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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中心相关的资讯

  • 1.21亿建我国最大省级食品药品安全评价中心
    8月20日,投资1.21亿元的湖北省疾控中心食品药品安全评价中心,正式在武汉国家生物产业九峰创新基地动工兴建。  湖北省疾控中心食品药品安全评价中心开工奠基   中共湖北省委常委、省生物产业发展暨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张昌尔、副省长张岱梨等参加安全评价中心奠基,铲下第一铲土。该中心建成后,在国内将是独一无二的技术优势机构,同时首批30家入驻机构也将在近期内陆续开工建设。  省委常委张昌尔、副省长张岱梨等参加奠基   今天动工的食品药品安全评价中心,建筑面积12558平方米,包括药物安全、农药登记、食品安全、化妆品检验检测等多个评价研究平台。主要开展生物产品与生物技术创新研究的检测、检验、测试及安全评价等公共领域的生物技术服务,以缩短新技术与新产品的研发周期,降低其研发成本并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省疾控中心腰鼓队表演   该中心拥有药物、农药、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消毒杀虫产品等一系列新生物产品注册研究资质,拥有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卫生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系统、全省生物制品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等,建立42大类生物产品、700多个检测评价参数的卫生学、毒理学、功能学与药效学技术条件工作平台,是我省生物产业创新与生物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公共服务技术平台,是国内目前独一无二的技术优势机构。
  • 天津新药安全评价研究中心8月投用
    从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获悉,坐落于滨海科技园的天津市新药安全评价研究中心已经封顶,并将于今年8月正式投入使用。   据了解,按国家规定,所有新药临床前安全性研究都必须在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实验室进行。天津市新药安全评价研究中心由天津药物研究院组建,为天津市唯一通过国家GLP认证的实验机构,将成为天津市药物研究院和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新药物安全评价研究的技术平台,搭建国家新药安全评价平台,建成具有国际标准并与国际接轨的新药安全评价研究中心。   作为国家新药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该研究中心将按GLP规范及国家新药注册要求,承担化学药、中药、生物工程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工作,通过安全性药理试验、单次给药的急性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亚急性或长期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遗传、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等与药物安全性相关的试验确定新药在动物身上的安全性,为新药下一步进入临床提供指导依据。   据介绍,国家新药安全评价平台的搭建将立足滨海新区,面向全国,为众多中小型科技企业搭建起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以高水平技术和专业服务提升新药研究开发和新药申报速度,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帮助天津市新药和创新药物快速走向市场。
  •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正式开工
    由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申请承建、农业部推荐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国家级重大高新技术建设项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于29日正式启动并举行开工奠基仪式。本项目2009年10月开工建设、计划2011年12月投入使用。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宣布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奠基仪式开始,农业部党组成员、人事劳动司司长梁田庚在启动仪式上致辞,各有关司局领导出席了启动仪式。   梁田庚在致辞中说,建设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是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提升安全管理技术支撑能力、保障生物技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农业部高度重视该中心的建设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政府也分别将项目建设纳入了今年中央扩大内需和北京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重点工程。希望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加强合作、强化管理、文明施工、确保质量,使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早日建成并尽快发挥作用。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段武德在启动仪式上介绍,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项目建设分为检测中心和试验基地两个部分,总规模13404.2平方米,配备仪器设备628台(套),中央预算内总投资14407万元。今天开工建设的检测中心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58号街区,占地73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011.2平方米,主体建筑地上十层、局部十一层、地下一层,主要建设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食用安全、环境安全检测鉴定与安全评价等实验室设施。试验基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占地200亩,主要建设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检验测试与监测监控等田间设施。   段武德说,目前,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项目已经完成前期报建、监理招标、施工招标等工作,具备了开工建设和工程施工条件。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要求,今天举行开工奠基仪式,标志着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认真执行管理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要求,与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和文明施工,努力实现项目建设预定的目标。   据了解,项目建成后,将建成国内权威、国际先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机构,主要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应急预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科普宣传、公众交流和技术标准、管理规范研制,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食用安全、环境安全检测鉴定和监测监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测鉴定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工作,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 填补空白 接轨国际——访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主任沈建忠教授
    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老百姓的嘴越来越“刁”了,以前只要有吃的就行,现在得吃无污染、无残留的绿色安全食品。动物源食品(肉、蛋、奶、水产及其制品)的安全成为了全世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其中化学物(包括兽药)残留问题是影响动物食品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现已形成了非常完善的监测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检测机构体系、技术队伍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我们国家经过近十几年的努力,也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监测体系,建立了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仪器信息网“人物专访”栏目责编近日专程走访了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主任沈建忠教授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成立背景  上世纪90年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动物性食品安全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其中兽药残留问题是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它直接影响到人类健康和进出口贸易,对兽药残留进行监控已成为当务之急。尽快建立快速检测方法标准及研发其相关产品,才能有效保障动物性产品从生产到进入市场全过程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减少贸易争端。  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早在70年代就建立了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机构和兽药残留研究中心(室),开展兽药安全性评价和残留检测工作,并形成了一整套兽药安全评价程序和残留控制方法、措施及相关法规体系,规定开发新兽药必须全面进行产品的安全性评价和药物残留分析,上市兽药必须制定其在动物组织中的最高残留限量和休药期。我国80年代在农业部畜牧兽医司的组织下,正式开展了兽药安全评价和残留分析的研究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工作,在兽药安全性评价、残留检测方法、最高残留限量和休药期的制定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缩短了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差距,但到90年代中期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和兽药残留检测研究机构,为尽快在这一领域与国际接轨,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兽药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实际情况,1999年,农业部立项建立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  四个中心和一个产业化基地  沈建忠教授介绍说,近几年在农业部、科技部和学校的大力支持下,“中心”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现在建立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农业部兽药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国家“211工程”中国农业大学农产品安全研究中心、国家“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农产品加工与食品安全”四个中心及一个产业化基地。  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一期投资已经于2002年6月顺利建设完成,2004年11月顺利通过农业部专家验收,二期投资初步设计已经编写完成并上报,资金预计今年到位,2006年12月全部建成。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新兽药(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安全评价及已上市兽药安全再评价任务。  2.兽药(含药物添加剂)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方法研究。  3.动物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研究及检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4.饲料中兽药及其他化学物检测方法的研究、检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预计,在食品安全检测方面,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全部投资建成以后可以达到欧盟和美国FDA相应的残留基准实验室水平,并能承担氯霉素、玉米赤霉醇、硝基咪唑类药物等国际上重点监控的药物残留仲裁检测技术研究;能够进行食品中违禁农药和兽药残留的检测;研制出的快速检测试剂盒/试纸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由农业部农市发批准,中国农业大学承建的农业部兽药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2004年12月17日已经通过“双认证”。该中心是农业部授权,通过国家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法定专职质量检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动物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及其他化学物残留的监督检验和技术仲裁,承担或参与有关试验验证工作。  2.承担动物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及其他化学物残留的检测工作。  3.开展饲料中兽药及其他化学物残留的检测工作。  4.承担残留检验人员和安全评价检验人员的培训任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完成国家质检任务、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同时,“十五”“211工程”还专款投资建设了“十五”“211工程”农产品安全研究中心,其研究方向为:  1.兽药的安全性评价及环境生态毒理学;  2.分子药理学及药物代谢动力学和组织残留消除规律;  3.兽药残留检测新方法、新技术;  4.动物分子毒理学;  5.兽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  6.饲料、饲料原料和配合饲料产品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控制技术;  7.饲料加工、运输和贮藏过程中安全控制技术;  8.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污染物的安全控制技术;  9.农产品无公害安全生产控制技术。   在以上三个中心的工作经验和基础,由国家“985工程”专款投资建设,主要承担有关动物性食品安全及检测技术的研究、农产品安全及检测技术的研究、转基因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研究以及兽药饲料毒理学评价研究的国家“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农产品加工与食品安全”的进展也在顺利地进行当中。  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的建立,不仅改善了建设单位的科研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构建了兽药安全评价和残留检测的技术平台,在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分子致突变检测系统、兽药毒理学安全评价方法的研究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提高。  丰硕成果  5年来,由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15项,包括国家科技攻关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农业部兽药残留专项、农业行业标准制定项目等,经费累计近1000万元。已取得了多项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已主持制定完成了动物性食品或饲料中磺胺类、硝基咪唑类、氯霉素、聚醚类等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标准15个,其中8个标准已作为农业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发布使用,还有11个方法已提交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2002至2004年度这些标准和方法已经在我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养殖业中实际应用,检测样品已超过10万余份。  在国内率先研制成功磺胺二甲嘧啶、玉米赤霉醇等残留快速检测ELISA试剂盒,通过了专家鉴定。试剂盒技术目前主要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技术(ELISA),ELISA是利用抗原抗体的特异性反应作为识别手段,用酶催化底物作为显示系统,用聚苯乙烯等微孔板作为载体和分离系统的一种免疫检测技术。酶联免疫吸附分析法是把抗原抗体的免疫反应和酶的高效催化作用原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检测技术。该技术主要的依据有三点:  第一、抗原(抗体)能结合到固相载体的表面仍具有其免役活性;  第二、抗体(抗原)与酶结合所形成的结合物仍保持免疫活性和酶的活性;  第三,结合物与相应的抗原(抗体)反应后,结合的酶仍能催化底物生成有色物质,而颜色的深浅可定量抗体(抗原)的含量。  酶联免疫吸附分析法主要有三种测定方法:即间接法、抗体夹心法和竞争法。前两种方法主要用于测定抗体和大分子抗原,适用于临床诊断上,而竞争法是测定小分子抗原的方法,因而尤其适用于药物残留检测分析。与仪器方法相比,试剂盒方法具有灵敏度高、特异性强、仪器化程度低、检测速度快、样本前处理相对简单、价格低和适于开发成携带方便的试剂盒等优点,特别适于现场监控、大量样本筛查和基层使用,是目前食品安全检测领域中最有发展前景和产业化的检测方法。与价格昂贵的仪器检测方法相比,使用试剂盒进行检测可将检测成本降至1/10左右,时间缩短10—15个小时。  与此同时,正在开展的生物样品中磺胺类药物的荧光偏振免疫分析技术(FPIA)研究,已合成并筛选出磺胺二甲嘧啶的荧光标记物,建立并优化了抗体、荧光标记抗原和待测药物之间竞争结合反应的竞争抑制曲线,研究建立了鸡肌肉组织中磺胺二甲嘧啶残留的FPIA检测方法。该方法适用于大批量样本快速筛选,与ELISA方法相比,不需要更多的分离和反应步骤,在试剂稳定性、精密度方面优于ELISA方法,为兽药残留快速检测开辟新的方法途径。  另外,“中心”进行的“阿维菌素类残留检测专项研究”项目也已基本完成。首次在国内外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阿维菌素类多残留检测ELISA试剂盒;在国内外首次建立阿维菌素类多残留免疫亲和色谱(或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方法和固相萃取(或免疫亲和色谱)-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测方法。该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  推广及产业化  “中心”在“十五”期间,先后承担了20余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业部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研究专项;已完成了19个饲料或动物性食品中药物含量、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规程的制定任务;已研制出了近20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药物残留检测的酶联免疫试剂盒/试纸条,该系列研究成果已获得专利2项,申报受理专利9项。试剂盒/试纸条产品已在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推广应用,检测试剂样本超过15万份,节约外汇上千万元;已经制备出了37种重要药物的抗体,如果需要,能很快转化成试剂盒/试纸条,或免疫亲和色谱柱产品。  借助“中心”这个平台,已培养硕士、博士27人,16项发明专利被受理;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其中18篇被SCI收录,8篇被EI收录;主编(或主译)《动物毒理学》(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兽医药理学》等著作12部。受农业部委托,举办各类检测方法培训班5次,为相关领域培训检测人员200余人。对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与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多个实验室建立合作关系。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在兽药安全评价和兽药残留分析及动物性食品安全检测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大。  产业化基地北京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检测工作的需要,已经把克伦特罗(瘦肉精)等10多种检测试剂优先转化成试剂盒,且已经广泛推广,直接经济效益504万元,利税245万元,与同类进口试剂盒比较,节约资金1064万。  未来展望  沈建忠教授说:近年来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提升了我国在兽药残留分析领域的研究地位,促进了快速检测试剂盒产业化发展,为我国兽药残留监控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对于未来,由于我国残留监控工作起步晚,检测技术及手段落后,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甚至缺乏,大大制约了对动物源食品药物残留的有效监控。因此,开展兽药安全性评价及残留检测技术研究已成当务之急,尤其需要开发快速、灵敏、准确的快速检测技术和产业化、确证方法的研究,开发用活体样本来预测组织残留检测技术,生物样品前处理新技术及商品化产品等等,从而实现快速筛选—常规定量—确证方法一体化的药物残留监测。  沈建忠教授简介: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副院,博士生导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指导博士、硕士毕业生20名。曾连续5次代表中国政府出席食品中兽药残留法典委员会国际会议。  主要获奖情况:  “马杜霉素和阿维菌素等15种兽药在动物组织中残留的研究”项目获2001年度北京市科技进步二等奖;“饲用抗生素研究”获1996年度中国农科院科技进步一等奖和199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实用技术成果“十佳奖”。  发表学术论文(著作)情况:  在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10篇被SCI收录;主编(或主译)《动物毒理学》(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兽医药理学》等著作6部。  联系电话:010-81696752  E-mail:yangmianyi@sina.com
  • 国家药物安全评价监测中心临床检验实验室通过美国CAP认证
    近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物安全评价监测中心临床检验实验室在通过了美国病理学家学会(CAP)专家的现场检查后,通过了CAP认证。   CAP认证是美国病理学家学会创建的一种国际认证,目前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级实验室标准,是美国FDA药品审评时参考的重要依据。通过CAP认证则意味实验室达到世界顶尖水准,并获得国际间各相关机构认可。   通过CAP认证的实验室大部分在美国。截至到2010年11月份,亚洲通过CAP认证的实验室在日本有33家、新加坡有17家、中国内地有15家、香港地区有2家,台湾地区有17家。国家药物安全评价监测中心是内地通过CAP认证中唯一从事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实验室。   此次安评中心通过CAP认证将为我国自主创新药物研发和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提供了国际认可的检验平台,帮助企业获得去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图为CAP专家派遣的认证检查专家C.Robert Baisden 博士正在对安评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 携手开启新篇章“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岛津合作实验室”成立
    “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岛津合作实验室”揭牌仪式于2019年5月29日在中国农业大学举行。 中国农业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成立于1999年,中心的建立,不仅改善了建设单位的科研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构建了兽药安全评价和残留检测的技术平台,在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分子致突变检测系统、兽药毒理学安全评价方法的研究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提高。岛津公司作为一流的分析仪器供应商之一,自1875年创立以来,始终坚持“以科学技术为社会做贡献”的创业宗旨,不断创新,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科技产品。同时,产品线齐全,涵盖了从常规的色谱、光谱以及到高端质谱等全系列产品,不但能满足常规教学、科研需求,还可以满足从食品安全检测、生命科学研究、先导化合物发现、临床前及临床研究以及药物研发全流程等应用需求,其精良的设计和卓越的耐用性在广大客户中享用盛誉。双方建立本次合作实验室,旨在进行技术资源的共享,思想理念的碰撞,在新型兽药研发,动物源性食品菌种鉴定、细菌耐药性分析等应用分析领域并肩前行。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为揭幕仪式致辞。他在致辞介绍到岛津公司一直致力于为科学技术做贡献,目前已有6个分析中心,60多个维修站,建立了遍布全国的120余家合作实验室。如今,动物性食品安全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其中兽药残留问题是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希望双发通过本次合作,为大家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成为大家教学科研工作的好助手。 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沈建忠院士为揭幕仪式致辞。沈建忠院士说到希望双方利用资源,进一步合作,共同构建兽药安全评价和残留检测的技术平台。致辞结束后,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沈建忠院士和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共同签署合作协议并为合作实验室揭牌,为共同的愿景翻开了新的篇章。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沈建忠院士和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共同签署合作协议并为合作实验室揭牌
  • “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研究”课题通过验收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的“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食品安全关键技术”课题“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研究”获得国拨经费180万元资助,已顺利通过验收。验收专家组在听取课题组织实施情况汇报,审阅验收资料,进行质询后,一致认为:   该课题以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作为切入点,与国家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重点在添加剂管理所需的各项基础性研究内容上,在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新品种审批和安全性评价、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管理工作中逐步探讨科学合理的评价原则和模式,编制了我国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指南,并建立了食品添加剂毒理学资料数据库。   课题就食品添加剂领域的各个方面都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效果评价、使用管理、质量规格、检测方法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极大推动了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该课题研究成果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府开展添加剂管理的程序、法规、标准,为我国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和科学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国家正在制定《食品安全法》,也发生三鹿奶粉事件,随后国家9部委联合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以上内容都与研究密切相关。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提出很高的要求。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已将课题成果“食品添加剂毒性数据库”挂在网站上,供当前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 同时课题组已将课题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调查情况报卫生部供“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技术依据。营养强化剂指南也在部分地区和产品开始应用,特别是成本-效益分析技术引入使营养强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通过该课题研究,培养了一批熟悉国内外食品添加剂安全性管理知识、掌握国内外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估原则和方法,具备实际进行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能力的人才,为我国进入国际食品添加剂标准制定的核心地位奠定基础。
  • 中检院食品药品安全评价研究所揭牌
    中检院食品药品安全评价研究所揭牌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中关村开放实验室授牌仪式在京举行   2012年1月12日,“中检院食品药品安全评价研究所举行揭牌暨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授牌仪式”在中检院安评所多功能厅隆重举行。中检院党委书记、院长李云龙,副院长邹健,北京市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副主任孙颖,北京市民营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朱希铎,国家北京药物安评中心主任丁日高,国家上海新药安评中心副主任徐景宏,上海第二军医大学安评中心主任陆国才,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总裁左丛林,医科院新药安评中心主任王爱平,北京市民营企业家协会办公室主任徐霞,赛诺菲公司北美研发总裁马克博纳富瓦先生发来贺电并派公司北京办事处威廉庞博士,以及安评所全体在职员工共70余人参加了仪式。   王佑春副院长主持揭牌及授牌仪式,李云龙院长和汪巨峰所长共同为“中检院食品药品安全评价研究所”揭牌,北京市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和北京市民营企业家协会领导分别向汪巨峰所长授“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和“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牌。   李云龙院长做了重要讲话,对食品药品安全评价研究所(原国家药物安全评价监测中心)奠基以来的工作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表示在这次安评所作为我院二级管理的试点机构的过程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新的挑战:第一、作为二级试点机构,中检院给予充分的财权、人权 第二、职能全面扩增,机构名称中增加食品二字,实际工作面扩展为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领域。李院长希望安评所的领导班子依托本次改革,精诚团结,抓住机遇,突破传统束缚,勇面严峻挑战,带领全所员工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水平与效率。   1999年国家药物安全评价监测中心在亦庄开发区正式奠基,2011年正式更名为食品药品安全评价研究所。从筹建到更名以来,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依托中日JICA科技合作项目,在国内从无到有建立了首家符合国际标准的GLP研究机构,先后通过国家GLP认证、日本JICA认证、国际AAALAC认证、美国CAP认证、美国FDA GLP检查等。并按照OECD、美国FDA标准完成了100余项国外委托及国内一类药物的安全性研究,通过对全国245家5000余人次技术骨干的培训,为我国推行GLP标准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也为我国自主创新药物走向世界打下了基础。   新的形势,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药品安全评价研究所全体员工,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全面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建设和业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打造学科齐全,技术能力一流的安全评价研究机构,为我国药品监管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印发
    2012年12月21日,卫生部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2012年12月19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认监委批准首家化学品安全评价GLP实验室
    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成为首家化学品安全评价GLP实验室   12月26日,国家认监委正式批准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通过良好实验室规范(英文简称GLP)评价,该实验室成为认监委批准的首家化学品安全评价GLP实验室,标志着国家认监委GLP监控体系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该实验室颁发了全国首张化学品安全评价GLP实验室技术评价合格证书。   GLP是英文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的缩写,最早产生于美国药品行业,后扩大到化学品,在国际上已开展了近30年。GLP主要针对医药、农药、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兽药等进行的安全性评价实验而制定的规范,主要目的是严格控制化学品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各个环节,即严格控制可能影响实验结果准确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降低试验误差,确保实验结果的真实性。   根据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盟REACH法规的相关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GLP实验室出具的安全性评价数据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我国化学品对欧贸易量逐年递增,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的化学品贸易造成了严重影响。目前国内还没有获得有关国际组织认可的GLP实验室,相关的产品安全性评价工作只能依靠国外的GLP实验室,检测费用高昂,企业为此付出较高的成本。   为服务于我国的出口贸易,使我国产品在国内即可获得GLP实验室的检测服务,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建立我国的GLP实验室监控体系,国家认监委从2008年3月开始组织开展GLP实验室评价试点工作。经认监委组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进行技术评审,正式批准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可以在化学品理化性质、毒性测试等领域按照GLP规范开展工作。这也是推动我国加入经合组织良好实验室规范(OECD/GLP)数据互认协议的重要步骤,对实现我国GLP实验室检测数据获得OECD等国际组织的承认具有重要意义。
  • 关于完善“三新食品”安全性评价资料要求的通知
    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以下简称“三新食品”)技术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要求,对符合“三新食品”申报条件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涉及遗传修饰微生物的产品,申请人应按照附件要求在新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资料的生产工艺部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生产工艺部分提交相关资料。食品加工用遗传修饰微生物安全性评价申报材料要求(试行)申请人申报使用遗传修饰微生物生产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以下简称“三新食品”),产品中不含有新引入基因片段和遗传修饰微生物时,应按本文件提交相关资料。1. 产品信息1.1 产品的组成、目标产物含量等检测数据1.2 产品中外源基因残留检测数据应详细描述生产过程中去除外源基因的处理工艺步骤和参数,并提供产品中无外源引入基因残留的检测报告。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对生产菌株的特定脱氧核糖核酸(DNA)片段(包括目的基因、报告基因、标记基因等)进行检测。PCR方法涉及的样品采集、DNA提取、PCR扩增和质量控制要求见附件1。1.3 产品中遗传修饰微生物残留检测数据应详细描述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遗传修饰微生物的工艺步骤和参数,并提供产品中无遗传修饰微生物活细胞残留的检测报告。采用微生物培养法对产品进行遗传修饰微生物活细胞检测。具体的样品采集、样品前处理、培养和观察、菌落计数、质量控制和鉴定确认要求见附件2。1.4 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及效果应提供无环境释放风险承诺书及其支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过程中确保遗传修饰微生物及其外源基因不会进入环境和发生基因转移的防控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数据和报告(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中无可繁殖、可转移的遗传修饰微生物残留的至少3批次检测数据)。1.5 产品分类说明依据以上数据及报告,对产品做出分类。Ⅰ类为纯化产品,Ⅱ类为复合产品。2. 遗传修饰微生物相关信息 2.1 基本信息名称(包括中文名、拉丁名、别名等)、菌株号、来源及用途。2.2 分类学及鉴定资料提供基于表型、基因型和最新测序技术鉴定到种或亚种水平的鉴定报告。2.3 生物学特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遗传修饰微生物的表型及显微镜下特征、理化特性等。2.4 生长环境条件资料提供遗传修饰微生物生长的适宜培养基及培养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培养时间、培养温度和湿度、需氧情况、光照等),以及遗传修饰微生物保藏及复壮方法等相关资料。2.5 其他国家法规资料提供其他国家已经批准或认可的该遗传修饰微生物生产产品的相关法规资料。2.6 食品加工用遗传修饰微生物的安全性评价2.6.1 遗传修饰微生物在自然界的存活能力,遗传物质转移到其他生物体的能力和可能后果;2.6.2 遗传修饰微生物的安全性(1)基于全基因组测序进行的毒力基因、耐药基因、毒素产生相关基因等分析;(2)遗传修饰微生物的致病性、耐药性和产毒能力试验报告;(3)遗传修饰微生物新引入基因表达产物应提供与已知毒性蛋白或毒素的同源性生物信息学比对资料,以及与已知致敏原的同源性生物信息学比对资料;(4) 遗传修饰微生物新引入基因表达产物为非蛋白质类的产品,还应提供至少3批次样品蛋白残留数据;(5)结合全基因组测序数据,分析潜在的脱靶位点与脱靶情况,如有脱靶情况发生,应分析可能造成的非预期效应;(6)其他安全性资料。2.6.3 确定遗传修饰微生物的安全等级。3. 受体微生物的安全性评价3.1 背景资料3.1.1 名称(包括中文名、拉丁名、别名等)、菌株号、来源;3.1.2 分类学资料;3.1.3 明确是天然野生菌种还是人工培养菌种,如为人工培养菌种,应提供原始菌株的信息;3.1.4 安全性背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长期安全应用记录,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是否产生过不良影响,是否有演变为有害生物的可能性。3.2 生物学特性3.2.1 生长周期和世代时间;3.2.2 繁殖方式和繁殖能力;3.2.3 适宜生长的营养要求;3.2.4 在环境中定殖、存活和传播的方式、能力及其影响因素;3.2.5 对人体健康和动物的潜在风险(包括毒性、致病性、耐药性等);3.2.6 其他生物学特性。3.3 适应的生态环境3.3.1 在国内的地理分布和自然生长环境,其自然分布是否会因某些条件的变化而改变;3.3.2 生长所需的生态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照、空气等;3.3.3 是否具有生态特异性,如在环境中的适应性等;3.3.4 与生态系统中其他微生物的生态关系,是否受人类和动物病原体(如病毒)的侵染。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变对这种(些)关系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因此而产生或增加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3.3.5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潜在风险。3.4 遗传变异3.4.1 遗传稳定性;3.4.2 质粒状况,质粒的稳定性及其潜在风险;3.4.3 转座子状况及其潜在风险;3.4.4 是否有发生遗传变异而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3.4.5 在自然条件下与其他微生物(特别是病原体)进行遗传物质交换的可能性。3.5 其他资料3.6 安全等级4. 基因操作的安全性评价4.1 食品加工用遗传修饰微生物中引入或修饰性状和特性的描述4.2 实际插入或删除序列的资料4.2.1 插入序列的大小和结构,确定其特性的分析方法;4.2.2 删除区域的大小和功能;4.2.3 目的基因的安全性;详细描述目的基因的供体来源、核苷酸序列和推导的氨基酸序列、功能和安全性。(1)结构:完整的DNA或反转录脱氧核糖核酸(cDNA)序列和推导的氨基酸序列;(2)供体微生物的来源;(3)供体微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及生物学功能等;(4)安全性:从供体微生物特性、安全使用历史、基因结构、毒性、致病性、耐药性、功能等方面综合描述目的基因的安全性。4.2.4 插入序列的拷贝数。4.3 载体信息载体的名称和来源,载体特性和安全性,是否可向自然界中不含有该类基因的微生物转移。构建载体图谱,详细注明表达载体所有元件的名称、位置和酶切位点。4.4 载体中插入区域各片段的资料4.4.1 启动子和终止子的供体生物的名称、大小、DNA序列、功能、安全应用记录;4.4.2 标记基因和报告基因的供体生物的名称、大小、DNA序列、功能、安全应用记录;4.4.3 其他表达调控序列的名称及其来源(如人工合成或供体生物名称)、大小、DNA 序列、功能、安全应用记录。4.5 基因操作方法4.6 遗传稳定性4.6.1 目的基因整合的稳定性:采用PCR等方法扩增外源基因片段,测定扩增产物的序列,分析外源基因片段的插入情况或微生物基因缺失情况,提供不少于转接传代5代的试验数据;4.6.2 目的基因表达的稳定性:采用蛋白质印记(Western–Blot)、质谱、色谱等方法,分析表达产物中外源基因表达的稳定性,提供不少于转接传代5代的试验数据。4.7 目的基因的检测和鉴定技术4.8 确定基因操作的安全类型附件1 食品加工用遗传修饰微生物产品中生产菌株DNA检测采用PCR方法对生产菌株特定DNA片段(如目的基因、报告基因、标记基因等)进行检测。PCR方法涉及的样品采集、DNA提取、PCR扩增和质量控制要求如下:1. 样品采集每个遗传修饰微生物产品应至少包括3个批次,每个批次至少取3个样品进行检测。样品应从工业化生产线采集,记录采样点所处的具体生产环节。若尚无工业化产品,可采用中试产品,但应明确中试生产工艺(发酵及后处理工艺)具有工业化生产工艺的代表性。2. DNA提取从至少1 g(mL)样品中提取DNA。若上游发酵中间产品浓度高于终产品浓度,可使用上游发酵中间产品提取DNA。应采用适合于生产菌株各类细胞形式(如菌体细胞、芽胞)的DNA提取方法,确保能从产品中提取到可能残留的DNA。3.PCR扩增针对生产菌株的特定DNA片段设计特异性引物,扩增产物不应超过1 Kb。应详细描述生产菌株的特定DNA片段、特异性引物、聚合酶以及扩增条件等信息。若生产菌株含有作为报告基因/标记基因的耐药基因,可设计多对引物以确保扩增产物应覆盖耐药基因的完整DNA片段。4. 质量控制PCR检测时应当包括以下对照和灵敏度测试:(1)将直接从生产菌株中提取的总DNA作为PCR扩增的阳性对照;(2)不含目的基因的微生物DNA作为阴性对照;(3)试验过程中为排除PCR抑制剂、核酸酶等的存在,将直接从生产菌株提取的总DNA添加至从样品中提取的DNA作为PCR扩增的质控对照;(4)将直接从生产菌株提取的总DNA梯度稀释后,分别添加至样品中,提取DNA并进行PCR扩增,计算检测限;(5)检测阈值应不高于10 ng DNA/g(mL)样品。附件2 食品加工用遗传修饰微生物产品中无活体生产菌株评价采用微生物培养法检测产品中是否存在遗传修饰微生物活细胞。具体的样品采集、样品前处理、培养和观察、菌落计数、质量控制和鉴定确认要求如下:1. 样品采集每个遗传修饰微生物产品应至少包括3个批次,每个批次至少取3个样品进行检测。样品应从工业化生产线采集,记录采样点所处的具体生产环节。若尚无工业化产品,可采用中试产品,但应明确中试生产工艺(发酵及后处理工艺)具有工业化生产工艺的代表性。2. 样品前处理每个样品至少取25 g(mL)进行前处理后制备检液。固体样品:取25 g,加入225 mL灭菌生理盐水,充分振荡混匀,使其分散混悬,静置后,取上清液作为1∶10稀释的检液。水溶性液体样品:取25 mL(g),加入225 mL灭菌生理盐水,混匀后制成1∶10稀释的检液。取1 mL上述检液于适宜的培养基中进行生产菌株活细胞培养检测,需设定10个平行样,用于计算1 g(mL)样品中待测微生物的含量。3. 培养和观察将上述平皿置于适宜的条件下培养一定时间后,观察生产菌株存活和生长情况。4. 菌落计数计算10个平行样平皿中待测微生物的菌落总数,并表示为1g(mL)样品中待测微生物的含量。5. 质量控制培养检测时,每批次样品应设置阳性对照,即在每批次的1个样品中接种较低数量的活体生产菌株(如每个平皿30~300个菌落),以证明所用培养基和培养条件适合于产品中活体生产菌株的生长。应考虑检测方法的特异性,以避免样品中其他微生物的污染和干扰。6. 鉴定确认结果报告应提供菌落培养图片。样品经培养后,若平皿上长出与阳性对照形态相似的菌落,应通过鉴定确认其是否为生产菌株。
  • 广东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科技创新平台通过验收
    近日,由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主持、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参与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科技创新平台"通过广东省科技厅组织的验收。这标志着该平台将进一步引领广东省食品产业的发展,提升广东省食品安全技术水平。   据悉,广东省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期内总投入5730.26万元,新建实验室1312平方米、改造实验室4568平方米,购置仪器设备84台(套),总值4518万元。建成了食品微生物安全检测与评价中心、食品理化性能安全检测与评价中心和加工技术安全研究中心。具备了食品安全科技创新、测试与评价、技术及产品标准研究和关键技术问题成套解决方案的能力。   平台制定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技术路线图、广东省饮料安全检测与评价技术路线图、广东省制糖产业节能减排技术路线图及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组织召开了4次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社会效益显着,有力引导了广东省食品产业的发展。   平台建成了具有强大辐射和服务能力的全国性的检测评价中心,完成了12万批次样品的检测,服务收入达到1.6亿元以上,服务企业上万家,极大地提升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技术水平。   此外,平台还建立了良好的组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调动了各参与单位的积极性。共承担各类科研项目127项,申请发明专利63件(其中授权34件),发表论文203篇(SCI、EI、ISTP收录32篇),获得国家、省部级等科技奖励15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省部级一等奖2项),开发73项新技术新产品,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82项 培养研究生76名、培训各类人员5850人次。
  • 保健品化妆品成立检验中心 将建立风险评价体系
    为了配合北京市药监局履行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行政审批及监督执法职责,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中心昨天正式挂牌成立。   今后,中心将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许可检验、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检验工作。并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技术研究,承担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的职能。其中,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抗生素残留、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检测等多个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将上报上级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理。   此外,“中药成分分析与生物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昨天也正式成立,将以中药成分分析平台和药物安全评价平台为基础,建立系统的中药安全风险评价体系。届时,中药的质量和安全也将纳入科学评价,这将为制定更为准确和高效的中药药品标准,提升中药药品质量提供技术支撑。
  • 《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评价技术研究与应用》通过鉴定
    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在北京组织了课题《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评价技术研究与应用》的验收/鉴定会。总局科技司岳宁处长、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葛红梅处长和认可中心宋桂兰副主任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岳宁处长主持。   该项目于2007年8月由总局科技计划立项,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承担。专家组认为,项目组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编制了实验室围护结构严密性的检测方法和标准程序指南和实验室排风高效空气过滤器检漏方法和标准程序指南,开发了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远程实时视频管理系统。专家组认为,该项目设置符合国家急需,具创新性,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理念先进,可操作性强 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解决了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专家组一致同意该课题通过验收/鉴定。
  • 欧盟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受关注
    近日,欧盟委员会要求欧盟食品安全局下属食品添加剂委员会对欧盟目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安全性重新评价,并提出相关科学建议。欧盟食品安全局已经就正在使用的功能性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抗氧化剂、乳化剂、稳定剂、凝结剂及食用蜡等,征求相关科研数据。   欧盟是我国农产品(包括肉、禽、水产制品、加工食品等)第二大出口市场。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欧盟仍将是我国农产品出口潜力非常大的市场。据欧盟食品信息委员会相关数据统计,目前欧盟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312种(按分类代码统计),包括色素43种,防腐剂39种,抗氧化剂15种,甜味剂12种,乳化、稳定、增稠、凝结剂59种,其他各种食品添加剂144种。欧盟对现行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结果将对出口欧盟食品尤其是加工食品产生直接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食品出口企业有近万家。建议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密切关注欧盟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结果,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方案做出及时调整改进。另外,在和欧盟客户签订供货合同时也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进口国的相关技术要求,最好直接将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技术参数列入合同文本。
  • 中国检科院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快检产品评价认证工作
    血压计、血糖测试仪、早孕试纸条……这些操作简单、方便快捷、价格便宜的快检产品早已被人们所熟知,快速检测已经走进千家万户。在我国新版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快速检测方法可用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快检技术正逐渐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为进一步发挥食品快速检测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今年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指出,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检科院”)作为国家设立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检疫中央研究机构和市场监管技术支撑战略力量,为国家检验检测检疫决策、市场综合监管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着重要技术支持。起步早,引领食品快检基础研究在科学研究方面,中国检科院自“十五”起开展快速检测评价认证相关研究工作,先后承担20余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原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市场监管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及中央级公益性行业科研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参与制修订《快速检测 术语与定义》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国内引领和支撑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评价认证研究工作。2010年起,中国检科院联合原广东、福建、上海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影响食品安全科学研究的检测试剂盒、色谱柱和常用固相萃取柱的性能评价指标研究,建立食品关键实验材料的评价技术体系和以技术性能为核心的关键实验材料政府采购模式,受到原质检总局的肯定,并由认监委批准成为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评价工作组,开展大量的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评价实践。2022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快速检测 术语与定义》,作为我国快速检测领域的首个基础标准,规定了快速检测常用的一般术语定义、性能指标术语定义和过程相关术语定义,为快速检测仪器的性能评价打下基础。快检产品制造商可依据这一标准研发、生产快检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可依据这一标准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快检产品监管机构可依据这一标准开展快检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起点高,建设高水平实验室在快速检测评价认证的实验室及能力建设方面,中国检科院建设理化分析实验室、微生物分析实验室、样品制备实验室、评价实验室及冷链系统,支撑快速检测评价全链条工作。中国检科院测试评价中心团队相继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国家级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测资质,国家认可委批准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资质和能力验证提供者资质,同时承担国家认监委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评价工作组秘书长单位和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食品化妆品标准样品专业工作组等工作,能够全面开展快速检测的方法评价、应用评价以及评价用样品的制备和检测。目前,中国检科院研制的评价用样品涵盖乳及乳制品、果蔬、肉及肉制品、粮油、糕点、酒、饮料、化妆品、纺织品、包装材料、饲料、化肥、土壤、水、中药材、药品等领域质控样品近500种,涉及微生物、营养成分、添加剂、非法添加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毒素、常规理化指标、物理化学性能、转基因、动物源性成分等500余项检测项目。体系全,确保快检结果有效验证目前,在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方面,中国检科院具备近千项食品参数的检测能力,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确保快检结果的有效验证;评价用样品/标准制备能力达到10万个/年,可为快检产品的评价认证提供参考标准。在快速检测产品评价认证活动中,该院制定《快速检测产品认证 氯霉素快速检测产品》等23种快检产品认证制度,开创国内对于快检产品的认证应用,通过快检产品准确性、稳定性、适用性、规范性、符合性等多维评价指标挖掘,初步构建快检产品科学评价数学模型和体系,实现快检产品原料、生产、成品、应用、验证全链条评价,为快检产品应用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2023年伊始,中国检科院先后接受国内快速检测产品的龙头企业北京维德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生产的相关食品快检开展原料、生产、成品、应用、验证全链条认证检查和型式试验,促进企业产品质量一致性提升,受到企业的一致认可。能力强,支撑食品快检工作“十三五”期间,中国检科院承担的国家“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实验室检验方法和快检方法评价指标体系与质控规范研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专家组认为,研究成果在食品安全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技术机构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等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测试评价和示范应用,对快检方法的水平提升、快检产品的质量提升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社会经济效益显著。2021年,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期间,该院测试评价中心团队进入商超、农贸市场等现场,对老百姓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领域,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及快检产品的技术应用评价,同时制作“如何挑选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科普短片并向群众开展科普工作,有力支撑了食品快检工作。“十四五”时期,由中国检科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陈颖研究员牵头承担的“食品营养与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专项《现场执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研发与应用示范》研究,将开展适用于多场景的现场执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研发、评价与应用示范,突破制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同执法场景快检产品应用的瓶颈,以期实现进一步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现场执法技术保障水平的目标。
  • 新版《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标准宣贯会举办
    p   为了配合新版《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的颁布,促进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顺利实施,统一各级毒理学检验机构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于日前在北京召开了新版《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的宣贯会。食品评估中心首席专家吴永宁研究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检验方法与规程分委会(毒理工作组)委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人员、新版各项标准起草人以及全国26个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毒理工作相关技术人员等共100余人参加了本次宣贯会,会议由食品评估中心毒理实验部贾旭东副主任主持。 /p p   本次宣贯会对于促进新版食品毒理学国家标准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将进一步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获得高质量毒理学数据提供技术标准基础。 /p p & nbsp /p
  • 瑞典百欧林邀您参加“药物筛选及早期安全性评价”学术论坛
    瑞典百欧林邀您参加“药物筛选及早期安全性评价”学术论坛 为了促进交流与合作,构建药物研发企业和高校的学术交流平台,瑞典百欧林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药理学会药物毒理专业委员会以及江苏省新药筛选重点实验室合作,将于2016年4月2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举办“药物筛选及早期安全性评价”学术论坛。论坛将围绕新药筛选以及药物临床前毒理和药理评价方法展开讨论,并邀请来自药物筛选与毒理学和安全药理评价领域的专家学者做主题报告。热诚欢迎从事高通量药物研发、临床前药理、中药药理及药物毒理专业的专家学者、青年工作者及研究生踊跃参加。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时 间:2016年4月28日下午1:30-6:00 地 点:南京,中国药科大学学术交流中心(玄武门校区)二、会议形式 专家主题报告 三、会议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 江苏省药理学会药物毒理专业委员会,江苏省新药筛选重点实验室 协办: 瑞典百欧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四、讲座嘉宾与主题陈龙 教授, 南京中医药大学讲座主题: 中药注射剂心脏安全性评价及临床对抗治疗 Weifeng Yu 博士,瑞典百欧林科技有限公司(美国) 高级应用科学家讲座主题: 高通量离子通道药物筛选研究方法与比较 朱彦 教授, 天津中医药大学讲座主题:基于细胞的中药安全药理学:我们准备好了吗? 张正平 博士, 江苏欧威医药有限公司 生物评价总监讲座主题: AD药物开发进展和多靶点药物研发思路李英骥 博士 ,北京爱思益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讲座主题: 多靶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与CiPA最新进展 五、会议注册费用参加会议免费,往返交通费及食宿费自理。六、报名方式填写报名回执发送邮件到E-mail: Elaine.zhu@biolinscientific.com联系人:朱小姐 , 02168370071报名回执 :您的姓名: 单位名称: 您的部门: 您的职务:研究方向: 联系电话/手机: Email:
  • 赛默飞独家赞助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安全评价分析技术交流会
    中国重庆,2013年10月25日&mdash &mdash 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赛默飞世尔科技(以下简称:赛默飞)独家赞助于10月25日,在重庆市举行的&ldquo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安全评价分析技术交流会&rdquo 。会议就如何推动重庆市农产品检测机构工作顺利进行,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安全评价展开技术交流,共有来自市、县、区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验站等相关部门的60余人参会,赛默飞为大会带来了领先的技术与解决方案,通过现场讲解,为大家解难答疑,受到了与会领导专家的一致好评。 会议现场 会上,重庆市农产品检测中心杨俊英主任为大家带来了题为《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及进展》的报告。她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农残方面的标准,随后就农残检测从样品前处理,上机检测,实验验证到仪器维护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分享了自己多年以来的实践经验。报告深入浅出,内容丰富而精彩,与会人员纷纷表示收获颇多。 杨俊英主任做报告 随后,赛默飞的产品多位技术和应用专家分别为大家介绍了液相色谱、气相气质、元素分析仪、色谱耗材的特点,以及赛默飞产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评价方面的领先应用,其中专家们特别突出介绍了赛默飞Ultimate 3000,其常规液相系统的耐压可达620bar,比市场主流的液相系统足足高出近50%。独特的细节设计例如Viper&trade 手拧适配装置、静态混合器、柱塞杆清洗装置、微滴计数器、SmartFlow技术等,配合业界最为全面且无可挑剔的检测技术,所有这些都使得赛默飞Ultimate 3000液相色谱一直处于市场领先地位。赛默飞的技术专家结合多个农产品检测方面的具体实例,生动形象地为大家做了对比介绍,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兴趣,大家纷纷踊跃提问,了解相关技术和产品。 赛默飞产品专家做报告 随后,赛默飞的产品专家还为大家介绍了GC/GCMS和AA、ICP、ICP-MS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评价中的应用。赛默飞气相色谱Trace 1300开启了模块化气相的新时代,不仅性能大幅提升,而且操作维护更为方便。赛默飞气质联用仪ISQ不放真空,快速切换各种离子源,并且离子光学通道为加热S型,可长期维持超高灵敏度。赛默飞的元素分析仪器易学易用,性能优异。在讲解产品及技术的同时,产品专家还列举了各种应用实例,赢得了大家的啧啧称赞。 最后,赛默飞的技术专家为大家介绍了赛默飞全面的色谱耗材技术,就如何选择色谱柱、样品瓶、固相萃取柱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把赛默飞最新的促销活动介绍给了大家:赛默飞在第四季度将就Syncronis和Accucore两个系列的液相色谱柱进行5.5折销售,同时额外赠送一包预柱。上述促销消息引来了极大关注,参会人员纷纷表示了购买的意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安全问题近年来不断受到多方挑战与威胁,已然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话题。对于赛默飞而言,帮助客户使世界&ldquo 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rdquo 是我们长期以来始终如一的使命。面对农产品安全问题时,赛默飞第一时间做出响应,提供高效、可靠的解决方案,深得检测部门与客户的信赖,为农产品安全保驾护航。 关于赛默飞世尔科技 赛默飞世尔科技(纽约证交所代码: TMO)是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我们的使命是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公司年销售额130亿美元,员工约39,000人。主要客户类型包括:医药和生物技术公司、医院和临床诊断实验室、大学、科研院所和政府机构,以及环境与过程控制行业。借助于Thermo Scientific、Fisher Scientific和Unity&trade Lab Services三个首要品牌,我们将创新技术、便捷采购方案和实验室运营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相结合,为客户、股东和员工创造价值。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在分析领域所遇到的复杂问题与挑战,促进医疗诊断发展、提高实验室生产力。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公司网站:www.thermofisher.com 关于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 赛默飞世尔科技进入中国发展已有30多年,在中国的总部设于上海,并在北京、广州、香港、台湾、成都、沈阳、西安、南京、武汉等地设立了分公司,员工人数超过2400名。我们的产品主要包括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试剂、耗材和软件等,提供实验室综合解决方案,为各行各业的客户服务。为了满足中国市场的需求,现有5家工厂分别在上海、北京和苏州运营。我们在北京和上海共设立了5个应用开发中心,将世界级的前沿技术和产品带给国内客户,并提供应用开发与培训等多项服务;位于上海的中国创新中心结合国内市场的需求和国外先进技术,研发适合中国的技术和产品;我们拥有遍布全国的维修服务网点和特别成立的中国技术培训团队,在全国有超过400 名经过培训认证的、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师提供售后服务。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网站:www.thermofisher.cn
  • 农业部:通过安全评价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均安全
    日前,国家农业部网站刊文《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具有同样的安全性》,对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彭光谦“八问主粮转基因化”事件(以下简称“八问”)作出了正式回应。   自转基因食品问世以来,争议就从未中断过,此次农业部方面更是与国内知名战略问题专家进行了一次正面对碰,而在此背后是如何看待转基因食品的视角命题,是应该单纯立足于科学研究的角度,还是引入国家安全层面的思考?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记者昨日致电中国国家安全论坛,希望联系到彭光谦。工作人员表示愿意帮忙转达消息,但到记者截稿时为止,对方尚未给出回应。   农业部的文章刊发,距离彭光谦“八问”发酵已足有十天。撇开彭光谦的理论分析,回溯他质疑的原点,不难发现,整篇稿子的导火索,便是今年六月国家农业部对三款转基因大豆新品种发放安全证书。这是继2009年对两种转基因水稻颁发安全许可证后,国家农业部再次为转基因主粮“放行”。其实,此次转基因食品安全证书发放的消息一出,便已引来了各方质疑。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于发随后作出回应,指出,“审批历时三年,经过了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验证试验才批准发放的。”这一回应虽然及时,却难以彻底打消各方的质疑。   农业部这次的回应其实十分强硬。在《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具有同样的安全性》一文中,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林敏开宗明义便指出,“转基因安全问题本质上还是一个科学问题,转基因争论只能本着科学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才能正本清源,远离谬误”。   文中还特别以权威数据和科学研究为依据,质疑“八问”中的诸多疑点。林敏毫不留情地批评道:“说转基因作物是美国设计的危害中华民族的陷阱,这种阴谋论是冷战思维的产物。”他援引数据作为论据指出:美国种植的86%的玉米,93%的大豆和95%以上的甜菜是转基因作物。而据世界粮农组织的食物平衡表最新数据显示:美国出产玉米的68%、大豆的72%以及甜菜的99%用于国内自销。因此林敏提出美国不仅是世界上最大转基因生产国,也是最大消费国,同时也是食用转基因农产品(000061,股吧)时间最长的国家。   而在谈到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问题时,林敏认为其中的关键是“转入什么基因,表达产物是什么,如何监管”,转基因技术作为一种新技术,其本身应该是中性的。林敏还强调之前关于转基因食品致肿瘤、影响生育等传言已经被权威机构证实是虚假的。而转基因食品入市前通过的安全评价和审批程序是目前所有食品中最严格的,“不计算实验室时间,仅进入安全评价阶段一般需要三年以上时间”。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具有同样的安全性。世界卫生组织以及联合国粮农组织认为:凡是通过安全评价上市的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一样安全,可以放心食用。
  •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许函[2010]474号   2010年11月29日 发布   有关单位:   为加强化妆品新原料管理,做好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0年12月10日前反馈国家局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陈张好,陈少洲   联系电话:010-88330422,88330405   传  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chenzh@sfda.gov.cn   附件: 1.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录: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评价。   一、化妆品新原料的定义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二、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   化妆品新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量,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化妆品新原料毒理学评价资料应当包括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综述、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资料和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化妆品新原料,一般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一) 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二)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三)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四)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五) 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六) 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   (七) 致畸试验   (八) 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九) 毒物代谢及动力学试验   (十)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还可考虑其他必要的试验。   如果该新原料与已用于化妆品的原料化学结构及特性相似,则可考虑减少某些试验。   本指南规定毒理学试验资料为原则性要求,可以根据该原料理化特性、毒理学试验数据、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定量构效关系、类似化学物的毒性等资料情况,增加或减免试验项目。   根据产品的暴露途径,提供相应的急性或重复毒性毒理学资料。若以100%皮肤吸收来计算全身暴露量(SED), 可采用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中的NOAEL来进行风险评估,可不再进行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对于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如试验周期低于90天的,应适当增加安全系数。   三、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资料的具体要求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提交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研制报告   1. 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天然原料还应包括该原料化学成分、功能、毒理等研究的文献资料或试验资料。   2. 原料的来源、分子量、分子式、化学结构式、理化性质。   (1)原料来源:应说明原料名称,包括化学名、INCI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如有)及中文译名、CAS名和CAS号(如有)、商品名,应明确原料为天然或人工的,原料应为单一物质(由于技术等原因必须复配的除外) 天然原料应为单一来源,应提供拉丁学名和使用部位等 聚合物还应提供平均分子量以及分子量分布。   (2)理化性质:如感官性状、溶解度、稳定性、熔点、沸点、比重、蒸汽压、pH、pKa、折光率、旋光度等。   3. 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范围,基于安全的使用限量及依据。   (二)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应说明化妆品新原料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工艺参数,如使用原料、反应条件(温度、压力等)、催化剂、稳定剂、中间产物及副产物、精制过程等 若为天然提取物的,应说明其加工、提取方法,包括加工、提取条件,使用溶剂、可能残留的杂质或溶剂等。   (三)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措施等   1. 规格:包括纯度、杂质及其含量及其他理化参数,保质期及贮存条件等 若为天然提取物的,应明确其质量控制指标 若为聚合物,应说明单体及其含量   2. 检测方法:原料的定性和定量检测方法、杂质的检测方法等   3. 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措施。   (四)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毒理学试验资料可以是申请人的试验资料或科学文献资料,其中包括国内外官方网站、国际组织网站发布的内容。   1.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一般应按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提交毒理学试验资料。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按以下规定提交毒理学试验资料:   (1) 凡不需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中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和染发剂以及从安全角度考虑不需要列入限用物质中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②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③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④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时需做该两项试验)   ⑤ 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⑥ 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   ⑦ 致畸试验(采用交叉参照获知化妆品新原料毒性的除外)。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2) 当植物某些部位提取物已经被允许用作化妆品原料,其他部位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②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③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④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时需做该两项试验)   ⑤ 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当全植物已经被允许用作化妆品原料时,则该植物各部位不需再按新原料申请。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3) 凡有安全食用历史的,如食品原料、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公布的药食两用物品等,或已有国外权威机构评价结论认为在化妆品或食品中使用是安全的,或在国外或地区批准的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②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③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4)含有至少3个单体单元的序列分子,其至少与1个额外单体单元或其它反应物通过共价键连接,平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的聚合物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② 皮肤光毒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5) 无任何致癌、致突变的结构预警且全身暴露量(SED) 低于1.5ug/kg/day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急性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②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③ 皮肤光毒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6)化学惰性(如无活性反应基团化合物,无机物, 烷烃类等)或易挥发(沸点低于100℃,或沸点在50至260℃之间且室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133.322Pa)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②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四、化妆品新原料的审评原则   (一)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评:   1. 安全性评价资料内容是否完整并符合上述有关资料要求   2. 化妆品新原料的来源是否清楚,新原料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是否明确,是否提供新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使用限量、检测方法以及必要的毒理学评价资料等   3.依据是否科学,资料是否充分,关键数据是否合理,分析是否科学、符合逻辑,结论是否正确。   (二)经审评认为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资料存在问题的,审评专家应根据化妆品监管相关规定和科学依据,提出具体意见。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相应的安全性评价资料。   (三)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对已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再审评,对其他新类型的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价要求另行规定。
  • 广东省开展农产品重金属检测及安全评价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公共监测中心等单位开展的农产品重金属检测及安全评价关键技术研究,系统创建了农产品重金属总量及其形态的高效快速检测方法;研制了一系列多套重金属总量和形态检测仪器及前处理设备;在此基础上全面开展了广东省农产品重金属污染风险科学性评估,实现了检测技术方法创新、仪器设备产品创新与安全评价应用创新。成果主要亮点1.率先应用振转耦合自动前处理提取技术和整体色谱柱流速梯度形态分离技术,建立了基于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联用仪和形态分析仪的10项检测方法,涵盖12种形态砷、5种形态硒、4种形态汞和3种形态锑等。突破了重金属价态分离差的难题,灵敏度提高了10倍,为开展基于重金属不同形态毒性的风险评估提供了精准技术手段。2.创建多孔碳/石英电热蒸发样品导入技术,原子阱基体干扰消除技术和灯内紫外在线高效消解技术,并在此基础上研发了10个系列的高效重金属前处理及检测设备。突破传统酸碱消解效率低及快速测定基质干扰大的瓶颈,实现了直接固体进样,检测时间由8~10h缩短到10min左右。3.应用建立的新型检测技术和研发的高效仪器设备,检测广东省18个地市7279个样点的农产品重金属,基于获得的数据,通过对广东省农产品重金属全面系统的Monte-Carlo暴露风险评估及土壤-农产品-动物体系内的迁移和形态转化机制解析,回答了农田重金属超标而种出的农产品不一定超标的原因,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和污染物控制措施,指导安全种植、引导科学认知。主要完成单位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公共监测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海纳农业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王旭、毛雪飞、耿安静、陈岩、王富华钱永忠、李伟、王敏、朱海、钟振芳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版)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p p strong 第一章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p p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p p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p p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p p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p p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p p   第四条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p p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p p   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p p   第六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成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 /p p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操作规程,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可追溯管理。 /p p   第七条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为安全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p p   第八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p p strong 第二章安全等级和安全评价 /strong /p p   第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评价管理。 /p p   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p p   安全等级I:尚不存在危险; /p p   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 /p p   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 /p p   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 /p p   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p p   (一)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 /p p   (二)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类型; /p p   (三)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p p   (四)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影响; /p p   (五)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p p   第十一条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p p   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p p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 /p p   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p p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p p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p p   (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Ⅱ。 /p p   (三)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Ⅲ。 /p p   (四)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险,而且在封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发生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Ⅳ。包括: /p p   1.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高频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 /p p   2.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扩散的有害生物; /p p   3.尚无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消灭的有害生物。 /p p   第十二条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的确定 /p p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即:增加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不影响受体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体生物的安全性。 /p p   类型1增加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p p   包括:去除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或抑制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表达的基因操作。 /p p   类型2不影响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p p   包括: /p p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影响的基因操作; /p p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p p   类型3降低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p p   包括: /p p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p p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基因操作。 /p p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p p   根据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和基因操作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及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p p   (一)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生物 /p p   1.安全等级为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 /p p   2.安全等级为Ⅰ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I;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Ⅱ;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但是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Ⅲ;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而且无法通过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V。 /p p   (二)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 /p p   1.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如果安全性虽有增加,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p p   2.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p p   3.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Ⅱ、Ⅲ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p p   (三)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 /p p   1.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或Ⅲ,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p p   2.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Ⅲ。 /p p   3.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Ⅲ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p p   (四)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生物 /p p   1.安全等级为Ⅳ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Ⅱ、Ⅲ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p p   2.安全等级为IV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V。 /p p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产品安全等级的确定 /p p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和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p p   (一)农业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 /p p   类型1增加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p p   类型2不影响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p p   类型3降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p p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产品 /p p   1.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 /p p   2.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p p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产品 /p p   1.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其安全等级为I;如果安全性虽然有增加,但是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p p   2.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p p   3.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p p   (四)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产品 /p p   1.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或Ⅲ,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p p   2.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Ⅲ。 /p p   3.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Ⅲ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p p   (五)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产品 /p p   1.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Ⅱ、Ⅲ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p p   2.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V。 /p p strong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strong /p p   第十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 /p p   第十六条农业部依法受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申请被受理的,应当交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农业部收到安全评价结果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规定作出批复。 /p p   第十七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或申请前应当完成下列手续: /p p   (一)报告或申请单位和报告或申请人对所从事的转基因生物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填写报告书或申报书; /p p   (二)组织本单位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p p   (三)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p p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专门的机构; /p p   (二)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p p   (三)具备与实验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p p   (四)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p p   第十九条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和中间试验以及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转基因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安全评价各阶段的报告或申报要求、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报告或申请手续(见附录I、Ⅱ、Ⅲ、Ⅳ)。 /p p   第二十条从事安全等级为I和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由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批准;从事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p p   研究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p p   (一)实验研究报告书; /p p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p p   (三)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p p   第二十一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I、Ⅱ、Ⅲ、Ⅳ)实验研究结束后拟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p p   试验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p p   (一)中间试验报告书; /p p   (二)实验研究总结报告; /p p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p p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p p   第二十二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结束后拟转入环境释放的,或者在环境释放结束后拟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 /p p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p p   (一)安全评价申报书; /p p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p p   (三)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p p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p p   (五)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p p   申请生产性试验的,还应当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 /p p   第二十三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有效期内,试验单位需要改变试验地点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p p   第二十四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p p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p p   (一)安全评价申报书; /p p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p p   (三)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p p   (四)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提交的除外; /p p   (五)其他有关材料。 /p p   农业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合格的,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p p   第二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应当明确转基因生物名称(编号)、规模、范围、时限及有关责任人、安全控制措施等内容。 /p p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履行安全证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p p   第二十六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安全评价材料,并在申请安全证书时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 /p p   第二十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受理审批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查的专家,应当为申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p p strong 第四章技术检测管理 /strong /p p   第二十八条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p p   第二十九条技术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p p   (一)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设有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p p   (二)具备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 /p p   (三)严格执行检测技术规范,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p p   (四)有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p p   第三十条技术检测机构的职责任务: /p p   (一)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评价提供技术服务; /p p   (二)承担农业部或申请人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定性定量检验、鉴定和复查任务; /p p   (三)出具检测报告,做出科学判断; /p p   (四)研究检测技术与方法,承担或参与评价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p p   (五)检测结束后,对用于检测的样品应当安全销毁,不得保留 /p p   (六)为委托人和申请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p p strong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strong /p p   第三十一条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不同生态类型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控和监测工作,建立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 /p p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p p   第三十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应当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试验、生产所在地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试验、生产总结报告。 /p p   第三十五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生产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安全控制措施和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做好安全监督记录,以备核查。 /p p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见附录Ⅳ)。 /p p   第三十六条安全等级Ⅱ、Ⅲ、Ⅳ的转基因生物,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应当采取可靠措施将其销毁、灭活,以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发现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或者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p p   第三十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和销毁、灭活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具备特定的设备或场所,指定专人管理并记录。 /p p   第三十八条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农业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由货主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p p 第六章罚则 /p p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安全等级Ⅲ、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或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未向农业部报告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p p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p p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p p   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p p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p p 第七章附则 /p p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用术语及含义如下: /p p   一、基因,系控制生物性状的遗传物质的功能和结构单位,主要指具有遗传信息的DNA片段。 /p p   二、基因工程技术,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入有机体的技术。 /p p   三、基因组,系指特定生物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所有遗传物质的总和。 /p p   四、DNA,系脱氧核糖核酸的英文名词缩写,是贮存生物遗传信息的遗传物质。 /p p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p p   六、目的基因,系指以修饰受体细胞遗传组成并表达其遗传效应为目的的基因。 /p p   七、受体生物,系指被导入重组DNA分子的生物。 /p p   八、种子,系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p p   九、实验研究,系指在实验室控制系统内进行的基因操作和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 /p p   十、中间试验,系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p p   十一、环境释放,系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p p   十二、生产性试验,系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p p   十三、控制系统,系指通过物理控制、化学控制和生物控制建立的封闭或半封闭操作体系。 /p p   十四、物理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物理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实验区外的生存及扩散,如设置栅栏,防止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从实验区逃逸或被人或动物携带至实验区外等。 /p p   十五、化学控制措施,系指利用化学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如生物材料、工具和设施的消毒。 /p p   十六、生物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生物措施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以及限制遗传物质由转基因生物向其它生物的转移,如设置有效的隔离区及监控区、清除试验区附近可与转基因生物杂交的物种、阻止转基因生物开花或去除繁殖器官、或采用花期不遇等措施,以防止目的基因向相关生物的转移。 /p p   十七、环境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环境条件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繁殖、扩散或残留,如控制温度、水份、光周期等。 /p p   十八、规模控制措施,系指尽可能地减少用于试验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数量或减小试验区的面积,以降低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广泛扩散的可能性,在出现预想不到的后果时,能比较彻底地将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消除。 /p p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p p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1996年7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第7号令《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p
  • 评价农药科学安全使用要用客观的眼光
    农药是科技进步的结晶,农药的推广应用对农业生产贡献巨大,但由于人们对它的片面认识和不合理使用,加之个别地方出现农药残留超标事件,以至于消费者经常&ldquo 谈药色变&rdquo 。如何引导社会各界科学认识农药、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已经成为政府和农业科技工作者共同面临的课题。近日,围绕如何科学认识农药和合理使用农药的话题,记者采访了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副所长郑永权。   记者:为什么使用农药?农药到底有哪些作用?   郑永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2001年修正本)中对农药的定义,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它有害生物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它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众所周知,农药是用来维护植物及农产品乃至人类健康的物质,它具有预防、消灭、控制、调节、防腐、保鲜的多重作用。   记者:农药从生产到上市都要经过哪些过程?现阶段的农药产品较过去取得了哪些飞跃?   郑永权:农药是把&ldquo 双刃剑&rdquo 。为了趋利避害,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农药实行了严格的管理,普遍建立了农药登记和淘汰退出制度,以最大限度发挥好农药对农业生产的保障作用。农药在投放市场前,必须取得农药登记。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只有经农药登记部门科学评价,证明其具有预期的效果,对人畜健康或环境无不可接受的风险后,方可取得登记;已使用的农药,经风险监测和再评价,发现风险增大时,由农药登记部门作出禁用或限用规定。   目前市场上批准使用的农药其应用作物、使用方式、使用剂量、使用次数和安全采收间隔期都是相对安全的;在被批准使用前,已经从药效、残留、毒性和环境影响等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安全评价,只有通过评价过关的农药,才可以被批准使用。   另外,现代农药与过去相比在很多方面有了质的提升。一是农药的化学成分和结构有了很大变化,毒性大大降低;二是药剂的作用机理也不同;三是效果好用量少。目前我国含有高毒农药成分的产品比例不到2%,低毒和微毒农药产品达75%以上。总的趋势是农药毒性在降低,使用量、安全风险在减少。   记者:如何看待农药残留超标?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郑永权:农作物上有无农药残留不可一概而论,其与使用作物、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有关系。即使作物上有残留、农产品可食部分也不一定有残留。农药残留安全评价是指农药在使用前对其残留在农作物可食部分的残留对人类健康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只有残留农药对人类健康不存在风险的农药才可以被登记。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根据农药的毒性、农产品中农药的残留量、人们的食物消费结构等,利用风险评估技术计算得出的安全值,因此标准是十分严格的。所以,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只要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就是安全的。   此外,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除了保障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健康外,也起到检验生产者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过程是否严格执行良好农业规范的作用。同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也是各国设置贸易壁垒的技术手段,同一个农药在同一种农产品中,农产品的出口国与进口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经常会不同。因此,我们不要把农产品农药残留&ldquo 检出&rdquo 等同于&ldquo 超标&rdquo ,也不要把&ldquo 超标&rdquo 等同于&ldquo 有毒&rdquo 。   记者:要实现农药的科学、安全使用,具体要落实哪些措施?   郑永权:农民往往凭自身经验和用药习惯进行病虫害防治,缺乏科学使用技术,不合理用药现象较为普遍。改变农民用药现状,既是各级政府和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责无旁贷的使命,也是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重视的社会责任。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保证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一,要大力发展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建议各地积极扶持、壮大专业化组织,大力推进农药&ldquo 统购、统供、统配和统施&rdquo 全程服务,确保防治效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农业科技人员要搞好对农民的指导和培训。好药配上好技术,才能发挥它的最大功效。当前,要充分利用&ldquo 阳光工程&rdquo &ldquo 科技入户&rdquo &ldquo 技术推广&rdquo 等项目载体,推广绿色防控和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与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技术,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   第三,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服务至上。无论是农药生产企业还是农药经营单位,都要增强社会责任,不坑农,不害农,积极研发低毒、高效、低残留的农药产品,大力推进连锁经营,搞好配送服务,方便农民及时购买优质农药产品。   第四,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意识。要到正规门店选药购买,要按照标签所推荐的剂量、防治对象、施药次数来用药,切不能擅自加大用药量、次数。
  •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技术导则》(报批稿)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   水利部提出并归口,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技术导则》已完成报批稿。根据国家标准审查批准发布管理程序,现在我委网站上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12月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部。   邮箱:chenwl@sac.gov.cn   传真:010-82260693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技术导则.doc》(报批稿)   相关新闻:2011年第三批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征求意见
  • 农业部采购610套仪器 构建转基因评价中心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项目仪器设备招标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   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   三、招标编号   CTEC11B305   四、招标项目名称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项目   五、项目批准文号   农计函[2009]33号   六、招标内容   详见附表“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项目仪器设备招标内容”。   本项目共分10个包,投标人可以投全部的包,也可以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货物进行投标,但不允许将某一包的内容拆开来投标。   七、合格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充足的资金保证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投标人必须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投标人必须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不能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被其它企业兼并(包括收购、重组)和因重大经济纠纷正在法院打官司的企业 也不应是被相关机构宣布上了“黑名单”的企业   6、投标人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与采购人在本次招标项下拟采购的货物从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他文件提供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相关联的所属机构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关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具体“合格的投标人”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   八、招标文件发售   1、时间:2011年09月28日至2011年10月1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节假日除外)。   2、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811房间,邮政编码:100125。   3、价格:招标文件每包1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欲邮购,请按下述开户银行及账号汇款,另加邮寄费50元人民币。   4、其他:京外企业购买招标文件可以先发送电子版本,以纸质版本为准。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10月19日北京时间上午10:00时。   2、开标时间:2011年10月19日北京时间上午10:00时。   3、开标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806房间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勇谋、巩芹、唐沙   电话:010-59193837   传真:010-59193811   电子信箱:yymou@yahoo.com.cn   十一、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名称: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   银行帐号:2200201018726   附表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项目   仪器设备招标内容 包号 品目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1 1-1 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仪(ICP-MS) 1 1-2 气相色谱仪(GC) 1 1-3 气相色谱单四级杆质谱联用仪(GC-MS) 1 1-4 离子色谱仪 1 1-5 全自动固相萃取系统 1 1-6 氨基酸分析仪 1 2 2-1 超高效液相色谱仪(UHPLC) 1 2-2 四级杆飞行时间质谱 1 2-3 数据分析系统(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2-4 液相色谱仪(UHPLC) 1 2-5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LC-MS) 1 3 3-1 脉冲场电泳系统 1 3-2 凝胶蛋白转移电泳装置 1 3-3 测序电泳仪 2 3-4 电泳凝胶化学发光成像仪 1 3-5 电泳仪电源 10 3-6 毛细管电泳仪 1 3-7 凝胶电泳洗脱仪 1 3-8 双向电泳仪 1 3-9 水平电泳仪 5 3-10 蛋白纯化系统 1 3-11 蛋白电泳仪 2 3-12 酶标仪 4 3-13 洗板机 2 3-14 多功能酶标仪 1 3-15 杂交仪 2 3-16 免疫分析仪 1 4 4-1 荧光定量PCR仪 14-2 荧光定量PCR仪 1 4-3 荧光定量PCR仪 1 4-4 普通PCR仪 6 4-5 DNA测序仪 1 4-6 DNA点样装置 1 4-7 DNA芯片杂交装置 2 4-8 扫描仪 1 5 5-1 高速冷冻离心机 4 5-2 超速冷冻大容量离心机 1 5-3 离心机1 5-4 台式冷冻离心机 8 5-5 台式离心机 2 5-6 手掌离心机 4 5-7 DNA真空浓缩仪 3 5-8 冷冻真空干燥仪 2 5-9 单道可调量程移液器 4 5-10 移液器(8道电动) 10 5-11 单道可调量程移液器 35 5-12 单道可调量程移液器 11 5-13 微量(单道电动移液器)移液器 5 5-14 溶剂分配器 2 6 6-1 DNA自动提取装备 1 6-2 高速组织细胞破碎机 1 6-3 细胞破碎机 1 6-4 细胞破碎机 1 6-5 超声波破碎仪 1 6-6 粉碎机 2 6-7 粉碎机 20 6-8 组织捣碎机 3 6-9 组织捣碎机 5 6-10 分样器 5 6-11 层析柜 1 6-12 凝胶成像仪 3 6-13 γ放射免疫计数器 1 6-14 多功能磷屏成像分析仪 1 6-15 超纯水系统 4 6-16 中央纯水制备系统 1 7 7-1 全自动凯式定氮仪 1 7-2 纤维素测定仪 17-3 脂肪分析仪 1 7-4 台式马弗炉 1 7-5 旋转蒸发仪 1 7-6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7-7 原子荧光光度计 1 7-8 荧光分光光度计 1 7-9 蛋白检测仪(超微量荧光分光光度计) 1 7-10 核酸蛋白定量分析仪(超微量紫外分光光度计) 3 7-11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1 7-12 血球计数仪 17-13 流式细胞仪 1 7-14 血液生化仪 1 8 8-1 冰冻切片机 1 8-2 倒置显微镜 1 8-3 倒置相差显微镜 2 8-4 倒置荧光显微镜 1 8-5 激光共聚焦显微镜 1 8-6 解剖镜 1 8-7 染色体分析系统 1 8-8 染色体图象分析处理系统 1 8-9 石蜡包埋机 1 8-10 体视镜 1 8-11 脱蜡装置 1 8-12 正置显微镜 2 8-13 正置荧光显微镜 1 8-14 植物解剖镜 4 8-15 生物显微镜 7 8-16 扫描电镜 1 9 9-1 CO2培养箱 2 9-2孵育器 1 9-3 水浴摇床 2 9-4 电热恒温培养箱 2 9-5 孵育箱 3 9-6 孵育箱 1 9-7 光照培养箱 5 9-8 光照摇床 2 9-9 培养箱 1 9-10 气浴摇床 1 9-11 人工气候箱 4 9-12 水平摇床 2 9-13 微生物培养箱 1 9-14 摇床 7 9-15 植物生长箱 12 9-16 尿分析仪 1 9-17 血气酸碱度分析仪 1 9-18 细菌自动分析仪 1 9-19 pH计 16 9-20 磁力搅拌器 16 9-21 电磁炉 2 9-22 电导率仪 3 9-23 溶剂过滤系统 1 9-24 微波炉 2 9-25 微波消解萃取系统 1 9-26 洗瓶机 3 9-27 超声波清洗器 5 9-28 单扉高压灭菌锅 6 9-29 干燥箱 1 9-30 高压灭菌锅 2 9-31 烘箱 15 9-32 可移动高压灭菌锅 2 9-33 灭菌釜 1 9-34 双扉高压灭菌锅 3 9-35 消化罐 15 9-36 生物安全柜 1 9-37 超净工作台 11 9-38 通风柜 6 9-39 自动电位滴定仪 1 10 10-1 恒温恒湿机 1 10-2 洁净动物饲育柜 20 10-3 解剖器械 2 10-4 解剖台 1 10-5 孢子收集器 10 10-6 自动吸虫器 2 10-7 气化炉(带除尘装置) 1 10-8 小型自动气象站 1 10-9 恒湿设备 1 10-10 水浴锅 1 10-11 水浴锅 3 10-12 通风罩 9 10-13旋涡混合器 2 10-14 循环水式真空泵 1 10-15 液氮罐 8 10-16 真空包装机 1 10-17 真空干燥箱 1 10-18 振荡机 3 10-19 振荡器 3 10-20 气瓶 12 10-21 天平 1 10-22 天平 17 10-23 天平 9 10-24 4℃冰箱 8 10-25 冰柜 16 10-26 冰箱 23 10-27 超低温冰箱 6 10-28 普通冰箱 29 10-29 试剂保存用冰箱 6 10-30 制冰机 3 总 计 610
  • 生物等效性评价—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的保障
    生物等效性是什么?生物等效性(BE)评价是通过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分吸收程度和吸收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是我国进行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重点内容之一。目前,我国生产的药品多以仿制为主,在我国已有的18.9 万个药品批准文号中,95% 以上为仿制药,它在我国的公共卫生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础。而仿制药获批上市需满足一定的药学和临床要求,其中,非常关键的临床试验即为生物等效性研究。仿制药为什么要做生物等效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评价是仿制药批准上市的基础,其通过比较不同的制剂对药物吸收的影响,以及药物不同制剂之间的差异,以此来推测其临床治疗效果差异的可接受性,即不同制剂之间的可替换性,保证仿制药与专利药相比治疗等效,可相互替代,从而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生物等效性评价不仅用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过程中,在新药开发、新药生产工艺和剂型变换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仪器信息网将于2021年6月02日举办“生物等效性评价”主题网络研讨会,将邀请多位业内专家做精彩报告,旨在加强学术、技术交流,为广大从事生物制药研发工作的用户搭建一个即时、高效的交流和学习的平台。(点击下方图片,免费参会)
  • 张家口市发布《加氢站验收与安全运营 评价导则》
    2023年12月4日,张家口市发布地方标准《DB1307/T 440-2023 加氢站验收与安全运营 评价导则》,计划于2024年1月4日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地市级发布的加氢站标准。标准规定了加氢站竣工验收与安全运营评价的评价基本要求、评价程序、评价内容、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安全运营综合评价、评价报告,适用于加氢站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评价及加氢站运营期内的安全运营评价。标准规定新建加氢站竣工后,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评价机构开展加氢站竣工验收评价。加氢站首次投入运营或加氢站运行期间每2年,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当委托专业评价机构开展一次加氢站安全运营评价。标准规定评价的主要任务是由受托评价机构根据评价目标,通过对现场设施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安全运营管理等单项进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并列明问题隐患、整改意见和完善管理的措施,指导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按照本文件向委托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评价报告》或《安全运营评价报告》。
  • 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苏州区域中心)建设启动会圆满召开!
    2024年3月28日,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苏州区域中心)建设启动会在江苏纳克圆满召开。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艾磊先生致欢迎词,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新材料处刘一浪先生,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李健先生,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海舟先生,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植岗先生等出席仪式并致辞。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艾磊先生在致辞中表示,布局建设苏州区域中心,需充分发挥各方面优势和力量,致力于支撑区域内新材料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力求为江苏省特别是苏州市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贡献钢研力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新材料处刘一浪先生在致辞中指出,推动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苏州区域中心)的发展,必须技术能力条件过硬,工业技术开发方式创新,抓好仪器设备应用的优势所在,牢牢把握经济大省的产业特点,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李健先生在致辞中表示,苏州区域中心建设要锚定项目总体目标,立足江苏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布局,整合区域内研究机构、高校、专业检测机构的测试资源,引进国内外优秀材料测试与应用人才,探索新材料测试评价区域中心创新运行机制,大力提升检验检测、标准物质等公共服务能力,建成国际一流、开放共享的新材料测试评价体系。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苏州区域中心)由钢研纳克江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建设,于2023年成功立项,吸纳了众多长三角优秀企业参与其中。在苏州区域中心建设启动大会上,钢研纳克江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敬巍先生做苏州区域中心实施方案汇报。启动会当天上午10点10分,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新材料处刘一浪先生,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艾磊先生,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李健先生,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海舟先生等十名嘉宾一同按下苏州区域中心启动键。随后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苏州区域中心)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杨植岗先生宣布成立苏州区域中心理事会及专家委员会。启动会后,举行“以标准化合格评定推动长三角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学术论坛,中国工程院院士、钢研纳克首席科学家王海舟先生等专家学者进行精彩授课,为大家带来一场知识盛宴。下午召开苏州区域中心第一届理事会(扩大)会议,会议提名通过副理事长名单,专家委员会主任由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海舟院士担任、副主任由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刘庆院长担任,并颁发聘书。会议结束后,嘉宾们在钢研纳克江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兆斌先生的陪同下,参观公司展厅、各个仪器制造车间及检测实验室,嘉宾们对江苏纳克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给予了高度评价。苏州区域中心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国家战略和新材料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依托区域内测试评价、认证、计量等机构,联合新材料生产企业、应用单位、科研院所,完善新材料测试评价方法及标准,提高测试评价仪器、装备和设施的能力,开展新材料测试、质量评估、模拟验证、数据分析、应用评价和认证计量等公共服务,搭建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测试评价平台,形成公平公正、共享共用的测试评价体系,服务江苏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展望未来,江苏纳克将以苏州区域中心建设为契机,有效协同新材料上下游优势单位,在完善新材料测试评价方法及标准,支撑新材料产业创新及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引领作用,以新质生产力助推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战略在苏州的精准落地,为“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强国”建设做出贡献。
  • 农业农村部公示多位质量安全与营养品质评价岗位科学家候选人名单
    关于公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和岗位科学家候选人名单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根据《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体系进行了优化。经公开申报、初审、网评、会评等程序,现将2024年度遴选的19位首席科学家和73名岗位科学家候选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7日。如有异议,请实名反映,并署单位和联系电话,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传真010-59193082,电子邮箱nykjghc@163.com。一、首席科学家序号体系名称候选人姓名工作单位1谷子高粱贾冠清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2燕麦荞麦郭来春吉林省白城市农业科学院3马铃薯徐建飞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4木薯张振文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5特色油料苗红梅河南省农业科学院6茶叶王新超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7食用菌黄晨阳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8苹果张东西北农林科技大学9葡萄王海波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10荔枝龙眼胡桂兵华南农业大学11天然橡胶李积华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橡胶研究所12生猪谯仕彦中国农业大学13肉牛牦牛李俊雅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14肉羊刘永斌内蒙古大学15蛋鸡张军民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16肉鸡赵桂苹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17大宗淡水鱼朱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18海水鱼陈松林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19虾蟹曹煜成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二、岗位科学家序号体系名称岗位名称候选人姓名工作单位1水稻种质资源评价与鉴定欧阳亦聃华中农业大学2螟虫防控罗光华江苏省农业科学院3草害防控潘浪湖南农业大学4生物防治与综合防控张彤华南农业大学5玉米优质绿色种质改良与创新李春辉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6干燥储藏与产品加工技术张浩吉林农业大学7小麦小麦耐热育种孙其信中国农业大学8水分生理与节水栽培马守田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9根茎部病害防控李伟江苏省农业科学院10大豆黄淮海南部品种改良王大刚安徽省农业科学院11线虫防控尤佳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12谷子高粱糯型糜子育种降彦苗河北省农林科学院13谷子糜子栽培生理曹晓宁山西农业大学14养分管理黄晓磊山西农业大学15虫害防控刘佳河北省农林科学院16燕麦荞麦饲草燕麦育种张志芬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17食用豆草害防控王昶甘肃省农业科学院18马铃薯种质资源鉴定与新种质创制贺苗苗青海省农林科学院19虫害防控杨鑫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20甘薯细胞遗传与倍性育种技术孙健江苏师范大学21种植制度周全卢南充市农业科学院22油菜育种技术与方法曲存民西南大学23栽培生理钱论文湖南农业大学24黄淮区域高产栽培蔡东芳河南省农业科学院25花生早熟品种改良鲁清广东省农业科学院26特色油料向日葵抗逆育种王文军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27芝麻病虫害防控倪云霞河南省农业科学院28棉花土壤管理林涛新疆农业科学院29枯黄萎病防控赵卫松河北省农林科学院30棉籽加工与质量安全彭军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31糖料甜菜高产高糖品种改良白晓山新疆农业科学院32甘蔗真菌性病害防控单红丽云南省农业科学院33丘陵坡地甘蔗机械化应用郭家文云南省农业科学院34茶叶乌龙茶加工郝志龙福建农林大学35食用菌南方栽培种质资源收集与野生菌驯化时晓菲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36绿肥豆科绿肥育种施海帆南京农业大学37大宗蔬菜茄子品种改良杨洋重庆市农业科学院38特色蔬菜综合防控王然北京市农林科学院39西甜瓜病毒病害防控季英华江苏省农业科学院40柑橘养分管理与化肥减施增效武松伟华中农业大学41质量安全与营养品质评价何悦西南大学42苹果水分管理与节水栽培徐明岗山西农业大学43枝叶病害防控练森青岛农业大学44葡萄鲜食葡萄栽培郑焕南京农业大学45采后贮运保鲜陈存坤天津市农业科学院46桃砧木评价与改良李勇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47花果管理张斌斌江苏省农业科学院48果园生产机械化翟长远北京市农林科学院49天然橡胶育种技术与方法晁金泉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橡胶研究所50牧草耐逆牧草育种曹晓风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51播种机械化黄玉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52生猪种公猪营养与管理魏宏逵华中农业大学53病毒病防控白娟南京农业大学54动物福利与健康养殖唐湘方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55奶牛奶牛环境营养调控李纯锦吉林大学56肉牛牦牛饲料资源开发利用何阳中国农业大学57细菌病防控郝智慧中国农业大学58肉羊副产物综合利用郭玉杰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59绒毛用羊病毒病防控何继军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60蛋鸡免疫抑制病防控王永强中国农业大学61肉鸡质量安全与营养品质评价张跟喜扬州大学62水禽鹅饲料营养价值评价与利用杨芷扬州大学63加工与副产物综合利用孙杨赢宁波大学64大宗淡水鱼细菌病防控张德锋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65池塘养殖张辉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66副产物综合利用沙小梅江西师范大学67质量安全与营养品质评价洪惠中国农业大学68特色淡水鱼鮰黄颡鱼营养需求与饲料开发韩冬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69大水面养殖李学梅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70海水鱼河鲀品种改良姜晨大连海洋大学71养殖水环境调控崔正国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72贝类副产物综合利用李克成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73藻类有害藻类综合防控王旭雷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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