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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中物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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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中物质指南相关的资讯

  • 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跌落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耐热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及相关领域的标准规范体系,我部组织编制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跌落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耐热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张京晶  电话:(010)65646134  传真:(010)65646138  邮箱:hssrl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跌落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跌落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耐热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耐热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7日  (此件社会公开)
  • 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评估指南发布
    《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发布   为指导开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印发了《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对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义、风险评估基本程序、评估资料的提交形式、风险评估资料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附: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开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              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   一、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义  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是指由化妆品原料带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   二、风险评估基本程序  (一)危害识别:根据物质的理化特性、毒理学试验数据、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定量构效关系等资料来确定该物质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二)危害特征描述(剂量反应关系评估):分析评价该物质的毒性反应与暴露之间的关系。对有阈值的化学物质,确定“未观察到有害作用的剂量水平(NOAEL)”或“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最低剂量水平(LOAEL)”。对于无阈值的致癌物,可根据试验数据用合适的剂量反应关系外推模型来确定该物质的实际安全剂量(VSD)。  (三)暴露评估: 一般可通过申报化妆品的产品类型和使用方法,结合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量或检出量,在充分考虑可能的化妆品使用人群(包括特殊人群,如婴幼儿、孕妇等)的基础上,定性和定量评价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对人体可能的暴露剂量。  (四)风险特征描述: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概率及范围。对具有阈值的物质,计算安全边际(MOS)。对于没有阈值的物质(如无阈值的致癌物),应确定暴露量与实际安全剂量(VSD)之间的差异。   三、评估资料的提交形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两种形式提交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评估资料:   (一)申请人通过危害识别,判断产品中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可以提交相应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陈述申请人对产品进行危害识别的分析过程及该产品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理由等。  (二)经危害识别后申请人认为产品中含有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则应当提交相应的风险评估资料。   四、风险评估资料要求  我国化妆品相关规定中已有限量值的物质,不需要提供相关的风险评估资料;国外权威机构已建立相关限量值或已有相关评价结论的,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应的安全性评价报告等资料,不需要另行开展风险评估。  申请人提交的风险评估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来源。  (二)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概述,包括该物质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等。  (三)化妆品(或原料)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量及其相应的检测方法,并提供相应资料。  (四)国内外法规或文献中关于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在化妆品和原料以及食品、水、空气等介质(如果有)中的限量水平或含量的简要综述。  (五)毒理学相关资料:  1.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毒理学资料简述,至少包括是否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纳入致癌物。  2.参照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毒理学试验方法总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摘要。根据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特性,可增加或减少某些相应项目的资料。  (六)风险评估应遵循风险评估基本程序,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进行。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具体评估内容及其结论。  (七)配方中含有植物来源原料的,对于仅经机械加工后直接使用的植物原料,应当说明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情况;对于除机械加工外,需经进一步提取加工的植物来源原料,必要时,也应说明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情况。  (八)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降低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含量的有关技术资料,必要时提交工艺改进的措施。  上述风险评估的相关参考文献和资料包括申请人的试验资料或科学文献资料,其中包括国内外官方网站、国际组织网站发布的内容。   五、风险评估资料的审评原则  (一)对于申请人提交承诺书的,应对产品中是否含有与《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等相关的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依据进行审评。   (二)对于申请人提交风险评估资料的,应对其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评:  1.评估资料内容是否完整并符合上述有关资料要求,不能完整提供的应有合理说明;  2.资料来源是否可靠,所提供资料是否为试验、检测报告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  3.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来源是否清楚,该物质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是否明确,是否提供该物质的含量及相应的检测方法,必要的毒理学评价资料,风险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等;  4.依据是否科学,资料是否充分,关键数据是否合理,分析是否科学、符合逻辑,结论是否正确。  (三)经审评认为承诺书存在问题的,审评专家应根据化妆品监管相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及其相关依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不含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依据或相应的风险评估资料。  (四)随着科学认识的发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对已经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有关的风险评估资料进行再审评。
  • 北欧就REACH高关注物质(SVHC)浓度阈值问题进行争论
    北欧理事会近日发布了一份报告,其中的案例研究和参数表明REACH法规下的义务需要更严格的解释。除了北欧国家,此报告还得到了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和德国的支持。在2月份REACH主管当局和分类、标签和包装条例委员会(CARACAL)下次会议前,此报告将递交给其他欧盟成员国。   六个欧盟成员国——瑞典、丹麦、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和德国表示不同意REACH法规第7章和第33章对物品中高关注物质(SVHC)0.1%浓度阈值的解释。根据六国意见,0.1%的浓度阈值应适用于物品的每一个组成部分,但欧盟委员会的法律服务处则认为应适用于生产或进口的整个物品。ECHA表示要遵守这一裁决。   去年ECHA对现有指南文件进行了审查。北欧理事会对物品中SVHC浓度阈值应适用于物品的每一个组成部分这一论点进行研究,以证明这一解释对业界来说更加可行,对REACH主管当局来说也更加易于实施,并且可以减少潜在的SVHC信息缺口。然而,委员会声称不会对此做出修改。最终,ECHA表示无法对指南文件做出相应修改。   北欧理事会发布的报告指出,分析物品每个组成部分的SVHC含量比确定整个物品的要更加简单。报告中强调,“越是复杂的物品,越要花更多的精力去确认其符合性。”   委员会将继续与ECHA以及成员国合作,对物品指南文件进行审查。   REACH法规对物品中SVHC的相关规定将引发向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进行通报,以及向消费者提供相应信息的义务。瑞欧科技(REACH24h China)提醒相关企业,在2010年12月1日前列入高关注物质候选清单的物质在物品中含量超过0.1(W/W),生产量超过1吨/年必须在2011年6月1日起向ECHA通报 同种情况下,2010年12月1日后列入高关注物质的物质则必须在被列入清单后的6个月内通报。此外,这些物质还需要履行REACH下供应链信息传递的义务,对于物品中高关注物质含量超过0.1%,即需要传递安全使用的信息,至少提供高关注物质的名称。下游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客户提出要求的45天内免费以书面或电子的形式提供产品中这些物质含量的具体信息。
  • 颗粒标准物质购买指南,三分钟看懂该怎么买
    在科学研究、工业生产以及质量控制等众多领域,颗粒标准物质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许多人来说,如何正确购买颗粒标准物质可能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详尽的购买指南,帮助您轻松选购到符合需求的颗粒标准物质。 一、明确购买目的和需求 在购买颗粒标准物质之前,首先要明确您的购买目的和具体需求。是用于校准测量仪器?还是用于质量控制?亦或是进行科学研究?不同的用途可能需要不同类型、规格和精度的颗粒标准物质。 同时,您还需要考虑颗粒的尺寸范围、浓度、形状、材质等因素。例如,如果您需要用于检测过滤器的性能,那么您可能需要特定尺寸范围且均匀分布的颗粒标准物质。二、选择可靠的供应商 选择一个信誉良好、经验丰富且具备资质的供应商至关重要。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筛选合适的供应商:行业口碑:了解供应商在行业内的声誉,查看其他用户的评价和反馈。资质认证: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关的认证和资质,如CNAS、 ISO 标准认证等。技术实力:考察供应商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支持水平。 像鸿蒙标准物质这样在标准物质领域深耕多年的供应商,通常能够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颗粒标准物质,并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三、查看产品质量证书和检测报告 优质的颗粒标准物质应该附带详细的质量证书和检测报告。这些文件将提供关于颗粒标准物质的特性、精度、不确定度等关键信息,帮助您评估其是否符合您的要求。 四、价格与性价比 价格虽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不应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过于便宜的颗粒标准物质可能质量无法保证,而过于昂贵的也不一定就最适合您的需求。要综合考虑产品的质量、性能和价格,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五、售后服务 购买颗粒标准物质后,良好的售后服务同样重要。供应商是否提供技术支持、培训、产品质量保证以及售后咨询等服务,都会影响您的使用体验和工作效率。购买颗粒标准物质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调研。只有这样,您才能选购到满意的产品,为您的工作和研究提供可靠的保障。
  • 英国出版新的食品包装指南
    2009年6月23日,据英国食品标准局消息,英国新食品包装指南将帮助企业生产或使用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也适用于那些可能导致与食品接触的物品或可能将化学物质迁移至食品的来源。这些材料和物品包括食品包装、加工和服务设备、厨房用具、餐具和器皿、洁具、壶及平底锅。   指南涉及企业范围包括材料和物品制造商,原料供应商(如供应聚合树脂),材料回收商、包装商及填充商、进口商和销售商。   该指南内容包括:良好的实践操作及英国在处理受措施管制的适用材料的符合性声明中具体欧盟立法的特殊要求等。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公布化学物质指引最新版本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在2011年6月29日推出物品所含化学物质规定指南简短版,澄清在欧洲市场投放产品的公司应负的责任,对出口商十分有用。   于2006年通过的《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简称REACH规例)对物品所含化学物质订立规定,是篇章最浩繁的欧盟规例之一,业者十分需要一本指引以协助他们履行责任。最近更新和缩短的版本能满足他们的需要。   REACH适用于化学物质、化学物质混合物和含有化学物质的物品。REACH订下的规定,大部分是针对活跃于欧盟市场的产品生产商及进口商。不过,ECHA强调通报物品所含物质资料的责任十分重要,这个责任不单落在欧盟境内的物品生产商和进口商身上,也涵盖更广阔的供应商类别,不论他们设于世界何处。   ECHA就通报责任提供若干澄清。当某件物品超过0.1%的成份足以严重影响人类健康或环境,供应商有责任向供应链下方的接收者提供安全资料。当消费者索取该等资料时,供应商也有责任提供。   ECHA草拟了一份非常高度关注物质(简称SVHCs)建议清单,名单上的所有物质都被视为危险物质,若某物品超过0.1%的部分含有建议清单所列的一种物质,则供应商有责任通报。   至于0.1%上限的计算方法,指南亦有澄清。通报责任适用于所有对欧盟的出口,不论其数量(例如即使每年不足1公吨)。此外,一件物品的包装被视作与其内容物区别开来的物品。因此,通报SVHCs资料的责任也适用于包装。   关于资料应于何时向何人提供,所有贸易商均须自动通知接收者,即供应链下游的业者,产品含有SVHCs。所有工业或专业用家和分销商都是接收者,消费者却不是。另一方面,供应商须应消费者要求提供资料,在45天内免费答覆消费者查询。   何谓相关安全资料?根据指引,安全资料是让用家能安全地使用某件物品的必需资料,例如使用方法、潜在风险、风险管理、产品寿命、处置指示、储存或运输条件。无论如何,供应商至少须告知有关物质的名称。   安全资料应如何提供?REACH规例没有指明形式。指引文件提到,企业必须选择一种形式,可确保资料能随时提供予物品接收者或消费者。   由于通报已成为活跃欧盟市场的企业的法定要求,这些企业日益需要取得关于进口产品成份的可靠资料。因此,ECHA强调供应链上业者加强沟通的重要性。   消费品零售商依赖上游供应商提供正确资讯。ECHA在指引中明白地建议,供应链底部的公司应直接主动地接触生产商和制造商 供应商可以引入认证,向其买家保证制造过程中没有使用 某些物质,或是含量不超过上限。第二个建议是在合约中排除或限制某些物质用量。
  • 欧盟发布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法规
    2009年5月30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关于“活性和智能”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法规((EC) No. 450/2009)。根据该法规,欧洲食品安全局将评估活性和智能物质,并批准其用途。   活性材料和物品通过故意释放活性物质,改善包装食品的性能和延长保质期等 智能包装系统提供微生物污染预警等食品状况的信息,而并不向食品中释放物质。这一法规的通过需要确定这些材料的安全性和制造商对包装容器加贴标签的义务,以确保信息在供应链传递。   该法规将在公布后20天(2009年6月19日)生效。   详细内容见委员会法规:(EC) NO.450/2009)
  • 国家药监局公布《指南》 将严控化妆品中风险物质
    “霸王二噁烷”、“章光101致癌门”等化妆品风波接连发生,为有效控制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问题,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布了《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中要求,要明确该安全性风险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概率及范围。专家分析,该指南从技术上要求企业在安全性风险物质评估中,提供更多更明确的证明资料,以进一步保障消费使用者的健康安全。   明确安全值范围   《指南》指出,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是指由化妆品原料带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例如二噁烷作为杂质可被带入化妆品中,如果过量,可对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霸王”洗发水风波中,国家药监局公布,日常消费品中(食品和药品除外),二噁烷在30ppm的理想限值范围内不会危害健康,《指南》也对这样的安全值范围标示进行了明确。在可能有安全性风险物质的风险特征描述中《指南》要求,要对具有阈值(也就是“临界值”)的物质,计算安全边际 对于没有阈值的物质(如无阈值的致癌物),应确定暴露量与实际安全剂量之间的差异。关于毒理学相关资料,《指南》要求明确,配方中含有植物来源原料的,应当说明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情况。   风险评估包括婴幼儿、孕妇   《指南》在风险评估基本程序中指出,一般可通过申报化妆品的产品类型和使用方法,结合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量或检出量,在充分考虑可能的化妆品使用人群(包括特殊人群,如婴幼儿、孕妇等)的基础上,定性和定量评价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对人体可能的暴露剂量。   此外,分析评价该物质的毒性反应与暴露之间的关系时,对有阈值的化学物质,确定“未观察到有害作用的剂量水平(NOAEL)”或“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最低剂量水平(LOAEL)”。对于无阈值的致癌物,可根据试验数据用合适的剂量反应关系外推模型来确定该物质的实际安全剂量(VSD)。   专家:规定过于细化难操作,企业要自律   “霸王”风波中,不少媒体大众质疑,二噁烷这个被美国列为致癌物质的毒物,为何没在我国的任何一部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中做出限量标准,国家药监局在澄清“霸王”产品二噁烷含量是否在安全范围内时,还需借用美国、澳大利亚的限量标准做评估。与此同时,对3月已出征求意见稿的《化妆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评审原则》,何时可正式公布充满期待。   原卫生部化妆品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裘炳毅告诉记者,此次《指南》的公布有利于百姓消费安全,但大家也要了解,对于化妆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评估的规范,规定太细致太具体,有难度。光化妆品禁用物质就有1000多种,再添加风险物质,检测技术难实现。而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日化产品能上市,首要条件是安全,其次是产品作用。在此情况下,除了政府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企业也要加强自律。
  • 出入境携带物检疫办法规定7类物品需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修订发布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等七类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据了解,这个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根据这个办法的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 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这个办法还规定了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进境的物品,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农业转基因生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产品也被明确列入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的检疫范畴。新办法规定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能提供的将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而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按照规定进行标识,还应提供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 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溶液标准物质的选择指南:确保分析准确性的关键
    在化学分析领域,容量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定量分析方法。它以溶液标准物质为基础,通过精确测量溶液体积来实现对物质含量的测定。溶液标准物质在容量分析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堪称基石。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溶液标准物质应该如何正确购买。溶液标准物质,顾名思义,是一种已知浓度、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的溶液。它作为一种参照物,为分析测试提供可靠的比较基准。溶液标准物质的主要特点如下:高准确性:溶液标准物质的浓度值经过精确测定,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重复性好:溶液标准物质在制备过程中严格控制条件,确保每次制备的溶液具有良好的一致性。稳定性强:溶液标准物质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浓度值不易发生变化,保证了分析结果的稳定性。适用范围广:溶液标准物质涵盖了各类化学物质,可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分析方法的实际需求。以下是一份详细的挑选指南,帮助您做出明智的选择。一、明确分析目的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分析的目的。无论是环境监测、药品质量控制,还是材料成分分析,不同的应用场景对标准物质的要求各不相同。例如,环境分析可能需要检测多种重金属,而药品分析则更关注药物成分的准确浓度。二、匹配待测物质接下来,根据待测物质的种类选择相应的标准物质。如果你正在检测水中的铅含量,那么你就需要购买含有铅的标准溶液。确保标准物质与你的分析目标一致,是保证结果准确的前提。三、考虑浓度要求标准物质的浓度应该与你的分析方法和仪器的灵敏度相匹配。过高或过低的浓度都可能导致测量不准确。选择时,要确保标准物质的浓度覆盖你的样品预期浓度范围。四、关注准确度和精度准确度和精度是衡量标准物质质量的关键指标。选择有证标准物质(CRM)可以确保其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并提供详细的不确定度信息,这是提高分析可靠性的重要保障。五、认证和溯源性挑选经过权威机构认证的标准物质,确保其具有可追溯性。这意味着标准物质的生产、检验和分发过程都受到严格监管,从而保证了其质量和可靠性。六、稳定性和保质期检查标准物质的稳定性和保质期,确保它们在储存和使用期间不会发生变化。这对于保持分析结果的稳定性至关重要。七、包装和保存条件最后,不要忽视标准物质的包装和保存条件。正确的储存可以防止标准物质变质,确保其在整个使用周期内保持有效。挑选流程一览&bull 确定需求:根据实验或测试的具体要求,确定所需标准物质的种类、浓度、体积等。&bull 查找供应商: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审查其提供的产品信息。&bull 审查证书:仔细审查标准物质的证书,确认其关键参数。&bull 比较选项: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做出最佳选择。&bull 购买样本:如有条件,先购买小样本进行测试验证。&bull 质量控制和验证:通过标准曲线等质量控制程序验证标准物质性能。&bull 记录和存档:记录所有相关信息,并妥善存档,以便追溯。通过以上步骤,我们可以确保挑选到最合适的溶液标准物质,为我们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检测提供坚实的基础。记住,正确的选择是获得可靠分析结果的第一步。海岸鸿蒙自主研发的溶液标准物质涵盖单元素、容量分析、临床分析、保健品成分分析、食品添加剂及限量物质、农药残留、油液污染、环境检测等系列,共6000余种产品。其中,700多种产品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为国家标准物质。
  • 基金委发布多层次手性物质的精准构筑重大研究计划2023年度项目指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现发布多层次手性物质的精准构筑重大研究计划2023年度项目指南,请申请人及依托单位按项目指南所述要求和注意事项申请。  多层次手性物质的精准构筑重大研究计划2023年度项目指南  手性与生命现象密切相关,也显著影响物质的性能,手性科学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当前手性物质的研究面临着新的挑战,如:能够实际应用于手性医药和农药生产的合成技术依旧屈指可数 在超分子和材料层次上缺少高效和普适的获得单一镜像异构体的方法 表征技术和理论的缺乏严重制约了手性材料的发展和应用。因此,开展多层次手性物质精准构筑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并有望为医药、农药、信息和材料领域提供核心技术支持。本重大研究计划将集化学、物理、材料、生物等学科的优势力量,提升我国在手性科学领域的创新能力。  一、科学目标  以多层次手性物质的精准构筑为核心,通过多学科交叉和新技术运用,实现手性分子、手性大分子、手性超分子和手性材料单一镜像异构体的高效制备,揭示手性产生、传递、放大和调控的机制和规律,阐明手性物质的结构-功能关系,发展精准和规模创造手性功能分子和材料的关键技术,形成新的学科生长点,显著提升我国在手性物质研究领域的原始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核心科学问题  (一)单一镜像异构体的精准构筑。  (二)手性传递放大的机制与规律。  (三)不同镜像异构体的手性效应与功能。  三、2023年度资助的研究方向  围绕上述核心科学问题,鼓励开展多层次、跨尺度的手性物质构筑、表征或功能的融合与交叉研究。2023年以集成项目的形式对以下研究方向进行资助。  (一)手性产生与传递的理论、机制与动态调控。聚焦手性分子的功能及其调控,揭示能量传递、电荷传输和自旋输运过程中的手性传递与放大规律。包括以下方向:手性功能分子、超分子体系的激发态手性的形成机制以及动态调控 不对称破缺体系的动态修复 手性物质体系中能量传递、电荷传输和自旋输运的规律。  (二)功能导向手性超分子组装体。聚焦功能导向手性组装机制,精准合成多组分、多层次的新型超分子组装体,定量描述跨层次、跨尺度手性传递与放大机制,拓展超分子组装体的功能,为新型手性材料的构筑提供理论和物质基础。包括以下方向:功能导向手性基元、组装体与材料的构筑新方法 多层次手性组装新模式、选择性识别及其手性传递新机制 手性组装体特殊功能与多级结构的构效关系。  (三)生物和仿生催化。融合化学与生物学,发展生物催化和仿生催化新策略、新方法和新反应,探索生物体系中手性物质的合成机制及其生物学效应。包括以下方向:手性物质创制相关的酶学机制 仿生催化新体系、新反应和新催化模式以及基于人工智能和定向进化等技术的新酶体系 基于生物和仿生催化的手性药物及其中间体的规模化绿色制造。  (四)手性高分子的精准构筑与功能。发展手性高分子主链序列、构型和构象的精准控制策略,揭示高分子在不同层级与尺度的手性传递与放大机制,阐释手性高分子功能与其各层次结构之间的构效关系,为手性高分子的精准合成与功能开发提供理性指导。包括以下方向:多层次手性高分子材料构筑新方法 手性高分子在不同层级的选择性识别、传递和组装规律 手性高分子多层次结构与功能的构效关系。  (五)手性无机纳米材料的精准构筑与功能。建立手性无机纳米材料的制备及手性组装方法,揭示多尺度纳米材料手性结构的形成机制,解析多步过程中手性产生和演化的规律,阐明跨尺度的手性传递机制 建立手性形貌与光学性质的构效关系 发现手性无机纳米材料特有的光电功能与生物效用。包括以下方向:多级手性无机结构的设计与功能化 手性无机结构介导的差异性生物过程与机制 手性无机结构的圆偏振发光性能调控 无机材料中的手性传递以及手性光-物质相互作用。  (六)手性表征与测量新方法。建立与发展时间、空间分辨的原位和在线多尺度手性物质的表征新方法,构筑人工微纳结构,揭示其结构手性效应的新物理机制并发展相应的光谱技术,开拓手性物质检测与表征新方法。包括以下方向:飞秒超快非线性光谱与微区成像对手性物质的原位表征 强手性光场的光学微纳结构、手性超表面的构筑及其手性光谱技术 突破传统检测极限的微量手性物质快速、灵敏、在线高通量检测新技术。  四、项目遴选的基本原则  本重大研究计划以原始创新为首要目标。申请书应论述与项目指南最接近的科学问题和创新目标,同时要体现交叉研究的特征以及对解决核心科学问题和实现项目总体目标的贡献。  鼓励多学科实质性交叉合作研究,优先考虑数理、信息、生命及材料等学科与化学学科的交叉合作,优先支持跨领域交叉的研究项目。集成项目要在前期已经取得的重要进展基础上,进一步聚焦核心科学问题,明确对实现本重大研究计划总体目标和解决核心科学问题的贡献。  鼓励和关注45岁以下青年学者的创新研究。  五、2023年度资助计划  拟资助集成项目5-10项,直接费用资助强度为300-1000万元/项,资助期限为3年,申请书中研究期限应填写“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根据申请情况和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资助项目数和直接费用资助金额。  六、申请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  本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  (二)限项申请规定。  执行《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申请规定”中限项申请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应当认真阅读并执行本项目指南、《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和《关于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等有关事项的通告》中相关要求。  1. 本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实行无纸化申请。申请书提交日期为2023年7月31日-8月4日16时。  (1)申请人应当按照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中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填报说明与撰写提纲要求在线填写和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2)本重大研究计划旨在紧密围绕核心科学问题,将对多学科相关研究进行战略性的方向引导和优势整合,成为一个项目集群。申请人应根据本重大研究计划拟解决的具体科学问题和项目指南公布的拟资助研究方向,自行拟定项目名称、科学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相应的研究经费等。  (3)申请书中的资助类别选择“重大研究计划”,亚类说明选择“集成项目”,附注说明选择“多层次手性物质的精准构筑”,根据申请的具体研究内容选择相应的申请代码。  集成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4个。  (4)申请人在申请书“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部分,应当首先说明申请符合本项目指南中的资助研究方向,以及对解决本重大研究计划核心科学问题、实现本重大研究计划科学目标的贡献。  如果申请人已经承担与本重大研究计划相关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申请书正文的“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部分论述申请项目与其他相关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2.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依托单位承诺、组织申请以及审核申请材料等工作。在2023年8月4日16时前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于8月5日16时前在线提交本单位项目申请清单。  3. 其他注意事项。  (1)为实现重大研究计划总体科学目标和多学科集成,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遵守相关数据和资料管理与共享的规定,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关注与本重大研究计划其他项目之间的相互支撑关系。  (2)为加强项目的学术交流,促进项目群的形成和多学科交叉与集成,本重大研究计划将每年举办一次资助项目的年度学术交流会,并将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领域的学术研讨会。获资助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参加本重大研究计划指导专家组和管理工作组所组织的上述学术交流活动。  (四)咨询方式。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化学科学部一处  联系电话:010-6232717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
  • 欧盟镉禁令扩至塑料物品及首饰
    欧盟《官方公报》于2011年5月21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494/2011号规例,扩大含镉产品禁令至塑料物品、首饰及铜焊杆。   自1992年起,欧盟已禁止大部分塑料使用镉,禁令于2004年更扩展至电池及电子产品。根据1992年的禁令,由于难以找到合适替代品,若干类硬质塑料如聚氯乙烯仍可使用镉。   不过,欧洲委员会确定市场上已有合适的替代产品,因此把禁令扩展至所有塑料物品。   根据最新禁令,由塑料制造的物品及混合物,若镉含量以重量计相等或多于0.01%,不得投放到市场。   不过,欧委会将继续推广回收及重用低镉含量的聚氯乙烯废料,但只供有限范围的产品使用,如建筑产品。   回收的低镉聚氯乙烯须附有特定标志,让使用者得悉其镉含量,才可以投放到市场。第494/2011号规例将会重新审视这项特定标志。   此外,由于市场内若干种类的首饰如人造首饰,被验出镉含量已达危险水平,因此欧委会决定有需要实施禁令,规管首饰内的镉含量。镉是一种致癌物质,可透过接触皮肤进入血液。所以,欧委会认为,必须完全禁止在首饰内使用镉。   第494/2011号规例制订相关条款,禁止镉含量0.01%的产品投放到市场,这些产品包括:   用于制造首饰的金属珠子及其他金属部件   以下首饰、人造饰物及头饰的金属零件:   手镯、项炼及指环   穿孔首饰   手表和手带   胸针及袖扣   最后,欧委会将扩大禁令的规管范围至铜焊杆。铜焊杆用于高温(温度高于传统焊锡)焊接金属。消费者只在数种特定情况下才使用铜焊杆,用途并不广泛,如制作模型火车及汽车。含镉的铜焊杆在加热后会释出烟雾,吸入体内十分危险。   在国防及航空航天工业上,含镉的铜焊杆仍可使用。   第494/2011号规例将于2012年1月10日生效,之后受禁令规管的产品不得投放到欧盟市场。   上述3项禁令将加入第1907/2006号规例(即REACH规例)的附件XVII内。   欧委会第494/2011号规例载于以下网址: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134:0002:0005:EN:PDF
  • 欧盟公布含汞测量仪器和含苯汞物品相关限令
    2012年9月19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欧委会第847/2012号条例,对REACH法规附录XVII中现有的18a(即汞限令)条进行修订。现行的汞限令禁止体温表和向公众销售的其它测量仪器使用汞。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建议在工业和职业(包括卫生保健)用测量仪器中也限制使用汞。另外,新条例禁止此类含汞仪器于2014年4月10日后在欧盟上市。   新条例限制的测量仪器包括工业和职业用含汞气压计、湿度计、纳米计、血压计。受限含汞和使用汞的测量仪器列表可参见该条例。   最新的条例指出目前已经有无汞测量仪器,其与含汞测量仪器相比,健康和环境风险要低得多。因此,该条例希望限制含汞测量仪器。然而也有一些例外,比如用于某些环境下的血压计就被免于限制。同时,对于那些尚无可行替代产品的含汞产品,其使用也是不受限制的,例如孔隙率计、伏安测量法中使用的汞电极以及电容电压测量中使用的汞探头。   另外,2012年9月19日,《官方公报》公布了第848/2012号委员会条例,进一步修订REACH法规的附录XVII。与附录XVII限令相关的是,挪威已经准备了5种苯汞化合物的文献资料,强调有必要在欧盟范围内采取行动,避免和应对生产、使用、销售含此类物质混合物和物品所造成的健康和环境风险。   苯汞化合物专门用作聚氨酯系统的催化剂,用于涂料、黏合剂、密封剂、合成橡胶等领域。汞催化剂融入聚合物结构,并残留于最终物品,而其中的汞或苯汞化合物并非有目的释放。   欧委会认为,环境中上述物质对人类的暴露主要途径为食物。甲基水银作为苯汞化合物的降解产品,其在水产食物链中的生物放大作用明显,会对大量摄入鱼类的人群和野生生物造成较大影响。   REACH法规附录XVII现在对下列物质进行了限制:苯汞醋酸盐 苯汞丙酸盐、苯汞2-乙基已酸、苯汞辛酸、苯汞新癸酸。   “如果某物品或任何部件中含有一种或多种此类物质,且在物品或部件中的汞浓度等于或大于0.01%(以重量计),则自2017年10月10日起不得上市。”   第848/2012号条例并未给出任何豁免条款。因此,含有上述苯汞化合物的所有物品均将禁止在欧盟上市。该法规自其公布之日起20天后实施,并自2017年10月10日应用。
  • 科学岛团队发展一种近红外光谱新算法鉴定作物品种真实性
    近日,中科院合肥研究院智能所作物品质智能感知团队发展了一种近红外光谱技术方向的新算法,该算法适用于高通量鉴定作物品种的真实性。相关工作被Infrared Physics & Technology接收并在线发表。   作物品种真实性在品种保护及品种选育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的作物品种真实性鉴定方法如DNA分子鉴定、同工酶鉴定、田间鉴定等方法存在操作复杂、检测结果耗时、损伤样品、污染环境、结果滞后等缺点,亟需一种快速有效的方法实现作物品种真实性鉴定。近红外光谱是一种快速无损检测技术,基于近红外光谱仪开发的光谱采集系统,可实现高通量采集作物单籽粒光谱。近年来,由于人工智能和深度学习的快速发展,卷积神经网络(CNN)已逐渐应用于分子光谱学,相比于传统的化学计量学算法,CNN在识别方面表现出更高的准确性和鲁棒性,这为近红外光谱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此,研究人员提出了一种改进的CNN:InResSpectra网络,用于小麦和水稻品种真实性的高通量鉴定。该网络对Inception网络进行改进,删除1×1卷积分支降低模型复杂度,同时增加ResNet网络的残差元素,加速了神经网络的训练,同时提升模型的准确率;同时,实验中对比研究了多种分类算法,不断优化模型参数,提高模型预测的稳健性。在此次研究中,研究人员将开发的系统应用于鉴定24个小麦品种和21个水稻品种上,分别取得95.35%和93.07%的准确率(图1),为近红外鉴定作物品种真实性提供了有效方法。   李晓红硕士和徐琢频博士为该论文第一作者,王琦副研究员和张鹏飞副研究员为通讯作者。该工作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以及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等项目的支持。InResSpectra网络识别小麦和水稻样本集的混淆矩阵热力图
  •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许函[2010]474号   2010年11月29日 发布   有关单位:   为加强化妆品新原料管理,做好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0年12月10日前反馈国家局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陈张好,陈少洲   联系电话:010-88330422,88330405   传  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chenzh@sfda.gov.cn   附件: 1.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录: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评价。   一、化妆品新原料的定义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二、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   化妆品新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量,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化妆品新原料毒理学评价资料应当包括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综述、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资料和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化妆品新原料,一般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一) 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二)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三)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四)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五) 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六) 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   (七) 致畸试验   (八) 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九) 毒物代谢及动力学试验   (十)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还可考虑其他必要的试验。   如果该新原料与已用于化妆品的原料化学结构及特性相似,则可考虑减少某些试验。   本指南规定毒理学试验资料为原则性要求,可以根据该原料理化特性、毒理学试验数据、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定量构效关系、类似化学物的毒性等资料情况,增加或减免试验项目。   根据产品的暴露途径,提供相应的急性或重复毒性毒理学资料。若以100%皮肤吸收来计算全身暴露量(SED), 可采用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中的NOAEL来进行风险评估,可不再进行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对于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如试验周期低于90天的,应适当增加安全系数。   三、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资料的具体要求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提交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研制报告   1. 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天然原料还应包括该原料化学成分、功能、毒理等研究的文献资料或试验资料。   2. 原料的来源、分子量、分子式、化学结构式、理化性质。   (1)原料来源:应说明原料名称,包括化学名、INCI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如有)及中文译名、CAS名和CAS号(如有)、商品名,应明确原料为天然或人工的,原料应为单一物质(由于技术等原因必须复配的除外) 天然原料应为单一来源,应提供拉丁学名和使用部位等 聚合物还应提供平均分子量以及分子量分布。   (2)理化性质:如感官性状、溶解度、稳定性、熔点、沸点、比重、蒸汽压、pH、pKa、折光率、旋光度等。   3. 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范围,基于安全的使用限量及依据。   (二)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应说明化妆品新原料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工艺参数,如使用原料、反应条件(温度、压力等)、催化剂、稳定剂、中间产物及副产物、精制过程等 若为天然提取物的,应说明其加工、提取方法,包括加工、提取条件,使用溶剂、可能残留的杂质或溶剂等。   (三)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措施等   1. 规格:包括纯度、杂质及其含量及其他理化参数,保质期及贮存条件等 若为天然提取物的,应明确其质量控制指标 若为聚合物,应说明单体及其含量   2. 检测方法:原料的定性和定量检测方法、杂质的检测方法等   3. 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措施。   (四)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毒理学试验资料可以是申请人的试验资料或科学文献资料,其中包括国内外官方网站、国际组织网站发布的内容。   1.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一般应按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提交毒理学试验资料。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按以下规定提交毒理学试验资料:   (1) 凡不需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中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和染发剂以及从安全角度考虑不需要列入限用物质中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②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③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④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时需做该两项试验)   ⑤ 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⑥ 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   ⑦ 致畸试验(采用交叉参照获知化妆品新原料毒性的除外)。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2) 当植物某些部位提取物已经被允许用作化妆品原料,其他部位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②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③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④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时需做该两项试验)   ⑤ 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当全植物已经被允许用作化妆品原料时,则该植物各部位不需再按新原料申请。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3) 凡有安全食用历史的,如食品原料、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公布的药食两用物品等,或已有国外权威机构评价结论认为在化妆品或食品中使用是安全的,或在国外或地区批准的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②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③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4)含有至少3个单体单元的序列分子,其至少与1个额外单体单元或其它反应物通过共价键连接,平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的聚合物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② 皮肤光毒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5) 无任何致癌、致突变的结构预警且全身暴露量(SED) 低于1.5ug/kg/day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急性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②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③ 皮肤光毒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6)化学惰性(如无活性反应基团化合物,无机物, 烷烃类等)或易挥发(沸点低于100℃,或沸点在50至260℃之间且室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133.322Pa)的化妆品新原料,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②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相关试验资料。   四、化妆品新原料的审评原则   (一)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评:   1. 安全性评价资料内容是否完整并符合上述有关资料要求   2. 化妆品新原料的来源是否清楚,新原料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是否明确,是否提供新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使用限量、检测方法以及必要的毒理学评价资料等   3.依据是否科学,资料是否充分,关键数据是否合理,分析是否科学、符合逻辑,结论是否正确。   (二)经审评认为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资料存在问题的,审评专家应根据化妆品监管相关规定和科学依据,提出具体意见。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相应的安全性评价资料。   (三)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对已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再审评,对其他新类型的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价要求另行规定。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多层次手性物质的精准构筑重大研究计划2022年度项目指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现发布多层次手性物质的精准构筑重大研究计划2022年度项目指南,请申请人及依托单位按项目指南中所述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申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1月29日 多层次手性物质的精准构筑重大研究计划2022年度项目指南   手性与生命现象密切相关,也显著影响物质的性能,手性科学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当前手性物质的研究面临着新的挑战,如:能够实际应用于手性医药和农药生产的合成技术依旧屈指可数;在超分子和材料层次上缺少获得单一镜像异构体高效和普适的方法;表征技术和理论的缺乏严重制约了手性材料的发展和应用。因此,开展多层次手性物质精准构筑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并有望为医药、农药、信息和材料领域提供核心技术支持。本重大研究计划将集化学、物理、材料、生物等学科的优势力量,提升我国在手性科学领域的创新能力。  一、科学目标  以多层次手性物质的精准构筑为核心,通过多学科交叉和新技术运用,实现手性分子、手性大分子、手性超分子和手性材料单一镜像异构体的高效制备,揭示手性产生、传递、放大和调控的机制和规律,阐明手性物质的结构-功能关系,发展精准和规模创造手性功能分子和材料的关键技术,形成新的学科生长点,显著提升我国在手性物质研究领域的原始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核心科学问题  (一)单一镜像异构体的精准构筑。  (二)手性传递放大的机制与规律。  (三)不同镜像异构体的手性效应与功能。  三、2022年度资助的研究方向  围绕上述核心科学问题,本年度以“重点支持项目”和“集成项目”的形式开展资助工作,鼓励开展多层次、跨尺度的手性物质构筑、表征或功能的融合与交叉研究。  (一)重点支持项目。  1. 设计新型手性大分子、手性超分子和手性材料,发展获得其单一镜像异构体的有效方法,研究分子以上层次手性物质的组装与结构,探索手性产生、传递、放大和调控的机制与规律。  2. 研究手性物质在物理和生物等方面的性能,探索手性物质表征的新原理、新技术、新方法,阐释手性物质结构与其特性之间的关系,发展新的手性功能分子和材料。  (二)集成项目。  在本重大研究计划前期执行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手性物质精准构筑的关键科学问题,对以下研究方向进行项目集成:  1. 对映选择性自由基和卡宾反应。聚焦有机化学反应中重要的中间体,拓展基于自由基和卡宾中间体的对映选择性合成化学,揭示对映选择性调控规律。包括以下方向:烃类化合物经自由基和卡宾过程的高效不对称转化新反应;自由基和卡宾反应的动态变化机制及对映选择性调控。  2. 不对称碳氢键活化。发展应用于天然产物、药物和材料等功能分子合成的高效、高选择性不对称碳氢键活化新反应,揭示催化过程中的活性和选择性控制规律。包括以下方向:烃类分子高效、高位点选择性和高对映选择性的碳氢键活化新反应;催化剂电性、立体位阻以及手性环境对反应活性和选择性的影响规律。  3. 新型手性配体和催化剂。聚焦新型高效手性配体及金属催化剂,揭示手性配体骨架、配位原子、非共价相互作用、金属价态和自旋态以及受限环境等因素对催化剂性能的影响规律,创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效手性金属催化剂。包括以下方向:基于优势骨架的手性配体及其丰产金属催化剂;多功能手性催化剂和协同催化新体系。  4. 手性光电功能材料和器件。聚焦高不对称因子(g)和高效率的手性光电功能材料及器件,研究多层次手性结构对手性光电性能的传递、放大和调控机制,实现手性光电材料的应用。包括以下方向:高g因子(g 1)和高光电转化效率的手性小分子、聚合物、半导体发光材料、液晶材料及圆偏振发光器件的构筑;手性材料和器件与g因子、光电转换效率等的构效关系及规律。  5. 功能导向手性超分子组装体。聚焦功能导向手性组装体,发展多组分、多层次超分子组装体,揭示跨层次、跨尺度手性传递与放大规律,实现功能导向手性物质的精准合成,为新型手性材料的构筑提供理论和物质基础。包括以下方向:功能导向手性大分子、超分子和组装体及其材料的构筑新方法;多级次手性分子选择性识别、传递和组装规律。  6. 生物和仿生催化。融合化学与生物学,发展生物催化和仿生催化新策略、新方法和新反应,探索生物体系中手性物质的合成机制及其生物学效应。包括以下方向:手性物质创制相关的酶学机制;仿生催化新体系、新反应和新催化模式以及基于人工智能和定向进化等技术的新酶体系;基于生物和仿生催化的手性药物及其中间体的规模化绿色制造。  四、项目遴选的基本原则  本重大研究计划以原始创新为首要目标。申请书应论述与项目指南最接近的科学问题和创新目标,同时要体现交叉研究的特征以及对解决核心科学问题和实现项目总体目标的贡献。  鼓励多学科实质性交叉合作研究,优先考虑数理、信息、生命及材料等学科与化学学科的交叉合作,优先支持跨领域交叉的研究项目。重点支持项目资助科学问题明确、原始创新性强、学科交叉特征明显的项目申请。集成项目要在前期已经取得的重要进展基础上,进一步聚焦核心科学问题,明确对实现本重大研究计划总体目标和解决核心科学问题的贡献。  五、2022年度资助计划  拟资助重点支持项目1-3项,直接费用资助强度为200-300万元/项,资助期限为4年,申请书中研究期限应填写“2023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拟资助集成项目3-4项,直接费用资助强度为800-1000万元/项,资助期限为3年,申请书中研究期限应填写“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六、申请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  本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  (二)限项申请规定。  执行《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申请规定”中限项申请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应当认真阅读并执行本项目指南、《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和《关于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等有关事项的通告》中相关要求。  1. 本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实行无纸化申请。申请书提交日期为2022年3月16日-3月20日16时。  (1)申请人应当按照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中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填报说明与撰写提纲要求在线填写和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2)本重大研究计划旨在紧密围绕核心科学问题,将对多学科相关研究进行战略性的方向引导和优势整合,成为一个项目集群。申请人应根据本重大研究计划拟解决的具体科学问题和项目指南公布的拟资助研究方向,自行拟定项目名称、科学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相应的研究经费等。  (3)申请书中的资助类别选择“重大研究计划”,亚类说明选择“集成项目”或“重点支持项目”,附注说明选择“多层次手性物质的精准构筑”,根据申请的具体研究内容选择相应的申请代码。  重点支持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集成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4个。  (4)申请人在申请书“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部分,应当首先说明申请符合本项目指南中的资助研究方向,以及对解决本重大研究计划核心科学问题、实现本重大研究计划科学目标的贡献。  如果申请人已经承担与本重大研究计划相关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申请书正文的“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部分论述申请项目与其他相关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2.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依托单位承诺、组织申请以及审核申请材料等工作。在2022年3月20日16时前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于3月21日16时前在线提交本单位项目申请清单。  3. 其他注意事项。  (1)为实现重大研究计划总体科学目标和多学科集成,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遵守相关数据和资料管理与共享的规定,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关注与本重大研究计划其他项目之间的相互支撑关系。  (2)为加强项目的学术交流,促进项目群的形成和多学科交叉与集成,本重大研究计划将每年举办一次资助项目的年度学术交流会,并将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领域的学术研讨会。获资助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参加本重大研究计划指导专家组和管理工作组所组织的上述学术交流活动。  (四)咨询方式。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化学科学部一处  联系电话:010-62327170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征集《宠物食品中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含量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和《生物活性物质生物利用度体内评价指南》2项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专家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近日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提出并制定的《宠物食品中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含量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和《生物活性物质生物利用度体内评价指南》团体标准项目由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立项。为广泛吸纳各相关方参与,充分依托各方资源开展生物活性物质研究与应用标准化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以上标准起草单位以及起草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团体标准项目介绍标准1名称:《宠物食品中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含量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标准2名称:《生物活性物质生物利用度体内评价指南》。二、报名要求1. 参与单位应为标准的修订提供技术支持,所推荐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工作能力,以及丰富的生物活性物质研发或实践经验,能保障其充分参与团体标准起草过程;2. 参与人员应熟悉标准化知识,掌握标准化文件起草规则,按时参加标准起草工作会议,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三、其他要求请有意向报名参加上述团体标准起草的单位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标准起草工作,按要求填写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寄至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兰韬 吴琦电 话:18810608738、13811392773010-58811108、58811653邮 箱:lantao@cnis.ac.cnwuqi@cnis.ac.cn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附件1: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申请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2024年8月5日 附件:附件1: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申请表.docx
  • 国标委发布《201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2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201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201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为做好2012年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努力促进标准化发展整体质量效益的提升,按照《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2012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提出的任务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立项原则   (一)紧贴需求。紧密围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重大需求,提出国家标准项目。加强项目预研,对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促进标准立项更贴近需求和实际。   (二)突出重点。重点安排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节能减排等领域,以及基础通用和关键共性技术标准项目。“十二五”技术标准专项、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及其他科技计划支持的国家标准研制项目,采标项目及国内国际协同推进项目,国家标准复审确认的修订项目及各类标准专项规划提出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三)系统规划。注重项目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加强与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的衔接,强化标准分类管理,严格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加强与法律法规及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加强与标准有效实施和实施监督的配套,不断推进标准体系的系统化、综合化。   二、立项重点   (一)现代农业。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投入品安全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加工良好操作规范、农产品流通、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社会化服务、现代林业等。   (二)制造业。包括机械装备、船舶、汽车、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消费品工业产品和安全、食品、化妆品等。   (三)服务业。包括物流、金融服务、高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商贸服务、旅游服务、居民服务、文化产业服务、体育产业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   (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就业、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人口计生、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与服务、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社会公益科技服务、语言文字、组织机构代码、物品编码等。   (五)节能环保。包括节能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环保产业等。   (六)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三网融合、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服务器、高端软件、数字虚拟、信息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物联网、云计算、信息安全等。   (七)生物。包括生物农业、生物制造、海洋生物、生物医学工程等。   (八)高端装备制造。包括航空装备、空间基础设施、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智能制造装备、科学仪器设备、空间及遥感技术等。   (九)新能源。包括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智能电网、储能电池、光伏发电、LED照明等。   (十)新材料。包括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和功能陶瓷、高品质特殊钢和新型合金、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纳米和超导材料等。   (十一)新能源汽车。包括整车、动力电池、电驱动系统、基础设施等。   三、申报要求   (一)国家标准立项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国家标准立项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项目申报可以随时提出。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的项目,应提前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的意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行业和技术委员会沟通协调。   (三)申报项目以书面和电子格式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包括公文、项目汇总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电子格式材料包括《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电子格式材料必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未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的项目,不进入立项程序。   (四)《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模版可以从国家标准委网站上下载。填写《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时,项目的预研情况应当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栏中详细说明 技术委员会委员表决情况,“十二五”技术标准专项、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及其他科技计划支持的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国家标准复审确认的修订项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及各类标准专项规划提出的项目,应当在备注栏中一并予以说明。   (五)2011年已申报但未立项的项目,如需在2012年继续申报的,可以在对相关申报材料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六)书面材料统一寄送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部   邮编:100088
  • 德祥上海办正式复工,带来复工指南大礼
    我们终于复工啦!万物复苏必有时,疫去安来春可期。5月29日,在经历了2个月的疫情管控后,德祥上海办终于迎来上海这场防疫战的胜利,盼来了复工复产。德祥上海办正式复工复产 德祥上海办回归 2022/6/6 德祥在得到上海复工复产消息的*时间就快速做出安排。德祥集团上海办事处于6月1日-6月5日期间,提前筹划复工准备,以保证能够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前提下,快速复工复产。 6月6日,德祥集团上海办事处将正式复工。 企业如何安全复工复产在上海最近一期发布会上,特别强调了企业所关注的“复工复产”问题——复工复产复市势在必行,但对于出现阳性的地区,将重新予以封控。 因此,企业如何在复工复产的同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也成为了重中之重。为平稳有序的进行复工复产,德祥给出了以下措施建议,同样也希望能给其他企业带来一些启示,守望相助,共同抗疫: ● 在保障员工工时长的情况下,实行员工错峰上下制; ● 重新规划工位,保证员工工位间隔距离≥1米; ● 为员工合理规划核酸采样频率; ● 限制会议开会人数,并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线上会议模式 … … 德祥员工化身成为抗疫“勇士”这场旷日持久的疫情战,看似平静。但是哪有什么岁月静好,无非是有那么一群人再替我们负重前行。而这群人中,就有我们德祥人的身影。 抗疫志愿者颜同学德祥员工,颜同学,在疫情期间不忘承担的社会责任,秉承着德祥互助、友爱的精神,毅然加入了疫情志愿者的行列,帮助更多有需要的人们。并且,在疫情期间,颜同学还考取了核酸采样员的培训,肩负小区核酸采样的重任。并且受到了小区居民的感谢与赞赏。 负责小区核酸采样隐藏在德祥之中的“抗疫英雄”又何止颜同学一个,每个德祥人都不会忘记身上所肩负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 德祥员工施同学带领搬运物资 实验室复产复工指南实验室因为疫情可能长久时间没有被维护及使用,因此在实验室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当对实验室的环境进行消毒清洁,对设备仪器及耗材试剂等进行检查清点。 以下是德祥对于实验室复工复产整理的开工指南。1实验室环境及设备的外部清扫实验室由于长期门窗紧闭,空气不流通,因此复工后需要开窗通风,保证实验室空气清新,并清扫实验室的地面,用拖布对实验室地面进行全面清理。对实验仪器也要进行清洁消毒,清洁实验仪器前,一定要保证实验仪器电源断开!在清洁实验仪器时,需要穿好手套、实验服。可以用洁净的湿毛巾擦拭仪器外壳, 记得清理仪器下面的桌面,避免桌面上灰尘等杂物堵住仪器的散热孔等,仪器散热孔附近的灰尘也要擦拭,以免影响仪器温控的精度。2对实验室进行巡逻检查由于实验室长久没有被使用维护,到实验室后需要先对实验室进行彻底检查,检查封条是否完好,是不是有破损等的情况。检查设施设备是否有漏水和断电(试剂药品柜、低温标准物质存放柜不应断电)情况。此外,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重点检查,查看包装有无异常,是否存在鼓胀、泄漏、倒出等情况,瓶口是否有结晶物质等。对于实验室内及周围的消防和安全设施也应该进行彻底检查。检查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消防水泵等状态、位置、数量是否正常。紧急喷淋装置和洗眼器进行放水检查。3大型仪器开机,中小型仪器开机和检查实验室仪器需要在确认环境状态等要求符合开机条件后才开始开机,必要时先进行维护保养。开机应由授权人员进行。开机后宜进行仪器状态检查,记录设备状态。需期间核查的设备可安排在长时间关机后进行期间核查。中小型设备可开机预热、驱潮,检查设备状态。不需要检定/校准的设备,可在此时进行设备状态确认,更换设备标识。关于SP设备的开机复工注意事项,可看往期文章《SP开机复工后的注意事项及问题解析》。 4实验室玻璃器皿清洗实验室的烧杯试管,可用自来水冲洗干净,然后用试管刷加洗涤剂反复刷洗,用自来水冲洗掉洗涤剂,再用三蒸水反复冲洗,器壁上形成一层均匀水膜,水不成股流下即清洗干净。细胞培养用的玻璃器皿,在用自来水和洗涤剂反复清洗后烘干,使用清洁液浸泡过夜,用自来水反复冲洗多次,再用蒸馏水冲洗2-3遍,烘干包好,干热灭菌备用。5实验室库存检查标准物质管理、药品试剂管理及耗材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盘库清点,重新确认实验室物品数量是否与台账记录数量一致。德祥售后如果有仪器出现问题,也可以联系德祥售后专线: 020-32568787。
  • 广西分析测试协会立项《化学分析实验室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管理指南》团体标准
    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广西分析测试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广西分析测试协会于2024年2月组织专家对《化学分析实验室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管理指南》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审,经审查,上述申报的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予立项。如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3月15日—3月28日)内实名以书面方式向我会秘书处反映,并请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和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20-1号东葛大厦1102室电子邮箱:gxfxcsxh@163.com联 系 人:商榆 18677118331 广西分析测试协会2024年3月14日广西分析测试协会关于《化学分析实验室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管理指南》团体标准的立项通知.pdf
  • 征集|化妆品原料禁用化学成分和动植物品种的意见
    科学与技术飞速发展,化妆品的研制和开发越来越多的融入高科技的含量,以满足人们越来越高的要求。各种功能性化妆品应运而生,为保证化妆品的使用安全,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安全监管,1月22日,中检院向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等征集关于化妆品原料禁用目录的意见和建议。要求于2021年2月18日前,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hzpbwh@nifdc.org.cn。目前,中检院对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包括1309项化学成分目录(附件1)、112项植(动)物品种目录(附件2)、化学成分修订前后对比(附件3)、植(动)物品种修订前后对比(附件4)。《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制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规范和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启动了对《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禁用目录》)的制修订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一)满足化妆品行业发展需要近年来,我国化妆品生产和消费均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化妆品原料的使用与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密切相关,随着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和科学认识的提高,根据我国对一些化妆品原料风险评估结果,同时参考近几年欧盟、美国等化妆品行业发达国家或地区对一些化妆品评估和法规调整情况,发现部分原料急需调整管理使用要求。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按照从严管理原则,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禁用原料管理规定亟待调整。(二)满足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需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检测方法和安全评估方法的出现,逐步发现部分原料可能存在潜在安全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关于禁用原料的管理规定,结合化妆品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急需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禁用组分的基础上制修订《禁用目录》,用于指导和规范化妆品行业和化妆品禁用原料的管理工作。二、制定目标和原则(一)制定目标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为基础,制修订化妆品禁用原料要求,提高《禁用目录》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需要。(二)制定原则一是继承发展的原则。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二章化妆品禁用组分的内容为基础,对适用的部分予以充分保留,并根据最新的风险评估结果,将具有潜在安全风险的原料纳入《禁用目录》,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二是科学规范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当前化妆品相关学科领域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权威机构对原料的命名原则要求,对部分原料名称进行修改完善,力求科学规范。三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根据化妆品技术研究进展和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对《禁用目录》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三、制定要点《禁用目录》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二章化妆品禁限用组分的内容和体例为基础,结合评估结果、近期国际和国内化妆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及变化,参考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写而成。一是参考最新的评估结果,按从严原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的限用、准用组分表或《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的评估结论认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物质,纳入至《禁用目录》。二是针对近几年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严厉打击不法企业添加禁用目录中具体药物名称外的药物,对易发生非法添加进而凸显化妆品功效的抗感染药物、激素和抗组胺药,不仅限于原目录中的具体名称,进行类别管理。三是规范部分禁用原料名称及内容。四是规范部分禁用植物原料名称。四、主要内容(一)新增17种化妆品禁用原料一是参考国际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限用、准用组分列表和《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部分已收录原料的评估结果,将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原料纳入《禁用目录》。例如,3-亚苄基樟脑、新铃兰醛、万寿菊花(TAGETES ERECTA)提取物、万寿菊花(TAGETES ERECTA)油、2-氯对苯二胺、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硼酸、硼酸盐、四硼酸盐和其他硼酸盐类和酯类、过硼酸钠、甲醛、多聚甲醛、二氯甲烷等。二是根据我国安全评估结论,将在化妆品中使用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原料纳入《禁用目录》,如非那西丁等。三是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规调整,结合我国的评估情况,考虑其可能存在安全风险,新增纳入《禁用目录》,例如苔黑醛、氯化苔黑醛、苄氯酚、环己胺、咪唑等。(二)修订13种化妆品禁用原料一是对部分原料名称进行规范,如“抗生素类”修改为“抗感染类药物”等。二是补充部分禁用原料的CAS号,如右丙氧芬、地芬诺酯、石棉、氢醌、羟苯异丙酯及其盐、羟苯异丁酯及其盐、羟苯苯酯、羟苯苄酯、羟苯戊酯、短杆菌素等。三是补充部分禁用原料的EC号,如联邻甲苯胺基染料等。四是对部分原料的CAS号勘误,如常压塔处理的残液(石油)等。(三)按照技术法规文件要求对文字内容进行调整规范考虑到下一步《禁用目录》将作为单独的技术法规文件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发布,有必要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载明的禁用组分表1和表2的内容和体例进行调整规范,将原禁用组分中引用的部分在新《禁用目录》里进行相应调整。例如将“表1”改为“本表”, “表2”改为“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表3”改为“化妆品限用组分”,“表4”改为“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6”改为“化妆品准用着色剂”,“组分”改为“原料”。(四)将禁用药物成分进行分类合并参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临床用药须知》(2015年版)、《马丁代尔氏大药典》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禁用组分表收录的药物成分进行分类合并,将三溴沙仑、抗生素、二氢速甾醇、乙硫异烟胺、呋喃唑酮、酮康唑、甲硝唑、呋喃妥因、磺胺类药物(磺胺和其氨基的一个或多个氢原子被取代的衍生物)及其盐类、甲巯咪唑等合并为抗感染类药物;将溴苯那敏及其盐类、氯苯沙明、苯海拉明及其盐类、多西拉敏及其盐类、羟嗪、曲吡那敏等合并为抗组胺药;将甾族结构的抗雄激素物质、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类(皮质类固醇)、雌激素类、孕激素类、具有雄激素效应的物质等合并为激素类。(五)修订27种禁用植(动)物原料一是规范原料名称。将禁用植(动)物组分表2中名称不规范的原料名称进行统一调整规范,如将“八角科八角属植物(八角茴香除外)”调整为“五味子科八角属植物(八角除外)”。二是规范原料命名格式。调整植物组分(属)的拉丁文学名或英文名的格式为“属(科)拉丁名”,如“羊角拗类”调整为“夹竹桃科羊角拗属植物”。 调整植物组分(种)的拉丁文学名或英文名的格式为“拉丁名(部位/描述/英文名)”,如土木香根油、无花果叶净油、月桂树籽油。三是统一原料拉丁文学名或英文名。若植物原料(种)有多个拉丁文学名或英文名,将其学名(正名)放首位,异名后置,异名格式对属名+种加词,并用synonym标记,如魔芋、威灵仙、铃兰、藤黄等。参考中国植物志,若植物原料(种)的中文名称对应多个拉丁文学名的,各拉丁文学名所述并非同一种植物原料,则将其拆分,如魔芋、威灵仙、大风子、牵牛、商陆;若一个条目包括2种原料,也将其拆分,如芥、白芥。四是规范正名和异名。参考中国植物志,将植物原料(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学名均以学名(正名)表述,原名称为异名/俗名的原料,保留原名称并增加其学名(正名)。学名(正名)置于首位,异名/俗名后置,异名格式对属名+种加词,并用synonym标记。包括海芋、吐根及其近缘种、木香根油、野百合(农吉利)、茅膏菜、莨菪、夹竹桃、北五加皮(香加皮)、牵牛、补骨脂、除虫菊、一叶萩、(白)海葱、马鞭草油、白附子。五、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一)药物成分分类管理参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临床用药须知》(2015年版)、《马丁代尔氏大药典》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禁用组分表收录的部分种类药物成分按种类进行合并,合并类别为抗感染类药物、抗组胺药和激素类,并将原分散于禁用组分表中的药物成分作为具体实例体现在合并后药物类别中。但类别药物的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举例的药物成分,凡是属于该类别的药物成分,均属于该类药物的涵盖范围。(二)序号调整本次制修订工作涉及多个条目合并为一条(如类别药物,抗感染类药物、抗组胺药、激素类),也涉及一个条目拆分为多条(如魔芋、芥、白芥、威灵仙、牵牛、商陆)。为保证《禁用目录》的延续性,在原有的编号顺序基础上进行调整。将因合并而空出的序号删除;将因拆分而变多的原料赋予新序号,原序号删除。附件下载:附件1.xlsx附件2.xlsx附件3.xlsx附件4.xlsx征求意见反馈表.xlsx
  •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再禁9种有毒化学物质
    新华网日内瓦5月9日电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9日发表声明说,来自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当天在日内瓦达成共识,同意减少并最终禁止使用9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与自然环境的有毒化学物质。   声明说,十氯酮等9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杀虫剂和阻燃剂等物品中广泛使用,与会代表因此决定,将它们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这也使该公约所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化学物质增至21种。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施泰纳说,修改公约的禁用名单表明了国际社会已认识到这9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性,各国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减少并最终禁止使用这些有毒化学物质。   这9种有机污染物分别是:α-六氯环己烷 β-六氯环己烷 六溴联苯醚和七溴联苯醚 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 十氯酮 六溴联苯 林丹 五氯苯 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盐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和实施CNAS-GL057:2024《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选择指南》
    关于发布和实施CNAS-GL057:2024《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选择指南》的通知
  •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成功安装了美国ASI超临界4通道萃取仪
    2022年3月22日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成功安装了ASI超临界4通道萃取仪。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简称“品资所”)是隶属于农业农村部的国家级科研机构,是热带作物种质资源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华南亚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热带作物栽培与农学系,历经演变,2002年更为现名。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木薯蛋白组学、芒果基因组学等研究领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热带花卉高效育种、南药全产业链生产等技术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为中国热带农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种质资源基础。 美国ASI公司是专注于混合物分离技术的著名公司,它与美国农业部合作研发的Spe-ed SFE产品系列既可适用于分析研究的需要,又能满足中试的需要。由于具有使用方便灵活,坚固耐用,自动化控制的特点,Spe-ed SFE系列产品世界各地有着广泛的应用。 SFE-2/4 超临界萃取系统,可广泛适用于(1)药物:生物活性成份的萃取、发酵液的萃取、蛋白质的提纯(2)食品:香料的提取和浓缩、精油处理、香气和香料浸液的制备(3)类药物营养品:维生素E的提取、抗氧化剂的提取、活性成份的浓缩等(4)超临界干燥、超临界清洗及超临界印染等技术特点最高操作温度可达 240℃最高操作压力可达 10,000 psi (680bar)触摸屏控制温度和压力最高流量 50L/min(气体),400ml/min(液态)独立控制各釜的流速模块化的设计,可方便的进行系统调整萃取釜承压为 30,000 psi,萃取体积可选:5ml,10ml,24ml,32ml,50ml,100ml,300ml,500ml,1000ml,可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定制。平行处理2个(Spe-ed SFE-2)或4个(Spe-ed SFE-4) 萃取釜(0.5mL --1.0L)接收方式灵活:溶剂直接接收、液肼接收、冷肼接收、固相萃取小柱等接收方式,保证目标产物的高效率收集。可添加夹带剂 (夹带剂泵的压力为10,000 psi)直接萃取液体样品 三重过压安全保护装置及经济压力释放装置ASI是超临界技术的领导者,通过了ISO9001的质量认证,是超临界领域唯一通过美国环保署绿色认证的公司。应用领域天然产品,药物中生物质提取,香精油/精油,药品/食品,天然产品酶反应,反应清理,加氢,材料科学,纳米粒子,气凝胶,涂料金属注射成型(MIM),浸渍,电子产品,IC清洁,微电子机械(MEM)清洁纺织品染色浸渍,清洁机器零件,亚临界/超临界水
  • 新变化《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盘点
    为保障我国生物安全,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海关总署发布了《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梳理更新了特殊物品的检验检疫名称、检验检疫编码、HS商品名称和HS商品编号四者对应关系,涵盖63个商品编号、195个检验检疫编码。检验检疫编码是为了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要求而对商品编号的细化;检验检疫编码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则是在相应商品名称基础上进行了分类扩展。申报出入境特殊物品时应先归入正确的商品编号,再根据成分、用途等归入正确的检验检疫编码。如申报错误可能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影响通关效率。下面对《名录》中调整的几种情况进行重点解释说明,以便进出口时正确申报。一细胞治疗产品和细胞培养物新增细胞治疗产品(商品编码3002.5100),是指经过细胞操作修饰的,用于注射、移植或植入患者体内的细胞材料,包括干细胞和干细胞衍生产品(如来自造血、间充质、胚胎或脐带血的上述产品)、癌症疫苗与免疫疗法产品(如树突状细胞疫苗、活化T或B淋巴细胞,单核细胞、经修饰或未经修饰的癌细胞)、同种异体胰岛细胞、用于软骨修复的软骨细胞、角质形成细胞等。新增细胞培养物(归入商品编码3002.5900),是指在受控条件下,通常是在其自然环境之外生长的细胞。医学、生命科学科研生产过程中常用的人源细胞系、细胞株均属于这一类。二安慰剂和盲法试剂盒新增“安慰剂和盲法(双盲法)临床试验试剂盒,用于经许可的临床试验,已配定剂量”(商品编码3006.9300)。安慰剂在外观上模仿药品,用于经许可的临床试验,通常由被研究的药品、疫苗的成分去除活性成分所组成,对人体是安全的。盲法或双盲法临床试剂盒(即成套的临床试验药物)仅用于经许可的临床盲法医学试验,包括试验药物、相关安慰剂或者两者皆有。经许可的临床试验是指符合进口国(地区)关于临床试验研究产品进口的所有相关监管要求,这种情况下,以往按安慰剂实际成分归类或按对应药物归类的,现在须按此商品编号归类。三诊断试剂盒根据用于体内诊断或体外诊断,可将诊断试剂盒归入税目30.06或38.22。商品编码3006.3000所指的用于病人的诊断试剂是口服剂、注射剂等内用诊断试剂。商品编码3822.1300所指的血型鉴定用试剂应直接用于血型试验,根据血细胞或血清的特征来确定血型,如确定A/B/O血型、HLA 抗原。基于如凝集、沉淀、中和、补体结合、血液凝集和酶联免疫吸附分析(ELISA)等反应的诊断试剂盒归入税目38.22,不再归入30.02。例如:乙肝抗原诊断试剂盒,因试剂盒含有抗体成分、诊断原理涉及抗原抗体结合,以往归入3002.1500,现在应归入3822.1900,商品编号为38221900.90,检验检疫编码应为38221900.90.401。四新冠病毒试剂盒和疫苗为突出对某些传染病的关注,以及便于海关统计,个别传染病诊断试剂盒及疫苗商品编号单列,如疟疾诊断试剂盒商品编码为3822.1100;寨卡病毒及由伊蚊传播的其他疾病用试剂盒商品编码为3822.1200;新冠检测试剂盒商品编号为38221900.20;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按照是否配定剂量分别归入商品编号30024100.11和30024100.19。上述相关商品应归入这些有具体列名的商品编号,再根据用途归入相应的检验检疫编码。五有证标准样品有证标准样品应归入新增商品编码3822.9000,是指为供校准仪器、评估测量方法或材料赋值用的参照物,这些参照物必须附有标明属性检定值、确定检定值的方法、每项检定值的可靠度及其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若归入此商品编号,应严格核对上述标准。对于未列入《名录》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进行申报。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定义属于特殊物品的,出境入境前应获得海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CNAS-GL0XX:202X《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选择指南》征求意见稿
    相关单位和人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制定了CNAS-GL0XX:202X《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选择指南》。目前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现予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人员如有任何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并于2024年2月18日前反馈至CNAS。联系人:韩春旭联系电话:010-67105292Email: hancx@cnas.org.cn附件1:CNAS-GL0XX:202X《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选择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2:CNAS-GL0XX:202X《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选择指南》编制说明附件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 284项!全国植物品种DUS测试领域标准目录出炉
    关于DUS测试植物品种的特异性(可区别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简称DUS。特异性(可区别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植物品种DUS测试是指采用相应的测试技术与标准,通过种植试验或室内分析对植物新品种的DUS进行评价的过程,是各国品种管理的基本技术依据。目前DUS测试主要有官方测试、现场考察和育种人自主或委托测试等方式。我国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要求申请保护、审定和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DUS,明确了DUS测试是品种管理的基本技术依据,提高了DUS测试的法律地位。DUS测试具以下功能:描述植物品种,对品种给予明确的定义对植物品种DUS进行判断用于种子(苗)纯度的质量监测用于植物品种的真实性评价用于假冒侵权案件的技术鉴定用于植物育种评价新品种标(秘)〔2023〕1号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国植物新品种测试标准体系建设,做好标准原文公开,方便用户使用。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全国植物新品种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标准284项,现整理形成标准目录清单,并将目录公开。国家标准请登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www.sac.gov.cn/)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农业农村行业标准请登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信息平台(http://www.aqsc.agri.cn/)农业标准查询系统查询。全国植物新品种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3年2月6日附件:标准体系目录清单.xls
  • 增补22种!《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公告
    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2年第1批 总第7批)的公告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相关规定,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中有关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要求,我部组织对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和公示。现将符合要求的2022年第1批(总第7批)22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22种符合增补要求的化学物质  生态环境部  2022年7月19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7月19日印发《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22种符合增补要求的化学物质
  • 卫健委印发肉类加工企业防疫指南!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7月23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印发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进一步加强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肉类加工企业需参照指南执行防疫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指南中多次提及了核酸检测。就核酸检测的应用场景,从自发排查、源头管控、阳性样品处置、病例防控四个维度进行了详细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检测之自发排查篇: /span /strong 业要做好新进员工近期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切实掌握企业员工流动及健康情况。鼓励新进员工上岗前自愿接受核酸检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检测之源头管控篇: /span /strong 肉类加工企业应当把好禽畜肉类来源的“追溯关”“自查关”“检测关”“贮存关”,建立健全全程追溯机制,严禁加工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除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外,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检测之阳性样品处置篇: /span /strong 一旦接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知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样品,企业应当根据当地要求对相关物品和环境采取及时应急处置,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和对可能接触人员及时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等措施。相关物品按照医疗废弃物集中转运处理,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垃圾袋盛装,封口严密,避免运输过程溢洒或泄露。参与相关物品清运工作的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检测之病例防控篇: /span /strong 企业一旦发现病例,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员工作业的工作场所及其加工的禽肉类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防控指南原文如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pan style=" font-size: 24px " & nbsp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span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为科学指导肉类加工企业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重点对存在生鲜、低温的肉类屠宰、分割、存储等工艺过程作出疫情防控要求,肉类加工企业的其他工艺过程可参照《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中《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相关要求开展防疫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组织保障和制度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加强组织领导。肉类加工企业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围绕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制订专门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制度,包括组织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并按要求严格落实。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做好物资保障工作。肉类加工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测温点和临时隔离点,结合应急方案储备足够数量的疫情防控物资,包括口罩、手套、消毒设备及用品、非接触式体温计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人员管控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制度。企业要做好新进员工近期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切实掌握企业员工流动及健康情况。鼓励新进员工上岗前自愿接受核酸检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加强日常健康监测。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建立全体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设置测温点,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实行“绿码”上岗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加强外来人员登记与管理。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外来人员进入,确需进入厂区的,需询问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通过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措施并佩戴口罩后方可入厂。车辆进出时,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和司机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接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四)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引导员工掌握新冠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重点环节和重点场所防控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源头管控。肉类加工企业应当把好禽畜肉类来源的“追溯关”“自查关”“检测关”“贮存关”,建立健全全程追溯机制,严禁加工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除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外,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做好畜禽肉类食品转运存放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通风换气。普通厂房优先选择自然通风,如条件不具备可辅以机械通风。密闭厂房应当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空调系统供风安全,采用全新风模式,关闭回风系统,确保人均新风量≥30m3/h。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消毒,确保运行清洁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生产过程防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饲养车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作业人员进入饲养车间需更换工作衣、鞋,走过消毒池,用消毒液洗手后入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动物运输车辆进厂应当使用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进行充分喷洒消毒,消毒作用30分钟。动物卸车台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卸车完毕,车辆经冲洗、喷雾消毒后方可离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圈舍的通道、地面、墙面应当定期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圈舍附近应有粪便集中储存设施,并及时清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生病畜禽的运送应当备有不渗水密闭的专用运输工具,车间进出口处应有消毒池,排出的污水应当加入消毒药物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屠宰车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供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并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宰前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作业人员进入屠宰车间需更换工作衣、鞋,走过消毒池,用消毒液洗手后入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动物宰杀后放血处应当装有冷、热水刀具消毒器和洗手池,进行刀具消毒并洗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屠宰车间每天屠宰完毕清洗后,用无腐蚀性的消毒剂对作业环境和设备进行消毒。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兽医卫检员专用刀(钩)具,生产前后必须用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分割肉车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作业人员进入分割肉车间需更换工作衣、鞋,走过消毒池,用消毒液洗手后入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然后使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分割肉车间内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等物体表面应当每班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作用30分钟。可移动的设备,如工作台、砧板,清洗时要将表面的肉屑用钢刷清除;不可移动的设备,如绞肉机、切片机、搅拌机、包装机、锯骨机等要将表面的肉屑清除干净;然后用消毒液喷洒消毒,再彻底洗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包装车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作业人员进入包装车间需更换工作衣、鞋,走过消毒池,用消毒液洗手后入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包装车间每天工作完毕后,用无腐蚀性的消毒剂对作业环境进行消毒。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冷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冷冻产品必须堆放在清洁平滑的垫板上,垫板应当经常清洗消毒。冷冻分割肉应当采用托盘式货架堆垛,人工进入冷库堆放时要穿库房用鞋,穿防寒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6.化验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化验室应当有防潮、防蝇、防尘的设备。墙面、地面应当定期清扫消毒。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化验室的空调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消毒,确保运行清洁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四)公共区域防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1.会议管理。应当控制会议频次、规模、时间,提倡采取网络视频、电话等线上方式召开会议和培训,确需开展现场活动的,需按规定向企业相关部门申请。参会人员需做好个人防护。会议过程中至少每小时进行一次开窗通风,确保人员之间的间隔在1米以上并按要求佩戴口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就餐管理。员工食堂应当设置洗手设施和配备消毒用品,采取错峰用餐、分散就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用餐时避免面对面就坐,避免与人交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宿舍管理。员工集体宿舍应当严控入住人数,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宿舍应当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时通风,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对通风不畅的宿舍应当安装排风扇等机械通风设备。盥洗室配设洗手池和消毒用品,定时清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公共区域消毒。安排专人对办公区域、会议场所、宿舍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和相关物品定时清洁消毒,如门把手、楼梯扶手、电梯按键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用500mg/L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对不耐腐蚀的表面和用品用具用清水冲洗干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五)环境定期监测。加强重点场所风险排查,开展环境中核酸的定期监测工作,建立环境定期核酸监测档案。中风险和高风险地区肉类加工企业应当每天在屠宰车间、分割肉车间、包装车间采集各5份环境标本进行核酸监测。低风险地区肉类加工企业应当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采样监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四、个体防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从业人员在岗时应当根据岗位需要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做好个人防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检验检疫人员。检验检疫人员上岗前应当穿戴好工作服、手套、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防护镜、胶靴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待宰区工作人员。待宰区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穿戴好工作服、手套、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面屏或护目镜、胶靴等。工作过程中应当避免直接接触动物的血液和体液。参与急宰的工作人员完成急宰工作后应当彻底洗手、消毒。工作结束后,应当做好衣服和器械的清洗、消毒。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屠宰工作人员。屠宰工作人员进入屠宰车间前应当穿戴好工作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面屏、手套、工作服、胶靴等防护用品。放血工人和与水接触较多的工人应当穿防水的衣裤。屠宰技术人员不得徒手操作。工作结束后,人员应当采用有效浓度的消毒液对设备、工器具、场地等进行消毒。工衣统一收集、清洗、消毒。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四)分割加工人员。分割加工人员进入车间前应当穿戴工作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面屏、手套、工作服和胶靴,根据岗位需求穿戴相应的围裙和雨衣。生产结束后,人员应当采用有效浓度的消毒液对设备、工器具、场地等进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洗澡后离开车间。分割车间员工工衣应当和其他区域员工工衣分开清洗、消毒。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五)包装和副产品处理人员。包装和副产品处理人员进入车间应当穿戴工作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面屏、手套、工作服、防水围裙、防水套袖和防潮防滑的胶靴。进入车间和生产结束均需按照流程进行洗手消毒和鞋靴的清洗、消毒,生产结束后洗澡离开车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六)低温环境工作人员的防护。低温环境工作人员进入车间前应当穿戴工作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面屏、手套、工作服和胶靴,根据岗位需求穿戴相应的围裙和雨衣。冷冻、冷藏车间的人员进入工作区时应当穿戴有防护耳朵的棉帽、棉服和棉鞋,并佩戴手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七)外围工作人员的防护。维修、制冷、配电、污水处理及无害化处理等岗位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适宜的工作服、工帽、工鞋及其他要求佩戴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保持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八)减少员工的密切接触。合理安排员工的作业班次,降低加工车间分割、切片、挑拣、清洗、包装等作业工序的员工密度,2名员工之间应当保持至少1米的安全距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五、异常情况处置与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处置措施。一旦接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知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样品,企业应当根据当地要求对相关物品和环境采取及时应急处置,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和对可能接触人员及时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等措施。相关物品按照医疗废弃物集中转运处理,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垃圾袋盛装,封口严密,避免运输过程溢洒或泄露。参与相关物品清运工作的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员工出现异常状况的应急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企业应当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或排查发现为密切接触者时,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并按要求封闭其所在工作场所以及员工宿舍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企业一旦发现病例,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员工作业的工作场所及其加工的禽肉类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附件: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4307.shtml" target=" _self" 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全文 /a /strong /p
  • 新《种子法》实施!华大智造参与植物品种DNA鉴定国家标准制定
    自2022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新《种子法》”)正式施行。新种子法的实施,将为我国种业科技自强自立、种源自主可控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作为生命科技核心工具缔造者,华大智造以全套生命数字化设备和系统,赋能种业市场监管中的创新技术开发。近年来,种子市场中侵权现象多发,主要粮食作物品种同质化问题明显,影响育种原始创新。此次《种子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到,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加大侵权赔偿力度,鼓励和支持育种原始创新,净化种业市场等话题,是推动种业振兴行动迈出的重要一步。作为生命科技核心工具缔造者,华大智造以全套生命数字化设备和系统,赋能种业市场监管中的创新技术开发。华大智造参与起草的GB/T 38551-2020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是第一个涵盖多种植物品种DNA鉴定的国家标准,也是目前唯一支撑实质性派生品种鉴定的国家标准。MNP标记技术从试剂、仪器、芯片,到核心技术专利、数据系统、分析软件实现全流程国产化,包括采用华大智造MGISEQ-2000测序平台。MNP标记技术全流程国产化可助力解决种业发展“卡脖子”问题,精准高效地进行品种鉴定,实现品种DNA指纹的共建共享,因此可广泛应用到新《种子法》的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中。图1. GB/T 38551-2020 植物品种鉴定 MNP标记法图2. GB/T 38551-2020 植物品种鉴定 MNP标记法图3. MNP标记(multiple dispersed nucleotide polymorphisms,多核苷酸多态性标记)此外,华大智造全套生命数字化设备和系统可贯穿在种质资源保护,基因挖掘和育种技术开发等种源基础研究,以及育种产业实践应用中,助力我国种业从科研到产业转化的快速发展。图4. 华大智造农业领域产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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