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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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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公约相关的资讯

  • 斯德哥尔摩公约会议公布新的化学品国际规则
    来自瑞典化学品管理局消息,2013年5月召开的《斯德哥尔摩公约》(Stockholm Convention)会议决定,将逐步淘汰阻燃剂六溴环十二烷(HBCDD)。   HBCDD是一种阻燃剂,仍在全球内被广泛使用,主要用于建筑保温材料,还被用于纺织品和电子设备。全球产量约为2.8万吨/每年。HBCDD是一种持久性的有毒物质,被发现也存在于北极环境中。该物质会被生物体大量吸收,影响生殖系统,且被证明对水生生物有毒性。   另一个国际协议为《鹿特丹公约》(Rotterdam Convention)。参会各方同意将农药谷硫磷(azinphos-methyl)、五溴联苯醚(pentabromo biphenyl ether)和四溴联苯醚(octabromo biphenyl ether)这两种商业混合物以及一组氟化物质,包括全氟辛烷磺酸(PFOS)等加入必须遵守预先授权出口要求的化学物质清单。   这是三个联合国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今年的首次联合谈判。谈判目标是使公约更加紧凑,同时加强与化学品相关的工作。
  • 加拿大发布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最终更新版本
    加拿大发布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最终更新版本   2011年4月,加拿大曾批准了9种新增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并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条款7中的报告义务准备更新国家实施计划(National Implementation Plan,NIP)。同时加拿大政府称,最终版本已在2013年4月4日之前提交给公约秘书处。   目前,加拿大政府已经根据《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Stockholm Convention on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发布了加拿大国家实施计划更新后的最终版本。   该最终版文件的目的是向缔约方和公众澄清加拿大的计划、政策和项目,以便更好实施2009年公约新增的9个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相关义务。这九种POPs分别为:   1.α-六六六(alpha hexachlorocyclohexane,Alpha-HCH)   2.β-六六六(beta hexachlorocyclohexane,Beta-HCH)   3.γ-六六六(lindane ,gamma-HCH)   4.十氯酮(chlordecone)   5.六溴联苯(hexabromobiphenyl ,HBB)   6.六溴联苯醚(Heptabromodiphenyl ether,Hepta-BDE)和七溴二苯醚(Heptabromodiphenyl ether ,Hepta-BDE)   7.五氯苯(pentachlorobenzene,PeCB)   8.四溴联苯醚(tetrabromodiphenyl ether,tetra-BDE)和五溴联苯醚(Pentabromodiphenyl ether ,penta-BDE)   9.全氟辛烷磺酸盐(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its salts and perfluoro-octane sulfonyl fluoride,PFOS)
  • POPs论坛2019纪念《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生效十五周年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9年5月17日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生效整整15年的纪念日,也是POPs论坛成功举办14周年的纪念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在广州举办的第十四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暨化学品环境安全大会(以下简称“POPs论坛2019”)专门设置了“《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生效十五周年纪念大会”,与广大专家、学者共同庆贺这个值得纪念的一天,生态环境部庄国泰副部长出席了纪念大会。出席此次大会的专家学者还有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司长邱启文、生态环境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肖学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侯雪松、暨南大学副校长刘洁生、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OPs专委会主任/清华大学教授余刚。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副主任余立风主持了此次纪念大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867916df-50ac-4523-bc42-10f82f5991a6.jpg" title=" IMG_9866_副本.jpg" alt=" IMG_9866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会议现场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bb288eff-1ccd-418a-afe7-35dae6cf47d4.jpg" title=" 余.jpg" alt=" 余.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副主任余立风 /strong strong /strong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450px height: 300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2e5040f2-177b-463a-afb3-cb0d4a901bfa.jpg" title=" 微信图片_20190518005635.jpg" alt=" 微信图片_20190518005635.jpg" width=" 450" height=" 300"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生态环境部庄国泰副部长在大会上讲话 /strong strong /strong /p p   生态环境部庄国泰副部长指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履约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尤其是& quot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quot ,& quot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quot ,& quot 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 quot ,对我们的履约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履约工作,建立履约协调机制,加强国家履约顶层设计,严格落实淘汰限控要求,强化无意产生POPs的减排控制,无害化处置POPs废物,落实公约报告义务,强化履约任务执法监督,履约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下一步将在推进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体系建设,强化履约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深化履约谈判技术支持等方面统筹推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及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工作。庄国泰副部长强调,科技界对中国履约工作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呼吁在座专家学者继续努力,积极投身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和POPs污染防治相关科研工作,共同应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履约挑战,并预祝第十四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暨化学品环境安全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a73e400f-2c83-448a-83d9-590a29e285b0.jpg" title=" 暨南.jpg" alt=" 暨南.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暨南大学副校长刘洁生 /strong strong /strong br/ /p p   作为此次论坛的协办方代表,暨南大学副校长刘洁生首先致欢迎辞。刘杰生回顾了暨南大学113年的办学历史和办学理念、目前现状、以及环境学科的发展。暨南大学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办学,是海外华裔及港澳台地区学生报考深造首选的热门高校,也是国内规模最大的港澳台侨高素质人才培养基地。刘杰生祝贺此次大会圆满成功。 /p p   为表彰在POPs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POPs论坛每年会颁发“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杰出贡献奖”。今年此奖颁给了暨南大学环境学院院长曾永平,北京大学教授胡建信宣读了颁奖词,生态环境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肖学智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侯雪松为曾永平颁奖。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40a2bb7e-6bb8-4494-aaac-6cc1042a1024.jpg" title=" IMG_9853_副本.jpg" alt=" IMG_9853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生态环境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肖学智(右)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侯雪松(左)为暨南大学教授曾永平(中)颁奖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4fc25a61-7e9b-4b60-aa9c-acf04a7e0ccf.jpg" title=" IMG_9858_副本.jpg" alt=" IMG_9858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司长邱启文 /strong strong /strong br/ /p p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司长邱启文做了《我国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工作思路》的报告,介绍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基本内涵、我国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进展与问题,以及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思路。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掌握情况、评估危害、有效防控风险,但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仍面临着法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能力薄弱等问题和难点。对于未来的工作,需要抓紧完成《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的征求意见、制定和颁布进程,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两大体系。邱启文的报告为化学品风险管理和履约工作指明了方向。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b30cf8b3-c191-4eba-acf7-dc230f4963fb.jpg" title=" IMG_9892_副本.jpg" alt=" IMG_9892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郑明辉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a68b2d4d-b197-4ca2-8f9f-50017f8630ed.jpg" title=" IMG_9900_副本.jpg" alt=" IMG_9900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侯雪松 /strong strong /strong br/ /p p   之后的大会开幕式和大会报告阶段,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郑明辉主持,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侯雪松首先致辞。侯雪松对会议进行了高度评价,感谢会议主办方与参与者为消除POPs所做的贡献,并祝会议圆满成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00db71a7-2608-401e-8ad8-ac4b5855db22.jpg" title=" IMG_9906_副本.jpg" alt=" IMG_9906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OPs专委会主任/清华大学教授余刚 /strong /p p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OPs专委会主任/清华大学教授余刚做了“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生效十五周年科技进展”的报告。余刚首先介绍了POPs领域SCI论文发表情况,之后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政策研究三部分介绍了重要科技进展。基础研究主要包括筛选新POPs物质、建立POPs存在或排放清单、建立全氟辛烷磺酸排放、中国多氯联苯清单调查方法学、阐明环境介质和生物体中的POPs 应用研究主要是开发POPs降解、处理、减排新技术 政策研究主要是研究支撑POPs公约履约的策略,如推动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和科学性,推动中国科学研究对增列的影响和贡献,编制新增列POPs物质控制技术导则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ac752a5d-4490-49e7-85d0-7f634d368600.jpg" title=" IMG_9946_副本.jpg" alt=" IMG_9946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处长孙阳昭 /strong /p p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处长孙阳昭做了“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进展及未来展望”的报告。孙阳昭首先回顾了去年一年我国在履约方面所作的工作,之后介绍了困难挑战,最后介绍了未来展望。对于未来,我们需要做好国际谈判、保障国家POPs履约协调机制有效运行,做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的宣贯落实,组织2019年度全国POPs统计调查工作,重点针对二噁英、PFOS、HBCD等,开展新增列POPs社会经济影响研究,推进HBCD、钢铁行业二噁英减排示范项目获批,进一步加强POPs履约宣传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0a75d82f-6c5e-49b3-96f7-40fc0567fa16.jpg" title=" IMG_9972_副本1.jpg" alt=" IMG_9972_副本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暨南大学教授曾永平 /strong br/ /p p   暨南大学教授曾永平的报告题目是“粤港澳大湾区典型污染物的环境行为与人体暴露评价”,主要介绍粤港湾大湾区概况、有机污染物的区域环境地球化学过程、区域人群暴露与健康风险评估。经过长期的追踪、大量的实验,曾永平认为,大湾区的环境污染程度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密切相关,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仍然是当前面临的严峻任务 大量新兴污染物(尤其是卤代阻燃剂)仍然储存在各类商业产品中,假以时日,这些化学物质将被释放到环境中,带来巨大的二次污染 膳食摄入仍然是人体暴露于污染物的主要途径,但皮肤接触和呼吸在某些情景下也不可忽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ca65594a-4162-4559-a28e-caaf90daff7c.jpg" title=" IMG_0024_副本.jpg" alt=" IMG_0024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瑞典厄勒布鲁大学教授Heidelore Fiedler /strong /p p   瑞典厄勒布鲁大学的Heidelore Fiedler教授介绍了15年以来全球POPs监测的技术水平变化。在联合国环境署的努力下,近十年来,POPs监测的全球实验室间评价基本成功,被广泛接受,除了样品类型和仪器,人员和实验室管理能力是POPs监测数据质量的关键。通过被动采样分析POPs含量,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已得到很多重要信息,虽然分析存在挑战但是掌握起来比较容易,适合追踪趋势 对于水样中的PFOS和新型PFAS,PFOS和PFOA是存在的,PFHxS好像比较低,值得进一步探讨 母乳是一种很好的来评价POPs对人类影响以及不同国家间差异的样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27b7a058-46b3-418d-896a-f0a129739213.jpg" title=" IMG_0048_副本.jpg" alt=" IMG_0048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墨尔本皇家理工大学Bradley Clarke博士 /strong /p p   墨尔本皇家理工大学Bradley Clarke博士介绍了PFAS在澳大利亚污水处理厂的分析、来源、降解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大量翔实的数据为进行不同国家间数据对比提供了不可多得的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323px height: 450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96517c8c-a6c0-4958-bb6f-97b2c9376557.jpg" title=" 分会场.jpg" alt=" 分会场.jpg" width=" 323" height=" 450"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分会场 /strong br/ /p p   5月17日下午共举办10场分会报告,报告主题围绕“有机污染物环境分析与污染特征”、“有机污染物毒理效应及健康与生态风险”、“卤代有机污染物降解技术”、“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聚焦粤港澳大湾区”、“POPs履约战略与行动”。 /p p   此次会议还得到了多家厂商的支持,其中协办企业包括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沃特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中持依迪亚(北京)环境监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联众行贸易有限公司。 /p
  • 第一届政府间汞谈判会议在瑞典斯德哥尔摩闭幕
    2010年6月11日为期五天的拟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汞问题文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一届会议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胜利闭幕。来自130多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第一天确定了乌拉圭的Fernando Lugris为本届会议主席。此次谈判涉及的议题较为全面,为将来进一步讨论公约实质性内容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第二轮谈判将于2011年1月在日本召开。     开幕式      会议主席Fernando Lugris   会议期间,各国代表就公约限汞条款发表了意见,包括汞的供应、需求、贸易、含汞产品及生产过程中汞的排放、含汞废弃物及污染场地、汞的安全储存、小型金矿开采和汞的大气排放等等。代表们还讨论了汞问题文书结构的备选方案:控制措施加附件、公约加议定书和总括协定。此外还进行了公约的履行、资金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等的讨论。其中多个国家包括美国表示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资金机制支持公约的履行。WHO建议禁止含汞美白产品。   会议文件请查看:        http://www.unep.org/hazardoussubstances/Mercury/Negotiations/INC/INC1MeetingDocuments/tabid/3391/language/en-US/Default.aspx   每日会议总结请查看:   http://www.iisd.ca/mercury/inc1/   同时,50多位来自世界各地的NGO代表和土著居民代表也参加了此次会议并开展了丰富多样的活动。其中就包括检测代表们头发中的汞含量。国际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联盟(IPEN)和瑞典自然环境保护协会(SSNC)检测了45位与会政府代表头发中的汞含量。结果显示所有被检测头发均含有汞。他们头发的含汞量在93 ug/kg到2956 ug/kg之间。超过三分之一的检测结果高于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的汞参考剂量,1000 ug/kg。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代表头发中测出的平均汞含量是发达国家代表的两倍。头发中的汞含量可以用来估计人体内的甲基汞含量。人主要通过吃鱼摄入危害健康的甲基汞。   检测活动新闻稿请查看:   http://www.chemical.ngo.cn/article_view.asp?cid=&id=746   检测报告下载地址:   http://www.chemical.ngo.cn/download.asp?id=124      NGO活动   汞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它不会在自然环境中降解。汞可以被环境中的微生物转化为甲基汞,甲基汞又通过大鱼吃小鱼的过程延食物链逐层富集,危害人类健康。汞的危害极高,尤其是对正在发育中的大脑。汞对神经系统的损害是不可逆的。汞具有长距离迁移性,这使得汞污染成为全球性问题。2009年2月,各国环境部长在肯尼亚内罗毕达成共识,开展拟定一项限制汞污染公约的谈判。预计谈判将于2013结束,这期间共举行5次谈判会议。   本文图片来源:http://www.iisd.ca/mercury/inc1/   文章来源 :NGO 化学品协作网
  • 我国加快编制履行环境国际公约“十二五”专项规划
    我国加快编制履行环境国际公约“十二五”专项规划   “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能力建设项目”2009年度技术协调会在西安召开   目前我国正在编制履行环境国际公约“十二五”专项规划、环保部“十二五”POPs(持久性污染物)削减控制专项规划,这些专项规划将进一步推动国家实施计划中有关要求的落实。   本次会议的召开正值《斯德哥尔摩公约》对我国生效五周年之际,也是在公约新增9种受控化学品后我国举办第一次大型国际POPs会议,   11月11至12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在西安联合召开“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能力建设项目”2009年度技术协调会,会议的主旨是通报我国履行该公约的工作进展,以及探讨履约过程中的热点问题。   来自会议的消息称,今年我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成果颇丰:淘汰了杀虫剂类POPs的生产和使用 推动二英减排工作,组织开展了生活垃圾、制浆造纸、钢铁、再生有色金属、殡葬等重点行业的二英污染物削减和控制近期行动计划及远期战略规划研究 制修订了相关法规标准,并加强了监管力度 积极应对新增POPs带来的压力和挑战,一方面是组织行业协会开展新增POPs调查,识别了重点问题所在,另一方面是与国际机构合作,积极开展新增POPs的策略研究。   尽管履约工作取得上述进展,但会议也认为应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削减、淘汰和控制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今年新增了9种POPs,而且另外还有3种增列POPs正在审查中,我国的履约压力和挑战巨大。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较长时期内,还需集中力量解决我国的常规污染问题,要实现公约目标,我国在技术、资金、环境管理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上,都还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我国的履约工作任重道远。   我国的履约工作进展以及应对增列化学品策略,受到国内外格外关注。UNIDO、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培训研究所等国际组织,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安监总局、质检总局、电监会等国家履约工作协调组成员部门,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越南、老挝、柬埔寨、蒙古等国家,14个省市环保厅局,以及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单位共150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 《鹿特丹公约》拟新增4种化学物质
    近期召开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第八次会议上,缔约方大会(COP)建议将八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全氟辛烷磺酸、百草枯四种化学物质加入《鹿特丹公约》中“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此外,化学评议委员会(CRC)也提名2项农药物质:敌百虫和三氯杀螨醇。   大会仔细考量了八溴联苯醚、五溴联苯醚混合物的政策决定指导文件(DGDs)。这两类化学物质常用于塑料制品及泡沫橡胶制品的阻燃剂,在2009年时就已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淘汰目录名单下。CRC讨论的焦点在于将该物质列如在哪个目录下,要确保公布的目录和收到的原始通知保持一致。CRC表示同意COP提出的将八溴联苯醚混合物、五溴联苯醚及其混合物列入PIC程序。   关于全氟辛烷磺酸,CRC同样对于被列入哪个目录下面有争议。最终CRC建议将perfluorooctanesulfonicacid,perfluorooctanesulfonates,perfluorooctanesulfona-mides,perfluorooctanesulfonyls作为化工原料列入公约的附件三之下。   此外,CRC首次考虑将1类“极为危险农药制剂(SPHF)”即由布基纳法索通报的“对草快”列入《鹿特丹公约》附件三。   据悉,第六届《鹿特丹公约》缔约方大会将于2013年年中举行,会议将就上述物质列入附件三进行最终讨论,要求其履行PIC程序。   CRC预计在2013年3月举行的第九次会议议程中讨论“敌百虫”的政策决定指导文件。此前,一些植保协会对巴西在“敌百虫”上先进行独立评价后采取行动的监管方案存在异议。   CRC也评议了欧盟和巴西发出的“三氯杀螨醇”的监管行动通知,CRC认定日本在该监管上没有达到标准,因为监管行动没有基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CRC虽肯定了欧盟的监管措施,但也表示在收到另外一个团体的监管行动通知之前,将不对该物质进行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背景介绍:   《鹿特丹公约》全称《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公约已于2005年6月20日对中国生效。   ●由30条正文和5个附件组成。其核心是要求各缔约方对某些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实行一套决策程序,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   ●公约对“化学品”、“禁用化学品”、“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等术语作了明确的定义。   ●公约适用范围为是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   ●公约以附件三的形式公布了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清单。   ●公约明确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农药国际贸易各方必需进行信息交换。
  • 美国环境科学家获2011年斯德哥尔摩水奖
    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水资源研究所3月22日宣布,美国环境科学家卡彭特(Stephen R. Carpenter)因其在湖泊生态系统研究领域作出的贡献获得2011年斯德哥尔摩水奖。   卡彭特现任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动物学和湖沼生物学教授。斯德哥尔摩水奖评选委员会说,卡彭特通过结合理论模型和大型湖泊实验,不仅改变了我们对淡水环境以及人类和周围景观如何影响湖泊生态系统的看法,而且还帮助我们对如何通过增加营养成分、养鱼和引进外来物种来改变湖泊生态环境有进一步了解。   评选委员会认为,卡彭特的研究成果为人类保护湖泊的生态环境奠定了基础,具有“突破性意义”。   据介绍,卡彭特生于1952年,是目前世界生态学领域较具影响力的环境科学家之一。他在“湖泊营养级联”研究方面负有盛名。   根据斯德哥尔摩国际水资源研究所在新闻发布会上播放的录像,卡彭特对荣获斯德哥尔摩水奖感到“非常激动”。他说,这将激励他进一步投身淡水领域新课题如气候变化和食品与水安全之间的关联等研究工作。   斯德哥尔摩水奖设立于1991年,是世界水资源保护领域的一项大奖,专门颁发给为解决世界水问题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奖金额为15万美元。该奖项颁奖活动通常每年8月在斯德哥尔摩“世界水周”期间举行。
  • Palas®守护斯德哥尔摩市邮轮港口的空气质量
    港口的游轮会产生大量的空气污染物,尤其是对于生活在附近的人们来说更容易影响到身体健康。为了准确检测当地的空气质量情况,位于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市选择了市场验证良好的解决方案:Palas® 测量设备。第一台 Fidas® Smart 100 已安装在斯德哥尔摩港,后续还会逐步增加设备安装密度,进行连续监测。依托于Palas® 精确的测量数据,空气中无形的威胁变得可见。Fidas® Smart同时可用于对现场空气质量做出可靠的记录和展现,并在必要时帮助斯德哥尔摩当局采取适当的对策。斯德哥尔摩市的挑战和解决方案斯德哥尔摩是瑞典的首都和第一大城市,同时也是瑞典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和主要港口所在地。斯德哥尔摩市位于瑞典东海岸,濒临波罗的海和梅拉伦湖入海处。每年约有 300 艘船舶抵达斯德哥尔摩,乘客超过 500,000 人。斯德哥尔摩共有四个邮轮港口码头,其中城市花园泊位是大型游轮的主要停泊地。2022 年初,斯德哥尔摩港务局决定调查城市花园泊位游轮的排放量。这些船只在至少 24 小时停留期间无法连接到电网,必须通过船上的柴油发电机自行发电。因此,斯德哥尔摩市要求在 5 月中旬至 9 月底期间进行测量,并有可能延长其测量时间。同时,在建筑物屋顶上安装仪器会涉及到安装时的安全问题。除了设备能够达到精确的监测结果外,尺寸小、重量轻也是选择设备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此之前,斯德哥尔摩市已经使用了七台 Fidas® 200气溶胶光谱仪用于监测气溶胶数据。Fidas® 200是通过了 EN 16450 认证的细粉尘监测仪,可同时测量 PM2.5 和 PM10。所以斯德哥尔摩当局再次选择了 Palas® 的设备和技术,通过Fidas® Smart 100监测其港口的空气质量。Fidas® Smart 100监测图示界面Fidas® Smart 100 的完美搭配Fidas® Smart 100 是监测环境空气质量先进的紧凑型测量设备,可分析粒径范围为 0.175 - 20 µm 的空气中细小尘埃颗粒,并已获得 TÜV批准用于 PM2.5 的官方测量仪器。Fidas® Smart 100 可提供有关细尘颗粒的全面而准确的信息,而这只有通过单颗粒气溶胶粒径分布光谱仪测量方法(SPADS)才能实现。现在的挑战是准确记录游轮的轨迹,因为天气和风向以及船只的数量或位置等因素也在这里发挥着重要影响。斯德哥尔摩市对所有进港的船舶都有详细的时间表,可以利用 Fidas® Smart 100 提供的测量数据准确监测和分析空气中的污染。Fidas® Smart 100 自带快速数据接口,允许通过以太网、Wi-Fi 或蜂窝网络进行实时访问。所有结果都在仪器内计算和记录,因此不需要通过云计算等外部数据处理。用户保留对其数据的完全控制权并决定信息访问权限。Fidas® Smart 100 可以使用各种通信协议提供数字数据,并使用监测界面可视化任何类型设备的信息。其紧凑的设计简化了在现有基础设施中的安装和集成。Palas® 现已面向中国市场推出新一代AQ Guard smart网格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更准确更可靠,精确追踪热点。AQ Guard Smart网格化监测仪选配数据云平台,即插即用,实时查看热点数据:产品优势以经过认证的 FIDAS® 200 系列为基础而开发的技术,可以保证细粉尘值的高准确度和可重现性;以公认的快捷方便的现场校准而闻名通过云 MYATMOSPHERE 实现短时间调试和即时记录测量值通过 Wi-Fi 热点、远程访问和外部触摸板,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配置通过 GPRS/3G/4G/Ethernet/Wi-Fi 通信,可选:LoRaWAN可扩展气象站和气体传感器,可以更好地评估和评价颗粒物数据以高时间分辨率测量 Cn、PM1、PM2.5、PM4、PM10(可选:SO2、CO、NO2、O3)颗粒物测量范围从 0.175 - 20,000 nm 到 100 mg/m³ 质量浓度或 20000 个颗粒/cm³(单一颗粒物分析)应用领域工业: -生产过程 -散装物料处理(混合,卸料,储存,包装等) -厂界监控施工现场:道路,铁路,拆除现场建筑物:学校,幼儿园,医院,酒店,办公室,公共服务建筑物建筑工地或其他污染区域附近的住宅建筑公共交通:机场,火车站,电车和地铁站,游轮,客舱,例如在电车、火车上
  • 携手《水俣公约》,拒绝汞污染
    p class=" rich_media_title" id=" activity-name" style=" margin: 0px 0px 5px padding: 0px font-weight: 400 font-size: 24px line-height: 1.4 font-family: " hiragino=" " sans=" " microsoft=" " white-space:=" " widows:=" " background-colo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sans-serif font-size: 16px "   “2017年8月16日,《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正式生效,这是国际化学品领域继《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后又一重要国际公约,中国是首批缔约方之一。” /span br/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80) " strong 公约背景 /strong /span /p p   20世纪中期,在日本水俣发生了严重的汞污染事件,至少5万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是最早出现的由于工业废水排放污染造成的公害病。《水俣公约》以此事件为背景,进而在全球环境与健康领域提出了新的要求。 /p p   汞及其化合物具有高毒性,属于环境重金属污染元素。汞为银白色的液态金属,常温中即有蒸发。汞中毒以慢性为多见,主要发生在生产活动中,长期吸入汞蒸气和汞化合物粉尘所致。大剂量汞蒸气吸入或汞化合物摄入即发生急性汞中毒。目前,国内外对于汞元素的检测手段多种多样,为此瑞士万通也为汞的重金属污染检测提供了全面的解决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eb0a1017-d218-4b1c-9bf8-1953ae617841.jpg" title=" 1.jpg" / /p p   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VA产品线中的两大明星产品,884专业型伏安极谱仪和946便携式 重金属快速分析仪。让您“室”内“室”外轻松应对汞元素分析。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80) " 884专业型伏安极谱仪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80) "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18d00d18-363b-48a7-a17f-c7742737e789.jpg" title=" 2.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80) " /span /strong br/ /p p   884专业型伏安极谱仪,专为实验室设计。采用伏安分析法,配合旋转圆盘电极或scTRACE Gold电极,轻松实现Hg元素分析,检出限达到0.1ppb。除此之外,相比较光谱法而言,无惧高离子基体影响,是海水等高盐样品的理想分析方法。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80) " strong 946便携式 重金属快速分析仪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80)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335434bc-97fb-4923-9e5d-eaaebe54edc2.jpg" title=" 3.jpg" /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80) " /span br/ /p p   946便携式 重金属快速分析仪是瑞士万通最新推出的产品,专为户外分析设计,真正实现现场检测。配合三合一的scTRACE Gold复合电极,随时随地进行Hg元素分析,几分钟就能得到结果,检出限达到0.5ppb,分析结果远低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值,具有高灵敏度、高准确性、重复性好的特点。出色的便携性使其成为Hg元素现场分析的完美解决方案。 /p p   1954年,瑞士万通研制出了它的第一代伏安极谱仪。对于伏安极谱法来说,它的灵敏度很高,即使样品中有高浓度的可溶性固体物质。并且其最强大之处在于元素的形态分析,例如可以区分同一种元素的不同氧化态。瑞士万通长期的专业的伏安法知识,可为您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持。 /p
  • 2018年诺贝尔奖颁奖仪式在斯德哥尔摩举行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c112a9a5-d6e2-4f96-b219-7cc2a76a7502.jpg" title=" 0.jpg" alt=" 0.jpg" width=" 300" height=" 300" border=" 0" vspace=" 0" style=" width: 300px height: 300px " / /p p 新华社斯德哥尔摩12月10日电(记者和苗)2018年诺贝尔物理学奖、化学奖、生理学或医学奖以及经济学奖颁奖仪式10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 br/ /p p   12月10日是瑞典化学家和发明家诺贝尔的逝世纪念日,每年的诺贝尔奖颁奖典礼都安排在这一天举行。依照惯例,主办方用从诺贝尔去世的地方——意大利圣雷莫运来的鲜花装饰颁奖台。获奖者们陆续上台就座。 /p p   诺贝尔基金会主席卡尔-亨里克· 赫尔丁首先致辞说,科学是时代的语言,可在国家和文化之间架起桥梁。“因此,研究的重要性不仅限于新知识的产生,更是可以起到(科学)普及的作用,为全人类互动提供共同基础。” /p p   在评选委员会代表分别介绍获奖者成就后,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 古斯塔夫向每位获奖者颁发诺贝尔奖证书、奖章和奖金。今年每项诺贝尔奖的奖金为900万瑞典克朗(约合100万美元)。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阿瑟· 阿什金因健康原因未能出席颁奖仪式,由其儿子代为领奖。 /p p   获得今年诺贝尔物理学奖的是美国科学家阿瑟· 阿什金、法国科学家热拉尔· 穆鲁以及加拿大科学家唐娜· 斯特里克兰 化学奖得主为美国科学家弗朗西丝· 阿诺德和乔治· 史密斯以及英国科学家格雷戈里· 温特 生理学或医学奖被授予美国科学家詹姆斯· 艾利森和日本科学家本庶佑 经济学奖由美国经济学家威廉· 诺德豪斯和保罗· 罗默获得。瑞典文学院因卷入性丑闻等事件陷入信任危机,5月初已宣布推迟颁发今年的诺贝尔文学奖。 /p p   包括瑞典王室主要成员、政界领导人及各界人士在内的1300余人出席了当天的颁奖仪式。 /p
  • 2016诺贝尔奖颁奖仪式在斯德哥尔摩举行
    2016年诺贝尔物理学奖、化学奖、生理学或医学奖、文学奖和经济学奖颁奖仪式10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文学奖得主鲍勃迪伦缺席颁奖仪式。  依照惯例,主办方用从诺贝尔去世的地方——意大利圣雷莫运来的鲜花装饰颁奖仪式台,获奖者陆续走上颁奖台就坐。瑞典王室主要成员、政界领导人及各界人士1500余人出席颁奖仪式。  在每个诺贝尔奖项评选委员会的代表分别介绍获奖者的成就之后,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向每位获奖者颁发诺贝尔奖证书、奖章和奖金。今年每项诺贝尔奖的奖金为800万瑞典克朗(约合88万美元)。  诺贝尔文学奖得主鲍勃迪伦缺席当天的颁奖典礼,也没有派代表替自己领奖。在文学奖评委会代表宣读完其成就后,现场乐队和歌手表演了迪伦的作品《大雨将至》。  获得今年诺贝尔物理学奖的是戴维索利斯、邓肯霍尔丹和迈克尔科斯特利茨 化学奖得主为让-皮埃尔索瓦日、弗雷泽斯托达特、伯纳德费林加 生理学或医学奖被授予大隅良典 文学奖被授予鲍勃迪伦 经济学奖由奥利弗哈特和本特霍尔姆斯特伦获得。  12月10日是瑞典工业家诺贝尔的逝世纪念日,每年的诺贝尔奖颁奖典礼都安排在这一天举行。
  • 2018年诺贝尔奖颁奖仪式在斯德哥尔摩举行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018年诺贝尔物理学奖、化学奖、生理学或医学奖以及经济学奖颁奖仪式10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12月10日是瑞典化学家和发明家诺贝尔的逝世纪念日,每年的诺贝尔奖颁奖典礼都安排在这一天举行。依照惯例,主办方用从诺贝尔去世的地方——意大利圣雷莫运来的鲜花装饰颁奖台。获奖者们陆续上台就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诺贝尔基金会主席卡尔-亨里克· 赫尔丁首先致辞说,科学是时代的语言,可在国家和文化之间架起桥梁。“因此,研究的重要性不仅限于新知识的产生,更是可以起到(科学)普及的作用,为全人类互动提供共同基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在评选委员会代表分别介绍获奖者成就后,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 古斯塔夫向每位获奖者颁发诺贝尔奖证书、奖章和奖金。今年每项诺贝尔奖的奖金为900万瑞典克朗(约合100万美元)。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阿瑟· 阿什金因健康原因未能出席颁奖仪式,由其儿子代为领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获得今年诺贝尔物理学奖的是美国科学家阿瑟· 阿什金、法国科学家热拉尔· 穆鲁以及加拿大科学家唐娜· 斯特里克兰;化学奖得主为美国科学家弗朗西丝· 阿诺德和乔治· 史密斯以及英国科学家格雷戈里· 温特;生理学或医学奖被授予美国科学家詹姆斯· 艾利森和日本科学家本庶佑;经济学奖由美国经济学家威廉· 诺德豪斯和保罗· 罗默获得。瑞典文学院因卷入性丑闻等事件陷入信任危机,5月初已宣布推迟颁发今年的诺贝尔文学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包括瑞典王室主要成员、政界领导人及各界人士在内的1300余人出席了当天的颁奖仪式。 /p
  •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文本)
    p   本公约缔约方, /p p   认识到鉴于汞可在大气中作远距离迁移、亦可在人为排入环境后持久存在、同时有能力在各种生态系统中进行生物累积、而且还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种化学品已成为全球关注问题, /p p   回顾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在其2009年2月20日第25/5号决定中要求各方着手采取国际行动,对汞实行高效率的、有成效的和连贯一致的管理, /p p   回顾标题为《我们希望的未来》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成果文件第二百二十一段,其中呼吁各方成功地完成为拟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汞文书进行的谈判工作,以期应对汞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构成的风险, /p p   回顾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重申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中所阐明的各项原则,其中除其他外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并确认各国各自的国情和能力彼此不同,同时亦确认需要在全球范围内采取应对行动, /p p   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因人口中的脆弱群体接触汞而引发的各种健康问题,尤其是对妇女和儿童以及通过她们给子孙后代造成的健康问题, /p p   注意到北极地区的生态系统和当地土著社区因汞的生物放大作用及其传统食物被污染而尤其处于特别脆弱的境地,并对这些土著社区普遍更易受到汞的影响表示关注, /p p   认识到在水俣病方面所汲取的各种重大教训,特别是因汞污染而对健康和环境产生的严重影响,并认识到需要确保对汞实行妥善的管理,防止此类事件未来再度发生, /p p   强调提供财政、工艺和技术、以及能力建设诸方面的支持十分重要,特别是应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此种支持,以便增强对汞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并促进有效地执行本公约, /p p   还认识到世界卫生组织为保护人体健康免受汞相关影响而开展的各项活动、以及各项相关的多边环境协定在此方面发挥的作用,特别是其中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p p   认识到本公约同环境与贸易领域内的其他国际公约彼此相辅相成, /p p   强调本公约的任何条文均非意在妨碍任何缔约方依照任何现行国际协定享受其权利和承担其义务, /p p   理解以上所列举的内容并非意在在本公约与其他国际文书之间建立一种等级制度, /p p   注意到本公约不得阻止缔约方根据其在适用的国际法下所承担的其他义务,采取符合本公约条文的额外国内措施,以努力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免受汞接触影响, /p p   兹协议如下: /p p   第一条 目标 /p p   本公约的目标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免受汞和汞化合物人为排放和释放的危害。 /p p   第二条 定义 /p p   就本公约而言: /p p   (一)“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业”系指由个体采金工人或资本投资和产量有限的小型企业进行的金矿开采 /p p   (二)“最佳可得技术”系指在考虑到某一特定缔约方或该缔约方领土范围内某一特定设施的经济和技术因素的情况下,在防止并在无法防止的情况下减少汞向空气、水和土地的排放与释放以及此类排放与释放给整个环境造成的影响方面最为有效的技术。在这一语境下: /p p   1.“最佳”系指在实现对整个环境的高水平全面保护方面最为有效 /p p   2.“可得”技术,就某一特定缔约方和该缔约方领土范围内某一特定设施而言,系指其开发规模使之可以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切实可行的条件下,在考虑到成本与惠益的情况下,应用于相关工业部门的技术——无论上述技术是否应用或开发于该缔约方领土范围内,只要该缔约方所确定的设施运营商可以获得上述技术 以及 /p p   3.“技术”系指所采用的技术、操作实践,以及设备装置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行和退役方式。 /p p   (三)“最佳环境实践”系指采用最适宜的环境控制措施与战略的组合 /p p   (四)“汞”系指元素汞(Hg(0),化学文摘社编号:7439976) /p p   (五)“汞化合物”系指由汞原子和其他化学元素的一个或多个原子构成、且只有通过化学反应才能分解为不同成分的任何物质 /p p   (六)“添汞产品”系指含有有意添加的汞或某种汞化合物的产品或产品组件 /p p   (七)“缔约方”系指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p p   (八)“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系指出席缔约方会议并投出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p p   (九)“原生汞矿开采”系指以汞为主要获取材料的开采活动 /p p   (十)“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由某一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其成员国已将本公约所辖事项的处理权限让渡于它,且它已按照其内部程序正式获得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授权 以及 /p p   (十一)“允许用途”系指缔约方任何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汞或汞化合物用途,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那些符合第三、四、五、六和七条规定的用途。 /p p   第三条 汞的供应来源和贸易 /p p   一、就本条文而言: /p p   (一)“汞”包含汞含量按重量计至少占95%的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其中包括汞的合金 以及 /p p   (二)“汞化合物”系指氯化亚汞(亦称甘汞)、氧化汞、硫酸汞、硝酸汞、朱砂矿石和硫化汞。 /p p   二、本条文之规定不得适用于: /p p   (一)拟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活动或用作参考标准的汞或汞化合物用量 或 /p p   (二)在诸如非汞金属、非汞矿石、或包括煤炭在内的非汞矿产品、或从此类材料中衍生出来的产品中存在的、属于自然生成的痕量汞或汞化合物、以及在化学产品中无意生成的痕量汞 或 /p p   (三)添汞产品。 /p p   三、每一缔约方均不得允许进行本公约对其生效之际未在其领土范围内进行的原生汞矿开采活动。 /p p   四、每一缔约方应只允许本公约对其生效之际业已在其领土范围内进行的原生汞矿开采活动自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后继续进行最多15年。在此期间,源自此种开采活动的汞应当仅用于依照第四条生产添汞产品、依照第五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依照第十一条对汞进行的处置,而且所采用的作业方式不得导致汞的回收、再循环、再生、直接再使用或用于其他替代用途 /p p   五、各缔约方均应当: /p p   (一)努力逐个查明位于其领土范围内的50公吨以上的汞或汞化合物库存、以及那些每年出产10公吨以上库存的汞供应来源 /p p   (二)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只要缔约方查明氯碱设施的退役过程中出现过量的汞,便应当依照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中所阐明的环境无害化管理准则对之加以处置,而且所采用的处置方式不得导致汞的回收、再循环、再生、直接再使用或用于其他替代用途。 /p p   六、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允许汞的出口,除非: /p p   (一)出口至某一业已向出口缔约方出具书面同意的缔约方,而且仅应用于以下目的: /p p   1.进口缔约方在本公约下获准的某种允许用途 或 /p p   2.依照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 或 /p p   (二)出口至某一业已向出口缔约方出具书面同意、包括以下情况证明的非缔约方: /p p   1.该非缔约方已采取了确保人体健康和环境得到保护、而且确保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得到遵守的措施 以及 /p p   2.此种汞将仅用于本公约允许缔约方使用的用途,或用于依照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环境无害化的临时储存。 /p p   七、出口缔约方可凭借进口缔约方或非缔约方向秘书处发出的一般性通知作为第六款所规定的书面同意。此种一般性通知中应当列明进口缔约方或非缔约方表明其同意进口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该缔约方或非缔约方可随时撤销这一通知。秘书处应当保存一份记录此种通知书的公共登记簿。 /p p   八、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允许从它将提供书面同意的非缔约方进口汞,除非该非缔约方已提供了证书,表明所涉及的汞并非来自第三款或第五款第二项规定不允许使用的来源。 /p p   九、依照第七款发出一般性同意通知的缔约方可决定不适用第八款的规定,但条件是该缔约方对汞的出口实行一系列综合限制措施、而且亦在其本国内采取措施,确保对所进口的汞实行环境无害化的管理。所涉缔约方应当向秘书处提供一份此种决定的通知,其中列出介绍说明其所实行的出口限制措施和国内管制措施的信息、以及它从非缔约方进口的汞的数量及来源国的信息。秘书处应当保存一份记录此种通知书的公共登记簿。履行和遵约委员会应当依照第十五条审查和评价此种通知书及其证明资料,并可酌情就此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 /p p   十、第九款中所列相关程序应当在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结束之前提供各缔约方使用。其后,这一程序将不再可用,除非缔约方大会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用简单多数方式另外作出决定。缔约方在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结束之前依照第九款提供了一份说明的不在此列。 /p p   十一、每一缔约方均应在其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报告中提供表明其已遵守本条文的各项规定的信息。 /p p   十二、缔约方大会应当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就本条文、特别是其中第五款第一项、第六和第八款提供进一步指导,并应确定并通过第六款第二项和第八款所述证明书应列明的相关内容。 /p p   十三、缔约方大会应当对贸易中的具体汞化合物是否已损及本公约目标进行评价,并应当审议应否把相关汞化合物列入依照第二十七条所通过的补充附件,从而将之纳入第六和第八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p p   第四条 添汞产品 /p p   一、每一缔约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不允许在针对附件A第一部分所列添汞产品明确规定的淘汰日期过后生产、进口或出口此类产品,除非已在附件A中具体规定了例外情况,或所涉缔约方已依照第六条登记了某项豁免。 /p p   二、作为第一款的替代办法,缔约方可在批准附件A的某一修正案,或其对之生效时表明它将采取不同的措施或战略来处理附件A第一部分中所列产品。缔约方只有在能够证明它业已把附件A第一部分所列绝大多数产品的生产、进口和出口数量降到最低限度的情况下,方可选择采用这一替代办法,而且还需能够在它向秘书处通知其决定使用这一替代办法时证明它已采取措施或战略来减少未列入附件A第一部分的其他产品中的汞的数量。此外,选择采用这一替代办法的缔约方还应当: /p p   (一)在第一时间向缔约方大会汇报和说明其所采用的措施或战略的情况,包括所减少的具体数量 /p p   (二)采取措施或战略,减少附件A第一部分中所列、尚未达到最低限值的任何产品中的汞的使用数量 /p p   (三)考虑采取补充措施来实现进一步的减少 以及 /p p   (四)对于那些业已选择这一替代办法的任何产品类别而言,不具备依照第六条申请豁免的资格。 /p p   自本公约开始生效之日起5年之内,作为第八款所规定的审查程序的一部分,缔约方大会应当审查依照本款采取的措施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p p   三、各缔约方均应按照附件A第二部分中所列规定针对该附件中所列添汞产品采取相关措施。 /p p   四、秘书处应根据缔约方所提供的信息,收集和保存有关添汞产品及其替代品的信息,并应向公众提供此种信息。秘书处还应将缔约方提交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公之于众。 /p p   五、各缔约方均应采取措施,防止将本条所规定的不得生产、进口和出口的添汞产品纳入组装产品。 /p p   六、各缔约方均应不鼓励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前为用于任何已知用途之外的用途而生产和商业分销添汞产品,除非所涉产品的风险和效益评估结果表明其对环境或人体健康有益。缔约方应当酌情向秘书处提供关于任何此种产品的信息,其中包括所涉产品的环境和人体健康风险及惠益方面的信息。秘书处应当把此种信息公之于众。 /p p   七、任何缔约方均可向秘书处提交关于将某种添汞产品列入附件A的提议,其中应列有与该产品无汞替代品的可得性、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和惠益相关的信息,同时亦应考虑到依照第四款应提供的信息。 /p p   八、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5年之内,缔约方大会应对附件A进行审查并可考虑根据第二十七条对该附件进行修正。 /p p   九、在依照本条第八款对附件A进行的任何审查过程中,缔约方大会至少应考虑到以下事项: /p p   (一)依照第七款提交的任何提议 /p p   (二)依照第四款中提供的信息 以及 /p p   (三)缔约方获得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均为可行的无汞替代品的情况,同时亦考虑到其所涉环境和人体健康风险和惠益。 /p p   第五条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 /p p   一、就本条文和附件B而言,“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不得包括使用添汞产品的工艺、添汞产品的生产工艺、以及处理含汞废物的工艺。 /p p   二、各缔约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不得允许在附件B第一部分中针对所列各种生产工艺明确规定的淘汰日期过后,在上述工艺中使用汞或汞化合物,除非该缔约方依照第六条登记了某项豁免。 /p p   三、各缔约方均应按照附件B第二部分的规定,采取措施限制在其中所列生产工艺中使用汞或汞化合物。 /p p   四、秘书处应当在缔约方所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收集并保存关于使用汞或汞化合物及其替代品的工艺方面的信息,缔约方亦可提供其他相关的信息,并应由秘书处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 /p p   五、拥有一处或多处在附件B所列生产工艺中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设施的各缔约方均应: /p p   (一)采取措施解决源自上述设施的汞或汞化合物的排放和释放问题 /p p   (二)在其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报告当中,纳入依照本款规定所采取措施的相关信息 且 /p p   (三)努力查明其领土范围内将汞或汞化合物用于附件B所列工艺的设施,并自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3年之内向秘书处提交此类设施数量和类型的相关信息,以及上述设施内汞或汞化合物的估计年用量。秘书处应将上述信息公布于众。 /p p   六、每一缔约方均不得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前不存在的使用附件B所列生产工艺的设施中使用汞或汞化合物。此种设施不得适用任何豁免。 /p p   七、每一缔约方均不鼓励本公约生效之前尚不存在的设施采用任何其他有意添加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除非缔约方能够以缔约方大会满意的方式表明所涉生产工艺能够提供重大环境和健康惠益,而且没有任何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均为可行的无汞替代工艺能够提供此种惠益。 /p p   八、鼓励缔约方相互交流以下诸方面的信息:相关的新技术的开发、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的无汞替代工艺、以及旨在减少并在可行情况下消除附件B所列生产工艺中汞和汞化合物的使用以及源自上述工艺的汞和汞化合物的排放和释放的可能性措施和技术。 /p p   九、任何缔约方均可对附件B提出修正提案,以期把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列入其中。修正提案中应当包括关于无汞替代工艺的可得情况、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与惠益诸方面的信息。 /p p   十、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5年之内,缔约方大会应对附件B进行审查,并可考虑根据第二十七条中所规定的程序对该附件进行修正。 /p p   十一、在依照第十款审查附件B时,缔约方大会至少应考虑到以下事项: /p p   (一)依照第九款提交的任何提案 /p p   (二)根据第四款提供的信息 以及 /p p   (三)相关缔约方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均为可行的无汞替代工艺的可获得情况,同时亦考虑到所涉环境与健康风险和惠益。 /p p   第六条 缔约方提出要求后可以享受的豁免 /p p   一、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可采用书面通知秘书处的方式,登记一项或多项针对附件A或附件B所列淘汰日期的豁免,以下称为“豁免”: /p p   (一)成为本公约缔约方之际 或者 /p p   (二)若有任何添汞产品以修正形式增列入附件A,或有任何使用汞的生产工艺以修正形式增列入附件B,则应当在不迟于相关修正对缔约方生效之日提出。 /p p   任何此种登记均应随附一份解释所涉缔约方为何需要享受该项豁免的说明。 /p p   二、可针对附件A或附件B所列某一类别登记一项豁免、或可针对由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确定的其中某一分类别登记一项豁免。 /p p   三、应当在一份登记簿中列明享有一项或多项豁免的每一缔约方。秘书处应负责建立和保管登记簿并向公众开放。 /p p   四、登记簿应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享有一项或多项豁免的缔约方清单 /p p   (二)每一缔约方所登记的一项或多项豁免 以及 /p p   (三)每项豁免的失效日期。 /p p   五、除非缔约方在登记簿中注明了一个更短的有效期,否则依照第一款确定的豁免应当于附件A或附件B中所规定的相关淘汰日期5年后失效。 /p p   六、缔约方大会可应缔约方的要求,决定将某项豁免的有效期延长5年,除非所涉缔约方要求的是一个较此更短的豁免时期。在作出决定时,缔约方大会应充分考虑到以下情形: /p p   (一)缔约方阐述延长豁免有效期的必要性,并概述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的、旨在可行情况下尽快消除实行该项豁免之必要性的各项活动的报告 /p p   (二)可得信息,包括不含汞或汞用量低于豁免用途的替代产品和工艺的可得性方面的信息 以及 /p p   (三)计划开展的或正在开展的旨在对汞进行环境无害化储存、并对汞废物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的各项活动。 /p p   某项豁免按产品和淘汰日期计算只可延期一次。 /p p   七、缔约方可随时书面通知秘书处,撤销某项豁免。豁免的撤销应自相关通知内注明的日期开始生效。 /p p   八、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不得在附件A或附件B中所列相关产品或工艺的淘汰日期到期后5年之后登记注册任何豁免,除非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就该产品或工艺一直享有业经登记的豁免,而且业已依照第六款的规定获准延期。在此种情形中,一国或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按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所给出的时间段就该产品或工艺登记某项豁免。此种豁免应当自相关的淘汰日期起10年后失效。 /p p   九、任何缔约方均不得自附件A或附件B中所列产品或工艺的淘汰日期起10年后的任何时候针对这些产品或工艺享有任何豁免。 /p p   第七条 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业 /p p   一、本条文以及附件C中所规定的措施适用于采用汞齐法从矿石当中提取黄金的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与加工活动。 /p p   二、其领土范围内存在适用本条文的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与加工活动的每一缔约方均应采取措施,减少并在可行情况下消除此类开采与加工活动中汞和汞化合物的使用及此类汞向环境中的排放和释放。 /p p   三、每一缔约方若在任何时候确定其领土范围内的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与加工活动已超过微不足道的水平,均应就此通知秘书处。若缔约方已作出此种确认,则应: /p p   (一)根据附件C制订并实施一项国家行动计划 /p p   (二)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3年之内,或在通知秘书处后3年之内(二者之间以较迟者为准),将其国家行动计划提交秘书处 且 /p p   (三)其后,每3年对其在履行本条文规定的各项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进行一次审查,并将上述审查结果纳入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报告。 /p p   四、缔约方可酌情开展彼此之间以及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及其他实体之间的合作,以实现本条文之目标。上述合作可包括: /p p   (一)制定战略,以防止将汞或汞化合物挪用于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与加工活动 /p p   (二)教育、推广以及能力建设举措 /p p   (三)推动研究可持续的无汞替代方法 /p p   (四)提供技术援助和财政援助 /p p   (五)旨在协助履行其在本条文下的各项承诺的合作伙伴关系 以及 /p p   (六)利用现行的信息交流机制推广知识、最佳环境实践以及在环境上、技术上、社会上和经济上切实可行的替代技术。 /p p   第八条 排放 /p p   一、本条文适用于通过对属于附件D中所列来源类别的范围的点源的排放采取措施,以控制、并于可行时减少通常表述为“总汞”的汞和汞化合物向大气中的排放问题。 /p p   二、对于本条文而言: /p p   (一)“排放”系指汞或汞化合物向大气中的排放 /p p   (二)“相关来源”是指属于附件D中所列来源类别范围的某种来源。缔约方可选择确立相关标准,用以确定附件D中所列某一来源类别内所涵盖的相关来源,只要关于其中任何来源的标准中包括来自所涉类别的排放量至少为75%即可 /p p   (三)“新来源”是指属于附件D中所列类别的、且其建造或重大改造工程始于自以下日期起至少1年以后的任何相关来源: /p p   1.本公约对所涉缔约方开始生效之日 或 /p p   2.对附件D的某一修正案对所涉缔约方开始生效之日——该来源系完全因为上述修正案才开始适用本公约之各项规定 /p p   (四)“重大改造”是指对可导致排放量大幅增加的相关来源的重大改造工程,其中不包括因对副产品的回收而导致的排放量的任何变化。应当由所涉缔约方决定某一改造是否属于重大改造 /p p   (五)“现有来源”系指不属于新来源的任何相关来源 /p p   (六)“排放限值”系指对源自排放点源的汞或汞化合物的浓度、质量或排放率实行的限值,通常表述为某种来自某一点源的“总汞”。 /p p   三、拥有相关来源的缔约方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汞的排放,并可制订一项国家计划,设定为控制排放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其预计指标、目标和成果。任何计划均应自本公约开始对所涉缔约方生效之日起4年内提交缔约方大会。如果缔约方选择依照第二十条制订一项国家实施计划,则该缔约方可把本款所规定的计划纳入其中。 /p p   四、对于新来源而言,每一缔约方均应要求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但最迟应自本公约开始对其生效之日起5年内使用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以控制并于可行时减少排放。缔约方可采用符合最佳可得技术的排放限值。 /p p   五、对于现有来源而言,每一缔约方均应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但不迟于自本公约开始对其生效之日起10年内,在其国家计划中列入并实施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同时考虑到其国家的具体国情、以及这些措施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及其可负担性 /p p   (一)控制并于可行时减少源自相关来源的排放的量化目标 /p p   (二)控制并于可行时减少来自相关来源的排放限值 /p p   (三)采用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来控制源自相关来源的排放 /p p   (四)采用针对多种污染物的控制战略,从而取得控制汞排放的协同效益 /p p   (五)减少源自相关来源的排放的替代性措施。 /p p   六、缔约方既可对所有相关的现有来源采取同样的措施,亦可针对不同来源类别采取不同的措施。目标是使其所采取的措施得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减少排放方面取得合理的进展。 /p p   七、每一缔约方均应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且自本公约开始对其生效之日起5年内建立、并于嗣后保存一份关于相关来源的排放情况的清单。 /p p   八、缔约方大会应当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针对下列事项通过指导意见: /p p   (一)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同时亦考虑到新来源与现有来源之间的任何差异,并就尽最大限度减少跨介质影响的必要性提供指导意见 以及 /p p   (二)为缔约方实施本条第五款中所规定的措施提供支持,特别是在确立国家目标和订立排放限值方面提供支持。 /p p   九、缔约方大会应当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就下列事项通过指导意见: /p p   (一)缔约方可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制定的标准 /p p   (二)用于拟定排放清单的方法学。 /p p   十、缔约方大会应当定期审查并酌情更新依照第八和第九款提出的指导意见。缔约方应当在执行本条各相关条款时考虑到这些指导意见。 /p p   十一、每一缔约方均应在其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报告中列入关于其实施本条条款情况的信息,特别是关于其依照第四至第七款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措施的实际成效的信息。 /p p   第九条 释放 /p p   一、本条文适用于控制,以及于可行时,减少来自那些未在本公约的其他条款中涉及的相关点源向土地和水中释放通常表述为“总汞”的汞和汞化合物。 /p p   二、就本条文而言: /p p   (一)“释放”是指汞或汞化合物向土地或水中的释放 /p p   (二)“相关来源”是指那些由缔约方所确定的、未在公约其他条款中涉及的任何重大人为释放点源 /p p   (三)“新来源”是指任何相关的来源,此种来源的建造或重大改造系自本公约开始对所涉缔约方生效之日起至少1年之后启动 /p p   (四)“重大改造”是指对某一相关来源进行的、导致其排放量大幅增加的改造,其中不包括因对其副产品进行的回收而导致的释放量的任何改变。所涉改造是否属于重大改造应当由所涉缔约方认定 /p p   (五)“现有来源”是指任何不属于新的来源的相关来源 /p p   (六)“释放限值”是指针对源自某一点源所释放的、通常表述为“总汞”的汞或汞化合物的浓度或质量确定的一种限值。 /p p   三、每一缔约方均应不迟于本公约对其开始生效之日起3年内、并于其后定期查明相关的点源类别。 /p p   四、那些拥有相关来源的缔约方应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其释放,并可制定一项国家计划,列明为控制释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及其预计指标、目标和成果。任何计划均应自本公约对所涉缔约方开始生效之日起4年内提交缔约方大会。如果缔约方依照第二十条制定了一项实施计划,则所涉缔约方可把依照本款制定的计划列入这一执行计划之中。 /p p   五、相关措施应当酌情包括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p p   (一)采用释放限值,以控制并于可行时减少来自相关来源的释放 /p p   (二)采用各种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以控制来自各类相关来源的释放 /p p   (三)订立一项同时对多种污染物实行控制的战略,以期在控制释放方面取得协同效益 /p p   (四)采取旨在减少来自相关来源的释放的其他措施。 /p p   六、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且不迟于自本公约对其开始生效之日起5年内建立、并于嗣后保持一份关于各相关来源的释放情况的清单。 /p p   七、缔约方大会应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通过关于下列事项的指导意见: /p p   (一)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同时亦考虑到新的来源与现有来源之间的任何区别、以及尽最大限度减少跨媒介影响的必要性 /p p   (二)用于拟定释放清单的方法学。 /p p   八、每一缔约方均应在其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报告中提供关于本条执行情况的信息,特别是关于其依照第三至第六款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成效方面的信息。 /p p   第十条 汞废物以外的汞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 /p p   一、本条文适用于第三条中所界定的、不属于第十一条中所列汞废物定义涵盖范围之内的汞和汞化合物的临时储存问题。 /p p   二、每一缔约方均应采取措施,顾及本条第三款通过的任何指导准则,遵照依本条第三款通过的任何要求,确保使拟用于缔约方在本公约下获准的允许用途的此类汞和汞化合物的临时储存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进行。 /p p   三、缔约方大会应在顾及《巴塞尔公约》下制定的任何相关指导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指导意见的情况下,针对此类汞和汞化合物的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问题制定指导准则。缔约方大会可依照第二十七条以本公约增列附件的形式通过关于临时储存问题的各项规定。 /p p   四、缔约方应酌情相互合作,并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及其他实体合作,以加强各方在此类汞和汞化合物的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问题上的能力建设。 /p p   第十一条 汞废物 /p p   一、就《巴塞尔公约》缔约方而言,《巴塞尔公约》的相关定义适用于本公约所涵盖的废物。对于那些不属于《巴塞尔公约》缔约方的本公约缔约方而言,则应以这些定义为指导,用于本公约所涵盖的废物。 /p p   二、就本公约而言,汞废物系指汞含量超过缔约方大会经与《巴塞尔公约》各相关机构协调后统一规定的阈值,按照国家法律或本公约之规定予以处置或准备予以处置或必须加以处置的下列物质或物品: /p p   (一)由汞或汞化合物构成 /p p   (二)含有汞或汞化合物 或者 /p p   (三)受到汞或汞化合物污染。 /p p   这一定义不涵盖源自除原生汞矿开采以外的采矿作业中的表层土、废岩石和尾矿石,除非其中含有超出缔约方大会所界定的阈值量的汞或汞化合物。 /p p   三、每一缔约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汞废物: /p p   (一)得以在虑及在《巴塞尔公约》下制定的指导准则、并遵照缔约方大会将依照第二十七条以增列附件的形式通过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下,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得到管理。缔约方大会在拟订这些要求时应虑及缔约方的废物管理规定和方案 /p p   (二)仅为缔约方在本公约下获准的某种允许用途、或为依照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而得到回收、再循环、再生或直接再使用 /p p   (三)《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不得进行跨越国际边境的运输,除非以遵照本条以及《巴塞尔公约》的条款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为目的。在《巴塞尔公约》对跨越国际边境的运输不适用情况下,缔约方只有在虑及相关国际规则、标准和准则后,才得允许进行此类运输。 /p p   四、在酌情审查和更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及的指导准则时,缔约方大会应寻求与《巴塞尔公约》的相关机构密切合作。 /p p   五、鼓励缔约方酌情相互合作,并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及其他实体合作,开发并保持全球、区域和国家对汞废物实行环境无害化管理的能力。 /p p   第十二条 污染场地 /p p   一、各缔约方均应努力制定适宜战略,用以识别和评估受到汞或汞化合物污染的场地。 /p p   二、任何旨在降低此类场地所造成的风险的行动,均应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进行,并酌情囊括一项针对其中所含汞或汞化合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构成风险的评估。 /p p   三、缔约方大会应针对污染场地的管理问题通过指导意见,其中可附有针对以下问题的解决方法和办法: /p p   (一)场地识别与特征鉴别 /p p   (二)公众参与 /p p   (三)人体健康与环境风险评估 /p p   (四)污染场地风险管理的选择方案 /p p   (五)惠益与成本评估 以及 /p p   (六)成果验证。 /p p   四、鼓励缔约方针对污染场地的识别、评估、确定优先次序、管理和视情修复问题合作制定战略并开展活动。 /p p   第十三条 财政资源和财务机制 /p p   一、每一缔约方均承诺在其能力范围内根据其国家政策、优先重点、计划和方案为旨在执行本公约而开展的国家活动提供资源。此种资源可包括通过相关政策、发展战略和国家预算、以及双多边供资和私营部门参与获得的国内供资。 /p p   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本公约的总体成效与本条的有效执行具有相关性。 /p p   三、迫切鼓励各方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来源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用以增强和增加针对汞采取的行动,以期从财政资源、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诸方面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本公约提供支持。 /p p   四、缔约方在其供资行动中,应当充分考虑到那些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国情。 /p p   五、兹确立一提供充足的、可预测的和及时的财政资源的机制。这一机制旨在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履行其依照本公约承担的各项义务。 /p p   六、这一机制应当包括: /p p   (一)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 以及 /p p   (二)一项旨在支持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的专门国际方案。 /p p   七、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应当提供新的、可预测的、充足的和及时的财政资源,用于支付为执行缔约方大会所商定的、旨在支持本公约的执行工作而涉及的费用。为了本公约之目的,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应当在缔约方大会的指导下运作并对缔约方大会负责。缔约方大会应当对此种财政资源的获得和使用所涉及的总体战略、政策、方案优先重点和资格提供指导。此外,缔约方大会还应当对能够从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获得资助的活动类别的指示清单提供指导。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应当提供资源,用于支付所商定的全球环境惠益所涉及的增量成本、以及所商定的某些基础活动的全部费用。 /p p   八、在为一项活动提供资源过程中,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应当考虑到这一拟议活动在减少汞方面所具有的潜力及其所涉及的费用。 /p p   九、为了本公约之目的,本条第六款第二项中所提及的国际方案应当在缔约方大会的指导下运作并对缔约方大会负责。缔约方大会应当在其首次会议上就这一方案的东道机构作出决定(这一东道机构应是一个现有的实体单位),并负责向该机构提供指导,包括该方案的期限。邀请所有缔约方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在自愿基础上向这一方案提供财政资源。 /p p   十、缔约方大会以及构成这一财务机制的各实体应当在缔约方大会的首次会议上商定实行上述各款的相关安排。 /p p   十一、缔约方大会应当最迟在其第三次会议上、并于嗣后定期审查供资水平、缔约方大会向那些受托运行依照本条设立的财务机制的实体所提供的指导及它们的成效、它们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不断变化的需要的能力。缔约方大会应当根据此种审查结果为改进财务机制的成效采取适当的行动。 /p p   十二、邀请所有缔约方在其能力范围内向这一财务机制提供捐助。财务机制应当鼓励由其他来源提供资源,包括私营部门,并应寻求为它所支持的各种活动撬动此种资源。 /p p   第十四条 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 /p p   一、缔约方应协同合作,在其各自的能力范围内,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或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及经济转型缔约方提供及时和适宜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以协助它们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p p   二、依照本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三条开展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可通过区域、次区域以及国家一级的安排,包括现有的区域和次区域中心,通过其他多边和双边手段,以及通过伙伴关系,包括涉及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予以提供。应寻求与化学品和废物领域内其他多边环境协定之间开展合作与协调,以提高技术援助及其结果的成效。 /p p   三、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在其能力范围内,酌情在私营部门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支持下,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缔约方推动和促进最新的环境无害化替代技术的开发、转让、普及和获取,以增强它们有效执行本公约的能力。 /p p   四、缔约方大会应虑及缔约方提交的呈文和报告,包括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的呈文和报告,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的信息,在其第二次会议前并于嗣后定期: /p p   (一)考虑关于替代技术现行举措及所取得进展的相关信息 /p p   (二)考虑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对替代技术的需求 以及 /p p   (三)查明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技术转让方面遇到的各种挑战。 /p p   五、缔约方大会应就如何依照本条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工作提出建议。 /p p   第十五条 履行与遵约委员会 /p p   一、兹设立一项机制,其中包括一个作为缔约方大会附属机构的委员会,负责推动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履行并审查本公约各项条款的遵约情况。这一机制,包括上述委员会,在本质上应具促进性,并应特别注重缔约方各自的国家能力和具体国情。 /p p   二、委员会应促进本公约所有条款的履行,并审议所有条款的遵守。委员会应审查履行和遵约方面的个体性问题和系统性问题,并酌情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 /p p   三、委员会应当在充分考虑以联合国五大区域为基础的公平地域代表性原则的情况下,由缔约方提名并由缔约方大会选出的15名成员组成 其首批成员应在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并于嗣后依照缔约方大会根据第五款批准的议事规则选举产生 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在与本公约相关的某一领域内具有专业能力,而且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能反映出专业知识间的适当平衡。 /p p   四、委员会可在如下基础上考虑问题: /p p   (一)任何缔约方提交的有关其自身遵约事项的书面呈文 /p p   (二)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国家报告 以及 /p p   (三)缔约方大会提出的要求。 /p p   五、委员会应当详细制订其议事规则,供缔约方大会在其第二次会议上批准 缔约方大会可通过委员会的进一步的工作大纲。 /p p   六、委员会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其建议。如已竭尽一切努力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作为最后手段,根据其成员的三分之二法定人数,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此类建议。 /p p   第十六条 健康方面 /p p   一、鼓励各缔约方: /p p   (一)推动制定并落实战略和方案,以查明和保护处于风险之中的群体、尤其是那些脆弱群体,其中可包括在公共卫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下:针对接触汞和汞化合物的问题,制定以科学为依据的健康导则 在适用情况下确立减少汞接触的目标 以及开展公共教育 /p p   (二)针对职业接触汞和汞化合物的问题,推动制定并落实以科学为依据的教育和防范方案 /p p   (三)推动为因接触汞和汞化合物而受到影响的群体的预防、治疗和护理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 以及 /p p   (四)酌情建立和加强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因接触汞和汞化合物而导致的健康风险方面的预防、诊断、治疗和监测能力。 /p p   二、在考虑与健康有关的议题或活动时,缔约方大会应: /p p   (一)酌情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相关政府间组织开展咨询与协作 /p p   (二)酌情促进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以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p p   第十七条 信息交流 /p p   一、各缔约方应促进以下信息的交流: /p p   (一)有关汞和汞化合物的科学、技术、经济和法律信息,包括毒理学、生态毒理学和安全信息 /p p   (二)有关减少或消除汞和汞化合物的生产、使用、贸易、排放和释放的信息 /p p   (三)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的对下列产品和工艺的替代信息: /p p   1.添汞产品 /p p   2.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 以及 /p p   3.排放或释放汞或汞化合物的活动和工艺 /p p   包括此类替代产品和工艺的健康与环境风险以及经济和社会成本与惠益方面的信息 以及 /p p   (四)接触汞和汞化合物的健康影响方面的流行病学信息,可酌情与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密切合作。 /p p   二、缔约方可直接、或通过秘书处、或酌情与其他相关组织,包括化学品和废物公约的秘书处合作,交流第一款所述及的信息。 /p p   三、秘书处应促进本条所述信息交流方面的合作,同时促进与相关组织之间的合作,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以及其他国际倡议的秘书处。除缔约方提供的信息外,上述信息还应包括在汞问题领域拥有专长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拥有上述专长的国家机构和国际机构提供的信息。 /p p   四、各缔约方均应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负责在本公约下交流信息,包括有关第三条所规定的进口缔约方同意问题的信息。 /p p   五、就本公约而言,人体健康与安全以及环境方面的相关信息不得视为机密信息。依照本公约交流其他信息的缔约方应按照双方约定保护任何机密信息。 /p p   第十八条 公共信息、认识和教育 /p p   一、各缔约方均应在其能力范围内推动和促进: /p p   (一)向公众提供以下方面的现有信息: /p p   1.汞和汞化合物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p p   2.汞和汞化合物的替代品 /p p   3.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确定的各项主题 /p p   4.第十九条所要求的研究、开发和监测活动的结果 以及 /p p   5.为履行本公约各项义务而开展的活动 /p p   (二)酌情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脆弱群体协作,针对接触汞和汞化合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问题所开展的教育、培训以及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 /p p   二、每一缔约方均应利用现行机制或考虑建立相关机制,如在适用情况下建立污染物释放和转移登记簿等,以收集和传播其通过人为活动排放、释放或处置的汞和汞化合物的年度估计数量方面的相关信息。 /p p   第十九条 研究、开发和监测 /p p   一、缔约方应考虑到其各自的国情和能力,努力合作开发并改进: /p p   (一)汞和汞化合物的使用、消费以及向空气中的人为排放和向水和土地中的人为释放方面的清单 /p p   (二)针对脆弱群体以及包括诸如鱼类、海洋哺乳动物、海龟和鸟类等生物媒介在内的环境介质当中的汞和汞化合物含量建立的模型和进行的具有地域代表性的监测活动,以及在收集和交换适当的相关样本方面所开展的协作 /p p   (三)除汞和汞化合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影响评估外,其对人体健康与环境的影响评估,尤其是对脆弱群体而言 /p p   (四)用于本款第一、二、三项下所开展活动的协调统一的方法学 /p p   (五)汞和汞化合物在一系列生态系统中的环境周期、迁移(包括远程迁移和沉降)、转化与归宿方面的信息,其中适当考虑到人为的与自然的汞排放和释放之间的区别,以及历史性沉降中的汞的再活化问题 /p p   (六)汞和汞化合物以及添汞产品的商业及贸易信息 以及 /p p   (七)无汞产品和工艺技术经济可得性方面的信息与研究,以及减少和监测汞和汞化合物排放和释放的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方面的信息与研究。 /p p   二、缔约方在开展本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行动时,应酌情依托现有的监测网络和研究项目。 /p p   第二十条 实施计划 /p p   一、每一缔约方在进行初步评估后,考虑到其本国国情,可制定并执行一项实施计划,用以履行本公约下的义务。任何此类计划均应在制定完毕后尽快递交秘书处。 /p p   二、每一缔约方,虑及其国内情况并参考缔约方大会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指导意见,可审查和更新其实施计划。 /p p   三、在开展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工作时,缔约方应咨询本国利益攸关方,以促进其实施计划的制定、实施、审查和更新工作。 /p p   四、缔约方亦可围绕区域计划协调配合,以促进本公约的实施。 /p p   第二十一条 报告 /p p   一、各缔约方均应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大会报告其为实施本公约各条款而采取的措施,并报告上述措施在实现本公约目标方面的成效以及可能遇到的挑战。 /p p   二、各缔约方均应在其报告中纳入本公约第三、五、七、八和九条所要求的信息。 /p p   三、缔约方大会应考虑与其他相关的化学品和废物公约协同报告是否可取,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决定缔约方应遵守的报告时间与格式。 /p p   第二十二条 成效评估 /p p   一、缔约方大会应在本公约生效后6年内开始,并于嗣后按照它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定期对本公约的成效进行评估。 /p p   二、为便于开展评估工作,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着手做出安排,以为其提供以下方面的可比监测数据:环境中汞和汞化合物的存在和迁移情况,以及生物媒介和脆弱群体当中观察到的汞和汞化合物的含量趋势。 /p p   三、评估工作应在现有的科学、环境、技术、财政和经济信息基础上进行,包括: /p p   (一)依照本条第二款向缔约方大会提供的报告及其他监测信息 /p p   (二)依照第二十一条提交的报告 /p p   (三)依照第十五条提供的信息和建议 以及 /p p   (四)依照本公约的规定编制的财政援助、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安排的运作情况诸方面的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 /p p   第二十三条 缔约方大会 /p p   一、兹设立缔约方大会。 /p p   二、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当自本公约生效日期起1年内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召集举行。嗣后,缔约方大会的常会应当按照缔约方大会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定期举行。 /p p   三、缔约方大会的特别会议应当在缔约方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请求,在秘书处将该请求通报所有缔约方后的6个月内,并在该请求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支持的情况下举行。 /p p   四、缔约方大会应当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商定并通过缔约方大会及其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细则,以及有关秘书处运作的财务条例。 /p p   五、缔约方大会应不断审查和评价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和履行本公约为其规定的各项职责,并应为此目的: /p p   (一)为实施本公约设立它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 /p p   (二)酌情与相关的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 /p p   (三)定期审查大会及秘书处依照第二十一条获得的所有信息 /p p   (四)考虑履行与遵约委员会提交的任何建议 /p p   (五)考虑并采取为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可能需要采取的任何额外行动 /p p   (六)依照第四条和第五条审查附件A和附件B。 /p p   六、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任何非本公约缔约方的国家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任何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性质、政府或非政府性质,只要在本公约所涉事项方面具有资格,并已通知秘书处愿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均可被接纳参加会议,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缔约方对此表示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出席应遵守缔约方大会所通过的议事规则。 /p p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 /p p   一、兹设立秘书处。 /p p   二、秘书处的职能应当包括: /p p   (一)为缔约方大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做出安排,并为之提供所需的服务 /p p   (二)根据要求,为协助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实施本公约提供便利 /p p   (三)酌情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秘书处、特别是其他化学品和废物公约的秘书处进行协调 /p p   (四)协助缔约方相互交流与实施本公约有关的信息 /p p   (五)基于根据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收到的信息以及其他现有信息,定期编制并向缔约方提交报告 /p p   (六)在缔约方大会的总体指导下,做出为切实履行其职能所需的行政和合同安排 以及 /p p   (七)履行本公约明文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能以及缔约方大会可能为之规定的其他职能。 /p p   三、本公约的秘书处职能应当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负责履行,除非缔约方大会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票决定委托另一个或几个国际组织履行上述职能。 /p p   四、缔约方大会,经与适当国际机构磋商,可加强秘书处与其他化学品和废物公约秘书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缔约方大会,经与适当国际机构磋商,可就此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p p   第二十五条 争端解决 /p p   一、缔约方应争取通过谈判或其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因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而产生的任何争端。 /p p   二、非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缔约方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可在交给保存人的一份书面文书中声明,对于因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而产生的任何争端,该缔约方承认在涉及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缔约方时,下列一种或两种争端解决方式具有强制性: /p p   (一)按照载于附件E第一部分中的程序进行仲裁 /p p   (二)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p p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缔约方可针对第二款所述裁决方式,发表类似的声明。 /p p   四、依照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发表的声明,在其中所规定的有效期内或自其撤销声明的书面通知交存于保存人后3个月内,应一直有效。 /p p   五、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否则声明的失效、撤销声明的通知或作出新的声明均不得在任何方面影响仲裁庭或国际法院正在进行的审理。 /p p   六、如果争端各方尚未依照第二款或第三款接受同样的争端解决方法,且它们未能在一方通知另一方它们之间存在争端后的12个月内根据第一款规定的方式解决争端,则该争端应在争端任何一方的要求之下提交调解委员会。载于附件E第二部分的程序应适用于在本条文下进行的调解。 /p p   第二十六条 公约的修正 /p p   一、任何缔约方均可针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 /p p   二、本公约的修正案应在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案文均应由秘书处在建议通过该项修正案的会议举行之前至少提前6个月通报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该拟议修正案通报本公约所有签署方,并呈交保存人阅存。 /p p   三、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就针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如已竭尽一切努力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作为最后手段,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所涉修正案。 /p p   四、已获通过的修正案应由保存人通报所有缔约方,供其批准、接受或核准。 /p p   五、对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按照第三款通过的修正案,应自该修正案通过之时缔约方的至少四分之三多数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起第90天对同意接受该修正案约束的各缔约方生效。其后,任何其他缔约方自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该修正案的文书之日起第90天,该修正案即开始对其生效。 /p p   第二十七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p p   一、本公约各项附件构成本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时,亦包括其所有附件在内。 /p p   二、在本公约生效之后通过的任何增补附件均应仅限于程序、科学、技术或行政事项。 /p p   三、下列程序应适用于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p p   (一)增补附件应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至第三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p p   (二)任何缔约方如无法接受某一增补附件,则应在保存人就通过该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1年内将此种情况书面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在接获任何此类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方。缔约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保存人撤销先前对某一增补附件提出的不予接受通知,据此该附件即应根据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缔约方生效 且 /p p   (三)保存人就通过某一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1年后,该附件便应对尚未按照第二项的规定提交不予接受通知的本公约所有缔约方生效。 /p p   四、本公约各附件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均应与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遵循相同的程序,但如果任何缔约方已按照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就附件修正案作出声明,则该附件修正案不得对该缔约方生效。此种情况下,任何此类修正案均将自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该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起的第90天起对该缔约方生效。 /p p   五、若某新增附件或某附件的修正案与本公约某个修正案有关,则在本公约上述修正案生效以前,该新增附件或附件修正案不得生效。 /p p   第二十八条 表决权 /p p   一、除第二款规定者外,本公约各缔约方均拥有一票表决权。 /p p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应与其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如果此类组织的任何成员国行使表决权,则该组织便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p p   第二十九条 签署 /p p   本公约应自2013年10月10日至11日在日本熊本、嗣后直至2014年10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所有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 /p p   第三十条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p p   一、本公约须经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应自签署截止之日的次日起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应当交存于保存人。 /p p   二、任何已成为本公约缔约方、但其成员国却均未成为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应受本公约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约束。若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是本公约缔约方,则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其各自为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在此种情形中,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共同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p p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当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范围。任何此类组织亦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相关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p p   四、鼓励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向秘书处转交其关于为执行本公约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p p   五、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中声明,就该缔约方而言,对某一附件的任何修正只有在其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后方能对其生效。 /p p   第三十一条 生效 /p p   一、本公约应自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起第90天开始生效。 /p p   二、对于在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起第90天开始对其生效。 /p p   三、就第一款和第二款而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均不得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p p   第三十二条 保留 /p p   不得对本公约提出任何保留。 /p p   第三十三条 退出 /p p   一、自本公约对某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3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p p   二、任何此种退出均应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1年后开始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可能指定的一个更晚日期开始生效。 /p p   第三十四条 保存人 /p p   应当由联合国秘书长担任本公约的保存人。 /p p   第三十五条 作准文本 /p p   本公约的正本应当交存于保存人,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同为作准文本。 /p p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p p   公历二○一三年十月十日订于日本熊本。 /p p   附件A 添汞产品 /p p   本附件不涵盖下列产品: /p p   (一)民事保护和军事用途所必需的产品 /p p   (二)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 /p p   (三)在无法获得可行的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开关和继电器、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以及测量仪器 /p p   (四)传统或宗教所用产品 以及 /p p   (五)以硫柳汞作为防腐剂的疫苗。 /p p   第一部分:受第四条第一款管制的产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384aacf0-b610-4e34-a1fa-2fffe3c70ca4.jpg" title=" 11.jpg" / /p p   第二部分:受第四条第三款管制的产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9f6c96f1-6697-4298-a051-9cbfa0f86e84.jpg" title=" 22.jpg" / /p p   附件B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艺 /p p   第一部分:受第五条第二款管制的工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a3fbe0a3-22fb-4e25-a1cf-ec2bb2b0d4f9.jpg" title=" 33.jpg" / /p p   第二部分:受第五条第三款管制的工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73af7c89-eb89-47de-999b-9492e3f4f82f.jpg" title=" 44.jpg" / /p p   附件C 手工和小规模采金业国家行动计划 /p p   一、适用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每一缔约方均应在其国家行动计划中纳入: /p p   (一)国家目标和减排指标 /p p   (二)采取行动消除: /p p   1.整体矿石汞齐化 /p p   2.露天焚烧汞合金或经过加工的汞合金 /p p   3.在居民区焚烧汞合金 以及 /p p   4.在没有首先去除汞的情况下,对添加了汞的沉积物、矿石或尾矿石进行氰化物沥滤 /p p   (三)为推动手工和小规模采金行业正规化或对其进行监管而采取的措施 /p p   (四)对其领土范围内手工和小规模黄金开采和加工活动中使用的汞的数量以及采用的实践所开展的基准估算 /p p   (五)促进减少手工和小规模黄金开采和加工活动中汞排放、汞释放和汞接触的战略,包括推广无汞方法的战略 /p p   (六)用于管理贸易并防止将源自国外和国内的汞和汞化合物挪用于手工和小规模黄金开采与加工活动的战略 /p p   (七)在实施和不断完善国家行动计划的过程中,吸引利益攸关方参与的战略 /p p   (八)手工和小规模采金工人及其社区汞接触问题的公共卫生战略。此类战略应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数据的采集、医疗保健工作者的培训以及通过医疗单位开展的意识提高活动 /p p   (九)旨在防止脆弱群体、尤其是儿童和育龄妇女,特别是孕妇接触到手工和小规模采金活动中使用的汞的战略 /p p   (十)旨在向手工和小规模采金工人和受影响的社区提供信息的战略 以及 /p p   (十一)实施国家行动计划的时间表。 /p p   二、每一缔约方均可在其国家行动计划中纳入为实现其目标而制定的额外战略,包括采用或引进无汞手工和小规模采金标准以及市场化的机制或营销手段。 /p p   附件D 汞及其化合物的大气排放点源名目 /p p   点源类别: /p p   燃煤电厂 /p p   燃煤工业锅炉 /p p   有色金属生产当中使用的冶炼和焙烧工艺[2] /p p   废物焚烧设施 /p p   水泥熟料生产设施 /p p   附件E 仲裁和调解程序 /p p   第一部分:仲裁程序 /p p   为本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目的,兹订立仲裁程序如下: /p p   第 一 条 /p p   一、任何缔约方均可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五条以书面形式通知争端的其他当事方,将争端交付仲裁。此种书面通知应附有关于追索要求的说明以及任何佐证文件,应阐明仲裁的主题事项并特别列明在解释或适用方面引发争端的本公约条款。 /p p   二、原告一方应向秘书处发出通知,说明其正在依照本公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争端提交仲裁。通知中应附有原告一方的书面通知、追索声明以及以上第一款所述及的佐证文件。秘书处应将所收到的资料转送本公约所有缔约方。 /p p   第 二 条 /p p   一、如果按照以上第一条将争端交付仲裁,应为此设立仲裁庭。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p p   二、争端所涉各方均应指派仲裁员一名,以此种方式指派的这两名仲裁员应协议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并应由该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庭长。在涉及两个以上当事方的争端中,所涉利害关系相同的当事方应协议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庭庭长不应是争端中任何一方的国民,其惯常居所亦不应在争端中任何一方领土范围内或受雇于其中任何一方,且从未以任何其他身份涉及该案件。 /p p   三、仲裁员的任何空缺均应以最初的指派方式予以填补。 /p p   第 三 条 /p p   一、如果争端当事方之一在被告一方接获仲裁通知2个月之内仍未指派其仲裁员,则另一当事方可就此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于其后2个月内指定一名仲裁员。 /p p   二、如自指派第二名仲裁员的日期起2个月内仍未指定仲裁庭庭长,则应由联合国秘书长,经任何一方的请求,在其后的2个月内指定仲裁庭庭长。 /p p   第 四 条 /p p   仲裁庭应依照本公约的条款以及国际法的规定作出裁决。 /p p   第 五 条 /p p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应自行确定其审理程序。 /p p   第 六 条 /p p   仲裁庭可应争端一当事方提出的请求,建议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 /p p   第 七 条 /p p   争端所涉各方应便利仲裁庭的工作,尤应以一切可用手段: /p p   (一)向仲裁庭提供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便利 以及 /p p   (二)于必要时使仲裁庭得以传唤证人或专家并接受其提供的证词。 /p p   第 八 条 /p p   争端各方和仲裁员对其在仲裁庭审理案件期间收到的任何秘密资料或文件均有保密义务。 /p p   第 九 条 /p p   除非仲裁庭因案情特殊而另有决定,否则仲裁庭的费用应由争端各方平均分担。仲裁庭应负责保存所涉全部费用的记录,并应向各当事方送交一份费用决算表。 /p p   第 十 条 /p p   任何因其与争端主题事项有法律性质的利害关系而可能由于该案件裁决结果而受到影响的缔约方,经仲裁庭同意可介入仲裁过程。 /p p   第十一条 /p p   仲裁庭可就争端的主题事项所直接引起的反诉听取陈诉并作出裁决。 /p p   第十二条 /p p   仲裁庭关于程序和实质问题的裁决均应以其仲裁员的多数票作出。 /p p   第十三条 /p p   一、如果争端的当事方之一不出庭或未能作出答辩,则另一当事方可要求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一方缺席或未能作出答辩,不得成为停止仲裁程序的理由。 /p p   二、仲裁庭在作出最后裁决之前,必须确切查明所提出的追索要求在事实和法律上均有确切的依据。 /p p   第十四条 /p p   除非仲裁庭认定有必要延长作出最后裁决的期限,否则它应在完全设立后5个月之内作出最后裁决 决定予以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其后5个月。 /p p   第十五条 /p p   仲裁庭的最后裁决应以争端所涉主题事项的范围为限,并应阐明其裁决所依据的理由。裁决书应载明参与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姓名和作出最后裁决的日期。仲裁庭的任何仲裁员均可在最后裁决书中附上单独的意见或异议。 /p p   第十六条 /p p   最后裁决应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对于上文第十条所述介入仲裁过程的当事方,在其介入所涉事项上,最后裁决书中对本公约的解释也应对该当事方具有约束力。最后裁决不得上诉,除非争端各方已事前议定了上诉程序。 /p p   第十七条 /p p   按照上文第十六条受最后裁决约束的当事方之间如对最后裁决的解释或其执行方式发生任何争执,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就此提请作出裁决的仲裁庭对之作出裁定。 /p p   第二部分:调解程序 /p p   为本公约第二十五条第六款之目的,兹订立调解程序如下: /p p   第 一 条 /p p   争端任何一方如按本公约第二十六条第六款提出设立调解委员会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此种要求,同时抄送争端的其他当事方。秘书处应立即将此事通知所有缔约方。 /p p   第 二 条 /p p   一、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否则调解委员会应由3名成员组成,由每一有关缔约方分别指定一名成员并由这些成员共同选定一名委员会主席。 /p p   二、对于涉及2个以上当事方的争端,所涉利害关系相同的当事方应通过协议共同指派其调解委员会成员。 /p p   第 三 条 /p p   如自秘书处收到上文第一条提到的书面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尚有任何争端当事方未指定其委员会成员,则应由联合国秘书长根据任一当事方的请求,于其后2个月内指定委员会成员。 /p p   第 四 条 /p p   如自任命了调解委员会第2名成员之日起2个月内尚未选定调解委员会主席,则应由联合国秘书长根据争端任一当事方的请求,于其后2个月内指定委员会主席。 /p p   第 五 条 /p p   调解委员会应以独立且中立的方式协助争端各方努力友好解决争端。 /p p   第 六 条 /p p   一、调解委员会可按自认为合适的方式执行调解程序,同时充分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和争端当事各方希望表达的意见,包括其提出的任何关于迅速解决争端的要求。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必要时,它可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则。 /p p   二、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均可以提出关于解决争端的提议或建议。 /p p   第 七 条 /p p   争端当事各方应配合调解委员会。尤其是,它们应努力按照委员会提出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提供证据,并出席会议。当事各方及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义务对委员会议事期间所收到的秘密材料或文件保守秘密。 /p p   第 八 条 /p p   调解委员会应按其成员的多数票作出决定。 /p p   第 九 条 /p p   除非争端已经解决,调解委员会应最迟在其完全设立后的12个月内提出一份报告,就解决争端的办法提出建议,各当事方应认真考虑这些建议。 /p p   第 十 条 /p p   对于调解委员会是否对所涉事项拥有审理权限的意见分歧,应由委员会予以裁定。 /p p   第十一条 /p p   调解委员会的费用应由争端各方平摊,除非它们另有约定。调解委员会应负责保存其所有费用的记录,并向各方提供一份最后的费用决算表。 /p p   [1]意在不把含有痕量汞污染物的化妆品、肥皂和乳霜包含在内。 /p p   [2]就本附件而言,“有色金属”系指铅、锌、铜和工业黄金。 /p
  • 《水俣公约》做出全球应对计划
    全球应对汞污染问题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久前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汞文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INC5)上,旨在全球范围内控制和减少汞排放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获得通过。   《公约》的命名来自于日本的一座城市——水俣。上世纪中叶,此地曾发生严重的汞污染事件,即著名的“水俣病”事件。《公约》规定控制与减少汞在一系列产品、生产和行业中的使用、释放与排放。   《公约》将控制含汞类产品的生产。各国政府同意,到2020年将禁止一系列含汞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包括电池(植入性医疗器械中使用的纽扣电池除外)、开关和继电器、某些型号的节能灯、肥皂和化妆品等。某些非电子医疗设备也将在2020年前逐步淘汰,如温度计、血压计。此外,与会代表还同意逐步淘汰使用汞合金牙齿填充物。不过,《公约》允许汞作为一种防腐剂在疫苗中使用。   《公约》还对汞矿的直接开采、汞金属的进出口以及废弃汞金属的安全储存做了规定。金矿开采是全球最大的汞污染来源之一(另一个来源是燃煤发电厂)。近年来,黄金价格的暴涨导致小规模金矿的开采迅速发展,而从含矿岩石中分离金子会用到汞。从事小规模金矿开采的工人及其家人受汞污染危害严重,主要来自熔炼过程中的吸入。这些小规模开采活动还使汞被排放到河流中,在鱼体内富集并影响下游居民。拥有个体和小规模金矿开采的国家将在《公约》生效的3年内,制定计划以减少或取消汞在采矿中的使用。提高公众意识以及支持无汞替代品也是计划的一部分。   《公约》将严格控制各种大型工业设施的汞排放与释放,包括燃煤发电厂、工业锅炉以及锌和黄金等金属冶炼厂。垃圾焚烧处理厂和水泥熟料设备也在名单之列。各国政府同意在新建发电厂使用最佳可用技术,并计划减少现有发电厂的汞排放。谈判最初期望对发电站的大小和需要控制的汞排放水平设置阈值,但这一问题将推迟至《公约》生效后的第一次会议上讨论。   此外,《公约》还包括确认高危人群、提高医疗水平、为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培训以诊断和治疗汞相关疾病等内容。   日本、挪威和瑞士已经承诺为快速行动提供初始资金,直到《公约》生效,预计这将需要3~5年的时间。《公约》一旦实施,发展中国家也有望从全球环境基金(GEF)中获得支持。   《公约》将提交给2月18~22日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会议,并将于10月7~11日在日本水俣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并开放签字。
  • 《水俣公约》——环境检测的新风口
    2016年4月28日,人大常委会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自2017年8月16日起正式生效。水俣病是慢性汞中毒的一种类型,是有机汞侵入脑神经细胞而引起的一种综合性疾病,对人体伤害极大。汞污染而对健康和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因此需要确保对汞实行妥善的管理,防止此类事件未来再度发生。国家环保部也列出了公约所禁止的《添汞(含汞)产品目录》。作为与环境保护事业息息相关的环境监测界,虽然“公约”中明确不限制 “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但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伦敦修正案”中豁免的“四氯化碳、甲基溴、全氯氟烃(CFCs)”在我国陆续禁用的先例来看,使用含汞试剂的环境监测方法也面临着被逐步取代的趋势,数十年来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更迭中也体现着我国重视环境保护、降低或消除监测环节对环境造成污染问题的决心。也警示环境监测工作者注重环境监测工作中含汞方法的淘汰以及新方法的选择。含汞试剂在环境监测行业的使用还是不少的,如:《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2009)》、《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1999)》、《大气降水中氯化物的测定 硫氰酸汞高铁光度法(GB 13580.9-92)》。《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是目前在环境监测领域被广泛应用的一种测定方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0.09mol/L碘化汞钾与2.5mol/L氢氧化钾的混合溶液)可与氨作用产生黄色或棕色(高浓度时)沉淀,是鉴定试样中氨的常用试剂。碘化汞钾是剧毒的汞化合物,也是IARC第3类致癌物质,从环境监测工作的目的来看,选择一种更加环保、简便易行、可替代的监测方法,无论从环境保护的短期或长期效果考虑,都是非常有必要的。现行可替代方法中,不受水质颜色、浊度等影响,抗干扰性强、测量精度高的优选方案之一是《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其方法原理是在规定的分析条件下,将待测成分转变成气体载入测量系统,测定其对特征光的吸收。其最低检出限为0.020 mg/L,测定下限为0.080 mg/L,使用自动稀释功能时,测定上限为80 mg/L(均以N计)。该方法的全自动实现——“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因其自动化程度高、测量速度快、抗干扰性强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正式生效,不但意味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向着更长远的可持续性发展方向又踏下了坚实的一步,也为环境监测领域的方法选择和技术应用指明了方向。作为环境监测领域的“老兵”、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和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首创企业,上海安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希望与您共勉,坚定做好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赤子之心,为“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的目标、为了“给子孙留下一片碧水蓝天”贡献自己的力量!附:水俣病水俣病是因食入被有机汞污染河水中的鱼、贝类所引起的甲基汞为主的有机汞中毒或是孕妇吃了被有机汞污染的海产品后引起婴儿患先天性水俣病,是有机汞侵入脑神经细胞而引起的一种综合性疾病。因1953年首先发现于日本熊本县水俣湾附近的渔村而得名,水俣病是慢性汞中毒的一种类型。
  • 控制汞污染 87国签署《水俣公约》
    世界87国在日本签署《水俣公约》   一项旨在消除汞污染的国际条约,联合国《水俣公约》周四(10月10日)在日本熊本市签署。新的国际公约规定控制与减少汞在一系列产品、生产过程和行业中的使用。   该公约根据日本的一个城市命名。1950年代,日本水俣市发生了世界上最严重的汞中毒事件。   今年1月,经过4年的谈判,140多个国家同意采取一系列有法律效力的措施,遏制汞的使用。   汞及其化合物可对人体造成一系列严重危害,包括对大脑和神经系统的损害。年轻人群受其毒害尤为严重。其他危害还包括对肾脏和消化系统的损害,受害者可能会丧失记忆和产生语言障碍以及许多其他问题。   联合国的一份报告说,诸如中国等国家由于采矿增多和对化石燃料的日益依赖,有毒金属汞已经越来越多地进入自然环境。在拉丁美洲和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小型金矿开采使得汞污染在8年中增加了一倍。   联合国环境署最近的《2013年全球汞评估》指出,由于经济迅速发展,亚洲成为最大的汞排放地区,几乎占全球汞排放的一半。   刚刚签署的《水俣公约》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水俣公约》规定控制与减少汞在一系列产品、生产过程和行业中的使用。这里指的产品包括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电池、荧光灯等9种制品。公约规定到2020年将禁止制造、进口和出口这些产品。   该条约还限制汞在小规模金矿开采中的使用。此外,新条约还规定严格控制各种大型工业设施的汞排放与释放,包括燃煤发电站、工业锅炉以及一些金属冶炼厂。
  • 《水俣公约》正式实施, 汞检测-您准备好了吗?!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了旨在全球范围内控制和减少汞排放的国际公约,共有128个签约方。我国于2013年10月10日在外交全权代表大会上签署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2016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2016年8月31日,我国向联合国交存公约批准文书,成为公约第三十个批约国,截止到8月11日,批约国已经达到74个。现阶段,我国是汞的使用和排放大国之一,很多行业履行公约任重道远。对于公约中涉及的各项产品、废物及改进技术我们需要最科学有效的监控手段。赛默飞世尔科技是分析仪器界航空母舰拥有汞分析的全面解决方案及相关方法,并且针对于毒性更高的甲基汞有完整的快速检测方案,为公约的实施和监管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图:AA图:ICP-OES图:ICP-MS 参考资料:针对《水俣公约》中所关注的汞污染问题,赛默飞世尔具有一套完整的涉及汞总量和汞形态分析检测的解决方案:l iCE 3000系列原子吸收光谱仪与VP100氢化物发生器技术结合,遵照执行国际标准实现冷原子吸收法---汞总量的检测;l iCAP7000系列ICP-OES可选标准分析模式和氢化物分析模式---汞总量的检测;l iCAP RQ ICP-MS 分析环境样品中汞总量的快速检测;l iCAP RQ ICP-MS与色谱联用技术,实现汞总量和多种汞形态的检测。 iCE 3000 AAS、VP100氢化物发生器---冷原子吸收法测定汞: ? 仪器: iCE 3000 AAS,VP 100? 方法:冷原子吸收法? 样品前处理:微波密闭消解,防止Hg挥发损失? 还原剂: NaBH4, 0.5%m/v in 0.5m/v NaOH? 标准曲线: 0, 2, 6, 10, 14, 18ng/mL, 2% acid? 波长: 253.6nm? 狭缝: 0.5nm? 背景校正: D2 quadline? VP100泵速: 50rpm? 载气流量: 35mL/min iCAP 7000系列ICP-OES分析环境植物中汞等多种元素:植物除了在长生过程中受到地域性重金属本底的影响,近年来还受到污水、污泥、肥料、采矿以及工业废弃物的肆意排放等影响,使用一些地区汞等重金属污染日益严重。样品采用硝酸经微波密闭溶解后,对重金属As、Hg采用氢化物发生法测量,而对于Pb、Cd以及其它多种微量元素则采用标准进样方法进行测量: 赤芍GBW(E)090067标准物质测量结果 iCAP RQ ICP-MS 分析地表水、土壤、生物体等相关样品中总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是一种微量与超微量多元素同时分析的方法,具有灵敏度高、检出限低,分析过程快捷,分析取样量少等优点,它可以同时测量周期表中大多数元素,测定分析物浓度可低至纳克/升(ppt)的水平,是目前最有效的痕量元素的检测且可以测定现有技术难以分析的饮用水标准中特殊要求的汞和铊。汞检出限达到0.2ppt,超低的检测限及检测能力,具备多元素的同时检测,可以帮助研究人员研究金属元素间的协同作用。iCAP RQ ICP-MS、IC/HPLC分析鱼肉中汞的多种形态回顾水俣病事件的整个链条,水俣镇有一个合成醋酸工厂,在生产中采用氯化汞和硫酸汞两种化学物质作催化剂。催化剂最后全部随废水排入临近的水俣湾内,它们在海底泥里能够通过一种叫甲基钴氨素的细菌作用变成毒性十分强烈的甲基汞。甲基汞每年能以1%速率释放出来,对上层海水形成二次污染,长期生活在这里的鱼虾贝类最易被甲基汞所污染,甲基汞(CH3Hg)是一种具有神经毒性的环境污染物,主要侵犯中枢神经系统,可严重造成语言和记忆能力障碍等,剧毒,损害的主要部位是大脑的枕叶和小脑,其神经毒性可能与扰乱谷氨酸的重摄取和致使神经细胞基因表达异常。因此,除汞总量外,汞的形态也成为关注的重点,采用HPLC与ICPMS联用可以测定微量甲基汞:
  • 应对《水俣公约》-LUMEX提供测汞履约“新助力”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2017年8月16日对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将采取多种措施,为应对和妥善解决汞污染问题做出更多努力。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汞(水银)及其化合物广泛应用于化工、仪器仪表、电池、照明、医疗器械等领域。但汞释放到环境后将长期存在,能够通过大气长距离传输,经生物累积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显著不利影响。为有效应对和妥善解决全球汞污染问题,2013年10月,国际社会就具有全球法律约束力的《汞公约》达成一致,中国成为首批签约国。2016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汞公约》。2017年8月16日,公约在中国等缔约方正式生效。 面对当前汞履约压力,我国陆续制定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指导路线,LUMEX公司提供全面专业的汞分析仪器和解决方案,为汞履约提供新助力。LUMEX采用高频塞背景校正技术(ZAAS-HFM),基于原子蒸气对254nm共振发射线吸收的原理,进行汞分析检测。可配备不同模块,实现固、液、气多种样品检测,适用于分析/监测大气、水、土壤、烟道气、应急泄露事故、有害废物、生物材料、职业环境检测等。相关检测方法符合国际标准方法:美国EPA METHOD sw-846 ,EPA 1631方法,欧盟标准EN 1483,13806, EU15852,国家标准GB 7468-87,EPA Method 7473燃烧热解法,EPA Method 30B吸附管法,美国ASTM D7622-10标准。 应用领域方案:环保/石油天然气/食品药监/燃煤排放/地质勘探/土壤重金属/过程控制 燃煤电厂汞排监测—EPA30B活性炭吸附管法;燃煤电厂汞排放标杆分析设备,被美国EPA称为“汞监测工具包” (Tool Kit),同时可监测废气、废水、固废、燃煤和飞灰烟气,适用燃煤电厂汞减排的各环节监测; 环境重金属直接检测-塞曼效应冷原子吸收法实时监测环境大气中的汞,可便携、车载和固定站点监测;燃烧热解法分析土壤底泥和固体废物;冷蒸汽法分析污水;燃烧热解法接检测复杂样品化妆品、药品血样尿样中的汞含量 污染源应急检测—固液气精巧模块化设计和高灵敏度、低检出限特性适用于各种应急突发事故,快速找到污染源,可在采样点附近完成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数据可靠性和高效性; 石油天然气—配备天然气附件可直接实时分析天然气中的汞含量;配备复杂样品附件直接检测石油制品中的汞含量,适用于安全成产和过程控制; 食品药检—直接快速定性排查筛选含汞样品;燃烧热解法直接精准检测复杂样品的汞含量。 Lumex(鲁美科思)分析仪器作为汞监测方案解决专家,一直以来致力于汞监测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积极参与解决全球汞污染问题。 (来源:LUMEX分析仪器)
  • 履行监测行业自律公约,聚光科技,当仁不让
    2018年6月8日,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的“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仪式”在北京维景国际大酒店举办的“2018环境监测与服务创新论坛”上庄重进行。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作为生态环境部监测仪器工程技术中心,受邀出席了承诺仪式。  仪式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罗毅副会长主持,生态环境部监测司张京麒副巡视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柏仇勇站长,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杨子江副主任,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张建辉副主任,中国科学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刘文清院士等领导出席了承诺仪式。  首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傅德黔副主任委员向到场的各位领导嘉宾、行业同仁汇报了《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情况。傅德黔副主任委员介绍,2017年6月15日,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在京组织并成立了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专业委员会,并以开展行业自律工作为核心目标。2018年5月,委员会正式印发了受生态环境部监测司委托制定的《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此公约一经发布,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截至目前,已有近百家企业提交了承诺书,表示愿意自觉遵守行业公约要求。  接下来,作为《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特邀媒体监督单位,中国环境报社的翟滨主任代表中国环境报表态,希望与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一起,共同倡导环境监测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整个环境监测行业的自律氛围,保障我国环境监测产业健康发展,携手企业共同为环境监测产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随后,承诺仪式进入高潮部分,以聚光科技在内的九家环境监测行业领军企业的企业家们代表国内近百家企业上台庄严宣誓:“愿意遵守《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诚信经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聚光科技叶华俊董事长代表公司上台,当众按下手印,郑重做下承诺。在场的国家部门领导以及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院、浙江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来自国内外十余家环境监测企业代表见证了此次承诺。聚光科技在内的九家环境监测行业领军企业的企业家代表们进行行业自律公约承诺  聚光科技,从成立至今,就一直怀着共建天蓝水清地绿美丽中国的大国梦想,十六年来锲而不舍从未退缩,摒弃浮华默默坚守,当年的那个初心已成了而今在肩的重任。作为生态环境行业的领军企业,聚光科技将以身作则倡导环境保护、自觉自律诚信经营作为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正是因为如此,聚光科技积极响应并带头承诺履行《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并在未来以实际行动践行承诺!
  • 应对《水俣公约》莱伯泰科有“方法”
    **是《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正式生效的日子,《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了旨在全球范围内控制和减少汞排放的国际公约,共有128个签约方。我国于2013年10月10日在外交全权代表大会上签署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2016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2016年8月31日,我国向联合国交存公约批准文书,成为公约第三十个批约国,截止到8月11日,批约国已经达到74个。《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历史上日本有名的 “水俣病”事件命名,是近十年来环境与健康领域内订立的一项新的全球性公约,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免受汞及其化合物人为排放和释放的危害。公约从全生命周期对汞提出管控要求,涵盖汞的供应、汞在产品和工艺中的使用、汞大气排放及其向土壤水体释放、废物及污染场地等领域。公约要求缔约国自2020年起,禁止生产及进出口含汞产品。《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列出了有关限制汞排放的清单。首先是对含汞类产品的限制。规定2020年前禁止生产和进出口的含汞类产品包括了电池、开关和继电器、某些类型的荧光灯、肥皂和化妆品等。公约认为,小型金矿和燃煤电站是汞污染的**来源。各国应制定国家战略,减少小型金矿的汞使用量。公约还要求,控制各种大型燃煤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的汞排放,并加强对垃圾焚烧处理、水泥加工设施的管控。现阶段,我国是汞的使用和排放大国之一,很多行业履行公约任重道远。对于公约公约中涉及的各项产品、废物及改进技术我们需要最科学有效的监控手段。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汞分析的全面解决方案及相关方法,为公约的实施和监管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欢迎联系咨询。MAX-L冷原子吸收汞分析仪DMA-80测汞仪氯碱行业汞检测解决方案烟道气等固定污染源废气解决方案土壤中汞含量检测解决方案GB/T 31947-2015 铁矿石 汞含量的测定 固体进样直接测定法GB/T 31948-2015 铬矿石 汞含量的测定 固体进样直接测定法GB/T 31949-2015 锰矿石 汞含量的测定 固体进样直接测定法GB/T 29173-2012 油气地球化学勘探试样测定方法GB 8914-1988 居住区大气中汞卫生标准检验方法金汞齐富集-原子吸收法GBT16781.2-2010天然气汞含量的测定第2部分:金-铂合金汞齐化取样法 SN/T 3511-2013矿物中汞的测定_固体进样直接测汞法通则SN/T 3912.3-2014 进口凝析油中汞含量的测定直接进样法SN/T 3605-2013 液体石油产品汞含量的测定 直接进样法SN/T 4429.1-2016 原油中总汞含量的测定 金汞齐化冷原子吸收光谱法SN/T 3010-2011 涂料中汞含量的测定 固液进样直接测汞法SN/T 2704.4-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液 第4部分:汞的测定 测汞仪法SN/T 4063-2014 出口植物性中药材中汞含量的测定直接进样冷原子吸收光谱法SN/T 4697-2016 纸质包装中汞含量的测定 固体进样直接测汞法 DB45/T 939-2013土壤、肥料、饲料、毛发中汞含量的测定 直接测汞仪法DB23/T 1579-2014移动实验室 土壤中汞含量的测定-直读测汞仪法DB22/T 1979-2013化妆品中汞的测定 自动测汞仪法 QCT 941-2013 汽车材料中汞的检测方法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土壤和沉积物总汞的测定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法(征求意见稿)土壤和沉积物总汞的测定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 热裂解原子吸收法(征求意见稿)
  • 我国将全面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与使用,您准备好了吗?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简称 POPs,是指高毒性的、持久的、易于生物积累并在环境中长距离转移的化学品,这类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全球环境有着严重的危害。2001年国际社会通过《斯德哥尔摩公约》,作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危害的全球行动。公约于2004 年生效,目前有124个成员国,其中包括中国。 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16年12月26日,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并于2018年联合编制《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明确自2021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了落实履约任务,确保如期实现履约目标,落实工作以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加强政策宣贯,组织开展部门联合调研督导,确保自2021年12月26日起全面停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和使用,并且在2021年12月26日后,企业的六溴环十二烷库存,将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对违反非法生产、销售六溴环十二烷或含有六溴环十二烷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处罚。 岛津六溴环十二烷检测解决方案 在检测六溴环十二烷,岛津在土壤、海洋、塑料制品、聚合物等领域有着全面的解决方案,能使用LC-MS/MS,LCMS-TOF,GC-MS等仪器对六溴环十二烷进行准确定量分析。 岛津对六溴环十二烷的全面解决方案,对企业与监管部门全面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与进口以及我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斯德哥尔摩公约延伸阅读:我国一直在为履约而努力,在2019年已经将林丹和硫丹列入禁止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并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由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增列,要求对短链氯化石蜡、十溴二苯醚、多氯萘、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6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实施禁止或限制措施,虽然目前我国暂时还未生效,但在2019年09月18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集生产、使用和替代短链氯化石蜡等6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相关信息的通知》,短链氯化石蜡、十溴二苯醚、多氯萘、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将会是后续我国重点关注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为了人类健康和全球环境,斯德哥尔摩公约在未来将继续增列,像德克隆、甲氧滴滴涕、UV-328等农药类与无意排放类物质,将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后续关注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赛默飞世尔科技开放食品安全和环境分析的POPs卓越支持中心
    亚特兰大(2011年3月14日)– 世界领先的科学服务商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今天宣布开放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POPs)卓越支持中心。该中心具有多名POPs分析专家,可为研究、测量和监测食品和环境中的二恶英和其他POPs的实验室提供支持。此外,该中心还为检测难度最大的POPs物质提供了高效、附加值高的方法。该中心开发的第一个方法所提供的集成式工作流程包括从筛选到确认阶段所用的仪器、软件和耗材。可于3月13-18日亚特兰大举办的Pittcon 2011的Thermo Scientific 2835展台获得这个工作流程。   POPs是人类活动产生的化学物质,广泛分布于自然过程的环境中,在形成后可以存在多年。POPs,比如二恶英,对于生物体(包括人类)具有毒性,因为POPs会在软组织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逐级放大,导致污染更加严重。鉴于POPs物质对于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主持下,超过160个国家已经签署了关于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旨在保护人类健康、野生动植物和环境。   斯德哥尔摩公约中指定的列出或提议的POPs包括:    戴奥辛和呋喃 (PCDD/Fs)    多氯联苯 (PCBs)    毒杀芬    有机氯农药 (OCPs)    全氟化合物    溴化阻燃剂 (BFRs)    氯化石蜡   赛默飞世尔的POPs卓越支持中心位于德国不莱梅,这是一个配备最新专业技术和知识的业界资源中心,致力于支持合作性项目。该中心还将作为POPs分析和相关方法开发的“知识港”,并与工业和政府实验室合作以提高全世界范围内POPs监测的质量和效率。   赛默飞世尔已经开发了一种集成式POPs工作流程解决方案,并将其作为POPs实验室中日常高通量样品分析的新核心。这个解决方案包括 Thermo Scientific 耗材、用于高选择性和快速筛选的Thermo Scientific TSQ Quantum XLS 三重四极杆GC-MS/MS,以及Thermo Scientific DFS 高分辨率GC-HRMS。DFS系统可用于需要满足国际法规的高可靠性的确认分析。   POPs分析需要查看、积分和报告大量数据。全新POPs工作流程解决方案包括专为大规模数据处理为设计的Thermo Scientific TargetQuan软件。该软件可直接连接Thermo Scientific SampleManager LIM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为样品和测量提供可追溯性,并全面管理实验室。   “我们的科学家已经开发了用于低浓度筛选的方法,适用范围从快速简单的样品净化到不合格样品的确认分析,”赛默飞世尔科技的GC/MS技术经理Hans-Joachim Huebschmann说到,“POPs卓越支持中心将提供正确的分析方法设置、分离色谱柱的选择和数据处理的相关培训。”   “TSQ Quantum™ XLS 三重四极杆GC-MS/MS 和 DFS高分辨率GC-HRMS的结合,可为高效的环境和食品安全控制提供必需的分析工具,”赛默飞世尔科技的GC/HRMS产品经理Kyle D’Silva说到,“我们的目标是支持食品制造商以及政府控制和环境实验室,帮助他们获得这些分析挑战中所必需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更多有关检测食品和动物饲料中二恶英的赛默飞世尔科技方法的信息,请访问www.thermoscientific.com/pops   更多有关全新赛默飞世尔POPs卓越支持中心以及集成式POPs工作流程解决方案的信息,请访问Pittcon 2011的Thermo Scientific 展台 2835。或者请致电+1-800-532-4752,发邮件至analyze@thermofisher.com 或访问www.thermoscientific.com/pops.   若需要Pittcon 2011展会上赛默飞世尔科技的所有新闻和产品照片,请访问在线媒体室www.thermofisher.com/pittcon11   关于赛默飞世尔科技   赛默飞世尔科技(纽约证交所代码: TMO)是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我们致力于帮助我们的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公司年销售额接近 110 亿美元,拥有员工约37000人。主要客户类型包括:医药和生物技术公司、医院和临床诊断实验室、大学、科研院所和政府机构,以及环境与工业过程控制行 业。借助于Thermo Scientific 和 Fisher Scientific 两个首要品牌,我们将持续技术创新与最便捷的采购方案相结合,为我们的客户、股东和员工创造价值。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有助于加速科学探索的步伐,帮助客户解 决在分析领域所遇到的各种挑战,无论是复杂的研究项目还是常规检测或工业现场应用。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公司网站:www.thermofisher.com,或中文网站:www.thermo.com.cn www.fishersci.com.cn。
  • POPs 2014大会报告:中国POPs履约新进展
    仪器信息网讯 2014年5月17日上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14暨第九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国学术研讨会”大会报告在昆明云安会堂4楼1号厅顺利举行。其中,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处长丁琼做了题为《我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主要进展》的精彩报告。 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处长丁琼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全称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主要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   中国是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首批签约方,在中国履约历程中有几个重要日子值得我们记住,如:2001年5月23日,公约开放签署 2004年5月17日,公约在国际上生效 2004年11月11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2005年5月11日,中国履约工作协调组成立 2007年4月14日,中国履行公约国家实施计划获批 2009年5月17日,中国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蚊灵及六氯苯。   2012年7月,《全国POPs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发布,POPs被纳入“十二五”规划,是POPs防治在我国的再提速 如今该规划已经完成了中期评估报告 下一步将继续推进POPs “十二五”规划实施。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排放POPs等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使得POPs等污染物非法排放行为的处理有了法律依据。   另外,PFOS等新POPs被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 近期还发布了含多氯联苯废物焚烧处置工程技术、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等多项标准或规范,而且还有一些标准规范正处在征求意见及送审阶段。   2013年8月30日,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受10种新POPs修正案 2014年3月26日,10种新POPs修正案对中国生效 12个部委联合发布生效公告,明确新POPs管理和控制要求 2014年5月17日,全面停止含滴滴涕的三氯杀螨醇的生产。   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履约工作的重点包括:更新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需要研究和制定PFOS、硫丹、HBCD、二噁英、废物和污染场地识别、监测技术等行动战略 推动POPs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继续强化二噁英和新POPs监测能力,开展将POPs纳入日常监测工作方案研究。(撰稿人:刘丰秋)
  •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试行)》发布
    近日,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发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试行)》,以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该公约自2023年5月10日起实施。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以下简称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无损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声誉,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在协会会员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无损检测机构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核准机关)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第三条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建立以自主承诺、行业监督、登记公示为主要方式的行业自主监督管理制度。检测机构以自愿、公平和诚信为原则,通过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见附件),作为缔约方承诺自觉履行本公约各项条款,接受协会和其他缔约方的监督。第四条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本公约的起草,并受会员单位委托作为公约管理机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监督和引导缔约方及其从业人员履行本公约。第二章 道德准则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持续满足核准规则要求的核准条件,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自身信誉,履行社会责任,并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执业原则,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第六条 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及行规行约。 第七条 检测机构之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提高和增强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第八条 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检测工作时,应坚持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促进行业在市场环境下健康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杜绝违背市场规律的恶性竞争,共同抵制资质挂靠行为。第三章 人员流动第十条 人员流动是指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在不同检测机构之间进行的合法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变动。第十一条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在相应的检测机构从业,应履行合法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在其从业机构办理执业注册。第十二条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因正常流动需进行变更注册的,应满足相关变更注册的期限规定,且变更注册申请书必须经持证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注重培养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和职业操守,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员共同予以抵制:(一)与原检测机构存在尚未结束的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的。(二)违法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存在违规记录的(受到监管机关处罚的或者被检验机构、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建设单位通报的)。(三)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者离职证明,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证件转注册的。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可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与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就专项培训、服务期限、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对持证人员的流出进行限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从业人员正常流出制造障碍:(一)非法扣留无损检测持证人员资格证书、档案等;(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行业守则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和个人不得无证检测或超范围进行检测,不向无证机构和个人分包检测业务。第十七条 不得伪造其他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它单位或个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或虚假检测报告。第十八条 不以任何方式出卖、出租、转借无损检测机构或人员资质,不承接任何挂靠业务。第十九条 不得以行贿或索贿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价格竞争检测业务。不得恶意诋毁或损害其他检测机构的声誉,影响委托单位对检测机构的选择。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在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侵犯其他检测机构的商业秘密。第五章 行业管理第二十一条 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向检测机构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与政策等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检测机构的诉求,维护检测机构的正当权益,督促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对利益冲突和相关需求进行协调与服务,并对各检测机构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本公约的执行。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向协会申请进行调解。第二十三条 无损检测委托单位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检测机构有责任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如果委托单位仍不满意,可以向协会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且尊重鉴定结果。第二十四条 所有缔约方应当自愿接受同行、社会公众和其他缔约方的监督。当某一缔约方存在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时,对其他缔约方有责任和义务向协会进行投诉或举报,社会公众也可向协会进行举报。无损检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具体要求如下:(一)受理1、工委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等相关规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或举报。投诉或举报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需使用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并提供所投诉或举报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2、工委会秘书处负责投诉或举报材料的登记记录工作,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对匿名投诉和超范围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对受理事项报工委会主任委员审议。4、严禁投诉或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单位或者人员手中,在投诉或举报受理后由秘书处转交给工作组进行调查时,不提供举报原件,只提供举报材料的内容摘要,且必须隐去举报人姓名、单位等相关信息。(二)核查1、工委会主任委员接到相关材料后,决定直接组织调查或组建工作组进行调查,应在两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形成结论意见;由于存在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需要提供书面说明。2、调查采取材料搜集、询问、质证等形式搜集证据、核查事实。相关当事人应如实回复、提供证据、积极配合调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须以工作组的形式进行,从委员中选派两名及以上委员组成工作组,选派的委员不应与申诉事项和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3、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工作组提交调查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处理1、召开主任办公会,依据本公约等相关规定和发现的客观证据,对投诉、举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2、对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人有违反本公约及相关法规行为的,可进行调解。3、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举报的检测机构存在违反本公约行为的,按本公约第二十九条处理。4、处理决定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发出。5、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处理过程中,对于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严格保密。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或人员等当事人不同意工作委员会处理决定的,可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具体要求如下:(一)秘书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当事人需在工作委员会做出决定的一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 (二)经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组织委员和专家调查处理。申诉处理工作组可由工作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他专家组成,该工作组成员不少于3名,且不应包括与申诉事项和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三)申诉处理工作组采取适当措施获取证据,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及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公正判断。自秘书处收到申诉文件后两个月之内,完成申诉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 对各缔约方有违反本公约引起投诉,经投诉处理流程形成处理意见的,协会将对相关机构或人员做出如下处理:(一)告诫对首次违反公约行为或经认定情节轻微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需要整改的,约定整改期限。约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毕的,通过无损检测机构年会、协会网站等平台进行通报。(二)通报和限期整改对连续2次违反公约行为或经认定情节较为严重的机构或个人,通过无损检测机构年会、协会网站等平台进行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约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毕的按降级或撤销资质处理。(三)降级或撤销资质对2次以上(不含2次)违反公约行为或经认定情节严重的机构,降级或注销其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证书。同时向核准机关提出行政处理(如暂停或撤销其检测机构核准资质,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检测人员予以暂停或撤销其检测资格等)建议。第二十七条 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虚假举报的机构或人员,在人员考试、执业公示和级别评定等方面建立负面清单,同时向核准机关提出行政处理(如暂停或撤销其检测机构核准资质,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检测人员予以暂停或撤销其检测资格等)建议。对于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法追究举报者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 缔约方有权对协会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以缴纳会费、基金等形式,在行业内建立行业自律基金,专门用于对举报与投诉的调查核实、行业监督抽查等活动,以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与监督调查机制。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公约经协会无损检测会员单位实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参加表决的机构数量超过会员总数的2/3,表决有效;赞成票超过表决机构数量的1/2,方为通过。本公约生效期间,经过协会无损检测机构会员总数的1/4以上检测机构联名提议,可以提请协会按相应程序,组织对本公约进行修改。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后,签订自律承诺的无损检测机构单位将在协会官方网站(www.casei.org.cn)、微信公众号(CASEI-CASEI)或订阅号(中国特检人)予以公示。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自2023年5月10日起实施,由协会无损检测工作委员负责解释。附件:《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试行)》.pdf
  • 中绿环保谈《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
    p & nbsp & nbsp 2018年5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下发关于《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通知并附件自律公约和承诺书。公约旨在规范会员单位从事环境监测和环境服务的行为,倡导会员单位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要求,维护环境检测与环境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行业声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保障行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监测与环境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p p & nbsp & nbsp 2018年6月8日,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仪式在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80608/465646.s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2018环境监测与服务创新论坛” /a 上成功举行。仪器信息网的工作人员也利用此次机会,采访到了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白惠峰博士,请他代表中绿环保谈谈对于这一《公约》的一些看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3ec9ff99-1250-4dfb-8d7d-577bdcb2ceed.jpg" title=" IMG_8021_meitu_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白惠峰博士 /strong /p p & nbsp & nbsp 在采访中,白博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一些独到观点及建议。 br/ /p p & nbsp & nbsp 1、这几年,环保行业包括环境监测行业发展很快,但大家可能也注意到,我们的环境标准在提高,但市场的门槛在降低。所以,《公约》对行业的规范会起到一个非常好的作用。大家要形成一个合力,共同维护我们这个行业的正气,只有这样,行业才能持续、健康的发展。 /p p & nbsp & nbsp 2、从环保产业来讲,“维护用户利益”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维护公众利益”。譬如:监测数据不准确,甚至造假,侵犯的是公众利益。业主单位的相关行为同样也应受到《公约》,乃至法律的约束。 /p p & nbsp & nbsp 3、对于相关仪器企业而言,《公约》的发布能够促进企业在意识、观念上的提升。就环保行业而言,本身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企业不能完全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大家的观念要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有了观念的改变,才会有行动上的改变。 /p p & nbsp & nbsp 4、具体到每一家企业应当如何贯彻《公约》的精神。以中绿环保为例,一方面,我们公司自己的经营理念与《公约》的精神高度契合,提倡“做正派人,挣干净钱,办合法事,创百年业”,并且要把这种理念深入贯彻到每一位员工的身上;另一方面,中绿环保在很多环节,例如:生产、仪器、服务等等,都建立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监督制度。另外,我们也希望别的企业和社会各界来监督我们。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p p 【小贴士】中绿环保——是我国一家较早开展环境在线监测仪器的生产、环境污染源在线监测网络系统的建设、以及第三方运营的民营企业。未来,公司将会更加关注生态大数据的运营,加快拓展智慧环保、智慧城市等方向的业务领域。 /p
  • 促水俣公约即将落地,测汞仪的春天还会远吗?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已在我国正式实施,根据一般国际公约的惯例,我国需要制定履约国家战略与行动计划,而此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依据就是我国汞生产、使用和排放情况 在国际履约大会上,各国的履约成效评估是很重要的谈判内容,全国系统性的汞监测数据则是谈判基础。为此,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中国履约环境监测战略。面对当前汞履约压力,我国陆续制定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指导路线,LUMEX公司提供全面专业的汞分析仪器和解决方案,为汞履约提供新助力。LUMEX采用高频塞背景校正技术(ZAAS-HFM),基于原子蒸气对254nm共振发射线吸收的原理,进行汞分析检测。可配备不同模块,实现固、液、气多种样品检测,适用于分析/监测大气、水、土壤、烟道气、应急泄露事故、有害废物、生物材料、职业环境检测等。相关检测方法符合国际标准方法:美国EPA METHOD sw-846 ,EPA 1631方法,欧盟标准EN 1483,13806, EU15852,国家标准GB 7468-87,EPA Method 7473燃烧热解法,EPA Method 30B吸附管法,美国ASTM D7622-10标准。 应用领域方案:环保/石油天然气/食品药监/燃煤排放/地质勘探/土壤重金属/过程控制 燃煤电厂汞排监测—EPA30B活性炭吸附管法;燃煤电厂汞排放标杆分析设备,被美国EPA称为“汞监测工具包” (Tool Kit),同时可监测废气、废水、固废、燃煤和飞灰烟气,适用燃煤电厂汞减排的各环节监测; 环境重金属直接检测-塞曼效应冷原子吸收法实时监测环境大气中的汞,可便携、车载和固定站点监测;燃烧热解法分析土壤底泥和固体废物;冷蒸汽法分析污水;燃烧热解法接检测复杂样品化妆品、药品血样尿样中的汞含量 污染源应急检测—固液气精巧模块化设计和高灵敏度、低检出限特性适用于各种应急突发事故,快速找到污染源,可在采样点附近完成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数据可靠性和高效性; 石油天然气—配备天然气附件可直接实时分析天然气中的汞含量;配备复杂样品附件直接检测石油制品中的汞含量,适用于安全成产和过程控制; 食品药检—直接快速定性排查筛选含汞样品;燃烧热解法直接精准检测复杂样品的汞含量。 Lumex(鲁美科思)分析仪器作为汞监测方案解决专家,一直以来致力于汞监测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积极参与解决全球汞污染问题。
  • 再见!遵循《水俣公约》,禁止生产水银温度计!
    一条新闻上了头条,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水银温度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禁止生产水银温度计 《水俣公约》,或许很多人对于这个名词并不熟悉,或者说陌生。但是水俣作为一个日本地名,以一个城市的名字,连同我国在内,87个国家及地区代表共128个签约方共同约定的公约,你可以想象到其中的重量吗? 上世纪60年代水俣镇事件如果你想了解这些,明年将上映的一部影片,《水俣病》,以尤金史密斯,一位摄影记者的视角,来为你揭开上世纪60年代发生在日本水俣汞中毒事件,记录了这场工业污染对人类和环境带来的无尽伤害。 “杰克船长”新片《水俣病》原型 摄影师 尤金史密斯水俣病 我们都知道汞金属是一种有毒有害的物质,大多数人的认知还只限于在汞金属有害这一层面,对于汞金属造成的表面最终反映症状,可能都不清楚。汞金属作为一种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该怎么清楚的认知呢。 首次知道汞,是在看《终结者2》中的液态金属机器人T-1000,幕后制作者表示,为表现出T-1000的流动性、光泽,融合性,制作者选择了汞。水银 汞在常温(29.76℃和28.44℃)下也是呈液态,而且它有蒸发性,而他的蒸气和化合物都具有毒性,汞使用的历史很悠久,用途很广泛。古书相传,始皇陵中有山川地图,就是用汞来表示河川,而在相传的炼金丹,更是利用硫和汞练成硫化汞(红色)。呃,这金丹真是升仙丹啊。 有资料称汞在生物体内会形成有机化合物,因此少量的液态汞吞食一般来讲是无毒的,但汞蒸气和汞盐(除了一些溶解度极小的如硫化汞)都是剧毒的。因吸入或食入方式的不同,或量的不同而不同。对人体的损害以慢性神经毒性居多,急性中毒为少数。 汞的形态: 金属汞 又称元素汞,主要存在于水银温度计、体温计、血压计中。水银温度计 无机汞 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无机汞有消毒剂如红药水和牙科银粉。 有机汞 汞在环境中会被细菌转化为有机汞,有机汞中较为典型的即是甲基汞。甲基苯中毒,就是我们常说的水俣症。 其他 汞能减少皮肤的黑色素生成,同时汞离子原料价格低廉,这些优点使它经常进入化妆品行列,以"帮助"我们实现快速祛斑、美白的效果。在我国古代,是有人用水银来美白的。古代美白 环境汞污染: 曾经有人表示,如果没有人类,地球将更美好。目前每年全球人为污染源向大气排放1900~2200吨汞,其中燃煤与垃圾焚烧排放的汞占70%。其他排放源按排放量排序为黄金冶炼、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生产、垃圾处理等。在过去100年中,约20万吨汞被释放到大气中,目前仍有约3500吨汞存留在大气中。 我国是煤炭消费大国,水泥、钢铁和金属冶炼等重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较大比重。因此我国的燃煤和工业过程汞排放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初步估算,我国人为源大气汞排放约一半来自于煤炭燃烧。此外金属冶炼、水泥生产、汞矿开采、电池/荧光灯生产、生物质燃烧、废弃物和垃圾焚烧也是重要的汞排放来源。 垃圾分类,之前一直使用垃圾填埋,已经无法满足我们对于垃圾的产生了。在分类中,有害垃圾更是需要人们清醒认识其危害,电池、医疗器械、灯泡、化妆品。在早些年我们都是随意的丢弃,近几年才在教育上有意识,然而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填埋的另一作用是,指望将来在有能力处理这些有害垃圾再处理。当然对其产生源严加控制,电池采用无汞,节能灯的回收,含汞废水的处理,RoHS标准的设定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了汞污染的产生。
  • 2015年“消除POPs杰出贡献奖”揭晓
    仪器信息网讯 2015年5月17日,&ldquo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15暨第十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学术研讨会&rdquo (简称&ldquo POPs论坛2015&rdquo )在桂林市开幕。来自国内科研院所、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企业的代表,国际相关机构、以及美国、德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特邀专家共计四百余人参会。   POPs2015开幕式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专业委员会向北京大学胡建信教授颁发了&ldquo 消除POPs杰出贡献个人奖&rdquo ,向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项目五处颁发了&ldquo 消除POPs杰出贡献集体奖&rdquo 。 环保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余立凤副主任为胡建信教授(左)颁奖   胡建信老师是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的教授,担任《斯德哥尔摩公约》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评估委员会的委员,《蒙特利尔议定书》化学品技术选择委员会和科学评估委员会委员,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专家委员会的委员。胡建信教授曾经领衔编写了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实施计划,此计划在2004年获得国务院批准实施。作为新POPs评估委员会的委员,胡老师参加了全部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POPs的技术谈判工作,他在平衡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和全球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卓越的贡献,以他的智慧和学识为新增列POPs的增列和实施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另外,他还牵头编写完成了中国最早的消除POPs投资计划、中国消除氯丹和灭蚁灵等示范项目。胡建信老师作为工作组的主要成员,于2004年获第二届国家保护臭氧层贡献特别金奖,2005年获得美国环保局颁布的&ldquo Leadership in ODS Phaseou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rdquo 奖。2007年,因对IPCC工作的贡献,与其他IPCC科学奖共享了当年诺贝尔和平奖的荣誉。胡建信教授为我国消除有机污染物的事业做出了杰出贡献,在此我们对他表示祝贺。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易斌副秘书长为项目五处代表丁琼处长(右)颁奖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项目五处建于2004年5月17日,是环保部服务于我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工作的专业机构。十多年来,项目五处为我国POPs公约的履约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履约实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们牵头负责制定了我国十二五POPs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POPs污染减排的目标和工作,他们全面跟踪了我国POPs减排工作的进展和履约动态,为增加我国公约的谈判话语权提供了有利的支撑。他们推动制定和修订国家相关POPs的政策标准95项,奠定了我国履约的政策和法律基础。他们积极引进国际资金将近2亿美金,带动国内配套资金6亿美金,开展了50项履约合作项目,彻底淘汰了滴滴涕、氯丹、灭蚁灵等斯德哥尔摩公约首批控制的十类有意生产的POPs。同时在十二五期间,推动我们国家的行业二噁英的减排强度下降了10%。项目五处也获得了很多荣誉,曾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颁发的优秀项目实施奖,两次获得环境保护部的科技成果奖,多次获得环境保护部青年先锋突击队、巾帼文明岗、优秀党支部、优秀集体等奖项。伴随着我国履约事业的发展,项目五处逐渐成为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朝气蓬勃、团结务实的履约生力军,为我们国家POPs减排做出了杰出贡献,在此对项目组集体表示祝贺。
  • 加入《湿地公约》30年,中国表现如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谭光明介绍我国湿地保护情况湿地大会执委会供图《湿地公约》秘书处秘书长穆松达蒙巴视频回答记者提问。湿地大会执委会供图11月6日,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谭光明透露:中国近十年新增和修复湿地80多万公顷,现有国际重要湿地64处,国家重要湿地29处,国际湿地城市13个,数量居世界第一。当下,中国国际重要湿地数量世界第一今年是中国加入《湿地公约》30年,此间中国成绩如何?谭光明表示,目前中国湿地面积5635万公顷、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以占全球4%的湿地,承载着世界五分之一人口对湿地的主要需求。他透露:中国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总数已达到2200多个,同时还规划将1100万公顷湿地纳入国家公园体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管理。中国近十年新增和修复湿地80多万公顷,现有国际重要湿地64处,国家重要湿地29处,国际湿地城市13个、居世界第一。中国出台了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法》,28个省区市制定了省级湿地保护法规。在瑞士日内瓦通过视频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湿地公约》秘书处秘书长穆松达蒙巴表示,中国履约30年取得很多历史成就,世界已经目睹了中国湿地保护方面的智慧和展现出的领导力。中国有64个国际重要湿地,其数量无疑是惊人的。我们还看到,超过55%的中国湿地都以不同形式受到了很好的法律保护,这是非常喜人的成就。未来,将把湿地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谭光明表示,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将湿地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国将根据《湿地公约》和《武汉宣言》,以新部署新举措,在推动全球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作出更大贡献。他列出五条具体措施。其一科学有序推进湿地类型的国家公园建设。按照《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的规划部署有序推进三江源、黄河口等湿地类型国家公园建设,加强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积极建设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有效保护途经中国的4条候鸟迁飞路线,为候鸟提供安全舒适的家园。其二科学绘就湿地保护发展新蓝图。实施好《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到2025年,全国湿地保有量总体稳定,湿地保护率达到55%,新增国际重要湿地20处、国家重要湿地50处。到2030年,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格局初步建立,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明显改善。其三科学实施湿地保护重大工程。在青藏高原、黄河流域、长江流域、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优先布局,组织实施30个左右湿地保护修复重点项目,实现综合整治和系统修复,提高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碳汇能力。组织实施《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到2025年,营造和修复红树林1.88万公顷。实施互花米草防治专项行动计划,将治理任务分解到省,到2025年,全国互花米草得到有效治理。其四科学构建湿地保护法律和制度体系。完善以《湿地保护法》为核心的法规制度体系,制修订省级湿地保护法规,为湿地保护发展“保驾护航”。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总量管控、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修复、科学利用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发挥河湖长制、林长制的重要作用,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定《国际重要湿地管理办法》《国家重要湿地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其五科学建设深圳国际红树林中心。指导深圳市打造全球首个红树林保护交流合作的“国际红树林中心”,全面开展技术交流、信息共享、监测评估和援外培训,为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服务和帮助。“中国制定了非常宏大的目标,其他的缔约方也可以学习和分享中国的方案,这也是很重要的。”穆松达蒙巴呼吁其他缔约方学习中国的做法,共同促进全球湿地保护合作形成合力。
  • 全球受限和禁用有毒化学品新增9种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表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修正案已于近日正式生效,该修正案将9种对人类和动物健康以及环境有害的有毒化学物质列入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化学品名单中,从而使公约中被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总数达到了21种。   新列入的这9种化学物质在世界各地都存在,常被用作杀虫剂和阻燃剂,广泛存在于工农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等使用的化学品之中。由于它们容易被摄入人和动物的器官内,不易分解,具有转移到下一代体内并在多年后显现其危害的特点,属于有生物积累性的毒性化学品。   这9种化学物质包括: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十氯酮、六溴联苯、林丹、五氯苯、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本次修改案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一次增加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名单,对公约的修改说明各国政府已将有毒化学品问题提到了全球日程之上。   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倡导下,国际社会在2001年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当时公约限制和禁止12种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其中包括滴滴涕、氯丹、灭蚁灵等在内的8种有机氯杀虫剂,包括多氯联苯在内的2种工业化学品以及包括二恶英在内的2种工业生产或燃烧产生的副产品,该公约于2004年11月11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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