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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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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洁普智能环保:村镇生活垃圾资源化系统

    村镇生活垃圾是指村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习惯、能源结构、季节天气等有较大的差距,因此不同区域村镇生活垃圾的组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总体而言,村镇生活垃圾以瓜果、菜帮、菜叶等餐厨类垃圾为主,其次为橡塑、玻璃、纸类、织物和金属等可回收垃圾,再次之是以混凝土渣、燃料灰分等灰土为主的垃圾,废旧电池、过期药品、废弃灯泡等有毒有害类垃圾尽管含量最低,但这类高危垃圾分类、回收、处理较难,给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带来巨大的风险。[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3/04/1680487368977628.png[/img][/align]现阶段我国村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主要有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分散处理适用于远郊村或偏远农村,规模小、成本低,但难以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集中处理以简单填埋和简易焚烧作为终端处理手段,会对水、土壤和大气造成污染,且收运条件要求较高、处理成本较大。总而言之,目前村镇生活垃圾得不到有效的“三化”(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对周边环境易造成二次污染,已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的最大障碍之一。根据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部署,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高村镇生活垃圾处置水平已刻不容缓。[b]村镇生活垃圾资源化系统[/b]洁普智能环保在充分考虑了村镇生活垃圾的组分和特点,集合了现阶段村镇生活垃圾分散式处理和集中处理的各方优势,并结合公司在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方面丰富的项目经验,开发出了工艺简单、配置灵活、投入资金少、运营成本低、操作性强可复制的村镇生活垃圾资源化系统,最终实现可回收物、可燃物等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该系统可根据村镇生活垃圾产生量不同,进行独有的方案设计,避免了传统焚烧中心或大型处置设施建设所需的高成本投入。在现有的垃圾中转站内配套使用该系统效果更佳,不仅可大幅度降低转运成本,还可创造可观的利润。[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3/04/1680487396864038.png[/img][/align][b]系统工艺[/b][align=center][b][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3/04/1680487414128589.png[/img][/b][/align]金属链板输送机将生活垃圾送入专用的生活垃圾撕碎机内,撕碎机对物料进行破袋、破碎与均质作业,破碎后的物料经由皮带输送机送入滚筒筛进行筛分,期间悬挂于皮带机上的磁选机完成铁磁性金属的回收。经过滚筒筛分后的筛上物再经过风选机筛选出可燃物,可以对这些可燃物直接压缩,通过转运车辆运往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 也可以再经过细碎机的粉碎、成型机的制粒成型,做成高燃值、高利润的RDF燃料棒。筛分出的筛下物则被直接运至填埋场。[b]系统优势[/b][align=center][b][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3/04/1680487433403886.png[/img][/b][/align]1、先进的处理技术和简单灵活的处理工艺 2、物超所值的资金投入和低廉的运营成本 3、易操作的设备和较低的维护难度与频率。要以村镇居民为主体,根据各村镇的现实情况,选择合理、科学的处理模式,村镇生活垃圾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洁普智能环保的村镇生活垃圾资源化系统可以根据各村镇生活垃圾物料成分、日产生量、投资限额等因素灵活调整,保证一个项目一套高适配性的解决方案和设备,力求用有限的资金投入,创造尽可能大的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助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生态和谐发展。

  • 居民今后要为垃圾处理费埋单,你怎么看?

    7月1日,《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办法”明确规定,我省范围内所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的,将受处罚。向谁收?除低保困难人群外都得交据了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用。“办法”规定,在我省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困难人群减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怎么收收多少?价格制定调整需听证据介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实行政府定价,由所在城镇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卫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计并收。“办法”规定,对垃圾实行分类回收、收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小区保洁卫生费记者从房产部门了解到,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市政污泥的技术研究

    近年来,污泥处理处置问题愈发受到关注,尤其是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市政污泥。随着众多卫生填埋场的封场,以及国家对提高污泥无害化与资源化率的倡导,传统的污泥脱水后送至卫生填埋厂填埋的处置方式越来越受到限制。污泥厌氧发酵技术存在产品出路困难等问题。因而,与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协同处置则成为近年来被推广的污泥处置方式之一。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和科学技术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中,鼓励污泥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且污泥焚烧的烟气处理需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有关规定。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发布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中强调,要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鼓励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的处置模式。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协同处置市政污泥的关键技术首先在于选择适宜的污泥干化率与污泥掺烧比例。由于污水厂内常对污泥采用离心机、板框压滤机或者带式压滤机等措施对污泥进行脱水,脱水后污泥的含水率大约在60%~80%之间,含水率较高,热值过低,不适宜直接进入焚烧炉焚烧。因此,往往在入炉前,需要对污泥进行干化处理,且常以生活垃圾焚烧厂产生的饱和蒸汽作为干化热源。污泥入炉时的含水率越低,入炉热值越高,其产生的蒸汽量越多,但其干化所消耗的饱和蒸汽量也越多,干化成本也越高。例如,以0.5MPa的饱和蒸汽作为污泥干化热源时,将每吨含水率80%的湿污泥干化至40%的含水率,需要0.85~1.0t/h的饱和蒸汽。因考虑到成本效益最优化的原则,以及对焚烧炉和汽轮发电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的影响,目前实际项目往往选择将污泥干化至含水率35%~50%的状态入炉。此时,污泥不处于粘滞区,利于机械上料,且其低位热值大约为1800kJ/kg~2400kJ/kg,与焚烧厂MCR工况设计热值相当或者略高于MCR工况下的设计热值。目前国内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当污泥在35%~50%含水率状态下入炉,污泥掺烧比例小于等于10%时,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影响较小。此外,现在实际工程设计的污泥掺烧比例也大多在5%~10%的范围,入炉污泥含水率的范围也多为35%~50%。例如,顺德区顺控环投热电项目设计协同处置污泥700t/d(以含水率80%计),其入炉污泥含水率的设计值为40%,掺烧比例的设计值为7.8%;青岛市小涧西二期生活垃圾焚烧与污泥协同处置工程设计协同处置污泥500t/d(以含水率75%计),其入炉污泥含水率的设计值为40%,掺烧比例的设计值为9.2%。在发达国家,污泥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处置也是其处理市政污泥的重要方法之一,例如,日本70%以上的市政污泥所采用的处置方式是以10%左右的比例与生活垃圾掺烧。协同处置污泥的另一个技术难点在于污泥上料方式的选择。由于污泥在热值、含水率等理化性质上与生活垃圾有所不同,因此,为降低对焚烧炉系统、烟气系统以及余热发电系统运行稳定性的影响,应选择更有利于污泥与生活垃圾均匀入炉的上料方式,尽量降低入炉垃圾的热值波动性。目前,主要的污泥上料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小车、管道等途径将污泥均匀抛洒在生活垃圾池中,与生活垃圾混合后进入焚烧炉;二是污泥单独上料,具体实现形式包括:通过斗提机、皮带输送机等机械输送方式直接将污泥输送至焚烧炉给料斗;或者在垃圾池内设置单独的干污泥储仓,再配置一个小型污泥抓斗,将污泥抓至焚烧炉给料斗等。两种上料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方式,污泥可以直接进入垃圾池,与生活垃圾混合的均匀性高,更利于入炉物料热值的稳定;但若采用小车输送,机械化程度低,上料过程中的臭味不易控制,工人工作环境恶劣;管道输送则只适用于含水率高的污泥,而直接掺烧含水率高的污泥经济性差。第二种污泥单独上料的方式,与生活垃圾的混合度低,入炉物料的均匀化程度低,容易对焚烧炉产生冲击;但这种方式的机械化程度高,较容易对上料过程中的臭味进行控制。具体上料方式可根据项目空间情况等实际限制因素进行选择。掺烧市政污泥在经济上存在优势,主体焚烧设备、烟气处理设备以及余热利用设备均与焚烧厂共建,节约设备投资与土地费用。运行方面,利于产生规模效益,降低运行成本。大多数市政污泥在污水厂内脱水时,需添加调理剂,以改善污泥的脱水性能,进一步降低脱水后污泥的含水率。调理剂常采用10%左右的熟石灰。因此,当调理后干化污泥被投入焚烧炉后,污泥中的熟石灰会与酸性污染物反应,从而降低了余热锅炉出口烟气中酸性污染物的浓度,有利于节约烟气处理的运行成本。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此类废弃物,不仅可以解决生活垃圾焚烧行业面临的局部地区入厂生活垃圾不足、处理能力过剩的问题,还可有效解决区域内污泥的处理处置、减量化与资源化问题,有利于无废城市的建设;与此同时,还有效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经济效益,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生活垃圾发电厂协同处置污泥等其他有机固体废弃物,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

  • 新固废法与垃圾分类回收对行业的影响

    2020 年 9 月,新固废法颁布,体现了在节能减排降碳的新形势下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整体指导思路,增加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保障措施等专章,完善了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制度,为各类固废处置提供了根本法律支持,并快速推动了建筑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相关细分行业的产业化发展。《“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争取到 2025 年底,全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60%左右,全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 70 万吨/日左右,基本满足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 80 万吨/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 65%左右”,“垃圾分类+资源化+焚烧发电”已成为固废处理的主流思路。固废处理产业具有政策与科技双轮驱动的特点,政策提供方向和引导,技术保证政策与需求落地。新固废法和垃圾分类处理政策,为我国固废处理制定了明确的政策路线和方向,为资源化处理固废提供了政策保障和基础前提。在新固废法的引导下,整个固废处理产业快速发展,并直接带来建筑垃圾、农业垃圾、各类可收回垃圾等众多细分垃圾市场处理需求的释放,亦为掌握固废处理设备核心技术的企业提供巨大商机。

  • 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不断加快,我国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呈逐年增加趋势。到2011年为止,生活垃圾处理厂(场)2039座,填埋设计容量达35.9亿m3,堆肥设计处理能力达到2.1万t/d,焚烧设计处理能力达到2.2万t/d,运行费用为59.1亿元。全年共处理生活垃圾63.6亿t。另外在生活垃圾清扫、收运方面,全国城市共有9万余台市容环卫专用车辆及设备。   此外,2010年全国1633个县城(人口约1.4亿)产生生活垃圾6317万t,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数量为173251万t,无害化处理率仅为274% 其中直接进行卫生填埋处置为887%,进行焚烧处理为668%,进行堆肥处理为213%。全国19410个镇(人口约139亿人)、13735个乡和721个乡镇级特殊区域(人口约0361亿人)以及2798万个自然村(人口约7688亿人)的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理处置还没有建立基本的管理体系。

  • 【我们不一YOUNG】+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污泥的技术研究

    [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过去十年,在“零填埋”政策倒逼以及电价补贴激励双重推动下,我国垃圾焚烧行业迎来高速发展,处理处置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根据生态环境部工程评估中心数据统计,[/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2022年全国共有930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建设2046台焚烧炉,日处理能力达到104.53万t,已超“十四五”原定规划(80万t/d)目标近25万t/d,产能过剩问题也越来越突出。[/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此外,全国正在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规划和建设了大量以厌氧处理为主工艺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且目前我国多地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尤其是农村垃圾的收运体系的建设尚未健全,更加剧了部分垃圾焚烧设施入炉垃圾量不足、项目“吃不饱”长期低负荷运行的问题。[/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与此同时,国内尚有大量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市政污泥、餐厨垃圾及医疗废物等尚未得到妥善的处理处置。这些废弃物,由于与生活垃圾性质相似,许多均可采用焚烧的方式进行处置,尤其是污泥这类含有大量有机物的高热值固体废弃物。因此,近年来,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污泥的案例“屡见不鲜”,甚至某些新建项目在可研阶段就充分考虑协同处置污泥等其他有机固体废弃物,既可以解决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入炉垃圾不足、“吃不饱”的问题,也能破解污泥“没地去”的难题。[/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近年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污泥,也越来越受到政策的支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GB18485-2014)中提出“在不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和焚烧炉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均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污泥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有效利用本地垃圾焚烧厂、水泥窑等协同焚烧处置污泥。[/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市政污泥的技术研究[/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近年来,污泥处理处置问题愈发受到关注,尤其是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市政污泥。随着众多卫生填埋场的封场,以及国家对提高污泥无害化与资源化率的倡导,传统的污泥脱水后送至卫生填埋厂填埋的处置方式越来越受到限制。污泥厌氧发酵技术存在产品出路困难等问题。因而,与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协同处置则成为近年来被推广的污泥处置方式之一。[/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和科学技术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中,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且污泥焚烧的烟气处理需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发布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中强调,要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鼓励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的处置模式。[/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协同处置市政污泥的关键技术首先在于选择适宜的污泥干化率与污泥掺烧比例。由于污水厂内常对污泥采用离心机、板框压滤机或者带式压滤机等措施对污泥进行脱水,脱水后污泥的含水率大约在[/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60%~80%之间,含水率较高,热值过低,不适宜直接进入焚烧炉焚烧。因此,往往在入炉前,需要对污泥进行干化处理,且常以生活垃圾焚烧厂产生的饱和蒸汽作为干化热源。[/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污泥入炉时的含水率越低,入炉热值越高,其产生的蒸汽量越多,但其干化所消耗的饱和蒸汽量也越多,干化成本也越高。例如,以[/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0.5MPa的饱和蒸汽作为污泥干化热源时,将每吨含水率80%的湿污泥干化至40%的含水率,需要0.85~1.0t/h的饱和蒸汽。因考虑到成本效益最优化的原则,以及对焚烧炉和汽轮发电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的影响,目前实际项目中往往选择将污泥干化至含水率35%~50%的状态入炉。此时,污泥不处于粘滞区,利于机械上料,且其低位热值大约为1800kJ/kg~2400kJ/kg,与焚烧厂MCR工况设计热值相当或者略高于MCR工况下的设计热值。[/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目前国内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当污泥在[/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35%~50%含水率状态下入炉,污泥掺烧比例小于等于10%时,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影响较小。此外,现在实际工程设计的污泥掺烧比例也大多在5%~10%的范围,入炉污泥含水率的范围也多为35%~50%。例如,顺德区顺控环投热电项目设计协同处置污泥700t/d(以含水率80%计),其入炉污泥含水率的设计值为40%,掺烧比例的设计值为7.8%;青岛市小涧西二期生活垃圾焚烧与污泥协同处置工程设计协同处置污泥500t/d(以含水率75%计),其入炉污泥含水率的设计值为40%,掺烧比例的设计值为9.2%。在发达国家,污泥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处置也是其处理市政污泥的重要方法之一,例如,日本70%以上的市政污泥所采用的处置方式是以10%左右的比例与生活垃圾掺烧。[/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协同处置污泥的另一个技术难点在于污泥上料方式的选择。由于污泥在热值、含水率等理化性质上与生活垃圾有所不同,因此,为降低对焚烧炉系统、烟气系统以及余热发电系统运行稳定性的影响,应选择更有利于污泥与生活垃圾均匀入炉的上料方式,尽量降低入炉垃圾的热值波动性。[/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目前,主要的污泥上料方式有两种:[/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一是通过小车、管道等途径将污泥均匀抛洒在生活垃圾池中,与生活垃圾混合后进入焚烧炉;[/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二是污泥单独上料,具体实现形式包括:通过斗提机、皮带输送机等机械输送方式直接将污泥输送至焚烧炉给料斗;或者在垃圾池内设置单独的干污泥储仓,再配置一个小型污泥抓斗,将污泥抓至焚烧炉给料斗等。[/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两种上料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方式,污泥可以直接进入垃圾池,与生活垃圾混合的均匀性高,更利于入炉物料热值的稳定;但若采用小车输送,机械化程度低,上料过程中的臭味不易控制,工人工作环境恶劣;管道输送则只适用于含水率高的污泥,而直接掺烧含水率高的污泥经济性差。[/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第二种污泥单独上料的方式,与生活垃圾的混合度低,入炉物料的均匀化程度低,容易对焚烧炉产生冲击;但这种方式的机械化程度高,较容易对上料过程中的臭味进行控制。具体上料方式可根据项目空间情况等实际限制因素进行选择。[/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掺烧市政污泥在经济上存在优势,主体焚烧设备、烟气处理设备以及余热利用设备均与焚烧厂共建,节约设备投资与土地费用。运行方面,利于产生规模效益,降低运行成本。大多数市政污泥在污水厂内脱水时,需添加调理剂,以改善污泥的脱水性能,进一步降低脱水后污泥的含水率。调理剂常采用[/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10%左右的熟石灰。因此,当调理后干化污泥被投入焚烧炉后,污泥中的熟石灰会与酸性污染物反应,从而降低了余热锅炉出口烟气中酸性污染物的浓度,有利于节约烟气处理的运行成本。[/back][/color][/font]

  • 生活垃圾检测|生活垃圾污染物检测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7830.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占用土地、污染环境的并且对人们健康也有巨大影响。生活垃圾检测范围居民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固体生活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城市生活垃圾、街道清扫垃圾、企事业单位垃圾等。[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生活垃圾检测项目无机元素及化合物检测(铜、锌、镉、铅、总铬、六价铬、氰化物等)、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硝基苯、二硝基苯、对硝基苯多氯联苯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氯苯等)、飞灰检测、重金属检测、放射性检测、腐蚀性检测、污染物检测、化学特性检测、水分检测等。[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生活垃圾[/td][td]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td][td]GB 18485-2014[/td][/tr][tr][td]生活垃圾[/td][td]生活垃圾化学特性通用检测方法[/td][td]CJ/T 96-2013[/td][/tr][tr][td]生活垃圾[/td][td]生活垃圾生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td][td]CJ/T 106-2016[/td][/tr][tr][td]生活垃圾[/td][td]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td][td]GB 18485-2001[/td][/tr][tr][td]生活垃圾[/td][td]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td][td]CJ/T 313-2009[/td][/tr][/table]

  • 如何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出的有害垃圾?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有害垃圾是生活垃圾四分法中危害性较大的生活垃圾,其中部分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统一贮存场所应当参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建设,运输过程应采取密闭方式运输。日常应建立有害垃圾产生台账,并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处置。[/color][/size][/font]

  • 问:如何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出的有害垃圾?

    答:有害垃圾是生活垃圾四分法中危害性较大的生活垃圾,其中部分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统一贮存场所应当参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建设,运输过程应采取密闭方式运输。日常应建立有害垃圾产生台账,并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处置。

  • 如何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出的有害垃圾?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有害垃圾是生活垃圾四分法中危害性较大的生活垃圾,其中部分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统一贮存场所应当参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建设,运输过程应采取密闭方式运输。日常应建立有害垃圾产生台账,并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处置。[/color][/size][/font]

  • 发改委:污水垃圾处理或激活7300亿投资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环保部联合制定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编制工作日前正式启动。面对占环保产业半壁江山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两大领域,上述规划将列明“十二五”期间各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投资规模等。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人士10日向《经济参考报》独家透露,根据上述规划测算,“十二五”期间,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业主个人投资在内,城市污水处理总投资达到4500亿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总投资达到2800亿元,两者共计达7300亿元。  另据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水治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家廉透露,环保产业投资对产值的拉动效应大概是1:1.2。也就是说,根据国家发改委的上述数据,到“十二五”末,光是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的产值就将达到大约8760亿元。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副会长、新闻发言人陈尚芹对此表示,正在酝酿的《国家“十二五”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将围绕“水气声垃”展开,分别是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水污染治理,除尘、脱硫、脱硝等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噪声处理等四个方面。“其中,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是环保产业的两大支柱。”一位业内专家称。  关于“十二五”节能减碳的十大重点工作,国家发改委主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副主任解振华日前提出,未来五年,要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工程。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将垃圾无害化处理与城市污水处理并列提出。有业内人士指出,“十二五”期间,污水处理产业将平稳发展,垃圾处理产业逐步壮大,两者“平起平坐”指日可待。  在垃圾处理产业投资重点方面,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向《经济参考报》提供的调研结果显示,“十二五”期间,要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和预处理技术装备;开发大型垃圾焚烧设施炉排及其传动系统,提高垃圾焚烧发电和余热利用水平;研发焚烧烟气酸性气体净化关键技术设备、二噁英控制脱除技术设备、飞灰处置和固化技术装备等。  而在生活污水处理领域,王家廉向《经济参考报》透露,污水处理项目50%以上属于土建投资,因此水处理产业依次利好于土建工程企业、市政工程企业,以及环保企业。据王家廉测算:“‘十二五’期间,光是按照环保企业的窄口径统计,污水处理产业年均增速至少在20%。‘十二五’末将较‘十一五’末翻一番,产值将达到3000亿元;如果算上土建和市政,产值将在1万亿。”上述专家均指出,在环保产业中,设备制造商、工程安装商、项目运营商将分享上述利润。

  • 【分享】生活垃圾基本知识

    【分享】生活垃圾基本知识

    1、生活垃圾定义、组成、特点 1.1生活垃圾定义:生活垃圾在不同场合、不同国家有着不同含义。在我国,生活垃圾一般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即人类在城市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其主要成分包括厨余物、废纸、废塑料、废织物、废金属、废玻璃、砖瓦渣土、粪便、废旧家具电器及庭院废物等。建设部颁布的《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65-2004)中,对各类垃圾的定义是。 (1)垃圾,是指人类在生存和发展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2)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3)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城市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4)居民垃圾,是指居民家庭产生的垃圾。 1.2 生活垃圾组成:生活垃圾主要来自于城市居民家庭、城市商业、餐饮业、旅馆业、旅游业、市政环卫业、交通运输业、文教卫生业、行政事业单位、工业企业单位以及水处理中的污泥等。组成很复杂,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工业发达的地方较不发达的地方垃圾成分有机物多,无机物少,南方的城市较北方的城市有机物多,无机物少。我国生活垃圾在总量上大幅度增长的同时,成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生活垃圾中无机物的含量持续下降,有机物不断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利用价值增大。城市生活垃圾组成与城市生活水平、经济发达程度有关,生活水平较高的城市,有机物如厨余、纸张、塑料、橡胶的含量均较高,可回收利用价值越大。值得注意的是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有机物垃圾中纸品占多数,而我国则以厨余为主。按《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2002)垃圾成分如下: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5/200905252203_151857_1615922_3.jpg[/img]

  • 今日分享内容:如何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出的有害垃圾?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答:有害垃圾是生活垃圾四分法中危害性较大的生活垃圾,其中部分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统一贮存场所应当参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建设,运输过程应采取密闭方式运输。日常应建立有害垃圾产生台账,并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处置。[/color][/size][/font]

  • 十二五污水垃圾处理产业拟划定7000亿蓝图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两大规划拟定的共计近7000亿元的投资蓝图以及各产业年均近30%的增长率,更引业界关注。  业内分析指出,从规划内容可以看出,“十二五”期间两大产业投资重点在于打通产业发展的瓶颈因素,拉动全产业链的需求快速增长。此外,除设备供应及工程服务相关公司将迎来预期中的利好外,污泥处理、再生水利用、餐厨垃圾处理等细分市场领域也将迎来发展机遇。

  • 【分享】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桑德集团在借鉴与引进国外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生活垃圾的特点,开发了一系列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 量化、资源化”为目标的垃圾焚烧、垃圾填埋、垃圾堆肥以及以“焚烧、堆肥、填埋”方式相结合的综合处理模式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并 在国内外十多家工程上得到了成功应用。 [color=#DC143C][size=4] 一、卫生填埋 [/size][/color]   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干旱少雨、土地利用价值低、丘陵山区等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我们的解决方案是以填埋处理为主。 填埋工艺 处理工艺主要采取场底防渗、分层压实、每天覆盖土、填埋气导排、渗漏水处理、填埋气体用于发电等措施,进行垃圾的填埋处理。 工艺特点 ① 前提投资较低; ② 处理能力大; ③ 沼气可回收利用; ④ 运行费用较低

  • 【讨论】生活垃圾收费 ,你有高招吗??

    北京市今年计划出台首部关于垃圾分类处理的专门法规,居民生活垃圾可能按体积收费。对于不按规定投放垃圾者,可能将采取“分级”处罚的措施。那么,面对着越来越多的垃圾。生活垃圾收费 ,你有高招吗??

  • 广东:《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4年1月起施行

    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3年10月30日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与处理第四章减量与利用第五章促进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b]第一章 总则[/b]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产业化发展。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助义务,倡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第四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退役军人事务、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中央、省驻湛单位应当参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媒体单位,应当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候车亭、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车辆以及建设工地围挡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公益广告。[b]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b]第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经专项规划确定的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确定的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拟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并采取密闭、防渗、防臭、渗沥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治理计划,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b]第三章 分类与处理[/b]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查询、预约回收、可回收物交易价格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生态环境、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属于有害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等信息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第十三条 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门收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为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提供便利。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一)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 自行管理的,自行管理人为责任人 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为责任人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实际管理人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管理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分类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三)在责任区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四)将生活垃圾分类后交由具有相关资质或者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得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不得在住宅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公共空间)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第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作业,完成作业后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 (二)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生活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需经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密闭存放 (五)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生活垃圾 (七)建立管理台账,设置运输车辆定位系统,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交由厨余垃圾处理单位集中或者就地就近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 (四)其他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单位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先拆分,再按照前款要求处理。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作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理,防止或者减少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按照技术标准分类接收、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四)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土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按照规定进行修复 (五)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七)国家和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可回收物应当充分回收利用 厨余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采用生化等技术无害化处理后可就近就地处理,科学还田、堆肥或者产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进行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建立单独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其他垃圾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筹处理。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时,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部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b]第四章 减量与利用[/b]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的激励机制,通过鼓励、奖励等方式,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督促所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旅馆经营单位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使用。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鼓励旅馆经营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第二十三条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和处理。商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外卖、快递行业应当推广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使用可降解、可循环再利用的环保包装。电子商务行业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再利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集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有条件的果蔬生产基地、集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理以及再生资源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广东河源聚优境厨余垃圾就地处理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处理利用。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向生活垃圾分类事业捐助资金和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数量,向垃圾处理设施单位支付生态补偿费。[b]第五章 促进与监督[/b]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日常教育内容。个人应当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鼓励在家庭中培养家庭成员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引导家庭成员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习惯。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培养学生分类投放习惯。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识别、收集容器标示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培养学龄前儿童分类投放的良好习惯。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居民分类投放,指导、督促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参与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督促会员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通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评估评议等方式强化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工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处理情况。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b]第六章 法律责任[/b]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收集、运输或者未按照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使用密闭化车辆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垃圾,滴漏污水,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已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但未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b]第七章 附则[/b]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十二五上海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十二五期间,上海将继续采用生活垃圾焚烧技术,鼓励裂解技术的研发,适应垃圾分类要求优化生化处理技术,同时也保留卫生填埋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托底的保障功能。

  • 【讨论】平时生活中处理固体垃圾的方法?

    在我们的生活中,每天都会生产很多的固体垃圾废物,我们一般怎么处理这些垃圾废物呢?是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产生一些很好的处理办法?讨论方式:垃圾种类(XXX)处理办法(XXX)对处理方法比较巧、比较环保的处理方式,给予奖励!(欢迎讨论)

  • 山西:11个设区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全焚烧、零填埋”

    至目前,11个设区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全焚烧、零填埋”,太原等9个设区市餐厨垃圾实现“全处理、零填埋”,阳泉、运城2个设区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明年建成投产。12月15日,从省人大常委会传来消息,近年来山西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强化立法保障,加大财政投入,加快设施建设,扎实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2020年省政府出台《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今年又出台《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省财政从2021年开始每年列支40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补助 各地也加快推动垃圾焚烧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据介绍,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不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不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下一步,将加快设施建设,明年底前,11个设区市全面实现餐厨垃圾“全处理、零填埋”。同时,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等,提高可回收物利用水平。在源头减量方面,将以快递、旅游、餐饮、住宿等行业为重点,统筹推动商品过度包装整治、塑料污染治理、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使用、绿色办公等工作,大力推行净菜上市,光盘行动,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是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县级地区(含县级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b]一、总体要求[/b]  (一)指导思想。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治理能力。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建设。综合考虑地域特点、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针对其他垃圾类别,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原则,选择技术适用、经济可行、环保达标的处理方式,有序推进设施建设。  坚持系统谋划、聚焦短板。以市为单位系统谋划辖区内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县域面积较大地区结合实际布局乡镇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充分利用存量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新建设施规模,优化设施布局,既要聚焦补上能力短板,又要防范项目盲目建设、无序建设风险。  坚持技术引领、建管并重。加强小型焚烧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攻关,稳妥有序推进适用于县级地区的焚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工作。加强新上项目质量管理,强化存量项目污染物排放监管,不断提升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坚持城乡统筹、共建共用。立足县级地区实际情况,鼓励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或就近处理等模式,推动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以城带乡、共建共用提高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到2030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技术、商业模式进一步成熟,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区域外,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处理需求。  [b]二、强化设施规划布局[/b]  (四)开展现状评估。各地要抓紧开展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焚烧处理设施现状评估工作,全面梳理辖区内生活垃圾产生、收集、清运、处理情况,排查存在的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持续推进相关工作。[font=仿宋][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负责指导,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b][/font]  (五)加强项目论证。强化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评估论证,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区地域特点、经济发展和人口因素,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需求及预期变化情况、现有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科学安排设施布局,合理确定设施规模,避免超处理需求盲目建设项目。[font=仿宋][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b][/font]  (六)强化规划约束。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梳理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需求,及时开展规划编制或修订工作。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做好各类规划衔接工作,确保规划可实施、能落地。[font=仿宋][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b][/font]  [b]三、加快健全收运和回收利用体系[/b]  (七)科学配置分类投放设施。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自然条件、气候特征、经济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及特点等因素,科学构建与末端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并相应配备生活垃圾投放设施,避免出现“先分后混”。鼓励农村地区推行符合农村特点和生活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方式,厨余垃圾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b][font=仿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b]  (八)因地制宜健全收运体系。县级地区要根据辖区地域特点、经济运输半径、垃圾收运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建设收集点、收集站、中转压缩站等设施,配备收运车辆及设备,健全收集运输网络。到2025年底,东部地区实现县级地区收运体系全覆盖,中部地区基本实现县级地区收运体系全覆盖,西部和东北地区有条件的县级地区实现收运体系全覆盖。[b][font=仿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负责指导)[/font][/b]  (九)健全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地区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数量、种类等情况,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推动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示范性强的资源化利用项目。推动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农村环卫清运网络的“两网融合”,加强废旧农膜、农药肥料包装等塑料废弃物回收处理。[b][font=仿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四、分类施策加快提升焚烧处理设施能力[/b]  (十)充分发挥存量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各地要根据现有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负荷率等因素,在保障运行经济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与焚烧处理能力相匹配的收运系统,尽可能扩大设施覆盖范围,确保现有设施处理能力得到充分利用。现有焚烧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低于70%的县级地区,原则上不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b][font=仿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b]  (十一)加快推进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东部等人口密集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达到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鼓励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建设城乡一体规模化焚烧处理设施。[b][font=仿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b]  (十二)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共建共享。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人口密度较低、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不具备单独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可通过与邻近县级地区以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共建共享要求,协调推动相关项目落地。[b][font=仿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b]  (十三)合理规范建设高标准填埋处理设施。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甘肃等人口密度低、转运距离长、焚烧处理经济性不足的县级地区,且暂不具备与邻近地区共建焚烧设施条件的,可继续使用现有无害化填埋场,或严格论证选址、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font=仿宋][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b][/font]  [b]五、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b]  (十四)推动技术研发攻关。针对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装备存在的烟气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等技术瓶颈,形成亟需研发攻关的小型焚烧技术装备清单,组织国内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研发攻关,重点突破适用于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垃圾焚烧需求的100吨级、200吨级小型垃圾焚烧装备,降低建设运维成本。[b][font=仿宋](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b]  (十五)选择适宜地区开展试点。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边境地区为重点,选取人口密度较低、垃圾产生量较少的部分县级地区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重点围绕技术装备、热用途、运营管理模式、相关标准等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对试点地区的小型焚烧设施,各地可在试点期间根据实际确定适用的技术参数和标准要求。[b][font=仿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b]  (十六)健全标准体系。研究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排放特征,提出适用可行的废气、废水、灰渣等污染防治要求。建立健全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标准、环保标准以及相关配套技术规范。[b][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六、加强设施建设运行监管[/b]  (十七)提升既有设施运行水平。积极推动存量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提标改造,持续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逐步推动将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以及焚烧厂内垃圾运输、卸料、贮存等设施进行密闭式改造。加强存量填埋设施规范化运行,补齐渗滤液、填埋气等处置设施短板;规范有序开展到期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工作。[b][font=仿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b]  (十八)加强新上项目建设管理。各地要加强新上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建设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及工作程序。[b][font=仿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b]  (十九)强化设施运行监管。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提升全流程监管水平,强化污染物排放监管和日常监管,加强对焚烧飞灰处置、填埋设施渗滤液处理的达标监控。[font=仿宋][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b][/font]  [b]七、探索提升设施可持续运营能力[/b]  (二十)科学开展固废综合协同处置。推广园区化建设模式,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建设静脉产业基地,鼓励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与农林废弃物、污泥等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实现处理能力共用共享,提升项目经济性。对没有焚烧处理能力的县级地区,可在确保稳定处理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b][font=仿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b]  (二十一)推广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推广特许经营等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因地制宜推进垃圾处理整体托管模式,避免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过程中低价中标、以次充好等问题。充分发挥专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运营及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配合当地主管部门做好进场垃圾量统筹工作,有效提升所在地区的垃圾焚烧处理率。[b][font=仿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b]  (二十二)探索余热多元化利用。加强垃圾焚烧项目与已布局的工业园区供热、市政供暖、农业用热等衔接联动,丰富余热利用途径,降低设施运营成本。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利用生活垃圾和农林废弃物替代化石能源供热供暖。[b][font=仿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八、保障措施[/b]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统筹和政策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指导各地区加强项目谋划和建设工作,生态环境部要指导各地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监管。省级人民政府对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要把县级地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解决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任务,列出责任清单,建立任务台账,层层抓好落实。[b][font=仿宋](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b]  (二十四)完善政策支撑。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试点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支持力度。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优先纳入绿电交易。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依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鼓励结合垃圾分类探索推进差别化收费政策,创新收缴方式,有效提升收缴率。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的财税优惠政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b][font=仿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b]  (二十五)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将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作为重要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依法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积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提高项目立项和前期手续办理效率,推动项目顺利建设投用。[b][font=仿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b]  (二十六)加大宣传引导。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加强宣传报道,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加快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广绿色生活消费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保证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基础上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有效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客观认识生活垃圾处理难题,凝聚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b][font=仿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b][align=right]  国家发展改革委[/align][align=right]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align][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财?政?部[/align][align=right]  中国人民银行[/align][align=right]  2022年11月14日[/align]

  •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就《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碳排放核算标准》等六项团体标准编制工作进行立项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经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审核决定,由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下属专业机构联合相关单位申请的《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碳排放核算标准》、《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碳减排核算标准》、《城市公用运营类企业碳资产管理评价技术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低碳评价技术规范》、《干净城市建设评价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低碳评价技术规范》共六项团体标准编写要求符合程序,对编制工作给予立项。[/size][/font]

  • 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检测

    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日常监测执行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0.2.3条里的22项,这个应该没问题,但是这条标准里要检测粪大肠杆菌,标准里又说不同质量类型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GB/T14848的规定,这里有点问题是GB/T14848新老标准里都是检测的总大肠杆菌,请问有没有遇到这个问题的,如何解决的。

  • 《山东省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发布

    《山东省生活[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78]垃圾分类[/url]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正式发布,《计划》提出,到2025年年底,山东省各市建立完善的[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18]生活垃圾[/url]分类政策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长效管理机制,居民普遍形成垃圾分类习惯。各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城乡生活[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26]垃圾焚烧[/url]处理率达98%,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7%,全省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公共机构300个,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市、区)30个、示范街道(乡镇)100个、示范社区(村庄)1000个。[align=center][b]山东省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b][/align][align=center][b](2023-2025年)[/b][/align]为深入落实习近平[url=http://www.chndaqi.com/news/field?fid=32]生态文明[/url]思想,进一步推动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质增效,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有关要求,坚持“党政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示范引领、全面推进,制度保障、长效管理”,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全过程系统治理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贡献力量。到2025年年底,各市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长效管理机制,居民普遍形成垃圾分类习惯。各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98%,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7%,全省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公共机构300个,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市、区)30个、示范街道(乡镇)100个、示范社区(村庄)1000个。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源头减量。倡导“绿色办公”,加快推动无纸化办公,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办公场所使用再生纸制品。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开展快递包装绿色治理行动。积极推行大型商超、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净菜上市工作,广泛开展“光盘行动”,有效减少厨余垃圾产生量。督促指导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等领域经营者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推进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减量。到2025年年底,全省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规范前端投放。1.科学合理设置投放点。加强源头分类管控,在居民区等各类场所设置与收集范围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并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有条件的居民区可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的集中投放点,鼓励相邻区域共建共享,或采用电话预约、移动回收等方式上门收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牵头,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因地制宜创新投放模式。以居民区为重点,推广“撤桶并点(撤桶建站)+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定点监督指导”“点站(房)联动+物业运行”或“定时上门收集”等分类投放模式,鼓励共建共享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精细分类设施。新建居民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同步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中端收运。1.加强分类运输车辆管理。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稳妥推进环卫车辆新能源化。配足配齐密封性好、节能环保的专用运输车辆,统一车辆标识。加强与物业单位、生活[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62]垃圾清运[/url]单位之间的有序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2025年年底前,全省新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分类运输车辆1000辆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提升分类转运设施建设管理水平。鼓励统筹规划、建设兼具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分拣、有害垃圾收集、大件垃圾拆解等功能的综合转运站。对具备条件的既有转运站实施升级改造,完善综合转运、分类计量、车辆信息化管理等功能。2025年年底前,全省大中型中转站或转运站全部完成提升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健全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体系。整合优化可回收物收运体系,逐步实现规模化经营。统筹规划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处理中心和集散场地等,推动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和利用。2025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建成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体系,实现“两网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推进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建立健全有害垃圾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规范贮存和安全运输处置体系。居民区、公共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有害垃圾投放点,引导群众精准投放,确保安全收集。补齐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短板,属于[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20]危险废物[/url]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安全规范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完善末端处置。1.统筹规划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基地。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鼓励各市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基础,将厨余垃圾、[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61]建筑垃圾[/url]、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废弃物、市政[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5]污泥[/url]、农业生产废弃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利用处置项目纳入综合处置基地。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快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坚持科学评估、适度超前,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科学选择适宜技术路线和处理方式,逐步扩大厨余垃圾收集范围,提高厨余垃圾处理能力。有序推进县(市)[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19]餐厨垃圾[/url]集中收运、规范处置。着力解决好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问题。到2025年年底,全省新增厨余垃圾处理能力1000吨/日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各市系统谋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加强设施监管,实现全流程管控。强化焚烧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意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合理解决飞灰处置问题,加强飞灰填埋场日常管理,确保规范运行。积极推进焚烧炉渣和飞灰资源循环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开展生活[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79]垃圾填埋[/url]设施整治或封场。鼓励采取库容腾退、[url=http://www.chndaqi.com/news/field?fid=42]生态修复[/url]、景观营造等措施推动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场整治或封场。持续加大对现有开挖筛分、治理改造、中间封场或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监管力度,聚焦[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25]渗滤液[/url]收集处理、填埋气体利用、恶臭控制、扬尘污染等重点环节,消除环境污染隐患。2025年年底前,全省16个生活垃圾填埋场完成整治或封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五)深化宣传教育。1.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市场、进乡村等宣传活动,推进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全民知晓率、参与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强化学校教育。加强校园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融入校园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学校成立生活垃圾分类青少年志愿服务队,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宣教中心。通过开展建设文明校园、绿色学校和“小手拉大手”“美丽中国青春行动”等活动,推动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意识。(省教育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开展志愿服务。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分级组建垃圾分类全程志愿者服务队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带动更多居民养成垃圾分类习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凝聚社会力量。把垃圾分类工作融入精神文明建设、基层治理创新、城市更新等领域,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科研院所、专家队伍等社会服务主体作用,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服务供给,不断提高垃圾分类工作服务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示范引领。在全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指导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泰安、威海等市在城区全面开展垃圾分类,发挥重点带动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发挥各级城乡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将垃圾分类融入基层治理,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志愿者、垃圾分类作业单位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推进合力。统筹做好综合协调、宣传引导、技术指导、监督评估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政策体系。省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市加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政策措施,细化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2025年年底前,各市形成符合本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动科技赋能。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丰富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化、智能化应用场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推动“一网统管”。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在低值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利用等方面集中攻关突破,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大数据局、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各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设施建设、运行作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完善垃圾分类奖励(激励)政策。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探索计量化、差别化收费方式。选择基础条件好、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进行打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相关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严格监督评价。综合采用专业指导、第三方评价和社会监督等工作手段,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评估机制,提高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提升垃圾分类工作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山东省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发布

    《山东省生活[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78]垃圾分类[/url]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正式发布,《计划》提出,到2025年年底,山东省各市建立完善的[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18]生活垃圾[/url]分类政策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长效管理机制,居民普遍形成垃圾分类习惯。各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城乡生活[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26]垃圾焚烧[/url]处理率达98%,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7%,全省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公共机构300个,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市、区)30个、示范街道(乡镇)100个、示范社区(村庄)1000个。[align=center][b]山东省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b][/align][align=center][b](2023-2025年)[/b][/align]为深入落实习近平[url=http://www.chndaqi.com/news/field?fid=32]生态文明[/url]思想,进一步推动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质增效,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有关要求,坚持“党政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示范引领、全面推进,制度保障、长效管理”,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全过程系统治理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贡献力量。到2025年年底,各市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长效管理机制,居民普遍形成垃圾分类习惯。各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98%,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7%,全省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公共机构300个,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市、区)30个、示范街道(乡镇)100个、示范社区(村庄)1000个。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源头减量。倡导“绿色办公”,加快推动无纸化办公,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办公场所使用再生纸制品。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开展快递包装绿色治理行动。积极推行大型商超、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净菜上市工作,广泛开展“光盘行动”,有效减少厨余垃圾产生量。督促指导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等领域经营者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推进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减量。到2025年年底,全省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规范前端投放。1.科学合理设置投放点。加强源头分类管控,在居民区等各类场所设置与收集范围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并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有条件的居民区可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的集中投放点,鼓励相邻区域共建共享,或采用电话预约、移动回收等方式上门收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牵头,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因地制宜创新投放模式。以居民区为重点,推广“撤桶并点(撤桶建站)+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定点监督指导”“点站(房)联动+物业运行”或“定时上门收集”等分类投放模式,鼓励共建共享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精细分类设施。新建居民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同步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中端收运。1.加强分类运输车辆管理。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稳妥推进环卫车辆新能源化。配足配齐密封性好、节能环保的专用运输车辆,统一车辆标识。加强与物业单位、生活[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62]垃圾清运[/url]单位之间的有序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2025年年底前,全省新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分类运输车辆1000辆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提升分类转运设施建设管理水平。鼓励统筹规划、建设兼具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分拣、有害垃圾收集、大件垃圾拆解等功能的综合转运站。对具备条件的既有转运站实施升级改造,完善综合转运、分类计量、车辆信息化管理等功能。2025年年底前,全省大中型中转站或转运站全部完成提升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健全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体系。整合优化可回收物收运体系,逐步实现规模化经营。统筹规划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处理中心和集散场地等,推动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和利用。2025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建成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体系,实现“两网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推进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建立健全有害垃圾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规范贮存和安全运输处置体系。居民区、公共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有害垃圾投放点,引导群众精准投放,确保安全收集。补齐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短板,属于[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20]危险废物[/url]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安全规范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完善末端处置。1.统筹规划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基地。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鼓励各市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基础,将厨余垃圾、[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61]建筑垃圾[/url]、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废弃物、市政[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5]污泥[/url]、农业生产废弃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利用处置项目纳入综合处置基地。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快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坚持科学评估、适度超前,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科学选择适宜技术路线和处理方式,逐步扩大厨余垃圾收集范围,提高厨余垃圾处理能力。有序推进县(市)[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19]餐厨垃圾[/url]集中收运、规范处置。着力解决好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问题。到2025年年底,全省新增厨余垃圾处理能力1000吨/日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各市系统谋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加强设施监管,实现全流程管控。强化焚烧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意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合理解决飞灰处置问题,加强飞灰填埋场日常管理,确保规范运行。积极推进焚烧炉渣和飞灰资源循环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开展生活[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79]垃圾填埋[/url]设施整治或封场。鼓励采取库容腾退、[url=http://www.chndaqi.com/news/field?fid=42]生态修复[/url]、景观营造等措施推动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场整治或封场。持续加大对现有开挖筛分、治理改造、中间封场或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监管力度,聚焦[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25]渗滤液[/url]收集处理、填埋气体利用、恶臭控制、扬尘污染等重点环节,消除环境污染隐患。2025年年底前,全省16个生活垃圾填埋场完成整治或封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五)深化宣传教育。1.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市场、进乡村等宣传活动,推进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全民知晓率、参与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强化学校教育。加强校园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融入校园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学校成立生活垃圾分类青少年志愿服务队,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宣教中心。通过开展建设文明校园、绿色学校和“小手拉大手”“美丽中国青春行动”等活动,推动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意识。(省教育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开展志愿服务。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分级组建垃圾分类全程志愿者服务队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带动更多居民养成垃圾分类习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凝聚社会力量。把垃圾分类工作融入精神文明建设、基层治理创新、城市更新等领域,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科研院所、专家队伍等社会服务主体作用,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服务供给,不断提高垃圾分类工作服务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示范引领。在全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指导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泰安、威海等市在城区全面开展垃圾分类,发挥重点带动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发挥各级城乡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将垃圾分类融入基层治理,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志愿者、垃圾分类作业单位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推进合力。统筹做好综合协调、宣传引导、技术指导、监督评估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政策体系。省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市加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政策措施,细化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2025年年底前,各市形成符合本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动科技赋能。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丰富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化、智能化应用场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推动“一网统管”。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在低值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利用等方面集中攻关突破,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大数据局、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各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设施建设、运行作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完善垃圾分类奖励(激励)政策。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探索计量化、差别化收费方式。选择基础条件好、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进行打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相关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严格监督评价。综合采用专业指导、第三方评价和社会监督等工作手段,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评估机制,提高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提升垃圾分类工作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常见流程焚烧处理常见流程

    1.垃圾接收生活垃圾从服务区经收集后由密闭式垃圾运输车送至垃圾焚烧发电厂,经称重后由运输车运送至主厂房卸料大厅,通过卸料平台卸入垃圾储坑内。2.垃圾储存及投料为提高进炉物料的燃烧稳定性,垃圾储坑内的物料一般会放置5~7天,通过垃圾吊车进行翻松使垃圾成分较为均匀,同时经过发酵作用滤出部分垃圾渗滤液以提高进炉物料的热值。储坑内的垃圾物料最终经垃圾抓斗和起重机投放到炉膛上方的垃圾料斗。3.渗滤液收集及处理垃圾储坑底部外侧设有渗滤液收集池及输送泵,滤出的垃圾渗滤液进入渗滤液收集池临时存储,一部分回用于垃圾仓喷洒抑尘,其余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没有市政污水厂的,应在垃圾焚烧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4.垃圾焚烧垃圾料斗内的物料由炉膛推料装置送到焚烧炉中,垃圾物料在炉内依次通过炉排的干燥段、燃烧段和燃烬段,使垃圾得到充分的燃烧;为充分分解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恶英,炉膛设计焚烧烟气在850℃以上的温度区域停留时间大于2秒;为降低焚烧烟气中NOx的排放浓度,炉膛上方设有SNCR系统,将氨还原剂喷入炉膛内与NOx发生反应,达到去除NOx的目的;炉膛内垃圾燃烧所需的空气分为一次风和二次风补给,一次风由一次风机直接从垃圾储坑内抽取,以便保持垃圾储坑和卸料大厅的负压状态,一次风经预热后从炉膛底部通入焚烧炉内助燃,同时将一次风中携带的恶臭气体燃烧分解,二次风从炉膛上部通入助燃。5.余热利用垃圾焚烧产生的高温烟气从炉膛出来后进入余热锅炉,在此发生热交换,余热锅炉吸收热量产生过热蒸汽,输送至汽轮机做功发电。6.烟气处理在垃圾燃烧炉内喷射还原剂氨水,控制炉内烟气NOX产生浓度;从余热锅炉排出的烟气从半干式脱酸反应塔顶部切向进入,而碱性吸收剂则从旋转雾化器内以雾滴的形式高速喷出,使烟气中的酸性气体(如HCL、SO2等)绝大部分被碱液吸收去除,烟气的余热则使浆液的水分蒸发,反应生成物以干态固体的形式排出;从反应塔出来的烟气进入后续烟道,该烟道中设有活性炭喷射系统,喷入活性炭则可将烟气中的二恶英、重金属吸附起来 此后烟气进入布袋除尘器后,经滤袋将前端的反应物及烟气中的烟尘颗粒拦截下来;从布袋除尘器出来的烟气进入洗涤塔,通过氢氧化钠溶液喷淋进一步脱除烟气中的HCL及SOX等酸性气体;从洗涤塔出来的烟气经加热后进入SCR反应器,进一步去除烟气中的NOX浓度;从SCR反应器出来的烟气经引风机引至烟囱高空排放。在引风机后段烟管设有烟气在线监控仪器,实时监控烟气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设计排放限值要求,在线监控设备系统与项目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由环保主管部门实施实时监控。7.炉渣处理炉膛燃烬段下方设有除渣机,生活垃圾经充分燃烧后残余的少量不可燃残渣经除渣机送至渣池,由运渣车运送至主管部门指定场所进行综合利用。8.飞灰处理半干式脱酸反应塔排出的反应生成物以及布袋除尘器滤袋表面截留的颗粒物通过除灰系统收集至飞灰储仓,然后在飞灰稳定化车间进行稳定化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后送配套应急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 粤正制定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从昨天傍晚结束的“城市垃圾处理与环境保护”研讨会获悉,广东省正在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预计本月中旬将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  据参与编制该标准的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海景介绍,该标准将规定广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标准适用于广东省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运行、竣工验收和日常监管。  制定中的标准参考美国、日本和欧盟的相关排放标准,结合广东省典型焚烧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指标优于2001年颁布的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本次“城市垃圾处理与环境保护”研讨会由广东省城市垃圾处理行业协会主办,当天上午该协会还举行了第一次会员大会。

  • 生活垃圾特性分析

    垃圾的粒度分级粒度采用筛分法,将一系列不同的筛目的筛子按规格序列由小到大排列,筛分时,依次连续摇动15min,依次转到下一号筛子,然后计算每一粒度微粒所占的百分比。如果需要在试样干燥后再称量,则需在70º的温度下烘干24h,然后再在干燥器中冷却后筛分。淀粉的测定垃圾在堆肥处理过程中,需借助淀粉量分析来鉴定堆肥的腐熟程度。这一分析化验的基础是在堆肥过程中形成了淀粉碘化络合物。该络合物颜色的变化取决于堆肥的降解度,当堆肥降解尚未结束时,呈蓝色,降解结束时即呈黄色。堆肥颜色的变化过程是深蓝-浅蓝-灰-绿-黄。(2)试剂1)碘反应剂:将2gKI溶解到500ml水中,再加入0.08g碘;2)36%的高氯酸;3)酒精。(3)实验步骤1)将1g堆肥置于100ml烧杯中,滴入几滴酒精使其湿润,再加20ml36%的高氯酸。2)用纹网滤纸(90号纸)过滤。3)加入20ml碘反应剂到滤液中并搅动。4)将几滴滤液滴到白色板,观察其颜色变化。生物降解度的测定垃圾中含有大量天然的和人工合成的有机物质,有的容易生物降解,有的难以生物降解。目前,通过试验已经寻找出一种可以在室温下对垃圾生物降解作出适当估计的COD试验方法。(1)分析步骤1)称取0.5g已烘磨碎的试样于500ml锥形瓶中。2)准确量取20ml重铬酸钾溶液加入样品瓶中充分混合。3)用另一支量筒量取20ml硫酸加到样品瓶中。4)在室温下将这一混合物放置12h且不断摇动。5)加入大约15ml蒸馏水。6)再依次加入10ml磷酸,0.2g氟化钠和30滴指示剂,每加入一种试剂后必须混合。7)用标准硫酸亚铁铵溶液滴定,在滴定过程中颜色的变化是从棕绿-绿蓝-蓝-绿,在等当点时出现的是纯绿色。8)用同样的方法在不放试样的情况下做空白试验。9)如果加入指示剂时易出现绿色,则试验必须重做,必须再加30ml重铬酸钾溶液。渗沥水分析渗沥水的特性 渗沥水的特性决定于它的组成和浓度。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季节的生活垃圾组份变化很大,并且随着填埋时间的不同,渗沥水组份和浓度也会变化。 1)渗沥水的特点 ①成份的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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