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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3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条例。   条例共26条,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这一条例的目的是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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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打造长三角生态中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日前已予以公布,该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条例指出,水生态环境监测包括以下内容:(一)水位、流速、流向、泥沙含量等水文指标;(二)鱼类、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浮游生物、着生生物、大型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以及以鱼类为食的鸟类;(三)地表水水质理化指标;(四)地下水水位、水质理化指标;(五)土地利用类型数据;(六)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此外,条例要求,水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在水污染防治一章中,条例指出常州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排污企业污水排放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化工、电镀、印染、冶金、原料药制造等企业的雨水排放口应当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装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条例特别提到,有关新污染物,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藻毒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条例原文: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 号《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2月2日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打造长三角生态中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本条例所称水生态环境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个人应当增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研究解决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水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实行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河湖长制,统筹推进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河湖长履职范围。鼓励设立民间河湖长。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生态环境治理。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资金等方式参与水生态环境治理。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学校应当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学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九条 本市实施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分类、分级、分期目标管理。编制本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进行城乡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山水林田湖草自然景观,保障江河湖库的生态结构完整性和功能稳定性。编制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水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一)长江(常州段)、长江魏村饮用水水源地;(二)本市域内太湖、滆湖,长荡湖;(三)溧阳南山水源涵养区、沙河水库水源涵养区、大溪水库水源涵养区、瓦屋山省级森林公园,金坛茅东山地水源涵养区、向阳水库水源涵养区、四棚洼生态公益林、方山森林公园;(四)中国大运河(常州段);(五)苏南运河(常州段)、新孟河(常州段);(六)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前款所列重点保护区域编制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上述重点保护区域及其周边进行区域开发建设和城市更新、产业结构调整等,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规划、建设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形成空间分布合理、多源供水、安全可靠的饮用水水源保障体系。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市骨干河道和主要湖泊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河湖的生态流量和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枯水期、汛期污染管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枯水期、汛期生态环境管理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区域内支流、支浜和其他小微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长效管护等措施,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水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水生态环境监测包括以下内容:(一)水位、流速、流向、泥沙含量等水文指标;(二)鱼类、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浮游生物、着生生物、大型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以及以鱼类为食的鸟类;(三)地表水水质理化指标;(四)地下水水位、水质理化指标;(五)土地利用类型数据;(六)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水生态环境监测布点规划,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方案,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水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定期评估水生态环境状况,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建议等内容。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建立统一监管机制、部门协调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第十八条 溧阳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水源涵养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方案,促进自然恢复。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改善水系连通性,形成上蓄下引、河湖连通、多源互补、丰枯调节的水网体系,改善河湖水系生态功能。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河道、湖泊、水库等的淤积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清淤不得损害水生态环境。淤泥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为改善水生态环境进行的湖泊清淤,应当选用环保型清淤机械设施。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保护与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在符合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生态化措施,建设生态驳岸;对已有的非生态驳岸,因地制宜实施生态化改造。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重点保护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的重点湖泊、骨干河道等沿岸建设岸线植被缓冲带、隔离带、湖口人工湿地等生态安全缓冲区;在城市近郊、工业集聚区周边等区域,可以整合湿地、水网等自然要素,结合公园、生态林等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安全缓冲区。第二十三条 本市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湿地的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组织编制市级一般湿地名录,并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市级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对生态特征退化的湿地进行综合治理,恢复和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第二十四条 长江(常州段)以及本市域内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长荡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禁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其他水域实施禁捕、限捕。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水生态廊道保护机制,制定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经济水生动植物、本土鱼类保护计划,采取措施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禁止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长江(常州段)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构筑长江生态安全缓冲带,实现沿江产业绿色转型发展。禁止在长江(常州段)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已经搬迁或者关停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定并实施污染场地风险管控、修复方案。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治理中国大运河(常州段)河道,综合整治岸线和区域环境,加强沿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逐步减少现有排污口。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国大运河(常州段)、苏南运河(常州段)及其两岸的生态空间管控,提升城市空间品质,改善生态宜居环境。第二十八条 本市域内滆湖、长荡湖湖体周边区域实行滨湖生态空间管控。滨湖生态空间的范围(附图)为:(一)滆湖:北至揽月路;西至揽月路—孟津河及湟里河以南沿湖陆域相关区域至常州市界;东至揽月路—西湖路—环湖路—清影路、武进西大道以南沿湖陆域相关区域至常州市界。(二)长荡湖:北至河海大道—滨水路(规划中)—长荡湖西路;西至长荡湖西路—芦家中河—清水渎中河—后渎中河;东至长荡湖大道及以南沿湖陆域相关区域;南至长荡湖(溧阳市)重要湿地边界。划定具体范围,可以根据行政区边界、自然山体、河流、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围界线等地形地物为终止线。湖岸线有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新的湖岸线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划定公布,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市域内滆湖、长荡湖入湖河口生态空间的范围及管控要求,由滆湖、长荡湖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述生态空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第二十九条 滨湖生态空间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不得新增集中居民点。滨湖生态空间内,在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以下建设活动:(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安全工程建设;(二)通信、电力、照明、水利、取(供)水、生态工程、码头和必要的附属道路等交通及公用设施建设;(三)适度的休闲旅游、文化展示、户外运动、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四)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及民房修建等,但是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和管控要求;(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滨湖生态空间内,除前款允许的建设活动外,本条例施行前的既有建筑的改建不得增加对水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滨湖生态空间内,涉及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饮用水水源地、水产种质资源、农田、湿地、湖泊、渔业保护以及水污染防治等的区域,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市、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域内滆湖、长荡湖水生态系统修复方案,对水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水清岸绿自然风貌。本市域内滆湖、长荡湖湖体及其滨湖生态空间内,垃圾、污水应当做到全收集、全处理。第三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相关要求,统筹推进具体项目建设,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补偿、损害赔偿等制度,加强水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财政、水行政等部门,建立本市域内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目标体系,以及上、下游地区之间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制度。对因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水生态保护责任致使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应当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物价指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并定期予以调整。水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省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并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县级市(区)水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并落实区域削减方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未提出或者未落实区域削减方案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视情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通报、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加强雨污管网检查和维护,防止遗撒物料、跑冒滴漏废水等经由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化工、电镀、印染、冶金、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应当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放。重点排污企业污水排放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化工、电镀、印染、冶金、原料药制造等企业的雨水排放口应当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装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鼓励重点排污企业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机制。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第三十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各类工业集聚区,应当加强用水、排水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部门,采用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等方式,开展对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建设,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城镇污水收集与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适度超前。有用地条件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生态湿地;鼓励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周边支流、支浜改造为河流湿地,深度净化尾水,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开展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有效评估区域水污染物收集处理能力和处理量缺口。第三十七条 新城区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对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雨污管网的排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计划。开展城市更新,应当优先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采取污水截流、调蓄等措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区域,污水应当就近接入污水管网。禁止向雨水管网、河道、明沟、暗渠等排放、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第三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小区排水管网,与城镇排水设施相连接。排水管网系统平面图应当进行公示。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建设海绵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污染控制;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可以通过海绵化改造,增加初期雨水的污染控制设施,避免初期雨水直接进入城镇排水管网。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计划,有序推进住宅小区共用排水设施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管理。第三十九条 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区域从事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洗衣洗浴、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配建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在城镇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从事前款所列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建设、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第四十条 商业综合体、综合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应当依法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推行由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办理排水许可。第四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使用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用房的排水户遵守污水排放管理规定;对其排水行为和排水检查井、井盖、雨水口、化粪池等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发现违法排水等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城镇排水等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商业综合体、综合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负责集中管理的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排水户遵守污水排放管理规定;对其排水行为和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发现违法接驳、违法排水等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城镇排水等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区域乡村发展布局,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发展布局、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农村社区和城镇周边村庄,可以就近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距离管网较远、人口密集的村庄,可以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偏远分散、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采取分散处理的方式,鼓励建设农村小型生态污水处理设施和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并有效衔接。位于农村地区的农家乐、旅游民宿,应当将其产生的污水就近接入城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区域农业产业布局,支持高标准生态农田、水产养殖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建设、完善粪污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和标准化养殖技术。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推广科学施肥、节水灌溉和绿色防控技术,因地制宜开展科学轮作。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协同推进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提升有机废弃物处理能力,推动有机废弃物利用的产业化发展。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确保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应收尽收;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做好回收、转运和安全处置工作。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并投放到指定的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藻毒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本区域内湖泊、水库水体蓝藻水华暴发应急机制,增强应对处置能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编制蓝藻水华暴发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运用生物控制等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方法对蓝藻水华进行生态防治。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污口以及其他排污口的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利用水资源,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再生水利用项目。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单位应当使用再生水。工业生产、城乡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河道补水、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可以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园区应当编制再生水利用方案,鼓励同步建设公共再生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解决下列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一)本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二)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重点保护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p   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一步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span /strong 以下简称税法)将于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2018年1月1日 /span /strong 起正式开始实施。为了保障税法的实施,6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中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华人民共和国环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意见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稿)》 /span /strong /p p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们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p p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p p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6月2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 nbsp /p p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写入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单行税法。由于环境保护“费”改“税”,管理部门从环保部门变为了税务机关,两部门如何协作管理、落实税法一直是最受关注的问题。 /p p   这次公布的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的条款做了具体的规定。公众可以在7月26日前,通过财政部网站或邮寄信函提出意见。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明确纳税人和征税、免税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对象 /span /strong /p p   条例第二条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在企业事业之外,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p p   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条例对每一类污染物都作了解释和细化规定,并表明上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p p   由于税法明确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等场所不予免税,条例对税法中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界定为“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 /p p   条例还对规模化养殖的范围作了界定,属于规模化养殖的不予免税。但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如果规模化养殖场能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则可以予以免税。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细化规定计税依据与方法 /span /strong /p p   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由于不同污染排放情况复杂、应税排放量计算困难,条例对相应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化的说明。 /p p   条例明确,税法第七条所称的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排放废气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 /p p   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条例明确是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 /p p   如果纳税人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减征环境保护税,也应当按照每一排放口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p p   而对于固体废物,根据其排放特点,为便于计算和核查应税排放量,条例规定用“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的公式进行计算。对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及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为体现惩罚作用,则直接按照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应税排放量。 /p p   不仅是固体废物,对所有违反污染物监测管理规定以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纳税人,条例均明确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税法第十条第三项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排污系数与物料衡算方法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p p   在税法中,对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附有《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用于计算。条例中特别说明,对税法未规定的其他畜禽种类,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多部门、不同地区合作管理征税 /strong /span /p p   条例明确了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的职责。条例特别说明,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人识别、处理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等多个问题上合作解决问题。 /p p   为了更好地在部门间传递信息,条例说明,要由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p p   通过共享平台,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传递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排放污染物的监测结果,违法排放行为处理处罚信息等。税务机关则应当通过平台传递纳税人申报的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入库税款、欠缴税款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等风险疑点信息,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处理信息等。 /p p   当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相关数据不一致时,条例说明,如果纳税人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则税务机关应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数据为准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则税务机关应以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数据孰高原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p p   此外,条例明确,对于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产生地、工业噪声产生地。如果纳税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与生产经营地位于不同省级行政区的,则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 /p p   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p p br/ /p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p   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p p   《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p p   《条例》明确,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693号 /p p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总理  李克强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2月25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strong /span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p p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p p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p p   strong  第四条 /strong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p p   第二章 计税依据 /p p   strong  第五条 /strong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p p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p p   strong  第六条 /strong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p p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p p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p p    strong 第七条 /strong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p p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p p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p p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p p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p p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p p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p p   strong  第八条 /strong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p p   strong  第九条 /strong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p p   第三章 税收减免 /p p    strong 第十条 /strong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p p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p p   strong  第十一条 /strong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p p   第四章 征收管理 /p p   strong  第十二条 /strong  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 /p p    strong 第十三条 /strong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rong  第十四条 /strong  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以及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p p    strong 第十五条 /strong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p p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p p   (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 /p p   (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p p   (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p p   (五)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p p    strong 第十六条 /strong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列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 /p p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p p   (二)纳税申报信息 /p p   (三)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 /p p   (四)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p p   (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 /p p   (六)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p p   strong  第十七条 /strong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p p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p p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p p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p p    strong 第十八条 /strong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p p   strong  第十九条 /strong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p p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p p    strong 第二十条 /strong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p p    strong 第二十一条 /strong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p p    strong 第二十二条 /strong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p p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p p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p p    strong 第二十三条 /strong  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p p   strong  第二十四条 /strong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p p    strong 第二十五条 /strong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 /p p   第五章 附  则 /p p    strong 第二十六条 /strong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p p & nbsp /p
  • 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 环境监测领域率先受益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p p   环保税法将主要污染物分为4类,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污染及噪声。在计税时,不同地区以不同比例折算成当量征收。环保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针对企业,污染物按量计费对污染排放量大的容易计量的行业将产生较大影响,税额增长会比较明显。并且征税权由环保部门转移到税务部门后,征税力度也将加大。 /p p   同时,该税法直接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作出明确规定,以10倍为限,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环保费改税,环保产业将全面受益,其中,环境监测直接受益,环保税倒逼企业治污,工业废水治理前景也被看好。 /p p   税法实施的前提是污染物的监测,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公平公开的定量监测成为税法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环境监测相关公司将率先受益。 /p
  • 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轻轨等轮轨导向系统的城 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轨、有轨电车、自动导轨、直线电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磁浮轨道交通系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地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2.2-93)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评价工作分级和评价范围确定方法,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内容与要求,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内容与要求,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及要求,环境影响预测推荐模式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废止。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1-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T 77-2001中液态样品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原水、废水、饮用水与工业生产用水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2-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 T77-2001中气态样品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源排放废气中二噁英类 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3-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T 77-2001中固体废物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但不适用于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的固体废物分析。土壤和沉积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4-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土壤及沉积物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及沉积物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T 77-2001中土壤及沉积物样品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事故以及河流、湖泊与海洋沉积物的环境调查中的二噁英类分析。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注:以上标准已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发布。
  • 德国如何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管控标准?——专访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工程师李佳
    p   为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环境保护部近日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那么,国际上的发达国家如何制定土壤环境标准,采取哪些制定方法?以德国为例,本版特刊发相关报道,以飨读者。 /p p   中国环境报:为什么要研究德国土壤污染标准? /p p   李佳:德国于1998年3月17日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配套生效了《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地块条例》,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统一方法和标准,是世界上较早颁布土壤保护法案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发展和完善,德国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和应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自1995年颁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来,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相对滞后。借鉴德国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和实施方面的成熟经验,有助于推进我国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p p   中国环境报:德国土壤污染标准如何划分? /p p   李佳:德国在《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地块条例》中详细规定了预防值、触发值、行动值3类土壤污染标准的用途。超过预防值意味着未来有可能产生土壤污染问题。超过触发值则需启动调查评估程序以判断土壤污染是否存在风险。超过行动值则意味着风险影响人类健康或环境,应当采取行动消除风险。此外,德国还建立了年土壤污染负荷清单,限定了土壤作为受纳体在一年中通过所有途径可消纳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p p   由于预防值与土地利用方式无关,而触发值和行动值对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主要围绕德国土壤污染触发值和行动值进行研究。 /p p   中国环境报:德国标准的保护目标是什么? /p p   李佳:触发值和行动值以保护人体健康、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其中,儿童游乐场地、住宅用地、公园和娱乐用地、工业和商业用地等建设用地主要考虑“土壤污染物——人类”的直接接触暴露途径 农用地主要考虑“土壤污染物——作物”的迁移及吸收暴露途径。此外还考虑“土壤污染物——地下水”的淋溶暴露途径。 /p p   中国环境报:德国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p p   李佳:德国在制定触发值和行动值时,首先考虑地块的用途,提倡遵循简化暴露途径、考虑生物有效性等原则。特别强调土壤污染标准制定时要与土壤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等相关技术规定相统一。对于未制定标准的污染物,德国规定可以采用相同的技术推导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p p   中国环境报:在制定农用地标准过程中,德国有哪些创新做法? /p p   李佳:为了建立土壤和作物之间重金属迁移关系,德国联邦环境部建立了“TRANSFER”数据库,包含从大约120种不同作物类型、部位,以及各种土壤提取物质的组合中得出的32万对土壤、作物重金属浓度数据。数据库仅评估大田实际获得的土壤/作物数据,删除了盆栽试验数据、重金属盐应用测试等人工干预条件下获得的数据结果。 /p p   对“TRANSFER”数据库中每对数据的土壤重金属浓度——作物重金属浓度(干重)统计学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其相关性。对于高相关性的重金属污染物,通过给定的作物可允许最大重金属浓度,反向推算出土壤中重金属的浓度水平,并由此得出20%、50%或80%的作物可能超标的可允许最大土壤重金属浓度。对于低相关性的重金属污染物,则酌情加大可允许最大土壤重金属浓度。 /p p   中国环境报:德国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方法对我国有哪些启示? /p p   李佳:随着我国土壤环境管理能力的提升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原有的相关标准无法满足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复杂多变、各地污染情况轻重不一的实际管理需要。德国农用地触发值和行动值在概念和保护目标上,符合我国当前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部分要求,其农用地触发值和行动值的推导方法对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制定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p p   此外,我国应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基础研究。制定完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研究中长期发展路线图,建设一批基础研究实验室和试验平台,充分做好“土壤污染物——农作物系统”生态毒理学、生物有效性等研究,建立完善统一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数据库,为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的完善奠定科学基础。 /p p   同时,建议环保部门加强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及水利部等部门的分工协作,推动各部门加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相关政策、标准的支持力度,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等。 /p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不会取消而是要进一步加强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为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验收)行政许可作为“三同时”制度实施的有效监管手段,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部署,《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修正案)拟取消验收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取消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改革成为了关注的重点。  行政许可的取消并不意味着验收工作的取消,而是通过变更责任主体的方式理顺机制,逐步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更好的发挥验收的积极作用。  验收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落实及总量控制的重要抓手,过去一段时间由于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最后一道关口,肩负着考核项目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的任务,面临很大的挑战。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是围绕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贯彻《“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重要抓手 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的现实需要 有利于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引导约束建设单位更好地落实“三同时”制度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提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实现绿色升级 是落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  一、积极引导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的改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总局令 第13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 号 )等管理文件及技术文件均已废止,仅剩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也难以适应新的管理要求。目前《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建议条例修正完成后,应尽快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指导意见等相应的管理文件,指导建设单位科学、规范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规范验收工作,提高自验的实施效能。  二、定准规则  通过十余年的不断实践,验收监测已形成一套规范的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目前已经发布实施了17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用于指导调查、监测单位科学规范的开展验收工作,应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技术规范,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建立科学、系统、完备的规章制度,严格约束建设单位自行验收行为,促进建设单位及社会第三方机构不断提高验收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培训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应该是把接力棒顺利交给企业之后,再陪跑一段。  1一是做好自行监测的宣贯,让建设单位尽快转变思路,充分认识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的意义。  2二是积极对建设单位及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验收工作“软着陆”。  四、严查落实  1、注重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工作的信息公开,落实建设单位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建成后信息的知情权,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推进形成多方参与、全社会齐心共管的新局面。  2、监督管理全覆盖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建议委托所属的环境监测站通过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案进行评估、监测期间对监测点位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比对监测、对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结果进行评估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全过程进行有效管控。
  • 以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以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专访全国政协委员、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   在2008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率先提出了在我国要大力推进低碳经济的建议。今年“两会”,他提出要以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着力将环保产业培育成未来经济新增长点。   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尚未真正摆脱传统模式,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铺摊子、上项目”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沿江、沿河、沿海规划布局了大量石化、化工、钢铁、能源、造纸等重化工项目。   为了汲取先发展地区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的教训,构建我国区域发展的理性模式与格局,促进我国生态文明与保障生态安全,探索类似区域资源环境约束的共性解决途径,选择在五大区域(环渤海沿海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沿海地区、成渝经济区、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区)开展了重点产业发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针对五大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安全之间的矛盾,吴晓青建议,首先要积极探索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机制。国家有关部门在制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时,应以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产业体系为导向,实施分区域的差别化调控政策,积极探索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保障机制、引导机制和约束机制,将五大区域建设成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示范区域。   二要坚守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红线”。吴晓青表示,应该研究制订相关的生态红线标准,作为硬性指标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   三要优化五大区域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从全国生产力布局的整体性和区域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出发,按照“区域统筹、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制定优化五大区域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提高重点产业集中度,构筑区域性的循环经济体系。   四要加快五大区域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通过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实行更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等措施,引导相关地区加快推进对传统产业的“绿色化”改造,加快发展低碳经济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摆脱过于依赖重化工的传统产业发展路径。   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经济结构调整除了对现有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外,还要着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对未来经济结构进行规划。为此,国家提出将环保产业的振兴和发展作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特别是去年9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专门听取了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汇报,专题研究新兴产业发展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发展环保产业的宏观战略意义。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环保产业已初具规模,基本形成涵盖环保产品、环境服务、洁净产品、废物循环利用和自然生态保护等领域的产业体系。据初步测算,2008年全国环保产业收入总额已超过8000亿元,从业人员约300万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保产业总体上还处于产业化的初级阶段,环保产业发展尚不能完全满足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和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的需要。   突破产业发展“政策瓶颈”   为了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吴晓青提出了6点建议,突破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瓶颈”。   一是进一步完善环保产业的管理体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环保产业综合管理体制,统一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全面提升国家对环保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是建立投、融资及市场激励机制。建立包括发债、担保、项目融资、环保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在内的融资机制,广泛吸收社会资本进入环保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收费标准,明确收费方式和费用使用机制。   三是完善价格、税收等配套政策。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节能环保产品和项目目录,优惠范围全面涵盖环保技术开发、产品生产、装备制造、环保服务等各个相关领域。   四是推动环境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条例》,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研究建立对环境基础设施社会化运营的财政补贴机制、环保设施运营特许经营制度。   五是组织实施环保产业调查和重点环保工程。尽快开展新一轮的全国环保产业调查,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带动相关领域技术规范的建立以及技术、设备的研发应用,培育环保领域的龙头企业。   六是进一步促进环保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环保技术及装备创新体系。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环保技术以及“成套化、系列化、标准化、国产化”的先进设备,国家要设立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其开展示范和推广。
  •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 14762-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 的M2、M3、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 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2 类车辆已按GB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废止。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 (HJ 463-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煤、电一体化,煤、电、化工一体化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煤炭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利水电(HJ 464-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水电、灌溉、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和航电枢纽等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HJ 465-2009)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保护环境,促进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预防和控制钢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就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提出了要求,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和运行中污染的防治和环境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钢铁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加强污染控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HJ 466-2009)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促进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预防和控制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就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提出了要求,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和运行中污染的防治和环境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铝工业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加强污染控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水泥工业(HJ 467-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水泥工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水泥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水泥工业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通用硅酸盐水泥、钢渣硅酸盐水泥制造及水泥生产配套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标准 造纸工业(废纸制浆)(HJ 468-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废纸制浆造纸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造纸工业(废纸制浆)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工业(废纸制浆)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造纸工业(废纸制浆)清洁生产指标为分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纸制浆造纸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制订技术导则(HJ 469-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加快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标准体系,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通用术语和定义、制订的原则和工作程序、制订内容和方法以及格式体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各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制修订。农业和服务业各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制修订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 注:以上标准已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发布。
  • 6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新标准
    2011年6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新标准如下: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97―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总汞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汞的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汞的测定。若有机物含量较高,本标准规定的消解试剂最大用量不足以氧化样品中有机物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本标准是对《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3月1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废止。 水质梯恩梯的测定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98-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的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粉状铵梯炸药过程中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梯恩梯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废止。 水质梯恩梯的测定 N-氯代十六烷基吡啶―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99-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的N-氯代十六烷基吡啶―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弹药装药工业废水中梯恩梯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梯恩梯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13903-92)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T 13903-92)废止。 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0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3904-92)的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弹药装药工业废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测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904-92)废止。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01 -2011)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规范水中甲醛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工业废水中甲醛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工业废水中甲醛的测定,本标准不适用于印染废水。 本标准是对《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8月31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废止。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2-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钡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钡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可溶性钡和总钡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3-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钡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钡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高浓度废水中可溶性钡和总钡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钡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5年3月1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钡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废止。 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04-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4年10月26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废止。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可适用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制定本标准。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及技术要点。 606-2011)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 609-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技术性能,提高我国水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六价铬化合物离子自动在线监测仪的生产、应用选型和性能检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防治地下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及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 61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企业搬迁的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生产兽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天然气开采(HJ 612-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陆地、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技术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标准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68-87) 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T 13903-92) 水质 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3904-92) 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 水质 钡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 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
  • 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1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1月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系列重要讲话,总结2013年工作,部署2014年任务。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抓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更大贡献。   周生贤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指明了前进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中央在经济工作会议和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再次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部署。总的来看,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决策和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探索环境保护新路。要从宏观战略层面切入,搞好顶层设计,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再生产全过程入手,制定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形成激励与约束并举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探索走出一条环境保护新路。二是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让生态系统休养生息。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观念,让透支的资源环境逐步休养生息,扩大森林、湖泊、湿地等绿色生态空间,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和环境容量。要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三是加快健全生态文明制度。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标准。四是认真解决关系民生的大气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要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力度、投资力度、政策力度。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要贯彻落实《大气十条》,采取稳、准、狠的措施,重拳出击、重点治污,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赢。五是狠抓节能减排。要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节能、循环经济、环境治理三大类重点工程,推进企业清洁生产。要注重运用价格机制和市场办法推进节能减排。六是严格考核问责。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终身追究。   周生贤指出,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系列重要讲话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深化认识、全面把握、狠抓落实。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尤其要集中智慧和力量,着力抓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从落实《决定》提出的有关制度入手,破除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弊端,加大生态环保职能和相关资源的整合力度,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污染防治监管体制、严格的生态保护监管体制、严格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体制、严格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严格的环境监测预警体制。   周生贤说,全面落实改革任务,必须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向前走,必须科学把握改革的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大胆探索实践。对于方向明确又立即可行的改革事项,要加快推进。一是制定实施包括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制度和生态文化等内容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力争今年上半年报国务院审议。二是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研究编制关于构建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指导意见,抓紧推进试点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研究提出城市之间最小生态安全距离。三是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调整和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研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环保系统事业单位环评机构脱钩改制的目标,倒排时限,着力形成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环评机构。四是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等程序,取消一批审批事项,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五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着力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启动东江流域等生态补偿试点。六是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加快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研究成立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七是完善环境政策法规,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强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职能,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绿色保险,深化环境健康、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研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研究制定非电行业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认识还不深入,但又必须推进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在研究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凝聚共识,为全面推进创造条件。一是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研究构建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统筹协调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质量改善的关系,改进总量减排工作方式和方法。二是发挥市场机制在环保工作中的作用。搭建环保投融资管理平台,吸引银行等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研究建立环保基金。统筹推进环境税费体制改革。三是强化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积极探索编制国家环境资产负债表,研究推行环境审计制度,尤其是溯源审计,落实排污者责任。   对于涉及面广、基础又很薄弱,需要中央决策的,要加快研究提出改革思路。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   在总结回顾2013年工作时,周生贤指出,过去的一年,全国环保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创造亮点、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应对热点上狠下功夫,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环保工作会议部署的十项重点任务。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十条35项具体措施,强化以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文件出台后,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与31个省(区、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同时,认真细化配套政策标准, 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加强大气环境执法监管,推进区域协作机制,强化各项保障措施,启动《清洁水行动计划》和《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编制工作。二是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对未通过减排上年度考核或目标责任书重点项目未落实的地区和企业集团实行环评限批或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强力推进工程减排,全年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超过1400万吨,1.9亿千瓦燃煤机组建成脱硝设施,500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实施增容改造,1.5亿千瓦现役机组拆除烟气旁路,新型干法水泥脱硝比例达60%。同时积极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减排合力。预计年度减排任务可以全面完成。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示范和宣传工作取得新进展。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全面完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我国水安全战略、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等三大课题研究。我国生态文明理念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同呼吸 共奋斗”行为准则深入人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扎实推进,已建成国家级生态市(县)55个、国家级生态乡镇2986个。四是进一步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作用。完成西部大开发战略环评,启动中部地区发展战略环评,对不符合政策和环保要求的32个项目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涉及总投资1184亿元。积极推进环评审批改革,不断完善环境标准体系。五是更加突出源头预防和生态保护。积极推进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开展生态红线划定技术试点,启动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试点。加强水质良好湖泊保护,新增试点湖泊27个。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全年新建国家自然保护区21处。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达423亿元。六是强化执法监管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83万余人(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6499件,挂牌督办1523件。对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558件。严格环境应急管理,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达192起,发现重大环境风险隐患3700多个。   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大力推进重金属、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新处置铬渣30余万吨,阻止17批次固体废物向我国非法出口。大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出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实时发布74个城市PM2.5等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公布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七是持续推进重点流域海域和农村污染防治。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情况考核,督促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措施。八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稳步推进。圆满完成东北边境朝核试验和四川芦山7.0级地震辐射应急响应任务,全国运行的核电机组、研究堆安全状况良好,在建核电机组建造质量处于可控状态。加大放射性废物治理力度,优化铀矿冶辐射环境安全监管模式。九是环保投入继续增加,机构人才队伍不断优化,环保能力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十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部党组把群众路线作为政治素养来秉持,把八项规定作为廉政底线来坚守,把反对“四风”作为规范来约束,把服务群众作为职业操守来践行,精心组织教育实践活动。在深入学习、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查找出班子存在的17个“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了8项34条整改措施,召开了高质量的部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坚持立行立改、边整边改,积极帮助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解决政策扶持问题。狠抓建章立制工作,在部层面制定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达106项。集中开展的改进文风、会风和检查评比工作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贯彻落实两项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政策法制、科技支撑、环境监测、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工作全面推进,成功举办了国合会2013年年会。   在安排部署2014年工作时,周生贤指出,今年环保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系列重要讲话,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全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深入落实《大气十条》各项政策措施,突出抓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推动出台考核办法,开展实施情况年度考核。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解决区域突出问题。组织实施第三阶段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抓好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强化水污染防治,加快编制《清洁水行动计划》,加强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有序推进湖泊休养生息。坚持陆海统筹,强化海洋环境保护。推进土壤污染治理,编制《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深化农村“以奖促治”政策,进一步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二要毫不放松抓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与2013年相比,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要分别减少2%,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5%。要强化减排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2014年度减排任务和“六厂(场)一车”重点工程措施,加快出台《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要继续改进污染减排工作方式和方法,改进重点核查内容,改进减排量核定方式。   三要采取综合措施优化经济发展。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推动建立规划环评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能源、城镇化等政策环评试点,扎实推进产业园区、轨道交通等领域规划环评。继续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从严从紧控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建设。积极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健全环保产业发展机制,引导环保技术示范推广和应用。加强行业环保核查,持续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要深化生态保护。加快完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建设指标体系,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体系。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推动建立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基地,开展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评估试点。深入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行动计划。启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国家公园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研究启动长江、黄河流域生态健康评估。   五要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强化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动流域上下游间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监管,推进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探索化学品全生命周期风险防控管理模式,提高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能力。   六要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加强运行核电厂日常核安全监管,强化建造和调试阶段控制点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核安全设备监管。加大核燃料循环设施、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力度,大力推进废旧放射源回收再利用。   七要全面强化保障措施。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环保法》修改的调研、审查、论证工作,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核安全、环境监测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修订。深化环境经济政策,继续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强化部门预算项目、重大专项绩效评价,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全力推进水专项和清洁空气研究计划实施,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监督,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试点。统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继续推进环境报刊管理体制改革,形成环保宣传合力,全面拓展多边、双边、区域环境、核安全国际合作。   八要开展“十二五”环保规划中期评估。全面启动“十二五”环保规划以及核安全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提出后两年工作重点和思路。研究编制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基本思路。   九要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干部交流机制,推动干部多岗位锻炼,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力度。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和社团脱钩改革工作,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部系统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   十要抓好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转化和廉政建设。认真实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着力构建改进作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长效机制,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善始善终、善做善成。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大环保违纪违法案件查办的力度,努力为环保改革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会议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主持,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李干杰、翟青,纪检组长周英,党组成员何捷,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以及近期退下来的老领导出席了会议。   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司局、中央第30督导组的同志,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解放军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出席了会议。 文章转载自:中国环境报
  • 环境保护税开征 相关专家们怎么看?
    p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正式实施,与之同步实施的是《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我国也迎来了一个新的税种——环境保护税,已经存在十余年的“排污费”征收将成为历史。 /p p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夏学民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评价道,《环保税法》是中国第一部体现“绿色税制”的法律,该法终结了近40年的排污费制度,是我国“费改税”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其重要意义在于将环境资源税收纳入法治化轨道。 /p p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河南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谭波也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环保税法》契合了当前国家环保法治强化的大趋势,是科学立法的重要产物。 /p p   在此前召开的会议中,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指出,党的十九大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 /p p   谭波说道,该法尊重了环境保护税本身的特点,在科学立法方面表现突出。尤其是在该法的附件中,大家可以明确看出国家立法者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就是要让大家看到一部明白的法,附件二实现了对附件一收费标准的辅助性说明,使纳税人一看即知。 /p p   “绿色税制” /p p   “《环保税法》于元旦实施,2018年很多行业应该欢呼了。”财经作家、九点学社创始人贺关武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道,在贺关武看来,《环保税法》实现了三大创举。第一是费改税,污染费消失,环保税上线 第二是税额幅度的提升,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税额幅度提升10倍 第三是环保税归地方政府所有,全部用于环保。 /p p   夏学民指出,《环保税法》最大的亮点是依法明确了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p p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环保税法》计税依据有所变化,水污染物计税范围扩大。在计税依据上,固体废物和大气污染物都保持不变,主要变化是:主要变化是适度调整了水污染物积水的依据具体规定。在具体的调整上,针对重金属污染治理区分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再按照污染物数量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将重金属从水污染物中独立出来进行征收,扩大了税收的税基。 /p p   另外,在征收主体方面也发生了改变。该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在其中的税权地位,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省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 /p p   在《环保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p p   “经由《环保税法》而产生的法定授权,意义重大,开创了以后税收法治尤其是涉及地方的税种之立法授权的样板。”谭波指出。 /p p   同时,在征收问题上,环保税的征收有助于排除地方政府的干预。同时,环保税法设定了很大的征收额度范围。比如,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14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p p   “这实际上就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谭波说道,以京津冀为例,他们在上述两种应税污染物的环保税额,按照地域进行了契合,北京市的应税污染物的税额都适用了最高标准,而河北省内靠近北京的地方就适用较高的标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协同,促进了区域环境污染的治理。 /p p   此外,“费改税”实现了对原有排污费的完全取代。谭波说道,排污费征收本身可能会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而环保税则保证了相关收入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费改税”是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法治追求的目标,尤其是在目前实现全面税收法定的情况下,环境保护税出台并取代了排污费,使得税收的法定化又补强了一项短板,意义非同一般。 /p p   贺关武说道,有了标准,有法可依,依法纳税。以前是收费,现在是纳税,纳税就变成了义务。 /p p   “对于政府来说,《环保税法》的实施扩大了税基 其次,实施分类管理有利于政府进行征收征管 最后征收主体的改变,改善了政府职能的实施,避免了各部门之间行政职能的错乱。”中研普华研究员许俊龙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道。 /p p   谭波认为《环保税法》对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对企业来说,环境保护税并不是要绝对增加企业的负担,而是要引导企业去少排放,如果企业响应该法的立法精神,就可以获得少缴税的待遇,也实现了自身的社会责任。” /p p   完善配套 /p p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称,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p p   在贺关武看来,环保税征税收钱不是目的,目的是督促企业的现代化升级,而不要把收税当成第一要务,税收集中起来,当地政府再去治理污染,这个难度其实很大的,多了中间环节,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p p   同时,许俊龙还提到,由目前来看《环保税法》相对偏保守,只在总体上平移了原有排污费的负担,改革力度不足。原排污费行之无效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征收标准偏低,远低于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成本。目前新执行的税法,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p p   另外,许俊龙认为,《环保税法》制定了环境保护税税额上限,并没有给与地方政府更高的税率空间,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灵活性不高。 /p p   谭波认为,就目前《环保税法》的执行过程而言,主要还是目前该法中所设定的环保税的税额还比较低,如果一些企业不在乎环保税的缴纳,就不能充分实现对地方环境污染的遏制,而某些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还是有很大的冲动,不能扭转传统的粗放型发展理念,一些省级单位可能对地方环境税额定得不高,同时环境监管的执法力度也需要强化,有些地方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p p   如此一来,依然有可能造成征税不利的局面,从而弱化了开征环保税的意义。那么,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监管使用机制,怎么去收、如何引导、怎么监管、怎么使用,对政策的实施者就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p p   谭波就此建议道,怎样通过一些具体的机制断绝地方政府通过污染环境来发展经济的思路,同时强化环境监管人员的执法责任,这样才能使《环保税法》真正落地。 /p p   “《环保税法》是属于大行业的法律政策,后续需要细化各方面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许俊龙认为,一方面,对地方的权限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化 另一方面,做好税收征管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 /p p   值得一提的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种应税污染物,由于计税依据即税基有别于其他税种,其计量工作具有很强专业性,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因此必然较为复杂。 /p p   许俊龙认为,关键还是在于大幅提升有关部门的污染物监测能力。环保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环保部门必须加大投入,以适应环保税征收要求。 /p p   夏学民建议道,《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相关业务亟待跟上。应积极发展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包括环境检测、污染治理、涉税筹划与服务、智慧纳税信息平台建设等,为纳税人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服务。 /p
  • 生态环境部部长在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1/uepic/4a16bfdb-a99e-4090-98a4-399464794675.jpg" title="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jpg" alt="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jpg" / /p p 同志们: /p p   这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总结2019年工作进展,分析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2020年重点工作。 /p p   下面,我讲四个方面意见。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 /span /p p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就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p p   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用“四个一”“三个体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用“四个要”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要求。4月22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研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问题,强调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到2020年的阶段性目标。4月28日,出席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开幕式,明确提出同筑生态文明之基、同走绿色发展之路的五点主张。9月18日,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10月28日至31日,出席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并作重要讲话,全会对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出系统部署安排。11月2日至3日,在上海考察时,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内涵定位、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12月10日至12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除了这七次重要讲话和指示外,习近平总书记还在其他多个场合就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这些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丰富和拓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执着深邃的战略思考。 /p p   李克强总理、韩正副总理等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聚焦蓝天保卫战等重点任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确保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韩正副总理多次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作出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p p   我们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其中,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p p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带头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宝贵经验,是我们党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生态环境保护既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也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必须不断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p p   生态环境部门做到“两个维护”,最重要的就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而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既是重要的价值观又是重要的方法论,是做好工作的定盘星、指南针和金钥匙。要坚持自觉主动学、及时跟进学、联系实际学、笃信笃行学,自觉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尤其是在遇到问题、困难和矛盾时,要善于运用这一重要思想校偏差、寻路径、找答案。 /p p   (二)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定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2019年全国“两会”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新时代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必须更加突出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要把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作为检验各级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尺度。 /p p   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过程中,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是需要跨越的一道重要关口。我们必须咬紧牙关,爬过这个坡,迈过这道坎,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擦亮国家发展的绿色底色,绝不能再回到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论英雄的老路上去,绝不能再回到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搞所谓发展的做法上去,更不能再回到粗放式发展的模式上去。 /p p   (三)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短板。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p p   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很关键。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必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否则就会严重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色。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主责部门,要保持啃硬骨头、攻城拔寨的拼劲,保持钉钉子、久久为功的韧劲,保持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狠劲,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确保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p p   (四)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等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p p   我们要以解决制约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为重点,加快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在坚持巩固、完善发展、遵守执行生态文明制度上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p p   (五)勇于自我革命,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面临的“四种危险”是尖锐的、严峻的。管党治党的历史经验深刻昭示我们:必须不断进行自我革命,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问题作坚决斗争,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p p   当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等党建“灯下黑”问题在生态环境系统依然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万本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再次警醒我们,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我们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作为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在新时代将党的自我革命推向深入。要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就是厚爱,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大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到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加快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以政治清明促生态文明。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二、2019年重点工作进展与主要经验做法 /span /p p   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关键进展,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p p   在水环境质量方面。2019年,全国地表水优良(I-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上升3.9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同比下降3.3个百分点。其中,长江流域好于Ⅲ类断面比例同比上升4.2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近岸海域水质总体稳中向好,其中,渤海近岸海域优良(一、二类)水质面积比例同比上升12.5个百分点,劣四类水质面积比例同比下降3.7个百分点。 /p p   在大气环境质量方面。2019年,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年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2%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4%。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浓度同比下降1.7% 北京市PM2.5浓度达到42微克/立方米。 /p p   在减排方面。2019年,全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同比分别下降4.4%、3.5%、3.2%、3.3%,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预计能完成下降3.6%的年度目标。 /p p   “十三五”规划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9项约束性指标,其中有7项已提前完成2020年目标任务。 /p p   我们主要做了四个方面工作,取得了六条成功经验。 /p p   (一)全力以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p p   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实施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行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全覆盖,完成散煤治理700余万户。实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累计约8.9亿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86% 23个省份324家钢铁企业7.8亿吨粗钢产能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工业炉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公转铁”,据初步统计,2019年全国铁路货运量同比增长7.2%,其中,京津冀增长26.2%。严厉打击非法黑加油站点和劣质油品,在31个城市开展清洁车用油品专项行动,1466个黑加油站点和644个柴油超标加油站被依法查处。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对重点行业按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面对连续8天不利气象条件,组织积极应对,确保10月1日北京空气质量达到优良,圆满完成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空气质量保障任务。对11个省(市)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专项执法检查,严打非法生产和非法使用。吉林、黑龙江等省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制。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取得重大突破,全面摸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重污染成因、来源与形成机理。 /p p   持续打好碧水保卫战。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899个县级水源地3626个问题整治完成3624个,3年多来累计完成2804个水源地10363个问题整改,7.7亿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有力提升。湖北等11省份基本完成“千吨万人”农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2899个黑臭水体消除2513个,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黑臭水体消除96.2%,其他地级市消除81.2%。全面完成长江流域2.4万公里岸线、环渤海3600公里岸线及沿岸2公里区域的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其中,长江入河排污口60292个、渤海入海排污口18886个,与之前各地及各有关部门掌握的排污口数量相比分别增加约30倍、25倍。长江流域、渤海入海河流劣V类国控断面分别由12个、10个降至3个、2个。持续开展工业园区污水整治专项行动,长江经济带95%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建成5.56万公里污水收集管网。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9294座,污水处理能力达2.45亿吨/日。推进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存在问题的281家企业(矿、库)中172家完成整治,长江流域总磷超标断面个数同比下降40.7%。启动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会同农业农村部组织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1.4万个无法律法规依据划定的禁养区全部取消。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完成2.5万个建制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p p   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新核定各省(区、市)污染耕地治理目标任务。稳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明确1938家需要整治企业。30个省份初步建立污染地块部门联动监管机制。21个省份公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11部委签署土壤环境数据资源共享协议。坚定不移禁止洋垃圾入境,全国固体废物实际进口量1348万吨,同比减少40.4%。筛选确定深圳市等“11+5”个城市和地区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浙江全省启动“无废城市”建设。聚焦长江经济带开展“清废行动2019”,发现的1254个问题中1163个完成整改。深化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整治行动,201家企业向社会作出守法承诺,405家企业完成“装、树、联”,从2020年开始公开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全国8276万台废弃电器产品进入正规拆解企业规范处理。制定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全国累计排查涉重金属企业13994家,实施重金属减排工程261个。长江经济带1105个尾矿库制定实施污染防治方案。 /p p   大力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推动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和勘界定标。组织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3年累计发现34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重点问题5740个,已完成整改3986个。命名表彰第二届中国生态文明奖35个先进集体和54名先进个人、第三批84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23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陕西省修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p p   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高效运转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建立省级核安全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首次发布《中国的核安全》白皮书。建成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一期工程。47台运行核电机组安全状况良好,15台在建机组质量受控,19座民用研究堆(临界装置)安全运行。依法严肃处理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违规事件。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管,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工作。推进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核设施退役治理。 /p p   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印发加强“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总结推广宁波破解“一闹就停”困局经验。会同水利部制定的《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已经同意,即将由两部门联合印发实施。40余个重点化工园区开展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初步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海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全国“12369”环保举报平台接到举报53.1万件,基本做到按期办结。生态环境部直接调度处置84起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江苏响水“3· 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积极协调各方科学开展应急处置,累计处理污水约47.58万立方米,有效维护了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p p   (二)积极主动服务“六稳” /p p   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出台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积极主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三线一单”成果开始实施,19省(区、市)“三线一单”编制形成初步成果。 /p p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许可,印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办法和3个配套文件,创新信用监管体系。国务院同意取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下放运输机场等9类项目环评审批权。动态调整并持续调度国家、地方、利用外资重大项目“三本台账”。开辟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即到即受理评估即审查批复。全国审批环评报告书(表)项目22万个,审批时间总体压缩至法定时限一半左右。在线备案登记表项目116.5万个,平均用时仅需10分钟。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以“区块环评”替代“单井环评”,在生猪养殖领域出台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文件。山东省、安徽省等实施并联审批、首问负责等制度。 /p p   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对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39个城市和雄安新区大气治理开展“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向长江沿线有关城市派驻58个专家团队进行驻点研究和技术指导。启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汇集科技成果4000多项,累计推介先进污染治理技术1000余项。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2019年1-11月,全国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投资同比增长36.3%,远高于5.2%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环保行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约11%。河北省开展“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活动,帮扶包联企业1.12万家。江苏省出台环保应急管控豁免“十一条”,广东省加强环保与金融融合,山西省、福建省建立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贵州省出台十大千亿工业产业环境保护服务指南。 /p p   加大生态环保扶贫力度。落实《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协同打赢精准脱贫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围绕推进河北省围场县、隆化县定点扶贫工作,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部2019年定点扶贫工作要点》,签订定点扶贫责任书,开展“一对一”党支部共建,加大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动生态环保扶贫示范村建设,探索农产品有机认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等特色做法和模式,超额完成2019年定点扶贫年度量化指标任务。各省(区、市)坚决扛起脱贫攻坚政治责任,生态环保扶贫工作成效明显。 /p p   (三)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p p   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机构改革。组建7个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及其监测科研中心。基本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报党中央、国务院。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江西省生态环境系统总编制数增长50%。湖南省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新增机构43个。 /p p   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长江保护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启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完成《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正待国务院审议。完成21项部门规章立改废工作。制修订96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相关案件办理。四川省出台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p p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中央批准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对6个省(市)和2家中央企业开展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共受理转办群众举报问题1.89万件,已办结或基本办结1.6万件。聚焦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等重点工作,启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坚决推进督察整改,通报曝光38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典型案例,坚决整治问责泛化简单化。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3294项整改任务中1723项已整改到位,1428项达到序时进度。开展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海南省东方市等7起环保“一刀切”行为。深入11省(市)开展暗查暗访和明查核实,历时8个月,行程近14万公里,制作形成2019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2018年警示片披露的163个问题整改完成134个。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履职不到位、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等问题,对13个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公开约谈。吉林、安徽、重庆等省份点面结合大力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各地积极开展省级督察。 /p p   严格依法依规监管。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发证、后到位”的思路,对8个试点省(市)24个重点行业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试点,排查梳理固定污染源企业7.6万余家。截至2019年底,全国已累计发证15.7万余张。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共同努力下,全年压茬完成24轮次,抽调2.07万人次,现场检查点位92.5万个,向地方交办涉气问题6.5万个。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信访投诉工作机制推进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信访线索转交办理。积极开展海洋倾废活动非现场监管。推动全国所有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2019年,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6.29万件,罚款金额119.18亿元 按日连续处罚等五类案件达2.87万件。组织开展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会同最高检等部门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文件。 /p p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完成“十四五”国家环境空气、地表水、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调整,其中,空气站点从1436个增加至近1800个,填平补齐城市站点 地表水断面从1940个增加至近3700个,实现十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要水体省市界和重要水功能区“四个全覆盖” 海洋监测点位整合优化到1400个,实现近岸与近海统筹。按月发布空气质量及改善幅度相对较好和较差城市名单。按季度开展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评选100个最美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对30余起以喷淋等方式干扰国控站点案件进行严肃查处。举办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山西省实现跨县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 /p p   强化宣传引导。落实例行新闻发布会制度。组织开展督察整改看成效、生态文明创建示范大型主题采访活动。经常性组织伴随式采访。举办全国低碳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宣传活动。配合制作《美丽中国》专题片。推选百名最美生态环保志愿者和十佳公众参与典型案例。在全国范围推动四类设施向公众开放。中央主流媒体、生态环境系统政务媒体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与成效,专家学者积极做好政策文件的解读,营造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良好氛围。生态环境部政务新媒体和中国环境报等部属报刊影响力不断扩大。 /p p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2019年世界环境日全球主场活动在浙江成功举办,习近平总书记致贺信。成功举办国合会2019年年会。积极倡导推动各方旗帜鲜明反对生态环境领域以及经贸、科技等领域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逆全球化。启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发布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牵头联合国气候行动峰会“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领域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果。组织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马德里大会,推动大会取得于我有利成果。推动成立全球适应中心中国办公室。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取得新成效。会同云南省积极筹备《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成立筹备工作组织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发布会议主题:“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稳步推进消耗臭氧层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加强国内履约能力建设。 /p p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成立生态环境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推动生态环境系统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和统一集中管理。顺利完成全国固定污染源统一数据库、“互联网+监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办公系统应用等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任务。 /p p   持续推进基础能力建设。中央财政分别安排250、190、50、42亿元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会同财政部、上海市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河南省设立160亿元的绿色发展基金。基本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357.97万个普查对象开展入户调查,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状况以及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编制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完成“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 /p p   (四)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p p   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将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全过程,召开8次推进会,组建19个指导组,推动主题教育在生态环境部系统取得扎实成效。扎实开展整改落实“回头看”和8个专项整治。部党组确定的48项整改措施已经完成过半。 /p p   切实为基层减负。出台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20条举措。生态环境部印发三类文件比核定指标减少36.7%,同比减少57.8% 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比核定指标减少26.2%,同比减少48.3%。出台统筹规范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将原有26项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合并为强化监督一项。开展两次统筹强化监督,区县监督频次减少60%,监督人员总数减少70%,地方进驻时间减少80%。 /p p   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召开中国共产党生态环境部机关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实施方案,印发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件办理情况考核办法,修订《生态环境部机关党建考评办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书制度。部党组每半年听取“两委书记”述职。分两轮完成对7个部机关司局和9家部属单位的巡视。印发生态环境部内部审计工作方案、工作规定和工作规程,强化审计监督结果运用。 /p p   加快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印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的若干意见。在部系统开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我该怎么做”主题活动,继续打造“家风故事”“一图一故事”等宣传品牌,开展“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患得患失,不担当不作为”等专项整治,大力弘扬铁军精神。紧盯重要节点进行廉洁教育提醒,加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贯彻执行和督促检查力度,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坚持不懈整治“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辽宁省扎实开展定岗、定责、定流程工作,着力破解责任边界不清的难题。 /p p   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驻部纪检监察组坚守政治监督的职责定位,发挥“派”的权威,突出“驻”的优势,在坚持政治与业务结合,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p p   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同时也是各地区各部门主动作为推进落实的结果,是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奋力拼搏的结果。我代表部党组和部领导班子向出席今天会议的各位代表、老领导们,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向生态环境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及关心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界人士表示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 /p p   近年来,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过程中,我们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做法和经验。当前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关键进展和成效,充分说明污染治理的方向和路子是正确的。按照这个路子继续走下去,我们一定能够取得新的更大更好成效。 /p p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长期重要的政治任务,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p p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方面,为了人民,服务人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另一方面,依靠人民,仰仗人民,将人民信访投诉作为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金矿”,让老百姓成为我们的帮手、同盟军,打污染防治的人民战争。 /p p   三是坚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党的领导,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 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都要按“一岗双责”的要求管好环保,将“小环保”真正转变为“大环保”。 /p p   四是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有利于更好调动地方积极性,让环境治理措施更有针对性,使环境治理成效与老百姓的感受更加贴近,让人民群众有明显的获得感。 /p p   五是坚持落实“六个做到”。即做到稳中求进、统筹兼顾、综合施策、两手发力、点面结合、求真务实。 /p p   六是坚持不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不断加强机构、队伍、能力和作风建设,着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三、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和2020年工作总体思路 /span /p p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是保障“十四五”顺利起航的奠基之年,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当前,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有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增添了强大动力。同时,国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经济发展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p p   从国内看。一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带来更多挑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保护与发展的辩证关系认识不高,推动绿色发展的能力不强、行动不实,重发展轻保护的现象依然存在。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传统高耗能行业规模扩张较为明显。2019年1-11月,全国粗钢、乙烯、水泥、平板玻璃等产品产量同比分别增长7.0%、9.3%、6.1%、6.9%,重点区域高耗能行业增长势头更明显,增加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难度。 /p p   二是生态环境治理仍然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以公路货运为主的运输结构尚未根本改变。城市污水管网不配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自然生态和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基础薄弱、生态环境治理投入不足和渠道单一等问题突出。 /p p   三是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艰巨。我国生态环境质量受自然条件变化影响较大。特别是大气环境质量受气象条件影响明显,2020年气象条件预测整体偏差,完成“十三五”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的任务必须持续发力。水环境质量虽总体改善,但地区间不协调不平衡问题突出,少数地区劣Ⅴ类水体比例、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指标改善程度不高。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依然严重。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两个90%的目标面临很大挑战。 /p p   四是生态环保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作风仍待加强。生态环境系统队伍能力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需求不匹配。一些地方和单位还存在不思进取、不接地气、不抓落实、不敢担当等作风痼疾,还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还存在自满松懈、畏难退缩、简单浮躁、与己无关等四种消极情绪和心态。 /p p   从国际看。世界经济仍处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环境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相互关联,对预期管理、政策实施带来影响。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逆全球化违背历史潮流,不仅不利于资源高效配置,影响全球经济发展,还会对全球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造成很大负面影响。 /p p   面对机遇与挑战,做好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做到“六个坚持”,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统筹谋划“十四五”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坚实基础。 /p p   根据上述要求,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其中,“十三五”规划明确的9项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也就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核心阶段性目标,必须要确保完成,并且还要做到环境质量只能持续改善,不能倒退变差。同时,对于近岸海域优良水质、自然生态保护、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等其他指标,也要力保如期实现目标。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完成2020年主要目标任务,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五点。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一是坚定必胜信心,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span 我们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有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物质、技术和人才基础,只要坚定决心和信心,保持战略定力,继续坚持正确的策略方法,就一定能够战胜各种风险挑战,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二是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span 要善于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大局下谋划工作,自觉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考量,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双赢之路。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三是注重方式方法,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span 要精准分析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流域区域、分行业企业、分污染源对症下药,实施精细化管理。要遵循客观规律,以科学方法、科研数据、科技成果为依据,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作用,切实提高环境治理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推进,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禁止“一刀切”,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span 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是约束性指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立足于最不利的情形做好工作安排部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实现没有“水分”的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答卷。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五是增强忧患意识,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 /span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及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风险是生态环境领域的“黑天鹅”和“灰犀牛”。必须坚持底线思维,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做好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坚决守住环境安全底线,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环境安全保障。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四、2020年工作安排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做好2020年工作要求高、难度大、任务重。要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span /p p   (一)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各方面践行新发展理念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引导、优化和促进作用,支持服务重大国家战略实施。推动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支持雄安新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制定实施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黄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方案,指导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推动第二批相关省份发布“三线一单”成果,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各项举措。做好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主动加强环境治理服务,大力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协同打赢精准脱贫和污染防治攻坚战。 /p p   (二)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狠抓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持续开展预警、约谈、问责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整治“散乱污”企业,推动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扩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规模,深化工业炉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积极推动“公转铁”。强化重点区域联合防治,推进苏皖鲁豫交界地区联防联控工作。其他非重点区域也要对标重点区域要求,进一步加大治污力度。继续实施绩效分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管理。 /p p   (三)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巩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成效,继续推动农村“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和“三磷”专项排查整治,基本消除长江流域劣V类国控断面。启动黄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完成“十三五”建制村环境整治目标任务。持续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的规范化要求。深入开展渤海陆源污染治理、海域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范等工作,推进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基本消除环渤海主要入海河流劣V类国控断面。 /p p   (四)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安全利用工作。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深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加快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控和修复试点,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深化“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年底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利用处置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推进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铅蓄电池、废塑料、医疗废物等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与减排。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和高风险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 /p p   (五)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推动自然生态保护与监管。协调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和勘界定标,加快监管平台建设。开展全国生态状况2015-2020年变化遥感调查评估。对各地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情况进行检查。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全力推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圆满成功。开展第四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评选。 /p p   (六)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全面落实《“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在部分地区和重点行业启动二氧化碳达峰行动。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进一步推动各类低碳试点示范。积极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持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建设性推动《巴黎协定》实施细则遗留问题谈判。按时提交国家自主贡献进展报告和本世纪中叶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持续推动气候变化南南合作。 /p p   (七)确保核与辐射安全。进一步强化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设,持续完善核安全治理体系,提升核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深化核电厂、研究堆与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监管。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建成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推动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保水平提升,推进历史遗留核设施退役与放射性废物治理。完成国控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健全海洋环境辐射监测管理体系。 /p p   (八)依法推进生态环境督察执法。积极配合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推动长江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生态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制修订。借助刑法修订契机,推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入刑。继续组织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继续制作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并督促问题整改。持续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其他重点领域,开展统筹强化监督工作。 /p p   (九)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组织做好国家空气、地表水、海洋监测网络的并行衔接,为“十三五”环境质量考核收官,确定“十四五”考核基数奠定基础。加快推进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提升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研究构建生态状况监测框架体系。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执法监测,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建立健全全国生态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提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p p   (十)着力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加快排污许可管理配套制度建设,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工作机制。制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等改革方案。加强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支持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启动运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引导,不断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组织好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持续推进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不断扩大政务新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加快建设生态环境“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加强网络安全预警防护。凝练水专项和大气攻关项目成果并加大推广应用。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总结及开发应用。指导有关地方建立完善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应急值守,快速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化解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风险。加强国际交流和履约能力建设。 /p p   (十一)统筹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重点工作。积极做好“十四五”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统筹推进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编制,围绕美丽中国建设战略节点和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 /p p   (十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渎职”的管党治党意识。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推动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坚决整治机关党建“灯下黑”现象,推进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抓好整改落实和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和检查考核,切实为基层减负。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发挥巡视利剑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落实党的好干部标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加快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p p   同志们,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尽锐出战、攻坚克难,全面夺取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定性胜利,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异成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p
  • 环境保护部长周生贤:我国水环境安全仍面临威胁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王茜)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说,我国水环境安全仍然面临威胁,全国七大水系中,劣V类水质的断面超过五分之一。   受国务院委托,周生贤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周生贤说,我国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2007年,全国七大水系水质总体保持稳定,407个国家监控断面中,Ⅰ至Ⅲ类、Ⅳ至Ⅴ类、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9.9%、26.5%和23.6%,与2006年相比,劣Ⅴ类水质断面所占比例下降了2.4个百分点。全国294个省界断面中,Ⅰ至Ⅲ类水质的断面比例为42.2%,比2006年提高3.5个百分点。浙闽、西南、西北诸河水质良好。三峡库区水质无明显变化,南水北调工程东线干线水质有所好转。全国地下水水质状况变化不大。   他同时指出,水环境安全仍然面临威胁,全国七大水系中,劣V类水质的断面超过五分之一。国家重点监控的28个湖库中,部分湖库和河流水华频繁发生,甚至影响到周边群众的饮水安全。   此外,我国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2007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462起,其中水污染事件178起,占38.5%。 我国已建成污水处理厂1459座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王茜)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截至2008年10月,全国设市城市、县及部分重点建制镇共建成污水处理厂1459座。   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周生贤说,有关部门印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也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各地按照“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强了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2007年和2008年分别安排“以奖代补”资金65亿元和70亿元。截至2008年10月,全国设市城市、县及部分重点建制镇共建成污水处理厂1459座,日处理能力8553万吨(36个大城市共建成288座,日处理能力为3497万吨),分别比“十五”末期增加了60.5%和42.6%,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由2005年的52%增加到2007年的63%;在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1033个,设计日处理能力约3595万吨。   此外,有关部门建立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和评估制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明显提高。2008年1至10月份,全国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达190亿吨,运行负荷率达到76%,同比分别增长了21%和约3个百分点。 今年我国立案查处1.5万家环境违法企业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王茜)我国水污染防治执法力度不断加大,2008年,有关部门对1.5万家环境违法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3000余件。   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周生贤说,有关部门连续五年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2008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6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70多万家次,对1.5万家环境违法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3000余件;取缔、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及违法建设项目845个、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超标排污的造纸企业621家;责成384家污水处理厂和500余家垃圾填埋场进行限期整改,对60余家超标排污、设施不运行、污泥未依法处置的污水处理厂进行了严肃查处。全国人大连续多年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各级人民政府不断加强环保工作。   周生贤同时指出,我国环境监管仍有待加强。水环境监管能力不能满足水环境管理需求,环境管理队伍人员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依然突出;环保执法权威尚未有效树立,执法难的问题较为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 周生贤:主要污染物减排面临巨大压力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王茜)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表示,虽然我国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主要污染物减排面临巨大压力。   受国务院委托,周生贤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据周生贤介绍,《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机制已经建立,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每半年公布一次。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强化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三项措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上半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同比下降2.48%。   周生贤指出,虽然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出现了历史性转折,实现双下降,但是距离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较2005年减少10%的目标依然有较大差距;另外,污染治理设施和减排工程运行不足、部分企业偷排漏排等问题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减排效果。   周生贤表示,我国将继续抓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着力推进结构减排,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选矿以及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加快推进工程减排,进一步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力度,在36个大城市率先实现污水的全部收集和处理;大力推进管理减排,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引导循环经济有序发展。继续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制度,强化地方政府减排责任。 我国将严格扩大内需过程中的环保准入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王茜),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表示,我国将严格扩大内需过程中的环保准入。   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周生贤说,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中央确定将拉动内需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近两年将有4万亿元的投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医疗保障等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将采取相应措施。这对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极好的机遇,同时对环评审批、环保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他说,在环评审批方面,对国家政策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和环保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要加快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在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从严把关,严禁审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项目。不能为了拉动内需而放松环保要求,不能因为要上项目而降低环保门槛。严格限制审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有影响的项目。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型项目建设。 我国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保执法力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王茜)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说,我国加大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保执法力度,2007年,共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942个,停建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可能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1294个,限期治理931个。   受国务院委托,周生贤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周生贤说,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得到加强。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在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也将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安排。有关部门制订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修订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2006年以来,中央累计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238亿元,解决全国1.09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周生贤同时指出,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依然面临威胁。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调查显示,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水源地存在污染物超标现象。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管理还仅限于主要污染物,有毒有机污染物的监测与管理在大多数地方还未纳入工作范围。   周生贤表示,我国将继续努力提高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科学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大保障饮用水安全相关规划的实施力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强化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制定《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立并完善城乡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做好枯水期和汛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防止发生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重特大水污染事故。 中央投资5亿元支持首批近700村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王茜)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表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实施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已安排中央投资5亿元,支持首批近700个村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受国务院委托,周生贤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周生贤说,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沼气建设、测土配方施肥等的支持力度,启动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07年年底,农村户用沼气已达265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190多处,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6700处;2008年中央投资60亿元,可建设农村户用沼气680万户。   周生贤表示,我国将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农村分散水源地的监测与管理,防止发生水源污染事故。因地制宜处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加快人口集中和环境敏感地区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积极防治土壤环境污染,在深入做好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启动农村土壤污染修复试点工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我国还将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扩大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范围和规模,大力普及农村户用沼气;推广集成配套的节肥、节药、节水实用技术,从源头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规模,鼓励发展高效生态养殖业,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治理,建成一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快制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规范化、法制化。强化防护林和湿地保护工程建设,发挥其防污减污作用。 周生贤: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缓慢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王茜)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表示,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规划实施总体进展缓慢。   受国务院委托,周生贤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据周生贤介绍,“十一五”期间,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等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共安排污染治理项目2712个,投资1600亿元。截至2008年9月,已经建成881个,在建960个,完成投资510亿元。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共安排2010年以前的项目878个,投资68.89亿元;截至2008年9月,已建成5项,在建146项,完成投资22亿元。江苏、山东两省根据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编制了实施方案,2008年共安排污染治理项目426个,投资152.79亿元;截至2008年9月,已建成359个,在建52个,完成投资82.18亿元。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2012年以前共安排10类治理工程,投资585.45亿元;目前,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的实施方案正在报批,部分治理项目已经启动。辽宁省在辽河流域、山东省在南四湖流域、河北省在子牙河流域、云南省在滇池流域都明显加快了治污进程,取得了积极成效。   周生贤表示,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总体进展缓慢,时间过半,任务尚未过半,如期实现规划目标、完成规划任务的压力很大。36个大城市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目标任务艰巨,部分城市污水处理率仍较低。跨行政区域水质目标考核机制处在探索阶段,规划执行效果评估尚未与环境质量改善建立有机联系。
  •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的立法思路、主要内容和实施重点等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问:近日环保部发布《管理办法》,请介绍一下编制的背景和编制依据是什么? /p p   答: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各地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至今共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总计向约24万家排污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积累了大量实践和管理经验,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排污许可制其基础核心地位不突出,多项环境管理制度交叉、重复,污染源“数出多门”、“多头管理” 依证监管力度不足,处罚结果不能形成震慑 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主动性等。 /p p   从“十三五”开始,我国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均全力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从法律层面看,我国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均进一步明确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并较原法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更为严厉的处罚。从政策层面看,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其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排放许可制。 /p p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表明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为落实《实施方案》,我部于2016年12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实施对规范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暂行规定》只是文件而不是部门规章,为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我们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并认真总结了火电、造纸行业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制定并发布了这部《管理办法》。 /p p   问:《管理办法》编制的原则是什么? /p p   答:在《管理办法》编制全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p p   一是依法依规制定。《管理办法》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框架下,依法规定排污许可的管理对象,明确和细化了排污单位应持证排污和环保部门应依证监管的法律要求,对排污单位承诺制、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p p   二是落实改革要求。《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实施方案》提出的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各项要求,体现在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并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等方面。 /p p   三是政策平稳延续。《管理办法》对我部已发布的《暂行规定》内容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结合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和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p p   四是突出各方责任。《管理办法》注重强化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并通过建立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改变“保姆式”环境管理模式,建立企业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p p   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共11条,第三章申请与核发共10条,第四章实施与监管共10条,第五章变更、撤销、延续共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第七章附则共8条。《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 /p p   一是《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管理办法》依据国办印发的《实施方案》,依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同时规定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分级许可的思路,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p p   二是《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和许可事项。其中前三项由企业自行填写 最后一项由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申请材料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依法确定。《管理办法》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 /p p   通过排污许可证,我们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特别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从而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 /p p   三是《管理办法》强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是环保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来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并依证监管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单位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才能排污,无证不得排污。持证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应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写执行报告,确保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管理办法》同时对无证排污、违法排污、材料弄虚作假、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5种情形设定了处罚条款。 /p p   四是《管理办法》要求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管理办法》提出监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排污许可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 执法中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口的具体化规定,对依法监管的内容逐一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现了排污单位排污口的“卡片式管理”,目前河北、上海等地已经将每个排放口的各项要求,做成二维码贴在排放口标识牌上,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直接扫描二维码,即可知道这个排放口的所有环境信息,包括许可浓度、许可排放量、监测要求、在线监测情况、历史执法记录等等,避免出现执法部门面对量大面广的排放口,不知道应该检查哪个,具体到某个排放口不清楚应该排多少的问题,这不仅为环境执法提供极大便利,也为社会公众监督提供了更大的平台。 /p p   五是《管理办法》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申请前就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在执行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内容 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项、承诺书和许可事项。监管执法部门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无证和违法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p p   六是《管理办法》提出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管理办法》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p p   问:去年,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办法》和已发布的《暂行规定》是什么关系,两者有什么区别? /p p   答:《管理办法》是《暂行规定》继承和发展,是对同一件事情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规定,因此《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暂行规定》当中与之不符的内容不再实施。《暂行规定》分5章共37条,修改后《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以下6个方面。 /p p   一是调整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将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由原来《暂行规定》的“基本信息、记载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四个方面修改为“基本信息、登记信息、许可事项和承诺书”四个方面。其中将《暂行规定》中的“管理要求”作为许可事项的一部分,不再单列,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应作为今后依排污许可证执法的依据 将“排污单位承诺书”作为许可证的一部分,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p p   二是明确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方法。将《暂行规定》中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原则进行细化,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细化许可排放量确定依据和步骤,进一步规范许可事项的确定。 /p p   三是调整了核发权限。为充分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衔接,《管理办法》明确无论是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均由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四是细化规定了排污许可制的5项具体制度。包括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5项制度的具体规定。 /p p   五是增加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核发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在受理、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在按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7种情形 规定了排污单位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公开信息等5种情况的处罚条款。 /p p   六是在附则中增加了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p p   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请问,排污许可制度在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p p   答: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十八大”以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一项具体举措,是落实排污者责任的重要抓手,在强化排污者责任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p p   首先,《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自觉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 明确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等内容。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构成了企业守法排污的制度体系,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通过企业长期监测数据和管理信息,形成可追溯的企业实际排放量档案,建立从过程到结果的环境守法完整证据链条。 /p p   其次,《管理办法》要求在核发阶段,企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前公开拟申请的内容,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的基本信息、许可事项 在执行阶段,企业应公开执行报告,环保部门应公开对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执法检查的结果。通过一系列的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固定污染源管理的透明度,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监督污染治理的全过程。 /p p   再次,《管理办法》还提出,环境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合理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并对监督执法的结果进行记录。 /p p   最后,《管理办法》用一整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企业无证排污、违证排污、监测违法、材料弄虚作假、未依法公开等情形的法律责任,并根据违法情形规定对应罚则、按日连续处罚直至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 /p p   通过排污许可申请、核发、实施、监管一系列管理,明确和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构建了落实责任的路径,规范了环保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监测、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制度框架,逐步改变企业违法、环保部门渎职的怪圈。 /p p   问:前面您说过,排污许可推动了环境监管由浓度监管为主向浓度和总量监管并重,《管理办法》是如何推动这项改革任务的呢? /p p   答:总量控制制度实施以来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落实政府环保主体责任方面成效显著。但长期以来,推进排污单位主动减少污染排放,强化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仍然是薄弱环节。此次《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法律要求,进一步明确许可排放量就是其总量控制指标,在法律层面解决了企业排污总量控制的法律责任问题。同时为了确保排污单位做到达总量排放,在管理办法中设计了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法律制度,要求排污单位能够监控自己的总量排放情况,这就像排污单位自己建立了一套“环境会计”制度,充分了解自身排放了什么、排放了多少、怎么排放的以及如何控制排放。 /p p   此次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统一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原则。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也都有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长期以来,由于各项制度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对象和污染物种类、许可量的确定以及实际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等并不一致,因此,严重影响了对超总量排放行为进行处罚。排污许可改革正是要在现有各项管理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按行业规定每个企业许可排放量的确定方法,规定监测方法,统一实际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这样将为企业超总量排污处罚奠定坚实基础,从而真正实现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有效管控,同时解决一企多数的问题,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等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提高环保部门污染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p p   问:自2016年国务院发布《实施方案》以来,环保部做了哪些工作,现在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下一步将如何推进相关工作? /p p   答:《实施方案》发布后,环保部以强化立法为统领、以制度整合衔接为重点、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改革任务。 /p p   关于立法。我们积极配合《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将排污许可改革相关要求写入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强化排污许可制的法律地位 同时为明确排污许可的管理范围和时限要求,我部于7月28日发布部门规章《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各行业实施时间和适用的技术规范 近日又发布了本《管理办法》。这样两部排污许可制重要规章均已经出台,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我们已经启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的编制工作。 /p p   关于制度衔接整合。我们围绕排污许可与总量、环评、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环境统计等制度开展衔接工作。目前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整合的思路已经基本成熟,今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就是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环评制度改革要求,建立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管理机制,从管理范围、内容、程序、要求等方面全面衔接两项制度。我们同时与税务总局密切沟通,现在已经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形成的企业实际排放量将作为环境保护税征收的主要依据,两部门也对数据共享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我们提前建成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大家可以在网上申报排污许可证,看到每个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和企业定期报告的排放情况等内容,我们也正在加大信息数据共享力度,为后续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与环境质量信息、生态保护红线等空间信息的数据融合打下基础,逐步走向生态环保大数据时代。 /p p   关于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我们用了大量的精力制定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可行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截止2017年年底,我们共发布15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0个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等配套技术文件。在全国环保系统的努力下,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共核发排污许可证两万多张,完成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基本摸清了行业现状,为落实企业环保责任、构建新型监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p p   下阶段,我们一是将配合上级立法机关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编制思路是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形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目前我们已经成立工作组,组建专家团队,开展了相关工作。二是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加快推动排污许可实施,强化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2017年下半年以火电、造纸为试点,我们已经对几千家企业开展了排查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今后我们将完善许可证执法制度,开展依证执法,打击无证排污企业,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全面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三是不断完善排污许可信息化工作。积极开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其他固定污染源管理平台横向和纵向对接,利用大数据推动排污口信息化工作,大幅度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信息化水平。 /p
  •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终期考核报告(摘要)
    “十一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把环境保护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环境保护是重大民生问题、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等战略思想和战略举措,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以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为抓手,注重改善环境质量,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综合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全面完成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   (一)主要指标全面完成   2010年,全国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了14.2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了12.45%,均超额完成削减10%的规划目标。全国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Ⅲ类水质的比例由2005年的41%提高到59.9%,超过规划目标(43%)16.9个百分点 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质比例由2005年的26.1%下降到20.8%,比规划目标(22%)减少了1.2个百分点 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天数超过292天的城市比例为95.6%,比2005年提高了26.2个百分点,超过规划目标(75%)20.6个百分点。   (二)各项重点任务取得了积极进展   1.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显著。到2010年底,全国累计淘汰造纸、酒精、味精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分别为1130万吨、190万吨和68万吨 取缔关闭造纸、化工、印染、酒精、味精、柠檬酸等企业5000多家。设市城市、县累计建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832座,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25亿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由2005年的52%提高到2010年的77%。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顺利,到2010年底,好于Ⅲ类水质的国控断面比例由2005年的24.4%上升到44.2%,劣Ⅴ类水质国控断面比例由2005年的36.4%下降到25.8%。全国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总体未发生明显变化,为轻度污染,但部分海域污染程度依然较高。   2.大气污染防治深入推进。到2010年底,全国累计建成运行5.78亿千瓦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火电脱硫机组比例从2005年的14%提高到86%。全国累计关停小火电装机容量7682.5万千瓦,提前一年半完成关闭5000万千瓦的任务 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2亿吨、炼钢0.72亿吨、水泥3.7亿吨、焦炭1.07亿吨、平板玻璃4500万重量箱。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初步构建“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空气联防联控机制,圆满完成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任务。   3.严格控制固体废物污染。大力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程。到2010年底,全国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2.4%,建成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37个,形成危险废物年处置能力96.41万吨,医疗废物日处置能力1365吨,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9%,完成18项铬渣污染治理工程。   4.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印发了《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到2010年底,累计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588处。   5.积极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实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政策措施,设立了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中央财政累计安排40亿元支持6600个村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带动地方投入约80亿元,2400多万农村人口直接受益。完成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妥善处置重金属污染事件。   6.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国务院批复实施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和《部分重点单位中长期退役治理规划》。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许可程序,稳妥推进核电发展。31个省级放射性废物库基本建成。有效开展了汶川地震期间相关核设施应急处置。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状况保持良好。   7.环境监管能力稳步提升。实施《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累积完成总投资近300亿元。初步建成了覆盖各环境要素的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地方环境监测网。对15559家重点污染源实施了自动监控,初步建成了国家、省、市三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污染源普查、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和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8.环保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不断完善。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在《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刑法修正案》和其他有关法律中针对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作了新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7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出台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燃煤电厂脱硫电价等经济政策。国家新增502项国家环保标准,发布了9项环保技术政策、6项环保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和30项环保工程技术规范。   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污染物排放总量依然较大,远远超过全国环境容量。“十二五”期间,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经济总量仍将保持高速增长,能源资源消耗还将增加,治污减排任务十分艰巨。二是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土壤污染、危险废物、化学品、灰霾等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全国酸雨污染问题依然突出。三是防范环境风险任务艰巨。突发环境事件呈增多趋势,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将集中显现,饮用水安全保障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四是农村环境管理基础薄弱。农业源排放量所占比例较大,大多数行政村还缺乏必要的环保设施。五是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区域之间和城乡之间环境监管、环境基础设施等环境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   “十二五”对策建议   一要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促进绿色发展。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推进,强化结构减排,落实工程减排,完善监管减排,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二要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以解决饮用水不安全和空气、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三要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维护环境安全。将核与辐射、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等作为防范环境风险的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工业化过程中环境安全保障问题。   四要完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均衡发展。要健全政府为主、统一标准与分级分区相结合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 京津冀签署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统一监测 协同治污
    2015年12月2日,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正式签署了《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以联合立法、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协同治污等10个方面为突破口,联防联控,共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协议的签署,意味着三地在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推进生态环保领域率先突破,共同打造京津冀生态修复环境改善示范区方面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协议明确了未来京津冀三地将率先从10项重点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突破。联合立法,在环境保护部领导下,共同编制《京津冀区域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统一规划,以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保规划》为统领,共同制定大气、水和固废等领域的专项规划,统筹区域污染治理。统一标准,建立区域协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逐步统一区域环境准入门槛。统一监测,在国家统一的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指导下,共同研究确定统一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共同构建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信息共享,建立三省(市)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环境质量、污染排放以及污染治理技术、政策等信息。协同治污,针对区域共性污染问题,协同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共同实施生态建设。联动执法,针对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污染等区域性环境问题,集中时间,开展联动执法,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应急联动,针对跨区域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区域性、大范围的空气重污染,建立预警会商和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环评会商,针对可能对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行业规划、园区建设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环评会商。联合宣传,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进展、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开展联合宣传。
  • 上海市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  为推进本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深刻把握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和发展形势  (一)过去五年的成就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十二五”期间,本市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依托环保协调推进机制和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污染减排等工作平台,按照率先引领和底线思维的要求,以大气、水污染治理为重点,系统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1.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逐渐完善。青草沙、东风西沙水源地相继建成运行,两江并举水源地格局初步形成。污水厂网建设和提标改造有序推进,完成白龙港二期等1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10.9个百分点,达到92.8%。全市16家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实现全覆盖。“一主多点”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体系基本形成,运行、在建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末端处理能力达到27000吨/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大力推进郊区林地和中心城区公共绿地建设,全市绿林地面积不断增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7.6平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15.03%。  2.环境治理和污染减排取得积极进展。基本完成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持续推进河道综合整治,主要河道环境面貌持续改善。全面完成中小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黄标车淘汰等治理工作,扬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等取得重大进展。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4200余项,吴泾、南大、桃浦等工业区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金山、合庆、青东农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启动并取得阶段成效,区域环境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农村环境整治由点及面逐步推进,启动实施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88家,累计500多个行政村开展村庄改造,受益农户近33万户。桃浦、南大等地区土壤调查评估和修复治理试点顺利启动。  3.环境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出台《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2项地方性法规和10余项配套文件,制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2项地方标准规范,落实生态补偿、环保电价、超量减排奖励等一系列政策,区域大气污染协作机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综合执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等治理机制逐步完善,环境监测、监管和执法体系逐步加强。  4.城市环境质量总体稳步改善。“十二五”期间,在人口、经济、能源消耗持续增加的同时,主要污染物削减明显,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持续改善。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个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2010年分别削减25.1%、18.4%、33.1%和32.1%,超额完成“十二五”国家减排目标。地表水主要水体水质稳步改善。2015年,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较2010年提高10.0%,水环境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比2010年分别下降9%、19%,劣Ⅴ类水体比例减少7.8%。大气环境主要指标呈改善趋势。2015年,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分别比2010年下降41.4%、8.0%和12.7%,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14.5%。    3.指“十二五”期间的2个国控断面,扣除上游来水影响。4.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为环保部核定数据。  (二)“十三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是我市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冲刺阶段,也是打好污染治理持久战和攻坚战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环境保护既面临着严峻挑战,同时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在国际层面上,绿色低碳发展成为全球共识,生态宜居已成为全球城市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在国家层面上,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加速推进,绿色发展成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被列入主要目标,新环保法和大气、水、土壤专项行动计划相继出台。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环保督查等要求更加明确,污染治理标准更加严化,环境保护的认识高度、推进力度、实践深度前所未有。在本市层面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战略位置,把环境保护作为本市全局和长远发展的“三个导向”和“四个底线”,协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设用地减量化、重点区域综合整治等重大举措。此外,社会公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这些,都为上海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  与此同时,本市环保工作依然存在诸多瓶颈制约和短板。一是环境质量总体与国家标准和市民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以细颗粒物(PM2.5)、臭氧为代表的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突出,主要水体氮、磷普遍超标,部分郊区中小河道污染严重,城乡环境差异明显,城市生态功能不足,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定位和市民日益提高的环境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二是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强度高,污染预防和治理能力仍显不足。2015年,本市常住人口为2415万人,能源消费总量达1.14亿吨标准煤,煤炭消费约4850万吨,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较高水平。尽管通过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大规模投入,本市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已上了很大台阶,但仍不足以完全消化人口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增量。三是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难度增大,更加取决于转方式、调结构。“十三五”期间,本市通过末端治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减排空间也更加有限。同时,能源结构以煤为主、产业结构较重、养殖总量和种植强度较大、建设用地比例过高等结构性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除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外,必须在调结构、转方式等源头防控上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下狠功夫,加快产业升级和发展动力转换。四是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瓶颈约束亟待破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还须加快推进。新形势下,环保要求不断提高与环境治理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愈加凸现,重点要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监管和执法能力,完善基层环保责任体系、环保考核奖惩机制、生态损害追究赔偿制度、市场化的环境治理机制,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栏2 PM2.5来源和监测评价  PM2.5是指大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细颗粒物。PM2.5主要来自于人为排放,包括一次排放和二次转化生成。一次排放主要来自燃烧过程及粉尘、扬尘。二次转化是指由二氧化硫、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气态前体物在大气中通过化学反应而生成。人为来源主要包括机动车(船)排放,电厂锅炉、工业炉窑、道路与建筑扬尘、民用分散燃烧等。自然过程也会产生少量PM2.5,如沙尘暴、火山灰、森林火灾、花粉、海盐等。PM2.5也是导致大气能见度下降和导致霾产生的主要因素之一。  目前,上海发布的PM2.5指标的监测数据采集,来自本市10个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普陀监测站、卢湾师专附小、虹口凉城、杨浦四漂、静安监测站、徐汇上师大、浦东川沙、浦东张江、浦东监测站、青浦淀山湖。其中,青浦淀山湖为对照点,不参与全市整体空气质量水平的评价。  二、确立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要求,围绕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强化源头防控和全过程监管,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把生态环境作为城市发展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和制度体系,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多优良的生态环境产品。  (二)基本原则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转型发展”为主线,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大源头防控和综合治理力度,坚持“四个更加注重”。  ——更加注重“绿色发展”和“底线思维”。在转型发展中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导向,把绿色发展作为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要条件,把环境保护作为保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主要底线,以环保倒逼引导发展动力转换,加快推动发展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变。  ——更加注重“接轨国际”和“率先引领”。在环境质量上,瞄准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生态宜居标准,逐步提高要求,水、大气等主要指标在达到国家阶段性要求的基础上,要力争取得更大改善 在环保标准上,按照国内最严、接轨国际的标准推进污染治理,体现率先引领 在环保措施上,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快推进实施。  ——更加注重“深化改革”和“依法严管”。坚持依法治理和改革创新并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环保责任和法制体系,强化执法监管机制,健全市场化治污机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深入推进环境保护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更加注重“科学治理”和“创新驱动”。加强环境保护科技支撑力度,进一步提升科学治污和精准施策水平,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技术创新,积极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形成产业新高地,成为经济转型升级新增长点。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下降,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空间规模、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公众对环境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为全面建成高质量的小康社会、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奠定良好环境基础。  2.主要指标  ——环境质量方面。到2020年,全市主要环境质量指标保持稳步改善趋势。PM2.5年均浓度达到42微克/立方米左右,臭氧污染恶化趋势得到遏制,重污染天气明显下降,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以AQI表征)达到75.1%以上,力争达到80%左右。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水质优良率(按水量计)高于90%,全市力争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完成20个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或提升要求。  备注:1.以国家最终考核要求为准 2.指20个地表水水质国家考核断面完成水质达标或改善要求,其中,13个断面保持水质现状,3个断面水质需提升一个等级,4个断面水质需消除劣五类 3.根据国家要求,在继续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4个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十三五”时期增加挥发性有机物和总氮两个污染物。  ——环境治理方面。到2020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污水厂污泥有效处理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继续加大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推广力度。  ——生态空间方面,到2020年,全市生态用地面积达到3500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到1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8.5平方米/人,湿地保有量37.7万公顷,河湖水面率不低于10.1%,集中建设区外现状低效建设用地减量50平方公里。  ——总量控制方面,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国家相关要求,用水总量控制在129.35亿立方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25亿吨标煤以内,煤炭消费总量持续下降,化肥农药亩均施用量在2015年基础上削减20%左右,环保投入相当于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保持在3%左右。  三、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一)水环境保护  全面落实《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围绕饮用水安全保障、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黑臭水体综合治理等重点领域,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  1.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  完善水源地布局建设。进一步优化“两江并举,多源互补”的原水供水格局,着力解决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开放性问题,2017年,建成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及相关配套工程。积极开展流域联防联控,加快推进太浦河清水走廊建设。深化研究长江口水源地联通体系,完善多源联动的原水系统布局。全面实现郊区供水集约化。到2020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数量比例高于75%,原水供水总量的90%以上达到优良水平。  加强水源地环境监管。落实国家有关水源地规定和《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完成新建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警示标志设立和围栏建设等保护工作,落实污染源关停、整治措施。完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项目的清拆整治,2017年底前,实现全市在用集中式水源地一级水源保护区封闭式管理,率先完成二级水源保护区内“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并转化为生态用地。按照要求完成全市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关闭调整或截污纳管。  严格控制水源地环境风险。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运输船舶等流动风险源和周边风险企业的监管。在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高污染风险货物或剧毒品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严格监管各类装卸码头。全面落实太浦河危险品船舶禁运,并持续减少太浦河的船舶航运量。完善并严格实施上海市主要水源地应急处置、保障和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多部门联动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跨界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联防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的技术能力和水平。  全面提升饮用水供水水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保障饮用水安全。启动以长江原水为水源的中心城区水厂深度处理,2020年底前,完成建设杨树浦、月浦等水厂深度处理工程,提升饮用水质量。深入推进小口径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全市改造管网2050公里。市、区两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2.完善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继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全面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按不同功能区域的水环境水质要求达到一级A及以上标准。加快推进中心城区石洞口、竹园、白龙港、虹桥、泰和及郊区南翔、松东、奉贤西部等30余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新建、扩建工程,到2020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约60万立方米/日。  加快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加强老镇区、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城中村”“195”区域等薄弱区域的污水管网建设。配合郊区新城、大型居住社区、重点地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继续完善污水处理厂一、二级配套管网,加强截污纳管力度,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积极推进非建成区直排污染源纳管,基本实现城镇化地区、“195”区域开发地区污水全部纳管,其他直排污染源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到2020年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全面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和臭气治理。以中心城三大污水片区为重点,加快污水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同步开展污水厂臭气治理。新建石洞口、竹园以及白龙港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郊区新建松江、嘉定、奉贤、浦东、金山、青浦、崇明等区污泥处理工程 新增闵行、杨浦、浦东等区通沟污泥处理设施。到2020年,全市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逐步形成以焚烧为主的格局,污水厂污泥有效处理率达到90%。  3.加大城市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着力推进市政设施污染控制。全面启动城市地表径流和市政排水设施污染控制。开展中心城初期雨水治理,深化苏州河段深层排水调蓄系统工程前期研究并加快建设试验段工程。实施市政泵站污水截流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重点完成中心城区21座雨水泵站的旱流截污改造 制定并完善市政泵站调度运行制度,控制泵站放江污染。新建或完善中心城排水系统,全面消除中心城建成区排水系统空白区,新建泵站同步设置旱流截污设施。开展全市建成区排水管道大排查,因地制宜开展老旧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到2020年,基本解决市政管道雨污管网混接问题。  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立符合上海特点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管控体系,稳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郊区新城、重点功能区域、重点转型区域、成片开发区域和郊野公园建设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注重水田保护修复 建成区结合城市更新、旧区改造、道路和排水系统改造等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年,基本形成生态保护和低影响开发雨水技术与设施体系,本市海绵城市建设面积达200平方公里以上。各区和有关管委会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推进临港地区、普陀桃浦地区、松江南部新城、徐汇滨江等海绵城市试点地区建设。专栏4 海绵城市  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部署推进我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该指导意见指出,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法。该指导意见明确,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4.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不断深化河道综合整治。以重污染河道和中小河道为重点,坚持治本为先,加快推进截污纳管,关停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排放要求的违法企业和违章建筑,采取岸边整治、轮疏、生态治理等综合措施开展河道整治,加强断头河打通和水系沟通,增加水动力。加快推进56条段以上黑臭河道综合整治,开展200公里重污染河道治理。以国考断面和市考断面为重点,编制实施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将水质达标治理与重点区域生态综合治理、“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名镇名村保护和改造等工作相结合,合力推进水质改善,按期完成断面水质达标任务,达标断面力争提升水质类别。对超标控制单元实行严于排放标准的差异化要求,必要时采取限批等措施。到2020年,全市力争全面消除黑臭河道,完成1000公里中小河道生态治理,继续推进镇村级河道疏浚,实现全市镇村级河道轮疏一遍。  持续推进河湖水生态保护。继续落实《上海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修编)》相关任务,推进青西三镇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计划,完成淀山湖、汪洋湖及周边水系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深化研究淀山湖、滴水湖等主要湖库的富营养化问题,加强主要水体水葫芦、浮萍等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生产使用情况调查。重点监控评估水源地、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等重点区域风险,实施相关控制措施。持续实施河湖水生态监测,推进河湖生态健康状况的跟踪评估。  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坚持陆海统筹,以实施污染源防控为重点,实施陆源污染物达标排海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持续削减本市陆源入海及海上污染负荷。研究实施长江口、杭州湾等重点河口海湾污染综合整治。强化对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境监管。  加强海上溢油、危化品泄漏等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划定并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确保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和功能区面积不减少,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积极开展海岸、海域生态修复,实施浦东、奉贤、金山等海岸生态修复工程和金山三岛物种多样性保护及整治修复工程等项目,逐步修复本市近岸海域典型受损的生态系统。研究设立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二)大气环境保护  全面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要求,围绕能源、产业、交通、建设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深化强化防控措施,继续加大治理力度,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深化燃煤污染控制  强化能源消耗总量控制和结构优化。严格控制能源总量,实施全市能源消耗和煤炭消耗双总量控制,进一步压减钢铁和化工等行业用煤总量,合理控制发电用煤总量。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25亿吨标准煤以内,确保煤炭消费总量明显下降。增加天然气使用,天然气占一次能源的比重提高到12%。  加大非化石能源发展力度,到2020年,力争使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例达到13%左右。安全合理有序利用外来电,“十三五”期间,市外来电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保持在40%左右。  继续深化燃煤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完成漕泾电厂1#机组等全市所有30万千瓦以上公用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推动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上大压小,鼓励污染物超量削减。推进上海石化、高桥石化、宝钢自备电厂燃煤机组清洁化改造,所有燃煤机组实现地方标准排放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剩余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取消分散燃煤。  2.加强工业污染综合治理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全面推进石化、化工、涂料、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实现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污染治理全覆盖。上海石化、高桥石化、上海化工区、华谊集团、金山二工区、宝钢集团等重点企业实施VOCs综合治理 有机化工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品原药制造、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等6个行业实施LDAR,上海石化、高桥石化、上海化工区、华谊集团、金山二工区、宝钢集团等重点企业实施VOCs综合治理等。  7.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南大、桃浦等地区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试点以及吴淞、高化、金山卫土壤(地下水)环境调查等工程。  8.工业污染防治与转型升级工程。主要包括全市3000项产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高桥、吴泾地区适时启动功能转型,杭州湾北岸地区制造业转型升级,桃浦、南大、吴淞等地区产业转型,外环线以内、郊区新城、大型居住区、虹桥商务区及其拓展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崇明生态岛(本岛)等六个重点区域内污染企业关停调整等重点工程。  9.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分批明确区域清单和整治计划,滚动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10.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主要包括养殖总量控制在200万头标准猪(出栏)以内、规模化养殖场总数控制在300家以内,完成保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以及2720家不规范中小畜禽养殖场(户)关停调整等。  11.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以及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规划保留地区村庄改造等工程。  12.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工程。主要包括老港再生能源利用中心二期和奉贤、松江、嘉定郊区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建设,区级中转站和环卫综合基地新建改造工程,老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二期工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深度处理项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示范、医疗废物第四条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等工程。  13.绿地林地建设工程。主要包括新建绿地6000公顷(其中,公园绿地2500公顷以上),新增林地30万亩以上。重点推进沿江、沿海、沿路、沿河生态廊道建设,30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扫盲工程,郊野公园及郊区休闲林地建设,隔离林带、防护林带等公益林和绿地建设工程。  14.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工程。主要包括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制定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制定一批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完成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建设,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土壤(地下水)环境、声环境污染源监测网络建设,全面完成重点产业园区特征污染因子监控网建设,完善辐射预警在线监测体系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在线监测系统 推进智慧监测、智慧监管、智慧门户三大应用平台建设等工程。
  • 环境保护部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
    p   1月31上午,环境保护部举行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王业耀介绍国家环境监测工作进展情况,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巡视员、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三人共同回答了记者关注的问题。 /p p   刘友宾: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新年好! /p p   欢迎大家参加环境保护部新年首场例行新闻发布会。 /p p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近年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分别审议通过了多个环境监测方面的改革文件。环境保护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确保监测数据质量,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和保障。 /p p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环境监测司刘志全司长,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王业耀研究员,一会儿,他们将向大家介绍我国环境监测改革与发展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p p   下面,我先简要介绍环境保护部近期重点工作情况。 /p p   一、“大气十条”目标全面实现 /p p   2013年9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实施。5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十条”目标全面实现。 /p p   一是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全面实现。监测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2.7%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PM2.5平均浓度比2013年分别下降39.6%、34.3%、27.7% 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从2013年的89.5微克/立方米降至58微克/立方米。 /p p   在全面实现改善目标的同时,全国整体空气质量大幅改善。2017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SO2浓度较2013年下降41.9%,74个重点城市优良天数比例为73.4%,比2013年上升7.4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比2013年减少51.8%。 /p p   二是产业、能源和交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突破。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协同推进能源清洁化利用、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车油路”统筹等工作,“大气十条”确定的45项重点工作任务全部按期完成。 /p p   全国煤炭消费占一次性能源消费的比重由67.4%下降至60%左右。“2+26”城市完成电代煤、气代煤470万户,削减散煤1000余万吨。全国燃煤机组累计完成超低排放改造7亿千瓦,占煤电装机容量71%。淘汰地条钢1.4亿吨。10205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实现24小时实时监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00多万辆。实施国五机动车排放标准。建成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启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专项。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能力显著提升。 /p p   三是中国特色大气污染防治新模式基本形成。中央环保督察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初步建立。区域联防联控实现重大创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环境法治保障有力,按日计罚、停产限产、查封扣押等执法手段更加丰富。环境经济政策不断完善,初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中央财政累计下达527.88亿元专项资金和100多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12省份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同呼吸、共奋斗”逐渐成为全社会行为准则。 /p p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以打赢蓝天保卫战为目标,做好以下工作。 /p p   一是全面启动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计划。制定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计划,明确治理思路和具体任务,指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出台大气污染防治配套实施方案。 /p p   二是持续推进散煤污染治理。继续深入实施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城市试点工程,以“2+26”城市电代煤、气代煤为重点,稳步推进清洁供暖。 /p p   三是抓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继续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研究推进钢铁等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p p   四是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减少公路运输,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建设完善机动车遥测监测网络,严厉打击柴油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开展油品整治专项行动。 /p p   五是强化重点区域联防联控。进一步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指导成渝、东北等其他跨省地区开展联防联控。着力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指导相关重点区域和城市群开展应急预案修订。 /p p   二、“绿盾2017”专项行动严查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 /p p   2017年7至12月,环保部等七部门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44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部分省级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加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和整改力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p p   截至2017年11月底,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各地已调查处理20800多个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问题线索,其中包括地方自查发现的5000多个问题 关停取缔企业2460多家,强制拆除590多万平方米建筑设施 已整改完成13100多个问题,整改完成率62.8%,其他问题的生态恢复和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废止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12部,修订51部,新制定颁布20多部,还清理了一批相关政策文件。同时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已对1100多人进行了追责问责,其中处理厅级干部60人、处级干部240多人。 /p p   今年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整改进展情况的调度,对发现的重点问题扭住不放,督促地方抓紧整改和销号。二是将绿盾专项行动常态化、机制化,进一步细化定期遥感监测,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新问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行为。三是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综合立法,为自然保护区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四是推进各地自然保护区确界工作,督促地方完善区界标示和警示警告设施,尽快补齐基础工作短板,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区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p p   三、实施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行动 /p p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2016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在长江经济带组织开展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截至2017年12月底,排查发现的490个问题已全部整治完成。其中,主要问题包括违法违规建筑类问题102个、工业企业类问题82个、排污口问题71个、非法码头类问题59个,以及旅游餐饮、农业面源、畜禽养殖等问题,许多问题是久拖未决的历史遗留“老大难”问题。 /p p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提高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今年环境保护部将联合水利部组织实施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组织各地依法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划定)、“立”(标志设立)、“治”(违法问题整治)三方面工作。2018年3月底前,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建立问题清单。2018年底前,要求长江经济带11省(市)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其他地区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整治。2019年底前,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要全部完成整治。 /p p   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水利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实施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p p   从2018年3月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月底前公开专项行动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接受社会监督。从2018年4月起,环境保护部将通过官方网站、“环保部发布”微博、微信公众号,每月全面公开各地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 /p p   下面请刘志全司长介绍情况。 /p p   刘志全: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p p   欢迎大家参加新闻发布会,首先,我谨代表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对大家长期以来对环境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我就国家环境监测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作简要介绍。 /p p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2015—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环境监测方面的改革文件,为监测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我们深入贯彻落实,扎实推进环境监测重点任务,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p p   第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支撑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p p   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要求,不断完善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网络,为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实施提供了重要支撑。在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方面,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布设1436个国控监测站点,且全部具备PM2.5等六项指标监测能力,在“2+26”城市建设颗粒物组分/光化学监测和降尘监测网。在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方面,国控断面扩展到2050个,覆盖全国十大流域1366条河流和139座重要湖库,基本满足水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需求。饮用水源地监测覆盖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和2856个县。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方面,建成由38800多个点位组成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基本实现了所有土壤类型、县域和主要农产品产地全覆盖。同时形成了以卫星遥感与地面核查相结合的生态监测体系。 /p p   第二,推进环境监测机制改革,完成国家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 /p p   按照国家考核、国家监测、数据共享的原则,2016年我部全面完成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委托第三方公司对1436个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运维,有效提高了数据质量。 /p p   2017年,我部分两个阶段推进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第一阶段,从2017年10月起,全国205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全面推行采测分离模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采样,并按新的机制进行分析化验,原始监测数据直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第二阶段,2018年完成205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运维,实现地表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的连续自动监测,实时数据国家与地方共享。截至目前,采测分离实现平稳运行,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顺利实施。 /p p   空气、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厘清了国家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化解了地方行政干预,减轻了基层压力和负担,实现了“谁考核、谁监测”,是我国环境质量监测机制的重大改革,切实保证了监测数据独立、客观、公正。 /p p   第三,狠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准、全 /p p   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近年来,我们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狠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不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依托地方承担六大区域质控任务,形成国家、区域、监测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开展臭氧等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传递和颗粒物比对工作,发布环境监测类标准规范100多项。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机制,通过远程监控与实地抽查相结合,采用飞行检查、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环境空气、地表水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对西安案件等人为干扰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p p   以上是有关情况的介绍,下面我愿意接受大家的提问。 /p p   新华社:为厘清中央和地方事权、化解不当行政干预,环保部去年8月启动了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请问目前上收进展情况如何?上收后将对地表水质监测带来哪些影响? /p p   刘志全:谢谢您的提问。目前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进展情况总体非常顺利,我想从这么几个方面向各位介绍一下: /p p   一是总体思路和阶段目标。按照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我部在借鉴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开展了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的工作,由“考核谁、谁监测”,转变为“谁考核、谁监测”,从机制上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客观和准确。主要思路就是以国家考核,国家监测,数据共享为原则,以确保地表水监测数据质量为核心,以实现水质自动化监测为目标,以统一标准规范和质控为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第一阶段: 205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从2017年10月份开始,全面实施采测分离模式,每月监测一次,在各地的共同努力下,采测分离工作已经顺利实施了,目前运行稳定。第二阶段:在2018年完成2050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工作,实现地表水监测以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这个任务现在正在抓紧推进过程中。 /p p   二是采测分离模式改革及进展情况。长期以来,地表水监测模式为属地监测,如断面在哪个省市,就由哪个省市自己监测,监测结果报国家,国家用地方报送的监测数据对地方进行考核。这种监测模式本身就会有干预监测数据的可能,另外质控的要求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 /p p   实施采测分离后,采样交由第三方公司,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招标的八家公司专门负责采样,同时,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在全国选择290多家监测站对样品进行监测分析,采测分离模式从机制上把监测分析工作同利益方脱钩。具体方式是委托第三方公司,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采样,统一对水样加密编码,并对样品混合后,通过冷藏运输方式送至指定的分析测站进行集中分析,原始数据直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对监测全流程各环节留痕质控。如采样,首先要扫断面桩上的二维码,经过采样、混样、编码,通过冷链运输至分析测站,分析测站不知道样品是来自哪个断面的水样。另外,对有时效性要求的样品,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析。 /p p   采测分离实施以来,监测数据质量稳定可靠,内部和外部质控样品合格率均超过95%。在采测分离模式下,空白样、加标样、平行样占总样品的15%左右,分析测站不知道样品中哪个是空白样,哪个是平行样,哪个是加标样,这样就对监测分析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确保了数据质量。从2017年10月份开始,采测分离监测数据已用于水环境质量的评价和考核。 /p p   三是关于你关心的“好水”比例的问题。监测数据表明: 2017年1940个考核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比例是67.9%,同比增加0.1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是8.3%,同比降低0.3个百分点。总体来看,全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整体呈现向好的趋势,采测分离实施三个月以来,监测数据与去年同期相比“好水”比例有所下降,这仅是三个月的监测结果比较,更进一步的结论,需要较长时间的分析比较。 /p p   总的来看,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实现了“谁考核谁监测”,这是监测机制的重大改革,有效避免了行政干扰,进一步厘清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减轻了基层压力和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下一步,我部将加大水质自动站建设,自动站建成后,每四小时监测一次,监测频次将大大提高,一旦水质出现异常情况将及时预警,对水环境预测预警和考核评价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谢谢。 /p p   新京报:很多人关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请问环保部门是如何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的?会不会出现预报失准现象?怎样进一步提高预报的准确性? /p p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预报的准确度和精度是实现精准治污、精准发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p p   《大气十条》发布以来,我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科院大气物理所和有关研究机构联合开发了国际先进水平的空气质量数值预报系统,利用国家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网的数据、国内外主流气象预报资料、国家空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基础信息,每日对未来七到十天污染形势进行分析和研判。同时,我部建立了空气质量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对重污染天气过程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污染程度进行研判,应该说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和总结,目前预报的准确率持续在提升,区域范围的空气重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已接近100%,重点城市污染程度的预报准确率达到80%,为空气重污染过程研判、防控、预警和应急响应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大家注意到近年来部分城市发布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这些都是基于预报结果做出的,说明预测预报工作非常重要。目前,国家、区域、省级和重点城市基本都已开展了预测预报工作,而且有一支专门预报队伍,经过历练,这支队伍越来越成熟,为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非常好的成绩。 /p p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国家、区域、省级、城市四级预报体系建设,健全预报会商机制,加强培训和科研攻关,不断的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 /p p   一是大力推进六大区域预报中心建设。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和东北、西北、西南、华南六大区域中心建设,目前我们正在推进并取得积极进展,今年我们将全力推进区域中心建设,使之尽快提高能力发挥作用。同时,我部将建立国家和地方污染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动态更新污染源清单,只有清单准了,预报才能更准确。 /p p   二是健全空气质量预报会商机制。健全环保气象部门会商机制,国家和区域会商机制,区域和地方省市的会商机制,要求地方也要建立相应的会商机制,提高预报的准确度。 /p p   三是加大对地方的技术支持力度,要加强预报产品分发能力建设,进一步升级完善预报产品分发系统,扩大预报指导产品的分发范围,将国家级预报指导产品下发到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加大对地方技术支持力度。 /p p   四提升预报人员的业务能力。我部加强预报人员业务培训,并针对中西部地区基础薄弱的问题,建立对口帮扶机制,以强弱搭配“结对子”的方式,提升预测预报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p p   五是加大科研攻关。目前,大部分地区还不能对未来7—14天情况做准确预报,中长期的预报能力亟待加强,要加大科研攻关,继续加强这方面研究,加快相关技术和成果的吸收和转化,提高预报的技术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p p   中央电视台:近期,环保部在媒体上披露了一些人为干预甚至篡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事件,引起社会强烈关注,请问环保部有没有哪些技术性、制度性安排,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p p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大家最近可能在媒体上看到相关报道。对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甭管是弄虚作假还是干扰采样环境,环境保护部都是零容忍的态度,态度坚决,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p p   近年来我们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整体在全面提升。现在的确有发现这种案例,但我可以告诉大家这不是大面积的,而是个别现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过去确实发生过堵塞采样头等问题,现在我部进一步严格了有关规定,出台了管理办法,未经批准非运维人员不得进入,谁进去谁承担责任,若因工作需要进入站房,需按程序报批。而且我们在监测站点设置了警示标识,在站房内外加装了监控设施,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搭建了在线远程质控和异常数据审核平台,能够及时发现数据异常。如果有造假行为,我们通过大数据分析,某个站点的变化趋势与周边站点的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或者在某个时段发生突变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例行数据审核时就会发现,马上会派人去查。目前,媒体报道的案件均是我部都过这个机制发现的,接到监测总站提供的线索后,我部均立即致函给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责成地方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将处理结果报环保部。 /p p   中办、国办于2017年9月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央文件的精神,我部发现环境监测人为干扰问题后均责成地方处理,并提出明确要求。第一,要成立调查组。第二,要尽快拿出处理的结果。第三,要求地方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曝光。所以我在这说,对于发现监测数据造假的,我们是严肃处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曝光一起。当然,在这里,我们也希望地方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放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污染治理、严格环境执法等削减污染减排的硬措施上,扎扎实实推动减排工作,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从根本上解决当地环境污染问题,绝对不能在环境监测及数据质量上打歪主意,动手脚。 /p p   下一步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两办《意见》,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一是启动环境监测条例研究制订工作,为加大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提供法律支撑 二是会同中组部和监察部制定关于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的管理办法,构建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追究 三是加大公众参与,各地环保部门已经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当地“12369”举报受理平台,公众可以随时举报,并对地方查处结果进行监督 四是加大对数据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确保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全面。谢谢中央电视台记者的提问。 /p p   中国日报:有媒体报道称,固废中心近期公示了2018年第一批建议环保部予以批准的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清单,各家企业及相应的进口商品与额度,其他固废品种获得的进口额度大幅度下降。请问今年环保部在固体废物进口审批方面有哪些考虑?和去年相比有哪些新变化? /p p   刘友宾: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引起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禁止洋垃圾入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人民群众高度拥护。《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从严审查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减量审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控制许可进口总量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大幅减少进口种类和数量。为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我部修订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补充制定了《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p p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有关管理规定,2018年审批工作与去年相比的变化有几点:一是分批审批2018年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合法合规企业一年内可多次提出申请,分批进行审批,避免出现往年审批量集中在第一季度的现象,以保证全年审批平稳有序。二是严格审核把关、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对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停止审批,对获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加大日常现场监督检查频次,确保固体废物实现无害化利用。三是取消贸易单位代理进口,仅允许加工利用企业自营进口固体废物,防控环境风险。四是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管理要求。过去仅对进口废塑料、废船等有专门环境管理规定,这次对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的生产规模、污染防控设施和措施等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p p   2018年,我部已停止审批管理目录调整为禁止进口的24种固体废物,限制类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工作正常开展。为满足企业需求,2017年12月开始受理企业申请,2018年1月1日颁发了第1批进口废物许可证,截至目前,已审批颁发4批许可证,第5批许可证即将进入公示程序,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工作正在依法依规、稳步有序进行。 /p p   澎湃新闻:土壤污染关系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人们很关注土壤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请问目前土壤环境监测建设进展如何?卫星遥感和地面监测是如何结合的?公众何时会了解到新一批土壤监测数据? /p p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非常重要,环保部认真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土壤环境监测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p p   一是组织制定了“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总体方案。应该说方案对于指导全国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非常重要,这个方案里面明确了建成一个监测网络 理顺两个管理机制,即环保系统内的纵向联动的机制和部门间横向协同机制 完善三个技术体系,包括土壤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方法体系和技术规范体系。同时提出要强化四个能力,包括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p p   二是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全面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2017年我部初步建成了包含38880个点位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包括背景点,基础点,风险监控点位,比如背景点位就是反映土壤质量本底浓度水平的点位,在全国共布设了2481个,基础点位布设了20006个,风险监控点布设了16393个。从环境的角度来看,目前基本实现了所有土壤类型、县域和主要农产品产地的全覆盖。同时组织开展全国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这是一个常态化的工作。现在我们正在开展13611个历史基础监测点位的采样和样品测试工作。 /p p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沟通协调,加强联动,推动数据共享。目前,三部门已基本达成一致,将农业和国土部门的近4万个点纳到这个网络里来,共享共用。 /p p   三是积极推动土壤详查工作。这项工作是环保部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是由土壤司在承担。2017年7月份,环保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开展这项工作,重点围绕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两类开展调查,摸清污染状况和环境风险情况,有关详查的工作情况,前期也报道过。目前各项工作正在全面的推进。 /p p   四是进一步强化土壤监测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建立了地方采样,集中制样,盲样编码、异地分析的业务化工作模式,在土壤监测上一开始就采用采测分离模式。按采测分离的模式,依托地方建立了六大区域,承担土壤样品制备和流转工作。此外,还制定一批土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了人才、人员队伍和能力建设相关的培训工作。 /p p   刚才提到什么时候能发布,估计整个调查大概在2020年底完成,经过部门会商、数据共享、分析整理,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p p   关于卫星遥感和地面核查怎么结合的问题,实际上在环保领域,目前已经实现了天地一体化的应用。第一,在环境一号A/B星与C星成功应用的基础上,我部积极参与“国家民用基础设施中期发展规划(2015-2015)”实施,作为牵头用户,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12颗卫星的研制、发射和应用工作,包括4颗大气环境监测卫星和8颗环境一号卫星后续星。这些项目的成功实施,将进一推动我部在遥感监测领域开展监测的能力。第二,卫星遥感在环境方面的应用非常广泛,比如刚才说自然保护区核查,就是通过天上卫星遥感和地面核查进行结合,在青海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环保问题的查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在污染事故应急、黑臭水体、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秸秆焚烧等领域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天空地一体化环境监测体系正在形成,而且能力正在逐步增强。下一步,我们将统筹生态环境监测,力争使遥感监测等先进的技术手段有更大的发展和应用。谢谢大家。 /p p   王业耀:我简单补充两点,刚才刘司长在土壤环境监测方面开展的工作做了一个介绍,从总体上来看,2016年、2017年这两年开展例行监测工作,我们初步实现了按集中采样,集中制样,然后异地监测的程序来开展土壤监测工作,同时数据报送过来我们统一进行数据处理,数据处理过程中,符合程序的数据我们认可,不符合的返回去,或者重新采样、重新分析。我们正在做2017年数据审核工作,发现一部分数据不符合要求的,我们要打回去,要重新采样或者重新监测。比如像重金属的指标就会重新监测,然后我们再重新进行外部质量控制,再把数据重新报上来,合格了我们才认可。通过这个程序,我们保证例行监测的土壤环境质量的数据是可靠的,是准确的。 /p p   路透社:宁夏石嘴山市环保局大楼被雾炮车喷成冰雕一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环保部此前已责成江西省、河南省严肃查处两起干扰环境监测典型案例。据说这些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地方官员考核压力过大而干扰数据监测,请问环保部如何看待这类现象? /p p   刘志全:谢谢路透社的记者提问,近期陆续出现一些干扰环境监测采样环境的案件,我们部里对这类案件的态度,刚才我已经讲过了,对环境监测干扰问题是零容忍,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你提到的这些案例都是环保部在最近检查时发现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例行检查时,通过在线数据审核分析、或者通过远程监控和第三方运维机构发现数据异常或人为干扰监测行为。刚才说了,我部接到线索后都已经致函相关省份要求调查处理,各地收到调查函后高度重视,认真核实干扰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了严肃处理。 /p p   关于宁夏石嘴山的案例,在这里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基本情况。2017年12月6号,我部直属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现宁夏石嘴山市一个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受到喷淋干扰,这个站点位于石嘴山市环保局大楼楼顶,我部立即致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环保厅,要求调查处理站点受到人为喷淋干扰的问题。2017年12月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正式回函,经认真调查核实,大武口区环卫管理站按照工作计划,安排喷雾车对建筑物外立面、墙体和楼顶进行喷雾清洗,由于气温较低,石嘴山市环保局变成了冰雕大楼,大武口区环卫管理站站长、副站长受到警告处分。2018年1月16号,宁夏区环保厅通过宁夏日报向社会公开通报。近期,媒体高度关注。宁夏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再次责成宁夏监察部门、自治区环保厅、石嘴山市政府组合联合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严肃处理,我部也要求地方尽快将进一步调查结果报我部,并向社会公开,我部将密切跟踪进展。在此我还是那句话,希望地方确实要端正政绩观,在改善环境质量上下功夫,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绝对不能在环境监测数据上打歪主意,动手脚。 /p p   我们的环境质量改善必须下真功夫,而且我们有些城市通过几年的努力和扎实的工作,环境质量确确实实已经有了显著的改善。在坐的可能也都报道过改善进展大的城市,我们空气质量达标城市去年又增加了12个,现在达到99个。老百姓的需求就是我们工作努力的方向,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在质量上下真功夫,为老百姓提供清新的空气。 /p p   下一步关于在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工作,总的就是贯彻两办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责任体系等,加强监督检查,启动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严厉打击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具体的我前面讲过,不再说了,谢谢大家。 /p p   科技日报:正当人们对去年治理大气污染成果高兴的时候,进入2018年后,全国多地又相继发生雾霾,请问新年伊始这一轮雾霾的成因是什么?全国空气质量监测情况如何? /p p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首先,我通报一下今年以来的空气质量情况:2018年1月1日到28日,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68.5%,同比上升10.4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6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0.0%。与去年同期相比,京津冀区域PM2.5浓度大幅度下降,长三角和珠三角PM2.5浓度略有上升。北京市PM2.5浓度3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0.5%。 /p p   其次,我介绍一下今年1月的重污染天气过程。2018年1月12号-22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出现一次大范围的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均为入冬以来最大的一次,共有67个城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部分城市启动了红色预警。我们对今年1月12日-22日和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7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监测数据进行了比较,结果表明,在气象条件基本相似的情况下,今年的污染程度显著减轻,污染物峰值浓度明显降低,重度及以上污染持续小时数也明显减少。同样的重污染过程,但今年的重污染过程和过去的有所不同,污染强度、持续时间均明显降低了,这充分说明,我们污染防治的技术路线是正确的,污染防治的成效是实实在在的。 /p p   第三,关于你提到的重污染天气的原因。我们组织专家对今年重污染过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一是污染物排放量大。应该说我国空气质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我国的污染物排放量仍然较大,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尚未发生根本性转变,我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仍然占世界产量的50%以上,机动车保有量也快速增长,产销量已连续八年保持世界第一,这些基本特点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排放强度依然很大,再叠加冬季采暖排放,在遭遇大范围长时间持续不利的气象条件时,区域性重污染难免再次出现。二是不利气象条件。1月份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大范围、长时间静稳天气,边界层高度低,连续多日出现逆温,大气扩散条件持续不利,污染物排放量大并持续累积,客观上加重了空气污染的程度。 /p p   监测数据表明《大气十条》确定的目标任务已全面完成。但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距离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目标差距仍然很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还需要作出艰苦的努力,希望媒体朋友们继续给予支持,谢谢。 /p p   华夏时报:请介绍一下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p p   刘友宾:制定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部按行业分步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实施一年以来,总体工作进展顺利。 /p p   一是逐步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启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编制。 /p p   二是基本完善技术体系框架。发布钢铁、水泥等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0项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其他配套技术规范。 /p p   三是实施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统一平台、统一编码、精准定位、信息公开。目前河北、上海等地正在试点排污口信息化管理,通过一个二维码融合排污许可、在线监测及执法监督信息。 /p p   四是推动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有机衔接环评、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强化执法信息化、规范化,加快形成以排污许可为基础、精简高效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p p   五是建立国家、省、地市三级工作机制,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形成国家总体指导、省级总体协调、地市负责核发三级工作机制,加大技术支持服务,分行业、分阶段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p p   2017年6月底完成全国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底完成“2+26”城市钢铁、水泥等高架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核发钢铁、水泥等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2万余张。 /p p   下一步,我部继续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一是继续完善法规标准和技术体系,推动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发布其他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二是加大无证排污监管执法力度,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三是继续强化排污许可信息化水平,推动形成统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平台。四是继续推动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 /p p   经济观察报: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请问环保部门是如何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的?目前水源水质状况如何?会不会及时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p p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就是《水十条》的要求,我部把饮用水安全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切实保障老百姓饮水安全。 /p p   一是关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面。我部印发了《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对全国31个省(区、市)辖区内的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以及2856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的城镇,开展所有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常规监测和全指标分析工作,每年要开展一次109项全指标分析。 /p p   地级及以上城市在用饮用水源地共950多个,每月监测一次 县级城镇在用饮用水源地共3500多个,其中,地表水水源水质每季度监测一次,地下水水源水质每半年监测一次。如果发现异常情况,要开展加密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和评价标准,均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 /p p   二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就是达到或优于三类水质标准的比例为95%。其中,地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93.7%,主要超标项目为硫酸盐、铁和总磷 地下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85.1%,主要超标项目为锰、铁和氨氮。需要强调的是,我刚才介绍的是水源地水质情况,水源地的水经过自来水厂处理后,才能输送到千家万户,自来水水厂有一整套处理要求,达到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才能进入到城市自来水管网用于居民生活饮用。 /p p   三是关于你刚才提到的信息公开情况。我部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公开工作,为进一步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众对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落实地方政府水源保护责任,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根据这个方案的要求,自2016年1月起按月公开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这个信息2016年各地就已经公开了。2018年第一季度起将按季度公开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就是2856个城镇饮用水源水质信息,要求从今年开始公开,届时请大家关注。 /p p   南方周末: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通报了一些问题,请问目前这些问题整改情况如何?能否举几个例子? /p p   刘友宾:第四批8个中央环保督察组已完成向被督察省(区)的反馈。相关省(区)高度重视督察反馈意见,均表态要对问题一抓到底,整改到位。目前,各省(区)正在制定整改方案,待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统一实施。与此同时,针对一些受到高度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相关省(区)也立行立改,取得了初步进展。 /p p   例如吉林省取缔长白山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拆除相关设施,并已启动问责工作,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海南省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填海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山东省滨州市加大过剩产能淘汰力度,开展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关停产能269.2万吨。 /p p   下一步,我们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督促地方整改,对督察整改方案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措施有力 定期清单化调度整改工作进展,督促各地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针对突出问题,进行点穴式督察,推动有关地方扎实解决问题 并适时对整改不力的地方,采取函告、通报、约谈和问责等措施,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同时通过公开督察报告主要内容、公开整改方案、公开整改落实情况,加强整改情况宣传报道,强化社会监督。也欢迎新闻界的朋友们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央环保督察工作。 /p p   最后,我再向大家通报一个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2016年,环保部开通了微博微信公众号,去年1月开始,又建立了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得到了新闻界朋友的大力支持。环保部党组对环境宣传工作高度重视,干杰部长要求我们一如既往做好例行新闻发布工作,不断优化发布工作,不断提升例行新闻发布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满足新闻界朋友们对环保部新闻信息的需求,同时今年我们还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自2018年开始建立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例行新闻发布工作,要求地方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当地环保工作进展,回应环境热点问题。 /p p   今天我们在这里首次向社会公布31个省(区、市)环保部门新闻发言人名单和联系电话,大家可以通过“环保部发布”微博微信,环保部官方网站以及明天的中国环境报,了解到31个省(区、市)环保部门新闻发言人名单及联系方式。记者朋友们对地方有什么采访要求,可以及时与各地新闻发言人联系。 /p p   中国人民的传统佳节----春节马上就要到了,提前祝记者朋友们新春快乐,幸福安康! /p
  •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土十条”答记者问
    p   国务院今日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战略部署。为全面深入了解《土十条》出台的背景、意义及《土十条》的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 /p p   1、《土十条》出台有哪些背景? /p p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总体粗放,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污染物排放总量较高,土壤作为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其环境质量受到显著影响。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实施《土十条》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向污染宣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系统开展污染治理的重要战略部署,对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p p   2、与水体和大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哪些特点? /p p   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能察觉。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作物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现危害通常时间较长。 /p p   二是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与大气和水体相比,污染物更难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累积。 /p p   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匀性。由于土壤性质差异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慢,导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匀,空间变异性较大。 /p p   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难可逆性。由于重金属难以降解,导致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完全逆转的过程。另外,土壤中的许多有机污染物也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降解。 /p p   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艰巨性。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很难恢复。总体来说,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 /p p   3、土壤污染物主要有哪些? /p p   土壤中的污染物来源广、种类多,一般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以重金属为主,如镉、汞、砷、铅、铬、铜、锌、镍,局部地区还有锰、钴、硒、钒、锑、铊、钼等。有机污染物种类繁多,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三氯乙烯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多环芳烃、多氯联苯、有机农药类等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p p   4、土壤污染对地下水有什么影响? /p p   地下水污染是指由于人为活动造成地下水质恶化的现象。土壤污染是浅层地下水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土壤中的一些污染物容易淋溶或随渗水进入地下水,日积月累造成浅层地下水水质变差,最终导致污染。 /p p   5、造成我国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p p   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 /p p   一是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是造成其周边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尾矿渣、危险废物等各类固体废物堆放等,导致其周边土壤污染。汽车尾气排放导致交通干线两侧土壤铅、锌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污染。 /p p   二是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导致耕地土壤污染。 /p p   三是生活垃圾、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池、废旧灯管等随意丢弃,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造成土壤污染。 /p p   四是自然背景值高是一些区域和流域土壤重金属超标的原因。 /p p   6、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p p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从总体上看,目前的工作基础还很薄弱,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尚未形成。上世纪80年代至90 年代,我国科学家开始关注矿区土壤、污灌区土壤和六六六、滴滴涕农药大量使用造成的耕地污染等问题。“六五”和“七五”期间,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开展农业土壤背景值、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和土壤环境容量等研究,积累了我国土壤环境背景的宝贵数据,在此基础上制订并于1995年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p p   近年来,我国土壤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一是组织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了我国土壤污染特征和总体情况 二是出台一系列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 三是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四是制定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 五是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p p   7、《土十条》编制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p p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与大气和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为此,我们重点在开展调查、摸清底数,推进立法、完善标准,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同时,提出要坚决守住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p p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国内外实践表明,解决好土壤污染问题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针对当前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立足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土十条》以农用地中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中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明确监管的重点污染物、行业和区域,严格控制新增污染,对重度污染耕地提出更严格管控措施,明确不能种植食用农产品,其他农作物不是绝对不能种 对于污染地块,区分不同用途,不简单禁用,根据污染程度,建立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同时紧扣重点任务,设定有限目标指标,以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p p   三是坚持分类管控、综合施策。为提高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措施 对建设用地,按不同用途明确管理措施,严格用地准入 对未利用地也提出了针对性管控要求,实现所有土地类别全覆盖。在具体措施上,对未污染的、已经污染的土壤,分别提出保护、管控及修复的针对性措施,既严控增量,也管好存量,实现闭环管理,不留死角。 /p p   8、《土十条》的出台实施将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产生什么样的推动作用? /p p   《土十条》的出台实施将夯实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全面提升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 /p p   一是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摸清土壤污染家底。 /p p   二是通过制修订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体系等,使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健全。 /p p   三是通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探索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模式,逐步建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 /p p   四是通过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等措施,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p p   五是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加强信息公开,宣传教育等措施,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p p   9、为什么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如何组织开展? /p p   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是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2005年至2013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面积约为630万平方公里。1999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开展了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截止2014年,已完成调查面积150.7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调查面积13.86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68%。2012年,农业部启动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调查面积16.23亿亩。 /p p   总体上看,已完成的土壤环境调查,初步掌握了全国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和格局,了解了土壤主要污染物。但是,由于调查时间跨度大,调查方法不统一,调查精度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需要,迫切需要在现有调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调查精度,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数,获得地块尺度的土壤污染数据。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准确掌握污染耕地的地块分布,评估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和人群健康的影响,探明土壤污染成因,了解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获取权威、统一、高精度的土壤环境调查数据,建立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分类、分级、分区的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满足环保、国土、农业和卫生等领域需求,为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科学依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编制详查总体方案,积极筹备各项工作。 /p p   10、农用地详查2018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2020年完成,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p p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量进行测算,计划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农用地详查,用四年左右时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 /p p   11、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哪些与土壤相关的监测调查?行业监测网都有哪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如何整合? /p p   目前除环保部门外,开展土壤监测调查的部门还有农业、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开展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以农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状况为主,农业部门以耕地地力为主,国土部门以测定土壤中矿物元素及其他无机指标为主。 /p p   除环保外,与土壤相关的行业监测网主要涉及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农业部门针对耕地地力的监测,在全国建立了107个国家级耕地质量监测点 针对农产品产地及周围环境污染,重点在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等布点监测,计划设立15.2万个产地安全监测国控点。国土部门组织开展了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但尚未建立常规监测网。 /p p   环保、农业、国土部门已开展的监测调查多属于专项工作性质,部分指标重合,但各自监测调查的规范、点位、频次不尽一致,需要逐步整合,以满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需要。 /p p   12、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如何建设? /p p   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截至2015年12月,已在全国设置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31367个,其中包括一般点位22816个,风险点位8551个,已覆盖90%县(市、区)。2016年拟再增加7000个风险点位。 /p p   13、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p p   目前我国尚没有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法规,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主要分散体现在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农业类法律法规之中,如《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由于这些规定缺乏系统性、针对性,亟需制定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律,以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 /p p   14、《土十条》提出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目前进展情况如何?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有什么进展? /p p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建议稿,于2014年12月报送全国人大环资委。为推进土壤立法工作,近两年来,环境保护部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深入开展调研,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举办专题讲座,修改草案10余稿。在起草过程中,陈昌智、沈跃跃副委员长分别亲自带队赴山东、辽宁、湖南、河南、广东、福建等多省区调研。根据全国人大环资委安排,拟在2016年年内进行两次内部初审,2017年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提请和审议的任务。 /p p   2015年12月,福建省发布《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2016年2月,湖北省颁布《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南、河南、广东、吉林等省正在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p p   15、目前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有哪些?还需要制订哪些标准? /p p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包括三类、48项标准:一是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类标准,包括1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3项特殊用地土壤环境评价标准、4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技术导则 二是土壤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包括1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7项土壤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 三是土壤环境基础类标准,包括2项相关术语标准。 /p p   下一步标准制修订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制修订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替代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二是制修订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三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制订可降解农用地膜标准,修订农用地膜、农药包装标准 四是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 五是分类研制一批土壤环境标准样品。 /p p   16、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什么要修订,进展如何? /p p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以下称“现行标准”)于1995年7月13日颁布,1996年7月1日实施,在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基础性作用,目前已不适应现阶段土壤环境保护实际工作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适用范围小。仅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缺少适用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二是项目指标少。仅规定了8项重金属指标和六六六、滴滴涕2项农药指标,而近年来土壤污染形势日益复杂,尤其是工业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需要评价的污染物种类繁多。三是实施效果不理想。一级标准依据“七五”土壤环境背景调查数据做了全国“一刀切”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区域差异 二、三级标准规定的指标限值存在偏严(如镉)、偏宽(如铅)的争议,部分地区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农产品质量评价结果差异较大。 /p p   针对现行标准存在的上述问题, 2006年环境保护部启动标准修订工作,先后组织召开20多次专题工作会、研讨会,反复研究、梳理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结构、作用定位和主要内容。目前,制修订后的标准已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环境保护部标准审议专家委员会和部长专题会议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 /p p   17、为什么要修订现行农膜标准?全国每年废弃农膜有多少? /p p   现行农用地膜厚度国家标准为0.008± 0.003mm。即便是符合标准的农膜也比较容易破碎,导致废弃农膜回收难度大、成本高,需要通过修订标准提高厚度要求,便于回收利用。据有关调查研究,2013年我国废弃农膜总量超过100万吨。 /p p   18、重点监管行业是如何考虑的? /p p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筛选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作为重点监管行业,主要考虑是,这些行业排放的污染物均为重点监管污染物,严重威胁土壤环境和人体健康。 /p p   19、为什么要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与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区别? /p p   为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分别采取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的农用地分等定级主要反映土地生产力水平的差异,主要依据地理区位、水热条件、经济价值等因素进行划定。 /p p   20、企业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有哪些? /p p   企业责任包括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 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p p   21、农艺调控包括哪些具体措施? /p p   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农艺调控是指利用农艺措施对耕地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进行调控,减少污染物从土壤向作物特别是可食用部分的转移,从而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农艺调控措施主要包括种植重金属低积累作物、调节土壤理化性状、科学管理水分、施用功能性肥料等。 /p p   22、为什么要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p p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p p   23、什么是风险管控? /p p   对农用地而言,风险管控主要是指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换林还草,以及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确保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安全。 /p p   对建设用地而言,风险管控主要是指通过对污染地块设立标志和标识,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划定管控区域,限制人员进入,防止土壤扰动 通过用途管制,规避随意开发带来的风险。 /p p   24、土壤污染风险主要有哪些?下一步将采取哪些管控措施? /p p   土壤污染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耕地污染影响农产品质量。土壤污染影响农作物生长,造成减产。农作物可能会吸收和富集某些污染物,影响农产品质量,给农业生产带来经济损失 长期食用超标农产品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二是危害人居环境安全。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可能通过经口摄入、呼吸吸入和皮肤接触等方式危害人体健康。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就直接开发,会给有关人群造成长期的危害。三是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土壤污染影响植物、动物(如蚯蚓)和微生物(如根瘤菌)的生长和繁衍,危及正常的土壤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不利于土壤养分转化和肥力保持,影响土壤的正常功能。土壤中的污染物,可能发生转化和迁移,继而进入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环境,影响其他环境介质,可能会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p p   下一步采取的管控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对轻中度污染的土壤,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对重度污染土壤,严格管控其用途,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二是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供地管理和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p p   25、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内容是什么? /p p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是指采用概率方法对土壤污染造成的某种危害后果出现的可能性进行表征。土壤污染风险通常可分为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两大类。健康风险是指人体暴露于污染环境而导致伤害、疾病或死亡的可能性。生态风险是指土壤污染物对生态系统中的某些要素或生态系统本身造成破坏的概率或可能性。 /p p   26、现阶段对重度污染耕地为什么采用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而不是治理与修复? /p p   基于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对重度污染耕地进行治理与修复,资金投入大,时间周期长,并可能对土壤功能造成严重破坏。考虑到我国耕地资源有限的基本国情,对重度污染耕地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既充分利用了土地资源,又避免了产出超标粮食的风险。 /p p   27、如何从城乡规划环节防范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风险? /p p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城乡规划工作将在两个环节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风险的防范:一是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时,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布局,特别是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三类工业用地,要按照相关标准,预留安全防护距离。二是在旧城有机更新过程中,加强对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后的用地管理,尤其是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有污染风险企业用地,并拟将用地性质改变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需要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土壤环境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结果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p p   28、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怎样界定? /p p   《土十条》明确提出,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界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p p   29、针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土十条》有何应对措施? /p p   《土十条》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污染地块开发利用方面,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一是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前的调查评估制度。二是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的,要划定管控区域,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三是落实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监管责任,将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 /p p   在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方面,一是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二是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四是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p p   30、土壤污染了,有办法治理吗?有哪些修复方法? /p p   受污染的土壤可以通过修复降低其风险或危害,恢复其功能,但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土壤修复是指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一般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3类方法。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有时需要采用多种技术。 /p p   生物修复技术是上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达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植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和生物联合修复技术。优点是不破坏土壤有机质,不对土壤结构做大的扰动,成本低 缺点是修复周期长,通常不适宜对高浓度污染土壤的修复。 /p p   物理修复是指通过各种物理过程将污染物从土壤中去除或分离的技术。目前常用的技术包括客土法、热脱附、土壤气相抽提、机械通风等。优点是修复效率高、速度快 缺点是往往成本偏高等。 /p p   化学修复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学物质,通过对重金属和有机物的氧化还原、鳌合或沉淀等化学反应,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术。主要包括土壤固化稳定化、淋洗、氧化还原等。优点是修复效率较高、速度相对较快 缺点是容易破坏土壤结构、因添加化学药剂易产生二次污染等。 /p p   31、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一般包括哪几个阶段? /p p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通常可分为调查评估、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阶段。调查评估主要包括污染物识别,污染程度和范围确定,污染风险评估,修复目标值制定等 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主要包括修复技术筛选、工艺参数确定、工程量估算、可行性论证、施工图设计、环境管理计划等 工程施工是指按照方案设计要求,组织实施现场施工和工程建设等 工程验收是对修复工程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p p   32、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成本如何? /p p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成本因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以及修复技术的不同,其成本差异较大。一般来说,农用地治理与修复成本每亩从几千元到几万元,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成本每立方米从几百元到几千元。 /p p   33、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状况如何? /p p   我国从“十五”期间开始研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特别是“十二五”以来,在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下,初步建立了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物、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等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从2010年的10多家增加到近1000家,从业人员从约2000人增加到近 1万人 项目数量累计达300多项。总体来看,从技术储备、人员队伍等方面,基本具备产业发展的基础。随着《土十条》的发布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链将逐步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形成一批专业化的土壤修复企业。通过规范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可以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p p   34、6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是如何确定的?如何推进实施? /p p   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区域代表性、土壤污染类型、现有工作基础、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因素,确定在浙江台州、湖北黄石、湖南常德、广东韶关、广西河池、贵州铜仁等6市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并已列入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 /p p   2014年,环境保护部开始筹备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有关地市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 2015年组织召开了先行区建设启动会,正在制定先行区建设标准,目前相关地市按照建设方案要求推进相关建设工作。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加强对先行区建设情况的评估检查,督促有关地方按时完成建设工作。 /p p   35、我国哪些地区已通过发行债券筹集污染治理资金? /p p   2013年6月以来,湖南省累计发行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67亿元。2015年,中国农业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总额为10亿美元的绿色债券,用于清洁能源、生物发电、城镇垃圾及污水处理等领域。 /p p   36、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是如何考虑的? /p p   为统筹协调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初步考虑,成立由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林业局、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土壤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 /p p   附: /p p   背景材料 /p p   1、什么是土壤? /p p   土壤是指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上能生长植物的疏松层。 /p p   2、土壤有哪些功能? /p p   土壤主要功能包括,提供植物生长的场所和植物生长必需的养分 提供各种生物及微生物的生存空间,具有环境净化的作用 提供建筑物的基础和工程材料。 /p p   3、什么是土壤污染? /p p   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入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质量恶化并导致生态或人体健康危害的现象。 /p p   4、什么是污染地块? /p p   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等活动使土壤或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土地。 /p p   5、什么是土壤环境背景值? /p p   土壤环境背景值是指在没有或很少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情况下,土壤环境中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固有含量。 /p p   6、什么是土壤环境基准? /p p   土壤环境基准是指土壤中物理、化学等要素对土壤生物、作物、健康或使用功能不产生不良或有害影响的最大限值或临界含量。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和受体,可分为保护农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受体和保护地下水的土壤环境基准等。 /p p   7、我国土地利用类型是如何划分的? /p p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我国土地利用类型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 建设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 未利用地包括滩涂、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等。 /p p   8、什么是替代种植? /p p   替代种植是指为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较低的作物替代农产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作物的措施,如用重金属低积累作物替代高积累作物。 /p p   9、什么是种植结构调整? /p p   种植结构调整是指综合考虑农作物特性和土壤污染状况,将食用农作物调整为非食用农作物或其他植物。 /p p   10、什么是重金属低积累作物? /p p   重金属低积累作物是指可食或可用部位对重金属吸收、累积较少的作物种类或品种。 /p p   11、什么是土壤修复植物? /p p   土壤修复植物是指对土壤中污染物具有去除、降解、转化或固定作用的特殊植物,通常是指对重金属具有较强富集能力的超富集植物。例如,蜈蚣草是砷的超富集植物,东南景天是镉的超富集植物。 /p p   12、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分别是哪天? /p p   世界地球日是4月22日,世界环境日是6月5日,世界土壤日是12月5日,世界粮食日是10月16日,全国土地日是6月25日。 /p
  • 征求意见 | 《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创新路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中强调要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主要包括完善法规标准、健全监测网络、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强化科技支撑4个方面。重点内容如下:1.完善法规标准发布《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制修订《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技术规范并适时发布,修订《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国控网络和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以毕节市和铜仁市为试点,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州)开展大气重金属沉降、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作物移除等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输入输出因素长期观测。至少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探索开展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情况卫星遥感监测。建成48个点位的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网络,覆盖三级水文地质分区和平原盆地地区主要地级行政区域,并配合国家做好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对218个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点和152个省级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每年丰、枯两季的监测,并再对省级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进行优化调整。组织开展12个特色村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监测内容涵盖空气、地表水、土壤、生态质量等,加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开展农村黑臭水体监测,加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污水设施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水产养殖集中区养殖尾水等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提升执法水平,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省生态环境厅负责)4.强化科技支撑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相关技术研发。整合省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有关土壤污染物生态毒理、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转化规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涉及的模型和关键暴露参数等基础研究。开展高背景农用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元素生物有效性及向农产品迁移转化规律研究。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累积变化趋势方法研究。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共性关键技术、设备研发及应用。开展地下水污染溯源、岩溶与裂隙地下水污染运移与阻断、地下水超采与污染协同治理、地下水回灌水质保障、封井回填以及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保护等研究。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溯源与评估、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研究加强农村生态系统恢复与保护、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政策措施。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我国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有哪些?
    一、通过验收并命名的重点实验室 序号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1 国家环境保护农药环境评价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发[2002]128号 2002年9月12日 2 国家环境保护水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发[2002]128号 2002年9月12日 3 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环发[2002]128号 2002年9月12日 4 国家环境保护化学品生态效应与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函[2003]259号 2003年9月19日 5 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 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函[2004]499号 2004年12月31日 6 国家环境保护湿地生态与植被恢复重点实验室 东北师范大学 环函[2006]418号 2006年10月26日 7 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南开大学 环函[2007]138号 2007年4月23日 8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环函[2007]491号 2007年12月20日 9 国家环境保护二恶英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函[2008]61号 2008年2月13日 10 国家环境保护湖泊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函[2008]233号 2008年9月27日 11 国家环境保护生态工业重点实验室 东北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 环函[2010]360号 2010年11月23日 12 国家环境保护卫星遥感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环函[2011]255号 2011年9月20日 13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光学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环函[2011]298号 2011年10月28日 14 国家环境保护化工过程环境风险评价与控制重点实验室 华东理工大学 环函[2012]76号 2012年3月29日 15 国家环境保护河口与海岸带环境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函[2012]77号 2012年3月29日 16 国家环境保护区域生态过程与功能评估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函[2012]99号 2012年04月28日 17 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 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环函[2008]136号 2008年7月11日 18 国家环境保护地表水环境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环函[2008]136号 2008年7月11日 19 国家环境保护土壤环境管理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函[2008]138号 2008年7月11日 二、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 序号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1 环境微生物利用与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 环函[2011]49号 2011年3月9日 2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技术重点实验室 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办函[2011]383号 2011年4月12日 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办函[2011]384号 2011年4月12日 4 煤炭废弃物资源化高效利用技术重点实验室 山西大学 环函[2011]297号 2011年10月28日 5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规划与政策模拟重点实验室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函[2012]73号 2012年3月28日 6 国家环境保护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重点实验室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环函[2012]137号 2012年5月29日 7 国家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监测重点实验室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环函[2012]229号 2012年9月12日 8 国家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环函[2012]268号 2012年10月15日 9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数值模拟重点实验室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函[2012]331号 2012年12月7日 10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函[2013]7号 2013年1月10日 11 国家环境保护大气复合污染来源与控制重点实验室 清华大学 环函[2013]34号 2013年2月16日 12 国家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与模拟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函[2013]275号 2013年12月6日 13 国家环境保护污染物计量和标准样品研究重点实验室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函[2014]44号 2014年3月14日
  • 环保部公布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名单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保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环境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环保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的重要基地,是开展环保科技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   2012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到2015年,在涉及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家环保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学科方向,新建成10个左右重点实验室,到2020年,再建成10个左右重点实验室,基本建成与国家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科技需求相适应的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点领域与方向:水污染防治领域;河流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地下水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等方向;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化学品管理领域;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域;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环境与健康领域;环境监管技术领域;核与辐射安全领域;全球环境问题研究领域以及环保功能材料研究、重金属污染防治等方向。   根据环保部网站20号信息,截止目前已经通过验收并命名的重点实验室有19个,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11个。其中,2013年2月16日,又一重点实验室——以清华大学为依托单位的国家环境保护大气复合污染来源与控制重点实验室通过环保部批复,该实验室建设期两年,面向我国环境保护战略需求,围绕大气复合污染源排放表征理论与技术方法、大气复合污染多维溯源理论与技术方法、大气复合污染控制和空气质量管理科技支撑平台等方向,开展大气复合污染来源与控制领域的前瞻性和应用性研究,培养一批优秀的创新型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努力建设产学研联盟,建成国际一流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和开放性交流服务平台,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支持。   另据环保部信息,截止2012年10月12日,已经有14个工程技术中心通过验收并命名,16个工程技术中心批准建设。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名单   一、通过验收并命名的重点实验室 序号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1 国家环境保护农药环境评价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发[2002]128号 2002年9月12日 2 国家环境保护水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发[2002]128号 2002年9月12日 3 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环发[2002]128号 2002年9月12日 4 国家环境保护化学品生态效应与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函[2003]259号 2003年9月19日 5 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 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函[2004]499号 2004年12月31日 6 国家环境保护湿地生态与植被恢复重点实验室 东北师范大学 环函[2006]418号 2006年10月26日 7 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南开大学 环函[2007]138号 2007年4月23日 8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环函[2007]491号 2007年12月20日 9 国家环境保护二恶英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函[2008]61号 2008年2月13日 10 国家环境保护湖泊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函[2008]233号 2008年9月27日 11 国家环境保护生态工业重点实验室 东北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 环函[2010]360号 2010年11月23日 12 国家环境保护卫星遥感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环函[2011]255号 2011年9月20日 13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光学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环函[2011]298号 2011年10月28日 14 国家环境保护化工过程环境风险评价与控制重点实验室 华东理工大学 环函[2012]76号 2012年3月29日 15 国家环境保护河口与海岸带环境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函[2012]77号 2012年3月29日 16 国家环境保护区域生态过程与功能评估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函[2012]99号 2012年04月28日 17 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 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环函[2008]136号 2008年7月11日 18 国家环境保护地表水环境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环函[2008]136号 2008年7月11日 19 国家环境保护土壤环境管理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函[2008]138号 2008年7月11日   二、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 序号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1 环境微生物利用与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 清华大学 环函[2011]49号 2011年3月9日 2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技术重点实验室 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办函[2011]383号 2011年4月12日 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办函[2011]384号 2011年4月12日 4 煤炭废弃物资源化高效利用技术重点实验室 山西大学 环函[2011]297号 2011年10月28日 5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规划与政策模拟重点实验室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函[2012]73号 2012年3月28日 6 国家环境保护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重点实验室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环函[2012]137号 2012年5月29日 7 国家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监测重点实验室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环函[2012]229号 2012年9月12日 8 国家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环函[2012]268号 2012年10月15日 9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数值模拟重点实验室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函[2012]331号 2012年12月7日 10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函[2013]7号 2013年1月10日 11 国家环境保护大气复合污染来源与控制重点实验室 清华大学 环函[2013]34号 2013年2月16日 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名单   一、通过验收并命名的工程技术中心: 序号 工程技术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1 工业烟气控制工程技术中心 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环发[2002]125号 2002年9月3日 2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技术中心 大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环发[2002]125号 2002年9月3日3 矿山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马鞍山矿山研究院 环发[2002]125号 2002年9月3日 4 工业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北京)中心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环发[2002]125号 2002年9月3日 5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发[2002]125号 2002年9月3日 6 制药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 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北制药集团环境保护研究所、河北科技大学 环函[2004]370号 2004年10月22日 7 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浙江)中心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环函[2004]370号 2004年10月22日 8 清洁煤炭与矿区生态恢复工程技术中心 中国矿业大学 环函[2007]26号 2007年1月18日 9 有色金属工业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 中南大学、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环函[2009]38号 2009年2月13日 10 工业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中心 云南亚太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昆明理工大学 环函[2010]62号 2010年2月10日 11 膜分离工程技术中心 蓝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环函[2010]203号 2010年7月13日 12 电子电镀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 江西金达莱环保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环函[2010]309号 2010年10月13日 13 城市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中心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环函[2011]250号 2011年9月8日 14 国家环境保护有机化工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 江苏南大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函[2012]100号 2012年5月2日   二、批准建设的工程技术中心: 序号 工程技术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1 道路交通噪声控制工程技术中心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环函[2008]42号 2008年4月28日 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重庆)中心 重庆中天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环函[2009]277号 2009年11月16日 3 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 中国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环函[2010]64号 2010年2月10日 4 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 北京机电院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环函[2010]137号 2010年4月24日 5 工业污染源监控工程技术中心 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环函[2010]196号 2010年7月2日 6 技术管理与评估工程技术中心 清华大学 环函[2010]229号 2010年7月27日 7 燃煤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 浙江大学 环函[2010]328号 2010年11月4日 8 监测仪器工程技术中心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环函[2011]22号 2011年2月12日 9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中心 国环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环函[2011]23号 2011年2月12日 10 村镇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函[2011]27号 2011年2月16日 11 垃圾焚烧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 重庆钢铁集团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环函[2011]41号 2011年3月2日 12 纺织工业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 东华大学 环函[2011]224号 2011年8月19日 13 膜生物反应器与污水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函[2011]296号 2011年10月31日 14 国家环境保护燃煤工业锅炉节能与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 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环函[2011]324号 2011年11月28日 15 国家环境保护特种膜工程技术中心 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函[2012]96号 2012年4月26日 16 国家环境保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信息化与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 环函[2012]119号 2012年5月22日
  • 重磅发布!《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附全文)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月11日发布《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白皮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介绍中国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的政策理念,全面阐述中国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提升海洋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展示中国广泛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际行动和世界贡献,呼吁各国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共同建设更加清洁、美丽的世界。白皮书由前言、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组成,共约2.7万字。其中,正文包含7个部分,分别是:一、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二、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三、系统治理海洋生态环境;四、科学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五、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六、提升海洋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七、全方位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系统阐述了中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实践和成就。中国积极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切实履行国际公约责任义务,为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力量,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作为和担当。白皮书指出,新征程上,中国坚持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继续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中国坚守胸怀天下、合作共赢的精神,以实际行动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愿与世界各国一道,同筑海洋生态文明之基,同走海洋绿色发展之路,让海洋永远成为人类可以栖息、赖以发展的美好家园,共同建设更加清洁、美丽的世界。附全文:目录前言一、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二、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一)规划引领(二)依法保护(三)制度保障三、系统治理海洋生态环境(一)综合治理重点海域(二)协同治理陆源污染(三)精准防治海上污染(四)倾力打造美丽海湾四、科学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一)筑牢海洋生态屏障(二)实施海洋生态修复(三)严守海洋灾害防线(四)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五)建设生态海岸带五、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一)实施空间用途管制和环境分区管控(二)开展监测调查(三)严格监管执法(四)加强考核督察六、提升海洋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一)推进海洋资源高效利用(二)厚植海洋经济绿色底色(三)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四)开展绿色低碳全民行动七、全方位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一)积极履约参与全球治理(二)扩大海上合作“朋友圈”(三)拓展深海极地科考合作(四)广泛开展对外援助培训结束语前言海洋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1%,是生命的摇篮、人类文明的源泉。海洋生态环境关乎地球生态平衡和资源合理利用,关乎人类文明永续发展,关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现实与未来。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实现人海和谐共生具有重要作用。坚定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是各国共同的责任使命。中国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推动者和积极行动者,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关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建设。多年来,中国坚持生态优先、系统治理,统筹协调开发和保护的关系,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努力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中国适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经过不懈努力,中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局部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提升,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健全,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中国积极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切实履行国际公约责任义务,为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力量,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作为和担当。为介绍中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实践与成效,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了解和理解,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特发布本白皮书。一、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海洋事业关系民族生存发展,关系国家兴衰安危。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关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国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立足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不断深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认识,持续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海洋事业不断发展,中国重视海洋生态环境问题,高度关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1964年国家海洋局成立后,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体制逐步建立。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标志着中国海洋环境保护事业进入法制化轨道。1999年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推动海洋环境保护由侧重污染防治向兼顾生态保护转变。中国制定《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向系统化、专业化发展。2023年再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实现向陆海统筹、综合治理的系统性转变。中国立足增强陆海污染防治协同性和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性,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体系,逐步打通陆地与海洋,强化陆海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通过持续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中国的海洋环境质量大幅改善,局部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明显提升,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和海洋经济绿色转型进程明显加快。中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在继承中发展,在探索中创新,努力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坚持尊重自然、生态优先。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客观认识海洋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从海洋生态系统演替和内在机理出发,着力提高海洋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自我净化、自我恢复的能力,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坚持底线思维、生态优先,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海洋开发总布局之中,筑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屏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人海和谐。——坚持一体保护、系统治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中国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兼顾,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举,陆海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坚持河海联动、山海互济,打通岸上水里、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构建区域联动、部门协同的保护治理、监管执法协作机制,探索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中国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持依法治海,统筹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实施最严格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强化海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测调查、监管执法、考核督察等常态化、全过程监督管理,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监督作用,重拳出击、重典治乱,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坚持创新驱动、科技引领。中国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体系、监测评估和体制机制创新,科学决策、精准施策,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引领作用,努力突破制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科技瓶颈,运用陆、海、空、天多种手段,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治理、监管、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坚持绿色转型、低碳发展。碧海银滩也是绿水青山、金山银山。中国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探索海洋绿色发展路径,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生态渔业等绿色产业,不断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以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立足“双碳”战略目标,以减污降碳为抓手,协同推进海洋领域增汇与减排,发展海洋牧场、海上风电等绿色低碳经济新业态,促进海洋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推动海洋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共治。坚持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导地位,在制度设计、科学规划、监管服务、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激活经营主体、交易要素和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打造可持续的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模式,全社会协同发力、多元共治,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坚持人民至上、全民参与。中国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新期待,切实解决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提升亲海品质,努力让人民群众吃上绿色、安全、放心的海产品,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沙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亲海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弘扬人海和谐共生的海洋生态文化,形成全民积极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识和行动自觉,打造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坚持胸怀天下、合作共赢。中国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开放的胸襟、包容的心态、宽广的视角,与世界各国人民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共同应对海洋生态环境挑战,坚决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海蓝天。坚持互信、互助、互利的原则,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共享保护和发展的丰硕成果,为共建清洁美丽的海洋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二、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国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强化顶层设计,坚持规划引领,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顺利发展。(一)规划引领中国立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制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相关领域规划,引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系统谋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是指导实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战略部署。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对构建陆海协调、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格局作出总体安排,为管辖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空间战略指引。近年来,中国出台《“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探索建立“国家、省、市、海湾”分级治理新体系,推动形成以海湾为基础单元和行动载体的综合治理新格局,引领新时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台《“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2021-2025年)》,指导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海洋倾倒管理等,为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支撑。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的海洋开发保护空间布局。海洋空间是保护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统筹安排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落实海洋治理各项任务的基本载体,海洋空间规划是统筹安排各类海洋空间开发保护活动的重要工具。先后出台《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等各类型空间规划,在不同阶段对海域、海岛分类型保护与合理利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018年作出“多规合一”的总体部署后,出台《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印发《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编制《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空间规划(2021-2035年)》,陆续实施沿海地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形成陆海统筹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加强陆海空间协同,不断深化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岸带综合治理,对海岸线、海域、海岛保护修复与开发利用作出全局安排。有序推进保护修复。在国土空间规划空间性指导下,为统筹谋划和设计近海近岸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中国首次制定实施《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以提升海岸带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海岸带生态系统服务为核心,形成“一带两廊、六区多点”的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格局;以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为目标,出台《“十四五”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行动计划》《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互花米草防治专项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科学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施策,统筹推进“十四五”期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红树林保护修复、互花米草防控等各项工作,形成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规划体系,统筹推进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二)依法保护依靠法治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遵循。中国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司法,开展普法,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在法治轨道运行。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中国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出台,历经两次修订三次修正,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与时俱进,是国家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围绕海洋环境保护法,先后制定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10余项部门规章和100多件规范性文件,发布200余项技术标准规范,基本确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除专门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外,其他重要法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对海域海岛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了规定,湿地保护法、渔业法对滨海湿地保护、渔业资源保护作了规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对入海口规划、监测、修复等作了规定。沿海省(区、市)发布实施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广西、海南等地专门立法保护沿海沙滩和珍稀动植物资源。做好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法院积极探索开展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实践,1984年以来审理了共计5000余件各类海洋环境民事纠纷案件。海事法院2015年以来审结1000余件涉及海洋环境的行政诉讼案件,探索管辖污染海洋环境、海上非法采砂及非法采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刑事案件。在总结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逐步形成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三合一”的海洋环境保护司法体系,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筑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司法防线。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普法。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讲座培训、媒体宣传、知识竞赛、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海域、海岛、海洋环保、海上渔船管理等涉海法律法规,部分地区通过VR(虚拟现实)体验、互动游戏、微电影等形式创新普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成效显著。加大对沿海地区、涉海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宣传,促使地方政府科学合理地保护和使用海域,督促涉海企业履行责任,引导公众提高海洋法律规范意识,让更多涉海单位和群众了解海洋、保护海洋、关爱海洋。(三)制度保障建立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实现陆地和海洋管理体制机制的统筹衔接,逐步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不断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建立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中国高度重视运用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规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结合实践、依法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在污染防治方面,建立入海排污口备案、环评审批、海洋倾倒许可、突发事件应对等制度;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建立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岸线控制等制度;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监测调查等制度;在绿色发展方面,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捕捞限额和捕捞许可、海域有偿使用等制度。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管理体制。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中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薄弱到壮大的发展历程。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门,海洋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职责整合到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海事、渔业、林草、海警、军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共同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通了陆地和海洋,增强了陆海污染防治协同性和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性。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珠江流域南海海域、太湖流域东海海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机构,承担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相关工作。沿海各省(区、市)承担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具体责任,落实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重要举措等。多年来,中国形成了多部门协同、中央地方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了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三、系统治理海洋生态环境坚持重点攻坚与系统治理并举,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不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一)综合治理重点海域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重点海域位于中国沿海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交汇区,经济发达、人口密集,海洋开发利用强度高,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特征明显、问题相对集中和突出,是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攻坚区域,实施综合治理至关重要。打好打赢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渤海是中国的半封闭型内海,海水交换能力差,自净能力不足。2018年起,中国开启海洋领域污染防治攻坚的首战,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作为“十三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志性战役之一,按照“一年谋篇布局、两年整体起势、三年初见成效”的整体部署,以环渤海“1+12”城市为重点,紧盯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入海河流“消劣”、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滨海湿地及岸线整治修复5项核心目标,协同推进“污染控制、生态保护、风险防范”重点任务。经过三年攻坚,渤海综合治理核心目标任务全部高质量完成,初步遏制了渤海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推动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达到82.3%,较攻坚战实施前的2017年大幅提升15.3个百分点,环渤海49条入海河流国控断面①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共完成整治修复滨海湿地8891公顷、岸线132千米。全面开展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2021年起,在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成果基础上,中国将攻坚战范围扩大到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作为“十四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志性战役之一,对三大重点海域8个沿海省(市)和24个沿海地市进行系统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实施陆海统筹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各项重点任务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重点海域水质整体向好,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综合治理攻坚战海域2023年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为67.5%,较2020年提升了8.8个百分点。(二)协同治理陆源污染海洋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上。中国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陆源污染协同治理,管住污染物向海洋传输的关键通道,降低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整体压力。抓好入海河流污染防治。入海河流是陆源污染物输入海洋的最重要途径。中国积极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质效,建设改造雨污分流管网,加强污水处理行业监管,降低城镇生产生活污水对入海河流水质影响。2012年以来,沿海地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提速,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基本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十四五”以来,沿海省份新增完成1.7万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编制完成170个畜牧大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超过45%,大幅降低农业农村污水排放。着力破解流域氮排放过量的近岸海域水质污染和富营养化问题,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探索将总氮控制范围向入海河流上游拓展,推动入海河流实施“一河一策”总氮治理。2012-2017年中国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水质整体保持稳定并有所好转,2018年以后水质整体大幅好转。目前,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数量约占整体的五分之四左右,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断面基本消除。通过深入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陆海污染协同防治,持续建设美丽海湾,中国近岸海域水质总体改善,2023年优良水质面积比例较2012年高出21.3个百分点。四、科学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中国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推进海洋生态一体保护、系统修复,科学决策、精准施策,守牢生态安全边界,不断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一)筑牢海洋生态屏障中国在国际上率先提出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通过多种手段有效筑牢海洋生态保护屏障,为海洋留足留够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创建海洋生态分类分区体系。海洋生态分类分区是现代海洋管理的基础模式。自2019年起,开展海洋生态分类分区体系创建工作,构建“双梁四柱”的海洋生态分类框架,基于生物地理、水生两个场景和水体、地形地貌、底质、生物四个组分开展海洋生态分类;采用自上而下、逐级嵌套的方式开展不同尺度海洋生态分区,将中国近海划分为3个生态一级分区、22个生态二级分区、53个生态三级分区;2023年,聚焦人类活动最为频繁的近岸海域,将20个近岸海域生态三级分区划分为132个生态四级分区。通过构建统一的生态分类标准,划分不同尺度生态分区,科学反映中国海洋自然地理格局,为全面认识海洋生态本底、精细化开展海洋生态评价和保护修复提供基础支撑。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及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作出要求,开始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本底能够承载的规模进行评价,2019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科学有序统筹布局各类功能空间,中国开始构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方法体系,组织完成全国、区域、省、市等各级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及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以此作为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生态空间、海洋开发利用空间的科学基础。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和重大决策部署。中国对海洋生态保护重点区域作出系统安排,优先将生物多样性维护、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海岸侵蚀等生态极脆弱区划入海洋生态保样品,设置在江河或渠道上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整个剖面。国控断面是指中国布设的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考核、排名监测断面(点位)。
  •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布 环保部副部长深入解读
    p   11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十三五”生态环保规划有关政策吹风会,会议通过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确定相关任务。环境保护部副部长赵英民就“十三五”生态环保规划进行了系统解读。 /p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脱贫攻坚、教育脱贫、生态环境保护三个补“短板”的规划。会议指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重大战略,也是人民群众迫切期盼。 /p p    strong 会议通过《“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了以下任务: /strong /p p    strong 一是强化源头管控。 /strong 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政策体系,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工艺、设备和产品,发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和生态治理修复成套技术,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p p    strong 二是大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strong 。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对重点地区、流域、行业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加快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开展造纸、建材等15个重点行业治污减排专项治理,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综合整治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等污染。推进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p p    strong 三是强化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风险全程管控 /strong 。 /p p    strong 四是完善企业排放许可、排污权交易、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 /strong 。建立多元化、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强化环保督察执法,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打造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美丽中国。 /p p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规划》提出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12项,分别是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细颗粒物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质量劣Ⅴ类水体比例、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这里涉及到的环境质量指标,也是第一次进入五年规划的约束性指标。 /p p    strong 赵英民从五个方面介绍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基本特点: /strong /p p   一是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体现和具体化《纲要》的部署与要求。突出绿色发展,强化生态空间管控,形成绿色发展布局 突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环境硬约束 突出绿色科技创新引领,推进绿色化与创新驱动的深度融合 突出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强化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保护、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化建设。 /p p   二是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部署“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工作。《规划》突出环境质量改善与总量减排、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系统联动,将提高环境质量作为核心评价标准,将治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区域、流域、城市和控制单元,实施环境质量改善的清单式管理。 /p p   三是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以环保督察巡视、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离任审计、损害责任追究等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责任 以排污许可、环境执法、损害赔偿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以资源环境产权确权、税收政策引导、资源环境价格改。 /p p   四是坚持“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增加了专章提出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明确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修复协同联动,要求系统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扩大生态产品供给,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 /p p   五是强化综合治理,协同推进工业达标排放、治污减排和风险防范。以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为抓手大幅削减污染存量,以推进骨干性工程为抓手实施污染减排,以排污许可为抓手落实治污减排责任,以重金属、危险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等重点行业为抓手提升风险防控基础能力,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 /p p    strong 为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将主要开展五项工作: /strong /p p   一是宣传《规划》。以《规划》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政策措施为重点,开展宣传解读、答疑解惑,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说清楚,讲明白,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p p   二是明确任务和分工。将《规划》重点任务进行分工,明确部门责任,将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地,统筹部门协同推进《规划》实施。 /p p   三是落实重大工程和改革措施。建立项目库,强化项目推进机制,积极推动重大改革政策尽快落地。 /p p   四是大力推进社会共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积极组织广大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规划的实施。 /p p   五是开展评估考核。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监测评估。2018年底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底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向社会公布,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p p    strong 附: /strong /p p strong   《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 /strong /p p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制定《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划纲要》依据环保部门生态保护的职能定位,提出“十三五”时期全国生态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明确重点工作和任务措施,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开展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p p   一、全国生态保护基本形势 /p p   “十二五”时期,各级环保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在示范引领、系统保护、综合监管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部分重点保护物种种群数量稳中有升。但总体上,我国生态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生态保护与开发建设活动的矛盾依然突出,生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p p   (一)工作进展 /p p   一是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带动效应明显。全国16个省份开展了生态省建设,92个市、县(区)获得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命名,126个地区开展了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编制《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积极推动生态示范建设提档升级,制定《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组织开展首届中国生态文明奖的评选,建立奖励机制,带动社会共建。 /p p   二是生态功能保护基础进一步夯实。完成全国生态环境变化调查与评估(2000-2010年),印发实施《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在江苏、海南、湖北、江西、重庆、沈阳等地开展划定和管控试点,天津、江苏发布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估考核,在重庆、海南、陕西、宁夏等地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推动优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在全国25个省份开展45个流域生态健康评估试点。联合国家旅游局组织开展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确定了北京市南宫旅游景区等72个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指导浙江省仙居县、开化县开展国家公园建设试点,配合发展改革委指导北京、青海等9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部分典型地区遥感调查和评估。 /p p   三是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得到加强。全国已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274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28个),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4.8%,超过90%的陆地自然生态系统类型、89%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得到保护。规范和完善自然保护区晋升和调整的评审制度,联合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完成400多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查处一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活动。推动中俄自然保护区的跨界合作。 /p p   四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决策与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成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发布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与行动计划》),启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2011-2020)”(以下简称十年中国行动),启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完成32个陆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边界核定,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高等植物卷和脊椎动物卷”。积极推进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多数省份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编制发布了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p p   (二)主要问题 /p p   现阶段,我国面临的主要生态问题有: /p p   一是生态空间遭受持续威胁。城镇化、工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垦等开发建设活动占用生态空间 生态空间破碎化加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河流水电水资源开发和工矿开发建设,直接割裂生物生境的整体性和连通性 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 /p p   二是生态系统质量和服务功能低。低质量生态系统分布广,森林、灌丛、草地生态系统质量为低差等级的面积比例分别高达43.7%、60.3%、68.2%。全国土壤侵蚀、土地沙化等问题突出,城镇地区生态产品供给不足,绿地面积小而散,水系人工化严重,生态系统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净化空气的作用十分有限。 /p p   三是生物多样性加速下降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资源过度利用、工程建设以及气候变化影响物种生存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我国高等植物的受威胁比例达11%,特有高等植物受威胁比例高达65.4%,脊椎动物受威胁比例达21.4% 遗传资源丧失和流失严重,60%-70%的野生稻分布点已经消失 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严重,常年大面积发生危害的超过100种。 /p p   同时,环保部门在履行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职责时,还存在以下体制机制和管理上的突出问题: /p p   一是统一监管的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仍按生态要素分别设置生态保护管理机构,难以对生态系统实施整体性保护。由于权责一致的统一管理体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尚未建立,未能实现所有者和监管者分离以及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直接影响生态保护效果。 /p p   二是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机制尚未建立。部分地方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较为薄弱,还未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社会公众参与生态保护和监管的机制有待健全,企业生态保护和监管责任还不明确,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履行生态监管职能时只能单打独斗、被动应对。 /p p   三是监督管理的基础能力薄弱。尚未建立统一的生态监测监控网络,难以准确监测我国重要生态区域生态状况,不能及时主动发现重大生态破坏行为。大部分县级环保部门没有设置独立的生态保护科室,难以开展常态化监管。市县环保部门生态保护人员队伍和装备严重不足,导致执法力量薄弱。生态保护科技支撑不够,生态大数据集成应用尚待发挥作用,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尚需完善。 /p p   (三)机遇与挑战 /p p   “十三五”期间,我国生态保护面临重大机遇: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建设生态文明和加强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生态保护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二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把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作为重要任务,明确要求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为生态保护工作指明方向。三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和措施陆续出台并加快推进,生态保护和监管体制将进一步理顺,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将全面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将加快建立,生态统一监管能力将明显提高,为我国生态保护工作夯实基础。四是各地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已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共识,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正在形成。 /p p   同时,我国生态保护也面临挑战:一是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传统发展方式带来的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生态环境风险逐步凸显。二是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需求不断增加与现有供给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三是生物多样性丧失速度短期内难以根本遏制,国际履约压力不断加大。 /p p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目标,以保障生态空间、提升生态质量、改善生态功能为主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生态监管,完善制度体系,推动补齐生态产品供给不足短板,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更大贡献。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基于环保部门生态保护的职责定位,“十三五”时期,自然生态保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p p   ——把生态系统整体保护作为基本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陆海统筹、上下联动,打破要素、区域界限,对各类生态系统实施统一保护和监管,增强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 /p p   ——把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作为根本目标。严格落实生态空间管控,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保护最重要的生态空间,推动形成以“两屏三带”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格局,建设生态安全屏障。 /p p   ——把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工作主线。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推动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完善保护网络,强化生物物种和遗传资源保护能力,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 /p p   ——把加强生态统一监管作为主要手段。建立全面、严格、及时、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加强生态保护统一监管的重要基础。建设“天地一体化”的监测体系和综合监管平台,及时发现和查处生态破坏行为,由被动核查变为主动发现,提高生态保护的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p p   ——把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作为主要载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体制机制向有利于统一监管的方向改变。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创建工作的平台作用,有机融合生态保护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创新保护模式,提高示范效应,激发保护活力。 /p p   (三)主要目标 /p p   到2020年,生态空间得到保障,生态质量有所提升,生态功能有所增强,生物多样性下降速度得到遏制,生态保护统一监管水平明显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取得成效,国家生态安全得到保障,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p p   具体工作目标: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得到落实,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总体形成 自然保护区布局更加合理,管护能力和保护水平持续提升,新建30-5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成20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的比例维持在14.8%左右(包括列入国家公园试点的区域) 完成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本底调查与评估,建立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加大保护力度,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保护率达到95% 生态监测数据库和监管平台基本建成 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体制机制得到健全 推动60~100个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一批环境保护模范城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效应明显。 /p p   三、主要任务 /p p   “十三五”时期,紧紧围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根本目标,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建立监管预警体系,加大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力度,推动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p p   (一)建立生态空间保障体系 /p p   1.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各省(区、市)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地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湿地、滩涂、海洋、荒漠、冰川等生态空间。2017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018年底前,各省(区、市)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020年底前,各省(区、市)完成勘界定标。在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形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p p   2.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到2020年,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推动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各地组织开展现状调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识别受损生态系统类型和分布。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选择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导功能的生态保护红线,开展一批保护与修复示范。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国、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 /p p   3.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制定《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16-2025年)》。开展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年遥感监测2次,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年遥感监测1次,重点区域加大监测频次,定期发布监测报告。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强化监督执法,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加强问责监督。优化自然保护区布局,以重要河湖、海洋、草原生态系统及水生生物、小种群物种的保护空缺作为重点,推进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加强生态廊道、保护小区和自然保护区群建设,到2020年,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的比例维持在14.8%左右(包括列入国家公园试点的区域)。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强化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完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以及勘界立标工作,推进自然保护区开展综合科考和本底调查。2020年前完成20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推动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区公共监督员制度。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 /p p   4.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管理。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我国生态空间的集中分布地区,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重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优先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不断扩大生态空间。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功能状况评价,推动制定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强化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和地区针对目前人为活动影响较小、生态良好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特别是大江大河源头及上游地区,加大自然植被保护力度,科学开展生态退化区恢复与治理,继续实施防沙治沙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主要的山脉、江河、海岸带等防护林体系为脉络,构建形成大尺度国家生态廊道,提高生态保护区域的连通性。加快推动易灾地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p p   (二)强化生态质量及生物多样性提升体系 /p p   1.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评估,彻底摸清我国生物多样性家底。加强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完善保护网络体系,确保国家战略性生物资源得到较好保存。恢复生物多样性受破坏的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示范,促进西部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脱贫。加强生物多样性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各级政府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水平。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程所需资金,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好重大工程,推进实施《战略与行动计划》和“十年中国行动”。 /p p   2.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规范生物遗传资源采集、保存、交换、合作研究和开发利用活动,加强出境监管,防止生物遗传资源流失。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开展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风险评估、跟踪监测和环境影响研究 加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监管。积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开展外来入侵物种调查和生态影响评价,加强入侵机理、扩散途径、应对措施和开发利用途径研究,建立监测预警及风险管理机制,探索推进生物安全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制度化进程。 /p p   3.推进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与履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履行好《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等国际公约,以国内工作支撑完成履约责任。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IPBES)”的相关工作。做好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COP15)的申办和筹备工作。 /p p   4.扩大生态产品供给。丰富生态产品,优化生态服务空间配置,提升生态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加大城市生态保护力度,推动城市生态建设与空间布局优化,提升城市生态服务能力。推动加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力度,适度开发公众休闲、旅游观光、生态康养服务和产品,加快城乡绿道、郊野公园等城乡生态基础设施建设。 /p p   (三)建设生态安全监测预警及评估体系 /p p   1.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监测体系。加强卫星和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应用,提高生态遥感监测能力。建立生物多样性地面观测体系,到2020年新建、改建或扩建50个陆地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建成800个以上生物多样性观测样区。建设一批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优先在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地区建立观测站和观测样区。 /p p   2.定期开展生态状况评估。加强年度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和五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价。2016年启动2010-2015全国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2020年完成“十三五”时期全国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形成全国生态状况定期评估机制。全面开展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及城市生态评估,系统掌握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变化状况。 /p p   研究建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预警体系,开发预警模型和技术,对生态系统变化、物种灭绝风险、人类干扰等进行预警。推动建立统一的监测预警评估信息发布机制。 /p p   开展县域生态资源资产评估试点。推动将生态状况评估结果应用于产业布局、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规划编制,并作为生态补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生态监管制度的重要参考。 /p p   3.建立全国生态保护监控平台。建立生态保护综合监控平台,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等的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常态化和业务化监控,实现由被动监管转为主动监管、应急监管转为日常监管、分散监管转为系统监管。2016年,启动以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的监管平台建设,作为全国生态保护监控平台一期工程 各省(区、市)应依托全国生态保护监控平台,加强能力建设,建立本行政区监管体系,实施分层级监管。2018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作为全国生态保护监控平台二期工程。加强生态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遥感、物联网等技术手段,集成建立国家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并纳入生态环境大数据系统。 /p p   4.加强开发建设活动生态保护监管。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发挥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事前预防作用,减少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空间的挤占,合理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和脆弱区域。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推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合理确定和布局大坝建设,加强调度监管,有效保障最低生态需水量 加强生态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合理布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基于生态承载力确定游客数量。推动交通设施建设合理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加强生物廊道建设,减少生态阻隔 加强交通设施建成后的生态恢复和运营期的管理。 /p p   (四)完善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体系 /p p   1.创建一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环境保护模范城。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以市、县为重点,分类指导,梯次推进,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提高示范区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到2020年,创建60-100个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加强创建计划性和区域平衡性,强化分级管理和过程监管,加快审议命名2016年前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创建要加强统筹整合,并全面对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标准,打造成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制度成果的转化载体。 /p p   2.持续提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水平。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环保模范城创建指南,指导各地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加强创建与环保重点工作的协调联动,改革完善创建评估验收机制。强化后续监督与管理,开展成效评估和经验总结,宣传推广现有的可复制、可借鉴的创建模式。充实专家队伍,建立专家委员会。继续开展中国生态文明奖评选表彰,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广泛凝聚全社会力量。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及实践研究,协助推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机制。 /p p   四、保障措施 /p p   (一)完善法律法规 /p p   加快推动出台《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开展《自然保护区条例》后评估,推进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研究生态保护红线立法。加强相关立法协调,在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修订时,推动将生态保护要求纳入相关条文。抓紧出台实施《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与核查规定》,加快完善生态保护相关的评估、监管、执法的标准规范体系。 /p p   (二)健全体制机制 /p p   充分发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等已有机制平台的协调作用,推动制定和实施跨部门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加快建立上下联动、沟通顺畅的各级环保部门联系机制。积极参与国家相关的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理顺相应机构与职责设置。开展国家公园体制研究及试点示范,探索建立国家公园行政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支持各地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p p   (三)强化科技支撑 /p p   加强生态保护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完善生态调查评估、监测预警、风险防范等管理技术体系。重点开展生物多样性科学规律与生物安全支撑技术、生态修复技术、生态系统监测评价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推动加大生态保护科技相关专项支持力度。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生态保护理念、管理经验及技术手段,健全完善国内协调机制。 /p p   (四)推动共同保护 /p p   依托生物多样性日、环境日等活动平台,加大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政策解读,扩大保护共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政府、企业、公众生态保护培训,建设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生态保护责任意识。依托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制度,充分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平台,加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发布生态保护信息,保障公众生态保护知情权和监督权。发挥社会组织的引导、监督作用,强化企业保护生态的主体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保护的合力。 /p
  • 国家环境保护生态工业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
    东北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   《关于“国家环境保护生态工业重点实验室”申请验收的函》(东大科函字〔2010〕26号)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你们三家联合建设的“国家环境保护生态工业重点实验室”进行了验收。   我部认为,该实验室完成了《国家环境保护生态工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建设任务。建设期内,该实验室围绕国民经济和生态工业的战略需求,在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生态化工业发展模式、生态化工艺与链接技术、生态工业的评价方法体系等方面取得了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的科研成果,在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相关规划编制和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有效服务于环境管理。该实验室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建立了较高水平的科研梯队,形成了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达到了验收要求。经研究,我部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生态工业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   请你们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围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进一步加强与环境管理部门的联系,创新运行机制,完善管理模式,为我国生态工业建设和国家环境管理提供更好的科技支撑与决策服务。
  • 我国已建设运行20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
    从全国环保科技工作会议上获悉,截至2008年底,我国正在建设和挂牌运行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已达到20个,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达到15家。 据环境保护部负责人介绍,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组织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国家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是国家组织重大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聚集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组织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地。 几年来,这些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积极投身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产出大量环境科研成果并努力将其转化为环保产业,有力推动了环保科技发展,发挥了巨大的行业辐射和带动作用。 据了解,到2010年,我国将争取建成30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50家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
  • 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近日,环保部公布了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标准,具体内容见下表: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6-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的十六种多环芳烃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47-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十六种多环芳烃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48-2013代替 GB13194-9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海水中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13194-91)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13194-91)废止。 土壤 可交换酸度的测定 氯化钾提取-滴定法(HJ 649-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可交换酸度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中可交换酸度测定的氯化钾提取-滴定法。 本标准适用于酸性土壤中可交换酸度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沉积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低分辨质谱法(HJ 650-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及沉积物中二噁英类污染物高分辨气相色谱-低分辨质谱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及沉积物中二噁英类物质的高分辨气相色谱-低分辨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和污染源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测定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滴定法(HJ 658-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有机碳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有机碳的燃烧氧化-滴定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13194-91)
  •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附全文)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  录  第一章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第二节 生态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  第三节 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主要目标  第三章 强化源头防控,夯实绿色发展基础  第一节 强化生态空间管控  第二节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三节 强化绿色科技创新引领  第四节 推动区域绿色协调发展  第四章 深化质量管理,大力实施三大行动计划  第一节 分区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节 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  第三节 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第五章 实施专项治理,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减排  第一节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第二节 深入推进重点污染物减排  第三节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节 加快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第六章 实行全程管控,有效防范和降低环境风险  第一节 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体系  第二节 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第三节 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第四节 夯实化学品风险防控基础  第五节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第七章 加大保护力度,强化生态修复  第一节 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第二节 管护重点生态区域  第三节 保护重要生态系统  第四节 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第五节 修复生态退化地区  第六节 扩大生态产品供给  第七节 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八章 加快制度创新,积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节 健全法治体系  第二节 完善市场机制  第三节 落实地方责任  第四节 加强企业监管  第五节 实施全民行动  第六节 提升治理能力  第九章 实施一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第十章 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任务分工  第二节 加大投入力度  第三节 加强国际合作  第四节 推进试点示范  第五节 严格评估考核第一章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十二五”以来,坚决向污染宣战,全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突出,多阶段、多领域、多类型生态环境问题交织,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需求和期待差距较大,提高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是当前核心任务。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李克强总理多次指出,要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促进绿色发展,下决心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把发展观、执政观、自然观内在统一起来,融入到执政理念、发展理念中,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高度、实践深度、推进力度前所未有。  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5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50微克/立方米,首批开展监测的74个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3.6%,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下降27.4%、20.9%、27.7%,酸雨区占国土面积比例由历史高峰值的30%左右降至7.6%,大气污染防治初见成效。全国1940个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比例提高至66%,劣Ⅴ类比例下降至9.7%,大江大河干流水质明显改善。全国森林覆盖率提高至21.66%,森林蓄积量达到151.4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54%。建成自然保护区2740个,占陆地国土面积14.8%,超过90%的陆地自然生态系统类型、89%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以及大多数重要自然遗迹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保护,大熊猫、东北虎、朱鹮、藏羚羊、扬子鳄等部分珍稀濒危物种野外种群数量稳中有升。荒漠化和沙化状况连续三个监测周期实现面积“双缩减”。  治污减排目标任务超额完成。到2015年,全国脱硫、脱硝机组容量占煤电总装机容量比例分别提高到99%、92%,完成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1.6亿千瓦。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2%,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4.1%。7.2万个村庄实施环境综合整治,1.2亿多农村人口直接受益。6.1万家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成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十二五”期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累计下降12.9%、13%、18%、18.6%。  生态保护与建设取得成效。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防护林体系建设、河湖与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保持、石漠化治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一批重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稳步实施。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全部停止商业性采伐。全国受保护的湿地面积增加525.94万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提高到46.8%。沙化土地治理10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26.6万平方公里。完成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调查评估,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建立各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4300多个。16个省(区、市)开展生态省建设,1000多个市(县、区)开展生态市(县、区)建设,114个市(县、区)获得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命名。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及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印发实施,6个省完成国有林场改革试点任务。  环境风险防控稳步推进。到2015年,50个危险废物、273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基本建成,历史遗留的670万吨铬渣全部处置完毕,铅、汞、镉、铬、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下降27.7%,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数量大幅减少。科学应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环境影响。核设施安全水平持续提高,核技术利用管理日趋规范,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完成制修订,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陆续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健全。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和环境保护综合督察。全社会生态环境法治观念和意识不断加强。第二节 生态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  污染物排放量大面广,环境污染重。我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处于2000万吨左右的高位,环境承载能力超过或接近上限。78.4%的城市空气质量未达标,公众反映强烈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占3.2%,部分地区冬季空气重污染频发高发。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亟需提升,排污布局与水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大量存在,湖库富营养化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流域水体污染依然较重。全国土壤点位超标率16.1%,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19.4%,工矿废弃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城乡环境公共服务差距大,治理和改善任务艰巨。  山水林田湖缺乏统筹保护,生态损害大。中度以上生态脆弱区域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55%,荒漠化和石漠化土地占国土面积的近20%。森林系统低质化、森林结构纯林化、生态功能低效化、自然景观人工化趋势加剧,每年违法违规侵占林地约200万亩,全国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只有全球平均水平的78%。全国草原生态总体恶化局面尚未根本扭转,中度和重度退化草原面积仍占1/3以上,已恢复的草原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全国湿地面积近年来每年减少约510万亩,900多种脊椎动物、3700多种高等植物生存受到威胁。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导致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生态空间不断被蚕食侵占,一些地区生态资源破坏严重,系统保护难度加大。  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生态环境风险高。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和消费大国,有毒有害污染物种类不断增加,区域性、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日益凸显。环境风险企业数量庞大、近水靠城,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突发环境事件呈现原因复杂、污染物质多样、影响地域敏感、影响范围扩大的趋势。过去十年年均发生森林火灾7600多起,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1.75亿亩以上。近年来,年均截获有害生物达100万批次,动植物传染及检疫性有害生物从国境口岸传入风险高。第三节 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机遇与挑战  “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面临重要的战略机遇。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深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逐步健全,为环境保护释放政策红利、法治红利和技术红利。经济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化解重污染过剩产能、增加生态产品供给,污染物新增排放压力趋缓。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逐步形成。  同时,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任务尚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仍面临巨大压力。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更加突出,一些地方环保投入减弱,进一步推进环境治理和质量改善任务艰巨。区域生态环境分化趋势显现,污染点状分布转向面上扩张,部分地区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下降,统筹协调保护难度大。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要求我国承担更多环境责任,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挑战大。  “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机遇与挑战并存,既是负重前行、大有作为的关键期,也是实现质量改善的攻坚期、窗口期。要充分利用新机遇新条件,妥善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坚定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标本兼治。绿色富国、绿色惠民,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与绿色化。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相结合,强化源头防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空间布局,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从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力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坚持质量核心、系统施治。以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分区域、分流域、分阶段明确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统筹运用结构优化、污染治理、污染减排、达标排放、生态保护等多种手段,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开展多污染物协同防治,系统推进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坚持空间管控、分类防治。生态优先,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管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立系统完整、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管理格局,实施差异化管理,分区分类管控,分级分项施策,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法治。以改革创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转变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加快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强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从硬从严,重拳出击,促进全社会遵纪守法。依靠法律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坚持履职尽责、社会共治。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激励与约束并举,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第三节 主要目标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产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物多样性下降势头得到基本控制,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第三章 强化源头防控,夯实绿色发展基础  绿色发展是从源头破解我国资源环境约束瓶颈、提高发展质量的关键。要创新调控方式,强化源头管理,以生态空间管控引导构建绿色发展格局,以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绿色科技创新引领生态环境治理,促进重点区域绿色、协调发展,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从源头保护生态环境。第一节 强化生态空间管控  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强化主体功能区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基础作用,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依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目标、治理保护措施和考核评价要求。禁止开发区域实施强制性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强度得到有效控制,形成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着力保护耕地土壤环境,确保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重点开发区域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优化开发区域引导城市集约紧凑、绿色低碳发展,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优化生态系统格局。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海洋资源开发格局。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2017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018年底前,其他省(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状况信息。建立监控体系与评价考核制度,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全面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保护和提升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功能,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推动“多规合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规范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承载力调控、环境质量底线控制、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等环境引导和管控要求,制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技术规范,强化“多规合一”的生态环境支持。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各类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多规合一”的指导意见。自2018年起,启动省域、区域、城市群生态环境保护空间规划研究。第二节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建立重污染产能退出和过剩产能化解机制,对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的企业、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淘汰。修订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推动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鼓励各地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京津冀地区要加大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钢铁等过剩产能淘汰力度。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各地区造纸、制革、印染、焦化、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行业规模限值。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严格环保能耗要求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实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严格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强化全过程节能监管。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轻工、纺织等传统制造业全面实施电机、变压器等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实施系统能效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绿色照明、余热暖民等节能重点工程。支持企业增强绿色精益制造能力,推动工业园区和企业应用分布式能源。  促进绿色制造和绿色产品生产供给。从设计、原料、生产、采购、物流、回收等全流程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支持企业推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完善绿色包装标准体系,推动包装减量化、无害化和材料回收利用。建设绿色工厂,发展绿色工业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开展绿色评价和绿色制造工艺推广行动,全面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增强绿色供给能力,整合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认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快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增加有机产品供给。到2020年,创建百家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百家绿色示范园区、千家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制造体系基本建立。  推动循环发展。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城市低值废弃物集中处置,开展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建设一批循环经济领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循环经济示范市县。实施高端再制造、智能再制造和在役再制造示范工程。深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建设产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资源再生利用示范工程。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回收和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基地和园区。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规范完善废钢铁、废旧轮胎、废旧纺织品与服装、废塑料、废旧动力电池等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尝试建立逆向回收渠道,推广“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到2020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3%。实现化肥农药零增长,实施循环农业示范工程,推进秸秆高值化和产业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粮食主产县基本实现农业资源循环利用。  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动低碳循环、治污减排、监测监控等核心环保技术工艺、成套产品、装备设备、材料药剂研发与产业化,尽快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主导技术和产品。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推进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第三方监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环境保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服务市场,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规范环境绩效合同管理,逐步建立环境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发布政府采购环境服务清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环保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与环保品牌。鼓励生态环保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环保行业组织、科技社团在环保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作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开展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环境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发布环境服务业发展报告。第三节 强化绿色科技创新引领  推进绿色化与创新驱动深度融合。把绿色化作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点,推进绿色化与各领域新兴技术深度融合发展。发展智能绿色制造技术,推动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发展生态绿色、高效安全的现代农业技术,深入开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现代林业和生物肥料等技术研发,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发展安全、清洁、高效的现代能源技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发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建立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技术体系。重点针对大气、水、土壤等问题,形成源头预防、末端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的成套技术。  加强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瞄准世界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前沿,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要求,突出自主创新、综合集成创新,加快构建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国家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建立以科学研究为先导的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理论体系,以应用示范为支撑的生态环保技术研发体系,以人体健康为目标的环境基准和环境标准体系,以提升竞争力为核心的环保产业培育体系,以服务保障为基础的环保科技管理体系。实施环境科研领军人才工程,加强环保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培养,重点建设一批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打造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持相关院校开展环保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建立健全环保职业荣誉制度。  建设生态环保科技创新平台。统筹科技资源,深化生态环保科技体制改革。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环保智库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技术研发推广,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积极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环保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建立环保装备与服务需求信息平台、技术创新转化交易平台。依托有条件的科技产业园区,集中打造环保科技创新试验区、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区、环保综合治理技术服务区、国际环保技术合作区、环保高水-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专栏2 各流域需要改善的控制单元  (一)长江流域(108个)。  双桥河合肥市控制单元等40个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 乌江重庆市控制单元等7个单元由Ⅴ类升为Ⅲ类 来河滁州市控制单元等9个单元由Ⅴ类升为Ⅳ类 京山河荆门市控制单元等2个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Ⅲ类 沱江内江市控制单元等4个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Ⅳ类 十五里河合肥市控制单元等24个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Ⅴ类 滇池外海昆明市控制单元化学需氧量浓度下降 南淝河合肥市控制单元等3个单元氨氮浓度下降 竹皮河荆门市控制单元等4个单元氨氮、总磷浓度下降 岷江宜宾市控制单元等14个单元总磷浓度下降。  (二)海河流域(75个)。  洋河张家口市八号桥控制单元等9个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 妫水河下段北京市控制单元等3个单元由Ⅴ类升为Ⅳ类 潮白河通州区控制单元等26个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Ⅴ类 宣惠河沧州市控制单元等6个单元化学需氧量浓度下降 通惠河下段北京市控制单元等26个单元氨氮浓度下降 共产主义渠新乡市控制单元等3个单元氨氮、总磷浓度下降 海河天津市海河大闸控制单元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下降 潮白新河天津市控制单元总磷浓度下降。  (三)淮河流域(49个)。  谷河阜阳市控制单元等17个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 东鱼河菏泽市控制单元由Ⅴ类升为Ⅲ类 新濉河宿迁市控制单元等9个单元由Ⅴ类升为Ⅳ类 洙赵新河菏泽市控制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Ⅲ类 运料河徐州市控制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Ⅳ类 涡河亳州市岳坊大桥控制单元等16个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Ⅴ类 包河商丘市控制单元等4个单元氨氮浓度下降。  (四)黄河流域(35个)。  伊洛河洛阳市控制单元等14个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 葫芦河固原市控制单元等4个单元由Ⅴ类升为Ⅳ类 岚河吕梁市控制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Ⅳ类 大黑河乌兰察布市控制单元等8个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Ⅴ类 昆都仑河包头市控制单元等8个单元氨氮浓度下降。  (五)松花江流域(12个)。  小兴凯湖鸡西市控制单元等9个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 阿什河哈尔滨市控制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Ⅴ类 呼伦湖呼伦贝尔市控制单元化学需氧量浓度下降 饮马河长春市靠山南楼控制单元氨氮浓度下降。  (六)辽河流域(13个)。  寇河铁岭市控制单元等6个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 辽河沈阳市巨流河大桥控制单元等3个单元由Ⅴ类升为Ⅳ类 亮子河铁岭市控制单元等2个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Ⅴ类 浑河抚顺市控制单元总磷浓度下降 条子河四平市控制单元氨氮浓度下降。  (七)珠江流域(17个)。  九洲江湛江市排里控制单元等2个单元由Ⅲ类升为Ⅱ类 潭江江门市牛湾控制单元由Ⅳ类升为Ⅱ类 鉴江茂名市江口门控制单元等4个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 东莞运河东莞市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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