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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清理整合相关的资讯

  • 卫生部着力清理整合现行食品安全标准
    据卫生部新闻办2010年12月10日消息,卫生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着力清理整合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等法规,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组建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公布了委员会章程,建立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工作制度,并召开了3次主任会议、18次专业分委员会会议,较好地履行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职责。   二是按照工作计划加快标准整合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和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卫生部与农业部联合印发了《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和《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部署开展200余项食品卫生标准清理工作,并加快了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致病微生物等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农业部正在清理完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   三是出台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并发布了66项乳品安全标准,会同农业部发布了《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残留限量》。积极推进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等标准清理整合工作。目前,90余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标准和乳糖等产品标准已经完成清理整合工作,即将发布。   四是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乳品安全标准发布后,卫生部主动公开标准文本,方便各方下载和查询。卫生部还通过制定《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问答》、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培训班、设计制作宣传画、举办网络有奖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普及乳品安全标准及乳品安全知识,动员各方积极贯彻实施乳品安全标准。   五是积极跟踪国际标准。继续做好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工作,参加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及时了解国际食品标准工作进展。积极回应世贸组织成员对我国通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使其满足保护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目前,卫生部正在向社会公开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申请。欢迎社会各界关注和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 国家卫计委拟对3310项食品标准作出清理整合
    p   据了解,截至目前,国家卫计委已发布68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上待发布的400余项整合标准,共涵盖1.2万余项指标,初步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p p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群众健康,国家卫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利用3年时间牵头完成了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的任务。食品标准清理涵盖以往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食品卫生等标准。除将千余项农兽药残留相关标准移交农业部门清理外,经研究论证,提出其余3000余项标准继续有效、废止或修订、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清理意见,确定整合415项食品安全标准。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以下为通知全文: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和食品相关标准清理整合结论的函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卫办食品函〔2017〕697号 /strong /p p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p p   根据《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经征求你部门意见,现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和食品相关标准清理整合结论通报如下: /p p    strong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 /strong /p p   截至目前,我委会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224项,包括:通用标准11项、食品产品标准64项、特殊膳食食品标准9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及相关标准586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29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15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25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227项、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30项、毒理学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26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29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106项、被替代和已废止(待废止)标准67项(详见附件1)。具体标准文本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http://bz.cfsa.net.cn/db)查询。 /p p    strong 二、食品相关标准清理整合结论 /strong /p p   按照食品相关标准清理和整合工作安排,我委组织专家和各相关单位对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清理,重点解决标准重复、交叉和矛盾的问题。经清理,1082项农药兽药残留相关标准转交农业部进行进一步清理整合。对另外3310项食品标准作出了以下清理整合结论:一是通过继续有效、转化、修订、整合等方式形成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详见附件2),二是建议适时废止的标准(详见附件3),三是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标准(详见附件4)。以上结论由专家组研究提出,并征求了各相关部门意见,请各相关部门根据清理整合结论,对相关标准作出调整。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trong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7/ueattachment/780e8e72-0890-4b29-833e-6529b928274b.pdf"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截至2017年4月).pdf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trong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7/ueattachment/12c5164a-019b-4d2a-b32a-d7084b8e3c4b.pdf"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名单.pdf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trong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7/ueattachment/dba57a9e-362b-4089-827a-9443bc94d637.pdf"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3.建议适时废止的标准名单.pdf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trong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7/ueattachment/66e493d6-1782-4891-94a1-4efc00adf2c2.pdf"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4.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标准名单.pdf /strong /span /a /p
  • 5000条食品标准如何清理
    食品安全标准跟不上“潜规则”速度,监管“无据可依”   本报讯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屡遭舆论批评。近两年来,从面粉增白剂风波,到乳制品标准争议,无论是标准本身的科学性还是标准制定程序的公正性等,均面临大量质疑。日前,卫生部发出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意见征集截止到2012年2月28日。这意味着,在“十二五”期间,中国食品安全的数千条标准有望重新洗牌。   标准清理整合至关重要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面的主要目标包括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征求意见稿》称,“十二五”期间,要清理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表示,现阶段,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至关重要,“比补充更新重要得多”。他指出,由于长期以来多头管理,中国很多食品存在多重标准,且多为强制性标准,这些标准往往交叉、重复、矛盾,对食品安全监管颇为不利。“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有着多套强制性标准的国家”。   食品风险评估亟待加强   在谈到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时,征求意见稿指出,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对此,南开大学副教授宋华琳也指出,“风险评估”缺乏,一直是我国食品标准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的软肋之一。   宋华琳指出,食品安全监管具备典型的风险监管的特征,因此需要通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一组织形式和程序装置,将相关的化学、毒理学、营养学和微生物学等专业知识加以整合,将诸多科学和技术信息加以整合,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与推演,来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并将其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但宋华琳指出,目前在制度、能力、人才和技术体系等诸多方面,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都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   对此,本次征求意见稿也强调,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以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标准内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制定标准程序要透明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程序正义问题始终备受关注。本次规划对此亦有所涉及。其主要任务中提到,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2012年底前,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相关法规。2013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征求意见、标准审评、审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标准公布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实现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   宋华琳建议,应建立审评专家的动态更新机制。这有助于防止审评专家过于固定,防止产业界和审评专家之间形成不当的联系 通过建立审评专家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从而将真正活跃在食品标准和食品安全科学研究第一线的专家,及时充实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专家的队伍之中。此外,他强调,未来还应以制度化的方式对待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的利益冲突问题。   进度表   到2013年底,要基本完成对现行1900项食品国家标准和30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
  • 我国食品标准清理初步完成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副司长陈锐在近日召开的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会议上称,国家卫计委已初步完成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工作,到2013年底,将发布70多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陈锐表示,目前已新公布30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食品安全指标6000余项。   据介绍,由于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标准间存在矛盾、交叉、重复,个别重要标准或重要指标缺失,部分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标准宣传贯彻执行有待加强。此外,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还存在基础研究滞后、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才队伍缺乏等深层问题。因此,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首要的任务就是整合现有的食品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3年底前,国家卫生部门要基本完成对现行2000余项食品国家标准和29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   "在这次整合之前,已经启动的项目也在进行,会陆续出台新修订的标准。"一位食品安全专家表示。   "今年底将拉出食品安全标准的名单,2015年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将有个比较完整的框架,而且这套标准是强制性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刘秀梅透露。   国家卫计委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现行食品地方标准进行清理,及时废止地方标准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内容。
  •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我国2013年全面启动了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卫生计生委1月10日介绍,目前已经基本完成清理工作。   本次清理梳理出近5000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提出了标准或指标废止、修订和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据介绍,有关部门正在拟定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提出包括约1000项标准的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   今年卫生计生委将在清理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今年年底前完成50%以上整合工作任务,到2015年底,完成对各类食品标准中涉及安全内容的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 同时加快食用植物油、蜂蜜、饮用水、粮食等重点领域、品种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 文章转载自:新华网
  • 我国食品标准清理2013年年底前完成
    记者日前从卫生部获悉,我国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将在2013年底前完成,清理过程将鼓励社会各方参与。   卫生部10月19日公布的《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提出,到2013年底,完成对食用农产品(000061)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分析整理和评估工作,提出现行相关食品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或废止的清理意见。各相关部门根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结果修订或废止相应标准,调整相应标准管理方式等。   据介绍,此次清理工作重点是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制执行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存在的矛盾、交叉、重复等问题,明确现行食品标准中属于食品安全的指标,分析提出处理意见,为整合食品标准奠定基础。清理工作要坚持科学性原则,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管理经验,并要考虑我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实际,兼顾行业现实和监管需要,科学合理设置食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确定标准目录和具体指标。
  • 我国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完成 近5000项标准缩减至1000项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于2013年启动的清理现行食品标准工作宣告完成,近5000项食品标准已修订整合至415项。这些整合标准将在2016年陆续发布实施。6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京联合举办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国家卫生计生委主题日活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副司长张志强在活动中披露了上述信息。  张志强介绍,多年来,食品相关部门都在制定发布标准,造成标准交叉、重叠;标准扩大强制范围,无须强制执行的被强制执行;标准间相互矛盾等问题,让企业难以适从,监管难以执行。针对上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部署,自2013年起,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利用3年时间牵头完成了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的任务。食品标准以往有近5000项,除将千余项农兽药残留相关标准移交给农业部门清理外,其余3000余项标准最终清理整合至415项。目前,这些整合后的标准已经全部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  张志强介绍,截至目前,我国已发布68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上待发布的整合标准,将初步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这些标准分为通用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方法、生产经营规范四大类,涵盖1.2万余项指标,标准体系的框架、原则、科学依据与国际食品法典一致。  张志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严格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建立完善从标准规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到审查、批准发布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查询和跟踪评价网络平台,提高标准制定的透明度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全面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开展铝、塑化剂等风险评估,做好食品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等基础性工作,为标准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 国务院:清理评估强制性标准 开展团体标准试点
    p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要求开展强制性标准清理评估、开展推荐性标准复审和修订、优化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改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加强标准化法治建设、建立国务院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 /p p    strong 全文如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国办发〔2015〕67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国务院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5年8月30日 /p p   (此件公开发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 /p p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协同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第一阶段(2015-2016年)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行动计划。 /p p    strong 一、开展强制性标准清理评估。 /strong 研究制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和原则,对现行强制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全面清理、评估,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 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工作建议。在工业领域先行开展整合修订试点,制定发布覆盖面广、通用性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再下达新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计划。依法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加快清理修订涉及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章制度。(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改革方案》已明确按或暂按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依据现有管理职责,按照《改革方案》精神,分别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清理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二、开展推荐性标准复审和修订。 /strong 对现行推荐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开展集中复审,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 不同层级间存在矛盾交叉的,根据复审结果进行整合修订 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已经滞后于产业和技术发展的,分批次开展修订工作。(国家标准委、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三、优化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 /strong 简化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缩短制修订周期,提高标准质量和制修订效率。加强标准立项评估,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和协调性。加强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的监督。改进行业和地方标准备案管理,加强各级推荐性标准立项、批准发布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各级推荐性标准的协调性。(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四、开展团体标准试点。 /strong 研究制定推进科技类学术团体开展标准制定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做好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试点工作,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先行先试,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快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委、民政部、中国科协牵头负责) /p p    strong 五、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 /strong 建立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制定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指南,鼓励企业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p p    strong 六、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 /strong 加大科技研发对标准研制的支持,增强标准适用性。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探索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标准的培训、解读、咨询、技术服务,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机构,推动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加大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七、改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 /strong 修订《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提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的代表性,完善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p p   加强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严格委员投票表决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国家标准委、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八、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 /strong 加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管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规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区域标准化组织和国际国外先进产业技术联盟的标准化活动。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活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开放的标准化工作环境。制定实施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规划,加大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不断拓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领域范围,以新兴产业和我国特色优势领域为重点,争取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秘书处,实质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逐步提高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比例。加大对国际标准的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不断提高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p p    strong 九、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strong 围绕“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战略,研究制定中国标准“走出去”工作方案,推动铁路、电力、钢铁、航天、核等重点领域标准“走出去”。研究制定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开展“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国别分析和大宗商品标准、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的比对分析研究。加强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加大与主要贸易国标准互认力度,推动农业标准化海外示范区建设。开展面向俄罗斯、中亚、东盟和非洲的标准化专家交流和人才培训项目。(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p p    strong 十、加强信息化建设。 /strong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规划建设统一规范的全国标准信息网站,为社会提供服务。建立标准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信息公开、透明和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开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标准全文,研究推动逐步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十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strong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的宣传解读,组织电视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宣传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对标准化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普及性宣传,加大重要标准宣传贯彻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p p    strong 十二、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 /strong 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十三、加强标准化法治建设。 /strong 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法律修正案,推动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的有效衔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法制办牵头负责) /p p   开展对现行标准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明确立改废的重点。开展标准化法配套法规、规章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十四、建立国务院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 /strong 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鼓励地方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p p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结合实际,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p
  • 工信部清理标准 150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被废止
    p   为配合国家标准深化改革工作,近日,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工信部连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强制性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p p   公告和通知显示,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工信部对工业和通信业强制性行业标准展开全面清理,对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予以废止或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并且对拟修订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做出修订。 /p p   此次标准清理过程中,《吊艇杆》等150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将被废止,《六硝基茋》等354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被调整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变电、整流安全技术规范》等35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不含工程建设领域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中7项计划项目终止、13项计划项目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等15项计划项目需调整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 /p p   附件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4/ueattachment/7f549c2a-19c5-4d6c-b37c-026e9e7985ff.docx" style=" line-height: 16px " 废止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清单(150项).docx /a /p p   附件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4/ueattachment/e5289762-eb0c-4b5d-985c-d987b93d323d.docx" style=" line-height: 16px " 转为推荐性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清单(354项).docx /a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4/ueattachment/3729b640-3e0e-41fc-ad10-107618305a9c.doc" style=" line-height: 16px " 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汇总表(35项).doc /a /p p   相关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7年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11号 /strong /p p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我部对工业和通信业强制性行业标准开展了全面清理。经过评估和逐项评审,我部提出了整合精简结论,并已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意。 /p p   依据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要求,我部决定废止《吊艇杆》等150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船舶行业2项、纺织行业1项、化工行业43项、制药装备行业2项、机械行业29项、轻工行业58项、民爆行业9项、冶金行业1项、电子行业4项、通信行业1项。决定将《六硝基茋》等354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调整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详见附件2),其中化工行业129项,冶金行业9项,建材行业31项,稀土行业1项,机械行业4项,制药装备行业23项,船舶行业13项,轻工行业67项,纺织行业42项,包装行业2项,民爆行业22项,电子行业7项,通信行业4项。 /p p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p p   附件1:废止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清单(150项) /p p   附件2:转为推荐性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清单(354项)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工业和信息化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3月24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强制性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工信厅科函[2017]174号 /strong /p p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p p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了工业和通信业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开展全面清理工作,经过评估、司局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提出了整合精简结论。 /p p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意上述整合精简结论。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现决定对《变电、整流安全技术规范》等35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不含工程建设领域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其中《变电、整流安全技术规范》等7项计划项目终止,《锗单晶安全生产规范》等13项计划项目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井矿盐工业矿山安全管理规范》等15项计划项目需调整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 /p p   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及时组织落实,将文件转发至主要起草单位。同时,做好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制修订工作,严把技术审查关,确保标准文本中无强制性内容要求。需调整为强制性国家计划项目的,按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程序要求,编报立项建议和标准草案等相关申报材料,按行业报部机关相关司局。相关司局审查同意后送科技司。 /p p   部机关相关司局要加强对本司局负责行业/领域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特此通知。 /p p   附件: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汇总表(35项)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3月24日 /p p br/ /p
  • 卫生部启动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12〕913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及各专业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方案,加快地方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清理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10日 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指导食品标准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3年底,完成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分析整理和评估工作,提出现行相关食品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或废止的清理意见。各相关部门根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结果修订或废止相应标准,调整相应标准管理方式等。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清理工作重点。清理工作重点是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制执行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存在的矛盾、交叉、重复等问题,明确现行食品标准中属于食品安全的指标,分析提出处理意见,为整合食品标准奠定基础。   (二)注重标准体系建设。清理工作要体现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原则,注重食品标准的通用性,注重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与食品产品安全标准相衔接,注重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和食品产品安全标准与检验方法标准相配套。按照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流程(见附件)开展清理工作。   (三)坚持科学性和实用性原则。清理工作要坚持科学性原则,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管理经验,并要考虑我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实际,兼顾行业现实和监管需要,科学合理设置食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确定标准目录和具体指标。   三、工作任务   (一) 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研究提出需要完善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立项、现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指标修改建议 提出现行食品产品安全标准相关指标纳入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建议 提出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清理建议 评估现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提出完善食品分类体系的建议。   (二) 食品产品安全标准。研究制订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与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相协调 研究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的确定原则 提出现行食品质量标准清理意见,提出与食品安全标准配套的建议 研究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未涵盖的食品,提出是否制订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建议 梳理食品行业产品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提出现行食品行业产品标准清理意见。   (三) 食品添加剂标准。提出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 明确需要制订通用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类别 研究提出现行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修订、整合、废止或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四) 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研究提出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 研究提出现行营养与特殊膳食标准的修订、整合、废止或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五) 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准。研究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的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 研究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确定原则 提出现行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中与食品安全有关质量指标的清理意见 提出未被现行食品安全标准涵盖的食品相关产品类别,提出需要制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六)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研究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 分析现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管理标准,研究卫生操作程序、良好卫生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系统等内容,提出是否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建议 提出现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修订、整合、废止或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七) 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研究提出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 对照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提出需要制定完善的检验方法标准目录 提出农药、兽药残留检验方法标准的清理建议 提出现行检验方法标准修订、整合、废止或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   1.启动清理工作。2012年10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理专家组。审查通过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研究解决清理工作所需的人力和经费保障。   2.征集标准文本。请现行食品标准的归口部门提供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强制性、推荐性食品标准目录和电子文档。涉及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目录和文本转请农业部处理。   3.研究标准框架。2012年11月底前,组织审评委员会各专业分委员会讨论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框架体系。   4.确定标准清理原则。2012年12月底前,各工作组确定本专业标准清理原则,对各部门提交的标准目录进行筛选。   (二) 清理阶段(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   1.开展清理工作。2013年5月底前,对现行食品标准进行指标比对分析,按照清理原则提出清理工作意见。   2.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6月底前,清理专家组提出需要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标准目录以及需要修订、调整的食品标准目录,征求现行食品标准归口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处理反馈意见。2013年8月底前,对各方意见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完成阶段(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   1.形成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报告。2013年9月,清理专家组完成清理工作报告,提交审评委员会审议,提交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2.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建议。2013年12月,根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结果,确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启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组织管理和具体要求   (一)协调相关部门和行业参与清理工作。卫生部负责《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现有食品标准归口部门、食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参与食品标准清理,提供归口管理标准的目录和文本,及时收集、汇总现行食品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报卫生部。农业部负责农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配合做好各类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标准清理工作。此外,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参与食品标准清理,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重大事项审议、督促和检查工作。成立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同志任组长,卫生部监督局、政法司、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重大事项,具体包括:审议通过《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协调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清理工作并提供食品标准目录和文本等 督促清理专家组按照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三)清理专家组要承担清理技术工作。组建食品标准清理专家组,由各部门、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相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食品标准清理技术工作。清理专家组下设工作组,采取组长负责制,具体承担各专业食品标准清理。清理专家组要根据本方案,细化清理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确定工作进度,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握标准清理原则,确保达到工作目标。   (四)发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和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作用。审评委员会要积极参与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框架体系和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审查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报告。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食品标准清理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标准目录和文本,组织研究清理专家组提出的问题,整理清理结果,安排审评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和审查等工作。   (五)鼓励社会各方参与清理工作。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鼓励社会各方参与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卫生部将定期公布食品标准清理工作进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清理专家组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疑释惑,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为标准清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配备。根据本方案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为清理专家组和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专门负责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按时开展。  附件:
  • 我国将全面清理修订现行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大会1月20日在北京召开。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会上指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后将立即组织各专业分委员会,开展对乳品安全标准、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食品行业发展迅速,一些食品标准已不能适应食品行业发展和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陈竺表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正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一是食品标准间缺乏有效衔接和协调,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现有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有的标准覆盖面相对局限,通用性较差,对同一种食品,食品安全的指标往往分散在各类不同的标准中,标准间存在重复、交叉的问题 有的标准限量指标缺乏对应配套检测方法,存在标准缺失和空白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标准的实施和效果。   二是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亟待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按照我国居民的实际膳食结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才能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由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基础薄弱,食品安全监测、总膳食调查等研究数据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   三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亟待加强。食品标准制定多以部门为主,缺乏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没有形成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合力 食品安全标准研制力量薄弱,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明显不足,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存在较大差距。   四是标准工作的保障机制不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影响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宣传指导,难以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系统跟踪和评价。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卫生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多次下发文件,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作出部署。2008年,国务院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用1年时间清理乳品安全标准。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用2年左右时间,对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并依法整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据介绍,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卫生部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一是清理完善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目前,基本完成了乳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完善工作。在成立大会后,卫生部将立即组织各专业分委员会,对70余个乳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还启动了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和修订工作。此外,将会同有关部门,用更长的时间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此基础上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工作。2009年12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成立,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标准制定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覆盖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并积极争取组建食品安全标准技术机构,加快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多学科专家的作用,形成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合力。   四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卫生部正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建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的保障机制。
  • 我国将整合公布包装饮用水新标准
    中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有关负责人3日表示,卫生计生委正在加紧对包装饮用水标准进行清理,将整合公布新的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国包装饮用水标准涉及国家、地方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有4项,分别是《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和《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   据了解,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卫生计生委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包括包装饮用水标准在内的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清理工作,将于2013年底完成清理任务,于2015年底前完成现行食品标准整合工作。
  • 卫生部、农业部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并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和食品添加剂标准修订工作 二是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集中清理,开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标准整合工作。   《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标准制修订需求,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数据 各相关协会要积极配合标准清理工作,积极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卫生部、农业部成立的各项标准清理工作组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落实标准制修订工作,确保整体工作进度 各工作组专家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方案的规定,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标准起草等工作,认真对待每一项指标,负责任地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   卫生部将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还将公开广泛征求食品安全标准(草案)意见,不断增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要求,卫生部与农业部制定了《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跟进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规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任务由卫生部总负责。为切实做好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   1.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和食品添加剂标准修订工作。   2.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集中清理,开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标准整合工作,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合,到2010年年底前,公布新的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一批新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一)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1.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为基础,研究食品中铅、镉、砷等重点污染物限量,调整食品中锌、铜、铁、硒等限量,增加调味品中氯丙醇等污染物限量。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对现行食品标准中的污染物限量指标进行评估和整合,设定食品分类和相应的污染物限量。对食品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食品污染物,在食品产品安全标准中设定相应的限量规定。   2.工作内容。修订无机污染物稀土、铅、镉、总汞和甲基汞、总砷和无机砷、锡、铝、氟、镍、铬、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等限量 修订有机污染物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氯丙醇等限量 修订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等限量。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7月,完成食品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   1.以现行食品卫生标准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规定为基础,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指标进行清理整合,确定重点致病性微生物种类和重点“病原-食品”组合,解决现行标准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指标重复、矛盾等问题。   2.工作内容。制定食品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氏菌、绿脓杆菌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7月,完成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11月,完成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和对外通报。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整合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制定100个左右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2.工作内容。整合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 制定新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及使用原则 制定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使用原则 完成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制定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并对急需的尚无质量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标准进行指定。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6月底前,完成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7月底前,完成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完成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用香精香料使用原则等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11月底前,完成上述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四)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1.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情况、食用农产品消费情况,整合修订《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2763)和《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NY1500)等现行807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方法标准。   2.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工作。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情况、主要食用农产品消费情况和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整合修订现行农药残留标准。将检验方法行业标准列入清理计划,开展方法重复性验证等工作。   3.工作进度。   (1)限量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10月前,汇总残留监测数据,完成监测报告。2010年11月前,形成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清理工作报告。2010年12月前,完成标准审查,公布一批农药的残留限量。   (2)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年底完成部分检验方法标准验证工作,2011年上半年完成标准审查。   (五)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1.根据兽药登记和使用情况等,清理整合现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和新批准的兽药残留限量,增补部分兽药品种的残留限量。   2.工作内容。以《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涉及的94种兽药为基础,增补农业部新批准使用的兽药残留限量,同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补充部分药物品种的限量规定。标准修订整合过程中,将参考和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欧盟、美国等国家、地区标准。   3.工作进度。2010年10月,完成现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年底前公布实施。2010年年底前,新制定部分兽药品种的残留限量标准(草案)。   (六)修订重点食品产品安全标准。   1.以现行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卫生标准为基础,对上述产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整合。   2.工作内容。收集整理现行食品标准,参考和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标准,开展重点产品标准清理工作,调整非强制执行的内容,解决现行标准的重复、矛盾、缺失等问题。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安全标准》,制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所用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9月,制定完善上述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方案。2010年10月,启动一批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部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1年3月底前,完成部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卫生部、农业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头做好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清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标准制修订需求,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数据。各相关协会积极配合标准清理工作,积极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二)明确工作分工,确保工作进度。卫生部、农业部成立各项标准清理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各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工作组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落实标准制修订工作,确保整体工作进度。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本单位专家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卫生部、农业部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工作质量。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技术性很强,各工作组专家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方案规定,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标准起草等工作,认真对待每一项指标,负责任地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要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将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之上,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四)注重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公开、透明。卫生部、农业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听取各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企业意见。卫生部将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进展,公开征求各方对食品安全标准(草案)意见,营造公开、透明的工作氛围,不断增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全国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启动 将建强制施行的食标体系
    中广网北京6月2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近日启动了我国5000多项食品标准的清理工作。预计到2015年,我国将建立起唯一强制施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长期以来,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总体数量多,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严重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需要。食品标准清理技术组组长王竹天表示,此次清理工作就是将现行的食品标准予以整合,建立唯一强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力图解决之前标准中存在的混乱局面。   王竹天:这个标准是纳入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是需要重新整合,还是需要废止,以及还要提出一些没有的需要补充的一个标准,是要在今年年底之前一定要出台。另外,是实质性的整合需要在明后年要把我们提出的所有需要整合的一些标准要全部完成。   王竹天表示,到2015年,将基本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工作。食品安全专家董金狮认为,标准需要与时俱进、及时完善和修订。   董金狮: 技术在不断进步,可能你边修订、新的技术和产品就出来了,所以可能还面临着刚刚制定完的标准还要再进行修订或修改。所以国外一般三两年就会修订,一般都超不过5年。标准的修订不可能一劳永逸,修订的工作要持续开展下去,而不是搞一个阶段就完事了。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完成超过半数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金小桃同志主持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进展的汇报。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部署,2015年前要完成415项标准整合工作,其中2014年完成50%。截至目前,已有228 项整合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208项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相关分委员会审查,已审查通过204项,完成了2014年整合工作既定任务。   会议充分肯定了2014年整合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研究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下一步工作做出了部署。   金小桃副主任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已列入2015年国务院与国家卫生计生委重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细化工作计划,倒排时间表。各部门(各单位)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攻坚克难,确保整合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会议要求,相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加强组织管理,狠抓落实,要做好整合计划落实工作,加强对承担单位的督查指导,确保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任务。   据仪器信息网编辑了解,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全面启动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近5000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及行业标准将在未来两年内,清理整合为约1000项标准的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食品安全标准将“瘦身” 超50%年底前整合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介绍,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全面启动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   近5000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及行业标准将在未来两年内,清理整合为约1000项标准的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今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今年底前完成50%以上整合工作任务,到2015年底,完成对各类食品标准中涉及安全内容的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食品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   同时加快食用植物油、蜂蜜、饮用水、粮食等重点领域、品种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形成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基本一致的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严控公立医院发展规模   昨天,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解读日前由该委和国家中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强调,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范围。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 同时,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留出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重组。   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   《意见》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医生多点执业保险工龄将衔接   孙志刚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此举有利于实现卫生人才合理流动,是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要求,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师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在工龄计算、参加事业单位保险以及人事聘用等方面探索建立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的衔接机制。为名老中医多点执业创造有利条件。
  • 卫生部:2015年底前完成相关食品标准整合和废止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食标整合和废止   1月30日,卫生部网站发出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国“十二五”期间将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到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工作。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主要任务:   一是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和强制执行的质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标准清理的原则和方法并开展清理工作。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对现行1900项食品国家标准和30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根据标准清理结果,提出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整合和废止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的清理意见 根据标准清理结果,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工作。   二是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重点做好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污染物、生物毒素、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农药和兽药残留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术语、分类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修订工作。2015年年底前,修订食品污染物、生物毒素、农药和兽药残留等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食品标签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术语、分类标准 制定食品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指示性微生物控制要求,制定餐饮业即食食品微生物标准,科学设置食品产品中的微生物指标和限量 完善食品容器、包装、加工设备材料标准和食品容器、包装用添加剂使用等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三是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按照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控制的要求,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强化原料、生产过程、运输和贮存、卫生管理等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2015年年底前,制定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经营企业卫生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卫生规范等2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形成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标准体系。   四是合理设置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不同特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制定食品中基础标准不能涵盖的危害因素限量要求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质量指标,覆盖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原料及产品等。2015年年底前,制定、修订肉类食品、水产品、粮食、食用油脂、酒类、调味品、豆类制品、饮料等主要大类食品产品标准,侧重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五是建立健全配套食品检验方法标准。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限量指标,制定、修订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2015年年底前,重点制定、修订食品中各类污染物、微生物、农药和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以及产品标准指标、包装材料等分析检测方法标准,进一步完善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等标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研究,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沟通交流及贯彻实施,提高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的能力。
  • 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全面完成:这些检测相关企业或将受益
    p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已经全面完成,确定整合415项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整合标准已经全部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将在2016年陆续发布实施。 /p p   据北京晚报4日报道,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标准间的衔接协调程度不高 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 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等。因此,国家提出要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p p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表示,目前,我国已经全面完成食品安全标准整合任务。食品标准清理涵盖以往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食品卫生等标准。除将千余项农兽药残留相关标准移交农业部门清理外,经研究论证,提出其余3000余项标准继续有效、废止或修订、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清理意见,确定整合415项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整合标准已经全部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将在2016年陆续发布实施,这将有效解决以往食品标准间矛盾、交叉、重复等问题。 /p p   国泰君安此前发布研报称,食品安全现代法案(FSMA)将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参考模型,如果实施后效果明显,国内也会推进类似的政策。在FSMA的框架下,受益的企业包括:综合型检测服务商,如SGS、BV 食品追溯系统提供商,如Cognex 检测试剂设备制造商,如ThermoFisherScientific 以及前沿生物科学技术公司,如RokaBioscience。在国内市场,食品安全相关标的包括:华测检测,华宇软件,天瑞仪器,和华大基因。 /p
  • 卫生部公布食安标准清理专家技术组名单
    近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的通知”,公布了 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成员名单,详情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根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我部决定成立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名单见附件)。食品标准清理专家技术组下设食品产品、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毒理学评价程序、特殊膳食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规范8个工作组,负责研究提出食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和现行食品标准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专家技术组成员要遵照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积极提出清理建议。请专家技术组成员所在单位给予大力支持。   附件:1.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姓 名 部门及单位 组 长 陈啸宏 卫生部 副组长 苏 志 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 刘金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成 员 邓海华 卫生部办公厅 常继乐 卫生部人事司 何锦国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汪建荣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 陈 锐 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 刘登峰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王 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王苏阳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严卫星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食品标准清理专家技术组成员名单 姓 名 部门及单位 组 长 王竹天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副组长 张永慧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赵同刚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 储晓刚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程义勇 军事医学科学院 徐建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顾振华 上海市食品安全办公室 张立实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 涂顺明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一、食品产品组 1. 张永慧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谷京宇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3. 张 正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刘秀梅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5. 袁宝君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刘 弘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 龚海岩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8. 林升清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9. 郭云昌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0. 陈子慧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1. 郭新光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12. 陈 岩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13. 张 蔚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 周 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丁绍辉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16. 王 苏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17. 张九魁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 18. 王联珠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19. 朱丽华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0. 邵 懿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1. 刘玉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2. 张 婧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3. 毛雪丹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二、理化检验方法组 1. 储晓刚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2. 赵云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3. 江桂斌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4. 杨金宝 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 梁春穗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杨大进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7. 任一平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 曹 红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9. 刘华琳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10. 岳振峰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 刘 肃 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12. 元晓梅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3. 熊丽蓓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曹继娟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5. 王晓燕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6. 吴 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吴国华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8. 袁 建 南京财经大学 19. 哈益明 农业部辐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0. 李培武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 21. 李永玉 中国农业大学 22. 钟 杰 四川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 23. 藤 平 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4. 刘桂华 广东省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 王 君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6. 肖 晶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7. 陈 潇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8. 于航宇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三、微生物检验方法组 1. 徐建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2. 李凤琴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3. 崔生辉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4. 杨 军 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5. 张惠媛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 何树森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 王晓英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8. 邓小玲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9. 顾其芳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 陈 倩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1. 梅玲玲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马群飞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裴晓燕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4. 徐 进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5. 田 静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四、毒理学评价程序组 1. 张立实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 2. 贾旭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3. 黄俊明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赵超英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肖 萍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徐海滨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7. 周宇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8. 王紫菲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五、特殊膳食类食品组 1. 程义勇 军事医学科学院 2. 杨晓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3. 熊正河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4. 杨月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5. 马冠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6. 李可基 北京大学 7. 杨则宜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运动营养食品分会 8. 宋昆岗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9. 韩军花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0. 韩 奕 国家质检总局 11. 梁 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2. 邓陶陶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13. 丁 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六、食品添加剂组 1. 赵同刚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 2. 李惠宜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3. 孙宝国 北京工商大学 4. 楼 霁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 5. 刘幽若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6. 沈日炯 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7. 徐 易 上海香料研究所 8. 孔振宇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9. 钟之万 中国石油和化学联合会 10. 王 琪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11. 郭燕玲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 12. 金其璋 上海香料研究所 13. 李春梅 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14. 薛 毅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15. 郭凤鑫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16. 柴秋儿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17. 张俭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8. 王华丽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9. 骆鹏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0. 张霁月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1. 贺 蕾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七、食品相关产品组 1. 顾振华 上海市食品安全办公室 2. 陈家琪 轻工业塑料加工应用研究所 3. 王永芳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4. 文秀松 中国包装联合会复合膜专委会 5. 翁云宣 轻工业塑料加工应用研究所 6. 陈蓉芳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7. 陈少鸿 宁波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 王朝晖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9. 商桂芹 常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 雷 宇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表面技术研究中心 11. 高 君 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2.蔡 荣 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 13. 樊永祥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4. 鲁 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5. 张文众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6. 刘 珊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7. 朱 蕾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8. 张 泓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9. 张 哲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八、生产经营规范组 1. 涂顺明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2. 陈卫东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3. 张艺兵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 李来好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5. 廖小军 中国农业大学 6. 朱顺达 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检中心 7. 刘 文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8. 胡加彬 洛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 张新玲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10. 尤玉荣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11. 王旭华 中国轻工联合会 12. 钟全斌 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13. 吴贾锋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14. 李宇楠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15. 徐亚东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16. 包大跃 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 17. 朱之光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18. 王 艳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19. 王 敏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20. 刘奂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卫生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日
  • 陈啸宏:中国正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
    2014年3月17日至21日,第46届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CCFA)会议在香港举行。来自56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组织(欧盟)及34个国际组织的260余名代表参加了本届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陈啸宏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陈啸宏指出,中国主持CCFA会议以来,与CCFA各成员国坦诚合作,认真负责推动各项工作。CCFA成员国和观察员人数平稳上升,先后完成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和香料的使用等法典标准,审议通过了大量食品添加剂标准,国际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取得显著进展,对维护消费者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他介绍, 2013年中国完成了近5000个食品标准的清理,目前正在抓紧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到2015年底基本形成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他表示,中国与各国紧密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为维护食品安全、促进国际贸易做出贡献。   本次会议将重点研究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GSFA)、食品添加剂编码系统(INS)、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优先评估的食品添加剂名单、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等相关内容。
  • 食品标准清理全面启动
    记者张昊从1月21日召开的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王竹天为组长的食品标准清理技术组正式成立并履职,这标志着我国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全面启动。   王竹天介绍,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已完成梳理目录并确定清理范围,从各部门提交的5000余项标准中剔除了不属于食品标准的饮用水、饲料、化妆品等分类,剩余可列入清理范围的标准有4934项。其中,认证认可类标准将按照其食品安全要求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原则,交由农业部等相关部门自行清理,包括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500余项推荐性标准。此外,还有约1000项农兽药残留标准及检验方法将交由农业部负责清理。其余3500余项标准将由卫生部门组织清理,其中包括850余项强制性的标准。   王竹天表示,标准清理工作将注重标准体系的建立,以已颁布或即将颁布的各类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为清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使食品产品标准和基础标准相衔接,生产经营范围与食品产品相配套,检验方法与基础和产品标准相配套,避免重复和交叉。
  • 卫计委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
    近期,媒体报道一些地方存在食品地方标准与食品国家标准相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国家卫计委委正在组织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并要求各地组织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具体详情如下: 卫计委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近期,媒体报道一些地方存在食品地方标准与食品国家标准相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社会各方高度关注。我委正在组织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并要求各地组织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快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关职责,按照我委《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卫办监督函〔2012〕913号),加快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到2013年12月底,完成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要坚持科学性原则,突出工作重点,重点清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矛盾问题,按照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原则,对标准内容进行对比研究,科学做出清理结论。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食品地方标准,对现行地方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废止地方标准或组织修订。同时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进一步规范食品标签中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一)严格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范围。各地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将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适合当地监管需要的检验方法作为立项重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和矛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品种的,不宜重复制定食品产品的地方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时,应当及时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意见。   (二)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工作。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严格遵循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以保证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并征求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经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在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的同时,还应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解疑释惑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我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具体工作和技术指导,将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应依法、依程序报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材料。   (四)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制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收集标准执行情况、问题和建议,逐步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相衔接配套。   三、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能力建设和保障措施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要明确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工作的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列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加强监督和考核评价,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此外,要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逐步落实各项保障机制。   各地在标准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函报我委。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25日
  • 食品相关标准今年完成清理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根据安排,我国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在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相关标准的清理 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重点加快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安排明确,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相关标准的清理,完善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农药兽药残留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蜂蜜、食用植物油等产品标准和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进一步完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   安排指出,建设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2013年底前,完成主系统和子系统的总体规划和设计。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统一追溯编码,确保追溯链条的完整性和兼容性,重点加快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酒类、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安排强调,要推动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餐厨废弃物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推动地方加快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的立法。   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督促各监管部门建立具体到单位、人员、岗位的责任制。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安排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全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开展饲料农药兽药、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保健食品、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专项整治,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 我国拟清理现有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及方法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8月1日就《特殊膳食类食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国外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我国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建议新制定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分别是《体外哺乳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28天经口喂养试验》、《慢性毒性试验》、《致癌试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分为食品产品、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及方法、特殊膳食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规范8个工作组进行。   据了解,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及方法标准清理专家组对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的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标准进行整理和评估,依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要求,以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考虑我国管理现状,借鉴或者采纳国际指南及方法,同时考虑食品毒理学的发展和需求,提出了现行标准清理结果和拟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标准目录。
  •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部署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p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要求2016年底前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p p strong 全文如下: /strong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 /p p   强制性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是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首要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p p   一、工作目标 /p p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同时研究提出各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p p   二、工作范围 /p p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p p   三、工作原则 /p p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在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合精简工作。充分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积极做好跨部门、跨领域标准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整合精简工作,充分发挥省级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的作用。 /p p   (二)平稳推进,兼顾应用。全面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p p   (三)试点引领,点面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在不影响总体进度的情况下,可选择典型领域先行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工作的引领作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改进整合精简的组织实施工作,点面结合,确保顺利有序开展。 /p p   四、职责分工 /p p   (一)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中需协调的重大问题和整合精简结论,报请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联席会议要求,督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负责确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的范围和责任部门,开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整合精简结论并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p p   (二)专家咨询组。设立专家咨询组,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为联席会议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咨询组由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推荐的专家组成。 /p p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进行整合精简,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及本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可根据需要成立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可依据本方案制定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根据整合精简工作需要,可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组,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逐项进行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提出本专业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建议。专业组由涉及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 /p p   (四)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精简,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可依据实际需要成立工作组,并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的作用。可依据本方案制定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根据整合精简工作需要,可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逐项进行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 /p p   (五)协调机制。整合精简过程中,部门内跨领域标准协调问题,由本部门负责 跨部门的协调问题,由相关部门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必要时提交联席会议协调。地方标准的协调应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的作用。 /p p   五、进度安排 /p p   (一)准备阶段(2016年1月—2月)。 /p p   1.成立组织机构。国家标准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专家咨询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工作组和专业组。 /p p   2.摸底调查。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摸底,分别提供强制性标准目录和标准全文(对于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供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提出负责整合精简的责任部门建议,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除涉密内容外,上述信息统一上传至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 /p p   3.协调确定责任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提出整合精简责任部门的调整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确定需整合精简的强制性标准清单和责任部门。 /p p   4.培训工作人员。国家标准委组织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整合精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统一工作尺度和要求。 /p p   (二)评估阶段(2016年3月—5月)。 /p p   1.开展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对强制性标准的现状、问题以及应用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包括强制性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引用,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和执行措施,以及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情况等 其次依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由国家标准委印发)对强制性标准开展技术评估 最后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结论。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研究提出本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整合精简结论应在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填报。 /p p   2.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其中,对于现有强制性地方标准中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可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建议,说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强制内容,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转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 /p p   3.形成文字记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评估时,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参加评估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 /p p   4.协调处理意见。对于建议废止的标准,责任部门要与相关应用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衔接的情况。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统筹考虑,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p p   (三)结论处理阶段(2016年6月—11月)。 /p p   1.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进行汇总。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所负责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的整合精简结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协调审核后,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p p   2.征求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整合精简结论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p p   3.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结束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拟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清单向社会公示60天。拟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示60天。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强制性标准,可结合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p p   (四)审定发布阶段(2016年12月)。 /p p   1.联席会议审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各方意见后,形成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报告,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p p   2.发布。联席会议审定后,对于需废止、转化的强制性标准,由原发布主体或负责整合精简工作的责任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各自发布废止、转化公告,需转化的按照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转化 对于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发布结果,并据此安排新的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计划。 /p p   六、保障措施 /p p   (一)人员保障。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方案要求和实际需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充分依托标准化专业机构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p p   (二)平台保障。国家标准委在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组织开发统一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的数据报送、信息查询、汇总统计、交流反馈提供信息化支撑。 /p p   (三)经费投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整合精简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整合精简工作顺利开展。 /p p   (四)其他要求。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已明确按照或暂时按照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外,停止新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除符合标准体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贸易急需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下达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已立项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在符合标准体系和归口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继续批准发布。 /p
  • 北京市卫生局公开征集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要求和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我局正对北京市现行食品地方标准进行清理。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现对23个现行食品地方标准(见附件1)公开征集社会清理意见,欢迎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北京市现行食品地方标准提出清理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3年6月29日。   一、重点清理内容   重点清理食品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将废止相应的食品地方标准,对现行地方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与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将废止地方标准或进行修订。   二、清理意见分类   通过食品地方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可得出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围、建议废止、建议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三种结论。可参照上述三种结论提出清理意见,并填写《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一)》。   (一)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转相关部门管理   (二)建议废止。   1.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见附件4)规定的标准的,地方标准废止   2.不属于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范围的,或不属于卫生部规定的重点立项范围且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重不一致的,予以废止。   (三)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没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的,监管工作需要,食品地方标准可继续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修订意见反馈   清理意见为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请提出具体修订建议及具体理由,填写《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二)》。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孙鑫贵 64407175,李春雨 64407170 彭天雅 83560891.传真:64407175   电子邮箱:spaqbzc@bjhb.gov.cn   附件:   1. 23个现行食品地方标准文本.zip   2. 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一).doc   3. 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二).doc   4.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doc
  • 卫计委通报表扬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人员和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表扬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人员和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规定,2013年我委印发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参与食品标准清理工作的相关专家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的困难,发挥吃苦耐劳精神,严谨细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近5000项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任务。   经研究,决定对韩奕等146名专家进行通报表扬。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这次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一并给予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人员和单位珍惜荣誉,不断进取,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作出新的贡献。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以本次通报表扬为契机,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2月11日   附件   通报表扬的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人员名单   姓名工作单位   韩 奕 质检总局   朱之光 国家粮食局   王晓燕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吴 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王 艳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王 敏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哈益明 农业部辐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王晓英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刘 肃 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李培武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   杨 军 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龚海岩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刘华琳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张新玲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马冠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杨晓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杨月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徐建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谷京宇 卫生监督中心   王永芳 卫生监督中心   王竹天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樊永祥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王 君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张俭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韩军花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刘秀梅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李凤琴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赵云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贾旭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郭云昌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杨大进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徐海滨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徐 进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田 静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肖 晶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朱 蕾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鲁 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裴晓燕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毛雪丹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张文众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周宇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刘 珊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王华丽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邵 懿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张 哲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刘奂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丁 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张霁月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梁 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邓陶陶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王紫菲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骆鹏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刘玉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张 泓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陈 潇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张 婧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于航宇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储晓刚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曹 红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王朝晖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杨金宝 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刘 文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崔生辉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江桂斌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程义勇 军事医学科学院   王旭华 中国轻工联合会   陈家琪 轻工业塑料加工应用研究所   翁云宣 轻工业塑料加工应用研究所   熊正河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涂顺明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郭新光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张 蔚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元晓梅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李惠宜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柴秋儿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丁绍辉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尤玉荣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吴贾锋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王 甦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杨则宜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运动营养食品分会   宋昆冈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李宇楠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赵同刚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   陈 岩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   张九魁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   薛 毅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孔震宇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文秀松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复合膜专委会   王联珠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李来好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高 君 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郭燕玲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   楼 霁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   包大跃 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   钟之万 中国石油和化学联合会   张惠媛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李可基 北京大学   李永玉 中国农业大学   廖小军 中国农业大学   孙宝国 北京工商大学   陈 倩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吴国华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 正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赵超英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徐亚东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郭凤鑫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刘幽若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王 琪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曹继娟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李春梅 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日炯 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顾振华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顾其芳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刘 弘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肖 萍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熊丽蓓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钟全斌 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蔡 荣 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   陈蓉芳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金其璋 上海香料研究所   徐 易 上海香料研究所   袁宝君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袁 建 南京财经大学   商桂芹 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梅玲玲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任一平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朱顺达 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西湖分局   陈少鸿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林升清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马群飞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艺兵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胡加彬 洛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张永慧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黄俊明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陈子慧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邓小玲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梁春穗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陈卫东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刘桂华 广东省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岳振峰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周 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雷 宇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表面技术研究中心   滕 平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张立实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   何树森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钟 杰 四川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
  • 农业部清理废止132项食品行业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对无公害食品标准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无公害食品 葱蒜类蔬菜》等132项无公害食品农业行业标准。此132项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无公害食品 葱蒜类蔬菜》等132项废止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NY5001-2007 无公害食品 葱蒜类蔬菜 2 NY5003-2008 无公害食品 白菜类蔬菜 3 NY5005-2008 无公害食品 茄果类蔬菜 4 NY5008-2008 无公害食品 甘蓝类蔬菜 5 NY5021-2008 无公害食品 香蕉 6 NY5103-2002 无公害食品 草莓 7 NY5115-2008 无公害食品 稻米 8 NY5118-2002 无公害食品 菜籽油 9 NY5119-2004 无公害食品 饮用菊花 10 NY5122-2002 无公害食品 窨茶用茉莉花 11 NY5177-2002 无公害食品 菠萝 12 NY5184-2002 无公害食品 脱水蔬菜 13 NY5185-2002 无公害食品 速冻绿叶类蔬菜 14 NY5186-2002 无公害食品 干制金针菜 15 NY5187-2002 无公害食品 罐装金针菇 16 NY5188-2002 无公害食品 粉丝 17 NY5189-2002 无公害食品 豆腐 18 NY5192-2002 无公害食品 速冻葱蒜类蔬菜 19 NY5193-2002 无公害食品 速冻甘蓝类蔬菜 20 NY5194-2002 无公害食品 速冻瓜类蔬菜 21 NY5195-2002 无公害食品 速冻豆类蔬菜 22 NY5200-2004 无公害食品 鲜食玉米 23 NY5209-2004 无公害食品 青蚕豆 24 NY5211-2004无公害食品 绿化型芽苗菜 25 NY5215-2004 无公害食品 芥蓝 26 NY5229-2004 无公害食品 辣椒干 27 NY5232-2004 无公害食品 竹笋干 28 NY5241-2004 无公害食品 柿 29 NY5244-2004 无公害食品 茶叶 30 NY5246-2004 无公害食品 鸡腿菇31 NY5247-2004 无公害食品 茶树菇 32 NY5248-2004 无公害食品 枸杞 33 NY5252-2004 无公害食品 冬枣 34 NY5255-2004 无公害食品 火龙果 35 NY5014-2005 无公害食品 柑果类果品 36 NY5024-2005 无公害食品 常绿果树核果类 37 NY5074-2005无公害食品 瓜类蔬菜 38 NY5078-2005 无公害食品 豆类蔬菜 39 NY5082-2005 无公害食品 根菜类蔬菜 40 NY5089-2005 无公害食品 绿叶类蔬菜 41 NY5086-2005 无公害食品 落叶浆果类果品 42 NY5109-2005 无公害食品 西甜瓜 43 NY5112-2005 无公害食品 落叶核果类果品 44 NY5173-2005 无公害食品 荔枝、龙眼、红毛丹 45 NY5182-2005 无公害食品 常绿果树浆果类果品 46 NY5202-2005 无公害食品 粮用豆 47 NY5221-2005 无公害食品 薯芋类蔬菜 48 NY5230-2005 无公害食品 多年生蔬菜 49 NY5238-2005 无公害食品 水生蔬菜50 NY5299-2005 无公害食品 芥菜类蔬菜 51 NY5300-2005 无公害食品 甜菜 52 NY5301-2005 无公害食品 麦类及面粉 53 NY5302-2005 无公害食品 玉米 54 NY5303-2005 无公害食品 花生 55 NY5304-2005 无公害食品 薯 56 NY5305-2006无公害食品 小杂粮 57 NY5306-2005 无公害食品 食用植物油 58 NY5307-2005 无公害食品 落叶果树坚果 59 NY5308-2005 无公害食品 果蔗 60 NY5309-2005 无公害食品 聚复果 61 NY5310-2005 无公害食品 大豆 62 NY5316-2006 无公害食品 可食用花卉63 NY5317-2006 无公害食品 芽类蔬菜 64 NY5318-2006 无公害食品 参类 65 NY5319-2006 无公害食品 瓜子 66 NY5320-2006 无公害食品 甜叶菊 67 NY5321-2006 无公害食品 荚果 68 NY5011-2006 无公害食品 仁果类水果 69 NY5323-2006 无公害食品 香辛料 70 NY5324-2006 无公害食品 (常绿果树)坚(壳)果 71 NY5095-2006 无公害食品 食用菌 72 NY5355-2007 无公害食品 芝麻 73 NY5029-2008 无公害食品 猪肉 74 NY5044-2008 无公害食品 牛肉 75 NY5045-2008 无公害食品 生鲜牛乳 76 NY5129-2002 无公害食品 兔肉 77 NY5134-2008 无公害食品 蜂蜜 78 NY5135-2002 无公害食品 蜂王浆与蜂王浆冻干粉 79 NY5136-2002 无公害食品 蜂胶 80 NY5137-2002 无公害食品 蜂花粉 81 NY5142-2002 无公害食品 酸牛奶 82 NY5143-2002 无公害食品 皮蛋 83 NY5144-2002 无公害食品 咸鸭蛋 84 NY5146-2002 无公害食品 猪肝 85 NY5147-2008 无公害食品 羊肉 86 NY5268-2004 无公害食品 毛肚 87 NY5271-2004 无公害食品 驴肉 88 NY5034-2005无公害食品 禽肉及禽副产品 89 NY5039-2005 无公害食品 鲜禽蛋 90 NY5140-2005 无公害食品 液态乳 91 NY5356-2007 无公害食品 腌腊肉制品 92 NY5062-2008 无公害食品 扇贝 93 NY5068-2008 无公害食品 鳗鲡 94 NY5154-2008 无公害食品 牡蛎 95 NY5156-2002 无公害食品 牛蛙 96 NY5162-2008 无公害食品 海水蟹 97 NY5164-2008 无公害食品 乌鳢 98 NY5166-2008 无公害食品 鳜 99 NY5168-2002 无公害食品 黄鳝 100 NY5171-2002 无公害食品 海蜇 101 NY5172-2002 无公害食品 水发水产品 102 NY5272-2008 无公害食品 鲈 103 NY5278-2004 无公害食品 团头鲂 104 NY5286-2004 无公害食品 斑点叉尾鮰 105 NY5291-2004 无公害食品 咸鱼 106 NY5053-2005 无公害食品 普通淡水鱼 107 NY5056-2005 无公害食品 海藻 108 NY5060-2005 无公害食品 石首鱼 109 NY5064-2005 无公害食品 淡水蟹 110 NY5158-2005 无公害食品 淡水虾 111 NY5311-2005 无公害食品 鲷 112 NY5312-2005 无公害食品 石斑鱼 113 NY5313-2005 无公害食品 鲍鱼114 NY5314-2005 无公害食品 蛏 115 NY5315-2005 无公害食品 蚶 116 NY5058-2006 无公害食品 海水虾 117 NY5066-2006 无公害食品 龟鳖 118 NY5152-2006 无公害食品 鲆鲽鳎 119 NY5160-2006 无公害食品 鲑鳟鲟 120NY5288-2006 无公害食品 蛤 121 NY5325-2006 无公害食品 螺 122 NY5326-2006 无公害食品 头足类水产品 123 NY5327-2006 无公害食品 鲻科、鯵科、军曹鱼科海水鱼 124 NY5328-2006 无公害食品 海参 125 NY5329-2006 无公害食品 海捕鱼 126 NY/T5004-2001 无公害食品 大白菜生产技术规程 127 NY/T5050-2001 无公害食品 牛奶加工技术规范 128 NY/T5191-2002 无公害食品 粉丝加工技术规范 129 NY/T5296-2004 无公害食品 皮蛋加工技术规程 130 NY/T5297-2004 无公害食品 咸蛋加工技术规程 131 NY/T5298-2004 无公害食品 乳粉加工技术规范 132 NY/T5334-2006 无公害食品 小麦粉加工技术规范   农业部   2013年6月26日
  • 食品安全标准面临整合 乳业标准统一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2日在《食品安全法》贯彻执行情况新闻发布会透露,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将统一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今年下半年,乳品质量安全统一的国家标准即会出台。  陈啸宏表示,新《食品安全法》在原有《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更加完备,明确了作为生产经营者,包括大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人各自的责任;明确了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了问责制。同时,新《食品安全法》还建立食品安全全过程的监管。值得一提的是,陈啸宏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发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样就能使原来的标准相互协调一致,不重复、不冲突,也不留空白,统一整合为一个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以乳品为例,这个工作正在进行中,今年下半年,乳品质量安全统一的国家标准就会出台。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马爱国表示,虽然保证农产品总量平衡、结构平衡、质量安全的压力很大。但从农业部2008年的例行监测情况来看,蔬菜检测合格率达到96.3%,畜产品的检测合格率达到98.6%,水产品的检测合格率达到了94.7%,保持了比较高的水平,整体来看,农产品质量是有保障的,是安全放心的。v
  • 卫生部:近5000项食品安全国标今年完成清理
    相关新闻:《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国家标准发布   记者今天从卫生部获悉,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组织修订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卫生部监督局食品安全标准处处长张旭东介绍说:“卫生部从2010年开始清理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规划将在今年年底完成近5000项标准的清理工作。截止到现在,已经公布了乳品安全标准和一些农兽药残留以及食品添加剂等,一共30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覆盖了各类食品当中所涉及到的健康危害指数的数千项指标。”   食品污染物是指食品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新修订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与2005版一个比较大的改变是,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和食品类别(名称)说明,本标准规定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如无特别规定的,均是以食品的可食用部分计算。2005版标准中规定的是比较具体的食品名称,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我国地域宽广,各种食品不能完全统一名称或者统一类别。新标准通过食品类别名称的说明,可以扩大基础标准的通用性和实用性。   据了解,安全法以及一些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对现在所存在的近5000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工作,按照计划,将会在2013年底完成标准的清理。截止到现在,已经公布了乳品安全标准和一些农兽药残留以及食品添加剂等,一共30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覆盖了各类食品当中所涉及到的健康危害指数的数千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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