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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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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资讯

  • 中科院“撬动”200亿人民币促成果转移转化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605cfc74-fedc-4e44-bd67-eb3756b51ed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启动 /strong /p p   9月14日,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启动大会在北京举行。该基金由中国科学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代表中科院直接出资,联合中央和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金融资本及社会资本,最终撬动200亿左右的基金总规模。 /p p   该基金旨在为院属科研单位开展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系统支撑,孵化一批有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推动科技经济融通发展,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和支撑。 /p p   中科院副院长张亚平在启动会上指出,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是中科院贯彻新时期办院方针、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中国科学院来说,这是一件创新性的工作、也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是我院以社会化、市场化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促进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次重要探索。”他表示。 /p p   张亚平希望,未来,基金一要深化与研究院所的协作,充分发挥院成果转化基金的全覆盖作用 二要要围绕市场需求、专业化运作。通过基金的机制,完善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的结合,从深层次促进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p p   国科控股董事长吴乐斌介绍:“基金成立后,将按照‘1+N’模式由母基金发起或联合院属科研院所、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一批成果转化子基金,逐步形成面向全院的母子基金集群。” /p p   记者在启动会上了解到,该基金预计母基金的规模为30-50亿元,基金还将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设置20到30支子基金,母基金和子基金合计撬动的总资金规模,形成200亿人民币左右的基金总规模。目前,基金的募资目标已经基本达成,计划于10月份完成第一批合伙人合伙协议的签署和基金的工商注册。 /p p   该基金已和中科院相关部门及研究所合作,构建了重点备投项目库,其中包括量子测量技术应用、大型先进质子治疗仪、高性能锂电池、激光电视、先进芯片技术等一批前沿科技产业化项目。同时,该基金将与地方政府建立密切合作、共建子基金,选择一批产业化条件较好、合作基础扎实的地方政府或科技园区,通过项目集中落地和全方位服务,更好地促进科技企业的成长。 /p p   此外,据了解,基金将由专业团队来管理,通过投资具有应用前景的前沿科技成果,占据产业发展的制高点,实现基金竞争优势、保障较高收益。 /p p /p
  • 5亿资金将支持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2016年3月31日下午,中科院在北京发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了五大方面25项重点任务。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根据该方案提出的目标,“十三五”期间,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要有明显增长。到2020年,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使社会企业新增销售收入超过6000亿元/年,利税600亿元/年 院所投资企业提供就业岗位超过15万个,营业收入超过6000亿元/年,利税600亿元/年 院属机构孵化“双创”企业5000家,为不低于2万家企业提供“四技”服务 “十三五”期间专利实施超过1万件次,比“十二五”翻两番。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专项行动”在五大方面确定了25项重点任务。如在推动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并落地转化方面,中科院将按照A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已有部署,结合创新研究院建设,狠抓“重大产出” 在已部署B类先导专项中,推动一批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在“十三五”期间分阶段实现转移转化 持续推进“科技服务(STS)网络计划”,建立研究所及其科研人员劳动、知识、技术转变为社会财富的顺畅通道 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促进重大成果产出 通过与院所投资企业及相关产业部门的紧密结合,有效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三链联动”。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据了解,中科院设立了专项资金5亿元,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的实施,并将探索通过“后补助”等方式促进重大成果推广应用。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在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方面,中科院将设立“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加强对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 设立“中国科学院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对重点专利进行再开发 发挥分院的统筹协调作用,不断完善全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体系 建立分级管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报告制度 在现有基础上建设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对可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线上线下同步发布。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此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还在培养培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载体、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环境和氛围等方面设立了具体的重点任务。 /span /p p & nbsp /p
  • 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渠道拓宽 2016技术合同交易破万亿
    2月21日,记者从科技部获悉,自全国人大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颁布《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一年来,我国科学家取得的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渠道明显增加,走向市场的路子越来越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各类技术交易市场超过1000家,2016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同比增长15.97%,达到11407亿元,首次突破1万亿元大关。  国家法规颁发后,各部门、各地方纷纷响应国家“号令”,进一步具体细化实施国家关于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有效鼓励了科技产业的发展。  如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制定出台《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提高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扩大股权激励适用范围,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的管理等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降低征税税率,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纳税时点可以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国土资源部、国防科工局等颁布了本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北京、河北、浙江、广东等20多个省市出台了地方配套政策。  科技部副部长李萌认为,总体而言,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体系。  与此同时,科技部还支持启动了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探索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为国家政策制定提供支撑。如河北以落实京津冀协同创新战略为核心,探索承接京津创新要素外溢转移、与河北产业创新需求对接转化的新模式。浙江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为核心,探索“互联网+”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模式,构建互联互通的全国性技术交易网络。宁波以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为核心,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对产业和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目前,示范区取得了很好的进展和成效,2017年将进行阶段性总结与经验推广。  此外,技术交易平台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如中技所推出了专利拍卖和科技成果评估公示服务系统,已累计为25家高校院所提供相关服务,涉及项目2258项,成交3.6亿元。中国创新挑战赛、科技成果直通车、百家院校科技成果走基层等系列活动,从供给端、需求端、服务端同步发力,政府搭台、各类市场机构唱戏,实现了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零距离、精准化对接,取得了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例如百家  院校科技成果走基层活动,共征集200余家机构近万项成果,企业技术需求1000多项,组织217位高校院所专家到企业生产一线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然而,李萌并不认为,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已完全没有障碍。科研成果走向市场仍存在着信息共享不足、专业化服务机构与人才队伍不强、企业主导成果转化应用不活跃、区域成果转化有待强化等制约问题。  2017年,科技部将聚焦于建立健全国家技术转移体系这一重点任务,以问题为导向,强化成果信息共享、专业化机构、人才队伍、区域转化、资金支持等关键环节,谋划推动好2017年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加快构建起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全链条、市场化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有效支撑。
  • 国办印发行动方案 8方面重点任务力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国办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作出部署。  《方案》强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具有重要意义。要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新动力。  《方案》围绕激发创新主体积极性、构建支撑服务体系、完善创新要素配置等,部署了8个方面、26项重点任务。  一是围绕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绿色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发布转化一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投资规模与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探索市场化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二是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一批机制灵活、面向市场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开展成果转化。三是建设一批符合特色产业需求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加强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发挥技术开发类科研基地作用,推动更多共性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四是构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鼓励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发展,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服务等功能。五是推动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互动融合,建设一批以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支持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创新创业。六是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培养专业化技术经纪人。七是建设一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与模式。八是发挥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的杠杆作用,支持地方加大投入力度,运用投贷联动、众筹等金融手段,拓宽资金供给渠道。  图解
  • 科研成果应如何转移转化? 中科院十大典型模式一览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和不懈努力,我院下属院所及研究开发机构依托自身学科特色和平台优势,走出了一条各具鲜明特色、成效显著的成果转移转化和资产管理之路,形成了与所在地区产业相匹配的十大典型模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noimg/45ca1991-d96f-4644-8bb6-22d9575d21ac.jpg" title=" 000.jpg" width=" 300" height=" 226"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300px height: 226px "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苏州纳米技术产业平台驱动模式 /span /strong br/ /p p   2006年以来,苏州纳米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形成了以纳米所公共服务平台、苏州育成中心和STS苏州中心为支撑的三足鼎立格局,在功能发挥上实现了既能各司其职,又互为补充的一种崭新格局。苏州纳米所在资产管理上形成了特色做法:一是设立专门资产管理机构 二是对于地方投资建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实行独立核算 三是对于院地双方共同投资的资产实行共同管理。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2.西安光机所自创基金模式 /strong /span /p p   西安光机所模式最大的特点是“自创基金”引领科技成果转化。西安光机所通过发起成立“西科天使基金”,在项目发展初期就介入孵化过程,为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提供第一笔资金支持,有效解决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钱袋子”问题。西安光机所不断完善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业已形成了科技与服务(中科创星孵化器)、科技与市场(与企业共建工程中心)以及科技与社会(与民营资本共创研究院等)深度融合的良好局面。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3.盱眙凹土中心研发引领特色资源开发模式 /strong /span /p p   2010年6月,中国科学院与盱眙县人民政府联合共建了“中国科学院盱眙凹土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心”。目前中心在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中,充分利用已建成应用基础研究、高值化利用研究和凹凸棒石及其产品标准化和分析测试技术研究三个平台,形成从应用基础突破、关键技术发明到高值产品开发,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完整链条。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4.福建物构所模式 /span /strong /p p   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依托其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海西育成中心,立足“注重原创基础研究,加强变革创新,促进成果转移转化”战略定位,创新多元化服务企业模式,通过“全要素投入”与“整体推进”,已在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作出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5.合肥物质院自创园区模式 /span /strong /p p   合肥物质院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可以总结为:自创园区、自主运营、就地转化、资产增值。联合合肥市政府共同设立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有限公司,作为合肥物质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将社会需要的技术进行孵化和转化 以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 对不成熟项目技术引进到创新院的工程技术中心进行技术的二次熟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合肥物质院的成果均以转让方式进入创新院,产权清晰。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6.中科大借助资本市场促进成果转化模式 /strong /span /p p   中科大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可以总结为:积极利用科大品牌借助资本市场促进成果转化。中国科技大学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由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通过全流程全产业链跟踪服务,有效控制和规避投资风险 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突破成熟投资项目的发展瓶颈 通过构筑高校与企业间的“防火墙”,规避高校直接创办和经营企业的风险 争取创投豁免政策,有效化解政策不利影响 坚持持股企业分类管理,持续优化股权结构和资产质量。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7.大连化物所知识产权运营模式 /strong /span /p p   大化所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较为突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营,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优势与经验。一是凸显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的重要地位 二是强化专利群建设,加大知识产权运营成功率 三是精干的知识产权专员队伍,对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8.南京先进激光技术研究院孵化共赢模式 /strong /span /p p   成立于2012年的南京先进激光技术研究院,主要承接上海光机所原始科技成果并对这些原始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及转化。通过打造强大孵化平台、加强二次开发多方合作、集资组建激光产业基金等方式加强成果转化。同时积极做好对拟入股企业的遴选,及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与管理的职责,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9.泰州—佛山—河南中心对接模式 /strong /span /p p   泰州中心、佛山中心、河南中心是院地共建平台型产业化中心,中心模式属于分院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平台模式。其特点在于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对接+转化”模式,搭建了灵活多样的技术转移转化的桥梁和纽带,并以育成产品为导向,积极共建技术创新平台。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0.嘉兴—常州中心援建研发机构模式 /span /strong /p p   嘉兴—常州中心模式属于科学院援建地方建设应用研究机构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成熟,嘉兴—常州中心其特色在于:一是利用好地方事业法人的体制机制,提高地方企业的竞争力 二是建立了政府、中心、企业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 三是积极探讨研究院(中心)与地方新型合作关系,兼顾地方大量投入与研究院持续发展的关系。 /p p   (本文作者杨涛、张建成单位: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马锋单位: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p
  • 河北· 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发布
    p   日前,河北省发布《河北· 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根据这一方案,河北· 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将包括石家庄国家高新区、保定国家高新区、固安高新区、白洋淀科技城、亦庄· 永清高新区、霸州经济开发区、长城汽车科技园、高碑店国际创新园、涿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任丘经济开发区、衡水高新区等11个园区,形成“一区11园”布局,加速京津研发、河北转化。 br/ /p p   河北· 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是全国首批两个国家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之一。根据河北省发布的建设实施方案,示范区建设将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为核心,以打造京津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共同体为目标,全面推进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开放协同共建等八项主要任务。 /p p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示范区将基本建成创新要素集聚区、科技金融示范区、体制改革先行区、成果转化样板区,辐射带动河北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并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p p   综合创新能力稳步提升。示范区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到2.5%,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件 石家庄高新区综合排名跻身全国高新区第一方阵前列,保定高新区综合排名进入全国前20位。 /p p   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突破。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超过10个,技术合同交易总额突破100亿元,吸纳京津技术合同交易额占河北省的1/3以上。 /p p   企业创新主体迅速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万家,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10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1.3%。 /p p   产业创新实力大幅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平均增速达到15%以上,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先进装备制造、“大智移云”、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科技服务业、现代农业成为示范区主导产业。 /p p   科技服务体系不断优化。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30个,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达到100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达到20个,省级以上创新型产业集群达到10个,区域性创业投资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实现全覆盖。 /p p   实施方案还提出,到2030年,示范区将成为创新型河北建设的重要引擎、京津冀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集聚区和全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示范样板。 /p p br/ /p
  • 规模50亿!浙江杭州新设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近日,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印发《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移转化。其中明确,将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该文件围绕成果供给、转化链条、成果交易、成果服务、金融支撑等五部分提出12条具体支持措施,详情如下:一、成果供给方面1. 支持科研平台加快转化成果。支持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水平科研平台建设,构建新型实验室体系,实施科研机构分级分类管理,鼓励科研平台高效转化科研成果。对科研机构按不超过其年度新增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额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2. 开展科研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对试点单位按照赋权改革成果数每项5万元、年度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3. 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完善以市场需求为牵引、转化绩效为导向的项目立项组织机制。对竞争性重点研发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与成果产出绩效,市本级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采用“揭榜挂帅”择优委托形式实施的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领域重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示范项目,市本级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任务,加速形成重大科技成果,按国省实际到账补助经费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二、转化链条方面4. 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提供科研成果的概念验证、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中试熟化等服务,加速挖掘和释放科研成果价值。对列入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市本级给予50万元创建资助;对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绩效市本级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5. 支持成果转化孵化载体建设。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成果转化园等成果转化和双创孵化载体。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运营资助。对年度评价合格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支持成果转化园建设,按成果转化服务绩效市本级给予单个成果转化园年度最高300万元奖励。三、成果交易方面6.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鼓励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实现落地转化的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优胜企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7. 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鼓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对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应用技术交易平台实现的技术交易活动,按不超过其年度输出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应用技术交易平台输出和吸纳技术成果,按年度累计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每新增500万元奖励1万元,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只可作为技术合同的一方申报)。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年度每新增登记技术交易额十亿元奖励5万元,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四、成果服务方面8. 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服务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对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的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表彰10家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用技术交易平台,开展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各类科技服务,按其年度平台应用服务绩效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9. 支持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对自费参加技术转移高端培训并取得晋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培训费的50%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万元资助。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其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10位优秀技术转移转化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10. 支持举办各类成果转化活动。鼓励社会机构举办或承办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题的重大赛事、专业论坛、重要会展等,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品牌活动,根据活动情况给予举办单位最高300万元资助。五、金融支撑方面11.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重点投向具有市场前景的实验室成果、概念验证项目、中试研发项目、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出资比例最高可达40%。支持科研平台、成果孵化载体、产业链龙头企业等设立合作子基金。对新设立的合作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产生的增值收益让渡比例最高可达100%,如子基金出现亏损,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可以其出资额的50%为上限给予风险补偿。12.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发展。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引导创投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以上措施自2022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该措施中的奖补政策时间从2022年起计算,与杭州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 中科院成立上市企业联盟 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img title=" 00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c917171b-0977-488e-a776-0913689d9542.jpg" / /strong /p p   1月29日上午,中国科学院上市企业联盟在北京成立。该联盟旨在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中科院“率先行动”计划,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p p   中科院组织上市企业联盟,希望进一步发挥企业了解市场、服务市场、开拓市场的特点,按照联动创新的思路,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的融合,加快将优秀科技成果推向市场,尽快服务于百姓民生和国民经济建设。 /p p   在当天的成立大会上,中科院党组成员、秘书长邓麦村表示,创新对于中科院的企业而言,是立足之本、发展之基、特色之源。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院所投资企业突破资本、市场、技术、人才等重重困难,积极投入市场化改革,创造了享誉全球的中国制造。 /p p   对于联盟今后的工作,邓麦村提出了几点希望:一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把联盟打造成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领力量。二是按照“三个面向”“四个率先”的要求,把联盟打造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支撑。三是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把联盟打造成为增进交流分享经验协同发展的共赢平台。 /p p   国科控股董事长吴乐斌指出,为贯彻落实“率先行动”计划,国科控股实施了“联动创新”纲要,希望通过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之间的联动,努力打造从知识海洋到资本海洋的“运河体系”,加强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联盟成立后,国科控股将积极推动联盟与“一带一路”“绿色城市”“科技服务”等各产业联盟,以及院科技网络服务行动计划开展合作,有效形成合力 组织联盟会员发起探索科技投资保险、科技银行、科技租赁等科技金融业务,促进科技产业与金融的一体化发展格局。 /p p   联想控股董事长柳传志、中科曙光总经理历军分别作为中科院优秀企业家代表和联盟会员代表做了演讲。邓麦村、柳传志、吴乐斌、索继栓共同为联盟揭牌,并与联盟会员代表合影。 /p p   成立大会后,联盟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科学院上市企业联盟章程》和执行理事单位名单,标志着联盟工作正式开启。 /p p   据了解,中科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战略性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中科院院所投资企业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积极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加快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已有联想控股、中科曙光、科大讯飞、中国科传、中科信息等26家院所高科技企业在海内外成功上市,还有沈阳科仪、高精数控、成都瑞拓、科诺伟业等一大批企业挂牌新三版。 /p
  • 科技部火炬中心:2025年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10万人、职业技术经理1万人!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通知全文
    仪器信息网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有关要求,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制订本行动方案。重点强调:1、到2025年,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超过10万人。2、到2025年,在各类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相关机构内从业的职业技术经理人不少于1万人。3、到2025年,全国建成人才培养基地超过50个,建成不少于300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顾问队伍。《高质量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行动方案》全文如下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有关要求,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制订本行动方案。一、宗旨与目标“十四五”期间,科技部火炬中心将以全面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自主培养质量为宗旨,以优化人才供给结构、强化技术经理人市场化配置、搭建完成人才培养支撑体系为目标,推动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一)优化人才供给结构,培养一批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重点面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机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央企国企、投资机构等,着力挖掘和培养一大批“知政策、精技术、会管理、懂金融、明法律、通市场、擅转化”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有效配置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个关键环节,以人才结构的优化和素质的提高带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的提升。到2025年,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超过10万人。(二)强化市场选择功能,打造职业技术经理人队伍充分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等的平台作用,建立市场化的聘用渠道和激励约束机制,加速人才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不断提升技术经理人在成果转化服务端的业务水平,探索形成以“培训+考试+实操+绩效”综合认证“技术经理人”执业资质的职业化发展模式。到2025年,在各类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相关机构内从业的职业技术经理人不少于1万人。(三)深化现有工作基础,形成人才培养支撑体系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规划为工作依据,明确方向和目标;以《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为指导,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体系;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为工作抓手,规范引导培训行为;以各地遵选推荐的优质培训师资为主力军,形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智库;以各类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机构为出口,为参训人员搭建实习、就业平台,最终形成“五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体系。到2025年,全国建成人才培养基地超过50个,建成不少于300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顾问队伍。二、重点任务(一)推动人才培养工作规范化发展形成人才培养知识框架。支持具备教材开发能力的相关机构围绕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最新政策导向,深挖人才培养体系的短板弱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编写普适和特色相结合的培训教材,形成内容完备、特点突出、模块清晰的培训内容体系,突出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引导各培训基地优化培训方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联系、国内经验与国际视野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设置相应培训课程。建设人才梯度培养体系。坚持分层培养原则,着力打造初、中、高三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梯队体系。初级培训面向所有参与科技创新的人员,培养参训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基础能力;中级培训面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从业人员,着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培养职业技术经理人储备人才;高级培训旨在提高技术经理人的执业能力,搭建成果转化资源网络,促成业务合作,加速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二)升级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功能强化人才培养基地布局建设。鼓励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本地产业发展导向开展培训,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形成一批示范性、标杆性培养基地。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依托头部企业、行业协会等,打造一批行业特色明显的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基地之间应加强交流学习、合作互动,强化证书互认,分享成功经验,共同推动跨区域、多领域、深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智库。充分发挥各培养基地贴近科技成果转化一线的优势,吸纳、遵选、推荐政策水平、理论素养或实操能力突出的专家,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智库。智库建设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为宗旨,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抓手,重点围绕课程开发、教学培养、战略规划、理论和政策研究等方面开展工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事业提供研究支撑和决策咨询。(三)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供给结构扩大人才培养广度。面向服务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的各类机构开展培训工作,提高机构内从业人员的政策水平、技术认知能力、管理能力、投融资能力、法律素养、市场化意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不断扩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基数,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形成以复合型人才为支撑的有组织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提高人才配置精度。重点提高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引导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的科研人员重点提升科技管理和市场化能力;推动政府机构和产业部门的科技管理人员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结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央企国企和投资机构的技术经理、市场经理、产品经理、投资经理等加强其对技术创新场景应用和科技产业发展方向的认知判断能力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的应用能力。(四)畅通技术经理人职业发展路径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多方联动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机构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等开展的培训课程,同时吸纳参培结业人员到本机构实习、就业。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信息交流展示平台,逐步建立“能力培训+机构认证+市场评判”的技术经理人社会化评价模式。完善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推动央企国企、科技园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根据现实需求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位,聘用高水平技术经理人,实现人才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全流程赋能。支持技术经理人在各类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机构内合理流动,加速人才的优化配置。(五)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社会关注度加强学历教育培养。鼓励高校院所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开展技术转移方向的学历培养。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技术转移相关课程、学科专业,开展学历、学位教育,探索学历教育与社会化培训课程的互认机制。推动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理论研究,形成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和师资队伍。开展人才评价工作。鼓励各地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推动高等院校、研发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与职称评审、绩效考核、岗位晋升、人才评价等相结合的考核体系。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将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纳入国家和地方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六)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国际化建设加强与国外头部技术转移机构及国际组织的交流互访,借鉴国际培训组织成熟的培训体系,做好本土化落地工作加快打造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技术转移培养体系。聚焦国际技术转移,培养一批国际化技术经理人,促进技术要素国内国际双循环,提高我国国际技术转移能力。三、保障措施凝聚多方合力。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的各类机构要深化合作,建立上下联动、横向联通的工作协同机制坚持问题导向,主动研究谋划,持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体系,细化政策落地流程,推动解决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创新政策供给。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工作,围绕国家导向和本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求制定有效政策,以高质量人才供给融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抓住技术经理人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机遇,规范化、标准化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做好宣传推广。鼓励科技管理部门、培养基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机构以现场观摩、座谈调研等方式加强交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各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机构及技术经理人优秀案例,表彰先进,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和培训工作做法,营造推动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注重优化生态。充分调动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机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等主体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积极性;搭建技术转移转化人才互动平台,形成技术经理人市场化流动机制,以人才的高质量发展带动技术转移转化生态的进一步优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命科学仪器成果转化难在哪儿 ACCSI上数十位资深专家共探讨......ACCSI 2023“细胞科学前沿技术创新与仪器成果转化”圆桌论坛将在北京怀柔区如约而至。(点击报名参会,查看完整日程)为促进中国科学仪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搭建科学仪器行业“政、产、学、研、用、资、媒”等各方有效交流平台,助推北京市“两区”建设,服务首都科技创新,“2023第十六届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ACCSI2023)”将于2023年5月17-19日在北京雁栖湖国际会展中心召开。ACCSI2023以“创新发展 产业互联”为主题,力争对往年中国科学仪器产业最新进展进行较为全面的总结,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最新的产业发展政策、最前沿的行业市场信息、最新的技术发展趋势、最新的科学仪器研发成果等,以多种形式呈现给各位参会代表。
  • 中科院2020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亮点工作、科技创新亮点成果盘点
    中科院公布了2020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亮点工作和科技创新亮点成果,其中  中科院2020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亮点工作共6项,分别为:  1. 千吨级“液态阳光”合成项目示范成功  2. 中国科大“托珠单抗+常规治疗”进入新冠肺炎第七版诊疗方案  3. 中国首台无烟煤原料循环流化床气化装置成功投运  4. 中科院合作研发新冠重组蛋白疫苗及中和抗体进入临床  5. 中科院联合研发新冠病毒灭活疫苗进入临床三期试验  6. 自动分拣设备让“汗水物流”变“智慧物流”  中科院2020年度科技创新亮点成果共12项,分别为:  1. 新冠肺炎抗疫科研攻关取得系列重要进展  2. 助力嫦娥五号月球样品采集 嫦娥四号成果持续产出  3. 中科院科技成果经受住“奋斗者”号万米深潜试验检验  4. 全面发力参与北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研制建设  5. 第二次青藏科考成果支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  6. “中国天眼”通过国家验收正式开放运行并取得一批科研成果  7. 量子通信与量子计算等研究取得突破  8. 揭示蝗虫聚群成灾的奥秘  9. 古DNA揭秘中国史前人群迁徙动态与族群源流  10. “慧眼”直接测量到迄今宇宙最强磁场  11. 科技支撑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实施取得重要成果  12. 在磁性外尔半金属中首次提出“自旋轨道极化子”新概念  千吨级“液态阳光”合成项目示范成功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0年10月15日,由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兰州新区石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的千吨级液态太阳燃料合成(“液态阳光”)示范项目成功运行。该项目发展了两项催化技术,电解水制氢和二氧化碳催化合成绿色甲醇,集成创新了液态太阳燃料合成全流程工艺装置,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处于国际领先。该项目将二氧化碳作为碳资源进行转化,首次将太阳能规模转化为液体燃料,提供了高压输电之外的太阳能利用新途径,为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全新技术。   “液态阳光”示范项目工厂  中国科大“托珠单抗+常规治疗”进入新冠肺炎第七版诊疗方案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0年3月3日,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生命科学与医学部和附属第一医院联合攻关团队研究提出的“托珠单抗+常规治疗”免疫治疗方案作为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治疗手段,被列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向全国推广。研究团队发现,白细胞介素-6(IL-6)是诱发新冠肺炎患者体内炎症风暴的重要通路,进而提出“托珠单抗+常规治疗”全新治疗方案,对于双肺广泛病变者及重型患者且实验室检测IL-6水平升高者,可试用“托珠单抗”治疗。临床数据显示,该治疗方案可通过阻断炎症风暴进而阻止患者向重症和危重症转变,缩短患者住院和在ICU治疗的时间,改善患者预后。   托珠单抗阻断炎症风暴示意图  中国首台无烟煤原料循环流化床气化装置成功投运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我国首台以无烟煤为原料的循环流化床气化装置在贵州安顺宏盛化工成功投运,该装置采用了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循环流化床气化技术,运行效果优良、降本增效显著。无烟煤反应活性低,其转化利用一般采用固定床气化技术,生产自动化程度低,含酚废水排放和焦油污染问题严重。贵州安顺煤属低质无烟煤,灰分高、活性低,气化难度大。该装置实现了安顺无烟煤的高效清洁气化,充分验证了循环流化床气化技术极强的煤种适应性,每年可为企业节约运营成本6600余万元。该装置的顺利投运为合成氨企业摆脱关停困境、实现技术升级提供了经济适用的解决方案,有利于提升我国合成氨领域的环保水平。   贵州安顺无烟煤循环流化床气化装置  中科院合作研发新冠重组蛋白疫苗及中和抗体进入临床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等  2020年12月10日,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和安徽智飞龙科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共同研发的新冠重组蛋白疫苗Ⅲ期临床试验在乌兹别克斯坦正式启动。这是国内第一个获批临床试验的新冠重组蛋白疫苗,I期和II期临床试验结果显示出良好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微生物研究所拥有该疫苗的独立知识产权,该疫苗与基于RBD单体的疫苗相比,免疫原性大幅提高,与传统灭活疫苗相比,生产安全性好、成本低,更易于大规模生产。  中和抗体是治疗新型肺炎的创新型特效药物。微生物所从新冠康复患者血清中筛选出多株高活性中和抗体,阐明抗体中和机制,申请了4项专利。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一项专利实施许可授权,在2020年6月上旬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美国FDA的临床试验许可,2020年12月14日在美国进入III期临床试验。这是国内首个进入临床试验的抗体药物,也是全球第一个完成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后开展健康人群临床试验的新型肺炎治疗性抗体。   新冠重组蛋白疫苗产品样品   新冠病毒全人源单克隆抗体研发样品  中科院联合研发新冠病毒灭活疫苗进入临床三期试验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等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的扩散和流行,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依托中科院武汉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与国药集团中生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展了灭活疫苗研发。武汉病毒所完成了灭活疫苗的免疫原性和保护效力的评价,结果显示灭活疫苗具有良好的保护效果。2020年4月12日,武汉病毒所和武汉生物制品所联合申报的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审批程序,获得I和II期临床试验批件。2020年6月24日,该灭活疫苗获得阿联酋卫生部颁布的III期临床试验批准证书,成为全球第一款获批III期临床试验的新冠灭活疫苗。为满足临床应急使用需求,中科院武汉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了灭活疫苗的规模化应急生产。  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产品  自动分拣设备让“汗水物流”变“智慧物流”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孵化企业中科微至研制的自动分拣装备系统,在2020年“双十一”期间分拣和输送快递包裹近20亿件,效率比人工分拣提高2至3倍。该设备装配有自主研发的图像型全向大视野高景深自动扫码系统,在读取条码后,可以准确获得包裹上的地址信息,进而实现自动分拣。中科微至从2014年开始研发物流快递包裹分拣系统,经技术攻关,设备成本只有进口产品的1/5至1/4。目前,已初步构建出一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物流智能装备产品体系,在中科院“弘光专项”支持下,分拣系统不断升级,实现了产品系列化,加快了其在快递、电商领域的推广应用。   自动分拣设备  新冠肺炎抗疫科研攻关取得系列重要进展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微生物研究所、上海药物研究所、干细胞与再生医学创新研究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北京基因组研究所(国家生物信息中心)、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上海巴斯德研究所、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精密测量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心理研究所、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微电子研究所、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上海营养与健康研究所、文献情报中心、上海科技大学等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中国科学院发挥多学科创新优势,迅速启动“新型冠状病毒应急防控”攻关专项,产出一批应用于新冠疫情一线防控的重要创新成果。  在病原鉴定与溯源方面,最早检测到新冠病毒基因并首个成功分离出病毒毒株,作为国家卫健委指定机构之一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交了病毒序列 发现新冠病毒进入细胞的详细分子机制,为研发针对新冠肺炎的新型靶向治疗提供了理论指导。在检测技术研发方面,合作研发的6个新冠检测产品获国家药监局审批,15个产品获欧盟CE认证,产品销往德国、巴西等多个国家。在疫苗及抗体研发方面,成功研发国内首个获批临床试验的新冠重组蛋白疫苗、全球首个获批Ⅲ期临床试验的新冠灭活疫苗、首个在中美两国同步开展I期临床研究并获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美国FDA的临床试验许可的中和抗体。同时,在腺病毒载体疫苗、mRNA疫苗、融合蛋白疫苗、AAV腺相关病毒疫苗、VSV病毒载体疫苗等新型疫苗研发方面取得良好进展。在药物研发方面,发现托珠单抗、痰热清等有效药物,纳入国家新冠肺炎诊疗方案 自主研发干细胞CAStem注射液,纳入新冠肺炎治疗“三药三方案”。此外,在诊断设备研制、病毒信息库建设、心理援助、推动国际抗疫科技合作等方面也取得重要进展。   新冠肺炎抗疫科研攻关取得系列重要进展  助力嫦娥五号月球样品采集 嫦娥四号成果持续产出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月球与深空探测总体部、国家天文台、国家空间科学中心、上海天文台、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光电技术研究所、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金属研究所等  在嫦娥五号探月任务中,中国科学院作为我国月球探测工程的发起者、参与者、实施者之一继续承担重要任务,所研制的月壤结构探测仪识别出月壤结构分层,有效支持钻取取样工作 全景相机在转台的支持下,完成环拍、国旗展开成像等关键操作 月球矿物光谱分析仪对表取采样前后多个关键位置进行全波段采集。甚长基线干涉测量(VLBI)测轨分系统实现多个探测器同时测量、快速准确定位着陆器月面着陆位置等多项关键技术突破。2020年12月19日,1731克月球样品安全进入中科院“月球样品实验室”,将陆续开展月球样品解封、制备和处理和分发工作,力争早日产出科学研究成果。  嫦娥四号探测器继首次揭示月球背面着陆区域地下40米深度内地质分层结构以来,首次获得月表粒子辐射剂量数据。2020年,中科院科学家团队已在《自然-天文学》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   嫦娥五号月球样品封装装置、嫦娥四号着陆区地下分层结构以及安装在嫦娥四号着陆器上的月表中子与辐射剂量探测仪  中科院科技成果经受住“奋斗者”号万米深潜试验检验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深海科学与工程研究所、金属研究所、理化技术研究所、声学研究所、沈阳自动化研究所等  中国科学院在“奋斗者”号全海深载人潜水器研制和海试中发挥核心关键作用,10余家单位全面参与研制和海试工作,相关科技成果经受住了万米深潜试验的检验。其中,中科院金属研究所、理化技术研究所、声学研究所、沈阳自动化研究所等单位完成钛合金载人舱、固体浮力材料、高速数字水声通信系统、自动控制系统、机械手等多项关键技术攻关,保障“奋斗者”号“下得去、上得来”,并为潜水器提供了“眼睛、耳朵、嘴巴”“控制大脑”以及“灵巧的双手”。中科院深海科学与工程研究所作为“奋斗者”号的业主单位组织并保障海试成功,牵头研制“沧海”号着陆器和全海深视频直播系统,为万米载人深潜的电视直播提供了技术支撑。   “奋斗者”号正在布放入水,准备开展下潜作业  全面发力参与北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研制建设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微小卫星创新创新院、上海天文台、国家授时中心、精密测量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等  中国科学院充分发挥学科门类齐全的综合优势,全方位参与北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研制建设,是参与任务面最广、任务类型最多的部门,成为北斗三号系统研制建设和创新发展的主力军。率先验证Ka波段星间链路信号体制,首先采用星载国产龙芯CPU技术,共研制2颗试验卫星和10颗中轨道地球卫星 在国内率先攻克高精度星载氢原子钟和铷原子钟的轻小型化问题,为天基时空基准提供了核心技术支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基础性支撑北斗三号系统地面信息处理、时统系统、时间溯源、测试评估工作,突破星地星间链路联合信息处理等多项关键技术,实现高实时性导航电文产品自动化生成,为完好性服务提供保障。此外,作为专项学术交流中心挂靠部门,有效支持专项学术交流工作 专业支撑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多边双边平台,有力服务大国外交和北斗国际化。   第五十、五十一颗北斗导航卫星飞行效果图  第二次青藏科考成果支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等  随着中国科学院A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泛第三极环境变化与绿色丝绸之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和第二次青藏科考国家专项的成功实施,其科学成果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日益显现。2020年8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就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将青藏科考成果融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并纳入国家治藏方略。  第二次青藏科考队充分利用系留浮空艇、直升飞机、无人机、无人船等现代化高新技术装备开展科考,首次获得喀喇昆仑山脉境外的深冰芯和湖芯样本,初步估算了亚洲水塔的冰川储量、湖泊水量和主要河流出山口径流量之和超过9万亿立方米,为国家水资源保护战略提供了重要科学支撑。科考成果也是联合国发布的《团结于科学2020》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重要国际影响。   利用直升飞机运载科考设备到极高海拔冰面作业,利用无人机观测冰川地形,利用无人船测量湖泊水量  “中国天眼”通过国家验收正式开放运行并取得一批科研成果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2020年1月11日,被誉为“中国天眼”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通过国家验收。FAST团队历经5年半的艰苦建设,攻克了望远镜超大尺度、超高精度的技术难题,高质量按期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FAST于2016年9月25日落成启用,进入调试期。试运行以来,设施运行稳定可靠,调试阶段即获得了一批有价值的科学数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国家验收委员会认为,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有关批复要求,按期全面完成了FAST建设任务,各项指标均达到或优于批复的验收指标。望远镜系统整体性能稳定可靠,具备了开放运行条件。近一年来,FAST在脉冲星发现等方面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其中,快速射电暴相关研究成果入选《自然》2020年十大科学发现。   “中国天眼”全景  量子通信与量子计算等研究取得突破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微小卫星创新研究院、光电技术研究所、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精密测量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研究团队利用“墨子号”量子卫星,在国际上首次实现基于纠缠的千公里级量子密钥分发,将以往地面无中继量子保密通信的空间距离提高一个数量级,并且通过物理原理确保了在卫星被他方控制的情况下依然能实现安全的量子通信,成为量子通信向现实应用的重要突破。  中国科大等研究团队构建了76个光子的量子计算原型机“九章”,实现了具有实用前景的“高斯玻色取样”任务的快速求解,使我国成功达到量子计算研究第一个里程碑“量子计算优越性”,牢固确立国际第一方阵地位。  此外,中国科学院精密测量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团队等在国际上首次实现单个分子的相干合成,开启了原子-分子体系所有自由度全面相干操控的研究大门。以上相关成果发表在《自然》《科学》上。   基于纠缠的无中继千公里量子保密通信实验示意图  揭示蝗虫聚群成灾的奥秘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群聚信息素被认为是蝗虫聚群成灾的最关键因素,然而在50余年的研究中,没有一种化合物能符合群聚信息素的所有标准,特别是没有野外种群验证证据。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团队发现了一种释放量低但生物活性非常高的化合物4-乙烯基苯甲醚(4VA),其对群居型和散居型飞蝗的不同发育阶段和性别都有很强吸引力,能够响应蝗虫种群密度变化。通过定位在锥型感器中的嗅觉受体OR35,蝗虫能够快速感应4VA从而聚集。实验证明,4VA对实验室种群和野外种群均具有很强吸引力。该研究不仅揭示了蝗虫群聚的奥秘,而且使蝗虫的绿色和可持续防控成为可能。相关成果发表于《自然》,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美国科学院院士莱斯莉沃斯霍尔在同期《自然》上为该项工作撰写专文,德国马普化学生态研究所所长比尔汉森对该项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研究揭示蝗虫聚群成灾的奥秘  古DNA揭秘中国史前人群迁徙动态与族群源流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  现代人类的起源与演化一直是全球科学家们探讨的热点问题,而古DNA技术出现为这一领域带来全新发展。近年来,欧洲以及东南亚、西伯利亚等地的相关研究已取得很多成果,而东亚尤其是中国史前人类基因组的相关信息则所知甚少。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团队利用共同开发的古DNA技术,首次正式发表大规模中国南北方史前人类基因组分析结果。在中华民族探源方面,揭示出中国8400年来的南北分化格局、内部不断融合的过程、双向的迁徙扩散模式及人群的主体连续性 在修正东亚南方人群演化模式方面,阐明南岛语系人群的中国南方起源。该研究工作将中国史前人群遗传与演变历史直接呈现出来,填补了东方尤其是中国地区史前人类遗传、演化、适应方面的重要信息。相关成果发表在《科学》上。   中国南北方不同时期人群的遗传特点变化图  “慧眼”直接测量到迄今宇宙最强磁场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慧眼”卫星团队通过对X射线吸积脉冲星的详细观测,采用直接测量的方法得出其表面磁场强度约为10亿特斯拉。这是迄今为止人类直接且非常可靠地测量到的宇宙中最强磁场,比此前美国宇航局“罗西X射线时变探测者”卫星保持的最强磁场测量结果纪录提高约60%。相关成果发表在《天体物理学杂志通讯》上。  中子星是宇宙中具有最强磁场的天体,其与伴随恒星可组成X射线双星系统,通过探测其相互作用时辐射能谱中的回旋吸收线,可以直接测量中子星表面附近的磁场强度。“慧眼”作为我国第一颗X射线天文卫星,于2017年6月发射,与国外X射线卫星相比,具有覆盖能段宽、在高能X射线能段的有效面积最大、时间分辨率高、探测死时间很小、观测强源没有光子堆积效应等突出优点,因此具有探测高能量回旋吸收线的独特能力。   “慧眼”卫星艺术图  科技支撑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实施取得重要成果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海洋研究所、植物研究所等  由中国科学院A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地球大数据科学工程”撰写的《地球大数据支撑可持续发展目标报告》连续作为中国政府的正式文件,由国家领导人在74届和75届联合国大会上发布。报告聚焦零饥饿、清洁饮水、可持续城市、水下生物、陆地生物等指标,采用科学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法,构建了可持续发展目标评价体系,揭示了地球大数据技术对监测和评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应用价值和前景,为国际社会填补了数据和方法论空白,展现了中国利用科技创新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成功实践,彰显了国际发展合作引领地位。该专项入列联合国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在线平台,成为全球24个合作机构之一。研究成果为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大宣布将设立“可持续发展大数据国际研究中心”奠定重要基础。   《地球大数据支撑可持续发展目标报告(2020)》  科技支撑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实施取得重要成果  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海洋研究所、植物研究所等  由中国科学院A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地球大数据科学工程”撰写的《地球大数据支撑可持续发展目标报告》连续作为中国政府的正式文件,由国家领导人在74届和75届联合国大会上发布。报告聚焦零饥饿、清洁饮水、可持续城市、水下生物、陆地生物等指标,采用科学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法,构建了可持续发展目标评价体系,揭示了地球大数据技术对监测和评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应用价值和前景,为国际社会填补了数据和方法论空白,展现了中国利用科技创新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成功实践,彰显了国际发展合作引领地位。该专项入列联合国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在线平台,成为全球24个合作机构之一。研究成果为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大宣布将设立“可持续发展大数据国际研究中心”奠定重要基础。   《地球大数据支撑可持续发展目标报告(2020)》
  • 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 br/ 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教技〔2018〕7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p p & nbsp & nbsp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高等学校服务国家战略行动,完善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系、制度体系和支撑服务体系,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right " 教育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0em " 2018年5月18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认定暂行办法 /strong /p p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有序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教育“奋进之笔”攻坚行动计划任务,推进实施高等学校服务国家战略行动,加强与地方、行业协同创新,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完善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系、制度体系和服务支撑体系,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p p   二、发展目标 /p p   以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校人才培养和“双一流”建设的带动作用,打造一批体系健全、机制创新、市场导向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结合实际开展体制机制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明显提升,各具特色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 /p p   三、认定条件 /p p   (一)基本条件:科技创新基础好、成果转化需求强烈、高校成果转化工作特色鲜明、转化协同成效显著的地方和高校,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及重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 /p p   (二)以地方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要求: /p p   1.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成果转化政策体系; /p p   2.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队伍,与高校有紧密的合作关系; /p p   3.有效集聚地方科技资源和创新力量,形成推进本区域高校成果转化的合力,承载高校成果转化成效显著; /p p   4.在与高校协同创新推动成果转化方面有政策、有机制、有探索,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p p   (三)以高校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要求: /p p   1.高校高度重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与学校改革发展同部署、同落实; /p p   2.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完备,操作性好; /p p   3.已拥有一批能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类平台,并已取得显著的成效; /p p   4.与地方、行业有深入的协同创新并取得积极效果,有典型成果转化应用示范案例。 /p p   四、认定程序 /p p   (一)提出申请。根据《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指导标准》(详见附件1),结合自身实际编制《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2),以地方为基本依托单位申请的基地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以高校为基本依托单位申请的基地经主管部门同意,正式行文报送教育部。 /p p   (二)组织论证。教育部成立专家组,对提出申请的基地开展咨询论证或实地调研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形成论证结论。 /p p   (三)立项认定。对通过专家论证同意认定的地方或高校,经教育部审定后,公布认定名单。 /p p   (四)监测评估。经立项认定的基地,于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次年1月31日之前)向教育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开展工作、创新举措、取得成效、示范成果、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教育部按照基地确定的任务与规划,根据《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3),每四年组织一次评估,主要依据是年度报告资料。对于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基地,及时整改或予以裁撤。 /p p   五、组织实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各高校要积极推动基地各项任务的落实。基地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教育部支持并协调各项改革措施的衔接、协同。 /p p   (二)强化政策支撑。基地应率先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政策措施,对已经确定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要及时跟进、加强督查与评估。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先行先试,鼓励和推动基地探索实施符合本校实际、具有本地特色的改革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 /p p   (三)推广应用示范。每个基地在先行先试基础上,总结提炼1至2个可供复制推广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教育部对基地建设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及时向全国高校示范推广,发挥基地的辐射带动效应。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nbsp & nbsp 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6/ueattachment/90e66bcb-f620-4a3a-9f88-70a3aa524a6f.docx" W020180531356593873924.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nbsp & nbsp 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6/ueattachment/6d9823a5-7306-4f81-b1e4-56da223b30a2.docx" W020180531356593881092.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nbsp & nbsp 3、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6/ueattachment/fbad2e1f-900c-4c3c-9084-672f4300fecc.docx" W020180531421008309589.docx /a /p
  • 五条政策杠杆撬动高校转移科技成果
    p   据新华社北京2月17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p p   会议认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尽快形成新的生产力,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以下政策,以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 /p p   一是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支持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p p   二是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和交易价格要按程序公示。 /p p   三是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可依法依规获得奖励。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p p   四是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 /p p   五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br/ /p
  • 首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名单公示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教育部科技司关于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结果公示的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教技司〔2019〕66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根据《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教技〔2018〕7号)和《关于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教技厅函〔2018〕88号)的有关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自主申报,在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研究,教育部拟认定依托清华大学等22个中央所属高校的基地、首都师范大学等25个地方高校的基地为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现将上述基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8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反映情况的书面意见请于2019年2月18日之前通过信函邮寄至教育部科技司(以收到邮戳时间为准),逾期及匿名反映不予受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科技司(邮政编码:100816)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联系电话:010-66096733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附件: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31f314fc-ea90-45ea-be10-9bf6b3743831.jpg" style=" width: 607px height: 713px " title=" 屏幕快照 2019-02-14 上午7.36.11.png" width=" 607" height=" 713"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5f287d3b-2b04-4494-af13-72641a070913.jpg" style=" width: 595px height: 427px " title=" 屏幕快照 2019-02-14 上午7.36.20.png" width=" 595" height=" 427"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feed1f2d-1fc9-46ae-8cea-e4e675027d9c.jpg" style=" width: 593px height: 744px " title=" 屏幕快照 2019-02-14 上午7.36.35.png" width=" 593" height=" 744"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4cf6dee3-38f3-41d7-8650-88d586efc66b.jpg" style=" width: 570px height: 503px " title=" 屏幕快照 2019-02-14 上午7.36.44.png" width=" 570" height=" 503" / /p
  • 高校成果转化的瓶颈、经验和建议
    教育部日前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这是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推动在高校形成鼓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  教育部要求,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其他高校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项制度、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良好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  那么,在高校科研人员看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难题是什么?有没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分享?对《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的相关建议是什么?记者采访了相关高校的科研人员。  瓶颈 重论文轻技术 重研究轻推广  在中国农业大学一名姓胡的教授看来,他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遇到的难题是:“科研人员的研究目标还是在考虑如何通过单位的考核。比如,主持了多少国家级的科研项目,得了什么奖,出了几本书,发表了多少SCI文章,文章引用了多少次等。而课题的针对性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技术还不太成熟,没有多少成果能真正走出实验室。”  “同时,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许多企业都想通过挖相关单位的科研人员,山寨一些科研单位的技术等手段来提升自己的水平,却不愿意花钱引进技术 而科研人员专长是科研,不善于和企业谈判,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或平台帮助科研人员实现成果转化。”他说。  来自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学院的朱清科教授也表达了相同的担忧:“目前,我国科技成果及人才等评价机制还不够合理,重论文轻技术,重研究轻推广,特别是过分强调了SCI收录论文的重要性等,导致许多科技工作者及老师和研究生不够重视技术开发和创新研究。”  “由于上述原因,有些研究项目针对技术问题关注不够,因为有些技术问题的研究突破可能对于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但不一定是一个重要的科学问题,也不一定能发出高水平论文。有些科研课题不是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项目设置没有做到从生产中来,到生产中去,不接地气,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机会立项研究。”他说。  广东医科大学药学院教授彭新生多年来和企业合作研发的医用胶原蛋白海绵广受市场关注。问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大的难题时,他认为:很多科研人员过于追求高、精、尖标准,忽视了生产工艺的可行性。科研成果与市场需要的脱节导致了生产工艺过于复杂,生产成本过高,难以产业化,结果是无法吸引企业投产。  “还有一个突出问题是一些科研人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比较薄弱。有一些新的发现,首先想到的是去发表科研论文,而不是去申请专利保护,这在后续研究及成果转化时很容易导致被动局面。”彭新生说。  经验 项目课题接地气 了解企业之所需  中国农业大学一位教授目前已经有科研成果推广使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他认为:高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需要科研人员长时间地浸泡在生产一线,这样才能了解实际问题到底出在哪里。然后找出对策来,小试、中试、大试,逐步放大,使技术逐渐成熟。要使课题更接地气,切实做到技术能解决实际问题,打通技术上的最后一公里,实现“交钥匙工程”,还要把成本核算好。“还要多和企业的同行交流,多听他们的诉求,让他们相信技术的可信性。”他说。  朱清科教授同样将自己的科技成果成功推广应用,并获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  记者梳理了他的经验。首先,申请研究的项目要接地气,深入企业了解生产中需要什么技术,分析研究该技术的理论或技术瓶颈是什么,分析解决该技术及其相关的科学问题,达到项目  立项研究的可能,在研究过程兼顾论文发表与技术创新。其次,论文发表与技术创新要相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发表论文的同时重视技术研发,形成可操作性强的实用技术。第三,高校要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建立科研试验与成果示范基地。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攻克技术瓶颈。  彭新生教授结合自身与浙江某企业合作研发的经历告诉记者,高校科研人员要了解企业所需,特别是广泛接触一些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科研力量相对单薄,可以充分利用大学里的仪器设备装备及专家人才优势,协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帮助他们升级改造。这符合国家发展战略 同时,要多接触社会,特别是对自己感兴趣的领域。看看市场上有哪些产品,比较下他们之间的异同点,观察那些特性可以进行改善。  “我们进行胶原蛋白研究时,发现胶原蛋白止血海绵有国内厂家生产,但临床上使用的微纤维止血胶原(粉)全部被国外企业垄断,售价昂贵。我们完全可以用自己的技术力量生产该产品,推广到临床使用打破这种垄断局面。” 彭新生教授说,这种想法最终使他研制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胶原蛋白海绵。  建议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从事应用研究  关于如何《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中国农业大学胡教授建议:“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使科研人员放心开发、企事业单位放心使用原创成果 鼓励科技人员从事应用性研究,让他们的努力得到单位的承认。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样重要,学校考核不应该偏向某一方面 成立技术转化平台或机构,专门负责对接成果转化 对实现成果转化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一些优惠性政策。”  朱清科教授则表示:“调整人才及科技成果评价机制,重视技术研发创新和技术推广 修正目前过分强调论文特别是强调SCI收录论文评价科技成果及人才水平的问题。”  彭新生教授认为,《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的颁布实施,为高校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他说:“科研人员在科研过程中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注意生产工艺的实用性。多去企业参与生产过程管理,熟悉生产工艺流程,控制生产成本。而国家科技部门要加大对一些基础应用科研的投入。一些科研很有应用前景和价值,但是缺乏资金投入,最终导致无法进行下一步研发,半途而废,无法将科研成果顺利转化。”
  • 两部委: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留归学校 不缴国库
    教育部、科技部近日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免除高校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意见》指出,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更要引导、激励科研人员教书育人,注重知识扩散和转移,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意见》提出,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意见》还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意见》明确,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意见》指出,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意见》明确,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鼓励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教育部将组织高校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的试点,加大对应用型本科和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在校企之间的交流力度。  《意见》提出,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鼓励高校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支持高校和地方、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加快推进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  《意见》强调,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 目标5万亿!科技部发文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10月25日,科技部印发《“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下称《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万亿元;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达到20家,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达到15家,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达到500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超过60家,技术经理人数量突破3万名。为保障目标顺利实现,《规划》明确以下6项重点任务:(一)健全科技成果产权制度。1.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深入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机制、转化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及时凝练典型经验举措并推广。完善科技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实施产权激励,进一步调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主体的积极性。专栏1.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形成一批可操作、可复制、有效果的经验,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机制。推动试点单位建立高效畅通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建立赋权科技成果的负面清单,明确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导向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道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推动试点单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消除单位和科研人员顾虑,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2. 扩大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推进科研院所改革,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推进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院所市场化、企业化发展。探索建立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开展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从“行政控制资产”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转变。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领域类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在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强化重点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和质量管理。(二)强化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1.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在研究制定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科技计划、创新政策和技术标准中的参与度。发挥企业“出题者”和“阅卷人”作用,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国有企业布局建设原创技术策源地,提升原创技术需求牵引、源头供给、资源配置和转化应用能力。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鼓励将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进一步加大设施平台、数据、技术验证环境等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的开放,支持企业创新。2. 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探索构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全要素一体化配置的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更多承担科研任务,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绩效。研究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多元化投入机制。优化新型项目管理制度,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引领、成果导向。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经理人制度和“业主制”试点。健全应用类项目验收机制,以是否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主要检验标准。开展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后评估试点,以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或行业推广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接续实施、滚动支持的重要参考。3. 大力发展各类新型研发机构。聚焦国家战略需求,支持科技型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中试基地等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新型研发机构市场化运行机制。细化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完善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指标,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向集“研发、转化、孵化、服务、产业、资本”等功能于一体的方向发展。支持东部地区高校院所、企业与西部地区共建特色产业技术研发和转化平台,联合开展特色产业技术攻关。通过考核评价,引导国家高新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4.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推动《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全面落实,探索符合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形成简化实用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规范和流程,凝练可复制可操作的做法并推广。树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加快产出,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专栏2. 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探索简化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并在全社会范围推广,切实树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建立覆盖五元价值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选择部分试点单位,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不同成果类型,细化分类评价标准,全面评价各类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元价值,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建立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办法,探索技术交易与资本市场对接机制。强化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自律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推动金融投资机构建立科技成果金融评价相关标准,形成适合科技成果特点的资产评估方法。 (三)建设高标准技术交易市场。1. 建立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网络。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链接各区域或行业技术交易机构,统一规则,破除信息“孤岛”和碎片式运营,建设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各技术交易机构联合资产评估、法律、拍卖、招标、咨询、投资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建立覆盖产权界定、价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诚信监督的综合服务体系。鼓励各类科技成果特别是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进场交易。 专栏3. 国家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具备智能评价分析、供需精准匹配、交易统计监测、大数据风险预警等先进功能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建立跨区域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信息联合发布机制。探索技术要素产业化、资本化道路,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多元融资服务。对接北京证券交易所,研究构建技术交易市场和资本市场协同机制。支持上海技术交易所在长三角区域探索技术权益登记机制,拓展技术交易凭证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领域通用范围,打造高质量技术与资本对接平台。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围绕科技成果赋权等改革试点,丰富技术要素应用场景,丰富配套服务和产品。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形成技术与资本对接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科技成果产权(股权)融资服务,针对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衍生出的股权转让需求,提供相关信息展示、推送等配套服务。2. 健全技术交易市场管理制度。修订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技术交易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优化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形成全国技术市场监测、分析和评价体系。提高运用大数据等方式预警识别市场运行风险能力,健全技术交易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和廉政风险监督机制。建立技术交易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和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加强与科研诚信信息共享。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交易主体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地方制定技术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配套政策。3. 建立技术交易市场行业规范。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统一技术交易市场中的引领作用,联合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市场化交易机制和流程,形成行业标准。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机制。强化信息集聚、价格发掘、供需对接等专业服务能力,实现市场发现和风险把控的有机平衡。(四)提升技术要素市场专业化服务效能。1. 提升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完善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布局,围绕国家区域战略,推动黄河流域、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建设。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试点,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服务本单位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依据技术转移绩效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激励。鼓励各地方重点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集聚高端专业人才,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强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立行业协会或联盟,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专栏4. 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试点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统筹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前沿技术研判、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全链条一体化服务。建立专业人员队伍,接受过技术转移专业化教育培训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完善机构运行机制,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优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布局。修订《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完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跟踪考核评估,优胜劣汰。鼓励众创空间、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拓展技术转移功能,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2.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术经理人在供需对接、技术咨询、技术评估、知识产权运营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技术经理人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畅通职业发展路径。支持开展技术转移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建立技术经理人信用评价机制。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开展技术经理人社会化培训。加强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动态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五)促进技术要素与其他要素融合。1. 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系和发展政策。调整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考核指标体系,引导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支持。探索“投资+孵化”模式,鼓励创新创业载体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探索对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产业化等不同阶段采取差异化的金融支持方式。办好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成果直通车、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活动,为技术对接资本提供平台。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化科技金融分支机构,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科技型企业评价体系,丰富投贷联动等融资服务模式,加大对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鼓励科技金融产品创新,通过采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预期收益质押、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专栏5.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升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修订《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升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强化政策目标,重点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明确子基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导向。提高转化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新设立一批子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推动资金投入的多元化。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探索“孵化+投资”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 支持科技人员通过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兼职离岗创新创业。探索建立科技人才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流动机制,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门”或“旋转门”机制,畅通高校院所和企业间人才流动渠道。提升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载体专业化服务能力,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试点等,为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场地、概念验证、创业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管理咨询等全链条专业化服务。3. 完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汇交和常态化路演对接机制。完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汇交机制,鼓励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进行汇交登记,形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库。探索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常态化信息发布和路演对接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与产业、金融等要素的精准对接。4. 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聚焦国家重大需求,筛选重大科技成果,开展有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探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解决制约成果转化的政策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重点方向应用场景。通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支撑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带动新技术新产业发展。专栏6.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十四五”期间,面向关键地区产业链供应链瓶颈问题,梳理形成覆盖全产业链的技术供给清单,精准对接技术示范、企业创新、工程建设和场景创造,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形成“补链强链”技术群。通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梳理科技成果转化堵点,示范形成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机制模式 5. 深入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健全示范区监测评价机制和发展报告制度,推动现有示范区优化升级,在赋权改革、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等方面创新机制、先行先试,建成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和发展技术要素市场的先行示范区。根据各地科技资源禀赋、产业优势,新布局一批特色鲜明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推进示范区合作,助力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专栏7.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规则、服务标准规范和从业信用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券跨区域互通互认。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成果转化。鼓励示范区组织发行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支持商业银行与示范区共建科技支行等特色专营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开展政策制度先行先试。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要求,健全示范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建设主体,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鼓励示范区健全政策先行机制和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建立常态化自评价体系。鼓励示范区建立与国家区域战略的对接机制,推动示范区间的交流协作。 (六)加速技术要素跨境流动。1. 营造开放的技术要素市场环境。扩大科技领域对外开放,努力破除制约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开展创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动试点,发展离岸创新创业。支持北京打造国际创新合作承载平台,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全球跨境技术贸易中心,加速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技术交易应用示范,加快推进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建设。探索推动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科技项目,建立健全外籍科技人才服务制度。提升中关村论坛、浦江创新论坛在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创新生态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成为面向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的国家级平台。2. 支持企业提升全球配置技术要素能力。大力发展技术贸易,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出口。提升企业开放式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在全球建设各类研发中心和创新中心。鼓励企业与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开展合作。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3. 完善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建设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技术交易枢纽,支持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发展。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加强与国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市场咨询等服务机构深入合作,提升服务能力。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健全国际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网络,促进双向技术转移与创业孵化。
  • 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
    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  8月22日,中科院与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意见》提出4大基本原则,分别是: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 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  围绕“简政放权”,《意见》强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的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根据《意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外,《意见》特别强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附: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院鼓励院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按照新时期办院方针和科研机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契合国立科研机构的有效举措,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  (二)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院属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  (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四)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合院“四类机构”分类改革工作推进,以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工作为主的院属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 以从事基础性研究或公益性研究为主的院属单位,也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院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高效协商、公开透明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三、资产管理  (六)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 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 院属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约定执行。  (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九)院属单位应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单位利益。要加强对投资股权的监管,保障单位合法权益 加强对单位名称、商誉等特殊无形资产的保护,避免对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人员管理  (十)结合院分类改革工作,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转移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实现技术转移人才价值与转移转化的绩效相匹配。  (十一)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十二)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十四)院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局备案。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十五)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 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五、考核机制  (十六)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级报告制度。院属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联系分院报告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相关收入及分配情况、以及其它必要内容。各分院汇总所联系单位报告后,形成分院的科技成果库和相应专家库,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纳入院年度统计体系。每年4月30日前,院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按要求报送至国务院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十七)根据《“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院按照“四类机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学院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要依据 应用型科研机构应该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六、条件保障  (十八)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统筹院内相关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院属单位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方式。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可参照院转化基金的管理模式在单位内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十九)院设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鼓励院属单位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转移中心、育成中心、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组织科研团队,联合相关企业,共同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探索技术向产业转移的多元机制。  (二十)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二十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的批准,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审查。  (二十二)院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和服务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原有制度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人事、资产、评价等需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由院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院属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院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将定期调研总结,适时对《指导意见》进行完善。
  • 科技部7新政提速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田”建设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20年6月9日,科技部发布最新通知,出台七项新政,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其中明确规定要以扶持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科技型企业为重点,加大先行先试力度。要重视和积极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优化布局和绩效评价制度 /strong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被看做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的试验田。2017年,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旨在打造形成一批政策先行、机制创新、市场活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高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目前仪被国家批准建设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一共有9家,分别是: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宁波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浙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山东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上海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江苏苏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吉林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四川成德绵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和广东珠三角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通知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通知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国科办区〔2020〕50号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stron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相关管理单位: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的试验田,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先行区。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科技部已批复建设江苏苏南、四川成德绵等9家示范区,为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推进全面创新发展提供了经验和示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先试,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打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带动作用,统筹推进科技支撑“六稳”工作和“六保”任务,以科技成果转化引领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一、 /span /strong 以服务科技型企业为重点,发挥支撑复工复产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区要全面落实科技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以实施“百城百园”行动为抓手,加快项目建设,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协调组织,通过成果转化助力示范区成为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主阵地,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推动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参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二、 /span /strong 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模式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先行先试力度。示范区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企业主体和政府统筹作用,进一步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技术、资金、应用、市场等对接,着力推进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先行先试。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健全以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规范简化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程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机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三、 /span /strong 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为重点,提高成果转化专业化服务能力。示范区要加强综合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提升科技成果、产业服务、科技金融、市场应用等公共科技服务能力。建立绩效奖励机制,支持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在高等学校中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明显、服务能力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提供服务。建设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将技术转移人才纳入相关人才计划,推动建立技术转移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四、 /span /strong 以示范区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区要聚焦高新区、农高区等科技园区主导产业,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定期发布技术需求清单和新技术应用场景清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基地,加强产学研协同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应用。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在示范区开展成果落地转化。依托先进技术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委托第三方建立示范区“定制化”技术成果供给清单。针对医疗卫生、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乡村振兴等重大民生需求,示范区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进基层、进园区、进乡村等活动,推动科技成果惠及民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 nbsp 五、 /span /strong 以集聚创新资源为重点,促进技术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示范区要重视和积极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规则、服务标准规范和从业信用体系,完善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机制。高水平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发展技术贸易,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进出口。推动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人员全覆盖,推动跨区域互通互认。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成果转化。鼓励示范区组织发行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支持商业银行与示范区共建科技支行等特色专营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推动企业进入科创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六、 /strong /span 以完善工作推进体系为重点,提升示范区治理水平。示范区要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相关要求,健全示范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建设主体,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鼓励示范区健全政策先行机制和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建立常态化自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鼓励示范区建立与国家区域战略的对接机制,推动示范区间的交流协作,促进合作共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七、 /span 以优化布局和绩效评价为重点,加快推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科技部按照区域创新战略布局,进一步完善示范区建设标准要求和评估遴选程序,建立高层次专家咨询制度,推动现有示范区优化升级,未来五年再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引领、特色鲜明的示范区。建立示范区监测评价机制,加强周期性绩效考核,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激励和创建示范表扬。建立示范区发展报告制度,定期总结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形成案例集,加强宣传和推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管理服务与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示范区的建设发展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                  strong 科技部办公厅 br/                  2020年6月4日 /strong /p p br/ /p
  • 中科院理化所: 打通科技成果转化之路
    作为一个只有14岁的年轻研究所,经过不断地积累和摸索,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理化所)正在走独具风格的路线,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ldquo 将技术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是我们所工作的重心。&rdquo 理化所副所长刘新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理化所是中科院诸多研究所中唯一一个偏重中下游产业链,并以技术转移、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为其重要任务之一的研究所。   费劲的成果转化   &ldquo 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件费劲的事,分好些个步骤,任何一个步骤都可能决定着结果的好坏。&rdquo 刘新建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前两个阶段,一是实验室成果,也就是科技上新的理论和发现 二是在实验室成果上的应用性研究。   比如理化所研发并在2001年通过技术鉴定的可以用于深冷冰箱的混合工质制冷技术,在那之前,只有美国和日本掌握着相关技术和制备工艺。这样一个早期案例,可以算是该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的一个缩影。   2002年,借助一次学术会议的机会,理化所邀请了一些企业的技术总工来参观他们利用混合工质制冷技术研制的一个冰箱样机,这台样机能够将温度降到零下120多摄氏度(如今利用这项技术可以下降到零下200多摄氏度)。   &ldquo 我们期望企业能掏钱来做中试试验,推进这项技术的产业化过程,但当时没有企业愿意为此买单。&rdquo 刘新建说,他们当时只好自筹了200万元左右做中试试验,最终吸引了企业花钱购买了相关技术,回报是2200万元。   在他看来,这次成功的技术转让,重要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收入,更是在这方面打破了国外的技术垄断。在混合工质制冷技术的延伸应用上,他们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   要知道,这项技术还可以应用到高低温试验箱、天然气液化装置等。一项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的路线就此打通,这是一个典型事例,也是理化所的追求。   探索&ldquo 理化所模式&rdquo   &ldquo 有别于中科院大部分研究所&lsquo 学科建所&rsquo 的思路,理化所结合自身的实际凝练出&lsquo 以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建所&rsquo 的思路,高度重视与支持具有明确应用背景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rdquo 中国科学院大学科技管理学院的曾明彬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科学院大学科技管理学院此前所作的《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投资与监管模式研究》报告中就曾对理化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主导模式进行过相关分析。   一方面,理化所侧重从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试实验到产业化前期的带有明显中下游研究特色的&ldquo 全过程&rdquo 研究活动,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身优势的技术创新活动。   另一方面,加速中试工艺线或示范线建设,加强与行业、地方、企业的合作,探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有效方式。理化所已初步探索出独具特色的成果转移转化&ldquo 理化所模式&rdquo 。   有数据显示,&ldquo 十一五&rdquo 期间,理化所共实施专利82项,平均专利转化价格近200万元,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20余项,转让经费总额2.08亿元,股权投资近8000万元,培育成功13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已经正式挂牌上市,预计投资收益2亿元,3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   转化模式多元化   为了解决技术转移方面的操作问题,加强对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管理,实现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的推动,理化所还在2002年4月成立了产业策划部。   该部门主管张彦奇告诉记者,他们的定位,就是在开展对外技术转移工作的过程中,以产业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对产业发展关键和共性技术成果的调研、策划及转移,集成各方面资源加速研究所中试工艺线或工业示范线建设,加强与行业、地方、企业的合作,探索促进技术转移的新模式和新思路。   多年的探索,使得理化所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模式上不断开拓,逐步形成有效、有特色的多元化转化模式。   比如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模式,这种转化模式主要是以单项科技成果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为基础,与已有的企业或创业投资合作,组建新的科技型企业。例如中科力函,该企业以热声及相关技术为核心,与创业投资结合组建,开展太阳能热声发电、热声制冷等系列技术及产品的开发及产业推广。   此外,还包括股权重组模式、现金+股权模式、技术授权模式以及技术孵化与高新技术企业育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目前都已有实际案例作为支撑,共同构建了理化所多元化的转化模式。   让科研人员懂企业   &ldquo 科技成果转化中还有一道鸿沟横亘在科研人员和企业人员之间,在过去,这一点让我们伤透了脑筋。&rdquo 刘新建谈到,早期他们所的科研人员和企业人员无法交流,互相听不懂对方在说什么。   他们曾遇到这样的尴尬,企业人员会问:&ldquo 这项技术成熟不成熟&rdquo ,他问的成熟是指相关技术至少做完了中试试验,或是已经在市场上有了一定的应用 而科研人员会说&ldquo 已经成熟了&rdquo ,但其理解的成熟是指这项技术已经通过了实验室阶段,得到了科学论证,并非已应用。这就出现了明显的理解差异。   再比如,双方讨论一项技术的好坏时,科研人员是通过发表的文章、同行的评价等等来介绍技术的特性和优势,而企业人员关心的则是这项技术投入应用后的投入产出比、投资回报率等等,这就导致双方无法走进对方的世界。   &ldquo 后来,为了让科研人员听得懂企业的语言,我们所组织了一批科研人员去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读MBA(工商管理硕士),去学习企业人员的思维方式和相关知识。&rdquo 刘新建说。   理化所还依托外部智力资源,通过&ldquo 走出去、请进来&rdquo 的工作思路,邀请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专家展开系列培训活动。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已经成为研究所科技工作人员的共识,涌现出了一支以产业策划部为核心的懂科研、善经营、精策划的技术经纪人团队和技术转移带头人。   有别于中科院大部分研究所&ldquo 学科建所&rdquo 的思路,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结合自身的实际凝练出&ldquo 以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建所&rdquo 的思路,高度重视与支持具有明确应用前景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 王静委员:关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是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期望通过健全保障措施、完善创新体系、破除创新障碍等推动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我国科技创新近年来取得长足进步。以专利为例,2021年授权发明专利69.6万件,实用新型312.0万件,PCT国际专利申请7.3万件,专利数量连续十年全球第一。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专利数量存在严重“虚胖”,质量堪忧。2020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34.7%,其中,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44.9%,科研院所11.3%,高校3.8%(与美国相比相差15-20倍),这一结果与智力资源集中、科研经费充足、科技成果丰硕的科研院所和高校形成巨大反差,急需深入研判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效率低下的深层次原因。在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成果转化的今天,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已然不是政策扶持不够、企业创新意识不足、成果需求不旺的问题。在调研和实践中发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困难和障碍仍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知识产权价值认知不足,专利权主体缺少市场化前瞻性。专利申请重数量不重质量,有产业化价值的专利占比低,甚至为了科研项目结题单纯“制造成果”,这样的“成果”自然难逃被市场淘汰的命运。二是成果培育和转化机制不完善,缺乏技术工程化途径。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现有科研评价体系中,在职称晋升、科技成果奖励时,普遍只看第一单位、第一作者,导致科研工作者或团队缺乏与他人合作的动力,不愿意坐“冷板凳”,大都做自己能独立完成的短平快“小”成果。虽常有某一科研领域“点”的突破,但缺乏技术工程化、系统化和供应链整合的平台和能力,难以跨越技术到商品的死亡鸿沟,导致大部分“高新成果”束之高阁。三是成果转化队伍与机构建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既懂科技创新规律,又懂市场商务实践,且懂法规制度的“专业人”、“明白人”稀缺。要实现成果转化,往往要把科研人员“逼成”专业转化人员,试错成本奇高,甚至有牢狱之灾。这些问题使很多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只能一再观望、望而生畏、望而却步。 对此,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建议:一、提高专利质量,让成果真正“值得转”。加强对科研院所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培训,常设包含专利申请、挖掘布局、侵权分析和商业化实践案例解读的系统课程。提高知识产权申请质量,对国家级的技术应用类研究项目承接科研团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辅导,破除仅把专利证书当“考核指标”和“荣誉证书”的错误导向,回归专利以公开换保护的本质。二、鼓励协同创新,完善知识产权确权制度,提供技术成果工程化的种子基金,实现第一步的“如何转”。破除阻碍科研人员合作创新的考核机制,规范科研成果完成人署名,允许科研人员自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比例。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使用科研经费或者社会捐赠设立成果产业化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用以扶持技术工程化、规模化、产品化验证,提高科技成果技术到商品的转化效率。三、设立各级或第三方技术评估和转移转化机构或平台,让科研单位“敢于转”。科研人员大都是“专才”,不是“全才”,需组建由技术、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机构或平台,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和管理,提供精准全方位的服务,降低行政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法律和商业风险,扭转专利所有权人怕承担风险而“不敢转”的局面,走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本文作者: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 王静研究员
  • 国务院新规力促科技成果转化
    p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p p   《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p p   《规定》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对其给予奖励。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能否获得奖励做了规定,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形式。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p p   《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各部门、各地方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发〔2016〕16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2月2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此件公开发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strong /p p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p p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p p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p p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p p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p p   (四)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p p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p p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p p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p p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p p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p p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p p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p p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p p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p p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p p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p p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p p   (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p p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p p   (八)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p p   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p p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p p   (九)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p p   (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p p   三、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p p   (十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p p   (十二)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p p   (十三)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p p   (十四)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涉密科技成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 /p p   (十五)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p p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p p /p p br/ /p
  • 共29家 教育部第二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名单公示
    p   2018年5月,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认定暂行办法中确定的基本条件是:科技创新基础好、成果转化需求强烈、高校成果转化工作特色鲜明、转化协同成效显著的地方和高校,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及重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 /p p   继2019年47家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名单公布之后,日前,教育部科技司发布关于第二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结果公示的通知。 /p p   根据《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教技〔2018〕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14号)的有关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自主申报,经通讯评审和答辩评审,拟认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等5个地方和北京大学等24个高校为第二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现就基地依托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10日。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拟认定名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排名不分先后)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依托地方基地 /strong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width=" 605" align=" center"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序号 /p /td td width=" 517"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申请单位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 /p /td td width=" 517"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2 /p /td td width=" 517"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江苏省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3 /p /td td width=" 517"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4 /p /td td width=" 517"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5 /p /td td width=" 517"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 /p /td /tr /tbody /table p strong br/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依托高校基地 /strong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width=" 605" align=" center"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序号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申请单位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北京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2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北京交通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3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华北电力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4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5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燕山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6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哈尔滨工业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7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哈尔滨工程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8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复旦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9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同济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0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华东理工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1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上海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2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南京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3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中国矿业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4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中国药科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5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6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7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8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厦门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9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华中科技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20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武汉理工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21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青岛科技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22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暨南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23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重庆大学 /p /td /tr tr td width=" 9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24 /p /td td width=" 518"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p /td /tr /tbody /table p br/ /p p br/ /p
  • 浙江出台《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各高校院所: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将《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日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促进在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激发高校院所创新活力,充分发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市场导向、利益共享、赋权放权、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更加健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普遍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更加科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和配套体系更加完善,营造出乐于转化、敢于转化、善于转化、便于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全省高校院所输出技术成交额实现倍增,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目增长50%,与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增长20%。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导向  1.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在各级应用类科技项目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目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各级应用类科技项目结束后的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人员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与职称评定、科技奖励以及后续配置科技资源挂钩。高校院所要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强化需求导向。引导高校院所结合发展定位,贴近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  2.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面向社会和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引导科技人员、高校院所承接企业等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高校院所承担单个横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自主验收合格的,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其中农业类项目可视情确定。  3.改革高校院所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高校院所的主管部门以及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评价结果作为“省一流学科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工作绩效考核评估以及确定申报科研项目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科技工作成绩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高校院所,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4.推动高校院所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破除唯论文、唯学历的评价导向。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二)健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  5.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等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或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加快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  6.落实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高校院所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校院所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进行事前审批或备案。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7.落实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高校院所应当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担任高校院所正职领导职务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高校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后,全部留归本单位并用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三)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8.建立浙江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依托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推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与浙江省“资产云”平台等省内平台、国家以及其他省(市、区)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将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9.发挥高校院所技术转移联盟作用。高校院所技术转移联盟应当以需求为导向,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与知识产权运营、中试熟化、企业孵化、投融资等机构加强合作,集聚一批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资源,提升联盟及其会员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共同体。  10.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机构,以及设立高校院所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机构要制定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在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相关法律和政策前提下,高校院所应当赋予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的权利,授权技术转移机构代表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等相关工作。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梳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11.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技术转移机构要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其中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比例不低于70%,并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复合型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教学、研究组织,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培养技术转移方向的实战性专业人才。  (四)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配套体系  12.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到与所在单位业务领域相近或学科有交叉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高校院所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总额限制。个人应当如实将取得的兼职报酬报所在单位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3.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高校院所应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高校院所要提高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引导科研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切实保障高校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14.健全科技成果报告制度。高校院所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至科学技术、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按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报告。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的科技报告,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使用,编制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  15.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高校院所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已按照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积极开展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指导、推动和督促高校院所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分工,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源配置、条件保证和要素供给等问题,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开展统计监测。建立健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统计指标体系,突出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内容。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三)实行绩效评价。各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统计分析,定期公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数据,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开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模式,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成效显著的高校院所和个人进行褒扬激励。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7日起实施。
  •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25%以上归主创
    p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解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时表示,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这意味着,主要贡献人员至少可以拿到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25%作为奖励。 /p p   《规定》重点从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等三方面做出进一步细化。 /p p   在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方面,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鼓励他们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明确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等等。此前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已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p p   在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去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明确,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此次《规定》又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而且上不封顶。 /p p   《规定》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奖励,即在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前提下,担任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p p   《规定》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p p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单位领导在履行尽职义务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的决策责任。 /p p   在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方面,《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br/ /p
  • 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发布
    p /p p & nbsp  近日,科技部发布“关于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内容显示,今后将加强东北地区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包括通过科技部与地方省部共建方式,依托延边大学,支持吉林省创建长白山湿地与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 依托哈尔滨医科大学,支持黑龙江省创建寒地慢病防治及药物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辽宁省申报建设核主泵技术及安全和内分泌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东北三省地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加快推进东北三省医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普及推广。依托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力争在辽宁大连布局建设高重复频率极紫外相干光源装置。加快推进吉林大学综合极端条件实验室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和改造已有的中科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湿地与农业创新设施,提高设施运行的科技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加快支持建设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环境地面模拟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p p   具体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关于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科发创〔2018〕17号 /p p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中科院院属有关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 /p p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实施,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开发银行联合研究制定了《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东北三省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协商,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每年12月底前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p p   附件: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 技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中 科 院 自然科学基金会 国家开发银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9日 /p p   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p p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改革加快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等部署要求,进一步统筹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形成叠加联动效应,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增强创新振兴东北的信心,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战略目标,抓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个“牛鼻子”,转变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有效解决产业高端化、企业主体、创业环境、创新活力和动力等方面面临的问题,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依靠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能,重构东北竞争优势,赢得发展主动权,再创东北创新发展新辉煌。 /p p   (一)基本原则。 /p p   ——深化改革。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同步发力,提升东北地区市场化程度,着力破解制约东北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释放东北地区创新创业活力、动力、潜力,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壮大民营经济。 /p p   ——企业主体。坚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转型动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增强东北企业创新能力。 /p p   ——问题导向。聚焦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症结,重点解决产权不清晰、创新创业环境亟待优化、科技人员激励不到位的问题,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实体经济有效转化的通道。 /p p   ——开放合作。坚持开放式创新,深化对口合作机制,共享和集聚信息、技术、资本和人才资源,促进科技人才的双向流动 加强东北与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科技创新合作。 /p p   (二)主要目标。 /p p   到2020年,东北地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基本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壮大,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明显进展,新动能培育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能力进一步增强,东北地区若干创新支点加快形成,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东北振兴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主要指标:在东北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培育建设若干个国家技术创新中心、3家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和60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建设100个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创新创业载体,东北三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8000家,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突破1000亿元。 /p p   二、重点任务 /p p   着眼东北振兴发展全局,坚持把专项行动作为新时期推动东北创新发展的关键抓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线,围绕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系统部署,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政策落实落地,搭建市场化交易平台载体,建设专业化服务机构,构建多元化投入格局,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推动东北地区创新驱动发展。 /p p   (一)加快改革政策落实落地,着力提升成果转化动力活力潜力。 /p p   1. 加强已有政策落实。全面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发挥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引领示范作用,着力抓好关键性政策和改革措施的落实落地。重点抓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递延纳税等政策的落实。 /p p   2. 强化政策衔接配套。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特点,优化相关资产评估管理流程,探索通过公示等方式简化备案程序。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采购、首台套保险政策。健全技术创新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试点。 /p p   3. 推进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中央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团队或发明人,通过约定股份比例等方式,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 /p p   (二)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强度,着力构建支持成果转化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p p   4.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以国家科技计划为载体,通过部省联动,共同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研发任务等方式,支持东北创新发展,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东北转化落地 开拓多元化科技投入渠道,国家有关部门、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筹资设立支持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金融资本、民间投资参与,力争基金总规模100亿元以上。依托东北地区科技和产业特色,加快推动重大专项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鼓励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与投资机构合作建立技术转移基金。中央预算内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力度,推进创新链整合,组织实施一批东北振兴重大创新工程项目,大力实施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互联网+”和新兴产业惠民试点示范。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作用,鼓励和支持东北三省科技成果转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自然科学基金会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继续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通过吸引和集聚全国一流的科技人才,重点解决辽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p p   5.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鼓励国家有关基金和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研究推动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符合条件的区域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等金融改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参与投贷联动试点,重点为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并在东北三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推广。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落实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试点优惠政策。 /p p   (三)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 /p p   6. 打造东北特色的双创示范基地。支持沈阳市依托三好创新创业大街,建设“盛京双创走廊”,重点建设“双创园区”和“产业创新园区”,打造云计算、金属材料、大数据、数字医疗、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培育基地,形成具有东北特色的创新创业示范区。支持哈尔滨市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打造“创新创业大街”。鼓励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基础的“双创”活动,打造融通发展的“双创”升级版,推动“双创”国际化、高端化发展。 /p p   7. 推进科技特色产业小镇建设。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沈阳市建设眼产业特色小镇,支持吉林市建设国际健康产业双创小镇。支持锦州市以国家农业科技园为依托,建设海珍品产业特色小镇。 /p p   8. 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聚焦实体经济,围绕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汽车电子、碳纤维、化工新材料、能源装备、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集研发、孵化、生产、融资一体化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及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众创空间的配套支持全程化、创新服务个性化、创业辅导专业化。围绕东北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构建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星创天地”,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促进东北三省农村创新创业的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 /p p   (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p p   9. 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落实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鼓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并优先获得科技计划、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等资金支持,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探索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政银合作信用贷款融资试点,加大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p p   10. 鼓励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引导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建立研发机构,健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大幅度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在主导和优势产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技术交叉、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 /p p   (五)加快打造科技创新高地,着力优化产业结构。 /p p   11. 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与发展。支持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推进以装备制造业为重点的传统工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与传统工业互为支撑的新兴产业,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新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长春并积极培育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p p   12. 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水平。优化东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布局,推动辽宁省盘锦、丹东、抚顺、朝阳和黑龙江省牡丹江、七台河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升促建,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动佳木斯创建以农业为特色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现代都市农业、农机装备、绿色食品等产业。培育发展一批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支持创建国家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技术创新中心。加快辽宁省本溪制药、鞍山激光、大连信息技术及服务,吉林省长春汽车电子、通化医药,黑龙江省大庆高端石化、齐齐哈尔重型数控机床等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p p   13. 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在创新领域先行先试。推进辽宁中部(沈阳—鞍山—抚顺)和吉林中部(长春—吉林—松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支持示范区内创业创新中心和双创示范基地等功能平台建设,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换,中央预算内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 /p p   14. 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路径。推动东北三省有条件的城市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或省级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围绕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山区绿色转型可持续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主题,探索具有东北区域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新路径。 /p p   15.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对东北三省承担实施国家种业自主创新工程、第二粮仓科技创新工程、蓝色粮仓科技创新工程等专项给予积极支持。重点支持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选育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等主要作物新品种,优化畜禽、水产优势特色品种 开展设施农业、海洋牧场建设、农机装备、森林特产开发、种养循环利用、智慧农业等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东北黑土地保护,突破制约农业产业发展及生态安全的瓶颈问题。 /p p   16. 加快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重点围绕粮油、乳品加工、畜禽、果蔬饮料、饲料、水产品、水果及冰葡萄、山参、中药材等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延长产业链和创新链,支持开展深加工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研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提升农业物资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加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基地,提升精深加工水平。 /p p   17. 科技支撑冰雪旅游产业发展。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支持冰雪景观的建造工程技术研发、照明技术研发、大数据分析技术、冰雪娱乐设施研发以及建立健全冰雪景观标准体系 支持亚布力、北大壶、松花湖等地区打造集体育科研实验、训练质量提升的“智慧雪场”,构建“智慧雪场+冰雪度假村”的冰雪产业发展模式,有力支撑2022年冬奥会冰雪旅游产业和冰雪运动成绩。 /p p   (六)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p p   18. 建立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在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和成果转化基地,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和市场运营。试点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效机制与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培育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p p   19. 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围绕“互联网+”战略开展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模式探索,引导科技人员、高校、科研院所承接企业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聚众智推进开放式创新。完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机制,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革新与改造升级。 /p p   20. 完善东北区域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支持推动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长春)、东北科技大市场、哈尔滨育成中心建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功能,强化与其他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的协同合作,构建区域技术交易网络平台,提升技术交易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东北省、市、县三级技术转移工作网络。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市场化运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先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机构。开展创新研发众包特色的中国创新挑战赛系列活动,鼓励已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开展有关转化活动,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实现科技成果与有效需求直接对接。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1. 加快国际技术转移。发挥东北地区在“一带一路”的节点作用,加快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支持辽宁省依托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部省共建国际创新园,推进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 支持吉林省中乌高层次人才引进基地、哈尔滨中俄中乌中白科技创新与高端人才培养及引智基地建设,吸引国内外更多创新主体到东北创新创业。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2.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通过科技部与地方省部共建方式,依托延边大学,支持吉林省创建长白山湿地与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 依托哈尔滨医科大学,支持黑龙江省创建寒地慢病防治及药物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辽宁省申报建设核主泵技术及安全和内分泌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东北三省地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加快推进东北三省医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普及推广。依托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力争在辽宁大连布局建设高重复频率极紫外相干光源装置。加快推进吉林大学综合极端条件实验室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和改造已有的中科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湿地与农业创新设施,提高设施运行的科技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加快支持建设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环境地面模拟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span /p p   23. 打造军民融合科技服务平台。鼓励东北三省建设科技军民融合类协同创新平台。健全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系,推动军工和民口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支持东北地区军民融合成果在当地转化。组织开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军民融合分赛”、“民参军创新挑战赛”、“军转民科技成果直通车”、“军民两用在研项目及科技成果发布会”等品牌活动,营造良好的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氛围。 /p p   24.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鼓励沈阳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改革,建立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服务的综合水平和整体效能,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强化吉林省知识产权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吉林省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提升长春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综合服务能力,完善国家专利技术(长春)展示交易中心和吉林省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网络。支持黑龙江省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运营)平台建设,开展“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七)加强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着力营造拴心留人的创新创业环境。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5. 激发科技人才的活力动力。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强化对科技、管理人才的激励,建立健全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6. 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加强东北重点产业急需技能人才培训,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鼓励设立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基金,通过创业本金补助、贷款补贴等方式,引导大学毕业生在本地就业创业。依托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等,加强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养,加大对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科技人才支持力度。组织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援助计划,通过建设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等方式,带动技术、智力、管理、信息等创新要素流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围绕产业升级核心技术需求,积极引进国外智力资源,鼓励建立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团队柔性引进机制,加强海外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引进,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新创业。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7. 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构建东北地区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才、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队伍建设,探索开展技术经理人资质认证,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依托东北地区高校和社会机构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立“基地+教材+师资+管理”四位一体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历教育、在职培训、行业管理与激励保障“四位一体”的区域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span /p p   (八)加强对口科技合作,着力推进区域协同创新发展。 /p p   28. 加强科技园区合作共建。支持辽宁、吉林、黑龙江与江苏、浙江、广东,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与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对口合作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支持东部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东北地区设立分园区,引进东部地区的先进经验、管理团队,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围绕1~2个关联性和互补性强的产业,在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开展务实的科技创新合作,吸引优势产业集聚,探索跨地区利益分享机制,合作发展“飞地经济”。 /p p   29. 共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跨区域科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定期组织开展科技对接交流等活动。鼓励东北地区复制东部地区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探索科技成果有序转移的利益分享机制和合作共赢模式,引领产业合理分工和优化布局。推动科技成果在本地产业化。开展技术转移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建立技术转移对接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的双向流动和应用转化。 /p p   30. 推动创新创业合作。推进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开放共享“双创”资源,合作共建一批“双创”平台,支持东部地区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参与东北地区创业投资发展。引导东部地区人才积极参与东北地区创新创业。组织东部地区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对口支持东北地区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p p   三、组织保障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 /p p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开发银行与东北三省人民政府联合实施专项行动,建立专项行动统筹推进机制。加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东北三省间协调联系机制,定期举行专题会商,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重大问题。 /p p   (二)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p p   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实际,建立科技创新改革试错、容错和免责机制,正确对待创新改革振兴过程中的失误与失败,降低改革者承担的风险,激发改革动力。 /p p   (三)加强组织实施。 /p p   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滚动实施。第一阶段至2018年底,按本实施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组织实施,2018年底前开展总结评估。第二阶段为2019年至2020年,根据第一阶段实施成效和东北三省发展实际与阶段需求,提出重点任务和实施目标。按照点上突破、滚动实施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行动实施的指导和推动,及时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有利于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环境。 /p p   (四)加强监督评估。 /p p   国家层面建立专项行动监督考核和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东北三省建立督查机制,将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年年有目标、年年有任务、年年有成效。每年12月底前,东北三省对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 /p p br/ /p
  • 国务院五大举措促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骨干可获50%成果转换奖励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016年初,国家层面在科研领域的重要布局和改革陆续启动。如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批重点研发专项指南,国务院促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将组建国家实验室等。这些举措既是供给侧改革重要内容,更是中国科研体制的重大转型。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此次国务院会议提出的改革措施,既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nbsp & nbsp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供给侧改革工具包”再添新工具。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为了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国家将出台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会议强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尽快形成新的生产力,对推进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为了解决我国科技经济“两张皮”现象、科技成果转化率仅有10%等体制问题,全国人大在去年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此次国务院会议提出的改革措施,既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委员、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关键在于认真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五方面支持政策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一揽子措施。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会议确定,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以下政策,以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一、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支持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二、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和交易价格要按程序公示。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三、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可依法依规获得奖励。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四、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宋河发表示,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但这里面需要注意平衡科技人员本人与其所在单位的利益,比如科技人员兼职所得是否也应分给单位一部分?”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五、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 /p p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研究股份代持制度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务院提出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措施中,对事业单位领导人持股也有相关规定。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会议提出,对于科技人员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对其担任领导前持有的股份,研究建立代持制度。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宋河发对此表示,事业单位领导人持有股份应当建立一种公开、公示和透明的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宋河发还建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在于科技资源布局要面向市场需求,解决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知识产权的碎片化等问题。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此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强调,科技成果转让时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p p br/ /p
  • 100亿元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落户武汉
    p   27日在武汉举行的中国生物产业大会上,总规模达100亿元的中国科学院成果转化基金宣布落户有着“中国光谷”之称的武汉东湖高新区。 /p p   中科院成果转化基金是主要面向中科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早期项目投资的全国性创业投资母基金。 /p p   此前,中科院与武汉东湖高新区已共建了一批如武汉生物技术研究院生物环境中心、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中科开物产业园等合作平台。基金落户后,将通过在武汉东湖高新区部署中科院系创投子基金体系,引进中科院优质产业化项目落地,促进东湖高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p p   在中国生物产业大会现场的对接活动中,中科院13个生物类研究所参加,其中6个项目现场签约,15个项目上台路演,4家研究所进行成果推介,142项生物科技成果现场发布。 /p p   据介绍,中科院已有28家研究所、53个团队、200余人在东湖高新区创新创业,转移转化科技项目达163项,培育和支持了35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武汉发展壮大。 /p
  • 09年长春应化所成果转化合同额近3800万元
    中科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2009年科技产出数据显示,该所专利转化战略凸显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全年共实施转化专利成果30项,是2008年的3倍多,全核算合同额折合人民币近3800万元,创该所历史最好水平。   多年来,专利转让转化一直是研究所创新发展的瓶颈之一,往往是申请、授权的专利较多,实施、转让和转化的专利较少,使相当一部分专利在“深闺大院”中束之高阁,没有形成对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具有支撑推动作用的现实生产力。其原因之一在于形成专利(群)的时候是否瞄准技术前沿和企业重要需求而产生的有价值的专利(群)。   长春应化所认真学习借鉴国外专利竞争策略、积极深入地进行分析研讨,从进一步强化对专利成果转移转化的基点出发,实施了一手抓专利申请授权,一手抓专利成果转移转化的专利成果发展战略,围绕着这一战略的实施,该所编写了《知识产权讲义》,强化科研人员对专利实施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认真对全所专利进行了梳理,遴选出具有明显转化出口的专利项目 签约国内优秀的专利代理机构之一的北京集佳公司作为该所的专利代理机构 深入地方和企业了解他们的需求,大力宣传研究所的专利成果 及时与企业就专利成果的转移转化进行对接,如“有机薄膜晶体管有源矩阵显示技术”专利群、“聚乳酸合成与加工技术”专利群、“二氧化碳基高分子材料合成与加工技术”专利群等与企业的合作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首先,专利(群)覆盖面更广泛,知识产权体系更完成,使专利技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非常有利地位,其次,专利(群)可以取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专利转化战略的实施,使“专利就是财富”的理念在科技人员和地方企业中日益得到广泛共识,进一步拓宽了研究所与社会创新体系和单元联合合作的范围,加速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取得了双赢的成效。
  • 重奖!重庆设立20亿元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上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取得阶段性成效。2020年,获批国家科技创新基地5个,在18个贫困区县建设农业科技园区11个,打造环大学创新生态圈6个、市级以上孵化平台375家,新引进创新机构23家;快速组织实施疫情防控应急科研项目57项,18项科研成果用于临床诊断和救治康复;全年技术合同交易额154.2亿元。 近年来,重庆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政策,在《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将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等设置为预期性指标,在《重庆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中,以专章形式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系列部署;市科技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重庆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等,就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金融支持、容错免责等作出规定。 市财政整合各方面资金,设立20亿元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运用市场化、专业化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按照上年度转化绩效进行奖补,对被评定为重大新产品的项目予以奖励,重庆机电集团、重庆化医集团、中国四联集团等市属国企共奖励各类科技成果860项、累计奖励915人次,奖励金额8000多万元。 重庆还不断优化平台建设,规划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打造两江协同创新区,累计建设高新区12个(国家级4个)、农业科技园区22个(国家级13个)。
  •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两会代表们有话说
    2022年3月4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2022年3月5日,全国人大十三届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中国进入“两会时间”!秋凡科转为大家整理来自全国两会代表们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提案。王静:关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创新团队首席王静研究员处获悉,今年全国两会,她提交了《关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王静介绍,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取得长足进步。以专利为例,2021年授权发明专利69.6万件,实用新型312.0万件,PCT国际专利申请7.3万件,专利数量连续十年全球第一。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专利数量存在严重“虚胖”,质量堪忧。2020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4.7%,其中,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44.9%,科研院所为11.3%,高校为3.8%(与美国相比相差15-20倍),这一结果与智力资源集中、科研经费充足、科技成果丰硕的科研院所和高校形成巨大反差。“在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成果转化的今天,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已然不是政策扶持不够、企业创新意识不足、成果需求不旺的问题。在调研和实践中发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困难和障碍仍突出。”王静说。她具体提到,一是对知识产权价值认知不足,专利权主体缺少市场化前瞻性。专利申请重数量不重质量,有产业化价值的专利占比低,甚至为了科研项目结题单纯“制造成果”,这样的“成果”自然难逃被市场淘汰的命运。二是成果培育和转化机制不完善,缺乏技术工程化途径。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现有科研评价体系中,在职称晋升、科技成果奖励时,普遍只看第一单位、第一作者,导致科研工作者或团队缺乏与他人合作的动力,不愿意坐“冷板凳”,大都做自己能独立完成的短平快“小”成果。虽常有某一科研领域“点”的突破,但缺乏技术工程化、系统化和供应链整合的平台和能力,难以跨越技术到商品的死亡鸿沟,导致大部分“高新成果”束之高阁。三是成果转化队伍与机构建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既懂科技创新规律,又懂市场商务实践,且懂法规制度的“专业人”、“明白人”稀缺。要实现成果转化,往往要把科研人员“逼成”专业转化人员,试错成本奇高,甚至有牢狱之灾。这些问题使很多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只能一再观望、望而生畏、望而却步。对此,结合实际,王静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提高专利质量,让成果真正“值得转”。加强对科研院所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培训,常设包含专利申请、挖掘布局、侵权分析和商业化实践案例解读的系统课程。提高知识产权申请质量,对国家级的技术应用类研究项目承接科研团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辅导,破除仅把专利证书当“考核指标”和“荣誉证书”的错误导向,回归专利以公开换保护的本质。第二,鼓励协同创新,完善知识产权确权制度,提供技术成果工程化的种子基金,实现第一步的“如何转”。破除阻碍科研人员合作创新的考核机制,规范科研成果完成人署名,允许科研人员自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比例。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使用科研经费或者社会捐赠设立成果产业化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用以扶持技术工程化、规模化、产品化验证,提高科技成果技术到商品的转化效率。第三,设立各级或第三方技术评估和转移转化机构或平台,让科研单位“敢于转”。科研人员大都是“专才”,不是“全才”,需组建由技术、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机构或平台,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和管理,提供精准全方位的服务,降低行政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法律和商业风险,扭转专利所有权人怕承担风险而“不敢转”的局面,走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文源/澎湃新闻周世虹:建议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术经纪人是指具备专业职业技能,以技术转移管理为核心,实施技术转移活动,促使技术成果商业化运用的人员。目前,有关科技创新管理、科研机构等单位已有一批实际从事技术经纪人员,他们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据科技部有关机构统计,2021年全国共登记技术合同670506项,技术交易额为24911.12亿元。技术经纪人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却没有法定的技术经纪人职业。为此,建议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前,技术经纪人行业已经实际存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技术经纪人专项培训,设立技术经纪人事务所,一大批技术经纪从业人员正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既有政策依据,又有客观现实需要,名正言顺,水到渠成。同时,建立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制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技术经纪人员的技术评估对接,商分析谈判,知识产权和技术实施管理能力,以及技术转移绩效等,结合基础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建立一套方法科学、操作规范、技术先进的人才评价体系,且有别于现行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的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和职称晋升机制。——周世虹(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文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安徽频道周仲荣:拓展科技成果转化路径2021年,我国持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西南交通大学副校长周仲荣认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要突破“三道关隘”:一是“先转化、后奖励”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导致科研人员“不愿转”;二是担心定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各级管理干部“不敢转”;三是科技成果技术成熟度低,造成高校院所“没有成熟成果可转”。周仲荣代表介绍,为突破这些“关隘”,2016年1月,西南交大在四川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框架内率先启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先转化、后奖励”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通过产权激励突破了科研人员“不愿转”的第一道关隘。一批长期得不到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迅速进入了转化阶段。这项改革成果被写入新修订的专利法与科技进步法。为突破各级管理干部“不敢转”的第二道关隘,西南交大探索了“职务科技成果非资产化管理”,校内职务科技成果不再被当作国有无形资产管理,交由科研院所与大学科技园按市场规则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2022年1月12日,四川省跨高校院所新型中试研发平台在西南交大研究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标志着西南交大现有中试研发平台将面向全省高校院所与重点企业开展中试研发。对此周仲荣代表建议,通过打造相关平台,坚持市场化导向,深入探索“先中试、后孵化”模式,加快打造创新成果培育孵化重要基地、产业技术研发转化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制度创新示范样板,进而突破“没有成熟成果可转”的第三道关隘。文源/经济日报胡成中:打破科研人才创业阻碍 培育成果转化的第三方力量目前,我国科研成果转化领域政策逐级落地较慢,支持成果转化的第三方专业力量较薄弱。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建议,相关部委制定出台政策后,要加强检查落实情况,打破科研人才的创业阻碍。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胡成中表示,有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量均名列世界第一。“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到不足。”胡成中表示,一方面是科研成果来源的差异,美国企业发明专利数量占总量的85%以上,而我国2021年企业发明专利数量仅占总量的63%;另一方面,科研成果转化率较低,反映出资源投入的消耗高。“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在履职调研过程中发现,一线科研人员存在着一些共性的困扰。”胡成中说,好政策逐级落地慢,往往停在离一线科研人员“一公里外”,看得见但享受得慢。比如,国家早就出台了科研经费包干制的相关办法,但具体到所在城市、高校,很多没有出台执行的细则,大家有的还按老办法继续干。成果转化的第三方支持力量还比较薄弱,科研人员往往既要埋头搞科研,还要迈腿跑市场。胡成中建议,制定出台的政策既要做好顶层设计,也要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对推诿拖延导致政策空转的单位要督办问责。要大力培育科研成果转化的第三方专业力量,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杂的市场和商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文源/人民网杨华勇:要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关注成果转化后的利益分配今年,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院长杨华勇的提案仍聚焦科技与教育。“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往往需要10年之功。科技创新包括‘科学创新’和‘技术创新’两个层面。”杨华勇认为,前者强调发现,为“0到1”的基础突破,后者强调应用,既有“0到1”的原创技术突破,又有“1到10”的小批量试制。“应用基础研究离不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探索,但如何从实验室迈向工厂车间,这需要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深度参与。”近几年,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冯丹明显感到,业界对于原创性自有技术的渴望空前强烈。2019年起,华中科技大学与8家国内大型科技公司组成联合实验室,双方科研人员开展针对性研究。“通过联合实验室组成产学研共同体,企业储备了我们的前沿技术,一批科技成果陆续得到落地转化。”冯丹建议,进一步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鼓励企业积极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寻找技术支持,厚植科技创新沃土,“中小企业面临资金和人才短缺等问题,希望国家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杨华勇认为,要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关注成果转化后的利益分配,引导企业将技术转化收益进一步反哺到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中。文源/人民日报沈南鹏:鼓励以知识产权绩效带动药物创新的科研转化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在高校院所设立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聘请高水平知识产权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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