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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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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情况
    编者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绿色发展、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问题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力度,依法及时公开发布了一大批抽检不合格信息。我们对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各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1031期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报进行了汇总。需要说明,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主要是针对市场销售环节,目前还难以溯源到具体产地,但可以让我们引以为戒,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分析团队,我们对2020年1月至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及各省市场监管局官网上发布的1,031期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进行了分析汇总,不完全统计共14,295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3,799批次,占比26.57%。从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情况看,蔬菜和水产品不合格问题最多,其中腐霉利、4-氯苯氧乙酸钠、毒死蜱等农药残留超标,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等兽药残留超标和重金属镉污染占比较高;从食用农产品销售地看,河南省、重庆市、山东省检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批次最多。一、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概述蔬菜和水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主要类型,占比超过70%。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共计3,799批次,其中蔬菜1,673批次,占比44.04%;水产品1,148批次,占比30.22%;畜禽产品803批次,占比21.14%;水果119批次,占比3.13%;生干坚果及籽类产品51批次,占比1.34%;豆类产品5批次,占比0.13%(详见图1)。图1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产品类型占比2020年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呈波动趋势。从不合格情况公布时间分析,11月和4月公布的不合格批次相对较多,分别达643批次和511批次(详见图2)。图2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月度分布河南省、重庆市、山东省为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最多的销售地。河南省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411批次,蔬菜180批次、水产品101批次;重庆市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402批次,蔬菜236批次、水产品55批次;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339批次,蔬菜174批次、畜禽产品112批次(详见图3)。图3 各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二、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腐霉利、4-氯苯氧乙酸钠、毒死蜱等农药残留超标为蔬菜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其中腐霉利残留超标352批次,全部从韭菜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超标281批次,主要从黄豆芽、绿豆芽中检出;毒死蜱残留超标245批次,主要从芹菜、普通白菜中检出。从蔬菜上禁用农药检出情况看,排在前五位的包括:毒死蜱,检出245批次;克百威,检出130批次;氧乐果,检出108批次;甲拌磷,检出56批次;氟虫腈,检出34批次(详见图4)。图4 市场销售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韭菜、豆芽、芹菜为农药残留超标最多的蔬菜产品。其中526批次韭菜检出有农药残留超标,其中腐霉利残留超标352批次、镉被检出70批次;347批次豆芽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超标280批次、6-苄基腺嘌呤残留超标59批次;267批次芹菜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其中毒死蜱被检出146批次、甲拌磷被检出42批次。另外,抽检不合格频次较多的蔬菜还有豇豆和白菜,豇豆中克百威被检出52批次,灭蝇胺被检出51批次,白菜中毒死蜱被检出45批次(详见图5)。图5 市场销售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TOP10重庆市、河南省、山东省为蔬菜产品抽检不合格最多的销售地。重庆市抽检不合格236批次,其中韭菜70批次、芹菜39批次;河南省抽检不合格180批次,其中韭菜82批次、豆芽47批次;山东省抽检不合格174批次,其中韭菜72批次、豆芽52批次(详见图6)。图6 各省市场销售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TOP10图7 市场销售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三、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磺胺类等兽药残留超标为畜禽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其中,恩诺沙星残留超标193批次,主要从鸡蛋、鸡肉中检出;氟苯尼考残留超标141批次,主要从鸡蛋中检出;磺胺类残留超标94批次,主要从猪肉、鸡肉中检出。需要注意的是克伦特罗检出83批次,主要从牛肉、羊肉中检出,表明“瘦肉精”问题还是比较突出。从畜禽类禁用兽药检出情况看,排在前三位的包括:氧氟沙星,检出60批次;五氯酚酸钠,检出32批次;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31批次 (详见图7)。鸡蛋、鸡肉、猪肉等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批次最多。249批次鸡蛋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氟苯尼考、恩诺沙星残留超标批次最多;162批次鸡肉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残留超标批次最多;108批次猪肉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残留超标批次最多(详见图8)。图8 市场销售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山东省、河南省、重庆市为畜禽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最多的销售地。山东省112批次畜禽产品抽检不合格,其中鸡蛋、牛肉各29批次;河南省106批次畜禽产品抽检不合格,其中鸡蛋32批次、羊肉17批次;重庆市79批次畜禽产品抽检不合格,其中鸡蛋19批次、猪肉13批次(详见图9)。图9 各省市场销售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TOP10四、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等兽药残留超标和重金属镉污染为水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其中恩诺沙星残留超标300批次,主要从黄鳝、鲫鱼、鲈鱼中检出;重金属镉污染242批次,主要从海水蟹、皮皮虾中检出;氧氟沙星检出202批次,主要从黑鱼、乌鱼、黄花鱼中检出。从水产品禁停用兽药检出情况看,排在前五位的包括:氧氟沙星,检出202批次;呋喃西林代谢物,检出113批次;孔雀石绿,检出70批次;氯霉素,检出53批次;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40批次(详见图10)。图10 市场销售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淡水鱼为兽药残留超标批次最多的水产品,共597批次。其中黑鱼、鲫鱼、鲈鱼、乌鱼、鲤鱼兽药残留超标批次最多。111批次黑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氧氟沙星检出批次最多;68批次鲫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恩诺沙星、地西泮问题批次最多;59批次鲈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恩诺沙星和氧氟沙星残留超标批次最多;56批次乌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氧氟沙星检出批次最多。41批次鲤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地西泮残留超标批次最多(详见图11、图12)。图11 市场销售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种类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图12 市场销售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产品数量TOP10浙江省、四川省、河南省为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最多的销售地。浙江省抽检不合格169批次,其中河虾42批次、黄鳝32批次;四川省抽检不合格120批次,其中乌鱼46批次、鲢鱼19批次;河南省抽检不合格101批次,河虾53批次、黑鱼18批次(详见图13)。图13 各省市场销售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TOP10五、水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吡唑醚菌酯、丙溴磷、腈苯唑等农药残留超标为水果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吡唑醚菌酯残留超标39批次,主要从香蕉中检出;丙溴磷残留超标27批次,主要从柑、橘类中检出;腈苯唑残留超标12批次,主要从香蕉中检出。此外,香蕉类和柑、橘类水果产品检出农药残留超标批次最多(详见图14)。图14 市场销售水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重庆市、贵州省、北京市为水果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最多的销售地。分别抽检不合格26批次、17批次、15批次,均以香蕉类和柑、橘类水果为主(详见图15)。图15 各省市场销售水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六、生干坚果与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黄曲霉毒素B1、酸价等为生干坚果与籽类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黄曲霉毒素B1超标25批次,主要从花生中检出;酸价超标21批次,主要从黑芝麻中检出(详见图16)。图16 市场销售生干坚果与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河南省、浙江省、重庆市为生干坚果与籽类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最多的销售地。分别抽检不合格14批次、7批次、6批次,均以花生和黑芝麻为主(详见图17)。图17 各省市场销售生干坚果与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七、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二氧化硫、铅和氟等为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二氧化硫检出14批次,主要从代用茶中检出,如甘草片、枸杞;铅检出8批次,主要从绿茶、代用茶中检出;氟检出8批次,主要从青砖茶、茯砖茶中检出(详见图18)。图18 市场销售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代用茶、绿茶、青砖茶等茶叶及相关制品不合格批次最多。代用茶检出10批次残留超标,其中二氧化硫检出批次最多;绿茶检出13批次残留超标,其中水胺硫磷和铅检出批次最多;青砖茶检出6批次残留超标,其中氟检出批次最多(详见图19)。图19 市场销售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来源: 农业农村部
  • 云南:抽检食用农产品193批次 不合格7批次
    近期,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267批次,抽检项目包括重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微生物、质量指标等。其中抽检食用农产品193批次,合格样品186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xlsx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序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检验机构备注1//镇雄光明超市花园店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以勒镇金钟社区花园路山林土鸡蛋//2021-08-19恩诺沙星║94.2μg/kg║不得检出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广南县珠琳镇惠客隆生活超市广南县珠琳镇珠砚路44号鸡蛋散装称重/2021/7/1氟苯尼考║21.9μg/kg║不得使用;甲砜霉素║3.6μg/kg║不得使用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大姚李美琼酱菜调味品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白塔市场5-6号豆芽散装称重/2021/7/7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0.207mg/kg║不得使用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泸西县金马迎宾土杂批发零售店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金马镇爵册村新农贸市场内鸡蛋散装称重/2021/7/12磺胺类(总量)║182.98μg/kg║不得使用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胡仁纯513029197508051026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中滩街海口农贸市场豆芽摊110号黄豆芽散装称重/2021/7/15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0.0808mg/kg║不得使用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云南福来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哨分公司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新哨镇新街口卫生院旁鸡蛋散装称重/2021/7/17地美硝唑║66.7μg/kg║不得检出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朱秀英532524194507053024青龙农贸市场绿豆芽散装称重/2021/8/17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0.0324mg/kg║不得使用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 安徽这6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涉及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4月19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15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通报了不合格食品7批次,其中,6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抽检信息显示,不合格产品分别为:   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马鞍山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汪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宣城宁国市宁阳中路中心农贸市场二楼蔬菜区81-84号王淋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亳州市长隆优鲜商贸有限公司涡阳华都小区店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合肥市鼎元批发市场张兰(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青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阜阳市临泉县周长付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合肥滨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梭子蟹(海水蟹活体),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不合格项目小知识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动物源性食品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养殖户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药物残留超标。   腐霉利是一种杀菌剂,兼具保护和治疗作用,可用于防治黄瓜、茄子、番茄、洋葱等的灰霉病,莴苣、辣椒的茎腐病,油菜菌核病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   氧乐果又名氧化乐果,为高效、高毒、广谱性杀虫、杀螨剂,具有较强的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用于棉花、小麦、果树、蔬菜、高梁等作物上防治棉蚜、棉叶蝉、稻飞虱、稻叶蝉、稻蓟马、橘蚜、红蜘蛛、 柑橘粉虱、木虱、红蜡蚧虫害。根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小青菜中氧乐果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镉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在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部分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抽样编号序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分类公告号公告日期任务来源/项目名称承检机构备注GC223400003418357561//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马鞍山万达广场分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万达广场负一层汪丫鱼散装称重/2022-11-14恩诺沙星║194μg/kg║≤100μ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国抽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GC223400003418360052//王淋宁国市宁阳中路中心农贸市场二楼蔬菜区81-84号韭菜计量称重/2022-11-24腐霉利║0.82mg/kg║≤0.2m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国抽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PJ223400003418357513//亳州市长隆优鲜商贸有限公司涡阳华都小区店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华都菜市场1号楼泥鳅计量称重/2022-11-05恩诺沙星║268μg/kg║≤100μ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国抽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SC223400003483333285//鼎元批发市场张兰(个体工商户)巢湖市卧牛山街道湖光路172号第225号门面小青菜散装称重/2022-11-22氧乐果║0.055mg/kg║≤0.02m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省抽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PJ220000002805315886//临泉县周长付蔬菜批发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田桥街道办事处古沈大道1629号临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2栋107号韭菜//2022-11-29腐霉利║1.64mg/kg║≤0.2m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国抽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GC223400003416340677//合肥滨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与紫云路交汇处东北角梭子蟹(海水蟹活体)计量称重/2022-11-08镉(以Cd计)║1.8mg/kg║≤0.5m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国抽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30日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 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 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 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第七条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对记录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样品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按规范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方式妥善保存备份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6个月。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监督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复检。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法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停止销售、召回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复检和异议期间,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未履行前款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履行。  第十一条 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涉及进口环节的,及时向进口地海关通报。  第十二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开展跟踪抽检。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核查处置信息。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等信息,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开展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的指导,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解读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公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以下称《规定》)。现就《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不断加大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时核查处置,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差异较大,基层普遍反映存在不合格产品追溯难、备样保存难、核查处置难等一些难点问题。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促进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控制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各有关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属性、行业发展水平、监管制度等特点,起草并印发《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推动“检管结合”。明确监管人员可自行抽样或参与抽样。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可对抽样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履行法律义务、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处,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形成监管合力。   (二)针对产品特性规范抽样。一是明确易腐烂变质的食用农产品可进行均质处理,防止因样品腐烂变质无法实现复检。二是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与普通食品的属性特点差异,规范抽样信息采集,明确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批次”概念,以利于有效开展核查处置和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备样应按规范冷藏或冷冻储存。   (三)多措并举震慑违法行为。明确市场监管部门除依法监督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跟踪抽检,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和核查处置信息,将核查处置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加强不合格信息通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和进口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海关通报。   (五)明确适用范围。考虑到各地食用农产品监管制度和要求存在差异,明确各省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市场监管总总局)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等2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等2项地方标准(见附件1-2)送审稿已编制完成,根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将意见、建议填入《深圳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于2023年7月15日前反馈我局。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755-83070326。电子邮箱:biaozhunchu@mail.amr.sz.gov.cn。特此通告。附件:1.《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标准文本.pdf 2.《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编制说明.pdf3.《水务工程(设施)标识设置通用规范》标准文本.pdf4.《水务工程(设施)标识设置通用规范》编制说明.pdf5.附件3 深圳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
  • 食药总局发文规范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 强调加强快检设备配备
    p   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例如对于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而言,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此外,通知中还对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进行了说明: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p p   不仅如此,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快检工作,明确指出要加强快检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借助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工作力度,监管所要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 /strong /span /p p   详细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p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p p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p p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p p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 /p p   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p p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 /p p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贮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 /p p   (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 /p p   (三)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p p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p p   (一)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p p   1.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各省可根据与农业部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对接情况以及监管实际,适当提高准入门槛,要求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p p   3.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p p   (二)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p p   1.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p p   2.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p p   3.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p p   (三)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p p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p p   五、关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 /p p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p p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 /p p   (三)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 /p p   (四)销售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标识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标示。 /p p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p p   六、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p p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 /p p   (二)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销售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落实销售者义务。对于大型商场超市,鼓励其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等,可以采取粘贴票据、签订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形式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p p   七、关于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 /p p   (一)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p p   (二)突出针对性,根据食用农产品季节、地域、品种等,结合果蔬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不同食用农产品的特性,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度,分类开展监督抽检,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 /p p   (三)加强快检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借助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工作力度,监管所要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 /p p   八、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信用信息管理 /p p   (一)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等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分类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对各个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p p   (二)加强信息采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明确采集责任,制定采集规范。要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权限、程序和责任,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p p   (三)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6月13日 /p
  • 重磅!总局令第81号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2022年9月,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发布,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衔接落实法律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办法》共51条,主要内容包括:《办法》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细化了具体通报情形。《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同时明确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此外,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行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条  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八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第九条 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除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外,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第十条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 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第十六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  第十七条 接受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贮存过程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记录委托方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二年;  (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贮存场所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销售者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二年。  第十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  第二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更新设施、设备,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存、运输、交易等数据信息,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应当包括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  第二十七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  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或者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以及包括前款所列项目信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  (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采取提高检查频次等管理措施,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第三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所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控制风险,并加强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  (三)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四)其他有关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的流向信息,及时追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  (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  第四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  (二)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  (三)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  第四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处理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
  • 2021年第二季度农产品抽检总体合格率为97.8% 比去年同期上升0.7个百分点
    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2021年第二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监测数据显示,今年第二季度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5大类产品92个品种130项参数7596个样品,总体合格率为97.8%,同比上升0.7个百分点。  据介绍,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第二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共监测了31个省份的109个大中城市的735个菜果茶生产基地、460辆蔬菜和水果运输车、245个屠宰场、166个养殖场、623辆(个)水产品运输车或暂养池、727个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监测结果显示,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7.6%、95.4%、98%、99%和96.7%。  从监测品种看,抽检的蔬菜中,水生蔬菜全部合格,瓜类、甘蓝类、白菜类、根菜类和食用菌合格率分别为99.8%、99.7%、99.4%、98.9%和98.4%。抽检的畜禽产品中,猪肉、猪肝、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的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9.5%、99.6%、98.5%、99.3%、98.7%和98.4%。抽检的大宗养殖水产品中,鳙鱼、鲢鱼、对虾、大菱鲆、鳜鱼和罗非鱼等6个品种全部合格。在监测的品种中,大葱、山药、鳊鱼、鲶鱼等合格率不够高。  农业农村部已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针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查处问题产品,防范问题隐患。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在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查处并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 浙江省开展食用农产品胶体金免疫层析快检产品现场筛选验证工作
    为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2022年6月8~9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合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组织召开了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胶体金免疫层析快检产品现场筛选验证会,加快推进生鲜农产品药物残留快速检测技术改进和应用,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的技术手段和安全保障水平。开幕式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负责人指出,农产品快速检测已成为生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快速查验、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执法的重要技术手段。浙江省每年开展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150万批次以上,用好经费、做好检测离不开准确可靠的快检产品。下一步,浙江省将加大对性能优良快检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技能培训力度,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筑起第一道防线。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处相关负责人强调,利用快检产品可在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和商超对大批量生鲜农产品进行药物残留现场即时筛查,与实验室大型仪器精准检测相互补充,对保障市民的农副产品消费安全起到重要作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离不开准确、便捷的快检产品。质量营养所暨部级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心将主动谋划、积极参与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启动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的平台资质和科技人才优势,为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强力技术支撑,助推浙江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报名参加此次验证会的企业多达26家,专家组初评选出了16家参加现场筛选验证。验证会以韭菜、豇豆、鸡蛋、大口黑鲈等4种重点治理农产品中的禁、停药物和易超标药物为检测目标物,利用受试盲样对企业带来的60个快检产品进行了现场验证和评价。为保证验证、评价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验证会邀请了12名来自部、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熟悉胶体金免疫层析快检产品工作原理和应用操作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全程考评。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grifood@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4.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楼,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37)。请在信封上注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4日附件下载 附件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附件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划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部门协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第五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行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第六条【销售场所和设施设备】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应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不得利用照明等设施误导销售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带包装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第七条【进货查验要求】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供货者提供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第八条【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质量审核,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按照国家标准检测合格后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合格凭证。第九条【统一配送销售企业的进货查验】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应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条 【销售记录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一条【包装标识要求】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产地至少应当具体到市或者县的名称,鼓励标注到乡、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最佳食用期限。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鼓励销售者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鼓励标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第十二条【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标签】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第十三条【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通过去皮、简单切割等方式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实施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护,避免交叉污染。第十四条【禁止条款和特殊情况说明】 禁止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散装销售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及散装销售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第十五条【贮存要求】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第十六条【贮存受托方要求】接受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加强贮存过程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记录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贮存场所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运输要求】 销售者运输食用农产品,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者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用农产品。接受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承运人,应当保证食用农产品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运输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第十八条【市场制度建设】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等管理义务。第十九条【市场报告和建档】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业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报告有关信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第二十条【市场场所要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一条 【鼓励升级改造】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更新设施、设备,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运、交易等数据信息,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二条【入市查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且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销售者,应当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住所信息,要求销售者出具并留存对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二十三条【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市场检验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供货者、销毁方式等信息,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第二十五条【市场信息公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送达以及市场自行组织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应当同时明确有关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第二十六条【批发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或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批发市场印制或者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以及包括有关项目信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二十七条【批发市场对供货源头的考察】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八)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第二十九条【快速检测】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三十条【信息公布】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第三十二条【信用管理】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抽检不合格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违法行为查处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企业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三条【责任约谈】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风险排查,对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监管工作不力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信用档案。第三十四条【案件通报和移交】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或者销售者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海关部门。涉及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控制风险,并加强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未保持整洁卫生,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四)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五)销售者委托贮存、运输,未按要求对受托方进行审核、监督的;(六)贮存、运输受托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未如实记录并保存信息的。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销售者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进行检疫的肉类,无法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销售者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肉类,无法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销售者采购、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无法提供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实施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采购、销售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三)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四)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允许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销售者跨越所在地县域范围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五)未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开展培训和考核,未对入场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或者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按要求报告的。第四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采取快速检测未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计划筹建
    p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支撑能力,农业农村部决定筹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加强对筹建工作的指导。筹建此部级质检中心是经中国农业科学院申报和农业农村部综合评估后确定的,请中国农业科学院高度重视部级质检中心的建设工作,加强对筹建工作的指导,督促筹建单位尽快制定详细的筹建方案,认真做好各项筹建工作,并在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改造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部级质检中心的建设质量和进度。部级质检中心的筹建方案,请中国农业科学院于2018年6月底前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p p   二、抓紧做好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级质检中心管理办法、基本条件和审查认可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资质认定的规定,认真做好部级质检中心机构建设各项准备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完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健全内部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培训,确保质检中心的规范运行。部级质检中心筹建工作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若到期不能完成筹建工作,将被取消部级质检中心筹建资格。 /p p   三、按时组织机构考核、审查认可和资质认定工作。筹建单位经认真筹备和自查合格后,应及时(评审前3个月)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国家计量认证农业评审组)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审查认可、资质认定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合格后,正式授权对外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同时报请国家认监委审批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p p   主管部门和筹建单位在筹建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p p   联 系 人:奚朝鸾 /p p   联系电话:010—59192342。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农村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5月14日 /p
  •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一体机响应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深芬仪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检测一体机响应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下一步将总结试点经验,选择部分品种在全国范围统一试行。届时,各地须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建立生产经营者开具、市场经营者查验留存、监管部门监管核查的合格证制度体系,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农业部颁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检测一体机通过条形码打印机可以打印条形码、二维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溯源)系统,大大提高了对于农产品安全的监管力度,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国家追溯平台、健全数据规范,实现数据互通,确保平台稳定,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动实现全国追溯‘一张网’。实现一物一码可追溯,积极响应农业农村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为农业食品安全检测建设出一份力。
  • 武汉:食用农产品多头检测归一个部门管
    同是吃的农产品,蔬菜农药残留是否超标由农业部门检测,而香菇、竹笋、木耳等食用林产品质量是否安全则由林业部门检测。今后,种植、养殖环节所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将统一归口到农业部门一个部门检测。   去年,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后,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不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并不顺畅,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分属多个单位,检验检测薄弱、力量较为分散。   18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决定整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职能,将种植产品检测、畜禽(生鲜乳)产品检测、水产品检测、农业投入品检测、农业环境检测等检测职能和资源进行整合,归口到农业部门。   该市还提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因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农业部开展农产品专项抽查确保节日期间消费安全
    为保障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近期,农业部组织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对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71个种植生产基地和收贮运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检蔬菜、果品、茶叶、食用菌、禽蛋、生鲜乳、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样品733个。经检测,有724个样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家相关强制性管理规定要求,样品抽检合格率为98.8%。   对本次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农业部已督促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检测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了处罚 对生产经营档案不全、投入品使用记录不规范、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也已提请地方农业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 文章转载自: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 食品保障安全 13类食用农产品禁售
    p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3月1日起,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需设置农产品检查制度,13种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违者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给予相应处罚。 /p p   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包含,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等13类食用农产品。 /p p   支招 /p p   咋选购安全优质农产品? /p p   想要购买到安全优质的农产品,最好去正规的市场,同时还可以参考“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农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环境上有监测、生产上有记录、出厂后有检验、质量上可追溯,是可以放心食用的农产品,且这些产品都有自己独特的识别标志,市民们在选购农产品的时候,可通过查看标识和相关认证证书来识别。” /p p   点评 /p p   民以食为天,《办法》从市场交易环节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过滤,要求交易市场建立检查制度,将责任具体落实,这将有效提升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3.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性 /strong /span /a ,对百姓来说无疑是件大好事。但是,再好的制度也需要实打实地执行才能发挥作用,期待相关部门加强执法和监督,让这13种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真正从交易市场消失。 /p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央巡视组有关巡视整改要求,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1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重点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国“菜篮子”大县的主要生产和消费地区,我部确定了监督抽查的重点品种、参数及检查的重点对象,明确了抽查省份、承担单位、产品名称、样品数量,并确定了重点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详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附件1)。  (一)重点品种  种植业产品:豇豆、韭菜、芹菜、普通白菜、辣椒、菜薹、芫荽(香菜)、草莓、葡萄、柑橘,对于所抽取的地区有豇豆和韭菜产品的,要加大抽检比例。  畜禽产品:牛肉、羊肉、禽蛋、禽肉。  养殖水产品:鲈鱼、乌鳢、鳊鱼、鲫鱼、鲤鱼、大黄鱼、鳜鱼、鳙鱼。  重点品种抽查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  (二)重点对象: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  (三)重点参数: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中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止使用兽药,豇豆、韭菜中部分常规农药残留。  各省抽取样品的地点应至少含有一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每个县抽取样品不超过20个,每个抽样单位同一来源的样品抽取不超过2个,每个抽样单位抽取样品总共不超过6个。  二、做好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相关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样品检测、监督抽样过程和开展飞行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本地乡镇名录和执法人员名录,负责样品的抽取和后续执法查处工作。被抽到的乡镇监管机构负责提供当地的生产主体名录。各任务承担单位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名录,按照“双随机”原则随机选择抽样对象,确定承担抽样任务的执法人员,并对随机确定抽样对象的过程进行视频录像,监督样品的抽取过程,并负责后续样品检测、结果汇总和报告等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应主动与被抽查省份农业农村部门衔接与沟通,科学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抽查任务。  (一)抽查时间及频次。各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应按照农产品生产季节特点,分批安排抽样检测任务,每检测一批报告一批。所有抽样检测任务应于2021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  (二)抽样检测及判定。各类产品的抽样、检测、判定、复检、异议处理等主要工作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附件2)执行。详细操作方法将另行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原则上同一生产主体同一品种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批次。  (三)不合格产品执法查处。各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样品检测,每次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地区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我部将在监督抽查工作期间,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方案和结果报送  (一)抽查方案报送。各任务承担单位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二)检测结果报送。抽检结果报送采用“随检随报”方式。各任务承担单位及时将每次抽样及检测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并通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上报样品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请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及结果汇总表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三)查处结果报送。查处结果报送采用“随查随报”方式。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次开展执法查处后,及时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法规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四、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检查  为强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运行,此次监督抽查在抽查农产品的基础上,各任务承担单位也要对所到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人员配备、制度规范、工作开展等情况,填写《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检查表》,检查情况将与食品安全工作评议等考核挂钩(详细操作方法将另行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监督抽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关键手段之一,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为导向,重点抽查“菜篮子”大县中问题突出的产品,找准问题、精准打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到位。监督抽查过程中,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如存在不认真配合、选择性抽样、以各种理由推诿阻挠的,将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部延伸绩效考核中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同时,我部将适时公开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并开展后续执法查处工作的跟踪评价。  (二)遵规守纪,严格规范实施。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独立、客观、规范地开展检测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现场监督抽样,按时完成任务,及时报送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执法工作的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双随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禁选择性抽样,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抽查工作客观、真实、科学。在监督抽查中未按照实施细则执行的检测中心,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所抽检省份在相关考核中也将予以扣分。  (三)加强执法,确保取得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检测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清、纠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四)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对不合格产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跟进开展执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农药兽药等行为。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机构要针对问题,切实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等质量安全管理,严禁禁用农药、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用兽药等用于蔬菜、水果、畜禽、养殖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指导农民严格按照推荐剂量用药,上市农产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  在工作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书面报请我部进行调整。有关政策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联系,有关组织实施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督导检查处联系,有关检测技术、数据报送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  联系人:邓程君  电 话:010-59192694  传 真:010-59193157  邮 箱:nybjgc@163.com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联系人:张国桥  电 话:010-59193393  传 真:010-59192784  邮 箱:zfszfjdc@163.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督导检查处  联系人:成 昕  电 话:010-59192678  传 真:010-59198560  邮 箱:aqscjdc@126.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联系人:邱 静  电 话:010-82106551  传真:010-82106517  邮 箱:zbzx@caas.cn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支持  平台网址:http://qsst.moa.gov.cn/  联系人:闫 伟  电 话:010-59198588  手 机:13438892809  邮 箱:yanwei107@163.com
  • 食用农产品每日快检正式启动 张家界市向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迈进
    7月5日上午9:30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食安委副主任邹菊芳在市食安委于永定区中商广场举办的“张家界市食用农产品每日快速检测项目启用仪式暨新闻通气会”上宣布张家界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每日快速检测项目正式启用,永定、武陵源城区设立的9个快检实验室已全面开展快速检测工作。这是我市食品安全治理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的一件大喜事。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食安委副主任邹菊芳,市食安办主任、市食药监局局长李步群,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区县长,各区县食药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两区食药监局分管负责人,以及项目承接方负责人中检达元公司总经理付敏杰一同见证该项目启动仪式。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区县长、区县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及涉及食用农产品监管和食用农产品检测员100多人,组成了市食药监局方队、两县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方队、区县食药监管部门方队、快检方队、市场开办方方队、超市方队等6个方队参加了启动仪式。现场还邀请了湖南日报张家界分社、张家界日报、红网张家界站、张家界之声的媒体记者对启动仪式进行报道。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食安委副主任邹菊芳讲话市食药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步群主持市食药监局分管负责人通报了张家界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快检室建设和快速检测项目有关情况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赵和荣宣读该项目开展的内容和意义  随后,中检达元公司总经理付敏杰就快检项目建设进行了介绍,“项目经过一个多月的施工建设、积极筹备和业务培训,我司在全市范围内已经建成了9个食品安全检测室,成立11名快检服务项目团队,分派到每个检测室做一对一的市场驻点快检服务。”并代表公司就下一步如何开展好每日快检工作进行了表态。  中检达元安排11名检测人员保证每个快速检测实验室每天都开门检测;市场方将配合我司在交易高峰期之前完成当天抽样;每天上午10点半之前将检验结果上传给食品监管部门,12点之前在市场公示栏、电子屏幕上公示检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在开展快检工作过程中,将向市民积极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并向老百姓派发灵灵狗家用产品,给老百姓带回家亲身体验食品安全快检技术,为市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建设提供窗口和途径,带动市民参与食安城市创建,提高市民知晓率与群众满意度。中检达元公司总经理付敏杰讲话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食安委副主任邹菊芳宣布张家界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每日快速检测项目正式启用。张家界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每日快速检测项目正式启动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食安委副主任邹菊芳在启动仪式上强调:为更好地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一是加强实验室和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确保实验室正常、规范运行;二是每日快检要“天天检”,检测结果100%第一时间公开,对于发现的不合格产品100%处置到位;三是建立实验室日常监督工作机制,监管部门适时开展被检产品的监督抽查,确保快检实验室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发挥好质量“守门员”作用。  市领导、来宾、媒体记者参观了活动现场和中商农贸市场快检室。现场派发了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开展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宣传和“你送我检”免费快速检测食品安全活动,现场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左一为市食安办主任、市食药监局局长李步群活动现场 张家界市食用农产品快检服务项目的建立,这对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思想,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司受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工作,为张家界广大市民提供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合影
  • 我国食用农产品及污染物溯源技术成果居国际前列
    6月28日,记者从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管理局在京召开的成果鉴定会上获悉,由中国农科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主持,与东南大学和中国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合作完成的食用农产品及污染物溯源技术成果通过了专家委员会鉴定。研究成果可为各级政府提高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管能力、推进国家对食品工业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据中国农科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所长魏益民教授介绍,食品溯源的根本目的是追溯污染源,以便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果断采取措施,尽可能缩小召回范围,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经济损失。食用农产品溯源技术是建立于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销售和消费过程的信息记录和信息追溯体系,即从农田到餐桌的过程跟踪或从餐桌到农田的危害物源头追溯技术 污染物溯源技术是指以调查危害物来源或取证为目的的追溯技术。食用农产品及污染物溯源技术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魏益民告诉记者,食用农产品及污染物溯源技术可以满足食品安全管理的召回、责任事故调查和生产过程监管,以及消费者对知情权和生产过程透明度的要求,支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打击假冒伪劣、保护公平交易的技术需求。食用农产品及污染物溯源技术可应用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跟踪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信息、原产地保护产品和“问题食品”召回的监管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和责任判别 行事案件侦破或取证 消费者的查询与知情服务。   据了解,课题组在深入研究基础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利用统计分析和信息技术,结合溯源对象的产业链过程分析,完成了单项技术的系统开发,并集成相关技术应用于整个食用农产品产业链溯源之中,使其相互补充、相互完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富有特色的和具有知识产权的食用农产品及污染物溯源技术体系。   通过该技术研究,从理论上说明了牛尾毛可代替牛肉作为研究材料,用于建立牛肉产地溯源同位素数据库,解决了牛肉溯源数据库建立需要大量肉牛样本采样和分析难题,并建成了世界上首家牛尾毛同位素指纹数据库 通过实施控制喂养饲料的牛模型试验,首次证明牛尾毛是记录牛生活史的档案库,支持了用牛尾毛样本建立肉牛溯源同位素指纹库的设想。该技术课题还论证了利用铅同位素指纹分析技术解析植源性食品铅污染来源的可行性,初步建立了铅污染源贡献率的计算方法。   通过该技术课题的实施,在食用农产品产地溯源研究方面,建立了牛羊肉的同位素指纹、矿物元素指纹溯源技术和溯源数据库,以及茶叶产地的近红外光谱指纹溯源技术 在大型动物个体溯源方面,建立了牛、羊、猪个体虹膜识别与溯源技术以及猪个体的DNA指纹识别与溯源技术 在电子标签溯源方面,建立了包括食品分类技术、食品代码技术、条码技术、计算机技术、电子标签技术、网络技术为一体的食用农产品全程电子标签溯源技术体系,并在上述技术开发的基础上,建立了包括原产地溯源、污染物溯源、大型动物个体溯源和电子标签溯源的食品污染溯源系统与查询平台。   专家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课题的研究成果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建议将该技术扩展和完善后,在重点产业加快示范和推广应用。
  • 蓟州首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检中心正式建成
    经蓟县市场监管局和渔阳镇政府的共同推动,市场主办方的大力配合支持,目前,位于蓟州蔬菜批发市场内的蓟州首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检中心正式建成。  为保障蓟州区食用农产品快检室建设工作有序开展,蓟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渔阳镇政府多次组织食用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召开座谈推动会,解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检中心、零售市场快检室建设指导规范》,及时了解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目前的经营状况及在快检中心(快检室)建设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在快检中心的选址、设备仪器的采购等问题上都积极地进行帮扶解决。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检中心严格按照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进行建设,并统一使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快检室的标识样式和标志牌样式。  快检中心的建成,进一步提高了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隐患排查和防范能力,确保蓟州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 安徽安庆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快检工作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近期,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充分发挥快检筛查的“防火墙”“过滤网”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加大经费投入,建立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分级管护、资金统筹”模式,持久发挥合力,推进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建管护工作,确保建成的快检室更好、更持久地发挥惠民效益。其中,安庆市城区35个民生工程快检室,每个快检室每年管养经费达10万元,望江县政府常务会决定将民生工程快检室管养经费由15万元提高到80万元,宿松县县长办公会决定给予每个快检室3万元运维经费。这些举措使各快检室能够及时更新快检设备,确保快检数据准确,切实提高快检效能。该局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对全市民生工程快检员开展岗前培训,讲授食品安全快检基础知识,确保每名快检员都能熟练掌握快检操作、信息上报等工作,提升快检工作的准确性。同时,组织快检员业务知识考试,全市244名快检员经考核合格后获得《食品安全快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各县(市、区)也分别组织开展专题培训11场次。此外,各快检室在显著位置张贴“你送我检”宣传画,定期开展“你送我检”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食品快检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2022年以来,该局共为群众免费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1200余批次。该局对群众购买量大的食用农产品加大检测力度,重点检测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项目,并根据要求及时增加氟苯尼考、磺胺类、氯霉素、克百威、毒死蜱、腐霉利等检测项目,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2022年,该局共完成食品快速检测57.6万批次,初步筛选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6083批次,不合格率1.06%,同时,对问题食品及时下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流向餐桌。安庆市市场监管局还加强督查检查,对各地快检室检测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并约谈快检工作不力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开展民生工程快检室评价考核工作,在各县(市、区)随机抽取一家市场监管所和一家农贸市场快检室开展考核评价,重点检查快检室环境卫生及设施、人员管理、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抽样管理、任务完成、现场操作、后续处理及问题样品发现率等情况,评价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考核指标。各县(市、区)对民生工程开展全覆盖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与民生工程快检室管养经费挂钩,实施奖优罚劣。
  • 天瑞赞助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测会即将召开
    天瑞仪器 2009年全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及品质检测技术研讨会将于2009年9月24日-9月25日在广西桂林山水大酒店举办。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各国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面对农产品食品国际贸易残留限量门槛越设越多,越设越严的严峻形势,以及国际贸易快节奏、高效率的发展,必然对检测技术的高灵敏度,高分辨率、高选择性、高通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此种情况下,我司与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联手举办了此次“天瑞仪器 2009全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及品质检测技术研讨会”,就如何应对挑战,加强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检测技术水平等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9月23日为全天接待注册时间,与会期间,业内专家将介绍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现状及对仪器的需求;制造商介绍新产品、新技术,同时,本次交流会也欢迎行业内的热忱之士宣读自己的科研成果、考察报告等,从而达到更加广泛的交流。会议还安排了分组讨论、实地参观和集体活动,相信会给与会代表一段不错的学习交流经验和愉悦的时光。 本次会议上,天瑞仪器会向广大客户展示我司的最新研制成功的SUPER XRF 1000超级X荧光分析检测仪器,其性能超出普通检测仪器10倍以上,对高性能仪器有兴趣的客户可多留意获取本公司关于此型号仪器的介绍资料。 天瑞仪器作为会议的独家金牌赞助商,将于会议期间设置展台,在此我们诚挚邀请国内专家参加本次会议及随后的相关系列活动,与全球专家们一起分享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和发展方向、新技术应用的经验,增进相互的交流与合作。相信会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与交流体验。 了解天瑞仪器http://www.skyray-instrument.com
  • 超市自建农产品快检室 市民买蔬菜现场就能检测
    质检员对蔬菜肉类进行科学检测食品安全质检小分队在超市随机购买蔬菜  “速测仪显示为蓝色,蓝色为阴性,说明这个蔬菜并无农药残留。”在岁宝农产品快筛检测室里,检测员向市民讲解检测方法并展示检测结果,令在场市民纷纷点头称赞。11月9日,由福田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主办,深圳晚报承办的“食安福田 你我共建”福田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五进”系列活动走进岁宝百货,面向社会招募热心市民作为食品安全质检小分队,随机购买食材进行快检。  食品安全质检队亲测农产品安全  来自福中社区工作站、福中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的热心市民代表组成食品安全质检小分队,在岁宝百货超市内参观蔬果区和生鲜区,现场听取超市工作人员关于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岁宝百货的蔬菜供应商会先进行检测,同时我们也会进行抽检来确保蔬菜的食用安全。肉类都是采用全程冷链运送确保新鲜,将食品安全真正落实到市民关心的实处。”  据了解,为全面推进深圳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工程,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深圳市民菜篮子安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已掌握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场所(共1179家)全部列为食用农产品定量检测和快速筛查抽样点并发布公示。岁宝百货更是第一时间自筹建立农产品快筛检测室,为超市食品提供了科技保障,所有在超市购买食品的市民也可在检测室进行检测。  质检小分队听说这一好消息,在参观过程中也随机购买蔬菜和猪肉并送到岁宝农产品快筛检测室,由食品安全检测员通过专业的仪器对所购买的食品进行检测。热心市民方女士表示:“平时来超市买菜最担心的就是农药残留问题,通过参加这样的活动,可以增加我们居民的食品安全知识,又能提高超市对于食品的监督意识。”  互动游戏助市民了解食安常识  活动当天,蓝色帐篷一字排开,来自罗湖区暖阳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的义工化身食安“裁判员”,现场设立了食品安全知识展示、食品安全互动游戏体验等多种形式的组合活动。每一位玩转现场互动的市民都表示受益匪浅,在活动中寓教于乐。早在10月29日,“食安福田,你我共建”福田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五进”活动已拉开序幕,首场活动之进社区将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及食品安全行动倡议融入现场互动,引发广泛好评。  接下来,“五进”活动将继续走进学校、餐馆及企业,持续推进全民关注食品安全、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共同创建一个食品安全城市。
  • 国标《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技术要求》征求意见公布!
    为配合《GB 43284—2023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和 《GB 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制 定实施,2023 年 8 月 6 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关于下达 2023 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 (国标委函〔2023〕37 号)。《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技术要求》标准的计划编 号为 20230894-T-326。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并归口。
  • 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发布 农药和兽用抗生素是监测重点
    p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掌握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农业部印发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作为2018年农业部“农业质量年”活动的重要措施启动实施。 /p p   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指标。进一步调整完善监测方案,扩大监测范围,重点增加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农药 /span /strong 和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兽用抗生素 /span /strong 等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监测指标,由2017年的94项增加到2018年的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122项 /span /strong ,增幅29.8%,增强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二是突出重点品种。重点抽检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span /strong 等5大类老百姓日常消费量大的大宗鲜活农产品,约110个品种4.05万个样品,回应社会关切。三是突出重点范围。抽检范围重点涵盖全国31个省(区、市)150多个大中城市的蔬菜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场、水产品运输车或暂养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实施精准监管。 /p p   农业部自2001年在京津沪深四城市试点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以来,经过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例行监测制度,对发现问题隐患、开展风险预警、加强风险防控、组织风险评估和加强执法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其结果已成为评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主要指标和各级政府部门监管决策的重要依据。 /p p   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将继续坚持“六项制度”。 /p p strong   一是异地抽检制度 /strong 。承担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任务的各部级质检机构均不承担所在省(区、市)的抽样检测任务,全部实行异地抽检,确保监测工作的公正性。 /p p strong   二是复检制度 /strong 。统一指定承担复检工作的技术单位,每次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结束后,随机选择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复检,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p p strong   三是能力验证制度 /strong 。每年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要求所有承担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项目,不合格的将取消承担任务资格,确保检测机构规范管理和检测能力。 /p p strong   四是会商制度 /strong 。针对每次例行监测结果,邀请有关专家和一线监管人员进行会商,深入分析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查找原因,确保监管措施整改到位。 /p p strong   五是结果通报制度 /strong 。及时将每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和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突出问题较多的地区,发函督办,确保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 /p p strong   六是检打联动制度 /strong 。根据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问题多的地区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依法处罚的力度。 /p p   据悉,为了保障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让人民过上一个祥和的春节,第一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检工作将于春节前完成。 /p p br/ /p
  • 2021年4月食用农产品兽残不合格信息汇总分析
    维德维康对2021年4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山东、河南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项目进行了统计,并摘取了禽蛋、水产、禽肉及副产品、猪牛羊肉及副产品的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总结比对:从检出数量来看水产类检出不合格数量依然最多(恩诺沙星、呋喃西林代谢物占比较多),其次是禽蛋(氟苯尼考、甲硝唑占比较多),禽肉及副产品(五氯芬酸钠、恩诺沙星占比较多),猪肉及副产品(五氯芬酸钠、恩诺沙星占比较多),牛羊肉及副产品(克仑特罗、磺胺总量占比较多)。2021年4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管局通报的食用农产品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汇总详细信息如下表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甲硝唑是一种抗生素和抗原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硝唑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在所有食品动物的可食组织中均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甲硝唑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五氯酚酸钠,又名五氯酚钠,易溶于水、醇、丙酮,不溶于苯,有臭味。它属于有机氯农药,常被用作除草剂或者杀菌剂。养殖户曾把它作为杀螺剂,用于鱼塘虾塘的消毒,消杀福寿螺、钉螺。五氯酚酸钠对蚂蟥、蟛蜞、果树害虫,真菌、细菌等也有杀灭功能,还可作为木材防腐和农业除草剂,用途广泛。五氯酚酸钠具有较高的水溶性,容易以水为载体广泛地扩散,对水源和土壤中造成污染,经环境积累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蓄积在动物体内,残留在动物性食品中。五氯酚钠通过食物链进入人畜体内分解为五氯酚,五氯酚具有有机氯和酚的毒性,能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长期摄入这类物质,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五氯酚酸钠(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维德维康五氯酚酸钠快速检测方案五氯酚酸钠酶联免疫试剂盒检测样本:猪肉、鸡肉、鸭肉、牛肉、羊肉、鸡胗、猪肝、饲料原料检测限:1 μg/kg(ppb)五氯酚酸钠快速检测卡检测样本:猪肉、鸡肉、鱼肉、虾肉检测限:5 μg/kg(ppb)
  • 2012年我国食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建设情况
    仪器信息网讯 2012年年中,仪器信息网就“资讯”频道“实验室动态”栏目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总结,并发布了“2012上半年食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建设情况”资讯。值2013年年初,仪器信息网再次将2012年7-12月期间发布的相关实验室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为大家呈现2012年全年的国内外实验室建设动态。仪器信息网从中整理、统计的信息中发现,“食品安全、生物医药、环境”等领域的重点或投资规模依旧较大,现将有关领域的实验室建设状况分类归纳,以飨读者。   据仪器信息网不完全统计,2012年,我国共建设食品、农业、农产品实验室60家,其中部分企业自己食品安检实验室以保证食品农产品质量。资金投入方面,仅在2012年8月和10月投资建设的国家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和国家海产品质检中心两个中心,其投资金额分别达到了1.429亿元和1.1亿元,而上半年投资超过亿元的实验室也有两家,分别为台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投资金额分别为1.1亿元和1.2亿元。下表为仪器信息网统计的食品、农产品等相关实验室建设概况。 2012年下半年食品、农业、农产品实验室建设情况 实验室名称 新闻发布时间 地点 状态 投资金额 食品及相关 广西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12-24 广西 建成 1000万元 国家外繁种子检疫重点实验室 2012-12-20 甘肃 建成   张家港检验检疫局葡萄酒实验室 2012-12-14 江苏 建成   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 2012-12-13 广东 建成   淡水鱼类育种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2012-12-13 黑龙江 建成   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 2012-12-12 广州 建成   食品质量与安全北京实验室 2012-11-30 北京 建成   小麦国家工程实验室 2012-11-29 河南 建设中   国家果品果蔬汁检测重点实验室 2012-11-28 三门峡 建设中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2012-11-23 天津 建成   四川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 2012-11-21 四川 建成   广西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11-15 广西 建成   国家粮油加工食品检验中心 2012-11-9 阜阳     邯郸市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 2012-11-7 邯郸 建成   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 2012-10-31 北京 建成   乳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2-10-25 上海 建设中   济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 2012-10-10 济南 建成   国家预包装食品质检中心 2012-9-28 浙江 建设中   家乐福安检实验室 2012-9-24 上海 建设中 1000万元 四川省豆类制品质检中心 2012-9-13 四川 建成   国家食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联盟 2012-9-3 宁波 建成   国家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 2012-8-22 兰州 建成 1.429亿元 食品安全与营养协同创新中心 2012-8-10 南京 建成   永乐食品公司食品安全检测中心 2012-8-9 山东 改建 800万 农产品/农业/水产品 农业部西南水稻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 2012-12-6 四川 建设中?   国家农产品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 2012-11-1 厦门 建成   烟台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2012-10-23 烟台 改建 1000万元 国家海产品质检中心 2012-10-15 威海 建设中 1.1亿元 国家蜂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9-27 新疆 建成   雅圣灵芝研究中心 2012-9-25 江阴 建成 3000万元 河南省蔬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9-18 河南 建成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天津) 2012-9-17 天津 建成   海南省热带微生物资源重点实验室 2012-8-30 海南 建设中   海洋与渔业综合实验室 2012-8-17 青岛 建设中 144万元 国家级农产品检测重点实验室 2012-8-9 临沂 建设中   国家有机农产品检测重点实验室 2012-8-3 重庆 建成   2012年上半年食品、农业、农产品实验室建设情况 实验室名称 新闻发布时间 地点 状态 投资金额 台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012-7-30 台州 筹建中 1.1亿 国家级盐化工产品质检中心 2012-7-25 江苏 建成   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7-7 江苏 建成 1.2亿 食品农产品检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2012-7-6 长沙 筹建中  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 2012-6-21 福建 建成   食醋(调味品)监督检验中心 2012-6-21 南充市 建设中   苏州大学—法国爱迪特测控技术国际联合实验室 2012-6-6 苏州 筹建中 300万元 国家洋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5-13 广东 建成   河南食品药品检测技术中心 2012-4-27 河南 建设中   国际食品药品检测机构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 2012-4-16 青岛 建成   宁夏成品油实验室 2012-3-29 宁夏 筹建中   国家绿色食品检测中心 2012-3-19 齐齐哈尔 建成   烟台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综合楼 2012-3-2 烟台 建设中 8023万 河北食品药品检验院 2012-3-1 河北 建成 中检院食品药品安全评价研究所 2012-2-1 北京 建成
  • 四川181个县建立了快速检测室 实现农产品检测全覆盖
    记者从四川农业厅1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四川省已经在181个县建立了快速检测室,实现农产品检测全覆盖,2010年全年未发生一起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但农药残留超标和禁用农药使用仍是目前最大安全隐患。   四川农业厅副厅长祝春秀介绍,2010年四川省抽检10887个抽检样品,抽检参数也由原来的23项增加到30项,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合格率均在97%以上。四川省2010年共出动执法人员8万余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企业8.9万多家次,整治重点市场2133个次,查处的2079起问题也得到及时改进,为农户挽回经济损失7000多万元,五种高毒禁用农药也得到有效遏制。   据介绍,四川省21个市州全部建立了农产品监管和执法机构,181个县建立了快速检测室,农产品检测覆盖面逐步扩大。此外,农产品产地准出、联动打假、质量追溯、监测专家会商等制度也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提升了农产品监管能力。   虽然农业部门加大了监管执法力度,但一些企业仍违规生产违禁农药,在产品中使用国家禁用、限用或未登记的农药。此外,农户追求农产品产量等超标使用农药,造成番茄、黄瓜、辣椒、豆角等夏季蔬菜部分农药超标。四川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并加大对农户的培训力度,尽力减少农药超标问题,杜绝禁用农药使用问题。
  • 全国首家市场类农产品质检站在武汉市建成
    日交易量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的湖北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于4月2日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据称,这是目前全国首家市场类农产品综合质检机构。   由国家农业部立项批准的武汉市白沙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投资360万元,现已建成5层楼房、面积1095平方米的检测实验室。这座身居市场、功能齐备的质检站,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其检测范围包括蔬菜、畜禽、水产、水果、食用菌等农产品,并被列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是我国中部地区最大规模农产品集散地。近年来,由于市场自检不全和部门抽检有限,外地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较为突出。同时,这里每年进出的近百万吨冻肉制品,因缺乏检测手段而处于监管空白。经过市区两级政府的调研申报,国家农业部去年批准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   按照国内一流的技术标准,国家农业部对该项目进行跟踪监管,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不到半年时间,武汉市白沙洲农产品监督检验站便建成投用,使“中部第一大市场”的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得以全面提升。为此,地方财政每年将安排运行经费120万元,用于农副产品的质量检测。
  • 农产品监测扩范围增频次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持续上升,并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今年上半年,全国259个大中城市蔬菜水果、畜产品和水产品的例行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6.2%、99.6%和96.0%,生鲜乳三聚氰胺抽检继续保持100%的合格率。农业部相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总体上看,我国农产品的质量是安全的。   源头保障   上半年新制定修订农兽药残留标准220多项   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工作目标,农业部一手抓执法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和消除安全隐患 一手抓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今年上半年,农业部新组织制定和修订农兽药残留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20多项,依法指导各省级农业部门新制定了一批与农兽药残留国家标准相配套的区域性、地方性生产质量控制规范和操作规程。   今年初,海南出现了豇豆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对此,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跟进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检打联动措施,从产地和销地两方面入手,狠抓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严查市场和准入检测。农业部今年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是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业投入品安全可靠、保证生产行为遵规守法、保证上市农产品安全可靠。今年上半年,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共出动执法监管人员74万人次,查处问题农业投入品案件1.2万起,立案查处2300多起。一些区域性和行业性的质量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此外,农业部进一步扩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测的覆盖面,增加了监测的品种,扩大了监测的地域范围,加大了监督抽检的频次。上半年已对全国259个大中城市、6大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了两次例行监测,监测样品1.9万多个,获得有效监测数据58万多个。   品牌创建   “三品一标”约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30%   “三品一标”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三品一标”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简称,是政府主导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   目前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产品总数已达到7万多个,用生产量或者商品量来衡量,认定产地约占食用农产品生产面积的30%,通过认证“三品一标”的产品约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的30%。   农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普及、标准化技术的培训、生产服务的指导和农产品品牌的创建,辐射带动更多的农产品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总量规模,实现认定一个产地,带动一片标准化基地建设,通过认证一个产品,保障一方产品的平安 同时,要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快捷入市、顺畅销售、品牌信誉、优质优价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全面加快“三品一标”的发展进程,扩大“三品一标”认证总量规模,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五大措施 护航世博亚运   今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两个重大活动在中国举办。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门采取了五大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供沪供穗生产基地联动。要求所有供沪供穗生产基地和农业主管部门严把产地生产质量控制关,确保产地生产规范、产品准出安全。二是全面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将供沪供穗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两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农业部例行监测范围。三是全面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建立产销信息互通、整体防控的工作机制,产销两地定期通报质量安全状况和产销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全面实施过程控制。所有供沪供穗生产基地必须达到生产有标准、过程有记录、质量有检测、上市有标识。五是全面强化产销衔接。通过产销合约,实行严格的产地准出和销地准入制度,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 农业部八项措施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部决定2014年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要求各级农业部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今年工作更突出的位置,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做到“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推进八项措施落实,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强化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和审批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投入品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全面推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备案许可,落实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严格兽药经营规范。在关键农时和投入品生产经营高峰期,对农业投入品经营门店及生产企业开展督导巡查和质量抽检。督促农产品生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对农户的教育和监督,杜绝使用不合格农业投入品。   二、严格源头管控和生产记录。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普查监测制度,对于重污染区,有步骤依法调整种植养殖结构。严格落实生产档案记录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将控肥、控药、控添加剂等技术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重大措施予以普及推广,鼓励各地加大高效低毒药物补贴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力度,大力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   三、严格监测抽查制度。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集中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和隐患。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和风险评估体系,扩大例行监测、监督抽查、风险评估的品种和范围。加强检打联动和区域防控,对监督抽检不合格农产品,及时组织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四、推行产地证明和追溯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和进一步落实畜产品产地检疫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规范,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鼓励地方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追溯试点,率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可追溯。依法加强农产品包装管理,发挥包装在品牌营销、防止污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包装销售的产品进行明确标注,推广先进标识技术,提高产品标识率。   五、严格畜禽定点屠宰和奶站许可管理。依法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注水和注入其他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加强巡查和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畜禽,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督促屠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畜禽屠宰检疫,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加强婴幼儿乳粉原料奶的监督检查。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监管,严格奶站许可管理,督促奶站落实收购销售记录、检测记录等制度,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违法违规行为。   六、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进程,力争三年内形成科学统一并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扩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规模化标准养殖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建设规模,推行全程标准化管理和农产品认证。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稳步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强化认证产品监管,严厉打击假冒行为,维护品牌公信力。大力推进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和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   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投诉举报。全面推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各方力量参与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扩大社会监督。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对不法生产经营者,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八、严格案件查处移送和责任追究。认真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查处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案件移送、大要案督办等工作机制,震慑和严惩违法分子。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文章转载自: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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