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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免费公开相关的资讯

  • 国家标准委免费公开第二批国家标准
    p   5月8日,国家标准委通过“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免费公开第二批国家标准。这批公开的标准以方法类推荐性国家标准为主,共11975项,连同首次免费公开的9194项国家标准,目前已免费公开的国家标准共21169项,占全部国家标准约三分之二。 /p p   今年3月,国家标准委推出的“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得到了企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截至5月7日,系统上线52天,访客数86.1万人次,总浏览量721.2万,标准在线阅读26.6万多次,下载15.1万多次。 /p p   为了进一步落实《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满足企业和社会对标准文本的急切需求,这次免费公开的方法类国家标准中,包括提供题录信息和文本在线阅读的非采标的标准6630项,只提供题录信息的采标标准5345项。 /p p   下一步,将在2017年底前分两批陆续公开其他推荐性国家标准。届时,国家标准委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所有非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p p /p
  • 国家标准免费公开解读:版权归谁?
    3月16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第一批303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已经在该系统实现了公开。这项举措是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并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标准委)印发的《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部署的。日前,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就《方案》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几天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免费公开国家标准,当初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负责人:我国已进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新常态,标准化的作用日益凸显。全社会也对标准越来越重视,对及时、准确、便捷地获取权威标准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标准公开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国务院在《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文本”“及时向社会公开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的要求。国家标准免费公开是在标准化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提出的,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具体举措。  目前,强制性国家标准基本实现了免费公开,但大部分推荐性国家标准尚未免费公开,存在如公开程度不高、公开方式不统一、公开不及时、标准获取渠道不畅等问题。国家标准委组织力量开展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方案》,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由政府主导制定的国家标准具有公益性特点,免费公开有助于标准化工作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共享发展成果,将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从政府的角度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标准化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国家标准免费公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具体措施。从企业的角度看,国家标准免费公开有利于便捷查阅标准,有利于促进企业研制和运用先进标准进行生产,从而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从消费者角度看,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可以使社会公众更加便捷地获取标准、了解标准、引导消费,消费者可以通过标准了解产品技术指标,选购优质产品,享受优质服务,还可以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国家标准免费公开为什么要分阶段实施?  负责人:“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整体推进、分步实施,保护版权、免费公开”是国家标准公开的原则。《方案》规定,新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应当在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免费公开。此前企业和社会公众一般在国家标准批准发布2~3个月之后才能获取到标准文本。为方便企业及时获取国家标准信息,国家标准委优化标准制修订流程,实行编审合一,缩短了标准制修订周期,从而实现标准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就能够通过官方网站免费查阅标准文本,基本实现了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出版及免费公开同步。其中涉及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应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公开。  由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正在进行,推荐性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工作尚未完成,过去的国家标准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数量比较大,因此对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工作,应当分阶段稳步推动。在第一阶段对现有的3万余项国家标准进行分析评估和甄别梳理,到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我国自主制定的国家标准的免费公开 在第二阶段重点推进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到2020年底前,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及时免费公开相关国家标准。  记者:请具体介绍一下国家标准免费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负责人:“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已经上线运行,登录该系统就可以看到免费公开的内容。《方案》规范的国家标准公开内容,包括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含标准修改单)、标准题录信息、标准制修订有关信息。通过公开这些内容,公众不仅可以了解标准文本,而且还可以了解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有利于国家标准及制修订工作过程信息的公开共享、社会监督和自查自纠。  公开方式是由国家标准委、环保部、住建部、卫计委等部门按照“谁发布谁公开”的原则,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开其已发布或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提供国家标准文本的免费在线阅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公开国家标准文本。否则,可能造成国家标准文本及相关信息混乱,扰乱标准的管理秩序。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标准免费公开是为了便于公众获取和使用权威的标准信息,主要用于学习和研究,目前推荐性国家标准仅对国内用户提供在线阅读,不提供文本下载、复制、打印等服务。  国家标准公开并不是对标准出版物(包括电子出版物)版权的放弃,如需正版标准出版物可到相关出版发行机构购买。  记者:《方案》多次强调标准版权问题,标准公开与标准版权之间的关系是如何考虑的?  负责人: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属性。标准具有版权,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标准依法受版权保护。国家标准免费公开要依照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以保护和尊重版权为原则,注重维护标准版权所有者合法权益。标准免费公开与版权保护并不矛盾,国家标准免费公开是版权所有者为了向社会提供更好、更方便的标准服务,是对标准发表权和财产权益采取的一种处置措施,标准版权所有者仍然享有出版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权利。推荐性国家标准免费公开之所以采用“在线阅读”方式,主要是考虑标准版权保护方面的要求,若对标准随意进行复制和传播,可能造成标准内容的篡改,影响标准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国家标准的出版发行、网络传播、汇编、翻译等仍应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  我国是国际标准组织的成员,一贯重视国际标准版权保护工作,自觉履行国际标准版权保护义务,国际标准组织有严格的版权保护政策,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明确要求,采用其标准的标准版权受保护,未经其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免费提供。因此,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要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向社会公开。  记者:行业、地方标准及团体、企业标准是否也要公开?  负责人: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要求,标准公开工作涉及由政府主导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需要国家、行业和地方共同推进实施。《方案》主要针对国家标准公开工作作出了部署,同时对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公开工作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目前,行业标准涉及国务院40多个部门,地方标准涉及31个省(区、市)。目前已经有一些部门公开了其行业标准,有近一半的省(区、市)也公开了其地方标准。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方案》,并按照“谁发布谁公开”的原则,积极推动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免费公开工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均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其版权属制定主体享有,是否公开由制定主体自行决定,政府不宜干涉。
  • 重磅:国家标准将全面免费公开
    p   近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向社会免费公开国家标准相关信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方案,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公开工作。这是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 /p p   《实施方案》规定了国家标准的公开内容。包括国家标准文本(含修改单)、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所有公开信息全部免费在线阅读,不收取任何费用,以方便社会公众快捷获取国家标准信息。 /p p   《实施方案》明确了国家标准的公开时限。新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在标准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国家标准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及时公开,涉及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在遵守国际(国外)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公开 对于已经发布的存量国家标准,分阶段免费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实现全部公开。 /p p   《实施方案》确定了国家标准的公开方式。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已批准发布或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相关信息,提供国家标准文本免费在线阅读。同时,国家标准委将积极推动建设统一的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提供标准信息的“一站式”查询、获取服务。 /p p   据悉,强制性国家标准已在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官方网站上全部公开。 /p p   以下为文件原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strong /span /p p   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文本”。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以标准公开助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本方案。 /p p   strong  一、工作原则 /strong /p p   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p p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国家标准委负责国家标准公开制度和机制建设,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 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所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开工作。 /p p   (二)整体推进、分步实施。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采用国际(国外)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国家标准和非采标的国家标准等不同情况,分阶段有序进行公开。 /p p   (三)保护版权、免费公开。国家标准公开应当保护标准版权,维护标准版权所有者合法权益 国家标准公开实行文本免费在线查阅,促进标准推广应用。 /p p    strong 二、工作目标 /strong /p p   健全促进国家标准公开的机制和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分阶段向社会公开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进一步增强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社会公众能够便捷地获取权威的国家标准信息。到2020年,基本实现国家标准全部免费公开。 /p p    strong 三、公开内容和方式 /strong /p p   (一)公开的内容。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国家标准文本,即已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含修改单)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国家标准题录信息,包括:标准号、标准中文名称、标准英文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部门、国际标准分类号等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3.国家标准制修订信息,包括:标准立项前公示信息、标准计划公告、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发布公告、标准废止公告、标准复审结果等。 /span /p p   (二)公开的方式。 /p p   国家标准委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已批准发布或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提供国家标准文本免费在线阅读。 /p p   strong  四、组织实施 /strong /p p   新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的文本应当在标准发布后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个工作日内 /span 公开,涉及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应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公开。国家标准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p p   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开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一阶段:2018年底前,强制性国家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 非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二阶段:2020年底前,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 /span /p p   国家标准公开有利于促进企业研制和运用先进标准生产、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利于引导消费、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标准公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p p   国家标准委应当在标准公开的基础上推动全国标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提供标准信息的公益性服务。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公开工作。 /p p br/ /p
  • 第三批1394项国家标准向社会免费公开
    p   为了进一步落实《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满足企业和社会对标准文本的急切需求,国家标准委于8月31日通过“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免费公开第三批国家标准,本批公开的标准以管理、安全、环保、卫生类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为主,共1394项。连同之前免费公开的23209项国家标准,目前已免费公开现行国家标准共24603项。 /p p   国家标准委自2017年3月16日推出“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以来,得到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截至8月31日24时,系统上线169天,访客数142.4万人次,总浏览量1104.1万 标准在线阅读69.1万多次,下载28.0万多次。 /p p   下一步,产品类推荐性国家标准将在2017年底前完成公开。届时,国家标准委将实现免费向社会公开所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非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p p & nbsp /p
  • 常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免费查阅网址,太实用了!
    据《新标准化法》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标准免费公开已实施多年,但还是有一些质量人会在后台问认证君,这些标准哪里能查,怎么查。今天重发一份常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免费查阅网址,方便大家查询。其中部分标准可免费下载,部分标准仅支持在线浏览。如有遗漏,欢迎底部评论区补充。1国家标准平台1.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该系统收录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1,989项。其中非采标1,350项可在线阅读和下载,采标639项只可在线阅读。现行有效推荐性国家标准35,315项。其中非采标22,481项可在线阅读,采标12,834项只提供标准题录信息。点击查阅:http://openstd.samr.gov.cn/bzgk/gb/index2.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提供国内所有的国家标准(5万多)、行业标准(4万多,其中电力DL行业标准2044项)、地方标准(4万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近8万)的查阅,提供大部分国家标准的在线阅读。点击查阅:http://std.samr.gov.cn/3.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登录国家标准委官网,通过右侧通道可以进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标准化业务协同系统等。点击登录:http://www.sac.gov.cn/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通过服务入口可以进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点击登录:http://www.samr.gov.cn/5. 中国政府网中国政府网开通了国家标准信息查询频道,提供所有国标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查询,国家标准的在线阅读及部分下载,行业及地方标准部分能提供在线阅读。点击查阅:http://www.gov.cn/fuwu/bzxxcx/bzh.htm2行业标准1.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点击查阅:http://www.ccsn.org.cn/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公告,随公告提供部分标准全文的免费阅读及下载。点击查阅:http://www.mohurd.gov.cn/bzde/index.html3.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供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企业标准标准在线阅读及下载。点击查阅:http://dls.cec.org.cn/zhongdianlianbiaozhun/4. 商务部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85项商业行业标准可下载(页面右侧):点击查阅:http://ltbzh.mofcom.gov.cn/ltbzh_index.shtml6.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电总局标准信息查询系统,公开237项广播电视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下载,其他标准提供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等信息:
  • 记者调查:食品标准为何不能免费下载?
    事件回放   食品标准下载没有“免费午餐”了   在全国扫黄打非网站上,一则例行公告不经意间引起了众多食品行业人士的关注。这则公告提到,6月上旬,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接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来函,反映了某食品行业网站涉嫌侵权:该网站的“食品标准”栏目提供9924个食品标准的下载服务,已累计下载3000余万次。6月15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对该网站进行了检查。   无独有偶,作为提供标准免费下载的另一大网络平台——百度文库也受到了压力。从公开报道中得知,4月19日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已经约见“百度文库”负责人,提出了删除凡是带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关字头的标准全文的要求,7月份,百度方面回应称已经对相关标准进行了清理。   食品标准的查阅是很多食品行业从业者必不可少的,长期以来他们都习惯去网上免费下载,但现在下载的通道、种类骤然减少。笔者登陆上述食品行业门户网站,发现食品标准中强制性标准依然开放,推荐性标准已不能下载,而国外标准也作了限制。很多网友都表示,推荐性标准不能下载给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行业法规   食品安全标准是特许出版   笔者查阅了1997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后合并进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根据这份规定,食品行业国家标准都由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年后更名为中国质检出版社)独家出版。   此次针对网站下载的检查和限制,显然是认为网站的开放下载侵犯了出版社的相关知识产权和专有出版权。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查阅问题,笔者致电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政研室相关工作人员称,《食品安全法》发布以后,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都由卫生部制定和管理,标准委员会已经不再负责,对于查处标准下载一事,则未予回应。   疑点一   食品标准都可以免费查阅吗?   《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现行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两种类型。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而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按照这两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显然是不应该限制传播和下载的,但推荐性标准似乎不在免费查阅的范围之内。   不过,在实际运用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具体条款经常会涉及到推荐性标准,比如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这个第七点几乎都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法规、行政命令中,也会引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必不可少地要经常被查阅、应用。   《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从立法精神上说,推荐性标准同样是宣传和普及的内容,理应在“免费查阅”的范围,只是《食品安全法》需要对这点进一步明晰。   疑点二   推荐性标准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很明显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这点应该没有疑义,而真正存在争议的是,推荐性标准是否也属于法律法规。   有一方认为,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两个出版社的著作权纠纷案时即持这种观点,认为推荐性标准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另一方认为,推荐性标准的获准发布和强制性标准一样都是行政行为,而不是经营行为,所以都应该是法规。周应江、谢冠斌两位法律博士在一篇《技术标准的著作权问题辨析》的论文中,认为法律法规中可以有很多任意性规范,强制实施是贯彻法律法规的方式和途径,自愿实施也同样是贯彻法律法规的方式和途径。与强制性标准一样,推荐性标准同样是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程序而制定、审批和颁布的。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同样受法律保护。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从性质上来说并没有区别。   专家观点   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公共产品   针对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是否应该限制下载的问题,笔者采访了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孙效敏,孙教授长期关注、研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他表示,凡是面向社会提供的法律和技术法规,都属于公共产品,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大家都可以无偿使用 二是制定的标准不属于国家专利,而是用纳税人的钱由国家组织制定,要为纳税人服务,所以关于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必须允许免费下载。   孙教授认为,无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还是地方标准都应该完全向社会公开,但有一类还有待于思考,就是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有可能涉及到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所以它应该是向主管部门公开,可以不向社会公开。不过孙教授同时认为,企业标准会给监管带来很大麻烦,因为企业标准是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的,比如北京的某一种食品在北京卫生部门备案,但它到上海去销售以后,上海的监管部门却并不知道这种标准,监管没有依据,所以是否可以考虑取消企业标准。   行业声音   食品标准太贵 每页超过一块钱   在食品标准限制下载的背后,是食品标准的“洛阳纸贵”。有行业从业者反映,食品标准根据厚薄不同,便宜的卖十多块,贵的要一两百元,平均算下来,每页超过一块钱,而且一份标准经常要引用另一份标准,一买就要好几本,真是“购买食品标准贵过高速公路收费”!   食品标准如此昂贵,还不允许下载,很多人对此表示无法理解。“国家公布食品标准就是要让更多企业了解、掌握、遵守和运用的,现在却不让我们下载,真是太奇怪了!”一位行业从业者感慨道。   此外,食品标准如不完全开放,消费者的知情权将无法保障。一位消费者称,她给儿子买了一箱乳饮料,发现配料表里有很多添加剂,很担心添加这些东西是否符合规定,于是想查询相关标准,在网上搜索后,她查找到《GB/T 21732-2008 含乳饮料》,但却无法下载,记者登录该食品行业网站,发现确实不能下载,但是在百度文库中,还是可以找到这个标准并下载 而如果她要购买这份标准,须另外花费14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效仿国际做法 集中开放下载   在国际上,如果是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一般都受版权法保护,比如我们所熟知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因为这些标准的制定者不具有公权力,一般是公司或行业协会,是自负赢亏的机构,所以拥有著作权。除此之外,由政府制定的标准都对社会完全免费开放,公众可以自由下载、传播。   一位在美国从事食品研究工作的人士称,美国的食品安全资料不仅对所有人开放,而且在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对质疑的答复也都是公开的。因为这种公开和透明,最后的决策即使有人不赞同,也不至于引起大量的质疑与批判 因为这些资料都是免费公开的,自然也就不会有“违反版权”的事情出现。   中国不仅应该公开食品标准,而且还可以效仿国际上的做法,将所有相关资料整理分类后,集中放在职能部门的网站上,供公众免费查询、下载,这样既给大家提供了查找的方便,也利于保证资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目前,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可以查阅到少量标准,但并未分类整理,而且查阅的快捷性、便利性都还有待提高。   须尽快解决标准出版的“历史遗留”问题   标准的垄断出版,实际上是某个特定时期的做法,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法制化进程不断深入,这一做法和所宣称的理由已经不合时宜。当前,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是社会共识,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这次关于食品标准下载的争议,不应仅限于“下载”这一环节,有关部门要从国家利益、全体社会公众利益的高度,重新审视标准的出版制度,修定已经过时的部门规章,全面放开标准的出版和传播。要让行业从业者、普通消费者都能够免费查阅到食品标准,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食品标准,唯有这样,才能促进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传播,我们的食品企业才能依法经营,树立起良好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行业才会健康持续的发展
  • 贵阳市公开征求《预制菜分类》《预制菜冷链配送管理规范》地方标准意见
    点击图片,免费参会各有关单位:由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起草制定的《预制菜分类》《预制菜冷链配送管理规范》2项地方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标准的适宜有效,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3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联系邮箱。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王文焘,联系电话:0851-85981844,联系邮箱:wangwentao@guiyang.gov.cn,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州金融城金融一期B区7号楼2113标准化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孙棣,联系电话:13984058882,联系邮箱:1121781609@qq.com,联系地址:贵阳市白云区科教街698号国家质检中心园b座。附件:1.《预制菜分类》地方标准及编制说明 《预制菜分类》地方标准及编制说明.zip      2.《预制菜冷链配送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及编制说明 《预制菜冷链配送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及编制说明.zip      3.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附件3: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x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19日
  • “食品标准法规网”开通 免费检索全球食品标准
    近日,浙江杭州检验检疫局开通了“食品标准法规网”。用户可以通过访问杭州局门户网站,免费检索到世界各国颁布的相关食品检验标准和法律法规。   据了解,“食品标准法规网”具有强大的信息智能化检索功能,能够通过互联网对世界各国官方网站公布的最新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智能检索和抓取。通过人工确认自动分类入库,用户可以通过数据平台方便快捷地调阅信息。目前“食品标准法规网”已获得正式域名注册(www.hzcia.com)。数据库收集了包括美、日、韩、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在内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法规逾1200个,涵盖茶叶、蜂产品等多个门类。
  • 计量院举办石化相关标准物质免费培训啦!
    关于举办石化、油品相关标准物质免费公益网络培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油品检测的准确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提升我国油品检测的整体水平,帮助石化、油品行业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相关技术人员了解质量控制管理和技术知识,掌握标准物质的正确使用方法,通过质量控制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拟于7月16日举办石化、油品相关标准物质免费公益网络培训。聘请国内相关领域标准物质研制专家授课,系统介绍石化、油品行业标准物质现状、标准物质的选择和使用、检测方法确认与质量控制、不确定度评定实例等内容。此次培训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标准物质研究与管理中心(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办公室)和环境计量中心联合主办,将进行免费公益网络直播授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主题石化、油品相关标准物质的研制及应用二、培训时间培训时间:2021年7月16日具体课程安排及相应的授课信息将通知给已报名的学员三、培训内容题目授课老师单位时间标准物质及其作用简介马联弟 研究员标准物质研究与管理中心主任8:30-8:40中国计量院标准物质概况及标准物质研究与管理中心介绍卢晓华 研究员标准物质研究与管理中心副主任8:40-8:50石化、油品行业标准物质研制现状及需求分析全灿 博士/研究员标物中心市场室主任8:50-9:10牛顿流体黏度标准物质的研制及应用张正东 博士/副研究员环境计量中心油品室主任9:10-9:35油品低温性能(倾点、浊点、冷滤点)标准物质研制及应用李轲 博士环境计量中心油品室9:35-10:00开口/闭口闪点标准物质的研制及应用、水质石油类紫外分光光度分析用标准物质的研制及应用刘喆 硕士环境计量中心油品室10:00-10:25蒸发损失(诺亚克法)标准物质的研制及应用、塑料表观剪切黏度标准物质的研制及应用宋小卫 博士/助理研究员环境计量中心油品室10:25-10:50油品中元素含量标准物质的研制及应用王海 博士/研究员环境计量中心物化室主任10:50-11:15水分和馏程标准物质的研制及应用王海峰 博士/副研究员环境计量中心物化室11:15-11:40四、主办部门标准物质研究与管理中心(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办公室)环境计量中心五、报名注册 此次培训为免费公益网络直播培训。六、联系人薄梦bomeng@nim.ac.cn吴雪 wux@nim.ac.cn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2021年6月10日
  • 免费听讲!口罩相关标准与力学测试分析
    在过去的两个月,随着肺炎疫情的不断发展,像口罩、防护服等抗疫物资的市场也经历了一场巨大的变化。众多的企业开始“跨界”生产口罩等防疫物资,虽然目前中国的口罩日产量相比之前已经翻了好几翻,但目前的情况依然严峻,离实现“口罩自由”还任重道远。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关于防疫物资的相关标准与测试要求,我司特推出相关免费讲解视频。本期我们将针对口罩的相关内容进行讲解,欢迎免费报名观看。观看方式点开上方图片,长按扫描海报二维码进入报名,报名成功后将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统一通过短信形式给您发送相关视频链接,请注意查收。(为了保证能准确接收信息,请注意填写正确联系方式哦)//////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如对我司的产品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 关于举办石化、油品相关标准物质免费公益网络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石化、油品相关标准物质免费公益网络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油品检测的准确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提升我国油品检测的整体水平,帮助石化、油品行业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相关技术人员了解质量控制管理和技术知识,掌握标准物质的正确使用方法,通过质量控制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拟于7月16日举办石化、油品相关标准物质免费公益网络培训。聘请国内相关领域标准物质研制专家授课,系统介绍石化、油品行业标准物质现状、标准物质的选择和使用、检测方法确认与质量控制、不确定度评定实例等内容。此次培训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标准物质研究与管理中心(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办公室)和环境计量中心联合主办,将进行免费公益网络直播授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题 石化、油品相关标准物质的研制及应用 二、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2021年7月16日 具体课程安排及相应的授课信息将通知给已报名的学员 三、培训内容题目授课老师单位时间标准物质及其作用简介马联弟 研究员标准物质研究与管理中心主任8:30-8:40中国计量院标准物质概况及标准物质研究与管理中心介绍卢晓华 研究员标准物质研究与管理中心副主任8:40-8:50石化、油品行业标准物质研制现状及需求分析全灿 博士/研究员标物中心市场室主任8:50-9:10牛顿流体黏度标准物质的研制及应用张正东 博士/副研究员环境计量中心油品室主任9:10-9:35油品低温性能(倾点、浊点、冷滤点)标准物质研制及应用李轲 博士环境计量中心油品室9:35-10:00开口/闭口闪点标准物质的研制及应用、水质石油类紫外分光光度分析用标准物质的研制及应用刘喆 硕士环境计量中心油品室10:00-10:25蒸发损失(诺亚克法)标准物质的研制及应用、塑料表观剪切黏度标准物质的研制及应用宋小卫 博士/助理研究员环境计量中心油品室10:25-10:50油品中元素含量标准物质的研制及应用王海 博士/研究员环境计量中心物化室主任10:50-11:15水分和馏程标准物质的研制及应用王海峰 博士/副研究员环境计量中心物化室11:15-11:40 四、主办部门 标准物质研究与管理中心(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办公室) 环境计量中心 五、报名注册 此次培训为免费公益网络直播培训。请报名参加培训的学员于6月30日前扫描下方二维码完成报名,或详细填写参会回执回复至指定邮箱。微信扫描二维码 六、联系人 薄梦 bomeng@nim.ac.cn 吴雪 wux@nim.ac.cn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2021年6月10日 附件:参会回执单位名称参训人员姓名职务/职称手 机微信号电子邮箱备注备注:请参加人员详细填写参会回执中的各项信息,并于6月30日前回复至邮箱
  • 广东省科学技术实验室联合会公开征集团体标准《实验室废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参编单位
    各有关单位:为满足市场需要,促进数字经济协同发展,更好地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充分体现标准的广泛性和前瞻性,现针对已立项的团体标准《实验室废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向社会公开征集参编单位,欢迎与立项标准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使用单位等参加该项标准的编制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与条件(一)本领域单位,具有标准化工作基础,重视标准化工作,具备一定行业影响力;(二)参与单位要具有标准编制人员,编制人员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高度责任心;(三)自愿承担标准编制工作所需的资金、技术和人力支持。二、参编单位享有的权利(一)参与标准编制,将在标准前言署名单位名称和起草人姓名;(二)标准发布后,将免费获取所参与编制的正式标准文本一份;(三)标准编制后,将优先享有参与本标准修订的权利;(四)参与标准修订,优先获得本会相关服务。三、申请方式请有意向参与标准编制工作的单位与我会秘书处联系。填写《团体标准参编单位申请书》(见附件)并加盖公章,发送至邮箱:gdlfmail@163.com。联系人:郑绍珍、蓝曼馥 电话:18928978172,020-87680206 电子邮箱:gdlfmail@163.com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88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实验室联合会2024年8月1日2 关于征集团体标准《实验室废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参编单位的通知.pdf附件:团体标准起参编申请书.doc
  •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上线运行 6507项国标已公开
    p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满足社会各界便捷地查阅国家标准文本的迫切需求,“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于3月16日正式上线运行。 /p p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后,国家标准委立即着手“国家标准公开系统”的软件研发,抓紧开展国家标准文本数据的梳理、汇集、加工工作,积极落实《实施方案》各项要求。 /p p   目前, strong 所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3470项和第一批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3037项已经在该系统实现了公开, /strong strong 其他非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将在2017年底前陆续公开。 /strong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将在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其中涉及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公开。 /p p   该系统提供了国家标准的题录信息和全文在线阅读,具有“分类检索”“热词搜索”等功能。任何企业和社会公众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委官方网站“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或通过微信公众号“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查阅国家标准文本。 /p p br/ /p
  • 标准品样品免费申请,先到先得!晒单更有奖励!
    ??????????????????? 好消息!好消息!为感谢一直以来关注阿尔塔科技的伙伴们,我们特选出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标准溶液作为样品,免费试用!免费领取!数量有限,赠完为止。First Standard?好不好,试一试才知道!????????????订货信息中文名称英文名称CAS#浓度包装????1ST20005-10H4, 4’-滴滴伊溶液,10ppm4,4’-DDE solution, 10ppm72-55-910ppm1ml1ST20022-10Mγ -六六六溶液,10ppmgamma-HCH solution, 10ppm58-89-910ppm1ml1ST20008-10H2, 4’-滴滴涕溶液, 10ppm2,4’-DDT solution, 10ppm789-02-610ppm1ml??1ST20508-100H??2, 4' -滴滴滴溶液, 100ppm2,4' -DDD solution, 100ppm53-19-0100ppm1ml1ST20111-100B杀螟硫磷溶液, 100ppmFenitrothion solution, 100ppm122-14-5100ppm1ml1ST20094-100B?二嗪磷溶液, 100ppmDiazinon solution, 100ppm333-41-5100ppm1ml???1ST20210-100H联苯菊酯溶液, 100ppmBifenthrin solution, 100ppm82657-04-3100ppm1ml1ST20271-100M克百威溶液, 100ppmCarbofuran solution, 100ppm1563-66-2100ppm1ml??1ST4017-100M磺胺嘧啶 (SDZ)溶液, 100ppmSulfadiazine solution, 100ppm68-35-9100ppm1ml1ST5738-100M诺氟沙星溶液, 100ppmNorfloxacin solution, 100ppm70458-96-7100ppm1ml??1ST4102-100A四环素溶液, 100ppmTetracycline solution, 100ppm60-54-8100ppm1ml1ST1114-100H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溶液, 100ppmDibutyl phthalate solution, 100ppm84-74-2100ppm1ml1ST1114-10H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溶液, 10ppmDibutyl phthalate solution, 10ppm84-74-210ppm1ml领取方式: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领取1. 网站申请请点击阿尔塔网站http://www.altascientific.cn/y/web/ 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2. 手机申请请关注阿尔塔微信公共平台(微信号Alta-Scientific),在底部的标准品商城中找到您希望申请的标准品(价格为1元),点击“立即购买”,在卖家留言中按以下格式填写您的信息并点击购买您所在的公司/单位:EmailQQ申请理由请注意:*无论何种申请方式,本次活动的样品运费由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但是因为手机商城系统要求,所有样品的价格设置为1元,您可以联系卖家,索取1元优惠码,实现0元领取,如果您愿意,直接壕掷1元购买也是可以的!*请在收货地址及手机联系方式中填写真实有效信息,便于我们发货*每个单位/公司限领一个样品 晒单有奖手机购买结束后,请在我的记录中找到您的订单记录,点击右下角的“我要晒订单”,将您的购买记录分享到朋友圈,还可以获得抽绳背包一个!礼品将随免费样品同时发放到您手中!填写试用反馈表可继续领取!第一次领取后,我们将给您发放样品试用反馈表,详细填写此表格并Email给阿尔塔市场部,您将获得第二次免费申请样品的机会!????????????????
  • 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指南来了!
    计量标准是计量体系的中坚力量,是将量值传递到生产生活中所有测量仪器的“法定标尺”,也是国家先进测量基础设施。《指南》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计量标准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提升量值传递溯源的有效性。   《指南》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计量标准随机抽查的主要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重点抽查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二是明确了计量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流程,同时结合计量标准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提出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具体项目、检查方法、检查结论判定标准等细化措施,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三是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要求,要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抽查精准性、问题发现率;要规范开展随机抽查,实现责任可追溯;要坚持监管服务并重,督促建标单位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管理;要加强宣传培训,加大随机抽查和计量标准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力度,加强对计量标准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人员的培训。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落实《指南》为契机,不断创新计量标准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效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计量技术基础。
  • 卫计委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意见
    p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7月15日前反馈意见。 /p p   邮箱:biaozhunchu@126.com /p p   传真:010-68791474 /p p   附件: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33b2a800-60e8-4423-99b5-45a6fefc070e.docx" 1.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e328236f-1852-4344-8a52-3c361b0daee6.docx" 2.《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docx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span strong br/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p p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p p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 /p p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应当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提出食品安全标准立项建议、提供标准制定的有关条件,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研制、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p p   第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公布以及跟踪评价等。 /p p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拟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督促检查标准制定项目执行情况,审核并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咨询、答复、跟踪评价、研究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信息化管理。 /p p   秘书处设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p p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p p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本办法有关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 /strong /p p   第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p p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征集本系统意见,并在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期间,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立项建议。 /p p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p p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p p   第十一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 /p p   第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咨询意见。 /p p   秘书处根据立项建议和审评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提出承担标准起草单位的建议。 /p p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在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p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 /p p   第十五条 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p p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 /strong /p p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相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系统标准起草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p p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考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p p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食品安全监管及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学)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应对标准起草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p p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过程中,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标准使用单位、有关科研院校和专家的意见。 /p p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材料等送审材料及时报送秘书处。 /p p   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写要求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和审查 /strong /p p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征求部门、行业意见,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的通报程序。 /p p   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本部门(行业)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 /p p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形成标准送审稿。 /p p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适时提请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送审稿。 /p p   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进行审查。单位委员派员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并代表本单位提出标准审查意见。 /p p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应当经技术总师签署审查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修改意见修改,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 /p p   有重大原则性修改内容的,应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p p   第二十七条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标准审查程序可简化,由审评委员会主任委托技术总师牵头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专家会议共同审查标准后,按程序报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批准、编号和公布 /strong /p p   第二十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联合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p p   根据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在标准会签过程中应当审核待发布标准的制定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p p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p p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单位等编写标准实施要点问答,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发布,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指导。 /p p   第三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p p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标准的解释由农业部负责。 /p p   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人和起草单位为标准解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p p   第三十三条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依据标准解释及问答等给予指导、解答。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 /strong /p p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 /p p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p p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本系统并广泛发动食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社会资源,收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p p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应当对收集的标准跟踪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反馈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组织开展重点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工作。 /p p   第三十八条 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 /p p   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相关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p p   第四十条 标准修改单经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请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意见后,由秘书处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p p   第四十一条 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非实质内容进行调整时,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通过发布标准勘误加以修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strong /p p   第四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要求,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和咨询等。 /p p   第四十三条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 /p p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原料及产品、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p p   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或矛盾。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食品产品标准等已经涵盖的食品、检验方法,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p p   第四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制度和工作程序。秘书处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具体工作。 /p p   第四十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书面报送秘书处征求意见。 /p p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报送文件、标准文本以及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含电子版)。 /p p   第四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的,秘书处书面反馈不予备案意见。 /p p   第四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p p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 /p p   第五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p p   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部门、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strong /p p   第五十二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出口国有相应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进行规范,而我国尚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无国标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进口无国标食品不包括以下情形: /p p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 /p p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审批的食品 /p p   (三)由已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 /p p   (四)其他不属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 /p 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指定适用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p p   第五十四条 根据审查需要,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选择相关专家承担具体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根据需要,可邀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有关技术机构的专家参与审查工作。 /p p   第五十五条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需要指定适用标准的,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将出口国所执行的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相关标准等材料提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p p   第五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技术审查意见审核通过后,发布暂予适用标准。 /p p   第五十七条 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执行。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p p   第五十八条 有证据表明进口无国标食品其安全可能存在问题或所执行的标准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发布的进口无国标食品的适用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九章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化管理 /strong /p p   第五十九条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程序开展安全性审查,公布适用标准。 /p p   第六十条 秘书处负责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查具体工作。 /p p   第六十一条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公民等可以向秘书处提出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立项建议,提交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 /p p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要求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立项建议,秘书处提交审评委员会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者。 /p p   第六十三条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审查实施等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执行。 /p p   第六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秘书处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秘书处应明确理由并告知申请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十章附则 /strong /p p   第六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p p   第六十六条 标准文本应在前言中注明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等信息。 /p p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p p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p
  • 新冠病毒核酸国家标准物质出炉 免费供应防疫战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nbsp /strong 今日,中国计量院正式对外公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前沿中心生命科学计量团队已于日前成功研发了高低两种浓度水平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标准物质,并通过专家鉴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两种标准物质均为体外转录RNA,目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标基因范围涵盖已公布的新冠病毒3个主要基因 /span /strong :核壳蛋白N基因全长、包膜蛋白E基因全长、开放阅读框1ab (ORF1ab)基因片段(基因组坐标:14911-15910);量值为N、E和ORF1ab基因的拷贝数浓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采用中国计量院前期已研究建立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数字PCR绝对定量方法。数字PCR定量方法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测量核酸的参考方法,可直接测量RNA拷贝数,检出限低、精密度好、准确度高,可直接溯源至自然单位。经国际计量委员会物质量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国际比对验证,该标准物质已取得了国际等效一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据悉,上述标准物质已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物质(编号:GBW(E)091089和GBW(E)091090),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方法开发、检测试剂盒质量控制与评价,以及测量结果的量值溯源。为了共克时艰,早日战胜疫情,中国计量院还宣布:在疫情期间,相关机构可向中国计量院提交使用申请,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计量院将优先免费提供给抗疫一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机构,同时,还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span /strong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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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饲料行业国家标准汇编》免费领取!饲料是人饲养动物的食物的总称。饲料是畜牧业的基础,在畜牧业的发展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是畜产品向农产品转变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的饲料年总产值接近万亿元市场规模。针对这庞大的市场,仪器信息网特意整理了一份关于饲料的标准:《饲料行业国家标准汇编》。上期我们整理了一份《食品农残国标G B23200系列标准汇编 》 ,就有用户强烈要求整理一份饲料行业的标准汇编,为了满足大家的需求,小编网络资源,汇编成册,以飨读者。《饲料行业国家标准汇编》共收集了现行的304个最新的饲料行业国家标准,旨在提升饲料行业的质量水平,促进优质、高效、安全、健康、生态的产业链。为了方便查询,我们特意增加了书签,便于检索之用。扫描二维码免费下载收藏汇编包括标准如下:GBT 5915-2020 仔猪、生长育肥猪配合饲料 1GBT 5916-2020产蛋后备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 8GBT 5917.1-2008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 18GBT 6432-2018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 凯氏定氮法 22GBT 6433-2006 饲料粗脂肪测定方法 29GBT 6434-2006 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 38GBT 6435-2014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50GBT 6436-2018 饲料中钙的测定 61GBT 6437-2018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68GB 6438-2007T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74GBT 7292-1999 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A乙酸酯微粒 81GB 7293-2017 饲料添加剂 DL-α-生育酚乙酸酯(粉) 86GB 7294-2017 饲料添加剂 亚硫酸氢钠甲萘醌(维生素K3) 121GB 7295-2018饲料添加剂 盐酸硫胺-维生素B1 98GB 7296-2018 饲料添加剂 硝酸硫胺 (维生素B1) 109GBT 7297-2006 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B2(核黄素) 134GB 7298-2017 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 140GBT 7299-2006 饲料添加剂 D-泛酸钙 151GB 7300-2017 饲料添加剂 烟酸 161 GB 7300.101-2019 饲料添加剂 第1部分: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L-苏氨酸 174 GB 7300.102-2019 饲料添加剂 第1部分: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甘氨酸 183 GB 7300.103-2020 饲料添加剂 第1部分: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蛋氨酸羟基类似物 192 GB 7300.201-2019 饲料添加剂 第2部分:维生素及类维生素 L-抗坏血酸-2-磷酸酯盐 201 GB 7300.203-2020饲料添加剂 第2部分:维生素及类维生素 甜菜碱 211 GB 7300.204-2019 饲料添加剂 第2部分:维生素及类维生素 甜菜碱盐酸盐 226 GB 7300.301-2019 饲料添加剂 第3部分: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碘化钾 237 GB 7300.302-2019 饲料添加剂 第3部分: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亚硒酸钠 246 GB 7300.401-2019 饲料添加剂 第4部分:酶制剂 木聚糖酶 255 GB 7300.402-2020 饲料添加剂 第4部分:酶制剂植酸酶 262 GB 7300.601-2020 饲料添加剂 第6部分:非蛋白氮 尿素 269 GB 7300.801-2019 饲料添加剂 第8部分: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 碳酸氢钠 274 GB 7300.901-2019 饲料添加剂 第9部分:着色剂 β-胡萝卜素粉 281 GB 7300.1001-2020 饲料添加剂 第10部分:调味和诱食物质 谷氨酸钠 291GB 7301-2017 饲料添加剂 烟酰胺 300GB 7302-2018 饲料添加剂 叶酸 311GB 7303-2018饲料添加剂 L-抗坏血酸-维生素C 320GBT 8381-2008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半定量薄层色谱法 327 GBT 8381.2-2005 饲料中志贺氏菌的检测方法 340 GBT 8381.3-2005 饲料中林可霉素的测定 353 GBT 8381.4-2005 配合饲料中T-2毒素的测定 薄层色谱法 361 GBT 8381.5-2005 饲料中北里霉素的测定 366 GBT 8381.6-2005配合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薄层色谱法 374 GBT 8381.7-2009 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379 GBT 8381.8-2005 饲料中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384 GBT 8381.9-2005 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89 GBT 8381.10-2005 饲料中磺胺喹(口恶)啉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394 GBT 8381.11-2005 饲料中盐酸氨丙啉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398GBT 8622-2006 饲料用大豆制品中尿素酶活性的测定 403GB 9454-2017 饲料添加剂 DL-α-生育酚乙酸酯 409GBT 9455-2009 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AD3微粒 424GB 9840-2017 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D3(微粒) 431GBT 9841-2006 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B12(氰钴胺)粉剂 444GBT 10647-2008 饲料工业术语 451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 481GBT 10649-2008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489GB 13078-2017 饲料卫生标准 493GBT 13079-2006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504GBT 13080-2018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513GBT 13081-2006饲料中汞的测定 520GB 13082-1991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528GBT 13083-2018 饲料中氟的测定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531GBT 13084-2006 饲料中氰化物的测定 536GBT 13085-2018 饲料中亚硝酸盐的测定 比色法 542GBT 13086-2020 饲料中游离棉酚的测定方法 547GBT 13087-2020 饲料中异硫氰酸酯的测定方法 555GBT 13088-2006 饲料中铬的测定 562GBT 13089-2020 饲料中噁唑烷硫酮的测定方法 569GBT 13090-2006 饲料中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574GBT 13091-2018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测定 581GBT 13092-2006 饲料中霉菌总数测定方法 597GBT 13093-2006 饲料中细菌总数的测定 604GBT 13882-2010 饲料中碘的测定 硫氰酸铁-亚硝酸催化动力学法 612GBT 13883-2008 饲料中硒的测定 617GBT 13884-2018 饲料中钴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623GBT 13885-2017 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含量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628GBT 14698-2017 饲料原料显微镜检查方法 645GBT 14699.1-1993 饲料采样方法 652GBT 14700-2018 饲料中维生素B1的测定 656GBT 14701-2019 饲料中维生素B2的测定 665GBT 14702-2018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维生素B6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674GBT 14698-2017 饲料原料显微镜检查方法 628GB 14924.1-2001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通用质量标准 682GB 14924.2-2001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卫生标准 688GBT 15399-2018 饲料中含硫氨基酸的测定 离子交换色谱法 691GBT 15400-2018 饲料中色氨酸的测定 698GBT 17243-1998 饲料用螺旋藻粉 707GBT 17480-2008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 713GBT 17481-2008 预混料中氯化胆碱的测定 720GBT 17776-2016 饲料中硫的测定 硝酸镁 727GBT 17777-2009 饲料中钼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732GBT 17778-2005 预混合饲料中d-生物素的测定 737GBT 17810-2009 饲料级DL-蛋氨酸 743GBT 17811-2008 动物性蛋白质饲料胃蛋白酶消化率的测定 过滤法 750GBT 17812-2008 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755GBT 17813-2018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烟酸与叶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762GBT 17814-2011 饲料中丁基羟基茴香醚、二丁基羟基甲苯、乙氧喹和没食子酸丙酯的测定 769GBT 17815-2018 饲料中丙酸、丙酸盐的测定 781GBT 17816-1999饲料中总抗坏血酸的测定 邻苯二胺荧光法 789GBT 17817-2010 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793GBT 17818-2010 饲料中维生素D3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801GBT 17819-2017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维生素B12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809GBT 17890-2008 饲料用玉米 816GBT 18246-2019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820GBT 18397-2014 预混合饲料中泛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832GBT 18632-2010 饲料添加剂 80%核黄素(维生素B2)微粒 838GBT 18633-2018 饲料中钾的测定 火焰光度法 845GBT 18634-2009 饲用植酸酶活性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850GBT 18823-2010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857GBT 18868-2002饲料中水分、粗蛋白质、粗纤维、粗脂肪、赖氨酸、蛋氨酸快速 867GBT 18869-2019 饲料中大肠菌群的测定 875GBT 18872-2017 饲料中维生素K3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892GBT 18969-2003 饲料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899GBT 18970-2003 饲料添加剂 10%β,β-胡萝卜-4,4-二酮(10%斑蝥黄) 907GBT 19164-2003 912GBT 19370-2003 饲料添加剂1%β-胡萝卜素 923GBT 19371.1-2003 饲料添加剂 液态蛋氨酸羟基类似物 928GBT 19371.2-2003 饲料中液态蛋氨酸羟基类似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934GBT 19372-2003 饲料中除虫菊酯类农药残留量测定 气相色谱法 939GBT 19373-2003 饲料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测定-气相色谱法 944GBT 19422-2003 饲料添加剂 L-抗坏血酸-2-磷酸酯 949GBT 19423-2020 饲料中尼卡巴嗪的测定 956GBT 19424-2018 天然植物饲料原料通用要求 967GBT 19539-2004 饲料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976GBT 19540-2004 饲料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983GBT 19541-2017 饲料原料 豆粕 990GBT 19542-2007 饲料中磺胺类药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998GBT 19684-2005 饲料中金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003GBT 20189-2006 饲料中莱克多巴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007GBT 20190-2006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的定性检测 定性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法 1012GBT 20191-2006 饲料中嗜酸乳杆菌的微生物学检验 1021GBT 20192-2006 环模制粒机通用技术规范 1028GBT 20193-2006 饲料用骨粉及肉骨粉 1046GBT 20194-2018 动物饲料中淀粉含量的测定 旋光法 1051GBT 20195-2006 动物饲料 试样的制备 1063GBT 20196-2006 饲料中盐霉素的测定 1071GBT 20363-2006饲料中苯巴比妥的测定 1082GBT 20411-2006 饲料用大豆 1088GBT 20715-2006 犊牛代乳粉 1092GB 20802-2017 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铜络(螯)合物 1102GBT 20803-2006 饲料配料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1109GBT 20804-2006 奶牛复合微量元素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1127GBT 20805-2006 饲料中酸性洗涤木质素(ADL)的测定 1134GBT 20806-2006 饲料中中性洗涤纤维(NDF)的测定 1140GBT 20807-2006 绵羊用精饲料 1146GBT 21033-2007 饲料中免疫球蛋白IgG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153GBT 21034-2007饲料添加剂 羟基蛋氨酸钙 1157GBT 21035-2007 饲料安全性评价 喂养致畸试验 1162GBT 21036-2007 饲料中盐酸多巴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168GBT 21037-2007 饲料中三甲氧苄胺嘧啶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173GBT 21100-2007 动物源性饲料中骆驼源性成分定性检测方法 PCR方法 1178GBT 21102-2007 动物源性饲料中兔源性成分定性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PCR方法 1184GBT 21103-2007 动物源性饲料中哺乳动物源性成分定性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PCR方法 1190GBT 21104-2007 动物源性饲料中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牛,羊,鹿)定性检测方法 PCR方法 1197GBT 21105-2007 动物源性饲料中狗源性成分定性检测方法 PCR方方法 1204GBT 21106-2007 动物源性饲料中鹿源性成分定性检测方法 PCR方法 1210GBT 21107-2007 动物源性饲料中马、驴源性成分定性检测方法 PCR方法 1216GBT 21108-2007 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1222GBT 21264-2007 饲料用棉籽粕 1230GBT 21514-2008 饲料中脂肪酸含量的测定 1235GBT 21515-2008 饲料添加剂 天然甜菜碱 1248GBT 21516-2008 饲料添加剂 10%β-阿朴-8 -胡萝卜素酸乙酯(粉剂) 1257GBT 21517-2008 饲料添加剂 叶黄素 1264GBT 21542-2008 饲料中恩拉霉素的测定 微生物学法 1272GBT 21543-2008 饲料添加剂 调味剂 通用要求 1279GB 21694-2017 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锌络(螯)合物 1285GB 21695-2008-T 饲料级 沸石粉 1292GBT 21696-2008 饲料添加剂 碱式氯化铜 1300GBT 21979-2008 饲料级L-苏氨酸 1307GBT 21995-2008 饲料中硝基咪唑类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1313GB 21996-2008-T 饲料添加剂 甘氨酸铁络合物 1320GBT 22141-2008 饲料添加剂 复合酸化剂通用要求 1328GBT 22142-2008 饲料添加剂 有机酸通用要求 1334GBT 22143-2008 饲料添加剂 无机酸通用要求 1340GBT 22144-2008 天然矿物质饲料通则 1346GBT 22145-2008 饲料添加剂 丙酸 1352GBT 22146-2008 饲料中洛克沙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360GBT 22147-2008 饲料中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和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 1365GBT 22259-2008 饲料中土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371GBT 22260-2008 饲料中甲基睾丸酮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1376GBT 22261-2008 饲料中维吉尼亚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383GBT 22487-2008 水产饲料安全性评价 急性毒性试验规程 1389GBT 22488-2008 水产饲料安全性评价 亚急性毒性试验规程 1398GB 22489-2017 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锰络(螯)合物 1404GBT 22544-2008 蛋鸡复合预混合饲料 1412GBT 22545-2008 宠物干粮食品辐照杀菌技术规范 1420GBT 22546-2008 饲料添加剂 碱式氯化锌 1426GBT 22547-2008 饲料添加剂 饲用活性干酵母(酿酒酵母) 1435GB 22548-2017 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 1444GB 22549-2017 饲料添加剂 磷酸氢钙 1453GBT 22919.1-2008 水产饲料 第1部分:斑节对虾配合饲料 1463GBT 22919.2-2008 水产饲料 第2部分:军曹鱼配合饲料 1470GBT 22919.3-2008 水产饲料 第3部分:鲈鱼配合饲料 1475GBT 22919.4-2008 水产配合饲料 第4部分:美国红鱼配合饲料 1480GBT 22919.5-2008 水产配合饲料 第5部分:南美白对虾配合饲料 1486GBT 22919.6-2008 水产配合饲料 第6部分:石斑鱼配合饲料 1493GBT 22919.7-2008 水产配合饲料 第7部分:刺参配合饲料 1499GBT 23179-2008 饲料毒理学评价 亚急性毒性试验 1505GBT 23180-2008 饲料添加剂 2%d-生物素 1510GBT 23181-2008 微生物饲料添加剂通用要求 1516GBT 23182-2008 饲料中兽药及其他化学物检测试验规程 1520GBT 23184-2008 饲料企业HACCP安全管理体系指南 1527GBT 23185-2008 宠物食品 狗咬胶 1545GBT 23186-2009 水产饲料安全性评价 慢性毒性试验规程 1551GBT 23187-2008 饲料中叶黄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564GBT 23385-2009饲料中氨苄青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559GB 23386-2017 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A棕榈酸酯(粉) 1570GBT 23387-2009 饲草营养品质评定 GI法 1581GBT 23388-2009 水产饲料安全性评价 残留和蓄积试验规程 1588GBT 23389-2009 水产饲料安全性评价 繁殖试验规程 1596GBT 23390-2009 水产配合饲料环境安全性评价规程 1602GBT 23710-2009 饲料中甜菜碱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1610GBT 23735-2009 饲料添加剂 乳酸锌 1616GBT 23736-2009 饲料用菜籽粕 1623GBT 23737-2009 饲料中游离刀豆氨酸的测定 离子交换色谱法 1628GBT 23741-2009 饲料中4种巴比妥类药物的测定 1633GBT 23742-2009 饲料中盐酸不溶灰分的测定 1641GBT 23743-2009 饲料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的微生物学检验 Bair 1649GBT 23745-2009 饲料添加剂 10%虾青素 1659GBT 23746-2009 饲料级糖精钠 1666GBT 23747-2009 饲料添加剂 低聚木糖 1672GBT 23873-2009 饲料中马杜霉素铵的测定
  • 听课赢大奖,超值福利免费送!德国bbe技术培训公开课即将开播!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的主题为“只有一个地球”。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2022年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发表声明,呼吁人类携手合作,共同保护地球家园为响应世界环境日宣传周的号召,提高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水平,宝怡环境拟于6月8日组织德国bbe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公开课,围绕藻类及水华预测预警和在线水质分析仪开展免费技术培训。具体安排如下: 专题一:藻类及水华预测预警技术讲师:宝怡环境藻类产品经理 朱平主要内容:1、藻类及水华预警技术 2、藻毒素预警3、生物综合毒性4、生态监测介绍直播时间:6月8日上午9点-11点 专题二:bbe在线水质分析仪介绍讲师:宝怡环境研发经理 贡畅直播时间:6月8日下午14点-15点半 公开课期间,宝怡环境安排了多轮红包抽奖福利。欢迎大家邀请好友一起报名,听课赢大奖!马上添加宝怡环境科技公众号号获取听课方式吧!
  • 标准委:两项仪器标准(报批稿)公开征求意见
    p   日前,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征求《微阵列生物芯片反应仪技术要求》等2项国家标准(报批稿)意见的通知。 /p p   通知显示,由全国生物芯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21)负责归口的《微阵列生物芯片反应仪技术要求》及《微阵列生物芯片清洗仪技术要求》2项国家标准(报批稿)已完成(标准文本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9月27日。 /p p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两项标准分别规定了微阵列生物芯片反应仪和微阵列生物芯片清洗仪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p p   附件: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sac.gov.cn/gzfw/zqyj/201708/P020170829533652443390.pdf" target=" _blank" 1_微阵列生物芯片反应仪技术要求(报批稿).pdf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sac.gov.cn/gzfw/zqyj/201708/P020170829533662739365.pdf" target=" _blank" 2_微阵列生物芯片清洗仪技术要求(报批稿).pdf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sac.gov.cn/gzfw/zqyj/201708/P020170829533673038483.doc" target=" _blank" 3-意见反馈表.doc /a /p p & nbsp /p
  •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监督食便函〔2010〕2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于2010年8月23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 gb2760@gmail.com。   附件: 1.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2.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编制说明.doc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卫生部就拟批准食品添加剂规格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卫生部监督局   关于公开征求拟批准食品添加剂规格标准意见的函   卫监督食便函〔2010〕1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审核,拟批准食品添加剂聚丙烯酸钠的规格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5月23日前按下列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传 真:010-87720035   邮 箱:gb2760@gmail.com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食品添加剂聚丙烯酸钠规格标准   一、生产工艺:   丙烯酸+NaOH→中和催化剂→聚合→精制→干燥→粉碎→成品。   二、规格要求
  • 中包联“包材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与食品安全标准解读培训会”即日起免费报名
    2017年5月17日至18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联合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将于广州莱福广武酒店举办“包材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与食品安全标准解读培训会”,即日起即可免费报名参加。  本此培训面向国内包材实验室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围绕“包材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和“最新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两大主题展开讲授。会上,将着眼于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当前包材检测实验室的实际情况,从实验室职责、人员管理、设备使用、环境维护、资料管理等方面,细致讲解包材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要求。同时,将引入一种新型绿色的包材检测实验室管理系统,帮助各单位有效提高实验室管理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对于4月刚刚全面实施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新国家标准这一重要事件,会上也将重点解读其对包材生产及应用领域带来的影响。并通过包材应用的实际案例,列举包材常见问题及对应的相关性能指标、检测数据,帮助参会人员更加明了直观的了解包材质量管控的意义与方法。  本次培训会5月16日全天报到,17日至18日上午正式培训。免费报名参加,请联系:  侯晓东 15976595862 houxiaodong2000@163.com  陈 曦 18553101518 chenxi@labthink.com  李晓慧 13611116984 PPACK2005@163.com
  • 环保部多项环境保护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p   日前,环保部先后发布多条征求意见函,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等多项环境保护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p p   详细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strong /p p   附件: /p p   1.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15329811076310.pdf" target=" _bla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 /a /p p   2.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15329811157296.pdf" target=" _bla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3.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15329811290016.pdf" target=" _bla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征求意见稿) /a /p p   4.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15329811349322.pdf" target=" _bla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5.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15329811422628.pdf" target=" _bla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征求意见稿) /a /p p   6.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15329811474315.pdf" target=" _bla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关于征求《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strong /p p   附件: /p p   1.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15320356400205.pdf" target=" _blank" 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a /p p   2.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15320356555089.pdf" target=" _blank" 《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strong /p p   附件: /p p   1.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06342501460333.pdf" target=" _bla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 /a /p p   2. a title=" " href="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11/W020171106342501552615.pdf" target=" _blank"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 nbsp /p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计量院、省计量中心:根据2023年度省局双随机抽查计划安排,为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监督管理,督促落实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提升量值传递的有效性,省局定于2023年6月至9月份组织开展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计量技术规范。二、检查对象省局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按3%的比例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证书,本次检查的重点是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计量标准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外建标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本年度内只抽查1次。三、检查内容抽查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以下称建标单位)对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及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包括是否进行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等工作,是否动态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持续符合要求,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配备和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要求,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注销等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等内容。四、组织实施方法(一)省局委托省计量中心牵头组织省级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负责制定计量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事项;建立省级计量标准检查人员和计量标准数据库,确定现场检查人员;协调组织现场检查和结论判定;总结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局随机派出执法人员协助省检查组现场执法检查,协调当地检查和实施后处理事宜。(二)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所批准的计量标准开展随机抽查,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局组织方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冀市监函〔2023〕118号)要求组织实施。五、阶段划分省级组织的监督检查分2个阶段实施。(一)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各建标单位对照市场监管总局《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进行自查,对自查问题进行整改,对自查整体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保存备查。(二)现场检查阶段(9月20日前)。由各检查组对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进行结论判定。六、有关要求(一)强化依法行政的执行力。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协调。严格依据细则评判结果,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加强随机抽查与执法办案的工作衔接,通过抽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提高转案率。(二)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计量标准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应坚持寓监管于服务。要密切关注建标单位计量标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督促建标单位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三)注重协作配合。省计量中心、各市市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各技术辅助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检查成效。因监督检查需要随机抽取的计量标准考评员,请各单位合理安排,按需派出。(四)及时总结公开结果。检查结束后,省计量中心务于9月25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和监督检查工作表(总表)等报省局计量处。9月30日前公开检查结果。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随机抽查,按照谁检查谁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检查结果信息。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8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31省2019年集采标准公布!
    p   2019以来,各省最新的采购政策陆续出台,近日网上流传一份除港澳台外31个省(市)最新采购政策大盘点。其中: /p p   山东、上海将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从200万上调至400万! /p p   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福建、北京、河南、湖南、安徽、重庆、陕西、江西、河北、云南、广西、天津、辽宁、甘肃、海南、西藏20省市政府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 /p p   以下是各省采购政策汇总,文末附最新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全文及解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01 江苏 /span /strong /p p   《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p p    strong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8b7b9d85-b220-4f39-aa3b-4f948e7cb01a.jpg" title=" 1.png" alt=" 1.png" /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strong /p p   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0万元(含)以上 /span 。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涉及重大的民生项目、社会关注度高,预算在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纳入集中采购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02 浙江 /span /strong /p p   《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p p    strong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服务类项目: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省级为50万元,市级为30万元,县级为20万元 /span 。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服务类项目: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省、市、县三级均为200万元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03 湖北 /span /strong /p p   《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p p    strong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其中2019年起,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200万元调整到300万元,市级从10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 /span ,县级标准100万元不变。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从50万元(含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span (含100万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04 广东 /span /strong /p p   除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外,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依法组织实施。 /p p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05 四川 /span /strong /p p   《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p p    strong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0万元 /span (此前为150万元) /p p   其他市(州)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20万元 /span (此前为80万元) /p p   其他县(市、区)级在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80万元 /span (此前为50万元)以上的纳入公开招标范围。 /p p   政府采购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span 。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数额标准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span /p p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 /p p   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30万元 /p p   其他县(市、区)级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 /span /p p   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60万元 /p p   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40万元 /p p   其他县(市、区)级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06 山东 /span /strong /p p   《2019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p p    strong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前一期目录为: /span 货物类50万元、服务类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32, 96)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19年调整为: /span /span 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150万元。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前一期目录为: /span 货物类200万元、服务类2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200万元。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19年调整为: /span 同一预算项目下,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400万元,工程类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07 福建 /span /strong /p p   《省财政厅修订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p p   strong  一、提高自行采购的标准 /strong /p p   将目录内金额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起点和目录外限额标准统一提高至50万元 /span /p p    strong 二、将公开标准数额标准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由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 /span 扩大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自主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08 北京 /span /strong /p p   《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p p    strong 一、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 /strong /p p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span 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span 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p p   1、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0万元 /span 以上(含200万元)。 /p p   2、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09 河南 /span /strong /p p   《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省级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市级(含省直管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县级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span 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提高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省厅按级次提高了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省级由2016年的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市级提高到150万元、县级提高到100万元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10 湖南 /span /strong /p p   《湖南省2019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50万元以上 /span 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80万元以上 /span 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00万元以上 /span 。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为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0万元 /span 市州县为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00万元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11 安徽 /span /strong /p p   《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p p   strong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p p   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万元 工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50万元 /span 。 /p p   市、县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 /span 。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0万元,市、县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0万元的,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span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12 重庆 /span /strong /p p   《重庆市2019-2020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p p    strong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 /p p   工程类项目:100万元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0万元及以上 /span 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p p   工程类(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13 上海 /span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span /p p    strong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a643ebd6-56bc-4df2-8081-488d2aeda431.jpg" title=" 2.png" alt=" 2.png" /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原为200万元)。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14 陕西 /span /strong /p p   《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p p    strong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p p   省级: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0万元(含) /span /p p   市级:150万元(含) /p p   县级:100万元(含)。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p p   省级:10万元(含) /p p   市级:5万元(含) /p p   县级:3万元(含)。 /p p   工程类项目: /p p   省级:20万元(含) /p p   市级:10万元(含) /p p   县级:5万元(含)。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15 江西 /span /strong /p p   《江西省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p p    strong 一、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span 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span 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p p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16 河北 /span /strong /p p   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2017-2018) /p p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省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2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万元(含)以上。 /span /p p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省级20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15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0 万元(含)以上。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17 云南 /span /strong /p p   《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p p    strong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50万元 /span 。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0万元 /span ,州市级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20万元 /span ,县级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00万元 /span 。 /p p   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400万元 /span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0万元 /span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18 广西 /span /strong /p p   《广西2018-201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含本数)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p p   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p p   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万元以上 /span ,设区市、县级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0万元以上 /span /p p   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30万元以上 /span ,设区市、县级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万元以上 /span 。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类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为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0万以上 /span 。(此前是120万元以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19 天津 /span /strong /p p   《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市级和滨海新区为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50万元 /span ,区级(不含滨海新区)为30万元。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0万元 /span ,工程类项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0 山西 /span /strong /p p   《山西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各类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预算项目金额达到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30万元以上(市级不高于20万元以上) /span 实行政府采购。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span 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1贵州 /span /strong /p p   暂未更新,现行的是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黔府办发〔2015〕46号),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12月4日发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fe9955c6-1c16-4634-8be1-d8b32a64c6eb.jpg" title=" 3.png" alt=" 3.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2 辽宁 /span /strong /p p   《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p p    strong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省本级的集中采购预算金额为50万元以上 /p p   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在30万元以上 /p p   其他各市在20万元以上 /p p   县(区)在10万元以上。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strong /p p   省本级、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的限额标准为30万元 /p p   其他各市为20万元 /p p   县(区)级是10万元。 /p p   (此前,这一标准统一定为5万元) /p p   三、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 /p p   关于公开招标,通知要求,省本级和市级的货物与服务项目的标准为200万元,县(区)级是100万元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工程项目的限额标准未做改动,依然是200万元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3 甘肃 /span /strong /p p   《甘肃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p p strong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50万元以上 /span 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00万元以上 /span 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4 新疆 /span /strong /p p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p p    strong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万元 /span 的货物、工程、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兵团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50万元、师市和团镇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20万元 /span 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5 吉林 /span /strong /p p   吉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 /span 。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00万元(含100万元)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6 内蒙古 /span /strong /p p   《内蒙古自治区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p p    strong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 /span ,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p p    strong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外,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 50 万元以上 /span 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应依法施行政府采购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7 黑龙江 /span /strong /p p   《黑龙江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p p    strong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0万元及以上 /span ,服务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万元及以上 /span ,工程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50万元及以上 /span 。 /p p    strong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货物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00万元(含)以上 /span 的项目,服务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0万元以上 /span 的项目,要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可采取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8 宁夏 /span /strong /p p   《2019年—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p p    strong 一、公开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00万元 /span 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p p    strong 二、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年度预算金额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 /span 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用零星备案方式除外),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超过100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9 青海 /span /strong /p p   《青海省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p p    strong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trong /p p   (一)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从20万上调至50万元 /span 。 /p p   (二)市(州)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从10万上调至30万元 /span 。 /p p   (三)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从10万上调至20万元 /span 。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strong /p p   (一)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采购预算金额从200万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上调至300万元 /span 。 /p p   (二)市(州)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采购预算金额从50万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上调至200万元 /span 。 /p p   (三)县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采购预算金额从50万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上调至100万元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30 海南 /span /strong /p p   《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p p    strong 一、分散采购限额及标准 /strong /p p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strong /p p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span 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p p   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多次自行购买, /span 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31西藏 /span /strong /p p   《西藏自治区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p p    strong 一、采购限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 /strong /p p   自治区本级。货物、服务类: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span 修缮、装饰及改扩建: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span /p p    strong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strong /p p   自治区本级和除日喀则市、林芝市、山南市以外的其他地(市),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除涉密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附: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文及解读 /span /span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69f7b6fb-5a07-4556-b1d2-f4c205fec97b.jpg" title=" 4.png" alt=" 4.png" / /p p   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 /p p   2018年6月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 strong 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要求必须招标。 /strong /p p   综合两份文件,必须招标的范围如下: /p p    strong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strong /p p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span /p p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span /p p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span 。 /p p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p p    strong 2、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strong /p p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span /p p   (二)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 /span ,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p p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p p   (四)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防洪 /span 、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p p   (五)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发改委文件全文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p p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发展改革委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6月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span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p p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span : /p p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p p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p p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p p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p p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p p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dd7b5683-43c5-46fa-ba5b-9213e2160e13.jpg" title=" 5.png" alt=" 5.png" /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注:蓝色部分内容在新规定中被删除) /span /p p style="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    strong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p p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p p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p p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p p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p p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p p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p p    strong 第四条 /strong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p p    strong 第五条 /strong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必须招标 /span :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span /p p    strong 第六条 /strong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span /p
  • 两项水质国家环境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
    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公开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并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分别为《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和《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法》。《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pdf《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法》征求意见稿.pdf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 新华网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包括立项、计划、起草、审查、批准等工作。   草案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草案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可以提出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草案规定,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卫生部统一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   草案全文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各专业分委员会。   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的单位,负责组织研究并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加强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研究。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包括立项、计划、起草、审查、批准等工作。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第七条 提出立项建议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担标准起草的单位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八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卫生部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等参与标准起草工作。提倡由相关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   第十二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三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和其他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审查标准送审稿: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公开征求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   (三)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四)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遇有紧急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可由秘书处初步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后,直接提交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共同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 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内容包括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交起草单位进行分析研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并提交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会议审查前30天,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材料提交所有委员。   第二十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为有效。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时需经参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时,方为通过。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可根据标准具体情况决定由秘书处对修回稿进行复审,或由专业分委员会对修回稿进行函审。   第二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及时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统一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解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卫生部以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工作按卫生部、农业部的协商意见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按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能源局:19项页岩气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页岩气&zwnj &zwnj 是一种非常规天然气资源,主要赋存于富含有机质的泥页岩或高碳泥页岩中。它通过有机质吸附作用或岩石中的裂缝和基质孔隙储集和保存,以游离态或吸附态存在。页岩气的主要成分是&zwnj 甲烷,是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资源和化工原料,其开发利用对于促进能源结构转型、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能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能源行业页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组织完成《减少水力压裂作业对地面环境影响的推荐做法》等19项能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序号计划号标准名称1能源20240874减少水力压裂作业对地面环境影响的推荐做法2能源20240873页岩气 开发概念设计编制规范3能源20240872页岩气态烃等温吸附测定 重量法4能源20240726页岩气 气田腐蚀评价与控制规范 第1部分:固着细菌测定5能源20240725页岩气 水平井分段分簇设计技术要求6能源20240724页岩气 井间压窜评价技术规范7能源20240723页岩气井生产制度确定推荐做法8能源20240722页岩气 开发调整井设计技术规范9能源20240721页岩气 钻井液稳定井壁能力评价方法10能源20240720页岩气 排采工艺技术规范 第4部分:气举排采11能源20240719页岩气 排采工艺技术规范 第5部分:效果评价方法12能源20240718页岩气井压裂示踪监测技术规范13能源20240717页岩储层地质力学资料录取规范14能源20240716页岩气 工具设备 第4部分:套管漂浮器15能源20240715页岩气 覆压孔隙度测定 第1部分:气测法16能源20240714页岩气 页岩热演化程度评价方法 第1部分:激光拉曼光谱法17能源20240713页岩气 气藏保存条件评价方法18能源20240712页岩气 探井井位部署推荐做法19能源20240711页岩气 岩样孔径分布测定 低温冻融核磁共振法附件:20_DI_PDF_120193_页岩气+页岩热演化程度评价方法+第1部分:激光拉曼光谱法.pdf20_DI_PDF_117027_页岩气+岩样孔径分布测定+低温冻融核磁共振法.pdf20_DI_PDF_120194_页岩气+覆压孔隙度测定+第1部分:气测法.pdf20_WD_PDF_120193_页岩气+页岩热演化程度评价方法+第1部分:激光拉曼光谱法.pdf20_WD_PDF_117027_页岩气+岩样孔径分布测定+低温冻融核磁共振法.pdf20_DI_PDF_120205_页岩气+气田腐蚀评价与控制规范+第1部分:固着细菌测定.pdf20_WD_PDF_120194_页岩气+覆压孔隙度测定+第1部分:气测法.pdf20_WD_PDF_120205_页岩气+气田腐蚀评价与控制规范+第1部分:固着细菌测定.pdf20_DI_PDF_120206_页岩气态烃等温吸附测定+重量法.pdf20_WD_PDF_120206_页岩气态烃等温吸附测定+重量法.pdf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减少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广东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7月24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附件.zip1.《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pdf2.《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pdf3. 广东省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doc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7月8日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陈庆泰 020-87532051 ;邮箱:gdsthjt_chenqingtai@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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