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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中国疾控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医管中心,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各标准专业委员会,有关社会组织:现将《“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1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卫生健康标准是实施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落实卫生健康政策规划、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保障。为了以标准化助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根据《标准化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时期,我国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标准体系初步形成,标准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标准质量持续提升,标准化领域不断扩展。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成立第八届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下设卫生健康信息、医疗卫生建设装备、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营养、环境健康、学校卫生、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服务、医院感染控制、护理、临床检验、血液、基层卫生健康、消毒、老年健康、妇幼健康、职业健康、放射卫生等21个标准专业委员会。先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等标准管理制度。“十三五”时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发布卫生健康标准597项,广泛应用于监督执法、业务指导、技术服务、安全保障各方面,同时启动了强制性标准及重要推荐性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标准稳步发展,14个省级行政区、3个地市级行政区成立了地方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团体标准方兴未艾,并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卫生健康领域近百家社会组织启动团体标准化工作,发布团体标准一千余项,在引领技术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显现成效。各类卫生健康标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疾病预防、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人群健康水平、促进卫生健康信息互联互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十四五”时期,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对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提出新的需求。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发挥标准的引领、规范、支撑、保障、联通作用,以严标准守住安全底线,以高标准提升质量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标准化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以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为目的,推动标准化战略与卫生健康事业深度融合,优化卫生健康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全周期管理,着力增加优质标准供给,大力促进标准实施,不断增强标准国际话语权,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标准化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引领。围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紧密结合卫生健康工作重大战略和部署,以业务工作和基层实际需求为导向,科学规划卫生健康标准体系布局,合理确定标准重点领域,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不断适应标准需求的变化。坚持质量优先。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不断健全管理制度,推动标准由数量规模增长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优化标准结构,提高标准制定效率,实现标准数量、质量、结构、效率相统一。坚持以用为本。坚持标准制定与实施并重,多措并举促进标准实施及评估,推动各级各类机构广泛贯彻标准化理念,形成用标准管理、依标准做事的观念意识和行为规范。坚持包容开放。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各类标准协同发展。坚持标准制度型开放,促进标准国际交流合作,统筹引进来与走出去,以卫生健康标准助力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有力支撑健康中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健康标准体系。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基础不断夯实,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标准多途径供给、协同发展局面基本形成,标准应用实施更加广泛,卫生健康服务标准化程度不断提升,卫生健康标准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三、主要任务(四)优化标准体系。立足大卫生大健康,构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大标准”体系,按照结构合理、系统协调、衔接配套、覆盖全面的要求,统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协调发展。依据《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强制性卫生健康标准守底线、保安全的定位和范围。合理控制政府类推荐性标准数量,重点聚焦基础性、通用性和公益性标准,清理标准间交叉重复问题,适当整合、提升单项标准覆盖面。“十四五”期间制修订卫生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少于100项。各地优先制定体现地方特色、满足地方需求的地方标准。鼓励并引导团体标准发展,增强标准活力,满足市场和创新发展对标准的需求。建立卫生健康强制性标准守安全、推荐性标准保基本、地方标准显特色、团体标准做引领的协同发展标准体系,确保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五)完善标准全周期管理。健全工作程序,加强卫生健康标准全流程管理。夯实标准前期研究基础,重大标准立项需有基础研究数据支持,优先安排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严格标准立项,保障年度计划与长期规划和标准体系的协调一致,择优遴选标准承担单位。加大标准起草人员培训力度。加强标准项目督办,合理控制标准制定周期,较“十三五”时期平均缩短6个月。增强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加强标准审查,确保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落实标准复审要求,及时修订或废止陈旧老化标准,增强标准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确保卫生健康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不少于50项重要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建立相关数据库,为标准复审、修订提供重要依据。将标准立项到实施的全部数据纳入卫生健康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标准全周期信息化管理。(六)推动地方标准化工作。修订相关制度,明确地方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标准化工作的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重点强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地方的实施。鼓励地方成立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助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宣传贯彻,承担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征集、信息反馈、实施评估等工作。“十四五”期间在全国各省级建立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机制和专家队伍。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联合制定、共同发布具有区域特色的卫生健康地方标准,促进本区域卫生健康工作标准化、均质化。将全国适用、具有推广价值的地方标准及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七)鼓励发展团体标准。鼓励卫生健康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满足实践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通过制定团体标准,发挥引领创新和行业自律作用。鼓励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带动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鼓励多家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团体标准,减少团体标准间交叉重复。社会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团体标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社会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进行引导和监督,对社会举报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团体标准及时受理、评估和指正。组织对卫生健康领域团体标准开展评价,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遴选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国际性的团体标准进行重点推介。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支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政策制定、指导监管、评审评价、招标采购等工作中引用合适的团体标准。(八)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开展卫生健康标准国际化策略和机制研究,掌握新阶段国际形势下的标准需求。加大卫生健康国际标准动态跟踪、评估力度,加快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的采纳引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标准化活动。利用“一带一路”优势,探索与沿线国家的卫生健康标准交流合作。鼓励卫生健康领域专家和机构在国际学术论坛等平台积极推介我国卫生健康标准。培育、发展和推动满足国际应用需求的中国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建国际卫生健康标准体系,助力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九)全面推广标准化理念。在卫生健康全行业普及标准化理念,树立标准化意识,提高使用标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全行业学习标准、遵守标准、运用标准、贯彻标准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互联网远程平台提高标准宣贯培训效率和覆盖人群。采用微信公众号、微视频、慕课等新媒体手段及其他方式,提高卫生健康标准的知晓率和宣传效果。开展卫生健康标准试点项目,通过典型经验促进标准化理念的推广,将标准作为改进管理水平、开展技术创新、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安全发展的依据和手段。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标准化宣讲,讲好标准化故事,在全行业培育发展标准化文化。四、重点领域(十)以标准化助力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针对严重影响人群健康的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制定监测预警、检验诊断、控制消除、效果判定等标准。研究开展慢性病预防、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标准化工作。完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标准体系,探索建立伤害预防标准体系。积极开展疾控中心建设、疾控中心实验室装备配置、实验室管理等标准研制。研究建立应急标准体系,以标准化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制定传染病疫情、灾害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监测、响应、处置及应急演练等技术标准。推进医防协同,完善综合医院传染病防治设施建设标准,提升应急医疗救治储备能力,加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标准化建设。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平疫结合改造标准化接口和标准化流程。(十一)以标准化引领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构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体系,以标准化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均衡布局,加强县级医院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化提升医院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标准,提高不同地区、不同医院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化水平,提高基层防治结合和健康管理能力。制定日间服务标准、多学科联合诊疗标准,推进医疗服务模式创新。加强医院信息标准制定,助力远程医疗、智慧医院建设。统一临床检验标准,推动检验结果互认。以标准化手段助力护理高质量发展。强化医院感染控制、血液安全标准化建设,保障医疗安全。推广院前医疗急救标准化模式,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规范药品供应使用管理,制定药学标准、药品应用编码标准、药品使用监测指南规范、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南规范和数据集标准。制定常见疾病转诊标准,促进分级诊疗开展。探索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人类生物样本技术标准制定。(十二)以标准化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加强公共卫生环境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以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为目标,加快环境场所类、环境介质类标准制定,完善环境健康调查监测标准、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技术标准,强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支持病媒生物风险评估、绿色防制、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急需相关技术标准。研制与传染病传播风险控制相关消毒标准,为指导相关场所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开展精准消毒提供科学依据。开展健康促进标准化研究,适时制定健康促进技术标准,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引导良好行为和生活方式。(十三)以标准化促进重点人群健康。以卫生健康标准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以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为着力点,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孕前孕产期健康服务,探索研制婚前和孕前健康相关标准、孕产期健康相关标准。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体系,完善托育服务质量、评估、监管标准制定,强化标准实施推广。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为出发点,制定儿童和学生健康相关标准,重点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肥胖干预、学生营养等标准制定。完善职业健康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新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相关疾病的诊断标准,建立重点行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标准。加快职业卫生限值类及检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电离辐射对健康危害的预防控制等相关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为手段提高健康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完善老年照护、安宁疗护等老年健康服务标准,健全老年社会支持标准和医养结合标准,夯实老年健康基础标准。制定和完善不同人群膳食指导以及与膳食相关非传染性慢病防控的营养指导标准。(十四)以标准化支撑卫生健康事业创新发展。针对卫生健康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及时跟进相关标准研制,满足互联网健康服务、健身休闲、健康管理、智慧健康产品及服务、健康医疗旅游等新兴业态对标准的需求。健全卫生健康信息标准体系,完善基础类、数据类、应用类、技术类、管理类、安全与隐私类等6类信息标准的制定,聚焦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化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等两大重点业务标准。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物联网、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卫生健康行业融合性标准的供给。加强卫生健康信息标准应用效果评价,促进信息共享互认和互联互通。以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为抓手,对区域和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整体水平进行测评。(十五)以标准化保障卫生健康事业安全发展。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结合近年传染病的防控形势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针对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风险评估、生物安全与安保、实验活动、设施设备等,建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体系,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为传染病防控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检、放射卫生防护等重大安全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卫生健康网络安全标准建设。五、保障措施(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标准化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完善配套政策,将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机构整体工作,指定承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部门。加强标准专业委员会建设,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业委员会设置。各标准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划制定好本专业发展规划,保证本规划落实。(十七)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标准化法》及国家关于标准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加强卫生健康标准化理论及管理策略研究。在卫生健康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地方标准化工作方面,根据实践经验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在卫生健康标准化试点、标准实施、标准复审、团体标准管理等方面,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形成管理制度予以固化,推动卫生健康标准制度不断成熟定型。(十八)加强人才建设。加强卫生健康标准管理、研制、应用以及国际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标准制修订、标准审查和标准应用技术骨干人员水平。将标准研制工作纳入职称评定和人才奖励政策,调动科研工作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尤其是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实施对委员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对委员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和完善卫生健康标准专家队伍,建立各专业动态专家库,更好服务于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十九)加大经费投入。建立持续稳定的卫生健康标准经费保障机制,重点支持开展本规划确定的重要标准制修订和宣贯实施工作。严格卫生健康标准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相关链接:《“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解读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挂牌
    p   昨日(3月21日)深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挂牌的照片在朋友圈刷屏了。 /p p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5573c934-4e6c-463b-a48e-7eba4d4e8fe3.jpg" title=" 001.jpg" /   照片显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挂牌,之前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牌子已经撤去。 /p p   根据中共中央最新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显示,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p p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 /p p   同时,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民政部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p p   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p p   3月19日,经过投票表决,原国家卫计委副主任马晓伟被任命为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p
  • 重磅!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由雷海潮担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委领导”栏目更新信息显示,雷海潮已任国家卫健委党组书记。据公开简历,雷海潮,男,汉族,1968年4月生,研究生学历,医学博士,中共党员。雷海潮曾在山东和北京两地工作,曾任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任、主任,2018年机构改革后任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2020年10月,雷海潮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2023年9月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他曾任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经济与社会医学研究所副所长,原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处长,原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原北京市卫计委副主任。
  •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必须配置这些器械(附清单)
    国内方舱医院大致被划分为三大类:临时应急救治方舱医院、半永久式方舱医院与永久性方舱医院。然而,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卫生条件升级的当下,方舱医院俨然被视作公共卫生防疫体系重要一环,其临时性的特点也正在逐渐隐去,大批方舱医院开始成为永久性存在。7月13日,国家卫健委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方舱医院装备配置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适用于指导各地开展方舱医院装备配置工作,明确了相关装备配置的基本原则,提出了相关装备采购安装条件、保障能力等要求,列出了方舱医院装备配置的建议清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构建平急结合的医疗救治体系,做好新冠肺炎感染者分类救治工作,规范方舱医院装备配置,我委组织制定了《方舱医院装备配置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结合实际参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7月1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方舱医院装备配置指南(试行)一、基本原则方舱医院应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床位规模和服务量,科学确定装备品目和数量,原则上应充分依托托管医院开展检查检验工作。方舱医院确有检查检验需求的,可结合实际需求配置相关装备,确保装备适宜、运行安全、使用方便、经济合理。方舱医院应按照当地要求,建立健全装备调配管理使用制度。方舱医院运行过程中,应做好装备日常巡检和维护 休舱后,做好收储调配,避免资源浪费。二、采购安装(一)方舱医院装备配置应做好空间规划,提前预留装备安装空间和条件。(二)装备供应商应具备足够的生产交付能力和当地库存保障,提供交付时间承诺。(三)装备供应商应提供与方舱建设相匹配的交付安装方案。明确安装所需的时间、人力、物流、安全保障等,安装方案流程要完整、有记录、可验收。(四)装备供应商应提供当地足量的安装售后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证明安装培训能力。(五)装备供应商应具备方舱医院启用后进入方舱服务和培训的能力,具备完善的EHS(环境Environment、健康Health、安全Safety)防护管理体系。三、建议清单结合近期方舱医院建设,本指南研究提出了方舱医院装备配置建议清单(详见附件)。主要包括基本医疗装备及部分必要的非医疗装备。各地可在此清单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装备配置品目,并做好相关医用耗材的储备。方舱医院装备配置建议清单分类序号装备品目序号装备品目医疗装备1心电监护仪/多参数监护仪2中心监护系统3心电图机4除颤监护仪5输液泵6注射泵7无创呼吸机8转运呼吸机9转运监护仪10高流量吸氧仪11心肺复苏机12可视喉镜13自动体外除颤仪14输液架15血氧饱和度仪16血糖仪17电子血压计18非接触式体温计19电动吸引器20轮式转运担架21普通病床22轮椅23紫外线灯车24床旁吸氧套件25简易呼吸器26气管插管套件27晨晚间护理车28多功能抢救车29治疗车30药品柜31雾化机32床旁超声33荧光定量PCR仪(96孔)34生物安全柜35超净工作台36高压灭菌锅37医用空气消毒机38PCR 8联管离心机3996孔板离心机40医用超低温冷冻箱41医用冷藏冷冻箱42全自动血液分析仪43特定蛋白分析仪44全自动尿液分析仪45全自动尿沉渣分析仪46便携式血气分析仪47全自动急诊生化分析仪48全自动粪便分析仪49全自动急诊免疫分析仪50移动核酸检测车(含检测设备)51生物显微镜52铅防护53方舱CT/车载CT非医疗装备54手腕带55氧气瓶56床单元消毒机57污物车58核酸标本转运箱59病历车60体重秤61病历柜62减压阀63振荡器64移液器(八通道)65移液器(单通道)66涡旋混匀仪67自动移液系统68自动分杯系统69纯水仪70UPS电源71加样枪72医用竖屏显示器73视频监测系统74移动电话75对讲机76简易床注:各地可在此清单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装备品目。
  •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50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近日,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1年第3号公告,发布50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修改单。本次公布的标准主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等3项营养与特膳食品标准、《干酪》(GB5420-2021)1项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GB1886.1-2021)等38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等4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12456-2021)等4项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以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第1号修改单等4项修改单。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群众健康权益,兼顾食品产业发展需求,参考国际相关法规和通行做法,为食品安全监管所需,标准制定、修订过程充分征求了社会各方意见并向世贸组织通报。为保障婴幼儿特殊人群健康,本次还修订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等3项营养与特膳食品标准。制定修订并实施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是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的重要手段,是指导和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科学生产的技术要求,是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为做好标准实施解读,同时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问答。 为加强食品安全全程控制,我委组织制定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等4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其中,《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制定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餐饮具卫生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目的,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执法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31652-2021)将进一步规范即食鲜切果蔬加工过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此类产品安全卫生,满足消费者对健康、便利生活的追求。《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是我国首部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提升我国餐饮业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餐饮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食品中黄曲霉毒素污染控制规范》(GB31653-2021)重点关注食品链中黄曲霉毒素的产生、消除、降低、控制等措施,对于加强黄曲霉毒素的过程控制,确保原料及下游产品食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542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酪 GB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 GB1886.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 GB188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氢钙 GB1886.30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乙二醇 GB1886.30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单宁 GB1886.31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胭脂虫红及其铝色淀 GB1886.31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树橙 GB1886.31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β- 胡萝卜素(盐藻来源) GB1886.31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玉米黄 GB1886.319-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沙棘黄 GB1886.32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钠 GB1886.3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索马甜 GB1886.32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可溶性大豆多糖 GB1886.32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花生衣红 GB1886.32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偏酒石酸 GB1886.32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偏磷酸钾 GB1886.32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酸式焦磷酸钙 GB1886.32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钾  GB1886.32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 GB1886.329-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钠 GB 1886.33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铵 GB1886.33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铵 GB1886.33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钙 GB1886.33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 GB1886.33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 GB1886.33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1886.33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 GB1886.33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钾 GB1886.33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钠 GB1886.339-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GB1886.34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四钾 GB1886.34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钛 GB1886.34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铵 GB1886.34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苏氨酸 GB1886.34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L-丙氨酸 GB1886.34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桑椹红 GB1886.34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柑橘黄 GB1886.34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4-氨基-5,6-二甲基噻吩并[2,3-d]嘧啶-2(1H)-酮盐酸盐 GB1886.34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磷酸一氢三钠 GB3165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GB3165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 GB3165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污染控制规范 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1245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31604.5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1,4-丁二醇迁移量的测定 GB31604.5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芳香族伯胺迁移量的测定 GB3165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哺乳动物体内碱性彗星试验 GB1886.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第1号修改单 GB 1886.10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第1号修改单 GB1886.1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卡拉胶》第1号修改单 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第1号修改单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三定方案”公布 共21个内设机构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p p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p p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p p   (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p p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p p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p p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p p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p p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p p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p p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p p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p p   (十)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p p   (十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管中国老龄协会,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p p   (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p p   (十三)职能转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p p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p p   1.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p p   2.与民政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p p   3.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p p   4.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p p   5.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p p   6.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p p strong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strong /p p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p p   (二)人事司。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p p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p p   (四)财务司。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p p   (五)法规司。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p p   (六)体制改革司。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p p   (七)疾病预防控制局。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p p   (八)医政医管局。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p p   (九)基层卫生健康司。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p p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p p   (十一)科技教育司。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p p   (十二)综合监督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p p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p p   (十四)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p p   (十五)老龄健康司。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p p   (十六)妇幼健康司。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p p   (十七)职业健康司。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p p   (十八)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p p   (十九)宣传司。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p p   (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p p   (二十一)保健局。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p p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p p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p p    strong 第五条 /stro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2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卫生健康监察专员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p p    strong 第六条 /stro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strong 第七条  /strong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p p    strong 第八条  /strong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p p br/ /p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桃胶等4种物质申请新食品原料、丝氨酸蛋白酶等6种物质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C.I.颜料黑7等5种物质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特此公告。附件:三新食品公告.pdf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9月22日一、新食品原料解读材料(一)桃胶桃胶是以蔷薇科李属植物桃树(Prunus persica(L.)Batsch)分泌的胶状物为原料,经采摘、分选、晾晒、清洗、干燥等工艺制成。主要营养成分为膳食纤维、多糖、水分、蛋白质和维生素等。桃胶在我国湖北、江苏及浙江等地区有一定的食用历史,食用方式主要有做汤、粥、羹、甜品等。本产品推荐食用量为≤30克/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桃胶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桃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二)油莎豆本产品的基源植物为莎草科莎草属植物油莎草(Cyperusesculentus L.var.sativus Boeck.),原产于中非洲,在地中海地区被广泛种植,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引入我国,目前在我国河北、甘肃和山东等地区种植。申报产品油莎豆为其地下块茎,主要营养成分为碳水化合物、脂肪、膳食纤维、水分和维生素等。欧洲将油莎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加拿大认为油莎豆奶具有作为食品安全食用的历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油莎豆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规定执行。(三)肠膜明串珠菌乳脂亚种肠膜明串珠菌乳脂亚种主要存在于天然发酵的乳制品、干酪、泡菜等中。本产品使用的菌种是从乳制品分离得到的,该菌种已被列入欧洲食品安全局资格认定(QPS)名单的推荐生物制剂列表、国际乳品联合会公报(Bulletin of the IDF 514/2022)的“在发酵食品中证明安全的微生物品种目录”以及丹麦的《食品中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名单记录》。本次批准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使用范围包括乳及乳制品、果蔬制品、谷物制品的发酵加工,不包括婴幼儿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肠膜明串珠菌乳脂亚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待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按照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的标准执行。(四)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本产品以食葡萄糖食甲基菌(Methylovorus glucosotrophus)为发酵菌种,经发酵、提取、纯化、结晶、干燥等工艺制成。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天然存在于多种食物如牛奶、鸡蛋、菠菜等中。我国已于2022年批准合成法制得的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为新食品原料。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在美国被作为“一般认为安全的物质(GRAS)”管理,可作为原料用于能量饮料、运动饮料、电解质饮料等食品;欧盟和加拿大作为膳食补充剂或天然保健食品。本产品推荐食用量为≤20毫克/天(即含量为98%的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推荐食用量为≤20毫克/天,超过该含量的按照实际含量折算)。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解读材料(一)丝氨酸蛋白酶    1.背景资料。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li cheniformis)来源的丝氨酸蛋白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法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和食品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胰凝乳蛋白的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二)乳酸镁    1.背景资料。镁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允许用于调制乳粉、饮料类(14.01及14.06涉及品种除外)、固体饮料类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的乳酸镁是镁的一种化合物来源,其使用范围和用量与GB 14880中已批准镁的规定一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等允许其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类别。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调制乳粉(食品类别01.03.02)、饮料类(14.01及14.06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14.0)和固体饮料类(食品类别14.06),强化食品中镁的含量。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三)2’-岩藻糖基乳糖    1.背景资料。2’-岩藻糖基乳糖申请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2’-岩藻糖基乳糖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类别。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母乳中一种主要的母乳低聚糖。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四)乳糖-N-新四糖1.背景资料。乳糖-N-新四糖申请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乳糖-N-新四糖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类别。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母乳中一种主要的母乳低聚糖。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五)乳酸钙1.背景资料。乳酸钙作为酸度调节剂、抗氧化剂、乳化剂、稳定剂和凝固剂、增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加工水果、糖果、固体饮料、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腌渍的蔬菜(食品类别04.02.02.03),蔬菜罐头(食品类别04.02.02.04)。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等允许其作为增稠剂、酸度调节剂用于加工蔬菜、蔬菜罐头。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作具体规定”。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稳定剂和凝固剂、酸度调节剂用于腌渍的蔬菜(食品类别04.02.02.03),蔬菜罐头(食品类别04.02.02.04),改善产品稳定性。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钙》(GB 1886.21)。(六)三赞胶1.背景资料。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第4号公告批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三赞胶作为增稠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用于肉灌肠类、果蔬汁(浆)类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的食品类别。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调制乳(食品类别01.01.03),复合蛋白饮料(食品类别14.03.03)和风味饮料(食品类别14.08)。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增稠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用于调制乳(食品类别01.01.03),复合蛋白饮料(食品类别14.03.03)和风味饮料(食品类别14.08),改善产品稳定性。其质量规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第4号公告。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解读材料(一)C.I.颜料黑7;炭黑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黑色粉末,不溶于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已批准该物质作为添加剂用于橡胶、涂料及涂层、纸和纸板、油墨以及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等多种塑料材料及制品。此次申请将其使用范围扩大到聚醚醚酮(PEEK)塑料材料及制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和南方共同市场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是一种常用的黑色颜料,具有较好的色强度。(二)丙烯酰胺与甲基丙烯酰氧乙基三甲基氯化铵、衣康酸和N,N'-亚甲基双丙烯酰胺的共聚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为水溶性物质,在水溶液状态下为透明至琥珀色。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1号公告中已批准该物质作为添加剂用于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最大使用量为1%,此次申请将其最大使用量扩大为1.5%。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干强剂用于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可增强纸张强度、增加纤维和填料等的留着性能以及纸浆的滤水性能。(三)2-(乙烯氧基)-1,2,3-丙三羧酸三丁基酯1.背景资料。该物质在常温下为无色粘稠液体。GB 9685-2016已批准该物质作为添加剂用于塑料材料及制品,此次申请将其使用范围扩大到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欧洲印刷油墨协会、瑞士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德国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添加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能增强油墨的热塑性能和耐水性能。(四)1,4-苯二甲酸与癸二酸和1,2-乙二醇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在常温下为乳白色固体,不溶于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洲委员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用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膜材表面涂层,具有较好的耐热性和耐化学性。(五)甲基丙烯酸与甲基丙烯酸丁酯、丙烯酸乙酯和甲基丙烯酸甲酯的聚合物和对苯二酚与4,4-亚甲基双(2,6-二甲基酚)和氯甲基环氧乙烷的聚合物与N,N-二甲基乙醇胺的反应产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不溶于水,分散在水中呈现为乳白色液体状态,也几乎不溶解于大多数有机溶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洲委员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为涂料的主要成膜物质,具有较强的附着力和耐腐蚀性。
  • 101人!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名单出炉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国卫人发﹝2015﹞47号),卫健委组织开展了第九届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经研究,现对拟当选的101名人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人选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公示时间为2021年2月5日至2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实名反映情况。第九届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序号姓名单 位专 业1于永铎辽宁中医药大学中医外科学2马瑞霞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耳鼻咽喉科学3马燕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学4王 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病学5王 琪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呼吸内科学6王 焱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心血管内科学7王忠敏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三附属人民医院放射医学8王映辉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中医基础理论9车永胜中国医学科学院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微生物药物学10亢泽峰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中医眼科学11邓 昊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临床医学检验技术12占发先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13卢 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肿瘤放射治疗学14卢中秋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医学15叶 玲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口腔内科学16冉海涛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超声波医学17兰晓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核医学18师 彬山东省医药生物技术研究中心推拿(按摩)学19朱 悦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骨外科学20朱心红南方医科大学生理学21朱波峰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法医学22任建林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消化内科学23向 阳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学24刘 昌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普通外科学25刘玉玲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药剂学26刘成海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中西医结合内科学27刘连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普通外科学28刘思德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消化内科学29刘恩梅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儿科学30刘清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医内科学31江 泓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神经内科学32许剑民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普通外科学33杜 光咸宁市中心医院中药药理学34李 浪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血管内科学35李 群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36李廷荃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医内科学37李守军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心血管外科学38李运伦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医内科学39李国新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普通外科学40李岳峰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卫生经济学41李晓光北京医院放射医学42李雪梅北京协和医院肾内科学43李新民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医儿科学44杨 莉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肾内科学45杨 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学46杨拴盈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呼吸内科学47杨炳友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中药化学48杨爱明北京协和医院消化内科学49吴 浩北京市丰台区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学50吴 疆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51吴文灿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眼科学52吴永忠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肿瘤放射治疗学53吴安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经外科学54吴忠仕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胸心外科学55吴新宝北京积水潭医院骨外科学56沈 南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风湿与临床免疫学57张 罗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科学58张 浩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小儿外科学59张 澄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心血管内科学60张文宏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传染病学61张必翔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普通外科学62张光鹏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卫生事业管理63张宏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胸心外科学64张艳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肿瘤内科学65张桂荣沈阳市口腔医院口腔医学66张瑞平山西白求恩医院放射医学67陆 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卫生事业管理68陆 舜上海市胸科医院肿瘤内科学69陈 亮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骨外科学70陈 锋福建省急救中心、福建省立医院急诊医学71陈 椿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胸心外科学72陈万青国家癌症中心流行病学73陈厚早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病理生理学74陈莉明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代谢病)医院内分泌学75林 玫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76林天歆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泌尿外科学77林浩添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眼科学78欧启水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临床医学检验学79周行涛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眼科学80周建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儿科学81郑军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学82柳克祥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胸心外科学83钟惟德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学84秦环龙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普通外科学85耿庆山广东省人民医院疾病控制86夏维波北京协和医院内分泌学87倪 鑫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小儿外科学88徐英辉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经外科学89高树庚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外科学90郭兰萍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中药资源学91郭瑞霞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学92黄 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心血管内科学93曹 鹏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中药药理学94崔 勇中日友好医院皮肤与性病学95蒋海越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整形外科学96韩清华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心血管内科学97景向红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中医基础理论98傅君芬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儿科学99舒 畅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心血管外科学100曾木圣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微生物学101曾进胜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经内科学
  •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临床化学检验血液标本的采集与处理》等20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现发布《临床化学检验血液标本的采集与处理》等20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编号1.WS/T 225—2024临床化学检验血液标本的采集与处理WS/T 225—20022.WS/T 227—2024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程序编写要求WS/T 227—20023.WS/T 229—2024尿液理学、化学和有形成分检验WS/T 229—20024.WS/T 230—2024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反应临床实验室应用指南WS/T 230—20025.WS/T 348—2024尿液标本的采集与处理WS/T 348—20116.WS/T 356—2024参考物质互换性评估指南WS/T 356—20117.WS/T 359—2024血栓与止血检验常用项目的标本采集与处理WS/T 359—20118.WS/T 402—2024临床实验室定量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的制定WS/T 402—20129.WS/T 403—2024临床化学检验常用项目分析质量标准WS/T 403—201210.WS/T 406—2024临床血液检验常用项目分析质量标准WS/T 406—201211.WS/T 408—2024定量检验程序分析性能验证指南WS/T 408—2012WS/T 416—2013WS/T 420—2013WS/T 492—201612.WS/T 409—2024临床定量检测方法分析总误差的评估WS/T 409—201313.WS/T 413—2024血清肌酐参考测量程序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WS/T 413—201314.WS/T 414—2024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原因分析WS/T 414—201315.WS/T 415—2024无室间质量评价时的临床检验质量评价WS/T 415—201316.WS/T 418—2024受委托医学实验室选择指南WS/T 418—201317.WS/T 461—2024糖化血红蛋白检测指南WS/T 461—201518.WS/T 478—2024血清25-羟基维生素D2和D3检测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WS/T 478—201519.WS/T 489—2024尿液标本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检验操作指南WS/T 489—201620.WS/T 491—2024梅毒非特异性抗体检测指南WS/T 491—2016上述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被代替标准同时废止。特此通告。国家卫生健康委2024年5月9日附件:国卫通〔2024〕8 号 20项标准文本.zip
  • 2077万!河南省医学科学院生殖健康研究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生缺陷预防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4-332、项目名称:河南省医学科学院生殖健康研究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生缺陷预防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20,779,100.00元最高限价:20779100元序号包号包名称包预算(元)包最高限价(元)1豫政采(2)20240041-1河南省医学科学院生殖健康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生缺陷预防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19600009600002豫政采(2)20240041-10河南省医学科学院生殖健康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生缺陷预防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10234150023415003豫政采(2)20240041-11河南省医学科学院生殖健康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生缺陷预防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11480000048000004豫政采(2)20240041-2河南省医学科学院生殖健康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生缺陷预防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2180000018000005豫政采(2)20240041-3河南省医学科学院生殖健康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生缺陷预防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3350000035000006豫政采(2)20240041-4河南省医学科学院生殖健康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生缺陷预防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4126000012600007豫政采(2)20240041-5河南省医学科学院生殖健康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生缺陷预防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5110560011056008豫政采(2)20240041-6河南省医学科学院生殖健康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生缺陷预防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6141300014130009豫政采(2)20240041-7河南省医学科学院生殖健康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生缺陷预防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71100000110000010豫政采(2)20240041-8河南省医学科学院生殖健康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生缺陷预防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890000090000011豫政采(2)20240041-9河南省医学科学院生殖健康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生缺陷预防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915990001599000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5.1 采购内容:生殖健康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生缺陷预防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一批(详见采购清单);5.2 交货期:国产设备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进口设备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5.3 交货地点:郑州市新郑市黄海路郑州临空生物医药园;5.4 质量要求:合格(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要求);5.5 质保期:国产设备为三年;进口设备为一年;5.6 供应商可同时参与多个标包投标;6、合同履行期限:至质保期结束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是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二、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01月18日 至 2024年01月2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nggzy.net/)。3.方式:投标人需要完成信息登记及CA数字证书办理后,凭CA数字证书(CA密钥)登录市场主体系统按网上提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详见http://www.hnggzy.net/公共服务-办事指南),未按规定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4.售价:0元三、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1. 采购人信息名称: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地址:郑州市新郑市黄海路郑州临空生物医药园联系人:刘国涛联系方式:0371-61266628/6126668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 中华大厦19楼联系人:刘红春、汪曦、孙孟联系方式:0371-6131235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红春、汪曦、孙孟联系方式:0371-61312359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5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2年版)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2〕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医疗服务的标准化、同质化,我委组织制定了超声诊断、康复医学、临床营养、麻醉及消化内镜诊疗技术5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现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中使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相关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专业质控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指标信息收集、分析和反馈,指导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附件:1.超声诊断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2 年版).pdf 2.康复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2 年版).pdf 3.临床营养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2 年版).pdf 4.麻醉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2 年版).pdf 5.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2 年版).pdf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5月11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委制定了《202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同时提出以下要求:一、标准研制应当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深入调查研究,确保标准严谨,指标设置科学合理。二、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协作组,提供项目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确保各项目承担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并充分调动发挥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作用。三、项目承担单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填报并打印202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或购买服务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以下简称秘书处办公室)。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确保标准研制质量和工作进度,对所制定标准文本负全责,确保标准在起草、送审、修改、校对、印刷、解读等各环节准确无误。项目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向秘书处办公室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未如期完成项目的将采取通报、追回经费、取消再次申请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置。 附件:202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3年6月21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相关标准如下:序号项目名称制定/修订项目承担单位食品添加剂标准 12项1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钠制定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食品添加剂 三赞胶制定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南开大学3食品添加剂 番茄红(GB 28316-2012)修订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4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886.34-2015)修订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发酵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5食品添加剂 果胶(GB 25533-2010)修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6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2(GB 14752-2010)修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7食品添加剂 月桂酸(GB 1886.81-2015)修订上海市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华中农业大学8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修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9食品添加剂 L-丙氨酸(GB 25543-2010)修订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10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GB 26404-2011)修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发酵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11食品添加剂 香兰醇制定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12食品添加剂 L-半胱氨酸盐酸盐(GB 1886.75-2016)修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发酵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1项1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修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广州海关技术中心、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污染物标准 3项14肉类干制品中重金属限量修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5干制水产品中重金属限量修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16液态特医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修订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11项17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GB 5413.36-2010) 修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盘锦检验检测中心、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18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GB 5009.124-2016)修订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19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190-2014)修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食品中全氟烷基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253-2016)修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大学2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甲基-1,3-丁二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制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深圳大学2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柠檬酸酯和癸二酸酯类化合物迁移量的测定制定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双酚F-二缩水甘油醚及其羟基和氯化衍生物迁移量的测定制定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发酵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利用研究所24食品中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的测定制定杭州海关技术中心、上海体育学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作组25食品中二氢槲皮素的测定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作组26食品中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的测定制定厦门海关技术中心、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作组27食品中γ-氨基丁酸的测定制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作组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5项28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GB 4789.6-2016)修订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29食品用菌种检验 双歧杆菌属检验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酵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作组30食品用菌种检验 乳球菌属检验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广东工业大学、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作组31食品用菌种检验 魏茨曼氏菌属检验制定发酵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大连民族大学、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作组32食品用菌种检验 片球菌属检验制定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作组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方法标准1项33体内大鼠外周血Pig-a基因突变试验制定四川大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产品标准1项34植物油(GB 2716-2018)修订江南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安徽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特殊膳食食品标准2项35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制定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北京协和医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36麸质不耐受人群特殊膳食食品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海洋大学、南昌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中国农业大学食品营养强化剂标准3项37食品营养强化剂 酪蛋白磷酸肽(GB 31617-2014)修订东北农业大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大连工业大学、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38食品营养强化剂 羰基铁粉(GB 29212-2012)修订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济南大学39食品营养强化剂 肌醇(环己六醇)(GB 1903.42-2020)修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
  •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组织推荐2019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直接费用需1000万以上
    p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的通知》(国科金计函〔2018〕247号)要求,1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发布关于组织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9年度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的通知。 br/ /p p   根据通知内容,本次资助范围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需求,以科学目标为导向,对促进科学发展、探索自然规律和开拓研究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创性科研仪器与核心部件的研制。 /p p   通知中还指出,此次推荐只面向直接费用需求在1000万元/项以上(含1000万元/项)的项目。在各单位推荐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择优推荐,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推荐总数不超过2项。 /p p   附件: /p p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trong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1/attachment/02d463d3-6c9e-4f4a-8461-49cd2a4e273d.doc" title=" 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管理办法.doc" style=" line-height: 16px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strong 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管理办法.doc /strong /a /p p br/ /p
  •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尿中硫氰酸根测定标准 离子色谱法》等13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及1项标准修改单
    现发布《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等13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及1项标准修改单,编号和名称如下: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GBZ 6—2024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6—2002)2.GBZ 10—2024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10—2002)3.GBZ 15—2024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15—2002)4.GBZ 23—2024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23—2002)5.GBZ 27—2024职业性汽油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27—2002)6.GBZ 37—2024职业性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37—2015)7.GBZ 40—2024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40—2002)8.GBZ 89—2024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89—2007)9.GBZ 331—20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0.GBZ/T 332—2024尿中硫氰酸根测定标准 离子色谱法(代替 WS/T 39—1996)11.GBZ/T 333—2024尿中铍测定标准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代替WS/T 46—1996)12.GBZ/T 334—2024尿中亚硫基二乙酸测定标准 离子色谱法(WS/T 63—1996)13.GBZ/T 335—2024尿中三氯乙酸测定标准 顶空气相色谱法(代替WS/T 96—1996)三、标准修改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第2号修改单上述强制性标准及标准修改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GBZ 6—2002、GBZ 10—2002、GBZ 15—2002、GBZ 23—2002、GBZ 27—2002、GBZ 37—2015、GBZ 40—2002、GBZ 89—2007同时废止。上述推荐性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WS/T 39—1996、WS/T 46—1996、WS/T 63—1996、WS/T 96—1996同时废止。特此通告。国家卫生健康委2024年5月9日附件:1.国卫通〔2024〕9 号 13项标准文本+1项修改单.rar
  •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1032.42万元采购流式细胞仪,液相色谱仪,扫描电镜,液质联用仪...
    详细信息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2023年改善科研条件专项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第一批设备公开招标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5-22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2023年改善科研条件专项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第一批设备公开招标公告 2023年05月22日 15:05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3年改善科研条件专项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第一批设备 品目 货物/专用设备/专用仪器仪表/其他专用仪器仪表 采购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3年05月22日 15:05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3年05月22日至2023年05月29日每日上午:9:30 至 11:00 下午:13:30 至 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5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华成大厦四层 开标时间 2023年06月12日 09:30 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楼华成大厦四层 预算金额 ¥1032.42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康进、张跃、王艳霞 项目联系电话 010-82952950-813 采购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张老师 010-56153670 代理机构名称 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010-82952950-81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康进、张跃、王艳霞 010-82952950-813 项目概况 2023年改善科研条件专项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第一批设备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华成大厦四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6月1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GGJ-BJ02-23051291 项目名称:2023年改善科研条件专项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第一批设备 预算金额:1032.42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第一包: 包1 信息化网络安全设备 144.62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是否进口 1 抗拒绝服务系统 1 否,本项为核心产品 2 负载均衡设备 1 否 3 入侵防御系统 1 否 4 防病毒网关 1 否 5 下一代防火墙 1 否 6 上网行为管理 1 否 7 WEB应用防火墙 1 否 8 入侵检测系统 1 否 9 安全管理防火墙 1 否 10 堡垒机 1 否 11 核心交换机 2 否 12 接入交换机 4 否 第二包: 包2 防尘通风技术研发设备 276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是否进口 1 粘度检测仪 1 否 2 光固化SLA3D打印机 1 否 3 矿山智能通风系统 1 否 4 多点风速测量仪 1 否 5 扫描电子显微镜 1 否,本项为核心产品 6 粉尘特性分析系统 1 否 第三包: 包3呼吸防护用品性能检测设备 227.3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是否进口 1 医用防护口罩总泄漏性测试系统 1 否 2 呼吸器防护因数测试仪 1 否 3 大流量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测试系统 1 否 4 人体呼吸模拟系统 1 否 5 A/AX型防毒过滤件防护时间测试系统 1 否,本项为核心产品 6 E/K型防毒过滤件防护时间测试系统 1 否 7 H2S/CO型防毒过滤件防护时间测试系统 1 否 8 动力送风式呼吸器送风量及阻力测试系统 1 否 第四包: 包4人机工效测试设备 164.8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是否进口 1 人机环境同步平台 1 否,本项为核心产品 2 可穿戴运动捕捉及人机工效分析系统 1 否 第五包: 包5呼吸防护用品性能检测设备219.7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是否进口 1 液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 1 否,本项为核心产品 2 时间分辨荧光定量PCR仪 1 否 3 实时无标记细胞功能分析仪 1 否 4 生物气溶胶监测仪 1 否 5 染色体分散仪 1 否 6 细胞遗传玻片打号系统 1 否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内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监狱、戒毒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规定,若投标人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若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第五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至 2023年05月29日,每天上午9:30至11:0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华成大厦四层 方式:现场现金领取。供应商首先在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上进行信息填报(免费),填报链接:http://101.200.176.189/qpoaweb/prg/gys/baoming.aspx?id=6626HrF7,公司信息提交成功后(不代表项目报名成功,也不能作为报名成功的依据),携带以下资料查阅或者购买招标文件(如资料不齐,恕不允许查阅或购买):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6月1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3年06月1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楼华成大厦四层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每包人民币500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7号 联系方式:张老师 010-561536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010-82952950-813 联系方式:康进、张跃、王艳霞 010-82952950-8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康进、张跃、王艳霞 电 话: 010-82952950-813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流式细胞仪,液相色谱仪,扫描电镜,液质联用仪,PCR 开标时间:2023-06-12 09:30 预算金额:1032.42万元 采购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2023年改善科研条件专项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第一批设备公开招标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5-22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2023年改善科研条件专项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第一批设备公开招标公告 2023年05月22日 15:05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3年改善科研条件专项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第一批设备 品目 货物/专用设备/专用仪器仪表/其他专用仪器仪表 采购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3年05月22日 15:05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3年05月22日至2023年05月29日每日上午:9:30 至 11:00 下午:13:30 至 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5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华成大厦四层 开标时间 2023年06月12日 09:30 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楼华成大厦四层 预算金额 ¥1032.42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康进、张跃、王艳霞 项目联系电话 010-82952950-813 采购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张老师 010-56153670 代理机构名称 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010-82952950-81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康进、张跃、王艳霞 010-82952950-813 项目概况 2023年改善科研条件专项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第一批设备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华成大厦四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6月1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GGJ-BJ02-23051291 项目名称:2023年改善科研条件专项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第一批设备 预算金额:1032.42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第一包: 包1 信息化网络安全设备 144.62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是否进口 1 抗拒绝服务系统 1 否,本项为核心产品 2 负载均衡设备 1 否 3 入侵防御系统 1 否 4 防病毒网关 1 否 5 下一代防火墙 1 否 6 上网行为管理 1 否 7 WEB应用防火墙 1 否 8 入侵检测系统 1 否 9 安全管理防火墙 1 否 10 堡垒机 1 否 11 核心交换机 2 否 12 接入交换机 4 否 第二包: 包2 防尘通风技术研发设备 276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是否进口 1 粘度检测仪 1 否 2 光固化SLA3D打印机 1 否 3 矿山智能通风系统 1 否 4 多点风速测量仪 1 否 5 扫描电子显微镜 1 否,本项为核心产品 6 粉尘特性分析系统 1 否 第三包: 包3呼吸防护用品性能检测设备 227.3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是否进口 1 医用防护口罩总泄漏性测试系统 1 否 2 呼吸器防护因数测试仪 1 否 3 大流量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测试系统 1 否 4 人体呼吸模拟系统 1 否 5 A/AX型防毒过滤件防护时间测试系统 1 否,本项为核心产品 6 E/K型防毒过滤件防护时间测试系统 1 否 7 H2S/CO型防毒过滤件防护时间测试系统 1 否 8 动力送风式呼吸器送风量及阻力测试系统 1 否 第四包: 包4人机工效测试设备 164.8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是否进口 1 人机环境同步平台 1 否,本项为核心产品 2 可穿戴运动捕捉及人机工效分析系统 1 否 第五包: 包5呼吸防护用品性能检测设备219.7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是否进口 1 液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 1 否,本项为核心产品 2 时间分辨荧光定量PCR仪 1 否 3 实时无标记细胞功能分析仪 1 否 4 生物气溶胶监测仪 1 否 5 染色体分散仪 1 否 6 细胞遗传玻片打号系统 1 否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内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监狱、戒毒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规定,若投标人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若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第五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至 2023年05月29日,每天上午9:30至11:0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华成大厦四层 方式:现场现金领取。供应商首先在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上进行信息填报(免费),填报链接:http://101.200.176.189/qpoaweb/prg/gys/baoming.aspx?id=6626HrF7,公司信息提交成功后(不代表项目报名成功,也不能作为报名成功的依据),携带以下资料查阅或者购买招标文件(如资料不齐,恕不允许查阅或购买):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6月1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3年06月1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楼华成大厦四层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每包人民币500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7号 联系方式:张老师 010-561536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010-82952950-813 联系方式:康进、张跃、王艳霞 010-82952950-8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康进、张跃、王艳霞 电 话: 010-82952950-813
  • 500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包虫病防治研究重点实验室设备采购
    项目概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包虫病防治研究重点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xizang.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2月23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54000021210200004880项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包虫病防治研究重点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预算金额:500.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50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倒置荧光显微镜1台普通倒置显微镜1台全自动酶联免疫工作站1套全自动细菌鉴定及药敏分析系统1项气套式干热灭菌二氧化碳培养箱1个细菌鉴定及药敏分析系统1项低温摇床1台生物样本库管理系统1项全自动样本研磨仪1台蛋白电泳仪(含制胶设备)1台自动染片机1台蛋白纯化仪1台医用冷藏箱(4-8℃)3台真空冷冻干燥机1台普通光学显微镜20台显微镜双人共览系统1项低速离心机2台合同履行期限:进口产品9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非进口产品6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为销售企业的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年01月20日 至 2022年01月2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xizang.gov.cn/)方式:在线获取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2月23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02月23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 开标室(江冲路纳如路交叉路口);电子投标文件递交:供应商请登录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xizang.gov.cn/)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1)按照(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2)执行《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3)执行《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4)执行《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5)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要求,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4、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正式启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系统的通知》本项目采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系统进行交易,各潜在投标人需办理CA证书,办理的途径为:登录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的服务中心-下载中心-CA证书线下办理资料,各潜在投标人按照要求准备好办理资料后自行前往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办理CA证书,CA证书办理完成后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xizang.gov.cn/)完成注册及完善相关信息等。各潜在投标人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交易网站、交易平台、采购系统、CA证书等相关类似问题请按照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xizang.gov.cn/fwzxlx/33175.jhtml)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咨询。5、逾期上传或不按要求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若因上传错误在评审时候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具有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7、本项目公告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林廓北路21号        联系方式:0891-65334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西藏欣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颇章32-104号            联系方式:13648983236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先生电 话:  13648983236
  •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管理办法》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及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持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审评技术支撑体系,更好的发挥审评专家在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及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我委组织修订了《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9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管理,保障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由食品安全、营养、农业、食品工程、食品检验、食品标准管理等相关学科专业人员组成的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以下简称“审评专家库”)。第三条 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成员,即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以下简称“审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科学公正;(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专业的政策及标准规范,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四)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技术工作,须是在职人员;(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受相应处分未解除期间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工作。第四条审评专家主要职责:(一)参与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咨询、指导和评审;(二)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科学论证;(三)开展全省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专题研究;(四)对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供咨询、解释及指导;(五)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其他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第五条审评专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供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二)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评审谋取私利;(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四)积极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五)不得以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对外发表相关言论;(六)对与审评专家有利害关系的食品安全标准活动,主动提出回避。第六条审评专家应不断学习、研究、跟踪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进展情况,熟悉各类相关标准,掌握新发布的与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按时参加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培训。第七条审评专家库原则上每届聘期为5年,省卫生健康委同时对审评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可对符合条件的新申报候选人进行一次增补,及时取消不再符合条件的专家资格并在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予以公布。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取消审评专家的资格:(一)违反职业道德,不能公正客观履行职责的;(二)签署的专业意见明显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三)弄虚作假的;(四)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该项工作的;(五)长期不参加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活动的。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5日原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甘卫食品发〔2018〕619号通知形式印发的《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评审专家名单》同时废止。附件: 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成员名单.doc.doc
  • 解读《“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以标准助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并强调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健全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强化标准贯彻执行和推广。为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十四五”时期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根据《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研究编制了《“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标准化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对“十四五”时期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领域、保障措施做出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是指导今后五年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规划》除前言外,包括规划背景、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领域、保障措施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规划背景:概括性总结了“十三五”时期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情况,分析了“十四五”时期卫生健康标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第二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了“坚持需求引领、坚持质量优先、坚持以用为本、坚持包容开放”四个基本原则。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有力支撑健康中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健康标准体系。第三部分主要任务:包括优化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全周期管理、推动地方标准化工作、鼓励发展团体标准、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全面推广标准化理念等6个方面内容。6项主要任务严格落实《标准化法》和国家关于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统筹考虑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现实问题。第四部分重点领域:结合新时期新形势的需求,提出以标准化助力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引领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促进重点人群健康、支撑卫生健康事业创新发展、保障卫生健康事业安全发展6个方面内容。6个方面的内容基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需求,紧密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当前卫生健康重点工作,注重发挥标准的规范、引领、支撑、保障、联通作用。第五部分保障措施:针对问题,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人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4项措施。《规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指导方针,为做好未来五年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 卫生部提出与环保部等5部委合并为健康福利部
    卫生部8月17日在京发布的《“健康中国2020”战略研究报告》提出:涉及人民健康的若干职能相近的部门,如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体育运动等部门,可以考虑逐步合并,建立国家健康福利部或国家健康委员会。   参加撰写该报告的人士对南都记者称,这意味着,构想中的“大健康部”至少将统领卫生部、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计生委、环保部、体育总局5大部委。他同时透露,新一轮大部制改革大幕或于十八大后拉开。   但多位专家表示,此建议在短期内实行的希望渺茫。   “大健康部”统领5大部委?   《报告》指出,人民健康涉及多个部委,但由于政出多门,既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不利于问责制的落实。例如农村妇幼保健实际涉及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教育、环境等多个部门,但是这些部门之间并没有合作的机制。   卫生部部长陈竺昨日也在中国卫生论坛上表示,目前医改面临的难点,是医保、医药和医疗由不同部门管理,三个体系内部协调不够,例如医保管理尚存在几个制度。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凸显。   《报告》提出,涉及人民健康的若干职能相近的部门,如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体育运动等部门,可以考虑逐步合并,建立国家健康福利部或国家健康委员会。对于不宜合并的其他部门,建议部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和跨部门合作机制。   接受南都采访的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构想中的“大健康部”至少将统领卫生部、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计生委、环保部、体育总局5大有关部委。   该人士解释,这个制度背后蕴含一个理论:在人的健康成本中,医疗只占不到20%,更多决定人的健康的是环境、是生活方式和社会。这就涉及如何用健康的生活方式来减少疾病的支出,例如环境、体育的因素,以及健康出问题了如何解决,例如医疗保险的方式。上述部委的职能都属于健康的范畴之下。   新一轮大部制改革大幕或于十八大后拉开   报告还建议,在现有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基础上,提高规模,扩大职能,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协调议事机构,明确健康工作的牵头部门,重新构建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国家医改领导小组为核心组建“国家健康委员会”。   该人士指出,目前仍是过渡性机构的国家医改领导小组,或将借此成为常设机构,协调各部委间的健康工作。   他解释说,此构想写于2010年,实际上,目前爱卫委的规模和职能已获得提升,爱卫委主任现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担任,而此前担任该职的是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这表示已经受到了国家的重视”。   《报告》建议,建立有利于促进人民健康的行政管理体制,将"健康中国2020”纳入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以《意见》或《决定》的方式,确立“健康中国2020”战略的地位和指导意义,把"健康中国2020”战略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等文件中。   据撰写这份报告的专家向南都记者透露 ,《"健康中国2020”战略研究报告》由卫生部起草于2008年,这个构想已于2010年起草完成。他同时透露,新一轮大部制改革大幕或于十八大后拉开。   学者认为短期内实行希望渺茫   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昨晚都对南都记者称,此建议在短期内实行的希望渺茫。   朱恒鹏认为,“大部”必须在“小政府”的前提下实现。竹立家则表示,大部制改革的实质是政府分权,将钱、物都交给社会组织和企业来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共政策。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和重叠不可避免,但都有其基本职责,不应该“弃权”。他认为,与医疗卫生服务和保障相关的职能应划归卫生部,但环保部不应放入,“环保部是各国都必须有的”。
  • 卫生部:地沟油与添加物对人体健康影响待评估
    新京报讯 (记者蒋彦鑫)我国将清理现有的5000余项食品标准,并将提高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标准。昨日,卫生部通报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有关情况,“十二五”末,我国将基本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卫生部表示,目前我国已在31个省市全面开展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 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 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等。卫生部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   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表示,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步伐,包括《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基础标准,尽快发布施行。   ■ 相关   食品营养标签制度明年实施   新京报讯 (记者蒋彦鑫)昨日,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介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对指导公众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降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苏志说,《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标签上强制标示4种营养成分和能量(“4+1”)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4”是指核心营养素,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1”是指能量。标准还对其他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 热点回应   三类婴幼儿食品禁添牛初乳   卫生部明确提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既然不得添加,那么让孩子摄入牛初乳是否根本就是一个错误?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严卫星: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这三类食品。卫生部基于审慎的原则,通过综合考虑,在这三类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粉。但是在其他食品里,可以添加牛初乳。这就是说,婴幼儿可以使用符合卫生部标准的牛初乳。   卫生部此前针对质检总局的复函称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一些观点理解为今年9月1日起不能继续销售牛初乳。该专家指出,9月1日开始不允许销售的是上述不得添加牛初乳粉的三类配方食品,并非不能销售牛初乳。   地沟油对健康影响待评估   有记者问,现在社会上对食品安全普遍有一种忧虑,很多人吃蔬菜觉得有农药残留,吃饭有地沟油。如何看?   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中国的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在人口众多、又有众多的中小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免不了会有一些食品违法犯罪事件发生。大家在关注一些报道,认为违法使用添加物、“地沟油”等导致了健康危害,主要是这种违法犯罪的性质恶劣,应严肃查处,但是真正会造成多大的健康影响还需要进一步评估。   医患签字拒收红包有成效   有公众认为,通过医患双方签订协议不能杜绝医生“收红包”的现象。对此,卫生部有何看法?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红包”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也是卫生纠风工作的重点、难点。实行医患协议书制度,在患者入院时医患双方双向签字不收、不送“红包”的做法,是一些地方在总结行政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试点开展的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一种积极尝试,目前在有的地方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并且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当然,这些具体措施的实施还要与医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包括,在公立医院改革中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切实降低医院对药品收入的依赖等。   严厉打击违法器官移植   对于近期曝出的非法器官移植且有医生参与的事件,是否有相应措施出台?   邓海华:卫生部将严厉打击无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以及医务人员从事违法违规人体器官移植活动。   卫生部还与公安部建立了协作机制,对社会上出现的“黑中介”组织进行严厉打击。近期,公安部将公布28个“黑中介”涉案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名单,卫生部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 《2021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
    7月12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2021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显示,我国居民健康状况持续改善:2021年,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由2020年的77.93岁提高到2021年的78.2岁,孕产妇死亡率从16.9/10万下降到16.1/10万,婴儿死亡率从5.4‰下降到5.0‰。《公报》从卫生资源、医疗服务、基层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病人医药费用、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妇幼卫生与健康老龄化、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人口家庭发展等9方面进行了梳理。卫生健康事业“家底”更为厚实、人民健康保障更为有力,各项指标持续优化,整体呈现“两增一稳多路并进”的发展态势。以下为全文:2021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1年全国卫生健康系统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卫生健康各项工作,不断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居民人均预期寿命由2020年的77.93岁提高到2021年的78.2岁,孕产妇死亡率从16.9/10万下降到16.1/10万,婴儿死亡率从5.4‰下降到5.0‰。一、卫生资源(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2021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1030935个,比上年增加8013个。其中:医院3657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7779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3276个。与上年相比,医院增加1176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7754个。全国共设置10个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儿童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院中,公立医院11804个,民营医院24766个。医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3275个(其中:三级甲等医院1651个),二级医院10848个,一级医院12649个,未定级医院9798个(见表1)。医院按床位数分:100张以下床位医院21909个,100~199张床位医院5412个,200~499张床位医院5017个,500~799张床位医院2068个,800张及以上床位医院216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6160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12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6038个),乡镇卫生院34943个,诊所和医务室271056个,村卫生室599292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376个,其中:省级31个、地(市)级410个、县(区、县级市)级2755个。卫生监督机构3010个,其中:省级25个、地(市)级315个、县(区、县级市)级2487个。妇幼保健机构3032个,其中:省级26个、地(市)级377个、县(区、县级市)级2554个。(二)床位数。2021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944.8万张,其中:医院741.3万张(占78.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71.2万张(占18.1%),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0.2万张(占3.2%)。医院中,公立医院床位占70.2%,民营医院床位占29.8%。与上年比较,床位增加34.8万张,其中:医院床位增加28.1万张(公立医院增加11.6万张,民营医院增加16.6万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增加6.3万张,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床位增加0.6万张。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2020年6.46张增加到2021年6.70张。(三)卫生人员总数。2021年末,全国卫生人员总数1398.3万人,比上年增加50.8万人(增长3.8%)。2021年末卫生人员总数中,卫生技术人员1124.2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428.7万人,注册护士501.8万人。与上年比较,卫生技术人员增加56.4万人(增长5.3%)(见表2)。2021年末卫生人员机构分布:医院847.8万人(占60.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43.2万人(占31.7%),专业公共卫生机构95.8万人(占6.9%)。2021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3.04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3.56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为3.08人,每万人口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6.79人(见表3)。(四)卫生总费用。2021年全国卫生总费用初步推算为75593.6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支出20718.5亿元,占27.4%;社会卫生支出33920.3亿元,占44.9%;个人卫生支出20954.8亿元,占27.7%。人均卫生总费用5348.1元,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例为6.5%(见表4)。二、医疗服务(一)门诊和住院量。2021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84.7亿,比上年增加7.3亿人次(增长9.4%)。2021年居民平均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6.0次。2021年总诊疗量中,医院38.8亿人次(占45.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2.5亿人次(占50.2%),其他医疗卫生机构3.4亿人次(占4.0%)。与上年比较,医院诊疗增加5.6亿人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增加1.3亿人次。2021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32.7亿(占医院总诊疗人次的84.2%),民营医院诊疗人次6.1亿(占医院总诊疗人次的15.8%)(见表5)。2021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疗人次20.0亿,比上年增加1.5亿人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疗量占总诊疗人次的23.6%,所占比重比上年下降0.3个百分点。2021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次24726万,比上年增加1713万人次(增长7.4%),居民年住院率为17.5%。2021年入院中,医院20149万人次(占81.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592万人次(占14.5%),其他机构985万人次(占4.0%)。与上年比较,医院入院增加1797万人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入院减少115万人次,其他医疗机构入院增加32万人次。2021年,公立医院入院人次16404万(占医院总入院人次的81.4%),民营医院入院人次3745万(占医院总入院人次的18.6%)(见表5)。(二)医院医师工作负荷。2021年,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6.5人次、住院2.2床日,其中:公立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7.0人次、住院2.2床日(见表6)。(三)病床使用。2021年,全国医院病床使用率74.6%,其中:公立医院80.3%。与上年比较,医院病床使用率增加2.3个百分点(其中公立医院增加2.9个百分点)。2021年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9.2日(其中:公立医院9.0日),与上年比较,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减少0.3日(其中公立医院减少0.3日)(见表7)。(四)改善医疗服务。截至2021年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中,54.5%开展了预约诊疗,91.3%开展临床路径管理,64.6%开展远程医疗服务,87.6%参与同级检查结果互认,92.0%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五)血液保障。2021年,全年无偿献血人次数达到1674.5万人次,采血量达到2855.9万单位,较2020年分别增长7.5%和8.0%,千人口献血率12。三、基层卫生服务(一)农村卫生。2021年底,全国共有县级(含县级市)医院17294所、县级(含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1868所、县级(含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99所、县级(含县级市)卫生监督所1761所,四类县级(含县级市)医疗卫生机构共有卫生人员352.1万人。2021年底,全国2.96万个乡镇共设3.5万个乡镇卫生院,床位141.7万张,卫生人员149.2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28.5万人)。与上年比较,乡镇卫生院减少819个,床位增加2.7万张,人员增加1.1万人(见表8)。2021年底,全国49.0万个行政村共设59.9万个村卫生室。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136.3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47.6万人、注册护士19.3万人、持乡村医生证的人员和卫生员69.1万。与上年比较,村卫生室数减少1.0万个,执业(助理)医师增加1.1万人(见表9)。2021年,全国县级(含县级市)医院诊疗人次13.1亿,比上年增加1.5亿人次;入院人次数8371.8万,比上年增加306.9万人次;病床使用率72.3%,比上年增加0.7个百分点。2021年,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11.6亿,比上年增加0.6亿人次;入院人次3223.0万,比上年减少160.3万人次。2021年,医师日均担负诊疗8.9人次、住院1.2床日,病床使用率48.2%,出院者平均住院日6.6日。与上年相比,乡镇卫生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增加0.4人次,日均担负住院床日减少0.1床日,病床使用率下降2.2个百分点,平均住院日无变化。2021年村卫生室诊疗人次13.4亿,比上年减少0.9亿人次,平均每个村卫生室年诊疗量2239人次。(二)社区卫生。2021年底,全国已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6160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12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6038个。与上年相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29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增加49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55.5万人,平均每个中心55人;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12.8万人,平均每站5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人员数比上年增加3.5万人,增长5.4%。2021年,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人次7.0亿,入院人次319.3万;平均每个中心年诊疗量6.9万人次,年入院量315人次;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4.6人次、住院0.5床日。2021年,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人次1.4亿,平均每个站年诊疗量5379人次,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1.0人次(见表10)。(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2020年的74元提高至2021年的79元。2021年,年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健康管理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数11941.2万,接受健康管理的高血压患者人数10938.4万,接受健康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3571.3万。四、中医药服务(一)中医类机构、床位及人员数。2021年,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数77336个,比上年增加4981个。其中:中医类医院5715个,中医类门诊部、诊所71583个,中医类研究机构38个。与上年比较,中医类医院增加233个,中医类门诊部及诊所增加4753个(见表11)。2021年,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150.5万张,其中:中医类医院119.7万张(占79.5%)。与上年比较,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增加7.2万张,其中:中医类医院床位增加4.9万张。2021年,提供中医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同类机构的99.6%,社区卫生服务站占93.0%,乡镇卫生院占99.1%,村卫生室占79.9%(见表12)。2021年,全国中医药卫生人员总数达88.4万人,比上年增加5.5万人(增长6.6%)。其中: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73.2万人,中药师(士)13.6万人。两类人员较上年均有所增加(见表13)。(二)中医医疗服务。2021年,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12.0亿,比上年增加1.4亿人次(增长13.7%)。其中:中医类医院6.9亿人次(占57.3%),中医类门诊部及诊所2.0亿人次(占17.0%),非中医类医疗机构中医类临床科室3.1亿人次(占25.7%)。2021年,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次3800.2万,比上年增加296.0万人次(增长8.4%)。其中:中医类医院3151.9万人次(占82.9%),中医类门诊部0.8万人次,非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临床科室647.5万人次(占17.0%)(见表14)。五、病人医药费用(一)医院病人医药费用。2021年,医院次均门诊费用329.2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1.5%,按可比价格上涨0.6%;次均住院费用11002.9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3.6%,按可比价格上涨2.7%。日均住院费用1191.7元(见表15)。2021年,医院次均门诊药费(123.3元)占次均门诊费用的37.5%,比上年(39.1%)下降1.6个百分点;医院次均住院药费(2759.5元)占次均住院费用的25.1%,比上年(26.2%)下降1.1个百分点。2021年各级公立医院中,三级医院次均门诊费用下降0.9%(当年价格,下同),次均住院费用下降1.1%(见表15)。(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人医药费用。2021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费用164.3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下降1.0%,按可比价格下降1.8%;次均住院费用3649.9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2.5%,按可比价格上涨1.6%(见表16)。2021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药费(118.9元)占次均门诊费用的72.4%,比上年(75.3%)下降2.9个百分点;次均住院药费(1088.8元)占次均住院费用的29.8%,比上年(31.6%)下降1.8个百分点。2021年,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87.5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3.3%,按可比价格上涨2.4%;次均住院费用2166.5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4.0%,按可比价格上涨3.1%。日均住院费用329.3元(见表16)。2021年,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药费(51.5元)占次均门诊费用的58.9%,比上年(61.2%)下降2.3个百分点;次均住院药费(719.4元)占次均住院费用的33.2%,比上年(35.1%)下降1.9个百分点。六、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2021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5243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6866例,本土病例8377例;无症状感染者6265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5047例,本土病例1218例。全年报告治愈出院病例12725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6331例,本土病例6394;死亡病例2例。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政策体系,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动态清零”总方针,坚持人、物、环境同防,修订印发85类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制修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 修订版)》等方案。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283533.2万剂次,完成全程接种的人数为121068.5万人;全国共有11937家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总检测能力达到4168万份/天,核酸检测能力显著提高;全国共有新冠肺炎定点医院800余家。(二)传染病报告发病和死亡。2021年,全国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272.7万例,报告死亡2.2万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是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淋病和布鲁氏菌病,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3.3%。报告死亡数居前五位的是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9.7%(见表17)。2021年,全国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193.46/10万,死亡率为1.5733/10万。2021年,全国11种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350.6万例,死亡19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手足口病、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和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9.9%。报告死亡数较多的病种依次为手足口病、其他感染性腹泻病和流行性感冒,占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4.7%(见表18)。2021年,全国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248.71/10万,死亡率为0.0013/10万。(三)血吸虫病防治。2021年底,全国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451个;达到消除、传播阻断、传播控制的县(市、区)分别为339个、100个、12个;2021年,全国晚期血吸虫病病人29037人,比上年减少480人。(四)地方病防治。2021年底,全国克山病病区县(市、区)数330个,已消除330个,现症病人0.4万人;大骨节病病区县(市、区)数379个,已消除379个,现症病人17.2万人;碘缺乏病县(市、区)数2799个,消除2799个。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病区县(市、区)数1041个,控制953个,病区村(居委会)数73902个,8~12周岁氟斑牙病人29.8万人,氟骨症病人6.6万人;地方性氟中毒(燃煤污染型)病区县(市、区)数171个,控制数171个,8~12周岁氟斑牙病人5.5万人,氟骨症病人15.4万人。(五)慢性病综合防治。落实慢性病综合防治策略与措施,创新慢性病防治工作模式。截至2021年底,建设488个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全国2855个县(市、区)启动了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在全国建立了605个死因监测点和2085个肿瘤登记点。2021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311.6万高危人群开展食管癌、胃癌、肝癌等重点癌症早诊早治工作,心脑血管疾病筛查干预项目筛查155.9万人,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项目年度免费口腔检查484.4万人。(六)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完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服务网络。截至2021年底,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网络,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基层医务人员对633.1万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并提供康复指导。(七)重大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控制。2021年,在全国所有县区开展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共设置监测点13.5万个,采集27.0万份水样开展水质检测;在87个城市设置167个监测点,开展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在132个城市设置公共场所监测点,对7240家公共场所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2021年,在1606个县(市、区)的8710个学校,开展学生常见病监测,共监测273.6万人;在1683个县(市、区)的2307所幼儿园和6286所中小学校,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监测,共监测373.9万人。(八)职业病防治。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022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605家,化学品毒性鉴定中心23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5067家,职业病诊断机构588家;中央转移地方资金建设671家尘肺病康复站(点),覆盖辖区内近17万名尘肺病患者,患者对康复服务满意度达96%。2021年全国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病例15407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1877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11809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123例,职业性传染病339例,职业性化学中毒567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283例,职业性皮肤病83例,职业性肿瘤79例,职业性眼病43例(含5例放射性白内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5例,其他职业病8例。七、妇幼卫生与健康老龄化(一)妇幼保健。2021年,孕产妇产前检查率97.6%,产后访视率96.0%。与上年比较,产前检查率和产后访视率均有提高(见表19)。2021年住院分娩率为99.9%(市100.0%,县99.9%),基本实现全部住院分娩。2021年,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2.8%,与上年基本持平;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2.9%,比上年略有提高(见表19)。(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据全国妇幼健康监测,2021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7.1‰,其中:城市4.1‰,农村8.5‰;婴儿死亡率5.0‰,其中:城市3.2‰,农村5.8‰。与上年相比,全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均有不同程度下降(见表20)。
  • 2022年服贸会盛大开幕!​健康卫生服务专题引人瞩目
    2022年备受瞩目的国际盛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在京拉开序幕。服贸会秉持大会口号“全球服务 互惠共享”,围绕“服务合作促发展,绿色创新迎未来”主题在国家会议中心和首钢园区举办。融合创新助推健康领域发展健康卫生服务专题作为本届服贸会九大专题板块之一,以“融创发展,共享健康”为主题,聚合国内外众多知名医疗机构、龙头医药企业,展现健康卫生领域的“融合”、“创新”新趋势,涵盖公共卫生防疫、生物医药创新、数智医疗、智慧康养、传统医药等五大领域。参与本次专题展的企业阵容强大,在7700平米的展馆内,吸引了包括迈瑞医疗、东软集团、默沙东、博尔诚、同仁堂、春风药业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大家在各自展位上纷纷亮出绝活,众多的数字化医学诊疗设备、创新型生物医药、基于智慧物联打造的智慧医院解决方案、全新升级的自动核酸检测机器人,涉及肿瘤治疗领域的全新药物,国内首台原子磁力计心磁图仪,卒中后治疗数字医疗解决方案等具有突破性的医疗技术成果,让观众感叹科技创新带来的震撼。展会现场特设签约及成果发布区,为参展单位的合作与成果转化搭建桥梁。据了解,专题展举办期间,预计将发布近70项成果,并开展多场项目签约活动,通过跨领域的合作及成果转化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我国健康卫生领域创新医疗成果及临床应用的落地。创新成果云集公益展区走进专题展区中心,由北京市疾控中心和13家三级公立医院组成的公益展区吸引了众多观展者驻足,多种全球领先的健康解决方案在这里“组团”展示。其中,北京市疾控中心是第二次参加健康卫生服务专题,精彩呈现首都公共卫生融创发展的先进成果。最受关注的是展位中应急演示沙盘,模拟真实场景介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天坛医院将展示世界首台用于头、颈部磁共振(MRI)成像的移动式MRI设备,应用于神经系内外科、急诊科、卒中中心、ICU等临床科室对神经系统疾病的快速救治,可显著提高诊断速度和准确性,降低患者转运延误和附加风险,对急性脑梗、头颈外伤等急、危、重症患者的有效救治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儿童医院聚焦儿科临床需求,将医疗与数字化、智能化、系统化等科技创新趋势相结合,重点展示了国际领先新技术、全球空白新品种的儿童抗肿瘤改良型新药巯嘌呤微片等14个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协和医院作为北京市首家互联网医院,建成了“基础、临床、转化”全链条科研平台体系,今年在展位上呈现了其代表性的创新技术成果,包括自主首创、全球领先的无创子宫内膜癌筛查技术,单孔微创手术机器人等多项科技成果及项目。在公益展区的中央智能应急急救车,吸引了观众的注意,这是清华长庚医院依托清华大学科研团队共同研发的,在车内整合了智能医疗检测系统、远程医疗系统、应急救治设备、应急监护系统、智能通讯设备,实现“上车即入院“,给民众提供智能化多学科协同的远程应急医疗服务。展区内儿研所、北医三院、安贞医院、安定医院、友谊医院、中国整形医院、中日友好医院、佑安医院、妇产医院各家医疗机构也展示了多项尖端创新医疗成果,通过现场体验、多媒体展示等形式,使参展观众沉浸于智能化医疗场景,充分展现了首都医疗机构的创新活力和中国医疗卫生技术发展的新面貌。同时,公益展区内将开展健康科普特色活动,邀请14家医疗机构的知名专家,从9月1日起连续4天开展27场健康科普讲座,并通过线上的方式面向全网、面向大众宣传推广科学防护知识和健康生活理念,真正的让健康走进百姓生活。高峰论坛展示国际合作新格局9月1日下午,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共同主办的2022年公共卫生高峰论坛在北京首钢园召开。本次论坛是2022年“北京国际医学论坛”的主论坛,是2022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健康卫生服务专题的重点活动,主题为“共促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雷海潮发表视频致辞,副市长卢彦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科学院院士高福、中国工程院院士乔杰,以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北京协和医院、荷兰驻华使馆、法国公共卫生署、新加坡卫生部等机构负责人和专家发表演讲。北京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行业内知名专家学者、媒体等约300人线下参与本次论坛。论坛在线上同步直播,京津冀医疗机构代表、相关产业代表、智库专家和媒体,以及我国驻外52支援外医疗队伍将在线收看。开幕式上,巴黎公立医院集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埃杜布拉培训集团及北京怡健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四方,在北京卫生健康委和法国驻华使馆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签署了中法急救医学合作交流协议,继续推进急诊急救医学管理和专业骨干培训,共同开展科研合作;发布了“携手应对全球卫生挑战,合作促进绿色医院发展”北京倡议。该倡议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共同发起,联合11家医疗机构共同参与,旨在协同高效推动卫生健康委行业绿色转型,为共同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做出应有贡献。自2020年以来,我市已连续3年在服贸会期间举办公共卫生高峰论坛,体现了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健康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坚定决心,以及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成果。本次论坛深入解读新发展阶段卫生健康领域如何践行新发展理念,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将进一步推进“四个中心”建设和国际抗疫合作。展会同期将举办 “北京国际医学论坛”,实现以展带会、以会促展的目的。自9月1日起,包括“公共卫生高峰论坛”、“2022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医药主题日启动仪式暨第七届海外华侨华人中医药大会两场高峰论坛”等十七场专题论坛及会议将陆续举行,来自全球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将聚焦政策解读、国际合作、科技前沿、市场趋势、创新成果转化等多个热点话题进行研讨,传递健康卫生领域新理念、新思路、新趋势。传统医药焕发新魅力历届服贸会上,中医药展区都备受关注,今年以“发展传统医药,推动人类健康共同体”为主题,从融合、创新、发展、共享入手,充分调动视觉、听觉、触觉的现代化互动体验手段,致力于沉浸式观展环境的打造,展区内使用2022年北京冬奥村的“望而知之”屏和“AI太极”屏,双屏呼应;特色各异的机构展区及省市展团,将引领观众以全新的视角置身于中医健康服务之中;更有多个少数民族医药机构将带大家品尝具有地域特色的药食同源之品。2022年健康卫生服务专题将继续助力“健康北京”建设,促进人民健康水平提升和社会经济发展,为全球健康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 超2万台!广东省推进卫生健康领域设备设施迭代升级
    4月21日,广东省印发《推进卫生健康领域设备设施迭代升级工作方案》(下称《广东省方案》),提出到2027年,全省卫生健康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这是国家大规模设备更新方案出台后,国内首份卫生健康领域的专属方案。《广东省方案》明确医疗设备更新升级的3大方面15项具体工作任务。其中,在医疗卫生机构装备更新方面,‍目标到2024年底,更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以及手术机器人等设备0.6万台;到2027年底,更新以上设备超过2万台。定期梳理医疗机构设备租赁供给和需求清单,推动省属公立医院医疗设备租赁改革试点增点扩面。2024年底前,在全省21个地市推广实施医疗设备租赁改革,探索设备租赁新模式。全文如下:广东省推进卫生健康领域设备设施迭代升级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工作部署,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省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结合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装备更新行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行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设施升级行动,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显著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体验。到2027年,全省卫生健康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调整优化全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结构配置,并配备较高舒适度和适老化的设施设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结合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等改造要求,基本完成老旧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二、工作任务(一)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装备更新行动。1.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迭代升级。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供给侧改革,拓宽设备设施的来源渠道和投入方式,激发更新迭代升级动力。研究制订医疗卫生机构装备更新目录和指南,探索发展医疗装备产品“购买技术服务”、共建共享共用等新模式。支持和鼓励地市发展医疗装备集中采购。到2024年底,更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以及手术机器人等设备0.6万台;到2027年底,更新以上设备超过2万台。2.推动院前急救设施设备更新换代。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按照每3万人口1辆救护车的配置标准补齐急救车辆;以县域为单位,按照至少每1万人口1辆救护车的配置标准补齐急救车辆。更新换代超过或接近使用年限的急救车辆,更新升级省级院前急救信息化平台系统,建立全省一体化急诊急救平台,对接各地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120急救车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互联。到2025年底,全省救护车更新换代超800辆,达到国家院前急救设备配置标准。3.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要求,推进卫生健康领域“百千万工程”,全面提高基层公共卫生、全科、中医等能力。到2027年,1800间以上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国家基本标准、700间以上达到国家推荐标准。4.加强公共卫生机构核心能力建设。全面强化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迭代更新超过使用年限的执法、应急和检查检验车辆,按规定配置足量移动执法、实时监测、检查检验等设备,完成实验室设备更新和配套软件升级。到2024年底全省公共卫生机构更新换代实验室设备、执法应急设施1500台以上,到2027年底共更新换代3000台以上。5.推进设备租赁试点扩面提质。定期梳理医疗机构设备租赁供给和需求清单,推动省属公立医院医疗设备租赁改革试点增点扩面。鼓励供方市场主体发展,引导形成多种市场主体参与的医疗设备租赁服务供应商群。2024年底前,在全省21个地市推广实施医疗设备租赁改革,探索设备租赁新模式。6.鼓励医疗设施设备高水平再生利用。建立省管公立医疗机构闲置、超使用年限可再生利用医疗设备清单,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设备配置需求清单,定期发布余缺医疗设备品目,匹配余缺医疗设备。建立先进适用型医疗装备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调剂和划拨机制,推动医疗设施设备再生利用,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装备阶梯配置格局。(二)实施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行动。7.改造医疗机构病房空间。增加二人间、三人间病房占比,推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将部分四人及以上病房改造为二人间或三人间,妇产科、儿科、老年医学科病房可适当增加单人间比例。到2027年,全省新增二人、三人间病房6500间以上,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等)实现二、三人间病房占比80%以上,新建医院二、三人间病房占比90%以上。8.优化医疗机构病房环境。更新升级病房空气净化、照明、防噪、家居等设施,保护病人隐私,为病人治疗康复营造舒适环境。推进医院公共空间和病房的无障碍、适老化改造,配置必要助残助老设备,方便孕妇、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看病就医。加强儿童友好设施建设,为儿童就医、家属陪护创造良好环境。改善病房医务人员值班室、护士站等工作条件,优化医务人员工作环境。9.推进医疗机构“厕所革命”。为具备改造条件的无独立卫生间病房增设独立卫生间,合理增设公共卫生间。升级改造现有病房卫生间,配置卫生洁具、消毒设施、改善通风设施,配备更新语音求助设备或紧急呼叫器,配套建设无障碍、适老化设施,增设排水排气管路阻断气溶胶传播设施。10.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保障能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医疗机构建筑改造规范化管理。全面检修、改造升级院内供水、供电、消防、老旧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系统,提升水、电、气、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加强病房配套设施管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三)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设施升级行动。11.升级卫生健康业务专网。以电子政务外网为骨干,整合多类网络资源,建设完善卫生健康业务专网,联通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形成全省健康医疗数据交互、业务协同“一张网”,支撑远程医疗、分级诊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等业务开展。加强网络冗余建设,提高网络承载和容灾能力。12.建强“健康大脑”。加强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等平台基础建设,优化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功能,提高全域便民惠民、业务协同、行业治理、政务服务等能力。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深化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应用,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医疗健康”,提升医疗服务智能化水平。13.推进数字医院建设。升级医院数据中心,提高信息处理、数据存储和计算效能。逐步推动数字医院信息系统按需上云。深化新兴信息技术应用,迭代升级医院信息系统,强化数字化医疗、服务、管理、安全能力。升级预约、缴费、查询、取药、医院管理等信息化设备设施,开展信息系统适老化改造,提高便利化、智能化水平。14.推动数字医共体建设。整合县域医共体内信息化设施资源,迭代升级数据中心和灾备中心,集约建设医共体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医共体内信息互通共享、业务协同。升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延伸覆盖村卫生站。在基层医疗机构推广应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系统。15.提升网络与数据安全防护能力。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应用、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要求,升级网络与数据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推进计算机、服务器、网络、安全等设备和信息系统、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件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确保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领导,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卫生健康领域设备设施迭代升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建工作专班、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摸底规划,统筹盘活资源,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装备和信息化设施更新迭代升级,推动病房改造提升,更好地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二)加强政策支持。谋划储备一批医疗装备更新、病房改造、信息化设施升级等重大项目,提升项目成熟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卫生健康领域设备更新的支持。落实国家对医疗装备设备税收优惠支持政策。(三)加强督导评价。各地各单位要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关键环节实行集中攻坚,紧盯任务计划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各项更新和改造任务扎实落地。强化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省卫生健康委将定期组织督导和评价。
  • 最新!卫生健康监督现场检测及执法设备配置清单
    近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2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管理(征求意见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专业仪器设备及相关指标,省级、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原同级卫生健康监督职能的,根据所承担的专业类别、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的现场检测及执法设备装备参照下方配置清单执行。卫生健康监督现场检测及执法设备装备配备标准序号仪器设备名称专业/检测对象A类备注省市县1总挥发性有机物测定仪 公共场所、职业卫生2222便携式气相色谱仪公共场所2223二氧化碳测定仪公共场所2224一氧化碳测定仪公共场所2225甲醛测定仪公共场所2226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PM10)公共场所2227氨气检测仪公共场所2228氡监测仪公共场所2229空气微生物采样器(六级)公共场所222配数字流量校准装置10室内空气质量在线监测设备公共场所各级监督机构可以选配11声级计公共场所23212数字式照度计公共场所23213套帽式风量计公共场所、室内环境23214数字温湿度计公共场所、室内环境23215便携式风速仪公共场所、室内环境23216测距仪学校卫生、职业卫生44417课桌椅尺学校卫生24418便携式紫外线强度计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机构33219紫外线强度在线检测仪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机构23220便携式pH计生活饮用水、泳池水44421便携式浑浊度测定仪生活饮用水、泳池水24222便携式电导率仪生活饮用水24223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测定仪生活饮用水22224余氯二氧化氯检测仪生活饮用水、泳池水23225便携式氧化还原电位测定仪生活饮用水、泳池水23226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生活饮用水、泳池水各级监督机构可以选配27臭氧检测仪泳池水、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机构、公共场所23228尿素快速检测仪泳池水22229温度计泳池水22230有效氯含量测定仪医疗机构24431环氧乙烷分析仪医疗机构22232ATP荧光检测仪物表洁净度、医疗机构、健康相关产品24233温度压力在线检测仪医疗机构22234激光尘埃粒子计数器医疗机构、健康相关产品22235微压差计医疗机构、健康相关产品22236便携式中子剂量仪放射卫生22县区级监督机构可以选配37便携式多气体复合式检测报警仪职业卫生22238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职业卫生22239个人剂量报警仪放射卫生各级监督机构可以选配40数字测尘仪(防爆)职业卫生22241检气管(有毒气体检测管)职业卫生244配流量气泵42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测定仪职业卫生22243辐射巡测仪放射卫生22244表面污染检测仪放射卫生22245便携式红外光谱气体分析仪职业卫生22246数字声级计/频谱仪(防爆)职业卫生222配标准声源47微波漏能检测仪职业卫生22248工频场强仪职业卫生22249高频场强仪职业卫生23250超高频场强仪职业卫生23251执法记录采集站监督执法222 52摄像机监督执法33253现场执法包(含手持执法终端、便携式打印机)监督执法1套/2人手持执法终端可选PDA、智能手机等54执法记录仪监督执法1套/2人各级监督机构相同标准配备55照相机监督执法2台/科室各级监督机构相同标准配备56录音笔监督执法1支/科室各级监督机构相同标准配备  注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中包含以上标注“*”的设备  2.上述省、市、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现场检测数量为达标要求,服务人口多、现场检测任务较重的省、市、县级疾控中心,可依据需要增加设备数量。
  • 海尔生物医疗与多哥签署合作备忘录,共推中非卫生健康共同体构建
    卫生健康领域合作是中非友好合作的重点,也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9月3日,多哥共和国总统福雷一行到访海尔生物医疗,参观了企业的智慧实验室、智慧用血、智慧公共卫生、数字医院等场景方案。当天,双方还就深化在样本存储、疫苗接种、血液管理等卫生健康领域合作展开交流,并在海尔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巢卫东,青岛市委副书记张惠,山东省委外办副主任李红,青岛市委外办主任范奇志,海尔集团董事局副主席、执行副总裁谭丽霞等出席现场。 多哥共和国总统福雷一行参观海尔生物医疗(青岛日报 赵健鹏 摄)加强同非洲国家的团结合作是我国长期坚定的战略选择。近年来,中非双方将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同非盟《2063年议程》及非洲各国发展战略有机对接,从“十大合作计划”到“八大行动”再到“九项工程”,中非合作持续提质升级,双方在现代化征程上携手同行,不断拓展新空间,取得新进步。多哥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是西非的门户,过去十年,其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一直受到我国支持。随着中非各领域务实合作不断推进,近年来,多哥在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取得了长足发展。与此同时,当地人民健康需求不断升级,多哥在免疫规划、安全用血管理,以及用于支撑疾病防控研究、药物研发等的生物样本库建设方面,也产生了新的需求。作为海尔集团大健康生态品牌盈康一生孵化的生命科学与医疗创新数字化场景方案服务商,海尔生物医疗致力于面向生命科学与医疗卫生用户,提供以智慧实验室、智慧合规制药、数字医院、智慧公共卫生、智慧用血等为代表的数字场景综合解决方案。响应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海尔生物医疗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产品及方案已进入80多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致力于让健康触手可及。在医疗卫生领域,海尔生物医疗与多哥的合作具有广泛的领域和深厚的基础。此前,海尔生物医疗就通过与多哥卫生部、国家卫生研究所、公立综合医院、大学,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多家公立机构合作,积极参与了医疗、实验室基础建设及基础免疫、新冠疫情防控等多个项目,以优质的软硬服一体化解决方案助力多哥基础医疗卫生能力建设。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随着中非卫生健康合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海尔生物医疗与多哥医疗卫生合作领域也不断丰富。根据此次合作备忘录,海尔生物医疗将进一步深化与多哥国家卫生研究所、国家继续教育学院等机构合作,合力推动多哥疫苗接种率及医疗安全智慧管理能力提升。同时,海尔生物医疗还将在多哥搭建体验培训中心,在当地积极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 以多元化方案推动当地医疗卫生水平提升。 海尔生物医疗与多哥有关部门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青岛日报 赵健鹏 摄) “健康丝绸之路”建设任重道远。作为科创企业,未来,盈康一生旗下海尔生物医疗将继续践行责任使命,坚持以“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为目标,加速生命科学与医疗创新数字化场景方案创新应用,为共筑高水平中非命运共同体及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贡献力量,让生命更美好。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信息请扫码填写需求热文导读‍‍ 海尔生物医疗成立于2005年,2019年在科创板上市,是海尔集团旗下大健康板块盈康一生在生命科学产业的重要战略布局。公司已形成生命科学、医疗创新两大业务板块,为用户提供智慧实验室、智慧合规制药、数字医院、智慧公共卫生、智慧用血等的数智场景综合解决方案。
  •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印发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划),明确到2020年,我国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均预期寿命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1岁。  《规划》指出,为强化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将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健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加快制定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重点食品安全标准,完成不少于300项标准的制定、修订。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网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推进食物消费量调查和总膳食研究,系统完成25项食品化学污染物等物质的风险评估。  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机制,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网络覆盖县乡村。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健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技术支撑体系,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对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评价和风险预警水平。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设。健全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力度,完善对网络销售食品药品的监管。加强食品药品进口监管。专栏7 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项目国家重点监督抽检网络建设:国家重点监督抽检,医疗机构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公共场所、学校和供水单位公共卫生监督抽检;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整合现有资源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网络与溯源平台建设,食源性疾病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此外,还将大力发展创新发展药品、医疗器械等产业。鼓励创新药和临床急需品种上市。在加强行业规范的基础上,推动基因检测、细胞治疗等新技术的发展。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质量,培育重大产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强强联合,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力发展智能健康医疗装备。支持提升医疗设备的产业化能力和质量水平,推进发展应用。开发可穿戴生理信息监测设备、便携式诊断设备等移动医疗产品和可实现远程监护、诊断、治疗指导的远程医疗系统。  附件:“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docx
  • 卫生部发布“放射性核素碘-131健康相关知识答问”
    卫生部3月27日就黑龙江部分环境监测点发现空气中含有极微量碘-131情况发布了“放射性核素碘-131健康相关知识答问”,内容如下:   1. 有报道称黑龙江部分环境监测点发现空气中含有极微量碘-131,是不是说明日本核泄漏事故已威胁到我们?   碘-131是人工放射性核素(核裂变产物),正常情况下自然界中不会存在,日本核泄漏事故释放的放射性核素中含有这种核素。目前在黑龙江东北部空气中监测出碘-131,仅提示日本核泄漏的放射性物质随大气扩散已抵达我国境内,但浓度极其微弱,对我国公众健康不会构成危害。   2. 碘-131多大含量会对人造成伤害,目前监测量是多少?   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3月26日发布的信息,在我国黑龙江省东北部空气中发现了极微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其对当地公众产生的剂量小于天然本底辐射剂量的十万分之一。据此估算,公众持续摄入一年情况下,所导致的剂量约是国家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公众年剂量限值(1mSv)的十万分之一左右,不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影响。考虑到目前的浓度环境下不可能持续一年时间,浓度很快会降低,实际结果将远低于上述数值。   3.碘-131会对人体造成哪些健康影响?会污染食品和水,进而损害我们的健康吗?   碘-131摄入人体后,主要积聚在甲状腺处对人体造成危害,大剂量情况下会导致甲状腺肿、甲状腺结节或萎缩等,远后期的影响会使甲状腺癌的发生率增加。   从目前的监测结果来看,监测到的是极微量的放射性核素,不会污染我国食品和饮用水,更不会对我国公众的健康造成影响。   4. 如何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在当前情况下需要注意什么?情况严重时个人能做什么防护?有有效治疗方法吗?   国家有关部门已对日本核泄漏对我国造成的影响进行实时监测,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公众应及时关注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当前情况下不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无需采取防护措施。根据卫生部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均已在本辖区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人员辐射污染检测、医学处理和辐射损伤救治。   5. 卫生部门开展有关地点食品和饮用水辐射污染监测了吗?   自日本核泄漏事故发生以来,卫生部门一直在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并已及时部署了在北京、东北、沿海等14个省市开展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监测工作。
  •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监督保障中心,省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对2020年印发的《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9月6日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0号令《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公布等相关管理工作及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第三条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修订、公布地方标准,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解释和咨询等。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为宗旨,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科学性、实用性负责。第五条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地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六条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第七条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或重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第八条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第九条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专业委员会)负责审查地方标准,提出实施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地方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审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和委员,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审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我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具体工作。审评专业委员会以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及审评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议事。第二章 地方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第十条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地方标准规划,明确地方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并在确定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前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协作组)书面咨询对该立项计划的意见建议。第十一条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二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及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第十三条审评专业委员会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的评审意见。秘书处根据立项建议初审情况、审评专业委员会年度立项计划评审意见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协作组)年度立项计划书面咨询反馈的意见建议,对申报单位提出建议。第十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公布地方标准规划或年度立项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五条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在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或调整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第三章 地方标准起草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起草由省卫生健康委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作为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地方标准制定实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第十七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承担起草食品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工作经验、专业优势和执行条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无逾期未完成的标准项目(包括退修未返回的项目和2项及以上未能通过国家备案评审的项目)。(四)应当联系其他至少2家相关单位组成由该单位牵头的标准制修订起草协作组(应当有协作组专家同意参加项目的书面意见)。第十八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为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2.项目负责人无逾期未完成的标准项目;正在执行中的省卫生健康委往年下达的标准制修订项目不超过1项。3.有一定工作基础,有已立项制修订标准项目草案或主要内容。第十九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牵头的标准制修订起草协作组和项目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标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四章 地方标准审查第二十条地方标准草案由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审评专业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查:(一)秘书处初审 (二)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秘书长会议审查 (四)主任会议审议。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对标准草案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第二十二条审评委员会会议负责对地方标准草案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进行审查;对地方标准总体技术进行审查;对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标准时,参会委员及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作为会议审查通过结论。审评委员会委员及专家主要职责:(一)审查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二)负责地方标准的专业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指导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审查涉及各专业领域地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合规性等。(三)提出实施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协助提出地方标准及食品企业标准相关解释的咨询建议等。(四)完成秘书处、专业委员会有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草案, 经审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在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秘书处将经过审评专家科学论证后的反馈意见及时送交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完善地方标准草案,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秘书处将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地方标准草案提交审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审查。秘书长会议负责地方标准的行政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并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副秘书长、秘书、部分审评委员会成员参加秘书长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审评委员会外专家参加技术审核,并请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第二十六条秘书处将地方标准送审稿提交审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地方标准送审稿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后,由主任委员签署审议意见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审议未通过的标准提出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秘书处委托专业出版机构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校对地方标准报批稿,确保文本准确无误后,及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审查各环节产生严重分歧或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等重大问题的,审评专业委员会组织专项审查,必要时省卫生健康委作出终止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的决定。第五章 地方标准公布第二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公布地方标准。第二十九条地方标准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字母“DBS”加上甘肃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62)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第三十条地方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第三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地方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及标准解释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公布程序执行。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地方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第三十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市州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地方标准备案第三十五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含电子版)。第三十六条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审评委员会会议评审意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审评委员会会议评审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矛盾等。第三十七条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将废止情况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卫生健康委2020年3月2日印发的《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抚远市卫生健康局209.10万元采购样品前处理
    详细信息 抚远市卫生健康局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竞争性磋商公告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1-13 招标文件: 附件1 抚远市卫生健康局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公告期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http://hljcg.hlj.gov.cn/),选择“交易执行-应标-项目投标”,在“未参与项目”列表中选择需要参与的项目,确认参与后即可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年11月24日 09时0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30883]zzgj[CS]20220022 项目名称: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91,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 合同包预算金额:2,091,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输液泵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5,500.00 - 1-2 临床检验设备 全自动血液分析仪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50,000.00 - 1-3 医用X线设备 DR 1(套) 详见采购文件 850,000.00 - 1-4 临床检验设备 荧光定量聚合酶链反应(PCR)系统 3(台) 详见采购文件 565,500.00 - 1-5 临床检验设备 全自动样本分杯处理系统分杯器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290,000.00 - 1-6 临床检验设备 全自动样品处理系统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330,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安装完成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按所投产品医疗器械分类提供:第一类:提供所投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具备《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人为生产商除外),并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三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人为生产商除外),并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范围内经营)。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2年11月14日 至 2022年11月18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公告期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http://hljcg.hlj.gov.cn/),选择“交易执行-应标-项目投标”,在“未参与项目”列表中选择需要参与的项目,确认参与后即可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2年11月24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线上提交 五、开启 时间: 2022年11月24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线上开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抚远市卫生健康局 地 址:抚远市浓江乡平安街107号 联系方式:0454-21325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气象局院内中资招标办公楼 联系方式:0454-82625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先生 电 话:0454-8262555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1月13日 相关附件: 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磋商文件(2022111101).pdf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样品前处理 开标时间:null 预算金额:209.10万元 采购单位:抚远市卫生健康局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抚远市卫生健康局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竞争性磋商公告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1-13 招标文件: 附件1 抚远市卫生健康局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公告期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http://hljcg.hlj.gov.cn/),选择“交易执行-应标-项目投标”,在“未参与项目”列表中选择需要参与的项目,确认参与后即可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年11月24日 09时0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30883]zzgj[CS]20220022 项目名称: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91,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 合同包预算金额:2,091,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输液泵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5,500.00 - 1-2 临床检验设备 全自动血液分析仪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50,000.00 - 1-3 医用X线设备 DR 1(套) 详见采购文件 850,000.00 - 1-4 临床检验设备 荧光定量聚合酶链反应(PCR)系统 3(台) 详见采购文件 565,500.00 - 1-5 临床检验设备 全自动样本分杯处理系统分杯器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290,000.00 - 1-6 临床检验设备 全自动样品处理系统 1(台) 详见采购文件 330,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安装完成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按所投产品医疗器械分类提供:第一类:提供所投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具备《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人为生产商除外),并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三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人为生产商除外),并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范围内经营)。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2年11月14日 至 2022年11月18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公告期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http://hljcg.hlj.gov.cn/),选择“交易执行-应标-项目投标”,在“未参与项目”列表中选择需要参与的项目,确认参与后即可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2年11月24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线上提交 五、开启 时间: 2022年11月24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线上开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抚远市卫生健康局 地 址:抚远市浓江乡平安街107号 联系方式:0454-21325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气象局院内中资招标办公楼 联系方式:0454-82625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先生 电 话:0454-8262555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1月13日 相关附件: 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服务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一磋商文件(2022111101).pdf
  • 无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85亿元采购核磁共振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无为市人民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创建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服务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8-24 一、项目名称:无为市人民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创建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服务 二、招标人:无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招标内容 1.招标范围: 从立项后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期的建设全过程项目统筹管理,包括参与项目的前期策划阶段、设计阶段、报批报建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移交维保阶段等全过程项目管理及监理服务 。 2.项目建设规模: 1、学科能力建设提升:改建 6#楼,建设住院病区、业务用房以及配套医疗设备购置;2、营养食堂改造提升:改建 9#楼;3、急诊急救能力提升:建设急诊内、外科门诊及其他业务用房 120院前急救中心建设 改造建设新门诊住院综合楼CT室及核磁共振(MRI)机房;4、业务用房:改造7 #楼,建设有关业务用房;5、供配电保障能力提升。6、院区环境综合改造提升。 3.项目建设地点: 无为市 。 4.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项目工程概算总投资:约18486.99万元。 5.资金来源:政府性资金 。 6.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预计开工日期 2023年9月,施工工期约为720个日历天。 7.监理服务期限:从立项后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期的建设全过程项目统筹管理,包括参与项目的前期策划阶段、设计阶段、报批报建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移交维保阶段等全过程项目管理及监理服务。 8.最高投标限价:110万元。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质要求: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无。 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4.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要求:无。 5.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6.不良行为披露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良行为记录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 (1)未被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2)曾被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投标截止日不在披露期内。 □本条不作要求。 7.其他要求: (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其他要求: / 。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2023年08月25日9:00至2023年09月14日09:15。 2.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获取时间内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下载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售价:0元。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下同):2023 年09月14日09:15。 2.投标文件递交的方法: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3.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开标地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详见开标区电子显示屏)。 七、公告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http://ggzy.ah.gov.cn)、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htba.org.cn)、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whsggzy.wuhu.gov.cn)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1.招标人 名称:无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芜湖市无为市襄安路与安康路交叉路口往南约100米 联系人:马主任 电话:13605653922 2.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安徽邦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无为市无城镇濡须路1号 联系人:何庆庆 电话:18226716202 3.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无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无为市无城镇濡须路 电话:0553-2521569 4.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保证金窗口联系电话:0553-5932711; 咨询电话:0553-3121801,0553-5932710,400-998-0000(技术咨询)。 九、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或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告第八条中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十、注册事项 1.本项目只接受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以下简称主体库)已审核通过的会员获取招标文件,会员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未入库的潜在投标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具体详见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主体库注册办事指南)。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获取招标文件的,责任自负。 2.潜在投标人须登录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登录前须持有与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业务办事指南(市中心及分中心) 办事指南。 3.潜在投标人完成投标信息填写后方可进行招标文件下载。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核磁共振 开标时间:2023-09-14 09:15 预算金额:1.85亿元 采购单位:无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邦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无为市人民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创建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服务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8-24 一、项目名称:无为市人民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创建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服务 二、招标人:无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招标内容 1.招标范围: 从立项后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期的建设全过程项目统筹管理,包括参与项目的前期策划阶段、设计阶段、报批报建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移交维保阶段等全过程项目管理及监理服务 。 2.项目建设规模: 1、学科能力建设提升:改建 6#楼,建设住院病区、业务用房以及配套医疗设备购置;2、营养食堂改造提升:改建 9#楼;3、急诊急救能力提升:建设急诊内、外科门诊及其他业务用房 120院前急救中心建设 改造建设新门诊住院综合楼CT室及核磁共振(MRI)机房;4、业务用房:改造7 #楼,建设有关业务用房;5、供配电保障能力提升。6、院区环境综合改造提升。 3.项目建设地点: 无为市 。 4.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项目工程概算总投资:约18486.99万元。 5.资金来源:政府性资金 。 6.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预计开工日期 2023年9月,施工工期约为720个日历天。 7.监理服务期限:从立项后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期的建设全过程项目统筹管理,包括参与项目的前期策划阶段、设计阶段、报批报建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移交维保阶段等全过程项目管理及监理服务。 8.最高投标限价:110万元。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质要求: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无。 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4.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要求:无。 5.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6.不良行为披露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良行为记录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 (1)未被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2)曾被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投标截止日不在披露期内。 □本条不作要求。 7.其他要求: (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其他要求: / 。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2023年08月25日9:00至2023年09月14日09:15。 2.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获取时间内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下载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售价:0元。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下同):2023 年09月14日09:15。 2.投标文件递交的方法: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3.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开标地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详见开标区电子显示屏)。 七、公告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http://ggzy.ah.gov.cn)、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htba.org.cn)、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whsggzy.wuhu.gov.cn)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1.招标人 名称:无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芜湖市无为市襄安路与安康路交叉路口往南约100米 联系人:马主任 电话:13605653922 2.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安徽邦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无为市无城镇濡须路1号 联系人:何庆庆 电话:18226716202 3.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无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无为市无城镇濡须路 电话:0553-2521569 4.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保证金窗口联系电话:0553-5932711; 咨询电话:0553-3121801,0553-5932710,400-998-0000(技术咨询)。 九、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或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告第八条中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十、注册事项 1.本项目只接受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以下简称主体库)已审核通过的会员获取招标文件,会员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未入库的潜在投标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具体详见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主体库注册办事指南)。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获取招标文件的,责任自负。 2.潜在投标人须登录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登录前须持有与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业务办事指南(市中心及分中心) 办事指南。 3.潜在投标人完成投标信息填写后方可进行招标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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