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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的资讯

  • 质检总局政策解读:无许可证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同时,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介绍,一旦某种食品添加剂出现质量问题,将有大批下游食品企业受到影响,对人民身心健康造成威胁。因此,国家质检总局起草《规定》,以从生产源头上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提高生产准入门槛 细化生产许可证制度   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将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监管职责全部移交国家质检总局。刘兆彬说:“《食品安全法》只规定对食品添加剂实施许可制度,但是对许可条件以及后续监管措施均未作详细表述。我们认为,尽管目前食品添加剂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由添加剂的滥用和添加非食用化工原料造成的,但是食品添加剂质量直接影响食品质量,必须严格监管。”   《规定》细化了生产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   例如,目前作为化工品的食品添加剂存在试生产、试销售的环节,而《规定》实施后,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将不允许试生产、试销售。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拟为五年。   强调生产者责任 发现隐患要主动召回   《规定》的一个亮点,是专门用了一个章节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强调了生产者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生产者的质量义务主要有: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 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的材料,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 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等。   此外,在听证会上,食品添加剂召回制度因提高了对企业质量义务的要求,而受到普遍关注。《规定》要求,生产者若发现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或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使用,并记录相关处置情况等。   保障使用者知情权 成分要求全标注   由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由多种成分配制,在立法听证会上,监管和检验检测部门的代表普遍认为,企业应该提供准确的成分说明。   因此《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标签上载明“复合食品添加剂”字样。而且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有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刘兆彬介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 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 贮存条件 产品标准代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而复合食品添加剂除要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在成分或者配料表中同时标明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名单相一致的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
  • 质检总局:大部分食品企业未获得生产许可证
    昨天(6月11日),主题为“食品安全:自律铸就诚信”的第二届(2010)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在北京举行,这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规格最高的一次专业峰会。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表示,商务部将用3年左右时间率先在全国36个大城市以及部分有条件的城市建成食品可倒追机制。   本届论坛由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主办。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白岩松和敬一丹在论坛上被宣布聘为食品安全公益形象大使。中粮集团联合华润、娃哈哈等100多家知名食品企业在论坛上共同发表诚信宣言,向社会郑重承诺:铭记荣辱义利,维护人民福祉。   质检总局   食品加工多无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介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40多万家左右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中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一共有12万家 有十六七万家并未获得许可证,只有相关的证照 另外还有十六七万家是什么证照都没有获得。   商务部   将建肉蔬可倒追机制   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在论坛上表示,商务部今年将着手开展食品安全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主要内容是以一荤一素为重点,即主抓肉品和蔬菜,用3年左右时间率先在全国36个大城市以及部分有条件的城市建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及蔬菜流通机制体系,形成可倒追机制,提高肉菜的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服务。   药监局   专项治理景点餐饮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边振甲在论坛上表示,根据国务院食安办的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的专项整治、对旅游景点餐饮服务整治等行动,并于近期要向全国发布公告,进行全面的专项治理。   边振甲介绍,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重点强化许可管理,严查无证经营,规范学校市场,突出政治重点,加大监督抽验,落实索证索票,强化追踪溯源,启动示范工程,强化重大保障,力争圆满实现为期两年的整顿目标。(记者胡笑红)
  • 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明年1月1日启用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9月9日发布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71号) 。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p p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式样如图)。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正、副本上须注明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和监督举报电话,落实监管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9/insimg/ae8252fb-ce0d-425e-a510-821d06349324.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15-150911094944N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9/insimg/1f9f5e10-6510-4e42-9a4e-3bff763268da.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15-1509110950132Y.jpg" / /p p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均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和相关申请资料(附件2)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p p   三、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5年底尚未到期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5年底前为其更换新版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p p   四、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76号)等文件要求,未按规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得进行药品生产,不予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 /p p   五、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和不具备相应中药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不予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e1e2c954-9b19-455d-a6c1-8c55ca098d0c.doc"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7a3dfaa6-d3d1-47e7-8449-2c8550eac9ba.doc" 《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资料要求.doc /a /p p br/ /p
  • 食药监总局:探索药品GMP认证与生产许可证“两证合一”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2016年度药品检查报告,标志着药品监督管理模式发生重要转变。食药监总局药化监管司司长丁建华就此指出,未来药品监管的重心将向监督检查方向进一步转变,“我们考虑在未来探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两证合一’,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p p   丁建华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药品GMP认证已下放到省级食药监管部门,总局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药品GMP认证将不再是企业的“保护伞”。 /p p   丁建华说,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的、必然的要求,药品生产过程本来就应按照规范进行,这一标准所规范的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他强调,保证“持续合规”是企业生产的首要责任,药化监管司将加大对企业和产品的检查来促进“持续合规”。 /p p   “药品GMP认证就相当于颁给药企一个五年有效的合格证,即使企业不按照规范生产也会认为有政府认证的担保而规避自身责任。”丁建华说,在未来取消以事前认证认可形式的监管之后,并不意味着药品质量标准会降低,药企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各类检查,特别是事先不告知的飞行检查。 /p p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p p   目前我国实施的药品GMP认证是在参照国际标准的基础上,于2011年3月开始实行的,凡是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和生产线都不得生产,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格认证”。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药品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p p /p p /p
  • CFDA吊销4家药品企业生产许可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span strong style=" font-size: 16px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strong strong style=" font-size: 16px " 关 /strong strong style=" font-size: 16px " 于吊销4家药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通告(2015年第81号) /strong /p p   近日,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了广西玉林市祥生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华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广西健一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加工厂4家企业违法生产假药案,依法吊销了上述4家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情况如下: /p p   一、广西玉林市祥生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生产中药饮片案。经查,该企业生产销售假药柴胡、山萸肉等9批次 生产销售劣药海金沙、白芍等22批次。同时,该企业存在私自设立仓库、伪造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部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未按法定标准检验合格即进行生产销售、质量授权人未严格履行审核产品放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据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依法作出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p p   二、玉林市华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违法生产中药饮片案。经查,该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僵蚕、谷草精等26批次 生产销售劣药牡丹皮、苍耳子等16批次。同时,该企业存在部分原料药未经检验合格即投入生产、部分产品未按生产工艺生产、直接购进中药饮片进行分装、同一品种多批次标示同一生产批号、部分品种未制定符合规定的生产工艺规程、伪造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 质量授权人未严格履行审核产品放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据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依法作出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p p   三、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违法生产中药饮片案。经查,该企业生产销售假药白茅根、车前草等81批次 生产销售劣药胖大海、细辛等11批次。同时,该企业存在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使用同一生产批号、部分中药材未经检验合格直接用于生产、部分中药饮片无批生产记录、部分中药饮片未按法定标准检验合格即进行销售、部分试剂无配制记录、伪造检验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据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依法作出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p p   四、广西健一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加工厂违法生产中药饮片案。经查,该企业生产销售假药苍耳子、瓜蒌子等26批次 生产销售劣药盐牛膝、骨碎补等9批次。同时,该企业存在不按生产工艺生产中药饮片、直接购进中药饮片进行分装、伪造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部分中药饮片未按法定标准检验合格即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据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依法作出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p p   五、对上述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处罚决定,目前正在履行处罚的相关程序。 /p p   特此通告。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0月29日 /p p br/ /p
  • “史上最严”食品法来袭 淘宝要查许可证
    p   “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中要求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照经营(农产品除外),同时平台负有审核经营者证照的责任。据悉,日前已经有电商平台(淘宝)行动起来,要求卖家出具齐全的三证(开店主体人、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进行准入申请。9月底前卖家若仍未办理准入,则将被强制下架。这样一来不少“农家秘制”的食品将没得玩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635756596582505070100.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18259865-d8b2-4862-9192-0183bea5a397.jpg" /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strong 未进行准入认证9月底将被下架 /strong /span /p p   《食品安全法》的新规尚未开始实施,淘宝网就已经开始对主营食品类目的卖家念起了“紧箍咒”。日前,淘宝网将为三证(开店主体人、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一致,且在一年中持续主营食品类目的卖家,开放变更过户入口。 /p p   据了解,三证不一致的卖家需要准备如下材料:1)原认证人半身照(原认证人指店铺注册主体人) 2)营业执照照片 3)企业支付宝账号:该支付宝账户必须存在,且已通过支付宝企业认证,未绑定淘宝账户,同时其关联账户绑定的淘宝账户必须没有在淘宝集市开店。在申请变更过户前,淘宝卖家需完成16项条件检查,未通过检查的卖家无法进行过户。据悉,变更过户有30天公示期。 /p p   根据新“食安法”规定,食品包含9个一级类目,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持照经营(农产品除外),同时平台附有审核经营者证照的责任。因此,淘宝卖家需根据自己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中经营的范围,准确地进行准入申请,如经营多个类型可多次进行提交准入。 /p p   淘宝网将从8月底开始对未进行准入认证卖家的预包装食品进行处理,9月底开始下架未获准入卖家的预包装食品。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strong 自制食品:以后恐怕没得玩了 /strong /span /p p   由于淘宝平台上卖家数量众多,若要实行“一刀切”的证照准入制度,则不少主打“自制食品”的卖家将没得玩了。 /p p   登录淘宝网进行搜索,发现仅“自制食品”四个关键字就出来2617个结果,如豆腐乳、零食、坚果、调味品、水产品、肉类等,而“绿色、有机、天然、环保”则是这些自制食品网店最响亮的招牌。 /p p   在一家名为“乡巴佬”的初级农副产品网店,该店内售卖的梅菜干、笋干、番薯干等原材料均产自自家田园,晾晒过程也是自家人亲手制作,没有经过任何的食品安全许可和检测。“我们包装使用的是自封袋,快递的时候再加一个纸箱,没什么问题的。”店主表示,就连包装袋都是自己买的白色塑料密封袋。 /p p   店老板表示,按照该平台(淘宝网)此前的卖家规则,对于预包装食品,卖家必须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即QS),还需要上传食品标签图,否则食品将无法上架。这对清退“三无食品”能起到一定作用。 /p p   面对“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这类卖家又要何去何从?一位淘宝店主表示,这样“恐怕以后没得玩”。卖家小何也说,“曾经想过开个实体店做批发生意,但是要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再加上租金,并且还要人手打理,不如在网店上售卖。如果现在开网店也要营业执照的话,估计就只能做线下的批发生意了。”他表示。 /p p   据了解,在实体店的监管体系中,有包装的食品属于生产加工范围,应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就是质监部门核发的QS证。而销售食品的店铺,则应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显然,和小何一样,电商平台上的众多食品卖家,并无任何部门颁发的证件。而他们要取得QS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必须在生产场地、生产规模、管理模式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成本上的投入太大,这也注定他们较难转成正规军。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strong 外卖平台:公布证照信息购买食品安全保险 /strong /span /p p   “消费者使用美团外卖,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在线等方式提交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后,即可获得众安保险的赔付。”面对已经公布的“紧箍咒”,正在大幅圈地扩张的O2O外卖平台已经行动起来。从美团外卖了解到,该公司携手保险公司为美团外卖的在线商家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p p   参加保险的商家会在页面上显示“保”字样,表示已经参与了保险赔付活动。 /p p   负责该保险的产品经理介绍:“引入互联网保险为消费者提供保障,简便可行,也让消费者更有安全感。长期来看,从这一环回溯、倒逼上游各个环节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在各个环节互联网化、数字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大趋势下,食品安全问题是可以部分解决的。” /p p   除了购买保险之外,“饿了么”、“美团”、“百度”等几家在线外卖订餐平台还加强了对入驻商家的证照审核,发现部分无证照餐饮商家已经处于歇业状态。 /p p   登录“美团”和“饿了么”两大平台发现,一些商家已经在餐饮网店页面的“商家详情”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餐饮经营许可证等证照信息。按照指示位置,随即走访了位于西门口地铁口、东山口和小北附近的数家餐饮店,发现上述店铺均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和食安部门颁发的安全证书。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strong 微商平台:仅对加V公众号进行认证 /strong /span /p p   随着微商的兴起,攻占朋友圈的除了面膜之外,还有众多的“私房秘制”美食。秘制卤菜、私房烘焙、祖传招牌菜……只要你加对方微信、在线支付,美食就会送上门。 /p p   市民王女士就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每日推介私房秘制美食,从腊肠到蛋糕,甚至菜肴的半成品,只要通过微信下单,就可同城收货,然后完成交易。自己在厨房做的菜品怎样保证安全和卫生?对此,王女士表示,“来咨询的一般都是通过朋友介绍的客户或者回头客,出品完全是自己凭良心做,要说监管,还真没有。” /p p   上月初,市民小侯为过生日的朋友特意在微信上订购了一款私房秘制千层榴莲蛋糕,本想表示心意,谁知两人吃完后第二天便拉了肚子,这让她再也不敢相信朋友圈内的“私房美食”。 /p p   从微信认证处了解到,加V的商家都是完成了微信认证的,腾讯对微信公众账号申请主体进行主体合法性审核及相关权利资质的审核。打开一家加了V的公众号,看到,该企业的全称、工商执照注册号码、经营单位、企业类型、企业成立时间、营业期限等均可查到。 /p p   而对于没有经过V认证的个人公众号,微信暂时没有监管措施。 /p
  • 云南8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被注销卫生许可证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近日通报2009年化妆品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情况。   据了解,云南省卫生监督局于1月至10月组织开展了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强化化妆品生产企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95.12%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签订了《云南省化妆品生产卫生安全承诺书》。二是加强化妆品生产环节监管。严把许可准入关,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建立了从原料采购、生产流程、产品监控、销售环节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确保化妆品生产各环节得到有效控制。三是大力开展化妆品卫生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省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和省卫生厅的统一安排, 组织全省开展了“一洗黑”等产品的抽检、“爽身粉”等化妆品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情况的清理检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专项调查等活动。四是加大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全省有15个州市共监督检查化妆品零售经营店、批发市场、美容美发场所、宾馆饭店等共11133户,检查化妆品29680种,合格28965种,合格率为97.59% 共监测本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103个,合格101个,合格率为98.06%。   在监督检查中,依法注销了云南天然芦荟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共罚款人民币40046.00元,没收违法产品513.5公斤。   通过检查,发现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一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滞后,可操作性不强,给卫生监督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二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一直没有出台,标签标识违规情况难以准确认定,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市场上夸大宣传、暗示疗效、标注适应症等现象仍然存在。三是全国化妆品许可信息查寻、资源共享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在监督过程中难以及时核实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真实情况,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的产品冒用其它产品卫生许可证号,使用过期卫生许可证号,一号多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四是化妆品检验机构的监测检验能力不能完全满足化妆品监督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对化妆品禁用物、限用物难以及时、准确地检测出来,给化妆品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 质检总局新增部分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机构
    关于增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关产品审查部:   为满足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需求,完善省级发证工作体系,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规定,经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现决定增加部分检验机构承担有关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各发证检验机构依法从严检验,确保发证检验科学有效。   附件:增加的检验机构及检验范围汇总表   2013年8月16日   附件 建议增加的检验机构及检验范围汇总表.xls   关于增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的通知 全许办【2013】17号.pdf
  • 质检总局注销48张双酚A奶瓶企业生产许可证
    我国自6月1日禁止生产PC等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以来,对生产企业的许可证注销工作随即启动。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首批被注销的48张双酚A奶瓶企业生产许可证。   这48家是由总局发证的聚碳酸酯(PC)奶瓶生产企业,是自6月禁止双酚A奶瓶以来首批被注销的。其中义乌市彦成塑胶制品厂、佛山市南海育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卓奕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由于此前许可的范围主要就是生产PC材质的塑料奶瓶,他们的生产许可证将完全注销。   而另有39家企业除生产聚碳酸酯奶瓶外,还同时生产其他材质的产品,对此质检总局表示,所在地省级质监局负责删除其生产许可证书中“聚碳酸酯(PC)塑料奶瓶”产品范围,更换生产许可证书并重新编号,证书有效期不变。   相关连接:   2011年第85号   关于注销义乌市彦成塑胶制品厂等   企业聚碳酸酯奶瓶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婴幼儿奶瓶监管工作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80号)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义乌市彦成塑胶制品厂等企业的48张聚碳酸酯(PC)奶瓶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   对除生产聚碳酸酯奶瓶外,还生产其他产品品种的获证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删除生产许可证书中“聚碳酸酯(PC)塑料奶瓶”产品范围,更换生产许可证书并重新编号。证书有效期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总局发证的聚碳酸酯(PC)奶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 总局发证的聚碳酸酯(PC)奶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明细 许可证编号 1 义乌市彦成塑胶制品厂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 QS33-10201-02184 2 义乌市安怡婴幼儿用品厂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 QS33-10201-02285 3 义乌市云瑄塑胶制品厂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 QS33-10201-03355 4 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 QS42-10201-00891 5 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联兴塑料制品厂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脂(PC)] QS44-10201-00922 6 永辉(惠州)轻工实业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脂(PC)] QS44-10201-01047 7 揭阳市春天塑料吹瓶制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脂(PC)] QS44-10201-01303 8 佛山市南海育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脂(PC)] QS44-10201-01413 9 广州市卓奕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 QS44-10201-0224210 上海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 塑料饮水杯[材质:聚丙烯(PP)] QS31-10201-01147 11 上海品冠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瓶体材质:聚碳酸酯(PC),瓶盖、瓶罩材质:聚丙烯(PP)] 塑料饮水杯[杯体、杯盖、杯罩材质:聚丙烯(PP)] QS31-10201-01606 12 爱得利(上海)妇幼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塑料饮水杯[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塑料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QS31-10201-02538 13 贝亲母婴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 QS31-10201-02956 14 南京小鹿班尼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丙烯(PP)] QS32-10201-01276 15 林哥婴儿用品(昆山)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饮水杯[材质:聚丙烯(PP)]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 其它类塑料瓶盖[材质:聚丙烯(PP)] QS32-10201-00772 16 台州市卡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饮水杯[材质:聚丙烯(PP)]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 其它类塑料瓶盖[材质:聚丙烯(PP)] QS33-10201-01012 17 宁波爱乐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瓶体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瓶盖材质:聚丙烯(PP)] 塑料饮水杯[杯体、杯盖材质:聚丙烯(PP)] QS33-10201-01677 18 台州市椒江明奥日用塑料厂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瓶体材质:聚碳酸酯(PC),瓶盖材质:聚丙烯(PP)] 塑料饮水杯(壶)[杯体材质:聚丙烯(PP)、聚乙烯(PE),杯盖材质:聚乙烯(PE)] QS33-10201-01722 19 浙江多米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丙烯(PP)]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 QS33-10201-02190 20 台州市黄岩欧亚塑料厂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 其它类塑料瓶盖[材质:聚丙烯(PP)] QS33-10201-00956 21 台州市贝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 QS33-10201-00722 22 金华市小鱼儿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 QS33-10201-02472 23 义乌市阿琴塑料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 塑料饮水杯[材质:聚丙烯(PP)] 其它类塑料瓶盖[材质:聚丙烯(PP)、聚乙烯(PE)] QS33-10201-00501 24 义乌市佳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 QS33-10201-02833 25 台州市黄岩爱婴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QS33-10201-00783 26 浙江日康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QS33-10201-00008 27 台州市巴比象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丙烯(PP)] 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QS33-10201-0260228 义乌市母爱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饮水杯[材质:聚丙烯(PP)] 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QS33-10201-01149 29 浙江吉康塑胶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 塑料饮水杯[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丙烯腈-苯乙烯(AS)] QS33-10201-00045 30 浙江华丽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丙烯(PP)] QS33-10201-00533 31 浙江乐活科工贸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丙烯腈-苯乙烯(AS)]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 QS33-10201-00137 32 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塑料饮水杯[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 QS35-10201-00625 33 浏阳市宝升塑料制品厂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其它类塑料瓶盖[材质:聚乙烯(PE)] 塑料瓶[材质:聚乙烯(PE)、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塑料饮水杯[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QS43-10201-00122 34 东莞永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丙烯(PP)] 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脂(PC)] QS44-10201-01563 35 汕头市迪信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脂(PC)] QS44-10201-02205 36 广州市特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脂(PC)] QS44-10201-00448 37 东莞新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QS44-10201-00390 38 广州市花都洪宇塑胶制品厂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丙烯(PP)] QS44-10201-01253 39 广州市童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丙烯(PP)] QS44-10201-03146 40东莞市银燕塑料容器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丙烯(PP)] QS44-10201-00845 41 深圳市兴德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脂(PC)、聚丙烯(PP)]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丙烯(PP)] QS44-10201-02309 42 广州市力至拓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QS44-10201-03385 43 东莞新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QS44-10201-03373 44 佛山市顺德区太吉塑料容器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碳酸酯(PC)] QS44-10201-03400 45 广州健士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丙烯(PP)] QS44-10201-00686 46 佛山市南海区信德来实业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 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碳酸酯(PC)、聚丙烯(PP)] QS44-10201-00449 47 广州市宝贝乐日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碳酸酯(PC)] 塑料饮水杯[材质:聚丙烯(PP)] QS44-10201-00392 48 西安晶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容器 1.容器 塑料奶瓶[材质:聚丙烯(PP)、聚碳酸酯(PC)] QS61-10201-03427
  • 生产许可证过期香料厂被罚10万
    食品安全人命关天,不过仍有少数企业不断挑战民众脆弱的神经,违法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直接的侵害和安全隐患。近日,吴江法院裁定准予苏州市吴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对一家未经许可生产合成香料的企业实施处罚,罚款近10万元人民币。   苏州市吴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合成香料厂的合成香料生产许可证早已过期,该厂没有重新申请许可却仍在生产,该局随即对其立案查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7倍罚款98560元。处罚决定作出后,该厂既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也不自动履行。苏州市吴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市吴江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即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 公司获自动水质采样器生产商国家生产许可证
    公司获自动水质采样器生产商国家生产许可证时间:2012-03-20 继中国第一家于1998年通过国家环保局广州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认定后,又于2009年10月第一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XK07-002-00029)。从而树立了中国自动水质采样器的第一品牌。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公司全体员工团结一致,全力备战了半年时间,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理清各个生产环节。迎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选派的专家组,对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与评审,专家组仔细审验了公司的系列自动水质采样器产品(A8-24,FC-9624YL,FC-9624,FC-9601YL,HC-2301,BC-9600,BC-2300,FC-9606)的生产现状及公司的生产管理体系,最后一致表决通过了考核与评审。我方所生产的自动水质采样器完全符合国家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条件,并给予了高度的赞扬和肯定。最后随机抽取了8台各型号的水质采样器送检,并且以100%的合格率通过了监测。  公司于2009年10月拿到了全国唯一自动水质采样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为公司的产品质量和品牌知名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公司的发展迎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做世界精品 以精品强国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1992年始创国内首台全自动水质采样器
  • 喜讯!新羿生物获II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近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新羿生物全资子公司新羿制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获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II类:II-22-10-08生物芯片分析仪,许可证编号:京食药监械生产许 20190032号。此前,新羿制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获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生产范围:I类:I-6841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备案编号:京昌食药监械生产备20190002号,本次又获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意味着新羿生物自主研发的样本制备仪和生物芯片分析仪均可正式进入临床市场销售!新羿微液滴数字PCR系统新羿生物样本制备仪和生物芯片分析仪核心技术完全自主创新,已申请国内外专利18项,授权8项。荧光检测光路是生物芯片分析仪的核心部件,新羿生物创新性提出“准共焦光路("quasi" confocal)”并应用在液滴荧光检测上,实现了高性能的液滴荧光检测,相关合作研究工作发表在Talanta杂志上。新羿生物样本制备仪和生物芯片分析仪核心技术完全自主创新,已申请国内外专利18项,授权8项。荧光检测光路是生物芯片分析仪的核心部件,新羿生物创新性提出“准共焦光路("quasi" confocal)”并应用在液滴荧光检测上,实现了高性能的液滴荧光检测,相关合作研究工作发表在Talanta杂志上。关于数字PCR微滴数字PCR是一种单分子水平的核酸检测和定量分析技术,被认为是继荧光定量PCR和NGS之后,基因检测领域最引人瞩目的创新之一。与其他传统分子诊断技术相比,数字PCR技术吸引人之处包括:高灵敏度,可实现单分子级检测;绝对定量,不依赖标准品和参考曲线;高稳定性和较高的抗干扰能力,适用于多种复杂样本。数字PCR技术在痕量核酸样本检测、复杂背景下稀有突变检测和表达量微小差异鉴定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随着数字PCR的发展,业内普遍认为在如下领域具有广泛应用前景:基因表达差异研究拷贝数变异(CNV)研究低丰度DNA模板分子的精确定量甲基化含量鉴定二代测序辅助建库CRISPR-Cas9基因编辑结果验证肿瘤治疗的伴随诊断肿瘤治疗的实时监控无创产前筛查移植排斥监控致病微生物(病毒、细菌等)的检测
  • 重磅!CFDA修改《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11月21日,总局网站公布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的第37号总局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8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p p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span /strong /p p   (一)将第八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p p   (二)将第九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p p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 /span /strong /p p   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公布) /span /strong /p p   (一)将第五条第三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p p   (二)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修改为“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p p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 /p p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并将其中“由委托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修改为“由委托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p p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span /strong /p p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p p   (二)将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p p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p p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五、《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 /span /strong /p p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p p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六、《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9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span /strong /p p   (一)将第四条第四项“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修改为“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p p   (二)将第五条第五项“接受使用单位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和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修改为“接受使用单位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和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p p   (三)将第十五条第六项“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 /span /strong /p p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八、《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span /strong /p p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p p   此外,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表述统一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省级药品检验所”修改为“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修改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p p br/ /p
  • 2010年我国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216.94万个
    2010年,全国工商部门共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216.94万个,抽检食品12.8万组,取缔无照食品经营户 7.2万户。这是中国经济网记者在今天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工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在讲话中指出,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力度加大,食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各地工商部门集中力量开展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重点食品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奶制品市场、农村食品市场、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等6项专项执法检查,积极配合或会同相关部门,对地沟油、一滴香、山寨食品等消费者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了对2008年问题奶粉的市场彻底清查、清缴和销毁工作。据统计,2010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070.8万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2618.3万户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51.8万个次,吊销营业执照2853户,查处食品违法案件7.69万件。   2010年,切实落实中央部署,各地工商部门积极促进扩大消费需求,着力改善消费环境,突出家电、建材等重点商品,深入开展“家电下乡”市场专项整治,扎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有关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商品市场秩序。截至2010年11月底,全系统共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8.99万件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家电24074台。同时,各地突出重点服务行业,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及时化解服务领域消费纠纷,为促进扩大内需营造了良好的消费环境。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 “QS”标志将取消
    p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那么《办法》实施后,对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来说有哪些改变?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食药监总局相关人士。 /p p   食药监总局相关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之所以要修订《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首先是因为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在这个重要时机颁布、同步实施,是全面贯彻新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是适应监管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是近年来,企业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证难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企业反映申请材料多、审查程序繁复、审批时间长等问题。这次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从许可申请、现场核查、换发证书等多个方面体现了便民惠民的原则,解决了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 /p p   据悉,食药监总局正在抓紧制修订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审查通则和细则等许可的技术文件,不久将陆续公布。 /p p   上述相关人士透露,新《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五取消”指,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 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 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 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 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 /p p   “四调整”指,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 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3年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 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 四是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p p   “四加强”指,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 二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 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 /p p   《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将取消。按照新规,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p p   食药监总局相关人士介绍说,食品包装标注“QS”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取消食品‘QS’标志一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因为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二是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完全可以达到识别、查询的目的。”该人士认为,取消“QS”标志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p p   “为了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我们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他说,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p p   食药监总局提醒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10月1日以后,带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从市场上立刻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 /p p /p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9月起执行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简称《通则》)9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5)45号)和《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废止。   国家质检总局8月13日公布的《通则》,是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的,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其制定,旨在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   据悉,根据该《通则》,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装完好无损。被抽查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解读
    为保障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以下简称《婴辅细则》)。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订《婴辅细则》  为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许可监管,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特点和针对存在的问题,在整合《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有关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和辅助营养补充品等相关食品类别等内容,经研究制定并发布了《婴辅细则》。《婴辅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其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现场核查内容进行了细化与补充,统一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也为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企业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提供了技术支撑,确保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婴辅细则》制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婴辅细则》适用范围、许可类别及品种包括哪些  《婴辅细则》中所称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婴辅细则》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中所列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分类为特殊膳食食品,其类别名称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1,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2,包括泥(糊)状罐装食品、颗粒状罐装食品、汁类罐装食品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类别编号为3003,包括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等。  四、《婴辅细则》与《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相比,最主要的变化有哪些  (一)适用许可范围更宽。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结合婴幼儿辅助食品特点,《婴辅细则》保留了《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以下简称《2006版细则》)中婴幼儿谷类食品部分内容,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食品安全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助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等标准中涉及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等食品类别整合到《婴辅细则》中,覆盖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列的所有婴幼儿辅助食品品种。  (二)增加相应内容。《婴辅细则》比《2006版细则》扩大和调整了相应内容,包括总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附则等八章七十五条,各项要求更加全面、更加具体,许可条件更加严格,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有关现场核查要求。  (三)提高生产许可要求。《婴辅细则》一是明确了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需以谷物(如大米、小米)为原料开始生产 二是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质量管理要求,明确生产场所、环境及厂房设施规定,提高部分生产设备要求,规范生产管理、生产物料管理,强调研发和检验能力 三是强化企业制度管理。重点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检验管理记录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研发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进行要求,全面审查评价企业的制度管理水平。  五、《婴辅细则》对主要原辅料的供应商现场审核是如何规定的  《婴辅细则》根据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质量控制特点,要求企业制定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和审核办法,定期对大米、小米、小麦粉、果蔬、畜禽肉、水产、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主要原辅料生产商或者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审核评估,形成现场质量审核报告。  采用独立包装营养素(以下简称营养包)搭配婴幼儿面条的生产企业,应对营养包的生产商进行现场质量审核,保证营养包的混合、包装车间符合《婴辅细则》清洁作业区(非生制类)的空气洁净度要求。营养包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的要求。  六、《婴辅细则》对研发能力有哪些要求  《婴辅细则》要求企业建立产品研发管理制度,建立自主的研发机构并有独立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资金保证,配备专职研发人员。研发机构应能够研发新的产品、跟踪评价产品的营养和安全,确定产品保质期 研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及提出防范措施 对新产品的研发,应包括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安全和营养方面的综合论证,产品配方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应保留完整的配方设计、论证文件等资料 企业应对产品配方及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素的均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影响杀菌的各项因素进行研究和测试,确定杀菌工艺规程,对杀菌效果进行跟踪评价。  七、《婴辅细则》对出厂检验是怎样规定的  《婴辅细则》要求企业建立检验管理制度,检验记录应真实、准确。产品出厂检验应依据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每批次检验。  八、《婴辅细则》的其他要求  《婴辅细则》中涉及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主要适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其食品安全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为了保障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婴幼儿辅助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方法,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 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且不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进一步加强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 湖南食药监局注销51家医疗仪器企业许可证
    近日,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长沙启源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等51家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注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第3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2条,以及《湖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于2010年12月20日在局外网发布了长沙启源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等51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去向不明公告(10-01)。现公示期满,决定注销长沙启源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等51家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注销名单 序号 许可证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1 湘000887(更) 长沙启源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张 敏 2 湘001364 长沙信博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邓 飞 3 湘001545 长沙金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何 源 4 湘001277 长沙百寿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胡志强 5 湘001847 长沙卫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李建明 6 湘001493 长沙施迈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易 玟 7 湘001272(更) 长沙凯苏贸易有限公司 范冬霞 8 湘001191(更)长沙新源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李 晔 9 湘001400(更) 湖南双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周 杰 10 湘001102号 长沙中海星瑞工贸有限公司 王辛淮 11 湘001515 长沙市逾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郭 勇 12 湘001316 长沙恒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吴金莲 13 湘001280(更) 湖南盈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文继洲 14 湘001318 长沙鑫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徐亚荣 15 湘001697 长沙市东鸿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徐勇聪 16 湘001629 长沙大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喻 伟 17 湘001274 长沙市芙蓉区周林频谱仪科技有限公司 杨竹清 18 湘001167 长沙市林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刘林花 19 湘001865 长沙汇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彭红华 20 湘001378 长沙市裕臻实验仪器有限公司 袁 昊 21 湘001202 长沙杨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宋旭辉 22 湘001673 长沙捷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宋式屏 23 湘001933 湖南省天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徐学军 24 湘001686 长沙尚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李建平 25 湘001046 长沙舒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莫 勇 26 湘001085 长沙市锐美商务拓展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分公司 龚 萍 27 湘001811 长沙希恩登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钟 声 28 湘001079 湖南盛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谢 兰 29 湘001123号 长沙市高新开发区科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刘科丰30 湘001844 湖南永昱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邓光新 31 湘001379(更) 湖南虹猫蓝兔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李 能 32 湘001471 湖南瑞源科贸有限公司 郑卫平 33 湘001517(更) 湖南杰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武治国 34 湘001628 长沙市广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谭 迪 35 湘001324 长沙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曾志连 36 湘001588 长沙莱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陈 龙 37 湘001052 长沙东来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杨湘麟 38 湘B00026 长沙市海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过 峰 39 湘002070 长沙楚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吴 仪 40 湘001328 长沙海茂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袁国辉 41 湘001338 长沙市岳麓区永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马 瑛 42 湘001512 湖南长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曾 军 43 湘001569(更) 长沙市湘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曾维谷 44 湘001765 长沙力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方 斌 45 湘002002 长沙施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邓淑群 46 湘001455 长沙博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曾山宏 47 湘001120号 长沙兆源科技有限公司 周迎春 48 湘001457 长沙和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张 胜 49 湘001210号 长沙圣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罗建军 50 湘001569(更) 长沙市湘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曾维谷 51 湘001503 湖南省凌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罗 栋
  • 质检总局批准2家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
    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质检食监函〔201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批准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等2家检验机构承担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增补检验项目)   地 址:杭州市九环路50号   联 系 人:朱顺达   电 话:0571-81995211   传 真:0571-85357069   邮 编:310019   E-mail:zhushd@hzzjy.net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 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5号   联 系 人: 干宁军   电 话: 0771-5887840   传 真: 0771-5856481   邮 编:530007   E-mail:gxzjs@gxqts.gov.cn   上述新增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范围见附表。   相关资料下载: 质检食监函[2011]179号附表.xls 食品添加剂品种名称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增补检验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复配食品添加剂 ∨   2.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冰醋酸)   ∨ 3.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 4.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   ∨ 5.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 6.食品添加剂 磷酸   ∨ 7.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 8.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 9.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液   ∨ 10.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   ∨ 11.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   ∨ 12.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丙二醇法)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无溶剂法)   ∨ 13.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 14.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钠   ∨ 15.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   ∨ 16.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   ∨ 17.食品添加剂 异麦芽酮糖   ∨
  • 美国取消3种含砷兽药的许可证
    10月1日消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取消了3种含砷兽药的使用许可证,分别是:洛克沙坤(Roxarsone)、阿散酸(Arsanilic acid)、碳坤酸(Carbarsone)。上述三种兽药曾用于101种相关兽药中,预计将有98种含砷兽药受此次取消许可证情况影响。   目前,仍有1种含砷兽药"硝苯坤酸"(Nitrosone)因没有明确研究结论,仍在美国允许使用。   由于成本低,使用效果明显,含砷兽药在饲料中使用很普遍,常被添加到饲料中,作为猪、鸡的生长促进剂使用。许多国家相继对砷制剂在饲料中的应用作了严格限制,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甚至完全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砷制剂。   洛克沙砷兽药于1996年在中国上市。有资料显示,洛克沙砷不仅用于家禽,还普遍用于生猪饲料添加剂。
  • 云南质检院成为食品包装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
    经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监管司审核批准(质检食监函〔2010〕12号),云南省质检院于今年一月正式成为经授权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承担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至此,省内相关申报企业再不需要把样品送到外省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从而给企业在经济上和人力上节约了成本。   从2006年起,为配合推动我省食品包装生产许可工作,满足质量监管和企业检测需要,云南省质检院投入专项资金,相继建成了省内唯一具备食品用塑料和纸包装发证产品型式检验能力的专业实验室。   几年来,云南省质检院已累计完成我省百余家包装企业一千多批次的各类包装产品检验,同时还承担了2009、2010年度食品包装产品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为我省的广大包装企业及生产许可市场准入工作,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检测技术支持与服务。   目前,云南省质检院立足于现有的实验室检测能力条件,进一步延伸拓展了纸/塑装潢印刷品及包装、瓦楞纸箱、生活用纸等检验项目。
  • 云南质检院获准为食品包装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
    经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监管司审核批准(质检食监函〔2010〕12号),云南省质检院于今年一月正式成为经授权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承担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至此,省内相关申报企业再不需要把样品送到外省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从而给企业在经济上和人力上节约了成本。   从2006年起,为配合推动我省食品包装生产许可工作,满足质量监管和企业检测需要,云南省质检院投入专项资金,相继建成了省内唯一具备食品用塑料和纸包装发证产品型式检验能力的专业实验室。   几年来,云南省质检院已累计完成我省百余家包装企业一千多批次的各类包装产品检验,同时还承担了2009、2010年度食品包装产品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为我省的广大包装企业及生产许可市场准入工作,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检测技术支持与服务。   目前,云南省质检院立足于现有的实验室检测能力条件,进一步延伸拓展了纸/塑装潢印刷品及包装、瓦楞纸箱、生活用纸等检验项目。
  • 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快推动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近日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是全国排污许可管理的首个规范性文件,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实施方案》的要求,从国家层面统一了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用于指导当前各地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等工作,是实现2020年排污许可证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重要支撑,同时为下一步国家制定出台排污许可条例奠定基础。  《规定》明确,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易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规定》要求,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许可事项: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环境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管理的具体程序、申请材料和办理期限作出了详尽规定。《规定》明确,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规定》强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  《规定》明确,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工作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和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
  • 天瑞仪器WDX-4000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6月22日,天瑞仪器顺序式波长色散X荧光光谱仪WDX-4000,正式取得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天瑞仪器正式成为国内唯一一家能提供商业化顺序式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的单位。WDX-4000 是江苏天瑞仪器股份公司在多年同时式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的研发和产品化基础上,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编号:2011YQ170065)资金支持下,融合独有的科技创新和发明,推出的国内第一台商业化顺序式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2016年WDX-4000在北京通过了《JJG 810-1993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定规程》的测试,能检测元素周期表上从Be-4到U-92的元素。WDX-4000采用大量通用化的设计,可以提供给客户最经济便捷的维护。该仪器可广泛应用于地质、水泥、钢铁与环保等领域。同时,WDX-4000也是天瑞仪器环境检测产品体系中的主力产品,可应用于土壤中无机元素的检测。与行业内同类产品相比,WDX-4000凭借强大的性能,保持着难以超越的优势:①创新的测角仪设计。②数字多道分析仪。③X射线光管和高压。 ④标准的4kW大功率电源系统。⑥光谱室温度控制稳定性在±0.05C以内。⑦晶体、准直器和滤光片都采用自动切换控制。⑧完整而丰富的软件功能等。目前,该仪器已远销国外。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化学分析仪器行业领航者。公司专业从事光谱仪、色谱仪、质谱仪三大系列分析测试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工业测试与分析及生命科学等众多领域提供专业解决方案。该许可证的取得,彰显了天瑞仪器在X射线荧光光谱仪领域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也为天瑞仪器今后更好地进行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环境保护部颁发含汞危废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日前向贵州万山特区银星汞业回收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鸿发含汞产品处置有限公司颁发了含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据悉,我国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行业发展迅速,所产生的含汞催化剂污染隐患巨大。此次获得许可的两家企业含汞催化剂利用处置能力达到2.4万吨/年,对于遏制土法炼汞、防治重金属汞污染将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实行了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持证单位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应急预案,日常环境监测和报告等各项制度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约1500家,危险废物年利用处置量超过900万吨,较2006年提高两倍多。
  • PerkinElmer 助乳品行业用户顺利通过生产许可证审核
    2011年4月1日是乳品企业按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 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的大限,在此时以后,未能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品企业将被要求停止生产。 图一为乳品企业实验室中的气相色谱仪 图二为乳品企业实验室中的液相色谱仪 图三为乳品企业用户在参加乳品专题检测培训 在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之时,PerkinElmer 即在第一时间为乳品企业客户提供了三聚氰胺分析仪,此次为应对乳品企业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PerkinElmer为乳品企业提供了更全面的乳品检测分析方案,并对奶粉中铅的检测项目,提出了直接进样使用石墨炉原子吸收分析的方法,大大简化了实际分析操作流程、提高了分析的准确性。为乳品用户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更多方法选择。 如感兴趣该应用资料,请即下载或致电 PerkinElmer 8008205046 获取更多帮助。 点击下载应用资料 石墨炉原子吸收法直接测定高奶粉中的金属元素 - 铅之应用方案
  • INFORS获得压力容器许可证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有了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许可,未取得相应许可不得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相关规定可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 2009年INFORS原位灭菌发酵罐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总局的现场检查测试,并取得了&ldquo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rdquo ,广大用户可放心使用此产品。本次检验了INFORS瑞士为INFORS提供不锈钢罐体的工厂一期参加;成功通过了国家检验部门的严格检查。 证书编号:TS2200937-2010
  • 在同类企业精工盈司唯一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为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法规的要求,生产、销售和使用X射线装置的单位都必须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精工盈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依照国家法律的规范和要求积极申请,于2006年7月14日正式获得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沪环辐证【30004】。 在同类生产和销售XRF有害元素仪器以及XRF镀层测厚仪的公司中是唯一按照国家法律获得该证书的企业。 screen.width-300)this.width=screen.width-300"
  • 某市妇幼保健院采购串联质谱 投标人需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受三明市妇幼保健院委托,福建省荣廷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串联质谱系统、干血斑打孔仪货物类采购项目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p p   1、招标编号:[350400]RTGC[GK]2018002 /p p   2、项目名称:三明市妇幼保健院采购串联质谱系统、干血斑打孔仪货物类采购项目 /p p   3、招标内容及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span style=" font-family: Simsun"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span /p table biaodiyilanbiao=" 1" border=" 1" cellpadding=" 0" cellspacing=" 0" style=" text-align:center border-collapse: collapse " width=" 100%" thead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10%" 合同包 /td td width=" 10%" 品目号 /td td width=" 20%" 采购标的 /td td width=" 10%" 允许进口 /td td width=" 10%" 数量 /td td width=" 10%" 品目号预算 /td td width=" 10%" 合同包预算 /td td width=" 10%" 投标保证金 /td /tr /thead tbody tr td 1 /td td colspan=" 5" 1-1串联质谱仪是1(批)3200000 /td td 3200000 /td td 64000 /td /tr tr td 2 /td td colspan=" 5" 2-1激光打孔仪是1(台)400000 /td td 400000 /td td 8000 /td /tr /tbody /table p span style=" line-height: 24px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 /span /p p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无 br/ /p p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p p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p p strong 包:1 /strong /p table border=" 1" cellpadding=" 0" cellspacing=" 0" hiddentable=" 1" id=" tdtjTable1" width=" 100%" thead tr class=" firstRow" th width=" 45%" 明细 /th th width=" 55%" 描述 /th /tr /thead tbody tr td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td td 投标人必须具有经年检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td /tr tr td 2、医疗器械注册证 /td td 投标产品必须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该产品有效的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旧版注册证需附产品注册登记表) /td /tr tr td 3、随身携带材料 /td td 同时须随身携带身份证原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保证金汇款底单复印件以便现场核查;开标时投标代表应随身携带CA认证卡用于现场电子签到及解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并行期间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td /tr /tbody /table p strong 包:2 /strong /p table border=" 1" cellpadding=" 0" cellspacing=" 0" hiddentable=" 1" id=" tdtjTable2" width=" 100%" thead tr class=" firstRow" th width=" 45%" 明细 /th th width=" 55%" 描述 /th /tr /thead tbody tr td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td td 投标人必须具有经年检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td /tr tr td 2、医疗器械注册证 /td td 投标产品必须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该产品有效的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旧版注册证需附产品注册登记表) /td /tr tr td 3、随身携带材料 /td td 同时须随身携带身份证原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保证金汇款底单复印件以便现场核查;开标时投标代表应随身携带CA认证卡用于现场电子签到及解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并行期间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td /tr /tbody /table p   6、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或事项: br/ /p p   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 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p p   7、招标文件售价:0元 /p p   8、供应商报名开始时间:2018-05-10 10:12?报名截止时间:2018-05-25 17:30 /p p   9、投标截止时间:2018-05-31 09:3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p p   10、开标时间及地点:2018-05-31 09:30,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明市梅列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 /p p   11、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p p   12、本项目采购人:三明市妇幼保健院 /p p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新市 中路 36号 /p p   联系人姓名:江海霞 /p p   联系电话:05988309988 /p p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荣廷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p p   地址:三明市永安市茅坪综合楼三楼 /p p   项目联系人:黄女士 /p p   联系电话:0598-8259566 /p p   网址:cz.fjzfcg.gov.cn /p p   开户名:福建省荣廷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福建省荣廷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05-10 /p p !--vF_detail_content_container-- /p
  •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今天全文刊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国家质检总局在发布公告中指出,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   此次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明确,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该《通则》对实施现场核查的要求是,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如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车间布局及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车间布局的合规性 各功能库房面积、防护条件、温湿度控制等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是否能满足生产食品品种数量存放要求等。   在核查检验条件方面,《通则》要求申请材料中申明自行出厂检验的,主要核查出厂检验设备是否齐全、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申明委托检验的,核查委托合同是否满足要求及其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   《通则》规定,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人的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当全部项目的审查结论均为符合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当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日内完成,申请人认为整改到位的,由当地县局予以审查确认并签字,许可机关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当任何一个项目的审查结论为不符合或者八个以上项目为基本符合、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该《通则》还对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程序及要点做出了若干说明。该《通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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