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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留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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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各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差异

    为什么各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差异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根据农药的毒理、该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量及消费者的膳食结构等数据进行膳食摄入风险评估而制定的。从技术上来说,不同国家农药的使用情况不同,气候与土壤等环境条件有很大差异,造成同一种农药在同一种农产品中的残留量是不一样的,加上各国的食物结构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各国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不可能相同的。同时从国家利益上来说,尽管制定限量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但现在各国越来越将农药残留作为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 目前,我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的比发达国家低,有的则比发达国家高。如我国规定马拉硫磷在柑橘、苹果、菜豆中的残留限量为2mg/kg,在糙米中为1mg/kg,在萝卜中为0.5mg/kg,均严于美国8mg/kg的限量标准。为了协调和统一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负责制定农药残留限量国际标准。我国是CAC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国,我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尽可能与CAC法典标准接轨。 小贴士 各国将农药残留作为农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原因:一是对于本国不生产或不使用的农药,往往制定更严格的残留限量标准。如杀菌剂克菌丹和高毒农药甲基对硫磷的生产国日本对其在稻谷中的残留限量分别规定为5mg/kg和1mg/kg,而不生产这二种农药的欧盟都规定为0.02mg/kg,分别相差250倍和50倍。二是对本国没有或主要依靠进口的农产品,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较严;而对本国生产、特别是出口农产品,标准较宽松。如欧盟对新杀虫剂氯虫苯甲酰胺的残留限量,在大米等粮谷和茶叶上分别规定为0.01mg/kg 和0.02mg/kg,而在葡萄上则为1mg/kg。因为对欧洲来说, 粮谷和茶叶是主要进口农产品,要求标准严;而葡萄是优势作物,虽可鲜食,但标准要求反而松。

  • 2763-2014标准中最大残留限量问题

    请教各位大侠,2763-2014标准中最大残留限量指的的是该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还是残留物的最大残留限量?如果指的是农药残留量,那么标准中的每个农药的残留物有什么意义呢?而且,有的残留物包括好几个组分,如果是农药最大残留量,那么只要检测农药本身就可以了,有很多残留物是不用检测的,也不一定能检测到,这样标准制定的不是很不全面?

  • 最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求助:最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国标中规定农药限量标准的标准号是哪个?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11.gif

  • 【资料】CAC食品法典(残留限量标准)

    [size=4][font=黑体]CAC前36年(1963-1999)搞了3000多个农药残留限量,500多个添加剂的评估。继而定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标准,近300个农药、兽药、污染物、毒素的评估,继而定出了限量标准,有效地控制了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工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先行一步,各国出于食品安全卫生考虑制、修定各种污染物MRL限量标准/商品组合相当可观,可谓是浩如烟海, 庄教授的那本大全可见一斑。而CIQ工作又必须掌握其动态,至少要能迅速查找出有关限量数据。我今天要说的是由于世界各国出于其政治、经济、技术、贸易背景和需求的不同,特别是在残留物的风险分析评估方面尚未协调统一。所以各国列入残留限量标准的残留物品种,对应的商品(食品)组合及其限量标准都不完全一致,其实质是各国的食品法规不同,对食品中化学物、生物、环境污染等限制不同,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残留限量的残留物种类多 发展中国家列入的残留物种类少 与各种食品组合数量大 与各种食品的组合数量少,或是空白 限量规定相对比较严 限量规定相对比较宽当然这是相对而言,不是绝对的,就以发达国家而论,在动物源食品中激素药物残留量问题上,EEC与美、加、澳对立明显;EEC认为激素类药物,甚至内源性激素(雌二醇、双烯雌酚)都应禁用,即不能设置限量标准,但美、加、澳等国认为即便是合成激素(己烯雌酚、已烷雌酚及蛋白同化激素药物)在有控制的良好兽医使用规范GVP前提下,亦可使用,因此应设置相应的限量标准。属CAC争论激烈的问题之一。[/font][/size]

  • 日本修改茶叶中三唑磷残留限量标准

    最近,日本厚生劳动省修改《肯定列表制度》茶叶中三唑磷残留限量标准,从0.05mg/kg,降低到0.01mg/kg。0.01是一个相当严格的限量,难以把握。对日出口茶叶的企业要注意了!三唑磷自从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实施以来,一直风波不断。先是乌龙茶中三唑磷残留被列入命令检查,直到今年4月才取消,但紧接着,残留限量又降低到0.01mg/kg。不过,令人不解的是蔬菜中三唑磷残留限量标准不降低。好像老爱拿茶叶说事。元方,你怎么看?

  •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最新标准出台

    食品安全国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出台http://www.woyaoce.cn/news/86339.html【核心提示】农业部与卫生部6日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新国家标准出台 2293个残留限量涵盖所有主要农产品  新华网北京12月6日电(记者 董峻)农业部与卫生部6日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作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新标准制定了322种农药在10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基本涵盖了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  据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293个残留限量是全部根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数据和居民膳食消费结构情况,充分对接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在开展风险评估基础上制修订的,同时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并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确保标准的科学、公开、透明。  新标准中蔬菜等鲜食农产品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数量最多,并首次制定了同类农产品的组限量标准(如谷物、叶菜类蔬菜、柑橘类水果等28种作物组780项限量标准)和初级加工制品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小麦粉、大豆油等12种加工制品59项限量标准)。另外,还涵盖了艾氏剂等10种持久性农药的再残留限量标准。同时,2293项限量标准还首次推荐了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  这位负责人说,新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自《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有效解决了之前农药残留标准并存、交叉、老化等问题,实现了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合并统一,为规范科学合理用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和滥用农药行为提供了法定的技术依据。  新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涉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6项国家标准和10项农业行业标准将同时废止。编辑:沐风 来源:新华网

  • 分享--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增至4140个

    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增至4140个2016-12-28 中国农药日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016版正式颁布实施,这一农药残留的新国标,在标准数量和覆盖率上都有了较大突破,规定了433种农药在13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较2014版增加490项,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  此次发布的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制定了苯线磷等24种禁用、限用农药184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违规使用禁限农药监管提供了判定依据。二是按照国际惯例,对不存在膳食风险的33种农药,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增强了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系统性。三是除对标准中涉及的限量推荐了配套的检测方法外,还同步发布了106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据悉,我国现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均是根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我国居民膳食消费数据、农药毒理学数据和国内农产品市场监测数据,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制定的。同时,为确保标准的科学、公正、公开,标准制定期间,广泛征求了生产、科研、管理等各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在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基础的同时,又适应我国农业生产实际。  作为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主席国,我国是少数几个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国家之一,“十二五”期间,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能力和影响力逐步提升,使用我国残留数据制定国际限量标准数量已达到11项。目前我国农药残留膳食风险评估原则、方式、数据量需求等方面已与国际接轨。  据介绍,“十三五”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已列出明晰的任务和规划——新制定6000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重点解决蔬菜水果和我国特色农产品的限量标准,完善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配套的检测方法。逐步实施“进口限量标准”和“一律限量标准”,扩大我国限量标准的覆盖面。同时,将以我国自主创新农药为重点,积极参与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推动我国农药自主创新。

  • 我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仅为2293项,担忧吗?

    据了解,美国有1万多项农残检测标准,日本有5万多项,欧盟更是高达14.5万项之多,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仅2293项,根据农药残留标准发展规划,未来几年将建立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到2015年底,农药残留的限量标准总量将达到7000项。担忧吗?

  •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项目增加至3650项

    近日,农业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将由现行的2293项增加到3650项,新增1357项。新标准将于2014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同时废止。 作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对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严格监管乱用、滥用农药,保证“产”出安全食品和“管”出安全食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推进绿色生产,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新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在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上都有显著提升,力求用最严谨的标准,为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法定的技术依据。新标准规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类)食品中3650项限量指标,较2012年颁布实施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新增加了65种农药、43种(类)、1357项限量指标。此次新发布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扩大了食品农产品种类。新标准为284种(类)食品农产品规定了多种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覆盖了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料、饮料类、调味料、坚果、食用菌、哺乳动物肉类、蛋类、禽内脏和肉类等12大类作物或产品。除常规的谷物、蔬菜、水果外,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残限量值,基本覆盖百姓经常消费的食品种类。 二是覆盖了农业生产常用农药品种。为防治各种病虫害对农作物生长的侵害,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生产中经常使用的农药品种大约为350个左右,而新标准为387种农药制定了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基本覆盖了常用农药品种,今后覆盖面还会进一步扩大。 三是重点增加了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的限量标准。针对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多发、易发问题,新标准重点规定了鲜食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为115个蔬菜种(类)和85个水果种(类)制定了2495项限量标准,比2012版本增加了904项限量标准。新增蔬菜水果限量占总新增限量的67%,其中水果上农药残留限量增加473项,蔬菜(包括食用菌)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增加431项。 四是新标准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在新发布的标准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限量标准的有1999项。其中,1811项国家标准等同于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占90.6%。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有限量标准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国进行了通报,接受了各成员国的评议,并对所提意见给出了科学、令人信服的解释。 据了解,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都是根据农药毒理数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我国居民膳食消费数据和国内农产品市场监测数据,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制定的。制定过程中,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农产品生产和进出口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

  • 【资料】-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b]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b][i]毛雪丹[/i]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问题是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内容,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在日本,已登记或已设定残留标准的农兽药 350 种,远少于世界上使用的农兽药数(700多种)。按照日方现行规定,即使某种食品中含有未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也可以在日本销售。日本 60 %左右农产品依靠进口,对于进口食品中可能含有的这部分农兽药的监管,目前尚处于失控状态。同时进口食品和农产品中农兽药超标事件以及日本国内发现的未登记农药的违法使用问题使消费者对本国食品的安全性产生了极度不信任感。为此,日本健康、劳动与福利部(MHLW)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根据修订案,开始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物引入所谓的“肯定列表制度”(Positve List System)。在新的“肯定列表”制度中,日方重新设定了734 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其中农药 498 种) 的数万多个最大允许残留限量标准(即“暂定标准”);对尚不能确定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 0.01 ppm的“一律标准”,一旦食品中残留物含量超过此标准,将被禁止进口或流通。同时该制度还制定了“豁免物质”名单。“肯定列表制度”与日方现行制度有较大的差别。 日本厚生劳动省于 2005 年 6 月 21 日,通过WTO 正式向我国通报了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及为实施该制度而制定的“残留限量标准”最终草案(通报号 G/SPS/N/JPN/145) 。日本有关部门日前表示,将在参考各方意见后于2005年11月前发布公告,并于 2006 年5 月 30 日起正式实施新食品卫生法“肯定列表”制度。我国对日出口的食品和农产品占我国出口总量的30 %左右,该制度一旦实行,将对我国贸易产生巨大影响。1  “肯定列表制度”的内容日本健康、劳动与福利部于 2003 年 5 月 30 日发布了《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根据修正案第 11 款第1 段,健康、劳动与福利部将制定食品中临时最大允许残留限量标准,也称为“暂定标准”;根据修正案第11 款第 3 段,将制定“一律标准”,在该标准水平下残留物不太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制定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物质的名单(豁免物质) 。日本健康、劳动与福利部分别于 2003 年 10月、2004 年 8 月公布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第一、二次草案,以及“统一限量标准”草案和“豁免物质”草案。在广泛征求国内外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6 月 21 日,日本政府正式向各 WTO 成员通报了 “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暂定标准)”、“统一限量标准(一律标准)”以及“豁免物质”最终草案。在“肯定列表制度”生效以后,日本则禁止农用化学品超过一定水平且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流通。然而,日本目前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制定的农用化学品的现有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还不能充分地覆盖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和农用化学品国内登记许可标准(WHL 标准),这将妨碍肯定列表制度的顺利实施。因此,日本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对于食品中还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用化学品残留物,制定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不包括豁免物质),其中涉及农药的有 498 种,另有 34 种物质兼作农药和兽药,1 种兼作农药和饲料添加剂,涉及食品包括一般食品、加工食品和瓶装水。

  • 【资料】《中外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差异的研究》

    《中外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差异的研究》《中国食物与营养》 2008年01期 【摘要】:本文介绍了CAC、美国、加拿大、欧盟以及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现状,分析了我固与CAC、美国、加拿大及欧盟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存在的差异,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 10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http://www.moa.gov.cn/zwllm/zqyj/201605/t20160517_5139343.htm-看來有些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是外地准用,長期豁免标准药?-除虫菊素残留物與國際相同。

  • 是否应该向苛刻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说“不”????

    近年来,国外对进口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日益提高。一方面,这能够更好地确保食品安全,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贸易保护主义。对合理的限量标准应当遵从,而对那些违背WTO原则,过于苛刻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我们是否应该学会说“不”。

  • 【分享】智利修订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2011年2月2日,智利卫生部发布公告,对2010年第33号法规“食品农残限量标准”进行修订: 增加了1,3-二氯丙烯、啶虫脒、氟丙菊酯等43种新允许使用的农药名单及其在农产品中的限量指标; 修订了2,4 – D在燕麦中的残留限量,从0.05mg/kg变更为2mg/kg; 修订涕天威(aldicarb)在马铃薯种的残留限量,从1mg/kg变更为0.02mg/kg; 修订嘧菌酯(azoxystrobin)残留限量如下:番荔枝(Chirimoya)2mg/kg变更为0.05mg/kg,甜菜(Acelga) 0.05mg/kg变更为0.5mg/kg;绿豆(Poroto verde)1mg/kg变更为3mg/kg;蚕豆(Haba)0.5mg/kg变更为3mg/kg;豌豆(Arveja)0.5 mg/kg变更为3 mg/kg。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修订内容可参见链接:http://www.redsalud.gov.cl/portal/url/item/9b50c7c91b9e852be04001011e01076c.pdf该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2日。

  • 【分享】加拿大卫生部修订啶酰菌胺等4种物质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2011年3月14日,加拿大卫生部拟修订啶酰菌胺、赛座灭、甲磺草胺和甲基环丙烯等4种物质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将啶酰菌胺在番杏和菠菜中的最大限量标准修订为60 mg/kg,刺菜蓟、芹菜、香芹、莴笋、大黄、唐莴苣、茴香叶(茎)中的最大限量标准修订为45mg/kg;将甲磺草胺在干制大豆中的最大限量标准修订为0.05 mg/kg,薄荷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修订为0.3mg/kg,大白菜,山葵根和葵花籽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修订为0.15 mg/kg,干制去壳豌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修订为0.15mg/kg;将甲基环丙烯在梨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修订为0.01mg/kg;将赛座灭在牛肉、山羊肉、绵羊肉、马肉及其副产品和牛奶等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修订为0.02 mg/kg.

  • GB 2763-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下列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废止: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第1号修改单;  《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中的4.3.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5193-2010);  《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6130-2010);  《食品中阿维菌素等85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8260-2011)。卫生部与农业部联合发布了最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2012《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对比2005版,2012版的新标准增加了100页的内容,所涉及的农药品种由原来的136种增加为322种。欢迎大家踊跃解读此标准!

  • 我国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发布 新增至3650项项

    我国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发布 新增至3650项日前,农业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将由现行的2293项增加到3650项,新增1357项。作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对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严格监管乱用、滥用农药,保证“产”出安全食品和“管”出安全食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推进绿色生产,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新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在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上都有显着提升,力求用最严谨的标准,为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法定的技术依据。新标准规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类)食品中3650项限量指标,较2012年颁布实施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新增加了65种农药、43种(类)、1357项限量指标。此次新发布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扩大了食品农产品种类。新标准为284种(类)食品农产品规定了多种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覆盖了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料、饮料类、调味料、坚果、食用菌、哺乳动物肉类、蛋类、禽内脏和肉类等12大类作物或产品。除常规的谷物、蔬菜、水果外,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残限量值,基本覆盖百姓经常消费的食品种类。  二是覆盖了农业生产常用农药品种。为防治各种病虫害对农作物生长的侵害,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生产中经常使用的农药品种大约为350个左右,而新标准为387种农药制定了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基本覆盖了常用农药品种,今后覆盖面还会进一步扩大。  三是重点增加了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的限量标准。针对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多发、易发问题,新标准重点规定了鲜食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为115个蔬菜种(类)和85个水果种(类)制定了2495项限量标准,比2012版本增加了904项限量标准。新增蔬菜水果限量占总新增限量的67%,其中水果上农药残留限量增加473项,蔬菜(包括食用菌)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增加431项。  四是新标准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在新发布的标准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限量标准的有1999项。其中,1811项国家标准等同于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占90.6%.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有限量标准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国进行了通报,接受了各成员国的评议,并对所提意见给出了科学、令人信服的解释。  据了解,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都是根据农药毒理数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我国居民膳食消费数据和国内农产品市场监测数据,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制定的。制定过程中,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农产品生产和进出口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  新标准将于2014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同时废止。

  • 【转帖】加拿大制定多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加拿大制定多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加拿大近日发出G/SPS/N/CAN/362、364、365、368、369、370/Add.1号多项通报,对农药咪唑菌酮、稀禾定、甲霜灵、吡虫啉、氟酮磺隆以及赛座灭分别制定了最高残留限量。 上述法规均已生效。来源于:中国化工信息网

  • 【转帖】浅析国际食品法典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浅析国际食品法典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药科学与管理, Pesticide Science and Administration,2010年 01期 )摘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机构。食品法典的作用:食品法典以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个各国食品监管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中重要参照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RR):是CAC下属的综合主题委员会。CCRR讨论通过的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再经当年的CAC大会通过后,成为CAC标准。CAC农药残留标准几乎涉及所有种植、养殖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经CAC审议通过后,成为WTO认可的涉及农药残留问题的国际农产品及食品贸易的仲裁依据,对全球农产品及食品贸易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 【资料】欧盟建议修改杀菌剂联苯的残留限量标准

    欧盟建议修改杀菌剂联苯的残留限量标准2010年10月11日,欧盟建议修改杀菌剂联苯(biphenyl)在多种商品中的最大残留量限量标准,现行的0.01mg/kg的限量标准对部分作物不合适,因而新鲜草药中标准修改为0.1mg/kg,玫瑰果中标准修改为0.02mg/kg,草药浸剂(干花、干叶、干根)和香味料(种子、水果、浆果、树皮、根和地下茎)中标准修改为0.05mg/kg,块根芹、芹菜、芸苔类蔬菜和叶用蔬菜(新鲜草药除外)中标准修改为0.01 mg/kg。

  • 【资料】大米、蔬菜、柑桔中喹硫磷最大残留限量标准(GB14928.10—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喹硫磷在大米、蔬菜、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喹硫磷施药后的大米、蔬菜和水果。2 引用标准  GB/T 14929.6 大米和柑桔中喹硫磷残留量测定方法3 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喹硫磷在大米、蔬菜、柑桔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见下表。 项目 指标,mg/kg  大米 ≤ 0.2  蔬菜 ≤ 0.2  柑桔 ≤ 0.54 检验方法  按GB/T 14929.6 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医学科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学洪、乐俊仪。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 【转帖】众关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三个基本问题的可能误解

    公众关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三个基本问题的可能误解:1)残留限量标准的作用?2) 限量标准的制定流程3)超过限量标准的农产品一定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吗?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 MRL)现代毒理学之父的著名瑞士毒理学家 Paracelsus (1493-1541)说过:“任何物质对生物体的有毒或无毒主要取决于它的剂量”。 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主要基于田间实验中所获得的残留数据和毒性数据而综合确定。残留数据与“优良农业实践” 中登记和核准的农药使用的数据情况相一致。由于各地季节的差异对害虫控制的要求不同,因此这些数据在不同地区之间有明显的差别,各地食品中的残留量特别是在接近收获时期时差异较大。在确定最大残留限制标准时,在可能的数据基础上考虑到了由于不同的农业实践差异而导致的残留量变化。 首先要进行田间药效试验来确定农药能有效防治病虫草害所需要的最经济、对环境生态影响最小的使用方法,即优良农业措施(GAP)。GAP应包括最佳使用量范围、使用次数、每次使用的间隔期、安全采收期(PHI) 等。在该过程中,在首先考虑有效性的同时,应同时考虑尽量少施药以减少农药的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 在确定了GAP和残留的定义之后,根据GAP中确定的使用措施,取最大的使用量,最多的使用次数,最短的PHI进行多点的残留试验。然后将各点的残留结果进行比较,取残留试验中出现的最高残留水平为基准,乘以一个不确定因子或进行数学模型计算,就可得出一个估算的最大残留浓度,然后将其推荐为mrl值。然后进行风险评估,作出同意、不同意或修改推荐MRL值的决定。该阶段首先要根据推荐mrl值,计算每日理论最大摄入量(TMDI)、每日估计摄入量(EDI)。 因此考虑的是急性风险和慢性风险的情况。残留田间试验是为了取得农药在作物上的降解动态和最终残留最,应根据农药残留试验准则进行。多数农药的田间实测最大残留数值低于慢性毒性的数值,如果制订的MRL远大于田间实测数据,是不可能用来指导和推行合理用药的。如果农药实测的田间残留数据大于根据慢性毒性算出的可允许的残留量,则此农药不能使用,如杀虫眯。不同国家人群对各种食品的取食量不同 农业上在各种作物上的施药量和施药次数不同,各种作物的形态组织和生长速度亦不同,风险评估的体系可能存在差异 因而同一农药在各类食品中的MRL是可能有差异的。MRL的设定不是基于毒理学数据,但是必须在毒性学方面是可以接受的。MRL作为一种法定限量其主要作用是用以检验农作物和食品生产过程是否严格执行优良农业措施,帮助经农药处理的农产品在全球进行进出口贸易。MRL不是一个安全限量,农业残留超标的食品并不一定必须意味着对人体健康有影响。ARFD(急性参考剂量)和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是通过一系列毒理学研究而得到的分别评价急性风险和慢性风险的安全限量,也就是说实际摄入量是否超过ARFD 或者ADI,才是判断食品是否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实际摄入量超过了ARFD 或者ADI, 实际产生危害的程度仍然是不确定的,因为ARFD 和ADI的制定是基于毒理学模型评价,其制定时考虑了一定的与动物实验结果不同的安全系数(如100)。

  • 【资料】“肯定列表”残留限量标准修订情况(截至06年12月)

    2006年5月29日,“肯定列表制度”实施以来,日本方面对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修订如下。时间 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s)修订内容 生效7月11日 增加米中肟醚菌胺的标准。 8月11日 7月28日 增加白菜等18种食品中呋虫胺的标准。 8月28日;2007年1月28日 8月25日 修定洋葱等30种食品中唑菌胺酯的标准。共计139项,标准趋严42项。 9月25日;2007年2月25日 10月6日 增加Flocamid在74种食品中的标准。 10月11日 11月29日 增加小麦等22种食品中氰霜唑的标准。 12月4日 11月29日 增加9种产品中叶菌唑的标准。 12月4日 11月30日 修订恩氟沙星在牛肉等16种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12月4日 11月30日 修订土拉霉素在牛肉等7种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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