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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公布
    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   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科学性,规范测试机构的操作行为,提高新化学物质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对国际间通用测试方法、测试数据和管理体系的互认和应用,根据我部《关于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08〕22号),按照《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HJ/T155-2004),参照国际通行的合格实验室准则(GLP)技术原则,结合我国化学品生态毒理学测试水平和实际情况,我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为新化学物质登记提供生态毒理学数据的测试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盲样测试考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通过检查的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1. 上海市检测中心生物与安全检测实验室   2.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农药环境评价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3. 沈阳化工研究院安全评价中心(化学工业农药安全评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检测实验室   5.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化学品生态效应与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   6. 浙江大学农药与环境毒理研究所   7. 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   上述测试机构所提供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可作为新化学物质登记评估的依据。   二、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名单的测试机构,应于每年12月向我部提交年度报告,接受定期检查、随机检查和有因检查。定期检查每三年开展一次。在检查时如不符合相关要求,将从名单中取消;申请列入名单的机构,经我部检查和测试合格后,可以进入名单。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四章 跟踪控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基本制度】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第五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第六条【鼓励先进技术】国家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技术,鼓励环境友好型替代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鼓励申报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数据。   第七条【保守秘密】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申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公众监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报类型】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第十条【常规申报要求】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 但是,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可以办理简易申报。   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并附具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的分类、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申报物质危害评估、暴露预测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结论等内容   (三)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的测试报告或者资料,以及有关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第十一条【常规申报数量级别】常规申报遵循“申报数量级别越高、测试数据要求越高”的原则。申报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提供相应的测试数据或者资料。   依据新化学物质申报数量,常规申报从低到高分为下列四个级别:   (一)一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满10吨的   (二)二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三)三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吨以上不满1000吨的   (四)四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0吨以上的。   第十二条【简易申报基本情形】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办理简易申报。   办理简易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   (二)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简易申报特殊情形】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简易申报:   (一)用作中间体或者仅供出口,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   (二)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0.1吨以上不满1吨的   (三)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四)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0吨,且不超过二年的。   办理特殊情形简易申报,应当提交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以及符合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备案申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办理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0.1吨的   (二)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第十五条 【系列申报、联合申报、重复申报】 办理常规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一)同一申报人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多个新化学物质,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系列申报   (二)两个以上申报人同时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共同提交申报材料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联合申报   (三)两个以上申报人先后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后申报人征得前申报人同意后使用前申报人的测试数据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重复申报。数据的测试费用分担方法,由申报人自行商定。   第十六条【申报人资格】新化学物质申报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是中国境内注册机构。   非首次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的,近三年内不得有因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而被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如实报告】申报人在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全部已知信息。   第十八条【环境信息公开】申报人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对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信息,不得要求保密。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   第十九条【测试机构】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为环境保护部公告的化学物质测试机构,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监督和检查。   境内测试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并按照化学品测试导则或者化学品测试相关国家标准,开展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   在境外完成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并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通过其所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符合合格实验室规范。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常规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登记中心受理常规申报后,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环境保护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专家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新化学物质危害和风险评估导则和规范,以及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等国家相关标准,对新化学物质的以下内容进行识别和技术评审:   1.名称和标识   2.物理化学、人体健康、环境等方面的危害特性   3.暴露程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4.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适当性。   评审委员会认为现有申报材料不足以对新化学物质的风险做出全面评价结论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   (三)评审委员会应当提出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包括:   1.将新化学物质认定为一般类、危险类以及是否属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划分意见   2.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的评审意见   3.风险控制措施适当性的评审结论   4.是否准予登记的建议。   (四)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并视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1.对有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   2.对无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在做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内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简易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登记中心受理简易申报后,应当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对按要求提交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技术评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备案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登记中心收到科学研究备案申报后,应当按月汇总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登记公告】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告予以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申报人、申报种类和登记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办理时限】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常规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 自受理简易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常规申报登记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60日,简易申报登记的专家审查时间不得超过30日。登记中心通知补充申报材料的,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间。   环境保护部应当自收到登记中心或者评审委员会上报的新化学物质登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环境保护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登记证内容】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申报人或者代理人名称   (二)新化学物质名称   (三)登记用途   (四)登记量级别和数量   (五)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还应当载明风险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新特性报告及处理】登记证持有人发现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向登记中心提交该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   登记中心应当将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环境保护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意见,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于通过增加风险控制措施可以控制风险的,在登记证中增补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要求登记证持有人落实相应的新增风险控制措施   (二)对于无适当措施控制其风险的,撤回该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重新申报】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已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申报:   (一)增加登记量级的   (二)变更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用途的。   已被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获准登记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变更登记用途的,也可以由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者,重新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环境保护部应当将已获准登记为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章 跟踪控制   第二十九条【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登记,作为审批生产或者加工使用该新化学物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条件。   第三十条【信息传递】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明确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并向加工使用者传递下列信息:   (一)登记证中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的分类结果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一般风险控制措施】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按照登记证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风险控制措施:   (一)进行新化学物质风险和防护知识教育   (二)加强对接触新化学物质人员的个人防护   (三)设置密闭、隔离等安全防护,布置警示标志   (四)改进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方式,以降低释放和环境暴露   (五)改进污染防治工艺,以减少环境排放   (六)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七)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以及加工使用者,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重点风险控制措施】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和加工使用者,还应当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   (一)在生产或者加工使用期间,应当监测或者估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向环境介质排放的情况。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二)在转移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设备,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发生突发事件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进入环境,并提示发生突发事件时的紧急处置方式。   (三)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废弃后,按照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禁止转让】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不得将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   第三十四条【研发管理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活动,应当在专门设施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以科学研究或者以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应当妥善保存,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需要销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活动报告】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首次生产活动30日内,或者在首次进口并已向加工使用者转移30日内,向登记中心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还应当在每次向不同加工使用者转移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中心报告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   第三十六条【年度报告】简易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下列情况:   (一)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二)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三)环境中暴露和释放情况   (四)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   (五)其他与环境风险相关的信息。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还应当同时向登记中心报告本年度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计划,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实施的准备情况。   第三十七条【资料保存】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保存十年以上。   第三十八条【监管通知】环境保护部收到登记中心报送的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或者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30日内,应当向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发送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监管通知发送至该化学物质生产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地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监管通知内容包括:新化学物质名称、管理类别、登记证上载明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等。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即时性或者累积性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责令生产者、加工使用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危险,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可以根据报告情况,要求登记证持有人提供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可能存在的新危害特性信息,并按照本办法有关新化学物质新的危害特性报告和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注销登记】登记证持有人未进行生产、进口活动或者停止生产、进口活动的,可以向登记中心递交注销申请,说明情况,并交回登记证。   环境保护部对前款情况确认没有生产、进口活动发生或者没有环境危害影响的,给予注销,并公告注销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列入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程序】一般类新化学物质自登记证持有人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由环境保护部公告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的六个月前,向登记中心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   环境保护部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实际活动情况报告进行回顾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公告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简易申报登记和科学研究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不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第四十二条【定期排查】环境保护部每五年组织一次新化学物质排查。   对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环境保护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虚假申报】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登记的,并撤销其登记证。   第四十四条【环境保护部处罚事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提交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更新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或者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的。   第四十五条【地方处罚事项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一)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四)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五)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第四十六条【地方处罚事项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三)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第四十七条【评审专家违规处罚】评审委员会专家在新化学物质评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由环境保护部取消其入选评审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测试机构违规处罚】为新化学物质申报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在新化学物质测试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环境保护部从测试机构名单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滥用职权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术语】本办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一般类新化学物质,是指尚未发现危害特性或者其危害性低于化学物质危害特性鉴别、分类相关标准规定值的新化学物质   (二)危险类新化学物质,是指具有物理化学、人体健康或者环境危害特性,且达到或者超过化学物质危害特性鉴别、分类相关标准规定值的新化学物质。   第五十一条【文书格式】本办法下列文书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一)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   (二)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   (三)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五)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   (六)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   第五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日本修订新化学物质通报规定
    据悉,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经济产业省(METI)和环境省(MOE)于5月发布声明,对新化学物质通报规定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企业为生产或进口的新物质提交“同一物质通报”的截止期更改为2012年6月至12月。   “同一物质通报”是指物质的多个通报人对测试数据进行共享,这种通报类型要求除物质的首个通报人之外的其他通报人在对应的截止期(见下面表格)前提交物质通报,同时通报中测试数据的相应位置需附上首个通报人的评估说明复印件。 物质评估截止期 物质通报截止期 6月 5月25日 6月8日 7月 6月29日 7月13日 8月 / 8月17日 9月 8月17日 8月31日 10月 9月14日 9月28日 11月 10月19日 11月2日 12月 11月26日 12月7日   “同一物质通报”除为了应对相关法规要求外,还将用于评估物质是否属于优先评估化学物质(PACs)范畴,因此,在2012年3月前收到评估通知的通报人还需要在表格中物质评估截止期前约2周提交通报程序号、企业名称、联系人等额外的信息。   详情参见:   http://www.safe.nite.go.jp/kasinn/pdf/douitsutodokede20120507.pdf
  • 环保部公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科学研究备案情况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2012年4月-2012年6月收到的207份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表。   附表:2012年4月-2012年6月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情况表(207份)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附表: 2012年4月-6月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情况表(207份) 序号 受理号 受理时间 申报人 备案化学物质数目 1. KY-20120200 2012-4-1 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2. KY-20120201 2012-4-1 Merck LimitedHong Kong 1 3. KY-20120202 2012-4-1 Merck LimitedHong Kong 2 4. KY-20120203 2012-4-1 赢创德固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1 5. KY-20120204 2012-4-1 帝斯曼先达合成树脂(佛山)有限公司 4 6. KY-20120205 2012-4-1 凯惠药业(上海)有限公司 6 7. KY-20120206 2012-4-1 西格玛奥德里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1 8. KY-20120207 2012-4-1 雅保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1 9. KY-20120208 2012-4-1 Merck LimitedHong Kong 2 10. KY-20120209 2012-4-1 滨海新东方医化有限公司 1 11. KY-20120210 2012-4-1 氰特表面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 12. KY-20120211 2012-4-1 陶氏化学(中国)有限公司 1 13. KY-20120212 2012-4-5 赢创德固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1 14. KY-20120213 2012-4-5 拜耳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4 15. KY-20120214 2012-4-5 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 16. KY-20120215 2012-4-5 JNC CORPORATION 1 17. KY-20120216 2012-4-5 JNC CORPORATION 1 18. KY-20120217 2012-4-5 氰特表面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 19. KY-20120218 2012-4-10 JSR Corporation 1 20. KY-20120219 2012-4-10 帝斯曼先达合成树脂(佛山)有限公司 1 21. KY-20120220 2012-4-10 上海贺利氏工业技术材料有限公司 1 22. KY-20120221 2012-4-10 赢创德固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1 23. KY-20120222 2012-4-10 上海三爱富戈尔氟材料有限公司 1 24. KY-20120223 2012-4-10 Arkema France 2 25. KY-20120224 2012-4-11 CHIMEX SAS 2 26. KY-20120225 2012-4-11 CHIMEX SAS 1 27. KY-20120226 2012-4-11 CHIMEX SAS 2 28. KY-20120227 2012-4-11 CHIMEX SAS 1 29. KY-20120228 2012-4-12 DIC Corporation 2 30. KY-20120229 2012-4-12 DIC Corporation 3 31. KY-20120230 2012-4-12 上海百灵威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1 32. KY-20120231 2012-4-16 上海东洋油墨制造有限公司 1 33. KY-20120232 2012-4-16 Merck LimitedHong Kong 1 34. KY-20120233 2012-4-16 赢创德固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1 35. KY-20120234 2012-4-19 空气化工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1 36. KY-20120235 2012-4-19 田村化研(东莞)有限公司 1 37. KY-20120236 2012-4-19 TOYOCOLOR CO.,LTD. 1 38. KY-20120237 2012-4-19 TOYOCOLOR CO.,LTD. 1 39. KY-20120238 2012-4-19 捷时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1 40. KY-20120239 2012-4-20 捷时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1 41. KY-20120240 2012-4-20 西格玛奥德里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1 42. KY-20120241 2012-4-20 西格玛奥德里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1 43. KY-20120242 2012-4-20 西格玛奥德里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2 44. KY-20120243 2012-4-23 氰特表面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 45. KY-20120244 2012-4-23 拜耳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2 46. KY-20120245 2012-4-24 Grace GmbH & Co. KG 3 47. KY-20120246 2012-4-24 范德比尔特(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1 48. KY-20120247 2012-4-24 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 1 49. KY-20120248 2012-4-25 凯惠药业(上海)有限公司 1 50. KY-20120249 2012-4-25 阿克苏诺贝尔新劲汽车修补漆(苏州)有限公司 1 51. KY-20120250 2012-4-25 镇江环球光学有限责任公司 1 52. KY-20120251 2012-4-25 凯惠药业(上海)有限公司 1 53. KY-20120252 2012-4-25 氰特表面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 54. KY-20120253 2012-4-25 氰特表面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 55. KY-20120254 2012-4-25 昭和电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1 56. KY-20120255 2012-4-25 Merck LimitedHong Kong 1 57. KY-20120256 2012-4-25 凯莱英生命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1 58. KY-20120257 2012-4-25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 59. KY-20120258 2012-4-25 ITOCHU PLASTICS INC. 1 60. KY-20120259 2012-4-27 杜邦(中国)研发管理有限公司 1 61. KY-20120260 2012-4-28 氰特表面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 62. KY-20120261 2012-4-28 LG Chem,Ltd. 1 63. KY-20120262 2012-4-28 Sinfonia Technology Co., Ltd.1 64. KY-20120263 2012-4-28 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 1 65. KY-20120264 2012-4-28 Toyota Tsusho Corporation 1 66. KY-20120265 2012-4-28 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 1 67. KY-20120266 2012-4-28 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2 68. KY-20120267 2012-4-28 凯惠药业(上海)有限公司 1 69. KY-20120268 2012-4-28 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 70. KY-20120269 2012-4-28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1 71. KY-20120270 2012-4-28 吉林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1 72. KY-20120271 2012-4-28 嘉法狮(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1 73. KY-20120272 2012-5-3 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1 74. KY-20120273 2012-5-3 阿克苏诺贝尔新劲汽车修补漆(苏州)有限公司 1 75. KY-20120274 2012-5-3 路博润特种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1 76. KY-20120275 2012-5-3 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 2 77. KY-20120276 2012-5-3 阿克苏诺贝尔(上海)有限公司 1 78. KY-20120277 2012-5-3 阿克苏诺贝尔(上海)有限公司 1 79. KY-20120278 2012-5-3 陶氏化学(中国)有限公司 1 80. KY-20120279 2012-5-3 3M中国有限公司 1 81. KY-20120280 2012-5-3 上海东洋油墨制造有限公司 1 82. KY-20120281 2012-5-3 上海东洋油墨制造有限公司 1 83. KY-20120282 2012-5-4 杜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3 84. KY-20120283 2012-5-4 SUZUICHI Co., Ltd. 1 85. KY-20120284 2012-5-4 默克化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3 86. KY-20120285 2012-5-4 HallStar Italia, S.R.L 2 87. KY-20120286 2012-5-4 Three Bond Co.,Ltd 1 88. KY-20120287 2012-5-4 Merck LimitedHong Kong 2 89. KY-20120288 2012-5-4 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1 90. KY-20120289 2012-5-8 北京化工大学 3 91. KY-20120290 2012-5-8 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 1 92. KY-20120291 2012-5-10 帝斯曼先达合成树脂(佛山)有限公司 1 93. KY-20120292 2012-5-10 默克化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 94. KY-20120293 2012-5-10 浙江华义医药有限公司 1 95. KY-20120294 2012-5-10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96. KY-20120295 2012-5-10 Nissan Chemical Industries, Ltd. 2 97. KY-20120296 2012-5-10 上海长濑贸易有限公司 1 98. KY-20120297 2012-5-10 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 1 99. KY-20120298 2012-5-10 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 1 100. KY-20120299 2012-5-10 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 1 101. KY-20120300 2012-5-10 杜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1 102. KY-20120301 2012-5-11 MIMAKI ENGINEERING CO., LTD. 1 103. KY-20120302 2012-5-11 赛拉尼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 104. KY-20120303 2012-5-11 Celanese PTE Ltd. 1 105. KY-20120304 2012-5-14 Mitsui Chemicals, Inc. 1 106. KY-20120305 2012-5-14 Nippon Kase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1 107. KY-20120306 2012-5-14 Novozymes A/S 2 108. KY-20120307 2012-5-14 DIC Corporation 1 109. KY-20120308 2012-5-14 Rohm and Haas Electronic Material Korea Ltd. 1 110. KY-20120309 2012-5-14 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 111. KY-20120310 2012-5-14 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1 112. KY-20120311 2012-5-14 路博润特种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1 113. KY-20120312 2012-5-14 罗门哈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1 114. KY-20120313 2012-5-14 迈图化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1 115. KY-20120314 2012-5-14 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 1 116. KY-20120315 2012-5-16 Chevron Oronite Company LLC 1 117. KY-20120316 2012-5-16 Nippon Steel Chemical Co.,Ltd. 1 118. KY-20120317 2012-5-16 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 119. KY-20120318 2012-5-16 BASF South East Asia Pte Ltd 1 120. KY-20120319 2012-5-16 Nippon Kase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1 121. KY-20120320 2012-5-16 3M中国有限公司 1 122. KY-20120321 2012-5-163M Company 1 123. KY-20120322 2012-5-16 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124. KY-20120323 2012-5-17 昭光通商(上海)有限公司 1 125. KY-20120324 2012-5-18 氰特表面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 126. KY-20120325 2012-5-18 氰特表面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 127. KY-20120326 2012-5-18 氰特表面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 128. KY-20120327 2012-5-18 科莱恩化工(中国)有限公司 1 129. KY-20120328 2012-5-22 罗门哈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1 130. KY-20120329 2012-5-22 Kao corporation 1 131. KY-20120330 2012-5-24 亚什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 132. KY-20120331 2012-5-24 通用电气(中国)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1 133. KY-20120332 2012-5-24 丽利工业(上海)涂料有限公司 3 134. KY-20120333 2012-5-24 3M Company 1 135. KY-20120334 2012-5-24 DIC Corporation 2 136. KY-20120335 2012-5-24 德谦(上海)化学有限公司 1 137. KY-20120336 2012-5-24 DSM Ahead B.V. 1 138. KY-20120337 2012-5-24 DSM Ahead B.V. 1 139. KY-20120338 2012-5-24 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1 140. KY-20120339 2012-5-24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1 141. KY-20120340 2012-5-24 KONISHI CO.,LTD. 1 142. KY-20120341 2012-5-24 纳尔科(中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 143. KY-20120342 2012-5-24 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 144. KY-20120343 2012-5-24 日立环球存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 145. KY -20120344 2012-5-24 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 146. KY-20120345 2012-5-24 西格玛奥德里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1 147. KY-20120346 2012-5-24 西格玛奥德里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1 148. KY-20120347 2012-5-24 TOYOCOLOR CO.,LTD. 1 149. KY-20120348 2012-5-24 陶氏化学(中国)有限公司 1 150. KY-20120349 2012-5-24 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1 151. KY-20120350 2012-5-24 迈图化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1 152. KY-20120351 2012-5-24 上海佳丽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1 153. KY-20120352 2012-5-24 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1 154. KY-20120353 2012-5-25 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 26 155. KY-20120354 2012-5-25 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 22 156. KY-20120355 2012-5-25 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 16 157. KY-20120356 2012-5-25 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 1 158. KY-20120357 2012-6-12 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1 159. KY-20120358 2012-6-12 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1 160. KY-20120359 2012-6-12 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1 161. KY-20120360 2012-6-12 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1 162. KY-20120361 2012-6-12 陶氏化学(中国)有限公司 1 163. KY-20120362 2012-6-12 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1 164. KY-20120363 2012-6-12 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1 165. KY-20120364 2012-6-12 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1 166. KY-20120365 2012-6-12 克鲁勃润滑剂(上海)有限公司 1 167. KY-20120366 2012-6-12 捷时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1 168. KY-20120367 2012-6-12 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 1 169. KY-20120368 2012-6-12 亨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 1 170. KY-20120369 2012-6-12 亨斯迈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1 171. KY-20120370 2012-6-12 亨斯迈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2 172. KY-20120371 2012-6-12 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 1 173. KY-20120372 2012-6-12 Chevron Phillips Chemical Company LP 1 174. KY-20120373 2012-6-13 拜耳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7 175. KY-20120374 2012-6-13 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 1 176. KY-20120375 2012-6-13 丽利工业(上海)涂料有限公司 1 177. KY-20120376 2012-6-15 Tokyo Ohka Kogyo Co., Ltd. 1 178. KY-20120377 2012-6-15 杜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1 179. KY-20120378 2012-6-15 克鲁勃润滑剂(上海)有限公司 1 180. KY-20120379 2012-6-15 亨斯迈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1 181. KY-20120380 2012-6-15 亨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 2 182. KY-20120381 2012-6-15 Worlee-Chemie G.m.b.H. 1 183. KY-20120382 2012-6-15 陶氏化学(中国)有限公司 3 184. KY-20120383 2012-6-15 陶氏化学(中国)有限公司 1 185. KY-20120384 2012-6-19 西格玛奥德里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1 186. KY-20120385 2012-6-20 上海佳丽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1 187. KY-20120386 2012-6-20 氰特表面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 188. KY-20120387 2012-6-20 三洋化成精细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 1 189. KY-20120388 2012-6-20 NIPPON CHEMICAL WORKS CO., LTD. 1 190. KY-20120389 2012-6-20 NIPPON SHOKUBAI CO.,LTD. 1 191. KY-20120390 2012-6-20 东丽先端材料研究开发(中国)有限公司 2 192. KY-20120391 2012-6-20 东丽先端材料研究开发(中国)有限公司 6 193. KY-20120392 2012-6-20 SAN-APRO LTD. 1 194. KY-20120393 2012-6-20 陶氏化学(中国)有限公司 1 195. KY-20120394 2012-6-20 SAN-APRO LTD. 1 196. KY-20120395 2012-6-20 通用电气(中国)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1 197. KY-20120396 2012-6-25 陶氏化学(中国)有限公司 1 198. KY-20120397 2012-6-25 陶氏化学(中国)有限公司 1 199. KY-20120398 2012-6-25 陶氏化学(中国)有限公司 2 200. KY-20120399 2012-6-25 陶氏化学(中国)有限公司 1 201. KY-20120400 2012-6-25 Dow Chemical Pacific Limited 1
  • 生态环境部发布《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环境管理中化学物质的命名,支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管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等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在“意见征集”栏目或首页搜索栏输入本通知名称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意见电子版发送联系人邮箱。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王珺瑜、杜科雄电话:(010)65645764、65645767(传真)邮箱:chem@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3.《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4.反馈意见建议格式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4月26日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环境管理中化学物质的命名,支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管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等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在“意见征集”栏目或首页搜索栏输入本通知名称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意见电子版发送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王珺瑜、杜科雄  电话:(010)65645764、65645767(传真)  邮箱:chem@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pdf《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反馈意见建议格式.pdf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6日
  • 增补22种!《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公告
    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2年第1批 总第7批)的公告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相关规定,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中有关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要求,我部组织对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和公示。现将符合要求的2022年第1批(总第7批)22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22种符合增补要求的化学物质  生态环境部  2022年7月19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7月19日印发《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22种符合增补要求的化学物质
  • 环保部发布2010年化学物质测试机构考核结果
    关于2010年化学物质测试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和2010年化学物质测试机构考核方案,经对申请为新化学物质登记提供生态毒理学数据的测试机构检查考核,现将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一、通过2010年考核的化学物质测试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及可提供数据种类   1.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   可提供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所需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   2.贵州省理化测试分析研究中心   可提供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及常规申报中一级水平所需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   上述测试机构所提供的相应生态毒理学数据可作为新化学物质登记评估的依据。   二、管理要求   1.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不同级别的申报所需测试数据不同的要求,依不同的申报级别,对测试机构进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   2.已列入名单的测试机构,应于每年12月向我部提交年度报告,并接受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有因检查。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统筹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
    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做出部署:“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实施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强化源头准入,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同时,《意见》在主要目标中要求,到2025年,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一、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特征及治理紧迫性(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当前,我国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天蓝水清”正在成为现实。与此同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正逐步受到广泛关注。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央深改委会议等多个重要场合,反复强调新污染物治理,从“对新的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到“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再到“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要求逐步深入,力度不断加大,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凸显出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提出了关于“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和“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的要求。(二)新污染物的特点突出,治理难度大目前,国际国内尚无关于新污染物的权威定义。科学界比较关注在危害特性或致毒机理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究的新污染物。从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新污染物是指新近发现或者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新污染物具有两大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新”。新污染物种类繁多,目前全球关注的新污染物超过20大类、每一类又包含数十或上百种化学物质。随着对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被识别出的新污染物还会持续增加,因此,联合国环境署对新污染物采用了“Emerging pollutants”这个词,体现了新污染物将会不断新增的特点。第二个特点是“环境风险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危害严重性。新污染物多具有器官毒性、神经毒性、生殖和发育毒性、免疫毒性、内分泌干扰效应、致癌性、致畸性等多种生物毒性,其生产和使用往往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很容易造成严重影响。二是风险隐蔽性。多数新污染物的短期危害不明显,即便在环境中存在或已使用多年,人们并未将其视为有害物质,而一旦发现其危害性时,它们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进入环境介质中。三是环境持久性。新污染物多具有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可长期蓄积在环境中和生物体内,并沿食物链富集,或者随着空气、水流长距离迁移。四是来源广泛性。我国现有化学物质约4.5万余种,每年还新增上千种新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在生产、加工使用、消费和废弃处置的全过程都可能存在环境排放,还可能来源于无意产生的污染物或降解产物。五是治理复杂性。对于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的新污染物,即使达标排放,以低剂量排放进入环境,也将在生物体内不断累积并随食物链逐渐富集,进而危害环境生物和人体健康。因此,以达标排放为主要手段的常规污染物治理,无法实现对新污染物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此外,新污染物涉及行业众多,产业链长,替代品和替代技术不易研发,需多部门跨界协同治理。目前,国内外对新污染物关注度高,相关的文献报告很多。文献显示,我国部分地区大气、水、土壤中相继监测出较高含量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作为全氟化合物生产和使用大国,我国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全氟化合物类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容忽视。我国抗生素年使用量高达18万吨,约占全球50%。作为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大国,我国潜在的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隐患大,事关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活质量,以及中华民族繁衍生息,正逐步成为当前制约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深入改善的新难点之一,亟待加强治理。二、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展及面临的挑战(一)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展多年来,生态环境部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开展了不少工作,为新污染物治理积累了经验。一是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会同卫生健康委印发《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框架性指南(试行)》,明确开展化学物质对环境和经环境暴露的健康风险评估的技术方法。二是会同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两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列入40种类应优先控制的化学物质,并持续推进环境风险管控。三是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个部委,组织落实《斯德哥尔摩公约》《水俣公约》,限制、禁止了一批公约管控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减少了这些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四是持续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建立源头管理的“防火墙”,防止具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进入经济社会活动和生态环境。五是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集中的行业开展了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调查,了解掌握部分化学物质的种类、用途、生产使用量等基本信息。此外,针对抗生素产生的耐药基因在菌群间转移所引发的健康风险,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已经在《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下开展了大量工作,加强了对抗生素的管理。(二)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面临的挑战现有治理工作为落实《意见》相关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新污染物精准筛查、科学评估和环境风险管控奠定了一定基础。然而,总体来看,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起步较晚,仍处在发展阶段,存在诸多短板。1.环境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缺位新污染物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危害测试、环境风险评估、绿色替代品研发推广、产业政策调整、落后产品和产能淘汰、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多个方面,并涵盖一般工业化学品、药品、农药、兽药等多个类别,有效治理新污染物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实施综合系统治理。然而,目前各相关部门间尚未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的跨部门协调机制,管理工作分散,部门间法律法规协调和制度衔接不够,难以形成合力。同时,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对新污染物治理和常规污染物治理的关系以及治理思路和要求尚未形成清晰统一的认识,地方属地责任不明确,未形成“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
  • 7月1日起,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实施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HJ 1357—2024)》,规范环境管理中化学物质的命名,支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管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等工作。此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环境管理领域化学物质的命名要求,适用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管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等环境管理工作中化学物质的命名。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主要起草单位有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HJ 1357—2024).pdf
  • NIST质谱库2017年来首次更新数万种化学物质!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已在其质谱库中添加了数万种新化学品,这是自2017年以来的首次更新。多个行业使用该库的光谱来识别未知化合物,并且该库已集成到多种质谱仪器的软件中。&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408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a1b1d42f-2732-4431-b4fe-7989ade4b472.jpg" title=" 微信截图_20200713142442.png" alt=" 微信截图_20200713142442.png" width=" 600" height=" 408"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本次谱图更新的各类化学物质占比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本次谱图更新的化学物质包括 strong 1.4万种人体和植物代谢产物,以及农药,药物,合成阿片类药物等非法药物,以及用于制造业的润滑剂和表面活性剂等化学物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为此,NIST的科学家购买了这些化合物的样品并在各种条件下对其进行了分析。 NIST计算生物学家Sara Yang在发布会上表示:“我们仔细地获取获取和整理了数据,以便用户对该谱库的使用具有高度的信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本次更新为该库的电喷雾电离组分增加了将近40,000种化学物质,使其总数达到308,000种化合物。该更新还将串联质谱仪鉴定的化学物质占比提高了一倍,使其达到31,000种物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此外,NIST也公布了本次更新中新化学物质的选择流程以及评估程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255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f182cf9b-18a0-46ea-a62c-4af786b36fbb.jpg" title=" compound.png" alt=" compound.png" width=" 600" height=" 255"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新的化学物质入库评估流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350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4843fb24-4fea-4d39-b134-23750c3048af.jpg" title=" eval.png" alt=" eval.png" width=" 600" height=" 350"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 br/ /p
  • 《鹿特丹公约》拟新增4种化学物质
    近期召开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第八次会议上,缔约方大会(COP)建议将八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全氟辛烷磺酸、百草枯四种化学物质加入《鹿特丹公约》中“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此外,化学评议委员会(CRC)也提名2项农药物质:敌百虫和三氯杀螨醇。   大会仔细考量了八溴联苯醚、五溴联苯醚混合物的政策决定指导文件(DGDs)。这两类化学物质常用于塑料制品及泡沫橡胶制品的阻燃剂,在2009年时就已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淘汰目录名单下。CRC讨论的焦点在于将该物质列如在哪个目录下,要确保公布的目录和收到的原始通知保持一致。CRC表示同意COP提出的将八溴联苯醚混合物、五溴联苯醚及其混合物列入PIC程序。   关于全氟辛烷磺酸,CRC同样对于被列入哪个目录下面有争议。最终CRC建议将perfluorooctanesulfonicacid,perfluorooctanesulfonates,perfluorooctanesulfona-mides,perfluorooctanesulfonyls作为化工原料列入公约的附件三之下。   此外,CRC首次考虑将1类“极为危险农药制剂(SPHF)”即由布基纳法索通报的“对草快”列入《鹿特丹公约》附件三。   据悉,第六届《鹿特丹公约》缔约方大会将于2013年年中举行,会议将就上述物质列入附件三进行最终讨论,要求其履行PIC程序。   CRC预计在2013年3月举行的第九次会议议程中讨论“敌百虫”的政策决定指导文件。此前,一些植保协会对巴西在“敌百虫”上先进行独立评价后采取行动的监管方案存在异议。   CRC也评议了欧盟和巴西发出的“三氯杀螨醇”的监管行动通知,CRC认定日本在该监管上没有达到标准,因为监管行动没有基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CRC虽肯定了欧盟的监管措施,但也表示在收到另外一个团体的监管行动通知之前,将不对该物质进行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背景介绍:   《鹿特丹公约》全称《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公约已于2005年6月20日对中国生效。   ●由30条正文和5个附件组成。其核心是要求各缔约方对某些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实行一套决策程序,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   ●公约对“化学品”、“禁用化学品”、“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等术语作了明确的定义。   ●公约适用范围为是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   ●公约以附件三的形式公布了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清单。   ●公约明确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农药国际贸易各方必需进行信息交换。
  •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再禁9种有毒化学物质
    新华网日内瓦5月9日电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9日发表声明说,来自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当天在日内瓦达成共识,同意减少并最终禁止使用9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与自然环境的有毒化学物质。   声明说,十氯酮等9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杀虫剂和阻燃剂等物品中广泛使用,与会代表因此决定,将它们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这也使该公约所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化学物质增至21种。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施泰纳说,修改公约的禁用名单表明了国际社会已认识到这9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性,各国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减少并最终禁止使用这些有毒化学物质。   这9种有机污染物分别是:α-六氯环己烷 β-六氯环己烷 六溴联苯醚和七溴联苯醚 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 十氯酮 六溴联苯 林丹 五氯苯 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盐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 聚焦三大体系,《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关于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组织有关单位,生态环境部编制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9日。《框架》按照“筛、评、控”和“禁、减、治”的原则编制, 主要包括:总体框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技术标准子体系、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标准子体系、环境风险管控技术标准子体系等。其中,环境风险管控技术标准子体系又分为源头禁限类、过程减排类及末端治理类。对于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命名,《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HJ/T 420—2008)和《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HJ 1357—2024)已分别于2008年1月和 2024 年 3 月发布。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中重点关注的环境与健康危害项目:一、生态毒理项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中重点关注的生态毒理项目包括:藻类生长抑制毒性、溞类急性毒性、鱼类急性毒性或鱼类胚胎-卵黄囊吸收阶段短期毒性试验、活性污泥呼吸抑制毒性、吸附/解吸附性、蚯蚓急性毒性试验、大型溞繁殖试验、鱼类慢性毒性试验、种子发芽和根伸长试验或陆生植物生长试验、线蚓繁殖试验或蚯蚓繁殖试验、底栖生物慢性毒性试验等。二、健康毒理项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中重点关注的健康毒理项目包括: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眼刺激、皮肤致敏、致突变性、反复染毒毒性、生殖/发育毒性、毒代动力学、慢性毒性、致癌性等。三、环境行为项目 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中重点关注的环境行为项目包括:降解性、生物累积性等。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pdf《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 200多吨进口雀巢糖果违规使用化学物质被销毁
    进口商品质量频闪“黄灯”。今天(2012年12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公布最新进境不合格食品、化妆品信息,消费者熟悉的“雀巢”品牌有200多吨糖果因被发现违规使用化学物质而被销毁。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此次共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96批。不合格原因包括:未提供所需证书、违规使用化学物质、包装不合格以及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超标等。其中,由美国雀巢公司生产的224吨旺卡思糖果被发现违规使用化学物质硬脂酸钙。涉及产品包括旺卡思美味果糖和美味迷你咀嚼糖。硬脂酸钙在糖果中主要作硬化剂。   此外,来自台湾的22批次美食也被检出不合格。度小月美食名店股份有限公司的度小月担仔面,违规使用化学物质柠檬黄 鸿福食品工厂有限公司的鸡蛋酥,查出菌落总数超标 大湖草莓农场的胶原蛋白桂圆酿(饮料),防腐剂山梨酸超标。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表示,这些食品、化妆品都已依法做退货、销毁或改作他用处理,未在国内市场销售。
  • 德国严格限制玩具化学物质
    近日,欧盟普通法院对德国就反对欧委会要求该国遵守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第2009/48/EC号指令)化学物限制的决定作出初裁,并向德国发出临时令,允许该国对若干类可在玩具中找到的危险物质实施较为严格的限制。这意味着在德国销售的玩具中的化学物质含量将区别于欧盟其他成员国,生产商向德国出口玩具时,须在化学物质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注意力。   与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相比,德国法例在玩具及玩具物料释出的铅、砷、汞、钡、锑,以及亚硝胺和亚硝胺化合物这两方面制定的限制更加严格。具体表现为:一是化学物含量限制制定方式不同。欧盟指令根据将玩具物料分别归类为干、粉末状或柔韧玩具物料,液体或黏性玩具物料,可被刮去的玩具物料三类,根据物料的不同其所含的有关化学物不得超过以下迁移限值,如铅分别为13.5毫克/千克、3.4毫克/千克及160毫克/千克 砷分别为3.8毫克/千克、0.9毫克/千克及47毫克/千克 汞分别为7.5毫克/千克、1.9毫克/千克及94毫克/千克 钡分别为4500毫克/千克、1125毫克/千克及56000毫克/千克 锑分别为45毫克/千克、11.3毫克/千克及560毫克/千克。二是针对亚硝胺及亚硝胺化合物含量不同。新的玩具安全指令规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或可放入口内的玩具,其亚硝胺及亚硝基胺物质迁移限值分别要低于0.05毫克/千克及1毫克/千克。   目前,欧盟普通法院已发出中期命令,裁定欧委会必须让德国实施较为严格的规定,同时表示未能于明年之前作出最终判决,德国可以继续实施较为严格的限制。
  • 手机上的化学物质会“出卖”你 质谱分析缩小范围
    如果你担心手机里的私密信息被泄露以至于辗转难眠,那也许你会考虑给手机外壳来个彻底的清洗和消毒。  科学家们表示,他们可以通过手机外壳上残留的化学物质推断出一个人生活方式,具体到使用了什么美容产品、吃了哪些食物以及服用了什么药物。  专家还指出,分析个人手机上的遗留化学物质对医疗保健服务和警察办案都将有所裨益。  该研究的合著者之一、来自加利福尼亚大学Pieter Dorrestein说:“你可以据此判断对方的性别,如果发现对方使用了防晒霜,那么可以判断此人可能是个热爱野外活动的人。所有这些细微线索都能帮助调查人员缩小范围。”  这项研究发表在《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上,来自美国和德国的研究者介绍了他们的实验过程:借助医用海绵擦拭39位受访者的手机外壳与右手,然后采用高灵敏度的质谱法对样本进行了分析。  结果显示,每位被调查者手上的化学物质都有着独特的“印迹”,能够与其他人区别开。这些化学物与手机外壳上的物质相重合,使得电子设备也能够彼此区分,与各自的主人相匹配。     “我们发现,在99%的被调查样本中,每个个体手上的化学物质都是独一无二的。只有在两例案例中没能完美得出上述结果,但这其中一例是因为被调查者生活在一起,”Dorrestein说,“在69%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将手机外壳化学物构成报告与其所有者完美匹配。”  但他同时补充道,此项技术的前景不是用来区分个人,而是建立起使用者的个人档案。  通过参考数据库对化学“足迹”做出分析之后,调查人员可以将这些化学物质与已知及相近化学成分进行对比,从而揭示出被调查者个人的生活方式,比如他们是否使用了防脱发洗护品,是否服用了抗抑郁药物。  其中部分诸如驱蚊剂DEET之类的化学物质,距离手机主人最后一次接触4个多月后仍然能够被检测到。  研究者认为,警方可以根据这一调查方法建立起广泛的数据库,借助手机、钥匙或其他私人物品上的化学物质来推测嫌疑人的生活信息。同时他们还提出了许多其他的用途建议,比如监控个人接触污染物的严重程度,检查病人是否在遵照医嘱服药或对特定药品有反应。  英国萨里大学法医鉴定专家Melanie Bailey认为这项研究颇有价值。“以往鉴定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能从手机上提取到指纹,但如果被提取者信息根本不在数据库中,或者指纹被弄脏了,那就会毫无用处,”她说,“他们掌握的化学信息能帮助缩小嫌犯范围,或者说至少给出了一些应该关注哪类人群的参考情报。”  但北安普敦郡警察局法医部门前负责人、莱斯特大学犯罪学副教授John Bond对该研究的前景看法就没那么乐观了。他认为,目前已经能够从物体上侦测到枪炮、爆炸物和毒品的蛛丝马迹,而化学物质是否能帮助确定肇事者并不清楚。“问题在于这并不是特别有区分度的东西,即便你可以识别出某个特定品牌的化妆品,也不能就此缩小要搜寻的对象范围。”
  • 欧盟REACH法规高关注物质清单新增8种化学物质
    记者昨日从厦门检验检疫局获悉,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7月底正式将三氯乙烯等8种新的化学物质纳入REACH法规中高关注物质(SVHC)清单。截至目前,该清单已包含38种高关注物质。该局提请广大出口欧盟化工品及其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密切关注REACH法规中高关注物质(SVHC)清单最新情况,尽快做好相关产品是否含有高关注物质的核查工作。   厦门检验检疫局轻纺化矿检验监管处建议,当前广大进出口企业应以下几方面着手准备应对工作,避免出口欧盟产品受阻,遭受损失。   一是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所含有的化学物质进行充分分析,尽量不使用列入REACH法规公布的高关注物质清单中的化学物质,或者尽早开发使用其他安全的替代物质。   二是要尽量使用已注册过并覆盖自己生产制品用途的化学物质。   三是对于无法开发替代品的高关注物质,并且其使用量超过REACH法规规定的限量要求的,尽快按照REACH法规的要求完成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通报或注册。   附表:REACH法规高关注物质(SVHC)清单 序号 物质名称 1 5-叔丁基-2,4,6-三硝基-间-二甲苯(二甲苯麝香) 2 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MDA) 3 短链氯化石蜡(SCCPs) 4 六溴环十二烷(HBCDD) 5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6 邻苯二甲酸甲醇丁醇酯(BBP) 7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8 三乙基砷酸盐 9 蒽 10 二氯化钴 11 五氧化二钴 12 亚砷酐 13 重铬酸钠 14 双三丁基氧化锡 15 砷酸氢铅 16 蒽油 17 蒽油,蒽糊,蒸馏轻组分 18 蒽油,蒽糊,蒽馏分 19 蒽油,低含蒽量 20 蒽油,蒽糊 21 煤焦油沥青(高温) 22 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 23 氧化锆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 24 2,4-二硝基甲苯 25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26 铬酸铅 27 钼铬红(C.I.颜料红104) 28 铅铬黄(C.I.颜料黄34) 29 磷酸三(2-氯乙基)酯 30 丙烯酰胺 31 三氯乙烯 32 硼酸 33 无水四硼酸钠 34 水合硼酸钠 35 铬酸钠 36 铬酸钾 37 重铬酸铵
  • 德国德累斯顿工业大学发生化学物质泄漏
    德国德累斯顿工业大学1月19日发生化学物质泄漏,约百人受毒气影响出现恶心和呕吐等反应。   据德国媒体报道,德累斯顿工大一座化学楼当地时间19日下午17时左右发生化学物质泄漏,一些化学系新生当天在楼内开展实践活动。部分人员吸入有毒气体后出现恶心、呕吐等反应。德累斯顿市随即出动数十辆救援车紧急疏散楼内人员。   德国《萨克森报》援引救援人员的消息说,泄漏的化学物质可能为砷化氢,101名可能吸入有毒气体者已被送至医院接受观察或治疗。   砷化氢是一种无色、有大蒜气味的剧毒可燃性气体,可对肝、肾等脏器造成伤害。   目前化学物质泄漏的具体原因尚不清楚。   德累斯顿工业大学位于德国东部萨克森州首府德累斯顿,是德国最著名的理工大学之一。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公布化学物质指引最新版本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在2011年6月29日推出物品所含化学物质规定指南简短版,澄清在欧洲市场投放产品的公司应负的责任,对出口商十分有用。   于2006年通过的《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简称REACH规例)对物品所含化学物质订立规定,是篇章最浩繁的欧盟规例之一,业者十分需要一本指引以协助他们履行责任。最近更新和缩短的版本能满足他们的需要。   REACH适用于化学物质、化学物质混合物和含有化学物质的物品。REACH订下的规定,大部分是针对活跃于欧盟市场的产品生产商及进口商。不过,ECHA强调通报物品所含物质资料的责任十分重要,这个责任不单落在欧盟境内的物品生产商和进口商身上,也涵盖更广阔的供应商类别,不论他们设于世界何处。   ECHA就通报责任提供若干澄清。当某件物品超过0.1%的成份足以严重影响人类健康或环境,供应商有责任向供应链下方的接收者提供安全资料。当消费者索取该等资料时,供应商也有责任提供。   ECHA草拟了一份非常高度关注物质(简称SVHCs)建议清单,名单上的所有物质都被视为危险物质,若某物品超过0.1%的部分含有建议清单所列的一种物质,则供应商有责任通报。   至于0.1%上限的计算方法,指南亦有澄清。通报责任适用于所有对欧盟的出口,不论其数量(例如即使每年不足1公吨)。此外,一件物品的包装被视作与其内容物区别开来的物品。因此,通报SVHCs资料的责任也适用于包装。   关于资料应于何时向何人提供,所有贸易商均须自动通知接收者,即供应链下游的业者,产品含有SVHCs。所有工业或专业用家和分销商都是接收者,消费者却不是。另一方面,供应商须应消费者要求提供资料,在45天内免费答覆消费者查询。   何谓相关安全资料?根据指引,安全资料是让用家能安全地使用某件物品的必需资料,例如使用方法、潜在风险、风险管理、产品寿命、处置指示、储存或运输条件。无论如何,供应商至少须告知有关物质的名称。   安全资料应如何提供?REACH规例没有指明形式。指引文件提到,企业必须选择一种形式,可确保资料能随时提供予物品接收者或消费者。   由于通报已成为活跃欧盟市场的企业的法定要求,这些企业日益需要取得关于进口产品成份的可靠资料。因此,ECHA强调供应链上业者加强沟通的重要性。   消费品零售商依赖上游供应商提供正确资讯。ECHA在指引中明白地建议,供应链底部的公司应直接主动地接触生产商和制造商 供应商可以引入认证,向其买家保证制造过程中没有使用 某些物质,或是含量不超过上限。第二个建议是在合约中排除或限制某些物质用量。
  • EPA安全化学成分清单增添130种化学物质
    美国环保署(EPA)在其安全化学成分清单中增添了130种化学物质,包括在商业和清洁用品中使用的芳香物质。该含有602种物质的安全化学成分清单,给制造商、消费者和环保主义者提供了一种资源,同时也作为产品是否可携带DfE环保标签的指导原则,因为携带标签的产品必须严格依照EPA标准以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EPA称,化学物质可能会从清单中删除或依照新的数据或技术革新提升安全化学品的标准而改变其状态。   环保署指出,这项自愿性计划能识别使用安全化学成分的具有高性能和成本效益的产品。目前有超过2500种产品携带DfE环保标签。该安全化学成分清单根据使用功能级别分类,旨在帮助产品制造商使用DfE计划已经评估确认为安全的化学物质。
  • 日本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
    2009年7月3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环境省发布G/TBT/N/JPN/307号通报,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内容如下:   根据化学物质控制法(以下称为“法案”) 第6和11条,下列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须经授权:   1.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   2.全氟辛烷磺酰氟(PFOSF)   3.五氯苯   4.α六氯环己烷   5.ß 六氯环己烷   6.林丹(丙体六氯环己烷)   7.十氯酮   8.六溴联苯   9.四溴联苯醚   10.五溴联苯醚   11.六溴联苯醚   12.七溴联苯醚   根据法案第13条,下列产品如果使用了I类化学物质PFOS及其盐类、四溴联苯醚或五溴联苯醚则禁止进口:   1.航空液压液   2.纱线处理剂   3.复合金属及半导体腐蚀剂(除高频复合半导体以外)   4.金属电镀   5.半导体防反射涂层   6.工业用复合磨料   7.灭火器灭火泡沫   8.杀虫剂和蚂蚁诱饵   9.印刷纸   :   1.涂料   2.粘合剂   该通报拟于2009年10月批准,2010年4月生效。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25日。
  • 挪威建议将全氟化学物质加入危险化学品列表
    2013年6月10日消息,挪威气候和污染局(Klif)建议,更多的全氟化学物质(perfluorinated chemicals ,PFCs)应该被加入到优先物质列表中,因为这些物质可能对健康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除了其他全氟化学物质外,建议还包括了含有9至14个碳元素的长链全氟羧酸(perfluorinated carboxylic acids ,PFCAs)。它们被用于涂料、纺织品、防腐剂、蜡和不沾锅等。   挪威希望在2020年之前能消除,或至少大幅减少列表中的这些化学物质的排放。
  • 欧委会将成立专家小组对化学物质混合物进行评估
    5月31日,欧盟委员会宣布采取行动研究不同化学物质组合的混合物引起的潜在影响。委员会指出日常生活中接触到各种化学物质组成的混合物可能对人体构成的健康危险非单一化学物质可比拟的。欧委会在2月份发布的报告中,总结了化学物质“混合效应”的现状问题:   1、特定的情况下,化学物质可能联合反应,影响毒性的整体水平   2、普通行为模式的化学物质会联合反应产生的组合效应可能高于单一成分产生反应   3、尚无充分的证据表明如果混合物中的单一成分在安全线下,混合物是否在安全阀值内   4、中高剂量水平下联合反应较为明显   5、化学物质混合物组合多不胜数,对人类和环境健康的影响难以逐一确定,考虑设定优先进行风险评估的混合物清单(priority mixtures)   6、对化学物质混合物的评估缺乏暴露数据,目前紧紧掌握了少量化学物质的作用方式信息。   欧盟法规严格限制可用于食品、饮用水、空气和产品生产中的特定化学物质的含量,然后对这些化学品组合产生的混合效应却鲜有研究。当前欧盟立法的一个状况是一门法规通常只针对一个特定的领域,比如植物保护产品、农药、化妆品、药品、兽药等。在不同产品中的同一种(类)化学物质成分受不同的立法监管,这就为协调并使风险评估一致性构成了障碍。   欧委会提出的新方法,将识别一批需要优先评估的混合物,确保这批物质在欧盟不同法规风险评估要求上的一致性,弥补科学数据鸿沟。这个方法论主要与化学物质组合作用的行为方式、暴露数据,将研究控制在可进行正确评估的程度上。从这个方法论出发采取的行动必须基于减少、改善和取代脊椎动物实验的原则。为了推动化学物质累积效应的评估,委员会做了以下承诺:   1、成立一个特别专家小组,小组成员由来自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欧盟环境署(EEA)、欧盟食品安全署(EFSA)的代表组成,咋欧盟不同的法律条文下综合评价需优先进行风险评估的混合物的对人体和环境暴露的健康风险   2、2014年6月编制出科学技术指引,促进“需优先评估混合物”风险评估方法的一致性   3、帮助理解化学混合物是如何暴露于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这个需要从欧盟法规数据监管或者通过欧盟基金支持进行相关研究计划并构建化学监管收据收集的平台   4、增加其他知识空白领域的研究途径,诸如化学物质的组合作用形式、分“类”组物质研究、交叉参照法的应用   5、推动全球范围内化学物质混合效应研究方法的一致性和科学性   详情参见: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sAction.do?reference=IP/12/541&format=HTML&aged=0&language=EN&guiLanguage=en
  • 加拿大儿童用品将限制使用6种化学物质
    加拿大政府18日宣布,将从6月10日开始限制使用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制造儿童用品,违规生产商可能面临500万加元(约合500万美元)罚款。   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是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的增塑剂,也用作某些产品的固色剂和固香剂。除用于婴儿奶嘴、出牙器等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外,邻苯二甲酸酯还应用于指甲油、香水、洗涤剂、润滑剂、食品包装、空气清新剂和塑料袋等多种消费品。   加拿大卫生部长利昂娜阿格卢卡克说,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不会对健康带来直接威胁,但如果儿童吮吸或咀嚼含有这些物质的塑料制品,如围嘴或橡皮鸭,则可能对儿童健康造成长期影响。研究表明,即使低剂量的某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也可能影响儿童发育和行为。   新规对6种化学物质在软乙烯基塑料中的含量进行了限制:在所有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软乙烯基塑料中的DEHP、DBP和BBP3种物质含量不得超过0.1% 在可能被4岁以下儿童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和儿童用品中,同时限制使用DINP、DIDP和DNOP,这3种物质在软乙烯基塑料中的含量不得超过0.1%。   这项新规适用于进口到加拿大和在加拿大出售、做广告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   目前,美国和欧盟均已实行类似严格限制。
  • 日本拟取消《化学物质控制法》
    日本经济产业省2010年2月5日发布了G/TBT/N/JPN/325号通报,标题为:取消《化学物质控制法》公告。   该公告说,由于多氯联苯其非生物降解性、高度生物富集和慢性毒性,并且根据《化学物质控制法》指定为列入化学物质清单的I类物质,因此多氯联苯是一种有害物质。为防止由使用多氯联苯的产品产生的环境污染,基于《化学物质控制法》内阁令的第3条,下列各项将指定为禁止进口的产品。   1.润滑油、液压油、粘合剂(源自植物和动物的介质除外)、油灰、砌块或天花板、涂料(水成涂料除外)的填充剂、加热或制冷设备(其热载体是液体)、含有油、纸质电容器的电力变压器、含有油的冷凝器、飞机装置中使用的,用于调换/置换国外生产的这些产品的有机镀层冷凝器或空气调节器[产品与那些调换/置换的产品的规格或类型相同(含有多氯联苯量超过0.005%,并且其容量超过0.051的产品除外)]。   2.润滑油、液压油、粘合剂(源自植物和动物的介质除外)、油灰、砌块或天花板的填充剂,飞机机身或机翼使用的[产品与那些用于调换/置换国外生产的产品的调换/置换产品规格或类型相同(含有多氯联苯量超过0.005%,并且其容量超过0.051的产品除外)]。   3.润滑油、液压油、粘合剂(源自植物和动物的介质除外)、油灰、砌块或天花板、涂料(水成涂料除外)的填充剂、加热或制冷设备(其热载体是液体)、含有油、纸质电容器的电力变压器、含有油的冷凝器、飞机或相关设备中使用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有机镀层冷凝器、空气调节器或电视[产品与那些调换/置换的产品的规格或类型相同(含有多氯联苯量超过0.005%,并且其容量超过0.051的产品除外)]。   该公告拟批准日期:2010年5月。拟生效日期:2010年11月。提意见截止日期:2010年4月3日。   另外,日本G/TBT/N/JPN/326号通报,标题为:修订经济产业省《关于合理利用能源法案》的执行法规和省颁通告。涉及计算机和磁盘存储装置。按照《关于合理利用能源法案》的判断标准修正案,上述第4项中列出的产品的范围、达到该标准的目标财政年、能源消耗标准(能源使用效率)将修订。其拟批准日期为2010年3月。拟生效日期为2010年4月。标签的宽限期大约为一年,达到该标准的目标财政年:2011财政年。提意见截止日期:2010年3月24日。   G/TBT/N/JPN/328号通报。关于由经济产业省管理的指定产品安全要求的省颁法令,《消费品安全法案》。涉及:(A)家用高压锅和高压灭菌器,增加一些防止任何人在高压情况下打开高压锅盖的技术要求。(B)(汽车、自行车等)头盔,使技术要求与相关的国际规则相一致。其拟批准拟生效日期均为2010年3月31日。宽限期到2010年9月30日为止。提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24日。
  • 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寻求三种化学物质测试数据
    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近日对三种化学物质的利益相关方发出通知,寻求三类化学物质的测试数据,以避免重复的数据测试,这三种物质为:   • 四乙基氢氧化铵,2-羟基-N-(2-羟乙基)-N,N-二甲基,十六~十八烷和十八烷不饱和脂肪酸,氯化物:两代生殖毒性(6月10日前)   • 三聚磷酸钠:亚慢性毒性(5月24日前)   • 11-氨基十一酸:生殖毒性(5月24日前)。
  • 美国环保署拟限制37种化学物质进口
    美国环保署(EPA)近日发布一项拟议规则,将根据“制造前通知(pre-manufacture notices)”建立针对37种化学物质的进口限制。   这些化学物质被用于农药、电极、硅胶涂料粘合剂、压缩机油、硬化剂、阻燃剂、黏合剂、清洁剂和洗涤剂等商品。根据规则,个人欲进口、制造或因指定新用途而加工任何这些物质的,必须在活动开始至少90天前通知EPA。该通知将使EPA有机会评估这些物质的预期用途,如有必要,在活动开始前予以禁止或限制。利益相关方可在4月26日之前对提案提交评议意见。
  • 加州修订某些化学物质加入65号提案清单的判定原则
    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计划在65号提案下修订某些化学物质列入清单的判定原则,以回应美国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修订的危害告知标准。   受修订影响的化学物质是因为受到劳动法的机制而被添加到65号提案中的。65号提案中有24种被列为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受到了影响。   根据OEHHA的消息,Osha于2012年3月修订了其关于被美国政府工业卫生会议(ACGIH)的阈限值(TLV)确定为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规例。修订的Osha法规将把ACGIH TLV清单从之前用于判断化学物质是否是具有生殖毒性的资源中去除。   OEHHA决定,依据其他判定资源,受变化影响的24种65号提案的化学物质中有8种仍符合标准被列入生殖毒性清单,其余16种化学物质将由加州发展和生殖毒性鉴定委员会确定是否继续保留在65号提案的清单中。   OEHHA已经宣布了其拟议的某些化学物质列入清单的标准的变化。如目前在65号提案劳动法机制下被列为生殖毒性的1,2-二溴-3-氯丙烷(1,2-dibromo-3-chloropropane)、环氧乙烷(ethylene oxide)和铅,OEHHA计划将其列入清单的判定原则改为“正式被要求标记或识别”。如一氧化二氮(nitrous oxide)和二氯乙酸(dichloroacetic acid),OEHHA目前计划将根据65号提案的权威机构机制将其列入清单。目前根据劳动法列入生殖毒性物质的六氟丙酮(hexafluoroacetone)和苯膦(phenylphosphine),OEHHA计划保留其被加入清单的判定原则,但是参考源不同。   公众可以在10月21日前提交对这些拟议变化的意见,OEHHA将另行通知其他受影响的化学物。
  • 欧盟发文拟议加强对玩具材料的化学物质要求
    欧盟于近日发布两项工作文件,拟议根据近期颁布的玩具安全指令加强对玩具材料的化学物质要求。新提案建议加强对可溶性钡以及阻燃增塑剂物质磷酸三(2-氯乙基)酯(tris (2-chloroethyl) phosphate,TCEP)的使用限值。   欧盟在2009年于欧盟官方公报(OJEU)上公布了新玩具安全指令(TSD)2009/48/EC。新指令要求分两个阶段执行:2011年7月-非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风险评估 2013年7月21日-化学物质。   2012年3月,欧盟又公布了两项重要的修正案:   一.加强可溶性镉限值。   二.德国申请根据《第二设备和产品安全法案条例》(可溶性铅和钡)保留现有国家规定的条款,《消费品条例》(亚硝胺和亚硝基胺类物质)将在玩具安全指令针对化学物质的要求执行后被批准。   2012年8月28日,欧盟授权立法委员会(European Comitology Register)公布两份工作文件,拟议根据玩具安全指令加强对玩具材料的化学物质要求。其中,一份文件要求加强所有三个类别玩具材料的可溶性钡要求。第二份文件拟议引进TCEP禁令,TCEP是一种阻燃增塑剂物质,被归类为致癌类别2和致生殖毒性类别1B中。TCEP禁令是在考虑到健康和环境风险科学委员会(SCHER)的意见和丹麦环境保护署(EPA)报告后做出的决定。   关于提案的评论意见已提交。有关这两份工作文件的概述如表格一所示:   表格一 物质 范围 限值,除非在提案中另有声明 备注 可溶性钡 玩具 标准 玩具材料类别要求(毫克/千克) 类别一 类别二 类别三 玩具安全指令 ≤4500 ≤1125 ≤56000 拟议限制 ≤1500 ≤375 ≤18750 类别一 干燥、易碎、粉状或柔软的玩具材料 类别二 液态或具有粘性的玩具材料 类别三 被废弃玩具材料 磷酸三(2-氯乙基)酯(TCEP) ≤5毫克/千克 将考虑丹麦EPA和SCHER的报告,根据CLP法规决定统一的浓度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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