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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3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公开发布。《意见》指出,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其中,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以“三区四带”为重点区域,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大气、土壤、噪声等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应用,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强化政策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有关标准、政策等制定修订中。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为高质量发展腾出容量、拓展空间。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强化流域内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其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陆海统筹推进重点河口海湾管理。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统筹地上地下,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和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全文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2024年3月6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域差异,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和环境质量底线,落实自然生态安全责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源头预防,系统保护。健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精准科学,依法管控。聚焦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精准科学施策,依法依规建立从问题识别到解决方案的分区分类管控策略。——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提高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二、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制定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为重点,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手段,以信息平台为支撑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级落地的原则,分级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省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充分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衔接,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二)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基于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声、海洋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把该保护的区域划出来,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为主体,把发展同保护矛盾突出的区域识别出来,确定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和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三)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聚焦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精准编制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提出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因地制宜实施“一单元一策略”的精细化管理,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要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要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其他区域要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问题和风险突出的地方,要制定更为精准的管控要求。(四)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共享。推进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强化对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的支撑作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融合创新,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提升服务效能。(五)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动态更新,同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三、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支撑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服务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推动长江全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沿江重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防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上中下游地区差异化分区管控,优化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和新能源产业布局,促进中下游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中的应用,建立陆岸海联动、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管控机制,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七)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要求,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区科学布局、有序转移。强化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进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完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衔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优化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管理,鼓励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和光伏基地建设。(八)支撑综合决策。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地方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支撑。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作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引导,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设置公共查阅权限,方便企业分析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四、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九)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对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和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重点区域,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十)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为高质量发展腾出容量、拓展空间。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强化流域内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其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陆海统筹推进重点河口海湾管理。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统筹地上地下,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和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十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针对不同区域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特点,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施分单元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选择典型地区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机制,形成政策合力。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研究落实以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为依据的差别化调控政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政策等制定修订中。鼓励各地以产业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五、加强监督考核(十二)强化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相关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查处。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十三)完善考核评价。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工作成效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等的重要参考。六、组织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调整更新、监督落实等事项,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文件。(十五)强化部门联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充分衔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共同做好相关研究及试点先行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等有关工作,实施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联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政策,并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执法协调联动。(十六)完善法规标准。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研究制定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研究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划分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十七)强化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十八)积极宣传引导。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持续呈现“双下降”态势,但我国水土流失防治成效还不稳固,防治任务仍然繁重。党的二十大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抓手,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自然修复、休养生息转变,建立严格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监管制度,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持问题导向、保障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水土保持领域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遵循自然规律和客观规律,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坚持不懈、久久为功。——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改革举措系统集成、精准施策,进一步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国水土保持率达到73%。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国水土保持率达到75%,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二、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四)突出抓好水土流失源头防控。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保护治理措施。将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有关规划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五)加大重点区域预防保护力度。统筹布局和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区域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以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水蚀风蚀交错区等区域为重点,全面实施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对暂不具备水土流失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高寒高海拔冻融侵蚀、集中连片沙化土地风力侵蚀等区域,加强封育保护。(六)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把巩固提升森林、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作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的重点,严禁违法违规开垦,加强天然林和草原保护修复,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充分发挥林草水土保持功能。以保护农田生态系统为重点,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建设农田防护林,提升土壤保持能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强化山体、山林、水体、湿地保护,保持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推动绿色城市建设。三、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七)健全监管制度和标准。依法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特点,明确差异化针对性要求,分类精准监管。完善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严格依照标准实行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八)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建立以遥感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全面监控、及时发现、精准判别人为水土流失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造成水土流失的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积极推行基于企业自主监控的远程视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人为水土流失风险的跟踪预警,提高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九)加强协同监管。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司法保障监督作用。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机制,及时将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和现代科技手段应用能力,保障必要的经费和装备投入。(十)强化企业责任落实。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大力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和地表扰动,严禁滥采乱挖、乱堆乱弃,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加强行业指导。四、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十一)全面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在大江大河上中游、东北黑土区、西南岩溶区、南水北调水源区、三峡库区等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全面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各地要将小流域综合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以流域水系为单元,整沟、整村、整乡、整县一体化推进。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特色产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有机结合,提供更多更优蕴含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态产品。(十二)大力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聚焦耕地保护、粮食安全、面源污染防治,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大力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加快推进长江上中游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因地制宜完善田间道路、坡面水系等配套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和效益。推进黄土高原旱作梯田建设,加强雨水集蓄利用,发展高效旱作农业。加大东北黑土区坡耕地和侵蚀沟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统筹推进保护性耕作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好黑土资源。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缓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十三)抓好泥沙集中来源区水土流失治理。以减少入河入库泥沙为重点,突出抓好黄河多沙粗沙区特别是粗泥沙集中来源区综合治理,大力开展黄土高原高标准淤地坝建设,加强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实施固沟保塬工程。积极推进南方丘陵山地带崩岗综合治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五、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十四)健全水土保持规划体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全国重要江河流域水土保持规划,推进上中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据全国及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及时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水土保持规划,合理确定水土保持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和任务。强化规划实施跟踪监测评估。(十五)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建管机制。创新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组织实施方式,优化项目审批程序。积极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模式,发挥好村级组织、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和治理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完善治理成果管护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工程运行维护费用政府和受益主体分摊机制。(十六)加强水土保持考核。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十七)强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构建以监测站点监测为基础、常态化动态监测为主、定期调查为补充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完善全国和重点区域土壤侵蚀模型,深化监测评价和预报预警,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在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中的重要作用。优化水土保持监测站网布局,按照事权划分,明确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健全运行机制。按年度开展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及时定量掌握全国各级行政区及重点流域、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成效。建立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制度,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十八)加强水土保持科技创新。推进遥感、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土保持深度融合,强化水土保持监管、监测等信息共享和部门间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围绕水土流失规律与机理、水土保持与水沙关系、水土保持碳汇能力等,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水土保持领域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六、保障措施(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领导,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水土保持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二十)强化统筹协调。建立水土保持部际协调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管理,加强跨区域水土流失联防联控联治。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政策支持协同,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抓好督促落实。(二十一)加强投入保障。中央财政继续支持水土保持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水土保持投入。综合运用产权激励、金融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对集中连片开展水土流失治理达到一定规模和生态修复预期目标的相关实施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对淤地坝淤积和侵蚀沟、崩岗、石漠化治理等形成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按程序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将水土保持碳汇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碳汇能力评价指标和核算方法,健全水土保持标准体系。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二十二)强化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加强水土保持学科建设。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全社会强化水土保持意识。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加强水土保持科普宣传和文化建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讲好水土保持“中国故事”。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全文如下: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但科技伦理治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已难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现就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科技伦理体系,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制度,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为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科技支撑。(二)治理要求——伦理先行。加强源头治理,注重预防,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促进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实现负责任的创新。——依法依规。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加快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律制度建设。——敏捷治理。加强科技伦理风险预警与跟踪研判,及时动态调整治理方式和伦理规范,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立足国情。立足我国科技发展的历史阶段及社会文化特点,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伦理体系。——开放合作。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加强对外交流,建立多方协同合作机制,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二、明确科技伦理原则(一)增进人类福祉。科技活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二)尊重生命权利。科技活动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保障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用实验动物应符合“减少、替代、优化”等要求。(三)坚持公平公正。科技活动应尊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公平、公正、包容地对待不同社会群体,防止歧视和偏见。(四)合理控制风险。科技活动应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的风险,力求规避、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止科技成果误用、滥用,避免危及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五)保持公开透明。科技活动应鼓励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合理参与,建立涉及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科技活动披露机制。公布科技活动相关信息时应提高透明度,做到客观真实。三、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一)完善政府科技伦理管理体制。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科技部承担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技伦理规范制定、审查监管、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二)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三)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作用。推动设立中国科技伦理学会,健全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强化学术研究支撑。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组织动员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四)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科技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发现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要主动报告、坚决抵制。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伦理管理,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四、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一)制定完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制定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等,完善科技伦理相关标准,明确科技伦理要求,引导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二)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明晰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职责,完善科技伦理审查、风险处置、违规处理等规则流程。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标准、运行机制、登记制度、监管制度等,探索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机制。(三)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性立法中对科技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治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在其他相关立法中落实科技伦理要求。“十四五”期间,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坚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四)加强科技伦理理论研究。支持相关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科技人员等开展科技伦理理论探索,加强对科技创新中伦理问题的前瞻研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五、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一)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要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开展对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监督与指导,切实把好科技伦理关。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逐步建立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完善应急审查的程序、规则等,做到快速响应。(二)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细化完善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和制度规范,加强对各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专家复核机制,组织开展对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利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登记。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加强科技伦理监管,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符合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管理要求,并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对存在科技伦理高风险的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由地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科技伦理审查结果开展复核。(三)监测预警科技伦理风险。相关部门要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完善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对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加强研判、提出对策。(四)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得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资助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科技活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助机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处理。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六、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一)重视科技伦理教育。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教育相关课程,教育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意识,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二)推动科技伦理培训机制化。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行业主管部门、各地方和相关单位应定期对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增强其履职能力,提升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三)抓好科技伦理宣传。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宣传,推动公众提升科技伦理意识,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鼓励科技人员就科技创新中的伦理问题与公众交流。对存在公众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科技伦理挑战的科技活动,相关单位及科技人员等应加强科学普及,引导公众科学对待。新闻媒体应自觉提高科技伦理素养,科学、客观、准确地报道科技伦理问题,同时要避免把科技伦理问题泛化。鼓励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交流平台,传播科技伦理知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细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科技伦理体系,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各项部署,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分工,加强协作,扎实推进实施,有效防范科技伦理风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要定期向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报告履行科技伦理监管职责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p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p p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p p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p p   ——坚持多方共治。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p p   ——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p p   ——坚持依法治理。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 /p p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p p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p p   (四)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提出总体目标,谋划重大战略举措。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p p   (五)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国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p p   (六)开展目标评价考核。着眼环境质量改善,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各地区可制定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的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对相关专项考核进行精简整合,促进开展环境治理。 /p p   (七)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p p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p p   (八)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p p   (九)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p p   (十)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p p   (十一)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p p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p p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p p   (十三)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 /p p   (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组织编写环境保护读本,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逐步转变落后的生活风俗习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 /p p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p p   (十五)完善监管体制。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p p   (十六)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p p   (十七)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实行“谁考核、谁监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加大监测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力度,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 /p p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p p   (十八)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p p   (十九)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p p   (二十)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p p   (二十一)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p p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p p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p p   (二十三)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p p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p p   (二十四)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二十五)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立足国情实际和生态环境状况,制定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标准等。推动完善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 /p p   (二十六)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中央和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降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 /p p   (二十七)完善金融扶持。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探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标准。 /p p   九、强化组织领导 /p p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部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p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p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p p   《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p p   人才评价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建立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对于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激励引导人才职业发展、调动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人才评价机制仍存在分类评价不足、评价标准单一、评价手段趋同、评价社会化程度不高、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等突出问题,亟需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现就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p p    strong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strong /p p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目的,加快形成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人才评价制度,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才评价工作的领导,将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容才聚才之风,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伟大奋斗中来。 /p p   ——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正向激励作用,推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p p   ——坚持科学公正。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分类建立体现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p p   ——坚持改革创新。围绕用好用活人才,着力破除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保障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 /p p    strong 二、分类健全人才评价标准 /strong /p p   (三)实行分类评价。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健全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加快新兴职业领域人才评价标准开发工作。建立评价标准动态更新调整机制。 /p p   (四)突出品德评价。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加强对人才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评价考核,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抵制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完善人才评价诚信体系,建立诚信守诺、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制度。探索建立基于道德操守和诚信情况的评价退出机制。 /p p   (五)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合理设置和使用论文、专著、影响因子等评价指标,实行差别化评价,鼓励人才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追求卓越。 /p p    strong 三、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 /strong /p p   (六)创新多元评价方式。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丰富评价手段,科学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不同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p p   (七)科学设置人才评价周期。遵循不同类型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合理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克服评价考核过于频繁的倾向。探索实施聘期评价制度。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 /p p   (八)畅通人才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人事关系等限制,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等领域人才申报评价渠道。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建立评价绿色通道。完善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申报评价办法。 /p p   (九)促进人才评价和项目评审、机构评估有机衔接。按照既出成果、又出人才的要求,在各类工程项目、科技计划、机构平台等评审评估中加强人才评价,完善在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实施、急难险重工作中评价、识别人才机制。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树立正确评价导向,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下放、优化布局评审事项,简化评审环节,改进评审方式,减轻人才负担。避免简单通过各类人才计划头衔评价人才。加强评价结果共享,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 /p p    strong 四、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改革 /strong /p p   (十)改革科技人才评价制度。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才,重在评价考核工作绩效,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 /p p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评价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数量等与科技人才评价直接挂钩的做法,建立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p p   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适应科技协同创新和跨学科、跨领域发展等特点,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实行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对创新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等为评价重点。尊重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p p   (十一)科学评价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人才。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为人民做学问的研究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注重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相统一,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人才评价体系,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文艺精品。 /p p   根据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不同学科领域,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艺术表演创作等不同类型,对其人才实行分类评价。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贡献。对主要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支撑的能力业绩。对主要从事艺术表演创作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艺术表演、作品创作、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的能力业绩。突出成果的研究质量、内容创新和社会效益,推行理论文章、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成果、优秀网络文章、艺术创作作品等与论文、专著等效评价。 /p p   (十二)健全教育人才评价体系。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深化高校教师评价制度改革,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全面考核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注重对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的综合评价。坚持分类指导和分层次评价相结合,根据不同类型高校、不同岗位教师的职责特点,分类分层次分学科设置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要求所有教师都必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健全教学工作量评价标准,落实教授为本专科生授课制度,加强教学质量和课堂教学纪律考核。 /p p   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按照兼备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实践能力的要求,完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双师型”教师评价标准,吸纳行业、企业作为评价参与主体,重点评价其职业素养、专业教学能力和生产一线实践经验。 /p p   适应中小学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新要求,建立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方法、教书育人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严禁简单用学生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 /p p   (十三)改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制度。强化医疗卫生人才临床实践能力评价,完善涵盖医德医风、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不同专业岗位人才评价重点。对主要从事临床工作的人才,重点考察其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引入临床病历、诊治方案等作为评价依据。对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人才,重点考察其创新能力业绩,突出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力。对主要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等的公共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等能力。 /p p   建立符合全科医生岗位特点的评价机制,考核其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因素。 /p p   按照强基层、保基本及分级诊疗要求,建立更加注重临床水平、服务质量、工作业绩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医疗卫生人才服务基层,更好满足基层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p p   (十四)创新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适应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通用性强等特点,分专业领域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着力解决评价标准过于追求学术化问题,重点评价其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探索推动工程师国际互认,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和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化、国际化水平。 /p p   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构建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要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多层次职业标准。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做好评价结果有机衔接。坚持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价、专业评价和企业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要求,引导鼓励技能人才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p p   (十五)完善面向企业、基层一线和青年人才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产业发展需求、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企业人才评价机制,突出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对业绩贡献突出的优秀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申报条件。健全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重要标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对经营业绩和综合素质的考核。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评价制度。 /p p   创新基层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着力拓展基层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健全以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制度,完善教育培训、认定评价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管理与激励保障,提升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现代化水平。 /p p   完善青年人才评价激励措施。破除论资排辈、重显绩不重潜力等陈旧观念,重点遴选支持一批有较大发展潜力、有真才实学、堪当重任的优秀青年人才。加大各类科技、教育、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支持力度,鼓励设立青年专项,促进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探索建立优秀青年人才举荐制度。 /p p    strong 五、健全完善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制度 /strong /p p   (十六)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尊重用人单位主导作用,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评价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合理界定和下放人才评价权限,推动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文化机构、大型企业、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单位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防止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等作用。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单位,人才管理部门不再进行资格审批,通过完善信用机制、第三方评估、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p p   (十七)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用人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人才评价管理体制。推动人才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政府人才评价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减少审批事项和微观管理。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逐步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建立人才评价机构综合评估、动态调整机制。 /p p   (十八)优化公平公正的评价环境。加强人才评价法治建设,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维护人才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建立健全申报、审核、公示、反馈、申诉、巡查、举报、回溯等制度。加强评价专家数据库建设和资源共享,建立随机、回避、轮换的专家遴选机制,优化专家来源和结构,强化业内代表性。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强化人才评价综合治理,依法清理规范各类人才评价活动和发证、收费等事项,加强考试环境治理,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人才评价文化建设,提倡开展平等包容的学术批评、学术争论,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充分讨论,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评价氛围和环境。 /p p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的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社会力量重要作用,认真抓好组织落实。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军队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军队人才评价机制。要坚持分类推进、先行试点、稳步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p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p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p p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p p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明确责任,协调有序。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 /p p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实践养成、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p p   ——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p p   ——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p p   (三)主要目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p p   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p p   (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加强院士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核。 /p p   (五)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p p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p p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p p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p p   (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 /p p   (七)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 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p p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p p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p p   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p p   (八)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p p   (九)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p p   (十)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p p   (十一)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p p   (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p p   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p p   (十三)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p p   (十四)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 /p p   (十五)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提升我国学术期刊影响力,提高学术期刊国际话语权。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 /p p   科技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 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p p   五、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 /p p   (十六)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p p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p p   (十七)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p p   (十八)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p p   六、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p p   (十九)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科技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中国社科院负责。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p p   (二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p p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 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 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 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p p   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p p   (二十一)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p p   七、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p p   (二十二)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技部会同中国社科院建立完善覆盖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 /p p   (二十三)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 /p p   (二十四)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p p   八、保障措施 /p p   (二十五)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有关部门、地方应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科技部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彰 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p p   (二十六)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科研诚信正面引导。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p p   (二十七)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中国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p p   (二十八)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等的交流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共同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 /p
  • 中央下令!大批医院开始升级设备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全国1.68万县医院将在未来三年内迎来巨大变动!由于分级诊疗、县级医共体等政策的推动,近年来县域医院数量不断增加。但是,在新冠疫情冲击下,国内基层医疗机构短板凸显。因此,本次国务院指出:①推进县级医院(含中医院)提标改造,提高传染病检测诊治和重症监护救治能力,依托县级医院建设县级急救中心;②推进县级疾控中心建设,配齐疾病监测预警、实验室检测、现场处置等设备;③完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设施设备;④支持县域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县完善县级医院,推动达到三级医院设施条件和服务能力......毫无疑问,在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之下,未来三年内必将有大批县级医院实现突破晋升三级医院。同时,利好一大批医疗设备经销商。因为,按照官方要求,县综合医院想要转三级,除必须达到国家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外,相关医疗设备也要达到标准,官方推荐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如下:配置标准有了,后续就是产品的采购了,产品从哪儿来?当然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了,对国内医疗器械行业的利好想而知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通知(附全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以下简称《任务》)。《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提出四项重点任务:一是加快构建有序的就医和诊疗新格局、二是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三是着力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四是推进医药卫生高质量发展。明确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责任分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深化医改。《任务》全文如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2022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持续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推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一、加快构建有序的就医和诊疗新格局(一)发挥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引领辐射作用。依托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国家医学中心设置和建设,开展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年内基本完成全国范围内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发挥省级高水平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现有资源,指导地方建设一批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完善体制机制,引导省会城市和超(特)大城市中心城区的医院支持资源薄弱地区,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市县延伸。(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增强市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每个省份在2—3个设区的市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实行网格化布局和规范化管理。支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或参加医疗联合体。在县域推广临床服务、急诊急救新模式。深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在医共体内实行行政、人事、财务、业务、药品、信息系统等统筹管理,加强监测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落实和完善村医待遇保障与激励政策。推进健康乡村建设,采取巡诊、派驻等方式确保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健康管理服务,推广长期处方服务并完善相关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扩大家庭医生队伍来源渠道,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和优化就医秩序。组织制定疾病分级诊疗技术方案和入出院标准,引导有序就医。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促进区域或医疗联合体内合理就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六)加大三明医改经验推广力度。跟踪评估各地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工作进展,对工作滞后的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要求,推动由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扩大采购范围,力争每个省份国家和地方采购药品通用名数合计超过350个。国家层面开展一批脊柱类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对国家组织采购以外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耗材,指导各省份至少各实施或参与联盟采购实施1次集中带量采购,提高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落实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完善结余留用考核,激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研究完善对抗菌药物等具有特殊性的药品集采规则和使用方案。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各省份2022年6月底前印发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相关文件,年底前将医疗服务价格调出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目录。指导地方科学设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启动条件、触发标准及约束条件,年内开展1次调价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价。指导5个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城市探索价格调整总量确定规则、调价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等配套措施。(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在全国40%以上的统筹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或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改革工作,DRG付费或DIP付费的医保基金占全部符合条件住院医保基金支出的比例达到30%。对已进入实际付费阶段的试点城市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支付政策。推进门诊按人头付费相关工作,完善有关技术规范。(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深化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地方结合实际用足用好编制资源,对符合条件的现有编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探索通过公开招聘等严格规范的程序择优聘用,纳入编制管理。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强化公益属性,健全考核机制,指导各地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指导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推动地方政府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堵塞监管漏洞。督促指导地方规范医疗机构收费和服务,把合理用药、规范诊疗情况作为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智能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医保部门加强智能监控应用。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加强医药领域价格监管。制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推进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和药品编码应用,2022年力争覆盖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80%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扎实推进全国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动态维护和深化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着力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十二)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提高重大疫情监测预警、流调溯源和应急处置能力。平稳有序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改革相关工作。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加强医防协同。推进实施癌症、脑卒中、心血管病、慢阻肺等重大慢性病高危筛查干预项目。推进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高”共管试点,完善慢性病健康管理适宜技术和服务模式,推进基层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公共卫生科等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探索设立医疗卫生机构专兼职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依托综合医院、职业病专科医院,加强尘肺病、化学中毒等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能力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持常态化科学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落实“四方责任”和“四早”要求,加强疫情源头控制,突出口岸地区疫情防控,严格落实高风险人员闭环管理,科学精准处置局部疫情,持续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不断优化完善防控措施,坚决守住不出现疫情规模性反弹的底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继续帮扶因疫情遇困的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扎实推进健康中国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完成到2022年的阶段性目标任务。持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体育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进医药卫生高质量发展(十六)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综合医改试点省份率先探索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模式和路径。地方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进行评价。积极发挥高水平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加强公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深化医疗卫生领域军民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发挥政府投入激励作用。坚持公益性,落实政府在卫生健康领域的投入责任,指导地方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继续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激励引导一批有改革积极性的地市推广三明医改经验。遴选10个深化医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市并给予奖励。(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进一步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每个县至少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指导各地推进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探索推进医保信息平台按规定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强化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有临床价值的创新药上市。持续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完善目录管理机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政策,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等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健全药品协同监测机制,强化药品短缺分级应对。加强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加强罕见病用药保障。健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将评价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上下级用药衔接等的重要依据。分类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深化唯一标识在监管、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探索完善药品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推进中医药综合改革。开展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点。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医保支持中医药发展试点,推动中医特色优势病种按病种付费。推进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和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项目。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推进临床研究规范管理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年内通过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等多种途径培养培训全科医生3.5万人,培训住院医师(含专业硕士研究生)10万人,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倾斜。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相关政策。支持职业院校增设“一老一小”等健康服务产业相关专业。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推进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国95%的区县,并逐步向基层延伸。(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深化医改。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和各地医改领导小组牵头协调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价,开展医改监测,建立任务台账,强化定期调度和通报。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推动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我厅编制了《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联合印发实施。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联系人:来国伟 029-63916221传 真:029-63916225邮 箱:hbtjcc@shaanxi.gov.cn附件: 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0月31日
  • 财政部发文: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仪器采购自主权扩大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自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此外,通知中还提到要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当然,通知中也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详细内容如下: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有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中央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批复。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中央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备案文件中应当载明中央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备案由主管预算单位组织在现行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计划系统)中录入政府采购预算,并上传备案文件的电子扫描件。录入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中央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  中央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二、 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二)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通过采购计划系统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可单次或分次批量在采购计划系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中编报采购计划。  (三)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将予以优先审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人员论证和审核前公示,以及提交一揽子变更申请等工作,按《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五)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1月10日
  • 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健委最新职责机构编制
    据中国机构编制网10月12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职责机构编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2023年9月24日)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等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不再保留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承担。  三、将科学技术部的高新技术司、25名行政编制、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6名行政编制、2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调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内设机构23个,机关行政编制725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0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2023年9月24日)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生态环境部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生态环境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及其内设的社会发展科技司4名行政编制、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生态环境部。  二、不再保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不再加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牌子。  三、将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更名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并将其职责表述中“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修改为“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  调整后,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21个,机关行政编制50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9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2023年9月24日)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民政部代管。四、将科学技术部4名行政编制、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3名行政编制划入民政部。  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19个,机关行政编制44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1名。
  • 中央决定组织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新华网北京1月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以更宽的眼界、更宽的思路和更宽的胸襟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意见》指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在当今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日趋深入的情况下,站在世界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越来越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特需资源。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大举措。 《意见》提出,要分层次组织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在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国家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做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百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人才项目。同时,制定实施专项计划,重点引进本行业本领域发展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制定实施本地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推出一批特色项目,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意见》强调,要坚持重在使用,切实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作用提供良好条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破除不合时宜的条条框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充分理解、充分信任、热情关怀、放手使用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积极营造尊重、关心、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环境和氛围,努力做到待遇招人、事业留人、情谊感人、服务到人,使他们能够全力以赴地进行创新创业活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智慧、做出成绩。 《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体制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 最新调整:科技部高新技术司整体划入工信部
    据中国机构编制网10月12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社会科学院等职责机构编制。其中,原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司整体划入工信部。  通知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等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不再保留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承担。  三、将科学技术部的高新技术司、25名行政编制、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6名行政编制、2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调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内设机构23个,机关行政编制725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0名。
  • 科技部:打出政策“组合拳” 让科研生态环境更净化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从《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到《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再到《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近日,随着一系列改革举措紧锣密鼓地出台,科研诚信建设打出政策“组合拳”。科技部等有关部门通过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正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净化科研生态环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正推进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此外,科技部还将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依法依规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表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是为了让科技创新释放出更多活力、更多效益,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科研工作者视科研诚信为生命,更好地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环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明确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建设完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对纳入系统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等;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中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开展支持力度更大的“绿色通道”改革试点。 /p p br/ /p
  • 上海市2022年度科学仪器领域拟立项项目公示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上海市2022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学仪器领域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7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7月21日
  •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推动我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我厅起草了《海南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意见征集时间 2020年9月10日—2020年9月15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信函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海南省生态环境厅808室 电子邮箱:zhc_sthjt@hainan.gov.cn 电话:0898-66216320 联系人: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徐心玫 附件:《海南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10日
  • 国家药监局批准首个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苓桂术甘颗粒上市
    近日,首个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即中药3.1类新药)苓桂术甘颗粒通过技术审评,获批上市。该药品处方来源于汉张仲景《金匮要略》,已列入《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一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匮要略》记载:“心下有痰饮,胸胁支满,目眩,苓桂术甘汤主之”;“夫短气有微饮,当从小便去之,苓桂术甘汤主之”。苓桂术甘汤为温化水湿的代表方,具有温阳化饮,健脾利湿功效。其成药制剂的上市将有利于促进古代经典名方在临床更广泛的使用,并有助于提升中医临床服务水平及患者用药的便捷性。近年来,国家药监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有关规定和精神,积极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及其关键信息考证意见。同时,国家药监局制定发布《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单独设立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注册类别,推动成立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专家审评委员会,建立与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特点相适应的审评模式,组织制定发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加强对中药研制企业的技术指导,促进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发。苓桂术甘颗粒的上市是深入发掘中医药宝库精华,推进古代经典名方向新药转化的一次生动实践。
  • 17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纳米前沿”重点专项2021年度定向项目答辩评审专家名单
    根据2021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评审工作安排,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于2021年12月30日组织开展了“纳米前沿”重点专项定向项目答辩评审。本次答辩评审采用多场景网络视频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专家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选取和使用的统一要求,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产生,共17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评审专家名单予以公布,公示期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4日。专项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010-68104484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2021年12月31日纳米1组序号姓名单位名称1邓大伟中国药科大学2吕 弋四川大学3孙伟锋东南大学4杨春雷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5吴义政复旦大学6汪爱英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7宋宏伟吉林大学8张 跃北京科技大学9陆 卫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10陈弘达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11周 晔深圳大学12赵学增哈尔滨工业大学13赵 毅浙江大学14郝 平中国兵器工业第五二研究所烟台分所15姚若河华南理工大学16董振超中国科学技术大学17曾 春北京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注:专家按姓氏笔画排序
  • 最新公布!生态环境部部门职责调整
    近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对于生态环境部职责机构调整如下: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生态环境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及其内设的社会发展科技司4名行政编制、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生态环境部。二、不再保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不再加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牌子。三、将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更名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并将其职责表述中“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修改为“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调整后,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21个,机关行政编制50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9名。据了解,本次调整涉及部分职责机构、加挂牌子和职责表述。生态环境部此前部门分别为办公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综合司、法规与标准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与财务司、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水生态环境司、海洋生态环境司、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应对气候变化司、土壤生态环境司、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生态环境监测司、生态环境执法局、国际合作司、宣传教育司。此外,除生态环境部外,中办国办还发布通知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中国社会科学院职责等事项。
  • 科技部:加强科技伦理治理,聚焦高风险领域
    科技是一柄双刃剑,造福人类的同时,风险也持续存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工作。3月23日上午,科技部召开《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以下简称《意见》),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就《意见》进行了解读。据科技部副部长、党组成员相里斌介绍,《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首次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系统部署。这是继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成立之后,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又一标志性事件。《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确立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思想,包括: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等。二是明确了开展科技活动应当遵循的科技伦理原则。提出了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等五项原则。三是提出了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五项基本要求。即: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四是围绕加强科技伦理治理部署了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强化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在相里斌看来,本《意见》展现出4大亮点:明确了科技活动应该遵循的科技伦理原则,构建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体制,从规范标准、监管制度、法律法规等不同层面进行了顶层设计,系统提出了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的措施。
  • 十问“湖长”:你是一个什么“长”
    p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4日正式公布,继“河长”上任后,“湖长”也“上线”了。 /p p   那么,“湖长”是个什么长?与“河长”有什么关系?“湖长”主要做什么?为什么设“湖长”?“湖长”责任如何落到实处? /p p   【“湖长”是个什么“长”?】《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指出,为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2018年年底前,全国湖泊将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 /p p   【“湖长”主要做什么?】最高层级“湖长”负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p p   【跨区域湖泊谁任“湖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湖泊,跨省级行政区域且在本辖区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 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市地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 /p p   【湖长制是河长制“再升级”吗?】2016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国省市县乡四级30多万名河长上岗履职,河湖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很多河湖实现了从“没人管”到“有人管”、从“多头管”到“统一管”、从“管不住”到“管得好”的转变,生态系统逐步恢复,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受到人民群众好评。 /p p   “湖长”一词正式发布,距离“河长”一年有余。此举意味着我国在建立河长制有力管理保护江河后,针对湖泊特点和问题推出湖长制,进一步强化管理保护工作。 /p p   【我国有多少湖泊需要“湖长”?】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国现有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2865个,总面积7.8万平方公里,淡水资源量约占全国水资源量的8.5%。 /p p   【湖泊为什么需要“湖长”?】与河流相比,湖泊水域较为封闭,水体流动相对缓慢,水体交换更新周期长,自我修复能力弱,生态平衡易受到自然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容易发生水质污染、水体富营养化,存在内源污染风险,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难,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大,必须预防为先、保护为本,落实更加严格的管理保护措施。 /p p   【“湖长”要治疗哪些湖泊“疾病”?】一些地方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系连通不畅、水环境状况恶化、生物栖息地破坏,湖泊功能严重退化。虽然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一系列措施,湖泊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尚未实现根本好转。 /p p   【“湖长”会面临什么样的复杂情况?】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协调推进 湖泊水体连通,边界监测断面不易确定,准确界定沿湖行政区域管理保护责任较难 湖泊水域岸线及周边普遍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管理保护不当极易导致无序开发 不同湖泊差异明显,必须因地制宜、因湖施策,统筹管理保护。 /p p   【“湖长”的主要任务是什么?】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 加强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 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 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 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p p   【“湖长”工作谁来监督?】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强化部门联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一湖一档”,加强分类指导,完善监测监控 要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p
  • 首期分析仪器工程师级别评定培训及考核工作即将开启
    p   日前,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发布“全国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分析仪器专业领域工程师级别评定”培训班及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 /p p   根据通知内容,2015 年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同年,中国科协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lt 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gt 的通知》的意见。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于2015 年向中国科协提交《关于开展测量控制与仪器仪表工程师资格认证工作的申请报告》,并于同年获批复同意。 /p p   学会现定于2017 年10~11 月开展首期“全国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分析仪器专业领域,工程师级别评定”试点工作。经学会授权,由分析仪器分会组织分析仪器工程师培训相关工作。 /p p   为更好服务会员,提升分析仪器行业的专业水平,满足会员对职称的现实需求,分析仪器分会定于2017 年11 月16 日在北京举办首期“全国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分析仪器专业领域工程师级别评定”培训班。并由学会相关考核评定负责人就考核评定材料填写和辅证材料准备等相关问题进行现场指导。 /p p strong   培训内容 /strong /p p   1、“全国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分析仪器专业领域,工程师级别评定”考核大纲。 /p p   2、分析化学专业知识:化学分析基本操作,滴定、重量法、紫外分光光度法,样品前处理及常用设备。 /p p   3、数理统计与测量不确定度分析。 /p p   4、资质认定及CNAS 实验室认可最新进展,实验室运作管理、质量控制。 /p p   5、仪器分析光谱专题:原子吸收、原子荧光、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分子光谱。仪器分析色谱专题: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离子色谱、质谱。根据个人情况光谱或色谱专题二选一。 /p p   6、“全国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分析仪器专业领域,工程师级别评定”考核评定表填写、考核评定流程介绍、申报材料审核。 /p p strong   培训对象 /strong /p p   分析化学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厂家从业人员,要求分析化学相关专业背景。 /p p strong   培训安排 /strong /p p   培训时间:2017年11月16日-20日,15日下午报道。 /p p   培训地点:北京市工业技师学院北校区北八楼二层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甲1号) /p p strong   培训师资 /strong /p p   分析仪器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考核委员会成员,考核大纲编写组成员 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资深评审员 光谱、色谱专业领域资深专家。 /p p strong   培训及考核评定费用 /strong /p p   1、本次培训收取每人次3000元人民币(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午餐费)。 /p p   2、考核评定收取每人次1500元人民币(含考核评定费、证书费)。 /p p   3、其他食宿学员自理。 /p p strong   培训证书: /strong /p p   经培训考试合格、通过评审,颁发“分析仪器工程师”资格认证书。 /p p strong   培训、考核评定联系 /strong /p p   联系人:朱凌云(13901070538,zcpd@fxxh.org.cn) /p p   账户名称:精信益佰质检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p p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石景山区北新安支行 /p p   银行账号:0200005809200094370 /p p   更多详情请参见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0/ueattachment/76316c83-65e4-47f6-b9cd-4c552c021641.pdf" strong 分析仪器工程师培训及考核评定通知20171026.pdf /strong /a /p
  • 2021年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正式启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1年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的通知》,于4月7日已经下发至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求相关部门于4月30日前完成领域上报工作。这标志着2021年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正式启动。2018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中国标准研究院作为工作机构连续两年发布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高效建立了工作机制与平台。现有企业标准评估工作已经覆盖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184个产业类别的上千个产品和服务种类,制度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初步建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等多份文件,都提到要继续推动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据了解,2020年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实施的重点领域征集工作,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一了产品及服务类别要求。2021年重点领域征集工作将在已有领域之上,进一步结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要求,围绕消费升级、节粮减损、乡村振兴、产业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发展等重要任务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向全国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11个部委广泛征集重点领域建议。重点领域征集工作的开展,标志着2021年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正式启动,也预示在“十四五”期间,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将为我国标准和质量提升,提供持续和全面助力。
  • 分析仪器与应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揭牌成立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2023年7月,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号召组建一批产教深度融合、服务高效对接、支撑行业发展的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01共同体揭牌成立现场 12月9日,全国分析仪器与应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AIAC)在珠海揭牌成立。共同体由中山大学、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海能技术、仪器学习网等联合发起,旨在发挥各建设主体作用,推动产教全要素融合,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曾伟秘书长、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欧阳钢锋院长、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杨小东副校长、海能技术总经理张振方、仪器学习网总经理蒋超为共同体成立揭牌,介绍共同体建设情况、宣布共同体宗旨与重点任务。 02为行业发展注入活力 作为创建牵头企业,海能技术将积极参与构建产教供需对接机制,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协同开展技术攻关,组织开展专项活动、讲座等,开展与本共同体宗旨一致的其他相关社会服务活动,为共同体的发展贡献力量。 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一种新型组织系统,也是中国式职业教育现代化的战略性、全局性、基础性制度设计。 全国分析仪器与应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将面向分析仪器与应用行业中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求,建立健全实体化运行机制,构建产教供需对接机制,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协同开展技术攻关,开发优质教学评价标准和产业人才评价标准、专业教学资源、实践能力项目和教学装备,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中山大学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仪器学习网 共同体欢迎分析仪器行业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与我们一起,以共同体为平台契机,发挥各自优势,为科学仪器行业发展和产业人才培养注入活力。
  • 八部门联合印发中医药文化弘扬工程实施方案
    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十四五”中医药文化弘扬工程实施方案》,推动部署“十四五”期间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 《方案》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深入挖掘中医药文化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充分发挥其作为中华文明宝库“钥匙”的独特作用,加大中医药文化保护传承和传播推广力度,推动中医药文化贯穿国民教育,融入群众生产生活,为中医药振兴发展厚植文化土壤,为健康中国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文化动力,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贡献力量。 《方案》提出到2025年,中医药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更为优质丰富,中医药博物馆事业加快发展,中医药文化传播体系趋于健全,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提升至25%左右,中医药“走出去”步伐更加坚实。 《方案》明确了12项重点任务,包括挖掘整理中医药蕴含的中华文化内涵元素,加强研究并凝练中医药文化精神标识;鼓励引导对中医药文化内涵理念进行时代化、大众化、创新性的阐释,推出一批面向不同受众的精品图书和数字读物;充分发挥中医药典籍的文化载体作用,系统保护、研究和利用中医药古籍;推动中医药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中医药博物馆和文化场馆建设;打造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遴选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和中医药文化体验场馆,加大对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力度;加大中医药文化活动和产品供给,每年度打造一组中医药文化传播专题活动,支持中医药动漫精品创新,引导中医药题材文艺作品创作;丰富中小学中医药文化教育校园活动,引导学生了解有关中医药文化的常识;广泛开展中医药科普工作,方便群众便捷获取正确、规范的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实施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调查制度,为中医药健康文化的传播推广提供数据支撑;推动中医药医教研产彰显文化特色,加强对中医药从业人员文化熏陶,将中医药文化融入现代生产生活;培养建立中医药文化传播队伍,构建能力突出、结构合理、梯次分明的人才体系;促进中医药文化海外交流,提增中医药在海外认可度和接受度。 《方案》指出,开展中医药文化弘扬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的重要举措,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力度、做好评估考核,保障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 我国首次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
    图表:我国首次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2日对外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明确突出公众获得感,对各省区市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以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指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  考核办法明确,年度评价以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为参照,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年度评价结果纳入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办法指出,考核要突出公众的获得感。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优秀地区将受到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地区将被通报批评。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的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将被追究责任。  考核办法还指出,各省区市不得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重大科学仪器专项2020“通用仪器”评审组答辩评审专家名单
    p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2020年度申报项目评审工作安排,兹定于2020年8月19日召开“通用仪器”评审组的项目答辩评审会。此次评审采用视频答辩评审方式,评审专家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选取和使用的统一要求,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产生,共15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该评审组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p p   联系电话:010-68104402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8月18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通用仪器组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b1b8bd0e-61c5-4bb0-b76c-d3a1e4bca2bd.jpg" title=" 2020-08-18_174946.png" alt=" 2020-08-18_174946.png" / /p p br/ /p
  • 宁夏将专项监督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作假行为
    p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要求,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即日起,宁夏将对全区26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45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p p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专项检查内容包括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将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数据质量的管理工作、原始数据记录、监测报告、仪器设备标定操作和维护记录等。 /p p   通知要求,2018年8月1日起,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监测(检验)技术规范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形成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工作总结报告。8月下旬,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抽取1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2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对社会公开。 /p p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将在全国抽取10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100家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p
  • 面上791项,原创33项!上海市公布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拟立项项目清单
    2023年03月09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示了791项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拟立项项目、33项自然科学基金原创探索项目拟立项项目、235项软科学研究项目拟立项项目以及32项农业领域项目立项结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拟立项项目清单予以公示。公示链接:http://svc.stcsm.sh.gov.cn/public/guide公示期为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15日。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按照《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之规定,个人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我委对异议者的信息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被公示者的合法权益,我委对匿名且无明确证据和可查线索的异议,不予受理。材料寄送至:市科委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投诉举报电话:63584446(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业务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拟立项项目清单.xlsx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3月9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原创探索项目拟立项项目清单予以公示。公示链接:http://svc.stcsm.sh.gov.cn/public/guide公示期为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14日。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按照《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之规定,个人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我委对异议者的信息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被公示者的合法权益,我委对匿名且无明确证据和可查线索的异议,不予受理。材料寄送至:市科委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投诉举报电话:63584446(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业务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3月9日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原创探索项目拟立项项目清单 (排名不分先后)序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负责人1低维介孔碳载原子有序合金催化材料的构筑及其电催化硝酸根还原制氨应用研究东华大学罗维2SMAD4/IGF2BP2/CTHRC1轴介导肿瘤-间质交互作用促进胰腺癌侵袭转移的机制探索和干预研究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施思3溶酶体生成促进棕色脂肪细胞分化的新功能和新机制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李洋4红光/近红外双稳态光致变色染料华东理工大学张隽佶5DNA分子神经网络计算华东师范大学裴昊6海水天然化学组成和污染成分对海盐气溶胶产生通量的影响上海复旦张江技术转移有限公司王笑非7乙酰辅酶A代谢轴调控衰老相关分泌表型促肺纤维化的机制研究上海国际人类表型组研究院刘苹羽8铁基超导体中马约拉纳零能模的调控与编织方案探索上海交通大学吕佰晴9特异嗅觉神经元亚群的发育机制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李乾10葡萄膜黑色素瘤的组蛋白乳酸化调控机制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柴佩韦11阻断糖免疫检查点新策略用于增强肿瘤免疫疗效的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陈天舒12LCB-PLA仿生界面介导Pizeo1激活与调控巨噬细胞极化协同促进骨整合的机制研究上海浦东复旦大学张江科技研究院曹露13基于蛋白邻近标记的跨器官通讯研究体系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安利伟14分子伴侣介导的自噬在调控造血干细胞移植过程中的作用和机制研究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董淑娴15肿瘤浸润B细胞亚群促进非小细胞肺癌免疫治疗的功能机制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陈健16感觉神经调控组织驻留记忆性T17细胞介导银屑病复发的机制上海市嘉定区江桥医院楼方舟17靶向小脑的成瘾干预研究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心理咨询培训中心)袁逖飞18环境声对术后疼痛的影响及其神经机制的研究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松江分院)周文杰19基模型数量限制下基于改进Stacking集成学习提升人工智能眼病筛查准确性的方法与应用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林森林20柔性双层聚合物基复合热电材料载流子传输机制的研究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杜永21量子声子学与声子自旋同济大学任捷22精子sncRNA特异性富集及H3K4me3/H3K27me3异常滞留介导雄性生育力下降跨代遗传分子机制研究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郑小国23基于多孔材料的航空氢涡轮发动机氢气泄漏吸解、阻爆燃与振荡燃烧抑制研究中国航发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张漫24可用于CAR-T细胞赋能的肿瘤免疫微环境重塑分子挖掘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王广川25昆虫感知寄主植物挥发物的嗅觉机制解析中国科学院分子植物科学卓越创新中心李建彩26二氧化碳加氢直接制取航空煤油的耦合催化体系研究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高鹏27基于弱微扰光学微腔多边形模式的非线性光学研究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林锦添28高性能二氧化钒基交叉感知神经元结构设计与训练方案研究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曹逊29色散本征偏振调控及其使能的红外光谱偏振同步无耗探测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李冠海30银河系中心区域的星际磁场观测研究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吕行31二维量子材料的电子态研究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刘中灏32调节性T细胞的功能调控在肿瘤中的系统性研究中国科学院上海营养与健康研究所龙凌云33新型双核丰产金属催化剂的创制和应用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王晓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研究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公示链接:http://svc.stcsm.sh.gov.cn/public/guide公示期为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15日。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按照《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之规定,个人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我委对异议者的信息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被公示者的合法权益,我委对匿名且无明确证据和可查线索的异议,不予受理。材料寄送至:市科委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投诉举报电话:63584446(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业务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拟立项项目清单.xlsx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3年3月9日各有关单位:2023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农业领域项目评审立项工作日前结束。根据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结果,现确定对《抗纹枯病节水抗旱稻种质创制与新品种选育》等32个项目立项资助,市科委资助2345万元,其中2023年拨款1876万元。请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特此通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3年3月6日2023 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农业领域立项项目清单序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123N11900100抗纹枯病节水抗旱稻种质创制与新品种选育上海市农业生物基因中心刘毅223N11900200优质耐热抗炭疽病青菜新品种选育与示范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李晓锋323N11900300基于全基因组选育技术创制快速生长耐高温克氏原螯虾新品种上海海洋大学白志毅423N11900400浓香型桃等位基因挖掘及优质中晚熟黄桃新品种选育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李雄伟523N21900100智能化节能型垂直农场硬件设施及控制软件开发及示范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邹军623N21900200模块化高能效智能垂直农场关键系统研发集成及产业化推广上海交通大学胡岳723N21900300基于多源信息融合的智能化低能耗优质叶菜植物工厂控制系统研发与示范应用上海交通大学章竞瑾823N21900400节能型垂直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及智能控制系统研究与示范同济大学林开颜923N31900100地产果蔬采后冷链保鲜减损关键技术研究上海海洋大学谢晶1023N31900200绿色微环境控制型果蔬保鲜包装材料的开发与应用上海海洋大学李立1123N31900300细菌纤维素基生物保鲜膜对鲜食核桃的保鲜效果研究及技术规范建立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陈臣1223N31900400高温菇保鲜关键装备和储藏技术研究与示范上海市农业科学院贾薇1323N31900500蓝莓采后常压低温等离子体抑菌保鲜技术研究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杨宪立1423N31900600桃果新型保鲜剂的研发与示范应用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周慧娟1523N31900700上海优质稻米保鲜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上海市粮食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姚剑军1623N41900100福寿螺入侵的生态效应及绿色防控技术研究上海市农业科学院袁永达1723N41900200以生物防治为主的草地贪夜蛾综合防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季香云1823N41900300外来入侵重大有害生物数字化精准监测技术体系与绿色防控技术研究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上海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上海市农药检定所、上海市农业环境保护站)朱建华1923N51900100生物农药吩胺霉素的产业化研究及应用上海农乐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郝祥蕊2023N51900200防治水稻稻瘟病新型解淀粉芽孢杆菌微生物农药的创制华东理工大学王伟2123N51900300高致病性禽流感多表位嵌合噬菌体纳米载体通用疫苗的创制上海交通大学孙建和2223N61900100优质抗病粳稻不育系提纯复壮技术及其产业化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储黄伟2323N61900200奉贤黄桃再植土壤修复及精准施肥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吴淑杭2423N61900300林下食用菌周年安全高效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于海龙2523N61900400果树快速建园和宜机化农艺技术应用示范上海渊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牛庆良2623N61900500“稻-澳虾-鳝”复合种养模式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上海稻尚榜种养专业合作社周文宗2723N61900600中华绒螯蟹绿色低碳生产技术示范应用上海睿婕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曾宪凯2823N61900700适合清美大米品牌化的优良食味软米新品种的绿色生产示范与应用上海市清美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方军2923N61900800大球盖菇新品种“申球 2 号”栽培种高效制备及其配套栽培技术开发与示范应用上海源申食用菌培育专业合作社陈辉3023N71900100中华绒螯蟹白壳品系规模化养殖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示范上海新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姜晓东3123N71900200优质芹菜新品种“沪芹 1 号”绿色高效栽培技术研究与集成示范上海王波果园专业合作社王波3223N71900300葡萄新品种“申华”绿色高效生产技术集成与应用上海施泉葡萄专业合作社查倩
  • 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有要求 这些和仪器相关
    p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p p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由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尚未对环境监测领域的布点、采样、现场监测等重要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环境监测领域的特殊性,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p p   此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环境监测领域的特殊性,在人员、场所、仪器设备、监测布点、采样、现场监测、分析测试等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作出的补充要求。 /p p   其中,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包括现场监测和采样、样品的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 /p p   现场监测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监测采样的要求。租用设备应纳入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对监测结果有影响的实验室关键监测设备应为自有设备。自有设备指购买或长期租赁(租期2年以上)且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支配权的设备。应明确现场监测和采样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监测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p p & nbs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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