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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成立
    上海质检机构整合改革和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又迈出关键性的一步,由5个分别隶属不同部门的检验机构合并组建的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七月底正式成立。   上海的质量检验服务体系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主要由依法设置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有关行业部门授权的专业检验机构组成。目前,全市依法设置和授权的质检机构共有73家,从业人员达2500人,检验检测设备总数约为1.2万台(套)。除此之外,在沪还有国家级质检中心26个、部级质检中心121个、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的实验室136个、通过计量认证能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有462个、国家CB体系认可的实验室5个。近年来,上海质检机构在为政府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保障、为产业发展和市场贸易提供公证的检测数据、为社会各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近3年,上海质检机构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委托,共出具各类监督检验报告8万多份,还参与国际和国内能力验证比对试验200多次,同时,积极为上海磁悬浮列车示范运行线工程、上海深水港东海大桥工程、西气东输工程、江苏省核电工程、浦东三林世博会动迁工程和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城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当前,上海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机遇期,必须加快推进城市经济增长方式和城市发展模式,从单纯追求规模数量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为此,上海把实施科技兴市主战略作为新一轮发展的动力源,并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质量技监技术机构既是“两个优先发展”的有力技术支撑,也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顺应国际质量检测业的发展趋势,抓住全国质检中心布局重新调整的机遇,着眼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现检验体制和机制的创新,着眼于检验机构功能和结构的调整,着眼于资源聚集和新兴专业优势的确立,上海市委、市政府做出了整合重组质量检验服务体系,成立上海市质检院的重大决策。   上海市质检院的组建方案是合五建一,即将原市机电工业技术监督所、市电子仪表标准计量测试所、市化学工业技术监督所和市轻工技术监督所从原有的企业集团剥离出来,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合并重新组建。5所现有国有资产划入市质检院统一管理。这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拥有15至20个授权的国家级质检中心、多个行业标准化归口管理中心、多个国际电工委员会CB实验室、多名学术带头人的国内规模最大、承担检验项目最全和种类最多的政府综合性检验机构;探索多元化发展的道路,体现质量检测、3C认证、计量校准、体系认证、工厂审核等综合功能。新组建的市质检院,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政府实验室,实行理事会决策制、院长负责制、科技委咨询制和职代会监督制。市质检院的组建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组建后的上海市质检院不仅聚集了多学科检测资源,而且具有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认证认可等综合服务功能,可以为本市产业结构升级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提供检测、验货、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和认证认可等方面的技术服务。
  • 投资2.35亿元 新疆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基地落成
    中国质量报10月26日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研究基地于2010年10月竣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研究基地,是自治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要建设项目。2006年12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项目占地面积5.1万余平方米,建筑面积6.8万余平方米,总投资2.35亿元。2007年11月6日奠基,2008年3月28日动工建设,2010年10月竣工。基地内有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自治区纤维检验局、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及棉花、石油石化、农副产品等国家检测中心。该基地是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检验检测和科学研究为基础,技术服务、科研开发和人才培训相互配套,多层次、多功能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图为新建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研究基地   自治区、国家质检总局领导高度重视新疆质监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检验检测研究基地从项目、资金、政策、措施等多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工程建设全过程得到了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以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积极扶持。   检验检测研究基地的建成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正确领导和有力支持的结果,是区局党组狠抓质监能力提升、强化基础建设、实施创新管理的结果,是全疆质监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真抓实干的结果,凝聚了全疆质监人的辛勤汗水和智慧。   “十一五”期间,新疆质监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全疆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综合实力有了大幅提升,特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研究基地的落成,集中体现了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自治区质监局党组一班人团结带领广大质监干部职工与时俱进,奋力拼搏,争创一流的时代精神,展示了新疆质监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成果,为“十二五”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标志着新疆质监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   基地启用后将使质监技术检测机构的检验环境、条件、手段和技术装备、科研开发、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为自治区质监工作适应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创新监管方式,提供更加可靠完善的检验检测技术保证 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推动新疆新型工业化进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整体提升自治区工业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服务保障。   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图为新建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综合楼   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各级职能管理部门下达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质量抽查检验任务,并为社会各界提供产(商)品委托质量仲裁、验货、鉴定检验及技术咨询、认证、培训等服务。   该院拥有石油石化产品、农副产品、节水器材产品等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公安部安全防范技术、国家经贸委食品安全定点检测机构 中国方圆标志认证新疆公司 新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中心、自治区煤炭产品检验中心、新疆和田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自治区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等11个技术机构。2004年被国家质检总局确定为7个食品安全能力提升实验室之一。   检验领域涉及石油石化、食品农副、金银珠宝、煤炭建材、机械安防、电线电缆、家具门窗、仪器分析、轻工、管材、橡塑、化工、电器等13个专业 拥有气相、液相、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ICP)等世界领先仪器设备600余(台)套 检验能力通过“三合一”评审、“二合一”认证,1645个产品及参数,已成长为全国重点院所之一。   培育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国家实验室注册评审、ISO9000国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ISO14000国家环境管理体系审核、ISO18000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国家注册珠宝玉石质检、NGTC珠宝玉石评估、国家注册红、白酒品酒、国家注册中级品茶等专家92名 引进博士生3人、研究生27人。先后3次被评为全国质监系统、自治区质监系统先进集体 两次被国家质检总局表彰为全国质检系统“科技兴检”先进集体 成功创建自治区“模范职工小家”“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行风示范窗口”集体。   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图为新建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纤维检验局综合楼   自治区纤维检验局自组建以来,紧紧围绕服务新疆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和目标,大力加强业务建设,环境设施条件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全面履行监督检验职能的能力明显提升。在全区纤检机构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执法打假、企业诚信建设、重点区域监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棉花、毛绒、纺织服装等检验方面形成了较强的实力,为推动自治区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该局内设11个机构和1个社会团体组织,拥有检验仪器设备181台,能开展6大类、103个产品、55个参数的检验检测工作。全区共建成1个棉花抽检实验室和20个棉花公证检验实验室,配备了173台HVI检测仪器,具备了300万吨棉花的检测能力。2005年,国家棉花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成立,2010年启动对全区各棉花公证检验实验室的监督抽检,为有效提高全区棉花公证检验水平,提升检验的公信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该局连续10年荣获中国纤检通联工作先进单位,连续6年被中纤局评为“全国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全国执法打假先进单位”、“棉花公证检验先进单位”、“毛绒公证检验先进单位”。会同自治区畜牧科学院和农垦科学院承担“中国美利奴羊超细型培育和细型羊毛产业技术开发”课题,建立了新疆细羊毛标准体系,填补了国内行业空白,并获得2005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   今后,该局将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建设毛绒纤维、亚麻国家监督检验中心和西北纤维制品检验中心,全力服务新疆纤维产业发展,在推动自治区经济建设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   图为新建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综合楼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成立于1996年。围绕全疆质监事业发展的需要,开拓创新发展,该中心走出了一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路子,为质监系统和企业培养了一大批急需、实用的人才,成为全疆质检专业领域名副其实的人才摇篮。   该中心先后被确定为自治区质监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站、质监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人事厅计算机取证授权培训考核点、自治区质监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中心、中国计量学院新疆函授站。目前,该中心建成了集学历教育、质量技术监督专业培训、企业质量从业人员培训等内容广泛的质检人才培训基地,多次在全国质检系统相关会议上介绍经验。   中心着力在4个方面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一是学历教育。开设了中国计量学院“标准计量与质量”大专学历班,质量工程、工业工程本科学历班。二是开展岗位培训。对新进入系统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标准化、计量、纤维检验和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知识、新业务继续教育培训,对质量专业从业人员质量工程师、设备监理师、棉检师等专业进行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三是面向市场,突出授课培训的针对性,实施菜单式培训。四是开展本系统行业的各类职业技能工作。目前已开展计量、质检、眼镜行业、棉检棉加、衡器等7个专业的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培训鉴定工作。   该中心筹建的集教学、住宿、餐饮以及后续服务综合配套、功能齐全的培训基地即将投入使用,该设施拥有计算机远程教育培训系统,宽敞明亮的教室配置有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实际操作设施,为今后质监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图为新建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综合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是自治区依法设置的省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50多年来,经过几代计量人辛勤耕耘,使新疆计量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研究院内设有6个职能管理部门、10个专业研究所、1个技术开发中心及新疆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西米拓校准检测有限公司、科正计量公正行和新疆第35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挂设在本院,年校验计量器具台件数达40万台件以上,建立、保存全疆最高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0大类162项 开展长度、温度、力学、电学、无线电、时间频率、光学、声学、理化、电离辐射等10大计量380多种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检测以及8大类25种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工作 开展7大类14种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和各类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测等工作。   在承担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质监局科研、技改等44个项目中,两项荣获省级科研成果奖、一项荣获发明奖、两项填补国内空白。   1998年率先被自治区文明委命名为自治区质监系统的自治区级文明单位。1996以来,先后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质检总局、自治区质监局等表彰为先进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院党总支被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机关工委、自治区质监局机关党委表彰为抗击非典工作先进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 成功创建国家级、共青团中央、国家质检总局、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青年文明号” 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命名的自治区“行风建设示范窗口”。   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图为新建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综合楼   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成立于2005年,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作业人员岗位培训、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及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新疆特种设备检验研究行业的权威技术机构,也是中国特检协会西北地区唯一的副理事长单位和全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提升能力试点单位之一。   全院干部职工由汉、维、蒙、回、哈、满、乌兹别克族等7个民族组成,拥有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公正廉洁、作风优良的检验检测队伍和高端技术人才。该院具有设施完善、装备精良有声发射检验系设备,承担新疆石油化工、电力、冶金等大型建设工程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重大任务。该院自主研发的“便携式电梯限速器校验仪”获国家专利,取得了“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缠绕气瓶(金属内胆)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多项科研成果,在新疆经济建设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院连续8年保持“自治区级文明单位”、“乌鲁木齐市平安建设先进单位”、“乌鲁木齐市卫生达标先进单位”称号 连续4年被评为自治区质监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 先后被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成功创建国家、自治区、区直机关三级“青年文明号”集体。
  •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被暂停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质检监函〔2018〕17号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通报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质量有关问题的函 /strong /p p & nbsp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检验机构: /p p br/ /p p   2017年第四季度,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组织对眼镜产品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在此次任务中,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现严重工作质量问题,影响了本次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p p   一是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未能准确把握产品检验标准,对检验方法理解有误,导致23批次眼镜架产品的尺寸测量数据错误,出具了错误的检验报告。发现问题后,已重新出具了检验报告。 /p p   二是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未能准确理解承检工作要求,没有根据样品的实际情况填写抽样单中的有关信息,抽样文书填写不规范。 /p p   经我司研究决定,暂停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2018年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p p   请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管理,强化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请各有关检验机构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加强全面工作质量管理,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产品质量监督司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018年1月30日 /p
  • 盛泰仪器和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首次合作达成牵手
    盛泰仪器和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首次合作达成牵手 日前,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与盛泰仪器2019首次合作达成牵手。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是全省的检测型、研究型、顾问型的综合性技术机构,是国家酒类、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有关工业品等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检验机构,是国家指定的首批食品复检机构,是贵州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平台和贵州省中小企业产品质量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有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磷及磷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多个省级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贵州省质量监督检验院为了研发出更实用化的产品,提高工作效率,经过质量监督检验院工作人员与盛泰仪器技术人员进行沟通比对,最终确定采购盛泰仪器生产的ST-123B全自动油脂烟点仪,是用单片机控制技术,彩色液晶显示屏,全中文人机对话界面,无标识键盘;对可预值闪点温度、试样标号、大气压强、试验日期等参数,具有菜单提示,导向式输入功能;应用开放式、模糊控制集成软件、模块化结构设计等技术。现仪器已经安装调试完成,正式投入使用中,在后期的使用过程中,我们将更加用心的做好服务。山东盛泰仪器有限公司 厂家直供
  •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549.00万元采购气相色谱仪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气相色谱仪 开标时间: 2021-08-19 09:00 采购金额: 549.00万元 采购单位: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采购联系人: 陈文庭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上海华东计量检测事务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韩磊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等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上海 上海市-徐汇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2021-07-29 项目概况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等设备采购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9号27号楼607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8月19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MS-192021033 项目名称: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等设备采购 预算金额:54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4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 1套 2、气相色谱四极杆质谱仪(EI源)1套 3、气相色谱四极杆质谱仪(EI/CI源)1套 4、气相色谱仪第一套(FID*1+ECD*1))1套 5、气相色谱仪第二套(ECD*2)1套 6、气相色谱仪第三套(FPD*1)1套 (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到用户指定地点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在国内应有良好的使用业绩;(2)投标人为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函(见格式 IV-9-2);投标人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资格声明函(见格式 IV-9-3)及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函(见格式 IV-9-4);(3)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4)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平台(https://www.chinabidding.com)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应当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chinabidding.com)成功注册。否则,投标人将不能进入招标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7月29日 至 2021年08月05日,每天上午9:3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9号27号楼607室 方式:现场报名购买 售价:¥10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8月19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08月19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9号27号楼609室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有意向的合格投标人可从 2021 年07月29日起至2021 年08月05日止,每天(节假日除外)9: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件均要加盖公章)至上海华东计量检测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9号27号楼607室)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1000元/包或美金155元/包件,(国内邮购另加邮资人民币30元,国外邮购另加邮资美金80元),电子邮件:974828122@qq.com,开户银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家汇支行账号:316926-00002033470,售后不退。 (2)投标人应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www.chinabidding.com)网站注册,注册成功后还须通过网站的验证。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地址:上海市江月路900号 联系方式:陈文庭;543361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华东计量检测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9号27号楼607室 联系方式:韩磊;62490945*1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磊 电 话: 62490945*105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气相色谱仪 开标时间:2021-08-19 09:00 预算金额:549.00万元 采购单位: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华东计量检测事务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等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上海 上海市-徐汇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07-29 项目概况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等设备采购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9号27号楼607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8月19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MS-192021033 项目名称: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等设备采购 预算金额:54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4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 1套 2、气相色谱四极杆质谱仪(EI源)1套 3、气相色谱四极杆质谱仪(EI/CI源)1套 4、气相色谱仪第一套(FID*1+ECD*1))1套 5、气相色谱仪第二套(ECD*2)1套 6、气相色谱仪第三套(FPD*1)1套 (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到用户指定地点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在国内应有良好的使用业绩;(2)投标人为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函(见格式 IV-9-2);投标人为代理商时,须提供资格声明函(见格式 IV-9-3)及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函(见格式 IV-9-4);(3)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4)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平台(https://www.chinabidding.com)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应当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chinabidding.com)成功注册。否则,投标人将不能进入招标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7月29日 至 2021年08月05日,每天上午9:3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9号27号楼607室 方式:现场报名购买售价:¥10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8月19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08月19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9号27号楼609室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有意向的合格投标人可从 2021 年07月29日起至2021 年08月05日止,每天(节假日除外)9: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件均要加盖公章)至上海华东计量检测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9号27号楼607室)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1000元/包或美金155元/包件,(国内邮购另加邮资人民币30元,国外邮购另加邮资美金80元),电子邮件:974828122@qq.com,开户银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家汇支行账号:316926-00002033470,售后不退。 (2)投标人应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www.chinabidding.com)网站注册,注册成功后还须通过网站的验证。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地址:上海市江月路900号 联系方式:陈文庭;543361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华东计量检测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9号27号楼607室 联系方式:韩磊;62490945*1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磊 电 话: 62490945*105
  •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50.94万元采购干燥箱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省户外及健康产品中心检验检验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9-25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省户外及健康产品中心检验检验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5 项目概况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省户外及健康产品中心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100-LBZB-G2023-0024)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可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9楼B座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0月17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SZC-320100-LBZB-G2023-0024 2.项目名称:省户外及健康产品中心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人民币250.94万元 4.最高限价:人民币250.94万元 5.采购需求:拟采购冰点仪、鼓风干燥箱等检验检测设备,满足省户外及健康产品中心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和科研需求,具体详见第四章项目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20天内交货。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对项目要求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 8.本项目设备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供应商如使用进口产品投标,投标时须持有所投进口产品制造商的有效授权书。 9. 项目标的行业类别:专业仪器仪表制造。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 1.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保存。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每天9:00―11:30,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2、地点:江苏励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9-B座。 3、获取方式:投标人上传采购文件付款凭证至邮箱:jslibang_public@126.com后获取招标文件申请表,付款凭证需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按要求填写表格并报送相关材料,代理机构经审核通过后发放招标文件。 4、售价:每包1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招标文件费用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江苏励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草场门支行 账号:509277386442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10月17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9-B座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4份。每份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 或“副本”字样。电子版文件 1 份,用于辅助评标和存档(内容为响应文件正本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以 U 盘形式,贴上含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等项目信息的标签,随纸质文件一同密封提交,文件格式应为PDF 格式,所有内容必须归集到一个文件名下,文件格式为公司名加磋商项目(例:XX公司+招标项目)。当电子版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 2、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励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3、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4、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 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2 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供应商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陆“信用南京”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网站,点击“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025-52718366;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等事宜进行咨询。 七、本次招标联系方式 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方式:025-86673697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3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励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徐工 联系方式:13851424090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9-B座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干燥箱 开标时间:2023-10-17 14:30 预算金额:250.94万元 采购单位: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励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省户外及健康产品中心检验检验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9-25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省户外及健康产品中心检验检验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5 项目概况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省户外及健康产品中心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100-LBZB-G2023-0024)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可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9楼B座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0月17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SZC-320100-LBZB-G2023-0024 2.项目名称:省户外及健康产品中心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人民币250.94万元 4.最高限价:人民币250.94万元 5.采购需求:拟采购冰点仪、鼓风干燥箱等检验检测设备,满足省户外及健康产品中心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和科研需求,具体详见第四章项目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20天内交货。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对项目要求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 8.本项目设备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供应商如使用进口产品投标,投标时须持有所投进口产品制造商的有效授权书。 9. 项目标的行业类别:专业仪器仪表制造。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 1.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保存。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每天9:00―11:30,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2、地点:江苏励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9-B座。 3、获取方式:投标人上传采购文件付款凭证至邮箱:jslibang_public@126.com后获取招标文件申请表,付款凭证需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按要求填写表格并报送相关材料,代理机构经审核通过后发放招标文件。 4、售价:每包1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招标文件费用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江苏励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草场门支行 账号:509277386442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10月17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9-B座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4份。每份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 或“副本”字样。电子版文件 1 份,用于辅助评标和存档(内容为响应文件正本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以 U 盘形式,贴上含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等项目信息的标签,随纸质文件一同密封提交,文件格式应为PDF 格式,所有内容必须归集到一个文件名下,文件格式为公司名加磋商项目(例:XX公司+招标项目)。当电子版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 2、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励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3、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4、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 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2 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供应商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陆“信用南京”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网站,点击“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025-52718366;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等事宜进行咨询。 七、本次招标联系方式 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方式:025-86673697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3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励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徐工 联系方式:13851424090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9-B座
  • 70万!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测专用仪器设备采购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SJLDL20210913002JTXM1(招标文件编号:TPYY2021010)二、项目名称:检验检测专用仪器设备采购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第一标段:哈尔滨隆辉云盛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东街25-1号明光水岸小区3栋2单元10层3号(住宅)中标(成交)金额:34.25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第二标段:吉林省佳图科贸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以东万达广场2幢1单元2527号中标(成交)金额:36.4000000(万元)四、主要标的信息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1 第一标段:哈尔滨隆辉云盛科技有限公司 食品检验专用设备 / / 1批; 342500 元;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2 第二标段:吉林省佳图科贸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专用设备; / / 1批; 364000 元;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于得万、白景刚、郭迎迎;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由中标单位在收取中标通知书前足额支付。由招标代理机构从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0598000 万元(人民币)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它补充事宜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测专用仪器设备采购成交结果公告项目编号:SJLDL20210913002JTXM1采购文件编号:TPYY2021010采购任务书编号:项目采购X[20210830]-2362号评定成交供应商日期:2021-10-12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日期:2021-10-13二、项目名称:检验检测专用仪器设备采购三、中标(成交)信息第一标段:食品检验专用设备;供应商名称:哈尔滨隆辉云盛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东街25-1号明光水岸小区3栋2单元10层3号(住宅)中标(成交)金额:人民币 34.25万元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地点: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指定第二标段:检验检测专用设备;供应商名称:吉林省佳图科贸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以东万达广场2幢1单元2527号中标(成交)金额:人民币36.40万元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地点: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指定四、主要标的信息 第一标段: 货物名称:食品检验专用设备 ;数量:1批;单价:342500 元;第二标段: 货物名称:检验检测专用设备;数量:1批;单价:364000 元;服务要求: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五、评审专家名单:于得万、白景刚、郭迎迎;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由中标单位在收取中标通知书前足额支付。由招标代理机构从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以上成交结果公示一个工作日2021年10月14日),在公示期间如果没异议,中标人将被发放中标通知书。如果本项目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吉林省屹峰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八、其他补充事宜 发布媒体: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长春市宜居路2699号联系方式:8500005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 称:吉林省屹峰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栖乐荟府4栋1单元1601室联系方式:138440512683.项目联系方式联 系人:张丹联 系电 话:13844051268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址:长春市宜居路2699号        联系方式:张险峰0431-850000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吉林省屹峰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栖乐荟府4栋1单元1601室            联系方式:张丹13844051268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丹电 话:  13844051268
  • 4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落户广东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复同意我省筹建消防产品、眼镜产品、体育用品、危险化学品等4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在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基础上筹建。该中心的建成将为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品质提升、产品研发测试和自主创新方面提供一个高水平的技术检测服务平台,并将对促进我国消防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满足消防行业市场监管需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在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基础上进行筹建。该中心的建设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尤其是我省眼镜质量水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眼镜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   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则在我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基础上筹建,建成后能有效整合、优化茂名市现有设备、科技和人才优势资源,使其成为集第三方公正检测、科研、标准制(修)订、人才培养的四大平台,将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将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筹建。该中心的建成也将对推进我国体育用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 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落户宁海
    12月18日上午,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揭牌仪式在我县举行。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刘卓慧,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司长武津生,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理事长杨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实验室监督管理部副主任肖良,省质监局副局长杨烨,市质监局局长裘伟国,县领导褚银良、张兴良、邵兴杰、项松春出席揭牌仪式。   据了解,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质量法定检验机构,直属于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工作 承担和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贸易技术壁垒的破解和应对等技术支撑研究工作 开发研究新的检查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 组织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该中心是首个国家级文教产品检查中心,其实验室、仪器设备、检测人员等方面都达到了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水平。该中心的建立,彻底改变了国内缺少文具产品权威性检查机构的现状,为我国文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质量保障。   县委副书记、县长褚银良在揭牌仪式上致辞说,文具行业是宁海工业经济的传统优势产业之一,我县先后被授予“中国文具生产基地”和“中国文具产业基地”称号,目前全县有文具生产企业400多家,文具行业的产值、税金和出口交货值等主要经济指标均居全县六大特色行业前列。近年来,文具产品的质量检测和贸易壁垒两大难题一直困扰着我县文具行业的发展。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建立,必将成为我县乃至全国文具产品质量的“保护神”和“指路灯”。希望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文具产业的良性发展为宗旨,从标准制订、产品研发、技术壁垒破解等方面给予文具产业有力的支撑,从而实现产业与监督检验机构的合作共赢。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落户宁海,既是荣誉,也是责任。我县广大文具企业要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不断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让更多的宁海文具产品走向全国各地,走向海外市场。   刘卓慧、武津生、杨立、杨烨等领导也分别在揭牌仪式上讲话。在肯定宁波和宁海文具产业发展的成果后,他们祝愿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能不断做强、做大,努力为我国文具产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司长武津生和市质监局局长裘伟国为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揭牌。
  • 山东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验收
    近日,山东省纺织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专家现场验收。据山东省质监局专家组在现场评估后介绍,山东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运行情况、技术能力、科研工作、人才状况、建设发展情况5项13个要素全部合格。评估验收组专家认为,山东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定位准确,规划合理,发展思路清晰,能力布局较为科学,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   早在两年前,胶南市质监局就积极启动山东省纺织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筹建工作,此举得到胶南市政府的支持。在筹建过程中,该局拓展筹资渠道,开启了多元化的合作创新发展模式,将该中心列入了胶南市2011年市级财政直接投资项目,胶南市市级财政直接投资100万元,青岛市质监局支持资金40余万元。今年以来,为了更好地筹建山东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胶南市质监局积极与胶南市纺织行业协会、纺织机械龙头企业以座谈会的形式,调研胶南市纺织机械企业的现状和需求。在中心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上,该局本着先进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既不浪费所争取来的每一分钱,又要保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先进科学,在多次请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配备方案后,通过胶南市政府统一招投标,共计购买了固定式直读光谱仪、电子拉力试验机、程控安规综合测试仪等检验仪器设备50多台件,设备原值170余万元,全部投资200万元。今年7月,经山东省质监局专家组评审,山东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顺利通过了实验室计量认证和依法授权,具备11种产品、7种实验方法、300多个参数的检验能力,达到了省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能力,这是山东省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纺织机械专业检验检测机构。
  • 访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了解中国科学仪器的市场情况和应用情况,同时将好的检测机构及其优势检测项目推荐给广大用户,“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对不同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百家实验室”进行联合走访参观。近日,“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八十二站: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常务副主任王本平工程师、林眉德副总工程师热情接待了到访人员。 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外景   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全国唯一一个在县级市建立的国家级监督检验中心。该中心是丹阳市2004年在江苏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础上投资3000多万元开始筹建,于2006年6月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成立的。中心开展的项目均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CMA)和实验室认可(CNAS),同时通过了与CNAS签署的国际多边协议,实现了中心一次检测,全球承认的目标。目前,该中心已被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为全国眼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同时也是CE、E-mark等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 实验室获得的证书   中心占地面积22亩、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设有“总工室、标准信息研究室、业务部、技术部、检验部、市场发展部、研发中心”。其实验室面积4700㎡,拥有国产仪器设备40台(套),进口设备35台(套),设备资产总值超过2400万元。此外,中心还拥有一支素质优良,集检验分析、标准研究、科研开发于一体的人才队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6名,其中教授3名,高级工程师4名,工程师16名,助理工程师3名。 光学检验室(1) :主要开展对眼镜镜片透射性能、反射性能以及光致变色性能等项目的测试。 应用仪器:透射比标准测试装置、分光测色仪、光致变色性能测试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透射比标准测试装置   光致变色性能测试仪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光学检验室(2):主要开展对顶焦度、棱镜度、偏光轴位、膜层耐久性能等项目的测试。   主要仪器:焦度计、偏光眼镜轴位仪、偏光应力仪、镜片膜层耐久性仪。   偏光眼镜轴位仪   镜片膜层耐久性仪   光学检验室(3):主要开展对鼻梁变形、耐疲劳等项目的的测试。   主要仪器:镜框疲劳试验机、弹簧脚试验机、眼镜架梁变形试验机。   镜架疲劳试验机   眼镜架梁变形试验机   弹簧脚试验机   安全性能检验室:主要开展落球测试、高速冲击、抗拉性能以及阻燃性能测试。   主要仪器:微机材料试验机、双管自由落体试验机、冲击试验仪、阻燃试验机。   冲击试验仪   阻燃试验机   接触镜检实验室:主要对接触镜规格尺寸、顶焦度、厚度、曲率半径、透氧系数等测试。   主要仪器:曲率半径测定仪、焦度计、极谱法透氧仪、库伦电流法透氧性能仪等。   材料分析检验室(3):主要开展镜架镍析出量项目测试。   主要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   据了解,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全国眼镜企业和个人委托的质量检验,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的监督检验与抽查 眼镜产品的生产许可检验、进出口眼镜产品的检验。作为国内最具权威的国家级眼镜产品质检中心,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还承担公安、司法部门委托的仲裁和产品质量鉴定检验。此外,中心还开展一些科研、技改、产品开发业务以及国家各部委、省级部门委托的科研开发项目 开展对眼镜的贸易技术壁垒的分析工作,为我国出口企业护航保驾 参与国内外关于眼镜产品及相关产品的标准制定和技术交流工作。   经过几年的建设与发展,该中心已拥有一整套完善和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对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控制和严格管理,完全可为委托方出具科学、准确、公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数据。其检测范围涵盖“眼镜架、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光学树脂镜片、老视镜、配装眼镜、光致变色眼镜片毛坯、太阳镜、软性亲水接触镜、硬性角膜接触镜、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个人眼睛和面部防护装置”等眼镜产品 检测项目覆盖了几乎所有眼镜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ISO、EN、ANSI、BS、DIN等相关标准。   为了进一步开展国内出口企业外销产品检测服务,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积极与国外著名第三方检测机构展开合作,于2011年11月11日与法国必维国际检验集团成为友好合作实验室。双方将以建设一个“国际级眼镜产品技术服务平台”为目标,为我国眼镜生产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快速检测服务,帮助国内企业更便捷、合法、有效进军国际市场。 王本平副主任(右二)、林眉德副总工程师(左一)与到访人员合影   附:   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www.cnotc.org
  • 国家蔬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潍坊成立
    6月5日,国家蔬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立挂牌仪式在潍坊市举行。国家认监委、省及潍坊市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仪式并为中心成立揭牌。 设立在潍坊市的国家蔬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经国家质监总局批准,以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为依托筹建的。中心成立后将全面的承担起全国范围内蔬菜、果品及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蛋及蛋制品、粮食等产品的质量监测工作,检验中心装备总价值1000余万元的专用仪器设备200余台,其检测能力覆盖了国家标准规定的28类食品。 国家蔬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潍坊的成立,将进一步巩固潍坊市及整个山东作为农业大市、农业大省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对于促进全市及全省农业产业化、国际化的进程,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潍坊市委副书记 郑金兰:“现在潍坊已经形成了以寿光为中心的蔬菜生产、加工、销售中心,寿光蔬菜、潍坊蔬菜也是中国的知名品牌,对于潍坊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民致富奔小康,这个产业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潍坊设立国家蔬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件大事,对潍坊农业特别是做强做大这个产业将产生巨大的作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殿华:“国家级蔬菜中心建在潍坊市,对我们全省的质监工作来讲,市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国家级的蔬菜检测中心在全国不多,在我们省是第一家,特意以不仅仅是对当地经济发展是一个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为广大老百姓保证食品安全建立了一个技术保证的平台,有了这样一个技术性的保证,就可以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的质量保证,对当地经济市一个巨大的促进,对我们潍坊市的蔬菜已经形成了买全国、卖全国的大的规模。国家级的实验室建在这个地方,对我们当地蔬菜的发展市一个强有力的技术性的支持和支撑。”
  •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落户顺义
    3月26日上午,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开工仪式在顺义汽车城隆重举行。中心投入运行后,将成为国内试验室规模最大、设备配置最强、检测试验能力最全的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研发能力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七五”以来,我国汽车工业先后进行了五次大调整,汽车品种不断增加,价格不断下降,2009年我国汽车年产量已经突破了1000万辆。但是,汽车的自主研发能力、质量依然成为制约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壮大、走向国际市场的最大障碍。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进一步发展高端产业的要求,其中,推动汽车产业发展是提高首都经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任务。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的建设,是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服务北京汽车产业振兴的重要举措。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坐落在北京的汽车生产基地——顺义汽车城。中心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4.4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2.3万平方米,建设周期为两年。中心设有汽车碰撞试验室、汽车整车实验室、汽车零部件实验室、汽车灯光电器实验室、汽车检测综合楼、多角度碰撞实验室、电磁兼容实验室和新能源汽车检测实验室。同时,通过与相关部委、行业的沟通协调,整合了北方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EMC试验室、中国计量院EMC试验室等一批高水平检测资源 采取吸纳社会专业机构的资金、技术支持的方式,整合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的碰撞试验室 建立“产、学、研”一条龙模式,整合清华大学碰撞试验室,在利用学校雄厚的技术、科研能力,建设高水平试验室的同时,为清华大学提供了高水平的研究和学生实习平台。   投入运营后,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将开展汽车性能、安全性、环保等强制性项目的检测和汽车零部件、汽车相关材料等检验测试服务。一方面为汽车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定期对汽车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研究制订相关标准规范和检测方法,满足政府对汽车质量监管的要求。同时,中心还将服务于企业研发,为企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的检验和开发测试服务平台。中心将积极开展国际比对和技术交流,与其他国家进行国际互认合作,为中国汽车更好地进入国外市场把好质量关,提升中国制造企业的质量水平和信誉。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对北京市建设节能环保型城市、提升北京市汽车工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形成我市汽车工业的核心竞争力、带动我市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顺义区在北京市汽车板块中最具有集群化潜力,已聚集了北京市四大整车生产企业中的两家(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和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零部件企业达到59家。以整车为龙头,以零部件企业为主体,以仓储物流等服务型企业为延伸的汽车产业集群初具规模。近年来,顺义汽车产业产值占北京市汽车产业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2009年,顺义共生产汽车62万辆,整个产业实现产值771亿元,占全市汽车产业比重达51%,成为北京市名副其实的汽车产业核心区。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项目的建设,填补了我市汽车行业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为北京市乃至国内汽车行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项目建成投产后,对于提升顺义区的汽车产业核心区的地位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 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降解材料检测能力获全球多个机构认可
    9月18日,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下称“质检所”)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该所塑料材料红外光谱分析、化学成分分析、限量金属元素分析、植物生态毒性试验、蚯蚓生物毒性试验、崩解试验和生物降解性能试验等7项国际标准检测能力日前获得德国标准化学会认证中心(DINCERTCO)认可。发布会现场授牌(央广网见习记者 付美斌 摄)至此,质检所已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德国标准化学会认证中心(DINCERTCO)、美国产品研究协会(BPI)、澳大利亚降解协会(ABA)、欧洲生物协会(EUBP)等降解材料检测相关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将被全球大多数国家认可。据了解,这一重大成果将对海南省降解产业的市场监管、科研创新及全球化推进具有重大积极作用,对海南省降解产业高质量发展、产品技术革新和贸易全球化的推进意义重大。发布会现场(央广网见习记者 付美斌 摄)质检所是经海南省政府批准设立,隶属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是海南省最早通过国家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和授权“三合一”认可的省级综合性产品质检机构。2021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以质检所为依托单位筹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降解材料质量安全评价与研究),成为海南省内首家兼具重点实验室及国际互认资质的降解材料检测机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给予极大的支持,经过两年的建设,重点实验室的规模及技术力量已处于全国领先水平,拥有核磁共振仪、降解呼吸仪、降解试验箱等专用检测设备85台,科研及检测技术人员33人。降解材料检测能力覆盖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全生物地膜、全生物降解塑料垃圾袋等70个产品类别578项参数。重点实验室参与制定了海南省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标准体系,制订海南省降解材料相关地方标准3个、团体标准7个,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项目3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个,海南省重点研发项目1个,全生物降解检测科研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另外,重点实验室研发的“塑料制品中不可降解成分的快速检测方法”被国务院作为禁塑经验在全国推广。质检所负责人吴毓炜向媒体介绍情况(央广网见习记者 付美斌 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海南生物降解产业发展迅猛,全省降解材料生产年产量为2.5万吨,同时洋浦经济开发区10万吨级的热塑性生物降解材料上游生产企业、海口云龙产业园3万吨级的塑料改性工厂和老城经济开发区2万吨级加工产业也相继投产,打造规模化生物降解产业集群,已成为海南省发展的战略目标。质检所实验设备(央广网发 主办方供图)据了解,质检所降解材料检测能力实现国际互认,可更好地搭建国际化技术服务平台,通过检验、科研、技术实力,在更高层面和更广泛范围内,帮助降解材料企业引进技术、改进工艺、提高质量、开发新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绿色环保产品,全面参与国际竞争,为海南自贸港禁塑产业发展开辟新的国际赛道。认证会现场(央广网发 主办方供图)海南是“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的门户,内靠华南经济圈,外临东南亚地区,处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地理中心位置,现已成为兼具亚洲特色和全球影响的国际交流平台。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使海南成为了全国经济适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材料替代品材料或制成品进口最便利、最快捷的地方,形成全国生物降解材料制品生产、销售聚散地。海南降解材料检测能力国际互认,可为全国生物降解企业产品在贸易中提供质量比较和技术革新,为国内生物降解产品走向世界保驾护航。发布会现场签约(央广网见习记者 付美斌 摄)该负责人表示,海南自贸港进出口贸易繁多,获得国际互认后,质检所出具的降解材料检测结果可直接被全球大多数国家认可,自由贸易中实现进出口货物一次检测、快速验放,为进出口生物降解材料制品企业实现高效通关提供合格评定依据,有效促进通关便利,对助力海南自贸港商品贸易和经济往来发挥了重大作用。
  • 900万!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CZB42023114项目名称: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900万元最高限价(如有):900万元采购需求:根据安徽省镁铝合金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需要,需采购专业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包含数控加工中心、数控车床、线切割加工中心、镁铝铜铁四基体分析测量仪、多元素同时分析测量仪、接触电阻测定装置、微机控制电子万能材料试验机、读光谱、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三坐标测量机、喷磨试验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放射光谱仪等。具体内容见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并调试。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09月18日16时00分至2023年09月25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式:网上下载售价:0元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9号联系方式:0566-208774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安徽鑫政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池州市长江中路108号新华书店四楼联系方式:1532443539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程飞电 话:15324435398
  • 飞纳电镜为质量监督检验保驾护航,获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认可
    2018 年 10 月,飞纳电镜正式入驻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三水分中心负责佛山市及周边地区医疗器械送检受理、检验及配合监督抽验工作。 医疗器械检测的严谨性不言而喻,检测结果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安危,因此测试设备所面临的挑战也非常严峻。 本次,飞纳电镜正是历经重重考察和筛选,凭借独特的优势获得了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三水中心的认可。 三水检测中心购得的飞纳台式扫描电镜能谱一体机 Phenom ProX 具有以下优势:1. 背散射和二次电子双探头,分辨率分别为 10 nm (BSE) 和 8 nm (SE),能够同时提供成分与形貌衬度图像,为形貌检测、异物检测、镀层检测等提供高品质图像;固定骨头的螺丝钉2. 能谱探测器具有 137eV 的分辨率,可用于材料成分鉴定、元素定量分析、微量元素检测等;3. 全景拼图可大范围搜寻表面缺陷,检查样品表面处理工艺;4. 颗粒系统可快速分析颗粒样品粒径分布,获得统计直方图表;飞纳电镜-颗粒统计分析测量系统使用飞纳台式扫描电镜的颗粒统计分析测量系统,以最快速、最简便的方式实现颗粒的可视化分析。颗粒统计分析测量系统支持用户收集多种亚微米颗粒的形态和尺寸数据。 超越光学显微镜分析,完全自动化的颗粒统计分析测量系统把可视化分析提高到了一个新台阶,这将在粉末设计、开发和质量控制中产生进一步的探索和创新。 柱状图、散点图和生成的图像可以选定格式导出,并生成报告。所有被测颗粒的柱状图都可以显示为数量分布或体积分布。散点图可以从颗粒属性的任意组合中绘制出来,以揭示相关性和趋势。飞纳电镜的颗粒系统支持用户获得他们需要的数据。因此,颗粒系统加快了颗粒分析速度,提高了产品质量。 5. 飞纳电镜还具有简洁的操作系统,简单易学,经过 1-2 天的培训即可独立操作,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现已承担普病床、齿科材料及设备、残疾人、康复相关设备、普通诊查设备等原有的检测。未来几年,将集中发展外科植入物、眼科光学产品等Ⅲ类医疗器械。为佛山乃至整个华南地区医疗器械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极大的便利,为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
  • 1336万!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第二批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SCB-ZFCG-23-003项目名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第二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336.48(万元)最高限价:1336.48(万元)采购需求:本项目预算总金额为1336.48万元,共分为四个标段,其中第一标段:297.38万元,第二标段:264.7万元,第三标段:500万元,第四标段:274.4万元。具体采购参数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12-09至2023-12-15,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获得。方式: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单位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采购文件)售价:0.0(元)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东坪街536号联系方式:1391996300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甘肃智圣诚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2号西脉大厦13层1304室联系方式:1391994144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丹萍电 话:13919941449
  • 1336万!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第二批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SCB-ZFCG-23-003项目名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第二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336.48(万元)最高限价:1039.1(万元)采购需求:具体详见采购文件。合同履行期限:国产设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完成供货,进口设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四个月以内完成供货;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01-23至2024-01-29,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获得。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单位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采购文件)售价:0.0(元)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东坪街536号联系方式:0931-882881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甘肃智圣诚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2号西脉大厦13层1304室联系方式:1391994144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丹萍电 话:13919941449
  • 429万!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测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JLDL20220520016GKXM1项目名称:检验检测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29.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429.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采购需求:项目划分为5个标段;第一标段:汽车检验专用设备;数量:1台/套;第二标段:建材检验专用设备;数量:1批;第三标段:轻化检验专用设备;数量:1批;第四标段:机电、轻化检验专用设备;数量:1批;第五标段:化工检验专用设备;数量:1批;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需求部分)》。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2个月完成供货;交货地点: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指定地点。交货方式:合同签订后由中标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质量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公告07.doc
  • 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40.00万元采购红外光谱仪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傅里叶红外光谱仪等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江苏省-淮安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9-12 招标文件: 附件1 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傅里叶红外光谱仪等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受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委托,江苏凯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该单位的傅里叶红外光谱仪等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概况: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傅里叶红外光谱仪等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通过现场报名或网络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0月8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编号: JSZC-320800-HAKJ-G2023-003 (二)项目名称: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傅里叶红外光谱仪等采购项目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四)预算金额: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2400000.00) (五)最高限价: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2400000.00) (六)采购需求: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傅里叶红外光谱仪等采购项目,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七)供货期限:合同签订后45日内供货安装调试到位完成并通过验收。 (八)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3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0.1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四)拒绝下述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招标文件售价:肆佰元/份,售后不退,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或网络报名; 4、报名时须提供的资料:《供应商参与投标确认函》原件或扫描件(确认函内容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联系人邮箱、单位公章、日期,格式自拟)、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5、报名地址:淮安市智慧谷B1-11楼或发送邮件至1578998284@qq.com。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3年10月8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淮安市智慧谷B1-11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五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采购部分设备为进口产品,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淮安市健康西路47号 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180120883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凯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智慧谷B1-11楼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159512658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15951265833 附件: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pdf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红外光谱仪 开标时间:2023-10-08 14:30 预算金额:240.00万元 采购单位: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凯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傅里叶红外光谱仪等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江苏省-淮安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9-12 招标文件: 附件1 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傅里叶红外光谱仪等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受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委托,江苏凯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该单位的傅里叶红外光谱仪等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概况: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傅里叶红外光谱仪等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通过现场报名或网络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0月8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编号: JSZC-320800-HAKJ-G2023-003 (二)项目名称: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傅里叶红外光谱仪等采购项目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四)预算金额: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2400000.00) (五)最高限价: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2400000.00) (六)采购需求: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傅里叶红外光谱仪等采购项目,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七)供货期限:合同签订后45日内供货安装调试到位完成并通过验收。 (八)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3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0.1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四)拒绝下述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招标文件售价:肆佰元/份,售后不退,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或网络报名; 4、报名时须提供的资料:《供应商参与投标确认函》原件或扫描件(确认函内容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联系人邮箱、单位公章、日期,格式自拟)、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5、报名地址:淮安市智慧谷B1-11楼或发送邮件至1578998284@qq.com。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3年10月8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淮安市智慧谷B1-11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五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采购部分设备为进口产品,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淮安市健康西路47号 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180120883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凯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智慧谷B1-11楼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159512658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15951265833 附件: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pdf
  • 广西国家量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验收
    6月中下旬,由宋世楼研究员为组长的国家质检总局专家评审组一行6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质监局筹建的国家量具中心进行了现场验收评审,并召开了现场验收会。      在验收工作中,专家组依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量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任务书》以及《国家量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验收申请书》等文件,通过调阅相关档案资料和报告、交流座谈、跟踪检测过程、现场检验操作考核等方式对国家量具中心的筹建工作进行了评估验收,确认了广西国家量具中心筹建任务已全部完成,承诺全部落实,同意推荐国家量具中心通过验收。专家评审组并对广西国家量具中心的筹建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 国家日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投入运营
    经过一年多的积极筹建,以大连质检所为依托的“国家日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经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初评,并经国家认证与认可监督委员会CNCA授权,即将在我市投入运行。该中心将成为我国日化产品前沿检测研究实验室,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等日化产品的专业检测服务。   检测国标“大连制造”:“问题化妆品”无所遁形   据了解,日化中心被批准筹建以来,针对我国相关检测方法比较落后的状况,重点开展了化妆品功效成分分析和禁限用成分检测方法的科研工作。目前,已有8个项目被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而“化妆品中41种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测定”和“牙膏中二甘醇的测定”已正式上升为国家标准。   据介绍,刚刚荣获2009年度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化妆品中41种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测定”项目,采用的液相色谱/质谱和薄层层析法二种方法,兼顾高精度确证测定和低成本快速高效定性测定,几乎涵盖了目前临床使用的所有糖皮质激素药物,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   “化妆品中多种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测定方法在全国率先攻关成功,意味着‘激素化妆品’将无所遁形!”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糖皮质激素是一种强效的细胞调节剂,使用后“嫩、白、滑”的显效速度快,但是不合理使用外用皮质激素可导致皮肤萎缩、激素依赖-反跳综合症、激素皮炎、青光眼等严重后果。而某些化妆品生产厂商、美容院为谋取暴利,将这类本该医用、慎用的外用药物添加到化妆品中,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据质检专家介绍,我国2007年实行的《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禁用物质作了详细全面的规定,其规定的化妆品禁用化学物质有1286种之多。激素类药物就在“禁用”之列,而含有激素的“药用化妆品”必须明示。据了解,目前市面上的“激素化妆品”多见于美容院使用以及传销售卖的化妆品中。   据介绍,大连市质检所继续将化妆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及功效成分的检测技术研究作为工作重点,目前正在攻关的项目包括了化妆品中铬(禁用成分)、维生素B3(烟酸、烟酰胺)、维生素B5(泛酸、D-泛醇)、维生素C等维生素类成分、曲酸及其衍生物、尿素等常用美白保湿功效成分的测定方法研究,这些方法的研制将为即将实施的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检验能力覆盖百余项参数:“风险监测”直击化妆品“隐患”   据了解,以市质检所为依托的国家日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室面积达1500平方米,拥有液相色谱-串级质谱、液相色谱-飞行质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等国内一流的检测设备和凝胶净化系统、固相萃取等前处理装置,并已经取得了“国家化妆品市场准入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全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检验单位”两项权威资格,其检验能力范围已经覆盖了化妆品、洗涤品、消毒剂等产品领域。   “润肤膏霜、润肤乳液、唇膏、洗面奶、洗发液(膏)、化妆粉块、香水、指甲油以及洗衣粉、香皂等等——近30种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日化产品,在这里都可以检测。”中心的质检专家介绍说,具体检测项目还包括了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地塞米松、醋酸肤轻松等48种)、防腐剂、去屑剂、抗生素、维生素、微生物(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等)、重金属(铅、汞、砷等)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百余项化妆品卫生化学指标检测及微生物指标检测。   正式投入运营的国家日化产品质检中心将积极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活动,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化妆品污染以及化妆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我市乃至全国化妆品安全监管和科技进步提供依据,直击化妆品中的潜在危害,确保化妆品消费健康安全。目前,市质检所已经完成了“牙膏中草药成分安全性检测调研”、“化妆品中石棉检测调研”和“化妆品中禁用物质的生产工艺调查”等风险监测项目。   大连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国家日化质检中心”是正在建设中的“大连市检测科技园”的附设项目。中心将建立日化产品功效成分安全性评价实验室,稳步开展化妆品等日化产品功效成份关键检测技术研发,在集群式第三方检验测试科技园区中打造全国一流的日化产品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和前沿实验室。
  • 首个国家洋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立
    产量极其有限的拉菲在中国光代理商就多达几十家,“卡斯特”品牌满天飞,离岸价仅几十元的一瓶葡萄酒卖价好几百甚至上千元人民币,如何对进口葡萄酒质量和品牌进行鉴别?……针对葡萄酒行业长期缺乏监管和专业知识的匮乏,5月7日,广东酒类专卖管理局副局长朱思旭在中国进口葡萄酒诚信高峰论坛上透露,经国家质监局和商务部批准,首个国家洋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落户广东,消费者可以就手中的葡萄酒进行鉴定。   中国进口葡萄酒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今年315期间,浙江消保委揭示了进口红酒行业十大乱象,把该行业推到了舆论巅峰。假葡萄酒、穿了马甲的假进口酒、假名牌酒,极大地扰乱了市场。但打假多年,进口葡萄酒从2005年登陆中国至今,却越打越乱。   由于洋酒进入中国时间较晚,专业知识的匮乏,记者注意到,国家质监局下虽设有食品质量检验中心,但中国一直没有专门的洋酒检验机构。   朱思旭说,作为洋酒进口前沿,广东酒类专卖管理局花了10年的时间完全掌握了干邑、威士忌等洋酒的产区特征,掌握了轩尼诗、人头马、马爹利等的产品特征以及产品等级特征。去年,国家质监局和商务部同意在广东筹备白兰地、威士忌和葡萄酒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政府已拨款1000万元。   但身兼国家洋酒检测中心主任的朱思旭不得不承认,面对全国已多达几十万种洋酒产品,如何监管,仍很头痛。该中心目前只开展了葡萄酒产区特征研究,至于具体到某个品牌,不得不依赖生产厂家才能建立指纹图谱。   “真假酒的辨识是一个系统工程,从防伪标签、卫生指标检测、理化指标分析、风格特征,再到专家口感,至少是六道以上的关口才能判断真假。”朱思旭说,这需要厂家的配合,行业协会的协助。   “打击进口酒乱象,要靠综合手段!”代理拉菲系列酒等多种洋酒的圣皮尔精品酒业首席执行总裁沈品同建议,中国对进口葡萄酒应从按价征税改为按量征税,这可以有效打击对高价位葡萄酒的走私活动,让暴利不复存在。这种征税办法在美国和新加坡已有先例。   加强行业自律也是打假。“假酒成为了进口葡萄酒行业最大的竞争对手,而不是同行。”北京恒忆盛世酒业有限公司副总裁周海成说。5月5日,包括CASTEL代理商建发酒业、德龙宝真以及圣皮尔精品酒业等国内11家大型进口商建立了诚信联盟。上海卡聂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柏龙承诺,一旦消费者发现该公司卖假酒,一瓶酒赔偿1万元人民币。
  • 解读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奋发进取 开拓创新 努力推动质检工作迈上新台阶   ——解读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带来可喜变化   2009年,全国质检系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通过广泛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全国有65万家企业参与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有14个省开展“质量兴省”活动,全年新增5个 有2024个市(县)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全年新增409个。21个省(区、市)设立了政府质量奖。有17个省以政府名义召开了质量兴省、标准化等质检工作专项会议。   通过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营造了质量工作良好氛围,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得到了落实,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全年没有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重大质量安全问题。通过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我国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各地质检部门在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促进了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通过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更加关注质量安全,社会各界更加支持质量监管,质量安全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据了解,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各单位都成立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为活动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质检总局加强了对全系统的指导和督查,有力推动了各地“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开展。同时,质检总局加强与国资委、工信部、商务部等10个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联络员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开展了16项专项整治和质量提升工作。各地两局也都切实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开展有关活动,通过部门联动,形成了工作合力。   一年来,质检总局部署了33项重大活动,确定了119项重点工作。开展了食品安全整顿,组织专项执法打假行动,加快重要标准制修订速度,加强计量和认证认可等基础工作,开展国外技术性措施专题研讨,出台服务外贸稳定发展的10条措施,加大服务企业发展的力度,推进质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举办了质量高层论坛、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论坛、网上系列在线访谈等主题活动,取到了良好效果。   为了营造全社会重视质量安全的浓厚氛围,质检系统加强与新闻媒体的紧密合作,开辟宣传专栏5300多个,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报道8700多次、系列专题访谈6700多次,地方媒体报道9.1万次。全系统广泛组织了质量安全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的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各类宣传、咨询活动2万多次,发放资料1000多万份,104万人参加了质检总局举办的“质量知识竞赛”。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5654家企业的6045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被注销 127家违规出口食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并上网公布   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质检系统以“四查、四建、四落实”为主要内容,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促进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2009年,全国共有5654家违规企业的6045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被注销,127家违规出口食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上网公布。   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说,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认真查找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监管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共监督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107万家(次),发现并督促生产者整改问题14万个。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开展专项整治,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区域性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查处食品质量违法案件4.3万起,查获货值6.5亿元。同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清查10640家出口食品企业,注销706家、暂停361家企业相关资质,出口食品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管,共检出并依法处理了85个国家和地区33类、9755批次不合格食品。   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完善食品生产监管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妥善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突发性问题。质检总局建立了定期分析例会制度,对70种食品、172个项目、14000多个样品组织开展了风险监测,对83类、536种指标、4.6万批次的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实施风险监控。经过努力,促进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有效改善,全年没有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特种设备事故继续保持稳定下降态势   全国万台设备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低于控制考核指标   2009年,全国质检系统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全国万台设备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低于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我国特种设备事故继续保持稳定下降态势。   据介绍,2009年,全国质检系统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大型企业,开展起重机械和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检查,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共排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23万家,检查设备62.9万台,发现各类安全隐患9.6万个,已督促整改7.8万个。   对于今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提出,要以使用环节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基于风险的分类监管方式,开展设备和企业分类监管试点,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基础,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同时,全面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促进节能降耗和经济结构调整。积极稳妥地推进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改革,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检验资源配置,实现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区域内检验资源共享。   2009年打了一场漂亮的疫情疫病阻击战   各口岸查验入境人员1.1亿人次   2009年,全国质检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把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作为压倒一切的突出任务,全力以赴,采取一系列从严从紧从细的检疫措施,严防疫情传入。   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说,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后,全国质检系统迅速行动,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进入防控应急状态。采取八项防控措施,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口岸、重点途径和重点环节的防控,防范疫情通过动物及其产品传播,并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口岸检疫防控措施。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珠海、福建、厦门、辽宁、山东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人手紧缺、入境人员多的情况下,迎难而上,尽职尽责,严格口岸查验。全系统团结一心,互相支持,紧急抽调4000多人赴口岸一线协助开展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口岸组组长单位的职能作用,积极协调公安、海关、卫生、农业、铁道、交通、民航、旅游等有关部门落实联防联控各项工作措施。截至12月31日,各口岸查验入境人员1.1亿人次,发现发热或有症状人员2.3万人次,口岸截获的患者占输入性病例的45%左右。口岸防控工作始终有序、有力、有效,为延缓疫情传入扩散、削低流行高峰、降低疫情对内危害性冲击以及药品准备、疫苗生产争取了时间,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再上台阶   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达4.6万家   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指出,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有效性大大提高。通过改革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适时调整法检目录,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实施以企业质量信用、产品风险分级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了检验监管的有效性。实施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初步建立了进出口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加强重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全年检出不合格进出境货物1.4亿批,批次不合格率达0.76%。推进电子检验检疫建设,上线运行电子检验检疫应用系统28个,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达4.6万家。   同时,边贸和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进一步规范。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黑龙江、广西等检验检疫局加强对边贸商品质量的监管,浙江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小商品质量安全实施区域化管理。在严厉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方面,完善通关单联网核查机制,发挥口岸“一机两屏”的作用,防范假冒伪劣商品出口和逃漏检行为。   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措施得力   980多项措施服务“一揽子计划”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去年来,全国质检系统围绕中央提出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980多项服务措施,积极服务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揽子计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农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产业振兴。   刚刚过去的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指出,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采取一系列举措服务国家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其中,优先安排产业振兴急需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803项 积极推动节能认证等工作,指导千家重点企业落实节能降耗措施 提高水泥、钢筋等生产准入门槛,对217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不予许可,促进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等落后工艺装备 采取检验检疫措施,促进原油、铁矿石、原木等资源性产品进口,加严乳制品、肉类、大豆、油菜籽、棉花等重点敏感进口产品的监管。   同时,采取措施服务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质检总局制定了服务海西建设、苏州工业园区建设的措施,加大了扶持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河北曹妃甸港区发展的力度,与8个省(市)签署了合作备忘录。长三角、泛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的质检机构建立了合作机制,开展定期磋商,加强协作配合。24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28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了质量状况分析。北京、上海、山东、黑龙江、广东、四川等地质检部门围绕花博会、世博会、全运会、大冬会、亚运会、西博会等重大活动,积极开展质检服务。全系统共建立国家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7566个,地理标志产品达到947个,建成化肥等一批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促进了区域特色经济发展。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提升质量水平,全系统广泛深入企业,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状况,采取各种帮扶措施。例如,加大质量管理、原产地证优惠政策、检验检测等培训力度,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计量能源审计、能效测试和特种设备等节能服务。江苏、湖南、河南、重庆、河北、云南、贵州等地质检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服务行动,有针对性地服务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湖北、山西、安徽、天津、内蒙古、江西、青海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采取了减免检测费用等措施,浙江、辽宁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扎实开展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增强了企业发展的活力。   在服务外贸发展、稳定出口方面,质检总局扩大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出口免验的范围,全年新增绿色通道企业706家,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增至10000家,通关时间平均缩短1天以上。对新调入法检目录的商品实行宽限期制度,不收取检验费。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收费,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检验收费降低30%,全年减免检验检疫收费约15亿元。利用优惠原产地证帮助出口企业减免进口国关税44.7亿美元。推广山东检验检疫局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经验,全国共建立示范区108个。充分发挥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积极参加WTO贸易政策审议,认真做好通报咨询评议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充分发挥认证认可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推动认证结果采信和认证认可行业管理。组织开展检验检疫业务咨询和培训服务,帮助外贸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22个国家32位驻华使节考察我出口企业,加强对外谈判和交涉,促进13个国家和地区解除对我30多种出口食品农产品的限制。积极服务国家外交外贸大局,加强质检国际交流合作,配合高访9次,签署合作协议50份,参与9个自贸区协定谈判与执行。建立了海峡两岸标准化、认证认可、计量、检验、消费品安全及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框架。福建、厦门检验检疫局创新涉台检验检疫工作机制,促进了两岸食品农产品贸易发展。   2010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明确思路   食品、农产品、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领域成工作重点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2010年,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将围绕低碳经济、十大产业调整振兴战略、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大力加强食品、农产品、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领域的认证工作,建立认证认可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着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同时,努力推动认证认可多边和双边国际互认,积极服务贸易便利化。   2009年,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不断加强。国家信息安全、食品农产品、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认证取得突破,21家乳制品生产厂纳入乳制品认证试点计划。强制性产品认证从19大类132种扩展到23大类172种。2000多个行政部门、50多家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或国家认可。同时,深入开展专项认证监督检查,重点对10家3C认证指定机构、67家指定实验室和139家认证企业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据介绍,2010年,我国还将强化各类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能力验证,加快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继续开展认证市场整顿,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秩序,及时查处认证认可违规行为,完善认证市场退出和淘汰机制,加强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认证机构分类管理,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推广监管试点经验,鼓励各地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联合开展认证执法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认证抽查与质量监督抽查、卫生注册备案与食品监督管理、实验室资质评定与实验室建设管理等联动机制。充分利用部际联席会议平台,共同推动认证认可工作。   我国将建立新一代计量基标准体系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2010年,质检部门将加强以量子物理为基础的新一代计量基标准体系建设,加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完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和标准物质体系,推动国家计量基标准的国际等效和计量校准、测量能力的互认。   2009年,质检部门扎实开展计量工作,完成计量标准建标考核109项、计量标准复查考核457项 审查报批国家一级标准物质71种、二级标准物质425种。“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共检查计量器具236万台(件),免费为居民检测计量器具20余万次。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说,2010年,全国质检部门还将广泛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行动,使民生计量惠及更多群众。推动能源计量中心建设,积极为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节能行业提供计量服务。加快建立能效评价制度,加强能效标识产品管理。加强重点计量器具专项整治,规范市场计量行为。   全国质检系统将探索建立大质量工作机制   “全系统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建立大质量工作机制,推动大质检文化建设。”这是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新要求。   王勇说,全系统要加快建立以依靠地方、联合部门、抓住企业、监管产品为主要内容的大质量工作机制。一是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发挥其对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的作用,把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责任,为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国家质检总局要总结省部合作成功经验,加强与各省(区、市)政府的沟通,加强条块合作,抓好《合作备忘录》各项措施的落实。二是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各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既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促进形成环环相扣、紧密衔接的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和工作合力。三是要紧紧抓住企业,充分发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严格遵守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做到诚信自律、守法生产,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四是要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模式,强化监管措施,特别是要注重监管制度的创新,在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执法打假、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口岸卫生检疫、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监管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努力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同时,要大力推进大质检文化建设。王勇要求,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树立共同的价值理念,通过加强“融合、整合、联合”,加快大质检文化建设,努力形成合心、合力、合作的局面。一是促进队伍融合。加大各地两局干部交流和联合培训的力度。从今年起,每个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拿出一个副局级和一到两个处级岗位,互派干部进行挂职锻炼,增进了解,促进融合。各地两局要联合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营造和谐、和睦的大质检文化氛围。二是加强资源整合。要加强技术机构建设的统一规划,避免重复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的整合,通过统一检测方法、推广先进检测技术,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结果互认。三是实现工作联合。国家质检总局要加大职能整合力度,在进出口食品监管与国内食品监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进出口商品检验、质量管理与通关业务等方面,实施统筹管理,加强工作联合。各地两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在质量状况分析、监督抽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检验业务委托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全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主动融入到质检工作大局之中。   质量管理体系在机关中全面推行   全国质检系统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努力提升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自身建设不断得到加强。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机关和标准委、认监委机关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今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运行。2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和11个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运用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规范机关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要求,2010年,全系统要高度重视机关建设,按照建设大质检文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团结融合,努力增强工作合力,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整体效能。要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竞赛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大力推进效能型机关建设,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强化服务措施,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王勇说:“今年全系统都要在机关大力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职责,提高机关管理水平。”   国家质检总局再出“惠企”新举措   1月7日,记者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在国家质检总局新一年的工作部署中,将“惠企”二字放在了首要位置。其中包括:加大帮扶企业力度、大力推动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企业对外贸易便利化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等让企业实实在在得实惠的新举措。   据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介绍,今年质检部门将把服务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运用质量监督抽查、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等手段,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技术专家深入企业,查找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开展技术培训,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实现节能降耗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快建立面向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测服务平台,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技术服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企业培育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为了服务对外贸易便利化,将进一步扩大出口企业绿色通道、直通放行范围,为优秀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完善口岸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作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产地检验、口岸出单”的出口通关模式和“口岸转检、属地报检”的进口通关模式,进一步减少中间验放环节。全面参与地方口岸电子平台建设,围绕口岸物流便利化建设,强化与港务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进一步加快以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建设,积极探索录入申报方式改革,减少企业申报程序,提高验放效率。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提高原产地签证质量和效率。积极与国外相关机构建立证书核查机制,保障出口商品在国外顺利通关。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全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出口农产品、纺织品减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规模较大、质量长期稳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出口企业,采用验证监管和信用监管的方式,减少重复检测和收费。加强对报检报验中介机构的监管,坚决防止借检验检疫之名搭车收费。推广口岸区域集中查验模式,减少企业中间作业费用。完善检疫处理单位管理办法,严格准入,规范收费。加强实验室检测管理,严禁违规强制检测。加强检验检疫与质量技术监督的协调配合,通过互认检测结果,降低收费总额。   质量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实施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2010年,大力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质量安全信息资源,完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健全信用评价和信息发布机制。积极探索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抽查、执法打假与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联动机制,全面实施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严厉惩处质量失信行为,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指出,要引导企业增强质量法制观念,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要研究对不同产品、不同规模的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有效的办法,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据了解,2010年,全国质检系统将采取一系列举措认真履行质量综合管理职能,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大力推进质量振兴,努力提升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这些措施包括:制定质量发展规划。认真总结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的经验,分析质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抓紧起草质量发展纲要,提出今后一个时期质量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同时,抓紧编制质检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争取质检工作在国家和地方的规划中得到应有的体现。   推动质量兴省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将制定质量兴省工作指导意见,探索建立质量兴省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推动质量兴省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争取各个省(区、市)都开展质量兴省工作,使开展质量兴市(县)工作的比例达到80%以上。已经开展质量兴省工作的省(区),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要在巩固、深化、提高上下工夫,不断创新方式,丰富内容,扩大影响 还没有开展质量兴省工作的,各地质检部门将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和推进,积极推动质检兴省工作尽早开展。   建立完善质量状况分析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将每季度召开质量状况分析会,定期向国务院提交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各地两局也将定期开展质量状况分析,向地方政府提交分析报告。要进一步做好质量竞争力指数研究与测评工作,抓紧研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综合评价和考核指标,力争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质量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 国家日用消费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获批筹建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下发批复文件给上海市质监局(国质检科[2010]640号),同意由上海市质监局负责在以市质检院为主、联合上海市纤检所的基础上,筹建国家日用消费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这标志着上海市质检院国家日用消费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该中心建成后,上海市质检院的检测能力将基本覆盖日用消费品领域的所有产品类别,技术水平将居国内领先地位,成为我国日用消费品检测水平最高、产品范围最广、门类最齐全的检验机构。   日用消费品几乎涵盖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日用消费品及相关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是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之一。目前,国内尚无日用消费品检验的综合性检验机构,各类日用消费品的检验项目分散在各个不同的实验室。此次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上海市质检院建设国家日用消费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进一步抓好日用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及时应对突发安全事件,满足不断增加的检测需求意义重大。国家日用消费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重点建设日用品、文教用品、装饰礼品和家纺服饰等四大类主要日用消费品的检测能力。   根据总局批复,该中心的全部筹建工作将在18个月内完成,在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评审后,由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批准成立。
  • 1446万!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和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GDYD240082项目名称: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设备购置项目(检验检测能力提升经费)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6,664,076.1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高效液相色谱仪(DAD)):合同包预算金额:47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其他分析仪器高效液相色谱仪(DAD)1(台)详见采购文件47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同签订且具备安装条件后90天内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合同包2(双系统液相色谱仪):合同包预算金额:8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2-1其他分析仪器双系统液相色谱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8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且具备安装条件后90天内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合同包3(高效液相色谱仪(DAD)、高效液相色谱仪(紫外+蒸发光)):合同包预算金额:92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3-1其他分析仪器高效液相色谱仪(DAD)1(台)详见采购文件440,000.00-3-2其他分析仪器高效液相色谱仪(紫外+蒸发光)1(台)详见采购文件48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且具备安装条件后90天内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合同包4(除湿机等设备1批):合同包预算金额:3,530,476.1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4-1其他分析仪器除湿机1(台)详见采购文件9,476.10-4-2其他分析仪器pH计1(台)详见采购文件20,000.00-4-3其他分析仪器多参数测试仪(pH计)1(台)详见采购文件53,000.00-4-4其他分析仪器旋涡混匀器2(台)详见采购文件16,000.00-4-5其他分析仪器微波消解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450,000.00-4-6其他分析仪器旋转粘度计1(台)详见采购文件63,000.00-4-7其他分析仪器高速冷冻离心机1(台)详见采购文件195,000.00-4-8其他分析仪器二氧化碳培养箱1(台)详见采购文件60,000.00-4-9其他分析仪器倒置显微镜1(台)详见采购文件135,000.00-4-10其他分析仪器折光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160,000.00-4-11其他分析仪器微量紫外分光光度计1(台)详见采购文件180,000.00-4-12其他分析仪器空气摇床1(台)详见采购文件58,000.00-4-13其他分析仪器恒温混匀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41,000.00-4-14其他分析仪器温度验证系统1(台)详见采购文件290,000.00-4-15其他分析仪器电子天平(百万分之一)1(台)详见采购文件355,000.00-4-16其他分析仪器流变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480,000.00-4-17其他分析仪器动物血液分析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950,000.00-4-18其他分析仪器pH计1(台)详见采购文件15,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且具备安装条件后90天内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合同包5(智能便携式实验室空气净化仪等设备1批):合同包预算金额:943,6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5-1其他分析仪器智能便携式实验室空气净化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75,000.00-5-2其他分析仪器水浴磁力搅拌器1(台)详见采购文件21,000.00-5-3其他分析仪器多样品旋涡振荡器1(台)详见采购文件20,000.00-5-4其他分析仪器多位磁力搅拌器1(台)详见采购文件8,000.00-5-5其他分析仪器医用冰箱2(台)详见采购文件84,200.00-5-6其他分析仪器脆碎度检查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10,000.00-5-7其他分析仪器超声波清洗器1(台)详见采购文件25,000.00-5-8其他分析仪器薄膜测厚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38,000.00-5-9其他分析仪器过度包装体积测量系统1(台)详见采购文件215,000.00-5-10其他分析仪器医用冰箱2(台)详见采购文件84,200.00-5-11其他分析仪器灭菌锅2(台)详见采购文件100,000.00-5-12其他分析仪器崩解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8,000.00-5-13其他分析仪器全自动细胞计数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80,000.00-5-14其他分析仪器液氮罐1(台)详见采购文件55,000.00-5-15其他分析仪器水浴2(台)详见采购文件23,000.00-5-16其他分析仪器加热板2(台)详见采购文件17,200.00-5-17其他分析仪器超纯水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8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且具备安装条件后90天内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2.项目编号:ZF2024-18-0336项目名称: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能力提升(第九批)电器产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一)预算金额:第1包:380万元,第2包:400万元最高限价:第1包:380万元,第2包:400万元采购需求: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能力提升(第九批)电器产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一),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第1包: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培训、检测或校准等所有工作内容;第2包:合同生效后,7个月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培训、检测或校准等所有工作内容。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 2024年04月30日 至 2024年05月10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2.时间: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1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优质采云采购平台(www.youzhicai.com)方式:在线下载售价(元):0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地 址:广州市西增路23号联系方式:杨小姐 020-2628233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6楼联系方式:020-83642820-82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戴小姐电 话:020-83642820-8254.采购人信息名 称: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延安路13号联系方式:0551-633562865.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联系方式:应急客服电话:0551-62220153(接听时间:8:3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潜在投标人应优先拨打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时再拨打该“应急客服电话”)。6.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真、许美玥电 话:0551-62220095、15212427135
  • 山东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通过现场评审
    山东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顺利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nal)评审组的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 山东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隶属于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授权的省级茶叶专业检验机构,2005年通过计量认证/审查验收复审。该站成立以来,按照省、市质监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监督检验工作,连续三年圆满完成省监督抽查和市级定期监督检验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茶叶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该站还注重加强对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测水平,2005年在全省质监系统质检机构检验报告质量检查中获得总分第二名的好成绩,在近两年国家认可委组织的茶叶能力验证和省局组织的农残项目比对考核中,参加项目全部合格。 2006年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关于成立山东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批复》(鲁质监办字[2006]291号),同意在原山东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基础上成立山东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委派,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主任评审员刘仪初等三位专家于11月10日至12日对该站进行了现场评审。评审组通过现场提问、操作演示、盲样测试、留样再测、资料调阅、仪器检查等方式,对实验室管理体系、工作程序、人员、设备、检测方法、环境与设施、样品处置、抽样、质量控制和验证活动、记录(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结果报告等全部要素进行了全面的评审。经过二天半认真检查和现场考核,评审组专家认为:山东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具有明确的、适合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检测程序科学规范,内部职责分配合理,质量体系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的相关要求,技术能力符合检测工作要求。其间专家对管理体系和实验室建设等提出了良好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顺利通过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标志着该站在组织结构、质量管理体系、设备、环境设施、人员能力水平以及检测技术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标志着该站获得了参与国际间实验室双边、多边合作的“通行证”。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公布
    2012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目的为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管管理,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第149号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2年10月26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四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第五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明确各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以及岗位责任,加强对本级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方可从事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八条 各级质检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放管理层级,将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质检部门实施。   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上级质检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级质检部门实施。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核查)、决定等权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委托机关。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机关名称   (二)受委托机关名称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以及委托权限范围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五)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   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委托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委托书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与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书。   第十二条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   委托机关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行政许可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除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接受委托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质检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质检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质检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人到质检部门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质检部门公示的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质检部门公示的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到质检部门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的,质检部门的收讫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依法需要核对申请材料原件的,质检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九条 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质检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质检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电子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核查要求开展核查工作,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时,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原件并注明核对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交申请材料原件或者核实发现申请材料与原件不符的,质检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负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时限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质检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质检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质检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及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质检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质检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第二十六条 质检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质检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检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质检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质检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三十条 各级质检部门当场制作的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应当即时直接送达申请人。   质检部门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也可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质检部门代为送达。   质检部门不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可以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质检部门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不能按期送达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三条 有应当变更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对提出申请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可以认定为不符合行政许可延续的法定条件,质检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   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不得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以及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权限以及本节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补办行政许可证件,应当按照原行政许可证件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或者延续。   第五节 终止与退出   第三十九条 质检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五)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六)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十条 行政许可终止办理,申请人已经缴纳费用的,质检部门应当将费用退还申请人。但是,收费项目涉及的许可环节已经完成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吊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总局规章等办案程序规定,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总局规章等办案程序规定,依法履行调查取证、权利告知、组织听证等程序性义务以及送达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各级质检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吊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撤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说明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并依法送达和执行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各级质检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第四十三条 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撤回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载明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和执行,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二)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五)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   各级质检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定期进行核查汇总,并逐级上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由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行政许可评价   第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本机关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第四十六条 质检部门可以自行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或者组织进行评价。   评价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四) 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原因   (五)行政许可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价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完成评价后,应当对评价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取消、保留、合并或者下放管理层级等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评价报告,报送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省级质检部门完成评价后,应当将评价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评价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应当报送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并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二节 内部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上级质检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检查、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行政许可专项检查、投诉案件处理等形式,加强对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五十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五十一条 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三节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后续监督,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获得行政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十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许可人,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质检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核实情况以及处理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归档。   各级质检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管辖原则,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第五十五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的方式、手段和措施等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被许可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其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未将行政许可委托书主要内容或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开的   (四)未将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或者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予以公开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质检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二)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本办法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三)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上报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委托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其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检验、检测、检疫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撤销其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十三条 除公告期限外,本办法规定的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4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章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质检工作体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提质增效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摘自支树平在2014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1月6日,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在天津天宝会议中心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支树平传达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并作报告,他要求,全系统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深入探索质检改革路,奋力实现质量强国梦,把中国特色质检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会议首先传达学习了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国务委员王勇关于质检工作的重要批示。会议指出,两个批示充分肯定了过去一年质检工作取得的成绩,强调了质检工作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对新年度质检工作提出了殷切希望和明确要求,给了质检系统巨大的鼓舞和及时有力的指导。全系统干部职工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落实,以此为动力,不断开创质检事业新局面。   支树平在报告中对2013年质检工作进行了总结。他表示,过去一年全国质检系统认真贯彻十八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部署,坚定不移地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为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有进、稳中向好提供了质量保障。2013年围绕质量和效益中心,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 围绕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进一步强化 围绕“五位一体”总布局,质检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围绕转变作风联系群众,“三个质检”建设进一步加强 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力促进了为民务实清廉。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地高举改革开放旗帜,新一届中央政府大力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对质检事业改革发展提出了直接的要求。会议确定了今年全国质检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要求质检系统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做好新年度质检工作。   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质量。要抓宣传发动,在推动质量共治上下功夫,推动政府、企业、全社会抓质量。要抓管理创新,在改善质量宏观管理上下功夫,加强质量统计分析,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完善质量激励制度,夯实质量发展基础。要抓提档升级,在提升质量发展水平上下功夫,推动重点产品质量、制造业质量和服务业质量提升。   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保安全。在突出强调严格风险分析、严格准入制度、严格企业监管、严格监督抽查和检验检疫、严格执法打假、严格处置突发事件“六个严格”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消费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国门安全“三大安全”的监管。要更加注重安全风险的防控,全面建立口岸疫病疫情、进出口商品、国内产品风险监测和产品伤害监测体系。要更加注重监管制度的完善,加快完善分类监管、质量监督抽查、缺陷产品召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特殊区域检验检疫监管制度。要更加注重大案要案的查处,继续组织开展“质检利剑”行动和汽车产品打假治劣专项行动,加大对不合格进口商品的通报召回力度。   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促发展。要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简政放权,努力净化市场环境,大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促进转型升级,围绕现代农业发展、绿色低碳清洁发展、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区域发展发挥作用。要服务开放战略,提高进出口通关便利化水平,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深化质检国际交流合作,服务“走出去”战略。   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强质检。要强化理论政策研究,破解质检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要强化法治建设,抓好顶层设计,强化执行与监督。要强化科技创新,创新科技管理机制,加大科研力度,增强技术机构活力。要强化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作风和廉政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和机关内部建设。   会议强调,党中央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集结号、冲锋号,质检改革也到了奋力攻坚的关键时刻,全系统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质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对于质监系统分级管理,要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实事求是地制定和完善指导意见,建立分级管理后质监工作新秩序。对于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机制,要创新风险管理机制,创新法定检验检疫目录管理机制,创新目录外商品监管方式。对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总的思路是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做大做强,2015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转企改制基本到位。对于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完善推荐性标准体系,培育发展社会团体标准,改革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对于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要健全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资源从分散到统筹、流程从脱节到衔接的转变。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创新和实行差别化、不同方式的管理体制机制、法人治理结构、人事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险制度、财政投入制度、监督管理机制等,真正体现分类管理。会议要求,质检系统要更加主动、更加团结、更加沉着、更加扎实、更加严格,牢牢抓住改革机遇,大胆革故鼎新、清除痼疾顽症,推动质检事业发展有所突破、不断前进。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梅克保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他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三点要求:一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总局安排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过去一年质检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新一年度质检工作的整体安排、质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任务要求。二要用科学的方法全面推进质检改革发展,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激活内力”与“借助外力”、“胆子要大”与“步子要稳”的关系。三要认真统筹做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努力维护好和谐稳定大局,切实保障好职工节日生活,认真落实好廉政各项规定。   会议还表彰了全国质检系统道德模范。质检总局党组成员,总师,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全国直属和副厅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监局,以及总局各司局和在京直属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局部分老同志参加了会议。国家有关部委的代表也受邀参加了会议。 文章转载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国内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初步形成
    草业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已成为一个大产业,但在中国尚属新兴产业。草业的发展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农业经济、保障食品安全都具有战略意义。   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农业部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开展了中国草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形成了中国草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将积极推进草业生产方式转变,推动草种业、牧草种植业、草地畜牧业、草产品加工业等草业主体产业的快速发展。草业产品(包括草种和草产品等相关产品),既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也是重要的农业产出品,在发展草产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草种是发展草业的基础,草产品是发展畜牧业的一类重要饲料。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畜牧业的迅速发展是以挖掘牧草和其他绿色饲料的潜力并突出发展草食畜禽生产为前提的,欧美发达国家其畜产品60%以上是由牧草转换来的。在国内随着畜牧业的发展,我国草产品占饲料的比例也越来越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监管草业产品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也相继建立。   目前,我国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截至2010年3月,国内共建有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47个。其中,部级检验机构5个[包括农业部全国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呼和浩特)、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省级检验机构18个,地市级检验机构13个,县级检验机构11个。全国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形成了一定的优势。   人员素质较高。质检机构技术人员共有462人,其中,部级检验机构84人,省级检验机构219人,地级检验机构135人,县级检验机构24人。高级职称以上的职工143人,中级职称173人,初级职称82人。中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占68.4%。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技术人员共386人,占83.5%。检验人员大都接受过农业部、有关院校、研究所、相关检测机构等多次专题培训,并积累了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硬件设施齐全。全国草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固定资产价值达8819.85万元,实验室面积达到20080m2,仪器设备有1111台(套),仪器设备价值3541.27万元。对应于检测项目,仪器设备配备齐全。草种设计检验能力为44562批次/年,草产品设计检验能力为16160批次/年。其中,部级、省级质检机构草种设计检验能力为34062批次/年,草产品设计检验能力为11760批次/年。   积极开展工作。各级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在加强草种和草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依法规范草业产品市场,推进草种质资源保存和利用,保障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用种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05-2009年间,各级质检机构共检验草种22881批次(委托检验占90.2%,监督检验占9.7%)。其中,部级质检机构共检验草种12059个批次,占52.7%,省级质检机构共检验草种8522批次,占37.2%。5年间,各级质检机构共检验草产品885个批次(委托检验占94.8%,监督检验占5.2%),其中,部级质检机构共检验草产品307个批次,占34.7%,省级质检机构检验147批次,占16.6%,市级质检机构检验385批次,占43.5%。   除了开展监督抽查、接受委托检验外,还开展田间检验、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草种市场专项检查及打假整治工作,有效地规范生产,整顿经营市场。   目前,各级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促进草业产品生产和贸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质检机构部分仪器设备使用时间长,需要更新。二是检验经费不足,检验能力不能充分发挥。三是草种和草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偏低,市场不规范。这些因素制约了草业的发展。为保障草业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充分发挥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草种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规,如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标签管理办法。同时,也要理顺机构职能并启动草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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