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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瑞典草拟新玩具安全法例

    2011年2月3日,瑞典政府刊登一项新的玩具安全法案。新法例将规管由经济经营者投放到市场的玩具,以及特为公众场所如幼儿学校及医疗等候室而设的玩具。此外,法案亦订明玩具的安全、标签及文件的技术规定。瑞典已把新法例议案向欧洲委员会通报。 新法案是根据欧盟第2009/48/EC号指令(玩具安全指令)而制订,旨在引入最新的健康及安全标准,并改善现行的玩具安全规例。欧盟成员国最迟须于2011年1月20日前把玩具安全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律,并于2011年7月20日前实施。 新法案订明玩具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的责任。制造商责任包括确保玩具按指定要求设计及制造;进行合规评估程序;以及发出EC合格评定声明。进口商及分销商必须确保制造商遵行其责任,而且不会把存在风险的玩具投放到市场。 欧洲委员会及欧盟成员国须于2011年3月14日前审议上述法案,如认为新法例没有防碍产品在欧盟内自由流通,则法例将于2011年7月20日生效。

  • 【分享】瑞典草拟新玩具安全法例

    2011年2月3日,瑞典政府刊登一项新的玩具安全法案。新法例将规管由经济经营者投放到市场的玩具,以及特为公众场所如幼儿学校及医疗等候室而设的玩具。此外,法案亦订明玩具的安全、标签及文件的技术规定。瑞典已把新法例议案向欧洲委员会通报。 新法案是根据欧盟第2009/48/EC号指令(玩具安全指令)而制订,旨在引入最新的健康及安全标准,并改善现行的玩具安全规例。欧盟成员国最迟须于2011年1月20日前把玩具安全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律,并于2011年7月20日前实施。 新法案订明玩具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的责任。制造商责任包括确保玩具按指定要求设计及制造;进行合规评估程序;以及发出EC合格评定声明。进口商及分销商必须确保制造商遵行其责任,而且不会把存在风险的玩具投放到市场。 欧洲委员会及欧盟成员国须于2011年3月14日前审议上述法案,如认为新法例没有防碍产品在欧盟内自由流通,则法例将于2011年7月20日生效。 瑞典新玩具法案适用于由经济经营者投放到市场的玩具,以及特为公众场所如幼儿学校及医疗等候室而设的玩具,甚至后者在没有预先投放市场的情况下也要符合新的法案。也就是说,由于瑞典的新玩具草案包含非商业性的公共玩具,因此其与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相比,在范围上有更加广泛的影响。  尽管法案还末正式通过,但业界应关注法案变动情况,一旦法案生效,其将成为玩具出口业的又一道门槛。详细信息请见:http://www.hktdc.com/info/web/mi/article.htm?LANGUAGE=en&ARTICLE_ID=1X07CC1Z&DATASOURCE=baeu

  • 【转帖】瑞典根据欧盟2009/48/EC指令草拟新玩具安全法例

    2011年2月3日,瑞典政府刊登一项新的玩具安全法案。新法例将规管由经济经营者投放到市场的玩具,以及特为公众场所如幼儿学校及医疗等候室而设的玩具。此外,法案亦订明玩具的安全、标签及文件的技术规定。瑞典已把新法例议案向欧洲委员会通报。新法案是根据欧盟第2009/48/EC号指令(玩具安全指令)而制订,旨在引入最新的健康及安全标准,并改善现行的玩具安全规例。欧盟成员国最迟须于2011年1月20日前把玩具安全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律,并于2011年7月20日前实施。新法案订明玩具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的责任。制造商责任包括确保玩具按指定要求设计及制造;进行合规评估程序;以及发出EC合格评定声明。进口商及分销商必须确保制造商遵行其责任,而且不会把存在风险的玩具投放到市场。欧洲委员会及欧盟成员国须于2011年3月14日前审议上述法案,如认为新法例没有防碍产品在欧盟内自由流通,则法例将于2011年7月20日生效。

  • 【分享】美国通过食品安全法案

    美国总统奥巴马于1月4日签署通过食品安全法案。这套新法例对在美国经营的食品公司实施多项新规定,并扩大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的职权,以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安全食品损害。新规定对各地食品生产商、出口商以及美国生产商和进口商皆有影响。议员耗时约两年审批的《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可视为《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的延续。两套法例都是回应美国消费者对进口产品安全的关注而制订、修改和通过。中国内地产品是美国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下一个目标可能是药物中间体和药品,它们原本被纳入食品安全法案内,现在则成为另一份法案的主题,有机会在今年审议。

  • 【转帖】众议院通过消费品安全法案

    2007年12月消息:美国众议院能源及商务委员会于12月18日通过消费品安全法案(H.R.4040),其中部分条文授权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出强制回收令,及要求委员会评估现行玩具自愿安全标准的成效。法案要点如下:禁售任何对象为12岁以下儿童、含铅量超过规定的产品。含铅量上限最初定为百万分之六百(600ppm),于法例制定当日起计180日后生效,但将在2年内收紧至百万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内收紧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而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修订任何类别儿童产品的含铅量标准。假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物料被咽下时不会释出铅,则可豁免该等物料遵守禁令。家具、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的面漆含铅量上限,按重量计将由目前的0.06%调低至0.009%,于法例制定当日起计180日后生效。若可行,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于3年内采纳更严格的标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把上述两点所列的生效日期再押后180天,条件是委员会认为此举不会影响公众健康或安全,及生产商不可能在原限期前全面实施新标准、实施成本过高或需要额外时间实施该等标准及决定合适的测试方法。所有以12岁或以下儿童为对象的本土或进口产品须接受独立的第三方测试和领有独立的第三方认证,这项规定将于法例制定当日起计1年后生效。儿童产品生产商须于产品及其包装上贴上清晰标记,以确定产品的生产地点和日期。这项规定将于法例制定当日起计1年后生效。根据众议院于10月9日通过的第H.R.1699号法案规定,12种婴幼儿耐用品(如有围栏的童床、幼儿床、高脚椅、沐浴椅等)的生产商必须就每件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已付邮资及私隐保密的消费者登记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动时直接通知消费者。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就该12种产品颁布强制性安全标准,并须于1年内展开规则制定程序,其后每6个月颁布至少2类婴幼儿耐用品的规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评估玩具安全标准(美国测试及材料学会标准F963-07)的成效,以决定(1)标准涵盖的范畴,(2)生产商须遵守的程度,(3)该等标准对儿童的保障是否足够。在2009财政年度,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拨款将增加至8,000万美元;到2010和2011财政年度,将分别增加至9,000万美元及1亿美元;并将于2009至2011财政年度期间增拨2,000万美元,供翻新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测试化验所之用。简化产品安全裁决及回收程序。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发出强制回收令。进口商、零售商及分销商须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下,提供产品生产商的名称、地址或其他身份辨认资料,以辨认生产商的身份。每家生产商亦须提供资料,以供辨认接收其消费品的每家零售商或分销商以及参与生产过程的分包商的身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禁止不得在美国销售的消费品出口。除非进口国获事先通知,否则生产商不得出口下列产品:(1)不符合消费品安全规例的产品;(2)被强制或自愿回收的产品;(3)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即时危险的产品;或(4)被列为禁售有害物质的产品。禁止销售、转售、生产或进口任何曾被回收、属禁售有害物质或违反安全标准的消费品。违反《消费品安全法》、《联邦易燃织物法》及《联邦危险物质法》的民事罚款总额上限,将提高至1,000万美元。违反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任何法规的刑事惩罚,可以包括资产没收。授权各州的司法部长提出诉讼,以强制执行消费品安全规例。鼓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外国政府部门分享资料。另一方面,参议院商务、科学及运输委员会已于10月30日通过本身的产品安全改革法案(S.2045),但仍未提交参议院投票决定。鉴于参议院尚有大量立法事项须要处理,今年底前未必能就S.2045法案进行投票。因此,今年内似乎不会制订出重大的消费品安全改革法例。

  • 【转帖】澳门颁布通用产品安全法规和玩具儿童产品的强制安全标准

    【转帖】澳门颁布通用产品安全法规和玩具儿童产品的强制安全标准

    [B]通用产品安全法规[/B]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并实施了编号为No.17/2008的行政法规:《通用产品安全法规》,旨在确保澳门市场上所销售产品的安全性。安全产品是指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时,不会造成任何风险或产品使用中存在轻微风险的产品。法规要求澳门行政长官应采取适当措施撤回或召回不安全的产品,或限制这种危险产品的制造、进口以及供应。[B]玩具和某些儿童产品的强制性安全标准[/B]此外,行政长官令No.439/2009批准了玩具和某些儿童产品的安全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基于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而制定的,并已于2009年11月24日生效。[center][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2/200912280857_192487_1632583_3.jpg[/img][/center]具有由主管部门(澳门经济局)认可的测试机构所签发的强制标准合格证书的产品将被认为是安全的。

  • 【转帖】美国众议院通过两项消费品安全法案

    新闻内容 美国众议院最近通过两项消费品安全法案。第H.R.1699号法案将指示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出消费品安全标准,规定婴幼儿耐用品生产商必须:(1)就每件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已付邮资的消费者登记表格;(2)保存已登记消费者联络资料记录,以提高回收产品的成效;(3)在每件产品永久附上生产商名称、联络资料、型号名称及编号、生产日期等;(4)遵守保存记录及通报规定。这些规定将适用于供5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耐用品。 此外,第H.R.2474号法案将提高触犯《消费品安全法》的民事罚款上限,由125万美元增至500万美元(法例生效后1年内)及1,000万美元(法例生效后第二年内)。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根据违规的性质、情况和严重程度,决定民事罚款额。两项法案已提交参议院商务、科学和运输委员会审议。 最近传媒报道,国会议员德劳罗于9月27日提出的第H.R.3691号法案,可能于未来两个月获众议院审议,以规定儿童产品必须领有独立第三方认证。该法案建议成立食品及安全管理局,规定儿童产品须领有独立第三方认证、增加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经费及加强其回收权力,以及在立法后6个月内开始禁售含铅量超过百万分之四十(40ppm)的儿童产品。 10月18日,参议院财务委员会就食品及消费品安全事宜召开听证会。主席鲍卡斯表示,业界应提高透明度,让消费者得以识别市场上的害群之马,作出明智的购买决定。 据报道,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正准备于年底前与中国签订食品安全谅解备忘录。德劳罗对此表示欢迎,认为若能签订谅解备忘录,对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大有帮助。 众议院监管及调查小组委员会发表进口中国食品安全报告,表示尽管中国内地的食品供应链尚未达到国际安全标准,但内地似乎很有决心避免在出口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因为这类事故对其「中国制造」品牌影响深远。 报告指出,若食品及药物管理局采用日本的方法,只允许某些已获中国政府颁发有关出口认证的企业出口到美国,则可大大减低与中国食品有关的安全风险。不过,美中双方必须设有电子系统,以防伪方式把这些认证传送美国当局查核。

  • 【分享】美国缅因州通过儿童产品安全法案2008立法改革

    美国缅因州立法院于2011年6月7日通过了一项针对《儿童产品有毒化学物质法案2008》(又称《儿童产品安全法案2008》)立法改革的议案。目前,该议案已提交至州长签名通过。改革后的法案(LD 1129)旨在减少不必要以及花费较大的法规条款,以减少对缅因州小型企业的负面影响。改革后的法案中,美国环境保护部门(DEP)将延长有关BPA和玩具(或其他产品)中优先化学品的报告制度直至2011年10月3日,原因是企业需要更多的适应时间以符合法规要求。根据此前的报道,原先的儿童产品安全法案要求缅因州的玩具企业对玩具进行检测,并在文件中申明其产品不含有DEP指定的超过1750种“优先化学物质”。此外,新法案的变化还包括:1.某些较少见产品组件的豁免;2.减少儿童产品中的化学品的使用水平;3.对法律重点为“刻意增加”成分进行澄清;4.可靠的科学数据要求被用于美国环境保护部门的决策中。缅因州州政府事务高级主管Andy Hackman表示,改革后的立法将促进小型企业的活力和发展,同时也继续确保儿童产品的安全。

  • 福建厦门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厦门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结合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举办一期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全市部分农药经营单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市支队全体执法人员、各区农业执法大队执法骨干共计86人参加培训。  培训重点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福建省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药经营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息息相关的条款,特别对农药经营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药经营使用过程中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内容作重点讲解,并向参训人员分发了农业部2032号公告,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监总局第1745号公告及两高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宣传材料200份。培训贴近实际,针对性强,受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好评。

  • 【转帖】美国国会通过加强玩具产品安全法案 布什将签署

    视频链接:http://www.chemgoods.net/forum/showtip.php?tipid=3025  中新网8月2日电 据“中央社”1日发自华盛顿的报道,美国国会以压倒性的票数通过一项加强产品安全的法案,制订更严格的玩具安全标准并增加主管机关的职权。白宫发言人已表示,布什总统将签署这项法案。   这项法案虽然因为通过太慢,来不及影响美国今年假期销售旺季的玩具,但被视为是产品安全的重要变革;美国玩具业者则希望,新的法令可以增进消费者的信心。   新法案除了几乎禁止儿童产品与玩具含铅,也禁止某些引起争议的软化塑料可塑剂“邻苯二甲酸盐”的使用,包括常用于儿童玩具的DINP塑化剂,在进一步安全性研究前,将被禁用两年。   根据法案,玩具厂商在销售玩具前,需经过独立实验室检验产品安全无虞;一些原先自愿性的安全标准也改为强制执行,例如,强力稀土磁铁不能脱落。   法案也增加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它的预算将自2010年财政年度起,由原先的8000万美元,增加至1亿1800万美元,之后再逐步增加至1亿3600万美元。   除了各州检察官将协助执法外,违反产品安全法或未据实报告产品危险的厂商,可被处以的罚金也由原先的最高180万美元,大幅增加至1500万美元。   消费者也可在网络上的数据库中,查询诸多消费品的问题报告与申诉抱怨。   美国众议院与参议院分别以424票对1票、以及89票对3票的压倒性比例,通过这项法案。

  • 【原创】16 CFR Part 1200在消费品安全法案下对儿童产品的定义

    自己翻译的,全文见附件。PART 1200 DEFINITION OF CHILDREN'S PRODUCT UNDER TH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第1200部分--在消费品安全法案下对儿童产品的定义 Sec.1200.1 Purpose. 目的1200.2 Definition of children's product. 儿童产品的定义---------------------------------------------------------------------------Sec. 1200.1 Purpose. 目的 This part provides guidance on the definition of children's product and the factors the Commission will consider when making determinations regarding children's products as set forth under 15 U.S.C. 2052(2).这一部分对在儿童产品的定义和当委员会按照15 U.S.C. 2052(2).的要求对于判定儿童产品时将考虑的因素提供指导。 Sec. 1200.2 Definition of children's product. 儿童产品的定义。 (a) Definition of “Children's Product”— (a)儿童产品的定义 (1) Under section 3(a)(2) of th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PSA), a children's product means a consumer product designed or intended primarily for children 12 years of age or younger. The term “designed or intended primarily” applies to those consumer products mainly for children 12 years old or younger. Whether a product is primarily intended for children 12 years of age or younger is determined by considering the four specified statutory factors. These factors are: 窗体顶端 (1)在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第3部分(a) (2),“儿童产品”指主要为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而设计的消费产品。 术语“designed or intended primarily” 适用于那些主要为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的消费品。 产品是否主要供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取决于考虑四个指定的法定因素。 这些因素是: 窗体底端 [

  • 【转帖】欧盟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农产品出口

    2006年以来,欧盟为强化对食品生产、流通及销售全过程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新食品安全法规。新法规对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与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以及食品污染物的限量标准、食品标签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三年来的出口实践也暴露出我产品生产及出口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并加以改进,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有效应对新法规要求并促进扩大出口。

  • 【分享】美国缅因州立法委员会就《儿童产品安全法案2008》改革发起投票

    日,美国缅因州环境自然资源联合委员会发布了新的立法协议,要求缅因州环境保护部门(DEP)对《儿童产品有毒化学物质法案2008》(又称儿童产品安全法案2008)进行改革。新的立法将删除不必要以及花费较大的法规,旨在减少对该州小型企业的负面影响,而对儿童的保护程度并不会因此削弱。据悉,原先的儿童安全法案要求缅因州的玩具制造商对玩具进行检测,并在文件中表明其产品并不含有任何DEP命名的超过1750种的“优先化学物质”。美国玩具协会(TIA)也与缅因州商会及数十个行业领导人一同表达了对改革议案的支持。同时,TIA在听证会上呼吁立法委员会在决定有害化学物质过程中能采用理性和安全的测试要求和科学性标准,以更好保证儿童的安全和小型企业的利益。改革法案的内容包括:•在2012年7月1日前,从儿童产品安全法案1751种禁用化学物质列表中的中去除特定化学物质(如药物和杀虫剂)。此外,在对儿童具有强烈的致毒性和暴露性的证据基础上,新建最多含有70种“高关注”化学物质列表;•识别产品中优先化学物质的阈值水平;•从法规中豁免难以达到要求的产品部件,向消费者明确哪类产品易对儿童或胎儿造成暴露或致毒而受到法规的管制;•允许法规管理者采用灵活的方法对现有健康和安全条例进行管理。美国玩具协会表示将会继续保持对该法案改革的关注。

  • 食品安全法规版知识问答(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 )起施行。  A.2009年5月1日 B.2009年6月1日 C.2009年7月1日D.2009年10月1日 2.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 )。  A.食品安全法 B.食品卫生法 C.产品质量法 D.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A.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B.餐饮消费环节监督管理;  C.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D.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4.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是()。  A.技术监督部门 B.食品安全委员会  C.卫生行政部门 D.食品科研机构 5.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当地食品安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各级技术监督部门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测试题及答案(2)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测试题(2)27.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A。A.增加检查频次 B.减少检查频次 C.吊销许可证 D.吊销营业执照28.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依照B规定给予处罚。 A.食品安全法 B.广告法 C.药品管理法 D.产品质量法29. 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C。 A.可继续销售 B.可降价销售 C.不能销售 D.可作处理食品销售30.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A。 A.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B.出口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C. 美国食品安全标准 D.欧盟食品安全标准31.对于确认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主动召回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D。A.当众销毁 B.要求召回 C.不再追究 D.责令召回32. 某明星为某食品产品代言结果证实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此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该明星应承担(D)。 A.公平责任 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连带责任 33.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B标识A.英文 B.中文 C.[fo

  • 【分享】欧洲议会建议采取更强硬立场应对产品安全

    2011年3月8日,欧洲议会通过一项决议,旨在修订一般产品安全指令(GPSD)及市场监察制度。该决议订明,欧盟必须修订一般产品安全指令及实施更严格的市场监控措施,让欧盟成员国识别有害产品,并尽快从欧盟市场回收。欧洲议会的决议向欧洲委员会及成员国发出明确讯号,即在产品安全问题方面欧盟必须彻底更新有关法例,并订出修改法例的优先次序。产品安全法例十分重要,涵盖范围很广,若有修改,必会对在欧盟销售的产品影响甚大,其中来自中国的产品更特别受欧盟关注。欧洲议会指出,各成员国对市场监控的力度大相迳庭,若干成员国更未能分配所需资源有效监控市场。再者,各成员国对“产品构成严重风险”的概念诠释不一,在产品安全规则的运用方面也互不协调,为产品自由流通造成障碍,并妨碍竞争以及危害消费者安全。欧洲议会向欧委会提出若干建议,包括加强各市场监控部门的合作、鼓励与海关部门协调,以及采取联合市场监控行动。与此同时,欧洲议会亦希望欧委会检讨现行市场监控的法律架构。欧洲议会要求制定新的一般产品安全及市场监控规例,包括为所有产品设立单一市场监控系统。欧洲议会认为在更新一般产品安全及市场监控规例时应考虑以下问题:l 订立产品追溯性规定,包括标明产地来源及生产商的标签;l 把构成严重风险的产品尽快从市场回收;l 为产品订立安全及风险评估标准;l 确保最大范围的消费者安全,向残障人士发出指引(现时已向儿童及老人发出指引);l 规定生产商有责任在设计产品阶段进行风险分析,把各种风险纪录存档,并呈交予相关机构。 欧盟理事会与欧委会以及各成员国的政府与国会正审议欧洲议会的决议,而欧委会对一般产品安全指令进行定期检讨时,应会考虑这些建议。欧洲议会的决议载于以下网址: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EP//TEXT+TA+P7-TA-2011-0076+0+DOC+XML+V0//EN&language=EN

  • 新食品安全法

    10月1号新食品安全法就要实施了,大家知道农产品的具体变化体现在那吗

  •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

    加拿大卫生部宣布,《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已于6月20日正式生效。此法令将取代沿用40年之久的旧版本法令,更好的保障加拿大国民规避不安全产品带来的风险。加拿大卫生部长表示,政府现在已有权力将不合格的产品做下架处理。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旨在解决和预防消费品所带来的风险,更好的保护国民的健康,该法令强调消费品行业应担负起责任,确保不会将有安全风险的消费品推向市场。 据悉新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主要内容包括:要求业界及时向加拿大卫生部汇报严重事故或缺陷;要求企业保留相关档案,有助在整条供应链中追踪产品;介绍消费品的安全义务;禁止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任何不符合CCPSA 法规要求的消费品;若发现危险的消费品,应及时有效地改进,包括允许加拿大卫生部召回;制定虚假或欺骗性健康或安全声明的消费品包装或标签属违法行为;提高违规个案的惩罚及增加罚款;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在需要时提供相关产品的测试/研究结果,该点与将于2011年7月20日生效的《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中"需提交测试报告等验证文件"的要求相同!

  • 【讨论】食品安全法中“卫生”改“安全”两字重千钧

    2月28日上午9时,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165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按下手中的表决器,以158票高票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寄托着全国人民沉甸甸的期盼和重托的《食品安全法》终于诞生了。 千呼万唤中,人们期盼《食品安全法》能从田间到餐桌,为老百姓端上放心食品;期盼这部法律的严密经纬能为老百姓织牢食品安全的大网;期盼给许多孩子和母亲带来伤痛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从此不再上演。 自2007年12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时间跨越了3个年头,历经十届、十一届常委会4次审议,终于获得通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回顾这部与每一位百姓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民生法律诞生的过程,从党中央、国务院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到普通民众,蕴蓄着怎样高度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凝聚着多少殷切的期盼与智慧。 食品安全立法刻不容缓:一定让百姓吃得放心安心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企业诚信与行业发展、政府威信与国际声誉、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接连发生,“红心鸭蛋”、含有苏丹红的辣椒、有毒大米、“瘦肉精”中毒事件……老百姓对端上餐桌的食品一时间疑虑重重:我们还能吃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分析认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有多方面的深层次原因,暴露了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完善,主要是食品的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有关食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检验不规范、责任不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一些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有时引起社会恐慌。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的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8年9月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再次为食品安全问题敲响警钟,事件的每一环节都集中暴露了当前食品安全制度的突出问题:监管漏洞、预警机制失灵、报告制度形同虚设、检验手段失效、非法使用添加剂、事故处置不及时等。 2008年10月24日,《食品安全法》草案提请三审。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度关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针对“三鹿事件”暴露出的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漏洞,法律委员会、法工委着重就法律制度上如何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在三审稿中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安全标准、添加剂、召回制度、废除免检加强食品检验、完善事故处置机制、强化法律责任等8方面进一步织牢织密食品安全大网。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立法理念转变带来监管体制重大变化 1995年10月30日,我国《食品卫生法》开始实行。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据李援介绍,原来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时候,只是想修订《食品卫生法》,后来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最后由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从“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表明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重大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实施的分段监管体制屡遭诟病。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药监部门各管一摊儿,这种“五龙治水”存在诸多弊端:重复监管、多头监管,并且由于职责不清,出现了监管的空白地带。 在“三鹿事件”中,不规范的奶站就成了各监管部门都推脱不管的灰色地带,监管链条的断裂酿成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母亲的眼泪和孩子的无助目光,如同无声的问责,促使立法者对食品监管体制进行深刻的反思。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剖析道,“这种体制导致有费可收、有利可图的事情多家"打篮球"争抢监管;有责无利或责大于利则"打排球"互相推诿,造成食品安全难以形成有效监管。” 完善、理顺食品监管体制,实行无缝式对接监管成了食品安全立法中最核心的关键所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介绍说,《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划分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 “这种分段监管为主、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体制,旨在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是深入到生产的内部环节中进行,而不仅仅是事前许可、事后抽检。”李援主任说。 此次食品安全立法一个引人瞩目的变化是,在确立各有关部门实施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众踊跃提出立法建议 食品安全与每位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为使这部法律的审议更加贴近百姓、更具可操作性,2008年3月20日至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收到意见11327件。广大民众反响热烈,很多人通过信件、网络、报纸积极进言献策。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也是一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黄薇说,很多公众建议十分有见地,意见多集中在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立法机关对公众的每条意见都进行了认真地梳理和研究。令人感动的是,有些人从监管部门的表述等细节入手提出了具体建议。 黄薇处长对此深有感慨:“在一审稿的时候,草案关于监管部门的表述用了泛指性的标准。比如国务院授权部门、食品生产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监管部门、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但是到底指的哪一个部门没有明确,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人提出需要明确,否则法律出台后无法执行。” 立法机关对公众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的决定和方案,对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指定,把泛指性表述去掉,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据统计,到2007年年底,我国共批准保健食品8900多个,销售额近千亿元。然而价格不菲、打着纤体瘦身、清毒美颜、保肝护肾种种名目的保健品,其功效如何,安全性能怎样,谁来管?这一问题引起社会公众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关注。 审议中,卓新平委员说:“保健品在宣传中往往强调药用效果,但在包装上又明确写明属于食品,不在药品的管理范围内。这种钻法律漏洞的做法,老百姓反响强烈,食品安全法应加以强调。” 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最终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关于保健食品的规定,体现了对公众意见的吸纳。 “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现在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个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毫不松懈,每天应该战战兢兢地关注食品安全。”李援说。

  • 【转帖】《食品安全法》给我们生活带来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终于在2009年2月28日经通过,将在6月1日正式替代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开始实施。新《食品安全法》虽然与《食品卫生法》只有两字之差,但却体现了政府对食品安全所给予的高度关注,亮点不少。 ■“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部分 首先,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而食品卫生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定条件和措施。从狭义上来讲,食品卫生就是指食品干净、未被细菌污染,不使人致病。因此,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也可以说食品安全就一定卫生,但卫生的食品未必安全。 ■调整对象更加细化,监管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 新《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纳入调整范围,从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保证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性。要求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吸取了“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以及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禁止一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踢皮球”没那么容易 一方面,新《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另一方面,新《食品安全法》也首次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所承担的属地监管责任,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后,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做出了一次重大调整,重新界定了卫生、质监、工商、药监四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都做出新的规定,食品监管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也进一步明确。这就意味着,今后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无论企业、监管部门,还是地方政府,想再像“踢皮球”一样推卸责任恐怕就困难了。 ■“卫生许可证”取消,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有望实现 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向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国家仍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分别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原来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交叉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的现象将不复存在。质监、工商、药监三个部门各司其职,责任明确,分管食品安全链条中的一段,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协调,“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模式将有望真正实现。   ■保健食品纳入调整范围 新《食品安全法》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纳入监管范围。针对企业擅自生产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能、误导公众的行为实行严格监管。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监管、处罚力度加大,违规企业生存步履艰难 新《食品安全法》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环境、人员卫生、执行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产品检验都做出了严格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许可。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处罚力度,规定了最低2000元,最高几万元的罚款额度,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对这些企业来说,如果不能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企业的生存都将变得举步维艰。 ■新增“风险评估”和“不合格产品召回”两个环节 新《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不合格产品召回两个环节的内容。风险评估通俗地讲,就是像天气预报一样,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预测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醒相关监管部门注意,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前加以遏制。不合格产品召回则是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以确保将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这两个环节分别处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的前端和后端,分别从风险预警和事故补救两个方面增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对能力,强化了责任追究,这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的大环境下,显得越发关键。 ■取消食品免检,食品出厂必须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销售。 纵观整部《食品安全法》,既有生产规定、产品规定、违法处罚规定,又有执法主体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从田间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所有环节、所有相关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在这样一个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心下滑,特别是经过“三鹿奶粉事件”,中国食品工业遭受重大打击的大背景下,可以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既是新阶段食品安全保证的法律依据,又是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要求,同时也符合中国广大消费者的心声。

  • 【转帖】美国革新进口食品安全法规进展迅速

    美国国会于2008年大事修订消费品安全法例,今年转移目标,致力革新食品安全法规。很可能矛头直指中国内地的食品生产商与出口商。今年6月17日,众议院能源和商务委员会通过《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该法案由委员会主席韦克斯曼(Henry Waxman)提出,要求所有在美国营运的食品设施和所有食品、药物及医疗器材进口商,每年向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注册及缴付注册费。法案原先建议收取1,000美元费用,但鉴于业界反映这个金额会对中小企业构成沉重负担,议员遂把费用降低至每家公司500美元。注册食品厂并须向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缴付关于重新检查和食品回收的费用。处理食品进口事宜的报关行亦须向该局注册,但毋需缴付注册费。法案另一个重要规定,是定期巡视本土和外地食品厂。高风险设施必须至少每6至12个月巡视一次,低风险设施每18个月至3年巡视一次。食品仓库至少每3至5年巡视一次。委员会加入了一项条文,允许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调整某些生产商的巡视时间表。假如某个国家的营运商或政府当局阻延巡视工作或拒绝巡视人员入境,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有权禁止在该国任何工厂或仓库生产、加工、包装或存放的食品进入美国。原产地标签方面,所有加工食品必须附有标签,显示进行最后加工的国家名称;所有非加工食品必须附有标签,显示原产地。法案也包括多项执法措施。例如,刑事罚款方面,个人提高至最多100,000美元,机构500,000美元。法案新设民事罚款,针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食品设施,并允许就违规情况持续的每一天征收最高罚款。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获得多项新权力或加强现有权力,包括强制回收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来自某个地区的不安全食品流通,及就可能违规情况索取有关记录。委员会加入新条文,规定食品及药物管理局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评估双酚A的风险,并采取行动处理确定存在的风险。事实上,美国一些州份已立法禁止使用双酚A,今年初参众两院也提出禁止食品和饮品容器含有双酚A的法案。委员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案也包括其他多项条文,例如:推行安全计划以察悉和避免食品风险;为遵守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自愿安全指引的进口商提供快速进境安排;对食品生产商、加工商、运输公司或仓库实施可追溯规定;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只能接受来自认可化验所的化验结果;加强措施确保新婴儿奶粉安全,适合食用等。

  • 【讨论】食品安全法一大特点是实行职能部门问责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关专家称该法呈现八大亮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确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食品添加剂必须安全可靠、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新网3月2日电 针对《食品安全法》在促使监管部门做到无缝衔接监管职能方面有没有新的制度和法律保障的问题,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表示,《食品安全法》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这部法律的一大特点是实行问责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和分段管理中的责任。 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日前获得通过。今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由食品安全关涉部门负责人就贯彻落实该法介绍情况。陈啸宏在回答上述问题时说,真正做到无缝衔接有时候比较难,这是多部门监管最容易出现的问题,部门职能要么重叠,要么出现空白。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多部门体系的模式。这种监管体制容易出现交叉或者空白。针对这样的情况,《食品安全法》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陈啸宏说,《食品安全法》分清了分段管理的部门职责,兼顾了《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两法之间的相互衔接。《食品安全法》的执行过程中,涉及到与食用农产品怎么衔接的问题,法律中有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综合协调部门,要尽量做到相互协调。同时,要明确分工,明确分段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的责任。确定了责任,确定了本部门在分段管理过程中,在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职能。 陈啸宏介绍说,《食品安全法》在涉及到部门协调的时候,是从不同角度强调的,作为综合协调部门应该做什么,作为分段管理部门对具体工作又应该怎么做,关于加强协调的条款也是非常丰富的。还有一个方面,刚才举例子的时候已经涉及到了,为了避免重复或者避免空白,法律强调了需要统一的内容。以标准为例,首先要统一标准。其次要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有的事儿多部门管、多部门查,有时候可能标准还不一样,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出现,所以针对这些问题,标准和检测方法也都要进一步明确。 陈啸宏指出,为了避免重复和空白,整个的执法监督过程一定要公开透明。这时候要吸收、运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包括媒体共同关注,发现哪儿有重复,实践过程中大家发现了问题,提出来及时改;哪儿发现有空白,及时弥补。 陈啸宏说,这部法律的一大特点是实行问责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和分段管理中的责任,就要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职、履责,最后有问责制,向社会和人民群众有一个交待。

  • 【原创大赛】新法实施,食品安全治理全面升级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原创大赛】新法实施,食品安全治理全面升级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文/何丽英(华测团队)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版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三易其稿的新食品安全法有哪些重大变化?这部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有多严?面对新法的实施,企业又该如何应对?1 新食品安全法简介1.1修订的背景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卫生安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上保障食品安全,2009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食品安全法》。自该法实施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但食品安全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威胁着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存在一些弊端,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尚不能完全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围绕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四个方针完善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更加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1.2适用范围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及安全管理,食品包材、容器、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安全管理均需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同时,为体现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原则,新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安全信息的发布需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另外,考虑到农业投入用品(农药等)的使用对食品安全影响较大,食品安全法也对农业投入用品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农业投入用品的使用遵守其他法规的同时也要遵守食品安全法。1.3监管体制201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食品生产及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结束了我国食品安全“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变得更加集中。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四个部门,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如图1所示。图1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8/201608311141_607614_3051334_3.png 2 修订重点内容解读 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个条款,修改了70%以上的原有条款,可谓大修,此次大修除了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之外,主要是围绕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这四个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原则进行。比如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以及网络食品销售行业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了相关制度要求,突出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全程控制。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鼓励发挥消费者及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作用,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覆盖食品生产及流通多个环节,涉及企业、监管部门、消费者等各个方面,部分新制度比如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变更、新增网络食品销售平台的监管、保健食品准入制度的修订以及特殊膳食的加强管理等,对企业有较大影响。2.1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改革 国务院机构改革前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环节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监管,需要分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机构改革之后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今年8月份食药总局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企业及餐饮服务企业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两项许可管理办法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相比原来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有较大的变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规定见表1。表1行政许可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体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原则一企一证(同一个食品生产者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一地一证(一个经营场所应当取得一个经营许可证)许可分类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31个类别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10个类别。许可证编号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有效期5年5年2.2覆盖网络食品交易监管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壮大,网络食品交易规模越来越大,但网购食品给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比如网上销售准入门槛低、食品入网经营者鱼龙混杂、食品质量良莠不齐,而网络平台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使得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问题食品。另外,消费者网购食品有时不能获得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消费者合法权益若受到损害很难维权。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全程控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食品安全法中对网络食品交易这种新兴的食品销售新业态进行了规范。 1) 网络销售食品必须实名登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身份审查义务。其中规定的审查义务主要为实名登记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可以对利用平台的卖家身份进行审查,而网络食品交易实名登记制度的实行将实现网络食品交易的可追溯。 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这就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络食品经营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履行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并报告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若入网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实名信息。消费者网购食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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