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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快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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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快检相关的资讯

  • 食药总局发文规范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 强调加强快检设备配备
    p   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例如对于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而言,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此外,通知中还对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进行了说明: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p p   不仅如此,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快检工作,明确指出要加强快检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借助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工作力度,监管所要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 /strong /span /p p   详细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p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p p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p p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p p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 /p p   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p p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 /p p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贮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 /p p   (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 /p p   (三)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p p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p p   (一)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p p   1.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各省可根据与农业部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对接情况以及监管实际,适当提高准入门槛,要求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p p   3.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p p   (二)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p p   1.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p p   2.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p p   3.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p p   (三)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p p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p p   五、关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 /p p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p p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 /p p   (三)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 /p p   (四)销售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标识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标示。 /p p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p p   六、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p p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 /p p   (二)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销售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落实销售者义务。对于大型商场超市,鼓励其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等,可以采取粘贴票据、签订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形式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p p   七、关于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 /p p   (一)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p p   (二)突出针对性,根据食用农产品季节、地域、品种等,结合果蔬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不同食用农产品的特性,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度,分类开展监督抽检,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 /p p   (三)加强快检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借助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工作力度,监管所要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 /p p   八、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信用信息管理 /p p   (一)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等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分类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对各个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p p   (二)加强信息采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明确采集责任,制定采集规范。要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权限、程序和责任,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p p   (三)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6月13日 /p
  • 蓟州首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检中心正式建成
    经蓟县市场监管局和渔阳镇政府的共同推动,市场主办方的大力配合支持,目前,位于蓟州蔬菜批发市场内的蓟州首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检中心正式建成。  为保障蓟州区食用农产品快检室建设工作有序开展,蓟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渔阳镇政府多次组织食用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召开座谈推动会,解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检中心、零售市场快检室建设指导规范》,及时了解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目前的经营状况及在快检中心(快检室)建设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在快检中心的选址、设备仪器的采购等问题上都积极地进行帮扶解决。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检中心严格按照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进行建设,并统一使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快检室的标识样式和标志牌样式。  快检中心的建成,进一步提高了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隐患排查和防范能力,确保蓟州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 浙江省开展食用农产品胶体金免疫层析快检产品现场筛选验证工作
    为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2022年6月8~9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合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组织召开了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胶体金免疫层析快检产品现场筛选验证会,加快推进生鲜农产品药物残留快速检测技术改进和应用,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的技术手段和安全保障水平。开幕式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负责人指出,农产品快速检测已成为生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快速查验、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执法的重要技术手段。浙江省每年开展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150万批次以上,用好经费、做好检测离不开准确可靠的快检产品。下一步,浙江省将加大对性能优良快检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技能培训力度,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筑起第一道防线。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处相关负责人强调,利用快检产品可在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和商超对大批量生鲜农产品进行药物残留现场即时筛查,与实验室大型仪器精准检测相互补充,对保障市民的农副产品消费安全起到重要作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离不开准确、便捷的快检产品。质量营养所暨部级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心将主动谋划、积极参与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启动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的平台资质和科技人才优势,为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强力技术支撑,助推浙江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报名参加此次验证会的企业多达26家,专家组初评选出了16家参加现场筛选验证。验证会以韭菜、豇豆、鸡蛋、大口黑鲈等4种重点治理农产品中的禁、停药物和易超标药物为检测目标物,利用受试盲样对企业带来的60个快检产品进行了现场验证和评价。为保证验证、评价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验证会邀请了12名来自部、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熟悉胶体金免疫层析快检产品工作原理和应用操作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全程考评。
  • 食用农产品每日快检正式启动 张家界市向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迈进
    7月5日上午9:30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食安委副主任邹菊芳在市食安委于永定区中商广场举办的“张家界市食用农产品每日快速检测项目启用仪式暨新闻通气会”上宣布张家界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每日快速检测项目正式启用,永定、武陵源城区设立的9个快检实验室已全面开展快速检测工作。这是我市食品安全治理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的一件大喜事。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食安委副主任邹菊芳,市食安办主任、市食药监局局长李步群,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区县长,各区县食药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两区食药监局分管负责人,以及项目承接方负责人中检达元公司总经理付敏杰一同见证该项目启动仪式。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区县长、区县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及涉及食用农产品监管和食用农产品检测员100多人,组成了市食药监局方队、两县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方队、区县食药监管部门方队、快检方队、市场开办方方队、超市方队等6个方队参加了启动仪式。现场还邀请了湖南日报张家界分社、张家界日报、红网张家界站、张家界之声的媒体记者对启动仪式进行报道。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食安委副主任邹菊芳讲话市食药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步群主持市食药监局分管负责人通报了张家界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快检室建设和快速检测项目有关情况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赵和荣宣读该项目开展的内容和意义  随后,中检达元公司总经理付敏杰就快检项目建设进行了介绍,“项目经过一个多月的施工建设、积极筹备和业务培训,我司在全市范围内已经建成了9个食品安全检测室,成立11名快检服务项目团队,分派到每个检测室做一对一的市场驻点快检服务。”并代表公司就下一步如何开展好每日快检工作进行了表态。  中检达元安排11名检测人员保证每个快速检测实验室每天都开门检测;市场方将配合我司在交易高峰期之前完成当天抽样;每天上午10点半之前将检验结果上传给食品监管部门,12点之前在市场公示栏、电子屏幕上公示检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在开展快检工作过程中,将向市民积极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并向老百姓派发灵灵狗家用产品,给老百姓带回家亲身体验食品安全快检技术,为市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建设提供窗口和途径,带动市民参与食安城市创建,提高市民知晓率与群众满意度。中检达元公司总经理付敏杰讲话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食安委副主任邹菊芳宣布张家界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每日快速检测项目正式启用。张家界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每日快速检测项目正式启动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食安委副主任邹菊芳在启动仪式上强调:为更好地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一是加强实验室和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确保实验室正常、规范运行;二是每日快检要“天天检”,检测结果100%第一时间公开,对于发现的不合格产品100%处置到位;三是建立实验室日常监督工作机制,监管部门适时开展被检产品的监督抽查,确保快检实验室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发挥好质量“守门员”作用。  市领导、来宾、媒体记者参观了活动现场和中商农贸市场快检室。现场派发了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开展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宣传和“你送我检”免费快速检测食品安全活动,现场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左一为市食安办主任、市食药监局局长李步群活动现场 张家界市食用农产品快检服务项目的建立,这对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思想,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司受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工作,为张家界广大市民提供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合影
  • 江苏省扩大应用胶体金免疫快检技术,助力食用农产品精准监管
    关于印发《扩大应用胶体金免疫快检技术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技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助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推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落实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探索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精准监管”新模式,在前期开展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扩大应用胶体金免疫快检技术。现将《扩大应用胶体金免疫快检技术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扩大应用胶体金免疫快检技术工作方案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1年10月22日附件扩大应用胶体金免疫快检技术工作方案目前基层大多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为酶抑制法,适用于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的甲胺磷、对硫磷、久效磷、呋喃丹等。随着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以及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使用的逐步实施,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越来越少,快速检测手段与技术亟待完善和改进升级。结合我省农业生产的实际,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扩大应用胶体金免疫层析快检技术,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 一、基本原则始终把“发现风险、排除风险”作为监测工作的出发点,按照全省“一盘棋”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应用;统一检测参数,统一应用品类,统一监督管理;初期以掌握精准快检技术、摸清风险隐患、服务生产主体为主;突出重点,边应用、边改进,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逐步完善,探索有效、可行、可靠的速测技术和监管办法。二、应用范围(一)应用主体:各设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牵头,省市县农产品检测机构密切配合,各地四星级以上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站为主要应用单元。每个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站全年不少于500批次样品,五星级乡镇监管站同时选择一个村级服务站作为胶体金快检示范点,不少于100批次样品。鼓励其他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站以及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企业、重点保供企业、收储运环节及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参与应用。(二)应用品类:以蔬菜中的“三棵菜”(韭菜、豇豆、芹菜)为重点,以地标农产品、大宗保供农产品、区域特色农产品为主要监测品种,各地可依据地域特色、不同农产品上市季节特征,选取5种以上重点蔬菜瓜果产品开展应用。(三)检测农药品种:本次应用以克百威、戊唑醇、吡虫啉、涕灭威、嘧霉胺、氟虫腈、百菌清、腐霉利、啶虫脒、哒螨灵、毒死蜱、烯酰吗啉、三唑磷、多菌灵、甲氰菊酯、苯醚甲环唑十六种农药为主(其中克百威、毒死蜱、三唑磷、氟虫腈、涕灭威为蔬菜瓜果禁止使用农药)。各地依据本地区用药习惯,每个产品实际选取3种以上农药开展检测。省里根据全省风险监测数据和筛查验证情况,适时调整检测农药品种和供货厂家。三、时间安排及任务(一)2021年11-12月,省市县三级开展农药残留胶体金使用技术培训。(二)2021年12月,各设区市明确应用乡镇和产品,合理布局胶体金重点监测对象,制定提交试行方案。(三)2022年1月,各应用乡镇摸清掌握区域投入品实际使用情况,做好检测技术和物质储备。(四)2022年2-9月,各应用乡镇根据检测作业指导书(另发)开展胶体金精准检测。根据当地农时生产特点,选择合适的检测时间对上市前的农产品开展胶体金快速检测。指导生产主体利用好胶体金的靶向性功能,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进行自检自控,更好地为产地准出服务。省里将成立专家支持团队,分片联络指导。(五)2022年10-11月,以设区市为单位阶段性总结。四、工作要求(一)制定应用方案。以县为单位,梳理并确定各区域农产品中高风险、高检出率农药残留种类及重点农产品类型,明确应用单位;以乡镇监管站为单元制定计划与任务,明确具体应用蔬果品种、主要生产主体及用药情况。各设区市方案12月15日前报技术支持单位(省农业科学院)审核,同时报送本市应用联络员名单。(二)统一组织采购。依据产品验证结果,省厅拟统一组织询价,确定产品定价与供货厂家,各市县根据各自计划与需求,自行联系生产企业,确定购买产品种类、数量与供货时间。2021年度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中已安排胶体金快检资金,各地要确保资金到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对入网规模经营主体,各地监管机构可根据主体需求,提供、配套适量的胶体金免疫快检产品试用,结合技术依托单位提供技术指导,促使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产品上市前或外销采摘前进行自检、自控。(三)提高靶向性。推广胶体金速测技术应用是基层农产品质量监测手段的一次更新,技术要求高、试行任务艰巨。各地要把“发现风险、排除风险”作为当前监测工作的出发点,切实加强风险研判,强化使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胶体金快速检测,切实提高速测的靶向性、精准性。(四)快检结果运用。快检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各地及时将快检信息录入全省追溯平台数据库。快检结果疑似阳性时,各市县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及时做好确证。对于上市前快检阳性的农产品,及时告知受检单位暂缓上市,涉及禁限用农药确证阳性的应及时通知县级相关监管执法机构。省里将对发现风险并排除风险的乡镇监管机构在乡镇监管能力星级评价中予以加分;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对速测技术应用给予支持;胶体金免疫速测工作情况纳入农安县建设指标。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主观原因隐瞒监测结果不报或者故意修改监测结果的,一经查实,将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快检技术升级作为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作为提高基层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胶体金免疫速测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完善本辖区种植名录数据库,确保试行范围规定的主体全面覆盖。要推动县乡两级抓好胶体金应用的发动、培训、指导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村级协管员作用,做好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的使用指导。
  • 安徽安庆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快检工作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近期,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充分发挥快检筛查的“防火墙”“过滤网”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加大经费投入,建立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分级管护、资金统筹”模式,持久发挥合力,推进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建管护工作,确保建成的快检室更好、更持久地发挥惠民效益。其中,安庆市城区35个民生工程快检室,每个快检室每年管养经费达10万元,望江县政府常务会决定将民生工程快检室管养经费由15万元提高到80万元,宿松县县长办公会决定给予每个快检室3万元运维经费。这些举措使各快检室能够及时更新快检设备,确保快检数据准确,切实提高快检效能。该局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对全市民生工程快检员开展岗前培训,讲授食品安全快检基础知识,确保每名快检员都能熟练掌握快检操作、信息上报等工作,提升快检工作的准确性。同时,组织快检员业务知识考试,全市244名快检员经考核合格后获得《食品安全快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各县(市、区)也分别组织开展专题培训11场次。此外,各快检室在显著位置张贴“你送我检”宣传画,定期开展“你送我检”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食品快检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2022年以来,该局共为群众免费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1200余批次。该局对群众购买量大的食用农产品加大检测力度,重点检测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项目,并根据要求及时增加氟苯尼考、磺胺类、氯霉素、克百威、毒死蜱、腐霉利等检测项目,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2022年,该局共完成食品快速检测57.6万批次,初步筛选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6083批次,不合格率1.06%,同时,对问题食品及时下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流向餐桌。安庆市市场监管局还加强督查检查,对各地快检室检测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并约谈快检工作不力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开展民生工程快检室评价考核工作,在各县(市、区)随机抽取一家市场监管所和一家农贸市场快检室开展考核评价,重点检查快检室环境卫生及设施、人员管理、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抽样管理、任务完成、现场操作、后续处理及问题样品发现率等情况,评价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考核指标。各县(市、区)对民生工程开展全覆盖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与民生工程快检室管养经费挂钩,实施奖优罚劣。
  •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一体机响应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深芬仪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检测一体机响应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下一步将总结试点经验,选择部分品种在全国范围统一试行。届时,各地须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建立生产经营者开具、市场经营者查验留存、监管部门监管核查的合格证制度体系,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农业部颁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检测一体机通过条形码打印机可以打印条形码、二维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溯源)系统,大大提高了对于农产品安全的监管力度,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国家追溯平台、健全数据规范,实现数据互通,确保平台稳定,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动实现全国追溯‘一张网’。实现一物一码可追溯,积极响应农业农村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为农业食品安全检测建设出一份力。
  • 武汉:食用农产品多头检测归一个部门管
    同是吃的农产品,蔬菜农药残留是否超标由农业部门检测,而香菇、竹笋、木耳等食用林产品质量是否安全则由林业部门检测。今后,种植、养殖环节所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将统一归口到农业部门一个部门检测。   去年,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后,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不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并不顺畅,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分属多个单位,检验检测薄弱、力量较为分散。   18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决定整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职能,将种植产品检测、畜禽(生鲜乳)产品检测、水产品检测、农业投入品检测、农业环境检测等检测职能和资源进行整合,归口到农业部门。   该市还提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因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食品保障安全 13类食用农产品禁售
    p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3月1日起,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需设置农产品检查制度,13种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违者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给予相应处罚。 /p p   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包含,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等13类食用农产品。 /p p   支招 /p p   咋选购安全优质农产品? /p p   想要购买到安全优质的农产品,最好去正规的市场,同时还可以参考“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农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环境上有监测、生产上有记录、出厂后有检验、质量上可追溯,是可以放心食用的农产品,且这些产品都有自己独特的识别标志,市民们在选购农产品的时候,可通过查看标识和相关认证证书来识别。” /p p   点评 /p p   民以食为天,《办法》从市场交易环节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过滤,要求交易市场建立检查制度,将责任具体落实,这将有效提升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3.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性 /strong /span /a ,对百姓来说无疑是件大好事。但是,再好的制度也需要实打实地执行才能发挥作用,期待相关部门加强执法和监督,让这13种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真正从交易市场消失。 /p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30日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 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 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 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第七条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对记录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样品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按规范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方式妥善保存备份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6个月。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监督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复检。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法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停止销售、召回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复检和异议期间,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未履行前款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履行。  第十一条 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涉及进口环节的,及时向进口地海关通报。  第十二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开展跟踪抽检。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核查处置信息。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等信息,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开展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的指导,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解读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公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以下称《规定》)。现就《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不断加大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时核查处置,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差异较大,基层普遍反映存在不合格产品追溯难、备样保存难、核查处置难等一些难点问题。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促进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控制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各有关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属性、行业发展水平、监管制度等特点,起草并印发《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推动“检管结合”。明确监管人员可自行抽样或参与抽样。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可对抽样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履行法律义务、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处,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形成监管合力。   (二)针对产品特性规范抽样。一是明确易腐烂变质的食用农产品可进行均质处理,防止因样品腐烂变质无法实现复检。二是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与普通食品的属性特点差异,规范抽样信息采集,明确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批次”概念,以利于有效开展核查处置和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备样应按规范冷藏或冷冻储存。   (三)多措并举震慑违法行为。明确市场监管部门除依法监督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跟踪抽检,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和核查处置信息,将核查处置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加强不合格信息通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和进口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海关通报。   (五)明确适用范围。考虑到各地食用农产品监管制度和要求存在差异,明确各省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市场监管总总局)
  • 2020年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情况
    编者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绿色发展、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问题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力度,依法及时公开发布了一大批抽检不合格信息。我们对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各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1031期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报进行了汇总。需要说明,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主要是针对市场销售环节,目前还难以溯源到具体产地,但可以让我们引以为戒,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分析团队,我们对2020年1月至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及各省市场监管局官网上发布的1,031期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进行了分析汇总,不完全统计共14,295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3,799批次,占比26.57%。从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情况看,蔬菜和水产品不合格问题最多,其中腐霉利、4-氯苯氧乙酸钠、毒死蜱等农药残留超标,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等兽药残留超标和重金属镉污染占比较高;从食用农产品销售地看,河南省、重庆市、山东省检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批次最多。一、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概述蔬菜和水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主要类型,占比超过70%。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共计3,799批次,其中蔬菜1,673批次,占比44.04%;水产品1,148批次,占比30.22%;畜禽产品803批次,占比21.14%;水果119批次,占比3.13%;生干坚果及籽类产品51批次,占比1.34%;豆类产品5批次,占比0.13%(详见图1)。图1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产品类型占比2020年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呈波动趋势。从不合格情况公布时间分析,11月和4月公布的不合格批次相对较多,分别达643批次和511批次(详见图2)。图2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月度分布河南省、重庆市、山东省为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最多的销售地。河南省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411批次,蔬菜180批次、水产品101批次;重庆市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402批次,蔬菜236批次、水产品55批次;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339批次,蔬菜174批次、畜禽产品112批次(详见图3)。图3 各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二、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腐霉利、4-氯苯氧乙酸钠、毒死蜱等农药残留超标为蔬菜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其中腐霉利残留超标352批次,全部从韭菜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超标281批次,主要从黄豆芽、绿豆芽中检出;毒死蜱残留超标245批次,主要从芹菜、普通白菜中检出。从蔬菜上禁用农药检出情况看,排在前五位的包括:毒死蜱,检出245批次;克百威,检出130批次;氧乐果,检出108批次;甲拌磷,检出56批次;氟虫腈,检出34批次(详见图4)。图4 市场销售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韭菜、豆芽、芹菜为农药残留超标最多的蔬菜产品。其中526批次韭菜检出有农药残留超标,其中腐霉利残留超标352批次、镉被检出70批次;347批次豆芽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超标280批次、6-苄基腺嘌呤残留超标59批次;267批次芹菜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其中毒死蜱被检出146批次、甲拌磷被检出42批次。另外,抽检不合格频次较多的蔬菜还有豇豆和白菜,豇豆中克百威被检出52批次,灭蝇胺被检出51批次,白菜中毒死蜱被检出45批次(详见图5)。图5 市场销售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TOP10重庆市、河南省、山东省为蔬菜产品抽检不合格最多的销售地。重庆市抽检不合格236批次,其中韭菜70批次、芹菜39批次;河南省抽检不合格180批次,其中韭菜82批次、豆芽47批次;山东省抽检不合格174批次,其中韭菜72批次、豆芽52批次(详见图6)。图6 各省市场销售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TOP10图7 市场销售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三、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磺胺类等兽药残留超标为畜禽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其中,恩诺沙星残留超标193批次,主要从鸡蛋、鸡肉中检出;氟苯尼考残留超标141批次,主要从鸡蛋中检出;磺胺类残留超标94批次,主要从猪肉、鸡肉中检出。需要注意的是克伦特罗检出83批次,主要从牛肉、羊肉中检出,表明“瘦肉精”问题还是比较突出。从畜禽类禁用兽药检出情况看,排在前三位的包括:氧氟沙星,检出60批次;五氯酚酸钠,检出32批次;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31批次 (详见图7)。鸡蛋、鸡肉、猪肉等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批次最多。249批次鸡蛋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氟苯尼考、恩诺沙星残留超标批次最多;162批次鸡肉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残留超标批次最多;108批次猪肉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残留超标批次最多(详见图8)。图8 市场销售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山东省、河南省、重庆市为畜禽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最多的销售地。山东省112批次畜禽产品抽检不合格,其中鸡蛋、牛肉各29批次;河南省106批次畜禽产品抽检不合格,其中鸡蛋32批次、羊肉17批次;重庆市79批次畜禽产品抽检不合格,其中鸡蛋19批次、猪肉13批次(详见图9)。图9 各省市场销售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TOP10四、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等兽药残留超标和重金属镉污染为水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其中恩诺沙星残留超标300批次,主要从黄鳝、鲫鱼、鲈鱼中检出;重金属镉污染242批次,主要从海水蟹、皮皮虾中检出;氧氟沙星检出202批次,主要从黑鱼、乌鱼、黄花鱼中检出。从水产品禁停用兽药检出情况看,排在前五位的包括:氧氟沙星,检出202批次;呋喃西林代谢物,检出113批次;孔雀石绿,检出70批次;氯霉素,检出53批次;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40批次(详见图10)。图10 市场销售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淡水鱼为兽药残留超标批次最多的水产品,共597批次。其中黑鱼、鲫鱼、鲈鱼、乌鱼、鲤鱼兽药残留超标批次最多。111批次黑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氧氟沙星检出批次最多;68批次鲫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恩诺沙星、地西泮问题批次最多;59批次鲈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恩诺沙星和氧氟沙星残留超标批次最多;56批次乌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氧氟沙星检出批次最多。41批次鲤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地西泮残留超标批次最多(详见图11、图12)。图11 市场销售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种类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图12 市场销售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产品数量TOP10浙江省、四川省、河南省为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最多的销售地。浙江省抽检不合格169批次,其中河虾42批次、黄鳝32批次;四川省抽检不合格120批次,其中乌鱼46批次、鲢鱼19批次;河南省抽检不合格101批次,河虾53批次、黑鱼18批次(详见图13)。图13 各省市场销售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TOP10五、水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吡唑醚菌酯、丙溴磷、腈苯唑等农药残留超标为水果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吡唑醚菌酯残留超标39批次,主要从香蕉中检出;丙溴磷残留超标27批次,主要从柑、橘类中检出;腈苯唑残留超标12批次,主要从香蕉中检出。此外,香蕉类和柑、橘类水果产品检出农药残留超标批次最多(详见图14)。图14 市场销售水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重庆市、贵州省、北京市为水果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最多的销售地。分别抽检不合格26批次、17批次、15批次,均以香蕉类和柑、橘类水果为主(详见图15)。图15 各省市场销售水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六、生干坚果与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黄曲霉毒素B1、酸价等为生干坚果与籽类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黄曲霉毒素B1超标25批次,主要从花生中检出;酸价超标21批次,主要从黑芝麻中检出(详见图16)。图16 市场销售生干坚果与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河南省、浙江省、重庆市为生干坚果与籽类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最多的销售地。分别抽检不合格14批次、7批次、6批次,均以花生和黑芝麻为主(详见图17)。图17 各省市场销售生干坚果与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七、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二氧化硫、铅和氟等为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二氧化硫检出14批次,主要从代用茶中检出,如甘草片、枸杞;铅检出8批次,主要从绿茶、代用茶中检出;氟检出8批次,主要从青砖茶、茯砖茶中检出(详见图18)。图18 市场销售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代用茶、绿茶、青砖茶等茶叶及相关制品不合格批次最多。代用茶检出10批次残留超标,其中二氧化硫检出批次最多;绿茶检出13批次残留超标,其中水胺硫磷和铅检出批次最多;青砖茶检出6批次残留超标,其中氟检出批次最多(详见图19)。图19 市场销售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来源: 农业农村部
  • 我国食用农产品及污染物溯源技术成果居国际前列
    6月28日,记者从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管理局在京召开的成果鉴定会上获悉,由中国农科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主持,与东南大学和中国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合作完成的食用农产品及污染物溯源技术成果通过了专家委员会鉴定。研究成果可为各级政府提高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管能力、推进国家对食品工业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据中国农科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所长魏益民教授介绍,食品溯源的根本目的是追溯污染源,以便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果断采取措施,尽可能缩小召回范围,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经济损失。食用农产品溯源技术是建立于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销售和消费过程的信息记录和信息追溯体系,即从农田到餐桌的过程跟踪或从餐桌到农田的危害物源头追溯技术 污染物溯源技术是指以调查危害物来源或取证为目的的追溯技术。食用农产品及污染物溯源技术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魏益民告诉记者,食用农产品及污染物溯源技术可以满足食品安全管理的召回、责任事故调查和生产过程监管,以及消费者对知情权和生产过程透明度的要求,支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打击假冒伪劣、保护公平交易的技术需求。食用农产品及污染物溯源技术可应用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跟踪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信息、原产地保护产品和“问题食品”召回的监管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和责任判别 行事案件侦破或取证 消费者的查询与知情服务。   据了解,课题组在深入研究基础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利用统计分析和信息技术,结合溯源对象的产业链过程分析,完成了单项技术的系统开发,并集成相关技术应用于整个食用农产品产业链溯源之中,使其相互补充、相互完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富有特色的和具有知识产权的食用农产品及污染物溯源技术体系。   通过该技术研究,从理论上说明了牛尾毛可代替牛肉作为研究材料,用于建立牛肉产地溯源同位素数据库,解决了牛肉溯源数据库建立需要大量肉牛样本采样和分析难题,并建成了世界上首家牛尾毛同位素指纹数据库 通过实施控制喂养饲料的牛模型试验,首次证明牛尾毛是记录牛生活史的档案库,支持了用牛尾毛样本建立肉牛溯源同位素指纹库的设想。该技术课题还论证了利用铅同位素指纹分析技术解析植源性食品铅污染来源的可行性,初步建立了铅污染源贡献率的计算方法。   通过该技术课题的实施,在食用农产品产地溯源研究方面,建立了牛羊肉的同位素指纹、矿物元素指纹溯源技术和溯源数据库,以及茶叶产地的近红外光谱指纹溯源技术 在大型动物个体溯源方面,建立了牛、羊、猪个体虹膜识别与溯源技术以及猪个体的DNA指纹识别与溯源技术 在电子标签溯源方面,建立了包括食品分类技术、食品代码技术、条码技术、计算机技术、电子标签技术、网络技术为一体的食用农产品全程电子标签溯源技术体系,并在上述技术开发的基础上,建立了包括原产地溯源、污染物溯源、大型动物个体溯源和电子标签溯源的食品污染溯源系统与查询平台。   专家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课题的研究成果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建议将该技术扩展和完善后,在重点产业加快示范和推广应用。
  • 超市自建农产品快检室 市民买蔬菜现场就能检测
    质检员对蔬菜肉类进行科学检测食品安全质检小分队在超市随机购买蔬菜  “速测仪显示为蓝色,蓝色为阴性,说明这个蔬菜并无农药残留。”在岁宝农产品快筛检测室里,检测员向市民讲解检测方法并展示检测结果,令在场市民纷纷点头称赞。11月9日,由福田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主办,深圳晚报承办的“食安福田 你我共建”福田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五进”系列活动走进岁宝百货,面向社会招募热心市民作为食品安全质检小分队,随机购买食材进行快检。  食品安全质检队亲测农产品安全  来自福中社区工作站、福中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的热心市民代表组成食品安全质检小分队,在岁宝百货超市内参观蔬果区和生鲜区,现场听取超市工作人员关于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岁宝百货的蔬菜供应商会先进行检测,同时我们也会进行抽检来确保蔬菜的食用安全。肉类都是采用全程冷链运送确保新鲜,将食品安全真正落实到市民关心的实处。”  据了解,为全面推进深圳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工程,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深圳市民菜篮子安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已掌握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场所(共1179家)全部列为食用农产品定量检测和快速筛查抽样点并发布公示。岁宝百货更是第一时间自筹建立农产品快筛检测室,为超市食品提供了科技保障,所有在超市购买食品的市民也可在检测室进行检测。  质检小分队听说这一好消息,在参观过程中也随机购买蔬菜和猪肉并送到岁宝农产品快筛检测室,由食品安全检测员通过专业的仪器对所购买的食品进行检测。热心市民方女士表示:“平时来超市买菜最担心的就是农药残留问题,通过参加这样的活动,可以增加我们居民的食品安全知识,又能提高超市对于食品的监督意识。”  互动游戏助市民了解食安常识  活动当天,蓝色帐篷一字排开,来自罗湖区暖阳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的义工化身食安“裁判员”,现场设立了食品安全知识展示、食品安全互动游戏体验等多种形式的组合活动。每一位玩转现场互动的市民都表示受益匪浅,在活动中寓教于乐。早在10月29日,“食安福田,你我共建”福田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五进”活动已拉开序幕,首场活动之进社区将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及食品安全行动倡议融入现场互动,引发广泛好评。  接下来,“五进”活动将继续走进学校、餐馆及企业,持续推进全民关注食品安全、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共同创建一个食品安全城市。
  • 有保障!广州荔湾累计快速检测食用农产品超13万批次,合格率为98.7%
    近日,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广州市荔湾区获悉,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荔湾区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荔湾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截至目前,累计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134423批次,拦截不合格产品1758批次,合格率为98.7%。荔湾区共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51家,在全区落实市场准入和食品安全查验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荔湾市场监管局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为原则,组织全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大型超市持续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今年计划完成不少于20万批次。截至目前,累计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134423批次,拦截不合格产品1758批次,合格率为98.7%,针对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场开办者(大型超市)向经营者送达快检不合格结果告知书,通知经营者立即暂停销售,并现场销毁,防止不合格农产品回流市场。经统计,近三年来,荔湾区食用农产品快检合格率均高于98%,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平稳。人员素质与能力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为全面提升市场主体食品安全意识,增强经营过程风险防范意识。今年以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围绕食品安全主题,结合现场培训、视频教学、网络学堂等多种形式组织全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主体开展食品安全培训4次,累计参与单位超过400家次。民以食为天,为了更贴近生活,向市民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2017年至今,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你送我检”食品免费快速检测活动,即使在疫情防控期间,也从不间断。活动地点主要选择在农贸市场周边,现场提供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吊白块、二氧化硫等项目检测,让买完菜的市民更便捷地参与检测,更加了解食材的食品安全状况。同时,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现场解答市民提出疑问,立即处理市民提出的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用实际行动守护食品安全。今年以来,共开展“你送我检”活动11期,派发宣传单张1400余份,完成现场快检237批次。
  • 重磅!总局令第81号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2022年9月,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发布,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衔接落实法律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办法》共51条,主要内容包括:《办法》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细化了具体通报情形。《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同时明确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此外,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行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条  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八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第九条 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除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外,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第十条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 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第十六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  第十七条 接受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贮存过程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记录委托方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二年;  (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贮存场所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销售者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二年。  第十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  第二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更新设施、设备,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存、运输、交易等数据信息,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应当包括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  第二十七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  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或者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以及包括前款所列项目信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  (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采取提高检查频次等管理措施,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第三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所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控制风险,并加强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  (三)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四)其他有关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的流向信息,及时追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  (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  第四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  (二)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  (三)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  第四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处理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
  • 天瑞赞助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测会即将召开
    天瑞仪器 2009年全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及品质检测技术研讨会将于2009年9月24日-9月25日在广西桂林山水大酒店举办。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各国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面对农产品食品国际贸易残留限量门槛越设越多,越设越严的严峻形势,以及国际贸易快节奏、高效率的发展,必然对检测技术的高灵敏度,高分辨率、高选择性、高通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此种情况下,我司与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联手举办了此次“天瑞仪器 2009全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及品质检测技术研讨会”,就如何应对挑战,加强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检测技术水平等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9月23日为全天接待注册时间,与会期间,业内专家将介绍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现状及对仪器的需求;制造商介绍新产品、新技术,同时,本次交流会也欢迎行业内的热忱之士宣读自己的科研成果、考察报告等,从而达到更加广泛的交流。会议还安排了分组讨论、实地参观和集体活动,相信会给与会代表一段不错的学习交流经验和愉悦的时光。 本次会议上,天瑞仪器会向广大客户展示我司的最新研制成功的SUPER XRF 1000超级X荧光分析检测仪器,其性能超出普通检测仪器10倍以上,对高性能仪器有兴趣的客户可多留意获取本公司关于此型号仪器的介绍资料。 天瑞仪器作为会议的独家金牌赞助商,将于会议期间设置展台,在此我们诚挚邀请国内专家参加本次会议及随后的相关系列活动,与全球专家们一起分享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和发展方向、新技术应用的经验,增进相互的交流与合作。相信会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与交流体验。 了解天瑞仪器http://www.skyray-instrument.com
  • 农安实训公益再添快检助手 智云达助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由中国农科院质标所主办,北京智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云达)协办的第六期农安公益实训讲堂于8月4日在哈尔滨隆重开班。本次活动得到农业部监管局广德福局长,农科院质标所钱永忠所长的大力支持,亲临会场做重要讲话。 会议主要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等重点工作,全面解读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要求,介绍了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大洼区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成功做法,重点分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及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广德福、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所长钱永忠、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李世润等出席会议并致辞和讲话,来自全国15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和执法等领域近150位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 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安全食品的重要源头,关注度多越来越高,营造安全健康的农产品消费环境已成急需解决的问题。北京智云达作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行业的领先企业,从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出发,凭借丰富的经验和雄厚的实力研发了一系列农产品安全检测产品,可满足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真菌毒素等风险因素的检测需求。 技术人员现场讲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快检产品 同时自主研发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信息平台,在图形界面的软件环境下,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审核处理、控制执行、科学决策的“集成化、可视化、网络化和桌面化”,加大对农产品质量监督监管。 参会领导与智云达桑黎川总经理亲切交谈 广局会间到智云达展位关心指导,对我们的快检产品十分感兴趣,并与智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桑黎川总经理亲切交谈。参展人员与智云达技术人员积极互动,详细咨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使用效果等问题。技术人员现场讲解并演示操作,得到了现场领导的认可与赞扬。感谢农业部监管局、中国农科院领导专家及参会代表的关注与支持! 为加快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产学研的协同发展,智云达人愿一如既往的努力推出更适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产品、解决方案,监督、监管软件和配套实验室建设方案,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尽一份力!
  • 云南:抽检食用农产品193批次 不合格7批次
    近期,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267批次,抽检项目包括重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微生物、质量指标等。其中抽检食用农产品193批次,合格样品186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xlsx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序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检验机构备注1//镇雄光明超市花园店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以勒镇金钟社区花园路山林土鸡蛋//2021-08-19恩诺沙星║94.2μg/kg║不得检出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广南县珠琳镇惠客隆生活超市广南县珠琳镇珠砚路44号鸡蛋散装称重/2021/7/1氟苯尼考║21.9μg/kg║不得使用;甲砜霉素║3.6μg/kg║不得使用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大姚李美琼酱菜调味品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白塔市场5-6号豆芽散装称重/2021/7/7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0.207mg/kg║不得使用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泸西县金马迎宾土杂批发零售店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金马镇爵册村新农贸市场内鸡蛋散装称重/2021/7/12磺胺类(总量)║182.98μg/kg║不得使用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胡仁纯513029197508051026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中滩街海口农贸市场豆芽摊110号黄豆芽散装称重/2021/7/15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0.0808mg/kg║不得使用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云南福来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哨分公司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新哨镇新街口卫生院旁鸡蛋散装称重/2021/7/17地美硝唑║66.7μg/kg║不得检出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朱秀英532524194507053024青龙农贸市场绿豆芽散装称重/2021/8/17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0.0324mg/kg║不得使用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 国标《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技术要求》征求意见公布!
    为配合《GB 43284—2023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和 《GB 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制 定实施,2023 年 8 月 6 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关于下达 2023 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 (国标委函〔2023〕37 号)。《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技术要求》标准的计划编 号为 20230894-T-326。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并归口。
  • 深芬仪器推出农药残留检测一体机可打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药残留检测一体机,深圳市芬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为响应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要求,研制一款新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药残留检测一体机CSY-N24A,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药残留检测一体机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农业农村部近期印发了《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深圳市芬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根据《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内容要求,研发了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一款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检测打印一体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药残留检测一体机CSY-N24A具有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打印一体,在快速检测的同时实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打印。带有二维码追溯功能,实现农产品安全的全程数据溯源,适合各地检测机构、农业合作社等单位使用。深圳市芬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可为各农业合作社建立二维码追溯平台,实现数据溯源和企业形象宣传。目前深芬仪器研发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药残留检测一体机CSY-N24A已正式进入市场,对全面推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打印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制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 河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现一物一码可追溯
    为推进农产品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精神,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河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实现一证一码、一物一码可追溯。 深芬仪器生产的新一代智能型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可打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二维码通过条形码打印机可以打印条形码、二维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溯源)系统,大大提高了对于农产品安全的监管力度,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国家追溯平台、健全数据规范,实现数据互通,确保平台稳定,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动实现全国追溯‘一张网’。
  • 广州欲采购640万元仪器用于食用农产品监测
    2010年6月8日, 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受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委托就“食用农产品专项监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欲采购液质联用仪、凝胶色谱净化系统、超高效液相、离心机等仪器,预算金额约640万人民币。详情请见附件。   附件:   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采购食用农产品专项监测设备招标公告   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委托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请合格投标人就以下设备及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现将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示(招标文件下载),公示期间为2010年6月8日至2010年6月14日五个工作日。项目有关事项如下:   1. 招标编号:0724-1061D29N0767   2. 项目名称: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采购食用农产品专项监测设备招标项目   3. 招标设备名称及数量: 包号 设备名称 数量 最高限价 1 超高速液相色谱串联四极杆线性离子阱质谱仪(LC/MS/MS) 1套 ¥3,700,000.00 2 凝胶渗透色谱(GPC)净化系统 1套 ¥900,000.00 3 冷冻离心机 2台 ¥300,000.00 4 超高效液相UPLC设备及柱后衍生系统 1套 ¥1,123,000.00 5 氮吹浓缩仪 2台 ¥380,000.00 旋转蒸发仪1台   本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   详细技术规范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投标人必须对所投包号内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投标无效。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将导致投标无效。   4. 标的类别:货物类   5. 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投标人必须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   ②投标人只允许为独立公司法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③对于所投设备,投标人必须提供制造商或制造商指定的代理商(经销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文件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6.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有兴趣的投标人请携带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②具有法人签名或盖章的法人代表有效授权书。   于2010年6月8日至2010年6月28日每天(节假日除外)9:00至11:30,14:30至16:30(北京时间)到以下地址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2楼   联系人:吴家敏   电话:37652392   传真:37652396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   帐 号: 44030501040007065   要求邮寄招标文件的应先传真以上资料,原件快递给招标代理机构。国内邮购招标文件者应加50元人民币作特快专递费(如电汇购买招标文件,请注明招标编号)。招标代理机构将用航空快递及时寄去招标文件,但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都不承担责任。   7. 招标代理机构只接受报名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   8. 招标文件质疑: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其它形式无效)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各包金额为包1:人民币36,029元 包2:人民币8,029元 包3:人民币2,029元 包4:人民币11,229元 包5:人民币3,729元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10年6月29日当天上午投标截止时间9:30(北京时间)之前由投标人授权代表亲自送达下列地点,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接受其它形式的投标:   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18楼会议室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   10.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0年6月29日上午9:00~9:30(北京时间)   11.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0年6月29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12. 开标地点: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18楼会议室   13. 招标代理机构将不负责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14. 购买了招标文件的公司,请在开标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参加投标。   15. 本招标公告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在广州进行仲裁。   16. 有关此次招标公告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查询:   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18楼   电 话: (8620) 87768198   传 真: (8620) 87768283   网 址: www.gmgit.com   联 系 人:夏文、郭春曦、曹敏、张惠玲   17. 采购人: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   地址:广州市新港东路129号   联系人:马小姐   电话:(020)84281112   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八日
  • 日著名专家在杭谈食用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与标准制定
    我国是世界第一大农产品生产国,食用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食物来源,是保证人体健康的重要物质基础。营养安全正成为粮食安全、食品安全之后政府和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营养标准专家委员会、浙江大学主办,浙江大学生物系统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浙江大学中国食物营养功能评价研究中心以及岛津公司承办的“食用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与标准制定国际研讨会”于12月20日在杭州如期举办。会议特邀日本行业专家介绍日本在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与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经验,以及营养相关的新近检测技术。国内外食用农产品相关的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管理及科研人员出席研讨会。 研讨会现场传真 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靳松经理主持研讨会 岛津公司分析仪器事业部吴彤彬事业部长首先发表致辞,祝贺研讨会如期召开,并表示岛津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充分发挥出促进中日两国食用农产品领域合作交流的桥梁作用,为提升中国食用农产品营养品质贡献一己之力。岛津公司分析仪器事业部吴彤彬事业部长发表致辞祝贺研讨会召开 研讨会伊始,日本国立研究法人农业/食品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机构、食农商业推进中心主任、行业著名专家山本(前田)万里女士做了题为《日本功能性农产品开发现状与功能性标示制度的有效应用》的大会报告。她在报告中介绍功能性食品是指食品(农产品)中含有预防疾病和防止衰老等调节身体状况的成分(功能性成分),并充分利用这些活性成分的食品;而功能性农产品是指所有农林水产品或经科学认证的含有对人体健康有益的功能性成分的农林水产品。日本自2015年4月起执行《功能性标示制度》,在医药品、特定保健用食品、营养功能食品的基础上,新加入了可对功能性做出标示的食品“功能性标示食品”。“功能性标示食品”是指企业负责、根据科学依据在产品包装上标示功能性内容,并向消费者厅申报的食品。日本国立研究法人农业/食品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机构山本(前田)万里女士做大会报告 接着山本(前田)万里女士详细介绍了日本的《功能性标示食品制度》,说明了功能性标示食品制度的特点:1.企业自行确认产品安全性、功能性并上市销售的60日前向消费者厅申报的制度(引入事后评审制度),2.功能性评价允许使用文献评价(系统评审)方法。无需自行开展人体试验,3.功能性评价允许使用身体部位的表现、主观评分,4.允许“生鲜食品”的标示(一项国外前所未有的制度)。她继续介绍了可以标示功能性的农林水产品应该是功能性相关成分明确且可以定量(标准化分析方法),通过in vitro试验和in vivo试验,或者临床试验可以考察功能性的作用机制,通过最终产品的临床试验、最终产品或功能性相关成分的研究评审(临床试验或观察研究)可以说明功能性的依据,功能性应有助于维持和增进健康,不论产品是否具有食用经验,均应实施安全性试验并确保安全性,可以在发售日60天前向消费者厅申报并在容器包装上标示,每日适宜摄入量(AI)为可以正常摄入的分量(不可以是含有过量盐分、糖分、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的食品)。并且,她还介绍了功能性标示食品的标示内容示例。随后,山本(前田)万里女士以绿茶为例详细介绍了功能性农产品的开发方法,涉及功能性成分的鉴定、功能性成分的分析方法、作用机制的阐明、功能性证据的获取、功能性成分含量的保障等。在报告结尾部分对已上市功能性标示农林水产品的实例进行了介绍(包括橘子、番茄、苹果、豆芽、绿茶、大麦、大米、高体鰤、菠菜等)。 在大会报告环节,日本农林水产省食品产业局食品制造科基准认证室石丸彰子女士对《日本农林标准(JAS)制度》进行了解析。她首先介绍了JAS制度的概要,涉及JAS制度中可制定的多种标准以及JAS制度的认证机制。在报告的后半部分介绍了标准事例1-酱油JAS,内容涉及了JAS认证酱油的质量管理以及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举措等。随后还介绍了标准事例2-试验方法JAS,内容涉及健康有效成分的试验方法JAS以及试验方法JAS的效果等。针对试验方法JAS的效果,石丸女士指出,通过制定并有效运用通用标准,可实现产品中成分含量的客观比较以及便捷的操作性,由于是一种通过试验室间的联合试验等确认过妥当性的试验方法,因此,有效利用这种试验方法,可减轻功能性标志食品申报企业的负担,而且,有效利用试验方法标准,可提高以功能性为诉求的商品的附加价值。日本农林水产省食品产业局食品制造科基准认证室石丸彰子女士做大会报告 与会中国行业专家与日本专家展开了长时间的热烈交流 在研讨会的后半程,岛津中国质谱中心李晓东部长介绍了《食品功效成分分析全面解决方案》。他首先介绍了与食品安全、质量管理、食品开发相关的食品成分分析与评价的设备,随后,以丰富的实例分别介绍了与安全、美味、健康息息相关的食品分析与评定解决方案。来自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的技术专家就上述解决方案中涉及的一些先进技术做了详细解析。尹宏瑞先生在题为《超临界流体色谱技术在营养功能性研究中的应用》报告中针对食品以及保健品中营养、功能性组分易氧化,光敏感等特点,分别以类胡萝卜素、番茄红素、维生素等样品分析为例,讨论使用超临界流体技术进行分析的方法。通过实际案例表明,在线超临界流体联用系统(Online SFE-SFC)中,样品在前处理过程中一直处于避光且无氧环境,有效避免了不稳定化合物的降解或氧化;因超临界流体特殊的理化性质(如粘度低、溶剂性强、极性可调解),可实现SFC对不同极性同时检测。此外,还能获得比常规液相更快的分析效率,有利于成本控制。韩美英博士做了题为《成像质谱显微镜在营养功能性研究中的应用》的报告:MSI(Mass Spectrometry Imaging,质谱成像)是最近发展起来的基于质谱检测和显微镜技术的一种新型成像方法。质谱成像保留样品组织位置信息的同时,可以直接使用质谱仪测定生物体分子和代谢物,从而给出各种分子的二维分布图。本报告介绍的方法,无需标记,即可深入到分子层面完成成像,对植物组织中的营养成分,相对丰度及分布情况进行高通量,全面,快速的分析,为营养功能性研究提供全新的工具,并提高研究水平。质谱成像已经扩展到了所有研究领域,除了医学,药学研究领域以外,农业营养成分分析领域中也具极其重要的应用潜力。岛津中国质谱中心李晓东部长介绍了《食品功效成分分析全面解决方案》 尹宏瑞先生做题为《超临界流体色谱技术在营养功能性研究中的应用》的报告 韩美英博士做题为《成像质谱显微镜在营养功能性研究中的应用》的报告 与会专家合影留念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 安徽这6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涉及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4月19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15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通报了不合格食品7批次,其中,6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抽检信息显示,不合格产品分别为:   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马鞍山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汪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宣城宁国市宁阳中路中心农贸市场二楼蔬菜区81-84号王淋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亳州市长隆优鲜商贸有限公司涡阳华都小区店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合肥市鼎元批发市场张兰(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青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阜阳市临泉县周长付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合肥滨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梭子蟹(海水蟹活体),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不合格项目小知识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动物源性食品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养殖户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药物残留超标。   腐霉利是一种杀菌剂,兼具保护和治疗作用,可用于防治黄瓜、茄子、番茄、洋葱等的灰霉病,莴苣、辣椒的茎腐病,油菜菌核病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   氧乐果又名氧化乐果,为高效、高毒、广谱性杀虫、杀螨剂,具有较强的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用于棉花、小麦、果树、蔬菜、高梁等作物上防治棉蚜、棉叶蝉、稻飞虱、稻叶蝉、稻蓟马、橘蚜、红蜘蛛、 柑橘粉虱、木虱、红蜡蚧虫害。根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小青菜中氧乐果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镉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在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部分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抽样编号序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分类公告号公告日期任务来源/项目名称承检机构备注GC223400003418357561//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马鞍山万达广场分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万达广场负一层汪丫鱼散装称重/2022-11-14恩诺沙星║194μg/kg║≤100μ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国抽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GC223400003418360052//王淋宁国市宁阳中路中心农贸市场二楼蔬菜区81-84号韭菜计量称重/2022-11-24腐霉利║0.82mg/kg║≤0.2m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国抽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PJ223400003418357513//亳州市长隆优鲜商贸有限公司涡阳华都小区店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华都菜市场1号楼泥鳅计量称重/2022-11-05恩诺沙星║268μg/kg║≤100μ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国抽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SC223400003483333285//鼎元批发市场张兰(个体工商户)巢湖市卧牛山街道湖光路172号第225号门面小青菜散装称重/2022-11-22氧乐果║0.055mg/kg║≤0.02m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省抽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PJ220000002805315886//临泉县周长付蔬菜批发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田桥街道办事处古沈大道1629号临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2栋107号韭菜//2022-11-29腐霉利║1.64mg/kg║≤0.2m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国抽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GC223400003416340677//合肥滨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与紫云路交汇处东北角梭子蟹(海水蟹活体)计量称重/2022-11-08镉(以Cd计)║1.8mg/kg║≤0.5m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国抽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grifood@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4.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楼,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37)。请在信封上注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4日附件下载 附件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附件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划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部门协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第五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行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第六条【销售场所和设施设备】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应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不得利用照明等设施误导销售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带包装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第七条【进货查验要求】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供货者提供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第八条【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质量审核,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按照国家标准检测合格后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合格凭证。第九条【统一配送销售企业的进货查验】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应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条 【销售记录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一条【包装标识要求】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产地至少应当具体到市或者县的名称,鼓励标注到乡、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最佳食用期限。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鼓励销售者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鼓励标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第十二条【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标签】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第十三条【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通过去皮、简单切割等方式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实施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护,避免交叉污染。第十四条【禁止条款和特殊情况说明】 禁止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散装销售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及散装销售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第十五条【贮存要求】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第十六条【贮存受托方要求】接受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加强贮存过程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记录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贮存场所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运输要求】 销售者运输食用农产品,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者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用农产品。接受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承运人,应当保证食用农产品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运输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第十八条【市场制度建设】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等管理义务。第十九条【市场报告和建档】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业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报告有关信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第二十条【市场场所要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一条 【鼓励升级改造】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更新设施、设备,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运、交易等数据信息,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二条【入市查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且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销售者,应当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住所信息,要求销售者出具并留存对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二十三条【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市场检验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供货者、销毁方式等信息,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第二十五条【市场信息公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送达以及市场自行组织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应当同时明确有关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第二十六条【批发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或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批发市场印制或者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以及包括有关项目信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二十七条【批发市场对供货源头的考察】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八)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第二十九条【快速检测】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三十条【信息公布】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第三十二条【信用管理】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抽检不合格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违法行为查处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企业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三条【责任约谈】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风险排查,对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监管工作不力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信用档案。第三十四条【案件通报和移交】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或者销售者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海关部门。涉及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控制风险,并加强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未保持整洁卫生,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四)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五)销售者委托贮存、运输,未按要求对受托方进行审核、监督的;(六)贮存、运输受托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未如实记录并保存信息的。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销售者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进行检疫的肉类,无法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销售者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肉类,无法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销售者采购、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无法提供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实施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采购、销售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三)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四)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允许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销售者跨越所在地县域范围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五)未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开展培训和考核,未对入场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或者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按要求报告的。第四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采取快速检测未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021年6月食用农产品兽残不合格信息汇总分析
    维德维康对2021年6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山东、河南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项目进行了统计,并摘取了禽蛋、水产、禽肉及副产品、猪牛羊肉及副产品的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总结比对:从检出数量来看水产类检出不合格数量最多(呋喃西林代谢物、恩诺沙星、镉占比较多),其次是禽蛋(恩诺沙星、氟苯尼考占比较多),禽肉及副产品(恩诺沙星占比较多),牛羊肉及副产品(克仑特罗占比较多)。2021年6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管局通报的食用农产品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汇总详细信息如下表药物介绍呋喃西林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可以治疗细菌引起的各种疾病,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虽然硝基呋喃类药物已被世界多国明令禁止用于动物性食品动物中,但由于其低廉的价格和良好的治疗效果,所以仍然被一些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能会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危害。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以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恩诺沙星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为控制疾病超量使用或不遵循休药期规定。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不适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引起肝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皮+肉中的残留限量为100ng/g, 家禽产蛋期禁用。
  • 2021年2月食用农产品兽残不合格信息汇总分析
    维德维康对2021年2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山东、贵州省等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项目进行了统计,并摘取了鲜蛋、水产、禽肉及副产品、猪牛羊肉及副产品的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总结比对:水产类检出不合格数量最多(恩诺沙星占比较多),其次是猪肉及副产品(氯霉素、磺胺类占比较多),禽肉及副产品(甲氧苄啶、氯霉素占比较多),鲜蛋(氟苯尼考占比较多),牛羊肉及副产品(克仑特罗、五氯酚酸钠占比较多)。2021年2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管局通报的食用农产品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汇总分析详细信息如下表药物介绍甲氧苄啶属于二氨基嘧类药物,常作为抗菌增效剂同磺胺类药物一同使用,达到抗菌增效的作用,所以也被叫作磺胺增效剂。长期食用甲氧苄啶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恶心、呕吐、皮疹、头痛等症状,还可能造成肝肾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氧苄啶在鸡肉中的限值为50μg/kg。鸡肉中甲氧苄啶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检出氯霉素的食品可能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人体过量摄入氯霉素可能引起人肝脏和骨髓造血机能的损害,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肝损伤等健康危害。
  • 2021年1月食用农产品兽残不合格信息汇总分析
    维德维康对2021年1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山东、贵州省等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项目进行了统计,并摘取了鲜蛋、水产、禽肉及副产品、猪牛羊肉及副产品的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总结比对:水产类检出不合格数量最多(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占比较多),其次是鲜蛋(恩诺沙星、氟苯尼考占比较多),牛羊肉及副产品(磺胺类、克仑特罗占比较多),猪肉(恩诺沙星、氯霉素、磺胺类占比较多),禽肉及副产品(恩诺沙星占比较多)。2021年1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管局通报的食用农产品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汇总分析(点击可查看大图)详细信息如下表(点击可查看大图)药物介绍氟苯尼考为广谱抗菌药物,一般为动物专用抗菌药,自研究成功以后立即得到广泛应用,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一般由于饲料添加或者畜禽疾病治疗导致残留积累在动物体内。长期摄入氟苯尼考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氟苯尼考在家禽产蛋期禁用。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以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恩诺沙星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为控制疾病超量使用或不遵循休药期规定。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不适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引起肝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皮+肉中的残留限量为100ng/g, 家禽产蛋期禁用。
  • 2021年4月食用农产品兽残不合格信息汇总分析
    维德维康对2021年4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山东、河南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项目进行了统计,并摘取了禽蛋、水产、禽肉及副产品、猪牛羊肉及副产品的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总结比对:从检出数量来看水产类检出不合格数量依然最多(恩诺沙星、呋喃西林代谢物占比较多),其次是禽蛋(氟苯尼考、甲硝唑占比较多),禽肉及副产品(五氯芬酸钠、恩诺沙星占比较多),猪肉及副产品(五氯芬酸钠、恩诺沙星占比较多),牛羊肉及副产品(克仑特罗、磺胺总量占比较多)。2021年4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管局通报的食用农产品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汇总详细信息如下表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甲硝唑是一种抗生素和抗原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硝唑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在所有食品动物的可食组织中均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甲硝唑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五氯酚酸钠,又名五氯酚钠,易溶于水、醇、丙酮,不溶于苯,有臭味。它属于有机氯农药,常被用作除草剂或者杀菌剂。养殖户曾把它作为杀螺剂,用于鱼塘虾塘的消毒,消杀福寿螺、钉螺。五氯酚酸钠对蚂蟥、蟛蜞、果树害虫,真菌、细菌等也有杀灭功能,还可作为木材防腐和农业除草剂,用途广泛。五氯酚酸钠具有较高的水溶性,容易以水为载体广泛地扩散,对水源和土壤中造成污染,经环境积累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蓄积在动物体内,残留在动物性食品中。五氯酚钠通过食物链进入人畜体内分解为五氯酚,五氯酚具有有机氯和酚的毒性,能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长期摄入这类物质,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五氯酚酸钠(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维德维康五氯酚酸钠快速检测方案五氯酚酸钠酶联免疫试剂盒检测样本:猪肉、鸡肉、鸭肉、牛肉、羊肉、鸡胗、猪肝、饲料原料检测限:1 μg/kg(ppb)五氯酚酸钠快速检测卡检测样本:猪肉、鸡肉、鱼肉、虾肉检测限:5 μg/kg(ppb)
  • 2021年5月食用农产品兽残不合格信息汇总分析
    维德维康对2021年5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山东、河南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项目进行了统计,并摘取了禽蛋、水产、禽肉及副产品、猪牛羊肉及副产品的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总结比对:从检出数量来看水产类检出不合格数量最多(镉、恩诺沙星、呋喃西林代谢物占比较多),其次是禽蛋(恩诺沙星、甲硝唑占比较多),禽肉及副产品(氯霉素、恩诺沙星占比较多),猪肉及副产品(磺胺类、恩诺沙星占比较多),牛羊肉及副产品(克仑特罗占比较多)。2021年5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管局通报的食用农产品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汇总详细信息如下表药物介绍呋喃西林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可以治疗细菌引起的各种疾病,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虽然硝基呋喃类药物已被世界多国明令禁止用于动物性食品动物中,但由于其低廉的价格和良好的治疗效果,所以仍然被一些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能会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危害。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以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恩诺沙星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为控制疾病超量使用或不遵循休药期规定。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不适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引起肝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皮+肉中的残留限量为100ng/g, 家禽产蛋期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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