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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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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工作,并对认证合格的单位发放资格证书。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条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证的范围和数量,根据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工作任务确定。  第四条 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科研、教学等从事农药残留试验工作的单位。  (二)残留实验室与其他常规实验室分开;无污染源(粉尘、烟雾、震动、噪声、辐射等),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毒、防火、防爆等)。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占85%以上,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超过60%);能熟练掌握“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有独立完成农药残留试验工作的经验;有一定的外语基础,了解国内外有关信息、动态;有严格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试验不受人为因素影响,确保试验结果科学、真实。  (四)具有残留检测仪器设备,包括检测仪器(气谱-ECD、FPD、NPD;液谱-UV、FD、PAD;[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联用[/color][/url]等)配置及运转情况;配套设备(提取、净化、浓缩、样本加工、储存条件及数据处理系统等)。  (五)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检测仪器及量具计量检定、校正状况(主要检测仪器、天平等);技术档案(试验计划、试验数据处理原始记录、总结报告、仪器购置、验收、使用、维修记录等);人员培训、考核、业绩等档案。试验管理、试验资料归档、农药样品管理、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在申请资格认证时应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实验室设施和办公条件情况。  (二)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及使用情况。  (三)完成相关工作的历史资料总结。  (四)技术人员情况。  (五)管理制度及其他参考资料。  第六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认证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请专家组会议评审。  第七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每届任期3年。  专家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和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  技术评审的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见附件2。  第八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报农业部批准后,发放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承担残留试验的,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续展申请。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审查通过的续展申请,报农业部批准后,换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对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的试验人员,组织必要的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和《农药残留试验准则》及有关规定完成农药残留试验。  第十三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要及时完成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客观、真实。试验报告应有主持人员(中级以上职称)签字并加盖试验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与试验委托人(生产者)签订试验协议。  第十五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将所要承担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情况,告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六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年终应以书面形式对全年的残留试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认证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证资格。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企业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  (二)编造或修改数据,提供假报告;  (三)代签其他单位和人员试验报告;  (四)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试验协议,逾期不向企业提交试验报告,延误企业办理登记;  (五)违反其他试验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执行。按原有规定认可的农药残留试验单位,需继续承担试验的,应当在2002年10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取得试验资格。

  • 两部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align=center] 司 法 部[/align][align=center]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center]司发通54号[b]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align=right]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18年6月14日[/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b]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b][/align]  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的规定,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  三、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推选组长。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组长),负责召集专家、主持评审工作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申请人拟从事鉴定事项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时限、组织方式、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专家分工等,作为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南和参考。  (三)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核查申请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场进行勘验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按项目进行评分。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专家评审总得分。  评审总得分为100分,其中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占比为2:5:3。  (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评审工作完成后,根据评审得分情况及评审专家意见认真填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分别不低于12 分、30分和18分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以下或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得分中有一项未达到该项满分60%的申请人,应当给予“不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各省份可以根据本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对该分数适当进行调整,但上下幅度不得超过10分,即最低60分(含),最高80分(含)。  要根据申请人综合情况,特别是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评审专家根据附件1(二)《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评分表》的评分结果及专业特长对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提出建议,原则上每个人员的执业类别不超过两项,特殊专业人才执业类别不超过三项),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适合从事的具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类别。  《评审意见书》填写完成后,由每位评审专家签名,并送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评审意见书》中。  四、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家评审组组织及联络沟通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与专家评审工作形成的其他材料一起作为工作档案留存。  五、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共同研究解决专家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家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专家评审以及《评审意见书》等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本细则发布前已经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该机构进行能力评估,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197592.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color][/url]  附件2、[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259034.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color][/url]  附件3、[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293159.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color][/url]  附件4、[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338819.doc][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color][/url]  附件5、[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360800.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color][/url]

  • 【资料】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于2012年7月4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2012年10月10日 附件: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三章 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履行国际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程度等,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哪位大神知道今年9月份集中评审的肥料登记,是否已经出结果了?

    如题,我公司今年新申请登记了一个产品,资料已经在9月份之前全部按时提交了,检测结果都合格。我们是新产品,采用企业标准登记的,因此要参加9月份的集中评审。我看到9月30号发布了一批登记证,里面没有我们的产品,是不是说明我们挂了?还是要等下一批才能出来?急!我是这次登记的主要责任人,现在领导已经怒了!求了解的高人指点一下!我们的产品代码是8692.先谢过了!最新消息:打听到了,已经通过了,只是还没有发布通知。就此锁帖

  • 今年9月份的肥料登记国家统一评审是否已经出结果了?

    如题,我公司今年新申请登记了一个产品,资料已经在9月份之前全部按时提交了,检测结果都合格。我们是新产品,采用企业标准登记的,因此要参加9月份的集中评审。我看到9月30号发布了一批登记证,里面没有我们的产品,是不是说明我们挂了?还是要等下一批才能出来?急!我是这次登记的主要责任人,现在领导已经怒了!求了解的高人指点一下!我们的产品代码是8692.先谢过了!

  • 【讨论】EDMF登记和COS证书的比较

    EDMF登记和COS证书的比较EDMF和COS证书都是原料药进入欧洲市场有效而必需的支持性材料,二者都是用于证明制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药质量的文件以便支持使用该原料药的制剂产品在欧洲的上市申请(MAA);它们之间究竟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是评审方式上的不同。EDMF是由单个国家的机构评审的,是作为制剂上市许可申请文件的一部分而与整个制剂的上市许可的申请文件一起进行评审的。针对不同的制剂,不同的评审机构有不同的侧重,因而会对文件有不同的要求,提出不同的问题。无论原料药物用于哪个制剂的生产,也无论该EDMF是否已进行过登记,都要进行重新评审,因而对我们这些原料药的生产厂家来说是多次申请登记,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COS申请文件是由有关当局组成的专家委员会集中评审的,评审结果将决定是否发给COS证书。一个原料药一旦取得COS证书,就可以用于欧洲药典委员会的三十一个成员国内的所有制剂生产厂家的制剂生产。   其次,针对的情况不同。EDMF与使用该原料药的制剂药物的上市许可申请(MAA)不可分离,必须由使用该原料药的欧洲终端用户申请;而COS证书则是直接将证书颁发给原料药的生产厂家,因此可由原料药生产厂家独立申请,并不需要现成的中间商和终端用户,因而生产厂家在申请过程中更加主动。   第三,适用的范围不同。EDMF程序适用于所有的原料药品,只要是原料药,无论是否已收载入欧洲药典,都可以通过EDMF文件的方式进入欧洲市场,而COS证书只能处理欧洲药典已收载的物质,当然不仅是原料药,也包括生产制剂所用的辅料,我国的药用辅料也可以申请COS证书。   第四,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同。比如EDMF文件必须包括药物的稳定性研究资料,而COS证书的申请文件并不强求这些资料。   第五,申请的结果不同。申请COS证书的结果是直接颁发给原料药的生产厂家一个证书,只要将这个证书的复印件提供给欧洲方面的中间商或终端用户,对方就可以购买我们的原料药,而EDMF文件登记的结果是只告诉制剂生产厂家一个EDMF文件的登记号,欧洲评审机构不会将这个登记号告诉原料药的生产厂家,原料药的生产厂家只能从负责申请登记的欧洲药品制剂的生产厂家那儿查询这个登记号。

  • 登记测试需要盖CNAS章吗

    各位朋友: 软件产品登记测试需要加盖CNAS章吗?听说好多第三方机构说不用加盖的。如果都没有盖cnas章,老师评审的时候还会检查登记测试报告记录吗?由此还想到一个问题,老师现场评审的是否只查看加盖cnas章的报告,其他的不会查看?谢谢各位

  • 吴龙香 个人是否可以依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是否已废止、修订还是正在施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相矛盾?目前个人是否可以依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登记注册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6-25[/back][/color]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0条、61条规定,自然人持法院判决书查询企业档案,建议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询;若查询被告人名下所有市场主体信息,建议自然人提供法院调查令。档案查询具体事宜请联系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登记机关。

  • 来样登记、检测领样、样品处理是否可以做在一张表格中

    我公司计划申请第一方实验室的CNAS认可,关于样品管理我有一点想法不晓得能不能行得通,请有实验室认可管理经验的人给于指点:1、目前实验室接到研发送样后,样品直接由检测负责人接收。结合我公司的这个实际情况,我想在程序中规定,委托人送样时由相应产品的检测负责人兼职样品员负责样品接收和委托协议签订工作。这样以来也就是说每个检测人员都可以兼职对应产品的样品员,是否可行?2、接收样品要登记,领取样品检测要登记,样品检测完毕返还委托人要登记,若留样又要登记,留样处理时也要登记,这样表格太多,所以我考虑把来样登记,检测领用登记,检测完毕委托人领取走登记,以及留样登记,留样期过后的处理登记都做在一张表格上,这样是否可行。3、由于内部实验室的合同评审都非常简单,或者基本不涉及,所以把委托检验申请单及合同评审做在一张表格上是否可行?以上我个人觉得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做,所以我是这样简化考虑的,方便实验室的实际操作,避免太过复杂,工作时做不到位,评审时专门在去准备的情况。请高手们发表看法,感谢。

  • 【食品法规1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第四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附件1)。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2)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加工车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第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第三章评审和发证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卫生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组成由主任评审员任组长、1-2名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参加的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并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商定评审的具体时间,按时进行评审。第十条评审依据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㈡对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附件3)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评审依据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认监委公布和调整。第十一条评审组在进行现场评审前,应当将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听取其有关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验证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做好记录。第十三条在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将评审情况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审组组长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第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报告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评审合格的,批准注册并颁发卫生注册证书。证书编号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公布。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前应当认真整改。第十五条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卫生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卫生注册企业颁发。卫生登记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卫生登记企业颁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注册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㈠检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卫生注册条件;㈡卫生质量体系是否有效地运行;㈢卫生注册编号使用管理情况;㈣出口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及出口检验检疫等情况。第十七条对注册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㈠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㈡定期监督检查。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注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季节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其他卫生注册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㈢换证复查。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评审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企业。第十八条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㈠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㈡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第十九条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通知,吊销其卫生注册证书:㈠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㈡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㈢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㈣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 【“仪”起享奥运】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要进行环保验收?

    [color=#ab1906][b]问:[/b][/color][b][color=#000000]根据[/color][/b][color=#ab1906][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b][/color][b][color=#000000](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41号)中[/color][color=#ab1906]没有明确是否需要环保验收[/color][/b][color=#000000],只是说明建设单位按要求落实完成环保措施,环保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color][color=#000000]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color][color=#ab1906][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b][/color][color=#000000](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b]尚未废止[/b],其中规定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color][b][color=#1d41d5]需要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由环保主管部门核查并在登记卡签署验收意见。[/color][/b][color=#000000]根据目前验收程序文件[/color][color=#ab1906][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b][/color][color=#000000][b](国环规环评[2017]4号)[/b],[b]没有关于环评登记表验收程序。[/b][/color][b][color=#1d41d5]那么,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依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color][/b][color=#ab1906][b]答:[/b][/color][color=#000000]按照现行法律规章,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color][b][color=#1d41d5]没有作出竣工环保验收要求[/color][/b][color=#000000],[/color][color=#ab1906][b]即不需要[/b][/color][b][color=#1d41d5]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验收。[/color][/b]

  • 环保部公布我国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证最新统计数据

    9月18日,我国环境保护部在其网站公布了2011年1月-6月批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颁发情况。本次公布的数据包括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登记证和科学研究备案。今年上半年,环保部共颁发登记证1570张,类型全部为简易申报,其中90%以上的申报物质为聚合物,申报的新物质占聚合物质量百分比浓度低于2%。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如聚合物的所有单体物质都列入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但聚合物本身没有进入IECSC,企业仍需要为该聚合物做新化学物质申报。公布数据显示,95%以上的申报人都是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相比之下,我国本土化学品企业的申报登记意识仍有待提高。 我国环保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包含信息有登记证号、登记物质中英文名称、申报人和/或代理机构名称、申报类型、登记量(吨/年)、登记用途、活动类型、申报理由及行政管理要求。境内申报企业的登记证则不显示代理机构名。 今年1月-6月间,科学研究备案登记超过500份,科研备案不颁发登记证,但授予企业备案记录,其备案信息有备案号、备案日期、申报人和物质名称,不过物质名称不在环保部网站公布。瑞旭技术消息,截至本月(9月),环保部颁发的简易申报登记证已达3000份以上。

  • 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 登记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管,持续推进自治区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五次全会《关于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的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请于[font=&]2024[/font]年[font=&]2[/font]月[font=&]23[/font]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联系人: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 陈凯联系方式:[font=&]0951-5160892[/font](电话)、[font=&]dqhjgl@163.com[/font](邮箱)[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font=&]2024[/font]年[/font][font=&]1[/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23[/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附件:[img]https://sthjt.nx.gov.cn/govapp/lib/ueditor_demo/ueditor2/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401/P020240124366453096745.docx]宁夏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3).docx[/url]

  • 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的查询农药登记产品报告的网址

    [size=16px][color=#800000]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网站可以查询欧盟农药登记产品的草稿评审报告(DAR: Draft Assessment Report)、评审报告(Assessment Report)、额外报告(Additional Report),之前的网址([/color][/size][url]http://dar.efsa.europa.eu/dar-web/provision[/url][size=16px][color=#800000])已经无法继续登录了,现求助各位论坛里做农药登记试验的各位老师,谢谢!![/color][/size]

  • 【转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 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 拓污单位申报登记后, 排放污染物 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七条  排放污染物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八条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和内容已有规定的,按已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排污申报登记内容。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进行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及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档案,省辖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的格式和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的建设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讨论】供应商备案登记

    [color=#000000]根据《[/color][url=http://www.chinaacc.com/new/63/74/2002/6/ad01941011192620025334.htm][color=#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color][/url][color=#000000]》以及《[/color][url=http://www.chinaacc.com/new/63/73/157/2004/8/ad68035111111840021910.htm][color=#00000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color][/url][color=#000000]》(财政部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但是在大学和相关职能部门基本上还是采取供应商备案的制度,不熟悉的供应商是很难跨过这个门槛的。更谈不上中标了。企业用户中,特别是大型企业中也大多采取供应商备案的模式来实行采购,那么实行供应商备案登记需要进行哪些项目的调研考察,此种模式有何利弊呢?希望众板油热烈讨论。[/color]

  • 外部人员登记

    CNAS认可的时候,有外部人员在参观实验室,需要登记。想问一下外部人员登记表是放在程序文件呢还是SOP中?具体在那一项?

  • 关于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2年第2批 总第10批)的公告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和《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的相关要求,现将已登记的36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见附件),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并对标注新用途环境管理范围的化学物质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212/W020221206603014919008.pdf]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36种符合要求的已登记新化学物质[/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3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5日印发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多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厅等14家单位组织对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套文件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15/110342881514921.pdf]川环规〔2023〕4 号.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15/110328181514921.docx]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url][align=right]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align][align=right]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align][align=right]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30日[/align]

  • 软件产品登记测试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789.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是指检测机构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测试功能点,主要对其指定的软件产品进行功能性验证,确保这些功能都可正常运行。由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测试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主要用于企业软件产品政策类申报。例如软件企业在向主管部门申报双软认定、高新企业认证、软件产品认定、软件产品退税申请、软件著作权产品的测评确认前,需要提交国家认证的评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评测报告 登记测试的软件种类包括:功能测试、易用性测试、用户文档集测试。[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b]软件产品登记测试介绍:[/b][font=微软雅黑][color=#555555][/color][/font] 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是指检测机构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测试功能点,主要对其指定的软件产品进行功能性验证,确保这些功能都可正常运行。由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测试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主要用于企业软件产品政策类申报。例如软件企业在向主管部门申报双软认定、高新企业认证、软件产品认定、软件产品退税申请、软件著作权产品的测评确认前,需要提交国家认证的评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评测报告 登记测试的软件种类包括:功能测试、易用性测试、用户文档集测试。[b]登记测试的意义:[/b] 顺利进行双软认定或软件产品认定,享受退税优惠; 方便企业对软件产品的宣传; 强化客户对企业产品的信任度; 研发工作业绩的外部肯定。[b]登记测试的流程:[/b][img]https://img2.17img.cn/pic/kind/20220622/20220622183342_3905.jpg[/img][b]需要提供的资料::[/b] (1)试验委托单 (2)计算机软件产品功能列表 (3)软件产品用户使用手册 (4)测试现场软件及硬件环境[b]服务成果:[/b]《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通用应用软件[/td][td]功能性[/td][td]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GB/T25000.51-2016 5.3.1[/td][/tr][tr][td]通用应用软件[/td][td]用户文档集要求[/td][td]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GB/T25000.51-2016 5.2[/td][/tr][tr][td]通用应用软件[/td][td]易用性[/td][td]《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GB/T25000.51-2016 5.3.4[/td][/tr][/table]

  • 中国农药出口登记年会在京召开

    中国农药出口登记年会在京召开一年一度的中国农药出口登记年会于2015年11月26日在大雪初霁的北京隆重召开并于27日圆满落幕。来自全国各地80多家企业,农药行业管理部门农业部药检所和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等单位近130人参加了这次盛会。  中国农药出口登记年会自2012年以年会命名,至今已是第四次举办,参会人数逐年增加,已成为中国农药出口登记领域创办最早、参与人数最多和影响力最大的专业会议。年会每年的议题和组织形式都在持续创新以满足农药出口登记人员不断变化的需求,引领着中国农药出口境外合规和市场开拓的潮流和方向。  今年年会专家讲师阵容依旧十分强大,内容非常丰富,时间安排紧凑。  26日上午会议由承办单位北京农博润禾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常忠博士主持,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化工行业分会副会长马春艳女士致开幕词,协办单位杭州华测瑞欧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建先生也做了会议致辞。26日下午及27日上午会议分别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化工行业分会业务部樊利强副主任和杭州华测瑞欧科技有限公司黄润红经理主持。  中国农药出口有什么样的新趋势?企业又该如何从新趋势中选择合适的出口农药产品品种和出口目的地?农业部药检所对外交流与服务处张文君处长,以他内容详实的报告“从我国农药出口的新趋势看出口产品与目的地的选定”为参会人员解答了这些问题。  农药登记行业资深专家,具有多年农药出口登记经验的申继忠博士和洪峰老师分别做了精彩的报告。申老师在他类似从业自传的报告“邂逅农药出口登记”中,以诙谐风趣的语言,跟大家分享了他20多年来从事农药登记工作的一些经验和体会。申博士还在另一个报告中对东南亚三国农药登记政策分别进行了详细解读,并跟大家分享了越南最新农药管理法规及登记要求。洪峰老师则根据他对农药出口登记行业多年的观察和思考,分析了农药出口登记行业的发展历史和特点,提出了新的出口登记模式,即未来应搭建一个资料分享平台,将登记中的通用资料社会化、流动化和商品化,以将登记人员从繁重的重复工作中解放出来,专注于更复杂更具挑战性的工作,应对更加高端的登记需求。  在题为“全球市场趋势与中国农药出口策略选择”的报告中,具有多年农药海外登记经验的秦恩昊老师从全球农化市场竞争格局入手,对全球农化市场外部态势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以几个中国农化企业走向国际化道路的实际案例剖析了中国农药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的产品选择、登记布局、质量控制及海外公司等关键问题。秦恩昊经理还就南美农药登记法规最新动态和实践进行了分享。  农药FAO/WHO国际标准已成为一种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提高了我国农药出口的技术门槛。尤其在新的FAO/WHO农药标准制定程序启动后,新标准将只适用于加入JMPS评审过的生产企业的产品;而按照以前的程序,只要标准存在便适用于所有生产者的同类产品。为此,年会会务组特邀请具有丰富的农药FAO/WHO标准申请经验、曾申请通过中国首家FAO/WHO标准的来自于北京芊源柏慧科技有限公司的邵向东总经理为与会人员做了有关知识的讲解。  来自中山化工集团的李忠丽经理做了题为“美国农药产品等同登记关键问题解析”的报告,为国内企业进军美国高端市场指明了一条可操作性很强的便捷途径。  国内农药企业,无论工厂或外贸公司,都非常关注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上市。来自上海泰禾化工的吕梅经理为大家带来“次新农药产品市场准入的系统规划”报告,向大家介绍了次新农药产品的范畴、影响市场准入的要素和市场准入的系统规划,并以氯虫苯甲酰胺为例进行了精彩的案例分析。  作为本次年会讲师的新面孔,来自宁波沂辉化工有限公司的黄彩霞经理从自身10多年的登记管理工作经验出发,从团队四要素,团队发展四阶段及团队激励三个方面跟与会人员做了分享,并建议企业通过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和提供健全的上升通道等方法吸引和留住农药行业中25-30岁的中坚力量。  北京颖泰嘉和分析技术有限公司的李红霞老师向与会人员分享了企业在运作GLP实验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和解决方案,并介绍了颖泰嘉和的技术实力及GLP生态毒理实验室,  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集体参观了北京颖泰嘉和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最新筹建并通过OECD GLP认证、位于北京海淀北部新区的生态毒理实验室。  中国农药出口登记年会会务组发放并回收了关于年会的调查问卷。本次年会得到了众多参会代表的一致好评,代表们普遍认为会议内容丰富,时间安排紧凑,收获很大,信息量大,回单位后还要继续学习消化。部分代表反映会议预留的提问讨论时间稍嫌不足。年会会务组将充分听取参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继续发扬前几届年会的成功经验,改进不足,力争将2016中国农药出口登记年会办得更好更成功,充分发挥年会这个行业信息经验交流平台的重要作用,为中国农药出口登记行业做出更大贡献。

  • 关于2022年第10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申请审查情况的公示

    根据《[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05/t20200507_777913.html]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url]》(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我部对MECARO CO.,LTD等单位的7份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符合相关要求,拟批准登记,详见附表。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现将拟批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申请相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2年6月20日—6月22日  公示期间设立联系电话和邮箱:  电话:010-65645764  传真:010-6564576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100006  电子邮箱:chem@mee.gov.cn  [b]附表拟批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明细表[/b][table=800][tr][td][b]序号[/b][/td][td][align=center][b]受理号[/b][/align][/td][td][align=center][b]物质名称[/b][/align][/td][td][align=center][b]申请类型[/b][/align][/td][td][align=center][b]申请人/代理人[/b][/align][/td][td][align=center][b]活动类型[/b][/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 [/align][/td][td][align=center]J1-210081[/align][/td][td][font=宋体]三[/font][font=宋体](二甲氨基)(环戊二烯基)锆[/font][/td][td][align=center][font=宋体]简易登记[/font][/align][/td][td]MECARO CO.,LTD/北京博力康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进口[/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 [/align][/td][td][align=center]J1-210101[/align][/td][td](S)-1-甲氧基-1-氧代-3-((S)-2-氧代吡咯烷-3-基)丙烷-2-胺4-甲基苯磺酸盐(1:1)[/td][td][align=center][font=宋体]简易登记[/font][/align][/td][td]常熟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r][tr][td][align=center]3 [/align][/td][td][align=center]J1-220028[/align][/td][td]多元金属氧化物[/td][td][align=center][font=宋体]简易登记[/font][/align][/td][td]钛阳化学颜料(上海)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进口[/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 [/align][/td][td][align=center]J1-220032[/align][/td][td]1-(4-甲氧基苯基)-2-甲基-2-吗啉丙-1-酮[/td][td][align=center]简易登记[/align][/td][td]内蒙古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r][tr][td][align=center]5 [/align][/td][td][align=center]J1-220060[/align][/td][td]3-[4-(烷基(C[sub][font=宋体]10-13[/font][/sub][font=宋体]支链[/font][font=宋体]))苯甲酰基]-5,7-二甲氧基-2[/font]H-1-苯并吡喃-2-酮[/td][td][align=center][font=宋体]简易登记[/font][/align][/td][td]艾坚蒙(安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r][tr][td][align=center]6 [/align][/td][td][align=center]J1-220065[/align][/td][td]3,3'-联硫基双[N,N-二甲基-1H-1,2,4-三唑-1-磺酰胺[/td][td][align=center][font=宋体]简易登记[/font][/align][/td][td]江苏鸣翔化工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r][tr][td][align=center]7 [/align][/td][td][align=center]J1-220078[/align][/td][td]α-甲基三环[3.3.1.1[sup][font=宋体]3,7[/font][/sup]]癸烷-1-甲胺盐酸盐[/td][td][align=center][font=宋体]简易登记[/font][/align][/td][td]海城利奇碳材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r][/table]

  • 怎么区分何种仪器要登记 《仪器使用记录》及登记内容问题

    本人为普通实验室分析员,鉴于平时太多记录需要写,且个人认为不符合实际情况,请教各位以下问题:实验室中有各种仪器使用记录,有没有规范要求哪些要登记使用记录,哪些可以不登记呢?实验室中有大量设备,大型仪器(GC、ICP、AAS、IC等);小型辅助设备(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锅、水浴锅、烘箱、马弗炉等)例1:在分析地下水溶解性总固体过程,需要用的设备如下(按顺序):天平(称皿重)→水浴锅(蒸发)→烘箱(干燥)→天平(称皿重),例2:在分析废水粪大肠菌群过程中,需要 高压灭菌锅(试剂培养基、器皿)→培养(培养箱)→高压灭菌锅(灭活)问1:请问这个过程中是不是天平、水浴锅、烘箱、灭菌锅、培养箱都要分别登记使用记录呢?以上还不算试剂领用、标准物质领用、耗材领用等记录。我个人认为(无出处)以下需要登记记录:①试剂、耗材、标准物质领用(登记目的:统计数量,便于及时补充及管理)②大型仪器使用记录(GC、ICP、AAS、IC、分光光度计等)③关键设备(天平、制水机、溶解氧仪、PH计等)以下不需要登记使用记录:①小型辅助设备(高压灭菌锅、培养箱)②其他(冷却循环水机、震荡机、超声波清洗器)[b][size=18px]麻烦大家指出以上看法中的问题,最好是有相关规定规范及出处[/size][/b]

  • 【讨论】设备使用登记的必要性

    实验室管理需要设备登记,可实验室设备有很多,有的天天用,有的工作时间都得用,有的有专人一直用,有的不经常用,您觉得设备都需要登记吗?登记的好处和不好处都有什么?欢迎各位大虾参加讨论。

  • 标准物质的领用登记问题

    标准物质管理要求,每次使用时,都要填写《标准物质使用(或领用)登记表》。我的问题是,如果我们的标准物质是一瓶50ml的氟,我每次只需要从中取5ml,其余的归还。那么我的领用登记表怎么填?填5ml?还是登记表上不需要表明领用数量?最好是能把大家化验室相关的登记表发个示例上来借鉴一下。

  • 我国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标识信息技术要求(试行)版最新出炉

    8月23日,国家环保护化学品登记中心发布试行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表示信息技术要求》,以进一步规范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人提交的新化学物质标识信息,提高物质申报标识信息的质量。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China Reach), 我国新化学物质按化学结构和来源可分为无机物、有机物、有机金属或金属有机化合物、聚合物、混合物、反应产物、来源于生物的化学物质(包括酶、提取物等)或材料、染料和颜料、其他等九个类别。 其申报登记的标识信息包括物质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化学文摘号、分子式和结构式,当申报人要求对上述信息保密时,还应给出物质的中、英文类名。申报标识信息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化学文摘号(CAS号)(一)具有CAS号的物质 具有CAS号的物质应提交准确、有效的CAS号。申报物质的结构信息应与CAS号对应的物质结构信息完全一致,不应是CAS号对应物质的一部分,也不允许CAS号对应物质是申报物质的一部分。CAS号对应的有关标识信息以权威数据库为准(如SciFinder数据库、CA光盘版数据库、纸质版CA等CAS所属的产品或权威的相关数据库)。当已知申报物质CAS号存在被代替、删除等情况时,应予以提供。(二)无CAS号的物质 经查证确认不具有CAS号的物质,不需要提供CAS号。对于正在申请CAS号的物质,申报单位应在CAS号申请完成后及时提交登记中心该物质的CAS号信息,包括CAS号、CA索引名称(CA Index Name)、全部其他名称(Other Name)、分子式和结构式。

  • 关于设备使用登记问题

    一般情况下实验室使用设备需要进行设备使用登记,我们实验室有一种情况,就是客户未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申请测试,此类现象约一月两次。一般只通过邮件来通知检测,不填写申请单,而且实验室也不提供报告,只给出检测原始数据。针对此类情况,我们是否需要将设备使用的信息登记在记录表中,对于这样的流程CNAS会不会开出不符合项?体系文件中未对此情况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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