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强制性国家标准

仪器信息网强制性国家标准专题为您整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强制性国家标准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强制性国家标准话题讨论。

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的资讯

  • 重磅!《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发布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包括五十二条,将在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1/uepic/b58444d7-df5f-4ff3-b1be-e4353d69fd9c.jpg" title=" 1_副本.png" alt=" 1_副本.png" /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8px " (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七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九条& nbsp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立项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主要技术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情况;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五)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七)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八)经费预算以及进度安排;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九)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十六条& nbsp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反馈项目提出部门予以研究处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十七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以及协调情况,决定是否立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决定予以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项目计划,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报送批准发布时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明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决定不予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提出部门不予立项的理由。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二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二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二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二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拟订的过渡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六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二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二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并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英文通报表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二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对外通报的,还应当再次对外通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二十七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二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二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形式,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报送公文;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编制说明;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五)审查会议纪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编号: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制定程序规范、报送材料齐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妥善处理重大分歧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十七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四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查询。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四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四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四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与组织起草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四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四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 nbsp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四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四十七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四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四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五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五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五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五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五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五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规章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p p br/ /p
  • 国家标准委开展2023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食品相关标准51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林草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有序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推动标准复审常态化和制度化,依据《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3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标准范围截至2023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已提出修订项目或已列入修订计划的除外,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1中的标准也可根据需要纳入复审范围。二、标准复审内容根据《标准化法》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复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属于超范围制定的,应给出“修订”(修订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或“废止”的结论。(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为全文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与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是否与国际标准或法规主要技术指标一致,若不一致,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四)标准的协调性。如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复审工作安排标准复审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一)第一阶段:工作组复审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可成立复审工作组或委托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复审工作组,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复审工作组针对附件1中的具体标准,依据标准复审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企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标准复审,形成每一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附件2)。(二)第二阶段:专家论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复审工作组形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进行论证,给出最终的复审结论。(三)第三阶段:材料报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3)和各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标准委。同时,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子系统中填报各标准的复审信息和报告。四、复审结论的处理国家标准委对组织起草部门报送的复审结论审核后,按照复审结论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下:1.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我委将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强制性国家标准。2.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在报送复审结论时同步提出修订项目。国家标准委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办理。3.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付允 陈如意联系方式:010-82262614,010-82262616邮箱:chenruyi@samr.gov.cn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 叶子青联系方式:010-65007855邮箱:yezq@ncse.ac.cn附件:1. 2023年复审标准清单2.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3.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下载:国标委发〔2023〕40号-2023年强标复审通知.doc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此次复审标准清单中一共包含170项国家标准,其中包含仪器设备、工业制剂、车辆、环境、食品、医疗器械等;主管部门涵盖: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药监局。食品相关标准如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管部门1GB 21909-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2GB 4407.1-2008经济作物种子 第1部分:纤维类农业农村部3GB 6141-2008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农业农村部4GB 11767-2003茶树种苗农业农村部5GB 9847-2003苹果苗木农业农村部6GB 19169-2003黑木耳菌种农业农村部7GB 19170-2003香菇菌种农业农村部8GB 19172-2003平菇菌种农业农村部9GB 19179-2003桑蚕原种农业农村部10GB 19171-2003双孢蘑菇菌种农业农村部11GB 29384-2012乙酰甲胺磷原药农业农村部12GB 29382-2012硝磺草酮原药农业农村部13GB 18133-2012马铃薯种薯农业农村部14GB 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农业农村部15GB 34463-2017饲料添加剂 L-抗坏血酸钙农业农村部16GB 34460-2017饲料添加剂 L-抗坏血酸钠农业农村部17GB 34468-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锰农业农村部18GB 34461-2017饲料添加剂 L-肉碱农业农村部19GB 34457-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三钙农业农村部20GB 34462-2017饲料添加剂 氯化胆碱农业农村部21GB 9454-2017饲料添加剂 DL-α-生育酚乙酸酯农业农村部22GB 20802-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铜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23GB 21034-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羟基类似物钙盐农业农村部24GB 22548-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农业农村部25GB 22549-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氢钙农业农村部26GB 23386-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A棕榈酸酯(粉)农业农村部27GB 34469-2017饲料添加剂 β-胡萝卜素(化学合成)农业农村部28GB 34470-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钾农业农村部29GB 22489-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锰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30GB 7300-2017饲料添加剂 烟酸农业农村部31GB 34458-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农业农村部32GB 34465-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亚铁农业农村部33GB 34466-2017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农业农村部34GB 9840-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D3(微粒)农业农村部35GB 34467-2017饲料添加剂 柠檬酸钙农业农村部36GB 7298-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农业农村部37GB 7301-2017饲料添加剂 烟酰胺农业农村部38GB 34459-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铜农业农村部39GB 34456-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农业农村部40GB 7293-2017饲料添加剂 DL-α-生育酚乙酸酯(粉)农业农村部41GB 7294-2017饲料添加剂 亚硫酸氢钠甲萘醌(维生素K3)农业农村部42GB 21694-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锌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43GB 34464-2017饲料添加剂 二甲基嘧啶醇亚硫酸甲萘醌农业农村部44GB 14891.1-1997辐照熟畜禽肉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45GB 14891.5-1997辐照新鲜水果、蔬菜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46GB 1986-2007食品添加剂 单、双硬脂酸甘油酯国家卫生健康委47GB 13510-1992食品添加剂 三聚甘油单硬脂酸酯国家卫生健康委48GB 14891.3-1997辐照干果果脯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49GB 14891.4-1997辐照香辛料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50GB 14891.7-1997辐照冷冻包装畜禽肉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51GB 14891.8-1997辐照豆类、谷类及其制品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常态化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是推动标准更新迭代、持续提升标准水平的重要手段。为加快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升级,持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标准范围截至2024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已下达修订计划或已提出修订项目的除外,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1中的标准也可根据需要纳入复审范围。二、标准复审内容(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是否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为全部技术要求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与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是否与国际标准或法规主要技术指标一致,若不一致,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对于实施超过10年的标准,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四)标准的协调性。如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复审工作安排(一)第一阶段:标准复审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可委托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附件1中的具体标准,依据标准复审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企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标准复审,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附件2)。对于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同时形成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如组织起草部门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修订项目立项申请报送到国家标准委,则无需提交复审报告,该标准复审结论默认为“修订”。对于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明确废止过渡期和充分合理的废止理由。(二)第二阶段:专家论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复审工作组形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进行论证,给出最终的复审结论。(三)第三阶段:材料报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3)和各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标准委。同时,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子系统中填报各项标准的复审信息、复审结论报送公文和复审报告,同步填报修订项目信息、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四、复审结论的处理国家标准委对组织起草部门报送的复审结论审核后,按照复审结论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下:1.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国家标准委将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强制性国家标准。2.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根据组织起草部门同步报送的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国家标准委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立项。3.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并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中标准文本的封皮上标示复审时间和结论。五、有关工作要求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标准复审工作,按时提交标准复审结论,同步提交复审结论为“修订”的项目立项申请,应及时开展标准修订工作。联系人:庞晖、付允联系方式:010-82262843/2616邮箱:pangh@ncse.ac.cn附件: 1. 2024年待复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docx 2.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docx 3.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docx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 国内首部阀门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始实施
    国内的阀门行业存在一些需要解决和完善的问题,在产品方面也是一样。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阀门壳体最小壁厚尺寸要求规范》国家新产品标准,全国阀门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阀门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有些企业在阀门产品生产中,忽视产品质量,有的为了降低成本甚至偷工减料,如在阀门产品的壳体壁厚上,自行修改壁厚尺寸,加上在阀门产品壳体质量上没有一部规范可行的质量标准,原有标准也不完善,给阀门安全装置带来一定安全隐患。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委会,在去年组织起草了国标《阀门壳体最小壁厚尺寸要求规范》。   而第一部阀门产品国家标准的实施,将成为强制性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产品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这部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是上海纳福希阀门、安徽白湖阀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江苏神通阀门、武锅阀门、上海良工阀门。主要起草人有:杨恒、金成波、陈江山、张逸芳等。   阀门壳体壁厚是阀门产品的安全指标,规定了闸阀、截止阀、止回阀、球阀、蝶阀、旋塞阀及隔膜阀等钢制和铁制阀门的壁厚要求,分别适用于公称压力PN10~PN760,公称尺寸不大于DN1250的钢制阀门和公称压力PN1.0~PN25,公称尺寸不大于DN3000的铁制阀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而在该标准实施前夕,我国各地阀门企业已陆续抓好宣贯工作,整顿规范生产检验条件,充分做好实施准备工作,确保阀门产品质量达到GB26640-2011标准要求。
  •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审定
    近日,《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审定会在深圳市召开。此次会议由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办、深圳市检测院承办。   会上,专家们对标准的送审稿和编制说明进行了逐字逐句的讨论,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审定会议认为该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致通过了对该标准的审定。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是由深圳市检测院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工作。在接到该标准制定任务后,市检测院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儿童家具企业专家、质检机构专家组成的标准起草小组。在该标准编制过程中,标准起草小组成员查阅了大量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资料,对生产企业及消费市场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并进行了充分的验证试验,为该标准技术要求的确定做了充分细致的工作。同时,该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领导的高度关注和支持。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了保障儿童身体健康和使用安全的技术指标。该标准的实施,填补了国内外儿童家具标准的空白,将有效提高儿童家具产品品质,进一步促进儿童家具市场的规范化,为打击假冒劣质产品和维护消费者利益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 《奶瓶奶嘴》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制工作启动
    日前从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获悉,《奶瓶奶嘴》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近日正式启动,有望于今年年底完成,将解决奶瓶产品国家标准缺失问题。   据悉,《奶瓶奶嘴》标准启动会近日在京举行,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及协会推荐的好孩子、日康、新安怡、贝亲等12家标准起草单位参加会议。在随后的标准起草工作中,协会主要负责行业意见征集、验证试验等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即将出台的国家标准将不分材质,同时包括奶嘴的安全要求。   早在今年4月,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发布奶瓶联盟标准,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推动国家尽快制定不分材质、统一的奶瓶国家标准,协会致函质检总局,获得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将尽快解决奶瓶产品国家标准缺失问题。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承担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不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更好地发挥强制性标准的筑底线保安全作用,现就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分析对象(一)纳入清单的标准。对截至2023年底新实施满三年左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为2020年),纳入年度统计分析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标准清单中涉及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清单中的标准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各统计分析点对所负责的统计分析领域及标准开展年度统计分析工作。(二)重点关注的标准。除清单中的标准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据工作需要,选取安全风险大、社会关注度高领域的强制性标准纳入年度统计分析范围。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选取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统计分析工作。二、统计分析内容根据产品、过程和服务等不同类别标准的特点,提出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内容和指标。统计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标准执行情况分析。重点分析企业对标准的总体执行和达标情况,应统计计算标准执行率以及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达标率;政府在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引用、司法方面对标准的应用情况,检验、检测、认证或鉴定等机构应用标准的情况,公众对标准的认知情况。(二)标准适用性分析。重点分析标准适用范围与当前产业发展水平是否匹配,比如是否存在未被覆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比如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是否已经更新;具体技术要求和指标规定的明确、清晰程度;与当前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以及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标准技术指标是否全面覆盖,标准技术要求是否先进合理、是否与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一致,是否有利于保持和提升我国相关产业在国际上的发展水平。(三)标准协调性分析。重点分析该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其他强制性标准主要技术指标的协调情况,与支撑该标准实施的配套标准的协调情况,与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核心的标准体系的协调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产业政策的协调情况。(四)标准实施制约因素分析。重点分析未达标企业实施标准过程中存在的达标难点和问题,着重从设计、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检测、人员能力、标准理解、投入等方面,识别分析未达标的原因,给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建议。(五)标准实施成效分析。重点分析标准对保障民生和安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贡献和影响,提出具体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指标。经济效益可以从产品或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总产值或利润变化、拉动投资效应、行业生产效率、产业集中度、自主品牌市场占有率、产业技术进步、产业国际竞争力、产品出口情况等方面选取定量指标。社会效益可以从公众满意度、拉动就业、消费者投诉变化、事故发生及死伤情况变化等方面选取定量指标。生态效益可以从污染物减排、碳减排、能源节约、水资源节约、材料节约、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选取定量指标。在分析实施成效时,应针对具体指标,将标准实施前和2023年底的数据作对比分析。三、统计分析方法(一)标准资料及实施信息收集1. 标准资料收集(1)标准正式文本及编制说明;(2)该标准配套标准的最新情况;(3)所属领域的标准体系;(4)国际或发达国家(区域)的最新技术法规、标准;(5)推动标准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文件,如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与标准实施相关的检测实验室、认证机构清单;(7)与标准实施相关的技术工艺材料清单。2. 标准实施信息收集(1)市场准入数据,如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许可、备案;(2)监督执法数据,如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3)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4)认证机构的现场检查数据;(5)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实施标准的数据;(6)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统计分析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组织的标准宣贯数据,形成标准实施宣贯情况清单;(7)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数据;(8)国际或国外政府、机构或企业反馈的标准实施数据。(二)问卷调查面向企业等标准实施主体和消费者开展问卷调查,获取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第一手数据。1. 企业等标准实施主体问卷调查在问卷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实施成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方面的指标。研究确定有代表性的企业、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社会团体、实施监督部门等实施主体,开展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面向企业问卷调查时,调查对象应覆盖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不同规模,调查企业的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少于行业企业总数的10%或不少于50家企业,行业企业总量少于50家的全部纳入问卷调查范围。2. 消费者问卷调查对于产品或服务类强制性国家标准,可同步开展消费者问卷调查,收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过程中对标准的了解情况。一般情况下,调查消费者的数量应不少于1000人,调查方式可采用网络调查、电话调查等。对于用户为非消费者的产品,比如个体防护装备、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调查用户的数量应不少于100个。(三)座谈调研针对标准适用性、协调性及实施制约因素等,与实施监督部门、组织起草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检测认证机构、企业代表开展座谈,重点调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标准所处领域、行业、产业链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当前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标准适用范围的全面性和匹配度;(2)标准总体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3)标准实施前后行业发展的变化,取得的主要成效;(4)未达标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以及制约因素;(5)标准体系建设及改进情况;(6)标准技术指标覆盖的全面性,技术要求的先进性、合理性;(7)与标准实施相关的配套标准情况;(8)与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产业政策的新制定或修订情况;(9)对强化标准实施或更新升级标准的措施建议。(四)数据分析针对标准实施信息收集、座谈调研和问卷调查获得的数据,充分考虑行业特点、领域特色和产业集群等情况,重点针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达标情况、实施成效以及标准的适用性、协调性、标准实施制约因素等开展分析。1. 定量分析重点围绕执行情况、达标情况以及实施成效等方面开展定量分析。(1)执行情况。主要通过座谈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执行该标准的企业数量情况,可采用执行该标准的企业数量占受调查企业数量的比例反映标准执行情况。(2)达标情况。主要通过座谈调研、问卷调查、监督抽查等方式获取满足该标准的企业(或产品)数量情况,可采用满足该标准的企业(或产品)数量占调查企业(或产品)数量的比例反映达标情况,也可直接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监督抽查数据反映达标情况。(3)实施成效。结合标准实施信息收集、座谈调研、问卷调查获取的数据,针对具体指标,重点评估标准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将标准实施前数据和实施后的最新数据作对比分析。2. 定性分析定性分析重点围绕标准的适用性、协调性、标准实施制约因素等不易量化指标开展,识别标准在实施和技术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强化标准实施、更新升级标准、完善配套标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1)标准适用性方面。结合收集到的标准资料、标准实施信息以及座谈调研、问卷调查获取的有关信息,重点识别标准适用范围、技术内容、配套标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2)标准协调性方面。结合座谈调研、现场调研获取的有关信息,重点分析该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产业政策、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配套性情况,识别不协调不一致方面的问题。(3)标准实施制约因素方面。梳理市场准入、监督执法、缺陷产品召回、检测认证等方面数据,获取不达标的企业名单。通过座谈调研、现场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识别导致企业或产品未达标的主要原因和因素。(五)数据质量控制为保证统计分析结果的质量,在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时,应确保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安全性。1. 数据的代表性。样本数据应覆盖东部、中部、西部、东北等不同区域或者本地区内的主要产业集聚区。原则上应包括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不同规模企业的数据,以及国企、民企、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的数据;2. 数据的准确性。在数据收集、数据录入、数据分析全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做到采集过程规范、数据来源可追溯、录入已核对、报告已审核。3. 数据的时效性。原则上标准实施成效数据应为标准实施以来的数据,包括上一自然年度的最新数据;来自不同企业的数据应为同一年度的数据。4. 数据的安全性。应建立保障数据安全的制度机制,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专门存储、安全通道传递,提高数据流动的安全性。四、统计分析报告在获取标准执行情况、适用性、协调性、制约因素、实施成效等方面信息及数据的基础上,经过统计分析,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确保报告内容全面、数据充实、重点突出、问题精准、建议可操作。统计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内容框架见附件2。五、组织实施(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统计分析机构,具体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统计分析工作,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并于2024年11月30日前,通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业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zxd.sacinfo.org.cn/qbstat)报送统计分析报告(盖章版及word版)、统计分析数据等材料。(二)国家标准委将汇总分析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年度总体情况,形成年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汇编,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加强成果交流。请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统计分析结果作为标准制修订、政策制定、强化标准实施等的重要依据,对需要完善的标准及时修订更新,对需要强化实施的标准出台政策措施或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统计分析结果,加强标准宣贯和实施监督,提升强制性标准实施效能。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韩 煦 010—88301766庞 晖 010—82262843叶子青 010—65007855附件: 1. 2024年开展统计分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docx 2.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docx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p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强化强制性标准管理作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2016年,标准委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完成了13290项强制性标准的清理评估,有超过50%的强制性标准需要废止或转为推荐性标准。目前,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2000余项,每年新立项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在不断增加。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加快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不仅是贯彻新《标准化法》的要求,更是推进构建新型标准体系,强化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迫切需要。 /p p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的范围和原则,组织管理, 项目提出和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等方面的内容。 /p p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立项下达到标准报批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批准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正式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免费公开标准文本。 /p p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的信息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p p   此外,管理办法还提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言中标注起草部门信息,不标注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信息。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参与编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参编标准的证明文件。 /p p    a href=" http://samr.saic.gov.cn/gg/201810/P020181015624492081756.doc" target=" _blank" 附件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a /p p    a href=" http://samr.saic.gov.cn/gg/201810/P020181015624492683833.docx" target=" _blank" 附件2:《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p
  • 这批强制性国家标准将迎来复审,来看看都有什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烟草局、林草局、铁路局、矿山安监局、药监局、地震局: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有序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推动标准复审常态化和制度化,依据《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1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标准范围截至2021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已提出修订项目及列入修订计划的除外,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1中的标准也可根据需要纳入复审范围。二、标准复审内容根据《标准化法》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复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宜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属于超范围制定的,应给出“修订”(修订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或“废止”的结论。(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为全文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宜给出“修订”的结论。采用国际标准是否符合国际标准发布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若不符合,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更新,若采用的国际标准已更新且适用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有利于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若不利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四)标准的协调性。是否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若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复审工作安排标准复审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一)第一阶段:工作组复审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可成立复审工作组或委托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复审工作组,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复审工作组针对附件1中的具体标准,依据标准复审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标准实施反馈信息分析、企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标准复审,形成每一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 附件2)。(二)第二阶段:专家论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复审工作组形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进行论证,给出最终的复审结论。(三)第三阶段:材料报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3)和各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报送我委。同时,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子系统中填报各标准的复审信息和报告。四、复审结论的处理我委对组织起草部门报送的复审结论审核后,按照复审结论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下:1.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我委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我委将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强制性国家标准。2.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在报送复审结论时同步提出修订项目。我委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办理。3.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我委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联系人: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付允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 叶子青联系方式:010-82262614, 010-65007855邮箱: fuyun@samr.gov.cn, yezq@ncse.ac.cn附件: 1. 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2.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3.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9月9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 对这些指标有要求
    4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 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电子烟》由TC144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主要起草单位包括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 、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 、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 、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 、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意味着中国电子烟长时间以来无国家标准生产阶段的结束,对行业具有重要意义。标准规定,电子烟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mg/puff。此外,标准也对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中如重金属、砷等进行了限量要求,明确了雾化物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和最大使用量。
  • 防患于未“燃”,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将出台!
    2月23日凌晨,南京市一居民楼发生火灾致15人死44伤,伤亡惨重。据通报,经初步分析,火灾是由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这次事故再次引起公众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安全的强烈关注。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锂电池是主要的燃烧源或爆炸源。由于我国缺少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强制性标准,导致锂电池质量参差不齐,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频发。为从源头防范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完善刻不容缓。据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报道,2022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已经完成了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目前正处于审查阶段。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安全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何鹏林是工信部锂离子电池及类似产品标准工作组组长,同时也是这项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他介绍道:按照项目计划,这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今年发布。本标准将填补国家层面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安全质量监管的技术依据空白。标准发布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据《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该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符合GB1776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主要检验项目包括:电池安全项目: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电池组机械安全项目:挤压、机械冲击、振动、自由跌落、提手强度、模制壳体应力等;电池组电气安全项目:强制放电、过充电保护、过流放电保护、短路保护、温度保护、绝缘电阻、静电放电等;电池组环境安全项目:低气压、高低温冲击、浸水、盐雾、湿热、阻燃性等;人身安全项目:热扩散。其中,首次在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标准中引入人身安全相关项目。热扩散项目参考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标准。电池单体发生热失控时热量会通过不同方式传递到相邻电池单体,单个电池热失控可能传播到周围的电池单体,引起连锁反应,热扩散时形成的烟雾、火灾和爆炸直接威胁电动自行车驾乘和使用人员安全。该项要求旨在考核电池热扩散控制能力,为预警和驾乘人员安全提供保障。标准要求电池组发出报警后5min内不能起火爆炸。
  • 电动汽车领域首批强制性国家标准
    p   电动汽车安全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也是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5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的电动汽车领域首批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010.shtml" target=" _self" strong GB 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strong /a 主要规定了电动汽车的电气安全和功能安全要求,增加了电池系统热事件报警信号要求,能够第一时间给驾乘人员安全提醒 强化了整车防水、绝缘电阻及监控要求,以降低车辆在正常使用、涉水等情况下的安全风险 优化了绝缘电阻、电容耦合等试验方法,以提高试验检测精度,保障整车高压电安全。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008.shtml" target=" _self" strong GB 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 /strong /a 针对电动客车载客人数多、电池容量大、驱动功率高等特点,在《电动汽车安全要求》标准基础上,对电动客车电池仓部位碰撞、充电系统、整车防水试验条件及要求等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增加了高压部件阻燃要求和电池系统最小管理单元热失控考核要求,进一步提升电动客车火灾事故风险防范能力。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009.shtml" target=" _self" strong 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 /strong /a 在优化电池单体、模组安全要求的同时,重点强化了电池系统热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以及功能安全要求,试验项目涵盖系统热扩散、外部火烧、机械冲击、模拟碰撞、湿热循环、振动泡水、外部短路、过温过充等。特别是标准增加了电池系统热扩散试验,要求电池单体发生热失控后,电池系统在5分钟内不起火不爆炸,为乘员预留安全逃生时间。 /p p   三项强标以我国原有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基础,与我国牵头制定的联合国电动汽车安全全球技术法规(UN GTR 20)全面接轨,进一步提高和优化了对电动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 /p p br/ /p
  • 5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功能性近红外光谱位列其中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等5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予以公布。其中,“功能性近红外光谱(NIRS)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由镇江丹阳慧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参与制定,成为近红外国家强制标准的唯一企业起草单位。镇江丹阳慧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承担了两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和多项国家顶级科技项目,拥有国家发明和PCT专利等知识产权30余项。其成果“近红外脑功能成像系统开发及临床应用”2021年获得了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最高科技奖“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54项标准内容如下:
  • 关于批准发布《生物安全柜》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5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生物安全柜》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我国对于生物安全柜,目前只有医药行业标准《YY0569-2011 II级生物安全柜》和《JG170-2005 生物安全柜》两份行业标准,且现两行业标准已实施多年,存在范围交叉,内容重复,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滞后产品技术发展等不足。国家标准《GB 41918-2022生物安全柜》 由46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口,委托TC338SC1(全国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电器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设备分会)执行 ,计划于2025年11月正式实施。
  •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两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等1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包含两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均由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 9656-2021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GB 9656-20032023-01-012GB 40164-2021汽车和挂车 制动器用零部件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2022-01-01一、《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为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修订后的标准技术内容参考UN R43。无相关产品标准类的ISO标准可采用。部分项目的检验方法修改采用相关ISO标准。修订后标准与GB 9656-2003的变化对比见表1。表1 GB 9656-2021修订版与2003版对比No.项目2003版修订版水平分析1前言/强制条款部分条款强制全文强制——2范围只适用于汽车明确了适用的车的类别。根据实际应用对适用范围的车辆定义更清晰、准确。优于2003版3术语无增加18个术语使标准结构合理、使用方便。优于2003版4分类包括分类及应用部位说明删除应用部位说明,符合GB1.1要求。优于2003版5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总则对原片提出要求,将要求分为主要技术要求及一般技术要求删除原片要求及主要技术要求和一般技术要求的分类;将各种安全玻璃材料在不同应用部位需满足的要求以表格形式列出;提出钢化玻璃应用限制条件;增加了贴膜玻璃的要求。便于对各种安全玻璃材料的总体要求有全面的了解,使标准更便于。优于2003版6厚度对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区域钢化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及中空安全玻璃的单片厚度偏差提出了要求。技术要求:1.根据最新浮法玻璃标准,修订单片玻璃的厚度偏差;2.增加刚性塑料;3.对中空玻璃总厚度提出偏差要求;4.修改了对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厚度偏差的描述。5.删除了区域钢化的内容试验方法:增加HUD玻璃的内容针对所有安全玻璃材料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考虑了最新产品的需求,采用了最新原材料标准。优于2003版 7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可见光透射比按车型、视区规定了最低可见光透射比值技术要求:1. 增加对后风窗的要求;2. 修改视区;试验方法:对试验设备“接受器及配套指示仪器的线性”略有修改,删除“或在读数量程的±10%之内,选择小值”。修改后的视区划分更符合目前车辆风窗玻璃设计要求;试验方法规定更科学。优于2003版8副像偏离按车型、视区规定了最高副像偏离值技术要求:1. 修改视区;2.对不做检查区域进行补充规定;试验方法:1. 对于靶式光源仪,增加了单环靶的结果表达;2.对于准直望远镜,调整了装置图中样品方向;将“可先用靶式光源仪以简单快速的扫描方法检查安全玻璃”列为可选择的过程;将结果表达中设计试验程序的表述移到试验过程。修改后的视区划分更符合目前车辆风窗玻璃设计要求;试验方法表述符合GB1.1的要求。优于2003版9光畸变按车型、视区规定了最高光畸变值技术要求:1. 修改视区;2.对不做检查区域进行补充规定;试验方法:对光源进行了修订,改为:150W石英卤素灯(如果不使用滤光片)或250W石英卤素灯(使用绿色滤光片)。修改后的视区划分更符合目前车辆风窗玻璃设计要求;试验方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优于2003版10颜色识别对视区带色风窗提出的要求删除此项透射比不低于70%的视区带色前风窗玻璃不影响对交通信号颜色的识别。优于2003版11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抗磨性针对风窗及侧窗用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1.增加刚性塑料要求;2.增加该项目的适用部位试验方法:增加了对塑料材料的试验方法。使该要求更具合理性。优于2003版12人头模型冲击用于风窗及风窗以外部位的各种材料,钢化玻璃除外技术要求:1.删除前风窗以外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的人头模型冲击要求;2.增加刚性塑料要求。3.对夹层玻璃冲击后状态要求表述更准确4.删除了区域钢化内容试验方法:增加了对刚性塑料的试验方法,包括对带减速装置人头模型冲击试验设备的校准方法。符合GTR6的要求,要求更明确。优于2003版13抗穿透性针对风窗用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同2003版无变化14抗冲击性针对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及钢化玻璃在高、低及常温下的冲击状态技术要求:1. 对夹层玻璃的称重要求进行修改;2.增加刚性塑料、HUD玻璃的要求;3.修改了前风窗以外夹层玻璃冲击后碎片剥落要求。试验方法:1.增加了对刚性塑料进行试验的内容;2.对冲击高度进行修改;3.增加了高、低温冲击试验的试验时机要求。要求更明确,试验方法更具可操作性。优于2003版 15碎片状态针对区域钢化及钢化玻璃技术要求:1. 对长条碎片的要求修订描述;2. 删除钢化玻璃的补做内容。3.删除了区域钢化内容试验方法:按曲率半径200mm对钢化玻璃的冲击点进行了修订。对长条碎片的要求更精准,对钢化玻璃的要求予以了加严。优于2003版 16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柔性无此项针对刚性塑料,新增项目。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17耐高温性针对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无变化。试验方法:1.增加了对样品的要求;2.删除了对样品数量的要求;3.增加了对超温控制的要求。检验操作控制更严格。优于2003版 18耐辐照性针对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无变化。试验方法:1.增加了对样品的要求;2.删除了对样品数量的要求;3.增加了辐照强度的要求。检验操作控制更严格。优于2003版 19耐湿性针对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1.原要求不变;2.增加了对刚性塑料的要求。试验方法:1.增加了对样品的要求;2.删除了对样品数量的要求;3.修改了试验后样品状态评价时机的要求;4.增加刚性塑料内容。检验操作控制更严格,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 20耐温度变化性针对塑玻复合材料 技术要求:无变化。试验方法:增加样品放置要求。检验操作控制更严格。优于2003版 21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耐燃烧性针对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1.增加刚性塑料的要求;2.降低燃烧速度试验方法:无变化。加严要求,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 22耐化学侵蚀性针对塑玻复合材料技术要求:增加刚性塑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根据刚性塑料增加负重法试验方法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 23耐模拟气候性无针对刚性塑料,新增项目。引入新材料。优于2003版 24挥发性有机物无针对贴膜玻璃,新增项目关注贴膜玻璃环保性能,优于2003版25检验规则对型式检验及认证检验的抽样规则进行了规定删除根据全文强制要求,删除此部分内容26判定规则写入试验方法条款以规范性附录的形式对每一项技术的判定进行了规定有利于标准整体框架的协调,简单扼要,便于使用,优于2003版27实施日期无根据强标使用特点,规定出过渡期使标准更具实施性28边缘应力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针对钢化玻璃,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29表面应力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针对弯型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30耐模拟气候性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该项目针对塑玻复合材料,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31露点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该项目针对安全中空玻璃,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32加速耐久性能有删除该项在2003版中该项目针对安全中空玻璃,为一般性技术要求,非强制项目33太阳能特性该两项原计划在9656修订时应加入,针对目前汽车玻璃节能特性,是两个非常有现实意义的项目,也是申请9656修订目的之一,属于非强制性项目。但由于此次标准项目更改为安全技术规范,这两个项目也不能写入。34可见光反射比二、《汽车和挂车 制动器用零部件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 制动器用零部件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烟台孚瑞克森汽车制动部件有限公司 、河北星月制动元件有限公司 、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富晟特比克制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包含术语和定义、试验相关要求、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包装和标志、产品一致性等。本标准与UN R90的主要结构变化对比见表2。表2 本标准与UN R90主要技术要素对比本标准UN R90章节编号章节标题章节编号章节标题1范围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2定义——3认证申请——4认证4试验相关要求——5技术要求5技术要求及试验6包装和标志6包装和标志——7换装零件的变更和扩展7产品一致性8产品一致性——9产品不一致性的惩罚——10产品完全停产——11有权进行认证试验的技术服务部门和型式认证权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12过渡期规定根据我国标准化相关文件规定,本标准除采用我国对应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替代UN R90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外,还增加了5项规范性引用标准,本标准涉及的规范性引用标准与6GB 5763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7GB/T 7216-2009 灰铸铁金相检验(ISO 945-1:2008,MOD)
  • 公开征集对《轿车轮胎》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公开征集对《轿车轮胎》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 & nbsp /strong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轿车轮胎》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28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标准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邮编:100846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联系电话:010-68205241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公示时间: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28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附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5/ueattachment/7a121550-4be6-4b4f-96f0-b61d37e39954.docx" style=" line-height: 16px " 《轿车轮胎》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征求意见稿).docx /a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5/ueattachment/05cd59c1-2b02-4d80-808f-c358f31db995.doc" style=" line-height: 16px " 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doc /a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4月27日 /p p br/ /p
  • 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正式发布
    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技委归口管理,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已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2013年10月1日实施。 该标准代替了原标准GB 8624&mdash 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主要修改了燃烧性能等级的划分和分级判据 增加了特定用途制品的燃烧性能分级 修改了附加信息和燃烧性能等级标识等内容。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对提高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实际工程应用的防火安全、减少火灾隐患,规范企业生产和便于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发布的还有推荐性国家标准GB/T29416-2012《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试验方法》。 为确保GB8624-2012的有效贯彻实施和加强对GB/T29416-2012的理解,切实保障实际工程应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其防火性能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委会将会同国家防火建材质检中心于近期组织召开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标准宣贯会暨GB/T29416-2012《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研讨会。 www.motis-tech.com www.firetester.cn
  • 工信部:2项涂料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的数据,2022年我国涂料行业产量约3500万吨,同比增长约5%。其中,建筑涂料占比约35%,工业涂料占比约 65%。涂料既有现场直接涂装,也有工厂化涂装,其安全性与施工人员以及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同时由于产生一些列与人体密切接触的消费品用涂料问题、氟涂料问题、特殊功能性涂料问题、辅助材料问题、SVOC 问题等,工业涂装历来是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中的重要领域。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第1部分:建筑涂料》和《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第2部分:工业涂料》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并公开征求意见。计划编号标准名称标准摘要代替标准20241866-Q-339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第1部分:建筑涂料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涂料及其辅助材料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容许限量所涉及的产品分类、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志、文件的实施本文件适用于直接在现场涂装,对以水泥基及其他非金属材料(木质材料除外)为基材的建筑物内表面和外表面进行装饰、保护及具有其他特殊功能(如防霉、防藻、保温隔热等)的各类建筑用墙面涂料及其辅助材料;也适用于直接在现场涂装,对水泥砂浆、混凝土、石材、塑胶或钢材等基面进行装饰、保护及具有其他特殊功能(如抗静电、耐腐蚀、防滑等)的各类地坪涂料及其辅助材料本文件不适用于防水涂料GB 18582-2020,GB 38468-201920241844-Q-339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第2部分:工业涂料本文件规定了工业涂料及其辅助材料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容许限量所涉及的产品分类和涂层危害性标记、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志、文件的实施本文件适用于现场涂装和工厂化涂装,对木器、金属、塑胶、混凝土、复合材料等基材的表面进行装饰、保护及具有其他功能的各类工业涂料及其辅助材料本文件不适用于航空航天涂料、核区专用涂料、军事装备和设施用涂料GB 30981-2020,GB 18581-2020,GB 24409-2020,GB 38469-2019,GB 24613-2009附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第1部分:建筑涂料(征求意见稿)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第2部分:工业涂料(征求意见稿)
  • 家具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涉及甲醛检测、儿童家具等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近日修订发布了《家具结构安全技术规范》(GB 28008—2024)、《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2024)、《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安全技术规范》(GB 28007—2024)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该3项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在家具结构安全方面,《家具结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了倒圆倒角、零部件结合牢固性、锐边锐角、垂直活动部件、防脱落装置或警示标识、脚轮锁定和产品整体稳定性等基本安全性项目要求。同时,针对双层床、屏风、折叠翻靠床、实验室家具、卫浴家具、玻璃家具等产品的特点,提出了相应的安全性要求。标准发布实施将在保障家具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方面起到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在限制家具有害物质方面,《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范了各类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增加了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定义及限量值,明确了各类家具产品的可迁移有害元素重金属限量值,统一了邻苯二甲酸酯、多环芳烃、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检测指标,还提出了新的甲醛释放量无损检测方法。标准发布实施将为家具有害物质检测和结果判定提供统一依据,有助于推动提升家具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保障特殊人群安全方面,《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适用于所有0岁至14岁婴幼儿及儿童家具产品质量安全的管控,规定了材料、结构、阻燃性能、电气安全、有害物质限量、警示标识等通用安全要求,以及儿童高椅、双层床/高床、童床和折叠小床、婴儿床、软体家具等特定产品安全要求和相应的试验验证方法。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婴幼儿及儿童家具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保障婴幼儿及儿童的健康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 我国将实施新的牙膏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国标将出台 成人牙膏含氟量规定为0.05%至0.15% 牙膏新国标限氟量   据记者调查目前市场上的牙膏含氟量已达到新国标   本报讯(记者汪红)从明年2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牙膏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功效性牙膏进行了规范,规定成人含氟牙膏的氟含量为0.05%到0.15%。   记者今天上午从国家标准委公布的标准实施公告中获悉,与2001年版的牙膏标准相比,新国标在许多方面都作了增加和调整:首次将“二甘醇”和“三氯生”等物质列入到原料规范中并明确限量值,明确了含氟儿童牙膏中氟的指标限量值。   另外,新标准还首次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将适用于清洁及护理口腔的各种牙膏。   对于新国标,记者采访了牙膏新标准的主要起草专家、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检中心常务副主任孙东方和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牙膏国标专家解读   新国标适用功效型牙膏   新国标:这几年来备受消费者关注的功效型牙膏也被明确列入新国标的适用范围。   专家解读:以往,生产企业虽有功效型牙膏质检标准,但缺乏整个行业统一的规范。   目前,我国已出台首部功效型牙膏国标。下一步,相关协会和部门将加紧制定有关的评价方法以及成分检测、广告宣传等标准,以促进对功效牙膏的管理更加完善。   氟含量为0.05%到0.15%   新国标:新国标将成人含氟牙膏的氟含量底线由0.04%提高至0.05%,并规定儿童含氟牙膏中氟含量应在0.05%到0.11%之间。   专家解读:氟对预防龋齿的作用在国际上是公认的,但氟加多了也会对人体产生副作用。牙膏中氟含量在0.04%至0.15%间较为合适。   但是,有效氟在牙膏膏体中含量会随时间递减,所以新标准将成年人含氟牙膏的氟含量底线提高了。特别小的儿童应在大人监督下刷牙,一次牙膏使用量最好为豌豆粒大小。   限量添加二甘醇成分   新国标:禁止牙膏添加的成分有近1500种,包括消费者关注的二甘醇等。对二甘醇的规定是:不许人为在原料中添加,如作为杂质带入,在牙膏中的含量不得超过0.1%。   同样受消费者关注的三氯生则被列入到允许添加的防腐剂中,但明确不得超过0.3%。   专家解读:去年5月美国报道我国出口的两款牙膏被查出含二甘醇,我国质检总局证明:长期使用二甘醇含量低于15.6%的牙膏不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2006年“三氯生可能致癌”的消息传开,高露洁处于漩涡中心,后经证实用少量是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   对以上成分限值进行规定,既可让其起到抑制微生物生长的作用,又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pH 值与国际标准接轨   新国标:牙膏产品的pH值由5.0至10.0调整为5.5至10.0。   专家解读:pH值代表牙膏的酸碱性,pH值低于7.0时呈酸性,高于7.0时呈碱性,pH值过高或过低对牙齿及口腔黏膜都有损伤。为更好地保护牙齿,与国际标准接轨,新国标对此作了微调。   牙膏市场   记者调查   消费者只看功效不关注成分   从昨天下午到今天上午,记者在牙膏柜台前询问了10余名买牙膏的消费者,他们表示均未关注过牙膏的成分,只是看功效。   通州区家乐福超市牙膏柜台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美白、消炎的卖得最好,没人问成分”,牙膏的功效是最大的卖点。   有的消费者说含氟不好,听过媒体报道称氟可致癌,有的说含氟有好处,但不知道有含量限制。听过记者的介绍,很多消费者表示,为了健康,以后他们会留意牙膏的成分。   目前牙膏含氟量已达到新国标   从昨天下午到今天上午,记者走访了物美、家乐福、美廉美等多家超市,发现几乎每款牙膏都是把功效写在外包装最醒目的位置。而对于成分,只有少数牙膏标注了成分,大部分牙膏只注明了含氟成分。   记者看到,一款今年8月份生产的黑人牌成人牙膏,外包装上注有“含氟量0.10%”。高露洁等品牌的成人牙膏包装上,一般注有“含氟量0.10%到0.14%之间”,“二甘醇”、“三氯生”等成分在包装成分介绍里并未发现。   而新国标将成人含氟牙膏的氟含量规定为0.05%到0.15%,可见目前市场上的牙膏含氟量符合新国标。 文/记者周超   ▲贴士:含氟牙膏具有增强牙齿抗龋功能的作用,大部分人都可使用。   牙膏国标协会说法   牙膏合格率上升消费者可放心用   今天上午,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牙膏产品的总体质量是稳定的,而且近年来抽查合格率也呈上升趋势。去年,行业产品抽查合格率达到100%。目前,正规厂家生产的牙膏产品质量是有保证的。   新标准实施后,多数的企业产品完全可以达到要求,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但一些私人小作坊的产品则还需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 我国将建立唯一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7月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和部分专家回答了媒体提出的食品安全等目前社会一系列热议话题。   ●关于"三定"方案的进展情况   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副司长陈锐:国家卫计委"三定"方案,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新的司局成立以后,一共有四项主要的职责:一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二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三是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四是负责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一、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卫计委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主要进展有:一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食品污染物、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10个专业分委员会,共350多位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权威专家组成,负责标准审查工作。二是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科学规划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和现行食品标准清理任务,指导"十二五"期间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三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制定完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四是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截止到目前,卫计委制定公布了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通则等303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6000余项食品安全指标。五是开展标准宣传解读和跟踪评价。在卫计委网站主动公开标准文本,便于各方下载和查询。通过印发文件、制订标准问答、召开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举办培训班、在线问答等方式,向公众科学介绍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公布情况。结合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了解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六是积极开展食品标准的国际交流。我国卫计委连续7年担任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的主持国,2011年当选并在今年连任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地区执委。通过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国际食品标准的跟踪研究,促进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发展。   二、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以来,卫计委已完成乳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对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等标准进行了清理,公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基础标准。2012年,卫计委制定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主要任务是:对现行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清理意见,形成食品标准体系框架。在标准清理基础上,2015年底将完成标准整合工作,解决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   为做好标准清理工作,卫计委组建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卫计委副主任陈啸宏同志担任。专家技术组由140余位来自农业、质检、卫生、商务等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的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分为食品产品组、理化检验方法组、微生物检验方法组、毒理学评价程序组、特殊膳食类食品组、食品添加剂组、食品相关产品组和生产经营规范组8个组开展工作。专家技术组组长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王竹天研究员担任。   本次清理工作的特点:一是体现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标准体系涵盖与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二是坚持保护公众健康的原则,食品安全标准要以保护公众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风险评估为依据 三是坚持以我国国情、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要为基础,分析比对现行各项标准,科学合理设置食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 四是注重食品安全标准整体建设,确保产品标准与基础标准相协调,检测方法标准与限量标准相协调,着力提高产品标准的覆盖面和通用性 五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拓宽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目前,专家技术组已经召开43次标准清理工作会议,完成了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特殊膳食食品标准的清理任务,将于近期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他食品标准已基本完成清理任务,将分批征求意见。卫计委欢迎社会各界对食品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开设了食品标准清理专栏,并在新浪网站开设"食品安全标准"官方微博,及时公布食品标准工作信息和进展。   ●关于反式脂肪酸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王竹天:关于反式脂肪酸的标准。香港检出内地的奶粉有反式脂肪酸,这很正常。反式脂肪酸的来源是什么?对于一些反刍类动物,尤其对于牛,会天然产生反式脂肪酸,就是说,在奶粉中检出反式脂肪酸是非常正常的。但是,是不是我国就没有标准呢?新的国家标准,婴儿配方粉GB10765已经对反式脂肪酸做出了规定,每100克总脂肪不得超过于3%.另一方面,在配方粉中还专门提到,我国不得使用氢化植物油,外源性带进来的是不允许的。   奶粉里或者婴儿配方奶粉里的反式脂肪酸,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在加工过程使用的氢化植物油 二是天然食物中存在的。在标准里禁止加工过程中使用含有反式脂肪酸的氢化植物油。对于天然的反式脂肪酸,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科学文献能够证明其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这是从科学层面来说的。但是从预防层面来讲,在反式脂肪酸产生的过程中,除了天然,在加工过程中还会有,所以为了保护婴幼儿的健康,在标准里特别设置了不能大于3%的规定。全世界基本上都是这样规定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也是把这个值作为反式脂肪酸的限量标准。所以,我国标准和国际标准是一致的。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评估机构主要任务和主要计划   陈锐:卫计委有几项主要的重点工作。第一,加强能力建设。因为这个司局是新成立的,能力建设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加强素质提高,同时最重要的是加强全国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和评估的网络建设。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正在开展风险监测评估的体系建设。   第二,标准工作。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可以说是卫计委在食品安全当中的核心职能之一。首先,要按期完成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今年年底要完成清理工作,2015年底完成整合工作,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这项工作正在进展中。二是在标准工作中督促指导各个地方完成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国家层面上是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完成对于企业标准的备案。卫计委将督促指导地方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完成地方标准的清理任务。以前,各个部门、各个系统在地方制定了很多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这些地方标准存在着相应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清理,解决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三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标准制定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原则。四是逐步调整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加强秘书处的工作。审评委员会以前有一个秘书处,秘书处承担了很多日常工作,要加强秘书处的能力建设。   第三,关于风险监测工作。卫计委首先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的网络,构建起覆盖全国城乡的风险监测技术网络,使他们能够具备不断提高风险监测技术的能力。发挥技术支撑的作用,同时加强对食源性疾病的管理,规范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调查以及救治等方面的工作,做好食源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关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制定标准和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卫计委这方面一是要加强制定每年的食品风险的评估优先计划、组织落实,对一些食品安全监管或社会关注的社会安全问题,及时开展优先评估,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卫计委将加强对于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的审查以及评审工作。关于食品新原料、食品添加剂,卫计委将严把安全关,保证用到食品当中的安全性。最后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包括食品安全相关的科普知识宣传以及标准的解读宣传培训,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关于建立唯一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王竹天: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和唯一性,在食品安全法的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就说得非常清楚了,其中第20条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有8条。这8条是这次在清理整合过程中所依据的最重要的法律规定。按照构建标准体系的要求,在食品安全标准中,除了有风险评估标准制定的指导原则之外,标准体系基本上分为四大部分:一是基础标准。如食品污染物、添加剂标准,覆盖面最广、影响面最宽、执行程度最广阔的基础标准 二是产品标准。如饼干、饮料的标准等属于产品标准 三是卫生规范。这部分标准是在整个食品生产过程中确保产品合格的最基本的保障 四是检验方法。包括所有的和产品标准、基础标准、限量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   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一直在对国际上的标准进行对比研究,对于发达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我们也在研究,最重要的是,在比较风险评估的方法。在参考发达国家的标准的时候,或是在比较发达国家标准的时候,卫计委一直考虑如何来和我国现行的国情相结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要是有一些所谓的食品安全事件出来以后,最终大家会把焦点聚焦到标准上,而且还特别愿意和发达国家来比较。但是回过头从基本情况来看,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还要按照自己的国情来制定自己的标准,按照我国风险评估的方法来科学设立自己的标准,不仅是要保护自己的健康,同时还要促进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就是说,两头都需要考虑。标准清理结合完了之后,还会履行WTO的通报程序,和世界各国在标准层面上进行一个沟通,把我国的风险评估理念以及风险评估方法与之相互交流。   整个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将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到现在为止,500多个食品生产规范的清理基本上已经进入尾声了。这个月底,我们会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把我们对每一个规范的处理意见,是不是纳入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里了、是不是强制性的公之于众。
  • 4项消费品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涉多项试验方法变动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组织完成《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等4项消费品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在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9年7月15日。 /p 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 nbsp 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 /strong /p p   本标准规定了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运输和贮存。 /p p   本标准适用于以塑料、玻璃、金属、陶瓷、硅橡胶、橡胶等中一种或多种材质制得的婴幼儿用奶瓶(奶瓶瓶身、奶嘴和辅助部件)。 /p p   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用奶瓶和奶嘴。 /p p   本标准不适用于安抚奶嘴。 /p p   其中性能测试主要包含:针刺和抗拉扯性能、耐沸水性能、耐热冲击性能、整体跌落性能、抗压变形性能、耐热冲击性能等。涉及的科学仪器为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374.html" target=" _self" 拉力试验机 /a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375.html" target=" _self" 压力试验机 /a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917.html" target=" _self" 跌落试验机 /a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383.html" target=" _self" 热变形试验机 /a 等。 /p p  & nbsp & nbsp /p p    strong 啤酒瓶 /strong /p p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啤酒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p p   本标准适用于盛装啤酒的玻璃瓶。 /p p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强制性 /span 。 /p p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p p   本标准是对GB 4544-1996《啤酒瓶》的修订。 /p p   本标准与GB 4544-1996的主要差异: /p p   ——取消了产品分等要求(本标准第5章) /p p   ——增加了食品安全要求(本标准5.1条) /p p   ——将原附录A的内容直接放入标准正文,将产品分为一次性瓶、可回收新瓶和可回收旧瓶,并分别规定了理化性能指标,其中抗冲击指标按啤酒瓶的满口容量不同划分为两档,以鼓励啤酒瓶小型化 /p p   ——不再专门规定640ml啤酒瓶的规格尺寸,而只规定规格尺寸公差,公差的规定等同采用ISO9058:2008《玻璃容器 瓶用标准公差》。同时对可回收瓶瓶身和瓶底厚度的最小值作了规定 /p p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增加了垂直负荷强度的试验 /span ,试验方法与ISO 8113:2004等同 /p p   ——不再建议啤酒瓶两年的回收使用期限,而更注重对可回收旧瓶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控 /p p   ——规定一次性瓶还应在每件产品的根部位置打上“NR”字样 /p p   ——增加不可使用麻袋、捆扎等可能导致啤酒瓶质量下降的包装。 /p p   涉及的科学仪器为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375.html" target=" _self" 压力试验机 /a 等。 /p p br/ /p p    strong 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 /strong /p p strong /strong /p p   本标准规定了学生用品的术语和定义、安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 /p p   本标准适用于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学生使用的用于学习的用品,如水彩画颜料、蜡笔、油画棒、指画颜料、彩泥、橡皮擦、涂改制品(修正液、修正带、修正贴、修正笔)、胶粘剂(液体胶、固体胶、浆糊)、水彩笔、铅笔、活动铅笔、自来水笔、油墨圆珠笔、中性墨水圆珠笔、墨水、绘图仪尺(直尺、三角尺、比例尺、量角器、绘图模板,不包含丁字尺)、学生圆规、课业簿册(练习类簿册、作业类簿册)、书套、书包、笔袋、文具剪刀、文具盒、手动削笔机、卷笔刀、美工刀等学生用品。 /p p   本标准不适用以14周岁以上学生为使用对象的和专业人员使用的文具产品。 /p p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强制性 /span 。 br/ /p p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p p   本标准代替GB21027-2007《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 /p p   本标准与GB21027-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p p   ——修改了对学生年龄段的表达 /p p   ——修改了学生用品范围中彩泥、绘图仪尺、文具剪刀、课业簿册(练习类簿册、作业类簿册)、笔产品的名称 /p p   ——增加了学生用品学生圆规、手动削笔机、涂改制品中的修正贴、书套、墨水、美工刀产品的范围 /p p   ——增加了胶粘剂的范围 /p p   ——增加了本标准不适用范围 /p p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p p   ——修改了笔的具体部分所需要符合的要求 /p p   ——增加了铅笔表面涂层和铅芯、书套印刷部分要符合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 /p p   ——增加了对可触及的学生用品的印、刷、涂部分可移取样过少免测的注解说明 /p p   ——增加了胶粘剂(液体胶)中丙烯酰胺的限量 /p p   ——修改了涂改制品中“有机溶剂苯” 名称,改为“苯” /p p   ——修改了涂改制品中氯代烃的具体化及限量 /p p   ——修改了可分解有害芳香胺的限量,增加了其种类 /p p   ——增加了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 /p p   ——增加了彩泥中游离甲醛的限量 /p p   ——修改了笔的笔套安全要求 /p p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修改了胶粘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试验方法 /span /p p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修改了胶粘剂总挥发有机物含量的测量 /span /p p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增加了胶粘剂(液体胶)中丙烯酰胺的含量试验方法 /span /p p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修改了涂改制品中苯含量的试验方法 /span /p p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修改了涂改制品中氯代烃具体化后含量的试验方法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 /span 修改了书包、笔袋所使用的面料和辅料中游离甲醛含量的试验方法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 /span 增加了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的试验方法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 /span 增加了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含量试验方法 /span /p p   ——增加了笔套尺寸试验方法中“图” /p p   ——修改了标识 /p p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 有害芳香胺清单 /p p   ——增加了笔套通气面积的设计指南 /p p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修改了胶粘剂、涂改制品中苯含量的测定方法 /span /p p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修改了胶粘剂中甲苯、二甲苯的测定方法 /span /p p   ——修改了笔套空气流量试验方法 /p p   ——增加了“学生用品目录及对应要求的示例”资料性附录。 /p p   涉及的科学仪器为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327.html" target=" _self" VOC检测仪 /a 等。 /p p br/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婴童用纸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strong /p p   本标准规定了婴童用纸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标识。 /p p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婴童用纸品。 /p p br/ /p p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等4项消费品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反馈)。 /p p    /p p   公示时间:2019年6月14日-2019年7月15日 /p p   公示意见反馈邮箱:KJBZ@miit.gov.cn /p p   联系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010-68205241 /p p br/ /p
  • 我国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达42项 国际领先
    2010年11月26日,国家标准委委务会审议通过了《打印机、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3项强制性能效标准。此三项标准发布后,2010年,国家标准委已经组织完成12项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该12项标准包括7项强制性能效标准和5项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涵盖了房间空调器、微波炉、平板电视、机顶盒、电动机、氧化铝、再生铅、铝及铝合金管材、铝电解用阴极炭块、预焙阳极等产品。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92号),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完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研究制定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为此国家标准委精心准备,确定了12项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作为重点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责任、定期召开会议,督办进度,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了标准的按时出台,圆满完成了规定的任务。   随着12项标准的出台,至此我国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达到42项,使我国的能效标准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十一五”期间,国家标准委加大了能效标准的工作力度,共计开展了30项能效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能效标准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据预测,从2006到2010年,能效标准的有效实施可累积节电292.5TWh(1012KWh),折合一次能源1.42亿吨标准煤。如:2010年发布了新的房间空调能效标准,能效比提高了23%,预计标准实施后,年可节电33亿度。同时,通过能效标准实施,推动了我国能效标识制度、节能产品认证制度、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制度的实施。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批准发布了27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内容涉及钢铁、有色、建材、化工和电力五大行业,覆盖的产品则包括了粗钢、电解铝、铜冶炼、水泥、玻璃、陶瓷、合成氨、铁合金、火力发电机组、氧化铝、再生铅等产品。这些标准是我国在没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借鉴的情况下,自主制定,开创了节能标准的先河。能耗限额标准是降低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耗、推动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水平的有效政策工具。据专家预测,这些能耗限额标准有效实施后,可节约2亿吨标准煤。如:粗钢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到2010年末,粗钢烧结工序单位产品平均能耗有望降低9% 高炉工序单位产品平均能耗有望降低4.4% 转炉工序单位产品平均能耗有望降低80%。
  • 公开征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的意见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2)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4年1月15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报批稿公示反馈)。公示时间:2024年1月9日-2024年1月15日联系电话:010-68205261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doc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 2 号修改单.pdf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2 号修改单(报批稿)编制说明.pdf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4年1月9日为解决食品化妆品过度包装问题,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于2021年8月 10 日正式发布,将于 2023 年9 月1 日起实施。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要求,针对“茶叶二两,包装两斤”的现象,为进一步限制茶叶过度包装,在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梳理了茶叶包装现状以及在达标方面存在的问题后,针对标准中关于茶叶的要求提出了相关修改单内容。同时考虑到婴幼儿配方食品创新和市场发展,通过调研,提出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修改单内容。根据第一次征求意见建议,结合冻干工艺等新型产品需求,形成相关修改单内容。
  • 公开征集对《石墨和萤石中有害元素限量要求》等1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意见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石墨和萤石中有害元素限量要求》等1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6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并反馈至我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公示反馈)。公示时间:2023年6月16日-2023年7月16日联系电话:010-68205261附件:1.《石墨和萤石中有害元素限量要求》等1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doc 2. 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doc 3. 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zip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3年6月16日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食品添加剂 三聚甘油单硬脂酸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林草局、国家疾控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有序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推动标准复审常态化和制度化,依据《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2023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标准范围截至2023年底,实施满5年或距上次复审满5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已提出修订项目或已列入修订计划的除外,拟开展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1中的标准也可根据需要纳入复审范围。二、标准复审内容根据《标准化法》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复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属于超范围制定的,应给出“修订”(修订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或“废止”的结论。(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是否为全文强制,若标准为条文强制,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与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是否与国际标准或法规主要技术指标一致,若不一致,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四)标准的协调性。如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三、标准复审工作安排标准复审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一)第一阶段:工作组复审阶段。组织起草部门可成立复审工作组或委托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复审工作组,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复审工作组针对附件1中的具体标准,依据标准复审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企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标准复审,形成每一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附件2)。(二)第二阶段:专家论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复审工作组形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进行论证,给出最终的复审结论。(三)第三阶段:材料报送阶段。组织起草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件3)和各项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标准委。同时,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子系统中填报各标准的复审信息和报告。四、复审结论的处理国家标准委对组织起草部门报送的复审结论审核后,按照复审结论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下:1.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我委将以公告形式废止该强制性国家标准。2.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在报送复审结论时同步提出修订项目。国家标准委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办理。3.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告知标准的复审时间。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付允 陈如意联系方式:010-82262614,010-82262616邮箱:chenruyi@samr.gov.cn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 叶子青联系方式:010-65007855邮箱:yezq@ncse.ac.cn附件:1. 2023年复审标准清单2.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报告3.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下载国标委发〔2023〕40号-2023年强标复审通知-附件.doc相关标准如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管部门1GB 13510-1992食品添加剂 三聚甘油单硬脂酸酯国家卫生健康委2GB 14891.1-1997辐照熟畜禽肉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3GB 14891.3-1997辐照干果果脯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4GB 14891.4-1997辐照香辛料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5GB 14891.5-1997辐照新鲜水果、蔬菜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6GB 14891.7-1997辐照冷冻包装畜禽肉类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7GB 14891.8-1997辐照豆类、谷类及其制品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8GB 1986-2007食品添加剂 单、双硬脂酸甘油酯国家卫生健康委9GB 1253-2007工作基准试剂 氯化钠工业和信息化部10GB 1254-2007工作基准试剂 草酸钠工业和信息化部11GB 1257-2007工作基准试剂 邻苯二甲酸氢钾工业和信息化部12GB 12593-2007工作基准试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工业和信息化部13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工业和信息化部14GB 15346-2012化学试剂 包装及标志工业和信息化部15GB 19105-2003过氧乙酸包装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16GB 19107-2003次氯酸钠溶液包装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17GB 19109-2003次氯酸钙包装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18GB 21178-2007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类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19GB 28670-2012制药机械(设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0GB 21175-2007危险货物分类定级基本程序国家标准委21GB 28932-2012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国家疾控局22GB 15213-2016医用电子加速器 性能和试验方法国家药监局23GB 2024-2016针灸针国家药监局24GB 9706.14-1997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X射线设备附属设备安全专用要求国家药监局25GB 9706.21-2003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用于放射治疗与患者接触且具有电气连接辐射探测器的剂量计的安全专用要求国家药监局26GB 11767-2003茶树种苗农业农村部27GB 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农业农村部28GB 18133-2012马铃薯种薯农业农村部29GB 19169-2003黑木耳菌种农业农村部30GB 19170-2003香菇菌种农业农村部31GB 19171-2003双孢蘑菇菌种农业农村部32GB 19172-2003平菇菌种农业农村部33GB 20802-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铜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34GB 21034-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羟基类似物钙盐农业农村部35GB 21694-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锌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36GB 22489-2017饲料添加剂 蛋氨酸锰络(螯)合物农业农村部37GB 22548-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农业农村部38GB 22549-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氢钙农业农村部39GB 23386-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A棕榈酸酯(粉)农业农村部40GB 29382-2012硝磺草酮原药农业农村部41GB 29384-2012乙酰甲胺磷原药农业农村部42GB 34456-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农业农村部43GB 34457-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三钙农业农村部44GB 34458-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农业农村部45GB 34459-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铜农业农村部46GB 34460-2017饲料添加剂 L-抗坏血酸钠农业农村部47GB 34461-2017饲料添加剂 L-肉碱农业农村部48GB 34462-2017饲料添加剂 氯化胆碱农业农村部49GB 34463-2017饲料添加剂 L-抗坏血酸钙农业农村部50GB 34464-2017饲料添加剂 二甲基嘧啶醇亚硫酸甲萘醌农业农村部51GB 34465-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亚铁农业农村部52GB 34466-2017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农业农村部53GB 34467-2017饲料添加剂 柠檬酸钙农业农村部54GB 34468-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锰农业农村部55GB 34469-2017饲料添加剂 β-胡萝卜素(化学合成)农业农村部56GB 34470-2017饲料添加剂 磷酸二氢钾农业农村部57GB 6141-2008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农业农村部58GB 7293-2017饲料添加剂 DL-α-生育酚乙酸酯(粉)农业农村部59GB 7294-2017饲料添加剂 亚硫酸氢钠甲萘醌(维生素K3)农业农村部60GB 7298-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农业农村部61GB 7300-2017饲料添加剂 烟酸农业农村部62GB 7301-2017饲料添加剂 烟酰胺农业农村部63GB 9454-2017饲料添加剂 DL-α-生育酚乙酸酯农业农村部64GB 9840-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D3(微粒)农业农村部65GB 9847-2003苹果苗木农业农村部66GB 13458-2013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67GB 19430-2013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68GB 21523-2008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69GB 21903-2008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70GB 21904-2008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71GB 21905-2008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72GB 21906-2008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73GB 21907-2008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74GB 21908-20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75GB 21909-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76GB 3544-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
  • 《手消毒剂通用要求》等 1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手消毒剂通用要求》等1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据了解,新发布的标准由国家卫健委和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主要涉及消毒剂、消毒器械、医疗设备等疫情防控亟需的重点领域。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在消毒剂领域,发布《手消毒剂通用要求》《空气消毒剂通用要求》《疫源地消毒剂通用要求》等6项产品标准和《消毒剂原料清单及禁限用物质》1项基础标准。消毒剂系列产品标准属于修订标准,对消毒剂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使用方法、标签和说明书等基本指标进行了完善提升,大幅提高产品质量性能和安全性。《消毒剂原料清单及禁限用物质》为首次制定,规定了消毒剂可以使用的85种原料活性物质、115种原料惰性成分等原料清单,以及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清单,从源头控制消毒剂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消毒剂系列标准对强化医院环境消毒、公共场所消毒和个人防护控制将发挥重要作用。& nbsp span id=" _baidu_bookmark_start_39" style=" line-height: 0px display: none " ? /span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在消毒器械领域,发布《次氯酸钠发生器卫生要求》《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臭氧消毒器卫生要求》《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卫生要求》等4项标准。新修订的系列标准细化了有关消杀灭菌流程,扩大了产品消杀应用领域,调整优化了与消杀方式变化相适应的相关技术指标。消毒器械是杀灭病原体、阻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重要物资。该系列标准对于促进消毒器械技术创新,扩大环保绿色消毒技术应用,规范生产企业行为,指导科学合理使用,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nbsp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在医疗设备方面,发布《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 第2-12部分:重症护理呼吸机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 第2-37部分:超声诊断和监护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等3项标准。这3项标准结合我国医疗设备发展实际,对标国际先进标准,修改或等同采用了IEC 60601最新国际标准,增加了有关风险分析、机械安全、物理安全等技术要求,不仅有利于提升我国医疗设备的质量安全水平,更有利于提升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的国际竞争力。& nbsp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 nbsp /span /p p /p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 等21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等21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8日附件下载2023年第10号公告.pdf相关标准如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 16798-2023食品机械安全要求GB 16798-19972024-04-012GB 29753-2023道路运输 易腐食品与生物制品 冷藏车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 29753-20132024-01-013GB 29753-2023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2024-04-01
  •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 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经研究,决定对《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请登录国家标准委网站的计划公示网页http://std.samr.gov.cn/gb/gbSuggestionPlan?bId=10001982,查询项目信息和反馈意见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2024年8月27日
  • 撞击试验标准再升级 强制性国家标准《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将修订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nbsp /strong 为适应我国商用车性能高速发展现状,不断提高商用车乘员保护技术要求,保障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加强对商用车安全方面的行业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组织行业机构、重点企业等单位开展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6512-2011《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的修订工作。 /p p    strong 范围 /strong /p p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p p   本标准适用于N类车辆。 /p p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p p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p p   本标准代替GB26512-2011《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撞击试验标准升级 /span /strong /p p   本标准与GB26512-2011《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的主要差异有: /p p   ——对于正面撞击试验(试验A),N3类车辆和总质量超过7500kg的N2 类车辆,撞击能量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增加为55 kJ /span 。 /p p   对于N1类车辆和车辆总质量不大于7500kg的N2类车辆,撞击能量应为29.4kJ。 /p p    /p p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增加 A 柱撞击试验 /span 。 /p p   撞击能量应为29.4kJ。 /p p br/ /p p   ——在顶部强度试验中,N3类车辆和总质量超过7500kg的N2 类车辆,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增加动态预加载试验—驾驶室侧面摆锤20° 撞击试验 /span 。 /p p   撞击能量应不小于17.6kJ。 /p p    /p p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增加后围强度试验的相关要求 /span 。 /p p   驾驶室后围应能承受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每1000kg施加1.96kN的静载荷。此静载荷应通过置于车架上的不小于整个后围的刚性壁障施加在至少车架以上的驾驶室后围上,刚性壁障应垂直于车辆的纵向中心轴线,且平行于中心轴线移动。 /p p   此次标准修订主要升级了撞击试验的标准,增加了试验标准中撞击的能量值,新增了侧面撞击的试验标准,以提供意外撞击时对车辆驾驶员更好的保护,涉及的相关的科学仪器是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376.html" target=" _self" 冲击试验机 /a 等,此次标准修订可能将提升车辆等相关行业对冲击试验机的采购需求。 /p

厂商最新资讯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