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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我国第一个控制汽车燃料消耗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

    我国第一个控制汽车燃料消耗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   10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京召开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04)强制性国家标准新闻发布会。该项国家标准于2004年9月2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李忠海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他介绍了近年来我国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的情况,从缓解资源短缺、减轻环境污染、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分析了推进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下一步落实资源节约标准提出了要求。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是我国控制汽车燃料消耗量的第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按照整车整备质量对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提出了要求。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汽车工业未来的发展,该标准提出了分阶段实施限值要求的方案,确保了标准的可操作性。新开发车型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阶段限值要求,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二阶段限值要求;在生产车型分别比新开发车型推迟一年实施。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是在对我国汽车燃料经济性进行普查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中国汽车燃料经济性标准法规和政策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参照世界发达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法规而提出的。第一个阶段的限值基本相当于当前国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平均水平,有了这一阶段的限值,可以促进落后车型的更新换代,从而保证《汽车工业"十五"规划》中提出的"在现有基础上,轿车和轻型车同类产品平均百公里油耗指标降低5%~10%"目标的实现。第二阶段的限值中燃料消耗量比第一阶段减少约10%,保证汽车工业下一个五年规划 "比现有油耗降低15%"目标的实现。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填补了我国汽车节能标准的空白,充实和完善了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有利于推动我国汽车燃料经济性的提高和汽车技术的全面进步,为国家汽车主管部门制定各项汽车节能政策提供了技术依据。  该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等十家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国家发改委、国家认监委、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美国能源基金会、部分国内外汽车制造企业代表和全国各大媒体记者共150人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4589]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4590]变性燃料乙醇[/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4591]车用无铅汽油[/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4592]车用乙醇汽油[/url]

  • 8种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8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对矿用橡套软电缆、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调谐器、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汽车内饰件中的“座椅护面”、汽车内饰件产品中所有小于基本样品尺寸(356mm×100mm)的产品等8种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公告要求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查询。(国家认监委认证部)

  • 我国将对部分消防类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序号类 别产 品 种 类1火灾报警产品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家用火灾报警产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可燃气体报警产品2火灾防护产品防火涂料防火封堵材料耐火电缆槽盒阻火抑爆产品3建筑耐火构件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卷帘4消防装备产品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摩托车抢险救援产品5消防水带消防吸水胶管6灭火剂气体灭火剂A类泡沫灭火剂7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 关注 | 我国已对百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今后再选购燃气器具、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电子坐便器等产品时,要注意是否有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了。市场监管总局在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局日前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对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等7种产品实施CCC认证,将低压元器件由CCC自我声明恢复为第三方评价方式。“此次实施CCC认证的产品,主要集中在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安全质量问题较突出,或是消费者反映安全隐患较多的领域。”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副司长李春江透露,目前CCC认证目录共覆盖包括家用电器、电子设备、汽车、玩具等在内的16大类100种产品。CCC认证保安全底线对于CCC标志,很多人并不陌生。新买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上,都会有一个CCC标志。作为国际通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由社会专业化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与人身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高风险产品能否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评价,从而将进入市场的产品安全危害降至最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通过认证的产品,会在本体或外包装等显著位置上加施CCC标志。据介绍,CCC认证具有保安全底线的本质属性。CCC认证通过对生产企业管理制度、生产设施、出厂检验设备、关键材料和元器件控制等各核心环节全面考核评价,客观上抬升了这些产品的生产制造门槛,进一步淘汰了落后产能,行业整体技术工艺和质量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从已经开展的CCC认证情况来看,确实如此。李春江举例说,自CCC认证实施以来,儿童玩具的合格率由不足40%上升到96%,家电产品由76.7%上升到90.7%,质量安全水平整体上不断提升。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CCC认证广泛应用于餐饮场所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如果未按照国家标准设计自动熄火装置,极易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水性内墙涂料作为家装基本材料,一旦有机溶剂和重金属超标,对人身健康危害较大;电子坐便器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起火、泡水等事故时有发生。因此,需要通过事前准入的方式确保安全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专职副理事长朱军指出,将电子坐便器列入CCC认证目录,意味着每一款电子坐便器都必须经过严格的产品测试和生产条件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才能上市,这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电子坐便器的整体质量水平。此前,已有家用电冰箱、电热毯等19种常用家电产品实施CCC认证,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目前,水性内墙涂料相关国家标准较为全面,实施CCC认证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该产品的监管,确保其符合标准所规定的限值要求。”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秘书长刘杰说,水性内墙涂料广泛用于室内装饰装修,须严格控制其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产品通过CCC认证后,可在包装上使用CCC标志,方便消费者快速简便选购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此外,低压元器件在2019年CCC制度改革时调整为自我声明实施方式。但从这两年的监督检查结果来看,出现了企业承诺不实、产品合格率不高等问题。为加强全社会用电供电安全,低压元器件此次也恢复为原有的第三方评价方式,不再实施企业自我声明。严厉打击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此次纳入CCC认证的8种产品,将分为两批于今年5月1日和7月1日开始实施。考虑到企业为适应CCC认证各项管理和技术要求,对生产工艺、管理流程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对已经出厂进入销售领域的产品库存也需要一定的消化周期,因此在新产品CCC认证强制实施前,给企业留有1年的过渡期。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经研究制定相关产品的CCC认证实施规则,针对不同产品特点合理设置认证实施程序,优化整合认证单元,在充分征求行业内有关生产企业和技术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将于近期对外发布。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认证检测机构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对于工厂检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立即暂停或撤销CCC证书。同时,加大认证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光明日报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list][/list]

  •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 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align=center]2023年第3号[/align][align=center][size=18px]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size][/align] 2022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部分检测设备,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严重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撤销、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撤销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A型、B型剩余电流动作试验设备。现决定撤销其承担的A型、B型具有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CBR)产品(CNCA-C03-02:低压元器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资质。二、暂停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2家实验室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低压元器件产品(CNCA-C03-02:低压元器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6个月。(二)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盲样试验预设的主要故障点未发现、部分检测设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CNCA-C24-01:家用燃气器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6个月。特此公告。[align=right]认监委[/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20日[/align]

  • 【分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7 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 【原创】“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会议

    10月27日上午10时,由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举办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宣贯会议,在县技术监督局召开,此次参会单位除我司外还有天X、军X等9家与强制认证有关的企业,涉及已获强制认证的、正在申请强制认证的以及电器销售商。会议由县质监局X(副)局长主持。一、首先由X科长对《强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作了详细说明,《强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9年5月26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二、县技监局质量标准计量科X科长强调:强制产品认证的有效期改为五年(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而且特别强调县、市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三、县技监局X副局长从“CCC”行政执法工作入手,强调一个企业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生产企业应做好三个方面工作:生产要有生产记录、检测要有检测记录及生产环境的要求记录。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一个企业有可能取得很多认证,如海尔(产品种类繁杂),新产品出来后如未获证,证书号不能随意乱打,否则一旦查处后果是很严重的。打假重点:对未认证却打有认证标识的产品;冒用其它标识的产品;认证产品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健康指数要求的产品等等。此次会议的意义在于让企业对新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一定的了解,便于企业更好贯彻执行,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产生不必要法律纠纷。

  • 【分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center]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7 号[/center]《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局 长  王 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产品范围;(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三)认证模式;(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五)抽样和送样要求;(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八)工厂检查的要求;(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十二)其他规定。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 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信息变更

    认监委2012年第3号公告关于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的公告  经对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提交的信息变更申请审核后,现将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的公告》(2009年第21号公告)相关要求的实验室变更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未经我委确认的名称等信息变更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我委在指定时的相关信息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

  • 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5%9B%BD%E5%AE%B6%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国家标准[/url]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size][/font]

  • 认监委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align=center][size=18px][font=黑体][color=#333333]认监委关于对[/color][/font][font=黑体][color=#333333]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color][/font][font=黑体][color=#333333]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color][/font][/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3333]202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年第[/color][/font][color=#333333]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号[/color][/font][/size][/align][color=#333333] 2022[/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年[/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serif'][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部分检测设备,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严重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质检总局令第[/color][/font][color=#333333]65[/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现决定即日起撤销、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一、撤销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缺少[/color][/font][color=#333333]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型、[/color][/font][color=#333333]B[/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型剩余电流动作试验设备。现决定撤销其承担的[/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A型、B型具有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color][/font][color=#333333]CBR[/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产品([/color][/font][color=#333333]CNC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C0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02[/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低压元器件[/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资质。[/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二、暂停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2家实验室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一)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低压元器件产品([/color][/font][color=#333333]CNC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C03[/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02[/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低压元器件[/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color=#333333]6[/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个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二)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盲样试验预设的主要故障点未发现、部分检测设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等问题。现决定暂停其承担的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color][/font][color=#333333]CNCA[/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C24[/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333333]01[/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家用燃气器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color][/font][color=#333333]6[/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个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特此公告。[/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认监委[/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333333] 202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年[/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333333]1[/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月[/color][/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color=#333333]20[/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日[/color][/font]

  • 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5%9B%BD%E5%AE%B6%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国家标准[/url]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size][/font]

  • 【转帖】9项健身器材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明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质量制约发展

    今后,消费者购买跑步机、划船器、登山器等健身器材更有质量保障了。日前,9项健身器材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批准发布,并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记者8月5日从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中心联合举办的健身器材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宣传贯彻推进会上获悉的。 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兴起了广泛的群众性健身运动,健身器材产品呈现多元化发展局面。目前,我国健身器材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大约300家,工业销售产值230亿元,且以每年平均10%~15%的速度递增。同时,健身器材也逐步走进百姓家庭,成为人们强身健体的首选产品。----摘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 【简讯】质检总局:6月1日起对玩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从2007年6月1日起,市场上的玩具产品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3C认证)。按照规定,玩具经营者如果仍出售无3C认证标志的玩具,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近年来,我国玩具业飞速发展,年产值达1000多亿元人民币,已成为玩具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拥有生产企业8000多家,产品超过3万种,从业人员300多万人。  同时,我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玩具出口国,玩具行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全球70%以上的玩具来自中国,玩具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是美国和欧盟。例如,中国玩具占美国进口玩具的65%,占澳大利亚的80%,占意大利的40%。  “中国制造”玩具虽在欧美市场上所占份额较大,但主要是依靠低价优势。从玩具安全和质量方面来讲,普遍存在着玩具产品质量不高和安全标准低的现象。  从国家质检总局历年来组织的玩具市场国家监督抽查中可以看出,我国玩具产品的质量水平虽然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玩具质量良莠不齐,一些劣质玩具导致儿童受到伤害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目前,由于玩具生产企业杂、乱、多,且又多以乡镇企业为主,管理难度大,使得部分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对儿童的安全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据业内人士介绍,除了常规的安全性能外,国内生产的一些玩具产品还普遍存在着做工不够精细、产品可靠性差、使用寿命短、不合格品率高等质量问题。

  • 【中英文对照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

    [b]【序号】:1【作者】:【题名】:[b][font=&][color=#333333]【中英文对照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color][/font][b][/b][/b]【期刊】:【年、卷、期、起止页码】:【全文链接】:[/b][font=&][/font][font=&]https://www.doc88.com/p-18261555942442.html[/font]

  • 强制性国标问题咨询,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总局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个问题,产品强制性国标更新后,比如是7月1日正式实施的,那7月1日之前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在市场上继续销售至产品保质期,望解答。[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9-13[/back][/color]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 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 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除了标准内容中有特殊规定的,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销售。

  • 防患于未“燃”,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将出台!

    [size=16px] 2月23日凌晨,南京市一居民楼发生火灾致15人死44伤,伤亡惨重。据通报,经初步分析,火灾是由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这次事故再次引起公众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安全的强烈关注。 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锂电池是主要的燃烧源或爆炸源。由于我国缺少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强制性标准,导致锂电池质量参差不齐,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频发。为从源头防范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完善刻不容缓。 据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报道,[b]2022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已经完成了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目前正处于审查阶段。[/b][img=image.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42dfa208-da80-4683-8803-7db3d869755f.jpg[/img]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安全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何鹏林是工信部锂离子电池及类似产品标准工作组组长,同时也是这项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他介绍道:按照项目计划,这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今年发布。[b]本标准将填补国家层面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安全质量监管的技术依据空白。标准发布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b][img=image.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ae4ef13c-82a9-4e8b-a6de-b727dba4c644.jpg[/img] 据《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该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符合GB1776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主要检验项目包括:电池安全项目: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电池组机械安全项目:挤压、机械冲击、振动、自由跌落、提手强度、模制壳体应力等;电池组电气安全项目:强制放电、过充电保护、过流放电保护、短路保护、温度保护、绝缘电阻、静电放电等;电池组环境安全项目:低气压、高低温冲击、浸水、盐雾、湿热、阻燃性等;人身安全项目:热扩散。 其中,首次在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标准中引入人身安全相关项目。热扩散项目参考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标准。电池单体发生热失控时热量会通过不同方式传递到相邻电池单体,单个电池热失控可能传播到周围的电池单体,引起连锁反应,热扩散时形成的烟雾、火灾和爆炸直接威胁电动自行车驾乘和使用人员安全。该项要求旨在考核电池热扩散控制能力,为预警和驾乘人员安全提供保障。标准要求电池组发出报警后5min内不能起火爆炸。[/size]

  • 【分享】关于实施《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问题的函

    关于实施《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问题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月14日发布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并定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与替代标准GB 18401―2003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1、婴幼儿的年龄由24个月改为36个月;  2、婴幼儿纺织品的适用身高从“80cm及以下”改为“100cm及以下”;  3、B类的PH值由4.0―7.5修改为4.0―8.5;  4、增加了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20mg/kg;致癌芳香胺清单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5、增加了“附录D 取样说明”等。  该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请各单位及时了解新标准的详细内容,切实做好实施新标准的准备工作。

  • 据说环保部门要介入汽车强制报废流程了

    今天听说的是,环保和交警同时上街,现在汽车已经没有了报废年限的说法,但是如果尾气不达标的话,是可以强制报废的。环保部门手持一个设备,汽车经过就可以直接测出尾气是否达标,如果不达标的话,交警强制报废或者扣车,这个我是第一次听说,不知道真假~

  • 【转帖】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大家注意一下红线部分

    [color=#DC143C]第117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未完)

  • 【资料】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CC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融合运行

    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CC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融合运行l 绪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提高产品和工作质量在竞争中非常重要,而认证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企业纷纷进行各种质量方面的认证。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问世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采用,对推动企业的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止2000年底,全球获得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已达5O万家。在中国,至2000年底,共有4万多家企业获得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基于此,我所在的企业也进行了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经过几年的运行,情况良好,质量管理工作和产品质量明显提高。2002年5月1日我国建立了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由于IS09OO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CC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有侧重点,且覆盖范围也不一样,因此,刚开始建立CC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所需的文件体系时,我们采用自成体系的方法,并保证IsOg000所需的体系文件和CCC所需的体系文件互相兼容,这样做的优点是:大大减少了体系文件编写的工作量,具有针对性。CCC体系文件经过一段时间运行,问题暴露出来了,在企业具体实施过程中,有时一项工作要对应两套体系文件,由于这两套体系文件所要求的记录详细程度不一致,具体工作时很难把握尺度。而且一个企业同时运行两套系统文件,员工也很难掌握。所以,我们重新编写两套体系文件,将其合并为一套体系文件。我作为IS09000管理者代表和CCC质量保证负责人负责了该项工作,愿将其中的心得与大家共享。2 体系文件融合的基础我们之所以能够将IS09000标准和CCC认证要求的内容合并成一套文件,是由于CCC认证要求在制订时参考了IS09000标准。让我们看一下CCC认证要求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内容,像职责、资源、文件和记录、供应商的控制、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运行检查、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包装、搬运和储存方面的要求均与IS09000标准要求基本一致。两者区别在于:1)CCC认证要求加入了认证产品一致性要求,而IS09000标准无此内容;2)CCC认证要求对元器件和成品的检验区分了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而ISO9000标准未做此区分;3)ISO9000覆盖的范围涉及市场、技术、销售、生产、售后等多方面的内容,范围广,而CCC认证要求仅限于与产品生产有关的环节,范围窄;4)由于ISO9000是国际通用的最基础的标准,因此在共有要素的要求深度上,没有CCC认证要求深。3 体系文件融合的策略1)对于两个标准要求基本一致的内容,以企业原已在运行的ISO9000体系文件为基础进行修改;2)对于认证产品一致性要求,专门增加程序文件;3)对于元器件和成品检验有关的程序文件进行修改,以CCC认证要求为准。这是因为就这一项而言CCC认证要求严格得多;4)鉴于融合后的体系文件要同时满足ISO9000标准和CCC认证要求,文件的要求势必又广又深。这会给企业运行中带来一定压力。对此,我们必须配备相应的人、财、物等资源,加强体系文件运行的控制,建立一套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4 融合后的体系文件经过大量的工作,制定出了新的体系文件,现将其目录列出如下: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索引序号 文件名称Q/ZCK001-2003 技术文件控制程序Q/ZCK002-2003 管理文件控制程序Q/ZCK003-2003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Q/ZCK004-2003 质量方针目标管理控制程序Q/ZCK005-2003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Q/ZCK006-2003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程序Q/ZCK007-2003 生产设备控制程序Q/ZCK008-2003 采购控制程序Q/ZCK009-2003 合同评审控制程序Q/ZCK010-2003 设计开发控制程序Q/zcKO11—2OO3 检测设备控制程序Q/zcK012—2003 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Q/zcKO13一z003 内审质量审核程序Q/zcKo14—2003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Q/ZCK01 5-2003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Q/ZCK0]6-2003 数据分析及持续改进控制程序Q/ZCK017-2003 产品搬运、防护、交付、售后服务控制程序Q/ZCK01 8-2003 顾客满意度控制程序Q/ZCK01 9-2003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Q/ZCK020-2003 工作环境管理控制程序Q/ZCK021-2003 生产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Q/ZCKg001—2003 产品变更作业指导书Q/ZCK9002-2003 CCC认证标志的使用控制作业指导书Q/ZCK9003-2003 关键元器件检验作业指导书Q/ZCKg004-2003 例行检验作业指导书Q/ZCKg005-2003 确认检验作业指导书5 效果目前,新的体系文件已在我公司成功运行,原来运行中的弊病已不复存在,公司顺利地通过了CC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我深深地体会到,我们不能为认证而认证,应该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把握准认证的最终目的,让认证为我们的目的服务。摘自相关杂志

  • 【资料】国家标准哪些属于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防患于未“燃”,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将出台!

    2月23日凌晨,南京市一居民楼发生火灾致15人死44伤,伤亡惨重。据通报,经初步分析,火灾是由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这次事故再次引起公众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安全的强烈关注。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锂电池是主要的燃烧源或爆炸源。由于我国缺少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强制性标准,导致锂电池质量参差不齐,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频发。为从源头防范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完善刻不容缓。据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报道,[b]2022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已经完成了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目前正处于审查阶段。[/b][align=center][img=image.png,550,292]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42dfa208-da80-4683-8803-7db3d869755f.jpg[/img][/align]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安全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何鹏林是工信部锂离子电池及类似产品标准工作组组长,同时也是这项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他介绍道:按照项目计划,这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今年发布。[b]本标准将填补国家层面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安全质量监管的技术依据空白。标准发布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b][align=center][b][img=image.png,550,300]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ae4ef13c-82a9-4e8b-a6de-b727dba4c644.jpg[/img][/b][/align]据《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该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符合GB1776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主要检验项目包括:电池安全项目: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电池组机械安全项目:挤压、机械冲击、振动、自由跌落、提手强度、模制壳体应力等;电池组电气安全项目:强制放电、过充电保护、过流放电保护、短路保护、温度保护、绝缘电阻、静电放电等;电池组环境安全项目:低气压、高低温冲击、浸水、盐雾、湿热、阻燃性等;人身安全项目:热扩散。其中,首次在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标准中引入人身安全相关项目。热扩散项目参考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标准。电池单体发生热失控时热量会通过不同方式传递到相邻电池单体,单个电池热失控可能传播到周围的电池单体,引起连锁反应,热扩散时形成的烟雾、火灾和爆炸直接威胁电动自行车驾乘和使用人员安全。该项要求旨在考核电池热扩散控制能力,为预警和驾乘人员安全提供保障。标准要求电池组发出报警后5min内不能起火爆炸。[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1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b]1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b][size=15px]计量资讯速递[/size][size=15px][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000000]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息,近日,氯碱行业重点产品(烧碱、聚氯乙烯树脂、甲烷氯化物)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光辐射安全技术规范、无损检测仪器 500kV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则等1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在公开征求意见。[/color][/font][/size][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000000][back=#f8f3f0]详细如下:[/back][/color][/font][b][size=15px] [/size] 1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信息[/b][table][tr][td=1,1,44][b]序号[/b][/td][td=1,1,70][b]计划号[/b][/td][td=1,1,132][b]项目名称[/b][/td][td=1,1,83][b]征求意见稿[/b][/td][td=1,1,84][b]编制说明[/b][/td][td=1,1,98][b]截止日期[/b][/td][/tr][tr][td=1,1,44][b]1[/b][/td][td=1,1,70]20083225-Q-469[/td][td=1,1,132]氯碱行业重点产品(烧碱、聚氯乙烯树脂、甲烷氯化物)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7/9[/b][/td][/tr][tr][td=1,1,44][b]2[/b][/td][td=1,1,70]20211250-Q-339[/td][td=1,1,132]旋转电机 安全技术规范[/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16[/b][/td][/tr][tr][td=1,1,44][b]3[/b][/td][td=1,1,70]20203567-Q-339[/td][td=1,1,132]光辐射安全技术规范[/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16[/b][/td][/tr][tr][td=1,1,44][b]4[/b][/td][td=1,1,70]20131190-Q-604[/td][td=1,1,132]无损检测仪器 500kV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则[/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16[/b][/td][/tr][tr][td=1,1,44][b]5[/b][/td][td=1,1,70]20211261-Q-415[/td][td=1,1,132]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技术规范[/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7/18[/b][/td][/tr][tr][td=1,1,44][b]6[/b][/td][td=1,1,70]20205263-Q-469[/td][td=1,1,132]钨精矿、钼精矿和焙烧钼精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7/18[/b][/td][/tr][tr][td=1,1,44][b]7[/b][/td][td=1,1,70]20214458-Q-469[/td][td=1,1,132]铁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7/18[/b][/td][/tr][tr][td=1,1,44][b]8[/b][/td][td=1,1,70]20201959-Q-339[/td][td=1,1,132]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20[/b][/td][/tr][tr][td=1,1,44][b]9[/b][/td][td=1,1,70]20205240-Q-339[/td][td=1,1,132]汽车防盗装置[/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20[/b][/td][/tr][tr][td=1,1,44][b]10[/b][/td][td=1,1,70]20205234-Q-339[/td][td=1,1,132]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20[/b][/td][/tr][tr][td=1,1,44][b]11[/b][/td][td=1,1,70]20205231-Q-339[/td][td=1,1,132]乘用车前后端保护装置[/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20[/b][/td][/tr][tr][td=1,1,44][b]12[/b][/td][td=1,1,70]20211264-Q-339[/td][td=1,1,132]船舶制造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15[/b][/td][/tr][tr][td=1,1,44][b]13[/b][/td][td=1,1,70]20205232-Q-339[/td][td=1,1,132]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20[/b][/td][/tr][tr][td=1,1,44][b]14[/b][/td][td=1,1,70]20201958-Q-339[/td][td=1,1,132]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安装固定点[/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69]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20[/b][/td][/tr][tr][td=1,1,44][b]15[/b][/td][td=1,1,70]20211265-Q-339[/td][td=1,1,132]船舶制造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要求[/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15[/b][/td][/tr][tr][td=1,1,44][b]16[/b][/td][td=1,1,70]20205238-Q-339[/td][td=1,1,132]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110][b]2022/8/20[/b][/td][/tr][tr][td=1,1,44][b]17[/b][/td][td=1,1,70]20211263-Q-339[/td][td=1,1,132]船舶制造重大件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td][td=1,1,83]征求意见稿.pdf[/td][td=1,1,84]编制说明.pdf[/td][td=1,1,98][b]2022/8/15[/b][/td][/tr][/table][size=15px][/size][align=center][size=15px][color=#888888]END[/color][/size][/align]

  • 【原创大赛】化工产品强制性国标转化为推荐性国标目录

    [align=center]化工产品强制性国标转化为推荐性国标目录[/align][align=center](不包括农药、高分子材料等)[/align] 国标委在2017年3月23日发布的《2017年第7号公告》中明确将《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中包括化工类产品。现在有关化工产品的部分转化目录整理如下,供大家工作中参考。目录编排顺序为:序号;原标准编号;产品名称;转化后的标准编号。1、GB 209-2006 工业用氢氧化钠 GB/T 209-20062、GB 210.1-2004 工业碳酸钠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工业碳酸钠GB/T 210.1-20043、GB 320-2006 工业用合成盐酸 GB/T 320-20064、GB 338-2011 工业用甲醇 GB/T 338-20115、GB 535-1995 硫酸铵 GB/T 535-19956、GB 536-1988 液体无水氨 GB/T 536-19887、GB 913-2012 汞 GB/T 913-20128、GB 1610-2009 工业铬酸酐 GB/T 1610-20099、GB 1614-2011 工业碳酸钡 GB/T 1614-201110、GB 1918-2011 工业硝酸钾 GB/T 1918-201111、GB 2440-2001 尿素 GB/T 2440-200112、GB 2945-1989 硝酸铵 GB/T 2945-198913、GB 3559-2001 农业用碳酸氢铵 GB/T 3559-200114、GB 4482-2006 水处理剂 氯化铁 GB/T 4482-200615 GB 4947-2003 工业赤磷 GB/T 4947-200316、GB 5138-2006 工业用液氯 GB/T 5138-200617、GB 6549-2011 氯化钾 GB/T 6549-201118、GB 7744-2008 工业氢氟酸 GB/T 7744-200819、GB 7746-2011 工业无水氟化氢 GB/T 7746-201120、GB 7816-1998 工业黄磷 GB/T 7816-199821、GB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9985-200022、GB 10205-2009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GB/T 10205-200923、GB 10500-2009 工业硫化钠 GB/T 10500-200924、GB 10665-2004 碳化钙(电石) GB/T10665-200425、GB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15063-200926、GB 17514-2008 水处理剂 聚丙烯酰胺 GB/T 17514-200827、GB 17602-1998 工业己烷 GB/T 17602-199828、GB 19104-2008 过氧乙酸溶液 GB/T 19104-200829、GB 19106-2013 次氯酸钠 GB/T 19106-201330、GB 19306-2003 工业氰化钠 GB/T 19306-200331、GB 20406-2006 农业用硫酸钾 GB/T 20406-200632、GB 20412-2006 钙镁磷肥 GB/T 20412-200633、GB 20413-2006 过磷酸钙 GB/T 20413-200634、GB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 GB/T21633-200835、GB 21634-2008 重过磷酸钙 GB/T 21634-200836、GB 22379-2008 工业金属钠 GB/T 22379-200837、GB 23936-2009 工业氟硅酸钠 GB/T 23936-200938、GB 23937-2009 工业硫氢化钠 GB/T 23937-200939、GB 24264-2009 饰面石材用胶粘剂 GB/T 24264-200940、GB 26721-2011 三氧化二砷 GB/T 26721-201141、GB 26754-2011 工业叠氮化钠 GB/T 26754-201142、GB 27585-2011 工业氰化钾 GB/T 27585-201143、GB 28652-2012 高品质无水氟化钾 GB/T 28652-201244、GB 28653-2012 工业氟化铵 GB/T 28653-201245、GB 28654-2012 工业三氯氢硅 GB/T 28654-201246、GB 28655-2012 工业氟化氢铵 GB/T 28655-201247、GB 28656-2012 工业亚硝酸钙 GB/T 28656-201248、GB 28657-2012 工业重铬酸钾 GB/T 28657-201249、GB 31060-2014 水处理剂 硫酸铝 GB/T 31060-2014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李学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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