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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指南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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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批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补充指南
    关于发布第二批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补充指南方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为落实国务院气候变化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部署,大力推进新能源研究能力建设,经研究,现将生物质能源开发与利用、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技术等3个方向补充列为第二批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能源领域的指南方向。现请你们组织有关转制院所和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或在我国大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控股企业,或者内资占比重较大的民族品牌合资企业。高等院校、其他科研院所、港澳台商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2.依托单位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在本领域的研究实力和水平在国内领先。   3.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综合科研实力较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4.依托单位须为具备一定规模的中大型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研发经费投入较大,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依托单位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实验室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拥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总值1500万元以上,并对外开放使用。   6.实验室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研合作,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注意事项   1.申报的实验室必须符合实验室的指南方向,主要研究方向应比指南方向更加明确和集中,并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实验室名称要规范(如以风力发电技术为例,可命名为“风力发电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申报时可对现有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做适当调整,使实验室成为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   2.每个部门(地方)在一个方向上只能推荐一个单位申报。   3.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择优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审核后报我部。申报材料一式15份(勿用塑料封面),封面加盖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   附件材料可从科技部门户网站http://www.most.cn 或国家重点实验室网站http://www.chinalab.gov.cn下载。   4.申报截止日期:2009年8月7日(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将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单位: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基地建设处   联 系 人:卞松保、周文能   联系电话:010-58881590,58881507   2.申报材料受理单位: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100862)   联系人:朱庆平、杨晓秋   电 话:010-58881052,58881053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 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
    p   为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技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统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工作,加大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力度,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现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 /p p   特此通告。 /p p   附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2月1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 /strong /span /p p   为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技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统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工作,加大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力度,制定本指南。 /p p    strong 一、研制范畴 /strong /p p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对于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制定的临时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的食品检验技术规范和要求。涉及特别管制药品的检验方法以及现有检验检测技术无法实现的检验项目不属于补充检验方法范畴。 /p p    strong 二、工作目标 /strong /p p   构建准确可靠、技术先进、快速响应的食品检验方法体系,支持打击农兽药滥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掺假掺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和权益,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食品抽样检验、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监管工作提供方法学支撑。 /p p    strong 三、重点研制方向 /strong /p p   (一) 按照检验目标物质划分 /p p   1.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涵盖的,由于滥用或违法使用而引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的农兽药及其添加物或分解代谢产物。 /p p   2.非食品用化学物质:非食品原料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保健食品及其声称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中添加的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成分。 /p p   3.掺假掺杂物质:畜禽肉、酒类、蜂蜜、阿胶、饮料等食品原料或食品中掺入的替代物质。 /p p   4.营养成分、功效成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涵盖的,食品和特殊食品中的营养、功效及标志性成分。 /p p   5.天然毒性代谢物:蘑菇、蜂蜜、水产品等食品原料可能含有的天然毒素及其代谢物、微生物毒素及其代谢产物。 /p p   6.其他风险物质: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均未涵盖的,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中发现的可能存在健康风险的物质。 /p p   (二) 按照检验技术划分 /p p   1.特异型检测方法:针对食品中一种或多种物质的高选择性筛查或确证检测方法 /p p   2.通量型检测方法:针对食品中一类或多类物质的筛查或确证性检测方法 /p p   3.非定向筛查方法:针对问题样品中的风险物质进行的高通量筛查方法 /p p   4.通则性检测指南:针对食品中引入的风险物质筛查或确证检测方法,其样品前处理或检测方式可以以相同或相似步骤进行,方法包含指南涉及的物质动态列表和增补规则。 /p p    strong 四、项目申报 /strong /p p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科研院所、食品行业协会学会、消费者组织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符合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范畴和内容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立项建议。 /p p   立项建议需提供如下内容: /p p   (一)相关检测项目对食品安全监管以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性、目的和立项依据,重点说明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关系和意义 提供与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和明确的研究边界。 /p p   (二)国内外研究的基础和前期工作基础,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监管实际中的研究性或监测性应用内容(如有)。 /p p   (三)相关项目的安全性评估数据及结论,并提供相关项目已有的标准限值、管理限值及评估数据。 /p p   (四)检测项目方法建立具体的技术途径和研究方案。 /p p   (五)检测项目及方法的先进性和创新性说明。 /p p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书见附件1。 /p p    strong 五、项目确立 /strong /p p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分析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目录,通过公开征集或遴选确定起草单位,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特殊情况下,根据监管需求可以指定起草单位。 /p p    strong 六、研制要求 /strong /p p   起草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工作: /p p   (一)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保证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鼓励检验机构联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共同起草。 /p p   (二)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应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实验室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实验室间验证对于定性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检出限和特异性 对于定量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线性范围、定量限、准确度、精密度。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编制技术要求见附件2。 /p p   (三)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文本时,应参考检验方法编写规则,包括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同时还应编制起草说明,包括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和数据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编写规则见附件3。 /p p   附件: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f4d71935-5bb3-47de-b6a3-c501673b45a8.docx"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1.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书.docx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4482472d-d435-4ad8-b033-20f41a8af125.docx"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2.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编制技术要求.docx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b7f01770-8c24-4cd8-97f4-e8e2577ec570.docx"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3.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编写规则.docx /a /span /p
  • B族维生素质谱检测技术令叶酸补充不再盲目
    记者从西湖大学获悉,该校生命科学学院独立实验室负责人施红军带领团队研发的红细胞B族维生素精准质谱检测技术,近日完成数千万元的Pre-A轮融资。B族维生素是人体不可或缺的水溶性营养元素,叶酸是B族维生素的一种。相关科学研究表明,怀孕前增补叶酸能降低神经管缺陷、先天性心脏病等出生缺陷的风险。应用该技术,备孕阶段的女性只需到医院抽一管血,即可得到一份可信赖的叶酸水平检测报告,再由医生据此提供个性化的用药指导。增补叶酸可预防出生缺陷已有研究表明,B族维生素的缺乏与出生缺陷、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等问题相关。如今,增补叶酸作为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方法,已被多国专业组织写入医学指南。日常生活中,叶酸广泛存在于动植物类食品中,尤其在绿叶蔬菜中含量较多。但天然叶酸极不稳定,人体真正能从食物中获得的叶酸并不多,并且人体不能自行合成叶酸,只能依赖摄入补充。“根据大样本数据统计,目前建议孕前女性的叶酸摄入量是0.4—0.8毫克/天。但摄入相同剂量的叶酸,是否会让有些人用药过量,有些人却补充不足?” 施红军介绍,遗传因素不同、饮食习惯不同、生活方式不同,都会影响个人体内的叶酸水平。叶酸的快速精准检测,是临床上的一个难题。叶酸临床检测主要分为血清检测和红细胞检测两种。尽管血清检测技术比较成熟,但它主要反映的是人近期的叶酸摄入量,因此检测结果很容易受到饮食的影响,波动性较大。“相对于血清叶酸,红细胞叶酸反映了人体内叶酸的长期存储水平,被公认为是更好的叶酸指标。”施红军表示,与检测游离态的血清叶酸不同,检测细胞内的叶酸需要经过细胞纯化和裂解,叶酸多谷氨酸态的水解,以及抗氧化保护等多个步骤,技术难度较大。此外,B2、烟酸、B6等B族维生素辅酶的不足也可能会影响叶酸的代谢效率,因此想要完整评价叶酸水平及其代谢功能,得同时检测这些B族维生素在人体内的含量。抽血检测让剂量补充更精确“每一个小分子都有一个特定的质荷比(质量和电荷的比重),知道了质荷比就可以知道这是什么物质。”施红军说,团队创新性地将质谱检测技术运用到红细胞叶酸检测中。B族维生素在人体内有着不同的形态,而质谱设备可以清晰地分辨出不同形态的B族维生素的质荷比,从而精准地测量出其在人体内的含量。红细胞内很多B族维生素以辅酶小分子的形式存在,极不稳定。检测前需要用特殊的保护剂和提取剂,将细胞裂解,同时立即保护好释放出来的所有辅酶小分子,去除蛋白质和细胞碎片后再上机检测。施红军团队成功开发出一种全新的红细胞B族维生素的稳定提取方法,实现在30分钟内将红细胞中B2、烟酸、B6和叶酸同步提取、同步检测。“团队在国际上首次实现了红细胞B族维生素综合代谢能力的精准质谱检测。”施红军说,团队目前已经完成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上万例样本的完全叶酸功能检测(CFT),检测结果可溯源至世界卫生组织(WHO)全血叶酸国际质控标准95/528,进一步证实了该方法的准确性。通过样本分析,研究团队发现,我国孕妇的叶酸平均水平与美国在强制添加叶酸之前的650纳摩尔/升的孕妇叶酸平均水平相当,但与他们目前1150纳摩尔/升的水平相去甚远。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中写道,要把育龄女性的叶酸缺乏率下降到5%以下。施红军介绍,根据团队的检测结果显示,现在我国10%—30%的孕妇叶酸缺乏,并且叶酸缺乏率从南方到北方再到西部地区呈现逐渐递增趋势。“团队之前在一项研究中发现,烟酸的缺乏也会导致包括先天性心脏病等在内的多器官出生缺陷。因此,烟酸已被我们列入了检测开发的研究计划。”施红军表示,这项研究的实验目前还停留在小鼠模型上,他们将尝试与更多医院合作,探明烟酸的缺乏与相关出生疾病的内在关联。
  • 中芯计划24亿美元补充设备,国产半导体设备迎机遇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事件:8月6日,中芯国际发布二季度财报,公司实现收入9.4亿美元,环比+3.7%,同比+18.7%;毛利2.5亿美元,环比+6.4%,同比+64.5%;归母净利1.4亿美元,环比+115%,同比+644.2%,创季度新高。Q2单季资本支出13.4亿美元,环比+73.9%,同比+47.8%,全年计划追加24亿美元用于设备补充。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成熟技术工艺需求强劲,先进制程加速扩产,中芯国际单季度业绩创新高。公司二季度收入和利润的优异表现主要源于成熟技术应用平台需求旺盛带来的消费电子收入增长,以及14/28nm先进工艺扩产带来的收入提升。分业务看,20Q2公司电脑、通讯、消费、汽车/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5.9%、46.9%、36.9%、4.3%,环比+0.8pp/-2.0pp/1.5pp/1.4pp,分技术节点看,20Q214/28nm收入占比9.1%,环比+1.3%,40/55nm收入占比环比+0.5pp。随着14nm先进工艺销量提升和性能稳定,以及晶圆产量提升,公司规模效应显现。公司20Q2毛利率26.5%,同比+0.7pp,研发费用和一般及行政开支较19年14nm技术导入期有了较大下降,20Q2公司研发开支1.6亿美元,同比-13.3%,占收入19.6%,同比-4.9pp,一般及行政开支5938万美元,同比-8.0%,占收入6.3%,同比-3.1pp,推动公司业绩释放。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产能利用率达98.6%,20年资本开支再追加24亿美元达67亿美元。20Q2中芯国际月产能达48.0万片,较20Q1增加4千片/月,产能增加主要源于负责14nm及以下工艺的中芯南方扩产。20Q2中芯南方月产能达1.35万片,较Q1增加4500片。公司20Q2产能利用率98.6%,环比+0.1pp,同比+7.5pp,资本开支13.4亿美元,环比增加5.7亿美元,环比增幅达73.9%,同比增加4.3亿美元,同比增幅达47.8%。此前,中芯国际19年报计划,20年资本开支为31亿美元左右,20Q1计划全年追加11亿美元资本开支至43亿美元左右,追加部分主要用于中芯南方的机器设备及其他成熟工艺产线。本次公司在43亿美元基础上再追加24亿美元资本开支,全年资本开支将达67亿美元,追加部分主要用于机器及设备的产能补充。据中芯国际预测,随着扩充产能释放,公司20Q3收入环比将增加1%至3%,毛利率介于19%至21%的范围内。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中芯国际14nm先进工艺扩产及成熟工艺产能提升进一步打开国产设备空间。中芯国际的14nm及以下先进工艺及28nm以上成熟工艺成为未来扩产重点,此前中芯国际IPO募集资金的40%与超募资金,以及大基金二期均聚焦中芯南方SN1(14nm及以下)项目扩产。此外,中芯国际此前公告拟与北京开发区管委会成立28nm以上制造企业,合计投资达76亿美元。本轮中芯国际扩产将带来大量设备需求,目前国内厂商在刻蚀、清洗、炉管、去胶等设备领域国产化率较高,随着中芯国际新一轮扩产,中微公司、北方华创、盛美半导体等相关设备厂商有望迎来密集中标期。 /p p br/ /p
  • “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2023年度指南4个项目开始填报正式申报书!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已完成了“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工作,已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反馈了形式审查结果,依规确定了第三批进入正式申报环节的4个项目(8.4指南方向),请项目及时按要求填报项目正式申报书(含预算申报)。正式申报书填报具体要求如下:1.模板下载: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service.most.gov.cn)相关专栏下载项目申报书模板,并按照模板准备材料。2.填报方式:正式申报书需通过信息系统网上填报提交,请留意信息系统状态变化提示,及时开展网上填报工作。如信息系统填报模块有与申报书模板不符的情况,以信息系统填报模块要求为准。3.正式申报与预申报的衔接要求:(1)以下内容不允许修改: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推荐单位;所属专项和申报的指南方向;项目下设课题数。(2)预算编制应结合项目申报单位及参与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项目(课题)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3)与预申报书相比发生调整的内容须遵循以下要求:考核指标不能降低,需要细化;主要研究内容不能减少和大幅调整,需要细化,如需增加研究内容,应提交说明作为附件;承诺配套条件不能降低;项目(课题)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补充参加单位,但不能突破指南规定的上限,且需补充新的联合申报协议。4.人员补充:“研究团队”部分,应在已有项目(课题/任务)负责人基础上补充其他参加人员,补充的人员须满足申报限项要求。5.受理及网络填报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15:00至2023年11月24日16:00;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999(中继线);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6.专项咨询电话:010-58884882。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2023年10月26日
  • 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2021申报指南:拟6个技术方向启动19个任务
    2月1日,科技部发布“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重点针对指南方向提出的目标指标和相关内容的合理性、科学性、先进性等方面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专家,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相关重点专项的项目申报指南。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将不再反馈和回复。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1日,修改意见请于2月21日24点之前发至电子邮箱gxs_njc@most.cn。附件:“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pdf关于“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稿中提到,本重点专项总体目标是:坚持纯电驱动发展战略,夯实产业基础研发能力,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卡脖子关键技术问题,突破产业链核心瓶颈技术,实现关键环节自主可控,形成一批国际前瞻和领先的科技成果,巩固我国新能源汽车先发优势和规模领先优势,并逐步建立技术优势。按照分步实施、重点突出原则,2021年度指南拟在能源动力、电驱系统、智能驾驶、车网融合、支撑技术、 整车平台6个技术方向,启动19个指南任务。1.能源动力1.1 全固态金属锂电池技术(基础研究)研究内容:全固态电池中电极(正极、负极)与固体电解质界面稳定化与自修复机制;微结构固态复合正极(含活性材料、电解质、电子导电介质等)中电子、离子的输运特性;具有导电骨架结构的金属锂负极和固态电池中界面/结构对锂沉积形态的影响;超薄高离子电导率固体电解质层制备技术及面离子输运均匀性、机械强度、与正负极界面兼容性;新型电池结构、干法电极、新型电解质层制备方法及封装方式;电池内部温度/力学/电化学场以及失效破坏等实验表征技术及固态电池综合评价方法。1.2 高安全、全气候动力电池系统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内容:研究动力电池低温环境充放电性能衰减的电化学机理,研究加热方式、加热策略对电池安全、电池寿命的影响机制,研发动力电池系统无损极速加热新结构、新方法及其加热安全控制技术;研究全气候环境条件下动力电池系统安全充放电方法和控制管理技术,极端低温和高温条件下的耐候性,研发全气候电池系统技术;研究动力电池可靠性与车载振动、环境温度、动态载荷等交变应力的耦合关系及其疲劳损伤规律,高挤压强度下的安全性防护方法,电池系统故障诊断、安全评估与预警方法;研究动力电池系统热失控爆炸当量估计方法、热失控扩展路径及特性、热失控延缓和阻断控制机制;研发基于以上关键技术的高安全、全气候的新结构动力电池及动力电池系统。1.3 车用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关键技术开发(基础研究)研究内容:针对不同燃料场景需求的车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研究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关键部件、电堆、系统设计及集成技术,主要包括:优化电极微观结构,研究高性能高可靠长方形电池结构设计及可控制备技术;优化连接体结构及流场设计,开发低成本连接体加工及涂层致密化技术;开发一致性长寿命电堆组装技术,形成电堆批量制造能力;研发不同燃料处理技术及关键部件;开发不同燃料场景应用的SOFC冷热电联供系统,研究与SOFC耦合的快速启动响应技术,提出效率优化与冷热电管控策略。1.4 高密度大容量气氢车载储供系统设计及关键部件研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内容:针对燃料电池重型车辆长途续航需求,研究车载储氢瓶、车载储氢系统设计、制造和检测技术,研究不同工况下大容量储氢的释放和泄露规律,研制车载70MPa大容量IV型瓶、集成瓶阀、储氢系统调压阀组、储氢系统控制器、氢气泄漏探测传感器等,形成高压力、大容量车载储氢系统。针对大功率燃料电池发动机供氢需求,研究大流量、高动态等复杂工况条件下供氢系统集成与控制技术,研制氢气流量控制阀组、循环引射器、机械循环泵等核心部件。针对燃料电池重型车辆快速加注需求,研究加氢口预冷高压大流量气氢在车载系统中的扩散、增压、升温等规律, 获得稳定匹配与安全阈值控制技术,定义各部位材质循环加载要求、车载储氢系统受氢口与加氢枪的机械接口方式,开发面向高可靠、高安全的氢燃料快速加注操作流程、接插连接规范及通信协议。2.电驱系统2.1 基于新材料和新器件的电驱动系统技术(基础研究)研究内容:研究基于铜合金和铜/纳米管等复合材料的高性能超级铜线及电机绕组制备技术,探索大电流 SiC MOSFET芯片载流子输运性能高温骤降机理和抑制栅介质界面缺陷等可靠性增强方法,研究超低杂散参数/高效散热的SiC模块与组件协同优化技术,实现材料与器件优化。研究SiC电驱动系统新结构、多物理场集成和全域高效控制方法,研究SiC电驱动系统电磁兼容特性及抑制方法,解决SiC电驱动系统在高密度集成和高效控制的基础科学问题。开展新型电驱系统技术测试与分析,完成电驱系统前沿技术对标评价;开展车用服役条件下电驱系统功率器件、电机绝缘和轴承等系统致命故障检测、诊断和预测方法研究,形成电驱系统健康管理技术体系和标准规范。2.2 高性能轮毂电机及总成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内容:高密度轮毂电机:研究高密度轮毂电机的电磁机热声等多物理场协同设计与仿真、故障诊断与容错控制、转矩脉动抑制、噪声抑制和可靠性与耐久性验证方法,开发轮毂电机的新材料、新结构和新工艺技术(包括冷却结构、动密封等)。轮毂驱动系统集成:突破轮毂电机与制动、转向和悬架系统深度集成与转矩矢量分配技术难题,实现轮毂电机系统性能、功率密度和转矩密度的持续提升,为全新电动化底盘开发和产业化提供核心零部件支撑。2.3 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及高效机电耦合技术(共性关 键技术)研究内容:研究结构优化、高压喷射、高压缩比、高效燃烧、电动气门、低摩擦和低噪声等混合动力发动机技术,开发出热效率高、排放好的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研究新型构型、一体化机电集成、高效传动、高效热管理、动态控制和低噪声等机电耦合技术,开发出高效率、高集成、低成本的机电耦合变速箱。研究结构集成优化、动态协同控制、高压安全管理、测试验证等混动总成技术,实现总成高效和高可靠性。搭载专用动力电池,通过整车高效优化控制实现整车级行业领先动力和能耗指标。3.智能驾驶3.1 多域电子电气信息架构(EEI)技术(基础研究)研究内容:构建基于服务的车路云网一体化集中式电子电气信息架构,研究高内聚、低耦合架构技术,探索车辆终端、边缘节点和云平台算力分配技术和通用应用开发架构,形成域内、域间、车云标准接口,实现软件模块复用以及整车软件管理;研究C-V2X和车载网络融合的新型架构底层软件设计关键技术,研究车载以太网和时间敏感网络等通信技术,设计高带宽、低时延、高可靠的软件信息系统构架,构建数据远程分析、诊断、调校与升级一体化技术平台;研究电子电气架构安全冗余技术,基于多维度安全设计方法,构建故障检测、主动重构控制及可靠高效的多层纵深防御体系;研究电子电气架构评估与实时性仿真分析技术,建立多层级、一体化电子电气架构测试验证体系,搭建车路云网一体化集中式电子电气信息架构测试平台;研究电子电气信息架构集成应用,实现技术应用与示范。3.2 学习型自动驾驶系统关键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内容:研究人车路广义系统的多尺度场景理解技术,开发交通参与者的长时域行为预测系统;自动驾驶感知-决策 -控制功能在线进化学习技术,研发模型与数据联合驱动的高效迭代求解算法,开发通用的建模、优化与分析软件;研究自动驾驶系统的高实时车载计算装置,包括低功耗异构计算架构、分布式高效任务管理、策略模型压缩/编译/部署等关键技术;研制多维驾驶性能分析系统与训练平台,包括边缘场景的自然驾驶数据库、以安全性为核心的驾驶性能评估模型、支持虚拟交通场景的半实物在环训练等;开发自动驾驶系统学习功能集成与测试验证技术,包括符合车规级标准的开发方法及测试流程,功能优化、故障诊断、远程监控、人机交互等辅助模块,以及封闭测试场和开放示范道路的试验。3.3 智能汽车预期功能安全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内容:研究智能汽车预期功能安全认知技术,包括结合系统开发“V”字流程的正向危害分析、风险辨识以及机器学习算法不确定性及可解释性研究,构建预期功能安全量化评估模型;研究预期功能安全实时防护技术,构建预期功能安全实时监测与防护系统;研究降低预期功能安全风险的机器学习成长系统关键技术,包括面向自动驾驶机器学习成长平台的数据系统以及面向大数据的预期功能安全高性能云计算技术;研究人机交互的预期功能安全关键技术,包括车内外人机交互的预期功能安全防护技术及其功能模拟技术;研究预期功能安全场景库建设及测试评价技术,包括场景库测评优先子集和覆盖梯度研究、搭建预期功能安全仿真测试模型,研究预期功能安全量化与测试评价技术,建立预期功能安全试验验证规范及标准。4.车网融合4.1 智能汽车信息物理系统(CPS)技术(基础研究)研究内容:面向车路云网的智能汽车信息物理系统通信与系统动力学融合构型建模技术,研究异构可组合模型形式化表达和模块化开发技术,建立系统设计模型库;研究智能汽车和智能交通系统高效协同的体系架构框架构建技术,突破智能汽车信息物理系统架构设计和构型优化关键技术,建立系统需求、功能、逻辑和物理架构;研究智能汽车信息物理系统并发组件设计技术,研发可溯源连续传递数据库,建立系统云协作总体设计软件工具;研究实验系统评估和验证 技术,研发智能汽车信息物理系统在环半实物试验装置及测试案例集;研究智能汽车信息物理系统应用实现技术,研究建立智能汽车与智能交通系统协同的示范平台。4.2 高精度自动驾驶动态地图与北斗卫星融合定位技术 (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内容:研究支持自动驾驶的高精度动态地图模型与架构,研究面向中国道路特点、支持增量更新与扩展的地图数据模型,建立动静态、变分辨率地图数据的表达与存储机制;研究面向量产车众包数据的地图在线更新技术,研究地图数据实时加密与偏转技术;研究基于地图感知容器的网联汽车协同感知技术,建立车-路-云网联信息的多源融合机制;研究车规级北斗定位芯片与车载多源定位终端技术,构建基于北斗及其增强系统的车载定位、导航、授时一体化系统, 研究融合视觉、惯导与地图的智能全息组合主动定位技术;研究自动驾驶地图与定位系统的车载软硬件集成技术。4.3 自动驾驶仿真及数字孪生测试评价工具链(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内容:“人-车-路-环”耦合的高保真建模仿真技术, 研究高精度传感器、动力学、环境建模技术和强耦合机制, 研发支撑L3及以上自动驾驶实时仿真软件;融合自动驾驶场景及交通流特征的云端仿真技术,研究包含中国自动驾驶事故场景特性的宏微观一体化交通流建模与加速测试技术, 开发场景批量生成与高并发大规模云计算测试平台;车-云-场协同的自动驾驶在线加速测试评估技术,研究基于交通流的驾驶员行为、自动驾驶车辆行为的云端协同与场地孪生连续测评技术;多车协同的整车交通在环数字孪生技术,研制高灵敏的驱动、制动、转向一体化整车级系统平台,研究“人-车-路-环”实时模拟与虚实融合交互集成测试技术;自动驾驶测试评价平台及工具链,研究驾驶智能性评级、缺陷自动识别与安全性能认证技术,构建标准化的工具软件及硬件平台。5.支撑技术5.1 汽车电控单元关键工具链开发(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内容:研发汽车电控单元模块级软件建模工具,实现基于模型的软件设计功能;研发汽车电控单元软件测试验证工具,实现软件测试验证的流程标准化、接口统一化、测试自动化;研发汽车电控单元软硬件集成测试与标定工具, 实现电控软硬件功性能的在线优化;研发车辆通讯总线仿真与测试工具,实现对车辆通讯总线的功能测试和性能优化;开发基于云技术的汽车电控单元设计仿真平台与模型库,实现自主工具链的云端并行计算技术。5.2 关键车规级芯片的测试技术和评价体系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内容:研究车规控制、通讯、计算、安全、存储芯片在车载使用要求下的可靠性、电磁兼容性测试技术,设计开发基于FPGA半实物平台和芯片实物平台的车规芯片功能安全测试用例库及测试技术;针对智能驾驶使用要求,研究车规计算芯片的算力、能耗测试技术;针对网联驾驶使用要求,研究车规信息安全芯片基于国密算法安全保证能力的信息安全测试技术;搭建车规车规控制、通讯、计算、安全、存储芯片测试平台,建立其在车载使用要求下的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5.3 车载储能系统安全评估技术与装备(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内容:研究多场景全工况多因素耦合下电池系统安全性损伤机理、演变规律及评价技术,研究电池系统热失控热扩散评价技术,研究电池系统失效致灾危害评估技术,研究电池系统使用寿命与安全耦合机制与规律,建立动力电池多维度安全性评价体系和标准;研究动力电池系统高频失效行为的孕育演化机制和复现评估技术,研究车端感知、线下检测、云端数据协同的在役动力电池系统安全性风险评估技术;开发智能无损检测装备及软件。 研究多场景多因素耦合下车载氢系统失效机理、失效模式及定量化安全评估技术;研究车载氢系统失效危害评估技术,建立车载氢系统多维度安全性评价体系;研究氢气泄露可视化检测技术,研究车载氢系统微量氢泄漏检测技术;研究车载氢系统安全风险在线监测方法。5.4 高效协同充换电关键技术及装备(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内容:研究车-桩(站)-云多层级充电物理信息网体系架构,大数据驱动的安全高效充电管理与控制技术,研发车桩(站)互联互通实时数据交互平台;研究基于新能源汽车运行应用大数据的充电负荷时空多维度预测方法,充换电设施网点布局与站点构型规划方法;研究车-桩-云协同信息服务的运营管理与决策理论方法,用户行为识别与充电设施状态感知协同的车群充电规划方法与引导技术;研究快换站多型号动力电池包融合存储、识别和充电技术,快换电池包标准化技术,多车型、多型号电池包识别和匹配技术,研发可多车型共用动力电池快换设备;研究多功率等级兼容的无线双向充放电技术,研发大功率、高效率、智能适配的双向无线充放电装备。6.整车平台6.1 纯电动客车/乘用车高效高环境适应动力平台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内容:研究极寒环境整车低能耗自保温技术,高温高湿环境下动力平台高效冷却技术、高绝缘和高安全防护技术;研究多应用场景的电驱动系统、动力电池系统内部温度预测方法、温控回路智能高效控制技术;研究电驱动、动力电池以及乘员舱热管理系统间的能耗耦合机理,研究高效智能化热管理控制技术,研发多热源协同智能高效一体化热管理系统;研究多阀门多通道多冷却回路一体化、压缩机低温可靠性、可变制冷剂充注量等空调技术,研发低温高效热泵空调系统;研究基于功能域的动力平台高效集中式控制技术、基于大数据的整车能量管理优化标定技术,研发基于自主核心芯片的多合一高压集成控制器和网联化整车综合控制系统,研发高环境适应动力系统平台和专用化底盘。6.2 智能电动重载车辆平台关键技术及应用(示范应用)研究内容:开发智能电驱动重载车辆一体化平台架构, 研究重载车辆的整车物理结构与电驱动系统、智能驾驶系统间的耦合机理与设计方法;开发面向恶劣环境的重载车辆智能驾驶系统,研究多尘、颠簸等场景下大盲区多源传感器融合感知技术,研究强振动、重载荷等条件下车辆故障诊断及导向安全智能决策技术,研究连续大长坡、大幅变载荷等工况下车辆纵横向协调控制技术;面向复杂工况的重载车辆大功率智能电驱动系统开发,构建面向重载车辆的主辅一体式永磁电机驱动系统拓扑结构,研究多态湿滑大坡道下自适应力矩分配与预测型智能控制技术;开发面向多场景作业的智能电驱动重载车辆仿真验证平台,研究智能电驱动重载车辆的硬件在环仿真与编组作业模拟技术;开展露天矿山等典型场景下智能电驱动重载车辆的无人化协同作业示范应用。
  • 重大仪器专项2022部市联动指南项目填报正式申报书的通知
    关于“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2022年度部市联动指南项目填报正式申报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已完成了“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2022年度部市联动申报指南项目预申报形式审查工作,已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分别进行了反馈,并确定了进入正式申报环节的项目,请收到我中心关于正式申报邮件通知的项目及时按要求填报项目正式申报书(含预算申报)。正式申报书填报具体要求如下:1.模板下载: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service.most.gov.cn)相关专栏下载项目申报书模板,并按照模板准备材料。2.填报方式:正式申报书需通过信息系统网上填报提交,请留意信息系统状态变化提示,及时开展网上填报工作。如信息系统填报模块有与申报书模板不符的情况,以信息系统填报模块要求为准。3.正式申报与预申报的衔接要求:(1)以下内容不允许修改: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推荐单位;所属专项和申报的指南方向;项目下设课题数。(2)预算编制应结合项目申报单位及参与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项目(课题)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3)与预申报书相比发生调整的内容须遵循以下要求:考核指标不能降低,需要细化;主要研究内容不能减少和大幅调整,需要细化,如需增加研究内容,应提交说明作为附件;承诺配套条件不能降低;项目(课题)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补充参加单位,但不能突破指南规定的上限,且需补充新的联合申报协议。4.人员补充:“研究团队”部分,应在已有项目(课题/任务)负责人基础上补充其他参加人员,补充的人员须满足申报限项要求。5.受理及网络填报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17:00至2022年11月25日17:00;国科管填报系统维护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999(中继线);系统维护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6.专项咨询电话:010-58884882。专项咨询邮箱:tiaojian@acca21.org.cn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2022年10月25日
  • 重大仪器专项2022年度指南直接进入正式申报的项目填报正式申报书的通知
    关于“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2022年度指南直接进入正式申报的项目填报正式申报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已完成了“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预申报形式审查工作,已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分别进行了反馈,并确定了可直接进入正式申报环节的项目,请收到我中心关于正式申报邮件通知的项目及时按要求填报项目正式申报书(含预算申报),未收到通知的其他项目请等待通知。正式申报书填报具体要求如下:1. 模板下载: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service.most.gov.cn)相关专栏下载项目申报书模板,并按照模板准备材料。2. 填报方式:正式申报书需通过信息系统网上填报提交,请留意信息系统状态变化提示,及时开展网上填报工作。如信息系统填报模块有与申报书模板不符的情况,以信息系统填报模块要求为准。3. 正式申报与预申报的衔接要求:(1)以下内容不允许修改: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推荐单位;所属专项和申报的指南方向;项目下设课题数。(2)预算编制应结合项目申报单位及参与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项目(课题)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3)与预申报书相比发生调整的内容须遵循以下要求:考核指标不能降低,需要细化;主要研究内容不能减少和大幅调整,需要细化,如需增加研究内容,应提交说明作为附件;承诺配套条件不能降低;项目(课题)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补充参加单位,但不能突破指南规定的上限,且需补充新的联合申报协议。4. 人员补充:“研究团队”部分,应在已有项目(课题/任务)负责人基础上补充其他参加人员,补充的人员须满足申报限项要求。5. 受理及网络填报时间为:2022年7月7日17:00至2022年8月5日17:00;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999(中继线);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6. 专项咨询电话:010-58884882。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2022年7月7日
  • 重大仪器专项2022年度指南通过首轮评审的项目填报正式申报书的通知
    关于“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2022年度指南通过首轮评审的项目填报正式申报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已完成了“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预申报项目的首轮评审工作,已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分别进行了反馈,并依规确定了进入正式申报环节的项目清单,请收到我中心关于正式申报邮件通知的项目及时按要求填报项目正式申报书(含预算申报)。正式申报书填报具体要求如下:1. 模板下载: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service.most.gov.cn)相关专栏下载项目申报书模板,并按照模板准备材料。2. 填报方式:正式申报书需通过信息系统网上填报提交,请留意信息系统状态变化提示,及时开展网上填报工作。如信息系统填报模块有与申报书模板不符的情况,以信息系统填报模块要求为准。3. 正式申报与预申报的衔接要求:(1)以下内容不允许修改: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推荐单位;所属专项和申报的指南方向;项目下设课题数。(2)预算编制应结合项目申报单位及参与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项目(课题)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3)与预申报书相比发生调整的内容须遵循以下要求:考核指标不能降低,需要细化;主要研究内容不能减少和大幅调整,需要细化,如需增加研究内容,应提交说明作为附件;承诺配套条件不能降低;项目(课题)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补充参加单位,但不能突破指南规定的上限,且需补充新的联合申报协议。4. 人员补充:“研究团队”部分,应在已有项目(课题/任务)负责人基础上补充其他参加人员,补充的人员须满足申报限项要求。5. 申报受理: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7月21日15:00至2022年8月19日17:00;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999(中继线);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6. 专项咨询电话:010-58884882。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2022年7月21日
  • 2018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br/ /p p   为做好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请工作,在“ a href=" http://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42/info72166.htm" target=" _blank" title=" " 关于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a ”(国科金发计〔2017〕116号)的基础上,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p p   一、关于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承诺 /p p   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和健康良好的学术生态,维护科学基金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在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申请人在提交项目申请前、依托单位在审核项目申请前,应当分别做出相应承诺。 /p p   二、关于申请代码调整 /p p   2018年,化学科学部、生命科学部、地球科学部、信息科学部、管理科学部等的申请代码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申请代码详见《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代码”部分。 /p p   三、关于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简历相关要求调整 /p p   2018版申请书中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的简历模板中,“代表性研究成果和学术奖励情况”的列举方式调整为:①10篇以内代表性论著 ②论著之外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和学术奖励。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和联合基金-“本地优秀青年人才培养专项”的上述内容与2017版申请书相同,未作调整。 /p p   四、关于试点无纸化申请项目的建议回避专家名单提供方式 /p p   对于试点无纸化申请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申请人如需提供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请直接邮寄至相关科学部的综合处,在信封上注明申请代码1和接收编号(电子申请书PDF版本封面右上角显示),信封内附正式提交至自然科学基金委的PDF版申请书首页和本人签字的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 /p p   五、关于申请项目清单生成方式调整 /p p   2018年,信息系统(https://isisn.nsfc.gov.cn)将按照普通申请项目和无纸化申请项目分别生成清单。依托单位报送纸质申请材料时,需将纸质申请材料按照清单上的顺序进行排列后报送,同时一并提交无纸化申请项目的项目清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2月28日 /p p br/ /p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13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应科学可靠,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第三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二)未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测方法的。第四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可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包括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跟踪评价和修订等。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食品检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通过征集、委托等方式,按照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应对突发事件,可以紧急增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二)在申报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能够提供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二)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经验者优先。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延期期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方法项目;同一起草单位原则上同一批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三项。第十一条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征集立项要求,申报单位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包含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方法的适用条件、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已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国际同类方法和国内相关法规情况,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以及申报单位前期工作基础等。第十三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收集立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求,推荐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需要多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专家组应根据申报材料推荐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立项意见。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五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实行起草单位负责制,起草单位对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负责。鼓励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联合起草。第十六条 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写规则,内容包含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编制说明包含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等内容。方法文本中有需要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协调处理内容的,应当在编制说明中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提出需要协调处理的技术意见。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委托开展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单位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包含1家食品复检机构。验证单位应向起草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报告。验证单位对其出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八条 验证报告中至少包括方法的食品基质、检出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其他验证内容和指标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法验证的相关要求。必要时采取保证一定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真实阳性样品、模拟加标样品或质控样品进行实验室间验证。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提供方法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其中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和专家等。征求意见收到的书面意见不少于20份。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第二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原则上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起草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变更;(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有一次且不得超过半年;(三)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送审和审查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方法草案、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验证报告、社会风险分析报告等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方法草案及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项目要求的一致性等。形式审查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告知起草单位。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推选组长,主持会议审查,对方法送审材料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规范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等进行审查。每个方法指定主审专家,负责组织提出审查意见、指导修改方法内容等。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方法起草经过、技术路线、内容依据等,回答专家的提问。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审查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根据起草单位送审材料及现场质询情况形成审查意见,每位参与审查的专家在审查意见上签字确认。会后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 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审专家和审评组长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关材料。未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专家组应当向方法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通过的理由。需修改后再审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再次送审;未通过再次审查的方法,原则上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第二十七条 起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将不再委托新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一)项目未达到质量要求或起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二)方法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未经批准停止方法起草或者延长方法起草时限的;(四)不按规定使用方法工作经费的;(五)其他不符合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定的情形。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等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第三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并列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六章 跟踪评价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审评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方法起草单位等,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应当根据跟踪评价等情况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修订程序按照本规定的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等程序执行。修订后发布的方法编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编号,并在方法文本前言部分注明替代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历次版本发布情况。第三十三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改单。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数据和结果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主要起草人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证明材料。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制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关于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的通告》(2017年 第203号)同时废止。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应科学可靠,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第三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二)未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测方法的。第四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可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包括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跟踪评价和修订等。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食品检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通过征集、委托等方式,按照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应对突发事件,可以紧急增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二)在申报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能够提供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二)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经验者优先。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延期期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方法项目;同一起草单位原则上同一批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三项。第十一条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征集立项要求,申报单位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包含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方法的适用条件、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已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国际同类方法和国内相关法规情况,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以及申报单位前期工作基础等。第十三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收集立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求,推荐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需要多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专家组应根据申报材料推荐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立项意见。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五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实行起草单位负责制,起草单位对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负责。鼓励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联合起草。第十六条 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写规则,内容包含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编制说明包含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等内容。方法文本中有需要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协调处理内容的,应当在编制说明中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提出需要协调处理的技术意见。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委托开展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单位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包含1家食品复检机构。验证单位应向起草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报告。验证单位对其出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八条 验证报告中至少包括方法的食品基质、检出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其他验证内容和指标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法验证的相关要求。必要时采取保证一定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真实阳性样品、模拟加标样品或质控样品进行实验室间验证。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提供方法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其中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和专家等。征求意见收到的书面意见不少于20份。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第二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原则上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起草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变更;(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有一次且不得超过半年;(三)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送审和审查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方法草案、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验证报告、社会风险分析报告等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方法草案及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项目要求的一致性等。形式审查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告知起草单位。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推选组长,主持会议审查,对方法送审材料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规范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等进行审查。每个方法指定主审专家,负责组织提出审查意见、指导修改方法内容等。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方法起草经过、技术路线、内容依据等,回答专家的提问。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审查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根据起草单位送审材料及现场质询情况形成审查意见,每位参与审查的专家在审查意见上签字确认。会后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 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审专家和审评组长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关材料。未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专家组应当向方法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通过的理由。需修改后再审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再次送审;未通过再次审查的方法,原则上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第二十七条 起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将不再委托新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一)项目未达到质量要求或起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二)方法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未经批准停止方法起草或者延长方法起草时限的;(四)不按规定使用方法工作经费的;(五)其他不符合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定的情形。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等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第三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并列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六章 跟踪评价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审评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方法起草单位等,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应当根据跟踪评价等情况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修订程序按照本规定的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等程序执行。修订后发布的方法编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编号,并在方法文本前言部分注明替代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历次版本发布情况。第三十三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改单。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数据和结果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主要起草人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证明材料。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制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关于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的通告》(2017年 第203号)同时废止。
  • 盘点:近五年中成药补充检验方法
    中药质量控制一直是中药研究与生产的难点和热点,也是实现中药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关键。在药品抽检的不合格产品中,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占比较高,以次充好、染色增重、掺杂使假、违法加工等问题层出不穷。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不法商贩制备“高科技”假药的手段也越来越高级。在此背景下,国家规定的中成药补充检验方法作为打击中药掺伪染色,非法添加的重要依据,对中药的质量安全监督具有重要意义。截止到2021年01月13日,2015年以来国家药监部门发布了55个中成药补充检验方法。涉及51种中成药,5类检验方法。其中,中成药包括妇科调经片、驴胶补血颗粒、通宣理肺丸、九味羌活丸、小败毒膏、珍宝丸、小儿咽扁颗粒、小活络丸(大蜜丸)、参三七伤药胶囊(片)、风湿二十五味丸、金鸡颗粒、金鸡片、金鸡丸、妇科止带片、心可宁胶囊、心宁片、心可舒胶囊、银柴颗粒、女金丸、洁白胶囊(丸)、归脾丸(浓缩丸)、胆香鼻炎片、阿胶颗粒、阿胶黄芪口服液、绿袍散、舒妇丸、沉香化滞丸、礞石滚痰丸、小儿化毒散(胶囊)、少腹逐瘀丸、小金丸(胶囊、片)、腰痛片、接骨七厘散(丸)、沉香化气丸、胃康灵胶囊、珍黄胶囊、银杏叶软胶囊、银杏叶滴丸、牛黄清心丸、朱砂安神丸、精制冠心片、跌打丸、藿香正气丸(加味藿香正气丸)、阿胶补血膏、阿胶补血口服液、宫炎康颗粒、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舒血宁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银杏叶滴剂。检验方法涉及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液相-质谱鉴定法、显微鉴别法、电泳法。 薄层色谱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薄层色谱法(TLC)作为初筛的方法,在鉴别中成药非法添加中起到重要作用,其特点是简单、经济、易行。但由于中成药成分复杂,斑点较多,相互干扰严重,易导致假阳性,因而对每种被可疑添加的中成药一般都需要反复摸索展开条件,以达到较好的分类。经过初筛的阳性样品,需要进一步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进行确证,比较样品和对照品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和紫外吸光度。若出现保留时间一致的色谱峰,应该进一步比较该色谱峰与对照品峰的紫外光谱图是否一致。TLC和HPLC为中成药补充检验方法中的常用方法,共涉及38项检测,详见下表,具体实验步骤见附件。序号名称方法1小儿咽扁颗粒中灰毡毛忍冬皂苷乙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7)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2金鸡颗粒中毛两面针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3)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金鸡片中毛两面针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2)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4金鸡丸中毛两面针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1)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5洁白胶囊(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9)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6女金丸中苋菜红、日落黄和亮蓝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7)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7宫炎康颗粒中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801)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8接骨七厘散(丸)中苏丹红IV与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1)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9牛黄清心丸(局方)中808猩红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10朱砂安神丸中808猩红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序号名称方法11妇科调经片中金胺O检查高效液相色谱法12珍宝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8)高效液相色谱法13参三七伤药胶囊(片)中松香酸与苏丹红IV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5)高效液相色谱法14风湿二十五味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4)高效液相色谱法15绿袍散中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22)高效液相色谱法16沉香化滞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9)高效液相色谱法17女金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8)高效液相色谱法18银柴颗粒中灰毡毛忍冬皂苷乙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4)高效液相色谱法19妇科止带片中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2)高效液相色谱法20心可宁胶囊中酸性红73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1)高效液相色谱法21礞石滚痰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6)高效液相色谱法22小儿化毒散(胶囊)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5)高效液相色谱法23少腹逐瘀丸中松香酸与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4)高效液相色谱法24腰痛片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3)高效液相色谱法25小金丸(胶囊、片)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2)高效液相色谱法26沉香化气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0)高效液相色谱法27跌打丸中808猩红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08)高效液相色谱法28精制冠心片中金橙Ⅱ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201707)高效液相色谱法29胃康灵胶囊中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02)高效液相色谱法30银杏叶滴丸中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1银杏叶软胶囊中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2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及银杏叶胶囊中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3银杏叶滴剂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4银杏达莫注射液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5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6银杏叶滴丸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7银杏叶软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8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液相-质谱鉴定法在经过高效液相色谱的初步确认,样品色谱峰与对照品峰的紫外光谱图一致的情况下,液相色谱-质谱法(LC-MS)可对非法添加化学药物进行结构确证,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无误。其基本原理是将样品中各组分经高效液相色谱仪分离后先后经适用的接口导入质谱仪中,被离子源电离成具有一定质荷比的碎片离子,由质量分析器分离而被检测,最后由计算机处理得到碎片离子组成的单一组分的质谱图,再由质谱图鉴定出该组分的结构组成,得到测定结果。共涉及10项检测,详见下表,具体实验步骤见附件。序号名称方法39驴胶补血颗粒中牛皮源成分检查液相-质谱鉴定法40小败毒膏中莨菪碱类生物碱检查项补充检验方(BJY 202009)液相-质谱鉴定法41妇舒丸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21)液相-质谱鉴定法42妇科止带片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4)液相-质谱鉴定法43阿胶黄芪口服液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3)液相-质谱鉴定法44阿胶颗粒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2)液相-质谱鉴定法45女金丸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6)液相-质谱鉴定法46心可舒胶囊中人参皂苷Rb3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5)液相-质谱鉴定法47阿胶补血口服液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805)液相-质谱鉴定法48阿胶补血膏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804)液相-质谱鉴定法 显微鉴别法显微鉴别法是指用显微镜对药材(饮片)切片、粉末、解离组织或表面制片及含饮片粉末的制剂中饮片的组织、细胞或内含物等特征进行鉴别的一种方法。显微镜检验,共涉及6项检测,详见下表,具体实验步骤见附件。序号名称方法49小活络丸(大蜜丸)中异性有机物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6)显微鉴别法50胆香鼻炎片中苍耳子、金银花及甘草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1)显微鉴别法51归脾丸(浓缩丸)中酸枣仁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0)显微鉴别法52心宁片中赤芍、三七茎叶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3)显微鉴别法53藿香正气丸(加味藿香正气丸)中大腹皮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802)显微鉴别法54珍黄胶囊中黄芩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显微鉴别法 电泳法琼脂糖凝胶电泳是用琼脂或琼脂糖作支持介质的一种电泳方法,可用于分离和纯化DNA片段。DNA分子在琼脂糖凝胶中泳动时有电荷效应和分子筛效应。DNA分子在高于等电点的pH溶液中带负电荷,在电场中向正极移动。由于糖-磷酸骨架在结构上的重复性质,相同数量的双链DNA几乎具有等量的净电荷,因此它们能以同样的速率向正极方向移动。电泳法用于检测丸剂中的水稻源性成分,详见下表,具体实验步骤见附件。序号名称方法55通宣理肺丸(水蜜丸)、九味羌活丸(水丸)中水稻源性成分检查电泳法 近年来,虽然中成药补充检验方法的研究,多是以应对案件中的中成药质量检测和突发事件中的应急检验为目的,导致其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仍在市场监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的重要手段。 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10项检测方法).docx 高效液相色谱法(28项检测方法).docx 液相-质谱鉴定法(10项检测方法).docx 显微鉴定法(6项检测方法).docx 通宣理肺丸(水蜜丸)、九味羌活丸(水丸)中水稻源性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doc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 (2023年版)》等四个保健食品目录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修订并发布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四个保健食品目录(以下简称四个目录),深入推进保健食品备案工作。《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新增了二十二碳六烯酸(DHA)、“酪蛋白磷酸肽+钙”、氯化高铁血红素,更新了部分原料及化合物的标准依据;《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增加了补充n-3多不饱和脂肪酸的保健功能及其释义。《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规定了原料名称、每日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对应功效以及原料技术要求等内容。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运行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保健食品备案工作,坚持高质量注册促进高质量备案,秉承科学严谨原则,在扎实调研、充分研讨、多方验证的基础上制定高质量备案原料目录;通过智慧监管统一办事指南标准、统一系统流程管理、统一备案数据共享,建设高效能备案信息化系统,首批实现“跨省通办”;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四个最严”要求督促落实保健食品备案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 重磅来袭:欧盟率先出台NGS诊断指南(38条声明,6大方向)
    下一代测序(NGS)技术使快速读取患者DNA中成千上万的碱基序列成为了可能,NGS的快速崛起为遗传诊断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时代。然而,新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包括技术水平、数据管理和检测结果的解释与咨询三方面带来的挑战。将NGS数据应用于诊断领域之前,尚且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在这种背景下,EuroGentest和欧盟人类遗传学会对基于NGS的遗传病诊断进行评估和验证,并制定了NGS诊断指南。该指南经过实验室遗传学家、生物信息学家、临床遗传学家、企业界和患者代表及其他人类遗传领域相关人员的共同讨论,最终由实验室遗传学家和生物信息学家制定。该指南可做为补充材料,帮助诊断实验室有效应用NGS技术并指导NGS的资质认证。  该指南主要针对罕见病和单基因疾病的NGS诊断,主要专注于基因panels的靶向分析、特定的捕获分析以及从全外显子测序中提取可用数据。理论上或许很快就能从全基因组测序中提取类似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该指南将仍适用,但由于全基因组测序还能检测到其他疾病的分子特性,因此测序深度应当相应延长。该指南涵盖了过去几年关于NGS的指导方针,但比旧版多了一些新见解,其中最重要的新特性是NGS诊断测试的“评价系统”。  该指南在三次NGS与诊断的重大讨论会中生成。第一次研讨会于2013年2月25日-26日在比利Leuven举行,2013年3月7-8日在EuroGentest科学大会上NGS指南初步意见形成 第二次讨论会于2013年10月1日-2日在Leuven举行,主要对NGS诊断指南进行编写,2013年11月21日-22日在Nijmegen敲定该指南 第三次讨论会中,邀请了更多的相关人员参与,他们被邀请对指南进行评论并作评述报告,指南出版前递交欧洲人类遗传学董事会审核,最终该指南于2015年7月正式通过审批并刊出,并获得了基因诊断联盟的高度称赞,对欧洲NGS诊断产业的质量监督有重要意义。  该指南从目前发展水平、诊断/临床的效用、知情同意书及对患者和医生的通知、验证、报告、研究与诊断之间的区别六个方向做了38个声明,并发表于《欧洲人类遗传学杂志》上。  一、目前发展水平  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技术发展迅猛导致了NGS平台出现不稳定的现状。然而,这不能作为阻止NGS应用于诊断领域的理由,因为NGS给患者带来了潜在的利益。阻止NGS过早用于诊断的原因只能是其质量差,未通过验证就进入临床诊断对患者而言具有威胁性,同时也是不可接受的。  声明1:未根据最新指南要求进行可接受性验证测试,NGS不应进入临床实践中。  诊断测试的目的是排除还是确认诊断应事先定义好,因为排除和确诊的区别很重要,这种区别主要取决于测试的完整性和授权性,不仅仅涉及测试技术的不同设置还包括诊断的不同意见。  声明2:实验室必须确定即将进行的测试是用于排除诊断还是证实诊断。  二、诊断/临床的效应  NGS应用于诊断领域最大的优势是可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和相对低的成本下检测多个基因,从而得出更多的分子诊断信息。NGS的局限性在于其对平台及浓缩方法的依赖,且一直以来认为浓缩方法和测序平台容易受影响,因而额外的测试对高质量诊断来说很重要。  声明3:测试或分析的目的和实用性必须在验证起始时进行讨论,且验证报告中应包括摘要总结。  诊断的效率必须明确,因为致病变异的概率被标识了才能做出相应的分子诊断。这个概率值由病人群为单位进行计算,从临床角度确定了NGS的性能,是反应测试效率和临床应用的很好指标。  声明4:当诊断实验室考虑引进NGS监测时,首先必须考虑它的诊断效率。  在实践中,诊断实验室将提供更好的基因panels,在开发诊断测试时必须确定将一个基因移植到panels上所需的条件。在理想情况下,该问题应以多学科的方式进行一级处理,目标是编译用于诊断的基因列表。  声明5:出于诊断目的,只有异常基因型和与病理相关的已知基因(发表或证实过的)才能纳入分析中。  一直以来人们都将与身理缺陷相关基因称为“核心基因”,从Sanger技术发展NGS技术,测序的灵敏度不应降低。例如BRCA1和BRAC2基因,Sanger测序技术结合缺失/重复分析可使灵敏度达99%,以此类推该方法对其他基因的诊断效率也应该很高。理论上增加其他基因的检测会增加诊断率,但不应以牺牲原有的突变检测为代价。检出率的提高是决定核心基因检测列表和处理缺口的关键因素。  声明6:出于比对,为了避免不负责任的测试,为了患者的利益,“核心疾病基因列表”应由临床和实验室专家制定。  若不考虑本指南,实验室可用不同参数的NGS检测(技术和诊断)。事实上,有太多的变量无法通过固定的指南来指导检测。因此我们为NGS检测提出一个简单的评分系统,该系统可公平打分并对不同实验室提供的NGS检测进行简单比对。  A类检测:实验室保证编码区和内含子区序列的可靠内参或识别变体大于99%,并用Sangger测序(或其他互补的测序分析)进行缺口填补,根据所使用的平台,选择额外的分析,如进行均聚物延伸的分析。  B类检测:实验室能正确描述哪些区域能在可靠内参或识别变体大于99%的条件下测序,并用Sangger(或其他)测序方法进行缺口填补。  C类测试:C类测试仅仅基于NGS的试验,没有额外的Sangger(或其他)测序试验。  声明7:简单的评分系统基于检测覆盖面和诊断率,可对不同实验室提供的检测进行比较。  三、知情同意书及对患者和医生的通知  基于NGS的诊断取决于实验室所用的程序、平台、数据过滤和数据储存。至关重要的是,咨询医生应当被完全告知检测的局限性及检测可能出现的不良影响。  声明8:实验室提供的每个NGS检测应明确以下几点:明确目标疾病,明确所检测的基因名称,明确可报告范围,明确分析敏感度和特异性,如果可以,还应明确与临床表型无关但与所检测的基因相关的疾病。  NGS诊断的应用性主要依赖于直观结果和二次结果。尽管直观结果可从与检测疾病相关的基因信息中获得,但二次结果却隐藏在与检测疾病无关的疾病基因中。  声明9:诊断实验室的分析途径应聚焦于处于调查研究中的基因pannel以避免二次结果的发生,并进行相应的验证。  直观结果在基因pannel中的概率很低,一般依赖于疾病基因。然而,检测结果还有可能反映出隐性杂合突变,根据此还可判断疾病的携带状况。这将对后续的咨询、生育选择等产生影响。  声明10:实验室应该提供直观结果的信息。  在执行NGS诊断检测之前,临床(遗传)中心需要建立一个“直观结果和二次结果的协议”,该协议必须与伦理委员会的意见相符,应明确——在实验室、研究所或国家层面上——除了最初的诊断结果,患者对检测出来的额外结果的告知是否有选择决定权,还应详细说明检测直观结果与疾病携带状况是否出现在检测报告中。实验室必须确保能妥善管理协议中的每一条选项。  声明11:关于与目标疾病无关的其他疾病携带状态和二次结果是否被告知的选项协议,如果临床中心或实验室决定为患者提供,那么该协议应该包含所有的逻辑性。  此外,检测前遗传咨询是必要的,且应包括预期结果和潜在的直观结果与二次结果的讨论,并提供足够的信息。  声明12:应让患者清楚当地对直观结果与二次结果的管理政策。  声明13:建议给患者提供一份书面说明书或在线可用信息说明。  四、验证  样品的质量与许多参数有关,包括数据的产量、PCR拷贝和覆盖的比例。在诊断设置中,只有好的样本才是必须分析的,因此对高质量的目标基因pannel、外显子或基因组的标准定义十分必要。  声明14:应准确描述诊断程序中所有的NGS质量测量指标。  NGS技术要求监测特定的run和特定分析/样本的特性。监测数据无需做成报告但可用于后续的验证。  声明15:诊断实验室应对平台、所有的分析和所有的样本设置一个相关质量度量结构化数据库。  由于NGS工作流程非常复杂,因此应建立样本的追踪方法,包括在实验室和计算分析中实施并联法。  声明16:在评估分析处理中包括平台验证过程应建立样本追踪方法和设置样本识别条形码。  在平台验证过程中,实验室必须确保所有的设备和试剂都与制造商的要求相符。必须明确每种技术的局限性,并在开发测试和数据分析中将其考虑在内。实验室必须能区分附属于平台、特殊检测或分析流程的特性。  声明17:平台验证应包括精准度和精密度,且通过验证的平台工作结果无需其他方法来重复验证。  显然每种测序技术都存在着优缺点,生物信息学工具必须能反映这些特征。  声明18:生物信息学流程必须针对所使用的技术平台。  在流程的验证期间,诊断规范必须通过敏感和特性的分析评估。例如,SNP检测最佳化的算法对(小片段)插入/删除的检测准确性不高。实验室必须证实意识到这些特性以及所使用的变异检测流程能满足当前诊断分析。  声明19:在不同的流程验证中,必须为每种类型的变异建立敏感性和特异性分析。  任何化学成分的改变、浓缩方法或生物信息学分析平台应该保证后续的有效性。  声明20:诊断实验室必须验证所有的生物信息学流程(公用工具或商业软件包)的标准信息设置,以确保相关数据更改后(新版本)及时跟进。  包含所有相关变异的本地数据库提供了识别特定工作平台的工件、跟踪验证结果、提供特异性位点数据和meta-分析交换代理(exchange proxy)的重要工具。通常这个数据库应允许进一步注释(假阳性、已知突变、隔离变体等),这将大大简化诊断过程。  声明21:诊断实验室应使用当前注释相关变异体的结构化数据库。  数据存储应使用标准的开放性格式如FASTQ、BAM或VCF,这些格式的数据可与其他实验室共享。当存储分析结果时,应额外保存完整的日志文件。日志文件应尽可能完整以保证FASTQ数据转换为整个诊断报告的可复写性。遗憾的是,关于如何存储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共识。然而,存储必须符合国家的需求和常识。  声明22:诊断试验必须对所有相关数据的长期存储采取相应措施。  在启动任何试验之前,必须确定好临床目标(包括编码区和保守的剪接位点),临床目标取决于诊断测试与所定义的基因pannel。  声明23:可报告范围必须在测试开发过程中确定,且对临床医生具有可用性(报告或传达数字)。  声明24:“可报告范围”的要求取决于诊断分析的目的。  例如,外显子测序分析的目的是获得高效率的诊断,不需要进行额外分析来获取所有基因组所覆盖的信息,但需要与临床医生清晰沟通这种测试方法不能用于排除特定的临床诊断。诊断测试必须进行准确性、灵敏性和特异性的分析评估。原则上,这些评估并不是新颖的,且被认为很麻烦,但ISO标准对其的要求十分严格。  声明25:当测试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对质量参数进行检查,且必须重新上样检测。实验室应事先定义好当测试方法更新或升级后哪种类型的样本要重新分析及分析次数。  五、报告  NGS检测结果报告的清晰性和一致性至关重要,因为实验室的报告可能被专家和非专家阅读。从实用的角度来看,临床上的重要结论、相关测试和测试质量数据应写在报告的首页。  声明26:NGS的分析报告应该对患者的鉴别诊断进行总结,简要描述测试,总结结果,将主要结果放于报告首页。  所有致病(5类)或可能致病(4类)的变异必须包含在报告中,由当地政策决定是否报告未分类的变异(UVs-3类),且实验室科学家及临床医生必须清楚UVs-3类。  声明27:关于基因变异报告的当地政策(符合国际建议)应由实验室在分析之前建立和制定。  声明28:必须收集UVs数据,最终目的是将这些变异体进行分类。  需发起收集和分享可用信息的群体活动,最终目的是将变异体绝对分类为致病性(5类)或良性(1类)。被实验室或研究所采纳的与直接结果和二次结果相关的政策必须体现在实验室的实践和报告中。  声明29:在启动检测之前,实验室应有一个关于访问直接结果和二次结果的明确协议。  诊断实验室不应该因旧数据的分析请求而超载。诊断请求应是包含合适时间与合适地点的合同,诊断试验只能在给定的时间提供已知的和经过验证的信息。  声明30:一般情况下实验室不会系统性地重分析旧数据并生成新报告,即使与疾病相关的核心基因发生了变化。  但在特殊情形下(该情形由疾病的实验室或社区专家决定,如变体类型发生变化时),实验室有责任重新分析数据,在新证据的基础上生成新报告,并重新联系相关临床医生和患者,告知变异新状态可能带来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建立病人与变异体的有效连接系统十分有必要,该系统在变异体重新分类时可对受影响病例进行检索。  声明31:为了管理疾病变异体,实验室必须建立本地变量数据库,为不同疾病的检测提供临床依据。  六、研究和诊断之间的区别  随着全基因组测序在研究和诊断领域的可能性增加,两者之间的界线也越来越模糊,因此描述对患者诊断数据的用途以及确定特定类型的分析研究是必要的。然而,这并不排除对诊断结果进一步研究的建议,但研究与诊断之间的区别必须时刻保持清晰。  声明32:任何诊断测试都是为了回答与患者医疗条件相关的临床问题。  声明33:研究测试是一种驱动假设,结果可能仅限于参与研究的患者的临床效应。  声明34:通过分析外显子或基因组得出的诊断测试结果可假设生成。  在诊断过程中,使用NGS技术获得的外显子测序和基因组数据是可以接受的,如果目标是获得一个遗传诊断那么检测将局限于与该疾病相关的已知基因。  声明35:当以单一患者的诊断为的目的诊断检测应在获认可的实验室中进行。  当参与一个研究项目时,患者及其家庭必须意识到这个项目可能会披露其遗传性疾病的信息。在研究中,临床相关的结果必须在诊断确定后才能纳入患者的医疗记录中。  声明36:研究结果必须在通过认证的实验室确定后方可转移至患者身上。  大多数实验室都建立本地测序/分析样本变异频率数据库以便易于进行变异解释。这类数据库不包含任何敏感的信息。出于隐私原则考虑,不掂量这些数据对诊断和医疗改善的重要性。  声明37:所有来自健康个体的诊断测试或研究测试的变异频率都应共享。  理想情况下,疾病检测中所有与基因相关的变体应该提交至致病性变异数据库,并与患者的临床数据相结合。用于变异体分类的标准和参数应清楚描述。  声明38:所有的变异报告应提交供联盟、地区、国家或国际数据库共享。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丹七片中异性有机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等4项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丹七片中异性有机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等4项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3年第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丹七片中异性有机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脑立清丸(胶囊、片)中水麦冬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檀香清肺二十味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小柴胡颗粒中黄芩提取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现予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丹七片中异性有机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docx 脑立清丸(胶囊、片)中水麦冬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docx 檀香清肺二十味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docx 小柴胡颗粒中黄芩提取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docx国家药监局  2023年5月18日
  •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需通过5家食品检验机构验证
    p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主要针对可能 strong 掺杂掺假 /strong 的食品,且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strong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实验室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有1家为具有食品复检机构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strong 验证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复核,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验证报告。 strong 实验室间验证对于定性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检出限、灵敏度、特异性、假阳性率和假阴性率等性能指标 对于定量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线性范围、定量限、准确度、精密度。 /strong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后,对需要修订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应当及时纳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订立项计划。新修订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按照“原始编号+ ─ +修改年代号”进行编号。对于需要废止的标准,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相应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即行废止。 /p p strong    /strong 具体公告原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strong /p p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8月2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p p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p p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pcjsyjjlhbzc@ 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p p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北露园1号,市场监管总局北露园办公区食品抽检司(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p p   附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市场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7月24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征求意见稿)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p p   第二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p p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包括立项、起草、报送、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复审等。 /p p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秘书处。 /p p   专家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领域和其他食品监管专业技术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领域人员组成。秘书处主要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的形式审查、组织会议审查或函审、报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等,并承担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申报、起草、复核的相关咨询。 /p p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p p   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检验标准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 /p p   第六条 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向上一级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建议。 /p p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审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立项目录。可通过征集、委托等方式确定起草单位,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p p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保证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提倡由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社会团体等机构联合申报和起草。 /p p   第九条 承担方法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司局签订项目委托合同。 /p p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实验室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有1家为具有食品复检机构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验证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复核,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验证报告。 /p p   第十一条 实验室间验证对于定性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检出限、灵敏度、特异性、假阳性率和假阴性率等性能指标 对于定量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线性范围、定量限、准确度、精密度。 /p p   第十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的编写应当符合《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编写格式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编制起草说明,包括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和数据等。 /p p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方法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任务。 /p p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案件稽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紧急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开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简化验证、审评等要求,加快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台。 /p p   第三章 报送和审查 /p p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通过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系统向秘书处提交电子化方法草案和起草说明等材料,同时报送内容一致的纸质材料。起草单位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p p   第十六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p p   (一)秘书处形式审查 /p p   (二)专家组会议审查或函审。 /p p   第十七条 秘书处在收到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及相关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等。 /p p   初步审查未通过的,秘书处及时告知起草单位,完善后报送秘书处。 /p p   第十八条 秘书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及相关资料提请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对方法草案及相关资料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适用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以会议审查为主。 /p p   (一)会议审查。原则上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出席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秘书处汇总形成会议纪要和审查结论,并经参会专家签字同意 /p p   (二)函审。根据审核工作需要,也可采取函审。回函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秘书处汇总形成审查结论,并附每位专家函审意见。 /p p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秘书处应按要求加快形式审查和及时组织专家组审查。 /p p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起草单位以书面形式回复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分为三种情况: /p p   (一) 通过 /p p   (二) 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报秘书处,秘书处视情况再次组织审查 /p p   (三) 未通过,应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p p   第二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秘书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会议纪要等材料加盖秘书处所在单位公章后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p p   第四章 批准和发布 /p p   第二十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 /p p   第二十三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布。 /p p   第五章 修改和复审 /p p   第二十四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改单。 /p p   第二十五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应当及时纳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订立项计划。新修订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按照“原始编号+ ─ +修改年代号”进行编号。对于需要废止的标准,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相应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即行废止。 /p p   第二十六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食品检验机构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及时将有关问题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p p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p p   第六章 附 则 /p p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规范有关规定。 /p p   第二十八条 已批准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相关人员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证明材料。 /p p   第二十九条 不能按期完成方法制修订的,方法起草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向秘书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延期。 /p p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即行废止。 /p p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p p br/ /p
  • 国内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现状分析
    食品成分复杂,生产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管理方式千差万别,对于食品安全和风险的管理要求高,但实施难度大。面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或风险事件,往往受制于检验方法的缺失或不完善,导致事件定性困难。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的立项和发布流程较长,不能及时发挥作用。所以针对以上困境,国家法律法规给出了完善的解决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2023年3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结发布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对补充方法的立项、起草、审批及跟踪评价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将不断完善和补充修订,以适应和贴合实际检验需要。本文对截止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供各生产、检验和监督机构参照。1.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明细表截止2023年10月,总局共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87项,运行过程中,修改修订2项,更新替代1项,实际现行86项。其中理化类参数80项,生物类参数6项。2. 补充检验方法采用方法类型86项补充方法标准涉及具体方法91项。从下图中可以看出,采用的液相色谱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的方法居多,达到63项。其他方法类型较少,如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7项,实时荧光PCR法4项。从方法类型也可以看出,质谱法还是目前针对目标组分较为成熟的方法,分子生物技术多采用荧光PCR法进行定性或定量。采用成熟的方法技术解决突发问题,行业推广没有阻碍。3. 补充检验方法目标物类别86项补充方法标准,针对非法添加组分的检测居多,为38项。其他分布较为平均,如兽药残留8项,营养成分8项,添加剂6项,非法使用5项,动物源性成分4项、农药残留4项、污染物4项等。从目标物类别来看,非法添加或超范围使用问题仍然是食品安全控制的主要环节和目标。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有效补充,是完善食品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打击食品掺杂掺假、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非法添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遏制。然而,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新型销售业态的兴起、食品供应链的日益复杂以及流行消费模式越趋简便快捷等因素,部分违法添加行为更加隐蔽复杂、花样繁多。主要表现出一些新特点,如新载体(压片糖果、代用茶、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新物质(同系物、结构修饰物、新化合物如匹克硫酸钠)等。针对可能为逃避已有方法检测对象的非法添加物质或动物源、植物源掺假等情况,需多渠道加强信息收集和风险研判,有必要结合产品特点、动机分析和技术验证等,捕获可能的潜在新风险。需充分依赖开发非靶向大通量筛查、预测可能的结构修饰(如质谱裂解规律分析)、同位素质谱等技术;同时针对真实性鉴别或其他掺杂掺假,需建立PCR技术或开发表征非法添加行为的特征指标方法。4.主要流程与方法建立参照《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主要流程包括立项、起草、报送、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复审等。2.鼓励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证实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检验标准的,可以积极进行立项申请。在获得同意立项后,起草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保证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3.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实验室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有1家为具有食品复检机构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 南方科技大学550.00万元采购激光脉冲沉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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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重新采购第1次)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1-21 [公开招标]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重新采购第1次) 深圳市南科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重新采购第1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重新采购第1次)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获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05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AOMC-2022-096-C(SZDL2022002186) 2.项目名称: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重新采购第1次) 3.预算金额:人民币5,500,000.00元 4.最高限价:人民币5,500,000.00元 5.所属行业:工业 6.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脉冲激光沉积系统 1 套 详见招标文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11月22日00时01分 至2022年11月28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 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请访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szzfcg.cn/),先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咨询:83938966),后办理密钥(电子密钥咨询:83948165 4008301330 ),并前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二楼市政府采购业务窗口服务大厅),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2年12月05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2022年12月05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14:00-14:30(北京时间)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2年11月30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fcg.szggzy.com:8081/)→“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2年12月02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线下方式向我公司递交提出书面质疑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3.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www.szggzy.com),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4.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方科技大学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学苑大道1088号 联系方式:张老师 139105200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深圳市南科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7栋11楼 联系方式:王老师 0755-880121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老师 电 话:0755-88012181 深圳市南科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SZDL2022002186-A]物理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pdf SZDL2022002186-A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采购公告.pdf [SZDL2022002186-A]物理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szczf 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SZDL2022002186-A]物理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docx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激光脉冲沉积 开标时间:2022-12-05 14:00 预算金额:550.00万元 采购单位:南方科技大学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南科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公开招标]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重新采购第1次)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1-21 [公开招标]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重新采购第1次) 深圳市南科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重新采购第1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重新采购第1次)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获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05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AOMC-2022-096-C(SZDL2022002186) 2.项目名称: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重新采购第1次) 3.预算金额:人民币5,500,000.00元 4.最高限价:人民币5,500,000.00元 5.所属行业:工业 6.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脉冲激光沉积系统 1 套 详见招标文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11月22日00时01分 至2022年11月28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 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请访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szzfcg.cn/),先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咨询:83938966),后办理密钥(电子密钥咨询:83948165 4008301330 ),并前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二楼市政府采购业务窗口服务大厅),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2年12月05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2022年12月05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14:00-14:30(北京时间)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2年11月30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fcg.szggzy.com:8081/)→“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2年12月02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线下方式向我公司递交提出书面质疑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3.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www.szggzy.com),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4.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方科技大学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学苑大道1088号 联系方式:张老师 139105200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深圳市南科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7栋11楼 联系方式:王老师 0755-880121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老师 电 话:0755-88012181 深圳市南科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SZDL2022002186-A]物理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pdf SZDL2022002186-A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采购公告.pdf [SZDL2022002186-A]物理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szczf 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SZDL2022002186-A]物理物理系激光-氧化-还原分子束外延联合系统采购项目.docx
  • 新西兰拟修订食品补充剂标准
    据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消息,7月25日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就修订2010年新西兰食品补充剂标准(SFS)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2013年8月29日。   本次修订拟将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标准1.2.7-营养、健康及相关声称纳入SFS,对含咖啡因食品的申请作了说明,以及几个技术问题的修订(如,废除自2012年3月31日已停止实施的SFS第2部分,修订SFS第6条款中1985年膳食补充剂条例的命名以及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已经删除而SFS中仍然引用的条款)。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严密关注标准后续修订,认真研读最终定稿,针对几处修改的内容详细研究,以符合出口规定。同时加强与进口商的沟通,掌握口岸最新动态,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 先河环保今年将寻求合适并购目标以补充产品线
    6月5日讯,先河环保董秘王少军周四表示,公司今年仍将遵照补充产品线的原则,寻求优质项目进行并购重组。   他是在河北辖区上市公司2014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上作出如上表述的。   先河环保是国内领先的环境监测仪器提供商和运营服务商,占据大气环境监测系统市场30%左右的份额。为拓展产业链,公司已经布局工业有机废气治理业务和部分民用产品业务。   王少军表示,2014年,公司将在专注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上,围绕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遵照补充产品线、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原则,深入开展市场调研,寻求优质项目和发展机会,进一步拓宽利润增长渠道。
  • 【视频回放】临床POCT——传统检验技术的强力补充
    p   2019年8月1日-2日,由仪器信息网与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标记免疫分析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的“ strong 第二届体外诊断技术发展及应用网络会议(iConferenceonIVD,iCIVD2019) /strong ”圆满召开。 /p p   会议为期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 /span /strong 天,共有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17 /span /strong 位资深临床检验科主任和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3 /strong /span 位优秀的仪器企业技术人员,针对 strong 肿瘤诊断、分子诊断、质谱及新技术、临床POCT /strong 四个热门研究领域作了精彩报告。 /p p   本篇为【 strong 临床POCT /strong 】会场专家视频回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报告专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26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1296bb54-6bbc-45f4-b070-6f4d9691ba31.jpg" title=" LINCHUANG.jpg" alt=" LINCHUANG.jpg" width=" 600" height=" 264"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cript src=" https://p.bokecc.com/player?vid=77BF9BC257AF0C2B9C33DC5901307461& siteid=D9180EE599D5BD46& autoStart=false& width=600& height=490& playerid=5B1BAFA93D12E3DE& playertype=2" type=" text/javascript" /script strong 周洲(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strong :POCT别名“床旁检验”。POCT未来发展趋势一定是小型化、互联网化、智能化,医生可以通过POCT装置直接干预患者生活方式。POCT应用“势不可挡”,对POCT质控管理“势在必行”也是“责任所在”。周洲以阜外医院为例,详细阐述了阜外医院对POCT管理规定、细则、授权方案、数据、质控管理、仪器使用的管理。 /p p    script src=" https://p.bokecc.com/player?vid=957DD27A2AD4FECD9C33DC5901307461& siteid=D9180EE599D5BD46& autoStart=false& width=600& height=490& playerid=5B1BAFA93D12E3DE& playertype=2" type=" text/javascript" /script strong 张国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strong :POCT 在临床的各个科室都有应用:内分泌科、心内科、急诊科、手术室等,检测技术涵盖免疫检测、生化检测、微生物检测和分子生物学检测等方面。POCT的管理面临几个关键的问题:POCT该不该管?谁来管?怎么管?张国军针对以上问题一一作出解答。POCT产品已经呈现爆发式生长,作为检测人员应该紧紧把握车轮前进的方向,配合医院建立POCT管理体系,规范医院内POCT管理流程,提高院内POCT检测质量,进而提高医疗整体服务质量。POCT不是检验的分羹者,相反,POCT更是传统检验技术的强力补充。他的出现,给传统检验科带来了新的课题,拓宽了新的思路。 /p p    script src=" https://p.bokecc.com/player?vid=35064255B3D05DC59C33DC5901307461& siteid=D9180EE599D5BD46& autoStart=false& width=600& height=490& playerid=5B1BAFA93D12E3DE& playertype=2" type=" text/javascript" /script strong 杜捷夫(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strong :AMI后一小时得到再灌注治疗,死亡率为1% 6小时内得到再灌注治疗死亡率为10%~12% 在再灌注治疗的时间上,期望是溶栓开始(门-药时间)在30分钟内,血管介入(PCI)开始(门-球时间)在90分钟内。时间就是心肌,时间就是生命!而POCT缩短了临床试验结果回报时间,能获得及时检测结果,为治疗赢得时间。 /p p    script src=" https://p.bokecc.com/player?vid=B23DAF273259C8589C33DC5901307461& siteid=D9180EE599D5BD46& autoStart=false& width=600& height=490& playerid=5B1BAFA93D12E3DE& playertype=2" type=" text/javascript" /script strong 马丽娟(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strong :目前已经证实急性呼吸道感染中八成是由病毒引起。我国CAP患儿下呼吸道感染病毒阳性率为30%~60%,非典型病原体为CAP重要致病菌。马丽娟介绍了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等儿童主要非典型病原感染发病机理、诊治要点以及实验室诊断检测方法。 /p
  • 食药总局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附全文)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相关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规定》指出,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科学实用、技术先进,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规范化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  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批准和发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秘书处。  专家组由食品检验领域专家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主要负责审评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省级及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立项需求、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价。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食品安全检验标准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目录,通过公开征集或遴选确定起草单位,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第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保证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社会团体等研究、检验机构联合起草。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实验室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  实验室间验证对于定性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检出限和特异性 对于定量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线性范围、定量限、准确度、精密度。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参考检验方法编写规则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文本,包括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同时还应编制起草说明,包括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和数据等。  第十条 食品安全案件稽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根据情况简化立项、遴选起草单位、实验室间验证等要求。第三章 审查和发布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通过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系统直接向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电子化方法草案和起草说明等材料,并同时报送内容一致的纸质材料。  起草单位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形式审查   (二)专家组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收到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及相关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秘书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草案及相关资料提请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对草案及相关资料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适用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以会议审查为主。  (一)会议审查。原则上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出席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和审查结论,并经参会专家同意   (二)函审。根据审核工作需要,也可采取函审。回函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秘书处汇总形成审查结论,并附每位专家函审意见。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秘书处应按要求加快形式审查和及时组织会议审查。  第十六条 秘书处应在审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起草单位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分为三种情况:  (一) 通过   (二) 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报秘书处,秘书处视情况再次组织审查   (三) 未通过,应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第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秘书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会议纪要等材料加盖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公章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  第十九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食品检验机构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第二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规范有关规定。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适用于地方特色食品的补充检验方法,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批准、发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相关人员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 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有了国家标准
    适用于6个月龄至36个月龄婴幼儿辅食中添加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国家标准,已由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并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颁布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也是世界上首个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日前在京举行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说明暨宣传贯彻会议,报告了该标准的制定过程,并就实施中的关键问题组织专家与各相关部门及企业进行了座谈。   据介绍,辅食营养补充品是用于6个月龄至36个月龄婴幼儿辅食中添加的含各种高密度维生素和矿物质的补充品。目前我国婴幼儿辅食以家庭制作为主,多为谷类,难以提供婴幼儿生长发育必需的多种营养素。监测数据显示,我国婴幼儿的生长曲线在6个月前接近或超过世界卫生组织标准,6个月后却出现明显下降,在农村贫困地区下降尤其显著;营养不良患病率在6个月~24个月期间增加明显。   上述标准起草人之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研究员黄建称,建立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旨在规范辅食营养补充品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婴幼儿辅食更营养和安全。强化辅食在工业化国家使用已有几十年,现正大量应用的产品主要有营养素粉撒剂、微量营养素可碎片、脂质为基底营养素补充物、微量营养素强化补充食品。然而,婴幼儿辅食补充品产品标准一直为空白。   据悉,我国新颁布的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明确了辅食营养补充品的定义、分类、基本原则,并就其配料、感官指标、营养素含量、卫生指标等技术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了检验方法及产品标识要求。
  • 食药总局近日公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为尽快解决食品检验检测中存在的方法缺失问题,不断强化食品日常监管、案件稽查等工作的技术支撑,根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我局拟向社会公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方法  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检验方法以及掺杂掺假鉴别方法。重点方法目录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申报的检验方法应当具备前期科研基础,开展过相关的实验室内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等工作。  申报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的检验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方法起草工作。  三、报送方式和时限  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申报书》(附件2),于2017年3月15日前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一式三份)。邮寄时请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申报材料”字样。  联系人:姜志奇、黄传峰  联系电话:010-88331043、010-67095929  电子邮箱:kbsbzglc@cfda.gov.cn  收件人及地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定所黄传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  附件:1、重点方法目录.docx   2、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申报书.docx
  • 中科院:内存条待有合理的报价后再补充采购
    11月29日上午,中科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召开会议,就进一步加强物资和科研设备采购工作监管进行了部署。会议通报了当日网络报道的“中科院研究所采购天价内存条”的情况。事情经过如下:   因科研工作需要,科研综合楼六、七层需要更换一台共享的黑白打印机。该设备为公用打印机,需要增配网卡和扩充内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此类设备需要在政府采购网上订购。购置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了型号与价格的查询,但在订购时该型号并没有其他的内存条可以选择。目前采购手续还没有全部走完。11月23日,采购办就已经注意到了这个合同存在问题,因此并没有付款,目前合同已终止。网络出现的描述只是该项采购工作的中间过程。   根据合同出现的情况,会议决定,打印机和网卡继续采购,内存条待有合理的报价后再补充采购。同时,会议还决定,空间中心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物资和设备采购事宜的监管,中心职工在进行采购时应更加审慎,仔细研判产品性价比,确保国家科研经费的使用安全。
  • DMAA运动补充剂被英国归类为未经许可药物
    英国药品和保健品管理局(Medicines and Healthcare products Regulatory Agency,MHRA)在对1,3-二甲基丙烯酰胺(1,3-dimethylamylamine ,DMAA)进行评估后,含有运动补充剂DMAA的产品将从英国市场上被移除。MHRA裁定,DMAA属于未经许可药物,将受到药物控制。   此前,英国食品标准局(FSA)已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含有DMAA的产品。   DMAA作为训练前的运动补充剂在英国销售,并被称为脂肪燃烧食物补充剂。   据悉,DMAA是一种兴奋剂,但是其人类摄取的安全水平尚未建立。含有DMAA的产品目前在欧盟和世界其他国家已被撤回。DMAA会导致一系列健康问题,包括高血压、恶心、脑出血、中风甚至死亡。
  • 天瑞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获批
    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通过使用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既可以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又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盈利能力。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所做出的安排。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汪进元、胡凯、李丹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
  • 欧盟关于指令2010/30/EU的补充草案
    近日,欧盟向WTO秘书处通报了补充指令2010/30/EU中关于固体燃料锅炉及带辅助加热器、温度控制器和太阳能装置的成套固体燃料锅炉能源标签的要求(G/TBT/N/EU/119)。   该草案对固体燃料锅炉及带辅助装置的成套固体燃料锅炉能源标签要求及其产品信息做出了规定。草案是基于利益相关方进行的技术、环境和经济研究的结果而制定的。   该通报法规的拟批准日期为 2013年10月,拟生效日期为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20天(该法规将于2015年9月实施)。
  • 182万!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计划采购数字PCR仪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M4400000707014231-南海室招(货)〔2022〕005号项目名称:数字PCR仪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82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数字PCR仪采购项目):合同包预算金额:1,82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其他分析仪器数字PCR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1,82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天以内完成交货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 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合同包1(数字PCR仪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数字PCR仪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税收违法黑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注:以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且非所投进口产品制造商的,须提供设备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提供《制造商(或授权方)授权书》(格式详见公告附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已投标登记并获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2年06月08日 至 2022年06月14日 ,每天上午 09:00:00 至 12:00:00 ,下午 14:30:00 至 17:30: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方式:在线获取售价: 免费获取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2年06月29日 09时30分00秒 (北京时间)地点: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0楼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供应商操作手册,手册获取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transaction/download.html。投标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涉及系统使用的问题,可通过400-1832-999进行咨询或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运维服务说明中提供的其他服务方式获取帮助。2.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要提前办理CA和电子签章,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与CA办理指南,指南获取地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problem/。3.如需缴纳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投标(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保函。4.潜在供应商请同时在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广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站(www.gzebid.cn)进行网上注册。网上注册:具体操作方法请浏览“广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平台服务办事指引网上注册指南”。咨询方式:网站客服(QQ):3151435402,热线电话:400-150-3001。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地 址:中山大学珠海校区海琴4号D826室联系方式:0756-684194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广州市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0楼1021室联系方式:020-83543324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小姐、黄先生电 话:020-8354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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