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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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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化学品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将落户上海
    国家化学品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将落户上海。6月26日,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山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化工区管委会签订三方战略合作协议,决定在金山第二工业区筹建国家化学品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打造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国家级化学品安全检测和科研的权威平台,服务地方检验检测高端服务业的发展。   上海检验检疫部门推出5项举措,支持金山经济发展,将为上海化工区申请全国首个国家级&ldquo 进出口化学品质量安全示范区&rdquo ,还将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中贸易便利化政策创新在金山地区化工产业方面的复制和推广。
  •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意见》 相关检测设备将免关税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我国是世界第一化工大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达21万家,涉及2800多个种类,但整体安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集中,导致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比如,2020年伊始,广东珠海长炼石化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现场火光冲天!2019年3月,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同样在2019年3月,烟台招远市辛庄镇的招远金恒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裂着火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四苯基锡反应釜夹套内漏进水或者原料四氯化锡、溶剂二甲苯含水量超标,遇到未彻底反应的金属钠而剧烈反应产生氢气,和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静电等点火源发生爆燃着火。。。。。。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近年来,我国化工厂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引起国家高度重视。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该意见共包括总体要求、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基础支撑保障、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六个方面。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指出: strong 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 /strong 。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 strong 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span /strong /span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由此可见,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或许将迎来采购热潮。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附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为深刻吸取一些地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一、总体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有效防控风险。坚持全国“一盘棋”,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三)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提高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加快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地区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2020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加强全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七)强化法治措施。积极研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严格责任追究。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修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强化法治力度。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八)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九)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统一纳入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取代层层备案。加强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化工重点地区扶持建设一批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引入市场机制,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完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五)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具体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审批。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十六)提升监管效能。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进一步明确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既严格执法,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楷体_GB2312,SimKai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整合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 nbsp /span /p p br/ /p
  • 《检验检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交流会邀请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9国际检验检测技术与装备博览会(CITTE)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检验检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交流会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邀 请 通 知 /strong /p p   2019国际检验检测技术与装备博览会(以下简称检博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联合主办,世信朗普国际展览(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世信兴化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承办。将于2019年9月3-5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大会得到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 /p p   国际检博会定于2019年9月4日同期召开《检验检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交流会等活动。 /p p   技术交流会将与广大化学试剂研发应用、检验检测技术人员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交流检验检测实验室安全防范及管理。 /p p   时间:2019年9月4日(上午9:30~11:30) /p p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345号(近芳甸路)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2号门会议区N3馆M43会议室。 /p p   主办单位:上海市研发服务平台管理中心 /p p   (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 /p p   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p p   协办单位:上海市科研用试剂资源共享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p p   承办单位:世信朗谱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p p   《检验检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交流会 议程 /p p   讲座主持: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副秘书长 胡岗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width=" 662" style=" border: none " tbody tr style=" height:22px"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47"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2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 序号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2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 时间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236"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2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报告主题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125"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2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 单位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2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 报告人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62px" td width=" 47"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 1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9:30-9:40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236"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领导致辞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125"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上海市科委、上海市研发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相关领导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62px" td width=" 47"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 2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9:40-10:10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236"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危险化学试剂分类储存及实验室安全要求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125"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顾小焱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教授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62px" td width=" 47"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 3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10:15-10:45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236"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检验检测实验室安全试剂及危化品的管理、防护及处置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125"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周晓伟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副总经理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62px" td width=" 47"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font-family:宋体" 4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sans-serif" 10:50-11:20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236"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检验检测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处理原则及应急预案简述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125"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height=" 62"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周伟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产品主管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r /tbody /table p   备注:1、具体内容以会议现场议程为准,请于开始报告前10分钟进场。 /p p   2、邀请从事化学试剂研发应用、检验检测技术人员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参加。 /p p   3、会场席位有限,额满为止(凭本通知及回执参加)。 /p p   4、报名截止日期:2019年8月31日,本活动为公益论坛,不收取费用,外省市人员食宿自行解决。 /p p   5、会议回执请发邮箱: /p p   化学试剂联盟秘书处 /p p   刘征宙hxsjlm@163.com 电话:63792703 /p p   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 /p p   蔡莉娜lncai@sgst.cn电话:54065106 /p p   6、交通: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N3馆M43会议室 /p p   地铁:七号线地铁花木路站出口至新国际博览中心2号入口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海市研发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代章)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8月15日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style=" border: none"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614" colspan=" 5"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text-indent:40px line-height:200%"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20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仿宋_GB2312 color:#C00000" 《检验检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 span & nbsp & nbsp /span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9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 color:#C00000" 参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9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 color:#C00000" 会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9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 color:#C00000" 回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9px line-height:200% font-family:宋体 color:#C00000" 执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r tr td width=" 17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00%"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 单位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94"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00%"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 参加人员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9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00%"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 职务职称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12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00%"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 联系电话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12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00%"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16px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宋体" 邮箱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r tr td width=" 17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94"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9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12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12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r tr td width=" 17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94"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9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12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12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r tr td width=" 17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94"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97"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12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d width=" 123"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br/ /td /tr /tbody /table p   备注:报名截止日期2019年8月31日,本活动为公益论坛,不收取费用,外省市人员食宿自行解决。 /p p   会议回执请发至邮箱: /p p   刘征宙hxsjlm@163.com 电话:63792703 /p p   蔡莉娜lncai@sgst.cn 电话:54065106 /p p br/ /p
  •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化学品毒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评价与质量控制技术研究》课题顺利通过验收
    2010年11月5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参与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化学品毒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评价与质量控制技术研究》课题顺利通过国家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的专家组验收。课题的完成情况得到了以魏复盛院士为组长的专家组的一致好评。   与会专家和领导一致认为该课题的成果为我国应对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令》(REACH)技术法规,以及对促进我国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评价体系建设和我国化学品安全评价数据得到国际承认起到了重要作用。
  • 山西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化学品自燃起火
    今日8时50分,位于山西省城并州北路太原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顶层的一间化学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做实验时,化学品突然自燃,导致实验室被引燃,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接警后,消防十二中队迅速出动一部抢险车、3部水罐车以及19名消防员赶往现场。到场后,只见烟从检测中心楼冒出。经过仔细勘察和向知情者了解,消防员得知起火地点是三层的一间化学实验室,事发时,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对“高氯酸”进行实验,可能是由于实验中出现一些变故导致化学品自燃,把操作台引燃,同时引燃了与其连接的排烟通道。   消防官兵随即铺设水带,进行灭火。同时,考虑到实验室里的一些化学品在燃烧后可能会散发出对人体有害的气体,以及一些化学品容易爆炸等因素,十二中队的指挥员决定,迅速将楼内无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并加以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该楼。   大约半个小时后,明火被完全扑灭。目前,具体的起火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 关于举办“电子化学品行业分析检测与安全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文件关于举办“电子化学品行业分析检测与安全管理培训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国电子产业的迅猛发展,国内电子化学品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子化学品项目需要经营与管理。电子化学品种类繁多,而绝大多数属于危险化学品。无论是项目选择到落地生产,还是产品储运及安全环保都是企业生产、院校科研乃至化工园区管理中尤其重要的工作。因此,为确保国内电子化学品项目的可实施与安全环保管理保障工作有序开展,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决定于2024年6月28-30日在北京举办“电子化学品行业分析检测与安全管理培训班”届时将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就以下四个板块内容安排专业知识授课。名额有限,请各有关单位积极派员参加,具体相关事宜安排如下:一、 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承办单位:中科凯晟(北京)化工技术研究院支持单位: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上海市计测院集成电路产业计量检测中心、北京思坦达化学二、时间地点时 间:2024年6月28日-30日(28日全天报道)地 点:北京(会议地点直接通知报名者)三、注册费用会务费:3000元/人(含会议费、资料费等、两天会议中餐等);同一企业报名3人以上25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四、培训内容(1) 电子化学品行业分析(2) 电子化学品检测与超净实验室管理(3) 电子化学品仓储与运输(4) 电子化学品安全与环保五、拟邀嘉宾及报告情况(参考附件一)六、培训对象计划从事电子化学品行业的企业负责人电子化学品企业总经理电子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负责人,企业研发及项目经理电子化工园区安全环保负责人七、问题征集(截止到6月23日)请在回执表问题征集栏填写您所关注及遇到的问题,以便讲师在备课时更具备针对性。会议期间欢迎国内各有关企业推广相关产品和技术。八、联系方式: 电 话:13001080157(同微信) 联 系 人: 赵老师 电子邮箱:zghg2012@126.com附 件一:课程安排 附 件二:参会回执附件一课程详情及安排时 间授课人课程内容2024年6月29日上午09:00-12:00(茶歇30分钟)李岩第一章《电子化学品行业分析》电子化学品是化工新材料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学工业中较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新领域,电子化学品也隶属于精细化工的分支。精细化工也是当今化学工业中极具活力的领域之一,精细化工率(精细化工产值占化工总产值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化学工业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全球化工行业也显示出向精细化发展的趋势。“十四五”以来,在国家政策引领和全行业共同努力下,我国化工新材料产业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产业层次不断提升,日益成为行业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驱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领域。报告通过分析我国电子化学品行业范畴和行业特点,总结发展现状和经验,梳理发展成果和优势,提出未来发展的思路和举措,以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内容:一、分析国内电子化学品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二、按细分行业梳理化电子化学品品种,如光刻胶、湿化学品、电子气体、CMP材料等,并指出发展方向;三、结合国内外产业趋势,提出发展建议讲师介绍:李 岩,博士,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原化学工业部规划院)化工处处长、化工行业高端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化工行业的规划编制咨询工作和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制修订工作,为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委专家库专家。先后主持或参加编制了百余个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化工产业规划、化工园区规划和大中型化工企业发展规划,多个大型石化化工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区规划和专题研究。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2024年6月29日下午13:30-16:30(茶歇30分钟)李春华第二章《电子化学品检测与超净实验室管理》1、 痕量分析方法学;2、 痕量阳离子分析方法;3、 痕量阴离子分析方法;4、 超净实验室运行管理。五、结束语与答疑讲师介绍:李春华,男,汉族,1983年6月生,山东临沂人,华东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硕士,九三学社社员。2009年3月参加工作,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计量师,现任上海市计测院集成电路产业计量检测中心主任兼上海市电子化学品计量检测平台主管。担任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试剂分会委员,全国半导体设备与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至今已参与起草国家标准10余项。从事检测分析14年,在痕量和超痕量杂质检测方面富有经验,熟悉国内外集成电路材料质量标准,擅长电子化学品中无机元素的方法学开发和验证工作。所属实验室在湿电子化学品、衬底材料、光刻胶、电子气体、抛光液、溅射靶材和碳材料领域已通过CNAS和CMA认证。2024年6月30日上午09:00-12:00(茶歇30分钟)孙彦龙第三章《电子化学品储存与运输安全注意事项》本章内容主要讲述电子化学品在储存、运输环节的安全注意事项,这两个环节关系到化学品在流通领域的安全,因此本大纲是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阐述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包装与储存、运输安全电子化学品门类中的化学品相当数量属于危险货物范畴,包装是为了保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与蕴含能量包装在可靠的容器里,符合标准规定的包装是电子化学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的基本保障。1、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分类按照GB6944D的分类。2、 危险化学品的普通包装要求按照普通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求。3、危险化学品有限数量包装要求按照GB28664.2介绍有限数量包装概念,结合GB15346的基本要求;4、综述观点,合理控制电子化学品包装技术。5、部分案例分析2、 储存1、普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2、有限数量包装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优惠,介绍北京地标DB11/T1322.2和DB11/T1191.1的若干内容;3、综述观点4、部分案例分析3、 运输1、介绍普通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求2、介绍有限数量包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豁免JT/T617的主要思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等政策、法规和标准关于有限数量包装豁免的条款介绍。3、综述观点。4、部分案例分析4、 化学品泄漏应急处置五、结束语与答疑2024年6月30日下午13:30-16:30(茶歇30分钟)第四章《电子化学品安全管理与环保要求》本章内容主要讲述电子化学品的安全与环保注意事项,本大纲是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阐述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六、电子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概要电子化学品门类中的化学品相当数量属于危险货物范畴,安全管理是为了保证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纳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1、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要求 1)《安全生产法》对危险化学品的要求;2)《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若干纲要性规定;2、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若干国家标准七、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危化品管理1、危险化学品的制造要求按照普通危险化学品合法生产资质的要求;2、危险化学品采购的要求按照《危化条例》的规定的才构成要求;3、危险化学品储存与运输的管理要求4、危险化学品消纳管理要求5、综述观点,合理控制电子化学品包装技术。6、部分案例分析八、环保对危化品的专门要求1、 普通危险化学品的环保要求介绍GB30000对化学品分类的环境影响专门要求;2、 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影响的标志与使用3、 有限数量包装危险化学品对环境保护的关系4、 综述观点5、 部分案例分析九、化学品应急管理十、结束语与答疑讲师介绍:孙彦龙,化学高级工程师,在国家化学类检测实验室有18年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经历,在大型精细化工类国企有18年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已退休,现任北京思坦达化学首席技术专家、北京市大兴区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试剂分会副主任委员,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主要研究实验室安全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备注日程或有微调以现场为准附件二: 电子化学品行业分析检测与安全管理培训班回执表
  • 认监委批准首家化学品安全评价GLP实验室
    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成为首家化学品安全评价GLP实验室   12月26日,国家认监委正式批准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通过良好实验室规范(英文简称GLP)评价,该实验室成为认监委批准的首家化学品安全评价GLP实验室,标志着国家认监委GLP监控体系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该实验室颁发了全国首张化学品安全评价GLP实验室技术评价合格证书。   GLP是英文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的缩写,最早产生于美国药品行业,后扩大到化学品,在国际上已开展了近30年。GLP主要针对医药、农药、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兽药等进行的安全性评价实验而制定的规范,主要目的是严格控制化学品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各个环节,即严格控制可能影响实验结果准确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降低试验误差,确保实验结果的真实性。   根据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盟REACH法规的相关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GLP实验室出具的安全性评价数据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我国化学品对欧贸易量逐年递增,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的化学品贸易造成了严重影响。目前国内还没有获得有关国际组织认可的GLP实验室,相关的产品安全性评价工作只能依靠国外的GLP实验室,检测费用高昂,企业为此付出较高的成本。   为服务于我国的出口贸易,使我国产品在国内即可获得GLP实验室的检测服务,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建立我国的GLP实验室监控体系,国家认监委从2008年3月开始组织开展GLP实验室评价试点工作。经认监委组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进行技术评审,正式批准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可以在化学品理化性质、毒性测试等领域按照GLP规范开展工作。这也是推动我国加入经合组织良好实验室规范(OECD/GLP)数据互认协议的重要步骤,对实现我国GLP实验室检测数据获得OECD等国际组织的承认具有重要意义。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11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章 使用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章 经营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章 运输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物理、化学性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特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br/ /p
  • BCEIA 2017工业品分析论坛——化学品、农药、冶金检测新高度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 nbsp & nbsp & nbsp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5a899b07-3537-46bb-8ead-125c568edb41.jpg" title=" 3.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33" /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我要测网讯& nbsp /strong 10月9日,第十七届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暨展览会(BCEIA 2017)学术报告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盛大开幕。11日上午,2017中国工业品分析检测技术学术论坛顺利召开,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副主任揭玉斌主持会议,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技委委员吴波尔致辞,4位专家就工业品分析技术及对分析仪器的要求作精彩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83b58a3e-b90c-4359-95ed-893a5dd5d753.jpg" title=" 1.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55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55"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副主任 揭玉斌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505a4c1b-e3df-46ce-8f3b-72c0ce20f509.jpg" title=" 2.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57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57"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技委委员 吴波尔 br/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321d313e-93e8-4d2f-9b7d-f749003a9816.jpg" title=" 4.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33"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副所长 李海山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报告题目:健康毒理学试验技术及对分析仪器的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近年来,发达国家对非动物试验替代方法的研发发展快速,李海山先后介绍了健康毒理学传统试验技术、新试验技术及对分析仪器的要求。在毒理学试验中,供试品浓度一般较高,气相色谱、液相色谱即可满足需求;药物在生物样本浓度很低,通常需要高精度分析仪器,尤其毒代物动力学中代谢物转化分析对仪器的要求更高。在吸入暴露浓度监测方面已经实现了血液和尿液自动采集、储存、在线监测,同时肺功能监测与暴露监测结合,也可以实现在线监测。特别指出,对于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实验国内已经优先研发出自动试验操作仪器,提高了试验效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19fe3567-52be-41e3-a7df-0dc6df243c59.jpg" title=" 5.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33"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吴晟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报告题目:生态毒理学试验技术及分析仪器的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吴晟旻就特殊化学物质生态毒理测试技术及其分析仪器选择方法作报告。他指出,特殊物质包括UVCB类、无机物、聚合物、纳米材料、塑料微颗粒以及有机物,UVCB物质难以定义精确的暴露浓度,分析测试较难;有些金属无机物溶解度低,难以测定环境介质中的暴露浓度;聚合物在水中溶解很低,常伴有絮凝作用,没有灵敏度较高的分析测定方法;纳米材料粒径小,比表面积大,水中分散、团聚沉降等性质受到PH、离子强度的影响大难以定量;塑料微颗粒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定量检测方法,主要采用显微计数法;有机物性质多样,暴露体系难以制备、难以建立合适的分析方法。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吴晟旻介绍了具有光解性、易挥发性、水解性、疏水性、难溶性特殊物质、纳米材料、塑料微颗粒溶液制备方法,鱼类及其胚胎在毒理试验中的形态变化,常用气相、液相、ICP-MS等分析测试方法与其适用对象。对于碳元素较多的大分子物质,利用现有的色谱和质谱方法都不能进行分析时,选择采用总有机碳方法。目前,金属纳米材料分析困难,通常采用SP-ICP-MS与透射电镜结合共同分析。特殊物质检测应该根据其物化性质选择合适的溶剂,调节PH,结合代谢产物的特性等选择检测仪器。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bab4fb54-219e-40a1-9a52-f1bc391f18ce.jpg" title=" 6.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33"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项目总监 钟立香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报告题目:工业品产品注册相关检测项目及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钟立香首先介绍了化学品申报法规背景。1994年5月1日,《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要求进口企业对首次进口到中国的化学品进行申报登记,不需要提交测试数据;2003年10月15日,环保总局17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要求不在“现有物质名录”中生产或者进口均需要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需要提交测试数据;2010年10月15日,环保部7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更新,规定对新化学物质实施风险和分类登记,对登记后实际生产或者进口的物质实施分类管理,对实际活动的登记物质实施回顾性评估进入名录。& nbsp 今年八月,环保部调整了《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数据要求,并于2017年10月15日实施。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016年,环保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学品测试机构管理的公告》,规定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从事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的机构应当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从事新化学物质理化性质、毒理学特性测试的机构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目前,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有11家,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毒理特性鉴定机构有24家,化学品环境危害性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br/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钟立香还介绍了化学品申报和农药登记测试机构的要求。境内测试机构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要求,按化学品测试导则或者化学品测试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开展新化学物质申报测试;境外测试机构应按照方法一致性的原则,采用OECD化学品测试导则或者其他国家普遍承认的方法为新化学物质申报开展测试。境内实验室农药药效、残留、环境登记实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并且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报告;境外实验室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wycimg/79b2a054-6547-4ae2-bb8c-25f4db6453c7.jpg" title=" 7.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55px " width=" 50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55"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李晓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报告题目:冶金检测技术前沿及对实验仪器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冶金产品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冶金的发展离不开相应检测技术支持。李晓滨介绍了冶金生产过程中的检测和冶金产品化学、力学、无损、腐蚀、失效等检测技术,并且指出冶金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1、质量在线检测技术,包括过程质量检测和成品质量检测;2、体视学、图像检测技术,包括光学技术、电脑软硬件技术、模式识别及数据处理技术;3、智能化、自动化仪器分析技术,包括热分析技术、表面分析技术、结构与物像分析技术、微区成分分析技术;4、产品应用检测分析技术,包括装配式结构钢筋节点的机械连接检测技术、海洋环境中混凝土结构钢筋腐蚀速率的比对检测技术。同时,李晓滨根据冶金检测特点,针对国家对实验室的新要求,对相关要求进行梳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BCEIA精彩活动仍在继续,更多现场快讯,敬请关注仪器信息网(展位号:42091)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margin-bottom: 5px text-align: right " 撰稿编辑:徐娜娜 br/ /p p br/ /p
  • 安全无小事 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正确使用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 SDS)是涵盖化学品基本特性、燃爆性能、健康及环境危害、安全处置和储存、泄露应急处理以及法规遵从性等信息的综合文件,共包括16部分内容。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对每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5d67db2d-e0d4-46b8-b4e8-84215bbf2e7c.jpg" title=" 1.jpg" alt="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79, 129, 189) " strong 实验安全无小事,1997-2016年间全国高校实验室共发生110多起典型事故。这些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实验人员不规范操作造成的或者是由于对化学试剂性质不了解,在事故发生时处理不当使得事态进一步扩大。对这类事故的一个有效预防手段就是合理使用SDS。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首先,对每一个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的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之前都应该经过专门培训,熟知常用化学试剂的性质,掌握一般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 其次,每一个实验室都应该配备一份本实验室所有试剂的SDS或者制作成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如图1所示,摆放在实验室中最容易被拿到的地方以备事故发生时实验人员可以第一时间找到该化学品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和消防措施。确保实验人员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正确的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79dcf67e-e0dd-4a92-9500-96aaad674a15.jpg" title=" 2.jpg" alt="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图1 实验室化学品安全周知卡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16部分内容进行简单介绍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中英文名称、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有害成分、含量及CAS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危险性类别、侵入人体的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以及燃爆危险。如western blot常用的丙烯酰胺是一种蓄积性的神经毒物,主要损害神经系统。中毒主要因皮肤吸收引起。该物质可燃,有毒,为可疑致癌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人体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暴露于大量的化学品时应该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如苯酚进入眼睛时应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如甲醇遇明火、高热能会引起燃烧爆炸 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灭火剂可用抗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扑救。再比如盐酸能与一些活性金属粉末发生反应,放出氢气,如遇火情,灭火时应选用碱性物质如碳酸氢钠、碳酸钠、消石灰等中和,也可用大量水扑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六部分,泄露应急处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描述化学品泄露之后的应急处理措施。该部分描述了各种化学品小量泄漏及大量泄漏时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操作注意事项与储存注意事项:比如盐酸应贮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5%,由于盐酸易与胺类、碱金属、易(可)燃物发生反应,因此存放时应与这些物质分开存放,同时储存区应备有泄露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描述了化学品最高容许浓度、监测方法以及呼吸系统、眼睛、身体、手的防护。其中手防护是我们实验过程中最常使用,也是最容易做到的一种防护措施。但是不同性质的化学物质需要使用相应材质的手套才能达到防护效果,比如使用盐酸时应佩戴橡胶耐酸碱手套 使用乙腈时应佩戴橡胶耐油手套,实验室常用的丁腈手套就属于橡胶耐油手套。选购手套时最好看清材质与说明,不要乱用一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熔沸点、闪点、爆炸上限以及溶解性和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性。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稳定性、禁配物、避免接触的条件、聚合危害以及分解产物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一部分,毒理学资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引起化学品急性、亚急性、慢性中毒的中毒剂量,中毒表现以及致癌、致畸、致突变特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二部分,生态学资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生物降价性、非生物降解性以及生物富集性。例如,汞是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之一,主要以颗粒物、元素蒸汽、二氯化汞蒸汽、无机亚汞、甲基汞化合物等形式释入环境。大部分汞以无机的和苯基的形态进入水环境、通过细菌的甲基化活动进入水生生物链,进一步在鱼虾类动物体内发生生物蓄积,最终通过这些生物的食用进入人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废弃物性质以及废弃处置方法。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废弃试剂都是交由有专业资质的部门统一回收处理,实验室工作人员通常只需做好废弃物保管工作即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编号、包装标志、包装方法以及运输注意事项。每一种化学试剂根据其理化特性的不同,包装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高氯酸的包装方法有以下几种:玻璃瓶或塑料桶(罐)外全开口钢桶 磨砂口玻璃瓶或螺纹口玻璃瓶外普通木箱 安瓿瓶外普通木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该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的相应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六部分,其他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获取方式: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生产企业应随化学品向用户提供该文件,所以您可以在购买产品时向化学品供应商索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将要查询的化学品输入以下网址即可查询http://www.somsds.com/msds.asp(这个网址还是挺实用的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文作者:杨慧 河北医科大学) /p
  • 半导体行业湿电子化学品常用检测仪器及技术盘点
    湿电子化学品是半导体、集成电路等多个领域的重要基础性关键化学材料,是当今世界发展速度较快的产业领域。我国湿电子化学品2012年市场规模仅为34.81亿元,到2018年已增至79.62亿元,而2021年湿电子化学品市场规模预计超过100亿元。湿电子化学品(又称电子级试剂、超净高纯化学试剂、工艺化学品、湿化学品等)一般主体成分纯度大于99.99%,是电子行业湿法制程的关键材料,常用于湿法刻蚀、清洗等微电子、光电子湿法工艺制程,约占集成电路制造成本的5%。湿电子化学品湿电子化学品可分为通用性湿电子化学品和功能性湿电子化学品。通用湿电子化学品一般为单组份、单功能、被大量使用的液体化学品,包括酸、碱、有机溶剂等,常用于集成电路、液晶显示器、太阳能电池、LED制造工艺等;功能湿电子化学品指通过复配手段达到特殊功能、满足制造中特殊工艺需求的复配类化学品,包括蚀刻液、清洗液、光刻配套试剂等,常用于半导体刻蚀、清洗等工艺中。常见湿电子化学品(数据自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类别湿电子化学品约占湿电子化学品总需求比例(%)合计占比估计通用湿电子化学品过氧化氢16.70%88.20%氢氟酸16%硫酸15.30%硝酸14.30%磷酸8.70%盐酸4.80%氢氧化钾3.80%氨水3.70%异丙酮2.80%醋酸1.90%功能湿电子化学品MEA等极佳溶液3.20%11.80%显影液(半导体用)2.70%蚀刻液(半导体用)2.20%显影液(液晶面板用)1.60%剥离液(半导体用)1.20%缓冲刻蚀液(BOE)0.90%湿电子化学品的国际分类标准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协会(SEMI)根据金属杂质、控制粒径、颗粒个数和应用范围等制定了湿电子化学品国际等级分类标准。Grade1等级湿电子化学品常用于光伏太阳能电池等领域;Grade2等级湿电子化学品常用于平板显示、LED、分立器件等领域;Grade3等级湿电子化学品常用于平板显示、LED、集成电路等;Grade4等级湿电子化学品常用于集成电路等领域。 IC制造不同线宽对应湿电子化学品国际等级分类标准SEMI等级IC线宽(μm)金属杂质(10-9)控制粒径(μm)颗粒(个/mL)C1(Grade1)>1.2≤1000≤1≤25C7(Grade2)0.8-1.2≤10≤0.5≤25C8(Grade3)0.2-0.6≤1≤0.5≤5C12(Grade4)0.09-0.2≤0.1≤0.2*Grade5*≤0.01**国际湿电子化学品市场国际湿电子化学品市场份额的80%主要被德国的E.Merck 公司、美国的Ashland 公司、Sigma-Aldrich 公司、Mallinckradt Baker 公司、日本的Wako 、Summitomo 等占据。欧美传统老牌企业的湿电子化学品产品市场份额(以销售额计)约为34%,主要企业有德国巴斯夫公司、美国亚什兰集团、亚什兰化学公司、美国Arch 化学品公司、美国霍尼韦尔公司、AIR PRODUCTS、德国E.Merck 公司、美国Avantor Performance Materials 公司、ATMI 公司等。日本企业约占30%的市场份额,主要企业关东化学公司、三菱化学、京都化工、日本合成橡胶、住友化学、和光纯药工业(Wako)、stella-chemifa 公司等。中国台湾、韩国、中国大陆企业(即内资企业)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35%。全球湿电子化学品行业主要企业国家及地区企业名称美国霍尼韦尔、ATMI、Arch化学品、亚仕兰集团、空气化工产品、Avantor™ Performance Materials德国巴斯夫、汉高、E.Merck日本关东化学、三菱化学、京都化学、东京应化、住友化学、宇部兴产、Stella Chemifa、Wako、日本合成橡胶韩国东友精细化工、东进世美肯、soulbrain ENG中国台湾台湾联仕电子、台湾侨力 国内湿电子化学品研究 自1980 年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在国内率先研制成功适合5µm技术用的MOS级试剂开始,经过数十年积累,国内湿电子化学品企业陆续获得了 G1、G2 等级的化学试剂生产技术,少数部分技术领先企业已经具备 G2 等级化学试剂规模化生产的能力,部分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已经达到了国际G3 标准的水平。2010 年之后,技术领先企业的部分产品具备了 G3 等级的生产技术,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国内的湿电子化学品目前主要生产G2、G3级别,仅部分达到G4级别,产品主要进口自欧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企业。湿电子化学品常用检测仪器与技术湿电子化学品的纯度和洁净度对于电子元器件产品的成品率、性能和可靠性有重要影响。仪器信息网特将湿电子化学品纯度及杂质分析和颗粒检测常用的仪器进行整理。湿电子化学品常用检测仪器常用仪器用途对应仪器专场(点击进入)粒度仪颗粒分析等粒度仪仪器专场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纯度和杂质分析等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仪器专场离子色谱纯度和杂质分析等离子色谱仪器专场电位滴定仪纯度和杂质分析等电位滴定仪仪器专场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纯度和杂质分析等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仪器专场液相色谱纯度和杂质分析等液相色谱仪器专场液质联用纯度和杂质分析等液质联用仪器专场
  • 上海建成首个国家级化学品安全质检中心
    “鉴别危险、奉献安全”,在世博会即将召开之际,上海化工研究院获批建成的“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日前举行揭牌仪式。该中心是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第一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于推进化工制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具有深远的影响。
  • 首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公开征求意见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10月2日,应急管理部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沙龙君注意到,多项工作涉及市监部门,需要同仁们予以关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221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66726b15-183b-4f33-a4a4-c8a36e749643.jpg" title=" 6373765769782052851258548.jpg" alt=" 6373765769782052851258548.jpg" width=" 500" height=" 221"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我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应急管理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20年10月2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条 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关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与地方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及带贮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国家禁止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因科研需要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但不得影响过境运输。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属地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含安全使用和安全经营)许可证或者实施备案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巡查考核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监管,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实施外围交通管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检验检测和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含危废品中转贮存、危废品处置)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各类市场主体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或者备案,以及运输工具(包括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等作业)、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和仓储经营的港口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寄递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其主管的医疗卫生机构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的化工园区、贮存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区域和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等有关内容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化工园区的设立及其建设标准、入园条件和管理办法,并推动落后工艺、产能和高风险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的安全,组织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海关主管部门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口岸管理工作,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一)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与环境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查封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并作好书面记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告知举报人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并及时处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人特别是内部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本质安全和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贮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二条 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并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分级分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行业组织和个人,实施奖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章 登记和鉴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化学品进行登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低量、低释放和低暴露、聚合物等危险化学品免予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物理、化学性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危险特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六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机构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能力。根据鉴定结果,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登记和管理。危险特性未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载明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进行鉴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海关主管部门发现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应当拒绝有关单位报关,并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企业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贮存、使用、运输等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开放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库查询功能,并向社会公开已经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相关信息和应急咨询电话。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章 规划布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组成的国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行业规划、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对产业定位、规划布局、经济规模、企业准入条件等提出措施建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条 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化工园区的设立应当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应急预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控预警。化工园区的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集中布置、合理布局、产业关联、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的原则,依法规划和建设化工园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资源类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对本地区的化工园区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发现不可接受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削减风险,确保区域安全风险可接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当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化工园区风险控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三条 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的安全距离。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有关内容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运输的物流园区、集中停车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车辆临时停放区域等进行规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河流、湖泊、水库、自然保护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章 生产和贮存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提出保障安全的措施建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实行工程监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施工安全一并委托监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港口、铁路中的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分别由港口、铁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具体办法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和公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的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及其设备设施,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工艺操作、特殊作业、开停车和检维修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加强过程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一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铺设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确需穿(跨)越公共区域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二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三条 通过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的,应当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四条 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加强研制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研制开发过程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研制开发单位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应当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相关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相关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者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六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正式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且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不得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实现互联互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一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二条 生产、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三条 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贮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贮存室(以下统称专用贮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贮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应当保存3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罐区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以及贮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五条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贮存单位应当将其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港区内贮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贮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的储罐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七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章 使用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十九条 使用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其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相关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将安全标签贴在危险化学品容器上,并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危险化学品时,有权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索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其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购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五条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相关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七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严防危险化学品流失。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方式流失的,案发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章 经营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一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贮存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二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贮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经营场所、贮存设施、安全管理情况等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法第四章关于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可以在其贮存场所、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经依法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五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凭相应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六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10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信息系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十九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有关包装、贮存、运输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章 运输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一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和民用航空运输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储存、装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规则制定豁免量及豁免条件进行运输。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或者备案、铁路运输许可、航空运输许可,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四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掌握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五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实现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承运人和充装单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是否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和安全技术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安装、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包装规范的要求。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八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危险化学品风险分类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十九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一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三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五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八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十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和自然保护地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和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相协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二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三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得在托运或者承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者承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交寄、收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四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包括运输过程中临时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章 废弃处置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五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将企业备案信息推送给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处置前,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六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等进行分析,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安全处置方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七条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本法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八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许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责任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章 事故应急救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在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遇到险情时,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停产撤人等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到威胁的其他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对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八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零九条 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国家禁止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运输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对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并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贮存、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违法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设计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或者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以及措施建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安全一并委托监理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建设单位拆除已经建成的全部或者部分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未经安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铁路建设项目的,分别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使用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单位未建立生产作业环节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有关从业人员不具备本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资格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或者安全技术说明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九)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或者未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二)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开发,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未向受让人提供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提供给从业人员,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或者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措施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四)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贮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五)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带贮存、使用取证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不进行鉴定,或者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不依照本法进行管理,或者不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九)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本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居民)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企业未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监控系统并实行网上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十一)实施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未根据其生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贮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或者贮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未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或者未登记建档,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建立监控与事故预警系统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九)未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贮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3年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法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或者备案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向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制定安全处置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具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未停产停业整顿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权力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许可或者备案,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充装单位未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未通过定位系统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现监测、监控或者预警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不符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或者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一)承运人和充装单位未对运输车辆、罐体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或者是否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进行查核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十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罐体应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和安全技术检验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铁路、航空运输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分别由铁路监管部门、民航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其罐体未安装、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擅自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法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法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实施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遇到险情时,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不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或者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对相关人员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一章 附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监控化学品、药品和农药、兽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军工火炸药,以及属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燃气、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容器和管道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新化学品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鉴定、分类、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贮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p p br/ /p
  • 国庆期间重点危险化学品将加强安全管理
    中新网9月4日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以进一步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相关庆祝活动顺利举办。   公告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的罐装零售。   各地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   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重点危险化学品的销量、储存量和流向 采取可靠的保安措施,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重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严禁倒买倒卖。   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准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凡无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准购证的,任何单位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   公告强调,凡购买、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尤其是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事故、事件的,由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各地安全监管、公安、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增加重点危险化学品品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9日废止。   附件: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
  • 华测检测入股瑞欧科技 携手打造化学品法规服务第一品牌
    近日,国内检测上市企业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化学品法规专业服务机构杭州瑞欧科技在杭举行了隆重的签约仪式,华测检测(CTI)董事长万峰、瑞欧科技董事长丁勇、华测检测(CTI)副总裁郭冰、副总裁陈砚、瑞欧科技总经理魏文锋、瑞欧科技副总梅玲笑、陈建出席了本次签约仪式。华测检测以入股的方式正式与瑞欧科技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将在各自主营业务领域展开全面深度的合作,并将对各自业务、资源以及渠道进行全面整合与共享,为广大客户提供包括化学品法规服务、检测、检验、认证在内的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以及一站式服务模式。   瑞欧科技自09年成立以来一直是国内发展最快、最具权威性的欧盟REACH法规服务商,短短两年时间内公司不仅成为了国内REACH注册第一大服务商,并且在欧洲、北美、东南亚以及中国等国家地区举办了数十场化学品法规研讨会,成为中国本土最为活跃的REACH服务机构。目前公司拥有一支80余人的专业团队,已经发展成为以欧盟REACH法规服务为主,同时提供GHS、CLP、China REACH等法规综合应对服务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商,客户遍及全球,是中石油等一大批大中型企业的化学品法规服务战略合作伙伴。   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CTI)是中国第三方检测与验证服务的开拓者和领先者, 2009年成功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检测行业首家上市公司。CTI在工业品检测、消费品检测、贸易保障及生命科学四大领域提供综合检测与验证服务。CTI总部位于深圳,目前已在上海、北京、香港、台湾、天津、广州、厦门、南京、宁波、青岛、杭州、西安、成都、重庆、大连、武汉、南昌等地设立了三十多个服务网点或分支机构,在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地设立了海外办事机构。   眼下中国以REACH为代表的整个化学品法规服务行业正在面临着不断的洗牌与整合,08年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的REACH服务商在过去的三年的REACH注册浪潮冲击下已经所剩无几,由于化学品法规服务本身对于技术团队建设具有很高的要求,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小型法规服务商面对注册工作苦不堪言,很多不具备足够技术实力的服务商纷纷选择转变经营方向甚至退出市场。万峰董事长在致辞中指出,华测检测在此时选择加大投入在此领域与瑞欧科技进行深度合作,也正是彰显了对瑞欧科技在此领域的高度认可以及其对于化学品法规技术服务行业未来发展的信心。
  •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完成换届
    11月9日,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二届一次理事会议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廖永远当选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三司司长王浩水等15人当选为副理事长,樊晶光继续担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秘书长。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在会上说,“十一五”时期,全国石油、石化、化工企业累计发生事故近1700起,死亡近2300人。因此,业内企业要正确认识全国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他希望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要切实履行好服务职能,进一步推动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新当选的协会理事长廖永远表示,“十二五”期间,国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除了要面对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外,还要接受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带来的新的挑战,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将按照第二届理事会工作规划,切实做好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工作,履行好为企业、社会、政府开展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的使命。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18暨化学品环境安全大会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613" height=" 222" title=" 12.jpg" style=" width: 562px height: 219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87fb37c0-8fb0-4e13-bb66-39a8c3fb85c2.jpg" / /p p strong   论坛介绍 /strong /p p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暨化学品环境安全大会”(以下简称“POPs论坛”)是2006年由清华大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研究中心发起,并与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专业委员会、中国化学会环境化学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的系列年会,到2017年已经成功地举办了12届!POPs论坛已经成为我国POPs领域学术界、管理界和产业界集思广益和共谋对策、纵览POPs履约国际动态和我国进展、研讨POPs研究热点和发展趋势、展示POPs分析和控制的高新技术与先进产品的高层次交流平台。 /p p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POPs论坛2018在保持原有特色的基础上,将研讨对象扩展到药物和个人护理品、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等优先关注的化学品,将研讨主题提升到环境安全,将组织模式转变为扁平化的多方参与??一个继承和发展兼具的新版“POPs论坛”即将和新老朋友见面! /p p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18暨化学品环境安全大会(POPs论坛2018)将于2018年5月17日至19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大会主题是“化学品环境安全与控制”。论坛主办单位热忱欢迎从事POPs、化学品环境安全及相关工作的各界人士相聚在美丽的天府之国——成都! /p p   strong  主办单位 /strong /p p   清华大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研究中心 /p p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专业委员会 /p p   中国化学会环境化学专业委员会 /p p   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 /p p   新兴有机污染物控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p p   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 /p p strong   承办单位 /strong /p p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境化学研究所 /p p   江苏省(宜兴)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化学品环境安全十人会 /p p   中持新兴环境技术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p p   四川省绿色发展促进会 /p p   协办单位 /p p   沃特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p p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p p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p p   中持依迪亚(北京)环境检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 /p p   北京联众行贸易有限公司 /p p   (征集中)?? /p p    strong 参展单位 /strong /p p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p p   上海安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p p   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 /p p   上海磐合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p p   美资力可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p p   (征集中)?? /p p strong   论坛议题和专题 /strong /p p   议题1、 POPs替代品和替代技术 /p p   议题2、 POPs分析方法与污染水平 /p p   议题3、 POPs迁移行为与转化归趋 /p p   议题4、 POPs降解机理与控制技术 /p p   议题5、 副产物类POPs减排技术与实践 /p p   议题6、 化学品毒性效应与环境风险分析 /p p   议题7、 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行为 /p p   议题8、 有毒有害化学品废物处置技术 /p p   议题9、 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土壤修复技术 /p p   议题10、 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政策与方法 /p p   专题A. 重点行业二恶英减排技术与方法(中持新兴) /p p   专题B. 新增列POPs(短链氯代石蜡、多氯萘、六氯丁二烯等)分析方法 /p p   专题C. 药物和个人护理品(PPCPs)污染水平与控制技术 /p p   专题D. 环境内分泌干扰物(EDCs)的污染水平与控制技术 /p p   专题E. 太湖流域化学品污染状况与控制对策 /p p   专题F. 安捷伦POPs Forum卫星会(安捷伦) /p p   专题G. PFOS/PFOA替代国内外趋势与关键技术(氟理事会)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重要日期 /strong /span /p p   2018年04月09日:论文提交截止 /p p   2018年04月24日:优惠缴费截止 /p p   2018年04月24日:住宿及考察预订截止 /p p   2018年05月12日:会议日程公布 /p p   2018年05月16日:注册报到 /p p   2018年05月17日:论坛开幕 /p p strong   日程安排 /strong /p p img title=" 2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301bde9d-0864-49d1-993f-a098c4d3f2fe.jpg" / /p p   strong  重要活动 /strong /p p   高层报告:邀请国内外负责POPs公约履约和化学品环境安全领域的高级官员、从事POPs及化学品环境安全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优秀企业人士作大会报告,纵论一年来国内外履约动态、化学品环境安全最新研究进展和产业 /p p   研讨热点:针对POPs污染和化学品环境安全问题,在环境存在、毒理效应、降解行为、代替技术、处置技术、减排实践、履约政策等方面进行交流探讨 /p p   履约论坛:结合正在开展的POPs履约省市示范工作,针对地区特点、实施计划、地方法规、意识增强等议题展开讨论 /p p   表彰先进:颁发“2018年度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杰出贡献奖”,表彰为我国POPs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士 /p p   青年交流:评选“POPs论坛2018优秀研究生论文奖”、“POPs论坛2018优秀研究生墙报奖”,激励POPs领域优秀青年成长 /p p   企业展示:国内外知名POPs和化学品环境安全企业将通过最新技术和产品推广报告介绍最新的设备、产品和技术,并解答应用方面的问题 /p p   宣传教育:发放POPs公约、化学品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材料,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增强意识。 /p p    strong POPs专业委员会二届五次会议同期举行,专业委员会组成如下: /strong /p p   顾问: /p p   魏复盛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研究员 /p p   蔡道基 中国工程院院士、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 /p p   江桂斌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p p   任南琪 中国工程院院士、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 /p p   朱利中 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教授 /p p   洪华生 厦门大学教授 /p p   罗高来 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p p   Heidelore Fiedler 瑞典厄勒布鲁大学教授、UNEP Chemicals原高级科学顾问 /p p   主任: /p p   余 刚 清华大学教授 /p p   副主任: /p p   郑明辉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p p   胡建信 北京大学教授 /p p   丁 琼 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研究员 /p p   孙阳昭 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POPs项目处处长 /p p   委员: /p p   曾永平 暨南大学教授/院长 /p p   陈宝梁 浙江大学教授/院长 /p p   陈会明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所长 /p p   陈吉平 中科院大连化物所研究员 /p p   陈景文 大连理工大学教授/院长 /p p   戴家银 中科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 /p p   邓述波 清华大学教授 /p p   董 亮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研究员 /p p   高士祥 南京大学教授 /p p   海 景 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p p   黄 俊 清华大学副教授 /p p   黄启飞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所长 /p p   黄业茹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研究员/主任 /p p   李爱民 南京大学教授/副院长 /p p   李朝林 卫生部疾病预防研究所研究员 /p p   李东浩 延边大学教授/主任 /p p   李金惠 清华大学教授 /p p   李晓东 浙江大学教授 /p p   林志芬 同济大学教授/所长 /p p   刘国光 广东工业大学教授/院长 /p p   刘国瑞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p p   刘建国 北京大学副教授 /p p   刘维屏 浙江大学教授/院长 /p p   牛军峰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p p   潘学军 昆明理工大学教授 /p p   彭 政 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高级工程师 /p p   齐 虹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 /p p   全 燮 大连理工大学教授/学部党委书记 /p p   邵春岩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院长 /p p   史江红 南方科技大学教授 /p p   孙红文 南开大学教授/院长 /p p   田洪海 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研究员/所长 /p p   王 斌 清华大学副教授 /p p   王铁宇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p p   王新红 厦门大学教授 /p p   王亚韡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p p   韦朝海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p p   吴永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p p   薛南冬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p p   殷浩文 上海市检测中心教授 /p p   尹大强 同济大学教授/副院长 /p p   张 干 中科院广州地化所研究员/副所长 /p p   张效伟 南京大学教授 /p p   朱丽华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p p   注册方式 /p p   通过POPs论坛官网:forum.china-pops.net /p p   会议论文、版式与格式 /p p   1.论文集 /p p   POPs论坛2018贯彻绿色理念,会议论文集分有纸质和光盘两种形式。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组委会鼓励参会代表选择光盘(论文集电子版)作为会议资料 如选择纸质论文集需在提交会议申请时注明(2018年4月30日前,逾期会务组将只提供电子版会议论文集),并额外交纳300元工本费。 /p p   2.论文格式 /p p   请登录会议网站下载论文、墙报格式模板文件,请注意: /p p   (1)论文各部分完整,内容简洁,总字数(含图表)不宜超过2000字,篇幅不超过2页。A4纸排版,左、右页边距各2.6厘米,上下页边距各2.4厘米。 /p p   (2)重要图表需列出,图的标题位于图下,小5号字 表的标题位于表上,5号字,表文小5号字,用三线表。图片请采用png\jpg\tiff等格式,请勿使用软件直接粘贴。 /p p   (3)墙报规格90cm× 120cm,录用的墙报需自行打印,会务组提供展板及粘贴材料。 /p p   论文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录用,并及时通告作者。提交的文章无论录用与否恕不退还,请作者自留底稿。 /p p   3.提交方法 /p p   请在论坛网站首页注册、登录后提交论文。 /p p strong   参会费用 /strong /p p strong   /strong  1.注册费 /p p strong img title=" 26.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7080128f-5f3e-4001-b709-2f9db57a4e3d.jpg" / /strong /p p   注1:注册费优惠截止日期指汇款汇出日期 /p p   注2:因认款手续严格,请勿用现金ATM机转账参会费用。 /p p   2.退费办法 /p p   如有已交费但因故不能参会的情况,请通过邮件及时向会务组财务负责人提出申请,申请截止2018年4月30日。在此之前提交的申请,退还所交注册费的100% 在此之后恕不退费,因为会议各项安排已经签约。会务组将会在论坛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退费手续。 /p p   付款方式 /p p   1.银行汇款: /p p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分行海淀西区支行 /p p   汇款帐号:0200 0045 0908 9131 550 /p p   收款单位:清华大学(备注:POPs论坛+参会人姓名) /p p   2.在线支付 /p p   登录到会议系统后,点击:我的订单 - 注册费订单 - 支付 - 人民币支付 - 在银行列表下点击“立即支付” - 跳转页面后可选择银行进行支付,完成在线缴费。 /p p   3.邮政汇款: /p p   收款单位: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p p   收款人名:薛海宁(备注:POPs论坛+参会人姓名) /p p   联系电话:010-62771637 (邮编:100084) /p p   4.现场缴费: /p p   POS机刷卡或现金(发票会后邮寄) /p p strong   联系方式 /strong /p p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境化学研究所 /p p   联系人:郑烁、薛海宁(财务) /p p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1号清华大学环境学院504室 /p p   电 话:010-627 94006/71637,传 真:010-627 94006 /p p   电 邮: popspc@tsinghua.edu.cn 、xuehn@tsinghua.edu.cn /p p   江苏省(宜兴)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化学品环境安全十人会秘书处 /p p   联系人:李延玮、李素君 /p p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201室 /p p   电 话:010-885 77078-8011/8017 /p p   传 真:010-885 77355 /p p   电 邮:li.yanwei@jiei.org.cn、 a href=" mailto:li.sujun@jiei.org.cn" li.sujun@jiei.org.cn /a /p p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05c8b31b-3f64-4b76-8570-13cff36b141c.pdf" POPs论坛2018会议通知.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br/ /p p   论坛微信公众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231" height=" 234" title=" 11.jpg" style=" width: 207px height: 204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3d38dc8f-43b8-4385-9908-401498d2b916.jpg" / /p
  • 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新旧对比
    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年第3号公告,批准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文末有正式版下载) 。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新规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代替当前现行的《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特殊作业环节一直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难点和事故高发环节。《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自2015年实施以来,有效防范和遏制了企业在特殊作业环节发生的事故,但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部分现行标准条款约束力度不强,企业对标准的认知存在一些偏差和误区,对作业风险的管控措施仍需完善等问题。修订后的标准技术要求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调整为全文条款强制,适用范围调整为生产、经营(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化工及医药企业,明确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区域内进行特殊作业应执行标准的相关要求。主要修改内容:一.扩大了界定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的安全要求。扩大到化学品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明确增加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以及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参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相似作业可参照执行二.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技术标准增加的技术标准如下:GB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 26557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 50484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1210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JJG69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915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551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695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三.增加了术语定义——引入了 “能量隔离”的概念。——增加了 “固定动火区”的定义及管理要求。四.细化整合了管理内容——突出了监护人的职责,规定了监护人需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要求。——调整了动火作业分级的叫法,将原文件中的动火作业分级由“特殊、一级、二级”修正为“特级、一级、二级”,以保持分类统一。——为避免重复,整合了八大作业的通用性要求至基本要求中。——细化了交叉作业定总协调人,统一管理、协调作业、可靠的隔离等具体内容。——修正了特级动火的划分范围,将“在运行状态下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生产装置设备、管道、 储 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运行中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 动火作业”划为特级动火,进一步明确了动火作业中应采取的隔离易燃、可燃介质的安全措施。——规定了动火作业中断30分钟要重新检测的要求。——提出了特级作业和受限空间内作业需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的要求。——扩大受限空间作业范围,只要是“封闭、半封闭、通风不良”均为受限空间作业。——调整了受限空间作业氧气浓度氧含量为 19.5%~21%的要求。——增加了当一处受限空间内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严禁安排涂刷等其他作业活动。——规定了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窨井等可能散发易爆、中毒、窒息危险时,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调整了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 1m 处,堆土高度不得大于 1.5m。——增加了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时间严禁超过所提供服务的特殊作业的有效时间。——增加了在可燃、易爆粉尘环境下进行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新旧版条款对照正式扫描版本: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正式标准版)正式可编辑版本:GB 30871-2022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欧盟拟修订关于化学品等检测法规
    2012年1月13日欧盟发布通报,欧盟委员会公布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学品注册、授权和限制法规(EC) No 1907/2006(REACH)附件XVII的委员会法规草案。 该法规草案提议禁止在上述第4点中提及的,适合专业和工业用途的汞测量装置投放市场。 该委员会法规草案的目的是减少汞进入社会流通,并且减少汞对人类和环境暴露的风险。这是符合关于汞的共同体战略(COM (2005) 20最终版)的,该战略确定了汞对于人类、生态系统和野生动物具有高毒性,在欧盟和全球造成威胁。本法规草案是由REACH附件XVII中条目18a要求的审议的结果。
  • 科技部验收化学品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
    近日,科技部组织专家在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召开“化学品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会。专家组成员一致同意通过验收。这是中国石化化学品安全领域内唯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石化作为国内最大的化学品生产商之一,生产工艺复杂,涉及的化学品种类繁多,安全风险也较高。   2008年4月,科技部正式批准青岛安工院筹建化学品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3年来,实验室确定化学品危险特性与致灾机理、化学事故分析与模拟和化工过程安全与事故防控等3个研究方向,承担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及中国石化重点项目近30项,在行业关键技术创新、辐射和推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安工院自建院以来,一直致力于化学品危害及防控技术的研究,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学科的建设,为重点实验室进行了丰富的技术与人才储备。
  • 石化化学品安全领域唯一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
    近日,科技部组织专家在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召开“化学品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会。专家组成员一致同意通过验收。这是中国石化化学品安全领域内唯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石化作为国内最大的化学品生产商之一,生产工艺复杂,涉及的化学品种类繁多,安全风险也较高。   2008年4月,科技部正式批准青岛安工院筹建化学品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3年来,实验室确定化学品危险特性与致灾机理、化学事故分析与模拟和化工过程安全与事故防控等3个研究方向,承担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及中国石化重点项目近30项,在行业关键技术创新、辐射和推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安工院自建院以来,一直致力于化学品危害及防控技术的研究,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学科的建设,为重点实验室进行了丰富的技术与人才储备。
  • 如何通过化学品信息化方案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
    p & nbsp & nbs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nbsp & nbsp img title=" 1063368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2/uepic/c6810ea8-2b96-489f-b139-183570eb5e9a.jpg" / /p p & nbsp & nbsp & nbsp 天津港爆炸事件余温还未散去,又惊闻清华大学化学系某实验室火灾事件。据传,事故系由危险化学品叔丁基锂引发。如何建立并执行规范的实验安全制度,确保科研人员在有安全保障的环境下工作,是当下整个科研环境都要深刻反思的问题。 /p p & nbsp & nbsp NeoSuite CIMS是创腾科技基于通用化学信息管理平台开发的网页版的化学品库存、采购管理系统,能够完成对化学试剂进行申领、申购、订购、跟踪、审核、入库、出库、盘库、精确称量分装、配送等相关化学品库存管理功能。B/S架构方便多地区办公地点同时使用,专业的库存管理流程,精细化的管理方式,灵活的配置和审批机制,便于信息共享,提高库存管理效率,减少试剂耗材浪费从而降低使用成本,便于库存统计及项目成本核算,为研发机构试剂高效流通及安全存储提供了有力保障。 /p p & nbsp & nbsp 对于研发人员来说,准确、高质量、高效率地获取实验所需试剂对自己的实验进行十分重要。很多研发人员反映,订购试剂到货期难控制,流程相对繁琐,影响实验进程。有些研发试剂具有易燃易炸性、氧化性、放射性、毒性,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安全分类管理。试剂分散存放无从进行试剂信息的共享,导致研发人员重复订购试剂;或因项目暂停或结束无从处理相关试剂,造成试剂浪费。 /p p br/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NeoSuite CIMS的特点 /strong /span /p ul style=" LIST-STYLE-TYPE: disc" class=" list-paddingleft-2" li p & nbsp 支持全中文的界面和环境,客户端基于浏览器界面,便于操作和使用; /p /li li p & nbsp & nbsp 系统开发基于中国国内真实的客户需求,适用于中国客户的具体情况,满足大部分中国客户的需求; /p /li li p & nbsp & nbsp 系统具有严格的安全机制的可配置功能,可针对客户需求,对安全机制进行严格和灵活的配置,确保所有数据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能够发挥最有效的应用; /p /li li p & nbsp & nbsp 实施周期短,Out-of-box的解决方案; /p /li li p & nbsp 丰富的报表生成功能,方便管理人员对库存数据随时进行统计和报告; /p /li li p & nbsp 可进行客户化,使系统完全符合客户独特的需求; /p /li li p & nbsp 满足现在和将来的需求:系统易于维护和拓展,能够适应需求的变化;可与其他软件或管理系统(如ERP)进行整合,形成企业级整体信息解决方案。 /p p br/ /p /li /ul p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NeoSuite CIMS应用价值 /strong /span /p p & nbsp & nbsp & nbsp NeoSuite CIMS在企业的应用,将为企业的研发、物流和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带来很多的便利性。 /p p & nbsp & nbsp & nbsp 对于实验人员来说,他可以使用最便捷、最习惯的化学结构检索的方式来查找化合物,而且可以通过相似性结构检索来查找替代化合物;可以很快的了解仓库里化合物库存的情况,包括准确的库存量、纯度、过期时间等详细信息;可以随时在线提交化合物申领和试剂申购请求,并随时了解配送和采购的进度。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对于库存管理人员来说,他可以即时响应实验人员的化合物配送请求,并对库存试剂和样品进行精细化管理,保证化合物的库存量和库存位置都十分精确;另外可以随时跟踪每瓶化合物的使用历史,跟踪没有退库的或即将过期的化合物;简化化合物出入库和盘点的操作,提高效率并减少错误。 /p p & nbsp & nbsp & nbsp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在线申购请求和审批可以加快审批和采购的进度;可以避免重复采购,减少浪费;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及其产品目录信息可以进行集中管理;订单的管理和财务统计也将十分的方便。 /p p br/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了解 /strong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trong strong style=" WHITE-SPACE: normal COLOR: rgb(0,112,192)" NeoSuite CIMS /strong /strong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产品请登入创腾科技网站:www.neotrident.com /strong /span /p
  • 首个化学品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
    依托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建设的化学品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日前通过科技部验收。该实验室是中国化学品安全领域内唯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据了解,自2008年4月科技部正式批准青岛安工院筹建化学品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以来,实验室确定化学品危险特性与致灾机理、化学事故分析与模拟和化工过程安全与事故防控3个研究方向,承担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及中国石化重点项目近30项,在行业关键技术创新、辐射和推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赋能创“芯”| 把控化学品中超痕量金属元素污染,应对极致检测需求!
    随着半导体制程线宽已达纳米时代,细微的污染都可能改变半导体的性质,湿电子化学品是电子行业湿法制程的关键材料,需要直接与硅片接触,其金属离子的控制对于确保产品良率至关重要。赛默飞可提供从ICP-OES到ICPMS(单杆、三重四极杆到高分辨)的全产品线解决方案,适用于不同制程的痕量污染物检测需求,确保 QA/QC 一致性,助力提升良率!► ► 突破高纯有机溶剂行业壁垒高纯度有机溶剂被广泛使用在集成电路行业中,包括异丙醇、甲醇、丙酮、N-甲基吡咯烷酮(NMP)、丙二醇甲醚醋酸脂(PGMEA)、乳酸乙酯、二甲基乙酰胺等。如异丙醇因其低表面张力和易挥发性而用于晶片清洗和干燥,在封装测试、化学中间体以及油墨生产中异丙醇的需求量也很大;NMP和PGMEA作为高级溶剂可与水互溶,并且能溶解大部分的有机和无机化合物,具有良好稳定性,被广泛应用于光刻胶溶剂等。 赛默飞可为高纯有机溶剂提供QA/QC检测,遵循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组织SEMI标准中规定用ICPMS法来测定超痕量金属离子杂质,此外,还可以提供创新R&D检测方案,准确地对杂质进行鉴定和监测,可以有利于工艺方案的优化及产品质量的控制,以及不同批次产品间的组分差异,助力突破研发壁垒。 ► ► 高纯有机溶剂ICPMS测试的挑战有机溶剂直接进样对于ICPMS测定有较大的挑战,高挥发性增加了等离子体负载,导致炬焰收缩而熄火,炬管和接口的积碳导致检测强度下降影响长期稳定性,甚至于堵塞锥孔。因此传统测试上采用挥发蒸干用酸提取,对于水溶性溶剂也使用稀释法进样。固态聚合物更多地使用高温灰化或微波消解的前处理方法。但随着试剂纯度的提高,对于其中要求的杂质限量值越来越低,样品前处理步骤往往会有引入污染的风险,尤其是前处理条件不能满足洁净度要求的情况下。 iCAP TQs最新变频阻抗匹配设计的RF发生器,对于有机溶剂直接进样具有及其快速的匹配,并结合高效Peltier雾化室制冷模块,在雾化室连接管上接入高纯度氧气,与样品气溶胶混合后导入离子体,加氧消除积碳保持进样稳定性,即便在600w冷等离子体条件下也能获得稳定的测定结果。串联四极杆技术结合碰撞与反应模式可进一步去除碳、氮、氩等基体产生的多原子离子干扰,可获得低背景值并更为准确的结果。分析操作流程也更为简单、快速,可有效控制外来污染并提高分析工作效率。► ► 应用案例:电子级N-甲基吡咯烷酮(NMP)电子级NMP在半导体产业用途广泛,可作为光刻胶溶剂、除胶剂、清洗剂等。NMP密度为1.028g/cm3与水的密度相当,沸点202℃其在室温下挥发性低,粘度较低并可以与水互溶。结构中存在N-甲基使NMP直接进样ICPMS分析时,其基体效应相对于异丙醇要强,将抑制待测元素的信号强度。通过等离子体条件优化,结合标准加入法定量测定可消除基体效应。在NMP的检测中,采用赛默飞三重四极杆iCAP TQs半导体专用ICPMS,将ICPMS雾化室制冷至-5℃,减少有机溶剂进样量,50ml/min等离子体加氧避免锥口积碳。有机溶剂直接进样测定时,碳、氮、氩基体离子将对待测离子产生严重的干扰,如¹ ² C₂ +对² ⁴ Mg+,¹ ³ C¹ ⁴ N+对² ⁷ Al+,¹ ⁴ N¹ ⁶ O¹ H+和¹ ² C¹ ⁸ O¹ H+对³ ¹ P+,以及¹ ² C+的峰拖尾对M-1的¹ ¹ B+的干扰等等,方法中采用冷等离子体模式,可有效降低C、 N、Ar等电离,同时在Qcell中加纯氨反应以获得低背景值。¹ ¹ B的测定采用Q1和Q3的高分辨模式,提高丰度灵敏度消除¹ ² C+的影响。³ ¹ P采用热等离子体氧反应模式,Q3选择³ ¹ P¹ ⁶ O+消除CNHO的多原子离子的干扰。分析结果 iCAP TQs ICPMS稳定可靠的RF发生器在等离子体加氧下,可适合于直接进样测定有机溶剂,冷等离子体可有效抑制碳基多原子离子的干扰,结合TQ氨气和氧气反应模式,在一次测定中可稳定切换各种测定模式,提高易用性和分析效率,可满足半导体行业超痕量ppt级的痕量金属杂质检测要求。 一键获取赛默飞半导体材料检测文集赛默飞为半导体材料开发了全面的痕量无机阴离子、阳离子和金属离子的检测方案,在晶圆表面清洗化学品、晶圆制程化学品、晶圆基材和靶材等各方面,全方位满足半导体生产对相关材料的质量要求,并开发了通过高分辨质谱Orbitrap技术对于材料未知物研发检测的需求,从完整制程出发提供全面可靠的分析技术,助力半导体材料国产化乘风破浪!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即可下载《赛默飞半导体材料检测应用文集》,或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半导体解决方案专题页面获取更多解决方案!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19暨化学品环境安全大会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19暨化学品环境安全大会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POPs论坛2019)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img width=" 899" height=" 974" title=" 22.png" style=" width: 153px height: 129px " alt=" 22.pn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16076e57-5565-4c00-916c-b697dfa41e67.jpg"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9年5月17-19日,广州 /strong /p p   论坛介绍 /p p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暨化学品环境安全大会”(以下简称“POPs论坛”)是2006年由清华大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研究中心发起,并与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专业委员会、中国化学会环境化学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的系列年会,到2018年已经成功地举办了13届!POPs论坛已经成为我国POPs领域学术界、管理界和产业界集思广益和共谋对策、纵览POPs履约国际动态和我国进展、研讨POPs研究热点和发展趋势、展示POPs分析和控制的高新技术与先进产品的高层次交流平台。 /p p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19暨化学品环境安全大会(POPs论坛2019)将于2019年5月17日至19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论坛采用扁平化多方参与的模式,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化学品环境安全与控制”,并特设英文报告专场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生共同研讨、交流。论坛主办单位热忱欢迎从事POPs、化学品环境安全及相关工作的各界人士相聚在美丽的羊城——广州! /p p    strong 主办单位 /strong /p p   清华大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研究中心 /p p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专业委员会 /p p   中国化学会环境化学专业委员会 /p p   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 /p p   新兴有机污染物控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p p   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 /p p   strong  承办单位 /strong /p p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境化学研究所 /p p   暨南大学环境学院 /p p   协办单位 /p p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p p   沃特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p p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p p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p p   中持依迪亚(北京)环境检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 /p p   (征集中)?? /p p   strong  论坛议题 /strong /p p   议题1、 有机污染物环境分析与污染特征 /p p   议题2、 有机污染物环境行为与迁移转化 /p p   议题3、 有机污染物毒理效应及健康与生态风险 /p p   议题4、 POPs替代与控制技术 /p p   议题5、 副产物类POPs减排技术与实践 /p p   议题6、 卤代有机污染物降解技术 /p p   议题7、 有毒有害化学品废物处置与修复技术 /p p   议题8、 药物和个人护理品(PPCPs)环境风险与控制 /p p   议题9、 POPs履约战略与行动 /p p   议题10、 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聚焦粤港澳大湾区 /p p   议题11、 英文报告专场(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生共同研讨) /p p strong   重要日期 /strong /p p   2019年04月09日:论文提交截止 /p p   2019年04月24日:优惠缴费截止 /p p   2019年04月24日:住宿及考察预订截止 /p p   2019年05月13日:会议日程公布 /p p   2019年05月16日:注册报到 /p p   2019年05月17日:论坛开幕 /p p strong   日程安排 /strong /p table width=" 598" border=" 0"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style=" height: 19px " td width=" 121" height=" 19"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 1px solid windowtext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时 span span & nbsp /span /span 间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123" height=" 19" style=" border-width: 1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solid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windowtext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上 span span & nbsp /span /span 午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161" height=" 19" style=" border-width: 1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solid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windowtext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中 span span & nbsp /span /span 午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106" height=" 19" style=" border-width: 1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solid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windowtext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下 span span & nbsp /span /span 午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87" height=" 19" style=" border-width: 1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solid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windowtext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晚 span span & nbsp /span /span 上 /span /strong /p /td /tr tr style=" height: 46px " td width=" 121" height=" 46"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5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月 span 16 /span 日(周四)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123" height=" 46"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 /span /p /td td width=" 354" height=" 46"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colspan=" 3"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注册报到 /span /p /td /tr tr style=" height: 30px " td width=" 121" height=" 30"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5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月 span 17 /span 日(周五)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123" height=" 30"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开幕式、大会报告 /span /p /td td width=" 161" height=" 30"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午餐、产品展示与交流 /span /p /td td width=" 106" height=" 30"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分会报告 /span /p /td td width=" 87" height=" 30"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欢迎晚宴 /span /p /td /tr tr style=" height: 32px " td width=" 121" height=" 32"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5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月 span 18 /span 日(周六)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123" height=" 32"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分会报告 /span /p /td td width=" 161" height=" 32"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午餐、产品展示与交流、优秀研究生墙报评选 /span /p /td td width=" 106" height=" 32"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大会报告、颁奖及闭幕式 /span /p /td td width=" 87" height=" 32"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br/ /td /tr tr style=" height: 21px " td width=" 121" height=" 21"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5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月 span 19 /span 日(周日)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390" height=" 21"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colspan=" 3"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技术考察 /span /p /td td width=" 87" height=" 21" style=" 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 - /span /p /td /tr /tbody /table p strong   重要活动 /strong /p p   高层报告:邀请国内外负责POPs公约履约和化学品环境安全领域的高级官员、从事POPs及化学品环境安全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优秀企业人士作大会报告,纵论一年来国内外履约动态、化学品环境安全最新研究进展和产业 /p p   研讨热点:针对POPs污染和化学品环境安全问题,在环境存在、毒理效应、降解行为、代替技术、处置技术、减排实践、履约政策等方面进行交流探讨 /p p   履约论坛:结合正在开展的POPs履约省市示范工作,针对地区特点、实施计划、地方法规、意识增强等议题展开讨论 /p p   表彰先进:颁发“2019年度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杰出贡献奖”,表彰为我国POPs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士 /p p   青年交流:评选“POPs论坛2019优秀研究生论文奖”、“POPs论坛2019优秀研究生墙报奖”,激励POPs领域优秀青年成长 /p p   企业展示:国内外知名POPs和化学品环境安全企业将通过最新技术和产品推广报告介绍最新的设备、产品和技术,并解答应用方面的问题 /p p   宣传教育:发放POPs公约、化学品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材料,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增强意识。 /p p    strong POPs专业委员会二届六次会议同期举行,专业委员会组成如下: /strong /p p   顾问: /p p   魏复盛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研究员 /p p   蔡道基 中国工程院院士、环境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 /p p   江桂斌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p p   任南琪 中国工程院院士、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 /p p   朱利中 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教授 /p p   洪华生 厦门大学教授 /p p   罗高来 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p p   Heidelore Fiedler 瑞典厄勒布鲁大学教授、UNEP Chemicals原高级科学顾问 /p p   主任: /p p   余 刚 清华大学教授 /p p   副主任: /p p   郑明辉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p p   胡建信 北京大学教授 /p p   孙阳昭 环境部对外合作中心POPs项目处处长 /p p   委员: /p p   曾永平 暨南大学教授/院长 /p p   陈宝梁 浙江大学教授/院长 /p p   陈会明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所长 /p p   陈吉平 中科院大连化物所研究员 /p p   陈景文 大连理工大学教授/院长 /p p   戴家银 中科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 /p p   邓述波 清华大学教授 /p p   董 亮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研究员 /p p   高士祥 南京大学教授 /p p   海 景 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p p   黄 俊 清华大学副教授 /p p   黄启飞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所长 /p p   黄业茹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研究员/主任 /p p   李爱民 南京大学教授/副院长 /p p   李朝林 卫生部疾病预防研究所研究员 /p p   李东浩 延边大学教授/主任 /p p   李金惠 清华大学教授 /p p   李晓东 浙江大学教授 /p p   林志芬 同济大学教授/所长 /p p   刘国光 广东工业大学教授/院长 /p p   刘国瑞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p p   刘建国 北京大学副教授 /p p   刘维屏 浙江大学教授/院长 /p p   牛军峰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p p   潘学军 昆明理工大学教授 /p p   彭 政 环境部对外合作中心高级工程师 /p p   齐 虹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 /p p   全 燮 大连理工大学教授/学部党委书记 /p p   邵春岩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院长 /p p   史江红 南方科技大学教授 /p p   孙红文 南开大学教授/院长 /p p   田洪海 环境部标准样品研究所研究员/所长 /p p   王 斌 清华大学副教授 /p p   王铁宇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p p   王新红 厦门大学教授 /p p   王亚韡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p p   韦朝海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p p   吴永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p p   薛南冬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p p   殷浩文 上海市检测中心教授 /p p   尹大强 同济大学教授/副院长 /p p   张 干 中科院广州地化所研究员/副所长 /p p   张效伟 南京大学教授 /p p   朱丽华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p p    strong 注册方式 /strong /p p   通过POPs论坛官网:forum.china-pops.net /p p   strong  会议论文、版式与格式 /strong /p p   1.论文集 /p p   POPs论坛2019贯彻绿色理念,会议论文集分有纸质文件和网盘文件两种形式。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组委会鼓励参会代表选择网盘文件(论文集电子版)作为会议资料 如选择纸质论文集需在提交会议申请时注明(2019年4月30日前,逾期会务组将只提供电子版会议论文集),并额外交纳300元工本费。 /p p   2.论文格式 /p p   请登录会议网站下载论文、墙报格式模板文件,请注意: /p p   · 论文各部分完整,内容简洁,总字数(含图表)不宜超过2000字,篇幅不超过2页。A4纸排版,左、右页边距各2.6厘米,上下页边距各2.4厘米。 /p p   · 重要图表需列出,图的标题位于图下,小5号字 表的标题位于表上,5号字,表文小5号字,用三线表。图片请采用png\jpg\tiff等格式,请勿使用软件直接粘贴。 /p p   · 墙报规格90cm× 120cm,录用的墙报需自行打印,会务组提供展板及粘贴材料。 /p p   论文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录用,并及时通告作者。提交的文章无论录用与否恕不退还,请作者自留底稿。 /p p   3.提交方法 /p p   请在论坛网站首页注册、登录后提交论文。 /p p    strong 参会费用 /strong /p p   1.注册费 /p table width=" 605"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199" style=" padding: 0px border: rgb(0, 0, 0)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color: rgb(15, 14, 14) font-family: 宋体 " 代表类型 /span /p /td td width=" 198" style=" padding: 0px border: rgb(0, 0, 0)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color: rgb(15, 14, 14) font-family: 宋体 " 2019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15, 14, 14) font-family: 宋体 " 年 span 04 /span 月 span 24 /span 日前缴费 /span /p /td td width=" 208" style=" padding: 0px border: rgb(0, 0, 0)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color: rgb(15, 14, 14) font-family: 宋体 " 2019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15, 14, 14) font-family: 宋体 " 年 span 04 /span 月 span 24 /span 日后缴费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99" style=" padding: 0px border: rgb(0, 0, 0)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color: rgb(15, 14, 14) font-family: 宋体 " 一般参会代表 /span /p /td td width=" 198" style=" padding: 0px border: rgb(0, 0, 0)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color: rgb(15, 14, 14) font-family: 宋体 " 1600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15, 14, 14) font-family: 宋体 " 元 /span /p /td td width=" 208" style=" padding: 0px border: rgb(0, 0, 0)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color: rgb(15, 14, 14) font-family: 宋体 " 2000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15, 14, 14) font-family: 宋体 " 元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99" style=" padding: 0px border: rgb(0, 0, 0)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color: rgb(15, 14, 14) font-family: 宋体 " 非在职研究生(凭研究生证) /span /p /td td width=" 198" style=" padding: 0px border: rgb(0, 0, 0)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color: rgb(15, 14, 14) font-family: 宋体 " 1200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15, 14, 14) font-family: 宋体 " 元 /span /p /td td width=" 208" style=" padding: 0px border: rgb(0, 0, 0)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9px " span style=" color: rgb(15, 14, 14) font-family: 宋体 " 1500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15, 14, 14) font-family: 宋体 " 元 /span /p /td /tr /tbody /table p   注1:注册费优惠截止日期指汇款汇出日期 /p p   注2:因认款手续严格,请勿用现金ATM机转账参会费用。 /p p   2.退费办法 /p p   如果出现已经交费但因故不能到会的情况,请通过邮件尽早告知组委会(pops@tsinghua.edu.cn)。如果在2019年4月30日前告知,则退还所交注册费的100% 在此之后恕不退费,因为会议各项安排已经签约。会务组将会在论坛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退费手续。 /p p strong   付款方式 /strong /p p   1.银行汇款: /p p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分行海淀西区支行 /p p   汇款帐号:0200 0045 0908 9131 550 /p p   收款单位:清华大学(备注:POPs论坛+参会人姓名) /p p   2.在线支付 /p p   登录到会议系统后,点击:我的订单 - 注册费订单 - 支付 - 人民币支付 - 在银行列表下点击“立即支付” - 跳转页面后可选择银行进行支付,完成在线缴费。 /p p   3.邮政汇款: /p p   收款单位: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p p   收款人名:李玉清(备注:POPs论坛+参会人姓名) /p p   联系电话:010-62794006 (邮编:100084) /p p   4.现场缴费: /p p   POS机刷卡或现金(发票会后邮寄) /p p   联系方式 /p p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境化学研究所 /p p   联系人:葛羽锡、郑烁、李玉清(财务) /p p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1号清华大学环境学院504室 /p p   电 话:010-627 94006/96645,传 真:010-627 94006 /p p   电 邮:geyuxi@ tsinghua.edu.cn 、popspc@tsinghua.edu.cn 、pops@tsinghua.edu.cn /p p   论坛微信公众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257" height=" 258" title=" 14.jpg" style=" width: 178px height: 169px " alt=" 14.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65a1c06d-a904-4dbf-a5f8-46a20b01f56e.jpg" / /p p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专业委员会 /p p   POPs论坛2019组委会秘书处 /p p & nbsp /p
  • 瑞士SYSTAG为您提供化学品储藏及运输条件安全解决方案
    p   新材料新药物的不断出现和发展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化学工业使人类文明能够跨越了一个个自然界的鸿沟,可以说今天的人类已经和化学密不可分。在为人们带来无数裨益的同时,一些疾病和事故的发生让不甚了解化学的人们视其为洪水猛兽。诚然,化工生产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时至今日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已有一系列的实验和管理措施加以保障,但在化学品的储藏和运输方面我们似乎需要做更多的努力。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uepic/70922e27-824a-4129-9b8f-6a327ebec5a2.jpg" title=" 001.jpg" width=" 500" height=" 207"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207px " / /p p   我们知道一些化学品在储藏和运输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活泼的化学性质,粉末较大的表面积,会和空气中的氧气、水蒸气等发生反应 一些活泼的聚合物单体会在室温发生自聚 反应产生的热量会在容器内逐渐累积,使内部温度逐渐升高,从而更加快了反应的速率,最终走向爆炸。一些化学品还会和某些金属容器发生反应或存在催化效应,也有可能发生爆炸。 /p p   关于化学品的储藏和运输条件,国际上已经有了一些较为成熟的测试准和评价方法。瑞士SYSTAG公司50年来一直致力于为化工公司提供安全分析解决方案。 /p p   FlexyTSC Sedex热安全量热仪(Thermal Safety Calorimeter) 是量热设备领域的一个分支,它专门根据相关的安全测试标准进行设计开发,可以使用1升可以进行以下工作: /p p    strong 粉尘危害评价的基础测试(根据VDI 2263, Part 1) /strong /p p   - 与空气接触的自加热效应 /p p   - 热稳定性 /p p    strong 反应原料和混合物热稳定性评价的筛选性测试 /strong /p p   - 分解衍生气体的生成速率 /p p   - 绝热热量累积测试用于表征储藏和 /p p    strong 运输的温度限制 /strong /p p    strong 评估一般性环境和绝热环境下体系的不同特征 /strong /p p   根据化学品法规(ChemG)和运输条件指导规则(GGVS/ADR)对化学品分类 /p p   - 自加速分解温度/SADT (UN-Test /p p   H.2) /p p   - 自加热效应15.6ml或1L网篮测试 /p p   (UN-Test N.4) /p p   - 热稳定性测试(OECD113, UN-Test /p p   3C)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uepic/4d9aee9e-e571-41d1-8199-c26f8d220ea7.jpg" title=" 002.jpg" width=" 300"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300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FlexyTSC Sedex热安全量热仪(Thermal Safety Calorimeter) /strong /p p    /p p br/ /p p strong   2. OLIWA智能热安全报警系统 /strong /p p   OLIWA可监测物料容器或储罐内外温度, 根据内温二阶导数和内外温差一阶导数的变化趋势智能判断自加速反应的发生与否,在加速初期即发出报警,以便及时提醒用户对物料进行处置,可以更有效地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uepic/de319809-6d31-4fe6-bb5e-ae25789ff303.jpg" title=" 00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uepic/921c08e9-39f3-4d4c-be21-c1823ebbc281.jpg" title=" 004.jpg" width=" 500" height=" 472"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472px " / /p p br/ /p p   瑞士System Technik AG (SYSTAG) 公司是世界顶尖的自动化学、反应量热和热安全分析设备制造商。1966年SYSTAG与Ciba-Geigy合作开发出全球第一台反应量热仪WFK- 66,至今已有超过45年的反应量热技术和化学工艺过程控制经验。 /p p   大昌华嘉仪器部专业提供分析仪器及设备,独家代理众多欧美先进仪器,产品范围包括:颗粒,物理,化学,生化,通用实验室的各类分析仪器以及流程仪表设备,在中国的石化,化工,制药,食品,饮料,农业科技等诸多领域拥有大量用户,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 /p p br/ /p p   欲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150/" target=" _self" title=" " strong 大昌华嘉商业(中国)有限公司展位 /strong /a & gt & gt /p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丛书》(第二版)编纂工作会议在京顺利召开
    p   2018年12月11日,由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清华大学组织,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危险化学品安全丛书》(第二版)编纂工作会议在北京顺利召开。来自清华大学、中国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北京理工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天津大学等合计20多家单位50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化学工业出版社郭乃铎编审主持。 /p p   丛书编委会主任清华大学陈丙珍院士和中国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曹湘洪院士代表丛书编委会讲话。两位院士表示当前化学品安全问题已经从学界和行业层面的问题上升到国家层面的问题,丛书编写意义重大。同时,两位院士也对丛书的编写提出了几点要求:丛书要将实用性放在第一位,兼备系统性、全面性、新颖性、科学性、严谨性,应在内容及实用性方面严格要求、追求卓越,致力于打造国家传世精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a65019bb-c8ae-4b26-a159-c7b374ef36a5.jpg" title=" 1_副本.jpg" alt=" 1_副本.jpg" / /p p   化学工业出版社周伟斌社长代表丛书出版单位对参加编写会议的专家表示感谢,并强调化工社对丛书的出版工作高度重视,希望丛书力争成为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更好地传播先进技术成果,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改变人们“谈化色变”的传统观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1d6e4f3d-8cc1-4335-829f-85519cb772eb.jpg" title=" 2_副本.jpg" alt=" 2_副本.jpg" / /p p   化学工业出版社杜进祥编审介绍了国家出版基金申报要求、丛书编写计划与丛书编写要求。希望各分册能于2019年3月底之前完成不少于60%的编写工作,编写质量达到国家出版基金要求,力争成为“扛鼎之作、传世精品”。 /p p   丛书16个分册的主编或副主编分别对各分册的编写背景、编写大纲和编写工作方案进行了介绍,并在会中进行了讨论与交流。与会专家也对本套丛书的编写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p p   会议最后,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副主任郭秀云主任医师代表编委会副主任孙万付教授级高工做了总结,她表示作为丛书的组织单位,将责无旁贷,全力支持丛书的编写工作。希望和编委会的各位专家齐心协力,编写出一套内容全面、系统、实用,资料新颖,图文并茂,反映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的最新科研成果和生产技术水平的系列好书,为减少化学品事故、提高危化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增强社会对化工行业的信心做出贡献! /p
  • 陕西省公共检测中心、化学品检测中心揭牌
    11月14日,陕西省公共检测中心、化学品监测中心揭牌授牌仪式在陕西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举行。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司长王伟中,科技部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副主任周元,陕西省科技厅副厅长邱义路出席会议,仪式由省科技厅副巡视员杜克飞主持。   建立公共检测中心和专业化检测中心,是响应省政府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改变目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共享总量较低、服务范围相对较窄、仪器设备资源分布不平衡、开展配套服务能力较弱,探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的一项新的举措。建成后的公共检测中心,将以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为基础,联合省内60多家专业技术先进的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通过有效整合相关领域、行业、区域的大型仪器设备及科研技术力量,逐步实现我省部分科研实验室设备整体对社会开放与共享共用,从而在更广大的范围和更深入的领域实现全省科技资源的共享共用,更好地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   目前,公共检测中心有陕西省材料分析研究中心、陕西省地质资源与环境检测中心、陕西省化学品检测中心和陕西大仪科技检测中心4个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分析检测服务业务,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数百台(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陕西省分析测试协会近千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公共检测服务的技术支撑,可向全社会提供分析检测领域的信息交流、检测服务、专业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下一阶段中心将继续整合、建立若干行业专业化检测中心,增强分析检测服务能力 在完善现有分析测试培训体系基础上,在省内其他地区新建若干培训基地 探索建立公共检测远程服务系统。   新组建的陕西省化学品检测中心是由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西北大学分析测试研究中心、陕西师范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西安工程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分析测试中心、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室等六个省内从事化学品科学研究试验机构组成的科技资源协作共享联合体。共有100多台(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总价值约1.3亿元,技术专家100余名。中心将联合省域内化学品分析测试技术力量,发挥协作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资源优势,提高综合科技资源的利用率,以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手段,面向社会开展广泛的专业检测服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为化学品研发培养分析测试技术人才,提供技术咨询、工程示范和化学危险品的应急处置故障分析等服务。
  • 聚焦“长江大保护与化学品环境安全” 第十五届POPs论坛在上海召开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五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暨化学品环境安全大会”(以下简称:“第十五届POPs论坛”)在上海富悦大酒店隆重开幕。本届大会主题为“长江大保护与化学品环境安全“。出席论坛的专家学者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丰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侯雪松、同济大学校长助理/教授童小华、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OPs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教授胡建信、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OPs专委会副主任/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郑明辉,以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OPs专委会50多位委员。本次大会采取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的方式,由于受疫情防控等影响,部分专家报告采取远程连线的方式进行,现场出席人数近600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3fd340ab-ce59-4924-a38a-2d19886b767a.jpg" title=" 大会现场.jpeg" alt=" 大会现场.jpeg" width=" 500" height=" 333" border=" 0" vspace=" 0"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会议现场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54090542-db4a-4fe4-b47d-8ee388201b12.jpg" title=" 余刚.jpeg" alt=" 余刚.jpeg" width=" 500" height=" 334" border=" 0" vspace=" 0"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清华大学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OPs专委会主任余刚主持开幕式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b88c6fb8-1f7a-41b1-9f8b-2fe9ba3e7f27.jpg" title=" 童小华.jpeg" alt=" 童小华.jpeg" width=" 500" height=" 333" border=" 0" vspace=" 0"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同济大学校长助理/教授童小华致欢迎词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作为此次论坛的承办方代表,同济大学校长助理童小华教授首先致欢迎辞,并在致辞中提到,同济大学作为全国高等院校中最早开展环境教育和科学研究的机构之一,在环境污染研究和化学品环境安全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环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国家交流与合作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与此同时,同济大学围绕长江水环境与化学品污染开展研究,在2004年成立长江水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在长江环境化学品胁迫与生态效应、新型化学品处理技术、化学品污染风险管控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为长江化学品污染长期监测建设了长江环境样品库和有关基地,开展了中瑞、中德等国际合作项目,为全球合作共同促进化学品污染控制提供了案例。最后,童小华教授祝贺此次论坛圆满成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785c607c-a10c-4686-9bb0-138896669bde.jpg" title=" 侯雪松.jpeg" alt=" 侯雪松.jpeg" width=" 500" height=" 333" border=" 0" vspace=" 0"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侯雪松致辞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侯雪松副秘书长在致辞中提到,POPs论坛已经成功走过15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OPs专委会也已经成功运转了13年,两者相互支撑、共同发展,到今天已经汇聚了我国POPs领域学术界、管理界和产业界最精英的人士,形成了一个共聚的交流平台,在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人才智库、以及技术成果转化方面为我国POPs问题的解决,包括政策的制定、技术创新以及国家履约工作的推进与发展都做出了非常好的工作和服务。今年6月,生态环境部将POPs纳入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给POPs科技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和全球消除POPs任务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依然面临着不少实际阻拦和困难,工作任务依然艰巨。从根本上消除POPs,需要以科学理性的公众认知为基础,以持续不断的科技创新为支撑,要始终坚持科学研究与科学普及并重,科技创新与产业并举的方针。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为表彰在POPs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POPs论坛每年会颁发“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杰出贡献奖”。今年此奖颁给了同济大学教授尹大强,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OPs专委会副主任郑明辉宣读了颁奖词,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丰昌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侯雪松为尹大强颁奖。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5f0eac3c-a4bd-48a8-9405-bb4997601760.jpg" title=" WechatIMG758.jpeg" alt=" WechatIMG758.jpeg" width=" 500" height=" 333"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丰昌(右)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侯雪松(左)为尹大强(中)颁奖& nbsp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颁奖仪式之后,大会还与同日举办的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履约技术协调会开启了片刻的远程互动交流,就双方正在召开的会议情况进行了简单介绍。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97101069-e19a-4ac0-b528-8438d7cab746.jpg" title=" 连线.jpeg" alt=" 连线.jpeg" width=" 500" height=" 333" border=" 0" vspace=" 0"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履约技术协调会远程互动交流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3885c469-c10b-46e6-a70b-bcedbb47571d.jpg" title=" 吴丰昌.jpeg" alt=" 吴丰昌.jpeg" width=" 500" height=" 333"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丰昌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吴丰昌院士做了“我国环境基准发展战略初步思考”的大会主旨报告,介绍了环境基准的定位与目标、国际环境基准发展现状与趋势,我国环境基准发展主要设想与进展,以及环境基准建设下一步的计划与建议。环境基准是环境要素对生物和人体健康的理论阈值,是基于科学实验,科学数据和科学判断,不考虑社会经济条件,希望维持的标准、自然控制标准,是一门新兴交叉学科,涉及环境科学、效应、风险、健康和生态。近30年来,为制定国家环境标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世界各国持续开展环境基准研究。我国的环境基准研究面临技术层面、管理层面和应用层面的多种问题与挑战,需要建立支撑我国环境标准和风险管理的环境基准工程科学体系。这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科技工程,涉及大量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需要国家层面的持续科技投入和稳定长期支持,因此建议设立环境基准重大研究计划。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0327f772-db1c-40fd-865f-59295dcfa3c1.jpg" title=" 郑明辉.jpeg" alt=" 郑明辉.jpeg" width=" 500" height=" 333"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OPs专委会副主任郑明辉主持大会报告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3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bd3eeca2-4221-49e2-9cec-926c4698ec07.jpg" title=" 尹大强.jpeg" alt=" 尹大强.jpeg" width=" 500" height=" 333" border=" 0" vspace=" 0"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同济大学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OPs专委会委员尹大强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尹大强教授做了“长三角地区化学品污染胁迫与风险研究”的报告,并在报告中介绍了中瑞重大科技合作项目“长三角地区化学品污染胁迫与风险研究”,该项目历时10年,经过双方的密切交流和紧密合作,在长三角地区化学品暴露、毒理与健康效应以及方法学建立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研究成果和进展,发现了长三角地区需要迫切关注的环境化学品污染新问题,如新型污染物在长江流域有全面分布的态势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b2094320-270e-49b6-a46d-7147cf40a2f0.jpg" title=" 任永.jpeg" alt=" 任永.jpeg"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履约三处副处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OPs专委会副主任任永 /strong & nbsp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任永副处长在会上通过远程连线做了“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进展与展望”的报告,从履约行动、履约成效、2020年履约重要进展以及履约的挑战与展望等方面详细介绍了我国《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履约进展。我国履约行动自开展以来,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效与进展,但履约工作依然面临严峻挑战,其中包括受控物质增加,监管难度增大,POPs替代与污染控制等核心技术不成熟,不遵守履约风险,履约保障资金缺口等。尽管履约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和压力,但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我们继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进程,加强与各机构、各部门、各行业协调合作,共同推动国家公约履约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66bdc064-64d6-4261-a21e-982f707027c9.jpg" title=" 冉晓蓉.jpeg" alt=" 冉晓蓉.jpeg" width=" 500" height=" 334" border=" 0" vspace=" 0"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博士冉小蓉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冉小蓉博士在会上做了“代谢组学、代谢流整合细胞分析助力环境暴露与疾病研究”的报告,从代谢组学、代谢流整合细胞分析的相关背景介绍、整合方案、环境暴露与疾病研究示例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介绍了一种用来评估环境水细胞毒性的实时无标记细胞检测系统,该系统可提供监测环境水细胞毒性的高通量筛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2a29c33a-6ef4-4f85-8879-e9cebd1ee7a8.jpg" title=" 胡建信.jpeg" alt=" 胡建信.jpeg" width=" 500" height=" 334" border=" 0" vspace=" 0"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OPs专委会副主任胡建信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胡建信教授在会上做了“受控短链卤代烃管控进展与挑战”的报告,从受控短链卤代烃管控的定义、重要进展以及未来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了介绍。2013年习近平主席访问美国,与当时的美国奥巴马总统达成推动全球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的协议,2016年10月全球达成减排HFCs的《基加利修正案》,按照相关科学评估报告,实现修正案目标可以避免全球约0.4℃升温,而中国将是实现上述目标最大的贡献者,也将在科学和技术方面为这一全球环境治理作出重大贡献。公约受控卤代烃如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排放直接涉及臭氧层的破坏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研究受控短链卤代烃排放、归趋和减排技术是当前国家的重大战略需求,是实施全球治理的重要基础之一。未来受控短链卤代烃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履约长效机制的建立、全球环境治理责任原则的落实以及相关替代技术的发展等。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11月11日下午共举办11场分会报告,报告主题围绕:“有机污染物环境分析与污染特征”、“有机污染物环境行为与迁移转化”、“环境污染物毒理效应及健康与生态风险”“二噁英等副产物类POPs减排技术与实践”、“药物和个人护理品(PPCPs)环境风险与控制”、“POPs履约战略与行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32eb9e2a-f0ff-4e98-a076-3919ca7756fe.jpg" title=" 未命名_meitu_1.jpg" alt=" 未命名_meitu_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分会场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此次会议还得到了多家厂商的支持,其中协办企业包括北京联众行贸易有限公司、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沃特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中持依迪亚(北京)环境监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仪真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热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捷欧路(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青岛腾龙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易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汇析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57633c6f-8459-4c0c-92a9-4d615bb8ee1a.jpg" title=" 赛默飞.jpeg" alt=" 赛默飞.jpeg" width=" 500" height=" 334"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b889aa25-7dc5-447c-bfe7-3eaf695f32c5.jpg" title=" 岛津.jpeg" alt=" 岛津.jpeg" width=" 500" height=" 334" border=" 0" vspace=" 0"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886f9818-34ee-4043-aff2-77a54299c633.jpg" title=" 沃特世.jpeg" alt=" 沃特世.jpeg" width=" 500" height=" 334" border=" 0" vspace=" 0"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沃特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e30227ee-8b6a-4612-823c-fb1eb8f06ea1.jpg" title=" 安捷伦.jpeg" alt=" 安捷伦.jpeg" width=" 500" height=" 334" border=" 0" vspace=" 0"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826beb07-617f-4b92-9686-999809c4d805.jpg" title=" JEOL.jpeg" alt=" JEOL.jpeg" width=" 500" height=" 334" border=" 0" vspace=" 0"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捷欧路(北京)科贸有限公司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a202aca6-a69d-410b-81cf-2f0ab7ecaa89.jpg" title=" 安谱.jpeg" alt=" 安谱.jpeg" width=" 500" height=" 334" border=" 0" vspace=" 0"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33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86af22c2-baf6-4f7a-9b28-f39f098d77ef.jpg" title=" 仪真.jpeg" alt=" 仪真.jpeg" width=" 500" height=" 334" border=" 0" vspace=" 0"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上海仪真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strong /p
  • 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正式发布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年第3号公告,批准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文末可下载)。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新规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代替当前现行的《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新标准部分视图第一时间阅读: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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