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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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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抽检相关的资讯

  • 江西省药监局开展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与“你点我检”抽检双管齐下
    近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发布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对上饶市盛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在此之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发布了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信息公告(2024年第一批),具体内容如下: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深入开展,根据省药监局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工作计划,今年以来,全省药品监管部门以各种形式组织开展主题鲜明的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活动,现将2024年第一批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信息予以公布。根据收集的群众意愿,2024年第一批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共抽检染发类、防晒类、洗发护发类、宣称祛痘类4大类15批次化妆品样品,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详见下表)。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信息汇总表(2024年第一批)序号品名标识生产/进口代理企业标示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结果检验单位1浩鑫染发膏(青木亚麻色)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304271101莲花县发城发型设计中心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蓝朵纷彩染发膏(紫罗兰色)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GYA2022052602莲花县经典形象养生会所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3荻薇染发膏(木醇棕色)广州荻薇化妆品有限公司20220802莲花县经典形象养生会所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4奥典染发膏-亚麻棕清远市晨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DK0101莲花县魅力四射发型设计室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5利威丝染发霜-蜜糖醇棕色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D0102A284莲花县魅力四射发型设计室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6森行健发王迪丝尼柔顺丝滑洗发水广东森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SH23091901新干县明思美容美发店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7博柔染发膏 4-0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BVRH2223珠山区研几美发店符合规定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8钰彩染发膏-栗褐色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2024.01.18浮梁县乔梁美发店符合规定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9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深亚麻灰)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PF231006003珠山区美遇美发店符合规定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10大宝水感多效防晒露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B230322U抚州市临川区红太阳日用百货贸易商行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1玉兰油® 多效防晒霜SPF15 PA++广州宝洁有限公司40160386B1抚州市临川区红太阳日用百货贸易商行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2乌养师植巢芭植物洗发液(润养亮泽)广州宣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ZZC2023/03/17崇仁县法蘭妮美容美发会所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3植巢芭植物洗发液(润爽渗养)广州雅太兰化妆品有限公司ZZC2023/03/03崇仁县法蘭妮美容美发会所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4艾芭薇祛痘净颜爽肤水艾芭薇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MC06F2南城县万购惠购物广场中心(个人独资)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5安安金纯祛痘嫩滑洁面乳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EC19D南城县万购惠购物广场中心(个人独资)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化妆品抽检结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日通报了2013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在505批产品中,雅芳(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雅芳玫瑰亮白洁容霜等6批产品被检出不合格。其中,4批产品检出禁用物质,2批产品检出限用物质超标。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要求,河北、吉林、福建、山东、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政区域内宣称美白、祛斑类和染发类化妆品开展了监督抽检。   抽检结果显示,广州市伊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维娜染发膏(黑色)、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神采美化妆品厂生产的黛尼美源养发黑油、广州市白云区伊贝诗精细化妆品厂生产的清水一抹黑生态黑亮染发膏,被检出禁用物质间苯二胺 雅芳(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雅芳玫瑰亮白洁容霜,被检出禁用物质苯酚 佛山市南海丰婷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慕兰护手霜、深圳市绿馨颜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妃美白保湿霜,检出限用物质丙烯酰胺超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下架并停止销售。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有关产品的抽检频次,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一律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切实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 化妆品抽检有望更规范 ,CFDA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p   2015年10月,CFDA药化监管司组织起草了《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255, 0, 0)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化妆品 /strong /span /a 监督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抽样检验 /span 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抽样文书》(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p p   《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现场检查、抽样和检验,并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对抽检方案的制定、监督检查、抽样、样品送检、检验、结果告知与异议复检、信息分析与公布、管理要求等列出明确条例。 /p p   对于抽样点的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认为,应当涵盖本行政区域的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突出重点并具有代表性,同时包括一定数量的跟踪抽查企业。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p p   此外,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时,也要求企业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企业及产品资质材料 产品标签、说明书的主要内容有无违法标注和违法宣传,标签、说明书与许可批件内容的一致性,全成分标识,警示用语,产品的批号、保质期限等。 /p p br/ /p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最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对食用农产品、糕点、蔬菜制品、粮食加工品、饮料、酒类、肉制品、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水产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豆制品、蛋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饼干共19类食品391批次进行抽检。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87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农产品103批次,不合格2;糕点41批次,不合格1;蔬菜制品8批次,不合格1;粮食加工品92批次、饮料39批次、酒类29批次、肉制品16批次、餐饮食品9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9批次、方便食品8批次、水产制品8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6批次、乳制品6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5批次、糖果制品4批次、豆制品3批次、蛋制品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饼干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天门市红丽商贸销售的标称湖北娇相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蛋黄酥(紫薯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陵百货店销售的Q香蕉( SC ) ,噻虫嗪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三)掇刀区惠民菜场邓德芳(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黄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仙桃市粤客隆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北豆邦休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金球(孜然味),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武汉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依法开展调查处理。   2023年4月12日   附件:    1.风险解析.pdf   2.食品抽检合格-20230412.pdf 3.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0412.pdf
  • 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来了,仪器行业能否再迎“东风”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我国化妆品市场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且最具潜力的市场。 /strong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旧版的行业监督管理条例也不再适用于当下的环境。 strong 2020年6月29日,我国发布了新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2019年,我国化妆品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已经接近3千亿元,市场规模达到4677亿元。但是,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非法添加等违法现象也较为突出 /strong ,2019年我国药监局针对不合格化妆品发布公告30条;2018年我国药监局针对不合格化妆品发布公告更是达到了54条,因此, strong 化妆品安全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78px height: 396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422a27fb-b297-419d-a68e-66e9f27e48dc.jpg" title="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31.png" alt="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31.png" width=" 578" height=" 396"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图表1:2012-2019年中国化妆品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单位:亿元,%)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图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83px height: 36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e26eb548-f387-4b49-9410-a1cb91f61cc4.jpg" title="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47.png" alt="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47.png" width=" 583" height=" 364"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图表2:2012-2019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规模(单位:亿元)&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图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24px height: 328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a41cf893-594b-4d07-90be-2fda3f63fe6f.jpg" title="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55.png" alt="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55.png" width=" 524" height=" 328"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图表3:2016-2019年中国药监局发布不合格化妆品公告数量(单位:条)&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图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p h1 label=" 标题居左" style=" font-size: 32px font-weight: bol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rgb(204, 204, 204) padding: 0px 4px 0px 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x 0px 10px " 新版《条例》重点改动 /h1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相比1989年版本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strong 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新增了37条规定,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企业法律责任、建立高效监管体系和加大处罚力度”四个方面进行展开。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其中,《条例》提出,电商平台承担经营者管理责任,规范电商销售存在的问题;并首次提出了注册人和备案人制度,引导中小企业规范行业生产经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另一方面,《条例》也针对特定产品做了明确规定,如“防脱发、染发、烫发”等美发护发类产品晋级为特殊化妆品,我国现阶段美发护发产品存在着较大的质量问题,根据《2018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报告》显示,美发护发类产品不合格率最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此外,《条例》全面提高了处罚力度, strong 如新增“处罚到人”的规定,细化了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 /strong /p h1 label=" 标题居左" style=" font-size: 32px font-weight: bol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rgb(204, 204, 204) padding: 0px 4px 0px 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x 0px 10px " 新版《条例》催动安全监管力度提升 /h1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目前我国现行的化妆品国家标准共有133项,其中5项为国家强制性标准,128项国家推荐标准,其中最为重要的、直接影响化妆品安全便是《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对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作出了限定,并大量罗列了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及暂用着色剂。 strong 附件: /strong strong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text-decoration-line: underline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7/attachment/6bbfe393-9acf-45e0-862d-976f0b35f425.pdf" title="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pdf"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pdf /a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化妆品相关国家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国家强制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27599-2011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791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国家推荐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544-2019 化妆品中邻伞花烃-5-醇等6种酚类抗菌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545-2019 化妆品中38种准用着色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625-2019 化妆品检验规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641-2019 化妆品中2,3,5,4& #39 -四羟基二苯乙烯-2-O-β-D-葡萄糖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644-2019 化妆品中8-羟基喹啉和硝羟喹啉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6942-2018 化妆品中10种生物碱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13531.6-201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颗粒度(细度)的测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13531.7-201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折光指数的测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797-2018 化妆品中帕地马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798-2018 & nbsp 化妆品中香豆素及其衍生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799-2018 & nbsp 化妆品中吡咯烷酮羧酸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800-2018 化妆品中防腐剂己脒定和氯己定及其盐类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801-2018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克霉丹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803-2018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尿刊酸及其乙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826-2018 护肤化妆品中禁用物质乐杀螨和克螨特的测定》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更多化妆品标准请关注仪器信息网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资料中心 /span /a 。。。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新版《条例》中重点强化了企业法律责任及处罚的力度, strong 随着新版《条例》的正式实施,有关部门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力度也必定随之加大,特别是化妆品的安全性,且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 /strong /p h1 label=" 标题居左" style=" font-size: 32px font-weight: bol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rgb(204, 204, 204) padding: 0px 4px 0px 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x 0px 10px " 新规促进仪器及检测服务销售 /h1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新版《条例》正式实施后,相关部门监管力度加强,抽测数量和频次都将增加,相关部门或将大量采购相关检测仪器,以应对大量样品待检测的状况。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另一方面,我国的化妆品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 strong 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将购买相关仪器对产品进行质检,而对一些小企业来说,购买相关检测服务是更为合适方案。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不管是对于相关部门或是化妆品企业, strong 新版《条例》的实施都将促进仪器及检测服务的采购,将为仪器厂商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创造大量的市场,迎来新的“东风”。 /strong /p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8批次面膜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
    近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范围组织开展面膜类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8批次产品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违规使用限用物质等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涉及的生产企业和不合格项目为:标称朗曜日化(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蔻4合1密集润白修复面膜和3D紧致V脸弹力面膜两种产品,标称上海臻美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i尚i膜瓷娃娃0毛孔面膜,标称广州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仟佰草茶树清痘控油隐形面膜,标称广州天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透明质酸密集补水隐形蚕丝面膜和水感透亮柔嫩细肤蚕丝面膜两种产品,标称广州市白云区美莲葆化妆品厂生产的左旋C焕采驻颜蚕丝面膜,标称(中德合资)肇庆市清秀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白凝肌蚕丝面膜。上述产品均检出含有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  氯倍他索丙酸酯属于糖皮质激素类物质,长期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黑斑、萎缩变薄等问题,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其为化妆品禁用物质。  二、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进行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实后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已上市销售产品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上海市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上述企业立案调查,彻底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流向,并将相关信息通报产品流向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经营上述产品的商业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就地下架封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地下架封存情况,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8月2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特此通告。 关于氯倍他索丙酸酯(以下信息来自搜狐媒体平台入驻作者罗志,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科普专栏作者) 以前听说有的面膜里违法添加荧光剂,这个比较好理解,荧光剂可以让使用者的皮肤洁白有光泽。但是这次检出的氯倍他索丙酸酯是个什么东西呢?它究竟给使用者带来什么样的使用体验和不良后果呢?  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里面对氯倍他索丙酸酯描述得十分清楚:它除了这个名字,还有许多别名,如氯氟甲泼尼松、丙酸氯倍他索、丙酸氯倍米松、特美肤等,其实都是一种物质,属于糖皮质激素家族中的一员。  如果大家对“糖皮质激素”还有点陌生,它的另外一个名字“肾上腺皮质激素”应该就熟悉多了,这是由肾上腺皮质分泌的一类甾体激素。  糖皮质激素可用于一般的抗生素或消炎药所不及的病症,2003年“非典”时期,为抢救生命和控制疫情,糖皮质激素被大量用于非典紧急治疗。虽然短期效果明显,挽救了了患者的生命,但由于激素的过长时间、过大剂量的使用,许多患者因为药物的副作用出现股骨头坏死症状以及肺部功能障碍,很多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严重者不得不更换股骨头关节。 从以上这个例子上就可以看出,医生们对糖皮质激素这家伙可谓又爱又恨。糖皮质激素具有强大高效的抗炎、抗过敏、抗中毒、抗休克的作用,但考虑其巨大的副作用,在给患者用药时还是慎之又慎。  糖皮质激素的抗炎能力强,这次检出的氯倍他索丙酸酯更可以称之为“糖皮质激素家族中的战斗机”。一组数据可以让大家目瞪口呆:在同等剂量下,其抗炎作用为同为糖皮质激素家族成员的氢化可的松的112.5倍,倍他米松磷酸钠的2.3倍,氟轻松的18.7倍!这做面膜的黑心商人加的料实在够猛,也确实蛮拼的。  临床上,皮肤科的医生会使用氯倍他索丙酸酯乳膏或霜剂,用来治疗银屑病、顽固性湿疹、扁平苔藓、盘状红斑狼疮等疾病,但使用时会明确对患者说明这种药物是不宜长期使用的,以防产生皮质激素的全身作用等其它不良后果。  正因为短期效果明显,有的不法美容院、化妆品厂家将此类激素掺进嫩肤、美白的化妆品中蒙骗消费者,消费者用了后,感觉效果“立竿见影”,发现自己的皮肤变得紧致而白嫩,连痘痘什么都缓解多了,于是坚信这些产品的神奇功效。殊不知长期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黑斑、萎缩变薄等问题,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国家颁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此类物质为化妆品禁用物质。因此,郑重提醒爱美的女性朋友,如果你使用的面膜在极短时间内让你有很明显的美白效果,颜值提高过快了,就要高度怀疑这种产品极有可能是添加了激素类物质的。 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质量稳定的高纯度分析检测用有机化学标准参照物纯品,纯品溶液,和各种混标溶液,涵盖食品检测、环境监测、医药研发标准品参照物,兽残、农残标准品参照物等。所有产品都可提供完整的质量检测报告(CoA)、MSDS、储存记录,可溯源。我们致力于以优质的产品、可靠的质量、合理的价格、负责的态度、互相尊敬的关系与广大客户合作共赢。
  • 国家进口化妆品检测重点实验室(海南)筹建
    经过一年积极争取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日前批准海南检验检疫局在海口筹建“国家进口化妆品检测重点实验室(海南)”。   据悉,该实验室拟建成化妆品检测技术信息中心、化妆品检测领域仲裁实验室和国外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开展包括重金属、微生物、性激素、防腐剂、防晒剂等30余个涉及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的检测项目、化妆品毒理学测试项目研究以及化妆品功能性测试研究,搭建化妆品检测技术方面最新、最权威资料平台,为化妆品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决策提供参考。   自2011年4月20日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正式实施至2013年4月20日,海南局共受理离岛免税进口化妆品入境报检1989批,占离岛免税进口商品的67.1%。该实验室获批筹建,将强化进口化妆品尤其是离岛免税进口化妆品检验监管技术支撑,保障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是促进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经济发展,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
  • 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明确注册人、备案人负责制度
    p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近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迅速发展,但也存在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创新能力不足、品牌认可度低、非法添加等问题。《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30年来,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无法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实践需要:一是立法理念上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未能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是监管方式比较粗放,没有体现风险管理、精准管理、全程管理的理念 三是法律责任偏轻。因此,有必要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制定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p p   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行业协会意见 赴上海、浙江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p p   化妆品的安全风险程度整体不高,但直接作用于人体,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企业约7万多家,其中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5000多家。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的企业采用委托方式组织生产,75%以上的产品为委托生产的产品。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条例》着力完善了以下制度: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二是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三是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细化对原料和包装材料使用、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产品放行、贮存运输等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规范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宣传。四是加强化妆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管控。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评价并报告 对存在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时召回 实施化妆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 /p p   同时,《条例》也完善了监管措施,着力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一是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三是丰富监管手段,规定抽样检验、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等监管措施,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惩戒,及时公布监管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727号 /strong /p p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总 理 李克强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6月1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p p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p p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p p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p p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p p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p p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p p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p p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p p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p p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p p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p p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p p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p p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 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p p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p p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 p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p p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p p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p p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p p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p p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p 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p p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p p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p p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p p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p 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p p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p p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p p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p p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p p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 p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 p   (三)产品名称 /p p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p p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p p   (六)产品标签样稿 /p p   (七)产品检验报告 /p p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p p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 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p p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p p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p p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p p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p p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p p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p p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p p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p p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p 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p p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p p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p p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p p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p p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p p   第三章 生产经营 /p p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p p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p p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p p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p p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p p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p p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p p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p p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p p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p 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p p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p p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p p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 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p p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p p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p p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p p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p p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p p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p p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p p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p p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p p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p p   (五)全成分 /p p   (六)净含量 /p p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p p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p p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p p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p p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p p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p p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p p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p p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p p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p p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 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p p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p p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p p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p p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p p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p p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p 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p 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p p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p p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p p   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p p   第四章 监督管理 /p p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p p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p p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p p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 p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p p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p p   第四十七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p p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p p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p p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第五十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 /p p   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p p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p p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p p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p p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 /p 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p p   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 /p 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p p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 /p p   第五十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五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p p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p p   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p p   第五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p p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p p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p p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p p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p p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p p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p p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p p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p p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p p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p p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p p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p p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p p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p p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p p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p p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p p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p p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p p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p p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p p   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六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p p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p p   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p p   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p p   第六十九条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七十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 /p p   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七十二条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p p   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p p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p p   (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p p   第七十五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第六章 附  则 /p p   第七十七条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p p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p p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p p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p p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p p br/ /p
  • 554万!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农产品、化妆品等)安全检测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1.项目编号/包号:金诚采公[2023]004号2.项目名称:食品(农产品、化妆品等)安全检测技术服务项目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项目预算金额:554.5万元/年(两年1109万元)5.项目最高限价:900元/批次,按实结算6.采购需求:本项目为食品(农产品、化妆品等)安全检测技术服务项目,检验检测含国抽平台抽检、稽查办案抽检、评价性抽检,咨询服务含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详见招标文件。本项目共分3个标段,每标段检测批次约为2000批(数量预估,按实结算),投标人可以投其中任意一个或几个标段。定标时按标段顺序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前面标段已定为中标候选人的自动放弃后续标段的中标资格,某一标段实质性响应单位不足3家则该标段废标。7.合同履行期限:2023-2024年度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否。9.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是 ■否。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03月28日17: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常州市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平台3.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常州市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平台(http://czj.jscz.org.cn/cgzx/login)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4.售价:0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 址:常州市新北区辽河路518号高新广场1号楼5层联系方式:0519-8510542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常州金诚招投标有限公司地 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68号金城大厦1910常州金诚招投标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519-8518335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0519-85183350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意见征集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国务院已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为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现决定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有关单位和人员针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如何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提出修改的具体条文并附简要理由。请于2013年10月10日前通过邮件、传真或邮寄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司。   邮  箱:xuxy@sfda.gov.cn   传  真:010-63098758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法制司法规二处(邮编100053)   联 系 人:张丹   联系电话:010-6309857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   2013年9月11日
  • 花容月貌为你而妍|阿尔塔化妆品国抽配套混标上新啦!
    国家药监局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禁用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在不合格批次化妆品信息名单中,不合格项目以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超标和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不一致的情况最常见,特别是染发类和功能性护肤类产品中使用禁用物质(抗生素类、激素类和防腐剂类)及限用类物质超量添加(重金属元素和有毒有害元素)的问题较明显。阿尔塔科技助力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配合化妆品国家和地方抽检计划推出配套的化妆品检测标准物质和化妆品基质质控样,助力提升化妆品标准体系建设,为营造安全有序的化妆品市场环境,为消费者的用妆安全提供技术保障。部分化妆品国抽配套产品:化妆品基质质控样:了解更多产品或需要定制服务,请联系我们。
  • 食药监局开展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为加强办理“关于尽快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建议”,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许可司组织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稽查局等部门组成调研组,赴广东省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全国人大代表张玲、杨莉、沙振权、周海波应邀参加。   调研组实地走访了两家化妆品生产企业,与全国人大代表、当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就《条例》修订问题听取了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代表及有关方面认为,《条例》实施二十多年来,对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促进化妆品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化妆品产业的迅速发展,《条例》已明显不能适应目前化妆品监管需要。化妆品监管制度亟需完善,迫切需要修订《条例》。   代表及有关方面提出,修订《条例》要结合中国国情,参照国际先进经验,紧紧围绕安全监管这个中心,重点考虑有关问题,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风险评估、不良反应监测、产品召回、安全事故处置、安全信息通报等制度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许可司表示,将会同有关司局以办理代表建议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条例》修订的前期工作,争取早日促成《条例》修订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全面启动修订工作。(
  • 食药监总局通告60批化妆品不合格 检测出汞等成分
    12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60批次祛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各地商业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就地下架封存上述不合格产品。  国家食药监总局称,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的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60批次祛斑类化妆品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问题。此次抽检在全国共抽取了4332批次祛斑类产品,检出不合格产品60批次。  国家食药监总局称,此次不合格的60批次祛斑类化妆品检出含有汞或氯倍他索丙酸酯、倍他米松、曲安奈德等糖皮质激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其为化妆品中禁用物质。  汞可通过皮肤吸收,并蓄积在体内,长期使用含汞化妆品会引发慢性中毒,损害人体肾脏等器官。长期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类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产生黑斑、萎缩变薄等后果,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等问题。  记者在名单中发现,广东千叶惠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十长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后雪玲珑净白精纯素上榜。该产品的不合格项目为倍他米松戊酸酯和倍他米松戊酸酯。  此外,记者发现,国家食药监总局通报的多个产品目前在电商网站上依旧可以购买。  目前,广东省、上海市、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对上述标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上述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处结果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各地商业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就地下架封存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地下架封存和查处情况,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我国现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统计一览
    p   目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部分。 /p p   1. strong 法规 /strong :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p p   2. strong 部门规章 /strong :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p p   3. strong 规范性文件 /strong :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p p   4. strong 技术标准 /strong :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p p   (1) strong 通用基础标准 /strong :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p p   (2) strong 卫生标准 /strong :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p p   (3) strong 方法标准 /strong :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p p   (4) strong 产品标准 /strong :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p p   (5) strong 原料标准 /strong :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p p br/ /p p 其中部分重要技术标准如下: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2bdf7cdb-e57f-40ab-93af-cff5b2cfa46f.pdf"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bbe188d9-0e3c-4b75-bc91-6056495a8532.pdf" GB 7918.2-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2c8d93b2-981f-48d2-a65a-ce46e7831832.pdf" GB 17149.1-1997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4ed5e378-4d17-48e8-b5aa-16b446e7a39a.pdf" GBT 7917.1-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汞.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3fcf44b7-52ff-4e11-bf27-b781582dc3d7.pdf" GBT 7917.3-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d82ed35b-3f50-4053-b306-3d2b43ca55c1.pdf" GBT 13531.1-200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ee4deeee-b4bc-4073-8f79-4734f4a216ad.pdf" GBT 24800.2-2009 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pdf /a /p p br/ /p p br/ /p
  • 药监部门公布18种不合格化妆品
    “东洋之花面膜”被曝含毒 严重或致精神异常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了“东洋の花美白水润面贴膜”等18种化妆品含超标禁用或限用的有毒物质,并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严肃查处。而遭曝光的18种违规问题化妆品中,有13种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单位位于广东省内地市,占比超过七成。记者昨天走访广州部分卖场发现,东洋の花美白面贴膜等产品有售。   有毒物质可致精神异常   近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和抽验。经查,“东洋の花美白水润面贴膜”、“白里透红美白日霜”等18种产品检出汞、苯酚、氢醌等超标禁限用物质,不符合相关规定。   据了解,此次检出超标的禁用或限用物质多具有毒性。其中,汞及其化合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等不同途径侵入人体,长期吸入汞蒸气和汞化合物粉尘会导致精神-神经异常、齿龈炎、震颤等症状。   苯酚对皮肤、粘膜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可抑制中枢神经或损害肝、肾功能,慢性中毒可引起头痛、头晕、咳嗽、食欲减退、恶心、呕吐,严重者引起蛋白尿,也可能导致皮炎。   氢醌即对苯二酚,成人误服1g,即可出现头痛、头晕、耳鸣、面色苍白、紫绀、恶心、呕吐、腹痛、窒息感、呼吸困难、心动过速、震颤、肌肉抽搐、惊厥、谵妄和虚脱。严重者可出现呕血、血尿和溶血性黄疸。尿呈青色或棕绿色。皮肤可因原发性刺激和变态反应而致皮炎,可引起皮肤色素脱失。眼部接触氢醌粉尘或蒸气,可有结膜和角膜炎。   主要为美白祛斑产品   记者查阅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曝光名单发现,此次抽检的问题化妆品主要为美白、祛斑类产品。18种违规问题化妆品中,有13种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单位位于广州、深圳、河源、连平、清远等广东省内地市,占比超过七成。   例如“白里透红美白日霜”标示生产单位为香港思妍美容保健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为河源市永连百货店 “东洋の花美白水润面贴膜”标示生产单位为江苏东洋之花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为湛江市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斑大夫TM无瑕焕白左旋维C净斑日霜”标示生产单位为深圳市佳兴化妆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为深圳市龙岗区无瑕日用品批发店。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加强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发现上述产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对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 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该局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上述产品,一经发现违法产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 2011年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召开
    2011年2月22日,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海口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0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研究“十二五”期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总体思路,部署2011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中纪委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组长李东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2010年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改革中实现了监管工作快速发展,安全形势总体稳定的目标。保健食品化妆品法规建设有效推进,审评审批更加规范,标准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生产经营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技术支撑能力稳步提升,应急能力不断增强,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宣传培训成效显著,对外交流合作逐步深入,重点问题前瞻性研究工作取得较大进展,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圆满成功。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积累了新经验,为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会议提出了“十二五”时期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总体目标: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法规规章较为完备,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审评审批和日常监管机制逐步完善,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基本形成,技术支撑和风险控制能力显著提升,信息化管理体系和企业信用体系基本建立,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保障工作步入科学监管的轨道。会议明确了未来五年要努力完成十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管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三是完善审评审批制度。四是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五是建立科学的标准体系。六是构建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七是建立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八是建立及时准确全面的监管信息体系。九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督和企业信用体系。十是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会议要求,2011年要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一是要继续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大原料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标准规范制修订力度,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夯实监管基础。二是要以落实责任、提高效率为重点推进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市场准入。三是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推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大力强化生产经营监管,净化市场秩序。四是要通过落实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加强技术监督和风险管理,提升监管效能。五是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会议强调,各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树立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履行职责,狠抓改革创新、提升工作效率,狠抓落实责任、增强监管合力,狠抓反腐倡廉、开展创先争优,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各项监管任务落到实处。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负责人和国家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新闻媒体参加了会议。   2011年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召开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颁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   第143号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 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九条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国家质检总局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出口化妆品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二)自我声明。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三)产品配方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五)特殊用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是否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二十五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六条 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二十七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九条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 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第四章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 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第三十三条 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进口自用化妆品,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符合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免于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测并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召回。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其召回。   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   (五)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局令21号)同时废止。
  • 化妆品汞超标导致身体浮肿 化妆品监管制度亟待完善
    新买的化妆品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身体出现浮肿。后经多方检查,原来是化妆品重金属严重超标,导致消费者中毒。   随着人们对化妆品需求的日益增长和要求的不断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性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之一。   化妆品汞超标 消费者“中毒”   2011年,长春市消协接到一位消费者家人的投诉。他说,他的爱人经人介绍在一化妆品门市购买了化妆品套盒,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身体浮肿,但并不知道是否与化妆品有关,到几家医院检查说是肾有问题,后又转院到北京301医院。经过多方检查和排查,发现是化妆品有问题,经对消费者所用化妆品进行化验,汞等重金属严重超标导致消费者重金属中毒。   长春市消协在2011年接到了多起投诉,很多消费者在美容院购买化妆品,使用后产生依赖症,一旦停用,皮肤红疹、脱皮、干裂等“面子问题”就会接踵而至,令消费者身心都受到伤害。用消费者的话说就是,“没买到美丽,买到的是痛苦。”   化妆品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   长春市消协对2011年长春市消费者使用化妆品情况进行了调查,很多女性每天都会接触到不同用途的化妆品3-5种,而市场上琳琅满目、品类众多的化妆品尽管让消费者选择范围不断扩大,但也让其面临着各种困惑。   厂家的各种宣传铺天盖地,不良促销、化妆品标识混乱的状况也随之出现。名目繁多的化妆品让消费者常常感觉眼花缭乱,无所适从,以至于常常发生消费者用了化妆品不仅没有达到美容效果,反而给皮肤带来了伤害。   由于我国美容化妆品行业还不够规范,消费者无法得知其中的隐性侵权,同时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也比较多,消费者缺乏科学的指导,因此,近年来,因使用化妆品和接受美容服务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   化妆品市场秩序混乱   长春市消协副秘书长钟萍说,从化妆品投诉的情况来看,化妆品市场秩序较为混乱,一些厂家、销售商及美容院打着高科技的幌子,随意承诺美容功效,消费者搞不清,弄不懂,形成伤害 一些生产厂家唯利是图 ,生产中缺少责任意识,导致不能传递准确的产品安全和适用性信息 化妆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对所售产品的品种、质量、功能等方面的知识了解不足,在销售时不能准确告知消费者,在提供服务时也不能根据消费者的身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合适的服务 消费者对于化妆品的了解不足,对于隐性问题无法得知,同时又不能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化妆品,使得不适用于自己的化妆品对其造成伤害。   长春市消协发现,目前,化妆品行业检测标准缺失,化妆品监管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对化妆品的审批实行的是送检制,执法则是抽检制,这样很容易出现“偷梁换柱”的情况,成为质检的“漏网之鱼”。   长春市消协呼吁,化妆品监管制度亟待完善。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
    为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公布,并就《规定》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三、儿童化妆品标志另行公布。特此公告。附件: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2021年9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 第123号公告附件.docx
  • 筑起仪器堡垒,保卫舌尖安全——访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副所长高孟朝
    食品如同空气和水一样,是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食品安全更是一直以来备受群众关注的一个话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也越来越好。食品更卫生了,过期食品基本见不到了,餐馆越来越多的敢于“明厨亮灶”了… … ,这些变化,是我们有目共睹的。然而,这些变化的背后,是很多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辛勤付出。近日,仪器信息网编辑有幸采访了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副所长高孟朝,就我国食品安全现状、食品检测技术、相关仪器设备等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副所长 高孟朝食品检验让食品安全监管更有效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以下简称南京食药检院)是依法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隶属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全额拨款公益型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而食品检验及科研是南京食药检院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从一开始的检验员岗位,到现在的检验管理岗位,高孟朝已扎根食品检测领域10年有余。当被问及多年来在食品检测领域工作的最大感受,高孟朝用看似轻松的语调说出了一个令很多人感到并不轻松的词:“责任重大!”众所周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多年来,“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等每一个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都会让食品安全成为当时人们较为关注的话题之一。而每当这个时候,可能正是类似南京食药检院这种食品检测机构更为忙碌的时候。因为每一个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后,往往需要食品检测机构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应的”应急检验”工作,而南京市食药检院作为政府设置的监督检验机构,责无旁贷。这种任务一旦下达,需要在短时间内高效、保质、保量来完成,所以加班加点,放弃很多休息时间,都是比较常见的现象。除了承担食品安全“应急检验”任务之外,南京食药检院更多的是承担各个层级食品监管部门下达的抽检监测任务,以及相关科研工作等。包括进行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特殊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开展与食品质量、检验等有关方面的科研工作;开展对本辖区内区级检验机构和相关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承担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等。“食品安全检验,是一份工作,一个收入的来源,更是和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所以我们作为食品安全从业人员,会尽力地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监管部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让监管因为我们而更有效。”高孟朝说到。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正在不断向好发展谈及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高孟朝讲到:“随着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越来越高,政府的监管力度也越来越大。无论从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数据来看,还是广大群众的切身感受来说,都可以反映出,中国的食品安全形势正在不断地向好发展。总体来说,绝大部分食品还是比较令人放心的。虽然偶尔也会出现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但这些事件只能算是个例,大家没有必要因为这些个例事件而感到恐慌,也不应该信谣传谣,应该要相信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能力,要相信党和政府一直在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而不懈努力,也应该更多地看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和成果。“就拿我国乳制品质量来说,自从‘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以后,国家更加重视乳制品质量,在立法执法、质量标准建设、监管能力建设、行业能力建设等多个方面都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目前,国内乳制品质量已有明显提高,部分质量指标要求还高于国外部分同类标准,国产主流品牌乳制品质量,已基本被广大群众所认可。当被问到进口食品与国产食品哪个更好时,高孟朝说到:“关于进口食品与国产食品,哪一种更好,这个不能一概而论。长期以来,国内有部分人一直存在某种误区,即进口食品比国产食品好。其实,产品质量的优劣受产品种类、出产国、厂家、原料、生产情况、质量要求、监管现状、国民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标准体系越来越完善,食品监管越来越有效,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感也越来越强,人民食品安全意识也不断提高,国产食品的质量也越来越好,部分产品质量甚至优于国外同类产品。” 仪器设备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技术支撑是食品安全保障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仪器设备是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的重要工具。食品检测,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通常可分为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含常规理化分析、仪器分析等)、微生物学及分子生物学检验等。常规的理化分析会用到很多玻璃器皿,也会用到干燥箱、水浴锅等常规设备。仪器分析是食品检测里面一个占比较大的部分,可能用到多种大型分析仪器,涉及元素及光谱分析、气相气质分析、液相色谱分析、液质分析、同位素质谱分析等,相应主要分析仪器有原子吸收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液相色谱仪、液质联用仪等仪器、同位素质谱仪、飞行时间质谱仪等;而微生物学及分子生物学检验也要用到大量的仪器设备,包括前处理设备、显微镜、PCR分析仪、测序仪、流式细胞测定仪等等。近年来,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对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工作能力,特别是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高孟朝说到:“实际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都在努力地提高监管水平,为此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来保障监管的有效性。而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也在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以期更好地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在这方面,我院除了不断提高检验工作质量、积极进行相关科研及创新外,也在持续改善软硬件条件,保障在实验室建设特别是仪器设备配置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时至今日,实验室硬件条件,特别是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已经成为评价食品检验机构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南京食药检院是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综合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全院共3栋楼,建筑面积22565平米,拥有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全自动飞行时间质谱微生物鉴定系统、高通量基因测序仪、稳定同位素质谱仪、高分辨质谱仪等检测设备1455余台/套,设备总值近2.2亿元。高孟朝说到:“在食品检验这条线,从实验室仪器配备上来说,目前我们在江苏省是领先的,在全国也是走在前列的。我院从低端到高端的仪器都有配备,而且很多先进设备配置的数量不止一台。现有设备的配置,极大促进了本院检验及科研工作的开展。”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国产研磨仪正在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在食品检测相关设备中,除了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冷冻离心机等比较常用的仪器外,研磨仪也是一类必不可少的仪器。“研磨仪主要用于食品检验中样品制备环节。比如一些大颗粒的食品样品,我们需要把它制备成粒径满足检验要求的小颗粒样品,这就需要用到研磨仪。”高孟朝讲到。目前市面上研磨仪的品牌有很多,包括进口品牌和国产品牌。通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国产品牌研磨仪在产品质量、成本控制、产品寿命、售后服务能力等多方面已有很大改善,很多产品质量不输于国外同类产品。刀式研磨仪超离心研磨仪 当被问及对研磨技术的发展有哪些建议时,高孟朝说到:“特殊样品的制备,需要特殊的设备。比如在制备一些样品时,目前某些超离心研磨仪的筛网会存在一些堵塞并发热的现象,类似问题尚待解决。当前检测的新技术或新方法对研磨仪的研磨力度和速度也有了新要求,这就需要相关厂商继续进行技术革新。大批量样品制备,需要大容量制样设备。此外,在进行样品制备时不能带入污染,否则会影响后续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而不同样品对制样材料的要求不一样,这也是仪器厂商在研发设备时需要注意的地方。另外,设备、配件的选材及寿命也是研磨仪技术革新需要考虑的因素。” 后记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不断发展,人民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政府对食品监管工作也越来越重视,这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及装备水平、仪器厂商的研发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他们一起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筑起了防护堡垒,共同保卫舌尖上安全。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一定会越来越好!
  • 厦门市食药检院新增211项检验检测资质,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领域
    近日,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市食药检院”)顺利通过检验能力扩项现场评审,新增211项检验检测资质。此次扩项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三大领域。其中包括减肥降脂类、激素类、利尿剂等非法添加检验检测资质67项,及时填补了食品中非法添加相关药物的技术监督空白。扩项成功后,市食药检院可满足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快速联动抽检等监管需求。此外,新增的检验检测资质中,还包含美白祛斑化妆品中α-熊果苷、熊果苷、氢醌、苯酚等非法添加项目的检验资质,将为美白、祛斑类化妆品的安全监管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 质检总局公布食品抽检“黑名单”
    品客薯片   86批次问题洋货进国门时露馅   晨报讯 86批次食品、化妆品洋货在入国门时被检出问题,拦截于国门之外,其中包括近39公斤进口自美国的“品客”薯片,被发现菌落总数超标。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昨天公布今年3月进境不合格食品、化妆品“黑名单”。   黑名单中包括进口自美国的美国P&G生产的38.92公斤“品客”辣椒味薯片,检出菌落总数超标,目前已退货。进口自法国Nutribio公司的三种婴幼儿配方奶粉检出感官检测不合格,共131.4吨奶粉已经全部退货。进口自越南的“菓子工房”菠萝蜜片发现菌落总数超标,也已进行退货处理。进口自英国的“亨氏”奶油色拉酱检出违规使用化学物质核黄素,已销毁。在首都机场拦截了进口自法国的1.8公斤大肠菌群超标的牛奶酪,已销毁。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有关负责人强调,这些上了“黑名单”的食品、化妆品洋货均已做退货、销毁或改作他用处理,未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相关新闻:品客薯片三次被列黑名单 日销售量不到一罐   “品客”薯片又被检出致癌物质   昨天,国家质检总局通报的今年4月份进境不合格食品、化妆品“黑名单”上,曾几次上黑榜的美国宝洁公司的“品客”薯片,这次又有酸奶油洋葱味和比萨味两种不合格,原因依然是宝洁公司解释为“中国标准与欧美市场标准存在差异”的添加剂溴酸钾超标,溴酸钾是一种致癌物。   这已是“品客”第三次被列黑名单,但目前多数杭州超市依然有售。   早在2007年12月和今年1月,宝洁就已有数款“品客”薯片列入“黑名单”。   有研究表明,溴酸钾是一种毒害基因的致癌物质,可导致人体的肾脏、甲状腺及听力等其他组织发生癌变。   杭州超市仍在降价促销 单品日均销量不到一罐   昨天下午,好又多超市朝晖店二楼,工作人员抱着一箱“品客”薯片上柜。不同的是,这款新到“品客”薯片还在外包装上打出了买薯片赢取数码产品的促销活动。   但对品客薯片再次被检出有致癌物一事,超市工作人员称并不清楚。   截至昨天下午,记者发现世纪联华施家桥店、华润万家、华联等超市均还在继续销售“品客”薯片。   事实上,由于连续多次被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出致癌物溴酸钾,“品客”薯片在杭州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已大不如前。   昨天下午,好又多超市朝晖店负责人胡继斌打开了超市销售系统,数据显示最近八周内“品客”薯片的销售情况,其中单个品种的日销售量不超过2罐,一些品种甚至好多天才卖出一罐。   华联超市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电视上看过“品客”薯片被查出致癌物的消息,但对“品客”的销售不构成影响,因为它本身销售就不好。   为什么超市不下柜称不敢得罪“宝洁”   “目前,国家检测出涉嫌致癌物的‘品客’薯片,我们这里还没有看到完全一致的品种。但如果质监或其他有关部门查出了与我们所销售完全一致的问题产品,超市一定会在第一时间下柜。”胡继斌说。   有消费者质疑,“品客”频频“出事”,为什么超市方面不将其下柜?   一位长期研究商业的业内人士分析,对于像“品客”这样的产品来说,即使销量不好,超市也很难有所作为。众所周知,‘品客’薯片属于宝洁公司的产品。而目前超市90%的日化用品来源于宝洁公司。如果因为一个产品“得罪”宝洁,就很可能造成其他产品断货的窘境,超市的日化专区就有可能开天窗。即使用其他产品去填补空缺,超市的形象也会大打折扣。   该人士透露,只要宝洁在日化行业还是龙头地位,超市就不敢轻易去动它的任何一个产品。所以也就不难理解大部分超市、商场在“品客”多次“出事”之后依然把它留下来。(每日商报)   相关新闻:质检总局公布抽检“黑名单” 膨化食品成重灾区   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开展了2010年第2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对29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并公布了抽查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公室工作人员昨日向《每日经济新闻》介绍,本次食品检测中,膨化食品问题较多,旺旺仙贝、味一锅巴等22种膨化食品均 “榜上有名”。电子产品也问题多多,容声、华硕、荣事达等均进入“黑名单”。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此次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责成相关部门对此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处理。   膨化食品是重灾区   在2010年第二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中,食品共抽查了6类,包括啤酒、绿茶、碳酸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特殊配方乳粉、膨化食品。   其中,140家企业生产的160种膨化食品的抽查中,22种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合格率达14%成为“重灾区”。膨化食品中“上榜”的主要知名品牌为:潍坊瑞麦食品有限公司4月18日生产的“旺旺仙贝”520g/袋4被查出大肠菌群超标 北京市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的米果(88g/袋)菌落总数不合格等。   记者致电旺旺集团上海总部,对方称相关负责人正在开会。记者从旺旺内部人士处了解到,集团正就此事讨论解决方案。昨日,旺旺集团相关负责人周继文(音)告诉记者,集团召开了生产、品管等多部门会议,就不合格产品一事进行追查。   “今年4月,质检总局对我们全国范围的18家公司的全部产品进行了抽检,目前只发现这一个批次的产品出问题,我们怀疑是个别情况。”周继文说,送总局检测的样品在公司自检时并未发现问题,不排除样品运输途中以及检测的周围环境是否对检测存在干预的可能。企业会接受国家总局的结果,在内部进行追查、做到严格内控。   “维维”正在紧急整改   另外,此次对特殊配方乳粉的检查情况较好,在抽查的58种特殊配方乳粉产品中仅发现黑龙江 “冰都”和宁夏“维维”两种奶粉不过关。其中,前者去年11月4日生产的学生营养奶粉(400g/袋)维生素颔联实测1.2IU/100g,未达到产品标签5.0IU/100g。银川维维北塔乳业股份公司3月18日生产的400g中老年奶粉钙含量实际检测量为661mg/100g,未达到企业标出的750~1800mg/100g。   维维集团旗下维维股份生产部相关负责人称,总部主要产品为豆奶,并不产奶粉,问题产品是由维维股份旗下主要控股子公司银川维维北塔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银川维维北塔乳业相关负责人耿部长称,目前企业针对此事进行整改。知情人士说,“因含量仅几毫克,加工中钙较容易流失。”另外企业对检测结果是否存在偏差存有一定疑虑。   相关新闻:质检总局通报洋货黑名单 美进口“毒奶粉”被拒   美国进口“毒奶粉”被“拒之门外”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通报了今年2月进境不合格的食品和化妆品名单,有104批次的洋货上了此黑名单。其中,韩国乐天矿泉水检出细菌总数超标,美国金装婴儿配方奶粉、幼儿配方奶粉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超标,检出阪崎肠杆菌,均被退回。   质检总局表示,这些问题产品是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的,都已依法进行退货、销毁或改作他用处理,这些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未在国内市场销售。   在此次发布104批次的产品“黑名单”中,由中丝顺发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产品成为不合格“大户”,该公司从意大利进口面包、甜点等食品共有15个批次产品查出不合格项目,益海(连云港)油化工业有限公司从印尼进口的7个批次的初榨棕榈油被检出酸价超标。   近来一直不太“太平”的婴幼儿奶粉,在此次进境的产品中同样被检出有质量问题。由百得智(汕头保税区)营养品有限公司从美国进口、由RICEFIELD公司生产的两个批次的金装婴儿配方奶粉和幼儿配方奶粉,共超过7吨,分别被检出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超标以及阪崎肠杆菌,已作“退货”处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此次质检部门的通报中,有多个批次的洋酒被检测不合格。如深圳市裕凯商贸有限公司进口的、制造商为法国勃艮第的酒渣白兰地、李子味白兰地检出甲醇超标,意大利女巫牌烈酒超标,法国云赫庄园的贵妇甜白葡萄酒、法国利维耶尔酒庄的红德太太甜白葡萄酒检出二氧化硫超标等。
  • 探访产品快检中心:祛痘化妆品里竟然含有消炎药
    核心提示:一款用起来挺好使的祛痘化妆品露出了它的原形,这款祛痘化妆品里含有一种叫做甲硝唑的消炎药。蔬菜检测场景  祛痘化妆品里含消炎药甲硝唑,减肥保健品内有西布曲明,这些违禁添加物质在食品“电子眼”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快速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快检中心)内很快显出原形。虽然仅启用1个多月,但目前快检中心已检测过370批次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等,其中初步筛查出部分化妆品、保健食品和减肥产品含有非法添加物。目前,快检中心已经将疑似问题产品送去常规检测,完整的检验数据出来后若问题属实,将依法进行查处。  祛痘化妆品里竟含有消炎药  在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快速检测中心,一款用起来挺好使的祛痘化妆品露出了它的原形,“这款祛痘化妆品里含有一种叫做甲硝唑的消炎药。”快检中心主任王虹说,按照国家规定,消炎药是严禁放在化妆品里的,人们如果长时间使用含消炎药的化妆品,皮肤会对消炎药产生依赖甚至抗体,对身体产生毒副作用。除了祛痘化妆品,记者了解到,快检中心还在一款减肥保健品中检测出了违法添加药物西布曲明。  2分钟内就能检测出注水猪肉  肉类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因此肉也成了快检实验室里的常客,记者看到,实验室里光是检测各种肉类问题的仪器就有三台,一台是瘦肉精快速检测仪,另一台是病害肉变质肉快速检测仪,还有一台仪器是注水肉快速检测机。检测人员将一块约150克的猪肉切下一小块,绞碎取适量放入试管中,通过特定的快速检测仪器,可初步检测出猪肉中是否含有瘦肉精、挥发性盐基氮以及POD等,瘦肉精大家都不陌生,挥发性盐基氮和POD等成分的检出则分别意味着猪肉的新鲜程度和是否为病死猪肉。  此外,昨日记者还在现场观摩了一场蔬菜农药残留快检过程,被检测的蔬菜有当天从菜市场买回来的菠菜、芸豆、黄瓜、茄子等18种夏季应季蔬菜,检测员分别将它们切碎后,放入试管溶液中进行浸泡,然而放到多参数农药残留检测仪中进行检测分析,最终看蔬菜是否呈现阳性,如果呈现阳性说明农药残留超标,反之亦然。  据了解,该快速检测中心是目前本市食药系统中首个以快速检测为方向的检测中心,由于其起到的是初步筛查的作用,因此最大的特点是“快”。以检测碳酸饮料中的防腐剂含量为例,走常规检测流程,至少需要一整天的时间,而在快速检测中心,一个小时就可以完成。其中注水肉的检测最快,快检中心主任王虹告诉记者,注水肉快检一次采样时间小于1秒,通常要进行10次采样取平均值,算下来,检测注水肉只需要1至2分钟,其测量误差在70%~80%。  快检中心成为食品“电子眼”  记者看到,新建的快检实验室共有200平方米,实验室里配备了目前国内先进的食品快速检测设备,致病菌、食品中有害化学物质、保健食品违法添加物等现场快速检测试剂盒,检测项目近50种。集成式食品安全快检仪适用于食品中甲醛、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吊白块、农药残留等29个项目的快速定量检测。多参数农药残留检测仪可对有机磷、氨基甲酸酯、菊酯、有机氯四大类农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病害肉变质肉检测仪、食品添加剂检测仪、抗生素检测仪、荧光增白剂检测仪等,可对劣质肉、食品添加剂、抗生素、荧光增白剂等指标进行快速检测。目前快检中心主要工作职责是针对从甘区各大农贸市场、商超、早夜市中抽检的食品、保健品以及化妆品进行不定期检测。
  • 东莞将建国家级化妆品、保健品实验室
    以后深莞惠任何一个城市发现假药劣药,另外两市可即时采取响应措施,而不需要走层层上报的繁琐程序。在昨天召开的第二届深莞惠三市药品监督联席会议上,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锡江透露,三市目前正准备建立这种旨在迅速反应的通报机制。另外,东莞计划建立国家级的化妆品、保健品检验中心,目前已通过省级的审批。   惠州报料,深圳查处止咳露   昨天,第二届深莞惠三市药品监督联席会议在东莞召开。深圳市药品监管局局长蓝镇强在会上表示,自去年九月签署了《深莞惠三市药品安全监督紧密合作框架协议》以来,深莞惠三市一直致力于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联动机制,目前已初见成效。   “所谓信息资源共享,也就是包括药学人员的注册信息、监督人员的抽检信息、药械的监测信息等各类数据库的互联共享。这种共享可以大大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比如以前有很多驻店药师为了多赚钱,分别在深圳和东莞都注册了,实际上并没有驻店,起不到驻店药师应有的作用。现在共享了之后,他就不可能同时在两个城市注册药店了。”东莞市食药监局局长陈锡江说,“而案件协查联动机制,主要就是针对一些跨地市的案件,比如说有些假药劣药在东莞出售,但生产厂家在深圳,在这种机制下面我们就可以迅速联合行动了。”   据蓝镇强介绍,今年以来,深圳市药监局已经向东莞、惠州两地移交案件4宗,办理协查案件2宗。深圳市药监局执法监察大队就根据惠州药监局提供的信息,对深圳某医药公司涉嫌违规销售联邦止咳露的案件进行调查。   限制“黑名单”药企在三地发展   陈锡江说:“现在我们正讨论建立三市的药品安全通报机制。也就是在某个市发现假药劣药,可以马上通知另外两个市的药监部门,迅速对此类药品进行清查。在目前,遇到这种情况,我们都还要先上报省局,然后再上报国家局,最后由国家局下发文件,才能进行相关的行动。”   此外,通报机制还包括各药械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通报,这些评价将可以作为其他市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据介绍,深莞惠三地将逐步探索建立经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体系等,及时通报给对方辖区企业在本地的守法经营情况。对三方评定为守信等级企业,优先办理许可事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扶持 对评定为警示等级的企业,加强教育,及时督促整改,向守信企业培养 对评定为失信或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惩戒,限制其在深莞惠地区发展。   将建国家级检验中心辐射华南   陈锡江还透露,东莞将建立两个国家级的实验室。“专门用于化妆品、保健品的检验,届时将整合现有的药检所,成为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的检验中心。这个中心的服务范围将辐射整个华南地区。”陈锡江说,“现在已经通过了省级的审批,正在等国家局的审批。”
  • 内蒙古食品化妆品监督所订购北京智云达保化快检产品并接受培训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更多人开始注重保健和护肤,化妆品和保健品在生活中也越来越常见。不过由于目前我国保健品、化妆品市场相对混乱,对保化产品的标准也不太严格,导致部分保化产品添加未经允许的物质,进而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为了规范保化产品市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内蒙古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决定加强保化产品的监督、检测工作。同时监督所订购了一批由北京智云达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保健品、化妆品类快速检测试剂盒,并如期开展了保健品非法添加化学药品快筛培训。 此次内蒙古食品化妆品监督所订购保化快检产品20盒,包括磺脲类、那非类、拉非类、双胍类、西布曲明、噻唑烷酮类、二氢吡啶类、酚酞等保健品快检检测试剂盒;甲硝唑快速检测试剂盒,苯二胺类化妆品类快速检测试剂盒。 由北京智云达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并生产的保化快检试剂盒,体积小巧便于携带,同时拥有操作简单便捷、反应迅速、实验结果准确等优点。另外操作者可以根据颜色反应快速判定检测结果,可以帮助监督人员在现场快速辨别产品的优劣,有效打击保化产品中的非法添加。 智云达一直与食药局、工商部门有良好的供应关系。快检产品不仅质量有保障,而且售后服务到位。同时智云达也有着同各个监督部门、单位的良好合作经验,可以有效地提供最为优质的服务。在内蒙古食品化妆品监督所订购公司产品后,我公司技术工程师于勇,来到内蒙古监督所进行现场的培训工作,保证当地工作人员能够有效地进行产品的使用。 北京智云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研发力量雄厚,队伍由一批专业水平高、事业心强的博士、硕士以及长期从事食品安全检测、化学分析、软件开发的专家组成。多年来专业致力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获得了多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了能够保障更多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智云达一直在努力研发更多、更好的快速检测产品,从而让消费者真正吃得放心、安心。
  • 简智研究院发布《2019保健品和化妆品违禁添加调研报告》
    9月20日,快检界的交流盛会——2019江苏食品安全快检技术暨青年人才论坛在南京人口宾馆举行。本次会议由江苏省分析测试协会主办,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检测中心主任徐春详、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高级工程师肖有玉等业界专业权威人士出席会议并做工作报告。 会议期间,应邀参加此次盛会南京简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殷磊所分享的由简智研究院潜心调研发布的行业调研报告——《2019保健品违禁添加调研报告》和《2019化妆品违禁添加调研报告》,引发业界专业人士的广泛关注。 问题频发,监管薄弱,保化品市场亟待专业监管由于我国对保健品、化妆品的市场监管一直实行的是“重审批,轻监管”的模式,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强调的是事前监管,对事中和事后监管资源明显配置不足,因此保健品、化妆品违禁添加等假冒伪劣问题频发。事实证明,仅仅依靠事前监管并不能解决市场的问题。保健品、化妆品市场的监管力量必须向过程性监管、事后监管倾斜。而要实现常态化监管,必须依托于专业的监管队伍。目前,保化品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多元销售模式,网络销售、电话销售、会议销售、健康咨询等方式层出不穷,经常是“挂羊头卖狗肉”“打游击”,隐蔽性强、流动性大、范围广,特别是在县城和乡镇地区,因此造成执法难度较大,相关抽检监管等工作难以满足需求。此外,不法分子为了躲避监管检查,经常会选择新型物质添加进保健品和化妆品中。近年来,相关部门查获的违禁产品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物质,这对监管部门检测的方式方法、快检技术及监管政策、文件、方法标准都有了进一步的完善要求。 全面调研,权威数据,保化品行业违禁添加报告针对目前亟待加强专业监管的保化品行业违禁添加问题,简智研究院秉持着用科技守护美好盛会的社会责任感,敏锐地意识到全面深入研究保健品和化妆品行业违禁添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因此发起全方位的深度调研。凭借着对保化品检测行业深耕多年的丰富经验,和起草两项国标的行业影响力,在多方专业渠道的资料获取、海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后,简智研究院撰写并发布了《2019保健品违禁添加调研报告》和《2019化妆品违禁添加调研报告》,就关于保化品违禁添加的以下重要问题等做出了客观、深度的论述:目前我国保健品和化妆品市场现状如何?有哪些保化品市场监管政策?关于保化品名称的规定与要求有哪些?相关的保化品违禁添加详细情况又是如何?有哪些常见的非法添加剂类型?目前有哪些相关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侦查?̷̷ 《2019保健品违禁添加调研报告》和《2019化妆品违禁添加调研报告》紧跟时代,案例丰富,内容翔实,价值重大,意义深远,是全面剖析保化品行业违禁添加的专业报告。同时,该报告的发布也体现了作为本土拉曼光谱快检品牌的代表,简智不仅在技术上不断引领技术创新,而且更以宏大的视野与格局,践行着引领行业健康有序监管的使命。 关于简智研究院: 简智研究院是简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设立的光学研究机构,旨在依托简智先进的科技化产品、丰富的案例、海量的数据,围绕光学快检仪器产业发展的聚焦问题,以开放、合作、共创、共享的研究平台,汇聚业界顶尖学者、机构,共同推动国产仪器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报告中所引用的数据均来自权威机构公开发布的信息,简智研究院对此做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为读者提供系统性的数据汇总和统计。伴随着时代的变革,简智研究院将持续推出面向仪器产业的数据和报告,为学术研究、产业发展和政策制定提供有力的研究支持。
  • SFDA就化妆品中检出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释疑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媒体报道香水等化妆品中检出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有关问题,及时召开由相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专家们收集了国际权威机构有关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安全评估资料,并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目前国际权威机构对化妆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安全性问题认识不一致。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FDA)认为,目前尚无足够证据表明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在化妆品中存在安全问题,所以对该类物质在化妆品中的使用未作限制要求。欧盟规定化妆品中禁止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中的某些物质,对其他物质没有限制要求。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对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有关规定与欧盟的规定是一致的。   专家们指出,国际上相关的科学研究表明,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包括多种物质,广泛存在,各种物质的安全性也存在一定差异。专家们一致认为,化妆品并不是人类接触此类物质的主要来源,其是否影响人体健康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评估。   今年上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企业对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物质进行评估,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加大市场抽检力度,一旦发现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以切实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
  • 阿尔塔科技化妆品检测配套混标上新啦!
    国家药监局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等违法行为。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抽检计划中,化妆品中限用物质的实际添加种类和含量是否与产品标签一致、是否有违法添加行为(如:抗感染药物、激素类和防腐剂类)等,是监督抽检工作关注的重点。阿尔塔科技助力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及时推出配套的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标准品及控制样品,助力提升化妆品标准物质体系建设,为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及保护消费者的用妆安全提供技术支持。配套化妆品混标:化妆品基质质控样:了解更多产品或需要定制服务,请联系我们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介绍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中国领先的具有标准物质专业研发及生产能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坚守“精于标准品科技创新,创造绿色安全品质生活“的企业愿景,秉持”致力于成为全球第一品牌价值的标准品提供者”的企业使命。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通过ISO 17034/CNAS-CL04认可),并通过了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于2022年获批筹建“天津市标准物质与稳定同位素标记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并先后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等,成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创新中心,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重大专项稳定同位素产业基地,主持完成和参加了多项天津市重大科研支撑项目和在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处于我国标准品和稳定同位素标记内标行业的领先地位。经过10余年的努力,阿尔塔科技以其卓越的品质和全方位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受到全球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良好赞誉,成长为行业内国产高端有机标准品的知名品牌。2022年底,阿尔塔成功携手杭州凯莱谱精准医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迪安诊断旗下子公司),进一步开拓医药和临床检测标准品,为多组学创新技术以及质谱标准化的解决方案提供技术保障,为广大人民的健康生活做出贡献,真正实现From Medicare to Healthcare。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30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相应的抽检细则,我局组织抽检了豆制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蜂产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其他食品10类食品77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763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抽检信息详见附件)。一、总体情况豆制品115批次,全部合格;保健食品103批次,全部合格;其他食品87批次,全部合格;特殊膳食食品70批次,全部合格;蜂产品50批次,全部合格;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37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19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86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5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3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7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二、不合格样品情况1.北京王记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鲍鱼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菜老包(南园里店)(经营者为北京贵鑫福源商贸中心)在美团外卖APP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3.北京三家店忠实蔬菜店经营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4.标称东莞市腾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杭琳彤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龙岩市杭琳彤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网店)销售的一级菜籽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5.北京通顺海燕餐饮店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6.北京白天午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黑蟹(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7.标称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生产的香香凉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三、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已依法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我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外省市的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特此公告。
  • 菌落总数超标美容修饰类化妆品2批次不合格
    为进一步加强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近期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对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标签、标识和说明书的卫生监督抽检。检查结果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的产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合格率100%,产品卫生质量合格率为95.74%。   经对全省18家化妆品生产企业、3家化妆品经营单位生产经销的47批次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眉笔、眼线笔、唇线笔、眼影、唇膏、粉饼、粉底液等)进行卫生监督抽检。抽检结果表明47批次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的产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均符合要求,合格率100%。产品卫生质量合格率为95.74%,47批次产品有2批次产品菌落总数超标。不合格的产品分别是:浙江奥莉力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生产的“1818纸卷笔(NO.13茶)”(规格:2克/支,生产日期:2009.05.31,保质期三年) 浙江颜雪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生产的“颜雪防水化妆笔(01)”(规格:180mm/支,生产日期:2009.4.5,保质期三年)。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化妆品科朱红科长介绍说:“从这次抽检情况看,我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质量总体情况较好。但也有一些化妆品生产企业放松了对产品的卫生管理和要求,导致产品不合格。针对存在的问题,有关卫生监督部门已经责令相关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并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另外,朱科长还解释说:化妆笔微生物指标超标可能是化妆笔笔芯生产原料本身带菌或是用作笔杆的木质没有烘干、潮湿,滋生细菌。而化妆笔主要用于眼部周围,消费者在长期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后可能会造成眼部的感染,因此提醒消费者还是要到正规商场选购正规厂家制造的品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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