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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危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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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RRY CHRISTMAS奥谱天成在此祝大家圣诞节快乐!近年来,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对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要求越来越高。只有准确获知现场危化品的具体分布情况,才能对症下药采用对应的处置方法。危化品一般指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害主要有:★ 理化毒危险★ 健康危险★ 环境危险许多危险化学品可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人的肌体,当其在人体达到一定量时,便会引起肌体损伤,破坏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中毒。当前检测方法有哪些?1、色谱/质谱联用法2、光谱法:红外光谱法、拉曼光谱法、荧光光谱法等3、比色法4、伏安法5、电化学传感器6、生物化学试纸法7、生物传感器......▲ 关于危害品如何做到无损、精 准、快速检测,欢迎关注明晚的直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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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11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章 使用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章 经营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章 运输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物理、化学性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特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br/ /p
  • 我国科学家构建完成食品化学危害因子非定向筛查技术平台
    随着现代分析技术的不断进步,食品化学危害物的定向检测方法得到快速发展,为食品质量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该类方法都是事先选定目标物,所涵盖的被测物数量仅仅是食品中潜在化学危害物的“冰山一角”,无法有效应对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因此,迫切需要开发“无目标”的食品化学危害物非定向检测新技术。近期,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支持下,由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国内12家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组成的研究团队构建完成了一套集食品前处理方法、筛查数据库和数据处理系统为一体的食品化学危害因子非定向筛查技术平台。该平台通过自行研发的异孔共价有机骨架(COF)等一系列性能优异的前处理材料,可以实现食品中干扰性基质的一次性高效去除及化学危害物的高效回收。同时,基于大数据处理和组学分析技术,实现了化学危害物标准质谱库、模拟质谱库、质谱裂解特征数据库、食品本源组成质谱库等多个大容量、自建数据库的有机融合,大幅提升了非定向筛查数据的解析速度和甄别效率。相关研究成果发表在《Chemical Engineering Journal》等学术期刊。上述非定向筛查技术平台的数据处理系统实现了对5家主要质谱公司质谱数据的兼容,目前已公开上线测试,并成功应用于我国多起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有望进一步提升我国对食品未知化学危害物的识别及预警能力。
  •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意见》 相关检测设备将免关税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我国是世界第一化工大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达21万家,涉及2800多个种类,但整体安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集中,导致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比如,2020年伊始,广东珠海长炼石化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现场火光冲天!2019年3月,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同样在2019年3月,烟台招远市辛庄镇的招远金恒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裂着火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四苯基锡反应釜夹套内漏进水或者原料四氯化锡、溶剂二甲苯含水量超标,遇到未彻底反应的金属钠而剧烈反应产生氢气,和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静电等点火源发生爆燃着火。。。。。。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近年来,我国化工厂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引起国家高度重视。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该意见共包括总体要求、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基础支撑保障、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六个方面。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指出: strong 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 /strong 。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 strong 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span /strong /span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由此可见,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或许将迎来采购热潮。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附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为深刻吸取一些地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一、总体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有效防控风险。坚持全国“一盘棋”,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三)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提高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加快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地区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2020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加强全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七)强化法治措施。积极研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严格责任追究。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修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强化法治力度。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八)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九)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统一纳入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取代层层备案。加强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化工重点地区扶持建设一批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引入市场机制,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完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五)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具体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审批。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六)提升监管效能。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进一步明确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既严格执法,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整合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 nbsp /span /p p br/ /p
  • BCEIA 2017工业品分析论坛——化学品、农药、冶金检测新高度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 nbsp & nbsp & nbsp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5a899b07-3537-46bb-8ead-125c568edb41.jpg" title=" 3.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33" /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我要测网讯& nbsp /strong 10月9日,第十七届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暨展览会(BCEIA 2017)学术报告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盛大开幕。11日上午,2017中国工业品分析检测技术学术论坛顺利召开,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副主任揭玉斌主持会议,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技委委员吴波尔致辞,4位专家就工业品分析技术及对分析仪器的要求作精彩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83b58a3e-b90c-4359-95ed-893a5dd5d753.jpg" title=" 1.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55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55"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副主任 揭玉斌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505a4c1b-e3df-46ce-8f3b-72c0ce20f509.jpg" title=" 2.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57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57"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技委委员 吴波尔 br/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321d313e-93e8-4d2f-9b7d-f749003a9816.jpg" title=" 4.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33"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副所长 李海山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报告题目:健康毒理学试验技术及对分析仪器的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近年来,发达国家对非动物试验替代方法的研发发展快速,李海山先后介绍了健康毒理学传统试验技术、新试验技术及对分析仪器的要求。在毒理学试验中,供试品浓度一般较高,气相色谱、液相色谱即可满足需求;药物在生物样本浓度很低,通常需要高精度分析仪器,尤其毒代物动力学中代谢物转化分析对仪器的要求更高。在吸入暴露浓度监测方面已经实现了血液和尿液自动采集、储存、在线监测,同时肺功能监测与暴露监测结合,也可以实现在线监测。特别指出,对于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实验国内已经优先研发出自动试验操作仪器,提高了试验效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19fe3567-52be-41e3-a7df-0dc6df243c59.jpg" title=" 5.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33"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吴晟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报告题目:生态毒理学试验技术及分析仪器的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吴晟旻就特殊化学物质生态毒理测试技术及其分析仪器选择方法作报告。他指出,特殊物质包括UVCB类、无机物、聚合物、纳米材料、塑料微颗粒以及有机物,UVCB物质难以定义精确的暴露浓度,分析测试较难;有些金属无机物溶解度低,难以测定环境介质中的暴露浓度;聚合物在水中溶解很低,常伴有絮凝作用,没有灵敏度较高的分析测定方法;纳米材料粒径小,比表面积大,水中分散、团聚沉降等性质受到PH、离子强度的影响大难以定量;塑料微颗粒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定量检测方法,主要采用显微计数法;有机物性质多样,暴露体系难以制备、难以建立合适的分析方法。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吴晟旻介绍了具有光解性、易挥发性、水解性、疏水性、难溶性特殊物质、纳米材料、塑料微颗粒溶液制备方法,鱼类及其胚胎在毒理试验中的形态变化,常用气相、液相、ICP-MS等分析测试方法与其适用对象。对于碳元素较多的大分子物质,利用现有的色谱和质谱方法都不能进行分析时,选择采用总有机碳方法。目前,金属纳米材料分析困难,通常采用SP-ICP-MS与透射电镜结合共同分析。特殊物质检测应该根据其物化性质选择合适的溶剂,调节PH,结合代谢产物的特性等选择检测仪器。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bab4fb54-219e-40a1-9a52-f1bc391f18ce.jpg" title=" 6.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33"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项目总监 钟立香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报告题目:工业品产品注册相关检测项目及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钟立香首先介绍了化学品申报法规背景。1994年5月1日,《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要求进口企业对首次进口到中国的化学品进行申报登记,不需要提交测试数据;2003年10月15日,环保总局17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要求不在“现有物质名录”中生产或者进口均需要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需要提交测试数据;2010年10月15日,环保部7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更新,规定对新化学物质实施风险和分类登记,对登记后实际生产或者进口的物质实施分类管理,对实际活动的登记物质实施回顾性评估进入名录。& nbsp 今年八月,环保部调整了《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数据要求,并于2017年10月15日实施。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016年,环保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学品测试机构管理的公告》,规定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从事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的机构应当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从事新化学物质理化性质、毒理学特性测试的机构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目前,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有11家,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毒理特性鉴定机构有24家,化学品环境危害性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钟立香还介绍了化学品申报和农药登记测试机构的要求。境内测试机构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要求,按化学品测试导则或者化学品测试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开展新化学物质申报测试;境外测试机构应按照方法一致性的原则,采用OECD化学品测试导则或者其他国家普遍承认的方法为新化学物质申报开展测试。境内实验室农药药效、残留、环境登记实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并且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报告;境外实验室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79b2a054-6547-4ae2-bb8c-25f4db6453c7.jpg" title=" 7.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55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55"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李晓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报告题目:冶金检测技术前沿及对实验仪器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冶金产品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冶金的发展离不开相应检测技术支持。李晓滨介绍了冶金生产过程中的检测和冶金产品化学、力学、无损、腐蚀、失效等检测技术,并且指出冶金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1、质量在线检测技术,包括过程质量检测和成品质量检测;2、体视学、图像检测技术,包括光学技术、电脑软硬件技术、模式识别及数据处理技术;3、智能化、自动化仪器分析技术,包括热分析技术、表面分析技术、结构与物像分析技术、微区成分分析技术;4、产品应用检测分析技术,包括装配式结构钢筋节点的机械连接检测技术、海洋环境中混凝土结构钢筋腐蚀速率的比对检测技术。同时,李晓滨根据冶金检测特点,针对国家对实验室的新要求,对相关要求进行梳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BCEIA精彩活动仍在继续,更多现场快讯,敬请关注仪器信息网(展位号:42091)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text-align: right " 撰稿编辑:徐娜娜 br/ /p p br/ /p
  • 瑞典争取修例限制纺织品及服装所含危险化学品
    瑞典化学品管理局在今年初夏向瑞典政府提交报告,建议修订欧盟关于纺织纤维名称和相关标签的第1007/2011号规例。2012年12月,瑞典政府要求该局制订建议及原则,以改进欧盟对纺织品所含危险物质的法规,上述建议就是该局的研究结果。   瑞典政府提出的主要研究目标是:   l 提出在欧盟层面上的统一规例,以有效锁定目标,针对在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纺织品所含的危险化学品,无论这些纺织品的原产地在哪里   l 限制供消费者使用的纺织产品所含的危险化学品成份,而第一步是销定目标,针对列为致癌、诱变或危害生殖力(CMR)、导致内分泌紊乱、对环境有害、对水生环境造成危险等物质,以及列为呼吸道和皮肤致敏的物质   l 制订一项有关各方都可落实执行及管理的规例。   欧盟关于纺织纤维名称和相关标签的第1007/2011号规例,订明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纺织品的标记及标签规定。该规例还引入新规定,列明纺织产品若含有动物来源的非纺织品部分(如皮革),在标签上必须包含特定字眼(规例详情请参阅《欧盟商情快讯》2011年第22期)。   在根据上述目标评估过各监管选项后,瑞典化学品管理局于报告中提出结论,最佳的监管办法应是扩大欧盟关于纺织纤维名称和相关标签的第1007/2011号规例的适用范围,从而限制纺织品所含的化学品成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欧盟这项规例适用于所有纺织产品,若瑞典方面提出将化学品限制纳入规例内的建议获欧洲委员会接受,对经济运营者产生的效应可能较深远。   其他曾考虑的选项包括通过现有的REACH规例监管、在CE标志标准的基础上制订新的纺织品专用法规,以及征收服装和纺织产品环境税。   瑞典化学品管理局称,修订欧盟第1007/2011号规例是最有效的方案,可避免制订新规例的长期复杂过程。现行规例大部分保持不变,只须简单地扩大规例所涵盖的产品范围,并且加入新条款,不允许含有危险物质的纺织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另一方面,该局表示,REACH规例并非用来监管本身不属化学品的产品所含的化学成份,若通过此规例监管,其限制程序势将十分耗费人力。   引入环境税方面,该局过去曾表示已起草国内框架建议,向含有某些类别特定化学品的消费品征税,第一步是对服装和鞋类征税。该局指出,不仅服装,这个办法还可用于从危险及/或风险角度来看属相关的各类纺织品,如消防员服装或家具用纺织产品。然而,现时该局则指出,环境税目前只是在国家层面的选项之一,不管怎样,有关市场参与者可能选择缴税,而非降低纺织产品所含的化学成份。故此,这种办法不会对在纺织品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严格限制,因而在这次研究中不再进一步评估。尽管如此,该局强调,对纺织品征收环境税仍是瑞典的选项。   瑞典化学品管理局于建议中提出在3个不同层次监管纺织制成品所含的危险化学品:(i)没有豁免的规管 (ii)有限度豁免的规管,以及(iii)列入其他物质或物质类别,并降低其最高容许含量水平的程序。   该局具体建议,禁止含有列为致癌、诱变或危害生殖力,或者对环境有害等物质的纺织产品。建议还提出,纺织服装若含有列为呼吸道和皮肤致敏的化学物质亦应禁止。最后,该局还建议包含一份按个案申请的减免履行清单,但没有进一步说明减免涉及的范围。   欧盟立法者很可能对瑞典化学品管理局的报告深感兴趣。若情况确实如此,欧洲委员会可能最终按该局建议的相同路线对有关产品作出限制,在欧盟范围内实施。
  • 我国化学品污染严重 多地区出现癌症村
    因化学污染个别地区出现“癌症村”   环保部近日公开发布《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显示,我国化学品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规划表示,我国有3 千余种已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严重 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癌症村”等严重的健康和社会问题。   规划称,“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对化工污染进行全面防治 根据规划,将确定三种类型58种(类)化学品作为“十二五”期间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对象。   发达国家淘汰毒化学品在我国仍使用   规划透露,发达国家已淘汰或限制的部分有毒有害化学品在我国仍有规模化生产和使用,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并不清楚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种类、数量、行业、地域分布信息。   规划透露,我国现有生产使用记录的化学物质4 万多种,其中3 千余种已列入当前《危险化学品名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具有急性或者慢性毒性、生物蓄积性、不易降解性、致癌致畸致突变性等危害的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严重,数十种已被相关化学品国际公约列为严格限制和需要逐步淘汰的物质。同时,尚有大量化学物质的危害特性还未明确和掌握。   环保部表示,2010 年,环境保护部开展了沿江沿河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检查化工石化企业近18000 家。   规划说,目前,我国化学品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环境污染和风险隐患突出,发达国家已淘汰或限制的部分有毒有害化学品在我国仍有规模化生产和使用,存在部分高环境风险的化学品生产能力向我国进行转移和集中的现象。   化学品环境管理基础信息和风险底数不清   “据2010 年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的全国石油加工与炼焦业、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三大重点行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结果显示,下游5 公里范围内(含5 公里)分布有水环境保护目标的企业占调查企业数量的23%,对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来水厂取水口等环境敏感点构成威胁 周边1 公里范围内分布有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企业占51.7%,1.5 万家企业周边分布有居民点,对人体健康和安全构成危险。经初步评估,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数量占调查企业数量的18.3%,较大环境风险企业占22%,环境风险隐患突出。”规划说,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化学品环境管理现有制度主要停留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而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释放与转移控制、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等方面缺乏规定,对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的限制生产和使用等缺乏措施,针对性、系统性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制度和政策明显缺失。   此外,化学品环境管理基础信息和风险底数不清。相对于化学品环境管理需求,我国目前存在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种类、数量、行业、地域分布信息不清,重大环境风险源种类、数量、规模和分布不清,多数化学物质环境危害性不清,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质的排放数量和污染情况不清,化学物质转移状况不清,受影响的生态物种和人群分布情况不清等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意识、水平、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   3年环保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568 起   环保部认为,监测监管、预警应急、管理和科技支撑能力不足。   规划称,我国目前仍在生产和使用发达国家已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的部分有毒有害化学品,此类化学品往往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蓄积性、遗传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性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长期或潜在危害。   规划坦陈,近年来,我国一些河流、湖泊、近海水域及野生动物和人体中已检测出多种化学物质,局部地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内分泌干扰物质浓度高于国际水平,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多起急性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多个地方出现饮用水危机,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癌症村”等严重的健康和社会问题。   同时, 近年来,由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以及非法排污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频发。2008-2011 年,环境保护部共接报突发环境事件568 起,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287 起,占突发环境事件的51%,每年与化学品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比例分别为57%、58%、47%、46%。   规划表示,每年约有数千种新化学物质在我国申报生产和进口,对其造成的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危害性尚不能完全掌握,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与挑战。  “十二五”说,根据环境风险来源和风险类型的不同,确定三种类型58种(类)化学品作为“十二五”期间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对象 “十二五”期间以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纺织业等六大行业以及煤制油、煤制天然气、煤制烯烃、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等新型煤化工产业为重点防控行业。
  • 漂白豆芽的检测与危害
    豆芽,也称芽苗菜,又名巧芽、豆芽菜、如意菜、掐菜、银芽、银针、银苗、芽心、大豆芽、清水豆芽,是各种谷类、豆类、树类的种子培育出可以食用的"芽菜",也称"活体蔬菜"。品种丰富,营养全面,是常见的蔬菜。由于二氧化硫的漂白作用,二氧化硫常被不法商贩用来作为豆芽等浅色食物的漂白剂,给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带来潜在危害。由于豆芽生产过程中,伴随着豆芽培育时间的增长, 不断淋洗豆芽,使得有害物质残留量相应减少,没有达到急性中毒的有效剂量,目前尚无直接致毒病例发生。但是长期食用违规生产的豆芽,潜在的慢性健康损害不容忽视。二氧化硫是*常见的硫氧化物。二氧化硫被人体吸入呼吸道后,因易溶于水,大部分滞留在上呼吸道。在湿润的粘膜上生成具有腐蚀性的亚硫酸,一部分进而氧化为硫酸,使刺激作用增强。二氧化硫还可被人体吸收进入血液,对全身产生毒性作用,它能破坏酶的活力,影响人体新陈代谢,对肝脏造成一定的损害。对动物的慢性毒性试验显示,二氧化硫有全身性毒性作用,出现免疫反应受抑制的现象。故长期接触者可能会有呼吸道疾病发病率增加或感冒后不易痊愈,除由于二氧化硫的直接刺激作用外,尚可能与免疫反应受抑制有关。二氧化硫还具有促癌性:动物试验结果表明10mg/ m3 的二氧化硫可以加强苯并芘致癌作用,这种联合作用的结果,使癌症发病率高于单致癌因子的发病率。那么如何检测豆芽中的二氧化硫呢?以下是对应的几种检测方法:(1)分光光度法分光光度法测定二氧化硫是一种经典的方法,即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由WEST提出。其主要原理如下:首先食品和药材等含有的二氧化硫经前处理把二氧化硫释放出来,然后用四氯汞钠吸收酸化,最后与盐酸副玫瑰苯胺反应形成紫红色的络合物,在一定的波长下进行分光光度测定。测定用的试剂较多,操作较繁琐,但灵敏度高,并且分析数据可靠,已经成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测定二氧化硫的标准方法。由于所用的四氯汞钠吸收剂是对环境污染严重,人们提出了许多非汞物质作吸收剂,如甲醛、乙醇胺、吗啉、三乙醇胺、瓜环等,都具有很高的灵敏度和可靠性。深芬仪器CSY-SE8二氧化硫快速测定仪能够快速检测竹笋、蜜饯凉果、饼干、粉丝、白糖、淀粉、陈粮、米粉、烤鱼片、鱿鱼丝、蟹肉、鱼糜、鱼干、黄花菜、果脯、巧克力、葡萄酒、啤酒及麦芽饮料等中的二氧化硫含量。(2)化学发光法某些物质经过特定化学反应后会产生激发态物质,然后跃迁至低能态时会出现发光现象,化学发光法正是基于这种现象的一种分析方法。二氧化硫就具有这种性质,其发光反应机理是从中间体二氧化硫产生三线态二氧化硫能够出现发光现象。(3)碘量法碘量法是最早分析二氧化硫的技术之一,它是利用吸收液固定二氧化硫后,用碘标准溶液来滴定二氧化硫的含量。(4)物理判定法毒豆芽的相应物理特征都有哪些?芽身粗壮:自然培育的豆芽芽身挺直、稍细,芽脚不软、脆嫩、光泽白;而用激素、抗生素催生的豆芽,则芽身粗壮发水,色泽灰白。无芽根:自然培育的豆芽根须发育良好,无烂根、烂尖;毒豆芽一般根短、少根或无根。豆粒发蓝:自然培育的豆芽豆粒正常;毒豆芽豆粒一般发蓝。断面出水:豆芽秆断面无水分冒出的是自然培育的豆芽;毒豆芽断面会有水分冒出。
  • 我国化学品突发环境事故频发 监管环节滞后
    刚刚过去的2010年,以紫金矿业尾矿溃坝和大连中石油输油管道爆炸为代表的化学品突发环境事故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危险的化学品   由于气候因素,夏天往往是化学品事故高发期。2010年,3起最重大的化学品事故都发生在7月份。先是7月3日,一场台风带来的特大暴雨冲垮了福建紫金矿业公司位于汀江流域的一座尾矿库。将近1万立方米的含铜重金属废水泄漏,造成22人死亡,近400万斤鱼死亡,汀江流域大面积污染。   这一事件被媒体曝光不久,北方城市大连又发生了输油管道爆炸,导致10万立方原油泄漏,50平方公里海面被严重污染。7月底,南京又有一座废弃多年的塑料厂在拆迁施工中,丙烯管道被挖断,大量丙烯泄漏并引发爆炸,造成13人死亡,120人受伤。   作为环保部应急专家,多年来,李政禹参与了多次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理。在他看来,2010年发生的这几起事故正好代表了今后中国化学品管理危机的几个类型:紫金矿业事故主要是因为尾矿库建设中违规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监理和安全验收单位都不负责任,不按规定验收。“这对于化工企业来讲是最致命的隐患。”李政禹说。   大连中石油输油管道爆炸则是由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引发。“技术人员随便抄了一个配方,不经过试验和科学论证,就直接投入工业化使用,是此次事故最直接的诱因。”   南京的丙烯泄漏则是另外一种情境。“那是一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的工厂,废弃多年,工厂的地下管线和图纸早就没有了。”李政禹说,危化品废弃场地拆迁本应由专业人员完成,可是施工方违规转包给个体户,施工人员无视各种规范,直接将管道拆爆,引发重大事故。   不过,在李政禹看来,南京丙烯事件更严重的警示在于,这个废弃的化工厂周围两公里范围内遍布了10多个小区、幼儿园、超市等居民聚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与居民集聚区混杂已经成为中国城市发展建设中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不仅那些废弃的工厂已经被居民区包围,更有许多新建的化工厂同样与居民区混杂。   滞后的监管   从设计、施工、生产过程到最后的运输、拆装,每个环节都存在诸多漏洞,2010年的几起重大化学品事故已经将这样严峻的现实暴露无遗,这样的疏漏并不仅仅存在于这些发生事故的企业,更重要的是,化学品带来的污染不仅是烈性的,更是不可逆转的,一次性的伤害对于人体健康和环境而言,都极可能是永久性的。   事实上,对于化学品危害的防范,世界上早已有了一整套完善的管理体系,不仅联合国有专门的《国家化学品管理和安全计划的核心内容指南》等文件,更有《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等10多项化学品领域的公约和协定。   “简单而言,主要有五项核心制度。”李政禹介绍说,第一是新物质申报登记制度,国家当局藉此可掌握本国生产和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的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第二是优先化学物质测试评价制度,主要是国家对那些已经在使用的化学物质筛选出最具危险性的进行测评和监管 第三是化学品危害性分类及公示制度 第四是重大环境危险源报告和预案 第五是有毒化学物质泄漏排放和转移报告制度。   发达国家经过了30多年的完善,这些制度基本都已经可以配套运作,从而有效管理这些危险的化学品。   在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对于化学品的管理主要是由国家安监总局来执行,但是,安监机构仅仅是从安全生产的角度来主导政策制订和执行,侧重于事故管理,而不管这些数量巨大的化学品在日常生产、运输和使用是不是对环境、健康产生了危害,更重要的是,安监部门只管列入规定的品种。   在法律法规层面,我国仅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多是侧重于化学污染物的末端污染控制,因此也就收效甚微,多年来,中国的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问题越治理越严重,根源就在于此。   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案涵盖了商业领域超过8.2万种化学物质,但中国对化学物质的认知和管理都才刚刚起步,对于商业领域中的工业化学品,国家尚未建立一套系统的管理体系。   适度发展   “2010年7月的连续3起重大化学品事故,让有关领导人非常着急,连续开了几次会,总理和副总理也都多次批示。”李政禹说,在这种情势下,化学品管理工作才得到了一次大步前进的机遇,环保部通过了一项《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今年上半年应该会颁布,安监总局也扩大了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可能会由现在的3700多种增加到8000种。   相较于化学品管理的缓慢起步,中国的化学工业则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随之而来的各类化学品排放,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都进入了高速增长的时期,每年申报的新化学物质都超过100种。   “过去有个化工部,实行计划经济,有明确的计划指令,没有人超产,现在市场经济了,只要有人买,就有人生产,国内卖不动了,还可以卖到国外去。”李政禹说,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环保标准严苛,对各类化学物质的控制和管理非常严格,化工业的发展也因此受到了极大限制,所以,大规模的生产能力都转移到了中国,不仅是大型化工企业,各类乡镇、私有化工企业遍地开花。最近几年,国家不断从产能上限制中小化工企业发展,可是,限制标准定在5万吨,大量小企业马上就将产能升到5.1万吨,反倒起了相反的作用。   在21世纪第一个10年的全球重化工业东移的大趋势下,中国是最大的受益者,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2007年,厦门PX事件是公众环境意识对抗重化工业东移的一次胜利,但在全球化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那次胜利也只是厦门市民的胜利。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化学物质的管理,应该被纳入更高的层面来考虑。以现在化学物质管理体系的现状,显然无法适应化工业的大发展,“今后几年,中国肯定会迎来越来越多的化学品危险事故。”李政禹说,化工行业的适度发展,是对整个国家的保护。
  • 首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公开征求意见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10月2日,应急管理部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沙龙君注意到,多项工作涉及市监部门,需要同仁们予以关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221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66726b15-183b-4f33-a4a4-c8a36e749643.jpg" title=" 6373765769782052851258548.jpg" alt=" 6373765769782052851258548.jpg" width=" 500" height=" 221"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我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应急管理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20年10月2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条 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关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与地方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及带贮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国家禁止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因科研需要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但不得影响过境运输。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属地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含安全使用和安全经营)许可证或者实施备案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巡查考核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监管,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实施外围交通管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检验检测和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含危废品中转贮存、危废品处置)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各类市场主体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或者备案,以及运输工具(包括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等作业)、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和仓储经营的港口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寄递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其主管的医疗卫生机构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的化工园区、贮存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区域和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等有关内容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化工园区的设立及其建设标准、入园条件和管理办法,并推动落后工艺、产能和高风险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的安全,组织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海关主管部门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口岸管理工作,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一)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与环境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查封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并作好书面记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告知举报人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并及时处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人特别是内部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本质安全和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贮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二条 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并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分级分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行业组织和个人,实施奖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章 登记和鉴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化学品进行登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低量、低释放和低暴露、聚合物等危险化学品免予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物理、化学性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危险特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六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机构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能力。根据鉴定结果,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登记和管理。危险特性未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载明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进行鉴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海关主管部门发现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应当拒绝有关单位报关,并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企业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贮存、使用、运输等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开放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库查询功能,并向社会公开已经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相关信息和应急咨询电话。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章 规划布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组成的国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行业规划、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对产业定位、规划布局、经济规模、企业准入条件等提出措施建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条 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化工园区的设立应当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应急预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控预警。化工园区的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集中布置、合理布局、产业关联、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的原则,依法规划和建设化工园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资源类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对本地区的化工园区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发现不可接受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削减风险,确保区域安全风险可接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当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化工园区风险控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三条 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的安全距离。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有关内容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运输的物流园区、集中停车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车辆临时停放区域等进行规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河流、湖泊、水库、自然保护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章 生产和贮存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提出保障安全的措施建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实行工程监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施工安全一并委托监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港口、铁路中的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分别由港口、铁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具体办法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和公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的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及其设备设施,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工艺操作、特殊作业、开停车和检维修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加强过程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一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铺设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确需穿(跨)越公共区域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二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三条 通过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的,应当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四条 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加强研制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研制开发过程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研制开发单位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应当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相关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相关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者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六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正式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且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不得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实现互联互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一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二条 生产、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三条 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贮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贮存室(以下统称专用贮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贮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应当保存3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罐区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以及贮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五条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贮存单位应当将其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港区内贮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贮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的储罐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七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章 使用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九条 使用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其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相关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将安全标签贴在危险化学品容器上,并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危险化学品时,有权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索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其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购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五条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相关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七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严防危险化学品流失。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方式流失的,案发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章 经营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一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贮存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二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贮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经营场所、贮存设施、安全管理情况等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法第四章关于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可以在其贮存场所、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经依法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五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凭相应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六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10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信息系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九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有关包装、贮存、运输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章 运输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一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和民用航空运输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储存、装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规则制定豁免量及豁免条件进行运输。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或者备案、铁路运输许可、航空运输许可,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四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掌握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五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实现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承运人和充装单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是否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和安全技术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安装、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包装规范的要求。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八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危险化学品风险分类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九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一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三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五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八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和自然保护地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和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相协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二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三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得在托运或者承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者承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交寄、收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四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包括运输过程中临时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章 废弃处置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五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将企业备案信息推送给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处置前,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六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等进行分析,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安全处置方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七条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本法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八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许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责任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章 事故应急救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在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遇到险情时,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停产撤人等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到威胁的其他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对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八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九条 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国家禁止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运输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对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并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设计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或者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以及措施建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安全一并委托监理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建设单位拆除已经建成的全部或者部分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未经安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铁路建设项目的,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使用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单位未建立生产作业环节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有关从业人员不具备本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资格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或者安全技术说明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九)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或者未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二)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开发,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未向受让人提供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提供给从业人员,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或者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措施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四)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贮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五)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带贮存、使用取证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不进行鉴定,或者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不依照本法进行管理,或者不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九)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本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居民)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企业未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监控系统并实行网上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十一)实施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未根据其生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贮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或者贮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未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或者未登记建档,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建立监控与事故预警系统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九)未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贮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3年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法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或者备案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向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制定安全处置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具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未停产停业整顿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权力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许可或者备案,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充装单位未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未通过定位系统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现监测、监控或者预警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不符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或者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一)承运人和充装单位未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或者是否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和安全技术检验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铁路、航空运输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分别由铁路监管部门、民航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其罐体未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擅自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法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法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实施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遇到险情时,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不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或者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对相关人员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一章 附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监控化学品、药品和农药、兽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军工火炸药,以及属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燃气、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容器和管道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新化学品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鉴定、分类、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贮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p p br/ /p
  • 呕吐毒素的危害与检测
    呕吐毒素(vomitoxin),又称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DON),化学名为3α, 7α, 15一三羟基草镰孢菌-9-烯-8-酮,属于单端孢霉烯族化合物,主要由禾谷镰刀菌、尖孢镰刀菌、串珠镰刀菌、拟枝孢镰刀菌、粉红镰刀菌、雪腐镰刀菌等镰刀菌产生。另外,头孢菌属、漆班菌属、木霉属等的菌株都可产生该毒素。单端孢霉烯族毒素共有150多种,是一类强有力免疫抑制剂,所引起典型症状是采食量降低,所以这类毒素又叫饲料拒食毒素。呕吐毒素是其中最重要一种毒素,主要来自镰刀菌属,尤其是禾谷镰刀菌和黄色镰刀菌由于它可以引起猪的呕吐,故又名呕吐毒素。呕吐毒素被列为3类致癌物。它们具有很高的细胞毒素及免疫抑制性质,因此,对人类及动物的健康构成了威胁,特别是对免疫功能具有明显的影响。DON广泛存在于全球,主要污染小麦、大麦、玉米等谷类作物,也污染粮食制品,当人摄入了被DON污染的食物后,会导致厌食、呕吐、腹泻、发烧、站立不稳、反应迟钝等急性中毒症状,严重时损害造血系统造成死亡。由于中国传统饮食习惯中粮谷比例大大高于西方,使得呕吐毒素的危害更为突出。谷物及饲料中DON的含量有严格的限量标准。我国谷物中DON的限量标准为1.0 mg/kg。我国用于检测呕吐毒素的液相色谱法,常常会利用呕吐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免疫亲和柱,免疫亲和柱可选择性吸附样品液中的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从而对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起到非常针对性的纯化作用。利用抗原抗体反应,抗体连接在柱体内,样品经过提取、过滤后,缓慢的通过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酵免疫亲和层析柱,在免疫亲和柱内毒素与抗体结合,之后洗涤免疫亲和柱除去没有被结合的其他无关物质,再用甲醇洗脱,然后用于检测。过净化柱后可直接用于液相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含量的检测,可提高检测方法的准确度,达到快速测定的目的。参考标准《GB 5009.11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月旭呕吐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DON免疫亲和柱完成符合标准要求。以面粉为样品,采用月旭呕吐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DON免疫亲和柱净化,然后进行检测。净化步骤回温:将免疫亲和柱从低温条件下取出后,恢复至室温,将柱内液体放出;上样:待净化液全部上样,弃去;淋洗:5mL磷酸盐缓冲液,5mL水,弃去,抽干柱子;洗脱:加入2mL甲醇洗脱,抽干柱子;浓缩:将洗脱液置于 50℃水浴中氮吹至干,用20%甲醇水定容至1mL,用0.22μm滤膜过滤,上机测定。色谱条件色谱柱:月旭Ultimate® XB-C18 4.6×150mm,5μm;流动相:水:甲醇(80:20);流速:1.0mL/min;柱温:30℃;进样量:20μL;波长:218nm 。回收率结果如下图:图一:面粉样品空白图谱
  • 【安捷伦】疫情防治中的“双刃剑” | 警惕抗“疫”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次生灾害
    2 月 1 日,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确诊患者的粪便中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 RNA 阳性,意味着新冠病毒感染存在粪口传播可能性。为此,2 月 1 日当晚,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 “强化消毒灭菌、控制病毒扩散”。接到通知后,全国各地的相关部门均加强了对医疗废物废水、市政排水和污水处理中的消毒工作。图片来自:中国政府网医疗废水,尤其是疫情严重地区的医疗废水,除了含有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外,还含有消毒化学品的残留物。目前,我国普遍采用加氯消毒方式处理城镇污水、医疗废水等,在消灭病毒细菌的同时,会与水体中残留的天然有机物和痕量有机污染物发生反应,生成卤乙酸、亚硝胺等具有遗传毒性和致癌性的消毒副产物(DBPs),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消毒副产物会污染饮用水、食品等,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还可能造成其它环境次生灾害。因此,需要对水中的消毒副产物严加监控。国家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政策和标准,降低环境次生灾害风险。3 月 11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外发布了“重大疫情的环境安全与次生风险防控重大项目 2020 年度项目指南”。项目将资助环境介质中的病毒识别与传播规律、疫情聚集区环境污染及次生风险阻控机制、分散型疫区多点位环境风险的协同控制原理、控疫药品和化学品的环境污染及生态效应、重大疫情的生态环境风险综合评估与防控策略 5 大研究方向,资助期限 5 年。图片来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目前,疫情正在全球范围内肆虐,防疫相关的药品和化学品的使用量大增,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及次生灾害。因此,政府、科研机构等都十分关心防疫药品和化学品造成的环境问题。安捷伦在环境污染物检测领域,尤其是水中污染物检测领域,积累了诸多解决方案,包括水中抗生素、激素等药物及个人护理品(PPCPs)污染物,消毒副产物检测解决方案等。环境水中的 PPCPs 检测使用 LC/MS/MS 直接进样方式,同时对 377 种 PPCPs 快速准确地筛查和定量分析,包括抗生素类 104 种、兴奋剂类 29 种、激素类 46 种、精神类 48 种、解热镇痛类 28 种、抗过敏类 13 种、心血管类 20 种、农药 48 种以及其它类 41 种。阅读和下载该解决方案:https://www.agilent.com/cs/library/applications/5991-8660ZHCN.pdf 水中的磺胺类药物检测使用 LC/MS/MS 和 SPE 净化富集小柱结合的方法同时测定水中 18 种常见的磺胺类药物和 1 种共生物。阅读和下载该解决方案:https://www.agilent.com/cs/library/applications/application-sulfonamide%20antibiotics-water-spe-lctq-5994-1676zh-cn-agilent.pdf 水中的消毒副产物检测使用 LC/MS/MS 直接进样的方式,测定了饮用水中 9 种卤乙酸(HAAs)、溴酸盐和氯酸盐,该方法快速、简便、灵敏。阅读和下载该解决方案:https://www.agilent.com/cs/library/applications/application-haloacetic-acids-1290-infinity-ii-lc-5994-1275en-agilent.pdf 安捷伦液质联用产品敬请继续关注“安捷伦视界”公众号,获取更多环境污染物检测解决方案。关注“安捷伦视界”公众号,获取更多资讯。
  • 石化化学品安全领域唯一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
    近日,科技部组织专家在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召开“化学品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会。专家组成员一致同意通过验收。这是中国石化化学品安全领域内唯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石化作为国内最大的化学品生产商之一,生产工艺复杂,涉及的化学品种类繁多,安全风险也较高。   2008年4月,科技部正式批准青岛安工院筹建化学品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3年来,实验室确定化学品危险特性与致灾机理、化学事故分析与模拟和化工过程安全与事故防控等3个研究方向,承担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及中国石化重点项目近30项,在行业关键技术创新、辐射和推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安工院自建院以来,一直致力于化学品危害及防控技术的研究,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学科的建设,为重点实验室进行了丰富的技术与人才储备。
  • 食品源头污染成关注焦点 食源性疾病危害最大
    在过去的一年里,中国食品工业主营销售业务收入突破12万亿元,餐饮业有2.5万亿元。如此之大的产业在新的业态、新的模式、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下,无疑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日,在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办的2016年食品安全热点科学解读媒体沟通会上,相关专家围绕公众关心的2016年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答疑解惑,同时提出建议,引导消费者科学认知。  食源性疾病危害最大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总顾问陈君石院士在主题报告中指出,过去30年中国从食品短缺发展到基本解决温饱,是一个很大的飞跃,但发展中国家的落后农业和食品业产业结构与消费者日益增强的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诉求之间,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只有遵循风险分析框架,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社会共治,才能稳步提升中国的食品安全水平。  当前所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有哪些?陈君石院士认为,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其危害最大,但对其存在认识不足和防控措施薄弱,病因调查水平低 化学污染方面,主要问题有粮食和蔬菜中的重金属(铅、镉)、粮食和坚果中的霉菌毒素、畜禽养殖中非法使用兽药、蔬菜和茶叶种植中非法使用农药 食品掺假或欺诈是个突出问题,且相当普遍,严重影响消费者对食品供应的信心 风险交流薄弱,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过度担心,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造成的心理危害大于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危害。  谈及破解之道,陈君石院士认为,当前应进一步探讨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加强部门间协调和合作 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要从以抽样/检测为主转变为以过程监管为主 完善和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强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原则 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完善和提高对风险管理决策的技术支撑,特别是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食品行业要加大对食品安全保障的投入,包括人、财、物 无论是政府还是食品企业,首要的是能力建设。  热点解读兼带舆情分析  此次专家所解读的,均为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如网络食品、“胶水牛排”等。同时,主办方还对舆情话题趋势进行了回顾分析。  解读“胶水牛排”时,从舆情话题趋势图可以看出,2016年12月10日媒体的大量报道将舆情引向高潮,引起舆论对“胶水牛排”安全性的质疑,刺激了网民的恐慌和愤怒情绪。而随着业内专家对“卡拉胶”这一食品添加剂安全性的解读,舆情渐趋平稳。  在对抗生素与兽药残留进行解读时,专家指出,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农业养殖领域的抗生素,对保障人类的健康与生命贡献巨大——没有抗生素,肺结核可能还是不治之症 没有兽药,我们恐怕还吃不到好吃的肉、蛋、奶。但同时承认,细菌耐药已经成为全球公共健康领域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可能使人类再次面临感染性疾病的威胁,导致生物安全、环境污染问题,甚至制约经济发展。  专家表示,对于兽药我国有明确的使用标准且与国际接轨。但是不可否认,我国兽药使用量整体较高,养殖业存在的一些使用不合理或滥用的情况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因为已经影响到中国食品安全产业链的前端——原料安全的整体水平,亟待进一步加强监管和科学指导。科学认识抗生素,重视兽药滥用问题,强化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有效控制是当务之急。  此次所邀请的专家跨领域、跨学科,不仅涉及食品科学及相关领域,也拓展至法学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在解读时说,通过保障食品安全来维护公众健康是网络食品监管的底线。他透露,有关网络外卖平台的监管、家庭厨房的监管,均处于立法探索中。  舆情关注热点呈现四大特征  自2011年起,中国食品科技学会每年都会对当年的食品安全热点进行跟踪和解析。2016年全年完成对30个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的跟踪与解析,期间70余位食品及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参与其中。  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食品安全的舆情热点由2015年的81.5%下降至2016年的56.7%,下降了24.8%。以消费者教育为特征的“风险提示”,从18.5%增至43.3%,增长了24.8%。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孟素荷表示,“源头污染”已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比如“输欧茶叶含高氯酸盐”“香港检出市售大闸蟹中二噁英超标”“麻痹性贝类毒素”及农残、药残等,中国食品安全风险中难度最大的原料污染问题已浮出水面。  同时,她总结出2016年舆情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的四大特征。  一是相较2015年,食品安全的舆情热点下降,而以消费者教育为特征的“风险提示”增长迅速,显示了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管理,正从相对被动的危机应对走向更加从容、主动的“和平时期”的消费者教育。  二是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准确率大幅上升,表明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对食品安全热点报道的专业性有所提升。  三是热点解析的区域从过去对中国内地的热点到对进口食品的关注度提升,表明在全球背景下,守住进口食品安全的风险与责任均在加大。  四是2016年热点解析中涉及的关键词前三位为“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微生物污染”,对比2015年热点解析涉及的排名前三的关键词“微生物、乳制品、保健食品”,可见“微生物、保健食品”仍然是媒体关注的热词。  公众科普必要且迫切  在对2016年中国食品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时,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罗云波教授坦言:“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稳中向好的食品安全形势仍面临不小的挑战。”  罗云波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亟待深化协同机制、源头污染等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短期内难以有效化解、对互联网食品经营和网络订餐等新业态的监管急需加强、食品安全网络环境应得到治理、企业的主体责任这5个方面,对去年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了详细阐述。他特别指出,农药、化肥、农用地膜等农用化学品存在使用过度、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及畜牧和水产养殖环节,滥用兽药、激素和生产调节剂等现象屡禁不止,使得我国农产品源头污染对食品质量安全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源头污染问题,与会专家均认为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二室主任钟凯表示,爱尔兰、意大利等国前些年都出现过饲料污染造成大量畜禽产品只能销毁的事件,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并且几十年都不能消除,中国在治理源头方面依然任重道远。  孟素荷说,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去年对全国食品样品监督抽检结果来看,整体情况良好,质量趋于稳定,表明2016年中国食品安全的情况依然稳中向好 微信、微博等传播方式的普及,使目前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难点和重点在网络自媒体,这不仅表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与公众科普在我国的艰巨和长期特征,也显示科技界与媒体共同持续推进风险交流和公众科普的必要和迫切。
  • 我国4.5万种化学品仅有一个条例 法律监管滞后
    苏丹红、瘦肉精、硫酸铜、三聚氰胺、塑化剂……这些貌似离我们很远的化学名词却在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进入普通公众的视野。“国人通过食品进行化学扫盲”虽是一句戏言,却也道出了其中的尴尬和无奈,以至于很多公众谈“化”色变。   针对这一尴尬现实和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魏复盛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化学品监管的缺失和滞后是其重要原因。对待化学品要一分为二,不能以“有”和“无”来论是非。   4.5万种化学物质仅有一个条例 化学品法律层面监管严重滞后   来自首届全国检验检疫学术报告会上数据显示,目前世界上已知的化学品有700万种之多,而进入环境的化学物质已达10万种。   魏复盛告诉记者,我国已生产和上市销售的现有化学物质大约有4.5万种,其中约有3700种属于危险化学品,有300多种属于剧毒化学品。作为一个化工品进出口大国,我国大约100多种化学产品世界产量第一。但与之极不相称的却是,我国对化学品的监管只有一部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对于这仅有的一部条例,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化学品安全重点实验室首席专家陈会明告诉记者,这部颁发于2002年监管条例,主要限制的还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今年3月经过修订后才增加了对使用、经营者的一些监管。而在欧洲,2006年至今年,连续发布的化学品监管法规就有三部。   “我国关于化学品监管在法律层面远远滞后,随着我们和国际的接轨,在这一方面和全球是有距离的。”魏复盛表示。   我国缺乏完备的化学品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价体系   早在2005年化工业产值就被中国赶超的欧盟,对化学品的监管像食品、药品一样,是并行的“三驾马车”。据陈会明介绍,欧盟不仅有专门化学品管理机构,仅管理化学品的官员就达500人。所有的化学品进入市场前都要经过系统的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价,通过风险评价确定其用途,并将数据提交给管理部门。但目前,我国并没有这套程序。   陈会明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对化学品的管理只有一个环保部污染防治司下属的化学品管理处,监管重点是进出口的化工品。   在环保部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化学品环境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追踪 筛选和公布重点控制的化学品目录 承担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登记等。   魏复盛院士也表示:“化学品上市,要使用必须得到许可。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好多都没有批准,甚至都找不到人批准。国家批准的话就要有安全试验数据和风险评价,然后再确定你能不能用?怎么用?用多少?但是由于很多原因,我们现在还缺乏相应的完备体系。”   对待化学品要一分为二 食品添加剂没有“原罪”   监管的缺失让明确不能用于食品的化学品渗透到食品领域,并引发了一个又一个食品安全事件。在不能辨别“谁是谁非”的情况下,很多公众开始拒绝食品添加剂。浙江绍兴19个知名饭店的大厨更是掀起了一场“裸烹”运动,向市民承诺,以后做菜不使用任何人工添加剂,并愿意接受大家的监督。食品专家表示,添加剂并没有“原罪”,目前市民普遍对添加剂的抵触是一种误解,是少数人的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让添加剂背了黑锅。作为食品工业不可或缺的“一员”,许多食品添加剂都有自己的独特用途——如果不添加抗氧化剂、防腐剂,很多食物甚至过不了一天就会腐烂变质,对于现代食品工业而言,添加剂是绝对的“功臣”。 魏复盛告诉记者,对化学品不要以“有”和“无”论是非,一定要一分为二,正确的使用会给人带来好   处,错误的使用会给人带来灾难。如果违规添加或者加入量超过了允许范围,就会产生危害。比如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但其含量很低。儿童奶粉小于每公斤1毫克是合乎标准的,但是有意地加进去代替蛋白,就会危害儿童的身体健康。   对于由化学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陈会明提出了独到的观点:“我们是不是可以换个角度来看食品安全事件呢?包括三聚氰胺,包括塑化剂都是非法添加物,既然是非法添加物,它跟食品就没有关系,是化工原料监管的源头出了问题。为什么市场准入没有严格监管起来?在西方都是通过化学品的立法把它确定下来的。你必须向监管机构上报相关数据,你必须要做风险评价,必须要确定它的用途,如果这条链条完整了,那么,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少很多。”   对于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两位专家都表示,除了要从源头上加强对化学品的监管,还应该加大非法添加者的违法成本。   ■延伸阅读   美国:复杂的申请过程提高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成本   美国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大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3200余种。美国对添加剂有着完善的监管制度,这一工作由“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完成。按规定,只有经过评价和公布的食品添加剂才能生产和应用,否则会被认定为不安全,加入了不安全添加剂的食品禁止销售。   在美国,食品添加剂的审批十分严格,使用者必须提出申请。申请书包括的内容十分复杂。烦琐的审批程序不但可确保添加剂的安全使用,而且提高了使用添加剂的成本,企业和工厂对添加剂的使用会格外小心。而且一种食品添加剂在被批准使用后,隔若干年后,安全性会被重新评价和公布。这一系列复杂的申请过程无形中提高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成本,进而提高其使用安全性。比如氧化铁在许多国家都可以当作食品着色剂使用,而在美国只被允许用在化妆品中。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允许限量使用的富马酸钙,在美国也被认为安全性未能确认而根本不允许应用于食品调味剂和香水。   英国:信息公开避免原料危害   英国食品标准局是政府机构,统一制定和管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当对某种食品添加剂使用存在多方争议时,英国食品标准局的处理方式非常透明,即公开介绍多个机构的不同观点,还建立一个自愿禁用某些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企业名单。食品生产者如希望避开这些添加剂可能带来的危害,可主动选择禁用,并将自己加入到企业名单中。当信息公开透明地公布之后,消费者就可以放心地自主选择了。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欧盟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列出所有成分,并按重量排列。不能笼统地仅标明是某一大类,还必须在包装最显眼的地方用粗体字标明,不得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此外,添加剂可能造成的过敏性反应也要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明,以提醒消费者。几乎每款食品包装背后会有一个过敏提示的“惊叹号”,标有该食品含有什么成分可能会导致过敏。另外,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处罚相当严厉,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可能会受到无上限罚款和2年监禁,因此商家多数比较谨慎。   近年来部分重大化学品中毒事件   席卷全台的“塑化剂风暴”   2011年3月,台湾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一名检测员在给某公司益生菌做例行检测时,发现了一种本不该出现在食品中的塑化剂——DEHP。DEHP是一种工业原料,普遍用于塑胶材料的塑化剂,在台湾被确认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为非食用物质,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含“瘦肉精”的猪肉   2011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双汇肉制品含有“瘦肉精”。这场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4月12日,公安部通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96名,收缴“瘦肉精” 400余公斤。国内外的相关科学研究表明,食用含有 “瘦肉精”的肉,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   浸泡福尔马林的“问题银鱼”   2011年4月,青岛市城阳质监局接到市民举报,在一间民房内查获大量浸泡福尔马林的“问题银鱼”。福尔马林是“甲醛”的水溶液,正常人体接触,轻则皮肤过敏、眼睛刺痛,重则致癌,甚至致命。另外,福尔马林会造成细胞的变性,可能引起生物畸形。   三聚氰胺毒奶粉   2008年9月11日,一条名为《甘肃14名婴儿疑喝“三鹿”奶粉致肾病》的新闻,使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开始浮出水面。2008年9月12日,卫生部通报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事实初步认定。三聚氰胺事件爆发。随后,各地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与三鹿奶粉事件相关的刑事案件4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2名,逮捕60人。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
  • 安全无小事 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正确使用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 SDS)是涵盖化学品基本特性、燃爆性能、健康及环境危害、安全处置和储存、泄露应急处理以及法规遵从性等信息的综合文件,共包括16部分内容。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对每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5d67db2d-e0d4-46b8-b4e8-84215bbf2e7c.jpg" title=" 1.jpg" alt="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79, 129, 189) " strong 实验安全无小事,1997-2016年间全国高校实验室共发生110多起典型事故。这些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实验人员不规范操作造成的或者是由于对化学试剂性质不了解,在事故发生时处理不当使得事态进一步扩大。对这类事故的一个有效预防手段就是合理使用SDS。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首先,对每一个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的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之前都应该经过专门培训,熟知常用化学试剂的性质,掌握一般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 其次,每一个实验室都应该配备一份本实验室所有试剂的SDS或者制作成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如图1所示,摆放在实验室中最容易被拿到的地方以备事故发生时实验人员可以第一时间找到该化学品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和消防措施。确保实验人员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正确的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79dcf67e-e0dd-4a92-9500-96aaad674a15.jpg" title=" 2.jpg" alt="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图1 实验室化学品安全周知卡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16部分内容进行简单介绍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中英文名称、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有害成分、含量及CAS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危险性类别、侵入人体的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以及燃爆危险。如western blot常用的丙烯酰胺是一种蓄积性的神经毒物,主要损害神经系统。中毒主要因皮肤吸收引起。该物质可燃,有毒,为可疑致癌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人体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暴露于大量的化学品时应该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如苯酚进入眼睛时应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如甲醇遇明火、高热能会引起燃烧爆炸 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灭火剂可用抗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扑救。再比如盐酸能与一些活性金属粉末发生反应,放出氢气,如遇火情,灭火时应选用碱性物质如碳酸氢钠、碳酸钠、消石灰等中和,也可用大量水扑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六部分,泄露应急处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描述化学品泄露之后的应急处理措施。该部分描述了各种化学品小量泄漏及大量泄漏时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操作注意事项与储存注意事项:比如盐酸应贮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5%,由于盐酸易与胺类、碱金属、易(可)燃物发生反应,因此存放时应与这些物质分开存放,同时储存区应备有泄露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描述了化学品最高容许浓度、监测方法以及呼吸系统、眼睛、身体、手的防护。其中手防护是我们实验过程中最常使用,也是最容易做到的一种防护措施。但是不同性质的化学物质需要使用相应材质的手套才能达到防护效果,比如使用盐酸时应佩戴橡胶耐酸碱手套 使用乙腈时应佩戴橡胶耐油手套,实验室常用的丁腈手套就属于橡胶耐油手套。选购手套时最好看清材质与说明,不要乱用一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熔沸点、闪点、爆炸上限以及溶解性和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性。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稳定性、禁配物、避免接触的条件、聚合危害以及分解产物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一部分,毒理学资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引起化学品急性、亚急性、慢性中毒的中毒剂量,中毒表现以及致癌、致畸、致突变特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二部分,生态学资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生物降价性、非生物降解性以及生物富集性。例如,汞是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之一,主要以颗粒物、元素蒸汽、二氯化汞蒸汽、无机亚汞、甲基汞化合物等形式释入环境。大部分汞以无机的和苯基的形态进入水环境、通过细菌的甲基化活动进入水生生物链,进一步在鱼虾类动物体内发生生物蓄积,最终通过这些生物的食用进入人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废弃物性质以及废弃处置方法。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废弃试剂都是交由有专业资质的部门统一回收处理,实验室工作人员通常只需做好废弃物保管工作即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编号、包装标志、包装方法以及运输注意事项。每一种化学试剂根据其理化特性的不同,包装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高氯酸的包装方法有以下几种:玻璃瓶或塑料桶(罐)外全开口钢桶 磨砂口玻璃瓶或螺纹口玻璃瓶外普通木箱 安瓿瓶外普通木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该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的相应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六部分,其他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获取方式: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生产企业应随化学品向用户提供该文件,所以您可以在购买产品时向化学品供应商索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将要查询的化学品输入以下网址即可查询http://www.somsds.com/msds.asp(这个网址还是挺实用的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文作者:杨慧 河北医科大学) /p
  • 印尼发布新版化学品分类和标签法规
    印度尼西亚工信部于近日发布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相关法规87/2009号法令的修订法规——印尼23/2013号法令,以期使法规与第四版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保持一致。   87/2009号法令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和SDS进行了规定,而23/2013号法令则将监管范围扩展到了更广的化学品种类,包括工业化学品和生物杀灭剂。此外,修订后的法令也引入了对臭氧层破坏的危害分类和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的危害分类,同时将易燃气溶胶归入了气溶胶的分类。其他的更新包括:引入了边界值和浓度限值的概念、对GHS“积木块”方法进行了规定、筛选了联合国紫皮书中的某些元素,以及对商业保密信息和危害信息传递进行了规定等。   根据23/2013号法令,物质和混合物的企业(包括进口企业和生产企业)需要分别从2013年7月12日起和2016年12月31日起符合GHS的要求,即要在相应的截止期前对化学品重新分类并完成SDS和标签的更新。对于化学品再包装的企业,再包装的化学品同样需要提供更新的SDS、标签,以及净含量、商业名和地址等。   详情参见:http://regulasi.kemenperin.go.id/site/baca_peraturan/1483
  • 300万种化学品将进入欧盟首份有害物清单
    据环境新闻网报道,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日前宣布,按照欧盟新规定的分类办法,该机构已经收到逾三百万种化学品的信息。新的分类方法将确定某种化学品是否对人体健康或者环境具有危害性,进而决定在劳动者以及消费者所使用化学品的标识上提供何种信息。   这些分类数据将帮助该局建立起欧洲第一份有害化学品清单以及与之相符的分类体系,并在今年晚些时候将其发布。   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安东尼奥・ 塔亚尼(Antonio Tajani)同时也是欧盟负责工业与企业的专员,他说:“欧盟历史上第一份涵盖所有危险化学品清单的出炉将确保包括小业主在内的所有公司、消费者在安全使用化学品的同时获得必要的信息。”他还说,新规定“还将提高欧洲化学工业的可持续性以及竞争能力”。   欧盟环境专员亚内兹・ 波托奇尼克(Janez Potocnik)说:“危险化学品清单以及相应分类能够改善所有接触化学品人员的安全条件,同时能够使得下游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按其所需选择更小危害的化学品。”   这项新规定包含在《欧盟化学品分类、标识与包装规程》(EU Regulation on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chemicals)之内,该规定使得欧盟的分类体系与联合国的全球协调体系相配合,可以确保同样危害的化学品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以一致的方式加以描述和标识。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此前要求所有从事生产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公司都要在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分类工作并向该管理局报告。最后,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共收到3,114,835份。通过数量最多的欧盟国家是德国,超过80万份,英国提交了逾50万份,法国则接近30万份,超过6600家公司至少报告了一种化学品。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首席执行官格尔特・ 丹塞特(Geert Dancet)说:“这对于作为国际化学品年的新一年来说是一个完美的开端,分类标识清单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公开发布,通过就每天欧盟市场上出现的所有危险化学品提供有关最新信息,化学品的使用危险性将会显著降低。”   按照规定,凡是在2010年12月1日及以后进入欧盟市场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按要求在2013年或者2018年的截止期限前提交注册的化学品,生产商或者进口商必须在其第一次进入欧盟市场后一个月之内向管理局申报。相关企业有责任与化学品分类体系保持一致。   不过对于具有严重危害的化学品,例如有可能导致癌症、遗传突变或者具有毒性复制能力的化学品,欧盟27个成员国政府以及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披露所有相关信息,欧盟委员会也将通过立法方式强制将之纳入协调分类体系。
  • 全球再禁十氯酮等9种有毒化学品
    POPs公约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化学物质增至21种     据《中国环境报》讯 2009年5月4日~8日,来自全球160多个国家的政府部长及官员齐聚瑞士日内瓦,参加《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商讨如何推进全球消除这些世界上人类制造、最为有害的化学品的行动。   禁用物质新增9种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5月9日发表声明说,与会代表当天在日内瓦达成共识,同意减少并最终禁止使用9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与自然环境的有毒化学物质。   声明说,十氯酮等9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在杀虫剂和阻燃剂等物品中广泛使用,与会代表因此决定,将它们列入POPs公约,这也使公约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化学物质增至21种。   联合国副秘书长、UNEP执行主任阿齐姆施泰纳指出,修改公约的禁用名单表明了国际社会已认识到这9种POPs的危害性,各国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减少并最终禁止使用这些有毒化学物质。   这是针对POPs公约的第一次修改,POPs公约从此打开新篇章。许多这类有毒化学物质仍然被作为杀虫剂、阻燃剂并在诸多其他商业用途广泛使用。   据悉,这9种有机污染物分别是:α-六氯环己烷 β-六氯环己烷 六溴联苯醚和七溴联苯醚 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 十氯酮 六溴联苯 林丹 五氯苯 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盐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三个公约开展协作   本次大会取得的另一个突破是,缔约方一致同意在POPs公约与其他两个有关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姊妹公约——鹿特丹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之间开展协作。这一活动将在2010年2月召开的UNEP理事会特别会议暨全球环境部长论坛期间进行,届时还将召开一次特别缔约方大会。而在以后的缔约方大会中,扩大的工作组将首次由来自这3个公约的人员组成。   本次大会还做出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即启动滴滴涕(DDT)全球伙伴关系。虽然POPs公约的目标是最终淘汰DDT,但公约也承认一些国家将继续使用这种杀虫剂来保护其公民免受疟疾和其他疾病的侵害。   多氯联苯(PCB)淘汰网络也获准建立。通过这个平台,各国将以环境友好的管理和处置方式来逐步淘汰PCB。这一网络将收集关键数据和评估PCB的使用是否真的减少,在淘汰PCB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本次大会传递的信息是清晰的。如果没有“迎接一个没有POPs的未来的挑战”这一目标,这些有毒化学物质带来的“化学足迹”将留存,使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影响最小化的全球努力也将失败。通过召开这次大会,世界各国政府将在POPs公约的旗帜下联合起来,把推动消除有毒化学品问题作为全球环保问题的首要问题来抓,以此消除有害物质对人类的危害。   人类面临四大挑战   直到本次缔约方大会开幕前,POPs公约仍然针对的是人们熟知的“肮脏一打”,即几种有毒物质。   这12种有毒有害杀虫剂和工业化学品对人类的神经和免疫系统都有伤害,同时可引发癌症及生殖系统紊乱,对于婴儿和儿童成长更是具有毁灭性的威胁。   专家认为,这些化学品所隐含的风险十分明显,这些有毒物质在全球留下了化学足迹。农民、怀孕的妇女、青年以及那些偏远社区,例如北极,都尤其脆弱。   如何面对尽量减少人类和全球受持久性污染物危害,最终应对无POPs的未来的挑战?这对于暴露在污染中的脆弱人群尤为重要。UNEP指出,人类面临四大挑战:   ——消除POPs在产品中的使用,转向更加安全的替代物,达到消除无意识生产POPs产品的目标   ——寻找新的对于人类健康和环境健康有危害的POPs   ——保证每个国家都有充足的技术和资金来支持他们在公约下应做出的行动   ——继续保证公约的保护人类和环境健康免受POPs危害的目标。   各国努力探寻DDT替代物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全球环境基金(GEF)5月6日共同宣布将实施一系列充满活力的国际性措施,以期在不断减少综合性杀虫剂DDT使用的情况下消除疟疾。   作为全球性项目“展示与收集病媒管理中DDT可持续性替代物”的一部分,大约有40个国家将会参与这些新项目。   这些非化学品方式包括消灭潜在的蚊子繁殖点,用纱网保护人在房屋里免遭蚊子侵袭,种植令蚊子退避的树如橡木,以及在家庭中撒石灰减少蚊子和人之间的接触等。   据了解,这些新项目的目标是,到2014年实现削减全世界DDT使用量30%,最早到2020年逐步淘汰DDT,同时实现由世界卫生组织设置的疟疾控制目标。项目将获得GEF提供的近4000万美元资助。   2003年起在墨西哥和中美洲开展的示范项目是一次DDT替代品的成功示范。这种无农药的技术和管理模式帮助减少了60%疟疾病例。这个为期5年的示范项目的成功表明,DDT可持续替代选择的涌现也许就是区域乃至全球的一个价廉物美的解决方案。   另据《法制日报》消息,从5月17日起,我国将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四种物质。2004年11月11日,由世界各国共同签署的一项国际环境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这意味着我国将限制直至停止使用公约列出的12种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最具危害的有机污染物,这12种物质中就包括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和六氯苯。   目前,我国滴滴涕主要用于应急病媒防治、三氯杀螨醇生产和防污漆生产,氯丹和灭蚁灵用于白蚁防治,六氯苯用于五氯酚钠生产。
  • 黑作坊被曝用化学品炮制猪耳牛筋等熟食(图)
    浸泡在化学溶液里的食材。     前晚,番禺区的这个黑作坊被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大量的化工原料。   硫化钠脱毛 硫酸铵浸泡 双氧水漂白 煮熟加香 送往肉菜市场熟食档   番禺一黑作坊前员工受良心谴责向记者报料;执法部门查实取缔,现场查获数百公斤食材   简单易食的熟食凉菜猪耳、猪蹄、牛耳、牛筋,是不少市民心中所好,但如果这一美味的背后,经过了一道道有毒化学品的浸泡,你是否还敢享用?近日,曾在番禺一家地下黑作坊打工的一名员工向新快报爆料,揭示出了这些毒凉菜的制作过程。他表示,从2008年开始已有大批此类毒凉菜流向番禺一些肉菜市场。而记者在当地暗访过程中,随机购买的牛耳成品凉菜,已检测出可致命硫化物。   前晚深夜11时许,广州市质监、卫监、工商和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对这一黑作坊采取取缔行动,当场查获浸泡在不明液体中的牛耳、猪蹄等数百公斤,及有毒化学原料一批,但相关涉案人员早已不知所踪。目前,联合执法部门正在对事件作进一步调查。   1   爆料 三道化学品泡出滑嫩肉质   在广州打工多年的小伙子阿海(化名),曾在位于番禺区东环和市桥交界处、距番禺大道高架桥仅十余米的一家地下肉品加工黑作坊工作。看着老板买回来的牛耳、猪蹄等肉类,经过一道道有毒化学品的浸泡后,再高价批发给各肉菜市场的熟食档,最终流向了市民的餐桌。   “良心上很过不去,不想再让这些毒菜害人了。”阿海说,为此他虽然辞去了黑作坊的工作,但仍选择了向媒体爆料。为了演示触目惊心的有毒熟食制作过程,阿海特意从黑作坊带回了一批有毒化学品。   “先用硫化钠配水,肉上的就毛可以全部脱掉。”阿海说着,取出一些黑色的硫化钠粉末,放入只装了三分之一水的水桶中溶解,搅拌时顿时散发出一阵刺鼻呛人的气味,令人咳嗽不止。随后,阿海将三只黑乎乎、毛茸茸的牛耳朵,放入硫化钠溶液中浸泡一段时间后,阿海换上胶鞋对着牛耳一阵踩跺,“(硫化钠)是一种强碱,把毛软化后,一踩就掉。”   三只牛耳脱毛后,又被放入了同样有着刺激性气味的硫酸铵溶液中浸泡。“硫酸铵的作用是,把肉上的毛囊收紧,肉质变得光滑。”阿海说,最后一道工序是将牛耳放入工业级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中浸泡,作为强氧化剂的过氧化氢具有强力漂白作用。   经过这三道化学品总共约一小时,最后三只脏乎乎的牛耳得以脱胎换骨,变得洁白、滑嫩,再经过煮熟加香,即可送入各肉菜市场的熟食档出售。   2   暗访 黑作坊藏匿于养牛场中   通过阿海指点,8月29日下午6时许,记者实地暗访发现,这家黑作坊藏匿于一处养牛场中,黑作坊周围牛粪四溢,恶臭难闻。黑作坊总共四个操作间,除一间有两名女工在切割牛嘴外,其他操作间都大门紧锁。记者来到黑作坊不到一分钟时间,即有3名大汉出现对记者进行监视,记者只好借故离开。   阿海说,这是一个暴利行业,一只牛耳的成本才两元,经化学品处理后可卖到六七元一只,而卤好之后可以卖到十几元一斤的高价。“所以他们做事很小心,看到陌生人都会过来盘问。”阿海说,这个黑作坊每天晚上八九点开工,至凌晨收工,每天可以制作300多斤的有毒牛耳、猪蹄等产品,每天的收入有1000多元。从2008年开始,已有大批在黑作坊炮制的产品流向番禺多个肉菜市场。   3   检测 牛耳熟食检出含二氧化硫   随后,记者来到番禺钟村、清河等肉菜市场熟食档口,随机购买了几份牛耳熟食。经阿海检查,这些牛耳的处理方法与他演示的方法如出一辄。为了印证阿海的说法,记者带着阿海制作的牛耳和买来的牛耳来到华南理工大学食品系进行检测发现,两份牛耳中均发现了等量的二氧化硫残留物。检测人员表示,二氧化硫在胃里会形成硫化氢,而硫化氢是一种强烈的神经毒素,有致命性。   4   查处 27桶食材泡在化学溶液中   前晚10时许,阿海向有关部门举报后,新快报记者随同广州市质监局、药监局、工商局、当地街道及警方来到涉案黑作坊,但此时几个操作间大门紧锁,透过门缝未见里面有人活动。   前晚11时10分许,联合执法人员获得批准,强行开门进入现场后,发现屋内空无一人,但恶臭袭来。屋内堆放有20多个蓝色化工用塑料大桶,其中20个大桶内有一批牛猪耳、蹄、筋等食材浸泡在一种透明的化学溶液中,一些食材已经发黑发臭,惹来不少蝇虫。在现场还留有一批用剩下的、标识为27.5%的工业级过氧化氢溶液和硫酸铵粉末。   十多分钟后,执法人员又发现了一间伪装成宿舍的操作间,查获了7桶浸泡着的食材,以及50公斤的硫化钠和100公斤的硫酸铵粉末。在查获的硫化钠和硫酸铵包装袋上,记者看到均明显标有警告语“严禁用于食品行业”字样。   “他们无证经营,可以定性为地下黑窝点,但这些食材是否有毒,还需要进一步化验。”市质监局一名执法人员说,由于相关涉案人员都已失踪,对案件进一步查处带来很大难度。昨日2时许,执法人员对查获的食材带水称重显示约为两吨,食材净重达数百公斤,除提取样品进行化验外,其他食材将集中无害化销毁。   市场走访   个别档主承认进低价熟食   新快报讯 昨日,记者走访了天河区棠下、东圃、石牌村、员村及体育东路几家大型肉菜市场发现,每家肉菜市场都有一至两家出售牛猪耳、蹄等熟食档口,尽管大部分档主都表示这些食材都来源于正规肉联工厂,但也有个别档主承认是购于私人肉贩,因为私人肉贩的价格会低一些。   “这些(食材)拿货的时候都是处理好的,至于厂家怎样处理,我们就不知道了。”棠下肉菜批发市场一名熟食档主说,他每天都要进20多个牛猪耳自行卤制,销量非常好,每天下午三四点前都会卖光。   小贴士   三种化学品食品行业禁用   硫化钠:无机化合物,又称臭碱、臭苏打、黄碱、硫化碱,主要用途皮革脱毛、染料及金属冶炼等方面。硫化钠触及皮肤和毛发时会造成灼伤,口服硫化钠会引起硫化氢中毒。   硫酸铵:无色结晶或白色颗粒,无气味,低毒。主要用作肥料,适用于各种土壤和作物,还可用于纺织、皮革等方面。   工业级过氧化氢:用于化工生产过氧化硫脲等的原料、消毒剂,以及在印染工业用作棉织物的漂白剂,或用于电镀液,但严禁用于食品行业。   部门行动   广东部署严打黑作坊   开设24小时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通讯员 粤公宣 报道 昨日,广东省公安厅、经信委、农业厅、卫生厅(食安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制售假劣生产生活资料的黑工厂、收赃销赃的黑市场、涉黄涉赌涉毒的黑窝点。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强调,“四黑”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开展,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诚信,如不能彻底解决更将直接损害党的执政威信。行动中要通过集中侦破一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人员,整治一批问题严重地区,坚决捣毁“四黑”犯罪网络,切实做到为民除害,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目前,省公安厅已全面启动了“四黑四害”举报平台,24小时举报电话:020-83119134,举报邮箱:gdza19116@163.com
  • 一文读懂饮用水中溴酸盐的危害与检测
    近日,香港消费者委员会《選擇》月刊发布的30款瓶装水的检测与评价报告,被媒体援引、转载,引起广大消费者密切关注。7月18日消息,香港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消委会”)就“农夫山泉事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则澄清及更正声明。饮用水中的溴酸盐是怎么来的?在自然界的水源中几乎不存在溴酸盐,但普遍含有一定量的溴化物。饮用水中的溴酸盐是臭氧消毒工艺的副产物。臭氧能够高效杀死病毒、细菌等微生物,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是国际上通用的饮用水消毒工艺。但同时,臭氧也会与自然界的水源中含有的溴化物形成微量的溴酸盐。溴酸盐对人体有危害吗?饮用水中的溴酸盐是水中溴化物被臭氧氧化形成的盐类,如溴酸钾、溴酸钠等。针对溴酸盐是否有害有很多研究。美国纽约州卫生部的研究表明,摄入大量溴酸盐会出现胃肠道症状,如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痛。可能导致以上症状的溴酸盐摄入量是饮用水标准限量的数千倍。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研究表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溴酸盐对人体有致癌性,但是大剂量试验对动物的致癌性比较明确。所以,溴酸盐没有被确认为“致癌物”,而是放在“可能的致癌物”类别。国内外标准对饮用水中溴酸盐的限量是怎么规定的?国际上基于对溴酸盐安全性的充分研究和评估,就其安全限量标准达成共识。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与地区均规定饮用水中溴酸盐限量≤10微克/升。我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中同样规定溴酸盐限量≤10微克/升。欧盟在一项针对“使用富含臭氧的空气处理天然矿泉水和泉水的条件”的指令中规定,如果用臭氧对天然矿泉水和泉水进行处理,溴酸盐的限量应控制在≤3微克/升。饮用水都有哪些类别?饮用水通常以水源、工艺的不同来进行分类。我国饮用水的分类原则与世界上主要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基本保持一致,但也略有差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国家标准《饮料通则》,我国的饮用水主要有以下类别:生活饮用水(也就是俗称的自来水)和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饮用纯净水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将饮用水主要分为:市政饮用水(生活饮用水)、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欧盟将饮用水分为:(生活)饮用水、天然矿泉水、泉水。我国的饮用水安全状况如何?我国通过持续优化构建“最严谨的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使人民群众饮食饮水安全得到保障。从饮用水的标准体系来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设置了97项指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设置了21项指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设置了39项指标。标准体系涵盖了所有的饮用水类别,严谨地规定了食品安全指标和限量。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正规企业生产的符合标准规定的包装饮用水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饮用。香港消委会此次的评价报告也给出了“全部30款样本的化学安全和微⽣ 物测试结果理想,没有发现有害物质超出相关准则值,均可安心饮用”的结论。哪些方法可以检测出饮用水中溴酸盐?目前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的测定方法主要有离子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毛细管电泳-电化学检测法。其中离子色谱法因具有快速、简便、灵敏、选择性好、检测费用低等优点被推广使用,且我国现行的标准gb853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中溴酸盐检验方法也是利用离子色谱法测定饮用水中溴酸盐的含量。更多解决方案:点击获取》》》》》》》饮用水中溴酸盐检测方案面包中溴酸盐检测方案(离子色谱仪)饮用水中无机阴离子检测方案饮用水中溴酸盐检测方案
  • 实验台化学品泄漏残留屡见不鲜,如何高效避免?
    实验操作台上化学品种类繁多,且很多试剂具有毒性或腐蚀性。在实验过程中,因化学试剂的不合理存放、操作人员对化学品泄漏预防和控制概念淡薄甚至缺乏,导致化学品泄漏、溢溅的事故时有发生。有调研结果表明,几乎所有实验参与者都经历过试剂溢溅,没有经验的学生可能不了解化学品泄漏的危害,因此,容易被忽略的小滴泄漏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安全风险。解决方案使用Labmat工作台衬垫是一种安全的方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中的泄漏暴露。学生和研究人员可以将衬垫放在工作台上,并在实验完成后将其安全处理。这有助于防止意外泄漏影响其他人员,并加快实验室清理。Labmat工作台衬垫还可以吸收高达420ml/m2的液体,防止危险化学品溅到实验人员身上。Labmat工作台衬垫货号:F24675-1000技术参数:1、高吸水性上表面,水、染料、腐蚀性化学品或放射性溶液可快速被吸收;2、柔性聚乙烯薄膜背衬防滑;3、两种颜色可选,生物危害安全橙色或白色;4、加快清理并保护工作表面免受污渍、溢出和磨损;5、污染后简单卷起并丢弃。货号:F24675-0000
  • 半导体行业湿电子化学品常用检测仪器及技术盘点
    湿电子化学品是半导体、集成电路等多个领域的重要基础性关键化学材料,是当今世界发展速度较快的产业领域。我国湿电子化学品2012年市场规模仅为34.81亿元,到2018年已增至79.62亿元,而2021年湿电子化学品市场规模预计超过100亿元。湿电子化学品(又称电子级试剂、超净高纯化学试剂、工艺化学品、湿化学品等)一般主体成分纯度大于99.99%,是电子行业湿法制程的关键材料,常用于湿法刻蚀、清洗等微电子、光电子湿法工艺制程,约占集成电路制造成本的5%。湿电子化学品湿电子化学品可分为通用性湿电子化学品和功能性湿电子化学品。通用湿电子化学品一般为单组份、单功能、被大量使用的液体化学品,包括酸、碱、有机溶剂等,常用于集成电路、液晶显示器、太阳能电池、LED制造工艺等;功能湿电子化学品指通过复配手段达到特殊功能、满足制造中特殊工艺需求的复配类化学品,包括蚀刻液、清洗液、光刻配套试剂等,常用于半导体刻蚀、清洗等工艺中。常见湿电子化学品(数据自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类别湿电子化学品约占湿电子化学品总需求比例(%)合计占比估计通用湿电子化学品过氧化氢16.70%88.20%氢氟酸16%硫酸15.30%硝酸14.30%磷酸8.70%盐酸4.80%氢氧化钾3.80%氨水3.70%异丙酮2.80%醋酸1.90%功能湿电子化学品MEA等极佳溶液3.20%11.80%显影液(半导体用)2.70%蚀刻液(半导体用)2.20%显影液(液晶面板用)1.60%剥离液(半导体用)1.20%缓冲刻蚀液(BOE)0.90%湿电子化学品的国际分类标准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协会(SEMI)根据金属杂质、控制粒径、颗粒个数和应用范围等制定了湿电子化学品国际等级分类标准。Grade1等级湿电子化学品常用于光伏太阳能电池等领域;Grade2等级湿电子化学品常用于平板显示、LED、分立器件等领域;Grade3等级湿电子化学品常用于平板显示、LED、集成电路等;Grade4等级湿电子化学品常用于集成电路等领域。 IC制造不同线宽对应湿电子化学品国际等级分类标准SEMI等级IC线宽(μm)金属杂质(10-9)控制粒径(μm)颗粒(个/mL)C1(Grade1)>1.2≤1000≤1≤25C7(Grade2)0.8-1.2≤10≤0.5≤25C8(Grade3)0.2-0.6≤1≤0.5≤5C12(Grade4)0.09-0.2≤0.1≤0.2*Grade5*≤0.01**国际湿电子化学品市场国际湿电子化学品市场份额的80%主要被德国的E.Merck 公司、美国的Ashland 公司、Sigma-Aldrich 公司、Mallinckradt Baker 公司、日本的Wako 、Summitomo 等占据。欧美传统老牌企业的湿电子化学品产品市场份额(以销售额计)约为34%,主要企业有德国巴斯夫公司、美国亚什兰集团、亚什兰化学公司、美国Arch 化学品公司、美国霍尼韦尔公司、AIR PRODUCTS、德国E.Merck 公司、美国Avantor Performance Materials 公司、ATMI 公司等。日本企业约占30%的市场份额,主要企业关东化学公司、三菱化学、京都化工、日本合成橡胶、住友化学、和光纯药工业(Wako)、stella-chemifa 公司等。中国台湾、韩国、中国大陆企业(即内资企业)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35%。全球湿电子化学品行业主要企业国家及地区企业名称美国霍尼韦尔、ATMI、Arch化学品、亚仕兰集团、空气化工产品、Avantor™ Performance Materials德国巴斯夫、汉高、E.Merck日本关东化学、三菱化学、京都化学、东京应化、住友化学、宇部兴产、Stella Chemifa、Wako、日本合成橡胶韩国东友精细化工、东进世美肯、soulbrain ENG中国台湾台湾联仕电子、台湾侨力 国内湿电子化学品研究 自1980 年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在国内率先研制成功适合5µm技术用的MOS级试剂开始,经过数十年积累,国内湿电子化学品企业陆续获得了 G1、G2 等级的化学试剂生产技术,少数部分技术领先企业已经具备 G2 等级化学试剂规模化生产的能力,部分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已经达到了国际G3 标准的水平。2010 年之后,技术领先企业的部分产品具备了 G3 等级的生产技术,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国内的湿电子化学品目前主要生产G2、G3级别,仅部分达到G4级别,产品主要进口自欧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企业。湿电子化学品常用检测仪器与技术湿电子化学品的纯度和洁净度对于电子元器件产品的成品率、性能和可靠性有重要影响。仪器信息网特将湿电子化学品纯度及杂质分析和颗粒检测常用的仪器进行整理。湿电子化学品常用检测仪器常用仪器用途对应仪器专场(点击进入)粒度仪颗粒分析等粒度仪仪器专场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纯度和杂质分析等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仪器专场离子色谱纯度和杂质分析等离子色谱仪器专场电位滴定仪纯度和杂质分析等电位滴定仪仪器专场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纯度和杂质分析等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仪器专场液相色谱纯度和杂质分析等液相色谱仪器专场液质联用纯度和杂质分析等液质联用仪器专场
  • 四川高速油罐车爆燃致2死2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运输该如何规避风险?
    四川油罐车爆炸,致2死2伤!11月7日,在四川雅安S8邛名高速名山服务区内,一油罐车发生爆炸燃烧,进而引燃旁边两辆货车,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若存储、运输、使用不当,很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因此,对于这类危险化学品,一定要采取预防性检测,将危险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图片源于网络,侵删液化石油气是石油产品之一,简称LPG是由炼厂气或天然气加压、降温、液化得到的一种无色、挥发性气体由于液化石油气有易燃、易爆等特性在液储运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问题在本次爆炸事件之前已经有多起和运输液化气相关的安全事故发生其实气体石油在生活中并不罕见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团团的黑云,那其实就是飘散在空气中的汽油蒸汽,它非常易燃,随时可能燃烧。在日常生活中,比如加油站、油罐车、油田等地方,都会产生大量燃油蒸汽,这些蒸汽遇火很容易燃烧而发生危险。因此,为保障各方安全,企业需要专业设备及时查找泄漏的气体,将气体泄漏的危害扼杀在摇篮里!为了防止此类事故的更多发生,我们应该要对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定时检测,提前规避风险。想要及时准确发现泄漏的气体,你需要一款得力的工具,今天小菲推荐给大家一款本质安全型防爆红外热像仪——全新FLIR Gx320,它既能快速进行泄漏探测,还可以同时维持危险场所内的安全性。本安型防爆认证,坚固耐用本质安全型FLIR Gx320获得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颁发的全球通用lECEx防爆认证、欧盟ATEX防爆认证、美国ANSI/ISA防爆认证、加拿大CSA防爆认证。拥有它的用户,可放心进入危险区域扫描检测。FLIR Gx320采用经橡胶处理的按键和坚固耐用的热像仪外壳,专为恶劣的作业环境而设计。安全检测多种气体,适合广泛行业FLIR Gx320 OGI热像仪面向石油和天然气供应链的多个阶段以及其他工业市场,可检测400多种VOCs和甲烷(CH4)气体。该制冷式高分辨率热像仪在设计上充分考虑安全和效率因素,其可在安全距离外检测逃逸的气体。可在不干扰或关闭大规模作业的情况下,进行大面积扫描,缩短检查时间。FLIR Gx320能够检测速度仅为0.4克/小时的气体泄漏,其通过了ATEX认证,其灵敏度符合OOOOa标准,非常适合环保执法、炼油厂、石化厂、天然气井场、压缩站、发电厂等检测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成像清晰,实时检测气体泄漏FLIR Gx320具有三种成像模式:红外图像,可见光图像和高热灵敏度模式(HSM),HSM是它检测气体泄漏时的标准模式,FLIR高灵敏度模式利用视频处理技术突出显示烟缕运动,能将泄漏检测能力增加5倍。搭载一键式电平/跨度区域调节功能,可自动调整图像的电平和跨度,让细微的气体泄漏也能被捕捉到!FLIR Gx320 OGI热像仪还集成了量化功能,用户可将排放测量功能无缝融合到日常泄漏检测和维修工作流程当中,因此开展检测工作时无需另外携带一台辅助设备。它还可轻松兼容LDAR等第三方分析软件,使操作人员能通过无线方式将录制的内容分享给同事查看,进一步提升了分析处理和协作能力。在工业生产中气体泄漏是危害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尤其是危险气体泄漏可能会直接导致中毒、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前检测微小气体泄漏对于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至关重要全新FLIR G系列热像仪让检测工作更轻松
  • 山西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化学品自燃起火
    今日8时50分,位于山西省城并州北路太原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顶层的一间化学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做实验时,化学品突然自燃,导致实验室被引燃,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接警后,消防十二中队迅速出动一部抢险车、3部水罐车以及19名消防员赶往现场。到场后,只见烟从检测中心楼冒出。经过仔细勘察和向知情者了解,消防员得知起火地点是三层的一间化学实验室,事发时,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对“高氯酸”进行实验,可能是由于实验中出现一些变故导致化学品自燃,把操作台引燃,同时引燃了与其连接的排烟通道。   消防官兵随即铺设水带,进行灭火。同时,考虑到实验室里的一些化学品在燃烧后可能会散发出对人体有害的气体,以及一些化学品容易爆炸等因素,十二中队的指挥员决定,迅速将楼内无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并加以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该楼。   大约半个小时后,明火被完全扑灭。目前,具体的起火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 国家化学品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将落户上海
    国家化学品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将落户上海。6月26日,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山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化工区管委会签订三方战略合作协议,决定在金山第二工业区筹建国家化学品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打造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国家级化学品安全检测和科研的权威平台,服务地方检验检测高端服务业的发展。   上海检验检疫部门推出5项举措,支持金山经济发展,将为上海化工区申请全国首个国家级&ldquo 进出口化学品质量安全示范区&rdquo ,还将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中贸易便利化政策创新在金山地区化工产业方面的复制和推广。
  • 全球受限和禁用有毒化学品新增9种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表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修正案已于近日正式生效,该修正案将9种对人类和动物健康以及环境有害的有毒化学物质列入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化学品名单中,从而使公约中被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总数达到了21种。   新列入的这9种化学物质在世界各地都存在,常被用作杀虫剂和阻燃剂,广泛存在于工农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等使用的化学品之中。由于它们容易被摄入人和动物的器官内,不易分解,具有转移到下一代体内并在多年后显现其危害的特点,属于有生物积累性的毒性化学品。   这9种化学物质包括: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十氯酮、六溴联苯、林丹、五氯苯、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本次修改案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一次增加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名单,对公约的修改说明各国政府已将有毒化学品问题提到了全球日程之上。   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倡导下,国际社会在2001年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当时公约限制和禁止12种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其中包括滴滴涕、氯丹、灭蚁灵等在内的8种有机氯杀虫剂,包括多氯联苯在内的2种工业化学品以及包括二恶英在内的2种工业生产或燃烧产生的副产品,该公约于2004年11月11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 高危害的镉超标“毒大米”如何实现快速检测?
    近日,一段公开销毁问题大米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广泛讨论。据悉,4月21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销毁99.42吨问题大米。据镇雄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该局在对米线的抽检中发现米线重金属超标情况,经过溯源,查到生产米线所用的一批大米重金属超标。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问题大米系厂家早前从湖南购入。同时也表示除该批次外,其余大米并无质量问题。 大米重金属超标现象仍存在镉元素仍是重点毒大米事件在当时引起一片哗然,随后多地加强大米监管力度,同时多方专家不断寻求解决镉超标办法。不过,大米镉超标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近年的食品抽检信息中仍有大米镉超标的通报,《中国食品安全网》记者发现仅在一年内就有多地检出大米镉超标。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显示,海南春蕾南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黄花粘(大米),镉(以Cd计)检测值为0.38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12月公布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抽检结果显示,莲都区周建伟餐饮店所销售的大米镉含量达到0.43毫克/千克,根据相关标准,大米中镉的含量须小于0.2毫克/千克。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0号发布的《栖霞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显示,南京市小学分校花港第一小学经营的大米(粳米),镉(以Cd计)检测值超标。镉慢性中毒—“痛痛病”元凶据专家介绍,镉是一种重金属元素,在冶金、塑料、电子等行业应用广泛,而大米中的镉主要来自环境污染。据悉,镉是一种能在人体和环境中长期蓄积的有毒重金属物质,通过食物进入人体是最主要的暴露途径。如果长期大量摄入镉超标的大米,则表现为慢性镉中毒,主要危害是肾脏和骨骼,严重的可导致肾衰竭;对骨骼的影响则是骨软化和骨质疏松。数十年前震惊世界的日本“痛痛病”即是慢性镉中毒的典型事件,表现为腰、手、脚等关节疼痛、骨痛等。如何选购大米担心大米镉超标,可以定期更换大米品牌。符合相关重金属标准的大米一般不会造成健康损害。通过食物摄入重金属而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通常只有在长期摄入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发生。选购大米时确保来源可靠再购买,并避免长期食用同一产地和品牌的大米。如何实现快速检测 听到这些“毒大米”的各种新闻报道,是不是非常震惊?是不是会看着碗中的米饭停下筷子?是不是因为担心镉大米会危害自身和家人的健康而感到惊恐?是不是因为对不清楚如何检测分辨出镉大米而感到懊恼? 别担心,食安科技最新研发了一款重金属检测仪DY-6310,采用一次性接插式即用即抛型丝网印刷电极,无需维护打磨,性能稳定,操作简单、样品处理测试速度快,只需 20min即可显示、打印、上传检测结果,让你更快更简单就能检测出大米是否镉超标,让自己安心,让家人吃的开心。 同时它还可以辅助相关执法监管部门检测水、水产品和大米的铅、镉等重金属指标,大批量抽样排查检测,让含有重金属超标的食品无所遁形!
  • “100家实验室”专题:访四川省级中心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为广泛征求用户的意见和需求,了解中国科学仪器市场的实际情况和仪器应用情况,仪器信息网自2008年6月1日开始,对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100家实验室”进行走访参观。2010年11月,仪器信息网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五十八站:四川省级中心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以下简称:中心实验室)。   四川省级中心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依托于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建立。四川省安全技术中心是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经中编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直属于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是由四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研究院、四川矿山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组建而成。 安全科技大厦(四川省级中心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位于7楼)   四川省级中心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具备计量认证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满足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要求,依法承担着全省煤矿与其它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职业安全健康研究与咨询、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与分析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中心实验室的张淑奁主任工程师接待了仪器信息网的到访人员,并就中心实验室的主要仪器及其在实验室相关测试业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等内容进行了介绍。   中心实验室设有制水室、样品预处理室、干燥加热室、原子吸收室、原子荧光光度室、气相色谱室、紫外可见分光光度室、红外光谱室和天平室以及化学分析室共12间实验室,配置有各类大型分析仪器和现场采样及检测仪器共500余台/套,总价值超过300万。 采样室 矿用粉尘采样器AKFC-92A、HS5628B型个人声暴露计 AKFC-92A用于测定工矿企业作业场所的环境空气中浮游粉尘浓度的监测。 HS5628B型个人声暴露计用于作业现场环境噪声的测量。既可测量指数时间计权声级,又能测量时间平均声级和测量声暴露。 多功能大气采样器、数字风速表 张淑奁主任向我们介绍采样器的部件、滤膜 普析通用TAS-99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PF6-2原子荧光光度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主要用于分析作业场所空气中50余种金属和类金属元素的含量 原子荧光光谱仪主要用于分析作业场所空气中十一种金属和类金属元素的含量 福立GC-9790、北分瑞利WQF-510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红外光谱仪主要用于分析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 气相色谱主要用于分析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机物(如苯、汽油等)的含量 普析通用T6、岛津UV-2550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主要用于分析作业场所空气中无机化合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含量 UP超纯水制水机 超纯水制水机用于制备实验用的超纯水 干燥加热室 干燥加热室配有低温灰化炉两台和恒温干燥箱三台,主要用于样品的灰化和干燥处理   中心实验室现有专业技术人员79人,包括高级工程师5人,工程师5人,初级技术人员69人,具有硕士文凭者7人。其中从事现场采样和检测人员35人,实验室分析人员20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人员13人,专家组成员5人,管理和后勤人员6人。   另外,2008年以来,中心实验室还开展了多家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与全省各地安监局共同举办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班41期,培训人数约5000人,发放教材和宣资料约6000份;与四川科技职工大学合作,共同举办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成人大专学历教育;编写出版了《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选编》、《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辩识与防护指南》、《职业病危害及防治》、《采煤工业的职业危害与防治》及《制鞋业职业危害与防治》等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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