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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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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国家标准哪些属于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资料】中国童鞋行业首个国家强制性标准7月实施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布面童胶鞋》标准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出台生效,该标准将是中国童鞋行业首个国家强制性标准。 虽然“贵为”童鞋行业首个国家强制性标准,然而,业界却认为,其实施对于泉州童鞋的影响并不大,根源在于,儿童布鞋在泉州童鞋总产量中占比不高。相比较而言,业界对于风传中的《儿童运动休闲鞋》国家标准更为期待。 蝴蝶效应 帮登鞋业有限公司在之前便受邀参加了国家级制鞋标准制订会议,并被授予了“观察员”身份。对于即将生效的《布面童胶鞋》标准,帮登鞋业总经理助理蔡文昌表示,对泉州童鞋影响并不大。蔡文昌认为,目前,虽然大部分童鞋企业都有生产一部分儿童布鞋,但泉州童鞋主要还是以生产运动鞋、旅游鞋为主。相对而言,对于风传已久的《儿童运动休闲鞋》国家标准,蔡文昌认为,可能更为适合泉州童鞋业。 虽然对泉州企业影响不大,但蔡文昌认为,强制性标准的出台对于童鞋行业将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可以推进童鞋行业在产品方面的技术创新变革,另一方面可以提升童鞋安全技术,给儿童一双健康成长的好鞋。” 同样受邀参加了国家级制鞋标准制订会议的欧美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忠实则从另外一个层面看待强制性标准的生效。“品牌童鞋企业参与将促使中国制鞋标准更加合理化,不仅推进了中国童鞋制鞋标准化前进的步伐,对于中国童鞋行业发展的大环境来说,也具有重大意义。” 信心之源 对于此次国标的即将出台,也有泉州许多童鞋企业称自己尚不知情,但对于自己企业的产品均称有信心。而其信心,则是来自企业过硬的产品质量。 陈忠实告诉记者,一直以来,图图都秉承“差异化研发”的战略,并早就携手中科院纳米研究所进行合作研发。 “目前,图图品牌已经拥有两大领先技术:纳米抗菌防臭技术和健康脚型贴合技术。”陈忠实向记者介绍道,第一大抗菌技术所采用的纳米抗菌材料荣获中国首届抗菌产品及技术博览会金奖,能达到主动抗菌、有效防臭、健康环保、安全长效等四大健康功效;第二大技术采用了针对儿童不同成长时期不同脚型的贴合包裹技术,使鞋子更贴合儿童脚型,达到帮助孩子健康成长的目的。两大领先技术的应用赋予了图图纵横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晋江酷乐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志通也向记者透露,酷乐计划寻找相关研究机构或高校进行产学研合作,更好地提升产品质量。而这也是其并不害怕强制性标准的根源所在。“提高产品的安全性是最关键的地方。” 这种观点同样得到了蔡文昌的认可。蔡文昌表示,做儿童产品就是做良心,不管国标何时出台,要求哪些,企业必须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产品的安全性能是关键。此外,最容易检测不合格的地方,可能在于标识,他提醒同行,在整个生产流程的制定中这方面应该更加规范更加严谨。

  • 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5%9B%BD%E5%AE%B6%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国家标准[/url]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size][/font]

  • 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5%9B%BD%E5%AE%B6%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国家标准[/url]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size][/font]

  • 当强制性标准变为推荐性标准是否需要进行标准变更

    [align=left]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align][font=&]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font][align=left][font=&][/font][/align][align=left][font=&]2017年发布了这一公告,在CNAS中明确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标准变更,我想请教下大家在CMA中是否需要进行标准变更呢?[/font][/align][align=left][font=&][/font][/align]

  • 强制性标准引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如何执行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近日,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标准[/url]引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如何执行”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给予了答复。[/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强制性标准引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如何执行[/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问:[/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很多强制性标准都会有一个引用标准名录,如GB 50205-202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151页,引用标准名录中的推荐性规范,如《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 10433。[/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请问,这个被引用的推荐性标准,是全文应当执行,还是,只有被引用的内容应当执行?[/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注:2021-10-27留言企标产品对比试验,2021-10-29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推荐性标准的效力,强制性标准引用了该标准,则该推荐性标准应当执行)[/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内容必须执行。[/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size][/font]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PONY谱尼测试的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谱尼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资料】国家强制性标准:熏煮火腿、火腿肠也要分等级

    据悉,随着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GB/T20711-2006《熏煮火腿》、GB/T20712-2006《火腿肠》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越来越多分出等级的火腿、火腿肠产品将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与此同时,两项新标准还特别增加了污染物的控制项目,这意味着百姓可以更加放心的食用火腿、火腿肠。新标准的实施将使得相应产品的危害性降低,安全性提高,消费者的可选择性增加,同时,对生产企业管理、商家进货的精细化提出更高的要求。质监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尽快做好过渡和调整,以免由于调整和过渡的不及时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产品分级精细化提供更多消费选择性 据介绍,这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原部颁标准的升级标准。 作为突出特点之一,该两项新标准都增加了对产品的分级要求。《熏煮火腿》新标准根据产品中蛋白质和淀粉含量的不同把熏煮火腿分为三级,即特级、优级和普通级。如特级熏煮火腿的蛋白质和淀粉含量分别应为大于等于18%和小于等于2%;普通级熏煮火腿相应为大于等于12%和小于等于6%。而原标准中对熏煮火腿产品的蛋白质和淀粉含量只规定了大于等于14%和小于等于5%一个档次级别。 《火腿肠》新标准根据蛋白质、淀粉和水分含量的不同把火腿肠分为四级,即特级、优级、普通级和无淀粉级。其中特级产品规定水分≤70%、蛋白质≥12%、淀粉≤6%;优级产品规定水分≤67%、蛋白质≥11%、淀粉≤8%;普通级产品规定水分≤64%、蛋白质≥10%、淀粉≤10%;无淀粉产品规定水分≤70%、蛋白质≥10%、淀粉≤1%。而原标准中对火腿肠产品的水分、蛋白质和淀粉含量只规定了50%70%、≥10%、≤10%一个档次级别。 产品分级后,消费者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购买。此外,新标准中对无淀粉火腿肠的规定也使得一种新的火腿肠概念诞生。 严格控制污染物细菌检验实行“一票否决” 据了解,两项新标准特别增加了污染物的控制项目,《熏煮火腿》原标准只控制铅和苯丙芘(熏烤食品中的致癌物质),新标准将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增加为铅、苯丙芘、无机砷、镉和总汞等五项指标,且指标更为严格。《火腿肠》新标准在污染物控制方面严格执行了GB2726即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控制了铅、无机砷、镉、总汞等指标。此外,两项新标准在辅料的要求中,增加了对水、白砂糖、淀粉的质量要求,提出亚硝酸钠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要求。 新标准还对熏煮火腿、火腿肠的生产加工过程提出明确的要求,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93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同时,严格了产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规则,要求在这两项检验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和致病菌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应复检。 此外,《火腿肠》新标准对产品命名提出具体要求,规定只有用鸡肉、鱼肉或牛肉等单一原料制成的产品,其名称才可以命名为“鸡肉肠”、“鱼肉肠”、“牛肉肠”。这就使得消费者从产品的名称上就可以直接判断火腿肠的原料是单一或复合的了。

  • 【分享】国家强制性标准《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和《布面童胶鞋标准》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于2010月9月2日共同发布两项有关鞋类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5038-2010 《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和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胶鞋类产品的健康安全、物理安全方面进行强制性监管。健康安全性能要求:检验部位项目单位限量值A类 *B类 *鞋面、鞋里和内底鞋(纺织材料、合成革、人造革) pH值 -4.0~9.0游离甲醛 mg/kg75150可萃取的重金属 铅 级 32-3* A类: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胶鞋 (鞋号不大于170);B类:除婴幼儿胶鞋以外的胶鞋。 GB 25038-2010《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适用于以合成革、人造革和纺织材料为帮面材,采用热硫化工艺生产的胶鞋,对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化学物质强制规定限量或禁用。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主要是针对供14周岁以下 (通常鞋号不大于245) 儿童穿用的布面胶鞋的强制产品标准,标准中除了涵盖GB 25038-2010《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及的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同时也强制规定了可能对儿童或婴儿产生危害的物理机械安全要求以及其他产品相关的要求,如使用要求,标签,号型和包装要求等。儿童物理安全性能要求:检验部位项目限量值A类 **B类 **鞋面、鞋里和内底 断针测试 不应有 全鞋 可触及的锐利边缘 不应有 可触及的锐利尖端 不应有 可拆卸或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脱落的小附件 不应有包装袋 鞋用包装袋厚度 平均厚度应大于或等于0.038mm** A类: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布面胶鞋(鞋号不大于170);B类:其他儿童类布面胶鞋。 《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和《布面童胶鞋》的强制执行,对企业产品内销是个挑战,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企业将面临被洗牌的分险。为了有效应对国家质监部门相关市场监管和执法,企业应及时掌握强制标准,按新标准要求组织安排胶鞋类产品的生产。

  • 我国推出首部儿童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

    8月1日,中国首部儿童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正式推出,这一标准首次对儿童家具的结构安全和有害物质限量等项目作出严格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中国正在加快通过标准制订的方式,完善对儿童更多层面的保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缺乏针对儿童的家具标准。尽管我国家具品牌很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儿童家具品牌。但我国的父母们却无法在市场上找到标有“儿童家具”产品放心购买。儿童家具强制性标准的出台无疑对这些领域提出了更加细致的要求。标准中规定:产品不得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可能产生危害的、危险性的、可触及的边部或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管状部件外露管口端应封闭;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为避免儿童藏匿在家具中时间过长而窒息,标准要求儿童使用的柜体类封闭式家具应当具有一定透气功能。除了铅、汞、铬、镉四种有毒物质有检测限量外,儿童家具增加要求检测可迁移元素锑、钡、硒、砷等。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PONY测试的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GB强制性标准是否都变更为GB/T推荐性标准?

    记得计量认证评审组一专家说过,监测方法标准GB开头的强制性标准现在都变更为GB/T推荐性标准了,我看了下环保部网站的标准,监测方法标准目录里原来的GB确实是都加了/T的(但标准内容不变),究竟以哪个为准?另外2位数字的年份也要变更成4位的吗?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6/201306281705_448218_1137738_3.gif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align=center][size=18p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size][/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第[/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25号[/size][/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6px]《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size][/font][size=16px]2019[font=仿宋_GB2312]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font]2019[font=仿宋_GB2312]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font]20[font=仿宋_GB2312]20年6月[/font]1[font=仿宋_GB2312]日起施行。[/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局长:肖亚庆[/font][/size][size=16px] 20[font=仿宋_GB2312]20年1月6日[/font][/size][/align][align=center][size=24px]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size][/align][align=center][font=楷体][size=21px]([/size][/font][size=21px]20[/size][font=楷体][size=21px]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size][/font][/align][size=18px][font=黑体]第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二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font][/size][font=黑体][size=18px]第四条 [/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五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六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立项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二)主要技术要求;[/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三)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情况;[/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五)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七)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八)经费预算以及进度安排;[/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九)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反馈项目提出部门予以研究处理。[/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以及协调情况,决定是否立项。[/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决定予以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项目计划,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报送批准发布时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明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决定不予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提出部门不予立项的理由。[/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十八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十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一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二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拟订的过渡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六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四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五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并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英文通报表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组织起草部门。[/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对外通报的,还应当再次对外通报。[/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八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二十九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形式,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一)报送公文;[/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三)编制说明;[/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五)审查会议纪要;[/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二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三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四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编号:[/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一)制定程序规范、报送材料齐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四)妥善处理重大分歧意见。[/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三十九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查询。[/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二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三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与组织起草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四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八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四十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五十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五十一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size][/font][size=18px][font=黑体]第五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五十三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五十四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font][/size][size=18px][font=黑体]第五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规章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font][/size]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分享】国家标准委最新公布5项强制性能耗限额国家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日前,国家标准委发布第163号公告,公布了9项国家节能标准,其中包括5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3项推荐性节能管理标准和1项推荐性节能基础标准。  9项标准如下:  GB 25323-2010 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5324-2010 铝电解用石墨质阴极炭块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5325-2010 铝电解用预焙阳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5326-2010 铝及铝合金轧、拉制管、棒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5327-2010 氧化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T 25328-2010 玻璃窑炉节能监测  GB/T 25329-2010 企业节能规划编制通则  GB/T 15318-2010 热处理电炉节能监测  GB/T 12455-2010 宾馆、饭店合理用电  以上5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12年3月1日,4项推荐性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11年2月1日。新的5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出台后,我国高耗能产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已经达到27项,内容涉及钢铁、有色、建材、化工和电力五大行业,覆盖的产品包括粗钢、电解铝、铜冶炼、水泥、玻璃、陶瓷、合成氨、铁合金、火力发电机组、氧化铝、再生铅等产品。

  • 防患于未“燃”,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将出台!

    [size=16px] 2月23日凌晨,南京市一居民楼发生火灾致15人死44伤,伤亡惨重。据通报,经初步分析,火灾是由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这次事故再次引起公众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安全的强烈关注。 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锂电池是主要的燃烧源或爆炸源。由于我国缺少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强制性标准,导致锂电池质量参差不齐,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频发。为从源头防范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完善刻不容缓。 据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报道,[b]2022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已经完成了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目前正处于审查阶段。[/b][img=image.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42dfa208-da80-4683-8803-7db3d869755f.jpg[/img]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安全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何鹏林是工信部锂离子电池及类似产品标准工作组组长,同时也是这项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他介绍道:按照项目计划,这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今年发布。[b]本标准将填补国家层面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安全质量监管的技术依据空白。标准发布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b][img=image.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ae4ef13c-82a9-4e8b-a6de-b727dba4c644.jpg[/img] 据《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该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符合GB1776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主要检验项目包括:电池安全项目: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电池组机械安全项目:挤压、机械冲击、振动、自由跌落、提手强度、模制壳体应力等;电池组电气安全项目:强制放电、过充电保护、过流放电保护、短路保护、温度保护、绝缘电阻、静电放电等;电池组环境安全项目:低气压、高低温冲击、浸水、盐雾、湿热、阻燃性等;人身安全项目:热扩散。 其中,首次在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标准中引入人身安全相关项目。热扩散项目参考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标准。电池单体发生热失控时热量会通过不同方式传递到相邻电池单体,单个电池热失控可能传播到周围的电池单体,引起连锁反应,热扩散时形成的烟雾、火灾和爆炸直接威胁电动自行车驾乘和使用人员安全。该项要求旨在考核电池热扩散控制能力,为预警和驾乘人员安全提供保障。标准要求电池组发出报警后5min内不能起火爆炸。[/size]

  • 强制性标准引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如何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很多强制性标准都会有一个引用标准名录,如GB50205-202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151页,引用标准名录中的推荐性规范,如《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 10433。请问,这个被引用的推荐性标准,是全文应当执行,还是,只有被引用的内容应当执行?(注:2021-10-27留言企标产品对比试验,2021-10-29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推荐性标准的效力,强制性标准引用了该标准,则该推荐性标准应当执行)[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8-02[/back][/color]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内容必须执行。

  • 【分享】美国CPSC发布便携式床栏的强制性标准提案

    2011年4月11日,美国CPSC发布了便携式床栏(portable bed rails)的强制性标准提案(html, pdf),以征求公众意见,意见截止期为6月27日。  在美国现有关于便携式床栏的法规方面,2000年10月3日,CPSC曾提议制定法规以管制具有伤害风险的床栏(65 FR 58968)。因此,在新标准发布之后,原有法规制定进程也将终止(html, pdf)。  在标准方面,2001年5月,ASTM发布了便携式床栏的自愿性标准ASTM F2085,此后又经过多次修订,目前最新版是2010年11月发布的F2085-10a。此外,在国际上,英国也有类似的标准BS 7972。  在对近年来便携式床栏导致的安全事故和F2085-10a的要求进行评估之后,CPSC认为,现有的F2085标准不足以保证便携式床栏的安全性。因此,新的强制性标准将在F2085-10a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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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11日,美国CPSC发布了便携式床栏(portable bed rails)的强制性标准提案(html, pdf),以征求公众意见,意见截止期为6月27日。在美国现有关于便携式床栏的法规方面,2000年10月3日,CPSC曾提议制定法规以管制具有伤害风险的床栏(65 FR 58968)。因此,在新标准发布之后,原有法规制定进程也将终止(html, pdf)。在标准方面,2001年5月,ASTM发布了便携式床栏的自愿性标准ASTM F2085,此后又经过多次修订,目前最新版是2010年11月发布的F2085-10a。此外,在国际上,英国也有类似的标准BS 7972。在对近年来便携式床栏导致的安全事故和F2085-10a的要求进行评估之后,CPSC认为,现有的F2085标准不足以保证便携式床栏的安全性。因此,新的强制性标准将在F2085-10a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修订。

  • 【原创大赛】交流一下纺织服装的强制性标准与质量监督

    [font=宋体] 交流一下纺织服装的强制性标准与质量监督[/font][font=宋体] 纺织服装是比较大的市场,中国又是纺织服装生产大国,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纺织服装的要求越来越高,又加上最近几年国家对品牌和品质的重视和支持,很多服装品牌应运而生,但是他们对国家的标准,产品的质量要求及市场监管的执行机制缺乏足够的了解,在市场准入和流通过程中不合格产品时有爆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对品牌也是一个打击,在此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相关的标准以政策要求。[/font] GB18401-2010[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就是纺织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他是对纺织产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使纺织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但不涉及因产品设计,制作而可能带来的单纯机械物理方面的安全风险。[/font] GB18401-2010[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其实检测项目不多,主要可以分为[/font]5[font=宋体]项[/font]1. [font=宋体]甲醛含量:这个就是主要通过呼吸道和皮肤,人体摄入过多有可能会致癌。[/font]2. pH[font=宋体]值[/font]3. [font=宋体]异味:本标准主要包含四种:霉味、鱼腥味、芳香烃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汽油味、煤油味)。[/font]4. [font=宋体]禁用偶氮染料:国标一般是[/font]24[font=宋体]种物质[/font]5. [font=宋体]色牢度(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font][font=宋体] 说到这里,有的朋友可能会问,是不是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了,当然不是,符合强制性标准只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最低要求,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还必须符合其明示执行的产品标准的要求。否则也是不合格产品。[/font] [font=宋体]那么不合格产品谁说的算,在国内有相关的监测和执法依据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商检法》等。[/font][font=宋体] 具体实施一般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如省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下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查的后处理等工作,如产品不合格的处理。[/font][font=宋体] 主要有两种方式:[/font][font=宋体] 1.定期监督抽查,一般每个季度抽查一次。[/font][font=宋体] 2.专项监督抽查,比如[/font]3.15[font=宋体]曝光哪类产品,比如那类产品被那个地区爆出大问题,比如出现安全危害(如黑心棉救灾,黑心棉发给学生用),这样的一个地方发生事故,全国各地都会抽查。[/font][font=宋体] 纺织服装类产品不合格处理:[/font]1. [font=宋体]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纺织产品,首先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这批产品价值的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比如说致癌物检测不合格的,可能要追究生产企业责任,严重的可能会吊销营业执照。[/font]2. 如果[font=宋体]纺织服装只是标示不合格的,则会责令整改,严重的可能要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这批产品价值的[/font]30%[font=宋体]以下的罚款。[/font]3. [font=宋体]产品故意掺假,以次充好,则会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违法生产和销售总额的[/font]50%[font=宋体]以上[/font]300%[font=宋体]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吊销营业执照,严重的可能要追究生产企业刑事责任。[/font][font=宋体] 一般企业要积极配和整改,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给出整改措施,整改后还要再次接受监督抽查,拒不配合的,会被处于轻则停业整顿,重则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font][font=宋体] 你明白了纺织服装的监督抽查吗,有不明白的方面,可以留言,非常乐意和大家探讨![/font]

  • 防患于未“燃”,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将出台!

    2月23日凌晨,南京市一居民楼发生火灾致15人死44伤,伤亡惨重。据通报,经初步分析,火灾是由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这次事故再次引起公众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安全的强烈关注。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锂电池是主要的燃烧源或爆炸源。由于我国缺少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强制性标准,导致锂电池质量参差不齐,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频发。为从源头防范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完善刻不容缓。据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报道,[b]2022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已经完成了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目前正处于审查阶段。[/b][align=center][img=image.png,550,292]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42dfa208-da80-4683-8803-7db3d869755f.jpg[/img][/align]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安全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何鹏林是工信部锂离子电池及类似产品标准工作组组长,同时也是这项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他介绍道:按照项目计划,这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今年发布。[b]本标准将填补国家层面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安全质量监管的技术依据空白。标准发布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b][align=center][b][img=image.png,550,300]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ae4ef13c-82a9-4e8b-a6de-b727dba4c644.jpg[/img][/b][/align]据《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该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符合GB1776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主要检验项目包括:电池安全项目: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电池组机械安全项目:挤压、机械冲击、振动、自由跌落、提手强度、模制壳体应力等;电池组电气安全项目:强制放电、过充电保护、过流放电保护、短路保护、温度保护、绝缘电阻、静电放电等;电池组环境安全项目:低气压、高低温冲击、浸水、盐雾、湿热、阻燃性等;人身安全项目:热扩散。其中,首次在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标准中引入人身安全相关项目。热扩散项目参考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标准。电池单体发生热失控时热量会通过不同方式传递到相邻电池单体,单个电池热失控可能传播到周围的电池单体,引起连锁反应,热扩散时形成的烟雾、火灾和爆炸直接威胁电动自行车驾乘和使用人员安全。该项要求旨在考核电池热扩散控制能力,为预警和驾乘人员安全提供保障。标准要求电池组发出报警后5min内不能起火爆炸。[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关于《白砂糖》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 2017年第7号

    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7年3月23日食品相关标准列表如下:序号国家标准编号国家标准名称转化后的国家标准编号1GB 317-2006白砂糖GB/T 317-20062GB 1354-2009大米GB/T 1354-20093GB 1355-1986小麦粉GB/T 1355-19864GB 1445-2000绵白糖GB/T 1445-20005GB 1534-2003花生油GB/T 1534-20036GB 1535-2003大豆油GB/T 1535-20037GB 1536-2004菜籽油GB/T 1536-20048GB 1537-2003棉籽油GB/T 1537-20039GB 4927-2008啤酒GB/T 4927-200810GB 5491-1985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5491-198511GB 10457-2009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GB/T 10457-200912GB 10464-2003葵花籽油GB/T 10464-200313GB 11765-2003油茶籽油GB/T 11765-200314GB 15037-2006葡萄酒GB/T 15037-200615GB 15108-2006原糖GB/T 15108-200616GB 15680-2009棕榈油GB/T 15680-200917GB 16568-2006奶牛场卫生规范GB/T 16568-200618GB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T 18006.1-200919GB 18078.1-2012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T 18078.1-201220GB 18079-2012动物胶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GB/T 18079-201221GB 18186-2000酿造酱油GB/T 18186-200022GB 18187-2000酿造食醋GB/T 18187-200023GB 18454-2001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GB/T 18454-200124GB 1911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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