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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中物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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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REACH相关的物品中的物质要求的指南性文件-英文版

    中国心[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4885]REACH法规相关的物品中的物质要求的指南性文件[/url]温馨提示: 对于要出口欧盟的企业来说,你要确认你的角色:生产者、进口者还是物品的供应商,你的产品中有没有需要注册的物质。这个指南性文件可以帮助你理解REACH 法规中的物品中物质的注册义务。

  • 【分享】ECHA最新“物品指南”中高关注物质通报及最新条例一览表

    2011年4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了更新后的《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在新的物品指南中,ECHA提醒企业:从2011年6月1日起,所有物品类企业必须要向ECHA通报候选清单上的高关注物质,不论是企业生产的还是进口的含高关注物质的物品。另外,ECHA还建议所有物品企业准备自己产品的REACH符合性说明以向欧盟成员国的REACH执法员证明自己产品符合REACH法规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另外,该最新指南还就0.1%的计算方式、是否属于物品的判断方式等内容进行了阐述。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公布物品所含化学物质规定指南最新版本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公布物品所含化学物质规定指南最新版本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1-7-21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在2011年6月29日推出物品所含化学物质规定指南简短版, 澄清在欧洲市场投放产品的公司应负的责任。 于2006年通过的《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法规》 (简称REACH法规)对物品所含化学物质订立规定,是篇章最浩繁的欧盟法规之一, 业者十分需要一本指引以协助他们履行责任。最近更新和缩短的版本能满足他们的需要。 REACH 适用于化学物质、化学物质混合物和含有化学物质的物品。REACH 订下的规定,大部分是针对活跃于欧盟市场的产品生产商及进口商。不过,ECHA强调通报物品所含物质资料的责任十分重要, 这个责任不单落在欧盟境内的物品生产商和进口商身上, 也涵盖更广阔的供应商类别,不论他们设于世界何处。 ECHA就通报责任提供若干澄清。 当某件物品超过0.1%的成份足以严重影响人类健康或环境, 供应商有责任向供应链下方的接收者提供安全资料。 当消费者索取该等资料时,供应商也有责任提供。 ECHA 草拟了一份非常高度关注物质(简称 SVHCs)建议清单,名单上的所有物质都被视为危险物质,若某物品超过 0.1%的部分含有建议清单所列的一种物质,则供应商有责任通报。 至于 0.1%上限的计算方法,指南亦有澄清。通报责任适用于所有对欧盟的出口,不论其数量(例如即使每年不足 1 公吨) 。此外,一件物品的包装被视作与其内容物区别开来的物品。因此,通报 SVHCs 资料的责任也适用于包装。 关于资料应于何时向何人提供, 所有贸易商均须自动通知接收者,即供应链下游的业者,产品含有 SVHCs。所有工业或专业用家和分销商都是接收者, 消费者却不是。另一方面,供应商须应消费者要求提供资料,在45天内免费答覆消费者查询。何谓相关安全资料?根据指引, 安全资料是让用家能安全地使用某件物品的必需资料,例如使用方法、潜在风险、风险管理、产品寿命、处置指示、储存或运输条件。无论如何,供应商至少须告知有关物质的名称。安全资料应如何提供?REACH法规没有指明形式。 指引文件提到,企业必须选择一种形式,可确保资料能随时提供予物品接收者或消费者。 由于通报已成为活跃欧盟市场的企业的法定要求, 这些企业日益需要取得关于进口产品成份的可靠资料。因此,ECHA强调供应链上业者加强沟通的重要性。 消费品零售商依赖上游供应商提供正确资讯。 ECHA在指引中明白地建, 供应链底部的公司应直接主动地接触生产商和制造商;供应商可以引入认证,向其买家保证制造过程中没有使用某些物质,或是含量不超过上限。第二个建议是在合约中排除或限制某些物质用量。

  • REACH授权不涉及物品中的物质?

    REACH授权不涉及物品中的物质?看了些资料及物品中物质指南,好像都没提到物品中物质的授权REACH对物品来说做有意释放物质的注册,SVHC的通告及满足限制条款要求就OK了?物品中SVHC的通告就包含了物品中授权物质的信息授权应该只针对物质本身和配制品

  • 【原创】物品中SVHC物质浓度的定义释疑

    REACH法规中规定当物品中含有高关注物质(浓度超过0.1%)时,生产商/进口商应当向管理机构进行通报(总量超过1吨时),并向接收方提供相应的确保安全使用的信息。而对于浓度的认定,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此浓度与RoHS指令中的含义相同,即指在均质材料中的浓度;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浓度是指在整个物品中的平均浓度。在欧盟新技术导则中指出“物质的浓度阈值为0.1%是指根据生产或进口的物品的整体而言的,而不指其中某部分均质材料”。这一原则,明确了此处的浓度=物质的质量/物品的总质量。当然,对于检测机构而言,这并不妨碍具体的表述方式。

  • 【原创大赛】谈谈物品中SVHC物质含量的计算

    我们知道在REACH法规里,对物品中的物质规定有相应的义务:第7(2)条款“存在于生产或进口物品中含授权候选清单中的物质浓度大于0.1%(W/W),且存在于生产或进口的所有物品(要求所含物质浓度大于0.1%中的物质总量,超出每年1吨的限值”需要进行通报。和第33条款 “如果供应商所供应物品含有授权候选清单中的高度关注物质,且物质浓度大于0.1%,需要进行传递信息”。所以知道怎么计算物品中某高度关注物质的吨位和浓度就很重要。以一件饰物灯串为例,总重量为340g,假如饰物部件含DBP为2g,饰物的重量为112g,线材含DBP为0.5g, 线材的重重为80g.其它部件不含DBP,重量为148g。那么计算该款饰物灯串中DBP的含量为 (2+0.5)/340 =0.74%大于0.1%,则需要进行信息传递。假设该饰物灯串每年出口100万件,则含DBP总重量为2.5*100*10000=2.5 t/年此时则需要进行通报。以上是出口单一物品的例子,假如某公司向欧洲出口4种不同的物品,当其中3种物品含某SCCP的浓度大于0.1%,1种含SCCP浓度低于0.1%,为确定是否需要通报,此时必须确定3种含SCCP的物品中SCCP的重量,然后相加。大于1 t/a,则需对浓度大于0.1%的物品进行通报。否则不需通报。当然,我也仍有一些疑问,如灯串会有多个系列,是每个系列算是一种物品还是整个所有系列灯串算是一种物品;其次我们有时会收到下级供应商提供的材料SVHC测试报告,其中的浓度一般如何换算为最终成品该种SVHC的含量呢?假如线材供应商提供的SVHC报告中BBP为0.06%,有款物品中含该线材为2g,那么含BBP的重量是2*0.06%吗??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yc1010.gif 不知大家是否有计算过呢,欢迎讨论。

  • 【讨论】物品中的物料信息需要BOS(物质成分表)还是MSDS?

    针对物品的REACH操作,因为一般不需要注册,所以注意力集中在物品中的SVHC管控上。因此,先列出物品的BOM清单,将物品分为均质材料,这一点没有疑问,但下一步的工作,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认为需要对每一种物料给出物质成分表(BOS),即只需要做好“两表”:BOM、BOS;另一种情况,认为只需要给出物料的MSDS,也是做好“两表”:BOM、MSDS。物品中的SVHC如果超过0.1%,需要做两个工作:1、SVHC超过1T/年,需要通报;2、无论SVHC是否超过1T/年(即无数量要求),无论是否授权,都需要将SVHC信息传递给接受者/消费者。由此,可以知道,物料中的SVHC信息是必须搞清楚的。REACH规定,MSDS只需要描述物料的主要成分以及SVHC浓度及名称(符合67/548/EEC、99/45/EC规定的最低浓度要求以及PBT、VPVB浓度超过0.1%是必须给出SDS的),因此,有了MSDS,就可以达成物品中SVHC的通报、信息传递目标;而BOS需要列出物料的所有成分,既没有必要也难以操作(如商业保密等)。因此,个人认为,按REACH要求,只需要MSDS。

  • 【讨论】关于物品中SVHC浓度计算的两个例子

    ECHA于08年5月发布的物品中物质指南中,第54页第8.4条,同一物品中不同部件SVHC浓度评估.举例是:一部电脑,由主板、网卡、显示卡、变压器、整流器、内存条等组成,各部件中如果有SVHC超过0.1%的,已经由供应商将信息传达给整机制造商,当一个或几个部件含有同一种SVHC超过0.1%时,则计算整机的平均值。注意,这里只针对有SVHC超过0.1%的部件进行统计;另一个例子:一把椅子,其中木材部件、塑料件两个部件含有同一种SVHC,椅子质量2.001kg,木材部件2kg,含有10mgSVHC,塑料件0.001kg,含有1mg同一SVHC。显然,塑料中SVHC是等于0.1%的,而木材中SVHC是小于0.1%的,但例子中计算时,是计算了木材和塑料中的SVHC,以椅子为分母的。意味着小于0.1%的也需要参与计算。觉得有矛盾。可能与TALENT争论很久的问题,现在需要重新讨论,还需要向“才子”致歉。

  • 【分享】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发布“物品中的物质相关要求” 的REACH指引

    2008年6月1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开始全面运作,正式面向所有将化学物质(物质本身、或配制品中的物质、或从物品中有意释放出来的物质)投放欧盟市场的预注册者。同时,ECHA也提醒,由于目前REACH-IT系统仍不太稳定,现阶段只供企业开启账号和单一物质的在线预注册,批量预注册(即一个预注册文件中包含多个物质)要到晚些时候才被允许。自6月1日开放后的两天时间里,ECHA已经接收到约2,000个预注册申请,并预计到12月1日截止日期前将会有20万个预注册申请。ECHA于上月26日发布了关于“物品中的物质相关要求”的指引(以下称“指引”),指引为物品中物质的注册、通报、供应链间信息传递提供了极具价值的信息。物品制造商应深谙REACH中的物品定义:在生产过程中,被赋予特殊形状、表面或设计使其具有比化学成分更多功能的物体。 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物品中的物质需要被注册:(一)在正常使用和可预期的合理使用条件下被有意释放;(二)该物质投放市场的总量超过1吨/年/注册者。指引中明确指出:物品,如简单的木椅或复杂的电脑,其本身是物品,但也是由多个部件所组成;而这些部件若单独被进口,也符合物品的概念。因此,面向欧盟市场的出口企业应审慎判定其出口的产品究竟是物品还是配制品,因为不同的判定结果将履行完全不同的义务。适用于物品(即使不含有意释放的的物质)重要义务之一就是:需要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通报物品中的质量百分比超过0.1%且总量超过1吨的高关注物质(SVHC)。然而,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通报义务也可免于履行:2011年6月1日前; 有充分证据证明正常使用或预期合理使用条件下不会暴露于人类或环境; 该SVHC已经被注册了这一用途。以上不同概念在指引中都有深入阐述。物品供应者的另一项重要义务就是顺着供应链传递物品中含量超过0.1%的SVHC信息,而不论该SVHC是否满足吨位要求,以保证接收者使用该物品时是安全的。同样地,必要时该信息也应提供给消费者。

  • 【讨论】物品中物质注册问题

    按REACH规定,物品(下游产品)如果无有意释放物质则不需注册,只需通报浓度大于0.1%且总量大于1T/Y的SVCH物质。此规定对欧盟的下游用户适用,因为其上游产品都完成了注册。但我国大多数企业的上游产品(如国产原料)都未进行REACH注册,那么此未规定还适用吗?我觉得此中有玄机[em0804]

  • 【讨论】每周一问之二,物品中是否有物质意图释放?

    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shtml/20080707/1343929/index_4.shtml接上贴,在确定了自己的产品属于物质、配制品、还是物品之后。如果所生产的产品属于物品,其中有意图释放的物质且吨数达到限值,仍然需要注册。[color=#00008B]那么,以下哪些情况是属于物品中有意图释放物质呢?1,玻璃温度计里的液体2,胶带3,有香味的橡皮擦4,汽车轮胎5,香花6,易褪色的牛仔裤[/color][em0815][color=#00FFFF]其中按照定义来说,只有3和5是属于意图释放的。但是4,6等都是会引起误解的情况,毕竟轮胎会有磨损啊,牛仔裤易褪色也算是释放的一种。[/color][em0813]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跌落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耐热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及相关领域的标准规范体系,我部组织编制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跌落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耐热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张京晶  电话:(010)65646134  传真:(010)65646138  邮箱:hssrl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1/W020240110657228366858.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1/W020240110657228877502.pdf]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跌落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1/W020240110657229500184.pdf]《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跌落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1/W020240110657229961924.pdf]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耐热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url]     5.[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1/W020240110657230555167.pdf]《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耐热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6.[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1/W020240110657231132563.pdf]征求意见反馈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1月7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澳大利亚更新化妆品中的受限物质指南

    日前,澳大利亚国家工业化学品通报和评估计划(NICNAS)发布了化妆品指南的更新版,其中的化妆品中的受限物质清单受到修订,此外,新加入了化妆品中使用的防晒剂的物质清单。详情可参考指南。

  • 2015年2月21日后DEHP被禁用及物品中物质授权问题?

    2015年2月21日后DEHP被禁用及物品中物质授权问题?

    http://echa.europa.eu/reach/authorisation_under_reach/authorisation_list_en.asp1按此授权清单,2015.2.21后DEHP除了得到授权用途外的用途都不得使用了?那岂不是等同几乎把DEHP所有用途全禁用了?汽车配件,轮船配件不申请授权也不能使用DEHP了?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11.gif2 下面SGS资料里说“出口物品中物质不涉及申请授权问题”?物品中物质不用申请授权?不知道有何依据,在法规上没找到原文。。。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8/201108061059_308835_1689180_3.jpg

  • 【资料】物品生产企业如何应对REACH,一批新的高关注度物质被提名

    Q1物品企业可能涉及到REACH法规下的哪些义务?A:物品企业可能涉及的义务有:1.注册 如果物品中存在有意释放的物质,且含量大于1T/a,物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为释放的这些物质进行注册。2.限制 欧盟原有对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限制指令为76/769/EEC, 在REACH法规生效之后,该指令被纳入REACH法规,成为了REACH法规的附件XVII。76/769/EEC指令已经在2009年6月1日,REACH法规下的限制开始实施之后废除。现在的限制已经按照附件XVII执行。3.授权 为符合授权要求的物质用途申请授权。化学品管理局从高关注度物质中筛选出授权清单,如果有物质在此清单中,则制造商、进口商或者下游用户必须为要投放市场或是自己使用的物质本身,配制品中的物质或是结合到物品中的物质的用途申请授权。4.通报 如果物品中含有SVHC(即授权物质候选清单中的物质),而且SVHC在物品中总含量超过1t/a, 质量百分数超过0.1%,则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ECHA提交通报。通报必须委托唯一代表。5.供应链上信息传递 如果物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即SVHC,且质量百分浓度大于0.1%,则此类物品的供应商必须向顾客提供其可获取的充足信息;或者,应消费者要求,在收到要求的45天内免费向其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这类信息应保证物品的安全使用,且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目前对下游企业来说碰到最多的一个供应链信息传递的问题,即企业需要确认自己产品中的SVHC信息,很多欧盟进口商向国内企业要求的也是这个。Q2什么是SVHC高关注度物质,它们主要用在什么地方?A:ECHA于2008年10月公布了第一批共15种高关注物质(SVHC)。这些物质都是在产品中比较容易含有,但对人体或者环境有较大危害的。ECHA会在合适的时间,根据各成员国提交的SVHC的清单向外公布最终的SVHC清单,预计有2000多种。下面就是这15种物质及其常见应用。Q3企业应该如何做?A:现阶段明确产品中化学物质组成:REACH法规的管理对象是产品中所含的化学物质,而并不关心产品本身。确认是否有高关注度物质并向进口商传递相关信息。第一份高关注度物质清单已经出台,企业必须确认自己的产品当中是否含有其中的物质,如果含有,那么必须告知欧盟进口商或者其他下游用户,以免受到海关的限制,或者无法获得进口商对产品的认可。通常采用调查或检测的手段确认是否还有SVHC物质。联系上游供货商,整条供应链一起应对:REACH法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达到对化学品有效的监管,从而保证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企业为了达到这一应对目标,就需要从源头控制产品中的化学物质。尤其对于一些复杂的机电产品来说,成千上万种材质会导致高额的检测费用,只有同原材料供应商一起应对才可以降低成本,同时也能建立有效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并与供应商结成更好的商业联盟。后阶段通报:符合通报要求的物品其供应商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REACH通报。当产品含有高关注物质,且符合通报要(即物质的年出口量超过1T,且含量超过产品整体的0.1%)时,则需委托代理机构于通报之日起的六个月以内ECHA进行通报,且通报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相关通报要求。授权:为符合授权要求的物质用途申请授权。化学品管理局从高关注度物质中筛选出授权清单,如果有物质在此清单中,则制造商、进口商或者下游用户必须为要投放市场或是自己使用的物质本身,配制品中的物质或是结合到物品中的物质的用途申请授权。(授权对于非欧盟的物品生产企业来说没有直接的义务)限制:确定产品中是否含有限制物质(参见法规附件XVII)。如果含有,那么必须按照限制物质的使用要求来生产产品,或者直接用其他化学物质代替该限制物质的使用。Q4如何确认自己产品的SVHC信息A: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产品不同、企业情况不同、客户要求不同,可以选择的方式也不同。首先从REACH法规及欧盟官方的态度来看,并没有强制性的检测要求,他们提出的是一个供应链信息传递的概念。也就是说SVHC的确认是一个溯源的过程:从生产该物质的化工企业开始,将信息提供给它的下游用户,下游用户再根据它得到的所有信息,整合成报告再提供给下游。这样做是最经济最高效的,但它只是一个理想状态,至少说在中国是理想状态。一方面中国的很多企业自己并不出口,无需承担欧盟境内的任何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国内的企业大多对自己的产品没有了解,没有能力提供相关的资料,因此企业如果想要确定SVHC的信息只有通过检测的手段了。 关于检测很多企业采用下面两种方法,一种是自己独立完成检测,承担检测费用。还有一种就是由供应商来完成,让其提供检测证明,费用由一方或者两方共同承担。 当然现在有很多企业收到客户的要求后,并没有做检测,而是出具了一个保证书给客户,这样做很多时候欧盟客户能够接受,货物也能顺利的出口了。那么我的看法是:如果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是有足够的了解的,能够确定不含有这些物质的,那没问题,即使到时候欧盟查到了你的产品也不会检测出SVHC来。如果企业对产品没有了解,或者有些部件比较容易含有此类物质的,那出具了保证书相当于将责任转嫁到自己这边了。目前欧盟各国已经相继出台了处罚措施,企业需要为这份保证书承担很大的风险。

  • 【分享】中国企业应尽快对物品中有意释放的物质进行预注册

    欧盟REACH法规的实施为中国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此仅分析物品制造商的应对策略:根据先前的贴子,大家已能分辨[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shtml/20080714/1353875/]物品中是否有物质意图释放?[/url]当物品中不存在有意释放时,只需要关注物品中是否含有受限制物质而无需承担注册责任。反之,如果存在有意释放时,且该物质的量超过1吨/年,则建议(涉及生产环节的)输欧企业对超过1吨/年的有意释放物质进行预注册。这是因为,当有意释放的物质已为此种用途进行注册后,则可以免除物品生产商/进口商的注册义务。并且,根据物品导则,先期注册不受同一供应链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关于物质在该物品中用途的注册,物品相关企业均无需承担注册义务。这样,含有意释放物质物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应当先为该物质进行预注册,因为,2008年6月1日时,没有物质得到注册,若不进行预注册将不能开展商业操作。但在预注册之后,应当关注其他企业,尤其是释放物质的制造商/进口商是否为该种用途进行了注册,一旦有了注册,则物品相关的企业均可以免除注册义务。所以,物品企业是通过成本较低的预注册获得过渡期内的商业操作权力;并通过其他人的注册,尤其是原材料的注册免除自身的注册义务。这一操作手段,可以使得物品企业以极低的成本应对REACH法规的注册。

  • 【原创】物品在REACH法规中应承担的义务

    1. 物品(Article)的定义:物品是指一种物体,其具有一定的外观、形状设计,与其成分相比,其外观、形状更加能决定其功用,这样的物体就称为物品。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家具、汽车等都是REACH法规中的物品。2. 物品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三类:(1)注册:当物品中含有有意释放的物质,且总量超过1吨时,需要为这些物质进行注册。(2)通报:当物品中含有高关注物质(第1、2级CMR物质、PBT、vPvB物质等),其浓度超过0.1%,总量超过1吨/年时,需要向ECHA进行通报。(3)传递信息:当物品中含有高关注物质,且其浓度超过0.1%时,需要向物品接收方提供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

  • 【分享】ECHA出版一份最新更新高关注物质指导手册

    ECHA出版一份最新更新高关注物质指导手册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时间:2011-04-07 2011年6月1日,物品中如果有高关注度物质,如果含量超过0.1%,吨位超过1吨/年,需要在6月1日完成向ECHA通报。另外,物品中的有意释放物质需要检查自己的用途是否被注册。 另外,这个指南文件也是ECHA第一次在成员国之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出台的指南文件。 物品指南中对0.1% 的规定,各个成员国依旧没有达成一致。 另外,在指南中增加了“complex articles”的说法, “a set of objects cannot be regarded as one article, but has to be regarded as many articles, substances and/or mixtures.”

  • 【书讯】《欧盟REACH法规实施指南丛书》已经开始陆续出版

    欧盟REACH法规已于今年6月1日开始注册,其预注册的期限很短,只有半年的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1日。为帮助国内产业界有效地应对欧盟REACH法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口到欧盟的化学物质本身、配制品和物品中的物质的预注册,从而可以享受欧盟对分阶段物质的过渡期政策,保持我对欧贸易的连续性,由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组织本系统专家编译的《欧盟REACH法规实施指南丛书》已经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开始陆续出版。本丛书由国家质检总局分管相关工作的魏传忠副局长担任主编,并亲自撰写丛书总序。 2008年7月1日,第一卷《注册指南》已由中国标准出版社交付作者。第二卷《单体、中间体、聚合物和用于研发的物质指南》将于近日送到。第三卷《物质鉴别与命名指南》和第四卷《数据共享指南》正在印制之中。其余各卷在编辑中。《注册指南》定价45元。在京读者可与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尚玉联系,电话:82262428、82000278/79转8030。京外读者请直接与中国标准出版社叶伊兵联系,电话:68523906;13366658606。 建议对于REACH法规本身还不大熟悉的读者,可于阅读指南丛书之前或同时阅读由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编译、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欧盟REACH法规法律文本》和《欧盟REACH法规入门》。

  • 【资料】REACH/物品/通报

    当物品中含有高关注物质(SVHC)时,如果满足下列条件,物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可能需要为该物质进行通报:1. 同一个生产商/进口商生产/进口的物品中所含的该物质总量超过1吨/年;2. 该SVHC物质在物品中的浓度超过0.1%(w/w)。3. 不能排除该物质对环境和人的暴露;4. 物质的此种用途未经注册。需要说明的是SVHC物质在物品中的浓度是根据物品生产/进口的实际形式进行计算的,而不是象RoHS指令那样对均质部分进行测定。例如,如果进口的是显示器整机,该浓度就以显示器的整体进行计算,而不以其中的某部件进行计算。

  • 【资料】自燃物品介绍!

    (一)自燃物品定义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二)自燃物品特性自燃物品多具有容易氧化、分解的性质,且燃点较低。在未发生自燃前,一般都经过缓慢的氧化过程,同时产生一定热量,当产生的热量越来越多,积热使温度达到该物质的自燃点时便会自发地着火燃烧。凡能促进氧化反应的一切因素均能促进自燃。空气、受热、受潮、氧化剂、强酸、金属粉末等能与自燃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对氧化反应有促进作用,它们都是促使自燃物品自燃的因素。

  • 产品所含化学物质的调查和回答指南-中文版

    产品所含化学物质的调查和回答指南-中文版2006-05 (JGPSSI-JIG)[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4055]产品所含化学物质的调查和回答指南-中文版[/url]

  • 【资料】欧盟发布《将物质纳入附件XIV的指南文件》

    欧盟于2008年8月11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将物质纳入附件XIV的指南文件》该指南主要使用对象:ECHA+成员国主管机构;主要内容:描述了管理机构如何将物质纳入许可体系。对于我国的企业,最需要关注的是,欧盟根据这一指南文件得出的结果,也就是附件XIV.http://reach.jrc.it/docs/guidance_document/annex_xiv_en.htm?time=1218638374

  • 【分享】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评价指南

    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1.前言比对样品的一致性对利用实验室间比对进行能力验证至关重要。在实施能力验证计划时,组织方应确保能力验证中出现的不满意结果不归咎于样品之间或样品本身的变异性。因此,对于能力验证样品的检测特性量,必须进行均匀性检验和(或)稳定性检验。对于制备批量样品的检测能力验证计划,通常必须进行样品均匀性检验。对于稳定性检验,则可根据样品的性质和计划的要求来决定。对于性质较不稳定的检测样品如生物制品,以及在校准能力验证计划中传递周期较长的测量物品,稳定性检验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均匀性检验或稳定性检验的结果,可根据有关统计量表明的显著性或样品的变化能否满足能力验证计划要求的不确定度进行判断。本指南为这种判断和评价提供了指导。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CNAS能力验证计划中的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也可为其他机构实施能力验证计划提供参考。3.参考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适用仅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ISO/IEC指南43-1:1997《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 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GB/T 15483.1-1999)ISO 13528:2005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中所用的统计方法》ISO导则35 《标准物质定值——一般原则和统计原理》APLAC PT001 《校准实验室间的比对》APLAC PT002 《检测实验室间的比对》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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