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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产品质量管理实施追溯“连坐”惩罚
    “今后深圳的产品质量,除生产、销售者之外,产品标识印制者、市场开办企业、宾馆等服务业经营者和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服务业经营者或均要为其负责,以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6年来首次全面修订,深圳市人大昨日对其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对企业产品质量责任进行了完善,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增加。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子俊表示,“此次条例明确对企业产品质量责任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强化了各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措施,对部分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拟建立质量状况定期公告制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对于违法行为查处结果。”   【焦点】   商贩售假,交易市场或被吊证   以往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只追究生产者和销售者,但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将“产品标识印制者、市场开办企业、宾馆等服务业经营者和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等全部列入责任范围,不仅实现追溯管理,还要实行“连坐”惩罚,成为修订后的最大亮点。   根据修订草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进行检查,发现有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举报。   “集中交易市场是产品经营者开展产品流通、服务等产品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也是较易出现产品安全事故的重点监管区域。集中交易市场里的产品经营者具有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的特点,一旦发生产品安全事故后,产品经营者往往一跑了之,或者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   市法制办主任王璞表示,此类市场是距离入场产品经营者最近、最直接的监督者,如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的,将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而“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经营者也被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实践中,这些场所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上的损失,严重的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王璞说。   此外,承接产品标识印制的经营者今后也应当查验客户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否则将处以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而从事产品储存、保管、运输等服务业的经营者也应查验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和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明明知道是违法产品,还帮其储存等,则没收全部场地和各项服务收入,并对服务收入为6000元以下的,并处3000元罚款 6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认证机构将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认证”在一定程度上是让消费者“一站式”了解了一个产品所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需要检测的项目、需遵守的一致性要求以及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规定等。但由于缺乏跟踪机制,产品认证的真实度令人担忧。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谁发证 谁担责”,提出认证机构的责任在发证后依然存在,要求其需对获证组织、产品的有效性开展定期的监督检查、工厂审核,如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应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否则需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生产者、销售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商场不按规定召回产品或被吊证   修订草案对“召回制度”做了规定,要求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上报监管部门。而销售者接到停止销售通知后,也应立即执行。如未按规定召回产品的,将对生产者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和存在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权利。
  •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颁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需求,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依据相关政策和法规,我部研究制定了《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加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质量基础工作,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在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工信系统),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居全国领先水平,并在推动产业开发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改善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工业产品质量检验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用、重点扶持的原则,对实验室进行核定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地区、本行业所属实验室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条件、工作内容及义务   第四条 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通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审查   (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备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专业设施条件和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专业人员队伍和产品质量验证、检测、分析、评价服务能力   (四)对促进行业或区域产品质量提升发挥重要作用,并在核心业务领域有较好的业绩表现   (五)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所在地政府部门在产业规划、发展政策、财政等方面的支持   (六)建立了按规定要求开展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   第五条 实验室的工作内容   (一)跟踪国际先进质量控制技术发展趋势和技术性贸易政策动向,及时为政府部门提供相关领域技术发展报告和政策性建议   (二)定期评估国内相关专业领域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国内外产品技术质量水平和差距,为指导工信系统质量管理和解决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   (三)受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参与行业质量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承担行业管理的技术检测、认定、评价等工作(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检测业务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代表行业开展相关领域产品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国际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质量培训,推广先进质量控制方法,为企业提供产品全寿命周期的质量检测、评价、分析、验证等服务   (六)承担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请核定的实验室(简称“申请机构”)由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审查推荐。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和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   第七条 实验室核定程序   (一)申请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见附件一)   2、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相关资质证明   3、申请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4、申请机构核心业务及主要业绩事例   5、其他有关能力证明。   (二)资料审查   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推荐意见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能力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专家技术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对申请机构能力进行评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定意见。   (四)审查批复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的评定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具有能力优势的申请机构,正式核定为“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名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按照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并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十条 实验室应以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授权名称对外开展检验检测业务,不得以实验室名称对外出具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主管部门,在产业规划及专项资金安排方面,对实验室予以重点扶持,并逐步将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实验室的核定每三年确认一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验室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被公告撤消的实验室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实验室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次给予书面警告、通报直至发布公告撤销的处理:   (一)以核定的实验室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三)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产品开发、生产,或参与其检验的产品经营活动的   (四)因弄虚作假、检验或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窃取企业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批准,以核定的实验室名义参与社会组织的商业活动,或擅自对外披露委托任务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委托任务的   (七)未尽对实验室自身人员管理职责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下载)
  • 工业产品质量发展
    为促进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11月9日发布《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包括工业产品质量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组织实施等六部分,旨在指导 “十二五”工业产品质量加快发展提升。   附件: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   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   提高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的主要任务,也是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为了促进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工业产品质量的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国工业经济运行质量持续向好,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制造能力日益提高,产品质量显著提升,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较好地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钢铁、有色、石化和建材等主要原材料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水平基本与国际接轨 航天、发电、轨道交通等重大装备研发生产实现自主化,工程机械、通用装备质量与可靠性水平不断提高,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轻工、纺织、家电等消费类产品实现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新产品层出不穷,质量档次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 第三代移动通信、数字音视频、基础软件等信息技术产品的主要功能和性能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水平。   尽管取得了这些成绩,但受传统粗放型发展方式的制约,我国工业产品质量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总体发展不平衡。部分产品质量差、档次低,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 二是标准结构不合理,部分技术标准水平低、贯彻实施不力 三是产业基础差,创新能力不强。部分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品牌附加值低,市场竞争力弱 四是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一些企业质量责任意识不强,管理不规范,质量信誉不高 五是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六是基础能力建设投入不足,监管机制不健全,质量公共服务与管理能力薄弱。   (二)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和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推进的重要阶段,工业产品质量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首先,世界经济格局调整和产业转移呈现加速态势,驱动传统产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崛起,迫切要求我国建立更加坚实的质量基础,这为工业产品质量发展提供了基本动力。其次,经济全球化大势所趋,深度参与全球化进程和国际市场竞争,迫切要求我国工业加快产业产品结构优化调整和进出口结构转型升级,这为工业产品质量发展提供了清晰路径。再次,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日益增长,显著提高生活质量的现实诉求更加强烈,迫切要求我国不断研发生产出品种更多、质量更好、服务更有保障的新一代工业产品,这为工业产品质量发展提供了持久需求。最后,全面完成“十二五” 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任务,为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物质基础,迫切要求加快我国工业实现由大变强的历史性跨越,这为工业产品质量发展指出了明确目标。   “十二五”期间,工业产品质量发展也将面临一系列严峻挑战。第一,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工业基础相对薄弱、质量法制建设滞后依然是产品质量发展必须面对的基本国情。第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抢夺市场机遇成为企业生产经营常态,大量新产品在未经充分试验验证的情况下仓促投放市场,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不断聚集甚至集中爆发的趋势性特征日益凸显。第三,新一代工业产品呈现集成化、智能化、复杂化特征,研发生产日趋全球化与网络化,加之新技术、新材料与新工艺的大量应用,致使产品质量问题的诱发因素越来越多与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内在要求越来越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第四,全社会对质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与基础作用的认识仍然不高,制约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提升的体制机制问题在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   面对机遇与挑战,走出一条经济增长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互统一、协调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是我国工业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命题。破解这一命题的关键和难点在质量。“十二五”时期,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扣科学发展主题,抓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统筹规划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切实加强行业指导,着力改善品种质量,努力保障消费安全,全力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建设。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遵循“强化基础,提升能力,创新形象,支撑发展”的方针,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力为核心,以开发品种、提升质量、培育品牌、改善服务、提高效益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政府指导、行业自律、企业主体、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工业产品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把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强化基础。围绕工业经济长远发展对产品质量的内生需要,加强标准贯彻、质量检测、技术评价、人才培养与公共服务等基础能力,以及公共质量资源与通用数据平台建设,改善工业产品质量发展的保障条件。   ——提升能力。通过加强技术改造与制度创新、加快技术进步与管理升级,推动新原理、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集成应用,突破制约工业产品质量提升的关键性、基础性、瓶颈性质量技术问题和系统性、全局性、机制性质量管理难题,大幅提升质量设计、保证与服务能力,推动质量技术水平与质量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水平与服务质量水平实现同步提高。   ——创新形象。立足国内市场,面向国际市场,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丰富花色品种,提升质量档次,带动我国工业从以低端、低附加值产品研发生产格局为主,向以高端、高附加值产品研发生产格局为主转型升级。接轨国际先进标准,研制生产出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与发展趋势的高质量产品,提升我国工业产品的质量信誉与品牌形象。   ——支撑发展。抓住世界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有利时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为动力,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实现我国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质量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治标与稳健治本相结合   围绕我国工业经济发展急需,找准加快产品质量发展的切入点,加强技术改造、标准贯彻与产业政策引导,促进我国工业产品的质量水平在短期内有一个明显提升。同时,着眼工业经济长远发展,围绕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加快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构建质量工作长效机制,解决制约工业产品质量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推动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实现跨越发展。   2.坚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加强政府监管相结合   加强法制建设、政策引导和宣传教育,促进企业发挥质量主体作用,切实履行质量发展与质量保证责任。同时,加强政府监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坚决打击假冒伪劣、质量欺诈、不实宣传、虚假声明等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坚持扶持先进与限制落后相结合   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发展激励机制,通过典型示范与政策扶持,引导和带动全行业,特别是新兴产业与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发展。同时,加快落后产能的淘汰与升级,营造供需基本平衡且竞争适度的市场环境,重建市场对产品质量的良性选择机制,推动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4.坚持立足国情与接轨国际相结合   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的实际需要,立足工业产品质量发展的现实条件,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抓好主导产业、新兴产业与消费热点等领域的品种开发、质量提升与品牌建设工作。同时,跟踪全球市场动态,接轨国际先进标准,满足不断升级的国际消费需求,以质量拓市场、谋发展。   (三)规划目标   1.总目标   到2015年,工业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   ——传统产业的产品质量、档次结构更趋合理,附加值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依法淘汰质量、安全、卫生、环保与能耗不达标的产品。规模以上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产值比重达到90%以上。高端高档工业产品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自给能力明显增强。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国内保障程度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全面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产品检测能力基本满足产业发展需要。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率达到100%,质量损失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0%,主导产业中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产值比重达到50%。   ——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全面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产品品种更加丰富,售后服务更有保障,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   ——自主品牌的质量信誉与品牌形象明显改善,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主要行业内的自主品牌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85%,出口产品产值比重达到30%。培育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品牌。   2.重点行业目标   ——原材料工业。主要产品的质量水平全面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重点产品的质量水平与国际接轨。特殊、关键与高端产品的质量水平与技术性能明显改善,国内配套满足率进一步提高,基本满足下游产业与重大科技工程发展需要。化工、建材产品的安全性、环保性大幅提升。   ——装备工业。主要产品的质量与可靠性达到发达国家同类产品本世纪初的平均水平,售后服务质量与国际接轨。重要基础件、关键零部件、发动机和数控机床等重点产品的可靠性与使用寿命在现有基础上提升50%。主要通用装备和大型成套装备的整机可靠性大幅提升,农机、汽车、船舶和民用飞机的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水平,航天、发电和轨道交通的尖端产品质量达到或保持世界领先水平。高端关键基础零部件的国内配套满足率和高端基础制造装备的国内保障程度明显提高,高技术关键装备的产品质量实现大幅跃升。   ——消费品工业。主要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与能耗指标全面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新兴消费品与重点耐用消费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与国际水平接轨,耐用消费品的售后服务质量显著改善。高端高档纺织和服装的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家电出口中,自主品牌产品的产值达到30%。食品、药品企业的质量管理更加规范,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升。   ——电子信息工业。主要产品可靠性、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及技术性能、环保与能耗指标全面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通用元器件、集成电路和软件等基础产品的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基本满足下游及关联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消费电子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与保障性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重大应用软件的可靠性、安全性、兼容性和维护性水平显著提高,大规模、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质量与可靠性取得明显突破。   三、主要任务   (一)改善产品质量发展环境   ——健全质量发展政策与规章制度。在修订完善已有产业政策、部门规章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形成目标清晰、任务明确、内容协调、措施配套的工业产品质量发展政策与规章体系,打造政策透明、措施有效、管理得力的质量发展政策与制度环境,为企业发挥主体作用提供明确、稳定、持久的政策预期与制度约束,保障工业产品质量的良性发展。   ——推动工业标准贯彻实施。结合地方、行业特点和企业需求,组织行业协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工业标准的培训与宣贯,促进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围绕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和能耗等领域,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防范和杜绝无标、违标、降标生产。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严格行业准入与市场退出管理。加强对关系安全、卫生、环保以及国计民生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行业准入与市场退出管理。在产业政策中,将质量要求列为行业准入条件与考核重点,在严格审查申请企业的行业准入资质与能力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已获得准入资格的企业实际运营绩效的动态监控与考核,对不能持续满足质量要求的企业实施强制退出。进一步加强市场退出管理与制度建设,落实企业退出市场后的产品售后服务责任,有效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地方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支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落实产业政策监管和质量管理指导职责。鼓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地方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落实本地区“十二五”时期工业产品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关键保障措施。   (二)加快工业产品质量提升   ——依靠技术进步带动品种开发与质量提升。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计划中,加大对产品品种开发和质量提升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安排新产品开发、共性技术质量问题攻关、质量与可靠性水平提升,以及增加产品知识产权含量等项目。引导企业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加大技术创新步伐,积极研发、引进和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种更新换代。鼓励企业加强工业软件的研发应用,大幅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加快科研成果的专利化、标准化和产业化,不断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深化推进质量示范工程。推动各地区、各行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特点和产品质量发展需求,积极实施地方质量振兴和行业质量兴业活动。组织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针对本地区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或新兴产业发展中的产品质量瓶颈问题,实施质量振兴示范工程 组织行业协会针对制约行业整体质量提升的产品质量瓶颈问题,实施质量兴业示范工程。   ——开展共性技术质量问题攻关。围绕原材料、装备、消费品和电子信息产品等领域的共性、关键和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组织产学研用各方资源,联合开展设计、工艺、制造、检验、检测、试验等产品质量形成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验证与评价技术、方法与设备的研发与攻关。   ——促进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围绕钢铁、有色、石化、建材、轻工、纺织、汽车、船舶、装备制造及电子信息等行业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管理,推动工业企业全面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产品质量达标率大幅提升,重点工业产品的质量水平全面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部分企业的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推进品牌培育与发展。大力推进国家品牌、区域品牌、行业品牌和企业品牌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塑造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新形象。优先安排与品牌建设有关的技术改造、质量攻关、标准制修订及检测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企业针对国际、国内市场的不同特点和消费需求差异,制定实施品牌多元化、系列化发展战略,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世界级品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积极收购国外品牌,支持自主品牌在境外的商标注册,促进自主品牌的国际化。建立品牌培育评价机制,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宣传,加快产品开发和品种创新,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品牌影响力。   ——扶持中小企业质量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支持、引导与帮扶作用,增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链的整体质量水平。鼓励具有行业经验、技术人才以及先进的检验、检测、试验设备和设施的第三方为质量保证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试验服务和质量技术支撑。鼓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带动中小企业的专业化发展和自主品牌培育。支持中小企业依靠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加快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三)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质量信誉社会评价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探索应用第三方信用评估服务,建立工业企业质量信誉社会评价机制,形成以企业为本、地方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质量信誉建设格局。围绕有效保障消费安全和切实改善民生,突出抓好消费品工业和食品行业的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十二五”时期,工业企业的质量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率持续下降,消费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发挥社会性组织的自律作用。支持区域性组织、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和企业联盟等社会性组织建立健全以质量保证和质量承诺为基础、面向组织内全体成员单位的自律性规范或公约,约束企业质量经营行为。鼓励区域性组织、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和企业联盟建立针对全体成员单位的质量安全预警信息披露、报告与共享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营造质量诚信的文化氛围。协调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消费者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引导、教育、培训与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奖励诚实经营、守信用、信誉好的优秀企业,及时曝光、制约和惩戒虚假经营、不讲诚信、信誉差的不良企业,营造崇尚诚信经营、追求质量卓越、尊重顾客利益的市场环境与文化氛围。   (四)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规范企业自我声明行为。推行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制度,引导企业通过产品质量自我声明,承诺和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协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我声明内容真实性、格式规范性的监督、评价与管理,防范和杜绝企业自我声明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科研院所的作用,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覆盖研发、采购、制造、运输、销售与售后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着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加强班组建设和现场质量知识培训,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建立最高管理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质量工作推进机制。鼓励企业依靠信息化手段,推进质量技术与质量管理创新,进一步增强对产品供应链和全寿命期的质量控制。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一批重点企业的质量管理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加强质量工程师和专业技能人员培养与使用。推行全行业质量教育,进一步普及质量知识。支持企业结合行业及自身特点,加强质量应知应会和岗位专业技能培训,严格检验、检测、试验、评审、验收等关键岗位的持证上岗与绩效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质量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与技能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引导企业积极培养和使用注册质量工程师和专业技能人才。   ——强化管理体系标准贯彻实施。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全面贯彻实施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测量、风险、能源以及社会责任等管理体系标准。加快推进具有行业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及其配套标准的贯彻实施,重点在汽车行业贯彻实施ISO/TS16949,在通信行业贯彻实施TL9000,在航空、航天行业贯彻实施AS9100,在医疗器械行业贯彻实施 ISO13485,在食品行业贯彻实施ISO22000和HACCP,在药品行业贯彻实施GAP/GMP/GSP。鼓励企业结合产业特点和供应链结构,建立覆盖各级供应商的管理体系贯彻实施模式,推动各级供应商同步贯彻实施相关管理体系标准及其配套标准,全面提升供应链质量管理水平。   ——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组织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结合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共性或瓶颈质量问题,开展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示范应用。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开展统计过程控制、实验设计、质量功能展开、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可靠性工程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应用及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引导企业树立持续质量改进的先进理念,建立注重学习与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企业文化。到2015年,累计完成500项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五)提高质量公共管理水平   ——推进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针对新兴的产业集群、区域经济圈、特色园区、孵化基地以及中小企业聚集区,继续规划建设一批质量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实现质量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布局、广泛覆盖和便利使用。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需要,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选择和设立一批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突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评价专业机构 建立完善行业计量技术服务体系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业领域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规划与建设,重点做好新兴产业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培育和实验室建设。到2015年,建成一批质量公共服务平台及产品质量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质量公共服务平台对产业集群、区域经济圈、特色园区、孵化基地和中小企业聚集区的覆盖率达到80%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质量服务平台覆盖率达到100%。   ——建立质量监测预警平台。建立自主品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质量竞争力评价体系和工业产品质量指标体系。整合利用监督抽查、执法打假、消费者投诉、出口商品检验等质量信息,以政府相关部门为主导,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现有检测机构、消费者组织等渠道,吸纳企业和消费者参与,建立国家、地方和行业两级的工业产品质量监测预警网络平台,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有效防范和应对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支持质量管理公共政策与法规研究。支持有关科研院所,结合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指导以及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发展等需要,开展质量管理政策、法规与基础理论方法研究。重点开展质量法律、法规研究与制定,市场准入政策研究,社会监督机制研究,产品质量行政许可机制研究,工业标准贯彻与标准化政策研究,以及检测能力建设与合格评定政策研究。   ——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国际交流。组织开展质量建设与工业发展、技术评价与质量控制、技术壁垒与工业标准、自我声明与合格评定、消费安全与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国际交流活动。通过组织国际性质量管理与发展论坛、参观访问国外工业企业、引进国外质量专家、出国培训等多种形式,学习、引进发达国家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先进经验与成功做法,不断提升质量公共管理水平。   四、重点工程   (一)质量基础能力发展工程   ——关键领域标准建设。围绕产业发展、质量提升与消费安全保障需要,加快关键领域的工业标准制定实施,带动质量、安全、卫生、环保与能耗要求与国际接轨。重点制定实施航空、航天、船舶、通信等支柱产业以及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技术与管理标准,家电及关键零部件的可靠性与能耗标准,农机、工程机械、农药、纺织、服装、涂料等产品的安全标准,以及软件产品
  • 服装产品质量亟须提高
    日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09年对儿童服装、休闲服装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结果显示,深圳产服装合格率不足七成。据了解,去年全年,我市共抽查了224家纺织服装类企业生产的446批次样品,检验合格307批次,抽样合格率为68.83%。其中,儿童服装抽样合格率为82.24%,休闲服装抽样合格率仅为64.60%。   服装是深圳的重点产业,2009年深圳市服装行业实现产值1000多亿元,出口近百亿美元。尤其重要的是,纺织服装产品是市民的必需消费品,服装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   如何提高深圳服装质量,保证市民安全,促进产业发展?日前,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服装协会联手举行了产品质量分析会,针对深圳服装业存在的问题,开出“药方”。 病症 1关键环节质量管理薄弱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历年的抽查数据进行了比对分析,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多集中于小型生产企业。市场监管局对一些质量问题突出的企业跟踪调研发现,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较低、质量基础薄弱。这些企业在产品质量上存在“想提高,提不了”的经营瓶颈,落入了监督抽查中“不合格再整改,整改后再不合格”的恶性循环。   药方:实施全过程管理   如何破解上述难题,市场监管局给出了“药方”,那就是按《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通用要求》进行生产。据了解,该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对工业企业产品设计开发、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标识、出厂检验等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的8个关键部分作出了系统的规定,涵盖了国家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内外相关标准要求,为企业提供了质量诊断和管理工具。去年,我市在119家企业进行了试点,通过前后对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提升明显。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介绍,《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通用要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分局索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病症 2 企业标准化建设能力不足   抽查中,鞋类和皮具的标识项不合格非常突出,这集中反映了企业对相关标准的掌握和认识不够的问题。据了解,我市部分服装企业标准化基础薄弱,标准体系不健全,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的意识淡薄。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所有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纺织服装产品,一律要在标牌上标注纺织品安全信息,否则将受到处罚。但目前为止,深圳3000多家服装纺织企业中,完全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申请检测的企业比率很低。此外,纺织服装产品的相关标准更新快,内容复杂,不少企业缺乏相关专业人员,难以准确掌握标准的技术要求。   药方:积极跟踪标准 如何提高企业标准化能力?市场监管局表示负责人强调,企业负责人提高认识是前提。   另外,我市各部门也为企业跟踪标准提供了方便和服务,一是企业可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关注相关标准宣贯会的情况。此外,企业在生产过程当中遇到的标准技术问题,可向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轻纺部或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咨询。   病症 3 企业缺乏自身检测能力   目前,由于服装行业进入门槛低,部分中小企业的检测能力不足,只能进行简单的常规性能和功能的检测,缺乏产品质量的核心检测能力,部分企业没有对产品的核心技术指标进行检测,这也是导致产品重要指标不合格的重要因素。   药方:委托检验 如何提高检测能力,监管部门支招,检测条件不足的企业,可以与具备相关资质的技术机构采取合作的方式,开展委托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据了解,目前深圳市除了市政府设立的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已成为国家重点检测实验室、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外,还有一些商业性的检测实验室也可接受委托检验,企业可与技术机构开展合作,进行委托检验。另外,为了减少检测费用,企业应掌握一些面料服装的标准和纺织材料的技术知识,如涤纶面料就没有必要做缩水检测,还有一些面料没必要做强度的检测等。   服装协会负责人也表示,各服装企业在加强产品质量的同时,应加大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力度。一方面要加大研究与发展经费的投入,提高整体设计能力,从而提高产业、企业和产品的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要加强自主品牌建设,走自主品牌的发展道路,实现从单纯的代工到品牌营销,实现从使用劣质原料以压缩成本到向品牌要附加值的转变。在提高深圳服装质量的同时,打造深圳服装的品牌。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14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 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 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指南 (试行)重磅发布!
    10月31日,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发布了《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指南(试行)》,全文十三章,涵盖细胞治疗产品GMP管理的基本原则、人员、厂房、设施与设备、供者筛查与供者材料、物料与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追溯系统等内容。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指南(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2年10月目 录一、目的二、法规依据三、范围四、原则五、人员六、厂房、设施与设备七、供者筛查与供者材料八、物料与产品九、生产管理十、质量管理十一、产品追溯系统 十二、其他十三、术语一、目的我国细胞治疗产品领域当前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为进一步推进该领域的健康发展,基于当前的科学认知以及针对细胞治疗产品相关技术的发展现状,提出本指南,主要为细化和完善细胞治疗产品产业化阶段生产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旨在为细胞治疗产品生产企业提供指导意见,同时,也可作为监管机构开展各类现场检查的重要参考。由于细胞治疗产品行业的迅速发展,创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加先进和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技术手段或者与本指南中有不相适应的内容,据此,生产企业可提供详细的说明及科学、完整的支持理由和依据,以证明其生产质量管理方面的可控性。随着未来科学技术的发展、认知的深入和经验的积累,针对本指南内容后续将逐步修订和完善。二、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6.《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8.《药品注册核查管理规定》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10.《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12.《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制造及检定规程三、范围(一)本指南所述的细胞治疗产品(以下简称细胞产品)是指按药品批准上市的经过适当的体外操作(如分离、培养、扩增、基因修饰等)而制备的人源活细胞产品,包括经过或未经过基因修饰的细胞,如自体或异体的免疫细胞、干细胞、组织细胞或细胞系等产品;不包括输血用的血液成分、已有规定的移植用造血干细胞、生殖相关细胞以及由细胞组成的组织、器官类产品等。(二)本指南适用于细胞产品从供者材料的运输、接收、产品生产和检验到成品放行、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如病毒、质粒、RNA、抗原肽、抗原蛋白、蛋白质-RNA复合物等)的生产、检验和放行等过程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的要求。(三)因细胞产品的供者材料来源于人体,其生产还应当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防止引入或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四、原则(一)细胞产品生产具有以下特殊性:1.供者材料来源于人体,可能含有传染病病原体。2.供者材料的质量受其来源、类型、特性等因素影响,具有差异性。自体细胞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充分考虑供者材料个体化差异的影响,制定合理的工艺步骤和参数并在经批准的范围内实施生产。3.受供者材料来源和产品类型影响,产品生产批量差异可能较大,生产组织模式相对灵活,生产与临床需求结合更为紧密。4.温度和时限对供者材料和产品的质量具有更为显著的影响。5.由于细胞产品为活细胞,包含维持细胞生存的营养物质,供者材料采集后的生产过程受到污染后更利于微生物的繁殖和扩散,且无法终端灭菌,污染不易去除。6.自体细胞产品或采用异体供者材料生产的需与患者配型使用的产品,一旦发生混淆或差错,造成供者材料或细胞产品与患者之间的不匹配,可能会对患者产生危及生命的严重后果。(二)鉴于细胞产品的以上特殊性,企业应当对从供者材料采集到患者使用的全过程采取特殊控制措施,至少包括:1.对从供者材料的接收直至成品储存运输的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2.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设施、设备,预防和控制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止引入、传播病原体。3.在供者材料运输、接收及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全过程中监控供者材料、产品或生产环境的温度及操作时限,确保在规定的温度和时限内完成相应的操作。4.产品生产全过程应当尤其关注防止微生物污染或交叉污染,包括载体的生产过程可能对产品带来的污染或交叉污染,以及不同载体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交叉污染等。5.从供者材料采集到患者使用的全过程中,供者材料、中间产品或成品应当予以正确标识且可追溯,防止混淆和差错。五、人员(一)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二)从事细胞产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工作(包括清洁、维修人员等)的人员应当经过生物安全防护的培训并获得授权,所有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尤其是预防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的相关知识培训。(三)生产期间,从事载体生产的人员如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去污染措施不得进入细胞产品的生产区域,直接接触含有传染病病原体供者材料的人员不得进入其他生产区域。六、厂房、设施与设备(一)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病毒载体应与细胞产品、其他载体或生物材料相隔离,分别在各自独立的生产区域进行生产,并配备独立的空调净化系统。(二)使用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供者材料生产细胞产品时,其生产操作应当在独立的专用生产区域进行,并采用独立的空调净化系统,产品暴露于环境的生产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三)宜采用密闭系统或设备进行细胞产品的生产操作;密闭系统或设备放置环境的洁净度级别可适当降低,应当定期检查密闭系统或设备的完整性。(四)细胞产品、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其生产操作环境的洁净度级别可参照表格中的示例进行选择。洁净度级别生产操作示例B级背景下的A级1.处于未完全密闭状态下的生产操作和转移;2.无法除菌过滤的溶液和培养基的配制;3.载体除菌过滤后的分装。C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1.生产过程中采用无菌注射器对处于密闭状态下的产品和生产用溶液进行穿刺取样等操作;2.病毒载体生产用细胞的传代操作;3.可除菌过滤的溶液和培养基的除菌过滤;4.载体的除菌过滤。C级1.可除菌过滤的载体的纯化操作;2.可除菌过滤的溶液和培养基的配制。D级1.采用密闭管路转移产品、溶液或培养基;2.采用密闭系统或设备进行细胞产品、载体的生产操作(如在隔离器中进行产品的无菌分装)、取样;3.质粒生产用工程菌或病毒载体生产用细胞在密闭罐中的发酵或培养。备注:表格中除D级以外的生产操作示例,均指在非密闭系统下的操作。(五)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供者材料和相应细胞产品应有单独的隔离区域或设备予以贮存,与其它供者材料和相应细胞产品的储存区域分开,且采用独立的储存设备,隔离区域和储存设备都应当有明显标识。(六)用于供者材料和细胞产品的传染病病原体标志物检查,或对含有传染病病原体样品进行检测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应当有原位灭活或消毒的设备。七、 供者筛查与供者材料(一)企业应当建立供者筛查和检测标准及供者材料的质量标准,并综合考虑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等级、传染病类别和细胞产品的预定用途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定期回顾其适用性。企业不得接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供者材料。(二)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供者材料采集和细胞产品使用的机构,并明确双方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质量审计,以确保医疗机构供者筛查和检测、供者材料采集以及产品的使用符合相关要求。(三)企业应当建立对医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和认可的操作规程,明确医疗机构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及合格医疗机构认可的程序,并明确现场质量审计的内容、周期、审计人员组成及资质。(四)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机构的现场质量审计,确定经认可的合格医疗机构名单,并建立每家医疗机构的质量档案。(五)企业应当与经认可的合格医疗机构签订质量协议。质量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医疗机构和企业双方的职责,供者材料的采集方法、保存条件、质量标准、接收规程和/或细胞产品的使用。(六)企业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采集供者材料和使用细胞产品的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一旦发现医疗机构出现不符合操作规程,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要求医疗机构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必要时不再纳入合格医疗机构名单。(七)企业应当制定供者材料采集、保存、运输、接收的书面要求,详细说明供者材料的采集方法、保存和运输条件以及接收的标准。(八)企业对每批接收的供者材料,至少应当检查以下各项内容:1.来源于合法且经企业评估认可的合格医疗机构。2.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和时限监控记录完整,温度和时限符合规定要求;如对供者材料采集后的储存温度和时限有特殊要求,还应有完整的温度和时间监控记录,且符合标准要求。3.包装完整无破损。4.包装标签内容完整,至少含有能够追溯到供者的个体识别码、采集日期和时间、采集量及实施采集的医疗机构名称等信息;如采用计算机化系统的,包装标签应当能追溯到上述信息。5.供者材料采集记录。6.供者筛查和临床检验结果,至少应当有检查特定传染病病原体标志物的结果。(九)已知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自体供者材料在运输、接收、贮存、发放或转运过程中应当与其他供者材料彼此隔离,每个包装都应有明显标识。(十)投产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每批供者材料进行质量评价,内容至少应当包括:1.确认供者材料来自于合法的且经过企业评估认可的医疗机构及符合筛查标准的供者,并按照上述第(八)中第4条内容核对相关信息。2.供者材料从医疗机构采集结束至企业放行用于生产前的储存温度和时限符合规定要求。3.供者材料包装完整,无破损。4.运输、储存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已按相关规程进行调查和处理。八、物料与产品(一)细胞产品生产用的生物材料,如细胞株/系、工程菌、载体、动物来源的试剂和血清等,企业应当保证其来源合法、安全并符合质量标准,防止引入外源因子。(二)企业应当对物料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主要物料(如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血清、饲养细胞、一次性耗材等)。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有记录。对主要物料应开展入厂检验,并可根据特定风险,考虑建立降低风险的其他措施(如加强质量控制等)。(三)用于特定传染病病原体(HIV、HBV、HCV及梅毒螺旋体等)标志物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优先选择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且应当首选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产品。(四)供者材料和细胞产品的运输应当经过确认。(五)应当建立安全和有效地处理不合格供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操作规程,处理应当有记录。九、生产管理(一)细胞产品根据其工艺特点,产品批次可考虑定义为:在同一生产周期中,采用相同生产工艺、在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质量均一的产品为一批。单一批次所生产出来的所有细胞的总量为此次生产的批量。(二)细胞产品、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的无菌工艺模拟试验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非密闭系统进行无菌生产操作的,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应当包括所有人工操作的暴露工序。2.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无菌生产操作的,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应当侧重于与密闭系统连接有关的步骤;如有未模拟的无菌生产操作,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书面说明不开展无菌工艺模拟的合理性。3.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无菌生产操作,应当结合风险评估,说明缩短模拟某些操作(如离心、培养)时长的合理性。4.对微生物生长有抑制作用从而可能影响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结果的无菌生产操作(如冻存),经风险评估后可不包含在无菌工艺模拟试验中。5.同一生产区域有多条相同生产线的,每条生产线在成功通过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的首次验证后,可采用极值法或矩阵法,或两者联用的方法,至少每班次半年进行1次无菌工艺模拟试验,每次至少一批。使用相同设备和工艺步骤生产不同的产品,如采用极值法进行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应当模拟某些生产操作的最差条件;如采用矩阵法进行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应当模拟相似工艺步骤的最差条件;如采用两者联用方法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及其合理性,模拟应当包括所有的无菌生产操作及最差条件、所有生产用的设备类型。(三)细胞产品生产工艺应该经过验证,其工艺验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自体供者材料生产细胞产品的生产工艺有一定的特殊性,其验证所用的供者材料可来源于健康志愿者;如果来源于患者的,可采用同步验证的方式。2)对于用自体供者材料生产细胞产品,应当根据风险评估考虑实际生产中的最差条件。如同一生产区域有多条相同生产线的,或者同一生产操作间内有多个隔离器的,最多可同时进行生产操作的生产线数量,或隔离器的数量,同时还应将生产环境、操作人员及实验室检验能力等影响因素作为最差条件予以考虑,并经过验证。(四)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生产工艺应当经过验证,工艺验证至少应包含三个连续的、完整生产工艺的批次。(五)细胞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尽可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控制质量风险,如:1.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自体供者材料,在生产、转运过程中应与其它不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供者材料或细胞产品相互隔离。2.采用非密闭系统或设备进行生产时,同一生产区域内不得同时生产不同品种的细胞产品,同一生产操作间内不得同时生产相同品种的不同批次细胞产品。3.同一生产区域的不同生产操作间内同时进行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细胞产品生产时,宜采用密闭系统,如无法保证全部生产过程的密闭控制,则应充分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如密封转移、房间压差控制、不得跨越房间操作、直接操作人员不得交叉走动、灭菌与消毒以及单向流传递等。4.同一生产区域内采用密闭系统进行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细胞产品生产时,除细胞培养步骤外应避免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内同时进行多个相同或不同步骤的生产操作,在完成一个步骤生产操作后应及时进行清场。还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如房间压差控制、人员管控、交替操作、定置管理、灭菌与消毒以及单向流传递等。5.同一生产操作间内有多个隔离器时,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完整性检查,隔离器不应直接向操作间内排风,且排风不可循环利用。还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如密封转移、交替操作、定置管理、灭菌与消毒以及单向流传递等。6.采用密闭系统进行细胞培养,同一生产操作间或同一培养箱内可同时培养和保存不同批次产品,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混淆;采用非密闭系统进行细胞培养,应对培养箱内不同批次产品进行物理隔离(如采用蜂巢式培养箱)或采用不同生产操作间的独立培养箱,培养箱内应保持一定的洁净程度且可以进行消毒或灭菌。还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交叉污染和混淆。7.密闭系统或设备发生意外开启或泄漏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六)应当制定监测各生产工序环境微生物污染的操作规程,并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处理被污染的产品或物料时,应当对生产过程中检出的微生物进行鉴定并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应当保存生产中所有微生物污染和处理的记录。(七)细胞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尽可能防止混淆和差错,如:1.生产过程中的供者材料和产品都应当有正确的标识,低温保存的产品也应当有标识。2.自体细胞产品供者材料和产品的标识信息中应当有可识别供者的具有唯一性的编号(或代码)。3.生产前应当仔细核对供者材料和产品的标识信息,尤其是用于识别供者的具有唯一性的编号(或代码),核对应有记录。4.生产过程中需对产品进行标识的,应当确认所标识信息的正确性,自体细胞产品应当与自体供者材料上用于识别供者的具有唯一性的编号(或代码)一致,确认应有记录。(八)细胞产品生产用包装容器及其连接容器(如有)应当在使用前和灌装后立即进行外观检查,以确定是否有损坏或污染迹象,外观检查应有记录。(九)直接接触细胞产品的无菌耗材应当尽可能使用一次性耗材。(十)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和物料的转运有特殊要求的,如温度、时限等,应当对转运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并在转运过程中进行相应的监控,且有相应记录。(十一)生产过程中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污物、废弃物或可疑污染物品应当原位消毒,完全灭活后方可移出工作区域。处理过程应符合国家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十、质量管理(一)细胞产品的供者材料、关键物料和成品应该按规定留样。特殊情况下,如因供者材料或物料稀缺,产品批量小、有效期短和满足临床必需等,供者材料、物料和细胞产品的留样量、留样包装、保存条件和留样时间可进行如下适当的调整:1.供者材料的留样自体和异体供者材料一般应当保存留样,稀缺的供者材料如需调整留样要求或不保存留样的,应书面说明其合理性。2.物料的留样关键物料(如直接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基因修饰载体或其他赋予其特定功能的材料、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血清、饲养细胞等)对调查产品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至关重要,企业应当对有效期或货架期内的关键物料保存留样。3.成品的留样①成品留样量可以根据不同细胞产品的批量适当减少。②因满足临床必需,确实无法留样的,应当在留样记录中附有成品的照片,能够清晰体现成品标签的完整信息。③需要缩短留样保存时间的,企业应当进行评价并有相应报告。④因产品有效期较短,而需要延长其留样保存时间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如低温冻存)以满足留样的预定目的。如新鲜细胞低温冻存后不能作为表征质量的样品,但可作为病毒检测的样品。如成品留样经冷冻保存不能满足预定目的,企业应考虑采用替代方法(如采用中间产品的留样替代成品留样)。⑤无法使用成品留样的,可选择与成品相同成分的中间产品留样,留样的包装、保存条件及期限应当满足留样的目的和要求。留样的包装方式和包装材质应当与上市产品相同或相仿。(二)细胞产品放行前应当开展质量检验并符合要求,放行前的质量评价应当确认每批产品的信息完整、正确且可追溯,否则不得放行。自体细胞产品或采用异体供者材料生产的需与患者配型使用的细胞产品,企业放行前应当核实供者材料或细胞的来源信息,并确认其与患者之间的匹配性。使用检验完成前即投入使用的供者材料生产细胞产品的,放行前的质量评价应当评估供者材料对最终产品质量的影响。(三)细胞产品的批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五年。供者材料、关键物料的追溯以及供者与患者关联识别等关键追踪记录或资料,至少保存三十年。(四)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处理规程,当获知细胞产品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风险,如包装袋破损、标签信息错误和脱落,或者产品温度在运输过程中超标,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并展开调查,相关应急处理和调查应当有记录和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启动产品召回。十一、产品追溯系统(一)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和追溯系统,确保在供者材料运输、接收以及产品生产和使用全过程中,来源于不同供者的产品不会发生混淆、差错,确保供者材料或细胞与患者之间的匹配性,且可以追溯。该系统宜采用经验证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可以实现对产品从供者到患者或从患者到供者的双向追溯,包括从供者材料接收、运输、生产、检验和放行,直至成品运输和使用的全过程。(二)企业应当对每一个供者编制具有唯一性的编号(或代码),用于标识供者材料和产品。(三)企业应当建立书面操作规程,规定供者材料和产品在接收、运输、生产、检验、放行、储存、发放过程中正确标识与核对标识信息的操作和记录,确保可识别供者且具有唯一性的编号(或代码)不会发生标识错误或遗漏,确保供者材料或细胞产品与患者之间的匹配性,且具有可追溯性。(四)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交流供者材料采集、产品使用以及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关键信息等。十二、其他(一)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产品使用指导手册。产品在医疗机构使用前需要现场配制的,应当详细描述操作规程,如细胞复苏、稀释清洗的方法,配制的环境,无菌操作要求,产品暂存的温度和时限,转运方式等,必要时可以图片或视频形式说明。(二)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人员进行供者材料采集要求和产品使用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应当有记录。十三、术语下列术语含义是:(一)供者:指提供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用细胞或组织的个体,可以是健康人,也可以是患者。(二)供者材料:指从符合筛查标准的供者获得的用于细胞产品生产的细胞或组织等。(三)载体:指由生物材料组成或由生物材料衍生而成的可用于传递遗传物质的工具,如质粒、病毒或细菌等,它们被修饰以转移遗传物质。对于CAR-T细胞来说,载体是为疾病治疗提供药效活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四)自体细胞产品:指将从患者采集到的细胞经生产加工后再用于同一患者体内的细胞产品。(五)生产区域:指建筑物内一组特定的用于生产操作的房间,通常配备相对独立的空调系统(包括通风、温度和必要的湿度调节,以及必要的空气过滤净化)和人、物流通道。(六)生产操作间:指在生产区域内相互物理隔离的若干区域或房间,用于特定产品或工序的生产操作,通常配备固定的设备和仪器,并严格控制人员的进出和物料、产品的转移,以降低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七)密闭系统:指为了避免产品或物料暴露于室内环境而设计和操作使用,且可经验证的系统。产品或物料被转入该密闭的系统时,必须以非暴露的方式(例如通过无菌连接器或密闭的转移系统)进行,避免产品或物料暴露于室内环境。如需打开密闭的系统(例如进行暴露的无菌操作、安装过滤器或进行组件连接等),在回到密闭状态或者使用前需要进行消毒或灭菌(非无菌环境下暴露),且应对其“回到密闭状态”的能力进行必要的确认或验证。
  • 征求意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我司结合各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对《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2月18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反馈。 联系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59192105 电子邮箱:ncpjcc@163.com 附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2022年1月18日附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简称“部级质检机构”)遴选评价,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技术支撑能力,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主要内容) 本规定对部级质检机构的职责条件、遴选评价、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三条(机构定位) 本规定所称部级质检机构是经农业农村部遴选评价,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业务的公益性技术机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农业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技术支撑。第四条(隶属关系) 部级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所在法人单位是确保其依法合规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并持续加强人才支撑、条件建设和运行保障。部级质检机构的检验测试业务技术工作接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和相关行业司(局)指导。第五条(职责分工) 部级质检机构规划布局、遴选评价和监督管理,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统一组织。各相关司(局)负责本系统部级质检机构的推荐,参与机构的遴选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委托,负责部级质检机构遴选评价、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调查统计、培训指导等具体工作。第六条(条件支持) 农业农村部将部级质检机构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加强条件能力建设和人才培育,支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项目任务。第二章 职责与条件第七条(职责任务) 部级质检机构主要承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农产品(包括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风险评估、营养品质评价、标准制修订、技术培训等检验测试业务技术工作。鼓励部级质检机构开展技术研发、科普宣传、生产指导、消费引导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第八条(基本条件) 部级质检机构应为检验测试业务能力强、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性技术机构,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证书(适用时)3年以上,并持续保持;(二)近3年内所在专业领域承担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估、应急处置、评价鉴定、标准制修订以及科研项目等专业技术任务,为行业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具备较强的检验测试能力和技术研发能力;(三)机构主任由所在法人单位负责人之一担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掌握所申请领域检验测试技术和管理要求;(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持续有效,检验测试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业务技术支撑能力和水平在行业或省级以上区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五)获得上级主管单位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确保部级质检机构的场地设施、仪器设备、人力资源、运行机制等基础条件得到全面保障;(六)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在法人单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业务形成的技术成果作为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七)近3年内无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检验测试质量事故。从事农业生物安全检验测试的部级质检机构实验场所、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应急处置、环境条件及废弃物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章 遴选评价第九条(需求发布)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会同相关司(局)根据主要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以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行业发展需要,统筹农产品全产业链质量安全监管,发布专业性和区域性部级质检机构设置需求。第十条(机构推荐)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部级质检机构设置要求,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第十一条(省级报送)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推荐文件、被推荐单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和有关司(局)。第十二条(考核评价)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会同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对省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开展考核评价。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予以统一公布命名,准许使用部级质检机构检验测试业务专用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跟踪评价)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对部级质检机构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跟踪评价,重点考查部级质检机构的条件能力保持、质量体系运行、职责任务履行、功能作用发挥、发展趋势潜力等方面。第十四条(变更报告) 部级质检机构的法人单位、地址、机构管理人员(包括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主要业务领域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书面报告。第十五条(年度报告统计) 部级质检机构应及时对当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于次年二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和相关业务司(局),同时按要求报送年度调查统计数据信息。第十六条(能力验证) 部级质检机构应参加农业农村部组织的相应领域能力验证,积极参加其他部门或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不断提高检验测试业务技术水平。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根据需要适时开展部级质检机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取消命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取消命名并公布:(一)不再符合部级质检机构基本条件的;(二)所在法人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结或撤销的,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农业农村部组织的能力验证的;(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跟踪评价的;(五)近两年未开展任何对外检验测试业务技术工作的;(六)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的;(七)应当取消命名的其他情形。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评价规范) 部级质检机构考核评价和跟踪评价工作规范另行制定。第二十条(办法解释) 本规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检验测试机构的设立和认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施行废止)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3号)、《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农市发〔2005〕21号)、《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农市发〔2005〕21号)、《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农市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 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 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近年来,我国农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传统的分散农业正在逐步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的现代农业转变,与此同时,农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为了农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食用安全,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如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等措施,我国农业健康水平稳步提高。   近日,为深入贯彻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和“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推动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农村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基本实现所有乡镇明确监管网格,所有网格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网格监管员年度培训全覆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织密监管网络、压实管理责任,实现网格化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意见》明确了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创新机制、公示公开的重点任务。   如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范围清晰、管理便捷、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因地制宜划分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每个网格应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协管员(信息员),人员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任务;创新网格化管理及其配套工作机制,保障网格化管理体系常态化运转,切实提高基层监管效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公示网格化管理图,包括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布局安排、工作职责等基本信息。   《意见》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条件保障、夯实工作基础、加强技术支撑、强化绩效考核的工作保障规定。   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工作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经费和劳动报酬;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工作深入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网格化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优先利用既有监管信息化平台,推动生产主体和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将作为重点内容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质量工作考核、农业农村部延伸绩效考核。
  • 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成立
    9月25日,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在国家测绘局挂牌成立,该中心将按照国家测绘局下达的全国测绘与地理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全国范围内的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对国家重大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对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等。   国家测绘局局长徐德明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测绘产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测绘产品质量作为测绘事业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生命,不仅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并对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有着重要影响,同时也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要加强测绘质量统一监督管理,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的测绘质量监督。   徐德明强调,中心既是一支测绘产品的质检队伍,更是一支保障测绘产品质量安全的队伍。不仅要严格把住测绘产品的质量关,更要切实维护测绘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测绘行业的良好形象。中心要牢固树立质量至上、服务至上、效率至上的理念,积极主动地做好质检、仲裁和咨询服务等工作,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测绘产品质量保障。   据悉,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成立后,将加快完善内设机构和规章制度,规范办事流程,理顺内外关系,保证中心规范、有序、高效运转,严格把住测绘产品的质量关,切实维护测绘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好质检、仲裁和咨询服务等工作,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测绘产品质量保障。
  • 从ISO质量管理标准看百特独特的的质量管理方式
    自百特成立以来,质量工作一直是百特的核心工作,它涉及到研发、生产、供应、服务、销售、市场、应用、管理等方方面面。2007年,百特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之后升级为2008版和2015版。为了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百特公司深入践行标准中的七项质量管理原则,并持续改进产品质量,使百特仪器质量稳步提升。 践行质量管理原则一:以顾客为关注焦点。质量的首要目标就是要满足顾客要求,并且努力超越顾客期望。为此公司始终关注客户的需求和期望,通过定期了解客户对百特的意见和建议,并传达到研发、生产、检验、供应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使各个环节都能了解客户的期望,了解百特仪器在客户的使用情况,改进自己的工作。 践行质量管理原则二:领导作用。百特公司总经理董青云说,“质量是百特人的尊严。”这是百特质量工作的座右铭。全体员工围绕质量目标工作,分解履行质量承诺。 践行质量管理原则三:全员积极参与。公司通过建立各岗位和工序的质量规范,明确具体环节的质量要求。公司开展“寻找不足”活动,开展公开讨论,分享知识和经验活动,表彰员工在质量工作中的贡献,使大家积极参与公司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践行质量管理原则四:过程方法。百特公司确定了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过程和方法,明确了职责、权限和义务,使百特公司的质量目标得以高效实现。 践行质量管理原则五:改进。百特公司持续关注质量改进,通过分析故障原因开展改进,通过征求用户意见开展改进,通过工序之间评议开展改进,通过“寻找不足”建议开展改进,等等。改进、改进、再改进! 践行质量管理原则六:循证决策。百特公司定期对质量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基于这些数据和分析结果进行决策并采取措施,减少盲目性,降低了风险。 践行质量管理原则七:关系管理。百特公司关注供方、合作伙伴、用户、员工等相关方的关系,对这些关系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排序,对内实行“抓住源头、规范中间、注重细节、互相制约”,对外实行“以品牌为优选,以渠道保质量”。 百特公司通过践行ISO质量管理体系原则,已形成了百特独特的质量管理模式。质量无止境,百特人在已经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目光早已瞄准全球超高水平,打造质量过硬的粒度仪器。
  • “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检测技术高级研修班”开办
    为适应国家相关部门农产品质量管理和检测技术人员的理论和技术水平提升的需求,由中国科学院人事局主办,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和辽宁省农委监管局承办的&ldquo 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检测技术高级研修班&rdquo ,于8月19日至21日在沈阳举行。来自全国各地及中科院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及检测机构的200余名业务骨干参加了研修班。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管局副局长金发忠、辽宁省农委于衡副主任、监管局蒋卫东局长及中科院沈阳生态所陈欣所长助理出席了研修班开幕式并发表了讲话。   本研修班以专家授课与现场上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家授课部分特别邀请到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管局金发忠副局长做了&ldquo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检测技术发展方向&rdquo 的专题报告,并用大量的实际案例讲解了应急处理和部门职责分工等问题 农业部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刘潇威主任讲解了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的发展和操作流程 中科院沈阳生态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王颜红研究员重点介绍了质量控制技术在农产品检测中的应用,详细讲解了实验室管理层面和技术层面质量的控制方法,张红高级工程师结合实际应用,介绍了农产品的样品前处理技术应用及发展现状。   现场上机操作课程中,设计了大型实验仪器性能的介绍和实验操作等研修内容。在实验环节针对50种常用农药的分析检测,开展了包括样品农药残留前处理技术、气相色谱分析方法、液相色谱分析方法、气质联用分析确认技术等实验技能培训,使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以升华,激发了学员的极大兴趣,并结合日常检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   经培训效果反馈调查,学员们普遍认为本次培训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对促进自身业务能力提升有很大帮助,为学员们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渠道。   自2005年以来,在中科院继续教育与培训专项的持续支持下,沈阳生态所与地方合作,成功举办了10余期有关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管理及检测技术的培训班,为中科院和地方培训学员1000余人次。经过多年的系统培育和经验积累,&ldquo 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rdquo 培训班已形成品牌,今年被中科院列为重点资助的&ldquo 精品项目&rdquo 。 会议现场 实践操作
  • 第四期科学仪器高层沙龙聚焦产品开发与质量管理
    仪器信息网讯 2013年4月18日,第四期“科学仪器发展高层沙龙”在北京理化中心召开。此次沙龙的主题是“产品开发与质量管理”,沙龙特别邀请了在科学仪器研发资深专家四川大学分析仪器研究中心教授段忆翔、东华理工大学教授陈焕文作报告,安捷伦(上海)研发部主任周浩林通过远程视频作了报告。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常务副秘书长 刘文玉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处长孙增奇,分析仪器分会荣誉理事长闫成德、分析仪器分会理事长关亚风、分析仪器分会秘书长刘长宽以及来自国内主要的科学仪器企业负责人等四十余位参加了此次沙龙,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常务副秘书长、仪器信息网高级顾问刘文玉主持沙龙。报告部分内容简要摘录如下。 四川大学分析仪器研究中心教授 段忆翔   段忆翔在报告中提到,现今分析仪器需求已经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实验室用的高灵敏、高精确度的仪器,如电镜,高端质谱,核磁共振等 二是可以在户外或在线检测的小型便携式仪器,其体积小、携带方便,可实时分析,容易维护、检查范围一般比较专一。段忆翔详细介绍了课题组近几年研发的几种便携式仪器以及专利申请情况,主要有现场空气粉尘和水样监测仪器,微等离体手持式检测仪、激光光腔衰荡光谱仪、激光诱导击穿光谱(LIBS)、质子转移反应质谱、材料解析离子源以及各种等离体设计等。   东华理工大学教授 陈焕文   陈焕文报告了提高科学仪器可靠性的若干途径。据美国西屋公司统计,高可靠性产品获得的经济效益是提高可靠性成本的100倍。陈焕文重点讲述了工艺的重要性,从数控机床、加工用刀具、装配方式到铸造模具、电子产品的装配、焊接工艺等看似细节性的问题都会对产品的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陈焕文通过瑞士巧克力、刀具和手表等产品为例,说明了瑞士在精加工方面的能力。最后提出了提高可靠性的可能途径:引进瑞士精密制造与工艺方面的先进设备、技术、人才和管理规范 对科学仪器部件及整机进行以量产为目标的精密设计、加工、组装、调试和工艺研究 工艺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培育一支有“瑞士品质”理念的研发团队。   周浩林在报告中提到,实现高质量产品设计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涉及产品开发流程、工程师队伍建设、设计验证、生产控制、供应管理等多个方面 是公司质量体系的重要部分。通常情况下,公司会为一个产品提供一定的保修期,假设这个产品在保修期内没有发生故障,但是超出了保修期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从公司角度也许不需要为保修期之外的产品承担任何费用,但是用户是什么样的感觉呢?就拿我们分析仪器行业来说,用仪器设备来检测一些物质的成分,产品的功能、性能指标、结果的重复性、使用的方便性、每次做样品的花费等都属于客户的体验,是产品质量的要素,它需要在产品的设计当中得到体现。事实上产品质量也就是产品在它的生命周期当中,整个客户体验,直到这个产品被报废。   产品质量关键是要抓住设计的阶段,那么怎么来做呢?从产品的需求入手。定义越详细、具体,工程师在设计的时候,就越能够满足客户在真正使用环境中的需求。   报告会结束后,参会代表就产品的开发和质量管理进行了深入的交换意见。各单位负责人还根据切身经验,就如何提高国产仪器的质量从各个角度进行了经验分享。   另外,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处长孙增奇就2013年度重大专项涉及的问题广泛征求了各位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并就大家普遍关注的资金配套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 沙龙现场   关于科学仪器发展高层沙龙   科学仪器发展高层沙龙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于2012年发起,旨在加强国内科学仪器厂商之间的交流,提高国内科学仪器厂商的管理水平,提高国产科学仪器产品的质量 沙龙至今已举办四期。
  • 海西州首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成立
    近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暨海西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海西州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走上了规范化,将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群众吃上放心农产品提供更好保障。   海西州主管农牧业的副州长乔学智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州农监局的成立将提高依法行政和监管、检测能力,将加大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监管力度,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净化农产品安全环境。海西州今后将继续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促进生产者更加重视农业的标准化生产,更加直接便捷地落实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同时,大力推行以企业为龙头、基地为依托、标准为核心、质量为保证的枸杞、马铃薯等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管理模式,制定特色农产品的各项标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促进标准化生产。   海西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海西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三品一标”的申报、质量管理、标志管理、市场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运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产品质量的鉴定、评价、认证,农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优特新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9种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准则执行的监督检查 特色农畜产品宣传、推介等工作,并承担上级部门指定的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和优质农产品的选评和跟踪检测,农药、肥料、兽药质量及残留,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及农业环境质量检测等工作。
  • 十八部门联合发文,仪器产品质量提升有了新方案!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1月1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等十八个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下称《方案》)。《方案》提出,聚焦突出问题、明显短板和发展关键,坚持一个一个行业抓、一类一类产品抓,着力打通一批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堵点,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质量难点,更好支撑现代产业体系优化升级,更大力度保障优质产品、工程和服务有效供给。 《方案》从推动民生消费质量升级、增强产业基础质量竞争力、引导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优质发展、促进服务品质大幅提升4个方面部署了质量提升的重点任务。 在增强产业基础质量竞争力方面,《方案》明确,加强基础共性技术研究,提升轴承、齿轮、紧固件、液气密件、液压件、泵阀、模具、传感器等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可靠性、稳定性,延长使用寿命;加快设计、制造工艺软件国产化应用,推进电子设计自动化参考架构标准化,研发高端芯片关键装备和仪器;加强高端仪器仪表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设备精度、稳定性和标校技术水平。《方案》全文如下:《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围绕提高供给体系质量,直面市场需求和群众关切,聚焦突出问题、明显短板和发展关键,坚持一个一个行业抓、一类一类产品抓,着力打通一批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堵点,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质量难点,化解一批民生消费领域质量痛点,更好支撑现代产业体系优化升级,更大力度保障优质产品、工程和服务有效供给,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5年,质量供给与需求更加适配,农产品食品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消费品优质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工业品质量稳步向中高端迈进,建筑品质和使用功能不断提高;生产性服务加快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可及性、便利性和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全面提升。二、推动民生消费质量升级(一)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食品供给。强化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推广应用缓释肥、有机肥和高效低风险农药。完善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强化米面油等大宗粮油产品和蔬菜、果品、木本油料质量保障。着力提高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竞争力。加强冷链食品监管,严格排查管控涉疫食品,防止脱冷变质的冷藏冷冻食品流入市场。加快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严控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等安全风险。完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推进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以及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推进地方特色产品标准化、品牌化,继续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林草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增强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用品适用性。围绕特殊人群消费品发展需求,加大人体工效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力度。深入推进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提高校服、玩具、文具和婴童用居家防护、运动防护、助行骑乘等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老年用品产业标准体系,推动适老化产品发展和智能应用及终端产品适老化改造。提高轮椅、助行机器人等康复辅助器具智能化程度,丰富助视、助听和辅助阅读类产品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促进日用消费品升级迭代和文体用品创新发展。加强数字化试衣、智能服装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大力推动服装、鞋类产品、羽绒制品等领域产品质量分级。提高清洁类家电产品的消毒除菌、清洁净化性能,提升厨房电器一体化、智能化和能效水平,发展便携式小家电。严格家居装饰装修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提升厨卫五金、人造板等零部件及材料质量。提高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和应急物资质量水平。推进商品包装和流通环节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循环化。加大健身器材和运动用品优质供给,提升音乐、舞蹈、美术用品质量水平。提高首饰、艺术陶瓷等工艺美术产品和丝绸刺绣、文房四宝等传统文化产品创作设计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动建筑工程品质提升。进一步完善建筑性能标准,合理确定节能、无障碍、适老化等建筑性能指标。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制度,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评估。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推动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探索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抽查和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严厉查处质量不合格和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增强产业基础质量竞争力(五)提高基础件通用件质量性能。加强基础共性技术研究,提升轴承、齿轮、紧固件、液气密件、液压件、泵阀、模具、传感器等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可靠性、稳定性,延长使用寿命。加快设计、制造工艺软件国产化应用,推进电子设计自动化参考架构标准化,研发高端芯片关键装备和仪器。加强高端仪器仪表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设备精度、稳定性和标校技术水平。(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材料质量保障能力。提高通用钢材、航空铝材、基础化工原料、水泥、平板玻璃等质量稳定性、可靠性和耐久性。加快冶金、化工、纺织、建材、林产工业等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易燃危险性的工业原材料出厂质量安全控制和抽检。实施新材料标准领航行动和计量测试能力提升工程,提升稀土、石墨烯、特种合金、精细陶瓷、液态金属等质量性能,加快先进半导体材料和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标准研制,加强新材料制备关键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科院、市场监管总局、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提升装备产品质量可靠性。提升电子装备、数控机床和工业机器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水平,加快数控系统、关键功能部件、整机、系统集成方案升级和推广应用。加快标准升级迭代,主粮作物收获机械、拖拉机平均故障间隔时间指标分别提高到80、250小时以上。突破工程机械稳定性设计、控制和传动系统关键零部件制造工艺技术,推动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和非公路自卸车等平均失效间隔时间比现行国家标准提高60%以上。提升电动交通工具和电池驱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安全可靠性。完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推动桥式、门式起重机设置不同形式高度限位装置。加强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引导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优质发展(八)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质量。提高移动通信终端、可穿戴设备、超高清视频终端等数字产品智能化水平和消费体验。建立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提升企业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高5G网络、数据中心、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质量要求,强化IPv6在物联网产品和系统的部署应用。构建云基准测评体系和云服务能力评估体系,提升云计算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推动新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5G等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链条改造,鼓励企业发展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共享化生产等新模式。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围绕新材料、生物技术、医疗器械、数字技术等前沿领域开展标准研究和验证。加强系统融合、时间同步、仿真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提升智能网联汽车的环境感知、决策和安全性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促进平台企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构建形式多样的线上消费场景,探索人机互动新模式,提升网络消费体验。督促平台企业强化平台销售和直播带货产品的质量管控和追溯,依法承担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等责任,切实维护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深入推进农产品出村进城和“数商兴农”。推动出行服务领域平台企业持续改善用户体验。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促进服务品质大幅提升(十一)引导居民生活服务高品质发展。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完整社区、活力街区建设。加强家政服务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完善母婴护理、家政培训标准,推动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大力推进家政进社区,实施“家政兴农”行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健全物业服务标准体系,推广电梯“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规范家居服务市场,提升家装服务标准化水平。持续推进快递绿色包装标准体系建设。提升快递“最后一公里”投递服务能力。提振餐饮消费,坚决制止餐饮浪费,鼓励餐饮企业丰富提升菜品、提高服务水平、创新经营模式。发展多样化、优质化旅游产品和服务,大力整治“不合理低价游”,持续完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文化和旅游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提高生产流通服务专业化融合化水平。加大涉农金融服务供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融资。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发展绿色直接融资,持续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加强数字技术在普惠金融领域中的依法合规和标准化应用。推动物流网络化一体化发展,加快城市配送绿色货运、冷链物流发展,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推广标准化、集装化、单元化物流装载器具和包装基础模数。培育一批制造服务业新型产业服务平台或社会组织,鼓励其开展协同研发、资源共享和成果推广应用等活动。提升专利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邮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提升社会服务效能。持续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结果通报。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提质升级。健全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和相关标准,组织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实施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按年度提出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推动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集成化办理、便民热线运行、服务评估评价等标准的制定、实施和宣贯。督促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领域企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资费标准等信息。(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以质量变革创新推动质量持续提升(十四)强化科技创新对质量提升的引领作用。建立科技创新政策和质量政策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部署实施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科技项目,加大科技研发计划对质量提升的支持力度,重点面向影响制约产业发展的质量短板问题开展质量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鼓励企业加大质量技术创新投入,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推动质量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和实现产业化应用。推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与质量管理融合发展,提升质量精准化控制和在线实时检测能力。(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加强对产业链核心企业的激励引导,发挥中央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力军作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着力解决产品性能和品质档次“卡脖子”、“瓶颈”问题。强化跨部门、跨领域协调推进,促进设计、材料、工艺、检测、应用等产业链上下游标准衔接。加强食品农产品追溯码、物品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广应用。支持产业链“链长”、“链主”企业和“领航”企业将相关企业纳入共同的供应链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技术联合攻关和质量一致性管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加强国家、区域、产业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综合运用计量、标准、合格评定等要素资源实施精准服务。加强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建设,服务各类市场主体更加公平、便捷获得标准信息资源。深入推进“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鼓励和支持商会协会积极参与,强化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帮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判应对和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优化出口商品和服务质量。(市场监管总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加强中华老字号和商标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支持打造区域品牌。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大力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加快农业品牌精品培育,推动在化妆品、服装、家纺、电子产品等消费品领域,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原材料领域,以及家政、旅游、文化、休闲、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业领域培育一批高端品牌。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完善品牌价值评价标准体系,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提升劳动者质量素养。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质量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发挥各级工会和团组织作用,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改进提升等活动,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体系,提高家政、养老、育幼等领域人才培养培训质量。(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强化实施保障(十九)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各地区要将质量提升行动工作经费列入预算,鼓励企业加大对质量提升的资金投入,完善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企业质量提升活动中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可按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更好实现政府采购优质优价。制定质量竞争型产业分类,加强质量统计监测。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强化产品质量保障、服务承诺兑现和消费争议解决,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平行进口车“三包”责任相关保险、工程质量保险。(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银保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平台,制定实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联动机制,强化国家和地方之间统筹协同、互动互补。强化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网络市场等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提升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能力。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管检测体系,加大支持保障力度,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指挥调度体系,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倡导行业协会、商会推进行业自律,鼓励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组织等加强社会监督。(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及其负责人质量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推动企业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公开质量承诺,严格履行缺陷召回、质量担保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和团体标准“领先者”行动,广泛开展对标达标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质量强国标杆城市和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建设。鼓励地方在产业集聚区创新激励举措,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做好中国质量奖和各地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建立先进质量管理经验长效宣传推广机制。强化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和督查激励,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营造人人关心、参与、推动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作为建设质量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将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和质量奖励、示范、督查激励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 质检总局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4日,质检总局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详细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33 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国家石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通化奠基
    近日,国家石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通化经济开发区举行奠基仪式。   通化市是我国最早的石油机械制造产业基地,目前,全市拥有规模以上石油机械企业36家,生产产品达400多种,资产总额达6亿多元,年均实现产值20亿元以上,产品销往国内各大油田及国际市场。   据了解,国家石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依照ISO/IEC17025实验室管理体系建立,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立的国家级法定质检机构。主要承担国家石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及仲裁检验、新产品质量鉴定等工作,开展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为企业新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服务。该项目总投资2364万元,中心建成后,企业在当地就可开展井上工具、井下工具、石油机械等55类产品的检验工作。可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功能,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帮助企业采用国际标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 访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了解中国科学仪器的市场情况和应用情况,同时将好的检测机构及其优势检测项目推荐给广大用户,“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对不同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百家实验室”进行联合走访参观。近日,“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八十二站: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常务副主任王本平工程师、林眉德副总工程师热情接待了到访人员。 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外景   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全国唯一一个在县级市建立的国家级监督检验中心。该中心是丹阳市2004年在江苏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础上投资3000多万元开始筹建,于2006年6月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成立的。中心开展的项目均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CMA)和实验室认可(CNAS),同时通过了与CNAS签署的国际多边协议,实现了中心一次检测,全球承认的目标。目前,该中心已被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为全国眼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同时也是CE、E-mark等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 实验室获得的证书   中心占地面积22亩、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设有“总工室、标准信息研究室、业务部、技术部、检验部、市场发展部、研发中心”。其实验室面积4700㎡,拥有国产仪器设备40台(套),进口设备35台(套),设备资产总值超过2400万元。此外,中心还拥有一支素质优良,集检验分析、标准研究、科研开发于一体的人才队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6名,其中教授3名,高级工程师4名,工程师16名,助理工程师3名。 光学检验室(1) :主要开展对眼镜镜片透射性能、反射性能以及光致变色性能等项目的测试。 应用仪器:透射比标准测试装置、分光测色仪、光致变色性能测试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透射比标准测试装置   光致变色性能测试仪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光学检验室(2):主要开展对顶焦度、棱镜度、偏光轴位、膜层耐久性能等项目的测试。   主要仪器:焦度计、偏光眼镜轴位仪、偏光应力仪、镜片膜层耐久性仪。   偏光眼镜轴位仪   镜片膜层耐久性仪   光学检验室(3):主要开展对鼻梁变形、耐疲劳等项目的的测试。   主要仪器:镜框疲劳试验机、弹簧脚试验机、眼镜架梁变形试验机。   镜架疲劳试验机   眼镜架梁变形试验机   弹簧脚试验机   安全性能检验室:主要开展落球测试、高速冲击、抗拉性能以及阻燃性能测试。   主要仪器:微机材料试验机、双管自由落体试验机、冲击试验仪、阻燃试验机。   冲击试验仪   阻燃试验机   接触镜检实验室:主要对接触镜规格尺寸、顶焦度、厚度、曲率半径、透氧系数等测试。   主要仪器:曲率半径测定仪、焦度计、极谱法透氧仪、库伦电流法透氧性能仪等。   材料分析检验室(3):主要开展镜架镍析出量项目测试。   主要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   据了解,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全国眼镜企业和个人委托的质量检验,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的监督检验与抽查 眼镜产品的生产许可检验、进出口眼镜产品的检验。作为国内最具权威的国家级眼镜产品质检中心,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还承担公安、司法部门委托的仲裁和产品质量鉴定检验。此外,中心还开展一些科研、技改、产品开发业务以及国家各部委、省级部门委托的科研开发项目 开展对眼镜的贸易技术壁垒的分析工作,为我国出口企业护航保驾 参与国内外关于眼镜产品及相关产品的标准制定和技术交流工作。   经过几年的建设与发展,该中心已拥有一整套完善和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对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控制和严格管理,完全可为委托方出具科学、准确、公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数据。其检测范围涵盖“眼镜架、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光学树脂镜片、老视镜、配装眼镜、光致变色眼镜片毛坯、太阳镜、软性亲水接触镜、硬性角膜接触镜、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个人眼睛和面部防护装置”等眼镜产品 检测项目覆盖了几乎所有眼镜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ISO、EN、ANSI、BS、DIN等相关标准。   为了进一步开展国内出口企业外销产品检测服务,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积极与国外著名第三方检测机构展开合作,于2011年11月11日与法国必维国际检验集团成为友好合作实验室。双方将以建设一个“国际级眼镜产品技术服务平台”为目标,为我国眼镜生产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快速检测服务,帮助国内企业更便捷、合法、有效进军国际市场。 王本平副主任(右二)、林眉德副总工程师(左一)与到访人员合影   附:   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www.cnotc.org
  • “国家机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正式揭牌
    日前,从马鞍山获悉,经过三年筹建,“国家机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正式揭牌。这是华东地区第一个国家机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机床质检中心马鞍山揭牌(资料图片)  据了解,国家机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是在马鞍山机床及刃模具产品质检中心基础上筹建的国家级质检中心。该中心位于该市博望高新区科技创业园内,与马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钢铁及制品质检中心)合署办公。经过三年的筹建,目前该中心有博望和市区两个实验室,技术人员39人,仪器设备400余台,所有关键参数检测仪器设备全部为国际一流,并建立了相关质量管理体系。中心已通过机械类28个产品、8个参数省级资质认定,年底可通过机械类74个产品、36个参数国家级资质认定和CNAS认可,涵盖所有金属切削数控机床和锻压机床等产品检测、研发。
  •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阶段性目标全部实现
    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实施一年来,各地农业部门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突出监测检验、执法监管、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制度机制建设等重点,着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达到100%等11个阶段性目标全部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全年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保障了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农业产业发展,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据统计,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中,各地共出动执法人员283万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企业163万家,共查出问题5.4万余起,责令整改4.7万起,立案查处重大案件64起,移送司法机关37人,逮捕31人,取缔无证照企业1114家,吊销营业执照588个。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趋稳向好。从农业部组织的例行监测结果看,按往年同期同口径统计,2009年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6.4%、99.5%和97.2%,与2008年相比分别提高了0.1、0.8和1.5个百分点,新增监测的水果、食用菌和茶叶合格率分别为98%、95.2%和94.8%。从专项监测结果看,无公害生产及出口创建基地蔬菜、水果、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为98.7% 水产品产地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7.8% 组织监测生鲜乳样品13129批次,三聚氰胺含量全部符合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9.1%、98.8%、100%。   体系建设步伐显著加快。目前已有20个省级农业部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门监管机构,并正向市县基层延伸 加大质检体系投资建设力度,落实中央投资8亿元,建设质检机构451个,建设总数达到507个 加大综合执法投入,提高基层农业综合执法能力 新制定发布农业标准511项 新认证“三品”1.7万多个,新登记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81个。   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制定了《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实行生鲜乳收购站准入制度 出台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管理规范》、《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收集与上报规范》和《关于有机农产品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理办法》等文件,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积极开展兽药GSP试点工作,改善经营环境,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购进兽药的合法性审查。建立兽药专项整治行动与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兽药市场得到有效净化。发布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项目管理制度,着力构建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制度体系。   全年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经过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将全国75万家主要农产品、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强化监管工作措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违法违规使用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借鉴“助奥行动”成功经验,加强沟通协调,开展督查检查,实行联防联控,确保了60周年国庆和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农产品充足供应、质量安全。
  • 北京四部门联手提5类纺织服装产品质量
    2013年对5类纺织服装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253批次产品中发现有9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 对437个样品的服装纺织产品进行对比实验,不符合标准数量的样品达到210个。记者从12月19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召开北京市服装纺织产品质量提升工作会上获悉,今年首都服装纺织产品整体质量不错,但部分产品的性能有待提高。为此,四部门决定联手提升首都的服装纺织产品质量。   据介绍,2013年,北京市质监局委托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对儿童服装、纺织服装、床上用品、学生装和羽绒服装5类产品253批次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重点检测了保障人体健康的甲醛、色牢度、pH值等安全性指标,同时对抽查产品的纤维含量、含绒量、耗氧量等性能指标进行了监测,其中pH值不合格2批次、色牢度不合格6批次、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不合格1批次,未发现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指标不合格的情况。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有:纤维成分含量不合格42批次、含绒量不合格10批次。北京市纤检所受理企业委托检验的服装纺织样品中发现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样品共计1655批次,约占总报验量的8.7%,其中,国标《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安全项目不合格占60%。   同时,2013年,北京市消协对北京市场和网购交易平台销售的服装纺织产品开展了商品比较试验,共涉及品牌235个、检测项目115项,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产品色牢度不达标,纤维含量标注与实测不符,产品功能性宣传言过其实、涉嫌虚假宣传,填充物以次充好,缺斤短两,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执行标准有误,明示标准与实物不符,服装纺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整理剂给消费者的穿用安全带来风险等。   统计显示,北京市消协服装纺织产品比较试验中,休闲服装的样品数量为41个,不达标的数量为25个 儿童服装的样品数量是82个,不符合标准的数量是31个 蚕丝被的数量为40个,不达标的为19个 床上用品的数量是41个,不符合标准的是26 功能服装的数量是40个,不达标的为22个,总体合格率为52%。   北京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的质量监督抽查及监测结果表明,北京市生产领域服装纺织产品安全性较好,但部分产品的性能有待提高,安全项目仍然是今后一段时间内纺织服装产品质量控制的重中之重。   据悉,针对北京市的服装纺织产品质量现状,北京市质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服装纺织产品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并成立了北京市服装纺织产品质量提升工作办公室,决定在2015年底以前,按照开展基础信息调查,厘清解决重点质量问题、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和检测行为等不同阶段重点任务要求,采取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重点项目监督、监管,开展质量安全风险预警,质量课堂,品牌体检,标准帮扶等专项工作,以及发布质量报告与质量安全风险白皮书、召开全市服装纺织产品质量分析会等多项措施,逐步实现服装纺织产品质量提升目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22〕4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2022年9月6日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为全面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水平,提高河北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强化标准引领(一)督导企业全面对标达标。在全省各类企业中全面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引导企业严格规范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瞄准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世界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国家优秀企业的先进标准,找差距、补短板,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每年评价发布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30个以上,按每个项目3万元给予企业资金支持。(二)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到2025年,全省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新增1000项以上。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主持起草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系列技术标准创新族研制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推行标准化示范。对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资金支持。二、强化质量管理(四)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引进德国、日本等国家的质量专家担任质量高管。每年定期组织我省列入世界一流培育范围的企业,对标学习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世界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聘请知名企业质量高管指导我省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形成特色鲜明的自身质量管理模式。(五)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到2023年底,推动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设立首席质量官。引导我省主导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全部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持续推广省地方标准《质量诊所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分级诊断活动。(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质量认证活动的监管与服务,督促获证企业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围绕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每年帮扶小微企业200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2个以上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到2025年,帮扶指导企业不少于1500家。(七)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发掘“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责担当”的企业家典型,进行宣传表扬。每年开展“河北工匠”选树、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改进提升等活动,培育更多劳动模范和优秀工匠。推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加强质量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鼓励职业院校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参与专业规划、课程设置等,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三、强化科技赋能(八)加强核心技术攻关。针对制约产品质量提升的突出问题,加强产业技术攻关,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群体突破。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落实研发费用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针对行业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在省级科技计划中给予最高1000万的资金支持。支持我省企业与国内外大院大所、龙头企业合作,在河北转化一批高水平成果,形成一批重大战略新产品,打造一批新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场景,单个项目在省科技计划中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九)加快工业设计发展。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工业设计植入,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达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再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推进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制造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和设计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核定支出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推进设计服务平台开放共享。(十)推动专利转化。实施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到2023年底,实现我省主导产业全覆盖。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充分利用中央财政1亿元专项资金,转化专利3.5万件以上。四、强化质量服务(十一)做强检验检测机构。在特色产业集群开展以检验检测机构为依托,有机融合检测、标准、计量、认证、知识产权等要素资源的协同创新服务平台试点建设。健全省级质量技术机构与国际国内先进机构合作机制,争取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创新机构入驻雄安新区。开展检验检测行业标杆培树活动。争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和更多的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获批筹建的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到2025年,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达到16家。(十二)加强计量服务支撑。推进氢能、工程橡胶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培育钢铁、生物医药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争取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落户河北。到2025年,建设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个,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6个。对获批筹建的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十三)推进高端质量认证。加大对高端质量认证机构监管与服务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对绿色、低碳、有机产品和优质新产品等高端品质认证。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培训与咨询服务,每年培训服务企业2000家以上。(十四)提升一站式服务效能。推进市、县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建设,每个设区的市设立平台和窗口的县(市、区)3个以上、服务企业50家以上。深化“质量服务企业行”活动,组织更多的质量专家和技术机构深入企业主动服务,活动范围向规模以上企业和中小企业延伸,2023年开始,每年服务企业600家以上。五、强化品牌牵引(十五)塑造河北品牌形象。探索推广区域公共品牌。开展制造业高端品牌和农业品牌培育,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到2025年,培育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打造150个农业区域公用品牌、120个农业企业品牌、100个高端农产品品牌。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等,在主流媒体及互联网平台等宣传推广河北品牌。(十六)推动质量联动提升。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将相关企业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技术联合攻关和质量一致性管控。发挥中央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力军作用,依托产业链条,通过提升上下游零部件、原材料和附属产品供给质量等方式,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服务团制度,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加大“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争创力度,对每家新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十七)培树质量标杆企业。将我省列入世界一流培育范围的企业全部纳入争创中国质量奖培育名单。将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全部列入省、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名单,推广质量标杆企业典型经验。到2025年,累计培育省政府质量奖企业120家以上。六、强化监管执法(十八)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随机抽查企业占比3%以上。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加强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和比对分析,对问题较多的区域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对新设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给予1至2年包容期,实施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十九)加强重点监管。建立农产品、食品、药品、重点工业品等重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深入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农产品质量监测、食品抽检、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98%、99%以上。(二十)严格执法打假。深化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和“打假保名优”等专项行动,强化对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七、强化工作协同(二十一)推进部门协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明确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责任。健全省、市、县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二十二)健全激励政策。各地要完善产品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省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梳理全省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建立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动态优化清单。(二十三)强化考核问效。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跟踪问效,加大产品质量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的权重,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二十四)营造浓厚质量氛围。充分利用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标准日等时间节点,推动质量文化活动进企业、进园区。在主流新闻媒体推广宣传质量标杆先进事迹,对典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曝光。附件:《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表
  • “铬超标”事件曝管理漏洞 将推进药品质量管理认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15日表示,当前药品安全形势并不乐观,不久前发生的铬超标事件,暴露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仍然存在漏洞,必须毫不松懈地抓好质量安全。   吴浈是出席在天津天士力集团举行的2012中国医药企业家年会时作此表示的。   “不久前发生的铬超标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说明一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仍然存在漏洞。”吴浈说,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个别一些企业和从业者为谋取利益而偷工减料、以劣充优、掺杂使假。铬超标事件再次提醒监管者和整个行业,药品生产经营链条上的任何一个质量隐患,任何一个安全缺欠,都有可能演变成质量信任危机,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不能有丝毫松懈。   吴浈指出,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推进和实施新修订的药品GNP(即国家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建立起更加严密的生产管理体系和更加完善的药品质量体系。鼓励企业在质量体系建设和员工的培训上多下工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和支持措施,引导企业加快实施新修订的GNP,严格把握标准,严守规定时限,坚决杜绝前紧后松、宽严不一的现象。
  • 《全国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完成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3月26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在林产品质量管理中的职能作用,3月20日,国家林业局编制完成并印发了《全国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我国林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以先进的仪器设备为手段,以可靠的实验环境为保障,对林产品生产和林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科学、公正的检测、鉴定、评价的技术保障体系。林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政府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承担着为政府提供技术决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重要职能,在提高林产品质量与安全水平方面发挥着关键和核心作用。   目前,我国林产品已成为覆盖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多个门类、多个品种的复合产品群体。林产品质量与安全事关公共健康、事关生命安全、事关林农致富、事关经济发展、事关国际声誉。该《规划》的出台将强化林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对于确保林产品消费安全、促进林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林产品市场竞争力和调节林产品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发布
    相关新闻:65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实验室名单公布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各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及依托单位:   为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运行管理,依法科学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简称“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组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农产品品种类别和区域分布进行规划设定,分为专业性和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   第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设立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支持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和学科发展,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规划和建设,组织编制风险评估实验室发展规划,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考核认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承担风险评估实验室的申报评审、考核评价和技术指导,牵头实施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指导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根据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子类别,可以在机构内部设立基准实验室,承担相应领域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能力比对实验。   第八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具体建设和日常管理,提供风险评估实验室正常运行的条件保障。   第九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交流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和营养功能评价,提出风险评估实验站建设方案,指导业务归口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工作,承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基本支出和人员经费由依托单位足额落实,所需风险评估工作经费由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下达部门(单位)通过年度预算落实。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能力建设范围统筹规划和落实。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性风险评估实验室原则上从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简称“部属三院”)所属研究机构和农科类重点高等院校中择优选建。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主要从建有专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质量标准检测研究机构的省级农科院中择优选建。   第十二条 农产品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原则上从农产品主产区所在地区农科院(所)和省及省级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中择优选建。   第十三条 申报承建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农产品质量标准检测研究机构   (二)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并有较强影响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带头人,研究团队力量强,学科结构合理   (三)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所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实验环境条件   (四)有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研究的工作基础。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应当由具有一定行政职务、具备统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所需资源和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根据需要,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可以配备2-3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组建技术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重大问题的审议和决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风险评估、标准、检测、认证、科研、监管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9人。其中,风险评估实验室具体承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依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有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6人。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所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需要,并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实验环境条件应当满足所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遵循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保证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结果科学、准确、可靠,建立风险评估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编制并正确实施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指南。   第四章 考核认定   第二十条 申报承建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编制申报书,经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业务对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按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根据需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可以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资质条件和相关能力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专家技术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下达评审合格通知,明确风险评估实验室拟定名称和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由依托单位编制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农业部审查批准纳入农业部建设计划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明确建设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对风险评估实验室实行考核认定制度。纳入农业部建设计划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自建设计划下达之日起2年内通过农业部的考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对照基本条件经自查符合考核认定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查符合考核认定评审要求的,依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专家现场考核应当在2天内完成,并按照规定要求出具现场考核评审报告,经专家组成员和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考核评审材料和考核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套评审考核材料的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确认意见,按照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 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书面通知书,由依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和材料补充。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审材料和考核评审报告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审查确认合格的风险评估实验室,由农业部对外公告,核定风险评估实验室业务范围,颁发风险评估实验室考核认定资质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用标志,由依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刻制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用章,启用风险评估实验室相关文书。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认定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业务范围增加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增项考核认定。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工作。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任免前应当由依托单位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应当由依托单位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备案认可。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2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审议和研判。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定期对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建立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仪器设备和信息数据共享。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定期对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和会商,每半年向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至少报告1次工作。重大发现、政策建议和突发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任务下达部门(单位)备案认可。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人员执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时,应当持工作证件和农业部印发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商请函”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确保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八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汇总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结果,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按照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三十九条 重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需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按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四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秘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对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质量进行跟踪评价。   第四十二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质量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机构确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暂停安排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   第四十三条 被暂停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的风险评估实验室,整改结果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后可恢复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   第四十四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组织开展技术法规培训、学术研讨和风险交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管理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另行组织制定。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管理规范发布
    日前,为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运行管理,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管理规范》,并予以印发实施行。该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简称&ldquo 风险评估实验站&rdquo )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风险评估实验站职责任务   (一)持续对授权区域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子进行动态跟踪与风险监测,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二)收集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保鲜等环节质量安全信息,探测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子,提出防控的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开展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提示和风险交流等工作   (四)承担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下同)和农业部专业性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委托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科学研究等工作   (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跟进开展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科普宣传、生产指导与消费引导   (六)承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风险评估实验站原则上从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省级(含省)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性技术机构中择优选定。申报风险评估实验站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属于专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机构,有较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研究基础   (二)具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和风险隐患摸底排查所需的仪器设备与实验条件   (三)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带头人和稳定的人才队伍。在编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人才队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6人   (四)依托单位有条件和能力保证风险评估实验站的筹建与正常运行,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全力支持依托单位的风险评估实验站能力建设和工作开展。   第四条风险评估实验站站长应当由具有一定行政职务、具备统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所需资源和条件的、熟悉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在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实验站站长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根据需要,风险评估实验站可配备1-2名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   第五条风险评估实验站的环境条件应当满足所承担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隐患摸底排查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条风险评估实验站应当遵循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申报和考核认定   第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评估实验站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农业、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和农产品加工主管厅(局、委、办)分设的省份,统一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牵头,商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和农产品加工主管厅(局、委、办)统筹规划,联合组织申报。   第八条农业部各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会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省(区、市)范围内的风险评估实验站布局与设置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委托,对各省(区、市)推荐的风险评估实验站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单位资质条件及风险评估能力进行综合技术审核。   第十条技术审核通过的,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按规定程序报部领导审批,以农业部文件公布认定的风险评估实验站依托单位名称。   第十一条被农业部认定的风险评估实验站,应当在认定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2年内通过风险评估能力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实验站风险评估能力考核验收工作,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统筹安排,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技术协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经过考核验收合格的风险评估实验站,由农业部公布其业务领域和地域范围,颁发考核验收合格证书。认定的风险评估实验站依托单位按照统一式样制作风险评估实验站铭牌,悬挂于依托单位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实验站能力考核验收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另行组织规定。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进行行业归口,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风险评估实验站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农业部各专业性或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对口指导各风险评估实验站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风险评估实验站站长全面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实验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工作。风险评估实验站站长和副站长任免前应当报业务对口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风险评估实验站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所在地农业部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会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统一核发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执行风险评估动态跟踪监测和摸底排查工作任务时,应当持有有效工作证件。   第十八条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时,可以通过资料查阅、现场勘查、随机调查和综合研判等手段,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子和危害途径进行摸底排查,必要时可借助快速筛查手段进行确诊,锁定风险因子及其影响的范围和环节。   第十九条风险评估实验站应当定期对动态跟踪和摸底排查等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等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向委托任务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对口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提交工作报告。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第二十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所在地农业部区域性或相关专业性风险评估实验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的动态跟踪监测评估和摸底排查等工作质量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区域性或相关专业性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定期会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风险评估实验站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适时开展学术研讨和风险交流。   第二十二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委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对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工作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风险评估实验站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等工作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公布动态跟踪监测、摸底排查等风险评估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修订,本规范自2014年1月15日起施行。
  • 拉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通过首次“双认证”评审
    近日,拉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召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会。  “双认证”评审顺利通过,这标志着全区在地市一级首次拥有了对农产品农药残留开展定性定量检测的能力,也标志着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当日,在评审会上,评审组表示,该检测中心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记录报告、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设施与环境条件六个方面基本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和《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规范(试行)》的通知求进行评审。  此次现场评审,聘请了三位国家级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利用两天半时间,在全面察看检测中心环境条件和实验室的基础上,分别从机构、人员、质量体系、记录报告、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设施与环境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评审。对此次评审的目的是想通过对机构的管理和技术能力的检查考核,来确定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检测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评审准则的要求,重点考核组织机构和管理、环境和场所、人员、仪器设备、监测管理、公正行为和报告证书管理等内容,从而保证该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检验报告科学、公正、准确、有效,对社会、市民和检验机构自身三方负责。”自治区农畜产品质检中心副主任王海说。  近一年来,该检测中心的人员配备、实验室的管理、检测能力得到了很大提升,还顺利通过“双认证”,让西藏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有了保障。下一步,将优先加强地市和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力度、加强技术人才和能力建设和加快地市检验检测部门“双认证”工作力度,为群众提供健康安全的农畜产品。
  • 第三次科学仪器发展高层沙龙 聚焦产品质量
    第三次科学仪器发展高层沙龙现场   仪器信息网讯 2012年10月31日,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发起的“科学仪器发展高层沙龙”在普析通用平谷基地举办。分析仪器分会秘书长刘长宽首先介绍了沙龙的活动情况,第一次研讨会讨论了高层沙龙怎么开更有成效,第二次讨论了科学仪器市场发展情况,此次是“第三次科学仪器发展高层沙龙”,围绕提升产品质量进行讨论。讨论会由仪器信息网副总经理刘文玉主持。   各单位负责人根据切身经验,就如何提高国产仪器的质量从各个角度进行了经验分享,主要涉及产品设计对于产品质量的影响、元器件对于国产仪器的制约、如何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以及质量意识培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孙增奇处长,分析仪器分会闫成德名誉理事长,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分析仪器分会关亚风理事长,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公司田禾总经理,北京先驱威锋科技有限公司范飞总经理,北京海光仪器公司刘海涛副总经理,北京锐光仪器公司周志恒教授级高工,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李晓鸥总经理,上海舜宇恒平科学仪器公司朱新强总经理和李钧副总经理,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曹乃玉秘书长,国家科学仪器应用示范中心陈舜琮主任等都发表了详细专业的看法,部分讨论内容摘录如下。   产品质量是设计出来的,这一观点得到了多数专家的认可。设计文件里对于为什么选择某个材料要进行科学分析,有计算公式。产品设计师必须有非常丰厚的理论基础做后盾,是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过去国内的企业太急于求成,产品设计完之后急于上市,但是国外产品更多是在细节上进行反复试验,虽然花的时间长,但是做出来的东西是可靠的,磨刀不误砍柴工。   元器件制造水平是制约国产仪器发展的一个瓶颈。目前国家的基础加工水平不可能达到美国等欧美国家的水平,如果关键部件从这些国家采购,意味着我们的售价也要达到进口仪器的售价企业才能够生存。目前科学仪器的核心技术部件如光电倍增管、四极杆、真空泵等都被国外跨国公司掌握,因此,希望在政府层面(包括行业)组织一些通用仪器的共性关键部件器件进行攻关。   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样非常重要。能不能用一个数据来表明今年公司的质量变化?按质量评价体系来评价管理有没有效果。例如,在制造过程中,有多少安全库存占压资金,维修一次需要花多少钱等等,然后考虑能节省多少钱,评价体系出来的时候企业的决策就会有根据。   另外,产品质量一定是被“吃透”在工艺的各个环节,日本餐厅里的盘子洗三次也没错,洗七次也没错,但是为什么洗七次呢?一定是对客观事物有了客观认识。例如,某企业生产线上的规定时间内要把改锥淘汰掉,以保证每一个工具是可靠的。一些成熟的企业,涉及到产品质量的各个细节已经消化在了整个设计工艺流程里。   另外,企业到底怎么成为创新主体?靠项目和政策是一方面,深层次的问题还需要我们自己练好内功来解决,另外需要发挥行业的作用,把大家共性的问题联系起来。   最后,孙增奇处长向各位专家介绍了科学仪器重大专项的一些情况。过去我们做了很多项目,学术成果都非常不错,也培养了人才,但是目标不在产业化上,主要是为了完成任务,怎么产业化不是他的任务。这次是政策上的重大的调整。   刘长宽秘书长表示,今天的会议很务实,由于时间关系可能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谈得很透彻,只要每次沙龙都有提高就行。经过充分调研并听取大家意见之后决定下一次研讨主题。   讨论会后,各位代表参观了普析通用实验室,详细了解了普析通用研发情况,最新产品等。
  • 北京市成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工作组
    5月17日从北京市质监局获悉,为切实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风险管理工作,实现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北京市日前专门成立了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工作组。专家组的成员任期两年,可续聘续任或者因故终止聘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重点风险信息筛查、风险信息研判和提供重要预警信息。   据介绍,该专家工作组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行政机关、行业组织、标准制定机构(组织)的专家和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组成,并依据专家专业领域,成立相应工作组。专家工作组下设安全防护类产品、工业生产资料、电气及电信电子信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建筑工程材料6个工作分组。专家组的专家如果是专业技术人员,则要求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并关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愿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服务 如果是行政部门人员,需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经验。   专家组的具体工作包括对日常工作、生活与媒体报道中发现的有关工业产品质量信息、对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参考月刊以及《工业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季刊中的各类信息进行筛查,选取重点产品进行深度解析 协助办公室分析风险的类型、程度、发生的概率、可能产生的危害等,形成书面研判结论并提出处置意见 了解、掌握和研究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相关信息动态,及时向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为管理办公室提供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潜在的风险隐患信息等。   北京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必须加快完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体系建设,通过风险管理,可以合理分配行政资源,科学、有效地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建立并完善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和风险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可以进一步加大产品质量风险信息收集力度。希望专家组成员要进一步拓展信息收集渠道,为做好产品风险研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要及时关注国际、国内产品管理前沿技术和发展水平,为相关行业、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帮助 要积极建言献策,为政府部门监管模式创新提供参考。
  •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重磅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结构上采用了分章编排的方式,共七章六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到第八条,对《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依据和原则、监督抽查的定义范围、分类实施、分工、抽查产品、抽查费用、相关市场主体的配合义务、不得重复抽查、抽查依据、信息公布等做出了规定。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从第九条到第十一条,规定了抽查计划的制定方式、抽查方案的内容、机构确定方式等内容。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从第十二条到第五十二条,主要从现场抽样、网络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处理等五方面对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第四章 抽样检验机构的管理从第五十三条到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抽样和检验机构开展工作期间不得存在的违规行为,对抽样和检验机构开展飞行检查评价工作的形式和内容。第五章 信用监管从第五十五条到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将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及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申请停止公示的条件。第六章 法律责任从第五十七条到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受检单位拒检和未如实提供材料、隐匿和损坏样品等情况的法律责任,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违规抽样的法律责任,参与抽查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第七章 附则从第六十条到第六十二条,规定了文书保存时限、解释权、名词解释、特殊说明、施行日期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守正创新、建章立制】《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是全国首次把监督抽查和信用监管相结合,规定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监督抽查的结果信息及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结合工作实际,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合格后,可及时修复企业信用信息,被公示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整改复查合格后,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停止不合格产品公示。《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强化了承检机构工作监管。抽样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了监督抽查工作的公正性,为加强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监管,《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单独设立一章,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作了规定要求。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监发【2021】24号).doc
  • 药品质量管理夏季研讨会暨生物制药法规与技术研讨会在京成功召开
    面对当前药品监管的新形势,为更好地推动生物制药产业发展,加强药品监管部门与生产企业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大力支持下,由中国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主办,默克中国协办的“药品质量管理夏季研讨会暨生物制药法规与技术研讨会”于2017年8月29日-30日在北京希尔顿逸林酒店举办。来自全国各地生物制药企业以及各级监管部门的二百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现场 两天的会议由CFDA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田少雷处长和默克工艺解决方案大中华区市场技术副总监杨森先生共同主持。主持人默克工艺解决方案大中华区市场技术副总监杨森先生主持人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田少雷处长 参会嘉宾有CFDA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薛斌主任、CDFA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董江平副主任、CFDA药品审评中心首席科学家王刚博士、默克市场技术管理全球负责人Willem Kools博士、默克市场技术管理亚太区总监陈振民先生、默克工艺解决方案中国区总经理王慕阳女士等。会议的开始,分别由薛斌主任、董江平副主任、Willem Kools博士和王慕阳女士致开幕词。CFDA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薛斌主任致辞CDFA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董江平副主任致辞默克市场技术管理全球负责人Willem Kools博士致辞默克工艺解决方案中国区总经理王慕阳女士致辞 在CFDA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的大力支持下,食品药品国际交流中心自2013年至今,已经连续五年在春夏两季举办药品质量管理培训班。今年的会议主题为生物制药法规与技术,着重研讨了生物制品生产和检查过程中的相关重点、难点问题,议题涉及了CFDA对生物制品的监管和检查以及对境外企业的监管和检查;美国FDA对食品药品监管经验分享;生物制品生产工艺变更;生物制品生产中的安全性以及生物制药病毒清除等当前生物制药领域的热点问题。一方面,鲜明的会议主题向生物制药业界、监管系统和检查机构的检查员宣贯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最新的相关监管法规和政策;另外一方面也通过对国际监管法规政策、制药标准、指南以及最新进展的交流,组织了监管部门和企业对相关知识的学习。 讲题分享CFDA对生物制品的监管和检查CFDA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周艳先生 生物制品生产中的安全问题默克全球法规事务负责人Martin Wisher博士生物药发展新趋势及应对策略默克工艺解决方案大中华区市场技术副总监杨森先生生物制品审计常见问题北京睿知而行科技有限公司顾问顿昕先生生物制药工艺安全性探讨浙江海正药业高级副总裁王海彬博士生物制药病毒清除验证实践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付瑞先生2016年药品检查情况CFDA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王元女士生物制药工艺变更对产品质量及安全性的影响解析默克亚太区技术管理部首席技术顾问Michael Payne先生生物制品CMO临床药品生产安全控制策略探讨药明生物质量保证部总监段成才先生 从源头控制细胞株的安全性默克上游技术研发中国区负责人韩向宗博士 美国FDA对生物制品的监管经验分享CFDA药审中心专家、前美国FDA驻华办公室王刚博士生物制药工艺开发与厂房设计—提高未来的灵活性默克E2E亚洲市场经理林龙飞先生 临床阶段和上市后药学变更法规考虑法规事务专家高杨先生 每天会议的最后安排了答疑环节,数位报告专家在现场回答了与会者关心的技术与法规问题,气氛十分热烈,充分发挥了会议作为企业和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与交流的桥梁作用。集中讨论环节场外产品展示、互动交流、VR体验默克中国倾力相助,会议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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