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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文件规范相关的资讯

  • 重磅!最新CNAS实验室认可规范文件清单!
    近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最新CNAS实验室认可规范文件清单,共包含120个文件。
  • 新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及评价程序发布
    原标题:国家认监委发布新的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及评价程序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最新修订的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和检查程序等相关文件,这标志着国家认监委GLP监控体系建设从试行阶段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据悉,目前已有7家检测机构成为国家认监委批准的GLP实验室,涵盖化学品理化分析、毒性研究、水生和陆生生物的环境毒性研究等方面。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查询。 国家认监委关于修订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及评价程序的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国家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保护环境和动植物、人类生命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监控体系建设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评价试点工作实践经验,经组织有关专家研讨,国家认监委对2008年发布的《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修订文件内容   1.对《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2.对《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符合性评价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   3.对《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符合性评价申请书》(试行)进行了修订   4.对《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评价的领域》(试行)进行了修订   5.新制定了《国家认监委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标识使用及管理规定》。   二、实施要求   修订后的程序及有关文件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并替代原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7号公告内容。   请申请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的试验机构认真学习并使用新发布的文件(不印发纸质文件,请从认监委网站下载)。   附件:   1.《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doc   2.《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符合性检查程序》.doc   3.《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书》.doc   4.《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书》 附表1.doc   5.《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书》 附表2.doc   6.《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书》 附表3.doc   7.《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书》 附表4.xls   8.《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检查领域》.doc   9.《国家认监委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标识使用及管理规定》.doc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2013年2月6日
  • 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
    近日,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 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 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中高校实验室,是指隶属于高校从事教学、 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第三条 高校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第四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第五条 校级安全责任体系(一)学校应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三)设立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明确人员和分工。(四)明确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职责, 建立健全全员实验室安全责任制,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人员。(五)与各相关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六)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尤其要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实验室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七)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八)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九)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第六条 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体系(一)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二)二级单位应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三)与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四)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六)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一)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三)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四)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第八条 安全工作奖惩机制(一)强化学校主体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或个人。(二)学校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用途,及时修订更新。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二)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三)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四)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应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应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五)安全应急制度: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 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六)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1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抄报教育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第十一条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一)学校每年开展面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存档记录。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三)学校和二级单位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四)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第十二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高校应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第十三条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第五章 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准入制度第十四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合同后、进入实验室前,应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第十六条 学生的研究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审查,或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审查。 第十七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或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一)学校每年做好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二)学校应有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建设,同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三)二级单位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第二十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一)高校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二)实验室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三)存在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可能的区域,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四)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第二十一条 加强队伍建设,有充足的人力保障(一)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分别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可由在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三)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轮训。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职能部门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第七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第二十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室设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第二十五条 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专用存储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第二十六条 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有危险品存储区、化学实验废物贮存站,对化学实验废物集中定点存放。第二十八条 建立化学实验危废管理制度,按要求制定实验危废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实验危废进行清运、处置。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具体参照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办法。第三十条 高校应根据本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各类实验室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实验室标准。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科技部公布现行规章及规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公告2016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要求,科技部对单独制定的以及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截止到2015年年底,科技部现行有效的13部规章和135份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科 技 部  2016年7月11日  科学技术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1.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12月24日  文 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7号  2.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9年12月2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  3.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20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4号  4.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20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5.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1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6号  6.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29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7号  7.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8月4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8号  8.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7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  9.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8年1年25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2号  10.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8年12年23日  文 号: 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公布、2004年12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修改、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修改  11. 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11年1年2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  12.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11年6月24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  13.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  发文时间:2015年11月1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6号  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3年2月4日  文 号:(93)国科发计字060号  2.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4年9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4〕231号  3.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6年2月9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6〕061号  4. 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文时间:1997年3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7〕104号  5.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文时间:1997年12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6. 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  发文时间:1998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成字〔1998〕003号  7.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8年5月12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8〕174号  8. 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1998年6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8〕198号  9.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  发文时间:1998年10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  10.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1999年9月3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9〕365号  11.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1999年11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9〕524号  1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0年2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13. 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0年4月25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176号  14.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民政部  发文时间:2000年5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15. 《虚拟式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组建工作部际领导协调会议纪要》等文件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5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215号  16.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8月3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  17. 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8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338号  18.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19. 科技查新规范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20. 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  21. 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44号  22.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23. 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1年9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1〕366号  24.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质检总局、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1年12月5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25.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  26. 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2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2〕40号  27.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5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  28.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发文时间:2002年5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  29.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10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2〕370号  30.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3〕30号  3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文档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3月25日  文 号:国科计(联)函〔2003〕2号  32.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4月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94号  33. 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3〕142号  34.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8月5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  35.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9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  36.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  发文时间:2003年11月1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37. 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12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455号  38. 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4年7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  39. 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评估验收指导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  发文时间:2004年7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4〕242号  40. 关于开展国家重点实验室公众开放活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中科院、地震局、总后卫生部、山西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四川省科技厅  发文时间:2004年9月1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4〕277号  41.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5年3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5〕60号  42.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5年7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  43.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5年12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5〕484号  44.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6年1月9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16号  45. 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3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市字〔2006〕75号  46.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4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99号  47.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4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113号  48.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年9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  49.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9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398号  50.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0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405号  51. 落实财政预算管理改革要求 进一步加强科技部科技经费管理和监督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0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407号  52. 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外字〔2006〕479号  53. 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中宣部、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国科协、中科院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6〕494号  54. 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  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改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解放军总装备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540号  55. 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  56. 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 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6〕562号  57. 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1月5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7〕2号  58. 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7年3月22日  文 号:国科办财字〔2007〕24号  59.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4月6日  文 号:国科发办字〔2007〕87号  60. 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发文时间:2007年5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7〕254号  61.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8月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  62.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9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  63. 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5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  64. 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农字〔2007〕793号  65. 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7〕765号  66.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数据汇交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3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08〕142号  67. 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8年6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火〔2008〕273号  68. 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8年6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338号  69.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7月1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453号  70.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8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08〕539号  71. 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12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722号  72.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资委、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  发文时间:2008年12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8〕770号  73.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自然科学基金会  发文时间:2009年2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9〕97号  74. 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09年3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131号  75. 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9年3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9〕140号  76. 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卫生部、解放军总装备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09年8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529号  77. 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9年12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648号  78. 关于开展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银监会  发文时间:2010年2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10〕44号  79. 关于共同推进泰州中国医药城建设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中医药局、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0年2月22日  文 号:国科发生〔2010〕80号  80.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0年3月24日  文 号:国科办财〔2010〕20号  81. 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0年4月6日  文 号:国科发体〔2010〕155号  82. 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0年5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火〔2010〕244号  83. 关于促进磁约束核聚变研究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中核集团  发文时间:2010年6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10〕317号  84.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知识产权局  发文时间:2010年7月1日  文 号:国科发专〔2010〕264号  85.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  发文时间:2010年10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高〔2010〕628号  86.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0年11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  87.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发文时间:2010年12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10〕720号  88. 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4日  文 号:国科发火〔2011〕259号  89.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农〔2011〕309号  90. 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  发文单位:科技部、人社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11〕353号  91.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外〔2011〕316号  92. 关于开展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认定和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11〕318号  93.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总装备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8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11〕363号  94.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8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外〔2011〕376号  95.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9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11〕430号  96. 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 1月2号  文 号:国科发社〔2015〕357号  133.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年12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资〔2015〕417号  134. 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年12月6日  文 号:国科发资〔2015〕423号  135.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年12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15〕471号
  • 《非金属矿实验室选矿试验作业规范 》团标发布,27类仪器设备迎来新规定!
    近日,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发布公告,中国材料与试验团体标准委员会(CSTM标准委员会)批准发布T/CSTM 00349-2022《非金属矿实验室选矿试验作业规范》团体标准。该团体标准规定了与非金属矿实验室选矿试验作业相关的方法原理、设备、仪器、药剂、样品采集、试样制备、破碎及粒度分析、工艺矿物学试验、磨矿试验、擦洗(捣浆)/脱泥(分级)试验、水力分级试验、重选试验、磁选试验、浮选试验、化学提纯试验、色选试验、试验方法选择、数据处理、安全要求等。在仪器、设备部分,对X 射线衍射仪、体视显微镜、偏光显微镜、扫描电镜、ICP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激光粒度仪、颚式破碎机、球磨机、电子秤、电热鼓风干燥箱等提出要求。标准信息标准状态现行标准编号T/CSTM 00349—2022中文标题非金属矿实验室选矿试验作业规范英文标题Specification for mineral dressing test in non-metallic ore laboratory国际标准分类号73.080中国标准分类号Q 69国民经济分类C309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7日实施日期2022年07月07日起草人吴建新、钱潜、张武艺、张红林、金成国、吴玉梅、李佳、郑长文、李佩悦、尹国亮、张乾伟、周志强。起草单位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欣意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宜宾学院。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与非金属矿实验室选矿试验作业相关的方法原理、设备、仪器、药剂、样品采集、试样制备、破碎及粒度分析、工艺矿物学试验、磨矿试验、擦洗(捣浆)/脱泥(分级)试验、水力分级试验、重选试验、磁选试验、浮选试验、化学提纯试验、色选试验、试验方法选择、数据处理、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种非金属矿实验室选矿试验,包括可选性及流程试验研究。是否包含专利信息否标准文本文本下载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082081.shtml
  • 良好实验室规范国家标准及数据共享论坛会议在广东召开
    2009年11月14~15日,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毒性检测分技术委员会主办,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认监委科技与标准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等共同承办的“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国家标准及数据共享论坛”在广州顺利召开。   论坛由广东省政协常委、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毒性检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孙国萍研究员主持,来自全国各地从事化工、医药、农药、化妆品等相关生产企事业单位以及卫生系统(防疫中心)、检验检疫系统和环保系统的有关人员、高校科研院所120多人参加了此次论坛。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广东省科学院、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环保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领导、欧盟资深GLP专家和来自中国毒理学会等单位的专家出席了会议。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与检测管理部谢澄博士、中国毒理学会副理事长廖明阳研究员、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刘纯新副研究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能力验证处何平、沈阳化工研究院安评中心蔡磊明教授级高工、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曾国驱研究员、国家药物安全评价监测中心王秀文研究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于文莲副研究员、欧盟REACH注册唯一代表联合会主席迪特• 德罗曼博士等分别就新发布的15项良好实验室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包括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文件、良好实验室规范监督部门指南),国家认监委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监控体系,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以及REACH法规注册中的技术要求及如何实现GLP数据资源共享等进行了宣贯和报告。相关管理机构、专家和代表间在会议期间进行了充分交流,并进行了检测技术实验室的参观。培训授课后,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毒性检测分技术委员会向学员们颁发了培训证书,良好实验室规范国家标准及数据共享论坛圆满结束。   目前,我国尚无真正意义上从事化学品安全评估且获得欧盟认可的GLP实验室,尽快建立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化学品理化、毒理和生态毒理检测实验室,实现化学品安全评价数据的接轨与互认是广大国内化学品出口企业与实验室机构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该宣贯和培训,有效促进了来自科研单位、企业、高等院校等的相关人员了解REACH等技术法规中对于出口化学品测试数据的具体要求,以及从何种途径获得这些数据并进行数据共享,对于企业降低测试费用,提高综合竞争力,突破技术贸易壁垒和化学品的出口贸易具有重大意义。
  • 食药监总局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3〕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各有关风险监测承检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附件: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   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本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指导督促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风险监测技术机构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指定的机构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承担风险监测数据汇总、分析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完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的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并负责组织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和结果报告。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   第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职责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提出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   第八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符合食品种类风险等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监测产品品种、监测项目、监测区域、监测频次和样品数量等。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应遵循高风险食品监测优先选择原则,以下情况应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在国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五)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   (六)已在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根据日常监管、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其他风险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内容进行调整,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专项监测。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检验方法。对没有检验方法的,要组织有关机构研究建立,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方法验证后作为指定的检验方法。   第三章 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和风险监测工作需要确定承检机构。   第十三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承检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应安排专职人员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开展采样工作。必要时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应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测,监测数据应准确、可靠,并按要求通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信息系统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要求进行问题样品报告及核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秘书处对承检机构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定期提交风险监测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和相关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综合分析研判,提出监管重点建议。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涉及农业、质检等部门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督促指导,并组织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的考核和人员培训。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承检机构不得委派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采样和检验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不得向被采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采样和检验费用,监测样品由采样人员向被采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购买。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因出具检测结果不实而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收回风险监测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未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对外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问题样品,指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承检机构经检测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照本规范组织开展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承检机构对食品潜在风险因素开展研究,为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问题样品的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化解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导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工作。   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的信息报告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涉及本行政区域问题样品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应做到准确及时,核查处置工作应依法高效。   第二章 信息报告   第四条 承检机构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问题样品并经复核确认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报告信息应当包括问题样品的详细信息、检验结果及发现的问题等内容。   第五条 承检机构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样品,应在确认后24小时内报告问题样品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抄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还应报告生产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秘书处每月编制高风险问题样品分析报告。   第六条 承检机构检出除第五条之外的问题样品,应及时报告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报秘书处。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还应报告生产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秘书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第三章 核查处置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有关问题样品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对问题样品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启动。   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样品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完成。   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问题样品的风险情况,可以直接开展或者指定问题样品所在地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核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认为情况未核查清楚、处理不到位的,应当提出意见,要求继续核查处置。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对由于原料把关、生产工艺失控、设备设施失准等系统性原因造成问题的,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问题样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   对确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食品,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企业查清产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去向等,实施召回,并予以销毁 企业未召回的,可以依法责令其召回。对于进入流通消费环节的,应通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下架销毁处理。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条 核查处置过程中,对情况严重的或者可能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报告可分阶段进行,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补充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结果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并定期对核查处置的问题样品品种、发生原因、生产经营者所在区域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研究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专项整治。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核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认为情况未核查清楚、处理不到位的,应当提出意见,要求继续核查处置。   第十三条 各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问题样品核查处置的有关资料、报告,予以存档。未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开展风险监测发现的或外省市通报的问题样品,参照本规定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二)具有符合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所需的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   (三)具备与承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相关的产品品种、检验项目、样品数量相适应的采样、检验能力   (四)检验活动中无重大差错,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参加与检验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对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考核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承检机构应当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承担任务的部门、岗位职责,并具有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及经费使用等制度。   第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要求完成样品采集、检验、留存、信息报告等任务。   第六条 承检机构发现检验方法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可提出完善检验方法的建议。   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准确、按时通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信息系统报送风险监测检验结果。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按时报送问题样品报告。   第九条 承检机构应当认真开展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工作,并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秘书处。   第十条 承检机构不得瞒报、谎报、漏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进行考核检查,内容可包括:   (一)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产品与相关项目,核查承检机构实验室环境、仪器设备、样品存放等检验相关硬件条件,以及管理体系、检验能力的符合性情况   (二)抽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报告、数据报送及结果分析报告等材料   (三)抽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原始记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等材料   (四)盲样测试和留样复测,通过提供盲样或抽取承检机构风险监测样品留样,进行检验,考核承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五)检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六)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立即终止承担风险监测工作任务:   (一)擅自对外发布或泄露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等信息,或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数据进行有偿活动的   (二)检验工作出现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出现以下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暂停或终止承担风险监测工作任务:   (一)不能持续满足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二)样品采集、检验等工作不符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要求的   (三)检验工作出现差错的   (四)风险监测检验原始记录不完整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问题样品报告、监测数据和风险监测结果分析报告的   (六)瞒报、谎报、漏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的   (七)盲样考核、留样复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八)违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   第十五条 考核检查中发现承检机构在承担风险监测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通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依据。   第十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风险监测工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承检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工作,样品采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助完成采集工作。   (一)承检机构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样品采集工作方案,明确采样地域、采样环节及地点、样品选取等具体事项,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样品采集工作。   (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样品采集时间范围的,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样品采集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样品采集时间范围的,应根据食品的生产、加工及流通情况和季节性特征进行样品采集。   (三)承检机构应指定一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样品采集工作,样品采集工作由2名及以上具有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的人员同时完成 对特殊样品采集环节,应由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与承检机构样品采集人员共同完成 所有样品采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和掌握样品采集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   (四)样品采集工作开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样品采集文书、工具与容器、装备等 样品采集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并应做好记录,尤其是做好样品采集信息的登记,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和清晰,具备溯源性。   (五)样品采集后,应根据被采集样品的特质进行包装和签封,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储运,以保证符合后续检验要求。   二、样品采集一般程序   样品采集一般包括采集前准备、现场采集、样品送检、无法满足检验要求样品的处理和采集工作结束五个步骤,其中:   采集前准备包括了解样品的特性和样品采集要求、联系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确定具体行程安排、准备样品采集文书及相关资料,以及备齐样品采集工具、容器与装备等工作内容   现场采集包括协调取得被采样单位配合、样品采集、样品签封、填写样品采集文书与文书确认,以及交付购样款、索取支付凭证等环节   样品送检包括样品储运和样品送达承检机构两个环节   采集工作结束包括样品采集器具清洁归位、交回剩余文书、汇总样品采集信息和办理财务手续等工作内容。   三、操作要求   (一)采集前准备   1.了解样品的特性和样品采集要求。样品采集人员应全面掌握样品采集工作方案,并与实验室沟通,在执行样品采集任务前应详细了解被采集样品的特性和样品采集要求。   2.联系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各承检机构在样品采集过程中如需协助,可联系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   3.确定具体行程安排。样品采集人员应熟悉采样区域内的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机构及其经营业务情况,出行前应确定具体样品采集目标,并设计合理路径与时间安排,提高样品采集工作效率。   4.准备样品采集文书及相关资料。相关文书包括样品采集记录、样品信息单和封签等。样品采集人员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上述文书,需加盖印章的(如封签等)加盖印章。   5.样品采集工具与装备准备。根据被采集样品的特点准备相应的样品采集器具,器具的数量应根据需采集的样品数量确定。所有用于样品采集的工具(如样品采集器、容器、包装纸等)都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并不应存在将任何杂质带入样品中的隐患。对检测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做好样品采集工具、容器的预处理,如:检测微量和超微量元素时,应事先对容器进行预处理 对涉及微生物检验的样品采集工具、容器,应预先做好灭菌处理 对需洁净干燥的物品,应预先做好清洁、干燥工作。需准备的物品包括:   无菌样品采集容器:无菌袋、无菌盒、灭菌广口瓶等   普通样品采集容器:塑料瓶(袋)、密闭塑料盒、带盖螺口玻璃瓶、带塞玻璃瓶、带塞广口瓶等   样品采集工具:钳子、螺丝刀、小刀、剪刀、镊子、勺子、用于罐头及瓶盖的开启器、双套回转取样管、玻璃吸管及吸耳球等   冷藏工具:冷冻或保温箱及冰袋等   样品采集服装:防护衣、口罩、帽子、一次性无菌手套等   辅助工具:手电筒、记号笔、记录用笔、防水标签、胶带、温度计、记录表、照相机(摄像机)、棉球、75%酒精、酒精灯和运输车辆等。   (二)现场采集   1.协调取得被采样单位配合。对生产企业和餐饮服务机构内部的样品采集,应出示样品采集证明文书或在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协助下,说明来意、取得被采样单位配合。   2.样品采集   采集样品时,应使用符合相关检验要求的样品采集器具。无菌或灭菌且供微生物检验用的样品,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采集。   (1)样品采集数量   除国家标准另有规定外,样品采集份数应根据检验需要而定,原则上:用于理化检测的样品,每一批/件次应采集3份(样品1份、复测1份、留样1份) 用于微生物检测的样品,每一批/件次样品采集1份 既做理化检验项目又做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样品,每一批/件次应采集4份。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按上述份数要求现场分割 对均匀性不好的样品,应按份数总量采集后,交实验室分割。   每份样品的采集数量应按检测项目对试样的需要量确定(具体由承检机构作出规定),一般按需要检测的最小量的3倍采集,用于微生物检测的应按最小量的5倍采集。原则上,一般固体样品每份不少于500克,液体、半固体样品每份不少于500毫升,涉及蔬菜、水果、蛋类和鲜或冻水产品等样品每份不少于1000克,对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不能与其他检验项目共用的样品,或预包装食品包装量低于上述样品需求量的,应适当增加样品采集包装数量 特殊样品,按照检验项目需求和样品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2)不同包装形态的样品采集   预包装食品:应选择包装无破损、变形或是否受污染,并确保检验期间食品不会过期。对预包装食品,原则上按完整包装采集 必要时应启开包装,按散装食品样品采集方法进行样品采集。   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应检查有无发霉、变质、虫害、污染,不得采集不符合风险监测工作要求的食品。一般情况下,采集散装固体、半固体(如稀奶油、动物油脂、果酱)样品时,散装固体从盛放样品容器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样品采集,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样品采集,再进行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放入样品采集容器中 散装半固体类较稠的物料不易充分混匀,打开包装,用样品采集器从各桶(罐)中分上、中、下三层分别取出检样,然后将检样混合均匀。散装固体、半固体样品采集时,可使用钳子、小勺或镊子样品采集 采集散装液体(如植物油、鲜乳、酒类或其他饮料等)样品时,应先充分混合后,再取中间部位进行样品采集,样品采集时可使用玻璃吸管或倾倒方式进行采集。每一份散装样品应当单独装入容器,不得多份样品共用容器。尤其是感官性质极不相同的样品,切不可混在一起,应另行包装,并注明其性质。   盛装样品的样品采集容器应密封,并不应含有待检物质及干扰物质。其中:盛装液体、半液体样品的容器,常用带塞玻璃瓶、带塞广口玻璃瓶、塑料瓶 盛装固体、半固体样品的容器,可用广口玻璃瓶、塑料袋。用于理化检验的样品采集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酸性食品不应选用金属容器盛装,检测农药残留用样品不应选用塑料袋或塑料容器盛装,黄油类样品不应与纸或任何吸水、吸油材料表面有接触。   样品装入容器后应进行适当的封装,防止样品发生外漏、混杂等,并应因样品检测项目的特别要求选用合适的封装材料。例如:因某些石蜡含有3,4-苯并芘,因此测定3,4-苯并芘的样品容器不可用石蜡封瓶口或用蜡纸包 测定锌的样品容器不能用含锌的橡皮膏封口 测定汞的样品容器不能使用橡皮塞 酒类、油类样品不应用橡胶瓶塞等。   盛装样品的容器上应粘牢
  • 国内外高校实验室安全规范与管理比较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年来,中国高校实验教学得到了不断的加强,但实验室安全事故也随之增加;而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高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高度重视,其在制度建设方面的措施对中国高校相关工作具有启示作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实践证明,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和科学素养的重要途径,所以实验室成为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近年来,高校验室建设规模和实验室的功能得到了不断加强,由此带来的实验室安全问题变得尤为突出。2015 年12 月18 日,据人民网报道:“清华大学化学系何添楼一实验室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一博士后实验人员当场死亡。”此次实验室安全事故再一次敲响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的警钟。为了保障实验室财产与实验人员的安全,高校应把实验教学安全规范与管理作为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首要任务。笔者在比较中外高校实验教学安全规范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促进中国高校实验教学安全规范与管理的举措,以期为建设科学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1 中国高校实验室安全规范与管理现状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不断的加强,但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率也随之增加。实验教学安全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人身安全。主要由实验人员安全观念不强、未严格执行全规范程序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另一类是设施(设备)安全。一般为实验室不能满足实验的基本或极限要求,或实验人员未按仪器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从而对实验设备和实验环境造成了破坏。目前,中国在本科阶段并没有开设实验类安全规范课程,实验前也未组织任何安全培训活动,实验时指导教师只是宣布了注意事项,并没有引起学生对安全的高度重视。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一般由副校长分管,由其负责全校的安全设施建设和安全制度的制定;日常检查工作由保卫处负责,但学校保卫处缺少专业技术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2 国外实验室安全规范与管理情况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其高校对安全管理高度重视,每所高校都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实验安全工作,机构内成员大多是专业技术人员。如美国麻省理工大学,下设了名称为“环境、健康和安全”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全校的安全;日本东京大学设有环境安全本部、保健健康推进本部,以及实验委员会。为预防安全事故,国外的做法是:在新人进实验室之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待培训结束后,由相关部门对参训学员进行考核,只有考核合格者,才被允许进入实验室。通过系统的安全培训,实验人员(学生)基本上掌握了安全设备操作技能,增强了安全意识,大大降低了实验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为了强化日常安全意识,国外高校一般采取定期的安全检查或不定期的应急演练。在每次检查与演练时,学校都高度重视,对发现的问题必须整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只有消除后实验室才能使用,且每年在安全方面投入的资金是有保障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3 对中国高校实验室安全规范与管理的启示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实验室安全规范与管理能够有效地保障高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安全。与国外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相比,中国高校要想成立由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独立安全管理部门,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资金保障体系,必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p p & nbsp /p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0-18 国卫医发〔201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我委组织制定了《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开展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设置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学检验实验室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检验实验室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由医学检验实验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检查检验服务。   四、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五、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危重患者急救绿色通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 (试行)  医学检验实验室指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和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   一、诊疗科目   医学检验科;提供病理相关医疗服务的,应当参照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   二、科室设置   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检验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和临床病理专业等。有病案信息、试剂、质量和安全管理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以及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可以设置也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   三、人员   (一)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二)临床检验各专业至少有5名以上医学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2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   (三)标本采集人员应当有相应资质。   (四)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项目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产前筛查与诊断的相应资质。开展二代基因测序项目的,至少有1名生物信息分析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遗传相关基因检测项目的,至少有1名医学遗传学专业人员。   (五)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试剂室、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的相关制度和实施记录。   四、房屋和设施   (一)医疗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房屋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重要医疗设备和网络应有不间断电源。   (二)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 平方米;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建筑面积增加300平方米。   (三)有相应的工作区域,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设置污物和污水处理设施 和设备,满足污物和污水的消毒和无害化的要求。   五、分区布局   (一)主要业务功能区。  设置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 业、临床免疫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检验专业、临床细胞分 子遗传学专业和临床病理专业等业务功能区域。   符合生物安全管理和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要求,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生物安全设施齐备。   (二)辅助功能区。   集中供电、供水以及消毒供应室和其他等。   (三)管理区。   行政(人事、办公等)、采购、财务、质量保证、物流、信息管理等部门。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包括冰箱、离心机、加样器、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柜等基本设  备,应当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和工作量相适应。所有检验设备,如生化类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尿液分析仪、酶标仪、发光分析仪、细菌培养和鉴定仪、核酸类分析仪、质谱色谱分析仪等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医疗器械管理相关要求。   (二)病理诊断设备。离心机、加样器、消毒设备、生物安全柜、标本柜、切片柜、蜡块柜、大体摄影装置、数字切片系统、光学显微镜等常规设备配置数量要与业务量相适应。至少有一台5人以上共览显微镜。配置相应数量的分子病理诊断和技术设备,如PCR室及相应设备、核酸提取设备、分子杂交仪、低温离心机、荧光显微镜等。专业病理设备包 括密闭式全自动脱水机、蜡块包埋机、HE全自动染色机、摊片机、石蜡切片机、自动液基/薄层细胞制片设备、冰冻切片机(可选)、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机等,专业病理设备需有“国食药监械”级别的医疗器械注册号。   (三)信息化设备。具备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网络计 算机等设备,标本管理、报告管理等信息管理系统。   七、规章制度   建立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实施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试剂管理制度、标本管理制度、分析前、中、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患者(标本)登记和医疗文档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与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危化品使用管理制度,并制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标准操作程序。   八、其他   (一)建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所开展检验项目应接受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于尚无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医学检验实验室应采取其他方案并提供客观证据确定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   (五)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试剂、耗品、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物品的检验实验室应与相应医疗机构签署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保障相应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及时性。   (六)《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09〕119号)在本标准颁布时废止。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试行)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管理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   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持续改进检验质量。   (二)可根据其他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提出的检验申请,接收其提供的标本或者直接采集受检者相关标本,并向申请者提供检验报告。受检者的经治医师负责对检验结果最终解释,但必要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提供与检验结果相关的技术解释。具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对分析中的管理,规范医学检验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客观、公正,不受不当因素影响。   (四)开展分析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验活动的质量满足临床医疗的需求。应当对危急值、检验周转时间、检验结果准确性等质控指标进行监控。建立检测后标本、已发出报告标准的保留时限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报告召回的管理程序,建立检验需求超过自身服务能力的预案。   (五)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对于尚无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应当采取其他方案并提供客观证据确定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促进临床检验结果互认。   (六)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七)对需要检定或校准的检验仪器设备,以及对医学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   (八)建立满足服务质量要求的实验室信息系统,建立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具备与所服务的机构信息系统联网的能力。   (九)建立医学检验报告发放制度,保证医学检验报告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十)医学检验报告应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学检验报告或诊断报告内容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至少应当包括:   1.检查单号、标本类型、临床诊断、检验方法、仪器型号、互认项目提示。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独立或其联锁经营医学检验实验室名称和地址、咨询电话。   3.其他机构送检标本需注明送检机构名称、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4.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计量单位、参考区间(如适用)、危急值(如适用)、异常结果提示。   5.检验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采集时间、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6.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和备注信息,如必要时应报告与临床诊断相关重要信息。   (十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与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等建立长期合作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纠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只能与具有产前筛查与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十三)对于连锁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在其连锁经营的实验室之间进行标本的异地检测,并在检验报告中清晰标注实际检验实验室,便于出现差错时查找原因。   三、安全与感染防控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保障检验服务的质量、安全,以及员工、患者和来访者的健康和安全。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二)应当设专人负责标本在实验室内部,以及其他机构与实验室之间传递过程的生物安全工作,包括生物安全培训以及相关设备耗材的管理等。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基因扩增、艾滋病检测、产前筛查与诊断、胚胎植入前遗传学筛查与诊断等特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审核。   (四)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管理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   (五)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划分为医学检验功能区、辅助功能区和管理区。医学检验功能区包括接诊及标本接收区、标本采集区、标本准备区、标本检验区、试剂和耗品保存区、标本保存区、医疗废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辅助功能区包括医疗费用结算区、供电区、纯水集中供应区和消毒供应室等;管理区包括病案、信息、实验室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部门等。   (六)标本采样区域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Ⅱ类环境标准。   (七)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传染性疾病标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检验相关管理。   (八)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九)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   四、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轮岗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建立对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专业技能维持与持续培养等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记录。   (四)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五)加强实验室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六)医学检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事件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七)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实验室的危害因子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实验室安全。定期举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演练并形成记录。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医学检验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医学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   3.责令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4.对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1.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   2.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3.未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未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的;或者参加室间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形。
  • 实验室仪器操作规范
    实验室仪器操作规范一、初次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在熟练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熟练掌握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二、实验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布局合理,摆放整齐,便于操作,观察及记录等。三、电子仪器设备通电前,确保供电电压符合仪器设备规定输入电压值,配有三线电源插头的仪器设备,必须插入带有保护接地供电插座中,保证安全。四、使用仪器设备时,其输入信号或外接负载应限制在规定范围之内,禁止超载运行。五、光学化学仪器及其配件,使用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切勿用手触摸光学玻璃表面。发现灰尘及脏物时,不得用手或抹布擦试,必须使用专用品或专用工具清除。六、有些仪器设备不宜在磁场或电场中操作使用,必须采取屏蔽措施,防止仪器设备损坏或降低测量精度。七、机械类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空载运转确保无故障后方可加载使用。用前润滑,用后擦试干净,注意日常维护、保养。八、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需要开发新功能或改造更新等,需按分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再实施。九、经常进行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之处,待用时间过长仪器设备,应定期通电开机,防止潮霉损坏仪器设备其零部件。十、建立大型精度、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定期校验和标定制度,保持应有的技术指标。做好使用原始记录。十二、装机器时的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装配说明或装配图装配 2、再装配玻璃器皿时要小心轻放,往管道里装时要沾涂润滑剂(肥皂水 洗 涤剂),以免弄伤。 3、使用分析天平时要先校准后再使用。 4、化验室化验人员在当班时要注意安全,在当班时要离开的人员要交代清楚后方能离开 5、化验室化验人员下班时要检查水 电 气,关好水源, 切断电源,关闭氧气后方能离开 6、化验室应保持清洁 干燥 通风。无关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 自然资源部废止十八件规范性文件
    p   日前,自然资源部公布第三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18件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据悉,这是为了保障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顺利推进而开展的专项清理,也是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p p   此次专项清理废止了4个与矿业权出让权限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今年5月1日实施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简称“7号文件”)规定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并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以往多个规范性文件对矿业权出让权限作了规定,但表述不尽一致。为保障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顺利实施,避免在适用中产生混乱,此次清理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p p   同时,废止了7个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7号文件”提出“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规定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依据。为落实上述改革要求,此次清理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动态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p p   此次专项清理还废止了与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改革要求不一致的2个规范性文件。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通过委托的形式向全部沿海省份下放海砂开采招拍挂权限,并对“两权”出让程序进行整合和优化。为保障上述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这次清理废止了《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在海域颁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p p   此外,按照《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动态清理的有关要求,此次专项清理还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一批有效期届满、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或已被新文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p p   据悉,自然资源部自成立以来先后开展了三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废止170件规范性文件,为自然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持续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与改革不相符的制度规定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p
  • 重磅!国内首次发布《科研实验室良好规范》 将于6月实施
    近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平台发布了《科研实验室良好规范》(GB/T27425-2020)标准,并将于2021年06月01日起实施。该标准针对科研实验室的特点,参考国际有关管理标准,以科研数据质量保证为核心,提出了科研实验室良好规范,是有关科研实验室运行、运行条件以及科研活动的计划、实施、检查、记录、存档和报告的一套规范体系,弥补了国内科研实验室良好规范领域的空白。GRLP知多少?科研实验室又称研究实验室,是以科学研究活动为目的设立和运行的实验室,一直以来,大家认识有一个一个误区,认为科研实验室与检测实验室不一样,无须进行能力比对、计量认证等活动,但事实上,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对科研数据的可信度与准确性尤其重要,科研实验室是实施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技术保障,出具的数据是科学成果的依据,其质量直接影响科学成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但科研实验室存在科研数据难以重复、可靠性难以评估的问题。如何对科研实验室进行规范管理,实现科研数据的可靠和可重复,是科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为了更好的规范科研实验室的管理和运行,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研实验室认可关键技术研究”项目,2016年4月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各方科研实验室相关专家开始编制《科研实验室良好规范》。
  • 1013万!皖西学院材化学院省重点实验室和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实验室及应急监测能力规范化建设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一、项目一(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FSKY34000120245005号/ZF2024-04-0704 项目名称:皖西学院材化学院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预算金额:537万元最高限价:第1包:290万元;第2包:231万元;第3包:16万元采购需求:皖西学院材化学院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本项目共分为3个包。第1包是材化学院省重点实验室试验台采购,所采购的设备包括:中央实验台、实验边台、仪器台等设备;第2包是材化学院省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采购,所采购的设备包括:100w燃料电池测试系统、材料电磁参数表征系统、表面光电压系统(SPV)等设备;第3包是材化学院省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办公系统采购项目,所采购的设备包括:高清网络半球型摄像机、超高清显示屏、硬盘录像机、会议触控一体机、线阵音响组合等设备;具体详见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每包均为合同签订并接采购人通知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等所有工作。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9月2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在获取时间内登录“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下载;方式:在线下载;售价:本项目免收招标文件费用。(三)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皖西学院地 址:安徽省六安市云露桥西月亮岛联系方式:常老师 0564-330565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联系方式:王华元、孙浩 0551-63799348、18895303350应急客服电话:0551-62220153(接听时间:8:3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潜在投标人应优先拨打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时再拨打该“应急客服电话”)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华元、孙浩电   话:0551-63799348、18895303350二、项目二(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ZC-321182-JJGS-G2024-0020项目名称: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实验室及应急监测能力规范化建设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76.000000万元最高限价(如有):476万元采购需求: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实验室及应急监测能力规范化建设仪器设备采购。(详细内容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半月,质保期限自设备验收之日起1年;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1.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止。 2.方式:在“江苏政府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1)登录http://jszfcg.jscz.gov.cn/jszc/login 或进入扬中政府网(http://www.yzzfcg.cn/)首页点击“苏采云”进入系统。 (2)“苏采云”系统用户注册--获取“CA数字证书”--CA绑定与登录--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地点:http://jszfcg.jscz.gov.cn/jszc/login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注册登记方式售价:0.00元(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包1单位名称: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机关)单位地址:江洲西路195-18号联系人:石涛联系电话:1385295760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单位名称: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扬中市中电大道688号浩云湾27幢04室联系人:张梦雅联系电话:1879598696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梦雅电话:18795986963
  • 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
    旨在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中国GLP(良好实验室规范)监控体系建设,强化实验室GLP技术能力的 “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国际研讨会暨GLP检查员培训班”11月1日在北京举行。   OECD/GLP(Good Laboratory Practice,即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组织)制定的一整套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目的是确保安全化学产品的高质量、检测数据可靠及安全性资料相互认可,同时避免重复试验给各国政府及企业带来是不必要浪费。   中国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中国实施GLP,可提高实验质量,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政府和企业之间互信 实现实验数据的统一、规范、可比,使中国与国际实验数据相互认可,避免重复试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同时可以确保登记、许可评审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   通过此次来自OECD/GLP领域中外双方专家的演讲和介绍,以及参会人员的广泛沟通和深入研讨,将进一步明确中国在GLP监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很多政策上的问题,对中国GLP监控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今天的研讨会上,OECD环境、健康与安全署署长Ms.Dian Turnheim女士介绍了国际GLP发展动态,分享了非OECD国家加入OECD/GLP MAD的经验,并与中方有关部门和专家探讨中国如何更深入地参与OECD环境、健康和安全署的工作。   来自中国商务部、环保部、农业部、食药局及质检总局、认监委等部委的负责人和专家各自介绍了在GLP领域开展工作的情况,并与OECD官员和国内外专家进行研讨。   此次会议由中国国家认监委主办,11月4日闭幕。
  • 环保部就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答记者问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strong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 /strong /p p   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p p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p p    strong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 /strong /p p   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p p    strong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strong /p p   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p p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p p    strong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strong /p p   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p p   因此,如对未列入目录的个别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环境保护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p
  • 环保部发布《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 /strong /p p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恶臭污染,规范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现批准《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p p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1/ueattachment/f2755372-0dbf-40cb-adfe-7c6c84e55484.pdf" 《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HJ865—2017).pdf /a /p p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询。 /p p   特此公告。 /p p   环境保护部 /p p   2017年11月10日 /p p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13日印发 /p p br/ /p
  • 质检总局清理规范性文件1117件,废止58件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117件,清理结果为,截至2012年12月底,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有105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58件。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继续有效。   未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不作为规范性文件执行。   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zip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zip   质检总局   2013年6月8日
  • 质检总局发布现行有效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2年第138号公告) 2012年第138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截至2011年12月底,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083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1件。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继续有效。   附件: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质检总局   2012年9月19日
  • QC实验室规范化运营和管理高阶研修班
    各有关单位:近一年来密集出台的许多新制药法规与新药法等一系列变化,对于我们广大制药企业的影响都是巨大且深远的。在药事改革带给药企更多质量和效率压力的大形势下,实验室管理在整个制药企业生命周期的管理过程中,变得越发重要。QC实验室人员技能,不仅会作为药政机构监控的重点,更会直接影响制药企业的效率和利润。一直以来,QC实验室都是历次GMP检查的重点。尤其是FDA 的483观察项,越来越多的实验室管理问题。QC实验室的管理,包括人员、样品、试剂、培养基等,到底法规的要求该如何理解?怎么做,才能满足合规的要求?这些都是困惑很多企业的问题。 我单位计划2021年11月26-28日在上海市举办“QC实验室规范化运营和管理高阶研修班”。请各有关单位积极派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织结构主办单位: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医药化工专委会协办单位:招募中支持单位:招募中一、会议时间地点:时间:2021年11月26日-28日(26日全天报到)地点: 上海市(地点直接通知报名者)二、会议主要交流研讨内容详见附件一(日程安排表)三、参会对象:从事药品研发的分析实验室总监、经理、主管和分析人员;从事药品生产质量控制的QC总监、经理、主管和分析人员;从事药品注册的管理人员与申报人员;从事药品研发和生产的质量管理人员;研发QA或质量控制QA人员。四、会议费用(一)现场交费2500元/人;会务费包括:场地、研讨、资料及专家咨询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二)本次会议诚邀赞助单位、协办单位及新产品、新设备展示单位。有意者请与会务组联系。五、疫情防控注意事项1.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本次培训名额有限,不接受现场报名;2.本次培训不接受疫情防控中、高风险地区学员报名;学员培训前14天内身体如有发热、咳嗽、乏力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不能参加培训;3.培训报到时须出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随申码”(上海)或其他省市健康码,双码均显示无异常方可参训;4.培训期间学员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六、联系方式为做好会务工作,请参加研讨班的人员填写《回执表》(见附件),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组委会。联系人:会务组负责人金老师 Q Q:963249386 手 机: 18601174356同微信 邮 箱:3458564152@qq.com咨询报名请加金老师微信识别二维码扫描以上报名表占参会名额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医药化工专业委员会2021年10月附件一 : 日 程 安 排 表第一天09:00-12:0013:30-16:30第一节:QC实验室的核心业务和面临的痛点;(QC实验室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需要思考与关注的问题)第二节:QC实验室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第三节 QC实验室的核心管理团队:(1)实验室负责人;(2)质量负责人;(3)技术负责人;(4)授权签字人;(5)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行政管理三者的关联;第四节:QC实验室管理与运营:理念和思路(1)确定组织架构;(2)明确部门职责;(3)增值的程序;(4)过程&流程的优化;(5)充足的资源;第五节:如何建立QC实验室的管理体系标杆(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管理体系专题分享(2)《ISO 1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管理体系专题分享;(3) 如何从零开始:搭建QC实验室的管理体系(4) 管理体系的价值;第六节:审视和思考QC实验室运营管理及流程优化;(1)人员、仪器、物料、方法、环境控制、检测过程监控、检验报告的管理;(2)触发管理层的升级程序:质量事件,技术事件,安全事件;(3)HES安全健康管理第二天09:00-12:0013:30-16:30第七节:QC实验室运营和管理的工具:(1)PDCA & SDCA(2)风险管理在QC实验室中的实战运用;(3)质量管理七大原则(4)精益管理(5)目视化管理及6S(6)Gebel walk WHY & Root Cause Analysis (8)TTT(train the trainer)第八节:QC实验室的统计分析,数据支撑决策!(1)仪器故障率(2)人员培训率(3)客户投诉率(4)不符合整改有效率;(5)样品检测周期及时率(6)检测准确率;(7)耗材采购及时率:库存量预警;(8)内部报告差错率;第九节:QC实验室的质量目标及SMART原则第十节:向过程要绩效(过程绩效统计分析)第十一节:QC实验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策划与实施;第十二节:营造QC实验室的文化氛围;(1)月度主题活动 & 年度主题竞赛;(2)适当的员工关怀&团建;主讲老师:张泽楷:CMA、CNAS、Dakks(德国国家认可委)、UKAS(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专家;欧美外资第三方机构运营&质量管理经验十余年;精益实验室 & 流程优化项目顾问。熟悉实验室整体运营管理: 1.质量体系建设、人才梯队培养、仪器设备管理、优化流程、持续改进; 2.丰富审核经历:政府审核、客户审核、供应链审计、OEM 审计、CRO 审计; 3.丰富实操经验:CMA、CNAS、Dakks、UKAS、ISO17025、ISO 17020、GLP、GMP-Lab 等。附件二:QC实验室规范化运营和管理高阶研修班--回执表单位名称联系人地 址邮 编姓 名性别职务电 话传真/E-mail手 机住宿是否需要单间:是○ 否○ 入住时间: 日 至 日 汇款账号:备注上海QC培训户 名:中科凯晟(北京)化工技术研究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玉泉路支行账 号:020 006 300 920 008 7710联系人:会务组负责人金老师 Q Q:963249386 手 机: 18601174356同微信 邮 箱:3458564152@qq.com 报名表针对本次培训专题内容,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哪些问题?以便我们反馈给老师并到会场交流探讨、答疑解惑。问题1、 问题2、
  • 山东:规范中医药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
    日前,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该省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升中医药科研平台综合实力和发展水平。根据《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省中医药重点学科以临床学科为主,兼顾相关基础学科和中药学科。申报单位应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市级及以上的教学、科研机构。学科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建设的业务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对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各学科的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效实行全程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明确,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中医药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开放交流等方面保持先进性和引领性,每年在省部级以上课题承担、高水平论文产出方面具有示范性,定期组织高水平学术会议等。省卫生健康委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对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布局、建立、调整、申报评审、考核评估等 依托单位是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为实验室提供科研基础条件保障,做好实验室系统化管理等工作。
  • 1208万!湛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和华东理工大学先进材料大楼规范化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一、项目一(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2024071201(招标代理内部编号:招案2024-2507)项目名称:华东理工大学先进材料大楼规范化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645.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采购一批实验台、落地式脚踏冲淋洗眼器、工作位等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收到招标人相关通知后的70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07月17日 至 2024年07月24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5楼或微信公众号获取方式:现场领购或微信公众号获取 报名需提交的资料: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供应商关注“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主界面右下角点击“投标报名”完成微信报名登记。售价:¥8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华东理工大学     地址:上海市梅陇路130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 021-64252247、袁老师 021-642533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            联系方式:沈思骏、陈沁雯、潘怡玲 021-52555817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沈思骏、陈沁雯、潘怡玲电 话:  021-52555817二、项目二(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DZJ24-Z07042项目名称:湛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637,000.00元采购需求:采购包1(湛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组1):采购包预算金额:1,283,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临床检验设备流式细胞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670,000.00-1-2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试验设备二氧化碳摇床培养箱2(台)详见采购文件150,000.00-1-3显微镜正倒置一体显微镜2(台)详见采购文件320,000.00-1-4光学式分析仪器酶标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68,000.00-1-5分析仪器辅助装置洗板机1(台)详见采购文件75,000.00-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采购包2(湛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组2):采购包预算金额:4,354,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2-1质谱仪高分辨质谱仪1(套)详见采购文件4,300,000.00-2-2电化学分析仪器电导率仪1(套)详见采购文件36,000.00-2-3电化学分析仪器PH计1(套)详见采购文件18,000.00-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4年07月18日 至 2024年07月24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方式:在线获取售价: 免费获取(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湛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 址: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10号联系方式:0759-363788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广东众得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41-43号京基大厦办公楼1106联系方式:0759-2233086、228897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许小姐电 话:0759-2233086、2288979
  • 移动实验室食品检测自动样品前处理系统技术规范团标通过技术审查
    近日,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智慧实验室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IQA/TC2)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在禾信仪器召开。   会上,与会专家认为《移动实验室食品检测自动样品前处理系统技术规范》(送审稿)和《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快速筛查飞行时间质谱法》(送审稿)团体标准,编制目的明确,对推动智慧实验室产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致同意通过评审。   GIQA/TC2是由禾信仪器牵头,联合测试、检验、认证等行业上下游有代表性单位共同参与组建的体系化创新合作组织,致力于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智能水平,提升实验室核心竞争力和创新效能。   本次两项团体标准由禾信仪器主导,联合标委会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其中,《移动实验室食品检测自动前处理系统技术规范》对农药、兽药残留及其代谢物残留量检测的前处理全流程进行规范,为前处理流程仪器整合提供标准指引 《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飞行时间质谱法》有效解决现有快检技术的不足,只需对蔬菜水果进行简单前处理,再利用飞行时间质谱仪进行快速检测,对比其它标准方法,检测时间显著缩短。   会上,两个团体标准参编单位代表先后介绍了制订团体标准的必要性和关键技术内容,专家组和各成员单位对标准编制说明、标准草案文本、核心技术要素等逐条评审,充分肯定了该标准的必要性、专业性和严谨性,其章节划分合理,依据充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智慧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提出了若干专业修改意见。   下一阶段,禾信仪器将根据专家组建议,对两项团体标准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优化,并提交GIQA/TC2审核确认,制定满足智慧实验室市场创新需求的标准,助力推动智慧实验室标准化、规范化、高质量建设,提高综合管理效益。
  • BCEIA 2019实验室规范运行与质量保障论坛成功召开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为全面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各项相关任务,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高等教育质量提升,有力支撑“双一流”建设,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安全管理意识,提升安全管理业务素质和能力,由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主办“实验室规范运行与质量保障”论坛,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E235举行。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论坛围绕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邀请了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曾艳处长、北京师范大学李崧教授、北京大学张新祥教授、四川大学吕弋教授、南京大学仝庆研究员、清华大学姚文清高工等专家,分别就“高校实验室能力建设思考”、“开放共享实验室运行中的若干问题思考”、“强化校级科研平台建设,促进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分析测试中心规范与创新浅见”、“从科学研究的实例看——测试技术与科学研究的相互促进”以及“科研实验室数据质量保证” 作邀请报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会议由高校分析测试分会副理事长、四川大学侯贤灯教授教授主持了开幕式,全国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管理者30余人参加了会议。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曾艳处长在总结发言中,充分肯定了高校分析测试中心的工作成绩,并希望高校分析测试分会在中国分析测试协会这一平台上取得更新的进展。与会人员针对实验室规范运行及质量保障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广泛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723c7493-2dab-4fd3-a59d-daa3537afc2f.jpg" title=" 1_副本.jpg" alt=" 1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高校分析测试分会副理事长、四川大学侯贤灯教授教授 & nbsp 主持开幕式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0e2e0e87-4967-4593-9ff5-f699843aaf2c.jpg" title=" 2_副本.png" alt=" 2_副本.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曾艳处长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4ad52686-5ff8-499d-ab9e-0cbc6993803c.jpg" title=" 3_副本.png" alt=" 3_副本.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北京师范大学李崧教授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e67c8f65-629e-494a-8d82-fc39c389275e.jpg" title=" 4_副本.png" alt=" 4_副本.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北京大学张新祥教授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74ace211-c039-4564-bb21-1fab8507e0d8.jpg" title=" 5_副本.png" alt=" 5_副本.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四川大学吕弋教授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073dc2e1-45ab-4db5-a72d-118453ebe0be.jpg" title=" 6_副本.png" alt=" 6_副本.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南京大学仝庆研究员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0ec83f23-fb99-4712-8c0e-2b1ee4a4544b.jpg" title=" 7_副本.jpg" alt=" 7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清华大学姚文清高工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3d197986-9c8f-4314-84ee-9859b1614a26.jpg" title=" 8_副本.jpg" alt=" 8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会议合影 /strong /span /p p & nbsp & nbsp /p p br/ /p p & nbsp /p p br/ /p
  • 《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正式发布!为国内首个该领域团标
    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设置及标准化管理,指导实验室工作有序高效开展,保证分子病理实验室临床诊疗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2022年12月30日,《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正式发布并实施!该团体标准由广东省人民医院提出并主编、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归口管理,中国科学院院士、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教授卞修武领衔编写,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分子病理分会主任委员、广东省人民医院病理科主任张庆玲担任主编,联合中国病理医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病理医师协会主任委员丁彦青教授等国内病理界20余位权威病理专家,以及思路迪诊断在内的头部诊断公司共同完成起草工作。作为国内首个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领域的团体标准,该团体标准填补了国内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化方面的空白,分别从分子病理实验室场地、设备配置、试剂选择、信息化建设、人员配置、工作要求等方面阐述了分子病理实验室综合设置的要求,用以指导分子病理实验室的建设、规范化管理及实际临床应用,为促进、规范分子病理实验室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图1 《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团体标准封面图《团体标准》精彩亮点1、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场地针对分子病理实验室的场地建设,《团体标准》中指出原则上不包含NGS项目的分子病理实验室面积不宜小于100㎡,包含NGS项目的分子病理实验室面积不宜小于300㎡,新规划的分子病理实验室面积可设置1000㎡。各功能区使用面积应能够保证合理安放仪器设备和符合相应业务工作的需求,功能区间实现有效隔离,不影响质量控制和人员安全。《团体标准》中指出高通量测序实验室应设置标本前处理区、试剂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文库制备区、文库扩增与质控区和测序区。根据使用仪器的功能,区域可适当合并。如使用全自动封闭式建库仪,文库制备区和扩增区可以合并,从而可以解决目前分子病理实验室场地不足的问题(图2,图3)。2、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的设备设施配备和试剂选择为保障分子病理实验室日常检测需求,《团体标准》提供了PCR实验室、荧光原位杂交实验室、高通量测序实验室(手工法和自动化法)的设备配置参考(表1)。表1 《团体标准》-高通量测序实验室手工法和自动化法的设备配置参考针对手工及自动化建库仪,《团体标准》阐述了手工及自动化文库制备的流程、污染风险点和防控污染要素(表2)。手工法建库因建库环节操作步骤多,包括几十次开放式人工开盖和移液操作,存在污染风险。移液工作站建库的污染风险点在于游离核酸及组织核酸的建库实验操作以及 PCR 扩增前后实验操作均在同一个区域内完成,全过程都涉及开盖操作,且扩增产物和气溶胶富集在工作站内,不易排除,容易造成交叉污染。采用全自动封闭式建库仪,结合预装试剂的单样本封闭式卡盒在独立封闭空间内完成文库制备,可有效避免样本制备过程中产生的交叉污染问题。需要注意取出文库的开盖操作可在通风柜中完成,避免气溶胶污染。表2 《团体标准》-手工及自动化文库制备工作流程及防止污染要点在试剂选择方面,《团体标准》指出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的试剂。如没有 NMPA 批准的试剂,在符合开展资质且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也可采用实验室自建检测方法的试剂(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s,LDTs)。根据不同的临床应用情况,选择不同的检测试剂前都要进行相对应的性能验证/性能确认工作。3、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的信息化建设分子病理实验室的发展需要重视信息化的全面建设,在《团体标准》中首次从机房基础和硬件、生物信息分析和变异解读软件、数据管理与分析软件、实验室信息管理以及信息安全 与容灾备份这5个方面阐述了现阶段及未来的分子病理实验室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发展要求。分子病理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临床实践应用带来多样化挑战。思路迪诊断有幸参与《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国内权威病理专家和业内从业者一起推动分子病理诊疗的规范化管理和发展。相信随着分子检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新的靶向药物、免疫药物的不断获批临床应用,依托院内精准规范的分子检测技术和产品,肿瘤患者将获得更好的生存获益。
  • 《进出口纺织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规范》行标通过审定
    近日,由江西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的《进出口纺织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规范》行业标准在南昌顺利通过国家认监委审定。在审定会议上,标准审定委员会听取了江西检验检疫局标准起草人所作的说明,对提交会议审定的标准送审材料进行了认真讨论、严格审定。在审定过程中,标准审定委员会专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标准起草人根据专家的建议,对标准稿进行多次修订和完善。   《进出口纺织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规范》对接了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出口纺织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进口纺织品应该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出口纺织品应该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企业有法定义务对进出口纺织品的质量安全实施自检自控,实验室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直接关系到自检自控的能力,该标准就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各个指标做了量化的规定,填补了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评价的空白。该标准制定并发布实施后,能够对进出口纺织品进行更加全面的监测,规范纺织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为纺织品质量安全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发布
    相关新闻:65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实验室名单公布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各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及依托单位:   为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运行管理,依法科学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简称“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组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农产品品种类别和区域分布进行规划设定,分为专业性和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   第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设立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支持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和学科发展,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规划和建设,组织编制风险评估实验室发展规划,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考核认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承担风险评估实验室的申报评审、考核评价和技术指导,牵头实施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指导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根据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子类别,可以在机构内部设立基准实验室,承担相应领域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能力比对实验。   第八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具体建设和日常管理,提供风险评估实验室正常运行的条件保障。   第九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交流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和营养功能评价,提出风险评估实验站建设方案,指导业务归口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工作,承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基本支出和人员经费由依托单位足额落实,所需风险评估工作经费由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下达部门(单位)通过年度预算落实。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能力建设范围统筹规划和落实。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性风险评估实验室原则上从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简称“部属三院”)所属研究机构和农科类重点高等院校中择优选建。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主要从建有专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质量标准检测研究机构的省级农科院中择优选建。   第十二条 农产品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原则上从农产品主产区所在地区农科院(所)和省及省级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中择优选建。   第十三条 申报承建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农产品质量标准检测研究机构   (二)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并有较强影响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带头人,研究团队力量强,学科结构合理   (三)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所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实验环境条件   (四)有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研究的工作基础。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应当由具有一定行政职务、具备统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所需资源和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根据需要,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可以配备2-3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组建技术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重大问题的审议和决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风险评估、标准、检测、认证、科研、监管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9人。其中,风险评估实验室具体承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依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有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6人。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所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需要,并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实验环境条件应当满足所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遵循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保证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结果科学、准确、可靠,建立风险评估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编制并正确实施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指南。   第四章 考核认定   第二十条 申报承建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编制申报书,经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业务对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按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根据需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可以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资质条件和相关能力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专家技术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下达评审合格通知,明确风险评估实验室拟定名称和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由依托单位编制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农业部审查批准纳入农业部建设计划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明确建设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对风险评估实验室实行考核认定制度。纳入农业部建设计划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自建设计划下达之日起2年内通过农业部的考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对照基本条件经自查符合考核认定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查符合考核认定评审要求的,依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专家现场考核应当在2天内完成,并按照规定要求出具现场考核评审报告,经专家组成员和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考核评审材料和考核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套评审考核材料的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确认意见,按照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 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书面通知书,由依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和材料补充。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审材料和考核评审报告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审查确认合格的风险评估实验室,由农业部对外公告,核定风险评估实验室业务范围,颁发风险评估实验室考核认定资质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用标志,由依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刻制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用章,启用风险评估实验室相关文书。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认定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业务范围增加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增项考核认定。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工作。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任免前应当由依托单位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应当由依托单位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备案认可。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2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审议和研判。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定期对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建立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仪器设备和信息数据共享。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定期对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和会商,每半年向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至少报告1次工作。重大发现、政策建议和突发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任务下达部门(单位)备案认可。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人员执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时,应当持工作证件和农业部印发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商请函”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确保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八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汇总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结果,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按照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三十九条 重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需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按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四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秘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对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质量进行跟踪评价。   第四十二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质量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机构确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暂停安排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   第四十三条 被暂停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的风险评估实验室,整改结果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后可恢复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   第四十四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组织开展技术法规培训、学术研讨和风险交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管理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另行组织制定。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工信部连发锂电行业两规范文件:企业检测能力要求明显增强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nbsp /strong 2019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公告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两个修订版的规范文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715b73b3-6666-42df-b32c-7aae09950447.jpg" title=" 0.jpg" alt=" 0.jp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41px " width=" 450" vspace=" 0" height=" 341" border=" 0" / /p p   据悉,此次修订的两个规范文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于2015年由工信部发布。中国锂电行业经过3年多时间的迅速发展实践,两个规范文件迎来首次修正。 /p p   对比修正前后的规范文件,文件内容进行了诸多修改补充,整体修正充分体现出对锂电行业“加强行业管理”与“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视。同时,仪器信息网编辑也发现修正后的文件 strong 对锂电行业企业的检测能力要求更加明确、更加广泛,要求明显增强 /strong ,为锂电检测仪器市场带来利好。以下,从对锂电检测仪器行业的影响角度,对规范文件的部分“变化”进行摘要陈列,以飨读者。 /p p   strong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112, 48, 160) color: rgb(255, 255, 255) " 变化一:生产规模——由重产能到重技术创新 /span /strong /p p   新的规范文件中删减了2015年版本中对产能的一些列要求(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如: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 正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 负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 隔膜年产能不低于2000万平方米 电解液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电解质产能不低于500吨 /span )。 /p p   新版中新增多条对技术创新的要求(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如: strong 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 /strong ,鼓励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技术中心 /span )。 /p p   “主要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变更为“生产的产品拥有技术专利”。 /p p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112, 48, 160) color: rgb(255, 255, 255) " strong 变化二:生产工艺——检测精度要求提高 /strong /span /p p   电池正负极材料中磁性异物及锌、铜等金属杂质的检测能力,检测精度由“不低于1ppm” 升级为“不低于10ppb”。 /p p   在精度数量级不变基础上,多个测量精度由“为”升级为“不低于”。 /p p   电极涂覆后均匀性的监测能力,新增“ strong 鼓励使用涂覆面密度在线监测设备 /strong ”。 /p p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112, 48, 160) color: rgb(255, 255, 255) " strong 变化三:质量检测能力——更明确,要求更广泛 /strong /span /p p   检测能力指标由2015年版本泛泛以电池性能为指标(如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消费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50Wh/kg、钴酸锂比容量≥150Ah/kg、碳(石墨)材料比容量≥320Ah/kg、纵向拉伸强度≥110Mpa、水含量不高于20ppm等 /span ),升级为以明确的检测能力为指标,且检测能力更加广泛科学,针对到了每一种检测项目名称,具体要求如下: /p p   “企业应具有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并达到以下要求: /p p    strong 1.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应具有符合标准规定的电池循环寿命、高低温放电等电性能检测能力,以及过充、过放、短路等安全性检测能力,鼓励企业配备高低温循环、低气压、振动等环境适应性试验能力 /strong /p p strong   2.正负极材料生产企业应具有产品磁性异物含量、金属杂质含量、水分含量、比容量、粒度分布、振实密度、比表面积等关键指标的检测能力 /strong /p p strong   3.隔膜生产企业应具有产品拉伸强度、热收缩率、穿刺强度、孔隙率、透气度等关键指标的检测能力 /strong /p p strong   4.电解液生产企业应具有产品水分含量、氢氟酸含量、金属杂质含量、阴离子含量等关键指标的检测能力。” /strong /p p   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新增“ strong 鼓励通过第三方认证 /strong ”。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255, 255) background-color: rgb(112, 48, 160) " strong 其他变化:新增“智能制造”与“绿色制造”章节。 /strong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 strong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trong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1/attachment/5e360248-cb0c-4dc4-8012-548419ad4c56.pdf" title=" 2.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pdf" strong 2.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pdf /strong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trong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trong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1/attachment/f85a924e-b529-4845-92e0-18fada6681f0.pdf" title=" 1.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pdf" strong 1.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pdf /strong /a /p
  • 国家认监委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
    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将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CCC实验室)的名称。   随着业务发展和机构改制,CCC实验室的名称日趋多样,既不统一也不规范,少数CCC实验室甚至已经不再使用国家认监委在CCC实验室指定时的名称,这不仅使申请人产生疑惑,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符,甚至造成责任追究等管理上的困难。   公告指出,CCC指定实验室的名称应统一使用该机构具有法人资质的名称,该机构应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   国家认监委将根据各CCC实验室提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确认表,统一规范并公告CCC实验室指定名录。自2009年6月1日起,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CCC实验室应当按国家认监委公告的指定名称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不得以其它名称出具检测报告或收取费用。
  • 天隆智检论坛泉州站丨“2022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研讨会”顺利召开!
    1月8日,由天隆科技主办的智检论坛—2022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研讨会在福建泉州顺利召开。此次大会我们邀请到福建省多位临床、检验医学专家,与我们共同探讨“检验科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相关内容。本次会议由泉州市第一医院检验科主任、泉州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张志珊主任致开幕式欢迎辞。张主任从事医学检验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检验工作经验。张主任指出,本次会议将聚焦新冠核酸检测、分子诊断原理及分子实验室的标准化等精准医学领域关键问题,增强与会者对分子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的深入认识。 学术分享 黄毅主福建省立医院临床医学实验研究中此次会议论坛中,黄主任就《移动方舱实验室在抗击新冠疫情中的作用及经验总结》进行了详细分享,主要从移动方舱实验室建设的背景、福建省立援莆移动方舱建设以及援莆行动中移动方舱实验室大规模核酸检测的经验出发,给出了如何高效且有条不紊地进行大规模核酸检测的宝贵建议。李勤光主任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检验科会场上李主任进行了《新冠弱阳性案例分析和实验室污染处理》的精彩汇报,与大家就弱阳性可疑样本在实际操作中的检测、分析、报告流程进行了分享,李主任还特别指出,在样本中的病毒含量低导致难以有效提取的情况下,需进入复查程序,建议多厂家多种试剂同时复查,连续多次检测不放弃。这对今后优化核酸检测工作的方案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张志珊主任泉州市第一医院检验科张主任在会上就《PCR技术的基本原理与临床应用》进行了汇报,她围绕荧光定量PCR技术的简介及优点进行了简要介绍,随后根据荧光定量PCR的应用方面展开讲述,张主任还强调了分子诊断技术在感染病早期诊断中的重要性。本次研讨会为分子诊断实验室规范化质量管理、核酸检测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多种思路。未来,天隆科技依然会坚持自主创新,不断丰富产品链,探索更多的合作模式,智检论坛也会持续举办,为医护人员及分子诊断从业者提供交流平台,助力医疗诊断水平提升,守护人类健康!
  • 实验室规范运行与质量保障论坛日程安排
    p   实验室规范运行与质量保障论坛 /p p   时间:2019.10.25 09:00-12:10 /p p   地点:国家会议中心 展览会议区E235 /p p   主办方: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 /p p   会议简介: /p p   为全面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各项相关任务,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高等教育质量提升,有力支撑“双一流”建设,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安全管理意识,提升安全管理业务素质和能力,由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主办“实验室规范运行与质量保障”论坛,将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论坛围绕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邀请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管领导和著名高校实验室负责人等国内安全管理知名专家开展研讨,热忱邀请参与会议,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width=" 586" style=" border: none" tbody tr style=" height:29px"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94"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ackground: rgb(242, 242, 242)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29"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会议时间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406" nowrap=" " col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ackground: rgb(242, 242, 242)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29"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会议内容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85"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ackground: rgb(242, 242, 242)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29"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主持人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94"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9:00-9:30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50"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曾艳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331"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高校实验室能力建设思考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85" nowrap=" " rowspan=" 6"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侯贤灯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331"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94"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9:30-10:00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50"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朱永法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331"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科研实验室数据质量保证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331" nowrap=" "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1px font-family: & #39 微软雅黑& #39 ,& #39 sans-serif& #39 " 清华大学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30px" td width=" 94" nowrap=" " rowspan=" 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30" p style=" line-height:17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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