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食品流通许可证

仪器信息网食品流通许可证专题为您整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最新文章,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食品流通许可证话题讨论。

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论坛

  • 【分享】《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按照法律规定,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者既要申领营业执照,又要申请食品流通的许可。国家工商总局2009-07-30发布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号令),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以及许可证的管理等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5027]《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url]

  • 【转帖】工商总局:食品经营者须获得流通许可证

    新华网北京3月25日专电(记者张晓松)记者25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我国将建立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食品经营者必须获得相关许可证,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工商总局食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 件的规定,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今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许可。对食品经营者,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时,发现有关许可证期满的,将要求其提交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新的许可证。 对于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工商机关将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目前,工商总局正在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发放条件、发放程序、年审、与已有的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

  • 【分享】长春:三聚氰胺超标一律吊销流通许可证

    记者日前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我市质监、畜牧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对销售三聚氰胺含量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乳制品企业,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也要依法从重处罚。 本次抽检的重点为:乳品生产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出厂的乳制产品是否逐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生鲜乳收购站收购许可证、准运证、交接单是否齐全;餐饮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是否对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检验报告进行核实检查等。

  • 【转帖】重庆餐饮业“卫生许可证”升级 销售食品门槛提高

    6月1日起,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必须先行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无证经营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昨日,记者从全市工商系统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获悉,重庆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讨论稿)》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销售食品先办流通许可证  “各类超市、副食店都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才能营业。”市工商相关负责人表示,也就是说,“食品许可证”代替了以前的“卫生许可证”,成为企业进行食品销售的前置许可。  此外,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这两类企业,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加工食品,可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但餐饮企业如销售非自身加工制作食品的,也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销售食品要求更高  “用食品流通许可证替代之前的卫生许可证,主要是为了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市工商局表示,此前,卫生许可证中对企业从事食品经营的要求比较简单,仅要求选址应在使用上下水方便、远离厕所、垃圾场等污染源,各种设备、容器、运输工具应专用并符合卫生要求,无毒无害便于清洗就行。  从新的《食品安全法》来看,这些相对简单的规定已经达不到食品安全的要求了。6月1日后,要想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必须保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必须和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必须具备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此外,经营场所的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也必须保证安全、无害并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经营食品的准入门槛提高了,可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有好处。”市工商局人士表示。   原卫生许可证可沿用   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事实上已经替代了以前的卫生许可证,但由于新老许可证换代尚需时日,如果经营者在《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卫生许可证,原证可继续使用;但从6月1日开始,新开设的食品经营企业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无证经营或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流通许可证的,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将被工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转帖】淘宝网上出售食品今年1月起施行许可证准入制

    淘宝网日前宣布,将于今年1月开始对食品类卖家施行索证准入。做食品销售代理的店主,也必须出具食品生产商的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无法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卖家,将不能继续销售。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此举将可能造成90%以上的食品私人网店被"淘汰出局"。 但工商局有关人员表示,从现行相关法律来看,《食品流通许可证》只对实体经营场所进行条件审核,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对经营食品的网店办理此证。因此,工商部门暂没有依据给网店办理及发放此证。

  • 【金秋计划】+我国食品许可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list][*]1.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涉及食品生产领域的主要包含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两种。其中食品卫生许可证涵盖了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第二阶段:200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安全实施分类管理。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归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对生产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其标识为我们常见的QS;食品流通归属国家工商局,流通企业需办理流通许可证;餐饮行业归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企业需办理餐饮许可证。 [*]3.现阶段:2015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三类企业全部归属国家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时,将三类许可证合并为两类,即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将生产许可证与市场准入合并为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将流通许可证与餐饮许可证合并成为食品经营许可证。 [/list]

  • [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当前,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正在有序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也正在按计划进行修订。为保证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过渡期间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经征得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进展情况,依法履职,衔接好许可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原来由质监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工商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统一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自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到位后,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核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同时,继续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没有到位的地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由目前承担许可证审查发放的机关继续履行许可管理工作。  二、继续按照现行许可管理的程序和条件,依法做好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  为保持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到位后,继续按照质检和工商部门发布执行的许可证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同时,继续沿用现行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行政区域所在地负责发放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经营许可工作,除按照上述规定外,同时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一并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按照法律规定,对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定。  三、严肃发证纪律,严格规范许可审批行为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严格过渡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从严把握条件,严禁降低许可标准、放宽许可要求。认真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得“走过场”,严格确保许可质量。严禁借调整改革期间突击许可、“搭车”上路,严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异地转移。  四、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许可管理工作的相互衔接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质监、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保存、交接、使用好已发放食品生产及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承前启后,依法做好许可管理工作。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加强工作协调,确保过渡期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319329311@qq.com

  •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食品,应该如何对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其中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上次和别人聊天,很多农民会使用杀虫剂,甚至是敌敌畏去驱虫,晒鱼干,玉米等。不知道这种现象在你们那里是否也存在?但是个人认为这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第一我们农民的安全意识不够,也许驱虫后表面是干净的,但是真正的内涵确实无比惊人的。 当然还有很多腌制产品使用的大多是工业粗盐,其中亚硝酸盐指标是超标的。可是还是被人使用。 去年,淘宝淘点点中的店铺被曝光,很多制作快餐的店铺实际上肯定就是家庭作坊,卫生情况令人担忧。 …… 这种现象数不胜数,各位专家可有自己的解决方案和措施去杜绝这类不良现象的产生呢?

  • 【分享】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1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工商食字〔2010〕213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办发〔2010〕42号文件的精神,充分认识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切实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办发〔2010〕42号文件精神上来,自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中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切实做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工作。 二、严把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规范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行为 按照国办发〔2010〕42号文件的规定和工商总局的要求,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乳制品进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增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具体见《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代码标准》(附件1)。今后,对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涉及上述新增相关经营项目的,由申请者依法提出申请,由其核发机关按照条件审核,并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其中,对申请并核准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标注"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对申请并核准经营除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外的乳制品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标注"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登记注册机构依据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项目,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核准的事项,不做任何更改,进行相关经营范围的登记。从2011年4月1日起,凡申请乳制品经营的,一律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依法受理、核准和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对已从事乳制品经营的,由其经营者在2011年7月底前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项目和经营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审核办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结合今年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等,督促自愿继续经营乳制品的经营者主动办理相关许可项目和经营范围事项的变更。凡在2011年7月底前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的,一律不得经营乳制品,对在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中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

  • 食品许可证审查员和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员执证区别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仅从事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仅从事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证书的审查员不可参加加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审查工作。

  •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 2010年第34号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如下: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其统一制定式样详见附件。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求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 【新闻@简讯】质检总局注销621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24日注销了北京吉雅食品有限公司等564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621张食品生产许可证。3家企业的3个产品的许可证因违法被吊销。   本次公告注销564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原因包括:   355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因期满未申请换证、企业搬迁、重组等原因,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占被注销企业总数的56.5%;   249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因工厂倒闭、企业停产、不再生产该类食品等原因,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占被注销企业总数的40%;   17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于生产条件不能持续保持达到市场准入的要求,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占被注销企业总数的3%;   石家庄市好厨师食品厂(产品名称:味精)、合肥皖毛毛速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名称:速冻米面食品)、开平市沙冈区新丰盛精米厂(产品名称:大米)等3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于违法行为严重,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占被注销企业总数的0.5%。

  • 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有效保障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一、严格规范食品市场质量准入行为,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1、监督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2、监督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3、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1、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3、监督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4、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进货或销售记录台账。(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鼓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1、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2、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3、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机制。

  • 【转帖】三鹿集团等720家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注销

    广州日报2月17日报道 昨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网获悉,该局日前发布公告,注销了720家企业的768张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包括了石家庄三鹿集团、广州金鼎乳制品厂等卷入三聚氰胺事件的企业。记者在公告发布的最新一批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名单中看到,涉及的食品涵盖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饮料、肉制品、冰淇淋、大米、罐头、食用油、饼干等多个类别。其中,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编号为“QS1300 0501 0152”的许可证被吊销,被吊销的许可证涉及包括灭菌乳、酸牛乳、全脂乳粉等在内的乳制品。另外,丰宁三鹿乳业有限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产品的许可证“XK00-004-00008”,也因为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而被注销。在去年卷入三聚氰胺事件的广州金鼎乳制品厂,同样出现在名单之中,其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四张许可证(见小表)均被注销,原因是“不再生产许可产品”。昨日,广州市质监局食品处处长李红兵对记者表示,广州金鼎早在两三年前停止生产,改为在外地委托生产,在广州的只是一家贸易公司。 乐百氏、小洋人等720家食品企业生产许可证被注销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何颖思、刘俊)

  • 福建9家食品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 被吊销许可证

    福州新闻网讯 15日,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今年7月以来,我省注销了287家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续及申请注销的企业的310张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吊销了9家滥用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注销的310张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及饮料、蜜饯、调味料、茶叶等多种产品,具体名单可登录福建省质监局网站查看。  因滥用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为:顺昌县红星豆制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507 2501 0106 )、顺昌县金溪豆制品厂(QS3507 2501 0116 )、顺昌县闽翔酒业有限公司(QS3507 1504 0118)、建宁县华新食品有限公司(QS3504 1202 0029)、福建省蜂产品加工厂(QS3501 2601 0005 )、政和县东平欣荣酿造厂(QS3507 0301 1317)、福建省安溪县碧峰茶叶有限公司(QS3505 1401 0198)、福建省安溪县感德裕达茶厂(QS3505 1401 0915 )、安溪县特产城新天茶厂(QS3505 1401 0681)。 年初以来,我省已注销、吊销1057张食品生产许可证,占总数的11.6%。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自注销之日起停止使用。

  • 【资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

    [b][color=#993300]国办发〔2010〕42号[/color][/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b]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各省(区、市)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要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检总局要于2010年10月底前修订完成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省级质检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检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四)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尽快会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 既是食品又是食品添加剂的如何发生产许可证?

    有一公司生产的产品原是食品新资源食品,2009年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在GB2760里又作为食品添加剂中的香料出现,这样的话,如何界定是食品还是食品添加剂?该公司以前获得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QS,但作为新的食品添加剂出现,是否食品生产许可证自动失效?而必须按照食品添加剂申请生产许可证?

  • 【分享】食品添加剂:卖的多买的多懂的不多

    广州的一德路,以卖海味干货闻名多年。但不说不知道,原来这条著名的路上还藏身着二三十家食品添加剂的商铺。昨日下午,记者暗访一德路时发现,林林总总的食品添加剂在这条街上随处可见,不少店铺在销售海味的同时,专门在店内开辟出一席之地,售卖各种各样的食品添加剂。此外,“专营”添加剂的商店也不在少数。昨天,记者在市面销售添加剂的商店发现,居然有超过1000种添加剂“通街卖”,最让人不放心的是,不少商店拿不出相关许可证。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林勇胜表示,如果没有执照或许可证就属违法。  “一条街”三大现象  现象1  种类上千却无许可证  昨日下午,记者暗访了一德路食品添加剂一条街。经营食品添加剂的商店随处可见,且在道路两旁密集分布。商店里摆放着一大堆瓶瓶罐罐的东西,也有用塑胶袋包装成的货品,色彩丰富鲜艳。仔细一看,竟发现防腐剂、增味剂、膨松剂、保鲜剂、增稠剂等应有尽有。  记者走进一家名叫广X行的食品添加剂商店,这家店铺的规模较大,看上去更像是一家化学用品店。在二三十平方米的空间中,地上搭起一个约五六米长、共有八层之多的货架,上面几层全放着一个个白色塑料瓶子,塞得满满当当,底下的一层则铺满用塑料袋装的添加剂。  据记者粗略估算,店里销售的食物添加剂至少就有数百种,带着这个想法,记者向老板娘求证,这名姓李的女士却笑笑说:“差不多,这里将近有一千种食物添加剂吧,不过我们的店铺还小,我还去其他更大型的食品添加剂商铺看过,里面的种类就有两三千种。”  但是,记者发现,这些店铺里的墙面上都只挂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安全法中要求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却没有看到,记者曾咨询部分商家,但有一部分人表示没听说过要办理该证,因此没法提供。

  • 【分享】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证》6月1日启用

    昨天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证》自6月1日启用。  据了解,从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今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5月13日已经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抓紧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在该办法出台之前,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据悉,《餐饮服务许可证》要求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表示,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共分为5大类:餐馆(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火锅店、烧烤店等)、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其中餐馆又按经营面积分为特大型(3000㎡以上)、大型(500-3000㎡)、中型(150-500㎡)、小型(150㎡以下)4类。《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注明经营单位所属类别。  另据了解,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不要求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监管

  • 【转帖】质检总局:关于注销565家企业的609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注销北京神怡谷泉饮料有限公司等565家企业的609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09年第9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决定对北京神怡谷泉饮料有限公司等565家企业的609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同时对总局公告(2009年第76号)附件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序号1内容进行更正(更正名单见附件)。 从即日起,被注销的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 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2. 更正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 【讨论】奶茶企业如何清算?

    据新闻报道,国内乳业大整顿后,不仅企业准入门槛和生产环节把关更严,乳制品的流通等环节也将受到严格监管,从今年8月1日开始,凡食品经营者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标注项目而继续销售乳制品的,或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而继续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乳制品的,也将依法查处和取缔。 大家都认为凡是加奶的都是乳制品,那奶茶理所当然是乳制品了,但奶茶现行没有相关标准,由上述说法,奶茶企业该如何清算呢?如果是,奶茶企业是否应该列入此次大整顿中,相关企业应配备检测设备,并具独立的检测能力;如果否,那什么才算乳制品?乳制品包括哪些呢?不知以上说法是否成立,欢迎各位积极讨论!

  • 【分享】广州市质监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临时办事指南

    [size=4]广州市质监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临时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0-07-05 2010年6月1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广州市质监局根据文件要求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临时办事指南,较之以往有三大不同: 一、[b]新增申请材料[/b]。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等申请材料。 二、[b]更新办理流程[/b]。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三、[b]明确规定内容[/b]。一是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二是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三是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市质监局 吴梨雨 杨雯) [url]http://www.gzq.gov.cn/public/news.jsp?catid=16&id=20203[/url][/size]

  • "QS"隐退"SC"登场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启动发放

    从2015年10月起,我国开始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公众来说最直观的变化是,食品包装袋上印制的“QS”标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将被“SC”(食品生产许可证)替代。“QS”体现的是由政府部门担保的食品安全,“SC”则体现了食品生产企业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的主体地位,而监管部门则从单纯发证,变成了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http://news.xinhuanet.com/food/2015-10/10/128303025_14444385980611n.jpg  10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有效期从3年延长至5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增多,包括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二维码等信息,副本还要载明外设仓库。  此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官网对新证做出解读。编号14个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用第1-3位数字标识,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而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药监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详细记录食品生产者许可信息及生产的全部食品品种、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而且10月1日以后,带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从市场上立刻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  新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在接受企业生产许可包括换证申请、实施生产许可审查、发证产品检验审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日前,从湖南省食药监局获悉,该省已在进行新证印制和发放工作。  据悉,自2015年8月开始,湖南已经在给食品生产企业新发证及换证时启用“SC”证,不再使用“QS”证。“全省目前有6000多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7000多张证。”据该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已颁发的“QS”证将在年底之前由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到企业进行置换,原证的产品名称、检验方法、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均不变,也不会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我们给予生产者最长不超过3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我也是第一次学习到各个数字代表的意义。企业主导,政府监督,希望能落实到实处。给我们安心的食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198号,19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 第198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二、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生产者在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  三、持有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提出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等申请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等信息。  五、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其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     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30日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