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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2020年牛羊肉及副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兽药残留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观念改变,肉类消费结构发生变化,羊肉消费需求量不断上升,人均年牛羊肉消费量逐步增加。近年来,我国牛羊肉产量保持平稳态势增长。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牛肉产量为644.06万吨,同比增长1.49%,2019年我国牛肉产量为667万吨,同比增长3.56%,2020年牛肉产量672万吨,同比增长0.8%。2018年我国羊肉产量为475.1万吨,同比增长0.85%,2019年羊肉产量488万吨,同比增长2.6%,2020年羊肉产量492万吨,增长1.0%。抽检结果分析市场监督管理局维德维康对2020年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贵州、河南省等等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的牛羊肉及副产品中兽药残留不合格项目进行了统计,共统计212批次不合格,其中占比较大的不合格项目为克伦特罗、磺胺类(总量)、氧氟沙星、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五氯酚酸钠和地塞米松。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1月13日发布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畜禽产品合格率为98.8%,其中,猪肉、猪肝、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合格率分别为99.5%、99.6%、99.4%、99.3%、98.9%和97.1%。重点药物介绍克伦特罗: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β-兴奋剂,又称“瘦肉精”,是一种平喘药。该药物既不是兽药,也不是饲料添加剂。盐酸克伦特罗在动物体内代谢过程中促进了骨骼肌蛋白质的合成,同时对脂肪的合成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可以减少脂肪的行程,提高瘦肉率。因此,不法饲料生产商和养殖户将其加入到饲料或饮用水中,用以促进畜类动物生长,提高瘦肉率。盐酸克伦特罗易积蓄在动物体内,残留量较大,又因为其化学性质稳定,耐高温,在日常的烹调过程中无法完全破坏其化学组成。人食用这种肉及肉制品后,会出现头晕、心悸、肌肉兴奋等症状。摄肉量过高时,会发生心肌坏死。甚至会威胁到患有心、脑血管疾病人的生命安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 (整顿办函〔2010〕50号)中规定克伦特罗是食品中违法添加的物质。磺胺类: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治鸡球虫病。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药物在肌肉、脂肪、肝和肾中残留限量为 100 μg/kg。氧氟沙星: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特点,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又名恩氟奎林羧酸,属于氟奎诺酮类之化学合成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喹诺酮类药物因其抗菌谱广、抗菌力强、作用迅速、毒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的细菌性疾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禽肌肉、皮+脂 中残留限量为 100 μg/kg,肝中残留限量为 200 μg/kg,肾中残留限量为300 μg/kg。五氯酚酸钠:五氯酚酸钠,又名五氣酚钠,易溶于水、醇、丙酮,不溶于苯,有臭味。它属于有机氯农药,常被用作除草剂或者杀菌剂。畜禽肉中检出五氯酚酸钠的原因可能是畜禽养殖场使用其对圈舍进行消毒,动物吸入体内并残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五氯酚酸钠。地塞米松:地塞米松又名氟美松、氟甲强的松龙、德沙美松,是一种糖皮质类激素,超生理剂量的地塞米松具有很强的抗炎和一定的抗过敏作用,在兽医临床上广泛用于抗炎、抗毒、抗过敏、抗风湿等治疗。养殖环节超量使用或没有严格执行休药期可能导致残留超标,长期食用地塞米松超标的动物性食品,有可能干扰人体的激素分泌体系和其他正常代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地塞米松在牛 肌肉中残留限量为1 μg/kg,肝中残留限量为2 μg/kg,肾中残留限量为1 μg/kg。抽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 年版)产品种类畜肉主要包括猪、牛、羊及兔、驴、马等畜的肌肉组织。畜副产品主要包括猪、牛、羊及其他畜类的肝、肾以及头、肠、肚、蹄、耳等其他畜副产品。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T 20746 牛、猪的肝脏和肌肉中卡巴氧和喹乙醇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62 畜禽肉中林可霉素、竹桃霉素、红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克林霉素、螺旋霉素、吉它霉素、交沙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63 猪肾和肌肉组织中乙酰丙嗪、氯丙嗪、氟哌啶醇、丙酰二甲氨基丙吩噻嗪、甲苯噻嗪、阿扎哌隆、阿扎哌醇、咔唑心安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1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2 动物源性食品中 14 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6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318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验方法● GB/T 21981 动物源食品中激素多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2286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 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233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GB 23200.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源性食品中五氯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 GB 296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60.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SN/T 1777.2 动物源性食品中大环内酯类抗生素残留测定方法 第 2 部分: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SN/T 1865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1928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4253 出口动物组织中抗病毒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4519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利巴韦林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农业部公告 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 第 560 号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农业部公告 第 2292 号 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 农业部 1031 号公告-2-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多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整顿办函〔2010〕 50 号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牛肉检验项目————羊肉检验项目————牛肝检验项目————羊肝检验项目————牛肾检验项目————羊肾检验项目——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方案【判定依据和原则】禁用药物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牛肉和羊肉中的判定限为0.5 μg /kg 常规药物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牛肉、羊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下期预告 水产质量安全抽检信息分析☎服务热线400-860-8088
  • 国家通信光器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正式获批筹建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正式发函,同意武汉网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锐公司)筹建国家通信光器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作为筹建主体,网锐公司拥有30多年的通信网络产品检测经验,是信息通信领域知名、权威的综合性第三方实验室,是信息产业光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宽带网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2019年8月,公司正式提出申请筹建国家通信光器件产品质检中心,并先后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湖北省政府、省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于2021年9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筹建论证。  网锐公司拥有超过15500平米的检测场地,配备有超亿元的先进检测仪表和试验设备,在光器件检测领域更是具有显著优势。公司建有国内通信检测行业首个十万级洁净度、面积超300平米的光器件专用检测洁净室,自主研发了系列光器件产品的自动化测试分析系统,并取得多项知识产权,具备国内领先的完备的光器件测试能力,是通过认可项目最多、标准最全的实验室,可为客户提供包括性能测试、功能测试、可靠性、兼容性、环境试验、安规试验、材料分析、EMC等“一站式”检测服务。近几年,依托湖北光电子信息产业链集聚优势,公司已先后为国内广大的光器件产品制造企业、通信网络运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各类光器件产品检测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验收测试。  下一步,武汉网锐将严格按照技术装备一流、环境设施一流、人才团队一流、科研水平一流、支撑服务一流的要求,高标准推进国家通信光器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中心建成后,将充分发挥公共技术服务和质量技术高地的作用,成为国家高端光电子器件产业支撑中心和服务中心、光器件产品的分析检测和评价鉴定中心、检测技术和检测标准研究及制定的技术支撑中心、产品质量及检测技术的信息咨询中心,为光器件产业和通信行业以及国家核心光器件技术发展提供专业高效的技术服务,促进产业技术攻关和产品质量提升,推进中国光器件产业集群发展,助力质量强国建设。
  • 国家油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正式获批筹建
    p   3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文批复,同意赣州筹建国家油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该中心为我市继钨与稀土、家具国检中心后的第三个国家级检测中心。 /p p   建设油茶产品质检中心,是赣州市“十三五”规划油茶产业“三个基地、三个中心”的一个中心,中心的建成将立足赣州、覆盖全省、辐射周边,为赣州及周边省市油茶产业提供全面的检测、检验、研发服务,为赣南油茶产业提质增效提供更为有力的技术支撑,对促进赣州油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脱贫攻坚、助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p p   近年来,赣州市质监局主动作为,多次汇报国家油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工作情况。2016年,省油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获批筹建,实现当年申报、当年批筹、当年运行。同年,省质监局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申请筹建国家油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2017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筹建的国家油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进行现场审查论证,至2018年获批历时2年。 /p p   目前,国家油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已投入1400余万元对实验室环境条件进行改造升级,重点打造国家级标准的油茶产品检验实验室,并配齐了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等一批高精尖检验仪器设备,为行业技术支撑打下了夯实的基础。该中心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了2名学术带头人 科研能力也不断增强,2017年成功申报国家级项目2个、省级项目2个,其中与中国检科院合作立项了2个科研课题 为赣南油茶企业解决了2个技术难题,检测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的作用初步显现。下一步,市质监局将加速推进油茶国检中心建设,力争年内建成运行。 /p p   国家油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建成后将充分发挥检测检验、研发中试、标准汇集与制修订、检验技术研究与检测方法制修订、高端人才吸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平台作用,将致力于突破贸易技术壁垒,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技术服务,抢占标准领域“话语权”,支撑油茶产品质量评价,打造尖端人才高地,提升企业专业人员技能水平,助力赣南油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p
  • 国家煤及煤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
    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出批复,同意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双鸭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的基础上筹建国家煤及煤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这为该市的煤电化核心区建设又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近年来,双鸭山市明确了打造全省煤电化建设核心区的目标,并积极谋划新上了一批煤电化大项目。目前,该市煤电化基地建设粗具规模,成效日益凸显。与煤电化产业发展同步,该市还注重培育煤及煤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优势。双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已有30余年的历史,是集科研、质检于一身的综合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拥有美国沃特斯液相色谱、日本岛津气相色谱等先进检测设备,具备煤炭、石油、化工、食品、建材等7类、200多种产品的检验能力和资质,多年来,为促进全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了重要力量。2009年,省煤炭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在该市建成,目前,该所已经具备检验煤炭、尿素、硫酸铵、粗苯、煤焦油、甲醇等煤化工产品的能力,随着检验能力的不断增强,可为省内外煤化工企业提供从原料到终端产品的检验技术服务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咨询服务,为加快我省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供了强有力的检验技术保障,具备了筹建国家煤及煤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可行性。   据了解,按照批复要求,目前该市正在抓紧做好各项前期准备,预计将利用一年半的时间完成全部筹建工作,待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评审后,国家煤及煤深加工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批准在双鸭山市成立。
  • 河南省轴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筹建
    近期,河南省计量院申请的“建立河南省轴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项目通过省局审批,依托河南省计量院进行筹建。   根据《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管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和省局研究,筹建该中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目标明确,技术方案可行,对于促进轴承产业发展,提高轴承产品质量和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河南省计量院将积极协调落实地方政府投入,做好各项筹建工作。
  • 【分析】2020年猪肉及猪副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兽药残留
    猪肉含有丰富的蛋白质、脂肪、维生素和矿物质,是人体重要的食物源和营养源,是居民菜篮子中的当家品种和餐饮业的主要原料。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猪肉生产国和消费国,猪肉产量近5年一直稳居全球首位。2000-2018年,我国猪肉产量从3966万吨上升至5404万吨,猪肉占肉类总产量比重由65.9%下降至62.7%,受非瘟影响,2019年我国猪肉产量大降至4255万吨,占比大幅下滑至55.6%;2020年猪肉产量4113万吨,下降3.3%。2020年末,生猪存栏、能繁殖母猪存栏比上年末分别增长31.0%、35.1%。抽检结果分析市场监督管理局维德维康对2020年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贵州、河南省等等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的猪肉及副产品中兽药残留不合格项目进行了统计,共统计220批次不合格,其中占比较大的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氯霉素、氧氟沙星和五氯酚酸钠。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1月13日发布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畜禽产品合格率为98.8%,其中,猪肉、猪肝、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合格率分别为99.5%、99.6%、99.4%、99.3%、98.9%和97.1%。重点药物介绍磺胺类: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治鸡球虫病。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药物在肌肉、脂肪、肝和肾中残留限量为 100 μg/kg。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又名恩氟奎林羧酸,属于氟奎诺酮类之化学合成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喹诺酮类药物因其抗菌谱广、抗菌力强、作用迅速、毒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的细菌性疾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禽肌肉、皮+脂 中残留限量为 100 μg/kg,肝中残留限量为 200 μg/kg,肾中残留限量为300 μg/kg。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特点,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 五氯酚酸钠:五氯酚酸钠,又名五氣酚钠,易溶于水、醇、丙酮,不溶于苯,有臭味。它属于有机氯农药,常被用作除草剂或者杀菌剂。畜禽肉中检出五氯酚酸钠的原因可能是畜禽养殖场使用其对圈舍进行消毒,动物吸入体内并残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五氯酚酸钠。 氯霉素: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检出氯霉素的食品可能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人体过量摄入氯霉素可能引起人肝脏和骨髓造血机能的损害,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肝损伤等健康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氯霉素。抽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 年版)产品种类畜肉主要包括猪、牛、羊及兔、驴、马等畜的肌肉组织。畜副产品主要包括猪、牛、羊及其他畜类的肝、肾以及头、肠、肚、蹄、耳等其他畜副产品。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T 20746 牛、猪的肝脏和肌肉中卡巴氧和喹乙醇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62 畜禽肉中林可霉素、竹桃霉素、红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克林霉素、螺旋霉素、吉它霉素、交沙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63 猪肾和肌肉组织中乙酰丙嗪、氯丙嗪、氟哌啶醇、丙酰二甲氨基丙吩噻嗪、甲苯噻嗪、阿扎哌隆、阿扎哌醇、咔唑心安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1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2 动物源性食品中 14 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6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318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验方法● GB/T 21981 动物源食品中激素多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2286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 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233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GB 23200.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源性食品中五氯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 GB 296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60.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SN/T 1777.2 动物源性食品中大环内酯类抗生素残留测定方法 第 2 部分: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SN/T 1865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1928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4253 出口动物组织中抗病毒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4519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利巴韦林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农业部公告 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 第 560 号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农业部公告 第 2292 号 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 农业部 1031 号公告-2-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多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整顿办函〔2010〕 50 号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猪肉检验项目————猪肝检验项目————猪肾检验项目——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方案判定依据和原则禁用药物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肉、猪肝中的判定限为0.5 μg /kg 常规药物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猪肉、猪肝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 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获批筹建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正式批复,同意在已建的南康市家具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基础上,在南康市筹建我国中部地区唯一的国家级家具质检中心——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6月21日,记者从赣州市质监局获悉,该中心建成后,将具备检验家具、人造板及木材三大类100多个产品500多项参数的能力,每年可为企业提供10万批次的检验服务。   南康是目前我国中部地区最大的家具产业基地,产业规模居全国前列。南康市现有家具生产企业5600余家,从业人员20余万人,家具产业实现产值超百亿元。该市先后被授予“江西省家具产业基地”和“中国中部家具产业基地”称号,并在赣州市质监部门的指导下,于2011年成功申报了全国实木家具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南康家具产业基地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服务平台。为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解决我国中部地区尚无一家国家级检验机构能够为家具企业提供完善的检测检验服务,企业对自身产品质量缺乏认知这一问题,赣州市质监局积极与国家质检总局对接,全力协助南康市申请设立相关检测机构。6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明确批复,同意在南康筹建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   据悉,该中心建成后还将承担质监部门对全国范围内家具产品的监督抽查任务,服务能力辐射江西、安徽、湖北、湖南、福建、广西等多个省份,预计每年可为赣州范围内所有家具企业节约检测成本2000万元。该中心的设立,对南康家具产业集群发展和产品转型升级,乃至赣南苏区振兴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 国家动力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襄樊筹建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专家组日前就国家动力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筹建情况在襄樊市调查研究。   国家动力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以湖北省蓄电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主体建设单位,武汉理工大学、襄樊学院等四家单位协同建设。襄樊市政府拟在航空航天工业园这一项目划拨100亩土地,项目建成后将成为全国动力电池、电驱动控制系统及充电系统零部件产品的检测中心、标准中心和研发中心。项目预算总投资1.513亿元,计划年内立项,2011年到2012年一季度完成安装调试并投入试运行,2012年6月通过国家验收。   座谈会上,调研组听取了湖北省、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情况汇报。调研组建议省市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对筹建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人才培养,不断提升中心的发展能力与水平,进一步推动襄樊乃至全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计划筹建
    p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支撑能力,农业农村部决定筹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加强对筹建工作的指导。筹建此部级质检中心是经中国农业科学院申报和农业农村部综合评估后确定的,请中国农业科学院高度重视部级质检中心的建设工作,加强对筹建工作的指导,督促筹建单位尽快制定详细的筹建方案,认真做好各项筹建工作,并在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改造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部级质检中心的建设质量和进度。部级质检中心的筹建方案,请中国农业科学院于2018年6月底前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p p   二、抓紧做好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级质检中心管理办法、基本条件和审查认可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资质认定的规定,认真做好部级质检中心机构建设各项准备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完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健全内部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培训,确保质检中心的规范运行。部级质检中心筹建工作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若到期不能完成筹建工作,将被取消部级质检中心筹建资格。 /p p   三、按时组织机构考核、审查认可和资质认定工作。筹建单位经认真筹备和自查合格后,应及时(评审前3个月)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国家计量认证农业评审组)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审查认可、资质认定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合格后,正式授权对外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同时报请国家认监委审批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p p   主管部门和筹建单位在筹建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p p   联 系 人:奚朝鸾 /p p   联系电话:010—59192342。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农村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5月14日 /p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等2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等2项地方标准(见附件1-2)送审稿已编制完成,根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将意见、建议填入《深圳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于2023年7月15日前反馈我局。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755-83070326。电子邮箱:biaozhunchu@mail.amr.sz.gov.cn。特此通告。附件:1.《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标准文本.pdf 2.《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编制说明.pdf3.《水务工程(设施)标识设置通用规范》标准文本.pdf4.《水务工程(设施)标识设置通用规范》编制说明.pdf5.附件3 深圳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
  • 【分析】2020年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兽药残留
    水产品包含海水、淡水养殖或捕捞的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等水生动物或植物等。一直以来,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水产品生产国,水产品总产量自1989年起连续30年居世界第一,占世界总产量的40%以上。近几年我国水产品总量整体保持增长趋势,2017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为6445万吨,同比增长0.75%,2018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为6458万吨,同比增长0.2%,2019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为6480万吨,同比增长0.34%。抽检结果分析市场监督管理局维德维康对2020年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贵州、河南省等等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的水产品中兽药残留不合格项目进行了统计,共统计1495批次不合格,其中占比较大的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氧氟沙星、呋喃西林代谢物、地西泮和孔雀石绿。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12月25日发布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情况,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为99.1%,连续8年保持在99%以上。重点药物介绍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又名恩氟奎林羧酸,属于氟奎诺酮类之化学合成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喹诺酮类药物因其抗菌谱广、抗菌力强、作用迅速、毒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的细菌性疾病。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为提高防治效果,在使用过程中普遍存在药物滥用现象,从而使得喹诺酮类药物对畜禽和水产动物产生毒副作用,并且影响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在鱼皮+肉中的残留限量为100 μg/kg。氧氟沙星: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特点,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水产养殖业也应用该类药物防治水生生物细菌性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 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西林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可以治疗细菌引起的各种疾病,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能会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呋喃西林代谢物。 地西泮: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惊厥。淡水鱼中检出地西泮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地西泮可以降低新鲜活鱼对外界的感知能力,降低新陈代谢,保证其经过运输后仍然鲜活。但地西泮在鱼体内残留是永久性的,可以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地西泮超过一定剂量可能会引起人体嗜睡疲乏、动作失调、精神混乱等,严重者还可能出现心律失常、昏迷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地西泮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别名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是一种三苯甲烷结构的染料,因其外观颜色呈孔雀绿而得名。自被证实具有抗菌杀虫等药效以来,许多国家曾广泛将其用作驱虫剂、杀菌剂和防腐剂,以杀灭水产动物体外的寄生虫、原生动物和鱼卵中的霉菌等。孔雀石绿可在鱼体内长时间残留,通过食物链可能对人体产生致畸、致癌和致突变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孔雀石绿。抽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 年版)产品种类本细则涉及水产品主要为动物性水产品。分为淡水鱼、淡水虾、淡水蟹、海水鱼、海水虾、海水蟹、贝类和其他水产品。种类包含淡水鱼鳊鱼、草鱼、鳜鱼、黑鱼(乌鳢、生鱼、财鱼等)、黄颡鱼(昂刺鱼、黄骨鱼、黄辣丁等)、鲫鱼、鲤鱼、鲢鱼、鲈鱼、鲶鱼、鳝鱼(黄鳝)、青鱼、鳙鱼、鲮鱼、鲑(大马哈鱼)、银鱼、泥鳅、鲥鱼、罗非鱼、虹鳟、鳗鲡、鲟鱼、鳇鱼及其他淡水鱼。淡水虾小龙虾、青虾、河虾、草虾、白虾及其他淡水虾。淡水蟹中华绒螯蟹(毛蟹、大闸蟹)及其他淡水蟹。海水鱼鲳鱼、黄鱼、多宝鱼、带鱼、海鲈鱼、黄姑鱼、白姑鱼、鲅鱼(马鲛鱼)、鲐鱼、鳓鱼、鲱鱼、蓝圆鲹、马面鲀、石斑鱼、鲆鱼、蝶鱼、沙丁鱼、鳀鱼、鳕鱼、海鳗、鳐鱼、鲨鱼、鲷鱼、金线鱼及其他海水鱼。海水虾基围虾、虾蛄、东方对虾、日本对虾、长毛对虾、斑节对虾、墨吉对虾、宽沟对虾、鹰爪虾、白虾、毛虾、龙虾及其他海水虾。海水蟹梭子蟹、青蟹、蟳(海蟹)及其他海水蟹。贝类贻贝、蛤、蛏、三角帆蚌、皱纹冠蚌、背角无齿蚌、河蚬、中华园田螺、铜锈环梭螺、大瓶螺等贝类。其他水产品牛蛙、鱿鱼、甲鱼、章鱼、墨鱼、海参、海肠等其他水产品。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T 19857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GB/T 2036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GB/T 20366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6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318 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验方法● GB/T 2233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GB 23200.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源性食品中五氯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N/T 1865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质谱/质谱法● SN/T 1928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3235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农业部 783 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 1025 号公告-23-2008 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 17 种磺胺类及 15 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公告 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部公告 第 2292 号 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淡水鱼检验项目————淡水虾检验项目————淡水蟹检验项目————海水鱼检验项目————海水虾检验项目——
  • 上海棱光技术有限公司通过2012年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2012年8月,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对我公司的752S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进行抽检,依据《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GB/T26798-2011、《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GB/T26813-2011等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波长准确度、波长重复性、透射比准确性、透射比重复性、杂光、外电压变化时引起的透射比变化、波长边缘噪声和运输、运输贮存试验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均符合检验要求,752S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顺利通过2012年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央巡视组有关巡视整改要求,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1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重点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国“菜篮子”大县的主要生产和消费地区,我部确定了监督抽查的重点品种、参数及检查的重点对象,明确了抽查省份、承担单位、产品名称、样品数量,并确定了重点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详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附件1)。  (一)重点品种  种植业产品:豇豆、韭菜、芹菜、普通白菜、辣椒、菜薹、芫荽(香菜)、草莓、葡萄、柑橘,对于所抽取的地区有豇豆和韭菜产品的,要加大抽检比例。  畜禽产品:牛肉、羊肉、禽蛋、禽肉。  养殖水产品:鲈鱼、乌鳢、鳊鱼、鲫鱼、鲤鱼、大黄鱼、鳜鱼、鳙鱼。  重点品种抽查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  (二)重点对象: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  (三)重点参数: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中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止使用兽药,豇豆、韭菜中部分常规农药残留。  各省抽取样品的地点应至少含有一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每个县抽取样品不超过20个,每个抽样单位同一来源的样品抽取不超过2个,每个抽样单位抽取样品总共不超过6个。  二、做好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相关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样品检测、监督抽样过程和开展飞行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本地乡镇名录和执法人员名录,负责样品的抽取和后续执法查处工作。被抽到的乡镇监管机构负责提供当地的生产主体名录。各任务承担单位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名录,按照“双随机”原则随机选择抽样对象,确定承担抽样任务的执法人员,并对随机确定抽样对象的过程进行视频录像,监督样品的抽取过程,并负责后续样品检测、结果汇总和报告等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应主动与被抽查省份农业农村部门衔接与沟通,科学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抽查任务。  (一)抽查时间及频次。各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应按照农产品生产季节特点,分批安排抽样检测任务,每检测一批报告一批。所有抽样检测任务应于2021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  (二)抽样检测及判定。各类产品的抽样、检测、判定、复检、异议处理等主要工作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附件2)执行。详细操作方法将另行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原则上同一生产主体同一品种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批次。  (三)不合格产品执法查处。各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样品检测,每次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地区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我部将在监督抽查工作期间,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方案和结果报送  (一)抽查方案报送。各任务承担单位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二)检测结果报送。抽检结果报送采用“随检随报”方式。各任务承担单位及时将每次抽样及检测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并通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上报样品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请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及结果汇总表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三)查处结果报送。查处结果报送采用“随查随报”方式。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次开展执法查处后,及时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法规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四、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检查  为强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运行,此次监督抽查在抽查农产品的基础上,各任务承担单位也要对所到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人员配备、制度规范、工作开展等情况,填写《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检查表》,检查情况将与食品安全工作评议等考核挂钩(详细操作方法将另行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监督抽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关键手段之一,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为导向,重点抽查“菜篮子”大县中问题突出的产品,找准问题、精准打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到位。监督抽查过程中,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如存在不认真配合、选择性抽样、以各种理由推诿阻挠的,将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部延伸绩效考核中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同时,我部将适时公开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并开展后续执法查处工作的跟踪评价。  (二)遵规守纪,严格规范实施。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独立、客观、规范地开展检测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现场监督抽样,按时完成任务,及时报送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执法工作的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双随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禁选择性抽样,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抽查工作客观、真实、科学。在监督抽查中未按照实施细则执行的检测中心,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所抽检省份在相关考核中也将予以扣分。  (三)加强执法,确保取得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检测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清、纠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四)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对不合格产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跟进开展执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农药兽药等行为。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机构要针对问题,切实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等质量安全管理,严禁禁用农药、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用兽药等用于蔬菜、水果、畜禽、养殖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指导农民严格按照推荐剂量用药,上市农产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  在工作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书面报请我部进行调整。有关政策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联系,有关组织实施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督导检查处联系,有关检测技术、数据报送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  联系人:邓程君  电 话:010-59192694  传 真:010-59193157  邮 箱:nybjgc@163.com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联系人:张国桥  电 话:010-59193393  传 真:010-59192784  邮 箱:zfszfjdc@163.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督导检查处  联系人:成 昕  电 话:010-59192678  传 真:010-59198560  邮 箱:aqscjdc@126.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联系人:邱 静  电 话:010-82106551  传真:010-82106517  邮 箱:zbzx@caas.cn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支持  平台网址:http://qsst.moa.gov.cn/  联系人:闫 伟  电 话:010-59198588  手 机:13438892809  邮 箱:yanwei107@163.com
  • 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   2010年第4号   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31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8类,包括葡萄酒、绿茶、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酱油、食醋、瓶(桶)装饮用水、食糖、婴幼儿配方乳粉 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12类,包括木制家具(木制柜)、卫生巾(含卫生护垫)、学生用品、电动跑步机、化妆品、餐具洗涤剂、电磁灶、助听器、车用汽油、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啤酒瓶、固定式通用灯具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钢化玻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纤维板 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可见分光光度计、电子计价秤、单相电能表、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农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1类,即碾米机。   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 葡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绿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酱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食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木制家具(木制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学生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电动跑步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化妆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电磁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助听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8. 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9. 啤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 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2. 建筑钢化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4.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5. 纤维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7. 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8. 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9. 单相电能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0.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1. 碾米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 质检总局:147种产品列入2017年产品质量国抽计划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这项国抽计划共涉及147种产品,包括日用及纺织品18种、电子电器产品29种、轻工产品18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26种、农业生产资料11种、机械及安防产品20种、电工及材料产品22种、食品相关产品3种。  从质检总局有关方面了解到,为了做好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效能,更好服务民生,促进质量社会共治,2016年9月,质检总局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建议。截至2016年10月底,质检总局共收到公众网络投票131.7万票,以及67家单位的639条建议,涉及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产品、电工及材料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等8大类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质检总局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现行标准情况和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充分采纳公众意见,将网络投票中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产品全部纳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突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点产品,组织制定了《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另据介绍,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将采取季度抽查、专项抽查和联动抽查3种形式组织开展,抽查对象包括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网络销售企业,对社会公开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并将对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在按计划对上述147种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的同时,质检总局也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附: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147种)  一、日用及纺织品(18种)  1. 儿童用品(6种):玩具、童车、童鞋、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笔  2. 纺织品(6种):针织内衣、女式内衣、羽绒服装、休闲(运动)服装、冲锋衣、床上用品  3. 箱包鞋类(4种):皮凉鞋、旅行箱包、背提包、运动鞋  4. 文体用品(2种):轮滑鞋、室外健身器材  二、电子电器(29种)  1. 家用电器(16种):电烤箱及烘烤器具、室内加热器(如电暖气、浴霸)、吸油烟机、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动洗衣机、储水式电热水器、热泵热水机(器)、厨房机械(如豆浆机、榨汁机)、电饭锅、电磁灶、电热毯、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食具消毒柜、吸尘器、空气净化器  2. 电子信息产品(8种):笔记本电脑、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如平板电脑、学习机)、机顶盒、有源音箱、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碎纸机、移动电话、彩色电视机  3. 照明光源及灯具(5种):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LED控制装置、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LED照明产品  三、轻工产品(18种)  1. 家用纸制品(4种):卫生巾(含卫生护垫)、纸巾纸、纸尿裤、卫生纸  2. 家用燃气用具(1种):家用燃气灶具  3. 家化产品(2种):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如蚊香)、家用清洁剂(如卫生洁具清洗剂、炉灶清洁剂)  4. 家具(5种):儿童家具、软体沙发、办公椅、木制家具、弹簧软床垫  5. 残疾人用品(1种):单臂操作助行器(如肘拐杖)  6. 其他轻工产品(5种):家用太阳能热水器、树脂眼镜片、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烟花爆竹  四、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26种)  1. 建筑材料(7种):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建筑防水卷材、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用夹层玻璃、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冷轧带肋钢筋、铝合金建筑型材  2. 装饰装修材料(19种):建筑防水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陶瓷砖、淋浴用花洒、采暖用散热器(暖气)、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实木地板、陶瓷片密封水嘴、防火门、机制地毯、建筑用密封胶、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卫生软管、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中密度纤维板、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电子坐便器、陶瓷坐便器  五、农业生产资料(11种)  1. 化肥(3种):磷肥、钾肥、复混肥料  2. 农药(1种):农药  3. 农业机械(7种):播种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铡草机(含青饲料切碎机)、植物保护机械、稻麦联合收割机、潜水电泵、通用小型汽油机  六、机械及安防产品(20种)  1. 劳保产品(2种):安全帽、口罩  2. 汽车相关产品(8种):汽车轮胎、汽车制动器衬片、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辆制动液、发动机润滑油、摩托车轮胎、车用汽油、柴油  3. 通用机械(3种):磨床、加工中心(含数控铣床)、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4. 消防产品(1种):消防应急灯具  5. 计量器具(3种):单相电能表、冷水水表、膜式燃气表  6. 其他机械及安防产品(3种):锁具、人民币鉴别仪、防爆电气  七、电工及材料产品(22种)  1. 材料类产品(6种):钢丝绳、阀门、滚动轴承、动力用煤、稀土氧化物、砂轮  2. 电工产品(16种):电力变压器、复合外套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三相异步电动机、永磁直流电动机、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光伏并网逆变器、数据通讯用聚烯烃绝缘水平对绞电缆(数据缆)、电动工具、电弧焊机、塑料外壳式断路器、橡皮绝缘电缆(橡套电缆)、控制电缆、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铅酸蓄电池  八、食品相关产品(3种)  塑料材质-接触食品的蒸煮膜、袋、盒及密胺制品,纸材料-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金属材料-接触食品部位采用不锈钢、铝材的食品加工机械与设备(切片机、和面机)
  • 《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印发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学规范做好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财政专项经费安排和现行标准情况,综合考虑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投诉举报等多方面因素,制定本计划。一、抽查产品及数量监督抽查共涉及农业生产资料、电子电器、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电工及材料产品、机械及安防产品、日用及纺织品、耐用消费品、食品相关产品等8大类79种2458批次产品。风险监测共涉及天然气(含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儿童爬行垫(儿童地垫)、塑料家具、骑行安全类头盔等4种80批次产品。二、抽查范围及形式监督抽查范围涵盖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按照《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附件1)确定的产品名称、抽查批次和抽查领域组织开展。风险监测按照《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表》(附件2)确定的产品名称和批次组织开展。在按计划对上述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的同时,市局也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抽查计划进行调整、补充,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重点任务及分工市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具体负责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委托承检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对承检机构进行验收考核,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和风险监测通告等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承检机构开展抽(采)样工作,负责问题样品溯源调查,被抽样单位拒检认定,处理抽样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和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等工作。四、工作安排及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结果处理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定期研究调度,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二)规范抽查过程。各单位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督抽查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和制度要求开展监督抽查及结果处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履职尽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定专人与市局和承检机构对接,及时处理抽样时发生的异常情况,依法依规完成抽样配合、拒检认定、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三)强化结果处理。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力度。接到市局结果处理任务通知后要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责令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并督促其自责令之日起60日内予以改正,提交整改报告及申请复查。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产品要坚决停产、下架,依法依规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进行处理。附件: 1.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xls 2.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表.xls
  • 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现予以公开。 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doc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2 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感官要求GB 4806.7-20162总迁移量GB 31604.8-20213高锰酸钾消耗量GB 31604.2-20164重金属(以Pb计)GB 31604.9-20165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GB 31604.7-20166特定迁移量(以锑计)(限PET材质)GB 31604.41-20167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限PA材质)GB 31604.19-20168氯乙烯迁移量(限PVC材质)GB 31604.31-20169大肠菌群GB 14934-2016附录B10致病菌(沙门氏菌)GB 14934-2016附录C11霉菌计数GB 4789.15-201612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限PET材质)GB 31604.21-201613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限PET材质)GB 31604.44-2016141,3-丁二烯迁移量(限有丁二烯单体的聚合物)GB 31604.12-201615苯乙烯和乙苯残留量(限PS材质)GB 31604.16-201616邻苯类增塑剂迁移量(限PVC材质)GB 31604.30-2016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T 18006.1-2009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根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4 附则本细则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制,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 质检总局2010年第四批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68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10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9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5类,包括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肉制品、灭菌乳、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碳酸氢钠) 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9类,包括羽绒服装、羊绒衫、针织内衣、纸巾纸(含湿巾)、轮椅车、插座、汽车用GPS导航仪、汽车用制动器衬片、轻型载重汽车轮胎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纤维板、采暖用散热器、陶瓷坐便器、通用水泥 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10类,包括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阀门、高速旋转式压片机/旋转式压片机、永磁直流电动机、不锈钢焊条及碱性碳钢焊条、镁碳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一般压力表、出租汽车计价器。   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 小麦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肉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灭菌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碳酸氢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羽绒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羊绒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针织内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纸巾纸(含湿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轮椅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插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汽车用GPS导航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纤维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采暖用散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8. 陶瓷坐便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9. 通用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 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1. 阀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2. 高速旋转式压片机/旋转式压片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3. 永磁直流电动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4. 不锈钢焊条及碱性碳钢焊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5. 镁碳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7.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8. 一般压力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9. 出租汽车计价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抽查结果.rar
  •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财政资金安排和现行标准情况,经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建议,综合考虑社会舆论关注度、消费者投诉率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等,省局制定了《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予以发布。《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共涉及日用消费品及纺织品、电子电器类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机械及安防产品、农业生产资料、食品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产品等7大类127种产品,产品抽查范围涵盖生产和流通领域。《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共涉及直播带货产品、儿童手表、旅游商品等17种产品。省市场监管局在按计划对上述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同时,也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酌情调整抽查内容,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省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履职,坚持民生导向和问题导向,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和风险监测通告。同时,为保证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省局将适时启动承检机构工作质量飞行检查评价工作。附件:1.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2.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4日附件1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127种)一、日用消费品及纺织品(25种)床上用品(含学生絮棉制品)、泳装、袜子、内衣(含文胸、塑身内衣)、运动服装、休闲服装、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儿童鞋(含婴幼儿)、学生校服、卫生纸、卫生巾、瓦楞纸箱、眼镜、烟花爆竹、家具(含儿童家具)、头盔、学生作业本(课业簿册等)、老人鞋、塑料购物袋、学生文具、儿童玩具、党员徽章、红领巾、首饰、不锈钢真空杯。二、电子电器类产品(14种)电热毯、电磁炉、空气净化器、室内加热器、家用燃气灶、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蓄电池和充电电池、家电电器噪声、可燃气体探测器、低压电器、防爆电气、电动机、电热水壶。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24种)塑料管材(管件)、安全玻璃(含中空玻璃等)、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耐火材料(镁碳砖)、保温材料、水泥、输水管、人造石与石材、化粪池构件、建筑防水卷材、建筑用钢材、防水涂料、人造板和普通纸面石膏板、室内装修用胶黏剂、陶瓷砖、内外墙涂料、采暖用散热器、坐便器、淋浴用花洒、地坪漆、油漆、电线电缆、电缆用材料、塑料及铝合金型材。四、机械及安防产品(44种)机械用钢管、动力及冶炼用煤和商品煤、车用汽油、柴油、车用乙醇汽油、天然气(含液化石油气)、危化品有机产品、危化品无机产品、氯碱、工业气体、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橡胶密封制品、轮胎、工业泵、轴承、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砂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除口罩外)、机动车辆制动液、车用尿素水溶液、工业用布、水表、燃气表、发动机油、汽保产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风窗玻璃清洗液、井盖、柴油汽油清净剂、工业盐、铜及铜合金管材、消防水带、阀门水嘴、法兰和安全阀、机制砂和矿渣粉、家用燃气橡胶软管、石油焦、工业白油、船用燃料油、橡胶增塑剂、生物质燃料。五、农业生产资料(7种)化肥、非许可证目录化肥、农用薄膜、农用塑料管材、饲料加工机械、机动脱粒机、农用潜水泵。六、食品相关产品(9种)塑料膜袋、一次性餐具、塑料食品工具、食品用纸包装和纸容器、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食品用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食品过度包装。七、电子商务产品(4种)电子商务产品(妇女、老人用品)、电子商务产品(儿童服装(含婴幼儿))、电子商务产品(休闲服装、运动服装等)、电子商务产品(小家电、家电电器噪声)。附件2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17种)直播带货产品、儿童盲盒、奶茶杯塑化剂和特定迁移量、石制食品接触材料中重金属和放射性、食品包装纸制品、儿童手表、密胺塑料餐具、食品接触用金属餐具、涂料中的三聚氰胺、防水涂料中的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密封胶中有机锡、特殊人群辅助产品、旅游商品、功能性服装、成人鞋中的六价铬和邻苯二甲酸酯、儿童演出服和化装舞会服装、老年服饰鞋。
  • 质检总局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4日,质检总局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详细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33 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方便面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19个省、直辖市118家企业生产的120种方便面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方便面卫生标准》GB17400-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等国家标准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对方便面产品的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铅、总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抗氧化剂(BHA、BHT、TBHQ)、苯甲酸、山梨酸、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家企业生产的香辣大龙虾味干吃面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羰基价超标,表明产品的油脂出现酸败变质。具体抽查结果如下:   方便面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批号) 抽查结果 主要不合格项目 承检机构 中粮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 五谷道场番茄牛腩面 五谷道场 (面饼+配料)95克/袋 2011-03-29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天津顶益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 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110g/袋2011-04-18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天津市鼎康清真食品厂 天津市 早餐面 百世和 50g/袋 2011-04-1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天津市凌宇食品厂 天津市 红烧牛肉面 雅鲜 50g/袋 2011-04-1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圆面王香辣牛肉面 华统 (面饼+配料)88克/袋 总重量90克/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今麦郎弹面(香辣牛肉面) 今麦郎 (面饼+配料)119克/袋 2011-03-2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北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超级福满多红烧牛肉面 -- (面饼+配料)107克/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北华众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油炸型方便面(红烧牛骨面) 华众 (面饼+配料)92克/袋 总重量95克/袋 2011-04-03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北宏望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一品粮心(私房红烧牛肉面) 一品粮芯 (面饼+配料)104克/袋 总重量107克/袋 2011-03-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望都县杰旺食品厂 河北省 大骨弹面(红烧牛肉味) -- 面饼净含量93克/袋 总重量103克/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张北县佳盛燕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 莜面方便面 -- 175g/袋 2011-03-1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张北绿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 苦荞麦速食面 -- 200克/袋 2011-02-17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张北县燕健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莜面方便面 燕健 200克/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廊坊市安次区码头同惠食品厂 河北省 扬州面 锐鸣 200克/袋 2011-02-2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 四川红烧牛肉面 白象 (面饼+配料)82克/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山西运城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 油炸型方便面(红烧牛肉面) 今麦郎 (面饼+配料)87克/袋 2011-03-22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沈阳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省 康师傅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净含量:面饼+配料110g/袋;面饼:90g/袋 油炸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今麦郎食品(沈阳)有限公司 辽宁省 东三福红烧牛肉面 东三福 总重量:97g/袋;净含量:面饼+配料94g/袋;面饼:80g/袋 油炸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沈阳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 老坛酸菜牛肉面(原味) 统一 净含量:面饼+配料118g/袋;面饼:85g/袋油炸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沈阳市民顺食品厂 辽宁省 扬州面 鑫一通 180g/袋 非油炸 2011-04-03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今麦郎食品(长春)有限公司 吉林省 红烧牛肉面 东三福 90g/袋 油炸型 2011-03-3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 红烧牛肉味手擀面 白象 85g/袋 油炸型2011-04-0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榆树市锦丰实业东北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 香菇炖鸡味方便面 味之家 90g/袋 油炸型 2011-03-3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长春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 红烧排骨面 斯美特思圆 102g/袋 油炸型 2011-04-03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 美味肉蓉面 申联 90g/袋 油炸型 2011-04-13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敦化市敖东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 黄金面(山珍味) 黄金一代 120g/袋 非油炸 2011-04-07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哈尔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红烧牛肉煮面 面霸 面饼+配料:122g/袋 油炸型 2011-01-3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今麦郎食品(哈尔滨)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东三福酸辣肉丝面 今麦郎 面饼+配料:93g/袋;面饼:75g/袋 油炸型 2011-03-29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珠海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黑龙江省 华丰三鲜伊面 华丰 面饼:75g/袋;面饼+配料:83g/袋 油炸型 2011-03-1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哈尔滨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蜜汁猪排味干脆面 统一 30g/袋 油炸型 2011-03-25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黑龙江北大荒丰威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北大荒葱香牛肉面 北大荒 115g/桶 油炸型 2011-03-3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上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 飞碟炒面 铁板牛肉味面 日清 面饼:92g/碗、面饼+配料:122g/碗 油炸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瑞怡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 港式炒面麻香担担酱味炒面 靓面坊 320g/袋 非油炸 2011-03-1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 江苏省 巴西烤肉味干脆面 华丰 30g/袋 油炸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南京白象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原汁红烧牛肉面 白象 面饼+配料:82g/袋;面饼:70g/袋 油炸型 2011-04-02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南京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面饼+配料:105g/袋;面饼:87.5g/袋 油炸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昆山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老坛酸菜牛肉面 统一企业 面饼+配料:118g/袋;面饼:85g/袋 油炸型 2011-03-3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淮安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一碗香红烧牛肉面 福满多 面饼+配料:74g/袋;面饼:65g/袋 油炸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镇江味佳园食品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 江苏省 红烧排骨面 幸运 面饼+配料:75g/袋;面饼:67g/袋 油炸型 2011-04-08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 康师傅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面饼:85g/碗;面饼+配料:109g/碗 油炸型 2011-04-09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 脆爽牛麻辣排骨面 味之家 净含量:面饼+配料80g/袋;面饼:72g/袋 油炸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省家家福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北京面馆红烧牛肉面 韩客 总重量:101g/袋;面饼+配料:98g/袋;面饼净含量:81g/袋 油炸型 2011-04-1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今麦郎食品(天长)有限公司 安徽省 葱香排骨面 华龙 面饼+配料:85g/袋;面饼:75g/袋 油炸型 2011-04-1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家和兴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炖骨手擀面 辣香骨汤面 家家有 总重量:92g/袋;总净含量:89g/袋;面饼净含量:75g/袋 油炸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孜然羊排味干脆面 思杰 总重量:36g/袋;面饼净含量:34g/袋 油炸型 2011-04-1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阳洁集团生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大排骨骨汤拉面 天龙八部 总重量:80g/袋;净含量:面饼+配料78g/袋 :面饼:66g/袋 油炸型 2011-04-08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骏龙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皖北特制蛋面 皖北骏龙 计量称重 非油炸 2011-04-09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双宇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厦门大拉面 双宇 计量称重 非油炸 2011-04-1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福建省 日式鸡丁味方便面 宏发 86g/袋 2011-03-2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福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 老坛泡椒牛肉面 统一 108g/袋 2011-03-24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福建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 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105g/袋(面饼+配料) 2011-03-30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福建一川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 香辣牛肉味方便面 一川食品 65g/袋 2011-04-12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厦门福禾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 即食伊面(沙嗲味) 双山 80g/袋;面饼:75g/袋 油炸型 2011-06-1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福建省南安市和统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 和统功夫面皇红烧排骨面 和统 112g/袋 2011-04-11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110g/袋 油炸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利福(青岛)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紫菜汤面 四洲 100g/袋 油炸型 2011-03-3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山东白象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香辣猪骨面 白象 105g/袋 油炸型 2011-04-09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今麦郎食品(兖州)有限公司 山东省 今野拉面香辣牛肉面 今麦郎 120g/袋 油炸型 2011-04-1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山东营养卫士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营养卫士魔术师巴西烤肉味香脆面 营养卫士 32g/袋 油炸型 2011-04-08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兖州市湾仔方便面厂 山东省 铁板牛肉味香酥面(方便面) 荣湾 40g/袋 油炸型 2011-04-08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兖州市帅帅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牛肉酱味打卤面 鲁宝 95g/袋 油炸型 2011-04-12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兖州市大象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麻辣牛排味干脆面 -- 36g/袋 油炸型 2011-03-25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原汁猪骨面 白象 105g/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劲爽拉面(红烧牛肉) 康师傅 101g/袋 2011-04-12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新乡市亚特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 红烧牛肉面 可口乐 110g/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今麦郎食品(许昌)有限公司 河南省 红烧牛肉面 今麦郎 110g/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方便面厂 河南省 麻辣方便面 南街村 65g/袋 2011-04-03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国华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烩面(牛肉滋补味) -- 106g/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百分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爆椒牛排味干吃面 华夏百分 30g/袋 2011-04-09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天方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鸡汁快食面 天方 65g/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南雪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吉哠斯葱香鸡翅油炸型方便面 SOYOU 42g/袋 2011-03-23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 老坛酸菜牛肉面 统一企业 121g/袋 2011-04-10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南阿凡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 干脆面 阿凡提 40g/袋 2011-03-3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商丘市百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 香酥面 华夏百分 37g/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周口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浓香排骨面 思圆 102g/袋 2011-04-09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 芝麻香味香脆面 金苑 38g/袋 2011-04-13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商丘市傲龙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红烧牛肉面 傲龍 101g/袋 2011-04-08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周口市掌柜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麻辣牛排面 膳掌柜 96g/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许昌新苑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香辣骨汤味油炸方便面 -- 88g/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南金龙面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 黄金面(地锅老汤牛肉面) 万事兴 110g/袋 2011-03-26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武汉金鼎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魔法士川湘麻辣烫味干脆面(油炸) 华丰 30g/袋 2011-04-1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老坛酸菜牛肉面 统一 面, 饼85g,总118g/袋 2011-04-1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香辣牛肉面 康师傅 107g/袋 2011-04-15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湖北宏源面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 麻辣方便面 南街村 62g/袋 2011-04-1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武汉鑫白玉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香辣牛肉味:油拉面 白玉 85g/袋 2011-04-10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武汉冠利达必是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非油炸方便面(原味热干面) 大汉口 115g/袋,面饼80g 2011-04-09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湖北楚嘉利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大骨面(麻辣牛肉味)油炸 名客 88g/袋,面饼70g 2011-04-11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长沙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省 红烧牛肉面(油炸方便面) 康师傅 101g/袋,面饼85g 2011-04-02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今麦郎食品(平江)有限公司 湖南省 红烧牛肉面(油炸方便面) 今麦郎 110g/袋,面饼90g 2011-03-29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 川辣排骨面(油炸型方便面) 白象 82g/袋,面饼70g 2011-04-0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 香辣牛肉面(油炸型方便面) 白象 122g/桶,面饼90g 2011-03-30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丰顺县粤丰米面制品厂 广东省 冠丰面(非油炸方便面) 冠丰 220g/袋 2011-02-1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丰顺县裕丰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银丝全蛋面(非油炸方便面) 润福 1.75kg/箱 2011-04-05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丰顺县创丰米面制品厂 广东省 竹筒面(非油炸方便面) 创丰 1.75kg/箱 2011-04-07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丰顺县汤坑镇金丰米面制品厂 广东省 火锅面(非油炸方便面) 金顺丰 1.75kg/箱 2011-04-0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丰顺县穗丰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碗面(非油炸方便面) 穗丰 1.8kg/箱 2011-04-05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金恒来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海鲜面(非油炸方便面) 金恒来 18块/袋/900g 2011-04-05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恒通食品厂 广东省 手拍面(非油炸方便面) 民味 1.5kg/箱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广东裕昌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砂锅精熬大骨面(油炸方便面) 裕昌 95g/袋×27袋/箱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桂岭镇煌镕米面制品厂 广东省 火锅捞面(非油炸方便面) 煌镕 1.45kg/箱 2011-04-07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经济开发试验区安又发米面制品厂 广东省 葱香排骨面(非油炸方便面) 安又发 825g/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新亨镇裕港食品厂 广东省 麦香碗面(非油炸方便面) 裕港 1.75kg/箱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白塔镇家之珍食品厂 广东省 家之珍美味碗面(非油炸方便面) 嘉之珍 1.75kg/箱 2011-04-07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阳市统润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精熬排骨面(油炸方便面) 统润 90g/袋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锡场镇金银食品厂 广东省 长寿面(非油炸方便面) 麦来尔 200g/袋×24袋/箱 2011-04-01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盈丰食品厂 广东省 超爽肉松面(非油炸方便面) 盈丰 1.65kg/箱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西县康莲食品厂 广东省 喜吉祥(非油炸风干方便面) -- 880g/箱 2011-04-09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普宁市四丰粮油面制品厂 广东省 肉香碗面(非油炸方便面) -- 2000g/箱 2011-04-09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东和食品(河源)有限公司 广东省 上品面(非油炸方便面) 满姨 1.5kg/箱 2011-03-1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四川白象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 香辣牛肉味面(方便面) 白象 70g/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成都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 香辣牛肉面(方便面) 康师傅 117g/桶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 老坛酸菜牛肉面(方便面) 统一 135g/桶
  • 2010年第一季度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一、 基本情况   本季度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全区有关质检机构对熏煮香肠及火腿制品、果蔬类罐头、禽肉水产罐头、豆制品(含豆腐、腐乳)、啤酒、番茄酱、汤圆、速冻肉制品、糕点、碳酸饮料、小麦粉、大米、食用菌制品、谷物加工品、蜂蜜、粉条、淀粉、其它酒、糖果及糖制品、代用茶、冷冻饮品、速冻水饺等22类食品,人造板材、家具、絮用纤维制品等3类家居用品,化肥、农膜、播种机、农机配件等4类农资产品,共29类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551家企业704种产品,合格446家591种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3.9%。其中抽查食品421家企业509种产品,合格353家440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6.4%。   抽查大型企业10家19种产品,全部合格 抽查中型企业17家34种产品,合格16家33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7.1% 抽查小型企业524家651种产品,合格420家539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2.8%。   合格率达到100%的产品有禽肉水产类罐头、啤酒、番茄酱、速冻肉制品、食用菌制品、谷物加工品、糖果及糖制品、代用茶、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播种机共11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低于70%的有果蔬类罐头、其它酒、农膜、家具共4类产品。合格率最低的是家具,仅为20%。   二、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分析   (一)食品质量分析   1.总体情况   本季度共抽查22种食品,其中有8种产品抽样合格率较上期有所下降,占抽查种类的36.4%。其中,抽样合格率下降幅度最大的是果蔬类罐头,较上期下降45.8个百分点。结合各盟市局区域整治,对连续三年未开展过监督抽查的食用菌制品、谷物加工品、蜂蜜、其它酒、糖果及糖制品、代用茶等6类食品进行了抽查,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均为100%,蜂蜜、其它酒两类产品中有部分产品综合判定不合格是由于标签标识不合格。抽样合格率提高的有番茄酱、汤圆、碳酸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等5种产品,提高幅度最大的是冷冻饮品,提高了16.1个百分点。   2.抽样合格率下降幅度较大的食品质量分析   果蔬类罐头合格率下降幅度最大。共抽查7家果蔬类罐头企业的8种产品,其中3家企业3种产品合格,抽样合格率仅为37.5%。不合格的产品中有2家企业3种产品是防腐剂(苯甲酸)超标,另有2家2种产品是标签标识不合格。苯甲酸超标的原因是2家生产企业在产品中违规添加防腐剂。2家企业未按要求在标签上标注配料、添加剂。   淀粉抽样合格率下降幅度为20.7个百分点。共抽查26家淀粉生产企业的29种产品,合格20家23种,抽样合格率为79.3%。主要不合格项目是二氧化硫和标签标识。6种不合格产品中,有3种是二氧化硫超标,原因是企业在组织生产时,为了使产品的色泽更加好看,过量使用漂白剂,导致二氧化硫超标 另外3种是标签标识不合格,企业未按照GB7718—2004标准要求在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产品的配料或原料,以及产品等级。   3.抽样合格率提高幅度较大的食品质量分析   本次抽查冷冻饮品的抽样合格率为100%,较上次抽查提高16.1个百分点。原因在于:一方面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质量意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另一方面是各级质监部门加强监管和指导,促进企业对如何保证产品质量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提升了质量控制能力。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风险监测中发现我区个别冷冻饮品存在一些质量风险,通过帮助企业认真查找、分析质量隐患产生的原因,及时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同时,我局加大了对整个行业的监管力度,有效推动了冷冻饮品行业整体质量的提升。   (二)其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1.包头地区家具产品质量问题突出   本次对家具产品质量的抽查只是针对包头市场反映出的质量问题进行的区域性抽查。共抽查包头市的20家家具生产企业20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仅为20%。不合格项目全部是甲醛超标。甲醛超标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使用的基材(密度板)甲醛限量超标。   2.农膜质量问题严重   本季度抽查10家企业的22种产品,合格3家9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40.9%,而去年的抽样合格率为100%。主要不合格项目是厚度极限偏差、厚度平均偏差、宽度、标志项目不合格。全部13个不合格样品中均含有标签不合格项(主要是无贮存期、类别及标准号标注错误),这也是导致本次农膜产品抽样合格率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除标签项目不合格外,实物质量不合格的有5个样品,其中有3个样品厚度极限偏差、厚度平均偏差项目不合格(3个样品中有1个样品拉伸负荷项目也不合格),2个样品宽度项目不合格。   造成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设备陈旧、控制精度不高,加工工艺不稳定 二是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降低成本偷工减料 三是大部分企业对GB13735-1992《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和CCGF406-2008《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理解的不透彻,导致多数产品标签项目不合格。   3.化肥、播种机质量有所提高   历年来,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局一直对化肥、农膜、播种机、农机配件等4类农资产品进行跟踪抽查。本次抽查除农膜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外,农机配件产品与去年合格率相同,化肥、播种机合格率有所提高。   本次抽查的化肥产品有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尿素、碳酸氢铵8个品种,共31家企业的60种产品,合格26家55种,抽样合格率为91.7%,与去年同期相比,合格率提高9.2个百分点。不合格项目主要是包装标识,只有1种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从今年的化肥抽检结果来看,产品标识规范了很多,标识不合格产品主要表现在个别企业所标注的产品名称未采用标准名称。   播种机产品全部合格。较去年同期产品抽样合格率提高13个百分点。历年抽查播种机都存在安全项目不合格的问题,通过几年的连续抽查、整治,企业的产品设计更加规范,避免了设计缺陷,生产过程严格按照设计和标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4.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有所下降   共抽查18家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的42种产品,合格16家39种,抽样合格率为92.9%,较上次抽查合格率下降7.1个百分点。抽查结果显示,本次抽查的产品没有“黑心棉”。不合格项目主要是填充物纤维含量和规格尺寸两项指标。造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对原料填充物质量控制不严以及偷工减料。   三、处理意见   (一)针对抽查结果和反映出的质量问题,各盟市质监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特别是果蔬类罐头、农膜和家具产品不合格的,要监督企业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复查。后处理案卷要一案一卷归档,及时上报。   (二)家具中的甲醛超标问题,社会反响较为强烈。自治区质监局将在年内适时再次组织全区范围的监督抽查,并将解决家具甲醛超标的问题作为质量提升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盟市质监局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充分发挥监督抽查的有效性,下大力气解决长期以来甲醛超标问题。   (三)农膜产品质量的明显下滑应予以高度重视。此次农膜抽样合格率下降近60个百分点,一方面是《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406-2008)第一次正式实施,一些企业对相关要求不了解,造成标签不合格突增 另一方面,即使排除标签不合格的影响,还有5种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实物质量合格率为77.3%,仍然比去年下降22.7个百分点。对此,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 七机构承接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上海、山东、安徽、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四川、广西等9省(区、市)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公共监测中心(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确保获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部中心决定对部分省(市、区)无公害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跟踪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无公害农产品年度质量安全跟踪监测是证后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掌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落实依法监管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风险防范、践行科学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落实《2014年度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跟踪监测工作方案》(见附件),确保各项抽检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沟通,协同配合。承担跟踪监测任务的各检测机构应主动与有关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衔接与沟通。有关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协作,并督促各受检单位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不得拒绝抽检,拒检产品按不合格对待。今年农业部例行监测或者省级监督抽检已抽检的产品,不宜再重复抽检。   三、客观公正,科学研判。有关检测机构要严格依照抽检程序要求,科学公正地开展抽样、检测、复检等工作,确保抽检过程的规范性和抽检结果的有效性,并按照方案的要求,及时上报抽检结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检测结果研判,及时发现问题隐患,科学评估危害程度,合理提出防范措施。   在跟踪监测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监督处联系。联系人:温少辉、杨玲。电话:010-62133119 传真:010-62191445。
  • 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标增至122项
    p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掌握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农业部印发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作为2018年农业部“农业质量年”活动的重要措施启动实施。 br/ /p p   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指标。进一步调整完善监测方案,扩大监测范围,重点增加农药和兽用抗生素等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监测指标,由2017年的94项增加到2018年的122项,增幅29.8%,增强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二是突出重点品种。重点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5大类老百姓日常消费量大的大宗鲜活农产品,约110个品种4.05万个样品,回应社会关切。三是突出重点范围。抽检范围重点涵盖全国31个省(区、市)150多个大中城市的蔬菜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场、水产品运输车或暂养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实施精准监管。 /p p   农业部自2001年在京津沪深四城市试点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以来,经过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例行监测制度,对发现问题隐患、开展风险预警、加强风险防控、组织风险评估和加强执法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其结果已成为评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主要指标和各级政府部门监管决策的重要依据。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将继续坚持“六项制度”。一是异地抽检制度。承担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任务的各部级质检机构均不承担所在省(区、市)的抽样检测任务,全部实行异地抽检,确保监测工作的公正性。二是复检制度。统一指定承担复检工作的技术单位,每次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结束后,随机选择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复检,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三是能力验证制度。每年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要求所有承担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项目,不合格的将取消承担任务资格,确保检测机构规范管理和检测能力。四是会商制度。针对每次例行监测结果,邀请有关专家和一线监管人员进行会商,深入分析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查找原因,确保监管措施整改到位。五是结果通报制度。及时将每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和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突出问题较多的地区,发函督办,确保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六是检打联动制度。根据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问题多的地区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依法处罚的力度。 /p p   据悉,为了保障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让人民过上一个祥和的春节,第一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检工作将于春节前完成。 /p p & nbsp & nbsp 【原标题:农业部全面启动实施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p
  • 质检总局公布2012年月饼产品质量抽查结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12年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2012年第145号公告) 2012年第145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2年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本次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甘肃、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7家企业生产的320种月饼产品。   抽查依据《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 7099-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等标准的要求,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质量指标和过度包装指标进行了抽样检验,重点对月饼产品的酸价、过氧化值、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山梨酸、丙酸钙(钠)、脱氢乙酸、防腐剂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铝、柠檬黄、日落黄、诱惑红、苋菜红、胭脂红、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计数、富马酸二甲酯、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等2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经检验,本次抽查的320种月饼产品,有317种符合标准规定,有3种月饼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项目主要涉及脱氢乙酸、包装空隙率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附件: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结果.xls   质检总局   2012年9月25日
  • 2011年28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布
    关于公布2011年28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8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 方便面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rar
  • “国家机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正式揭牌
    日前,从马鞍山获悉,经过三年筹建,“国家机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正式揭牌。这是华东地区第一个国家机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机床质检中心马鞍山揭牌(资料图片)  据了解,国家机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是在马鞍山机床及刃模具产品质检中心基础上筹建的国家级质检中心。该中心位于该市博望高新区科技创业园内,与马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钢铁及制品质检中心)合署办公。经过三年的筹建,目前该中心有博望和市区两个实验室,技术人员39人,仪器设备400余台,所有关键参数检测仪器设备全部为国际一流,并建立了相关质量管理体系。中心已通过机械类28个产品、8个参数省级资质认定,年底可通过机械类74个产品、36个参数国家级资质认定和CNAS认可,涵盖所有金属切削数控机床和锻压机床等产品检测、研发。
  • 房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投入运营
    4月8日,作为北京市首家建成的农业部第一批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房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在种植业服务中心正式投入运营。这个检测站的运营,将有效地提升该区优质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消费者食用农产品安全。   房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建设项目总投资520万元,建有一个农产品定量安全检测中心和三个快速检测分中心。其中定量检测中心配有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等高精密仪器36台(套) 三个快速检测分中心配备快速检测仪器16台(套)。成为郊区县中检测设备最为齐全、条件最为优越的检测站。   据了解,这个项目的检测范围覆盖了房山区23个乡镇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三大行业,检测内容涉及农业生产投入品、农业产地环境和农产品质量三个方面。规范化检测项目有:农业生产投入品类的检测,包括对种子、肥料和饲料中的硝酸盐、亚硝酸盐、钙及氮等含量的测定32项 农业产地环境类对土壤和水中的砷、汞、铅等重金属检测32项 农产品质量类的检测对农业产品中乙酰甲胺磷、六六六、滴滴涕、克百威等有机磷、有机氯和氨基甲酸酯类的农药残留项目79项。年定量检测量可达3000份、快速抽检量3万样次。
  • 上海发布两项新规,事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根据《市市场监管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科委关于促进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市监认检〔2022〕221号),现将《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试行)》和《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建设领域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30日 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试行)根据《市市场监管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科委关于促进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市监认检〔2022〕22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市质检中心”)筹建与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程序。一、筹建工作程序(一)申报单位基本要求上海市质检中心遵循自愿申请和总体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主体资格:申报单位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产业基础:申报的检验检测项目领域要有一定规模的产业支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海市产业发展规划,并形成较高的产业集聚度;3.技术水平:申报单位应当在行业内具备较高的权威性,相关检验检测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水平或者填补国内空白;4.科研实力:申报单位应当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数字化水平,拥有相适应的先进仪器设备、试验环境和人才技术团队;5.建设规划: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完善的市级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取得相关政府部门支持,在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基础资源投入上满足中心建设需求。(二)提出申请1.申报渠道。拟申请筹建上海市质检中心的机构,由所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前期初审和可行性论证,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市市场监管局予以受理。2.申报材料。上海市质检中心筹建申报应报送以下材料:——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函。——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及可行性论证材料。——《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可行性报告》(格式及撰写提纲见附件2)。主要包括:按照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7635《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以及《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建设领域指南》等界定产品范围、中心名称的合理性、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本市及国内主要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方案等。——申请筹建上海市质检中心名称所对应的产品分类表及相关标准目录。——申请筹建上海市质检中心承担单位法人证书,组织证明及已经取得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申请筹建上海市质检中心现有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含姓名、年龄、职务、学历、专业、职称)。——申请筹建上海市质检中心现有的主要检验检测设备(含名称、产地、型号、规格、价格、台/套数)清单及拟购置设备清单。——相关政府部门支持文件或筹建单位自身实力证明,及其他能够保证项目实施的证明材料。——经过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论证的《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任务书》(格式见附件3)。3.形式审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专门技术机构对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材料申报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要求整改。经审查符合的,市市场监管局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审查和论证。(三)现场审查和论证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和筹建任务进行现场审查和论证,重点核查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现场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产业基础情况。审查申请筹建上海市质检中心相关产业是否属于本市重点产业或优势产业,产业规模与相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集群优势和产业集聚度等。——政府支持情况。核实相关政府部门支持文件或承建单位自身实力证明,及其他能够保证项目实施的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技术能力情况。审查现有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与布局、核查已开展项目关键设备的配置、当前的检验检测项目设置、现有科研创新能力、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学术带头人的能力等。——申请单位保障体系情况。审查现有质量体系、创新体系设计、服务机制计划、人才激励制度等保障体系建设情况。2.技术论证。依据申请筹建上海市质检中心的《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申请表》《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可行性报告》和《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任务书》,重点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先进性、实施的可行性、规划的合理性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系统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符合本市产业规划和政策,建设目标明确。——名称科学、规范,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范围能够明确界定。——实验室基建、技术装备投入、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充足、渠道明确。——检测项目设置特色鲜明,满足覆盖其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项目(参数)。——设备选型先进、数量满足检测项目设置需求。——有较强的科研和标准化创新能力和激励机制。——有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或培养计划。——计划方案符合沪市监认检〔2022〕221号文的建设任务要求导向。3.现场审查和论证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论证和末次会议。审查论证专家组在首次会议上听取筹建准备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汇报;现场论证重点核实技术能力、产业基础、政府支持等内容。专家组集中评议提出现场论证和评价结论后,在末次会议上宣布现场论证和评价意见。(四)批准筹建现场审查和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填写《现场审查和论证评价意见表》(格式见附件4)并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部门,对专家意见和修改完善后正式上报的筹建任务书进行研究,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筹建,并将经批准的《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任务书》下达申报单位。《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任务书》是上海市质检中心批准筹建、建设和验收的依据,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实施。二、验收工作程序(一)申请验收基本要求1.筹建期要求。筹建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含有基建任务的可延长至24个月。2.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在筹建期内完成了《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具备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列入资质认定范围的检测能力,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已经到位,或承建单位资金投入已达筹建目标、相关材料应能证明落实已全部到位。3.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上海市质检中心,应于筹建期满前对照《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4.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上海市质检中心,应至少提前2个月,由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具体的延期验收时间,经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5.对超期无故不提出申请验收的,暂停批准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新的上海市质检中心筹建。(二)提交申请1.申请渠道。筹建单位将《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验收申请表》报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审查和预验收合格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2.申请材料。上海市质检中心申请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验收申请表》。——上海市质检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他能力证明文件。——相关政府部门支持落实证明,或筹建单位资金投入已达筹建目标、相关材料应能证明已全部落实到位。——上海市质检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基本情况、简历、主要业绩、专业特长、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在岗证明等。——上海市质检中心主要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的任命文件,其中应明确中心组成人员及相应的岗位职责。——筹建期内与上海市质检中心产品范围相关的科研项目、标准、论文论著、专利清单、制度及相关证明材料。3.形式审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委托专门技术机构对申请材料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要求整改。经审查符合的,市市场监管局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开展现场验收。(三)现场验收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部门,组织专家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验收。1.现场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检测能力,关键检验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等。——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国内外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制(修)订情况,前瞻性和疑难性项目研究情况、数字化建设情况,科研团队建设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等。——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等。——运行状况:主要负责人及技术带头人的任命文件,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检测业务开展情况等。——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联盟平台等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等。——政府支持及资金投入:相关政府部门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对照市监认检〔2022〕221号文中四大建设任务筹建目标完成情况。2.现场验收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验收专家组在首次会议上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现场核查要重点核实技术能力、科技团队建设、科研能力、政府或行业支持落实等内容,验收专家对照筹建任务书确定的目标,根据相关评审要素进行评定,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盲样检测考核。专家组集中评议提出现场验收结论后,在末次会议上宣布现场验收意见。(四)批准成立现场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将《现场验收专家意见表》(格式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部门,对专家意见和验收情况进行研究。对符合条件的,批准成立上海市质检中心并挂牌;验收不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整改结果。附件:1.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申请表2.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可行性报告3.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任务书4.现场审查和论证评价意见表5.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验收申请表6.现场验收专家意见表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建设领域指南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市场监管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科委关于促进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市监认检〔2022〕221号)有关要求,积极培育、建设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结合《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及有关专项规划精神,特制定上海市质检中心重点建设领域指南:一、集成电路——集成电路设计:涵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生产工艺设计。包括处理器芯片、存储器芯片、微处理器芯片、图像处理器芯片和专用集成电路芯片、可程序化逻辑门阵列芯片、5G/6G核心芯片、RISC-V指令集架构芯片等——集成电路装备:涵盖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和物流环节所需要的特种装备、设备和器具。主要包括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光刻设备、刻蚀设备、覆膜设备、注入设备、湿法设备、检测设备等——集成电路材料:涵盖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和物流环节所需要的构成材料、消耗材料和包装容器材料。主要包括硅片、掩膜板、光刻胶和相关化学品、特种气体等——集成电路制造:涵盖集成电路制造涉及的光刻、刻蚀、覆膜、注入、封装和测试、检测。主要包括第三代化合物半导体、晶圆级封装、2.5D/3D封装、柔性基板封装、系统封装等——集成电路基材:涵盖封装基板、封装载板、承载基板、互连积层板、柔性线路板、柔性IC载板、刚挠结合板、类载板和集改进半加成工艺(MSAP)、线路埋入工艺(ETS)、半加成工艺(SAP)于一体的高密度倒装芯片封装基板二、生物医药——生物医药产业:生物制品,创新药研发制造,高端医疗器械,现代中药,智慧医疗等——前沿生物领域:脑科学、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细胞治疗、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等三、人工智能——智能软件开发: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开发框架、人工智能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开发;算法、算力、数据融合应用、大规模算法模型——智能基础硬件:人工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嵌入式智能压力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毫米波智能传感器)——智能消费相关设备制造: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驾驶、智能机器人四、电子信息——新型显示:涵盖3D显示、柔性显示、激光显示、全息投影等新一代显示技术及音频处理、播控设备——电子元器件:涵盖电子元器件、电子仪器、电子设备和高储能材料、电子材料——通信网络设备:涵盖高性能网络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服务器和信息终端设备、信息安全设备——智能终端:涵盖因通信协议不同导致的多媒体与信息处理复杂性,而将某些应用独立于由运算器和控制器构成的中央处理器处理单元,辅之于存储器、输入设备和输出设备部件组成的松耦合主从式多计算系统——智能轻工:化妆品、智能家居、适老及婴童、时尚数码、文创办公、学生用品——时尚创意设计十、绿色低碳——氢能产业:氢燃料电池系统、基础材料制备、零部件研发,电解水制氢装备、海上风电制氢、光伏制氢、储运环节关键材料与装备——风能产业:风能发电机装备及零部件制造,风能发电其他相关装备及材料制造——太阳能产业:太阳能设备和生产装备制造,太阳能材料制造——监测预警产品——预防防护产品——救援处置产品
  • 质检总局公布09年农药产品质量抽查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农药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公告—— 大连广达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三款产品同时抽查不合格   国家质检总局在2009年9月8日公布了农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抽查中发现有26种产品不合格,其中大连广达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三种不合格产品。   大连广达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09年9月抽查结果,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抽查结果 主要不合格项目 大连广达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灭氟AS44.7%   20g/袋 2008-6-8 不合格 pH值 大连广达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高效氯氟氰菊酯 实润达 50g/袋 2009-1-20 不合格 pH值 大连广达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乳油) 实润达 8mL/袋 2008-8-3 不合格 乳液稳定性 国家质检总局农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告(2009年9月)   本次对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南、广东、四川、广西、重庆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84家企业生产的252种农药进行了监督抽查。   本次抽查依据GB 20684-2006《草甘膦水剂》、GB19605-2004《毒死蜱乳油》、HG3671-200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GB 20813-2006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对农药产品的标签、有效成分含量、悬浮率、水分、pH值、酸度或碱度、乳液稳定性、润湿时间、持久起泡性、稀释稳定性、违禁添加成分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中发现有26种产品不合格,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1、本次抽查中有2种产品有效成分质量分数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抽查中有1种15%阿维毒死蜱乳油产品,其中的毒死蜱质量分数符合标准要求,而阿维菌素成分未检出,不符合明示的≥0.2%的规定,属劣质产品。农药有效成分含量是影响农药使用效果的最重要因素,使用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的农药,起不到预期的防治效果,直接影响农作物的生长。   2、本次抽查中有14种产品pH值不合格,7种产品水分含量超标,1种产品乳液稳定性不合格。农药中pH值主要用来保证商品中有效成分的稳定,减小分解,每个有效成分都有自己稳定的pH值范围。乳液稳定性项目是乳油的一个理化指标,用以衡量乳油等产品加水稀释后形成的乳液中,农药液珠在水中分散状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使乳液中的有效成分、浓度保持均匀一致,充分发挥药效,避免药害发生。pH值、水分和乳液稳定性不合格会导致农药产品质量不稳定,达不到产品的预期药效。   附:不合格产品名单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抽查结果 主要不合格项目 涿州市翔翊华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喜雕 华太鬼斧 100mL/瓶 2008-6-20 不合格 pH值 涿州市翔翊华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毒死蜱 绵停 200g/瓶 2009-2-20 不合格 酸度 沧州市天和农药厂 高氯毒死蜱 天和 300mL/瓶 2009-3-10 不合格 pH值 邯郸市瑞田农药有限公司 玉虫快杀 瑞田 300mL/瓶 2007-6-10 不合格 水分 河北野田农用化学有限公司 5%啶虫脒乳油 野田农化 500mL/瓶 2009-3-5 不合格 水分 石家庄曙光制药厂 硫酸链霉素 高营 14g/袋 2009-2-24/090224065 不合格 pH值 北宁市沟帮子农药厂 5%甲拌磷颗粒剂 闾强 1000g/袋 2009-2-8 不合格 pH值 大连广达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灭氟AS44.7%   20g/袋 2008-6-8 不合格 pH值 大连广达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高效氯氟氰菊酯 实润达 50g/袋 2009-1-20 不合格 pH值 大连广达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乳油) 实润达 8mL/袋 2008-8-3 不合格 乳液稳定性 沈阳丰收农药有限公司 烯唑醇 丰收 50g/袋 2009-3-6 不合格 pH值 营口雷克农药有限公司 多菌灵(灰核不存) 雷克 80g/袋 2008-6-20 不合格 pH值 营口三征农用化工有限公司 莠去津(含量50%) 三征 500g/瓶 2009-1-20 不合格 持久起泡性 营口三征农用化工有限公司 莠去津(含量38%) 三征 750g/瓶 2009-1-1 不合格 pH值 齐齐哈尔市合成助剂厂 戊唑福美双 科坦 500g/袋 2009-2-25 不合格 润湿时间 上虞市银邦化工有限公司 高效氯氟氰菊酯原药   95% 20080503 不合格 水分 浙江东风化工有限公司 40%毒死蜱乳油   300g/瓶 2009-02-28 不合格 酸度安徽省瑞特农化有限公司 1%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乳油 恒诚 200mL/瓶 2008-06-27 不合格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质量分数,α(B1a/B1b) 绩溪农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50克/升苯醚甲环唑乳油   100g/瓶 20090312 不合格 pH值 山东农丰化工有限公司 4.3%高氯甲维盐乳油 增宝 300mL/瓶 20090306A 不合格 pH值 山东农丰化工有限公司 20%氰戊马拉松乳油 增宝 150mL/瓶 20090302A 不合格 水分,pH值 湖南永丰化工有限公司 15%阿维毒死蜱乳油   300mL/瓶 2009-02-08 不合格 阿维菌素质量分数,pH值 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2.5%微乳剂 蓝海 50mL/瓶 2009.3.14 不合格 pH值 珠海真绿色技术有限公司苯醚甲环唑   100mL/瓶 2009.2.13 不合格 水分 广西金穗农药有限公司 高氯毒死蜱 生金 300mL/瓶 2009.3.18 不合格 水分 广西路明宝农药厂 30%马异乳油 路明宝 80mL/瓶 2008.6.30 不合格 水分   农药小常识   一、农药的选购   1、看包装。购买农药前要确定需要防治的病虫害种类,主治什么,兼治什么,然后才能选择农药品种。购药时要认真识别农药的标签和说明,凡是合格的商品农药,在标签和说明书上都标明农药品名、有效成分含量、注册商标、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有三证号——农药登记证号、批准证号、产品标准号,而且附有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凡是三证不全的农药不要购买。此外还要仔细检查农药的外包装,凡是标签和说明书识别不清或无正规标签的农药不要购买。   2、看外观。如果粉剂、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有结块现象 水剂有混浊现象 乳油剂不透明 颗粒剂中粉末过多等,以上农药属失效农药或低劣农药不要购买。此外,2008年7月1日起农药产品不得使用商品名。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混配制剂使用简化通用名称。不要选购一药多名或一名多药的农药。   二、农药的施用   1、对症施药,适时用药。首先要准确识别病虫害的种类,确定重点防治对象,并根据发生期、发生程度选好合适的农药品种和剂型。防治病害,要在病害发生前喷洒防护剂,病害发生后,则要喷洒治疗剂。防治病害要掌握先保护后治疗的原则,抓住最佳施药时机,并连续用药几次才能达到好的效果。   2、合理用药。在保证防治效果的情况下,不要盲目提高药量、浓度和施药次数,过量施用极易发生药害。应在有效浓度范围内,尽量使用低浓度药品进行防治,防治次数要根据药剂的残效期和病虫害的发生程度来定。   3、讲究施药方法。不同剂型的农药,应采用不同的施药方法。一般乳剂、可湿性粉剂以喷雾和泼浇为主 粉剂以喷粉为主 颗粒剂以撒施或深层基施为主 内吸性强的药剂,采用喷粉、喷雾、泼浇、涂茎均可。不同作用机制的农药,也应采取不同的施药方法,以达到最高防效为目的。根据病害的发生部位、害虫的活动规律以及不同的农药剂型,选择不同的施药方法和施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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