  生态包装机构(Eco-emballages)的网站:www.ecoemballages.fr  法国包装委员会(Conseil national de l'emballage)的网站: www.conseil-emballage.org  废物信息中心(Cniid, Centre national d'information indépendante sur les déchets)的网站:www.cniid.org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0/200710121704_66839_1621362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0/200710121704_66840_1621362_3.jpg[/img]

  • 2015年商品包装计量监督专项检查结果公布

    总体合格率较上年均有提高  日前,质检总局公布了2015年商品包装计量监督专项检查结果。据悉,2015年质检总局继续组织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及全国26个省(未含辽宁)、自治区的省会城市对月饼、酒精饮料(包括白酒、红酒、黄酒等)、茶叶、化妆品、保健食品、加工农副商品开展了商品包装计量监督专项检查,共检查上述商品2929批次,合格2408批次,涉及1048家企业,总体合格率为82.2%。  其中生产领域检查上述商品995批次,合格907批次,涉及380家生产企业,合格率为91.2%,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出厂价格比及包装空隙率的指标合格率分别为99.9%、99.0%、92.1%;在销售领域检查上述商品1934批次,合格1501批次,涉及668家销售企业,合格率为77.6%,包装层数和包装空隙率的指标合格率分别为99.7%、77.7%。

  • 【讨论】定量包装商品能少几“两”?

    标称净含量在50-100g(ml)的商品,不得少于实际量的( )g(ml);200-300g(ml)的,不得少于( ) g(ml);500(ml)-1kg(l),不得少于( )g(ml);10kg-15kg(l),不得少于( )g(ml)。

  • 上海拟立法促进商品包装减量 强调全程统一监管

    上海拟立法促进商品包装减量突出企业自我约束 强调全程统一监管近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一审。这标志着上海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促进商品包装减量。《草案》明确,该规定适用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及销售的所有商品,由质监系统承担全部监管责任。 商品包装涉及的内容很广,管理工作涉及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委、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环保局等多个部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府“三定方案”,都没有明确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现实中这项工作职责分工不清,管理界面模糊。《草案》明确由质监部门全程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管工作,即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包装物减量均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记者在此次审议中了解到,目前,商品包装主要产生于生产环节,从生产源头来规范包装行为最为有效。上海是个开放性的大市场,非本地生产的商品占很大比重,因此,只有通过销售环节的监管并向生产环节传导,才能对源头起到有效的管控作用。为了避免分段管理的弊端,让监管责任更加清晰,从标准管理的角度,质监部门相比其他部门技术手段支撑力度更大。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家虽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但缺乏相应罚则,因此,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往往难以奏效。对过度包装设定法律责任,是当前管理部门处置违法行为急需突破的问题。 由于《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上位法对生产环节的过度包装行为未规定相应处罚,按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对此不宜设定罚则。因此,《草案》厘清了有关法律责任问题,对生产者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商品包装的,只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规定。但考虑到本次立法将监管重点设定在销售环节,而上位法未对“销售违反国家强制性包装规定的商品”这一行为做规定,因此,地方立法存在设立罚则的空间。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草案》规定销售者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注意到,《草案》对已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行业和产品做了约束性规定,明确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违反国家限制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过度包装商品,同时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规定生产或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规定了停止生产或销售及处相应的罚款,对于国家尚未出台限制过度包装标准的,《草案》应从政府政策引导、标准规范引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记者在调研时,有关人士表示,基于目前行政架构和资源配置,如果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牵头,作为管理抓手,质监部门有能力在统筹引领技术标准规范、对相关标准进行判定方面提供技术手段支撑,但《草案》还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包装物减量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应要求工商、食药监、发改、商务、经信、环保等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形成政府各部门的合力,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包装物减量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草案》确立了“企业自我约束、政府管理引导、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共同监督”的原则。其中,重点强调的是企业的主体责任。《草案》关于包装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义务及减量措施的规定,其核心都是突出企业的自我约束。 此外,《草案》将激励引导措施与约束性措施并重,目的在于除了发挥规范、惩戒作用外,充分发挥其宣示、引导作用,不仅仅是制约商品过度包装行为,更重要的是向全社会传达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理念,引导公众建立新的生活和消费方式,从而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进一步形成。--------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准发布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批准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1号修改单,现予以公告。[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4月9日[/align][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4/573ffc2ca8ce4b69af25aeeda6ceea02.pdf?fileName=%E5%B8%82%E5%9C%BA%E7%9B%91%E7%AE%A1%E6%80%BB%E5%B1%80%E5%85%B3%E4%BA%8E%E6%89%B9%E5%87%86%E5%8F%91%E5%B8%83JJF1070-2023%E3%80%8A%E5%AE%9A%E9%87%8F%E5%8C%85%E8%A3%85%E5%95%86%E5%93%81%E5%87%80%E5%90%AB%E9%87%8F%E8%AE%A1%E9%87%8F%E6%A3%80%E9%AA%8C%E8%A7%84%E5%88%99%E3%80%8B%E5%9B%BD%E5%AE%B6%E8%AE%A1%E9%87%8F%E6%8A%80%E6%9C%AF%E8%A7%84%E8%8C%83%E7%AC%AC1%E5%8F%B7%E4%BF%AE%E6%94%B9%E5%8D%95%E7%9A%84%E5%85%AC%E5%91%8A.pdf]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准发布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url][/list]

  • 【转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 国发办(2009)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少商品包装中的资源消耗,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社会零售商品种类的日益丰富,企业在努力提高商品内在品质的同时,积极改进商品包装,对于进一步体现商品价值、增强商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部分企业为提高产品价格,片面在商品包装上做文章,主要表现为包装层次过多、包装空隙过大、选材用料失当、包装物难以回收利用、包装成本过高,甚至搭售贵重物品等。特别是近几年来,月饼、茶叶、酒类、化妆品、保健食品等商品过度包装之风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部门对月饼等过度包装问题进行了初步整治,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少数商品过度包装问题仍比较突出。商品过度包装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而且导致商品价格虚高,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助长奢侈腐败现象,不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违背,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加以治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抓紧制定完善标准、法规和政策,禁止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  治理商品过度包装要从源头抓起。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的商品,要在满足保护、保质、标识、装饰等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从包装层数、包装用材、包装有效容积、包装成本比重、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对商品包装进行规范,引导企业在包装设计和生产环节中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废弃物产生,方便包装物回收再利用。质检总局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制定出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提供法制保障。价格部门要研究完善遏制过度包装的价格政策,财税部门要研究完善促进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  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包装国家标准和法规,做到生产企业不生产过度包装商品,流通企业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引导企业严格自律,端正生产经营态度,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要加强包装领域的技术创新,积极开发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减少材料用量、减少污染,提高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率,促进包装业健康发展。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动员全社会抵制过度包装  商品过度包装的根源在于不健康的消费理念和消费习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过度包装的危害性,大力倡导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和社会风尚,动员全社会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和奢侈浪费之风。对于月饼等传统节日食品,要在商场、社区、学校等重点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倡选择经济实惠、简洁包装产品,不购买过度包装产品。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要将治理过度包装作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发展改革委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监察、财政、商务、质检、工商、价格、宣传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共同做好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质检部门要将商品包装有关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工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商场、超市等场所执行商品包装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鼓励广大群众对过度包装商品进行举报,质检、工商、价格等部门要认真做好举报电话的值守工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第2号修改单问答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第2号修改单问答[/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11100000MB0143028R/2024-915597[/list][/td][td][list][*]主题分类:[*]政策解读[/list][/td][/tr][tr][td][list][*]文号:[*]无[/list][/td][td][list][*]所属机构:[*]法规司,标准技术管理司[/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24年09月06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6日[/list][/td][/tr][/table] 1.茶叶及相关制品包括哪些? 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茶叶及相关制品包括茶叶、茶制品、调味茶和代用茶,其中茶叶包括绿茶、红茶、乌龙茶、白茶、黄茶、黑茶、花茶、袋泡茶和紧压茶。该修改单中对紧压茶和其他茶叶及相关制品分别规定了商品必要空间系数(k)。 2.茶叶哪些包装计入包装层数?哪些包装不计入包装层数? 答:包装层数的计算过程中,茶叶商品以下情形计为一层包装:具有网格状或孔状等形状,使内装物不散出的包装;敞口包装与其他未完全闭合包装件共同使包装物不致散出的计入一层包装,比如抽屉式包装和天地盖式包装等;不同厚度的薄膜与其他未完全闭合包装件组合使包装物不致散出的计入一层包装;除了紧贴最外层销售包装且厚度低于0.03mm的薄膜之外的其他层薄膜包装,使内装物不致散出,无论厚度多少均计入一层。 茶叶商品以下情形不计为一层包装:敞口的手提袋;固定内装物或包装物的半托;袋泡茶的内膜袋;紧贴紧压茶的纸、塑料或铝箔;生产工序中使用的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滤纸、绵纸、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产品)包装中未密封的内膜袋。 3.如何计算商品包装质量与内装物质量比? 答:首先利用符合要求的称量工具称量商品总质量,然后用商品总质量减去商品包装上标注的净含量(商品内装物质量)获得商品包装质量,用商品包装质量除以商品内装物质量即为商品包装质量与内装物质量比。 4.冻干工艺的产品指哪些? 答:冻干工艺的产品指在其产品生产中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包括冻干工艺,并且商品销售包装上可识别出冻干工艺或冻干食品的产品。 5.膨化工艺的产品指哪些? 答:膨化工艺的产品指在其产品生产中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包括膨化工艺,并且商品销售包装上可识别出膨化工艺或膨化食品的产品。 6.喷雾干燥工艺生产的粉类产品或采用喷雾干燥工艺生产的原料为主混合的粉类产品指哪些? 答:喷雾干燥工艺生产的粉类产品或采用喷雾干燥工艺生产的原料为主混合的粉类产品,指在其产品生产中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包括喷雾干燥工艺,并且商品销售包装上可识别出喷雾干燥工艺或喷雾干燥食品的粉类产品。 7.速食干海参产品指哪些? 答:速食干海参产品指以鲜活、冷冻、盐渍的刺参为原料,经去内脏、熟制、干燥等工序制成的干海参产品,包括速发干海参和冻干海参,且商品销售包装上可识别出速食干海参的产品。 8.修改单中关于干制食用菌的注l如何理解? 答:即对干制食用菌商品包装空隙率不进行具体规定,但包装层数和包装成本需要计算。综合商品中包括干制食用菌,也不计算干制食用菌的包装空隙率。比如某个商品中含有干制食用菌和茶叶,在计算包装空隙率时,仅将茶叶的体积作为内装物体积。 9.修改单中“二、标准实施要求”如何理解? 答:标准修改单于2024年3月25日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其中,脚注b、i、h、k、l、m和n于发布之日起立即实施,对应商品的包装空隙率应符合修改单内容。 2025年3月1日前生产的符合GB 23350—2021及第1号修改单的商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修改单中“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且在保质期内的或免除标识保质期的商品可继续销售”只适用于符合GB 23350—2009的商品。 来源:[url=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xwxcs/art/2024/art_569b16d221b54ed89629fd072c66dfcd.html]国家市场监管总局[/url]

  • 【资料】《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今天正式实施

    今天正式实施,对限制食品、化妆品的过度包装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本标准对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的空隙率、层数和成本等三个指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分别是包装层数3层以下、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60%、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

  • 【分享】《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瓦楞纸箱检验规程》SN/T0262-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瓦楞纸箱检验规程 SN/T0262-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瓦楞纸箱的技术要求、检验项目、抽样与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海运、陆运及空运出口商品包装用单瓦楞、双瓦楞纸箱(简称瓦楞纸箱)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450 纸和纸板试样的采取   GB462 纸和纸板水分的测定法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4857.2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温湿度调节处理   GB4857.3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堆码试验方法   GB4857.4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压力试验方法   GB4857.5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垂直冲击跌落试验方法   GB5033 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GB5034 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板   GB6543 瓦楞纸箱   GB6544 瓦楞纸板   GB6545 瓦楞纸板 耐破强度的测定方法   GB6546 瓦楞纸板 边压强度的测定方法   GB6547 瓦楞纸板 厚度的测定方法   GB6548 瓦楞纸板 粘合强度的测定方法   GB9174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ZBA87001.2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性能检验 3 分类 3.1 按照最大内综合尺寸、内装物的最大质量及使用瓦楞纸板的种类,将瓦楞纸箱分为八种(见表1)。 4抽样 4.1 抽样准则  外观检验抽样参照GB2828;性能检验抽样参照ZBA87001.2。4.2 检验批  以同一原材料、同一结构、同一工艺加工的瓦楞纸箱为一检验批,最大批量为2.5万个。 4.3 抽样数量 4.3.1 外观检验抽样数见表2。4.3.2 性能检验、型式检验抽样数见表3。

  • 【求助】商品净含量的问题

    我们公司有种液体产品是200公斤装的,但我查了下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没有覆盖200公斤装的。想请问各位200公斤装的允许误差是多少,谢谢

  • 【分享】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分享】GB/T 18893-2002 商品零售包装袋 (已调整为BB/T 0039-2006)

    GB/T 18893-2002 商品零售包装袋2003-04-01实施,2007-09-29废止,改号调整为BB/T 0039-2006在2006-10-11至2007-09-28期间为过渡期,GB/T 18893-2002和BB/T 0039-2006都有效。[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6160]GB/T 18893-2002 商品零售包装袋 (已调整为BB/T 0039-2006)[/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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