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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证机构将换新版批准书,旧版10月起全部作废!

    转载地址:http://www.cnca.gov.cn/tzgg/gwxx/gwxx/201508/t20150805_41244.shtml国家认监委关于换发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时间:2015-08-05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以下3个样式具体样式请到上述链接官网附件下载。依照8月1日已经实施的新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前期发布的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  新版《认证机构批准书》分为主证、附件和法人分支机构三部分。取消了非法人分支机构、年度报告审查、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调整粗化了批准领域,体现了规章修订和改革的要求。  新版批准书换发工作于8月17日正式启动,持续到9月30日,从10月1日起,所有旧版批准书全部作废。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要变化1、《认证机构批准书》分为主证、附件和《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2、《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中取消“组织机构代码”、“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年度审查信息”的内容;调整“颁发日期”、“换发日期”和“有效期”的表述格式;取消“在有效期内每年4月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继续有效”的表述;增加“备案信息及年度报告信息请登录www.cnca.gov.cn网站查询”的表述。样式官网下载3、《认证机构批准书》附件中表述经批准的业务范围。认证业务范围按照“认证类别”和“认证领域”两个层级表述;“认证领域”依照2014年38号公告中的“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表述。样式官网下载4、《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内容与《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和附件相同。样式官网下载怎么换新版批准书?1、各认证机构自2015年8月17日起,持机构所有的旧版批准书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台换领新版批准书。2.京外认证机构可选择邮寄方式换领批准书,请致电010-82262154联系办理。

  •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行《认证机构批准书》 电子证照的公告

    [align=center][font=&]20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3[/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年第[/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11[/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号[/font][font=&][/font][/align][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 [/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 [/font][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行《认证机构批准书》[/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电子证照的公告[/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国家认监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font][font=黑体]一、[/font][font=黑体]实施时间[/font][font=黑体][/font][font=仿宋_GB231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不再印发纸质《认证机构批准书》。公告发布之前印发的仍在有效期限的纸质《认证机构批准书》可继续使用,直至下次换证时更换电子证照,其纸质证照作废。[/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二、《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font][font=黑体][/font][font=&]1.[font=仿宋_GB2312]电子证照功能[/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机构可在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我的电子证书”模块查看、下载、打印《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2.[/font]电子证照版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电子证照分主件和附件,主件记载认证机构基本信息和有效期信息,附件记载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的范围,每页均加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具体版式附后。[/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3.[/font]电子证照查验[/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电子证照主件加载查验专用二维码,用户可通过微小程序“认证机构批准书信息”扫码查询该机构最新的证书信息,其查询结果与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e[/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云)一致。[/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三、电子证照信息化管理[/font][font=黑体][/font][font=楷体_GB2312](一)统一电子证照数据库[/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基于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建成《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电子证照库、“认证机构批准书信息”微查询小程序,实现电子证照制证、管理、查验等功能。《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数据按照“应归尽归”原则汇聚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楷体_GB2312](二)保障电子证照数据安全[/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要求,实行电子证照数据闭环管理,提升电子证照数据安全性、准确性。对于电子证照异议数据,通过持证主体上报方式处理,并由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复核、确认、修改。[/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楷体_GB2312](三)推动电子证照应用场景[/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推进电子证照信息共享,积极探索电子证照线上线下融合应用,共同推动《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在认证机构、获证组织、市场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主体之间的创新应用。[/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四、保障措施[/font][font=黑体][/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牵头,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积极部署开展推行应用工作,确保电子证照应用和互通互认工作安全有序推进。[/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加大电子证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办事主体对电子证照的认知度和使用率,提升市场监管服务效能。[/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在推行应用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认证监管司。[/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版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国家认监委 [/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align=right][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7[font=仿宋_GB2312]月[/font]12[font=仿宋_GB2312]日[/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此件公开发布)[/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 警示!两家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被撤销证书

    [align=center][size=18px]警示!两家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被撤销证书[/size][/align][size=15px]计量资讯速递[/size]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昨天[/color][/size][align=center][b][color=#12121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两家认证机构被撤销[/color][color=#121212]《认证机构批准书》的公告[/color][/b][/align][size=15px][color=#121212]2020年第30号[/color][/size][size=15px][color=#121212] 市场监管总局授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西优罗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批准号:[/color][/size][size=15px][color=#121212]CNCA-R-2016-272)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案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销了上海西优罗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书》。[/color][/size][size=15px][color=#121212] 市场监管总局授权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建丰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批准号:CNCA-R-2017-304)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案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销了深圳建丰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书》。[/color][/size][size=15px][color=#121212] 请持有上述两家认证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组织,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其他经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经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名录请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cx.cnca.cn)。[/color][/size][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size=15px] 特此公告。[/size][/color][/size][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size=15px] 市场监管总局 [/size][/color][/size][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size=15px] 2020年7月14日[/size][/color][/size]

  • 【分享】关于颁发FCo70-YQ医用放射源包装容器设计批准书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8〕104号 关于颁发FCo70-YQ医用放射源包装容器设计批准书的通知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FCo70-YQ型货包设计报批申请》(新器股生(2008)8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的有关规定,我局审查了有关申请文件并现场见证了试验。认为你公司设计的FCo70-YQ医用放射源包装容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和国家标准中有关B(U)型包装容器设计的基本要求,可用于运输医用钴-60放射源或医用铯-137放射源。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FCo70-YQ医用放射源包装容器设计批准书(见附件)。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FCo70-YQ医用放射源包装容器设计批准书中规定的各项许可条件。  附件:FCo70-YQ医用放射源包装容器设计批准书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包装容器 设计批准书 通知抄送:中国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附件:    FCo70-YQ医用放射源包装容器设计批准书    一、设计批准书持有者: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人代表:     赵毅新  三、设计批准编号:   CN/010/B(U)-96(NNSA)  四、颁发日期:     2008年12月8 日  五、设计批准书有效期: 2013年12月7日  六、运输方式:     道路、铁路、水运  七、内容物  医用钴-60放射源或医用铯-137放射源。医用钴-60放射源最大装载放射性活度为444TBq(1.2×104Ci) 医用铯-137放射源最大装载放射性活度为296TBq(8000Ci)。  八、包装容器结构、材料和尺寸  包装容器由源容器(主体、抽屉和内外封盖)、外防护罩、基座等组成。  包装容器外形尺寸为1300mm×1150mm×1451mm,总重量为4200kg。  源容器外形尺寸为880mm×660mm×930mm,重量为3200kg。  1.源容器  主体为椭圆体(内筒体为0Cr18Ni9不锈钢,外筒体为16MnDR钢板,内外筒体之间铸铅),内腔设两个源抽屉,源抽屉两侧用内、外双层0Cr18Ni9不锈钢封盖。  2.外防护罩  为碳钢结构,内部衬减震木板及隔热用衬纤维针刺毯。  3. 基座  为碳钢结构。  九、使用环境温度:-40℃~+38℃。   十、包装容器的使用寿期20年。  十一、本批准书不免除托运人遵守包装容器途经或抵达国政府任何要求的责任。本批准书不免除托运人遵守国家其它有关运输法规要求的责任。

  • 内地将批准首次人体试验研究机构

    内地将批准首次人体试验研究机构2012年11月23日08:28 来源:长江日报   我国将批准首次人体试验研究机构 年底前公布入选机构名单  本报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朱静雅)“国际新药研发与临床转化高峰论坛”日前在华中科大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举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SFDA)有关负责人透露,我国将批准一批首次人体试验研究机构,预计年底前公布入选名单。  SFDA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人李见明介绍,首次人体试验是药物临床试验I期试验的一种,涉及创新药物,是进入人体试验的开端。  据了解,过去我国科研机构开展首次人体试验,并无统一的认证体系。目前,SFDA已制定出有资格开展首次人体试验的机构认证指导原则,将公开征求行业意见。据悉,我国包括武汉协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内的52家科研机构,已获得国务院新药研发项目经费扶持,SFDA将从中挑选出有资格开展首次人体试验的临床试验基地,以应对国内外企业创新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数量剧增的现状。  该论坛由协和医院等联合举办。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三、许可条件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四、实施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五、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1、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二)受理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三)组织评审国家认监委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四) 批准和发证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六、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七、收费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见附件二。附件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二 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三 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四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

  • 【资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三、许可条件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五、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1、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二)受理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三)组织评审国家认监委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四) 批准和发证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六、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七、收费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 【转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b]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b][font=仿宋_GB2312][size=3][b]一、项目名称:[/b][/size]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font]二、[b]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b]三、许可条件[/b]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color=#323250]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color][color=#32325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color][b][color=#323250]四、[/color][color=#323250]实施机关[/color][/b][color=#323250]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color][b]五、程序(一)申请[/b]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color=#323250]1、[/color][color=#323250]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color]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b](二)受理[/b][color=#323250]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color][color=#323250],并出具书面通知书。[/color][b](三)组织评审[/b][color=#323250]国家认监委[/color][color=#323250]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color][color=#323250]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color][color=#323250]。[/color][b](四) 批准和发证[/b][color=#323250]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color][color=#323250]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color]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b]六、许可期限[/b][font=仿宋_GB2312][font=楷体_GB2312][color=#323250]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color][/font][font=楷体_GB2312]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font][/font][b]七、收费[/b]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b][color=#323250]八、申请书格式文本[/color][/b]

  • 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将统一评价体系

    新华网北京12月8日电(娄奕娟) 12月7日,质检总局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董乐群表示,我国将逐步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价体系,有效减少重复评审,减轻机构负担,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据董乐群介绍,自2015年8月1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新批准认证机构共计9家,已经受理正在审批过程中的认证机构25家。而从2001年8月国家认监委成立至2014年11月底,国家认监委共批准设立认证机构184家。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11月底,国家认监委新批准认证机构31家,累计批准认证机构共计215家。 同时,认证机构批准书和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分别由4年和3年统一延长为6年,减轻了从业机构频繁评审、频繁换证的负担。 “通过优化审批程序,有效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根据164号令的规定,认证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由以前规定的90个工作日,缩短为45个工作日,审批效率提高了1倍。”董乐群称,随着相关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改革红利逐步释放,截至今年11月底,认证机构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16%,检验检测认证领域呈现发展活力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日益活跃。

  • 美国石油学会(API)是否具备认证机构资质?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订版),以下条款规定: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二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美国石油学会(API)官网上,乃至互联网上,查询不到美国石油学会(API)从事认证获得中国主管部门认可批准的任何信息,请问,美国石油学会(API)是否具备认证机构资质?美国石油学会(API)北京代表处是否依法办理登记?[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认证监督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8-18[/back][/color]经查询,留言中所提“美国石油学会(API)”不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

  • 一认证机构从事非法认证被认监委通报!

    经查证,中成诚认证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在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中国境内非法开展认证活动,并向部分企业颁发服务认证证书。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在中国境内无效。国家认监委提醒社会各界,应选择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合法的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合法的认证机构名录可从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欢迎认证委托人及社会各方对认证机构的资质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非法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可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认监委举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认证市场环境。一般来说,企业了解认证机构资质可通过查询国家认监委网站了解认证机构信息,也可直接向当地质检两局进行咨询,确认机构的合法性,确保选择合法可靠的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资质有效期,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您好,请问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资质成功后,资质有效期是多少年?到期需要重新申请吗?每年需要对机构进行核查吗,每年的核查是线上材料审查还是现场核查呢?[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认证监督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2-14[/back][/color]《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以下全文来自: http://www.gov.cn/flfg/2011-08/11/content_1923494.htm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1 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检测管理中心是不是具备认证机构资质?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尊敬的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督管理司:请问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检测管理中心是不是具备认证机构资质?其为滨州绿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不是正规?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急盼回复![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认证监督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8-14[/back][/color]留言中所提“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检测管理中心”不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其所出具的认证证书无效。查询认证机构名录,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查询。

  • 【原创】目前国内从事IP认证的机构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是目前唯一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提供IP认证服务的机构,协调中心设在江苏南京CCIC,全国各地CCIC可提供咨询服务。CCIC与德国基因时代公司合作,为我国农产品生产商及各食品企业提供IP认证服务,并结合国内多家客户的实际生产操作经验,开发、编制了《CCIC通用标准—食品、饲料及种子生产基因成份控制措施总则》,为广大客户执行IP生产体系提供了依据。

  • 专题发布: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的“立、改、废”

    专题发布: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的“立、改、废”

    12月7日下午,质检总局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董乐群发布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情况。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12/201512081425_576800_2961690_3.jpg“通过优化审批程序,有效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根据164号令的规定,认证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由以前规定的90个工作日,缩短为45个工作日,审批效率提高了1倍。” 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董乐群在谈到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立、改、废”工作时这样表示。从发布会了解到,为了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国家认监委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认证认可领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改革措施,包括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制度改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等,并适时启动了相关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其中,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修订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5件部门规章;质检总局废止《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等2件部门规章。在新的修订的部门规章中,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业务等2项审批事项,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备案等2项备案事项。同时取消了针对专职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能力、外资在华设立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出资人提供资信证明等限制性规定。同时放宽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入条件。明确了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另一方面还简化了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程序。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评审、一次发证”。确定了技术评审的关键控制点,简化文件审查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在认证机构审批过程中,将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调整为可选环节,认证机构设立的许可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据董乐群介绍,自2015年8月1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短短4个月,新批准认证机构共计9家,已经受理正在审批过程中的认证机构25家。而从2001年8月国家认监委成立至2014年11月底,国家认监委共批准设立认证机构184家。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11月底,国家认监委新批准认证机构31家,累计批准认证机构共计215家。另外,认证机构批准书和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分别由4年和3年统一延长为6年,减轻了从业机构频繁评审、频繁换证的负担。以下为发布内容: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是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国家质量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事关老百姓日常生活、广大企业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产品,是国家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出台一系列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举措的同时,将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确定为中央深改办、国务院审改办的重点改革任务,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认监委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认证认可领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改革措施,包括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制度改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等。为了巩固改革成果,夯实改革发展的法治基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适时启动了相关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今年质检总局单独或联合国务院其他部委制修订了6件部门规章、废止了2件部门规章。在这里,我着重介绍两方面的情况:1部门规章“立、改、废”的背景随着我国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认证认可工作得到全面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迅速。截至今年11月底,我国已累计颁发各类有效认证证书超过140万张,认证证书总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年产值达1700多亿元,从业机构主体约2.9万家,成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技术支撑和增长点。国家认监委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原则,以国际通行规则和《认证认可条例》为依据,建立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对于保障认证认可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深化改革、法治建设的加快,认证认可的工作制度、监管方式、法律责任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与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些行政审批事项中的审批条件偏多偏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主体的活力;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需要完善;从业机构创新能力不强,“小散弱”现象突出,缺乏有效的激励引导机制;一些上位法已经修改、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者调整后,相应部门规章尚未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主动深化改革,启动了相关规章的“立、改、废”工作,涉及部门规章共计8件。其中,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修订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5件部门规章;质检总局废止《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等2件部门规章。2部门规章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8件部门规章的“立、改、废”,贯穿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顺应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体现了简政放权、高效便民原则,落实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一是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的部分审批与备案事项。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业务等2项审批事项,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备案等2项备案事项。同时取消了针对专职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能力、外资在华设立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出资人提供资信证明等限制性规定。二是放宽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入条件。明确了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三是简化了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程序。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评审、一次发证”。确定了技术评审的关键控制点,简化文件审查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在认证机构审批过程中,将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调整为可选环节,认证机构设立的许可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四是延长了资质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将认证机构批准书和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分别由4年和3年统一延长为6年,减轻了从业机构频繁评审、频繁换证的负担。第二,体现了放管结合、多元共治的原则,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在放开、放宽准入的同时,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着力点,着力打造认证认可监管新模式,构建多元共治新格局。一是完善了事后报备制度,在认证机构设立审批过程中,凡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一律改为事后信息报备的方式。二是完善了后续监管制度,建立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制度、分类监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告诫制度;三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制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增加“法律责任”一章,针对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处理都作了严格、明确的界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未履行事后信息报备和信息公示义务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这些措施都保证了放管环节的有序衔接,防止了监管缺失,同时强化了机构的主体责任,完善了行业自律机制,形成了多元主体、多个环节联动的叠加效应。第三,体现了优化服务、鼓励创新的原则,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我国进入发展新常态后,产业和消费加快转型升级,中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战略,认证认可工作面临的新领域、新需求越来越多,比如节能低碳、有机认证等都是社会热点,客观上要求我们加快创新步伐,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能力。新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鼓励从业机构创新发展,不断满足社会需求,主动适应行业需求;《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体现了国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绿色低碳、促进节能的政策导向,强化了认证在支撑产业政策的地位作用,同时增加了社会采信等条款。这些调整,增进了认证认可工作与国家政策导

  • 教你快速查验认证机构资质和认证证书真伪

    教你快速查验认证机构资质和认证证书真伪

    [align=center][b]实用!只需5步,教你快速查验认证机构资质和认证证书真伪→[/b][/align][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039)]关注→_→[/color][/size] [size=15px]海纳计量[/size]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今天[/color][/size][color=rgba(0, 0, 0, 0.298)][font=微软雅黑][size=16px] 随着社会发展,体系认证已成为企业进入市场和赢得顾客信任的条件,体系认证的普及度也越来越高。但对于许多首次办理证书的企业,如何选择专业的认证机构无疑是面临的第一道难题,即使通过了审核获得证书,对于证书的有效性也不知从何查起。有的企业选择了不正规的认证机构,获得无效认证证书,蒙受损失。[/size][/font][/color][color=#3f3f3f][back=#fffcef][size=16px] 今天[/size][/back][/color][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小编为大家介绍[/color][/size][b][size=16px]如何查验认证机构的资质[/size][size=16px]及如何辨别认证证书真伪[/size][/b][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帮助大家在办理认证时避开雷区。[/color][/size][align=center][b][color=#3f3f3f]如何查验认证机构资质[/color][/b][/align][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 在中国国家认[/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以下简称:[/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国家认证监官网)上可以查询认证机构资质是否正规。[/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 国家认证监官网网址:http://www.cnca.gov.cn/ (点击文末[/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ff0000][b]阅读原文[/b][/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color][/color][/size][font=微软雅黑][color=#3f3f3f][back=#fffcef]1.进入国家认证监官网打开网站后,下拉看到右下方的“快捷通道”,点击“管理体系与服务认证”。[/back][/color][/font][align=center][size=16px][img=,690,66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00336295485_2290_1626275_3.png!w690x663.jpg[/img][/size][/align][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2.找到“相关信息系统”[/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进入快捷通道后,找到右下方“相关信息系统”,点击“认证机构名录查询”。[/color][/color][/size][align=center][img=,690,35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00337510676_8856_1626275_3.png!w690x358.jpg[/img][/align][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3.查询条件[/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在“查询条件”中输入正确的机构批准号或机构名称。[/color][/color][/size][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color=#3f3f3f][size=16px][img=,690,32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00339482655_7653_1626275_3.png!w690x329.jpg[/img][/size][/color][/font][/align][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4.输入验证码[/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页面弹出验证码,按照上方提示的文字顺序点击对应文字,通过验证。[/color][/color][/size][align=center][img=,690,31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00340235270_9075_1626275_3.png!w690x319.jpg[/img][/align][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5.获得结果[/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下方出现认证机构的相关信息,如果带有绿色的有效标志,说明该机构是正规可信的认证机构。[/color][/color][/size][align=center][img=,690,31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00340502071_6690_1626275_3.png!w690x318.jpg[/img][/align][align=center][b][color=#3f3f3f]如何辨别认证证书真伪[/color][/b][/align][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 查询证书真伪务必认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nca.gov.cn/ [/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 1.进入国家认证监官网[/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打开网站后,下拉看到右下方的“快捷通道”,点击“管理体系与服务认证”。[/color][/color][/size][align=center][img=,690,68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00343321522_8574_1626275_3.png!w690x682.jpg[/img][/align][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2.找到“[/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相关信息系统”[/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进入快捷通道后,找到右下方“相关信息系统”,点击“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color][/color][/size][align=center][img=,589,47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00345153288_4606_1626275_3.png!w589x475.jpg[/img][/align][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3.认证结果查询[/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在左侧的认证结果查询框中输入正确的证书编号或企业名称,点击查询。[/color][/color][/size][align=center][img=,690,57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00346021642_5485_1626275_3.png!w690x574.jpg[/img][/align][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4.输入验证码[/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页面弹出验证码,按照上方提示的文字顺序点击对应文字,通过验证。[/color][/color][/size][align=center][img=,690,37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00347236640_6302_1626275_3.png!w690x374.jpg[/img][/align][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5.获得查询结果[/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rgba(0, 0, 0, 0.298)][color=#3f3f3f]如果在下面出现了企业的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那么恭喜你,你拥有的是货真价实的认证证书。[/color][/color][/size][align=center][img=,690,27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00348462094_6847_1626275_3.png!w690x276.jpg[/img][/align][align=right]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管局[/align]

  • 【分享】美国国际标准认证有限公司被查处

    近日,国家认监委根据举报,委托广东检验检疫局对美国国际标准认证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Standard Authority, Inc)涉嫌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 执法人员在美国国际标准认证有限公司中国总管理处及东莞代表处现场共查获空白UISC认证证书674份,认证合同3份,“美国国际标准认证有限公司”中英文印章一枚,以及发票和收据两本。据查,美国国际标准认证有限公司自2008年8月开始在中国大陆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到目前共颁发认证证书近40张。 美国国际标准认证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严重扰乱了我国认证市场正常秩序。日前,广东检验检疫局已经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活动进行立案查处。国家认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境外认证机构在我国境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行为,维护我国认证市场秩序。 在此提醒广大企事业单位,应当选择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合法认证机构名录可从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中查询。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月1日实施

    2011年7月20日,质检总局制定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1号)。2015年5月11日,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质检总局修改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4号,以下简称164号令)。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于修改发布《认证认可条例》,对包括认证机构管理在内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为了与《认证认可条例》的修订保持一致,同时将近年来改革措施通过规章予以固化,质检总局修订出台新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一、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工作任务,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一是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前置修改为后置。将164号令涉及设立前置审批的条款,全部修改为后置资质的审批,便利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二是取消对承担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子公司资质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子公司的相关条款。认证机构(即母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的管理体系与母公司一致,其承担认证业务并向认证对象出具母公司的认证证书,认监委不再单独对该子公司进行资质审批。三是取消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代表机构的相关条款。对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管,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四是取消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规定。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条款,办事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其法律责任由认证机构承担。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创新一是建立认证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失信惩戒制度。为维护良好的认证市场秩序,遵循认证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及相关人员失信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如规定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国家认监委公布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认证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或者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失信名录的,相应的从业申请不予批准;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制定。二是强化信息公开透明,解决以往认证活动监管中信息不畅通、不共享的问题。《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公布信息、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及年度报告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国家认监委公开相关信息也作出规定。三是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 上海颁出全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首证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16px]承诺即可生产 节省至少三个月[/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上海颁出全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首证[/font][/align][size=14px] 去年11[/size][size=14px]月[/size][size=14px]24[/size][size=14px]日,上海[/size][size=14px]ABB[/size][size=14px]工程有限公司测量产品工厂总经理文世平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一楼注册大厅,领到了全国首张“告知承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img]http://www.chinajl.com.cn/Uploads/image/20211124/20211124152343_88801.jpg[/img][/size][font=黑体][size=14px][b]节省三个月,激发市场创新创业活力[/b][/size][/font][size=14px] 型式批准是企业计量器具新产品进入市场的“准入证”,新产品须符合型式评价大纲要求方能投入生产。改革前,一般情况下获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最少要[/size][size=14px]3[/size][size=14px]个月时间。较长的评价实验时间影响到新产品上市和老产品技术更新的进度,不利于企业的发展。[/size][size=14px] 改革后,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只需自我承诺新产品符合型式评价相关要求,就能免去至少三个月型式试验时间,最快当场获证后,就能投入生产:[/size][size=14px]一、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的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应均在浦东新区或松江区;[/size][size=14px]二、计量器具制造单位近[/size][size=14px]2[/size][size=14px]年内没有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size][size=14px]三、申请告知承诺审批的计量器具属于以下[/size][size=14px]5[/size][size=14px]种情形之一:[/size][size=14px](一)市场主体提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前已经获得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项目覆盖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或者已经获得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简称[/size][size=14px]OIML[/size][size=14px])证书的计量器具;[/size][size=14px](二)市场主体提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的新产品比原已获证产品测量范围窄或准确度低或功能简单,且产品结构、原理均和原已获证产品一致的计量器具;[/size][size=14px](三)与母公司已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产品相同且制造工艺也相同的计量器具;[/size][size=14px](四)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计量器具;[/size][size=14px](五)近[/size][size=14px]5[/size][size=14px]年原已获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抽查合格后,本市场主体新提出申请的其它同类型计量器具。[/size][size=14px]“告知承诺”后的新产品可以第一时间进入市场,在减少企业等待实验时间、降低经营时间成本的同时,也能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size][font=黑体][size=14px][b]率全国之先,打出简政放权“组合拳”[/b][/size][/font][size=14px] 近期,市市场监管局聚焦企业需求,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多项计量许可改革,除上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制外[/size][size=14px],[/size][size=14px]还实施了其他四项改革举措,打出了简政放权系列“组合拳”。[/size][size=14px] 一是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承接总局下放的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权。目前国内申请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市场主体近一半注册在上海,并从上海口岸进口。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下放至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批,将进一步强化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地位,方便上海企业就近申请、降低经营成本,推动更多、更好、更能满足国内需求的进口新产品更早进入中国市场。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已经受理了第一件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并委托本市计量技术机构开展试验,预计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批的全国第一张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也将在上海诞生。[/size][size=14px] 二是深化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所在行政区划的浦东新区、奉贤区取消“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以上区域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通过自我承诺就可以承担原仅能由法定授权机构开展的检定任务,同时在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告知承诺制度。通过取消审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计量技术服务市场,为各行业计量技术机构的建立和发展进一步“松绑”,有效扩大本市计量技术能力供给,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size][size=14px] 三是承接总局下放的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权。今年本市预计注册一级注册计量师近三百人,此前申请人申请注册需经历集中初审、等待汇总、报请总局等环节,流程耗时较长。改革后,可即时申请、即时办理,从而实现“一网通办”和“不见面审批”。[/size][size=14px] 四是将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改为由注册计量师执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发证。改革开展后,由注册计量师所在单位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能力进行确认,有利于发挥计量检定机构主体责任,有利于更加高效确认人员岗位能力,有利于克服计量专业项目集中考试带来的人员取证时间过长的问题。注册计量师领域的改革举措将进一步推动本市计量人才队伍的建设,吸引高端计量人才的聚集。[/size][size=14px] 计量承担着法定的量值传递和溯源的作用,其准入制度较为完备,计量器具制造、计量技术服务、计量职业准入均自成一体,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践行“我为企业办实事”,深入调研、科学评估、大胆探索,深化质量基础领域“放管服”改革,从取消许可、告知承诺、承接下放和优化服务全面推进,改革力度走在全国前列。相信随着改革措施的落地,将进一步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加快国内外计量器具上市和进口;将激励更多力量进入本市计量技术服务市场,扩大计量检定服务供给,从而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和能级,更好地发挥计量赋能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size][size=14px]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全面推动改革举措落实落地,注重改革与基层一线市场监管工作的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研究解决相关领域遇到的共性、政策性难题。通过开展分类指导、深挖典型案例,加大改革宣传力度,推动改革成果全面复制推广到全市。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局还将及时向总局报告试点情况和上海经验,助力全国层面相关领域的改革创新,促进改革红利惠及更多市场主体。[/size]

  • 【转帖】“英国大不列颠认证有限公司”非法开展认证活动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指出英国大不列颠认证有限公司(National Britannia Certification Ltd简称NBC)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属非法认证。同时,提醒广大企事业单位应选择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合法的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合法认证机构名录可以从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国家认监委办公室)------转自CNCA网站,仅为传递更多信息。

  • 认监委《关于对从事国推RoHS自愿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开展确认工作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第13号联合公告 《关于对从事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开展确认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即将启动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试点工作,现将从事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检测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施机构”)的确认要求及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认证机构的确认要求  认证机构依法设立且污染控制认证业务已得到批准。  二、实验室的确认要求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具备独立开展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产品检测相适应的技术能力;  2.具有长期的电子信息产品检测经验,从事污染控制检测工作3年以上或过去一年出具污染控制认证检测报告100份以上;  3.截止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国推污染控制认证适用的检测标准(或等同的国际标准)全项目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  7.参加过2010年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实验室比对摸底工作,且综合成绩优良;  8.具有良好的检测客户资源和市场影响力,能够在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后续采信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9.能够通过被确认从事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评审确认并获得认证机构的联合推荐(本条款不涉及申请书/申请文件内容,无需单独提供材料)。  三、确认程序及相关要求  1.认证机构确认程序如下:  (1)认证机构向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确认申请书及申请文件;  (2)国家认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对认证机构进行确认;  (3)国家认监委公布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机构及业务范围。  2.作为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服务的检测资源,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实验室确认程序如下:  (1)实验室向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确认申请书及申请文件;  (2)认证机构确认结果公布后,由已获得确认的认证机构依据申请书及申请文件对实验室的能力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联合推荐至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3)国家认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对认证机构做出的实验室推荐结果予以确认备案;  (4)国家认监委公布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检测实验室及业务范围。  3.各机构需认真填写确认申请书及申请文件。申请书及申请文件申报接收截止时间为:  2012年4月27日17:00前。  4.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综合考虑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工作推进情况、实施机构工作质量、认证/检测工作业务量等因素对实施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  5.提交申请书的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中申请书正文。  附件: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认证机构、实验室确认申请书及申请文件.doc   认监委 工信部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 【分享】实验室计量认证基础知识综述

    实验室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法律依据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由接受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990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部门规划、审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对设置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的审查工作称之为审查认可(验收)。

  • 【转帖】首批三家GAP认证机构通过CNAS认可

    首批三家GAP认证机构通过CNAS认可 发布时间:2007-10-10 16:38:44 2007年9月25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和中奶协(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等三家认证机构被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了从事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认可资格。这是我国首次授予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认可资格。 CNAS于2006年10月1日发布了CNAS-SC21:2006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对从事GAP认证机构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上述三家机构于今年上半年分别向CNAS提交了认可申请,经CNAS评审和评定,他们的运作符合相关要求,具备了从事GAP认证的能力,通过了认可。 CNAS将通过开展GAP领域认证机构认可工作,促进认证机构进一步规范GAP认证过程,提高GAP认证结果的有效性,为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URL=http:\\cnas.xinme.com]http:\\cnas.xinme.com[/URL]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详见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5/201505/t20150521_440047.htm大的看点是认证机构的证书有效期也改为6年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质检总局决定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二、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删除第三项中“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表述;删除第四项中“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表述。三、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项修改为“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删除第五项。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4年”修改为“6年";第二款中“有效期届满前90日”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第三款中“复查”修改为“书面复查”。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由国家认监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七、删除第十三条。八、删除第十四条。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认证机构可以设立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的代表机构”。十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认证结果在境外使用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并自签订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承担相应认证风险和责任。”十二、删除第十八条中第二款。十三、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分公司”的表述;删除第二款。十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实行认证业务信息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公示制度。”第二款修改为:“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业务信息,包括: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的情况,获得认证的组织详细情况,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情况以及与认证结果相关的业务信息情况。”将第三款中“2月底”修改为“3月底”。十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十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下列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认证机构告诫并责令其改正:(一)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分包合约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三)认证证书未备案或者向获证组织、产品出具的证书式样与备案证书式样不符的。”十七、删除第四十八条中“或分公司”的表述。十八、删除第四十九条中“撤销其备案”的表述。十九、删除第五十条中“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备案”的表述。二十、删除第五十一条。二十一、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未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分包认证结果在境外使用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停业整顿6个月,并予公布;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十二、将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不符合要求的;”第三项修改为“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未按照规定提交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信息、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此外,《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第七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八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九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五)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由国家认监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第十四条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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