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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相关的资讯

  • 3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新规
    记者今天从国家认监委获悉,为严格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效性,自3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新规——新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将确保所有认证产品都经过检测 即将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对蔬菜、牛奶等37大类产品展开有机认证 开通“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保证有机产品可溯源。   所有认证产品都要经过认证机构检测   据介绍,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颁发有机产品认证9337张,获得认证的有机生产面积达到200万公顷。然而,随着我国有机产业的发展,由于商业竞争激烈、少数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一些问题也开始凸现,主要表现为存在夸大与虚假宣传行为、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不规范、有机消费理念存在误区等。   国家认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些问题,新规对有机产品的生产、认证要求都更加严格。比如,要求认证机构对所有认证产品都要进行产品检测 认证证书由国家认监委信息系统统一赋号 认证现场检查需覆盖所有生产活动范围 销售场所不能进行二次分装、加贴标识等。   同时,新规还建立了不良企业退出机制。对因不诚信、违规使用有机生产禁用物质、超范围使有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等问题而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任何认证机构在1—5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对蔬菜、牛奶、肉类等37类产品开展有机认证   国家认监委在各认证机构已认证产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并予以公布。《目录》包括了蔬菜、牛奶、肉类等37大类127种产品。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将不适宜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排除在目录之外。之前已获得认证,但不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将自动失效。同时,国家认监委将基于风险分析原则,对《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以信息技术手段确保有机产品可溯源   针对消费者普遍反映“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难以辨别和查询”问题,“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将同步开通使用。据介绍,这一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确保认证机构发放的每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都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所对应的每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市场上销售的有机产品,将加施带有唯一编号(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其标识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辨识。在3月1日前,已从认证机构领取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印制相关产品包装的,仍然可以使用,但应在今年7月1日前使用完毕。届时,公众可登录“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进行查询验证。
  • 一批食品新规、新国标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0年6月1日起,一批食品新规、新国标将正式施行。   转基因食品须标中文标签   国家质检总局修订的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正式起效。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如果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规定将受到处罚。   据悉,新规要求食品标识除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加上了需标注联系方式一项。食品标识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方式。婴幼儿食品方面,在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配料清单”的同时,特意增加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的规定。此外,新规定明确要求,转基因食品或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必须在标识上标注中文标签。   食品添加剂应有标签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食品添加剂将正式推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规定实施后,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将不允许试生产、试销售。生产者若发现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依法实施召回。此外,规定保障使用者知情权,要求成分全标注。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有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复原乳须在醒目位置标注   66项卫生部已经颁布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将于6月1日起陆续实施。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标准体系。   在66项新国标中,有关婴幼儿食品的达29项,对婴儿配方食品、婴儿辅助食品的原料、安全标准以及婴儿食品和乳品中各项营养素的测定等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此外,严格规范婴儿食品标签,不允许使用“母乳化”、“人乳化”等字样。同时对成人乳制品也加强了规范。要求使用乳粉生产的发酵乳,必须在醒目位置明显标注“复原乳”、“复原奶”等字样,而对于炼乳等产品,还要求明确标注“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示语。
  • 壁纸行业亟待新规出台
    近日,经走访昆明大商汇等多家墙面装饰材料卖场后发现,每家壁纸 专营店都代理了几十甚至上百种品牌壁纸,每个品牌又区分出多种系列,上百种花色,材料方面包括了纯纸,胶面,无纺布等 在元素上有中国风格,欧式风情,卡通图案等多种系列,让人看得眼花缭乱。几乎每家店内都堆放着几十本厚重的壁纸样本供消费者翻阅选择,其中不乏一些“洋品牌”,最常见的是韩国壁纸,也有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外品牌。因为号称是“洋品牌”,所以壁纸的样本背面全是让人看不懂的外文,几乎看不见标有中文字样的产品介绍。在一家专卖进口壁纸的壁纸店里,销售员拿出的几卷壁纸上只找到了一些德文符号。“这个品牌的壁纸是纯进口的,已经没有现货了,订货的话需要等段时间。”   价格水分大   销售人员表示,这些“洋品牌”价格一般比国产货贵上很多,而且打折的幅度很小。业内人士表示,无论是哪个品牌的进口壁纸,在产品的外包装上都应有中文标识,否则很有可能是“山寨”产品,实际上绝大多数产品产地都在中国,好一点的话,就是合资的,所谓的纯进口货基本不存在。   其实,消费者根本分辨不出所谓进口货的质量真伪,而且所有店内样品均未标明价格。询问店内销售人员,他们都说得“天花乱坠”,大都以“这个系列做工图样较复杂,要1000余元一卷,纸质更厚一些的,算下来大概600元一卷”等含糊的报价回复消费者。当问及某进口壁纸价格时,同一品牌两家不同的壁纸行给出的价格竟有天壤之别,行业价格十分混乱。“不标价格早已是行业内大家都默认的规矩,这其中存在着价格虚高。”中林建材城内宏旺墙纸总汇的老板说。   采访中,当问及是否有合格证和保修范围事宜时,昆明旺通装饰经营部何老板称他的产品都有合格证书,并保证如果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话可以终身保修。当问及有没有保修卡或保修凭证时,该老板却称没有。关于质保的说法互相矛盾,根本无法分辨,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行业亟待新规出台   据了解,目前整个壁纸行业存在缺乏科学管理、产品质量没保证、价格虚高、售后服务跟不上等问题。   根据中国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信息,2009年12月底由国家环保部编制的“壁纸行业规范”要出台,新标准将弥补旧标准的不足。但直到现在,仍未见到相关行业规范的出台,昆明市装饰材料行业协会负责人呼吁,新规应尽快出台。新规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市场的产品、价格及来源。有了新标准,壁纸销售商也会加强自律,那些信用不良的商家将会逐渐被淘汰出局,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善目前壁纸市场纷乱复杂的局面。   对于应如何选购壁纸,昆明市装饰材料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单凭肉眼去看,普通消费者通常不能分辨出优劣,但可以要求商家提供产品的相关证书,正规店铺出售的壁纸一般会有相关的证书。例如市民最关心的环保性能,商家应能提供其环保检测合格证书。真正环保的壁纸都有此证书,就连粘贴用的乳胶粉及胶水都有检测报告。另外,市民可尽量选择明码标价或品牌直销的壁纸店,多走几家多做对比。对于“山寨货”,市民虽难以肉眼分辨,但可要求商家出示相关的证明,或者向商家提出查看没有拆封的整卷墙纸的商品身份证——条形码。国外的正规品牌一般都是不同型号、不同花色拥有不同的独立条形码,即使是同一个型号下不同花色也拥有不同的条形码可供区分真伪。
  • “最严”新规给洋奶粉入境戴上“紧箍咒”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即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相关配套细则正在征求意见。意见稿显示,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须对奶粉配方进行注册,并提交10个申请材料项目的文件,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产品配方、产品配方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说明、产品检验报告等。   在业内看来,新规将给“海淘”奶粉戴上“紧箍咒”,更多不符合中国标准的洋奶粉将被阻止入境。被称为“最严”监管的注册管理办法,将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今年6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已正式发布,规定自10月1日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开始实施注册。  “目前,我国103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共有近2000个配方,个别企业甚至有180余个配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过多、过滥,配方制定随意、更换频繁等问题,存在一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也让缺乏专业经验的消费者无从选择。  随着配套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记者看到,如要顺利获得注册,乳粉企业除了提交多项申请材料,还需接受相关部门到生产现场的核查检验。现场核查的项目包括生产能力、质量控制情况、检验能力、研发能力、样品试制情况等,对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检验设施仪器及设备等均作出严格规定。  食药监总局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品牌集中度。国内乳业资深专家宋亮认为,意见稿要求非常严格,要求企业有研发能力,这对大企业而言有利,而创新能力差、缺乏研发实力的小品牌、小厂家则可能被淘汰。  洋奶粉也需严格注册  不少消费者青睐“海淘”奶粉。不过,由于很多跨境电商采取小批量货物或快递直邮等方式将国外奶粉带进中国,这部分是无法检验检疫的,很容易造成不符合国标的婴幼儿奶粉进入中国市场。  此次新规将中外婴幼儿奶粉配方均纳入严格监管范围。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产品配方均须经注册批准。 “洋奶粉”进行注册时,除须准备以上文件外,还需额外提交3个证明材料,包括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证明材料等。  业内普遍认为,实施婴幼儿奶粉注册制后,跨境的海外奶粉进入渠道将面临更严格的调控。将国内奶粉与国外奶粉放于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国内外奶粉公平竞争,理顺市场秩序,维持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此外,根据新规,无论是国产品牌还是洋奶粉,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这是为了限制企业配方数,减少企业恶意竞争,树立优质国产品牌,让群众看得清楚,买得明白,真正得到实惠。”食药监总局表示。  “益智”字样不许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指出,奶粉企业申请注册时需一并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其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  也就是说,对产品中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要求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允许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 “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不允许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字样 不允许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不含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使用的物质等。  食药监总局表示,标签本身是为了给消费者用来选择产品或者是介绍产品的一个简要说明,涉及产品配方的声称应当与获得注册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  据悉,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9月10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 加拿大出台儿童用品检测新规
    加拿大政府近日宣布,将实行新的规定以限制在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含量。根据该新规定,在所有软乙烯基儿童玩具和护理产品中,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的含量不超过0.1%,此外,对于4岁以下儿童玩具,软乙烯基玩具中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的含量也不能超过0.1%。新规定适用于出口到加拿大以及在加拿大出售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将于2011年6月10日生效,违反规定的生产商可能面临500万加元的罚款。目前,美国和欧盟已经施行了类似的严格限制。   加拿大是我国第五大玩具出口国,在加拿大传统玩具市场,我国产品所占份额最大。加拿大更为严格的玩具新规实施后,无疑将使我国玩具出口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尽可能地规避出口风险,检验检疫部门建议企业:加强原料、辅料控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自检自控能力,从源头上确保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限量 优化出口结构,促进出口由“数量导向型”向“效益导向型”方式转变 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加强与进口商的沟通,及时获取进口国当地法规、标准和市场最新动态及消费者使用信息。
  • 高校学生管理新规:休学创业经历可计入学业成绩
    2月17日消息,时隔近12年,教育部日前发布了新版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中国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本制度,包括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允许跨校修读课程、严查新生入学资格等等,这份新规给大学生发放诸多新“福利”的同时,也划定了“禁区”。  福利  这些都能算学分  ——创新创业、论文专利、网络课程都可算学分  对于大学生来说,拿到学分顺利毕业是他们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这份高校学生管理新规,新增了多项让学生获取学分的渠道。  例如,“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支持大学生创业  ——大学生可休学创业 经历成果计入学业成绩  与原规定相比,这一针对大学生管理的新版规定,特别突出了对于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支持。  新规明确了学生享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将高校作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责任主体。  新规规定,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如上文所述,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此外,新规还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学习制度更为灵活  ——放宽学生学习年限 允许跨校修读课程  在学制方面,新规也更加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主要鼓励学校实施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  此外,新规明确,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并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条件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新规还明确,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对处分不服可申诉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因为与学生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历来都是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对于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进行了较大篇幅的补充,新增了诸多内容。  新规明确,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除了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代表外,新规增加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此外,新规还新增学生处分应当设置期限并到期应予解除的内容,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内容。  禁区  严惩冒名顶替上大学  ——新生弄虚作假将取消入学资格  近年来,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屡屡受到舆论聚焦,高校如何审查和把关新生的入学资格也显得格外重要。  这份新规明确,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对此,教育部表示,增加了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核及入学后复查的内容、操作方法,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减少和杜绝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  严惩学术不端  ——抄袭伪造、代写买卖论文将开除学籍  这份新规规定,学生应履行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的义务,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新规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规对学术不端和学术造假行为给予了严厉制裁,规定“对以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存在抄袭、篡改、伪造学位论文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生,学校可以开除学籍。”  严惩考试作弊  ——替考、卖答案牟利等将开除学籍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纳入刑罚。  对于打击大学生考试作弊的现象,这份新规明确,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此进行解读时指出,新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行为增加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在考试范围上,新规所规定的考试除了《刑法修正案(九)》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外,还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如各科目的期末考试等。
  • 科技部新规!9月1日起这些科研违规行为将被处理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仪器信息网讯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近日,科技部发布了科学技术部第19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该规定适用于先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8d532a80-cd08-4628-bba0-80cda1e3fb0e.jpg" title=" 科研.jpg" alt=" 科研.jp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strong 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strong ;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此外, strong 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strong ; strong 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strong ; strong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strong ;违反科技伦理规范;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strong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strong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等也被列入其中。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约谈;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等。 /span /p p br/ /p
  • 欧盟化妆品新规将实施 中国企业遇槛
    据悉,欧盟不久前对化妆品法规GMP(良好操作规范)[(EC) No 1223/2009]中关于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防腐剂、防晒剂等附录部分进行修订,并将于7月11日起在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作为国家法律正式实施。   此次欧盟新规涉及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不但包括乳霜、乳液、化妆水、凝胶等化妆护肤品,还包括润肤剂、肥皂、防臭剂、香水及口腔护理等日常用品,增加了有关产品通报、产品信息文件和化妆品安全性报告等内容,对所使用纳米材料、产品标签、产品声明、分销商等方面也有严格限制,影响范围较广。   禁限用品大幅增加   据了解,欧盟新规出炉的新规更加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禁限用物质大幅增加,限量要求更加严格。这些物质包括大量石油来源原料杂质(裂解、分馏馏分和残留物)、一些聚合物残留的单体、不安全染发剂的中间体和耦合剂、不安全的色素、一些毒性大香精原料和残留农药等。提案的附录Ⅱ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自2005年修订案以来,由原来1999年442种,2005年1211种增加至1328种 附录Ⅲ化妆品中限制使用物质由原来64项增加到158项,其中第65-102为新增限制使用物质,第105-158为限时限制使用物质(2009年12月31日后禁止使用)。   而与1976年指令不同,新规不仅对在欧销售化妆品的责任人有了更明确的规定,而且对责任人的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安全报告、所使用纳米材料、产品标签、产品声明、分销商等方面也有了严格的限制措施。该法规直接在各个成员国执行和实施,不允许对法规条款自行理解和解释。   新规还明确了责任人义务,与欧盟对化妆品的监管强调企业全责的理念保持了一致。责任人应取保产品质量符合法规要求,并有义务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还应保证政府部门能获取产品信息文件,并负责产品的召回。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新规明确提出了必须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进行生产。提案是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采用GMP的要求来保证产品的质量及稳定性。   化妆品GMP认证将成趋势   面对欧盟化妆品新规的实施,我国化妆品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呢?   据悉,我国化妆品出口含金量较低,由于化妆品行业准入门槛低,目前从事化妆品出口的企业仍以中小企业为主,从成本优势型产品向技术优势型产品升级的过程中面临“质量难做精”、“市场难做深”、“品牌难做强”等瓶颈约束,这些都成为化妆品缺乏行业可持续成长能力的症结所在。   据了解,企业自行向相关机构申请GMP认证的费用在2万~3万元之间,而通过咨询公司进行GMP认证培训,则至少要花6万~8万元左右。取得GMP认证后,企业每年需要交纳8000元左右的审核费用,GMP每3年换一次证需要另外交纳2万元的换证费。这些费用对于这部分中小化妆品企业来说无疑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也成为出口的一道坎。   而欧盟化妆品GMP的要求贯穿于化妆品生产链全过程,尤其对化妆品重金属含量、微生物监管比较严格,无论企业的大小、产品的种类和生产环节的多少,要求企业从原料、研发、瓶器安全、直至运输储存安全都应遵守相应的要求,GMP认证成为进军欧盟市场的“通行证”,企业进行GMP改造并提高产品标准势在必行,申请GMP认证的时间成本和生产成本都将大幅上升。但目前国内未出台化妆品GMP认证的实施规定,多数企业在这些领域的安全意识相对淡薄,大大削减了出口竞争力,出口无疑将极大受限。   此外,我国相关部门应致力于提高国内化妆品法规协同化,尽量缩小与发达国家化妆品的产业差异,助力国内企业缩减出口成本,促进化妆品出口做大做强。据了解,中国基本无化妆品GMP认证机构,同时有相当一部分出口化妆品企业尚不能达到GMP的生产要求,这给企业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而目前国内未出台化妆品GMP认证的实施规定,多数企业在这些领域的安全意识相对淡薄。有关人士指出,尽管世界各国在化妆品定义和管理模式上尚未形成共识,不同国家之间仍存在标准差异,但在监管理念趋同的大环境下,GMP认证将成为大势所趋。   因此,企业应将此作为出口发展的新契机,在欧盟愈加严苛的化妆品管理制度下倒逼生产规范,提升生产管理水平。有关人士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应加强对化妆品原辅料的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合格供应商评价体系,从源头上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 其次,要及时改进工艺,优化整个生产流程,整改产品不安全因素,完成从成本优势型产品向技术优势型产品升级 第三,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输入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法规信息,加强对标签的审核和确认。   【原标题】欧盟化妆品新规将实施 中国化妆品企业面临认证困境
  • 绿色食品新规: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证后监管”
    由农业部新修订《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7月全面施行后,又一项事关百姓食品安全的法规。这一新规不仅对绿色食品标志的审核和发证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还将“证后监管”放在了一个突出的位置。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对绿色食品标志审核和发证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除了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产品受理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外,这一办法还特别规定: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期间,因检查监管不合格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不良企业退出机制”在此前全面推行的有机产品新规上也同样有所体现。根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因不诚信、违规使用有机生产禁用物质、超范围使有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等问题而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任何认证机构在1-5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和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一样,绿色食品新规也同样强化了“证后监管”,建立绿色食品企业年检、产品抽检、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退出公告等证后监督检查制度。   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齐晓斋认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一个全流程的监管体系,涉及到农业、质监、工商等多个部门,要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据了解,目前全国绿色食品企业总数超过6000家,产品总数超过17000个,覆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大类产品及加工产品。2011年,绿色食品国内销售额达到3135亿元,出口额24亿美元。
  • 新西兰称中国针对该国肉制品进口推认证新规
    据美国《华尔街日报》7月6日消息,新西兰食品安全部长Nikki Kaye6日发表声明称,新西兰出口到中国的肉制品再次滞留中国港口,这是两个月来第二次出现这种情况。他表示,原因是中国已推出相关新规,例如要求出具文件证明来自新西兰的进口肉制品在发货前的最后一道工序中有兽医在场。新西兰将从8日起开始启动新规。   Kaye和新西兰首席工业部长Nathan Guy在联合声明中称,新西兰将从8日开始采用新的证书,不过在中国相关新规已经生效,适用于从6月1日开始离开新西兰发往中国的进口肉制品。   Kaye表示,他正在与其他官员共同努力,以确保当前这批货物的文件可以得到迅速有效的执行。他们正设法拿出一套实际解决方案,以确保当前这些货物可以顺利通关,贸易也能正常进行。   据报道,12月以来,新西兰出口至中国肉制品价值共计5.2亿美元,同比增长一倍。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新西兰将向中国方面发送保证信函。新西兰预计,在1300多批肉制品货物中,大约1/4的货物(约3万吨)可能被滞留,但只会耽搁几天。新西兰还称,中国官员下周将到访新西兰,帮助执行新的认证。
  • CPSIA儿童产品新规应引起重视
    近日,某服装企业准备将一批童装出口到美国的时候,遇到了美国客户的“非难”。客户要求提供一份符合CPSIA(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标准的检测报告。这可难倒了企业人员,CPSIA对儿童服装规定了哪些标准?带着这些疑问,企业找到了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所属的检测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立刻在数据库里找到了关于CPSIA的详细资料,并仔细地对企业人员进行讲解。随后,该中心又对服装企业的童装样品按照CPSIA中规定的标准进行邻苯二甲酸酯、铅含量等项目的检测,出具了一份权威的检测报告,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CPSIA是美国总统布什于2008年8 月14日正式签署生效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的英文简称。新法案除了对儿童产品中铅含量的要求更为严格外,还对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有害物质邻苯二甲酸盐的含量做出新的规定。   然而,由于CPSIA新规施行不久,很多企业对其中的具体规定都不甚了解。在准备产品出口时常常遇到上述的“非难”。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相关企业,在儿童服装、玩具等相关产品出口时,应及时和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沟通,了解相关规定,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争取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回报。
  • 美推迟部分进口产品检测“新规”
    2009年1月30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公布决议,将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的部分检测和普通合格证书(GCC)要求暂停一年执行,即推迟至2010年2月10日,并经委员会重新表决后恢复施行。该暂停决议将使消费品的生产商及进口商,尤其儿童服装、玩具制造商暂时及有限制性地缓解更高标准的检测和认证要求。   该规定在实施期限来临之前突然宣布推迟一年执行,对输美轻纺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可以暂时减轻企业认证和检测的压力。但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不可掉以轻心,并建议输美轻纺出口企业应立足长远,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提早做好应对新规的准备:   一是企业应主动同国外进口商沟通,了解出口产品是否属于暂停决议指定的豁免范围,对某些未能从暂停决议中豁免的消费品强制检测时间表及认可程序的具体细则密切关注;二是企业应尽快熟悉输美纺织品涉及到的安全性能等强制性标准要求,详细了解具备检测资质的认可实验室以及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检测项目等,确保新检测和认证环节正式启动后,产品也能顺利出口;三是出口服装、玩具生产企业不仅要严把外观质量,更要重视产品的内在质量,应加强对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采购面料及原辅材料时应选择诚信度高、规模大、检测手段完善、有实力的供应商,从源头上把好原料进厂关;四是应密切跟踪国际技术标准动态,及时了解进口国相关法规和条例的更新变化,有效规避风险,切忌盲目扩大出口数量。企业除了要着力形成市场多元化、产品个性化外,更要在质量和设计提高创新上下工夫,增加产品附加值。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新规7月1日实施
    7月1日起,由工信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等八部委发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实施。该《办法》相比2006年发布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在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对电器电子产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范。根据《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部门监管的进口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品种有计算机、音响设备、医疗器械、家用电器、工业电子设备、电池等。广东省中山市是进口电器电子产品较为集中的地区,据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受新规影响的中山进口电器电子产品企业共有300多家,2015年中山电器电子产品进口货值超过3.8亿美元。  据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安全监管科负责人梁锦安表示,《办法》最大的改变是将电器产品(而不仅仅是电子信息产品)纳入了管理范围,这意味着几乎所有家电均被《办法》覆盖,并且进出口产品与国产一视同仁,这将改变部分进出口企业使用两套标准进行生产的现状。《办法》还特别将进口者列为三大企业主体对象之一,一旦违规,将受到严格监控及处罚。此外,他还特别提醒进口企业,即使最终产品的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但最终产品因为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应商造成的问题被查出不符合《办法》规定,那么责任依然由最终产品生产者来负。上游供应商的责任由生产者自行追溯。进口电子器材,本地组装制造的生产企业尤其要重视这点。  鉴于新规对各类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更严格、全面的要求,电器电子产品进口企业应对这一新规引起足够重视,对《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对采购环节作出及时调整,尤其是在落实欧盟RoHS(RoHS系指欧盟通过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即《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检测、环保规范等涉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质量控制体系方面。进口企业在和客户签订供货合同时也应尽可能直接比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并要求把《办法》的检测标准和技术参数列入合同文本。  链接——今年初,工信部会同质检总局等八部委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海关机构验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 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即为电器电子产品。《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1.通信设备 2.广播电视设备 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5.电子仪器仪表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7.电动工具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9.照明产品10.电子文教、玩具、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包含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4、六价铬化合物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 科技部拟定新规监管万亿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滥用、腐败等问题一直备受诟病。日前,科技部在官网通报四起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例,涉及的单位既包括北京惠众实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三维传热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也有北京邮电大学、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等知名高校及科研院所。   记者梳理上述案例发现,违规问题涉及使用假发票列支科研经费、科研经费挪用、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违规外拨经费、劳务费发放不规范等。而这些问题也是近几年媒体曝光频率较高的。   科技部办公厅有关负责人8月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通报点名将成为常态。他还表示,解决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科技部正拟定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的监管力度。   首次点名通报   挪用科研专项经费407万元、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9家、违规外拨经费670.37万元、28张假发票&hellip &hellip 近期,科技部在经费监管中发现了4起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典型问题,并予以通报。   记者注意到,这是近些年来科技部首次公开针对科研经费违规使用问题公开在官网点名通报。   此次通报的单位,既包括北京惠众实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三维传热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也有北京邮电大学、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上海交大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等知名高校及科研院所。   记者查询公开资料获悉,通报中所涉及的课题均是国家重大科研计划或项目,如&ldquo 十二五&rdquo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97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863计划、国际合作专项等,暴露出的问题也均是近几年广为诟病的:使用假发票、科研经费挪用、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违规外拨经费、劳务费发放不规范等。   通报称,大连三维传热技术有限公司承担科技支撑计划&ldquo 城市生态化公共照明与低碳建筑技术研究及示范&rdquo 课题。检查发现,该公司挪用科研专项经费407万元,并向检查人员提供虚假财务资料。   此外,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等多家单位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共计9家,违规外拨经费合计670.37万元。   通报中,北京邮电大学的三个学院所暴露出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不规范且金额较大、以虚假火车票报销差旅费、以零余额账户串户使用资金、关联交易等。   上述四起问题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均受到处理,被要求整改。其中,对大连三维传热技术有限公司挪用的407万元经费,通报要求追回拨付的全部专项经费,取消该公司3年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申报资格。   科技部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大科研经费监管力度,对在各类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意味着,&ldquo 点名通报&rdquo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或成常态。   科研经费监管不力   近年来,国家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长,有效保障了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在期待科研工作更快、更好地产出创新成果的同时,也日益关注财政科研经费配置的合理性,以及经费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去年,国家统计局、科技部、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2012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首次突破万亿元人民币大关,经费投入总量位居世界第三。2012年,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比上年增加1611.4亿元,增长18.5%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即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98%,比上年的1.84%提高0.14个百分点。   然而,庞大的科研经费也引来一些行为不端者的觊觎,尤其是高校科研经费弄虚作假、经费挪用等一系列问题频频见诸报端,科研经费使用和监管日益受到关注。   仅近几年,就有多起科研人员因经费使用问题而被查或受审的案例。   2011年,中国科学院候选院士、原中国科学院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段振豪在增选过程中被曝虚报冒领差旅费,涉嫌贪污被刑拘。2013年元旦前,北京市一中院以贪污罪判处段振豪有期徒刑13年。此案例曾引发科学界轰动。   就在今年6月,审计署发布已办结的35起经济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中,厦门大学两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使用与课题无关的票据报销科研经费问题,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教育部查处。此两名教授均在业界具有极高知名度。   事实上,科研经费滥用问题也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4年3月27日至5月15日,中央第十巡视组对科技部进行了专项巡视。科技部是此次三个专项巡视单位之一,另两个分别是复旦大学、中粮集团。   此次科技部的通报引发舆论强烈关注,与中央巡视组对科技部的专项巡视不无关系。   媒体报道,中央第十巡视组组长令狐安表示,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专项巡视组收到的反映问题主要有:项目评审立项权力过于集中,存在廉政风险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够科学完善,监管不力,违规违法和浪费问题易发多发 一些科研项目成果弄虚作假 科技资源缺乏统筹协调。   据了解,专项巡视组在对科技部进行巡视期间,还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规定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处理。   中央第十巡视组在向科技部反馈巡视情况时要求,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分类管理,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以改革的措施解决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科研经费监管。改进评审专家遴选制度,完善科学和技术评价体系。   缺乏课题验收评价机制   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监管中的问题,在学界也一直是个敏感话题。   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梦恕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科研经费滥用、腐败问题频发,与部分项目经费过高、立项审批不严、结题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等因素有关。   &ldquo 目前一些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元,超过2000万元实际上已经很高了。&rdquo 王梦恕认为,这些数额较大的科研项目要求进行大量的科学实验,但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并不具备这样的水平。   此外,一些科研项目的经费是不能够购买科研设备的,在实际使用中,经费是充足甚至有剩余的。   这就为科研经费的滥用、腐败埋下了隐患。   但记者也注意到,有不少观点认为,少数专家科研费花不完,大量研究者经费不足。   据了解,此前科研经费在使用中,存在年底突击花钱、重复购买设备的情况。对此,学界普遍的说法是,按照规定,科研经费用不完将收回。   为此,财政部曾专门解释称,没有科研经费当年不花完会收回的规定,而是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终止等形成的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   不过,王梦恕认为,目前科研经费在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中的各环节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在课题验收阶段,缺乏有效的评价验收机制。   &ldquo 验收主要听报告,看论文,而研究成果的应用及效果如何却缺乏评价机制。&rdquo   王梦恕认为,科技部相关部门是不具备课题验收能力的,这也体现在部分科研项目是否应该立项上。   &ldquo 有些项目是否需要立项,需要专家评估,但这个评估机制是缺乏的。这使得一些不该立项的项目获得审批,既有技术因素,也可能有腐败因素。&rdquo   记者从科技部获悉,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已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加大预算评估评审、巡视检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等科研经费监管工作力度。   原标题:科技部拟新规监管万亿科研经费
  • 4月又一批环保新规护航 环境治理再添“护身符”
    p   4月起,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环保税迎来首个征期,1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实施,浙江城镇垃圾分类出台新规,河北将实施两项污染控制地方标准,“绿盾2018”专项行动启动...... /p p   4月又一批环保新规护航 环境治理再添“护身符” /p p   2017年的环保风暴已让人喘不过气,2018年,一场更强劲的绿色风暴才刚刚开始。为打好这场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日臻完善。即将到来的4月,全国各地又有一批环保新规落地实施,一起来看看。 /p p   环保税4月1日迎来首征期 /p p   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由于环保税是按季申报的,因而在4月1日将迎来首个征期。 /p p   根据相关规定,环保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音,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且各地在国家标准之上均出台了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p p   1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实施 /p p   中国环保在线查阅资料发现,4月1日开始,将有1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正式实施。分别包括:《水质 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914-2017)、《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91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917-2017)、《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HJ918-2017)、《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HJ919-2017)、《环境空气 无机有害气体的应急监测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HJ920-2017)、《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921-2017)、《土壤和沉积物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922-2017)、《土壤和沉积物 总汞的测定 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923-2017)、《COD光度法快速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24-2017)、《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25-2017)以及《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26-2017)。 /p p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实施 /p p   为了缓解能源与环境压力,4月1日起,《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办法》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积分核算制度和积分管理平台、明确积分核算方法、设立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门槛、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等。 /p p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施行 /p p   2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针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细致说明,且办法于4月1日正式施行。 /p p   河北将实施两项污染控制地方标准 /p p   2月14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两项地方标准,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p p   据介绍,此次通过的两项标准均是河北省首次制订,是国内首个针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制订的地方标准,首个针对医疗废物焚烧控制制订的地方标准,标准针对性强,实施的可操作性强。 /p p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施行 /p p   4月10日,《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将开始施行,办法将南京长江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根据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实行分区保护。 /p p   “绿盾2018”专项行动启动 /p p   近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印发《“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要求,“绿盾2018”专项行动将于4月启动,持续到2018年年底。 /p p   此次行动将进一步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排查全国46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84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查处自然保护区内新增违法违规问题。 /p p br/ /p p br/ /p
  • 科研经费改革推六大新规:经费包干,人的费用可超50%
    7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此次会议出台一揽子新规,来破除不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规定,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管理自主权,以更好激励科研人员潜心钻研。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此次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规非常接地气,解决科研人员激励问题,让科研人员心无旁骛做好科研工作。这些规定尊重科研规律,也是财政治理现代化的一个表现,将大大释放科研创新活力,促进创新发展。此次会议在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共推出六大举措。举措一:简化预算编制,将预算科目从9个以上精简为3个。将设备费等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近些年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目的在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主要抓手就是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管理自主权。早在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 就简化了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此次则进一步将预算科目简化至3个。另外,上述《意见》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允许将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这也被称为“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不过上一轮改革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并未下放,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此次国务院明确将设备费等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杨志勇表示,科研项目执行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变数,预算调剂权下放更有利于项目的执行。另外,此次会议还提出,对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据了解,在未实行"包干制"前,科研人员在课题还未开始前,就要对未来花钱进行详细测算纳入预算,后续费用使用也要按照预算来使用。这种缺乏弹性的预算管理方式,不符合科研工作不断变化、探索未知的现实情况,增加科研人员的负担。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科研经费包干制。所谓包干制,是确定经费总额,但无需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科研人员在科研过程中可根据实际经费需求按规定使用和列支,这减轻了科研人员负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9年开展了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中央财经大学预算管理研究所所长李燕表示,创建创新型社会,进行科研攻关,除了要加大对科研投入外,简化预算管理,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尤为重要。否则繁琐的事务性负担会分散科研人员的精力,同时也会使科研人员因严苛的经费报销制度使得一方面科研经费花不出去,执行进度慢,一方面科研人员的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举措二:加大科研人员激励,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60%。科研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由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保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此前中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比例偏低。2016年上述《意见》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而此次国务院进一步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上海财经大学邓淑莲教授表示,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人”的费用比例提高至50%甚至60%是一大亮点,这样给科研单位比较大的科研经费报销使用自主权,更好地激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李燕表示,科研项目经费中明确用于“人”的经费可以达50%以上,可以减少科研人员为报销四处找票而增加的财务风险,特别是对于承担社科类主要靠智力投入的科研项目具有重要意义。上述会议还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基数。专家认为,这可以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实际贡献相匹配,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举措三:加快项目经费拨付进度,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要将经费拨付至承担单位。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用于科研直接支出。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范围。目前部分科研项目存在经费拨付速度慢等问题,这影响了科研活动开展和经费使用效益。而此次国务院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则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此前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用于科研直接支出有两年内完成支出的要求,而上述会议未提这一时间限制。举措四: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和范围,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科研团队和经费使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专家认为,这与以往科技部门“自上而下”部署研究课题不同,上述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的创新,其实就是将科研经费主导权真正交给了科研人员,更符合科研规律,激励创新。举措五:科研项目由相关方面配备科研财务助理,提供预算编制、报销等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相关人力成本费用可通过项目经费等渠道解决。李燕表示,明确配备科研财务助理则有利于减轻科研人员的相关事务性负担,激发他们的科研热情,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中去。举措六:改进科研经费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审计监督。专家认为,在科研经费放权的同时,也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 日立高新讲座报名:如何更好地满足饲料新规要求
    近年,我国饲料工业飞速发展,饲料总产量逐年递增,现已成为全球第一饲料生产大国。随之而来的饲料品质和安全性等问题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因为饲料安全与否会通过动物制品影响人类健康,因此对饲料质量进行监测是非常有必要的。  2012年起国家陆续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方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等法规,对饲料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检测仪器配备和人员等要求。  日立高新针对此次饲料新规,使用高效液相色谱仪、氨基酸分析仪、紫外分光光度计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开展了关于维生素、氨基酸、三聚氰胺、金属元素等的检测解决方案工作,在5月30日下午14:30的网络讲堂中我们会跟大家分享这些检测数据,欢迎讨论交流: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meetingInsidePage/760  关于日立高新技术公司:  日立高新技术公司是一家全球雇员超过10,000人,有百余处经营网点的跨国公司。企业发展目标是&ldquo 成为独步全球的高新技术和解决方案提供商&rdquo ,即兼有掌握最先进技术水准的开发、设计、制造能力和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的解决方案提供商身份的综合性高新技术公司。日立高新技术公司的生命科学系统本部,通过提供高端的科学仪器,提高了分析技术和工作效率,有力推进了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开发。我们衷心地希望通过所有的努力,为实现人类光明的未来贡献力量。  更多信息请关注日立高新技术公司网站:http://www.hitachi-hitec.cn
  • 新规发布,疫苗杂质分析有难题?
    图片来源:药监局官网2023年10月12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增补本的公告。《公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增补本,自2024年3月12日起施行。其中,在三部新增通则和指导原则中发布了“9403 人用疫苗杂质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人用疫苗杂质控制技术指导原则”公示稿曾于2021年9月在药典委官网发布。该指导原则是对人用疫苗产品杂质控制的基本考虑,旨在指导疫苗生产和研发过程中对杂质成分的分析、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策略,以尽可能减少或消除杂质对疫苗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保证疫苗产品质量。该指导原则应基于具体疫苗品种的特点及相关知识参考使用。指导原则主要分为三部分内容,分别为:1)疫苗杂质来源。阐述了工艺相关杂质和产品相关杂质两大疫苗杂质来源,并提到要重点关注宿主细胞蛋白和核酸、所用生物/化学材料的残留物以及包材相容性研究。2)疫苗杂质控制的原则及策略。疫苗杂质控制应基于“质量源于设计”的原则,对疫苗中杂质进行风险评估、全过程控制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列举了不同类型疫苗杂质的控制要点(如下图所示)。同时在文中提到有机溶剂的使用应符合“残留溶剂测定法”(通则0861)以及参照“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指导原则9101)对检测方法进行验证,并重点关注方法的专属性和灵敏度。3)变更事项对疫苗杂质控制的影响。应定期评估上市疫苗的生产工艺性能和杂质控制策略的有效性,持续优化产品杂质控制策略,如发生变更应参照相关要求开展变更前后的可比性研究等。指导原则9403 全文可概括如下方表格所示:疫苗接种每年可拯救数百万人的生命,其通过与身体的天然防御系统协同作用来建立保护网,从而降低感染疾病的风险。据统计迄今拥有的疫苗可以预防20多种危及生命的疾病,帮助所有年龄段的人活得更长、更健康。目前,疫苗接种每年可防止350万至500万人死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流感和麻疹等疾病。疫苗接种是初级卫生保健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无可争议的人权。它也是钱能买到的最好的健康投资之一。疫苗对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至关重要,疫苗支撑着全球卫生安全,并将成为抗击抗微生物药物耐药性斗争的重要工具。(摘自WHO官网)然而直到今天,全球疫苗安全事件仍层出不穷。不规范的管理、不合法的添加、不合规的质量控制都是疫苗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进而导致疫苗这一本用于预防/治疗疾病的工具却成为了加速疾病和死亡的利器。在疫苗的质量控制中,杂质的分析和控制至关重要,疫苗中杂质种类繁杂,来源多样,同时在指导原则9403中强调了要重点关注分析方法的专属性和灵敏度,这使得杂质分析难度进一步提升。岛津于2017年起先后与权威机构和知名疫苗企业开展合作,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在本篇中小编将和您分享岛津的疫苗杂质分析方案,助力广大用户应对新规发布及实施。01液相色谱法检测疫苗中四种常见防腐剂残留● 分析条件分析仪器:岛津超高效液相色谱仪LC-40色谱柱:Shimadzu Shim-pack GIST 100 mm x 2.1 mm I.D., 2.0 μm P/N: 227-3001-04 岛津(上海)实验器材有限公司流动相:A-水,B-乙腈流速:0.4 mL/min柱温:40 ℃进样体积:5 μL洗脱方式:梯度洗脱,B相初始浓度为10%。时间程序见表1。表1:梯度洗脱时间程序● 专属性及加标回收实验图1:对照品(0.5 ppm)和空白溶剂270 nm和220 nm色谱图表2:样品加标回收率(n=3)注:N.D.表示未检出结果显示,方法专属性良好,符合9403要求,且加标回收率在96.8~101.30%之间,RSD在0.05~0.28%之间,方法可靠,可为疫苗中防腐剂残留分析提供参考。02 LCMSMS检测疫苗中卡那霉素残留生物制品中卡那霉素的检测常用免疫法,但前处理复杂、灵敏度和专一性受限;LCMSMS方法前处理简单、专一性强、灵敏度高、分析速度快,因此本应用采用LCMSMS方法检测卡那霉素。● 分析条件分析仪器:岛津超高效液相色谱仪LC-40与三重四极杆质谱仪LCMS-8045联用系统色谱柱:Shimadzu Shim-pack GIST Amide 150 mm x 2.1 mm I.D., 3.0 μm P/N: 227-30818-06 岛津(上海)实验器材有限公司流动相:A-250 mM甲酸铵+0.1% 甲酸水溶液,B-乙腈流速:0.8 mL/min柱温:50 ℃进样体积:10 μL洗脱方式:梯度洗脱,B相初始浓度为75%。时间程序见表3。表3:梯度洗脱时间程序● 专属性及加标回收实验图2:对照品(0.5 ppm)和空白溶剂270 nm和220 nm色谱图表4:样品加标回收率(n=3)注:N.D.表示未检出结果显示,方法专属性良好,符合9403要求,且加标回收率在90.10~101.50%之间,RSD在0.65~2.38%之间,方法可靠,可为疫苗中抗生素残留分析提供参考。岛津始终关注大家的用药安全,并积极应对法规要求和变化,更多第一增补本增修订应用方案将持续推出,敬请期待!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自行采购≠ 随意采 四川新规明确自行采购与代理采购方法
    12月13日,《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站上正式发布。分散采购在我省政府采购中体量不小,以 2015年我省省本级分散采购37%的占比来估算,全年有近100亿元金额的政府采购是通过分散采购进行的。《办法》的实施,明确了分散采购的操作流程,近100亿元的分散采购市场也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管理。  在政府采购当中,哪些是需要分散采购的?“例如某单位需要采购某仪器,而该产品又不在集中采购的目录以内,同时其采购金额又已达到省级采购50万元的限额,那么就可进行分散采购。”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分散不是随意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我省为何会出台新规来管理分散采购呢?此前分散采购又是否纳入了监管?该负责人表示,分散采购在我省是较为常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其体量不小,此前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一样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管,此次出台新规,旨在使分散采购的监管更有的放矢。 “《办法》最大的亮点,是给采购人明确了在分散采购当中,哪些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哪些需要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帆对记者说,部分采购人对于分散采购当中的自行组织采购,存在一定的理解误区,仅从字面理解,以为“自行”采购,就是由单位自己来随意采购。对此,《办法》中明确,如采购人选择不委托代理机构,而采取自行组织采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要具备独立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能力、开展开(唱)标、评审活动的场所和设备设施条件、采购文件发售、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以及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采购人员等。”张帆说。  对此消息持欢迎态度的除了采购人,还有代理机构。“对于代理机构而言,肯定是个利好。”张帆透露,我省曾有单位尝试过自行采购,但因其难度较大而放弃。“《办法》的出台,使采购人明确知晓了何种情况需选择代理机构,对于我们而言也可以说是一个商机。”
  • 60多家依托单位共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新规
    使用&ldquo 公务卡&rdquo 结算资金列出、实现痕迹管理,增加财务中期检查和验收环节,间接费用比例与依托单位信用评级挂钩&hellip &hellip 近日,在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工作会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财政部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60多家依托单位共商基金管理新政的落实措施。   如何放   劳务费设定更合理,打通使用会议费、差旅费等   &ldquo 引入间接经费,比例也比过去管理费的5%高出很多,这就使依托单位的间接成本得到了合理的补偿,改变了过去资金成本捉襟见肘的局面。&rdquo 在中科院物理研究所副所长文亚看来,新办法解决了科研工作中的许多难题,&ldquo 间接费用明确可以支出绩效工资,大大提高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rdquo   文亚认为,新办法中劳务费调整成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时间等综合考虑,这样的设定更加合理。&ldquo 过去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不能超过资助经费的15%或者10%。这种一刀切的比例核定方式,没有照顾到不同科研项目的实际差异。&rdquo   此外,新办法中关于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能够打通使用的新规定也受到了欢迎。&ldquo 实际使用中这三项经常难以分开。&rdquo 多位依托单位的科研人员都表示,打通使用让他们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结。   如何管   明确五大禁区,支出使用公务卡,实现&ldquo 痕迹&rdquo 管理   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杨卫在会上表示,科研经费要&ldquo 放管结合&rdquo ,并强调了新办法中的管理监督措施,比如新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使用的五大禁区: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就项目经费管理的具体措施,杨卫举例说明,&ldquo 新办法根据基础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进一步下放了部分预算调整权限,简化了审批环节,为科研人员提供了方便。但同时,资金监管也有了更多要求。&rdquo 这些要求包括:对于部分资金支出提出实行&ldquo 公务卡&rdquo 结算,减少现金支出,实现&ldquo 痕迹&rdquo 管理。进一步明确规定资金使用中不得开支的内容。对于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增加财务中期检查和验收的环节,从而更好防范资金使用的风险。在间接费用管理方面,以后还将逐步采取提取比例与依托单位信用评级挂钩。   对于进一步细化落实《资金管理办法》,各依托单位也有不少思考和建议。浙江大学目前正在建设文理兼容的大科研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希望利用完善的信息系统,来突破传统人工控制经费的技术瓶颈。内蒙古大学根据新办法,正在着手建立完善的预算审核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跟踪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完善仪器设备的共享机制等。(原标题:60多家依托单位共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新规 科研经费 放管咋结合)
  • 卫生部压缩版乳品新规7月出炉
    紧张、忙碌,作为卫生部制定此次乳品质量安全新规专家组的一员,食品安全方面专家马建升(化名)的6月24日,基本可以用这两个词来概括。   这天由卫生部牵头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第二阶段会议结束。“时间紧迫今天要拿出东西来交给上面领导审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新标准将于7月中旬左右出台。通过这次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将形成一套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只有这一套是强制性的,有法律效力的。”马建升对本报记者表示。   然而,此前在行业内公开流传的一些新规,却把争议带到了会外。在这场争议的背后,人们似乎可以依稀看到当年关于“禁鲜令”争议中两大乳业阵营对峙的身影。   94项“新”规基本沿用旧制   “由于时间比较紧迫,新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中的大部分都是沿用或修订原来存在的标准。事实上卫生部承担这样的任务确实很不容易。”6月24日,会议结束之后,马建升告诉本报记者。   根据之前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原来各部委下发的160多项标准得以清理整合,新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大概分为94项。这其中包括15项产品标准、2项生产规范、63项理化检测方法以及14项微生物检验方法。   目录公布的94项内容中,新制定的仅为《乳糖安全标准》一项,12项属于继续制定的项目,其余均为沿用、修订或者整合原来的标准。例如《生鲜乳安全标准》这一项,便修订2003年出台的《鲜乳卫生标准》。   在6月25日,第二阶段会议结束之后,经过会议修订的已不是94项。“原来的东西有增有减,具体多少项,还要等部里领导审查之后才能定下来。”马建升称。   在此次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方面,卫生部起到了牵头的作用。“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国务院重新进行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分工。卫生部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唱起了重头戏。”马建升说。   作为《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第一个要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的乳品行业,卫生部确实显得小心翼翼,并做出了相对缜密的安排。卫生部首先联合农业部、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在2008年底成立了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工作协调小组,并制定了关于《完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此前的公开介绍,该清理工作将分四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从2009年1月起到2009年2月,主要工作是拟定乳品质量安全标准框架和制修订原则 第二阶段为制修订标准阶段,时间为2009年2月—5月 第三阶段为广泛征求意见阶段,时间为6月—7月,包括社会征求意见和世贸组织成员征求意见 第四阶段为标准批准程序,时间为2009年8月—9月。   然而,整个工作的进程落后于计划。根据卫生部网站公开的信息显示,直到4月10日,《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征求意见稿》(下称目录征求意见稿)才公诸于世。原定于5月结束的制修订标准阶段到了6月24日才正式结束。   这期间一些争议开始在业内流传。   乳业巨头把控话语权   在业内流传的乳业新规则修订稿引发的争议,是会议本身之外最让人关注的内容。在这个过程中,乳业巨头对于话语权的争夺渐露端倪。   在乳业阵营中,存在着以蒙牛、伊利为代表的资源型乳企和以光明、三元为代表的城市型乳企。资源型乳企由于远离城市,其产品必须以高温灭菌奶和奶粉为主,以便于产品的远距离运输和市场投放。而以地方企业为代表的城市型企业,靠近大中城市,依赖城市周边有限的奶源进行生产。这使得双方在产品优势和卖点上有所不同。   一位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此前已经在业内公开征求意见的《灭菌乳安全标准》和《杀菌乳安全标准》,其负责起草的单位除了挂有黑龙江卫生监督所外,只看到蒙牛、伊利两个乳业巨头的署名。   “他们说是‘吸纳了科研与教育等事业单位、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企业等部门为工作组成员,并能代表全国行业负责标准制定起草’。”这位人士称,“其他乳品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并未见参与,看到和听到的是另外的情况。”   “一些财大气粗的乳品企业派出多名人员参加会议,在会议上形成了多数,使一些正确的意见得不到重视。”这位业内人士还抱怨。   据了解,卫生部召开的几次标准起草讨论会议,会议的差旅费和会议经费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自己负担。“这就人为地阻挡了一些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加,为他们参加会议设立了门槛。”这位人士表示。   由于起草单位和人员设置引起的问题,渐渐地体现在内容上的争议。其中一个受人关注的问题便是“禁鲜令”问题。   “禁鲜令”死灰复燃   在乳品行业的竞争中,“禁鲜令”曾经轰动一时。其争论的关键点主要体现在牛奶该不该标鲜的问题上。2004年底,有关部门颁布《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规定:“加工食品(包括乳制品)不得称鲜。”这无疑将使以“鲜奶”为卖点的巴氏奶生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丧失优势。   原本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的这份文件,在乳品行业的尖锐争论中一推再推。直至2007年1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巴氏杀菌乳和超高温灭菌乳包装上按一定要求分别标注“鲜牛奶/乳”和“纯牛奶/乳”。这对于以生产巴氏奶为主的企业,无疑是个喜讯。   然而,已经在业内征求意见的《杀菌乳安全标准》和《灭菌乳安全标准》,再次就这个话题挑起的问题。   在由某乳业巨头起草的《杀菌乳安全标准》中,对“杀菌乳”的定义是“全脂杀菌纯乳、脱脂杀菌乳、部分脱脂杀菌乳、杀菌调制乳”。   “巴氏杀菌可以控制在几个温度段和时间段,其中最低可以是六十度,最高可以达到一百二十度。当达到一百二十度的时候就属于超巴氏奶杀菌乳。不同的温度和时间都会影响巴氏奶的质量。但是标准对于这个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位不愿具名的乳业专家告诉本报记者。   而在《灭菌乳安全标准》中,把浓缩全脂乳、乳粉、奶油与水勾兑而成的复原乳,也列入灭菌奶的范畴。   由于没有把巴氏奶工艺标准对温度和时间作出明确的划分,并且对于企业标注的乳品命名标准也没有类似于《通知》那样的明确规定。这让一些业内的人士认为是“禁鲜令”的死灰复燃。而那些以巴氏奶占据市场的城市型乳企,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没有了鲜奶宣传这个卖点,其市场竞争力也将大打折扣。   “目前是第二阶段标准的起草阶段结束,7月中旬对外公布后接下来还有修改审查,”马建升说,“这个会并不表示任务的完成。”由此,两大阵营关于“禁鲜令”的新一轮博弈也将在7月升级。
  • 卫生部出乳业新规 雅培一款奶粉或不符规定
    日前,卫生部公布了《食品用香料、,使用原则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原则》),按照规定,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纯乳、大米、蜂蜜、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等产品中不得添加香料、香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随后在市场上调查发现,在一款名为雅培金装幼儿喜康力(1~3岁使用)的奶粉中,添加有香草味食用香料。如若《原则》通过,这将意味着该款奶粉或不符合新规的要求。   对此,雅培的工作人员致函《每日经济新闻》表示,该公司生产的雅培金装幼儿喜康力 (1~3岁使用)按卫生规定属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类食品,卫生部2008年第21号公告允许该类别产品添加特定适量的香料。   乳业新规:禁加食用香料、香精   在卫生部最新公布的《原则》中,明令禁止多种食品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其中包括多种乳业产品。   根据《原则》中提供的清单,纯乳、原味发酵乳以及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法规有明确规定者除外)都禁止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   “这是根据澳大利亚等国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有选择性地规定的。例如,既然叫纯乳,当然不得加乳香香精,若加了乳香精,那么该乳就不是纯乳,应称为加香乳。”卫生部在文件中如是表示。   事实上,在纯牛奶中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由来已久。   “乳企都倾向在奶粉中添加部分食用香料,以调和牛奶的口感。”国内一位乳企人士如此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不过,7月27日记者走访市场后发现,几乎所有的纯牛奶都未标注其是否添加食用香料或香精。   记者调查:雅培一产品含香料   如《原则》在未来获得通过,对婴儿奶粉市场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雅培金装幼儿喜康力 (1~3岁使用)共有400克盒装和900克听装两种版本,市场售价分别为70元和192元。按照卫生部规定,属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属《原则》禁止加入香料、香精的食品范围之中。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随后致电雅培。7月26日晚间,一位雅培的工作人员致函记者表示:雅培公司生产的雅培金装幼儿喜康力(1~3岁使用)按卫生规定属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类食品,卫生部2008年第21号公告允许该类别产品添加特定适量的香料。   据《原则》要求,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法规有明确规定者除外)严禁添加香料、香精,不过《原则》中并未注明,雅培工作人员所发的卫生部2008年第21号公告是否属于除外的项目。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卫生部,截至昨日发稿,卫生部并未对此给予答复。   新闻链接   美赞臣旗下一产品因加香料被停产   日前在美国,美赞臣旗下的一款朱古力口味的婴幼儿奶粉由于其朱古力口味以及添加过多糖引发争议,在生产仅四个月后即宣布停产。   在此之前,该公司曾解释,“添加朱古力味仅仅是为了满足孩子的口味需求。”而值得一提的是,在事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搜索海外代购奶粉,其中仅有一款奶粉依旧为朱古力口味,而这款奶粉所属的品牌为雅培,其产地在香港。   “奶粉企业喜欢在奶粉中添加一定的香料,以此提高产品的口感。”乳业专家王丁棉表示,长期服用容易对产品造成依赖性,很多孩子喝了有添加剂的奶粉之后,就对其他品牌的奶粉不再感兴趣了。
  • 中国木材认证不足1% 新规或致部分企业憾别欧盟
    2012年,家具产业刚刚崭露头角却迎来了严峻的考验。近期,欧盟发出“木材及木制品法规和新环保设计指令”,即所有出口欧盟的木材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的所有厂商,都必须获得森林管理委员会(FSC)森林认证的“身份证”。记者了解到,从全球范围来看,获得FSC认证的木材大约只有10%,而在国内市场,市面上获得认证的木材也不足1%,受此影响,重庆市家具出口企业面临生产成本大幅提升,利润空间收窄,价格优势减弱。   欧盟木制品新指令   3月3日,欧盟“木材及木制品法规和新环保设计指令”将强制实施。该指令要求今后出口欧盟的木材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的所有厂商,都必须获得FSC森林认证的“身份证”,即必须提交木材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资料。其范围主要适用于在欧盟内生产及从欧盟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木材及其木制品。   中国市面上活的获得认证的木材不足1%   该份指令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又是一个新的“绿色壁垒”。从全球范围来看,获得FSC认证的木材大约只有10%,而在国内市场,市面上获得认证的木材也不足1%。   国内大部分企业或将憾别欧盟市场   我国对欧盟及美国的出口家具占家具总出口额的53.9%,为中国最大的家具出口市场。欧盟新规执行后,由于通过FSC森林供应认证的原材料本身就比较少,这将导致企业增加采购成本的同时,还要增加有关的检验、测试、认证和公关等手续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将大幅上升,利润空间收窄,价格优势减弱,或将导致部分企业憾别欧盟市场。
  • 欧盟对含纳米材料的新型食品制定新规
    2010年5月11日,欧盟发布关于(EU) No 6/2010草案的第一读(the first reading)。该草案对含纳米材料的新型食品制定了新规,要求所有含纳米材料的食品必须经过风险评估才能投放市场,并且,一旦被允许消费时,必须加贴所有含纳米形式的成分,并在之后用括号注明“nano”(纳米技术)。   该草案涉及的新型食品是指1997年5月前未在欧盟市场大量消费的食品,既包括一些运用新生产工艺如纳米技术加工的食品,也包括过去只在非欧盟市场销售的食品。   该草案同时废止了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258/97和委员会条例(EC)No1852/2001,并修订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1331/2008,建立食品添加剂、食品酶和食品调味料对共同批准程序。
  • 我国制定出台食品检疫机构“入门”新规
    3月17日起,我国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必须符合新的“入门”条件,才能从事食品检疫工作。新规对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做了严格规定。   据了解,卫生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推荐专家成立专家组,历时1年,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据介绍,《检验规范》共二十九条,重点围绕检验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素养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非标方法的建立和使用,以及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的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   此外,对于部分食品检验机构——使用非标准检验方法,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违禁使用化学物质检验的认定条件,专家组认为,在《认定条件》中进行规定暂时还不符合目前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现状,因此仅在《检验工作规范》将实施研制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检验方法的人员条件进行了规定。另外,《检验规范》明确了检验机构在食品检验中发现非食用物质时,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相关新闻:卫生部整治食品安全检测 6300家机构面临清理
  • 墨西哥公布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新规
    墨西哥卫生部(COFEPRIS)于7月16日公布了一项关于食品、非酒精饮料和食品补充剂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和辅料新规。该法规规定了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生产时可使用的添加剂以及按规定可使用的添加剂的最高限量。COFEPRIS指出,若制造商遵守良好的生产规范,就能够没有限制地使用新规中覆盖的1740种添加剂中的96.5%。其余的3.5%,墨西哥当局设立了最大每日摄入限制,旨在确保食品中添加剂的安全使用。新规特别重要,因为该法规将15种不同的官方规定汇总为一个单独的文件,代表了墨西哥政府及国内食品行业的共识。新规还协调了国内与国际的标准法规,并且将允许COFEPRIS基于最新的健康信息以最快速度修改添加剂列表。卫生部部长Salomón Chertorivski Woldenberg宣称这一法规的建立代表了墨西哥站在了全球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领域的最前沿。
  • 新规发布!保健食品开启科研创新时代
    8月28日,保健食品行业迎来新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对以往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评价管理模式进行了创新,正式放开保健食品新功能的申报管理,推动保健食品新功能的创新研发。保健食品的新功能突破一直是行业高度关注的议题,此次《实施细则》的出台应运而生。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相关研究后,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提出新产品注册或新功能建议申请。 具体的新功能定位方向有: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或改善机体健康状况、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而新功能的研究则要求,评价方法研究和方法学论证,需要通过至少一家符合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临床试验机构验证评价。业内的解读为,这是从制度上改革我国以往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评价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将为企业研发创新带来发展新机遇,加速行业整体创新的步伐。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的公告.pdf31日,24项保健食品功能声称也正式亮相。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新旧保健功能声称对应关系和功能评价衔接要求一、《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 年版)》是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 年修订发布的《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 9 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基础上修订形成,原功能学试验报告评价要求和标准为《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或原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年修订发布的《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 9 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的,不需提供保健功能再评价资料。二、参照既往再注册产品保健功能评价管理要求,原功能学试验报告评价要求和标准低于现行标准要求的,新旧保健功能声称调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的保健功能再评价资料:1. 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上市后人群食用功能学评价研究报告,数据采集、管理、分析应当规范、真实、可溯源,并对产品的保健功能提供有效技术支撑;2. 无法提供上市后人群食用功能学评价研究报告的,可提供按照《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 年版)》、原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 年修订发布的《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 9 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或《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重做的功能学试验报告,其中,原功能学试验报告评价要求和标准为《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1996 版)》的,需重新开展的功能学试验项目见上表要求,“— —”表示不需提供保健功能再评价资料。《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读.pdf《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pdf《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23年版)》.pdf《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年版)》.pdf《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pdf
  • 乳品行业推新规 专家解读如何安全喝牛奶
    三聚氰胺,让乳品质量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上月末,卫生部对外公开了“乳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这些标准由国家七部委联同乳业有关行业协会起草,并在11月22日前征集各界反馈。此次的安全标准无疑将给我国“纷繁复杂”的乳制品行业又一次带来“大洗牌”的契机。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奶办相关负责人,为市民解读“安全标准”的看点,让市民能够明明白白喝牛奶。   鲜牛奶纯牛奶有了区分   市奶办负责人介绍:“在这次新国标中规定,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即常见的利乐包装牛奶)在标识上将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分别标注‘鲜牛奶/乳’和‘纯牛奶/乳’,这样就将二者严格区分了。因为巴氏杀菌温度没有那么高,因此对牛奶中的维生素保留得更多。”也就是说,今后,巴氏奶将被称为鲜牛奶,而更常见的普通常温奶只能标注为纯牛奶。   正是2004年年底颁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即坊间所谓“禁鲜令”中规定,巴氏杀菌乳不得在包装上出现“鲜”字样。而这一点,曾一度给众多巴氏奶企业造成冲击,巴氏奶就此被束缚,无法发挥其“以鲜见长”的特点。而新规定中关于标识上的严格区分,对直接由鲜奶加工成的巴氏奶企业有明显“利好趋势”,这也意味着,一直困扰巴氏奶企业的“禁鲜令”基本解除了。   此外,根据新标准,以后国家对于液态奶的原料——“生鲜奶”的质量规定将更加严格。新规中不仅首次对收奶环节的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检测作了规定,还对生鲜奶“体细胞”含量标准首次做出“每毫升不得超过100万个”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今后奶企从奶农手中收购原料奶将更加严格。   人乳化母乳化不再提及   记者走访几家大型超市看到,如今市场上各品牌奶粉的外包装上,可爱婴儿或母爱满溢的孕妇形象比比皆是,以此吸引更多顾客的目光。以后,这些形象将会“销声匿迹”了。新标准对婴儿配方食品的包装提出新要求,明确规定产品包装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也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产品指导说明中还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以后,婴儿配方食品要标明这样一句话:‘对于0至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日后,乳品包装也将迎来一次‘大变脸’。”该负责人说。   奶中蛋白质过高会伤肾   “蛋白质含量太低会造成营养不充分,但蛋白质含量太高也不利于婴幼儿吸收,反而加重肾脏负担。”市奶办负责人表示,在《婴儿配方食品》新标准的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婴儿奶粉中蛋白质的上限。以前只有含量下限,现在新国标有了上限,婴儿奶粉相较以前将更加安全可靠,也可以让父母放心购买。   据介绍,目前中国各种乳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标准共160余项,而此次新标准将重新“整合”为三大类75项,分为产品标准17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56项,其中涉及婴幼儿食品的标准就达到35项。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新规解读
    11月1日,《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自2009年开始施行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此废止。  基本科研业务费,算是高校众多竞争性支持项目和经费中“一股清流”。从2008年开始,财政部和教育部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对高校科技工作实行稳定的经费支持。当年,北京大学等14所高校成为试点资助高校 次年,包括教育部直属高校在内的92所中央高校都被纳入到了资助范围。随后,资助范围进一步扩大,资助金额也在提升。  那么,基本科研业务费都发挥了哪些作用?高校在使用这笔钱时遇上了哪些问题?新的规定又呈现出哪些特点?科技日报对此进行了梳理。  业务费面向基础 面向青年  从一些研究中,可以一窥“基本科研业务费”这一类目在高校的“打开方式”。  华南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处的伏琳等人,选取了14所以理工为主的“985”大学为分析样本。发现绝大部分高校在相关项目类型上,设置了自由探索类项目,大部分高校设置了重点类项目和学生创新计划,少数高校设置了交叉专项和预研类项目。这些项目,和科技主管部门的基础类和应用类项目形成补充,也确实符合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原则——面向基础前沿。  而且,由于基础研究本身的不确定性,只有少数高校对项目受资助后设置了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多数高校的项目结题以提交结题报告、组织专家验收为主,以论文作为成果评价的主要标准。  不过,基本科研业务费并不算一笔“巨款”,它更像某种启动资金。山东大学学术研究部的刘德宝等人撰文指出,对综合类高校,一般会对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按领域特点分别设置资助类别。因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领域具有差异,前者资助力度一般会高于后者。“自然科学领域的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一般在4—10万元左右,人才类项目资助金额在1—10万元之间,而重点项目则可能达到20—100万元”。  数额不多,但对青年科研工作者来说,也为其科研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障。刘德宝在上述文章中指出,对参加工作不久的青年教师,能够获得的各种科研资源非常有限。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统计资料(2010年度)》,40岁以下青年科研工作受资助比例仅在37.1%,35岁以下的仅有9.1%。由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主要支持对象恰恰就是40岁以下、在科研项目上还“缺衣少粮”的年轻人,也是为这部分人科研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障。  老办法存“两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老办法存在两大难题。  难题一是预算科目管理难。西南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廖忆崎等人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小议》中写到,这笔资金是分批划拨高校,并非一次到位,存在一定滞后性,而当年下拨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应当在当年支出完毕,这就给学校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其实,在科研活动中,严格按照预算科目进行管理很难反映科研活动的实际情况。毕竟做科研不比盖房子,难以算清一砖一瓦的价钱。廖忆崎就举了个例子:某项目的设备费预计发生2.5万元,该预算科目即按照2.5万元进行控制。结果,实际支出2.45万元,该科目剩余0.05万元。多出的钱反而成了烦恼,因为负责人不大可能再去买一个0.05万元的科研设备,就必须更改预算,将经费调整至其他预算项目。“为了完成经费执行进度,项目负责人必须支出全部经费,就不得不按照程序,层层报批,待完成预算调整审批手续后,再对剩余经费进行报销。”  不过,西南交通大学也想出了对策。他们从2014年7月开始,实施公务卡制度,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又在学习其他高校经验的基础上,从2015年起实行灵活的预算管理制度,每个项目的劳务费比例按不超过当年年度经费的20%进行控制,除此之外其他预算科目拉通进行报账。  在如今的管理办法中,关于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规定“由中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实行“公务卡”结算。这和一些高校已经开展的实践相吻合。  当然,不能碰的禁区依然非常明确: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 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难题二是经费使用绩效评估难。中央高校自身对基本科研业务费具备完全分配权,中南民族大学科学技术处白云和中南民族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马楠指出,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一些诸如“基本科研业务费由学校自主管理,只要学校批了就行了,项目的实施和结题道以后再说”“项目结题验收工作自主完成,申请项目时可以禁令写高结题条件,结题时管理部门有熟人结题条件可以随意调整”等不正确的思想就冒了出来。  如何自主分配对项目进行科学评估,让钱花得符合初衷?  刘德宝认为,在项目过程管理上,应进行定期的节点考核,可采用建立立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方法将考核的过程系统化、制度化 考核结果要定期公布,做到过程管理的公开透明。而项目的结题验收,应严格按照立项项目合同进行考核,条件允许,还应邀请校外专家通过会评或函评的方式,对立项项目进行第三方评价。“探索宽严相济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方法,切实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  白云和马楠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要将项目的结题成果,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下一轮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参考依据。  现行管理办法也辟章节专门谈了“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明确中央高校每年需填报本校项目数据,上传上一年度经费实施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要切实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管理,对未按照校内管理要求自行调整经费用途、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应当采取调整和扣减当年预算、暂停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强化激励约束。  放管结合 新办法突出五重点  同济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硕士生导师张端鸿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是针对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所提出来的一项支持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政策。在现实运作当中,这笔经费在相当程度上使用得并不是特别理想,执行率并不是特别的高。同时,一种相对比较公平的、能够真正支持青年人才进行自主探究的经费使用和配置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样一来,就需要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进行进一步规范,也要进一步地提高其使用效率。  他表示,从新政内容来看,首先是提升了高校自主权,选题范围进一步放宽。其次,更好地体现了对年轻人的扶持。其实,过去从经费执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它有时会成为学校内部一些具有资源配置权力的人进行内部配置的一种资金。第三,在资金使用原则方面,现在比过去更为灵活。  总的来说,管理办法的调整,主要突出五个方面:一是扶持自由探索的研究。二是扶持年轻人的发展。三是扶持优秀创新团队的建设。四是扶持绩效比较高的科研人员和科研团队。五是扶持交叉学科的发展。  从严格管理的角度来说,这次的管理办法也特别强调了两个关键准则。第一个是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第二个是必须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去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这样就控制了现金的支付。体现了放管结合,保护教师的思路。 相关新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新规出台 不得购置40万以上仪器设备
  • 印尼幼儿服饰2013年2月起实施新规
    印尼婴幼儿服饰中偶氮染料和甲醛含量自2013年2月起需符合新规   2012年7月30日,印度尼西亚工业部签署通过法规No.72/M-IND/PER/7/2012,要求以下海关编码(HS)的婴幼儿服饰应符合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SNI 7617:2010有关婴儿和儿童服装面料偶氮颜料和甲醛的规定。该法规将于签署之日起6个月后,即2013年2月成为强制要求。 HS编码 产品名称 6111.20.00.00 棉质的服装和婴儿配件服装 6111.30.00.00 化纤的服装和婴儿配件服装 6111.90.00.00 其它材料的服装和婴儿配件服装 6209.20.30.00 棉质的服装和婴儿配件服装:T恤衫、衬衫、睡衣、尿布和相关产品 6206.20.90.10 棉质的服装和婴儿配件服装:套装、裤子和相关产品 6209.20.90.90 棉质的其它服装产品 6209.30.10.00 化纤的服装和婴儿配件服装:套装、裤子和相关产品 6209.30.30.00 化纤的服装和婴儿配件服装:T恤衫、衬衫、睡衣、尿布和相关产品td 6209.30.40.00 化纤的服装配件 6209.30.90.00 化纤的其它服装产品 6209.90.00.00 其它纺织材料制成的其它服装产品 9619.00.91.10 棉质的护垫、卫生巾、婴儿尿布和相关产品 9619.00.91.90 棉质的护垫、卫生巾、婴儿尿布和相关产品 9619.00.99.10 棉质的护垫、卫生巾、婴儿尿布和相关产品 9619.00.99.90 棉质的护垫、卫生巾、婴儿尿布和相关产品   SNI 7617:2010标准适用于36个月龄或以下婴幼儿服装的面料,以及36个月龄以上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童装面料,包括了由各种类型的纤维或其混纺纤维组成的针织和梭织面料。   标准要求,含有第III组氨基化合物(MAK Germany)中所列举的可释放出禁用芳香胺类的染料不得用于上述两个年龄组的儿童服装。此外,根据SNI ISO 14181 part 2制定的“零”甲醛要求(少于20 ppm的结果在报告中可以写为未检出)适用于36个月龄或以下婴幼儿的服装,而75 ppm的要求则适用于另一年龄组的服装。   2013年1月11日,印尼工业部又签署通过了No.02/M-IND/PER/1/2013,并于1月15日在其官方公报发布并生效。该法规指定了实施上述婴幼儿服饰中偶氮染料和甲醛含量要求的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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