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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进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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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进口条件相关的论坛

  • 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注册行政许可检测指南

    一、 概述凡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NMPA)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首先到NMPA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行政许可检测。检测完毕后,申报单位依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856号)准备申报材料,送交NMPA待评。部分内容不适合2018年NMPA88号文件之后的化妆品备案。二、 适用范围(一)进口化妆品:包括进口普通化妆品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健美、美乳、染发、烫发、防晒、祛斑、脱毛、除臭九大类。三、 送检要求(一)资料要求1、进口化妆品(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式两份;②除“外文名称”与“申请企业地址”外,其余均需中文填写;③产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④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⑤申请表格式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82号)附表2。(2)产品配方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为全成分配方,含量用百分浓度表示,各成分根据百分浓度由高到低排列;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产品等),应将各剂的配方分别列出;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856号);③配方需加盖公章,所盖公章与递交NMP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3)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中文书写;③中文使用说明书需加盖公章,所盖公章与递交NMP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4)电子版清单要求:录入到excel文档,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联系邮箱;电子版清单信息必须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信 息完全一致。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1)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的复印件要求:A4纸张,一式一份;生产卫生条件审核由省级化妆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应在送检产品之前完成。(2)《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产品抽样单》要求:一式一份;由省级化妆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应在送检产品时递交。(3)《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式两份;②所有信息均需填写,“外文名称”与涉及“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相关信息填写“无”;③产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④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⑤申请表格式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82号)附表2。⑤申请表相关信息应与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及产品抽样单保持一致。(4)产品配方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为全成分配方,含量用百分浓度表示,各成分根据百分浓度由高到低排列;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产品等),应将各剂的配方分别列出;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856号);③配方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④与递交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配方一致。(5)使用说明书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中文书写;③使用说明书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④与递交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明书一致。(6)电子版清单要求:录入到excel文档,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联系邮箱;电子版清单信息必须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信息完全一致。(二)样品要求1、一次性提供卫生安全性、人体安全性及其他特殊检测项目所需足量、包装完整、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2、进口化妆品应为原装销售包装,加贴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封样样品,允许无产品包装设计内容,但包装上上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类别、申请企业名称、样品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和注意事项”等信息;4、送检数量可咨询作者,进口化妆品需增加一份送审样品以供封样。

  • 仪器设备/食品/化妆品进口清关流程

    设备进口清关,新旧设备报关,食品报关,红酒报关,化妆品报关,危险品报关,医药航材报关,汽配报关等,货物不同,操作手续及流程都是不一样的普通的设备/汽车配件,查询税号,没有特殊的监管条件,就当是普通清关,提供基本单证(箱单合同),报关报检委托书就可以;食品和化妆品的进口清关流程基本一致,需要先做标签预审,预审没问题了,再进口报关报检放行,送样做中文标签备案,出证;

  • 【分享】澳大利亚发布供人食用的乳制品进口条件

    2011年5月12日,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AQIS)发布检疫警告(PQA0725),通报了供人食用的乳制品进口条件。 澳大利亚规定,进口商需要拥有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乳制品,否则不予进口。 然而,对于以下情况将不需要乳制品进口许可证: a)乳制品直接进口自新西兰,其中的牛奶成分仅源自新西兰或澳大利亚,并且经过有效认证和/或按照进口条件数据库(ICON)中的案例进行标注的新西兰乳制品;或 b)乳品成分含量低于10%(干重),并且由合法的制造商宣称(Manufacturers Declaration)名单中的制造商生产,其上附有"每个独立的包装中乳品干重含量低于10%" 的独立包装商品;或 c)商业化制备与包装的巧克力;或 d)含100%乳糖及乳糖衍生产品的商品;或 e)商业化制备与包装的酥油;或 f)饼干、面包与熟蛋糕(不包括奶酪蛋糕、含未经熟化的乳制品填充物或调味粉的蛋糕) 以上各条(a至f)独立成章,合并无效。以含有8%新西兰原奶与4%中国乳糖的乳制品为例进行说明: 该产品需要进口许可,因为其中的乳品以及乳品衍生成分的含量超出10%的阈值,并且其中的乳品衍生成分来自新西兰之外的国家。然而,不能因为它含有8%的新西兰原奶,并且其中4%的乳糖低于10%的阈值,就判断它属于进口许可豁免产品。 要测定复合产品中的乳品成分的干重,需要计算出其中所有的乳品成分(包括乳糖)。

  • 澳大利亚发布动物肠源性产品(不含肠衣)新进口条件

    8月24日,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AQIS)发布公共检疫警告(PQA0745)称,在与旅客和邮包计划处磋商后,AQIS生物进口计划处制定了除用作动物性食品、肥料或饲育目的之外的动物肠源性产品(不包括肠衣)新进口条件。新进口条件适用于羊肠线材料、乐器弦和动物源性网球拍线,具体内容如下:一、非商业性进口条件1. 个人、文化演出团体或运动队携带入境(不论随身携带或邮寄)的供自己使用的乐器或运动器材上附着的动物源性弦/线,不需要进口许可证和入境检疫。2.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货物适用商业性进口条件。二、商业性进口条件1. 需要进口许可证,并且须在货物进口到澳大利亚时有效。进口许可证申请须送至AQIS在堪培拉的办事处进行评估。2. 每批货物须接受入境检疫。3. 进口许可证条件要求货物须随附关于产品成分和相关加工方法的生产商声明。根据与成分相关的检疫风险水平,可能还需要官方证书。4. 当货物未随附有效文件或随附带错误声明的文件时,将被要求修正文件。5. 进口许可证条件要求货物到达时需接受检验,以确保未受到外来杂质的污染及/或侵染。如发现污染及/或侵染,将按照AQIS认可的适当方法对外来杂质进行处理。6. 整箱集装箱内的木质包装、木托盘或垫木在到达时也需接受检验和处理,除非证明已按照AQIS认可的方法进行过处理。此外,该进口条件还规定了提交给AQIS的所有文件须符合最低文件要求政策和非商品信息要求政策,以及进口许可证费用。该进口条件的详细内容见以下网址:http://www.aqis.gov.au/icon32/asp/ex_casecontent.asp?intNodeId=8941522&intCommodityId=27866&Types=none&WhichQuery=Go+to+full+text&intSearch=1&LogSessionID=0

  • 【讨论】谈谈你对“进口不合格食品化妆品”的看法。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通报的今年4月进境不合格食品、化妆品信息显示,4月份我国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106批次进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并对这些问题食品、化妆品已依法做退货、销毁或改作他用处理。 从国家质检总局通报的信息中看到,这些经经检验检疫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化妆品中,包括六批次从美国进口的冻猪肾、冷冻猪脸、冷冻猪颈骨、冷冻猪蹄等产品中均检出莱克多巴胺,四批次从美国进口的牙膏中检出二甘醇,以及从法国、意大利进口的奶酪中检出违规使用化学物质蛋清溶菌酶等。详细情况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 国家质检总局表示,这些进口不合格食品、化妆品都已依法做退货、销毁或改作他用处理。这些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化妆品未在国内市场销售。----中国质量新闻网[color=#DC143C]就此,发表你的看法。[/color]

  • 【分享】印度实施化妆品进口登记制度

    2011年4月1日,印度《1940年版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修订版)》正式生效,从即日起,印度进口化妆品迎来更加严格的审查制度。印度化妆品进口商必须在进口前为产品注册并获得一个注册号。 印度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2007年通过立法并于2010年5月公布于众。这部修订版法令标志着印度首次加强对印度进口的化妆品产品的监管。印度曾一度禁止化妆品输入本国,直到1994年开放化妆品进口,当时化妆品进口商只需要提交一份产品符合印度良好生产规范(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的报关申明,就可以顺利通过海关审查。在新法令生效前,印度的化妆品监管一直沿用着两部古老的法规——《1940年药品和化妆品法》和《1945年药品和化妆品条例》,这两部法规订立时印度还未获得独立。1945年之后,印度化妆品管理法规一共经历了5次修改,期间,印度BIS标准局也对化妆品的技术性标准增添了一些法令要求。 根据修订法案,印度所有化妆品进口商必须在国家药品控制总署(Drugs Controller General,DCG)登记注册。一个化妆品整体品牌(旗下包含众多产品品牌)可以提交一次单独注册申请,注册成本为250美元。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成功30个月后可以申请续注册。目前,进口化妆品企业主要有2种申请方式:邮局邮寄或当面提交至新德里的国家药品控制总署。电子提交方式虽然已在筹划但目前仍不可行。

  • 【分享】印度实施化妆品进口等级制度

    2011年4月1日,印度《1940年版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修订版)》正式生效,从即日起,印度进口化妆品迎来更加严格的审查制度。印度化妆品进口商必须在进口前为产品注册并获得一个注册号。印度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2007年通过立法并于2010年5月公布于众。这部修订版法令标志着印度首次加强对印度进口的化妆品产品的监管。印度曾一度禁止化妆品输入本国,直到1994年开放化妆品进口,当时化妆品进口商只需要提交一份产品符合印度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报关申明,就可以顺利通过海关审查。在新法令生效前,印度的化妆品监管一直沿用着两部古老的法规——《1940年药品和化妆品法》和《1945年药品和化妆品条例》,这两部法规订立时印度还未获得独立。1945年之后,印度化妆品管理法规一共经历了5次修改,期间,印度BIS标准局也对化妆品的技术性标准增添了一些法令要求。根据修订法案,印度所有化妆品进口商必须在国家药品控制总署(Drugs Controller General, DCG)登记注册。一个化妆品整体品牌(旗下包含众多产品品牌)可以提交一次单独注册申请,注册成本为250美元。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成功30个月后可以申请续注册。目前,进口化妆品企业主要有2种申请方式:邮局邮寄或当面提交至新德里的国家药品控制总署。电子提交方式虽然已在筹划但目前仍不可行。

  • 【分享】泰国将重罚违法制造或进口化妆品

    据泰国《世界日报》3月7日报道,泰国到处可见化妆、保养品路边摊贩,食品暨药物管理局提出法律修正案,将严格管制化妆品生产与进口,违法最高判徒刑5年、罚款50万铢。市场经常有号称可美白细致皮肤的保养品,但消费者最后发现不但没有功效,有些还造成皮肤过敏,甚至有人脸部变形。泰国虽有相关法律限制,但仍有生产者或进口商继续违法。 泰国卫生部食品药物管理局近来提出法律修正案,将对违法制造商、进口商或零售商严罚。 根据修正案,违法者最高将被判处5年徒刑、罚款50万铢。现行法律只判处1年徒刑、罚6万泰铢。 新的修正案也提案成立国家化妆品委员会,成员将包括消费者保护团体与化妆品业者,化妆品贩卖前必须取得委员会授权。 食品药物管理局目前无法监督化妆品广告,但未来在修正案赋权下,将严格管控广告。

  • 【转帖】澳大利亚修订二手水产养殖设备进口条件

    12月16日,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AQIS)发布行业通告,向相关企业通报了修订后的二手水产养殖设备进口条件。  进口二手水产养殖设备是一种易使牡蛎暴露于检疫性病害的高风险途径,特别是对于疱疹病毒(OsHV-1和1μvar)类病原体。牡蛎疱疹病毒是一种新近出现的重要病害,在欧洲和新西兰部分地区有报道。该病害虽然对太平洋牡蛎有致命危害,可导致重大的商业性损失,但无相关的人类健康和食品安全风险。  水产养殖区间二手养殖设备不加限制的移运被认为是该病害传播的高风险途径,并且是牡蛎疱疹病毒向国外传播的一种潜在途径。  自12月16日起,所有进口的曾接触水或水生动物的二手水产养殖设备,不论来自何地,在到达澳大利亚时必须保持清洁。二手水产养殖设备到达澳大利亚后,在检疫放行前将被要求运往AQIS的检疫认可设施(QAP)内使用“Virkon Aquatic”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

  • 科学使用化妆品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消费提示1.化妆品不应标注适应症,不得宣称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2.选购化妆品时,消费者应结合自身消费需求,注意化妆品标签标识中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使 用期限和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等。同时,消费者在购买进口 产品时,还应注意产品必须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3.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或过去由卫生部批准或 备案的化妆品,如需辨别产品 的真伪,消费者可登录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 sfda.gov.cn)“数据查询” 栏目进行查询。二、过敏自我诊断如有以下2条以上的症状,除了要及时清洗皮肤外, 最好是到医院处理。1.皮肤瘙痒,总想挠几下;2.某些部位出现红斑或者大片潮红;3.皮肤出现灼热甚至疼痛;4.局部明显肿胀;5.皮肤上长出小疙瘩,但又不像粉刺;6.出现一串串的小水泡;7.局部皮肤溃烂。三、皮肤的类型及自我识别根据皮肤的特点,人们把皮肤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要想保护好自己的皮肤,就得先搞清自己皮肤属于哪一种类 型,然后根据各种类型皮肤的特点,科学地使用化妆品进行 美容或进行皮肤的保健。1.皮肤的类型(根据皮肤皮脂分泌的多少分类)(1)干性皮肤;(2)油性皮肤;(3)中性皮肤;(4)混合型皮肤;(5)此外还有过敏性皮肤。2.皮肤类型鉴别 有些人不知道自己的皮肤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就盲目 地使用化妆品,这样做就有可能使皮肤受到损害。如果每个人所使用的化妆品能与自己分泌的皮脂组分相同时,那么这种化妆品是最理想的。 鉴别皮肤类型的简便方法是:取一块柔软的卫生纸巾 或吸墨纸,在鼻翼两侧或前额部反复擦拭,将皮肤上分泌 的皮脂尽量地拭取下来。如果纸巾上满是油光,说明皮腺的分泌功能比较旺盛,属于油性皮肤;纸巾上无油光且颜色较浅的,则是干性皮肤;介于两者之间的,属于中性皮肤;如果不同部位的油脂含量不同,则属于混合型皮肤。希望您能根据自己皮肤的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化妆品。四、购买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要认准新编号(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化妆品 的产品批准文号(备案号)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1)原卫生部核发的;如:卫妆特字(2003)第0180号(2)2008年起国家局核发的 如:国妆特字G20080040号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1)原卫生部核发的 如:卫妆特进字(2003)第0180号(2)2008年起国家局核发的 如:国妆特进字J20080200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1)原卫生部核发的 如:卫妆备进字(2006)第0279号(2)2008年起国家局核发的 如:国妆备进字J200804992010年11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该《规范》第七条明确 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编号将改成字母缩写的形式。具体是: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其中, “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为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的年份和顺序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2011年4月1日之后生 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时一定要看准新编号再买。五、化妆品使用顺序解答水质、霜质、油质化妆品的基本使 用顺序,是最基本的常识,即“先水、中 乳,最后油”。六、汞超标类化妆品的坏处“汞超标”产品的美白或祛斑作用很快,让皮肤看 上去很白皙。但“汞超标”产品可破坏皮肤的正常生理结 构,产生异常的皮肤色素沉着,出现“黑皮症”,甚至进 而损害神经、消化和内分泌系统,导致内脏受损。七、化妆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1.不要出现敏感现象,就换成整套敏感肌肤的专用 保养品因为皮肤一旦过敏,就变得异常娇气,如果在此时更 换一系列的化妆品的话,那容易给肌肤带来伤害。所以, 最好先停用带刺激性的产品(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果酸成分 的产品)逐渐更换。2.当脸上长出很多痘痘,并不是皮肤没洗干净痘痘可能是肌肤敏感的症状,或是因为压力而发的成人痘痘,这时要去看医生,而不能一味的猛擦治痘产品, 或去角质或深层清洁,这些都会更加刺激皮肤。3.不要把洗面乳直接抹在脸上搓洗没搓起泡沫的洗面乳会紧紧地贴在皮肤表面,伤害皮脂膜。正确的方法是先加清水搓揉发泡,因为发泡后的 洗洁剂才能发挥清洁效果,而且泡沫状比未发泡的乳状温和。洗脸时要先洗T字部位,两颊轻轻带过,用温水洗净。4.常清洗粉扑不干净的化妆用具,会让肌肤很敏感,对化妆用具一 定要进行清洗,因为补妆时脸上的油脂会被粉扑吸走,吸满油脂的粉扑与空气接触,正是细菌的最好繁殖地。一星期要清洗一次粉扑,用专用的清洗剂或温和香皂都可以, 洗后用面巾纸按压吸水,再阴干。5.皮肤干痒,不要用滋润乳霜因为浓稠粘腻的保养品,对敏感肌肤是负担,所以在 皮肤感到又干又痒时千万别用。太油太滋润的保养品,容 易刺激敏感肌肤,而且也不容易吸收,选择“乳液”的质 地比乳霜和精华液更适合敏感肌肤。6.不要试图用粉去遮饰红红干干的皮肤因为这可能是皮肤在发炎,而正在发炎的敏感肌肤要 首先停止化妆。对于已经发炎的敏感肌肤,上粉也无法服 帖,还会因不透气而导致敏感加剧,因此最好不要上妆, 让皮肤好好休息几天。如果非化妆不可,只要防晒加上蜜 粉就可以了。八、如何识别进口化妆品的真假?据相关规定,在我国销售和使用(包括发廊、美容院 使用)的进口化妆品都必须加贴中文标签,且标签内容有严格规定。因此,消费者可借助“五看”中文标签内容、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和辨别“CIQ标志”进行 初步判别“正宗”进口化妆品。一看中文是否为规范汉字,即简化字,字高度不小于1.8mm;二看是否注明了原产国或地区;三看是否有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四看是否标明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五看是否有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但对体积小,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化妆品(如唇膏、化妆笔 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此外,生产日期 或期限使用日期必须打印在包装上,并在中文标签上注明 其具体位置。具有上述规范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和检验标志的进口化妆品品质得到保证,消费者可根据各自需求放心选购。

  • 化妆品备案注册

    [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22384.html[/url]检测内容[/color][/size]德检科技是一家新型的综合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致力于成为新商业时代全球领先的质量、科研、合规服务专家。德检化妆品事业部具备化妆品全生命周期技术服务能力,从化妆品研发、原料分析,到化妆品功效试验、安全评估,再到最关键的注册备案,我们都可以为您提供专业可靠的技术服务。妆品注册备案,找德检 我们的优势 备案注册、产品检测都在一家做,无隐形消费,不用东奔西走 专业化妆品技术服务机构,懂你懂的,更懂你不懂的! 全程指导,首次备案通过率高,专业省心! 备案不过,免费调整再次申报,可靠放心!注册备案服务内容 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除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凡是在国外罐装,或已经上市销售进口到国内的特殊化妆品或普通化妆品都属于进口化妆品。 注册备案 国产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备案、特殊化妆品注册、化妆品原料注册或备案 进口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进口特殊化妆品评审注册备案服务流程 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 第一步:法规合规审核 提交资料:配方原料、外包装及说明书。 审核周期:2个工作日 第二步:产品安全性评估 提交资料:危害识别,剂量反应关系评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 第三步:送样检测 提交资料: 微生物检测、重金属检测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 第四步:系统递交 提交资料:配方、外包装、检测报告上传。 审核周期:3个工作日 第五步:工厂资质审核 准备项目:工厂所属地药监局审核。 审核周期:2周时间 第六步:现场核查 准备项目:整套编写资料,所属地药监局现场递交。 审核周期:3个月内下发电子备案号 备案资料清单 1、产品配方; 2、产品销售包装; 3、产品生产工艺及设备清单;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或安全性评估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 7、市售产品。 二、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 第一步:法规合规审核 提交资料:配方原料、外包装及说明书。 审核周期:2个工作日 第二步:产品安全性评估 提交资料:危害识别,剂量反应关系评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 第三步:生产卫生审核 准备项目:卫生审核资料、向省属药监局递交审核 审核周期:1个月 第四步:系统用户名注册 提交资料: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上传配方数据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 第五步:送样检测、资料编写 准备项目:委托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检测,编写整套资料,装订成册 准备周期:4-6个月 第六步:评审发放纸质凭证 准备项目:向国家药监总局审批中心递交全部资料。 审核周期:60个工作日批复 备案资料清单 1、国产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4、产品设计包装; 5、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6、安全性评估报告; 7、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8、功能成分及科学依据; 9、产品技术要求等。 三、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 第一步:法规合规审核 提交资料:配方原料、外包装及说明书。 审核周期:2个工作日 第二步:产品安全性评估 提交资料:危害识别,剂量反应关系评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 第三步:品牌授权 提交资料: 授权书国外公证+领事馆认证、接受授权公证+翻译公证 审核周期:10个工作日 第四步:系统用户名注册 提交资料: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授权书+接受授权书+公证书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 第五步:送样检测、资料编写 准备项目:毒理学、微生物、重金属等检测报告,编写整套资料,装订成册 准备周期:1个月 第六步:递交纸质资料 准备项目:受委托机构向所属省级药监局递交。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 备案资料清单 1、进口非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 6、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7、安全性评估报告; 8、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授权; 9、产品原产国生产及销售证明文件; 10、产品技术要求等。 四、进口特殊化妆品审批: 第一步:法规合规审核 提交资料:配方原料、外包装及说明书。 审核周期:2个工作日 第二步:产品安全性评估 提交资料:危害识别,剂量反应关系评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 第三步:品牌授权 提交资料: 授权书国外公证+领事馆认证、接受授权公证+翻译公证 审核周期:10个工作日 第四步:系统用户名注册 提交资料: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授权书+接受授权书+公证书 审核周期:5个工作日 第五步:送样检测、资料编写 准备项目:委托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检测,编写整套资料,装订成册 准备周期:4-6个月 第六步:评审发放纸质凭证 准备项目:国家药监总局评审中心。 审核周期:60个工作日批复 备案资料清单 1、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6、产品原包装; 7、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8、安全性评估报告; 9、产品原产国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等。化妆品法规咨询服务 化妆品申报法规咨询 化妆品功效评价咨询 化妆品安全评估咨询 化妆品检验检测咨询 特殊非特殊化妆品判定咨询

  • 【转帖】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119号 2011年03月09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等有关要求,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方便申请人申报,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要求填写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名称只需填写产品汉语拼音名。产品中文名称不需申请人填写,由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导入。  (二)配方成分(原料的序号、全部原料的中文名称和使用目的)不需申请人填写,由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导入。  (三)生产工艺应根据申报资料中的生产工艺内容,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艺,包括主要步骤和工艺流程。  (四)感官指标中的颜色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客观色泽,如白色、浅黄色等;性状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形态,如霜、乳液等;气味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是否有气味及气味的种类。  (五)卫生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由申请人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确定。指标是指检验项目及对该项目的限制要求,如:汞及其限量值、石棉不得检出。  基于产品安全性考虑,申请人可增加填写企业内部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指标。  (六)《化妆品卫生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检验方法的,应依次列出卫生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相应检验方法的名称,否则应提供完整的检验方法。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所载明的使用方法和贮存条件应当与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注明的使用方法和贮存条件一致。使用方法中的注意事项应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警示用语。  (八)保质期应明确写明该产品的保质期限要求,如保质期××个月(或×年)。  二、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含备案延续产品)的应当提交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已提交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的除外。该项资料列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四条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中的第(十二)项内容,或第九条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备案)中的第(十)项内容。(十)项内容。  三、申请人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时,应提交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文字版资料列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二条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中的第(十)项内容,或第三条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中的第(十四)项内容,或第四条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中的第(十三)项内容,或第九条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备案)中的第(十一)项内容。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中有关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食品许可司联系。  联系人:陈 超  电 话:010-8833053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 【转帖】厦门检区进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数量增长

    据厦门检验检疫局统计,上半年该局共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化妆品26批、重量140392千克、货值23.58万美元;批次、重量、货值不合格率分别为:1.16%、0.041%、0.092%,不合格重量、货值同比增长58.56%、23.58%。 据了解,部分进口食品、化妆品中,存在的不合格项目主要有:微生物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或超量使用、无生产日期、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需办理许可批件未获得许可批件等。其中,标签不合格情况仍较严重,其中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基本上都存在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 【原创大赛】首次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制”全面推开政策解析

    文/吴海云 华测检测([color=#191919]食农及健康产品事业部)[/color][color=#191919][/color][align=left][b]1.背景[/b][/align][align=left]2017年3月,首次进口非特化妆品管理由审批改备案工作在上海浦东新区率先试点施行。今年3月,在上海浦东新区试点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和陕西的10个自贸区,推广复制浦东新区经验,扩大首次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试点工作。2018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该公告指出在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本文将从法规文件,流程与要求,新备案模式与传统注册比较等几个方面进行解析。[/align][align=left][b]2.“备案制”全面推开内容详解[/b][/align][align=left][b]2.1与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相关的法规文件汇总[/b][/align][align=left]*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align][align=left]* 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align][align=left][color=#191919]* [/color]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72号;[/align][align=left][color=#191919]* [/color]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7号);[/align][align=left][color=#191919]* [/color]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2017年第10号;[/align][align=left][color=#191919]* [/color]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82号;[/align][align=left][color=#191919]* [/color]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339号;[/align][align=left][color=#191919]* [/color]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856号;[/align][align=left][color=#191919]* [/color]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454号[/align][align=left]2018年第88号指出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 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align][align=left]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报告、境内化妆品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等有关事宜,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7〕72号)执行。[/align][align=left][b]2.2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流程与要求[/b][/align][align=left]在以前,进口非特化妆品审批事权归国家食药监总局,企业每进口一种新化妆品,都要到北京提交材料,并等待专家审评。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后,审批时限由以往3个月左右缩减为5个工作日。这意味着,首次非特进口备案试点以来,国外产品在国内的上市时间平均提前了两个半月。那弱化了事前审批流程,服务企业,便利消费者,但是否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有所降低?答案是否定的,甚至要求更高了,接下来就具体看看备案流程与要求。[/align][align=left]2.2.1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流程[/align][align=left]第一步(形式审查):[/align][align=left][img=,690,27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7/201907011556140017_6074_3051334_3.jpg!w690x279.jpg[/img][/align][align=left] 第二部(技术审评):[/align][align=left][img=,690,31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7/201907011556236121_4915_3051334_3.jpg!w690x312.jpg[/img][/align][align=left] 2.2.2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申请资料(见表1)[/align][align=left]表1[/align][table=662][tr][td] [align=left]序号[/align] [/td][td] [align=left]提交材料名称[/align] [/td][td] [align=left]要求[/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1[/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申请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纸质申请表,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2[/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color][/align]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1[/color][color=windowtext])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color][/align]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2[/color][color=windowtext])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color][/align]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3[/color][color=windowtext])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color][/align]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4[/color][color=windowtext])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color][/align]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5[/color][color=windowtext])需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名。[/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3[/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产品配方[/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产品配方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执行。[/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4[/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的承诺。[/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5[/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产品包装图片[/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6[/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产品生产工艺简述[/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提供的生产工艺简述应包括工艺流程简图,工艺简述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括操作步骤、各步骤中涉及的原料等。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在生产工艺中列出,原料名称应与产品配方一致。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相符。[/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7[/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产品技术要求[/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编制。[/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8[/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1[/color][color=windowtext])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color][/align]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2[/color][color=windowtext])检验报告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八条执行。[/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9[/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参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执行。[/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10[/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化妆品适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参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要求对进口化妆品提交承诺书的公告》执行。[/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11[/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执行。[/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12[/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13[/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color][/align] [/td][/tr][/table][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由以上可以看出,“备案制”与许可申报所需要的资料是一样的,只是在监管模式有了改变,药品监管部门在产品备案后组织对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产品安全性判断的,应当要求境内责任人于30日内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发现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产品安全性的,应当告知境内责任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并在确认备案资料符合要求前暂停进口及销售该产品;发现存在违法情形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对相关产品进行责令下架、召回处理。[/align][align=left][b]2.3新备案模式与传统注册比较(见表2)[/b][/align][align=left]表2[/align][table=546][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项目[/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新备案模式[/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传统注册[/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审核制度[/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备案制[/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行政许可申报[/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接收窗口[/color][/align]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 [/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境内责任人注册在11个自贸区所在省的,由当地药监局接收,其他仍报国家局[/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国家药监局[/color][/align]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 [/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授权申请[/color][/align]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 [/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国外申请人授权在华公司作为境内责任人[/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国外申请人授权在华公司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在华公司责任[/color][/align]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 [/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负责产品进口和经营,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仅负责产品行政许可[/color][/align]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 [/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批准或备案凭证编号格式[/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国妆备进字J+四位年份数字+四位编号[/color][/align]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 [/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批准或备案凭证 有效期[/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未知[/color][/align]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 [/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4[/color][color=windowtext]年[/color][/align]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 [/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生成流程及形式[/color][/align]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 [/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形式审查通过后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供企业自行下载打印[/color][/align] [/td][td]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技术审查通过后发放行政许可批件证书[/color][/align] [align=left][color=windowtext] [/color][/align] [/td][/tr][/table][align=left]由上表看出,新备案模式与传统注册最大的差异体现在备案流程或许可及境内责任人的要求。新备案模式最大优势体现在企业通过资料形式审查后就可以获得备案号进行进口销售。国家局行政许可要求在通过所有形式和技术审查后才能获得许可号进行进口销售。两者相比,前者更利于企业将产品快速投放市场。但在资料要求上,两者几乎保持一致。可见,境内责任人的出现,实际上是为了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我国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更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另外,根据现行规定,无论是进口非特化妆品还是国产非特化妆品,均未设置备案有效期。但是,未设置备案有效期并不意味着一次备案,终生有效。”据悉,国家药监局正起草《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将会对已备案产品提出年报制度要求,企业定期通过网上备案平台填报产品的生产进口、上市销售、不良反应监测等情况。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产品备案信息将会被清理,避免网上备案平台出现“僵尸产品”堆积现象。[/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3.总结[/b][/align][align=left]将首次进口非特化妆品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改事前“点头”为事后“摇头”,首次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管理时代。试点期间,全国范围内已经有近3000种首次进口非特化妆品完成备案。其中,上海浦东自贸区试点时间较长,试点一年多来,完成备案进口产品已达2500余个。广东、四川、浙江等省也已有进口产品完成备案。最近,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等各个地方药监局相续出台进口化妆品非特备案办事指南,企业可以根据指南进行备案工作。此次88号文件,官方名义是“贯彻国务院落实简政放权和证照分离的改革的要求”,实际意义是“适应化妆品行业发展需要”将进口品和国产品带到了同一起跑线。[/align]

  • 食药监局:美白化妆品列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备案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由总局发布,针对省局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备案检验机构增补工作   针对省局反映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数量不足的问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原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181号)要求,增补相应数量的备案检验机构,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备案。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一)关于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的功效宣称管理。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美白增白功能;以美白系列套装形式销售的产品,系列产品中应当至少有一件产品为美白化妆品,内部单品中不具有美白功效的,不得通过加注“美白系列”等形式变相宣称美白功能。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申报程序。美白化妆品申报许可程序严格按照现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规定要求执行。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参照现行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审评程序执行,产品申报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要求提交检验报告,送检样品直接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产品类别”栏中注明“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 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

    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  为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等制定本技术审评指南。  一、产品中文名称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一)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二)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三)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四)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二、送审样品  (一)产品包装应完整,进口产品应为未启封的市售包装。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书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予以说明。  进口样品外包装上应加贴标有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所有外文标注不得遮盖。  国产产品的抽样和封样、进口产品的封样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要求执行。  (二)送审样品的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内容应与申报资料中的相关信息相符,如送检样品的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 化妆品使用禁忌!

    化妆品是每个女人的必备品,它可以修饰容颜,弥补面部的缺陷,更能给美丽的面容添加光彩,有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的效果。那么如何正确使用化妆品呢?一忌:频繁更换不同化妆品化妆品的品牌众多繁杂,很多女性朋友都喜欢混搭不同品牌的化妆品或经常更换,其实这样对皮肤是有一定的刺激性的,也会误导对产品的识别度,在确定自己的肤质和适应状态下,最好使用同一品牌的化妆品。二忌:使用过期的化妆品护肤类化妆品放置时间过久,可因日晒、氧化而变色、变味,同时,还可因微生物污染而腐败变质。使用这类化妆品,不仅会散发出异味,而且可使皮肤发生过敏反应,引起皮肤发痒、红肿、丘疹、水疱等;另外,粉底、唇膏、眼影等装饰性化妆品,也可因时间过久而影响美容效果。因此,要定期检查化妆品是否有变质的现象,过期后应弃之不用。 三忌:用手直接勾取化妆品化妆品的使用需要无菌的,如果不注意卫生,就会导致化妆品的变质。很多朋友在试用化妆品时会用手指直接勾取化妆品,又将手上多余的产品放回瓶内,这样会把细菌带入化妆品中。因此,使用时宜用竹签挑出来,化妆品一旦沾手,绝对不要再送回瓶内。四忌:过量使用化妆品过量使用化妆品,会影响皮肤的呼吸、排泄功能,特别是过量涂擦粉质类化妆品,易堵塞皮脂腺与毛孔,降低皮肤的代谢与吸收功能,甚至诱发色斑。五忌:痴迷进口化妆品有多朋友认为西方国家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好。化妆品上市前,需经过皮肤测试,确认其安全可靠后才能生产销售。西方国家的化妆品有些是在白种人皮肤上做测试,适合白种人皮肤。而东方人与西方人的肤质不同,东方人的皮肤易敏感,所以痴迷的选择进口化妆品也是不对的。 六忌:随意分装化妆品分装容器实用又方面,但材质一般比正常化妆品容器较差,通常是没有消毒、杀菌的,随便分装,反而会把病菌带进来。如果想随身携带或外出旅行,最好选购旅行组合或小包装产品。七忌:过分追求疗效很多朋友在使用某款化妆品一段时间后,感觉效果缓慢,便更换产品,对一些效果来的很快的产品特别青睐,其实这也是错误的做法,需要警惕这些快效的化妆品可能含有激素。激素类化妆品见效快,同时也会损伤皮肤,形成依赖性。

  • 【讨论】化妆品安全问题堪忧

    爱美的人们,为了实现心中的理想,留住将逝的青春,她们总会不断的利用一些外界的手段来圆自己心中那个美丽的梦。化妆品则成了她们走向美丽的首选,因为它最为简单有效。可谁曾想到在那短暂美丽的同时也给她们带来了难以治愈的伤痛呢? 有关资料显示,去年有关部门接到的一万多起化妆品投诉中,80%是有关质量问题的。祛斑类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最为突出,其次为防晒类、清洁类、粉刺类产品。据中消协人士讲,进口化妆品存在问题较为突出,有的无进口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有的无CIQ检验标志,有的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有的贴有假冒的CIQ检验标志,而无中文说明的则比比皆是。相当一部分“进口化妆品”提供不出有效的中国商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销商采取混淆产地的方法,用国外散装进口、国内分装的化妆品冒充原装进口的化妆品,或者用合资厂生产的化妆品冒充原装进口货销售。去年上海口岸共查出24008批不合格进口货,其中包括8546批进口工业品和1029批进口食品、化妆品等。 近日,北京市西城工商分局在月坛公园东门附近一居民楼发现一存放假冒名牌化妆品的仓库。共查获SK-Ⅱ、兰蔻、CHANEL、Dior等假冒世界知名品牌化妆品万余件,包括粉底、面膜、洁面和香水等。一山东藉送货人的两箱货物中的378支法国香型牙膏、1360袋舒蕾、飘柔、潘婷、风影、海飞丝洗发液在北京市延庆一商城内被延庆县工商分局市场科查扣。这些假冒伪劣化妆品给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后果。“女人的脸比生命还重要。要我这样活着,还不如杀了我……”走出法庭的小方(化名)习惯性地抬起双手遮住自己的脸。因为长斑,她去美容;因为美容,她被毁容。而且,终身无法治愈,达到了八级残疾。“丈夫要和我离婚了……哪个男人能不在乎自己老婆的脸?”说起与自己关系越来越僵的丈夫,小方欲哭无泪。唐女士近日在一家美容院做了美容,从这家美容院买了化妆品,当她用后刚停用两天,脸上就出现了密密麻麻的红疹子,奇痒难忍。再去找那家美容院,可是这家美容院已关闭了。据了解,唐女士患的是一种叫作“激素依赖性皮炎”的皮肤病。大三女生小静。她不断将头发拉到前面想挡住脸颊,仍然无法掩盖满脸凸起的红点。“都是伪劣面膜惹的祸!”小静连连抱怨。小静听朋友介绍有一款中药面膜对祛痘痕很有效果。爱美的她马上买了这款粉状面膜。用过2次后,痘印的确褪下去了不少。小静欣喜若狂,每天睡前都使用,结果脸成了这副惨样。 消费者的识假能力有待提高 很多消费者由于证据意识不强,即使投诉的是客观事实,也由于证据不足,导致卫生部门无法对商家查处。市民郭女士称:半月前使用了在一化妆品专营店购买的“高丝”牌化妆品后,面部皮肤出现不良反应。但找到店主后,该店主却以此前没开具任何销售凭证为由,拒绝退货。郭女士打来购买的化妆品时,发现外包装粗糙且蓝色的小瓶有掉漆现象,与商场正品有明显差别。在该店采访时,店员表示,对于消费者三天内不主动要求开具发票或开具任何凭证的化妆品有问题时最多只退一半钱。如果不接受他们的处理方案,即使向相关部门反映,她们也会以没出具过销售凭证而辩称该化妆品不是他们所售。其实如果你细心会发现一些化妆品经营店所售很多品牌并无中文标签,但由于价格低廉,购买者不在少数。在一化妆品专营店内,会有店员向消费者推荐便宜的大品牌化妆品,但这些推荐品并未摆放在柜台上,而是从柜台后面拿出来的。在一次走访中,发现一些店内杂牌的口红、唇膏、睫毛膏等适用装,不但没有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还存在多人试用的情况,很容易造成交叉感染。销售人员还解释道,一般在顾客试用后她们都会做“专业”处理,进一步追问时,她却笑而不答。 对此,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提醒,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该要求销售方提供大票或销售证明,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应立即停用到正规医院治疗,携带购买发票及面部照片和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凭证维权。消协人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一定要索取票据,在票据上注明化妆品具体名称,并保存好包装。若使用后怀疑其有质量问题,应先到消协及卫生部门投诉,便于及时取证查处。同时,北京市消协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切莫将自己的皮肤当作“试验田”,购买美容产品要谨慎。 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化妆品被列在第三位。从2007年下半年起,不允许“健字号”、“消字号”、“妆字号”等产品与药品混放一起销售,问题严重者,将被取消相应的经营资格,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0号局令,正式颁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该规定将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妆品标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并根据各种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同,分别对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该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有效地防止质量欺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 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化妆品专项检查

    为保障安徽省阜南县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化妆品虚假、夸大宣传行为,近日,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管局立足该局职责,按照上级要求,决定对该县辖区范围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零售店、美容美发场所集中开展一次化妆品专项检查。此次专项监督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的化妆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是否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产品是否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或限制使用日期内,是否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现象,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注明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识,是否标明原产国名、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名称和地址以及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是否建立索证索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产品购货销售台账并有专人负责、是否建立索证索票档案,档案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截至目前,该项专项检查正在进行中。该局力争通过开展此次化妆品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化妆品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化妆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

  • 【分享】近期产品有害物质影响(化妆品/食品)

    中新网9月14日电 据新华社援引国家质检总局消息,来自日本的SK-Ⅱ品牌多项化妆品中被查出含有禁用成分。目前质检总局已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来自日本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近日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来自日本宝洁株式会社蜜丝佛陀公司制造的SK-Ⅱ品牌系列化妆品中检出禁用物质铬和钕。检验检疫部门在对一批SK-Ⅱ重点净白素肌粉饼进行检验后发现,其钕成分含量高达4.5 mg/kg。此外,SK-Ⅱ清透防晒乳液、SK-Ⅱ多元修护精华霜、SK-Ⅱ护肤洁面油、SK-Ⅱ护肤精华露、SK-Ⅱ重点净白肌粉底液OB-2、SK-Ⅱ护肤面膜、SK-Ⅱ重点净白素肌粉底液OD-3、SK-Ⅱ润采活肤粉凝霜OB-2系列进口产品中均被检出禁用物质铬,其含量为0.77 mg/kg至2.0 mg/kg。   据介绍,铬为皮肤变态反应原,可引起过敏性皮炎或湿疹,病程长,久而不愈。钕对眼睛和粘膜有很强的刺激性,对皮肤有中度刺激性,吸入还可导致肺栓塞和肝损害。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就此事致函日本政府主管部门及驻华使馆,要求日方有关部门加强对输华化妆品的管理,保证输华化妆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要求。同时,国家质检总局还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来自日本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进口化妆品安全。

  • 9月5批韩国化妆品被检出不合格

    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 日前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2014年9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17批。 不合格化妆品涉及3类产品,分别是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和美容化妆品,来自7个国家或地区,货证不符、证书不合格和标签不合格等项目为主要不合格原因。从不合格名单中发现,有5批产品的产地为“韩国”。其中,海南省免税品有限公司进口的一批谜之芬水润修护修容霜因无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被退货。另外,上海韩梦商贸有限公司进口的4批欧码赛力芙泡泡染发剂因货证不符被销毁。 质检总局表示,对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均采取了退运或销毁等措施,未进入国内市场。

  • 化妆品的问题、化妆品的检测

    化妆品是人们美容保养,美容护肤所必须用到日常消耗品。是人们时常美容需求中不得不需要的物品,随着人们美容观点和美容意识不断增强,如何选择合适的化妆品,如何正确使用等都备受关注。所以化妆品行业进来发展迅速,但是随着过快的发展速度,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目前主要的问题就是有着极大的市场潜力,有着极为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整个行业发展条件跟不上过快的发展速度。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化妆品行业起步相对比较晚,整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化妆品行业再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了几千万人的就业问题,很多人员、资金都进入了化妆品行业。给化妆品行业带来无限商机的同时,也让一些低学历,低技术的人员进入了行业中来。面对大量的人才需求,各个化妆品企业也不得不降低用人标准,绝大多数化妆品行业人才多为企业内部培养。而一部化妆品企业本身也缺乏相关的行业资质,没有营业资质等。人才、技术、设备等都跟不上行业的发展速度。虽然绝大多数化妆品企业能够洁身自好,但是还是不排除有部分企业为了利润和市场存在破坏公平、诚信的经营原则的现象。  2、化妆品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很多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以次充好,不仅给顾客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也给整个行业带来不可估量的名誉损害。甚至有些化妆品还存在安全隐患,顾客使用之后出现过敏、不适等不良反应,严重的还会造成顾客毁容等。部分化妆品商家为了销售业绩,没有对化妆品品质严格把关,通过虚假宣传等让顾客上当受骗的现象时有发生。  3、化妆品企业需要加强严格自律。各个企业根据自身实力和规模不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也有所区别。尤其是一些属于领导品牌的化妆品企业公司,更是应该做好严格自律,追求产品性能和安全性,严格把关,杜绝假冒伪劣化妆品进入销售市场。  4、化妆品是高端科技技术产业,以科学技术为主导。但是现在化妆品科研技术力量和国外相比还是比较薄弱,在国内缺乏专业的化妆品科研机构。科学理论研究跟不上化妆品市场发展需求。但是国内本土化妆品品牌处处受制,国外化妆品品牌占据主导地位。  5、化妆品行业人才培养模式滞后,缺乏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人才是一个行业发展决定性因素,加强化妆品行业人才的培养,无论是美容师、化妆师、美容顾问等这些都是急缺型专业技术人才,目前还是主要依赖企业内部培养和少量的民间教育培训机构输出人才为主,这远远无法满足行业对人才的需求。 另外,还有就是现在很多人昧着良心赚钱,只顾看到眼前的利益,突然看到商机,觉得这个好赚,开始暴利销售,可是生产的时候都没有考虑产品的合格性,这样子的产品人们用起来也不安全,对皮肤损害很大,这是在被产品被厂家欺骗的情况下使用的,每一样产品的介绍都写的很好,不知情的我们根本看不出产品到底哪里有问题,有时是看产品标签觉得还不错哦,买了,用了之后才觉得产品到底好不好用,对皮肤怎么样,有的产品甚至是用很长一段时间才知道,才反应出产品的不良效果,这样的保养就起到反作用的呀。 结果:我们到底该怎么选择正确的护肤品呢?有做过化妆品检测的亲们,到这里说说化妆品的检测结果,各种品牌的都可以,现在直销,微商的产品也很多,都可以尝试着检测看看哦。

  • 9月4批美国化妆品被检出不合格

    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 日前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2014年9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17批。 不合格化妆品涉及3类产品,分别是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和美容化妆品,来自7个国家或地区,货证不符、证书不合格和标签不合格等项目为主要不合格原因。从不合格名单中发现,有4批产品产地为“美国”。 其中,深圳市惠成誉美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蓓丽雅弹性蛋白紧致护理膜片(院装)、蓓丽雅胶原芦荟护理膜片(院装)、蓓丽雅鱼子纯净精华膜等3批产品因无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被退货。另外,海南省免税品有限公司进口的一批科颜氏清颜修护精华乳因无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被退货。 质检总局表示,对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均采取了退运或销毁等措施,未进入国内市场。

  • 化妆品备案改了?

    1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分别对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的定义、检验机构备案、检验工作程序、检验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办法》将化妆品注册和检验机构由资格认定和指定改为备案管理,允许所有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为检验松绑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效率有望进一步提升。《办法》的一大亮点在于不再保留原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称谓,取消原有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需要资格认定和指定的做法。《办法》提出,对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进行统一备案管理,具备一定条件的检验机构经备案后即可接受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委托,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可以选择经备案的任一检验机构开展相应的产品委托检验。检验机构可结合自身的检验能力条件,承担相应的检验项目。以上举措意味着将符合条件的所有检验资源纳入到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范围中来,有利于解决目前许可检验资源紧张的问题,避免产品在送检阶段的排队等候。事实上,将检验机构改为备案管理并不意味着降低对检验机构的要求。为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办法》明确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的机构,必须是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机构。据悉,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现行法规要求。此外,《办法》明确加强对检验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将通过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实验室间盲样比对等方式,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管,发现问题的,按情形采取列入黑名单、暂停检验、限期整改等措施。按照“简政放权、优化职能”的原则,《办法》对原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和备案检验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办法》明确对检验工作全流程实施监管,从接受委托检验开始,到完成检验项目、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均需要在检验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检验信息和检验结果,实现产品检验数据的可追溯,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

  •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2014年04月11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由总局发布,针对省局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备案检验机构增补工作  针对省局反映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数量不足的问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原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181号)要求,增补相应数量的备案检验机构,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备案。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一)关于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的功效宣称管理。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美白增白功能;以美白系列套装形式销售的产品,系列产品中应当至少有一件产品为美白化妆品,内部单品中不具有美白功效的,不得通过加注“美白系列”等形式变相宣称美白功能。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申报程序。美白化妆品申报许可程序严格按照现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规定要求执行。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参照现行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审评程序执行,产品申报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要求提交检验报告,送检样品直接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产品类别”栏中注明“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 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

    2006年第44号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简化程序,方便进出,经研究,决定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一、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查询);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二、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级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2006年10月1日前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更改,符合规定后放行。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进口国/地区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四、已经取得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继续有效,如进出口食品标签与审核证书上标注内容相符,可免于标签审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一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特殊膳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一2004)等新标准对食品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办公室2005年12月9日《关于对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行审核换证的通告》规定换证。受理换证日期截止到2006年5月1日。此后,因法律法规或标准对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新要求的证书自动作废。五、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检测、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由总局发布,针对省局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备案检验机构增补工作  针对省局反映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数量不足的问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原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181号)要求,增补相应数量的备案检验机构,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备案。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一)关于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的功效宣称管理。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美白增白功能;以美白系列套装形式销售的产品,系列产品中应当至少有一件产品为美白化妆品,内部单品中不具有美白功效的,不得通过加注“美白系列”等形式变相宣称美白功能。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申报程序。美白化妆品申报许可程序严格按照现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规定要求执行。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参照现行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审评程序执行,产品申报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要求提交检验报告,送检样品直接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产品类别”栏中注明“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过渡期安排  已获得备案凭证(批件)的美白化妆品,至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凭证(批件)有效期延续的,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应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有效期延续,并督促指导企业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类别变更。  已获得备案凭证或批件的美白化妆品申请变更产品类别或重新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通告》实施前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或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已经受理的美白化妆品,已检测项目不需另行补做。需补做检测项目的,补充检验报告应当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送检样品的批次可不同于原检验批次,送检样品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  四、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衔接  2014年6月30日新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正式实行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指导企业按新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的同时,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原备案产品的网上补充备案工作。补充备案工作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应说明相关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2014年4月11日

  • 选购化妆品的一个小细节

    正所谓爱美是女人的天性,作为一个女的,脸上摸摸擦擦的一点东西是少不了的,最近学习到了一个选购化妆品的小细节,分享一下,爱美的美眉们在选购的时候也可以多留意一下. 中国出产的化妆品条形码是以69开始的,且有国妆准字备的字样 而进口的产品条形码是以相应国家的数字为开始,且会有国妆进字备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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