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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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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食品添加剂相关的资讯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食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合食品添加剂。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复合食品添加剂 blended food additives。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2.2 辅料 adjuvant   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在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所使用的终端食品中不发挥作用。   3 命名原则   3.1 由功能相同的单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品种复合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目标功能命名。即“复合”+“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合着色剂、复合防腐剂等。   3.2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合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可以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目标功能或者主要目标功能命名,也可以以发挥作用的终端食品类别命名,如复合冰淇淋稳定剂、复合面包改良剂等。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用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GB14880和卫生部的公告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将没有共同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4.1.2用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安全标准。   4.2 感官要求   产品应具有应有的形态、色泽,不得有异味、异臭,无腐败及霉变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感官要求的检验方法为取适量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或白瓷盘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形态、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   4.3污染物限量   4.3.1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污染物指标项目应包含用于复合的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产品安全标准中设置的所有污染物项目。   4.3.2 各污染物项目的指标应等于或严于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中该项目的限量值及其在复合食品添加剂中所占比例进行加权计算而得到的限量值,并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若加权计算所得结果低于所有单一品种或辅料的产品安全标准中该项目的最低限量值,则以单一品种或辅料的产品安全标准中的最低限量值作为复合食品添加剂中该项目的限量值。   4.4 微生物限量   复合食品添加剂要求的微生物指标项目应包含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产品安全标准中设置的所有致病菌项目,各项目指标的要求应符合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辅料产品安全标准中该项目的最低要求。   5 标识   5.1 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包含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5.1.1 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5.1.2 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零售环节的复合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5.1.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1.4 保质期   5.1.5 产品标准代号   5.1.6 贮存条件   5.1.7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5.1.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5.1.9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零售环节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5.1.10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标注的其他内容。   5.2 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以上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5.3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监督食便函〔2010〕2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于2010年8月23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 gb2760@gmail.com。   附件: 1.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2.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编制说明.doc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添加剂引舆论危机?浅谈食品添加剂检测那些事
    刚刚过去的国庆假期,海天酱油过得并不顺利。有网友发现,在日本销售的海天酱油除了水、大豆、小麦以及食盐、砂糖之外,并无其他添加成分;而在国内海天酱油还添加了焦糖色、苯甲酸钠、三氯蔗糖等添加剂。网友们愤怒于海天酱油对国内外消费者的“双标”,同时也引发了无数网友对酱油食品安全的担忧。一般来说,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如果符合国家既定标准即是安全可靠的,出现上述酱油双标主要是因为不同国家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同。依据我国法律法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需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因此,企业及政府监管机构十分重视食品中添加剂的检测。那么,食品添加剂的检测主要用到哪些仪器呢?小编在此为大家精心列出了食品添加剂检测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仪器品类,供广大用户采购参考!仪器品类仪器名称分析仪器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顶空进样器、拉曼光谱仪、离子色谱仪、气质联用仪、液质联用仪、电位滴定仪、氨基酸分析仪、pH计等实验室常用设备离心机、研磨机、索氏提取器、磁力搅拌器、纯水器、匀浆机、均质器、涡旋振荡器、固相萃取仪、快速溶剂萃取仪、氮吹仪、浓缩仪、旋转蒸发仪、恒温水浴锅、移液器、氢气发生器等其他电子天平等同时,小编还为大家整理了相关食品添加剂等的检测解决方案,可供参考!方案1:食品中苯甲酸钠检测方案方案简介:该方案能够同时检测食品中常用的甜味剂和防腐剂,尤其是解决了糖精钠和脱氢乙酸不能达到基线分离的问题,并能使脱氢乙酸有良好的峰型;嵌入极性基团的Symmetry Shield RP18能耐受100%的水相流动相,能够延长在测定添加剂时的柱寿命。使用仪器:Waters Alliance HPLC 高效液相色谱系统方案2:使用三重四极杆LC/MS/MS同时分析16种甜味剂三氯蔗糖方案简介:本文向您介绍使用岛津 LCMS-8050对16种甜味剂进行同时分析的示例。阿斯巴甜、三氯蔗糖、安赛蜜等人工甜味剂属于日本食品卫生法中的指定添加物,相关部门针对允许使用甜味剂的部分食品及使用量制定了使用标准。使用仪器:岛津三重四极杆液质谱联用仪LCMS-8050方案3:GC-MS/MS方法测定可乐中4-甲基咪唑(4-MT)方案简介:国标《GB1886.6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对氨法和亚硫酸铵法制成的焦糖色中4-甲基咪唑的含量规定不超过200mg/kg,对2-甲基咪唑的含量未限定。岛津气质联用仪可检测出酱油和可乐中痕量“4-甲基咪唑”和“2-甲基咪唑”。使用仪器:岛津三重四极杆型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TQ8050 NX方案4:电位滴定法测定酱油中氨基酸态氮的含量方案简介: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T 5009.235-2016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本文采用电位滴定法检测酱油的氨基酸态氮含量,具有操作简单,结果准确,精度高等优点。使用仪器:海能T960全自动滴定仪方案5:使用气溶胶稀释进样 Agilent 7800 ICP-MS检测酱油中的Pb元素方案简介:参照GB 5009.2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建立了对酱油中26种元素进行分析的 ICP-MS 方法。该方法绝大部分元素回收率结果在90.0%–110.0%的范围内。使用仪器:Agilent 7850 ICP-MS 质谱仪以上即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部分解决方案及仪器,更多内容,请查看【行业应用】栏目,您也可在仪器信息网首页搜索框直接输入关键词进行查找。同时,也欢迎广大厂商积极上传相应解决方案,为用户提供更多参考,展示公司技术实力!══════════▼▼▼══════════【行业应用】是仪器信息网专业行业导购平台,汇聚了行业内国内外主流厂商的优质分析方法及相应的仪器设备。栏目建立了兼顾国家相关规定和用户习惯的专业分类,涉及食品、药品、环境、农/林/牧/渔、石化、汽车、建筑、医疗卫生等二十余个使用仪器相对集中的行业领域,目前,已经收录行业解决方案5万+篇。 选靠谱仪器,就上仪器信息网【仪器优选】。它是科学仪器行业专业导购平台,旨在帮助仪器用户快速找到需要的仪器设备。栏目囊括了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物性测试仪器、光学仪器及设备等15大类仪器,1000余个仪器品类,收录数十万台优质仪器。↓↓↓
  • 食品添加剂新标准2010年前完成
    卫生部等9部24日下发通知,要求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为加强管理,相关部门将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 继续开展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 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管的法规和制度 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当前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有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采购、查验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复合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   通知要求,要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而企业申请生产许可时,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组分、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   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必须如实载明相关内容。   为加强管理,相关部门将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抓紧制订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安全标准,加快完善我国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评价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卫生部门反馈标准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制(修)订标准的建议。在2010年底之前,要完成对现行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公布新制(修)订的食品添加剂标准。
  • 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处罚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期,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餐馆检查时,发现厨房操作间内摆有一瓶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其外包装标签上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该餐馆负责人不能提供采购此批食品添加剂的票据和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扣押了该瓶“复配着色剂”,并进行立案查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执法人员对此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罚观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种观点:按经营食品添加剂未履行查验义务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该餐馆采购并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加工制作食品,属于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范畴,由于该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标签标识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情形,应当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种观点:按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该餐馆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其外包装标签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情形,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种观点:按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该餐馆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其外包装标签上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情形,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span style=" color: rgb(165, 165, 165) " (整理自仪器信息网) /span /p p 以下为对违规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br/ /p p   一、未构成犯罪的处罚规定: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br/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br/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br/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br/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br/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br/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规定: br/   食品生产者向食品中违规掺入添加剂,致使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刑事责任。 /p
  • 复配食品添加剂新国标美中不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的出台对食品添加剂行业,特别是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福音,多年悬而未决的标准不同意问题终于得到解决。有业界人士指出,虽然标准还不够完善,起码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发展提供了统一的依据和规范化管理标准,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对新国标的几点看法   单一品种的稀释品未入册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把复配食品添加剂定义为:"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这个定义,把单一品种的稀释品排除在外了。为了方便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把一些使用量小、不容易分散的添加剂通过加食品辅料的方法进行分散稀释。如大量的酶制剂、干酵母、高达上万倍甜度的纽甜稀释品等,这样的复合品种有很多。   胶基糖果基础剂被划出   标准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把胶基糖果基础剂划出去,应给出相关解释,毕竟日常食用的口香糖关系千家万户胶基糖果基础剂又是它的核心成分,并且品种多,成分复杂。   复配产品不应发生化学反应   标准中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这条把通过酸碱反应释放二氧化碳的膨松剂给否定了。由小苏打、酒石酸氢钾、碳酸钙、葡萄糖酸内酯等组成的化学膨松剂或叫泡打粉,排除不了吸潮或微量水分促成的慢反应,产生二氧化碳、葡萄糖酸盐等新的化合物,还有其他产品可能发生的正常的美拉德反应。其实,这种安全的反应结果应该允许存在。   各种成分均需拿出检验方法   标准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然而,明确规定各种食品i俺家记得含量和检测方法,这个工作对于一个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来说,确实是个很复杂的事。就拿面食加工中广泛使用的面包改良剂来说,其中含有多种酶制剂、乳化剂、多种植物胶等,有些面包改良剂生产企业为图方便在产品中是用来复合酶。要求各种成分都拿出检验办法,不太现实,这些工作应该由单体原料供应商负责。否则,不但会消耗掉企业大量的精力,还会增加大量的检验费用。   各单一品种的含量要标明   标准中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的事项中第二条规定,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复配食品添加剂在流通环节的发展。复配食品添加剂因为是物理办法混合,它的技术核心不在加工工艺,而在配料,把"配方"写在包装上,这对企业技术保密非常不利。其实,准确的使用量标识和成分标识,已经规范了单体添加剂的使用量的合法性,再引入技术监督部门的成分备案,就已经相当规范了。或标明"国际限量成分"含量及这些成分"不得重复添加"的警示即可。   发展复配添加剂是重要出路   从食品添加剂应用技术的复杂性和安全性的角度看,发展复配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健康发展的重要出路,是连接单体添加剂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重要桥梁。   第一,发达国家已经走到最终产品以复配食品添加剂发展为主的阶段,而我国却以单体为主,直接推向食品加工企业。比如植酸,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对很多食品企业来说很陌生,生产植酸的企业又多为化工专业,不了解食品加工业。双方的沟通往往不在解决问题上,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这对一些没用过它的客户来说,很难真正推广。如果把它复配到海鲜保色剂中,就能很明确地推广到一个大得海鲜加工行业。   第二,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解决单体添加剂功能不足的同时,还为使用者带来方便,减少单体添加剂的使用量或不正确使用造成的超标,对提高食品安全有重要作用。   第三,要确保复配食品添加剂安全有效,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原则 特别注意生产加工用原辅材料中可能会带入的食品添加剂 在生产环节防止误用及污染 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最终产品中分散的均匀性 使用包装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防止不合格食品包装中非食用物质污染 不应使用过期、劣质的食品添加剂 不能添加非食品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许多食品添加剂具有多功能性,要了解选定的食品添加剂功能的主次及物理化学特性 复配过程中,首先确定其主要功能目的。
  • 《食品添加剂标准》允许大米含3种添加剂遭质疑
    日前,有匿名的粮食系统内专家反映,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简称"新标准")中,大米被允许添加包括防腐剂在内的三种添加剂。该专家认为,大米使用防腐剂在工艺上并无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应该撤销。   三种物质包括防腐剂   上述专家所指的三种添加剂分别为淀粉磷酸酯钠,功能为增稠剂 双乙酸钠,功能为防腐剂 脱乙酰甲壳素(又名壳聚糖),功能为增稠剂、被膜剂。   根据新标准,淀粉磷酸酯钠使用的范围是粮食和粮食制品,包括大米、面粉、杂粮、块根植物、豆类和玉米提取的淀粉等(不包括原粮及07.0类焙烤制品),用量为"按生产适量使用".   双乙酸钠在大米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2g/kg,但残留量要小于等于30mg/kg.壳聚糖在大米中使用量为0.1g/kg.   尚未发现有企业添加   该专家介绍说,双乙酸钠是防腐剂,在查找有关资料时,没看到国际标准或外国标准里可以用在大米里的情况。   之前有往大米里添加香精或食用油的情况,但都已被禁止或严厉打击。现在大米很干净,"没听说过有大米企业添加双乙酸钠等这三种添加剂的情况。"   长期从事大米研究的河南工业大学粮油食品学院教授周显青也认为,新标准"无法理解".在他接触的大米生产厂家中,也没有用到这三种添加剂的。周显青说,一是没有使用必要,二是增加了厂家成本。   "你说的是什么?"北大荒米业八五九制米厂的李经理昨日听记者提到这三种添加剂时感到有些奇怪,"我们没用过。"   是不是真如专家所说,没有企业在使用这三种物质?记者前日就此向中国疾控中心发去了采访函,但截止到发稿时,未收到回复。   允许使用将埋下隐患   "大米是我国主粮,也都是食品原料,其中允许使用添加剂,应十分慎重。"上述粮食系统内专家说:"食品安全标准允许使用,这无异埋下了隐患。"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之前,即因无技术必要而撤销了面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   从保证健康的角度,大米一旦被列入允许添加防腐剂,就可能会有人去"钻研",可能有人想到不去控制水分进行保鲜。"粮食应该回到它的天然属性。对添加剂的使用,应该宁缺勿滥。"周显青表示。   ■ 专家释疑   大米加防腐剂是否多此一举?   河南工业大学粮油食品学院教授周显青表示,"大米主要是淀粉、蛋白质和少量脂肪,淀粉和蛋白质相对稳定,在安全水分下,微生物变化非常小。大米可以保持其原有品质,不需要添加任何东西。"   此外,周显青说,这三种物质在防虫上也没有作用。   北大荒米业八五九制米厂李经理也介绍说,按标准,生产时将大米内的水分控制在14.5%以内,就能保证大米在保质期内不生虫,也保证卫生,"所以不需要添加任何东西。"   那么,这三种物质是否应在国家粮食储备上使用?据了解,大米储备粮的保存是以原粮保存,即保存的是稻谷或糙米,因此不受标准影响。   周显青还认为,在实际生产中,大米使用添加剂比较困难,它是颗粒,不像淀粉,很难均匀分布。   ■ 新闻主角   三种添加剂大揭底   解读人:河南工大粮油食品学院教授周显青   双乙酸钠--本身是防腐剂,比较安全。但根据目前掌握的技术,用干燥的方式就可以让水分降到安全储藏水平,微生物很难滋长,正常情况下大米的保鲜在三个月到半年没有问题。   壳聚糖--本身是增稠剂、被膜剂,大米加工成本高,利润又低,所以实际生产中很少使用。粮企有可能将其用于大米表面的被膜或抛光,给大米表面覆一层膜,就像是水果包上了保鲜膜一样,但是这种物质成本高。目前大米的抛光技术,能使表面非常好,没必要使用添加剂。   淀粉磷酸酯钠---本身是一种淀粉的变性产品,有吸水的作用,成本较高。可能用在大米制品譬如汤圆、米粉等。   ■ 市场探访   看包装标志如读天书   "我们一般就看厂家和分量,后面的标签也看不懂。"日前,在北京市朝阳区双井附近的世纪联华超市里,马阿姨和老伴儿来买米。   记者随机询问了几名消费者,他们都不知道大米还能使用防腐剂。   在散装大米周围,没有看到任何标志。而袋装大米的标志则过于专业,让消费者一头雾水。   袋装大米上除了会写明产地外,也会写出执行何种国家标准,比如"执行GB 1354-2009",但没有写大米中添加了什么物质。   记者通过上网查询才知道,"GB 1354-2009"即2009年开始实施的大米国标,规定"生产过程中,除符合GB 5749规定的水之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质",并且这一规定为强制性条款。   ■ 商家举措   日前,海底捞16家门店正式"亮锅底儿",公示10种食品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为北京首家公示食品添加剂的餐饮企业。   按照北京市卫生局的要求,本月底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单位应向卫生监督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对于不公示者,将责令整改。同时,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餐饮单位一律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不仅要行政处罚,还要交给公安部门进行刑事处理。
  • 中国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前研究部署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并发布紧急通知确保公众饮食安全。通知强调,对涉嫌造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同时,对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资料图:2009年9月25日,卫生部“对症下药”,下发通知出台了“严格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核”、“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等5条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近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发现一些餐饮单位使用来源不明、标示不清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制作火锅底料,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引起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等要求,迅速开展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对辖区内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监督抽验力度,进一步规范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在生产环节,重点检查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加工工艺,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等管理制度,是否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控制,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标签标识要求,标签标识内容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   在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违规经营,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以及含量,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   在使用环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以及含量,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   通知强调,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职责督促生产企业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标识标注。食品调味料标签要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添加剂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各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虚假标注行为。对标签标识不规范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要依法处置,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通知指出,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规范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督促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要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并按照有效期使用。餐饮服务单位自行配制食品调味料,其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合法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要依法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单位要诚信经营,对有关询问,应当如实告知加工制作的食品所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加工方法。   通知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作为政府参谋和助手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估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通过分析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找准监管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各级食品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将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和信用奖惩机制。   通知还强调,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其他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对涉嫌造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同时,对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滥用的可怕 “三问”中国食品添加剂
    卫生部近日表示,正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撤销过氧化苯甲酰作为面粉处理剂及其相关配套措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然而面粉增白剂只是公众对于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担忧的冰山一角——食品添加剂滥用、超标,食物中使用非法添加物,有关食品安全的消息再次牵动着消费者的神经。   敏感疑惑:添加剂是否被滥用?   关于面粉增白剂的争论由来已久,早前我国100家大型面粉加工企业曾联名呼吁停止使用增白剂。按规定,面粉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每千克不得超过0.06克。随着加工水平提高,许多面粉企业已不再在产品中添加增白剂,然而抽检却仍能在一些面粉中发现超标案例。   记者在北京西郊锦绣大地物流港采访时了解到,大型面粉加工厂普遍已经停止在面粉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一些企业仍在添加主要出于两个原因:受生产条件制约面粉加工水平偏低 迎合部分消费者追求“品相”的心理。   不只是面粉产品,被形容为“熟悉的陌生人”的添加剂,存在于许多食品中。小小的面包里有多少添加剂?人们恐怕很难想到,复合酶制剂、复合乳化剂、氧化剂、过氧化苯甲酰这些陌生的名称,都是许多面包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已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0多类约2000种,使用也有严格限量标准。生活中一件件案例表明,添加剂本身并不可怕,怕的是滥用。   吉林省去年一次抽查中发现,某批次葡萄酒山梨酸超标2.3倍 山东寿光对15个咸菜样本的抽检中,4个样本防腐剂超标2至5倍 在以往曝光的案例中,一些“地下”小食品作坊的蜜饯色素和增味剂超标可达十几倍。   再如,色黄素只能用在某些饮料中,有些厂家却将其用于给劣质黄油着色 个别不法商户用含有糖精钠和蛋白糖等食品添加剂浸泡青枣,变青枣为红枣牟利……   另有商家利用产品说明“打掩护”:“有选择”地标注部分添加剂名称,对于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添加剂避而不提,此做法在危害公众健康的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业的灵魂,只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适量添加,安全性是有保障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对记者说,“食品添加剂替非法添加物背了多年的黑锅。”   投机渔利:为何久治不愈?   一个个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违法添加物的案例只是公众质疑的冰山一角,人们更为担忧:这些现象为何难以根除?是什么因素造成了不法企业违规操作?   上海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名誉会长彭瑞衍说,一些商家过度追求色泽和口感而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为了追求低成本高利润而违规使用非法添加物,凸显了投机渔利的心态,部分监管环节的疏漏更造成了这些企业投机的侥幸心理。   有关部门近期拟出台新规规范我国现榨果汁市场。然而采访中北京一位经营“现榨果汁”生意的店主直言不讳:“市场竞争太激烈,高成本低利润经营不是长久之计,用添加剂勾兑的果汁,成本只是真正意义上现榨果汁的十分之一,何乐而不为?”   “食品安全监督具体执行上存在漏洞。”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高彦祥教授说,“片段化监管体制容易导致部门间责任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同时部门间内耗严重,问题出现后相互推诿导致失去最佳监管时机。”   他认为,添加剂的销售和使用缺乏严格的追踪机制,一般只是抽检最终产品,如发现商家确实存在过量使用或使用违禁添加剂时,往往只是一罚了之,但以罚代管的方式对一些企业根本不伤筋骨。   不容忽视的是,添加剂检测设备本是把关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然而一些企业自身和政府部门检测设备老化、闲置,使食品安全监测成为一句空话。   在2008年底至2009年初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中,全国共清查出252种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物。违规行为多存在于中小型食品企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私人作坊。这些企业在食品生产工业的末梢,原材料进货渠道繁杂,监控检测难度更大。   “管、控、防”:还有多少猛药需下?   食品安全关乎我国十几亿公众的健康问题,也是当今社会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8月4日,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加强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等几部委近日也明确表态,加强食品安全管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甚至死刑。   “规范添加剂使用、维护食品安全需要强有力执法的保证。”高彦祥说,“食品安全法已经出台,各部门执法一定要从严,否则就会流于形式。凡事要从公众利益出发,不能因为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就对其‘手下留情’。”   “要想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转变‘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监管方式,相关部门应把好关口,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这也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他说。   彭瑞衍建议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追踪机制,对添加剂生产厂家要严格执行生产销售的登记备案制度,将产量和去向备案,对使用厂家要登记添加剂来路和使用情况。这样才能把住超范围、超量使用的关口,也便于追查和监督。与此同时要在食品监督方面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王竹天指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必须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一些基层机构缺少必要的检测设备,专业检测人员普遍缺乏。   陈君石说,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督出来的,更不是检测出来的。关键还是要靠企业自律。“食品添加剂说到底是道德问题。”专家建议,政府各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更多发挥行业协会的沟通作用,加强企业自律意识的宣传,提高行业守法意识。
  • 我们如何应对食品添加剂的挑战
    从12月10日起,卫生部、工商总局等9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   据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透露,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吸取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教训,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清理、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整顿食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据了解,监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以及追踪调查。如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涉嫌犯罪的,监管部门将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那么,生活中食品添加剂的真实面目又是怎样的呢?  食品添加剂充斥百姓日常生活   在超市里,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宣传:“松软得可以弹起来”;“柔滑得如丝绸一样”;“无与伦比的松脆”……   消费者为这些诱人的语言所征服,于是欣然购买。其实,食品的美妙口感毫无例外地来自食品添加剂。无论是酸甜的糖果、香浓的零食,还是酥脆的饼干和柔软的蛋糕,都是食品添加剂的杰作。   也有一些食品如此宣传:“本品不含防腐剂”;“本品不含人工色素”;“本品不含香精”……消费者心有所动,认为它们更健康,就高兴地把它们放入购物篮。其实,这些食品不含防腐剂,未必不含抗氧化剂;不含色素,不等于不含防腐剂;不含香精,也不等于不含增稠剂等其他添加剂。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范志红认为,其实,大规模的现代食品工业,就是建立在食品添加剂的基础上的。因为消费者对食物的外观品质、口感品质、方便性、保存时间等方面提出了苛刻的要求,所以要想按照家庭方式来生产,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真的不加入食品添加剂,只怕大部分食品都会难看、难吃、难以保存,或者价格高昂,消费者是无法接受的。  每人每天吃进百种食品添加剂   在北京新发地几千平方米的“北方霞光食品添加剂超市”里,简单的货架上摆放着2000多种食品添加剂。据这里的负责人张先生介绍,他们公司在全国的添加剂行业里也算是排得上号的。   “其实我们的生活,根本离不开食品添加剂。”张先生说,“每个人每天都得吃进去上百种食品添加剂。”   “一袋面里,就有20多种添加剂。到了面包房,配方更复杂,香精就得有几十种。如果是奶油面包,奶油的供货方已经加了抗氧化剂、色素等等,你再分析一下面包粉,增进剂肯定是少不了的。所以一个面包的制作,从头到尾,估计得用50到100种添加剂。”张先生拿着一块面包说,“比如一杯色泽鲜亮的果汁。基本配料是30%的果汁,剩下的都是水和香精、色素什么的,勾兑出来甜香爽口,颜色又好看,比苦涩的纯果汁更讨好。”   再比如一袋猪肉馅儿的速冻饺子,或者一块火腿肠。“猪肉饺子里的猪肉很可能是你的一种错觉,用大豆蛋白加上猪肉香粉等等若干添加剂,很容易就做成了‘猪肉馅’,成本比放猪肉低很多。而我们现在市面上的火腿肠,里边能有50%是肉就不错了,其余的可以填充大豆蛋白,再用香精把肉香补回来。”张先生透露,他研究肉制品很多年,这几乎是火腿肠行业的“潜规则”。   不吃方便食品,自己动手做菜,不过你总要放鸡精吧?“鸡精根本就是一种复合食品添加剂,不一定跟鸡有关系。日本人最先发明了增鲜的呈味核苷酸二钠,鸡精的框架性配方是40%的盐、35%味精、8%白糖、5%鸡的提取物,1.1%的呈味核苷酸二钠,剩余的都是淀粉。盐、味精和白糖都是很便宜的东西,鸡的提取物就是蛋白,甚至可以是大豆蛋白来替代。”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的灵魂   据了解,1992年中国还没有专门的食品添加剂工厂,食品中也很少用食品添加剂。直到1996年国家出台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才开始大量使用。直到上世纪90年代末,添加剂已经开始大量应用于食品加工业了。   张先生说,当年刚接触食品添加剂,真是有点“恐慌”,“觉得添加剂有点像毒药”。而现在,他相信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的灵魂。“比如饮料行业,如果没有添加剂,我们就喝不到各种果汁、果味奶和优酸乳,更没有瓶装的冰红茶冰绿茶。添加剂为人类创造了很多新的食品和新的食品制作工艺。”   范志红曾让食品专业的学生进行过一次有关色素应用的调查,结果学生们惊诧地发现,添加色素的食品品种实在是太多。草莓夹心饼干中压根就没有草莓,而是用食用红色素染出来的;蓝莓蛋糕中当然也没有蓝莓,是亮蓝或靛蓝色素染成的。至于逼真的水果风味,则是糖、酸和香精调出来的。   正因为人们对食物的外观品质、口感品质、方便性、保存时间等方面提出了严苛的要求。各个厂家拼命地改进食品,“提高技术含量”,想方设法地取悦人们的眼睛和舌头。结果食物越来越好看、越来越好吃。   “我们每天都‘泡’在食品添加剂里,该如何跟它们和平共处,恐怕是更现实的考虑。”张先生忧虑地说。
  • 食品添加剂标准变身“国家药典”
    据国家卫生部公告,胆钙化醇、氰钴胺等14种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的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这意味着,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将与新出台的国家药典相对接,使之更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药品生产和传统用药习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规定,经审核,现指定胆钙化醇等14种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相关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执行。   对此,国家标准频道认为:药品各生产、销售企业,应及时关注标准类的变动信息。做到信息最大程度的了如指掌,才能更好的避免不必药的麻烦。此外,作为消费者,应尽可能多的去了解所谓的食品添加剂,在药店里对应产品。所以,请大家在超市、认清楚食品标签的标注,切勿换了个名字,就不知道是啥了!   附:食品添加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应品种   胆钙化醇等14种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相应品种 1 胆钙化醇 维生素D3 2 d-α醋酸生育酚 维生素E 3 植物甲萘醌 维生素K1 4 氰钴胺 维生素B12 5 烟酰胺 烟酰胺 6 泛酸钙 泛酸钙 7 硫酸镁 硫酸镁 8 氧化镁 氧化镁 9 硫酸亚铁 硫酸亚铁 10 富马酸亚铁 富马酸亚铁 11 氧化锌 氧化锌 12 柠檬酸锌 枸橼酸锌 13 碘化钠 碘化钠 14 碘化钾 碘化钾
  • 包装饮用水中食品添加剂的“去留”
    近年来,围绕各种“概念水”的争论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究竟益大还是弊大,至今也没有一个定论。部分专家认为,关于饮用水对人体健康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并应组织专门研究。   国家饮用水质量检测中心主任解增友认为,从长远来看,添加一定数量矿物质的包装水,应该是一个方向。但就目前我国的科技手段而言,现阶段能否保证长期饮用这些水的人的健康和安全尚不明确。根据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饮用水水质准则》,人体从水中摄取钙和镁的典型摄入量约为总摄入量的5%至20%。该组织2003年提供的一份报告中称,长期饮用低矿物质水会对肠黏道、新陈代谢和矿物质动态平衡或其他人体机能产生直接影响,将会使饮食中摄入的有毒金属增加。同时,该组织依据动物实验以及流行病学研究作出的报告表明,长期饮用低矿化度的水,将增加心血管病的发病率,同时还与运动神经元疾病、怀孕紊乱症、某些癌症的高发病率有关。因此,报告建议“各个国家政府在制定饮用水质量标准和处理原则时,应竭力促进该领域内有针对性的研究,以便制定详细的促进健康政策。对已经作出的规定,政府应确保该规定也能在家用处理设备和瓶装水生产中实施。”   部分业内人士认为,一些饮用水企业为了制造卖点,将自来水净化后,在其中添加各种食品添加剂,这样做违背国际食品法典中规定的营养素添加的基本原则,即“添加后不能引起新的不平衡,以及添加要有临床和亚临床的需要”。由于在水中添加的物质并没有经过权威论证,也没有临床实验报告,都是企业自己找专家,自行定标准,在水里添加多少矿物质,添加什么比例的矿物质,以及添加的矿化液质量等等都是企业说了算,如果企业在制定当中稍微把关不严,就容易出现问题,而以我国目前的科技手段,也保证不了长期饮用这些水的人的健康和安全。   我国著名水营养学专家李复兴在其专著中提到,当前,由于各个厂家添加到水中的化合物不同,给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添加矿物质的水远远不如优质天然矿泉水。在添加矿物质的时候,要适当考虑各种离子的相互的平衡和拮抗作用,否则不仅不能给人带来健康,可能还会引起一些营养和健康方面的问题。   他表示,天然水中的矿物质是呈“水合离子”状态,每个矿物元素外面都包含着很多的水分子,而不是以单一的形式游离存在,每种天然水中的矿物元素所包含的水分子也不一样,这都是经过长期天然形成的结果。而人工添加的矿物质都是“非水合离子”,而我们人体吸收的矿物元素,都是在水合离子状态下吸收的,很多人都不清楚这一点。   但也有一些人认为,水中含有矿物质比不含矿物质好。他们认为,饮用水中的矿物质应该比食物中的矿物质更容易吸收,比如磷、钠、氟,都有很高的吸收率,对于锰等,大部分能吸收,但日常饮水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人体水平衡的健康需要,补充的矿物质非常微量。他们同时指出,当前,由于经六道工艺滤净的纯净水在滤去有害杂质的同时,也将人体所需的矿物质过滤掉了,所以本着补充营养素的原则,在纯净水的基础上,适量添加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来提升其品质,使之不至于完全不含矿物质成分。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森工集团董事长柏广新、解增友等人认为,在没有进行全面科学实验之前,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和人工矿物质难保终生饮用安全。而目前市场上饮用水中的添加剂和人工矿物质由于添加种类单一,会带来新的不平衡。   柏广新说,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要有临床和亚临床实验,目前没有看到任何生产矿物质水的企业有临床报告或说明,现阶段的添加方式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终生饮用安全。   与此同时,他们认为,“矿物质水”的名称有很大的误导性,广大消费者无法从名称上分辨与“天然矿泉水”的差别,是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由于目前我国技术条件有限,尚不能确定哪些矿物质、多少含量的矿物质对人体无害,在没有充分监测、实验结论的情况下,我国应禁止在饮用水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这样做既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负责,也符合《食品安全法》。   专家同时指出,饮用水标准是保证这个行业有序发展和消费者饮水安全的必要手段。现在仍然有效的《软饮料分类》是1996年制定的,其中明确规定了“瓶装饮用水是密封于塑料瓶、玻璃瓶或其他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剂可直接饮用的水”,但是,这一标准在现实中并没有执行。2008年末实施的《饮料通则》中,也悄悄将“不含任何添加剂”的限制取消,这使水市场的安全隐患陡然增加。   专家指出,从国际立法惯例看,发达国家一般禁止或对在饮用水中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非常谨慎,美国在《联邦法规》21篇165章中明确规定,在饮用水中禁止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欧盟委员会也要求所有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置于永久观察下,随着新技术的出现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重新评估。他们建议,我国在制定饮用水细则时,可考虑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来执行。
  • 欧盟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2023年6月30日,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欧盟委员会通过(EU)2023/1329条例,修订(EC)1333/2008号法规的附件二中有关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476)的使用和(EU)No 231/2012关于甘油(E422)、脂肪酸聚甘油酯(E475)和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476)的规格,自公布后第20日生效。主要内容如下:1.2023年7月20日之前合法投放市场的食品添加剂甘油(E422)不符合自2023年6月20日起适用的砷、铅、汞、镉或丙烯醛最高限量,可根据(EC)1333/2008号法规附件II和附件III的规定添加到食品中,直至2024年1月20日;2.2023年7月20日前合法上市的食品添加剂脂肪酸聚甘油酯(E475)不符合自2023年7月20日起适用的砷、铅、汞、镉、3-氯丙二醇(3-MCPD)和3-MCPD脂肪酸酯(以3-MCPD表示)、芥酸或缩水甘油脂肪酸酯(以缩水甘油表示)的最高限量,可根据(EC)1333/2008号法规附件II和III添加到食品中,直至2024年1月20日;3.2023年7月20日前合法上市的食品添加剂聚甘油聚蓖麻油酸酯(E476),不符合自2023年7月20日起适用的砷、铅、汞、镉、3-氯丙二醇(3-MCPD)和3-MCPD脂肪酸酯(以3-MCPD表示)或缩水甘油酯(以缩水甘油表示)的最高限量,可根据(EC)1333/2008号法规附件II和III规定添加到食品中,直至2024年1月20日。
  • 这才是食品添加剂的正确标示方法
    1.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如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2.应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可以选在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1)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在标签上可统一标注为“焦糖色”;(2)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如“磷脂”可以表示为“大豆磷脂”;(3)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一种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多种功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a.丙二醇;b.增稠剂(1520);c.增稠剂(丙二醇)。食品中添加了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若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需注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规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的规定。应以“复配”+“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或“复配”+“食品类别”+“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水分保持剂,或复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剂等。例如:某食品添加剂了复配着色剂,可标示为“复配着色剂(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或在配料表中直接标注“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4.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再配料表中标示。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是为了单一或复配的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在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不发挥功能作用,不需要再配料中标示。如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的叶黄素可直接标示为“叶黄素”,或者“着色剂(叶黄素)”“着色剂(161b)”。5.酶制剂的标示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对于不需要标示的加工助剂、酶制剂、食品添加剂中的不发挥工艺的辅料等,企业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标注。6.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识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或原卫计委公告的名称标示。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当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例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以作为调味品有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当标示味精。
  • 专家带你科学认知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我们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舆论风波不断刺激消费者的敏感神经,引发群众抵触心理。那么,食品添加剂是否对人体有害?在此,我们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分类、安全性等方面进行科学解读,帮助消费者科学认知食品添加剂。01什么是食品添加剂?根据2024年2月8日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也包括在内”。02为什么要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迄今已有五六千年的发展历史,已成为食品加工业不可缺少的基料,在食品加工工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3]。一是防止食品变质,延长保质期,为消费者提供品质稳定的食物;二是改善食品感官品质,增强食品营养价值,满足人们对食品风味、色泽、口感的要求;三是改进食品生产工艺,提高食品生产效率,使食品制造工艺更合理、卫生、健康;四是促进食品品种创新,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多元化的消费需求。03添加到食品的一定是食品添加剂吗?在我国,根据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GB 2760—2024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3大类,详见表1。目前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000多种,凡是不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物质都不是食品添加剂。表 1 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序号种类英文名称01酸度调节剂Acidity regulator02抗结剂Anticaking agent03消泡剂Antifoaming agent04抗氧剂Antioxidant05漂白剂Bleaching agent06膨松剂Bulking agent07胶姆糖基础剂Chewing gum base08着色剂Colour09护色剂Colour fixative10乳化剂Emulsifier11酶制剂Enzyme preparation12增味剂Flavour enhancer13面粉处理剂Flour treatment agent14被膜剂Coating agent15水分保持剂Humectant16营养强化剂Nutrition enhancer17防腐剂Preservative18稳定和凝固剂Stabilizer and coagulator19甜味剂Sweetener20增稠剂Thickener21食品香料Flavouring Agent22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Processing aids for the food industry23其他Others然而,在食品生产中,有些不法商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诸如苏丹红、三聚氰胺、吊白块等非食用物质的添加会对人体造成一定的危害,非食用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是国家不允许添加在食品中的。为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我国陆续发布了五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04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是否安全?我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通过立法和制定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审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管。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管理措施基本一致,有一套基本完善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制度。凡是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均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并经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会审查,公开向社会及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确保其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严格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了糖果中蓝锭果红的最大使用量为2.0 g/kg,巴氏杀菌乳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此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也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一般原则: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因此,食品添加剂在合理、合规、按“标准”使用的情况下是安全的。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食品添加剂能够提升产品品质,丰富食品种类,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但使用不当则会危害消费者健康。一是“两超一非”的问题,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例如,2022年,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麦趣尔纯牛奶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被罚款7315.1万元。二是“不当搭配”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一种食品中往往添加多种食品添加剂,多种食品添加剂同时使用产生的协同或者拮抗作用可能对健康有害。三是添加剂质量问题,不合格或劣质的食品添加剂可能含有有害物质,进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四是长期摄入含有特定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可能引发慢性疾病。例如甜味剂被认为可能与肥胖、糖尿病疾病等慢性疾病的发生有关联。总的来说,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被誉为食品加工业的灵魂。然而,食品添加剂一旦使用不当,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从而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们应该加强科学研究,这样可以更准确地评估食品添加剂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尤其是对特定人群如婴幼儿、老年人的潜在风险,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完善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行政监管的威慑作用,杜绝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现象,进而最大限度地消除其负面影响。05消费者如何获取食品添加剂信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是食品标签的基础性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示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等[4]。且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对于食品添加剂,通则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或者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例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a.丙二醇;b.增稠剂(1520);c.增稠剂(丙二醇)。若食品中添加了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需注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规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的规定。总之,产品标识是普通消费者了解产品中食品添加剂含量和种类的重要依据,消费者可以从食品包装上获取食品添加剂信息。综上所述,食品添加剂是把双刃剑,在现代食品工业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使用不当会有健康风险。但我们不能因为食品添加剂具有负面影响而抛弃它,恰恰相反,我们应该加强科学研究、提高监管力度、规范生产流程、强化质量控制,减少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会越来越好。[1] 陶冶心.食品添加剂对食品质量的影响及问题分析[J].食品安全导刊,2024(04):17-19.[2] 张莲莲,李岩.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安全的影响探析[J].现代食品,2023,29(07):143-145.[3] 焦锡涛,胡云,张二豪,等.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添加剂现状研究[J].食品工业,2023,44(11):334-337.[4]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作者: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首席专家——张峰食品中化学性有害物分析技术研究首席专家博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创新领军人才。全国创新争先奖获得者、茅以升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央国家机关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全国质检系统先进工作者。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副会长,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秘书长,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WHO FCTC专家组专家,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编制组专家,市场监管总局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理化检验方法专委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仪器仪表学会食品安全检测仪器与技术应用分会副理事长,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Journal of Future Foods》、《One Health Advances》等期刊编委。  研究方向:食品中未知有害物的质谱侦测技术开发 分离电离一体化质谱离子源研制及食品实时检测技术开发 食品组学风险判定技术开发;食品安全质谱成像技术开发。  “十三五”以来,所带领的团队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欧盟“地平线2020”课题等项目25项。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33件,主编著作6部,在Anal. Chem.、J. Agric. Food Chem.等国际顶级期刊和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260余篇。培养硕士、博士、博士后、中组部“西部之光”专家共89名。组织应对了“臭脚盐”、“瘦肉精”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中央政府相关部门肯定,社会效益显著。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1项、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3项、原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兴检奖”一等奖1项等奖励十余项。
  • 质检总局政策解读:无许可证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同时,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介绍,一旦某种食品添加剂出现质量问题,将有大批下游食品企业受到影响,对人民身心健康造成威胁。因此,国家质检总局起草《规定》,以从生产源头上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提高生产准入门槛 细化生产许可证制度   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将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监管职责全部移交国家质检总局。刘兆彬说:“《食品安全法》只规定对食品添加剂实施许可制度,但是对许可条件以及后续监管措施均未作详细表述。我们认为,尽管目前食品添加剂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由添加剂的滥用和添加非食用化工原料造成的,但是食品添加剂质量直接影响食品质量,必须严格监管。”   《规定》细化了生产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   例如,目前作为化工品的食品添加剂存在试生产、试销售的环节,而《规定》实施后,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将不允许试生产、试销售。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拟为五年。   强调生产者责任 发现隐患要主动召回   《规定》的一个亮点,是专门用了一个章节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强调了生产者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生产者的质量义务主要有: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 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的材料,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 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等。   此外,在听证会上,食品添加剂召回制度因提高了对企业质量义务的要求,而受到普遍关注。《规定》要求,生产者若发现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或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使用,并记录相关处置情况等。   保障使用者知情权 成分要求全标注   由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由多种成分配制,在立法听证会上,监管和检验检测部门的代表普遍认为,企业应该提供准确的成分说明。   因此《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标签上载明“复合食品添加剂”字样。而且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有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刘兆彬介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 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 贮存条件 产品标准代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而复合食品添加剂除要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在成分或者配料表中同时标明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名单相一致的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
  • 食品添加剂新规本月实施 一盒牛奶含11种添加剂
    从本月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根据新规,所有食品添加剂成分,必须要在包装上毫无保留地进行明示。昨天,南京市民许女士特意看了一下,孩子几乎每天都喝的一款牛奶新包装,不禁被吓了一跳,因为这款牛奶饮品中,竟添加了11种食品添加剂。   一看吓一跳:喝的不是奶,是食品添加剂 250ml饮品中含11种添加剂   “1、2、3、4……11!”当许女士数着手中一款市场上热销的“乳味饮品”的食品添加剂成分时,着实被吓了一跳,因为细细一数,这款只有250毫升容量的乳味饮品中,竟然含有11种食品添加剂。   而对于这些食品添加剂的用处,许女士一点都不知道。“这添加的都是些什么东西呀,对人体到底有没有害处?”许女士给记者念出了一堆词组,包括乳酸、果胶、柠檬酸钠、琳甲基纤维素钠、黄原胶、海藻酸丙二醇酯、瓜尔胶、阿斯巴甜、安赛蜜、柠檬酸、苯丙氨酸等,很是深奥。读完后,许女士有些揪心,因为她感觉孩子以前喝的不是牛奶,而是食品添加剂。   许女士告诉记者,以前买这款牛奶的时候,也注意到了包装中的配料表成分,当时这款产品只是写了“食品添加剂”几个字,但是具体成分由于产品没有写,因此她也就没太在意。在她的思维中,适当加点食品添加剂也是正常的,但让她感到无法理解的是,为啥一款乳味饮品,一下子要加上这么多玩意儿。面对长长的一串没听说过的名字,她深深地感到惊讶和不安。她说,以后再也不会买这种饮品给孩子喝了。   7行配料介绍添加剂占5行   本月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在“新规”的威力下,记者在南京数家超市的食品柜台采访时发现,以往犹抱琵琶半遮面的食品添加剂,如今几乎是在一夜之间清晰地出现在了消费者的面前。   也正因为此,记者在采访时惊讶地发现,一些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数量之多,着实令人感到有些吃不消。在琳琅满目的牛奶柜台,虽然产品都放在一起,但调味牛奶、乳饮料、乳味饮品、乳酸菌饮料等称谓足以让人头昏,不过在这些产品的包装上,共性的地方在于,都离不开食品添加剂的身影,除了许女士看到这种含有11种之多食品添加剂的乳味饮品之外,另外一个品牌的高钙牛奶,也成了食品添加剂的展示区域,总共才占据7行的配料介绍中,食品添加剂就占据了5行的位置,成分多达9种。   生产商直言:添加剂就是为了“好看好吃好卖”   “添食品添加剂,为的就是让产品好看、好吃、好卖!”一家食品企业的负责人面对消费者疑虑的食品添加剂随处可见的现状直言,食品添加剂对于食品企业而言不可或缺。   在他看来,正是因为食品添加剂有着“神奇”的功效,因此食品企业才在食品中大量使用添加剂。他举例说,在牛奶中常见的黄原胶、海藻酸丙二醇酯的物质,其实起到的作用就是增稠,让消费者在喝奶制品的时候,感觉牛奶更浓稠,口感更好。而在蜜饯中常见的阿斯巴甜或是安赛蜜,则可以增加产品的甜度。   这位人士表示,在他看来,食品添加剂本身没有错,问题出在被无节制地滥用。一些食品添加剂在规定的用量范围内,能让我们吃到美味可口的食品。比如,现在的猪肉价格都上涨了,有些火腿肠为啥还很便宜?就是一些杂牌火腿肠生产厂家在火腿肠里放很少的肉,兑上点儿香精和大豆蛋白,再加上点儿色素,让你吃起来仍然感觉像肉。这些对人体的危害还不算大,更大的危害在于一些商家违法使用化工原料,吊白块、苏丹红、三聚氰胺、福尔马林都属于化工原料,根本不是食品添加剂。
  • 九部门要求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
    日前,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食品生产者和餐饮单位所使用的额添加剂,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有效期限内的卫生许可证,食品销售者不得在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   2008年12月,9部门在全国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监管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有三大问题:   1、有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采购、查验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2、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复合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   3、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夸大宣传使用效果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误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   为此,《通知》要求,下阶段工作将继续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包括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把生产许可关;规范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把复合食品添加剂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并且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必须如实载明,生产者对所载明的内容负责,不得夸大使用功能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通知》指出,近期,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格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核。   凡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要完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行政许可制度,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研究和申报;对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被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   2、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   加强国际食品添加剂标准制(修)订情况跟踪研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评价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卫生部门反馈标准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制(修)订标准的建议,在2010年底之前,完成对现行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公布新制(修)订的食品添加剂标准。   3、继续开展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   继续加强《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违法添加物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4、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管的法规和制度。   对现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修订和废止的意见,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和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使用原则及相关规定,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新品种许可等方面的法规和工作制度,提高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水平。   5、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   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内容,根据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特点,对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和排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鉴定水平,及早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因素;一经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情况,要依法进行调查,追根溯源,查处违法行为。   《通知》最后强调,各部门要明确监管职责,在监管过程中加强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省级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地方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全国多个省(区、市)出现类似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依法追究监管部门和省级监管机构及其领导的责任。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征求意见
    卫生部监督局日前向有关单位复函,就《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   卫生部要求,公众务必请将书面意见于2009年12月25日前反馈,传真:68792408,邮箱:food@moh.gov.cn。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指定技术评审机构具体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的接收、受理、技术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技术上确有必要并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进口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技术评审机构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和检验方法以及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附有标签、说明书的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允许生产和使用资料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第六条 对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卫生部在受理后,将申请人提交的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有关内容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意见,对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有重大分歧意见,或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卫生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技术评审机构应在受理后六十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工艺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专家认为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试验的,技术评审机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将拟决定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卫生部决定对工艺确有必要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工艺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证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变更的。   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应当及时撤销食品添加剂标准中的品种或修订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1年12月11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一、背景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食品加工工艺需要而加入食品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物质,直接关系到食品工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标准、标签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2002年7月1日公布施行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我部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价,规范许可工作,修订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组织地方开展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我部职能分工,《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我部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食品卫生法》已废止,《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经营的管理职责和内容已调整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现行管理办法中缺乏相应规定 三是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许可程序未做出规定,未明确新品种许可与食品添加剂标准之间的工作联系。   因此,亟需新制订《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及时废止《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二、起草原则   (一)坚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的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范围、职责、程序和要求。   (二)坚持与以往法规制度相一致,在符合现行法律制度和精神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续原有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三)坚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四)坚持许可工作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注重征求各方意见,维护许可工作的严肃性。   三、起草过程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后,我部即组织对《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从2008年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完善法规制度是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在整治工作中,各部门多次研究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问题,并通过对各地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实地了解地方和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各部门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意见,我部决定起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办法》并废止《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4月,我部委托湖北省卫生监督局组织立法研究,于7月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了立法思路和工作原则。   9月18日,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明确了各部门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提出了重点工作任务,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和安全性评价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召集食品行业组织会议,听取行业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许可工作的意见。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界定新品种许可范围。新《办法》的规定与现行的新品种的范围完全一致,即三种情形:1.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2.未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品种 3.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关于新品种的技术上确有必要。新《办法》规定了申请者在申报材料中应当提交“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证明文件”。同时,为严格掌握是否为技术上确有必要,新《办法》规定我部应当就此征求各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些意见将提交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对缺乏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我部将不予许可。对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如果不再具备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我部将撤销该食品添加剂品种或限制其使用。   (三)关于允许使用的名单与标准的联系。新《办法》规定了卫生部及时公布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名单,由于公布名单与制订、公布标准的程序不同,实际操作中无法实现同步进行,拟采用先公布名单,再按照标准管理规定和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形式。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名单与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关于批准许可申请的形式。新《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考虑到新品种的许可内容是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是针对企业的特定产品,因此,拟延续现行制度,将新品种的许可,采取公布名单的方式进行。   五、其他   (一)关于实施日期。新《办法》基本延续了现有的许可制度和程序,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废止卫生部2001年12月11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 食品添加剂“零添加”也不等于更安全!
    超市不少食品包装都标注“零添加”“不添加合成着色素、不添加增味剂”等字样,也因此收获了不少消费者的青睐。但不得不说,“无添加”其实很大程度含有“忽悠”的成分。“零添加”顾名思义,就是没有任何添加剂。但仔细想想,现代社会中可能吗?有的商家包装上醒目地标注“零添加”的食品,实质上却是有添加的,所谓“零添加”有时只不过是商家宣传的一种手段,不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而且扰乱了食品市场竞争秩序。事实上,食品添加剂并不是妖魔鬼怪。越是发达的国家地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就越多。目前在美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高达4000多种,而我国只有2000多种,其中包含1000多种香料。其实,合法、适量地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仅无碍健康,还会让食品保鲜、增加口感。反之,即便真的“零添加”,也不等于一定安全。如果没有防腐剂的发明,我们还停留在吃腐烂变质食物的年代,因为可能无法抑制食品中微生物的繁殖,导致食品容易变质。目前为止,全世界食品安全最大的隐患仍是食源性疾病。所以说食品添加剂不是不能添加,相反它是食品生产加工行业不可获缺的一部分。只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合理合量不超限量添加就可以保障食品安全。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监管,违规使用,严厉打击,确保安全。深芬仪器食品添加剂多功能检测仪能够快速检测二氧化硫,亚硫酸盐,溴酸钾,磷酸盐,靛蓝,亮蓝,胭脂红,焦磷酸盐,焦磷酸二氢钠,三聚磷酸盐等多种食品添加剂含量的超限量使用或者有毒有害添加剂的非法添加。适用于政府执法部门、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等进行检测自检。
  • 我国首部食品添加剂规定实施 首推“召回制度”
    昨天是“六一”,孩子们的节日,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日子。这一天,我们国家首部《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我们国家第一部专门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管理规定,生产者从此有规可循,企业管理有章可照。   都说入口就是大事,食品添加剂更是没法小瞧。记者给您算笔账,咱们一日生活得跟食品添加剂亲密接触多少回。   早餐,一杯袋装“鲜牛奶”,图方便买的是整箱的,防腐剂必不可少。几片火腿里面悄悄藏着硝酸钠、硝酸钾。楼下早点铺的馒头、面包房的面包,那松软的背后,其实全靠了膨松剂。   午饭,大米增香剂、改良剂,甚至陈米返鲜风味剂,白花花的米饭也并不简单。炒菜的食用油里,BHA、BHT,这一连串英文字母听着都雾里看花。你要是喝一瓶果汁,柠檬黄、日落黄,食用香精,色素也没准是里面的主打。   晚餐餐桌往往丰盛,您用的调味品越多,添加剂就少不了。增味剂、增稠剂、酸度调节剂,您家的厨房里瓶瓶罐罐里,美味背后,它们无处不在。   小小添加剂,复杂大天地。怎么用?怎么管?消费者选择食品时,添加剂往往已经入住,生产监督管理如何把严入口关?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专门负责这项“食品添加剂管理新规”的制定和出台,《新闻纵横》值班编辑王娴昨晚独家专访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许新建,梳理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细节。   记者:我看到这个规定当中首先有一个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后才能够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您能不能解释一下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是不是也要经过严格的准入规范,更细致的规定?   许新建:添加剂首先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的物质才能作为添加剂进行生产,其他物质都不得用作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生产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规定里生产许可一共有九个条件,按照一定的程序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   记者:据您了解,现在市场当中,正在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厂商他们大多数符合这样新的标准吗?   许新建:因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证已经很多年了,原来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规范的。这次我们新发布的规定,除了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外,更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些规定,比以前的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更加严格。   记者:在新的规定当中有一个召回环节,如果发现生产食品添加剂有安全隐患应该依法实施召回,我们怎么确保这种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就能被发现,谁来发现隐患?   许新建:在监管过程和消费者的投诉过程中我们从信息中发现可能存在的隐患。召回是我们新规定里面的新制度,消费者会发现食品问题有可能是由于添加剂问题所引起的,还有一种就是我们在日常监管有可能会发现存在隐患。另外是食品加工企业,因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主要是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食品加工企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有可能发现添加剂存在问题,添加剂生产企业本身也可能得到一些信息,如果他得到一些信息,他应当主动召回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发现问题会通知食品生产企业让他召回,如果不召回,我们可以采取强制召回,一般来说问题缺陷比较确凿,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如果不主动召回我们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手段。 记者:召回之后我们对他有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许新建:如果还没有造成影响,他主动召回发现苗头,可能引起的损害减少到最低,处罚可能会减轻 如果造成损失影响很大,他自己还不召回,把影响扩大,处罚力度就会比较大。   记者:食品添加剂按照新的规定应当有标签和说明书,标签上应该说明是食品添加剂。我们现在有一个困惑,有时在商店里买到的食品,包装上写着一行字“不含食品添加剂”,像这样的说法符合标准吗?   许新建:这是企业的一个自我声明,如果他自我声明没有食品添加剂,监管当中发现有食品添加剂也会依法进行处理。在超市里面买的食品里面使用添加剂,在食品的标签里面必须要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当中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本身就有标签,我们新的规定里面也有要求,在标签上必须注明是食品添加剂,这样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就必须使用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   记者:应该说作为食品添加剂门槛是更高的?   许新建:更高,而且严格得多。   记者:我们国家现在实施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能不能保证我们接触到的食品添加剂就是安全、可靠的了?   许新建:有几个条件,第一个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卫生部门批准,经过科学风险评估的 第二个添加剂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第三个就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进行添加。这些条件满足了以后,它的安全基本上能够得到保证。我们国家消费者为什么对食品添加剂谈虎色变呢?长期以来我们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一种是添加不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还有一种就是滥用食品添加剂。   记者:也就是说真正按照标准实施的食品添加剂我们是放心能够食用的。   许新建:对。   记者:和国际通行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定来比较的话,我们国家的标准是什么样的概念?   许新建:这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我们采取的制度,从管理制度上来讲我们也参考了发达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我们管理的制度还是比较严格的。   在我们国家,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000多种,在我们的食物中,97%都含有添加剂。合法市场尚且如此复杂,更别提鱼龙混杂的假添加剂、不当添加剂。   添加剂本无可厚非,行业的不规范却可能酿成大错。消费者实在不是食品专家,面对复杂名号崭新规定,我们擦亮双眼恐怕也难辨究竟。管理新规已经出台,还盼早日出力,给食品安全屏障再添一道锁。
  • 中国疾控中心专家有关食品添加剂的问答
    受访专家: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 王竹天研究员 问:食品中不使用添加剂会如何? 答:如果把防腐剂取消,还有多少东西能在货架上保存?酱油还没拿回家就已经长霉了。蒸馒头也要加添加剂,发酵会产生酸,然后加小苏打去中和酸味,小苏打也是添加剂。没有添加剂,货架上的饼干、方便面肯定没有了;如果不允许添加色素,那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都是暗淡的,糖果肯定也不是现在的颜色。 必须指出的是,苏丹红、三聚氰胺等都不是添加剂。食品一出事,就说是添加剂的事,不少媒体又没有正面宣传添加剂的作用,添加剂一直在“背黑锅”。 问:国内添加剂评审和国外有无区别?我国食品添加剂研究的现状如何? 答:没有区别,大家都遵循同一个原则。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成立的专家委员会(JECFA),倡导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很大一部分内容是实验。实验方面国内外遵循的原则也是相同的。首先要验证这个物质对人体是不是有毒。但有毒的概念很模糊,什么叫有毒?所以把毒又分为很多级。然后是看毒性的靶器官在哪里。之后就是要做长期的动物实验,看这个物质在动物身上不产生毒性的最大剂量是多少。最后根据物质本身的结构、人和动物本身种属的差异,给予一些安全系数,原则是将毒性降得越低越好,给出阈值(ADI),即每日每公斤体重允许摄入量。这跟药学的毒理实验差不多,但又有区别。药学研究强调在治疗过程中是允许有不良反应的,但食品最强调的是安全,因为我们要终身使用。 国际上做出阈值后,其他地方一般都遵循这个数据。这是花费量巨大的工作,大部分都是发达国家做,发展中国家很少做得起,起码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财力物力做。当然,我们也在做一些动物实验,但没有发达国家做得好。当国际上有国家研究出某一种可用的添加剂时,我国主要做的是根据中国人的膳食模式,制订出一个在我国可以使用的量,即暴露评估。我们会把一种添加剂在允许使用的食物里面所有的量累计在一起,看看你都吃进去多少,是否超过ADI值等。 我们现在做得最多的是暴露评估。并非我们不去做基础研究,而是即便我们做了,结果也不会超过JECFA,只会是人家工作的重复。JECFA已经有了大量数据,收集了全世界的研究结果,其法典里提到的添加剂都做过实验。 问:中国人膳食结构有自己的特点,沿用发达国家标准的做法科学吗? 答:一种物质要对人体产生不良反应,至少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对人体有毒;二是剂量反应关系,即要有一定剂量之后才会产生这样的作用;三是要有适当的途径,相应的靶器官,比如,口服有毒的物质,经皮肤可能就不会有毒性。欧美人主要吃的是动物性食品,中国人较多的吃植物性食品。吃得多肯定对某些物质限制就严。阈值是针对每人每日每公斤体重的,其获得依据是,让你终身食用这个东西,把所有的潜能都发挥好,发挥到最大,你也吃不到这个量,永远都达不到这个阈值。换句话说,它是安全的。现有的科学技术只能达到这个程度。也许几年后生物学评价技术达到更高水平,对以前的评估提出异议,我们就会不断调整。 问:我国的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对保守吗? 答:我国的标准的确很保守,而且通常使用的量都比国外的要低。在过氧化苯甲酰用量上,我国是60个单位,加拿大是150,美国是不限量。我们遵循的原则是,添加剂虽然说是安全的,但它只是满足我们对食物需求的一种选择。同时,我国还规定,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少地使用添加剂。 问:这么多种食品添加剂,有无手段检测其是否符合标准? 答:除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外,还有一个规格标准,即添加剂本身的质量标准。如防腐剂苯甲酸,本身就有用于食品的规格标准。检测方法也有标准。但很多添加剂不需要检测。比如淀粉,是食物成分之一,和食物混在一起,本身无毒。我们把主要力量放在“毒性较高”或者“安全性较低”的添加剂上。另外,有很多添加剂目前尚没有检测方法或检测难度很大。比如香料,使用量极其微小,全世界都没有针对香料制定检测方法,因为它是混合物,成分太多,加的量很小,加多了反而会破坏味道,所以不需要检测。
  • 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发展呈上升态势
    我国食品工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期,而食品工业现代化又离不开食品添加剂支撑。食品添加剂作为近代食品工业发展的助推者,也在近代食品工业的不断发展中处于稳定的上升态势,2009年无论是产品产量、销售额还是出口额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在产品结构、产品质量、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也都有突出的成绩,2010年经济进一步回升,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在整个经济大环境下也将继续向上发展。   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整体回暖势头加快   中国拥有竞争力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总产值只占国际贸易额的15%左右,但在某几个品种方面,在国际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除了传统出口的天然香精香料和中国特有的品种之外,一些近代发展起来的品种也显示出其优良的出口竞争力。   2008年末和2009年初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增长缓慢,从2009年第二季度开始,增速明显加快。2009年全行业主要品种产量达到671.5万吨,同比增长14.6%,销售额达到669亿元,同比增长约15%。出口创汇30亿美元。09年下半年,行业整体回暖势头加快,部分产品的产销明显进入上升通道,全年的经营情况好于预期。其中,香精香料产品中麦芽酚和乙基麦芽酚销售量增长达到20%,销售额则增长48% 咸味香精全年产量同比增长达到15%以上 天然色素产品中的辣椒红色素产量和销售额增长均达到25% 栀子黄色素产量同比增长22.8%,销售额同比增长21%左右 防腐剂产品中的乳酸链球菌素产量增长明显,同比增加达到60%,应用范围也进一步得到扩大。   预计我国食品工业2010年总产值将达到25000亿元,年均增长率约为8%左右。与之配套的食品添加剂行业也将保持较快需求增长态势,预计2010年国内食品添加剂总需求量将达到480万吨,我国食品添加剂工业应顺应发展潮流,加快开发与生产步伐。   食品添加剂科技创新取得多项成果   2009年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科技创新取得多项进展,例如,成功研发出符合国际标准的L-色氨酸。据了解,色氨酸生产技术一直以来被少数几个国际氨基酸巨头,价格居高不下。国内的色氨酸,不论医用还是饲料添加,完全依赖进口。L-色氨酸被崇尚为动物营养的氨基酸系列品种之一。无论人体,还是动物、植物、微生物,其体内的蛋白质都含有一定量的天然氨基酸。在必需的20项氨基酸元素中,有8种氨基酸人和动物自身不能合成,必须依赖食物的补充。“升华拜克”生产的L-色氨酸就是这8种氨基酸中的一种,同时也是3种最关键的氨基酸品种之一。   在有机盐方面,北京农学院食品科学系副教授仝其根,在多年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研究中,成功开发出“固相反应生产有机盐类食品添加剂的绿色环保技术”,将生产有机盐推向了一个节能、环保的绿色化工领域,该成果荣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目前,该成果已在哈尔滨康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得到转化,累计生产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琥珀酸钠共计774吨,实现产值2780万元。   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相关法规不断完善   6月起我国首部专门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规定指出,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对食品添加剂企业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 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的材料,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 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等。此外,如果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同时,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在标识方面,这个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认识读。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新规的实施不仅为今后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做出了规范,更是整个行业竞争发展的有利保证。   2010年,我国经济水平还将不断提升,食品工业也将更上一层楼,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在如此好的大环境下也将取得更大的成绩!
  • 英国食品标准局发布食品添加剂新规则草案
    2011年1月17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发布英格兰地区食品添加剂新规则草案,该草案将贯彻欧盟两个食品添加剂的指令。这些指令对四种新食品添加剂和一种最近批准在欧盟使用的甜味剂的纯度设置了标准。这些新食品添加剂是:E392 迷迭香提取物、E427肉桂胶、E961纽甜素、E1203聚乙烯醇和E1521聚乙二醇。   新纯度标准的设置旨在确保每种添加剂都符合自身特定生产和应用的组成规格。这种对现有规格标准进行的小范围修订,可以使其符合国际通行的安全标准和技术上的新发展。   所执行的两个欧盟指令是:   2010/67/EU号指令——修订关于食品添加剂(除色素和甜味剂外)的纯度标准2008/84/EC号指令   2010/37/EU号指令——修订关于甜味剂的纯度标准2008/60/EC号指令   新规则将于2011年3月31日开始强制执行,新规则的执行不会给生产商强加额外的生产成本。类似规则也很快将在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发布。
  • 质检总局公布我国最新食品添加剂标准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7月26日消息,我国最新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目录公布,详细见下表: 食品添加剂品种名称 标准名称 备注 1.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987-200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2.食品添加剂 乳酸 GB 2023-2003 食品添加剂 乳酸   3.食品添加剂 dl-酒石酸 GB 15358-2008 食品添加剂 dl-酒石酸   4.食品添加剂 L(+)-酒石酸 GB 25545-2010 食品添加剂 L(+)-酒石酸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5.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GB 13737-2008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6.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5544-2010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7.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冰醋酸) GB 1903-2008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冰醋酸)   8.食品添加剂 碳酸钾 GB 25588-2010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9.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钾 GB 14889-1994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钾   10.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6782-2009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11.食品添加剂 富马酸 GB 25546-2010 食品添加剂 富马酸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2.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钾 GB 25563-2010 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3.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三钠(倍半碳酸钠) GB 25586-2010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三钠(倍半碳酸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4.食品添加剂 盐酸 GB 1897-2008 食品添加剂 盐酸   15.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GB 5175-2008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16.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6-2008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17.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 GB 25572-2010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8.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钾 GB 25575-2010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9.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钾 GB 25589-2010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0.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钾 GB 25560-2010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1.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钠 GB 25565-2010 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2.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 GB 25559-2010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3.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 GB 1889-2004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   24.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 GB 25567-2010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5.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GB 25557-2010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6.食品添加剂 乳酸钠(溶液) GB 25537-2010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钠(溶液)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7.食品添加剂 磷酸 GB 3149-2004 食品添加剂 磷酸   28.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GB 1890-2005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29.食品添加剂 硫酸钙 GB 1892-2007 食品添加剂 硫酸钙   30.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 GB 6226-2005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   31.食品添加剂 L-乳酸钙 GB 25555-2010 食品添加剂 L-乳酸钙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32.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钙 GB 25558-2010 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钙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33.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一钠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一钠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34.食品添加剂 亚铁氰化钾(黄血盐钾) GB 25581-2010 食品添加剂 亚铁氰化钾(黄血盐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35.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25576-2010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36.食品添加剂 硅铝酸钠 GB 25583-2010 食品添加剂 硅铝酸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37.食品添加剂 滑石粉 GB 25578-2010 食品添加剂 滑石粉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38.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39.食品添加剂 叔丁基-4-羟基茴香醚 GB1916-2008 食品添加剂 叔丁基-4-羟基茴香醚   40.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GB 1900-2010 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41.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GB 3263-2008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42.食品添加剂 茶多酚 QB 2154-1995(2009)食品添加剂 茶多酚   43.食品添加剂 植酸(肌醇六磷酸) HG 2683—1995(2007)食品添加剂 植酸(肌醇六磷酸)   44.食品添加剂 特丁基对苯二酚 GB 26403-2011食品添加剂 特丁基对苯二酚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7号 45.食品添加剂 甘草抗氧物 QB 2078-1995(2009)食品添加剂 甘草抗氧物   46.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钙 GB 15809-1995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钙   47.食品添加剂 L-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GB 16314-1996食品添加剂 L-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48.食品添加剂 迷迭香提取物 QB/T 2817-2006食品添加剂 迷迭香提取物   49.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8273-2008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50.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 GB 22558-2008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   51.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钠 GB 16313-1996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钠   52.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a-醋酸生育酚) GB 14756-2010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a-醋酸生育酚)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53.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 GB 1905-2000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   54.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3736-2008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55.食品添加剂 羟基硬脂精(氧化硬脂精) 食品添加剂 羟基硬脂精(氧化硬脂精)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56.食品添加剂 硫代二丙酸二月桂酯 食品添加剂 硫代二丙酸二月桂酯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57.食品添加剂 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 GB 22215-2008食品添加剂 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   58.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 1893-2008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59.食品添加剂 无水亚硫酸钠 GB 1894-2005食品添加剂 无水亚硫酸钠   60.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钾 GB 25570-2010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61.食品添加剂 亚硫酸氢钠 GB 25590-2010 食品添加剂 亚硫酸氢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62.食品添加剂 硫磺 GB 3150—2010 食品添加剂 硫磺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63.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铵 GB 1888-2008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铵   64.食品添加剂 酒石酸氢钾 GB 25556-2010 食品添加剂 酒石酸氢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65.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 GB 25591-2010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66.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钾 GB 1895-2004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钾   67.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铵 GB 25592-2010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铵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68.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淀粉醚 QB 1229-1991(2009)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淀粉醚   69.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液 GB 7658-2005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液   70.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5541-2010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71.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7-2007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72.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 GB 1898-2007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   73.食品添加剂 碳酸镁 GB 25587-2010 食品添加剂 碳酸镁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74.食品添加剂 偶氮甲酰胺 食品添加剂 偶氮甲酰胺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75.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 GB 4479.1—2010 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76.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铝色淀 GB 4479.2-2005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铝色淀   77.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 GB 4480.1-2001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   78.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铝色淀 GB 4480.2-2001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铝色淀   79.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481.1—2010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80.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铝色淀 GB 4481.2—2010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铝色淀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81.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 GB 6227.1—2010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82.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铝色淀 GB 6227.2-2005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铝色淀   83.食品添加剂 亮蓝 GB 7655.1-2005食品添加剂 亮蓝   84.食品添加剂 亮蓝铝色淀 GB 7655.2-2005食品添加剂 亮蓝铝色淀   85.食品添加剂 新红 GB 14888.1-2010 食品添加剂 新红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86.食品添加剂 新红铝色淀 GB 14888.2-2010 食品添加剂 新红铝色淀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87.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 GB 17511.1-2008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   88.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铝色淀 GB 17511.2-2008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铝色淀   89.食品添加剂 赤藓红 GB 17512.1-2010 食品添加剂 赤藓红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90.食品添加剂 赤藓红铝色淀 GB 17512.2-2010 食品添加剂 赤藓红铝色淀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91.食品添加剂 β-胡萝卜素 GB 8821—2010 食品添加剂 β-胡萝卜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92.食品添加剂 天然β-胡萝卜素 QB 1414-1991(2009)食品添加剂 天然β-胡萝卜素   93.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 QB/T 3791-1999(2009)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   94.食品添加剂 紫胶红色素 GB 4571—1996食品添加剂 紫胶红色素   95.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10783-2008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96.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 GB 8817-2001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   97.食品添加剂 红米红 GB 25534-2010 食品添加剂 红米红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98.食品添加剂 栀子黄 GB 7912-2010 食品添加剂 栀子黄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99.食品添加剂 菊花黄 QB 3792-1999(2009)食品添加剂 菊花黄   100.食品添加剂 黑豆红 QB 3793-1999(2009)食品添加剂 黑豆红   101.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 GB 9993-2005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   102.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 GB 8818-2008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   103.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粉) GB 4926-2008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粉)   104.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15961-2005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105.食品添加剂 天然苋菜红 QB 1227-1991(2009)食品添加剂 天然苋菜红   106.食品添加剂 姜黄色素 QB 1415-1991(2009)食品添加剂 姜黄色素   107.食品添加剂 叶绿素铜钠盐 GB 26406-2011 食品添加剂 叶绿素铜钠盐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7号 108.食品添加剂 萝卜红 GB 25536-2010 食品添加剂 萝卜红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09.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钛 GB 25577-2010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钛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10.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GB 8272-2009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丙二醇法) GB 10617-2005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丙二醇法)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无溶剂法) QB 2245-1996(2009)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无溶剂法)   111.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 QB/T 3800-1999(2009)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原GB 10797-89)   112.食品添加剂 蒸馏单硬脂酸甘油酯 GB 15612-1995 食品添加剂 蒸馏单硬脂酸甘油酯   113.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60) GB 13481-2010 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60)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14.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司盘80) GB 13482-2010 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司盘80)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15.食品添加剂 单、双硬脂酸甘油酯 GB 1986-2007食品添加剂 单、双硬脂酸甘油酯   116.食品添加剂 辛癸酸甘油酯 QB 2396-1998(2009)食品添加剂 辛癸酸甘油酯   117.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脂 QB/T 3790-1999(2009)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脂   118.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QB/T 3784-1999(2009)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119.食品添加剂 改性大豆磷脂LS/T 3225-1990食品添加剂 改性大豆磷脂(原GB 12486-90)   120.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单月桂酸酯(司盘20) GB 25551-2010 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单月桂酸酯(司盘20)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21.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单棕榈酸酯(司盘40) GB 25552-2010 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单棕榈酸酯(司盘40)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22.食品添加剂 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GB 25539-2010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23.食品添加剂 三聚甘油单硬脂酸酯 GB 13510-1992食品添加剂 三聚甘油单硬脂酸酯   124.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吐温60) GB 25553-2010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吐温60)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25.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吐温80) GB 25554-2010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吐温80)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26.食品添加剂 果胶 GB 25533-2010 食品添加剂 果胶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27.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15044-2009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128.食品添加剂 藻酸丙二醇酯 GB 10616-2004食品添加剂 藻酸丙二醇酯   129.食品添加剂 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 GB 10287-1988食品添加剂 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 食品添加剂 氢化松香甘油酯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130.食品添加剂 乳酸脂肪酸甘油酯 食品添加剂 乳酸脂肪酸甘油酯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131.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132.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钙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钙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133.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134.食品添加剂 硬脂酰乳酸钙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酰乳酸钙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135.食品添加剂 硬脂酰乳酸钠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酰乳酸钠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136.食品添加剂 丙二醇脂肪酸酯 食品添加剂 丙二醇脂肪酸酯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137.食品添加剂 聚甘油脂肪酸酯 食品添加剂 聚甘油脂肪酸酯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138.食品添加剂 乳糖醇 食品添加剂 乳糖醇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139.食品添加剂 α-淀粉酶制剂 GB 8275-2009食品添加剂 α-淀粉酶制剂   140.食品添加剂 糖化酶制剂 GB 8276-2006食品添加剂 糖化酶制剂   141.食品添加剂 果胶酶制剂 QB 1502-1992(2009)食品添加剂 果胶酶制剂   142.食品添加剂 真菌α-淀粉酶 QB 2526-2001(2009)食品添加剂 真菌α-淀粉酶   143.食品添加剂 α-葡萄糖转苷酶 QB 2525-2001(2009)食品添加剂 α-葡萄糖转苷酶   144.食品添加剂 a-乙酰乳酸脱羧酶制剂 GB 20713-2006食品添加剂 a-乙酰乳酸脱羧酶制剂   145.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酶制剂 QB 2583-2003 纤维素酶制剂   146.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5594-2010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47.食品添加剂 5'-鸟苷酸二钠 QB/T 2846-2007食品添加剂 5'-鸟苷酸二钠   148.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QB/T 2845-2007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149.食品添加剂 甘氨酸(氨基乙酸) GB 25542-2010 食品添加剂 甘氨酸(氨基乙酸)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50.食品添加剂 L-丙氨酸 GB 25543-2010 食品添加剂 L-丙氨酸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51.食品用石蜡 GB 7189-1994食品用石蜡   152.食品级白油 GB 4853-2008食品级白油   153.食品添加剂 吗啉脂肪酸盐果蜡 GB12489-2010 食品添加剂 吗啉脂肪酸盐果蜡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54.食品添加剂 紫胶(虫胶) LY 1193—1996 食品添加剂 紫胶(虫胶)   155.食品添加剂 松香季戊四醇酯 食品添加剂 松香季戊四醇酯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156.食品添加剂 巴西棕榈蜡 食品添加剂 巴西棕榈蜡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157.食品添加剂 蜂蜡 食品添加剂 蜂蜡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158.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25566-2010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59.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 GB 25561-2010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60.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铵 GB 25569-2010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铵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61.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钠 GB 25568-2010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62.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 GB 25564-2010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63.食品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 GB 10794-2009 食品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   164.食品添加剂 牛磺酸 GB 14759-2010食品添加剂 牛磺酸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65.食品添加剂 左旋肉碱 GB 17787-1999 食品添加剂 左旋肉碱 食品添加剂 左旋肉碱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166.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A GB 14750-2010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A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67.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1(盐酸硫胺) GB 14751-2010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1(盐酸硫胺)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68.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2(核黄素) GB 14752-2010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2(核黄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69.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 GB 14753-2010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70.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 GB 14754-2010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71.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D2(麦角钙化醇) GB 14755-2010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D2(麦角钙化醇)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72.食品添加剂 烟酸 GB 14757-2010 食品添加剂 烟酸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73.食品添加剂 叶酸 GB 15570-2010 食品添加剂 叶酸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74.食品添加剂 乳酸亚铁 GB 6781-2007 食品添加剂 乳酸亚铁   175.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钙 GB 17203-1998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钙   176.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钙 GB 15571-2010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钙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77.食品添加剂 生物碳酸钙 QB 1413-1999(2009)食品添加剂 生物碳酸钙   178.食品营养强化剂 煅烧钙 GB 9990-2009 食品营养强化剂 煅烧钙   179.食品添加剂 L-苏糖酸钙 GB17779-2010 食品添加剂 L-苏糖酸钙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80.食品添加剂 乙酸钙 GB 15572-1995 食品添加剂 乙酸钙及第1号修改单   181.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 GB 8820-2010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82.食品添加剂 天然维
  •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标准将提高
    日前,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向媒体宣布,《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将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喧宾夺主”引关注   8月13日,卫生部通报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相关情况,指出“十二五”末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将基本建立。   值得注意的是,卫生部此番把提高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标准纳入日程。   “2011年,中国食品添加剂全行业主要产品总产量762万吨,同比增长8.1% 销售额767亿元,较去年增长6.4%。”按照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副理事长薛毅提供本报的数据计算,我国人均每天至少食用1.6g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喧宾夺主”   “今麦郎”红烧牛肉面所使用添加剂数量竟达原料的四倍。   近日,本报记者走访北京地区多家超市发现,该品牌方便面面饼的重量约110g,主要配料为小麦粉、精炼棕榈油、淀粉。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含了瓜尔胶(增稠剂)、碳酸钾(酸度调节剂)、谷氨酸钠(增味剂)、核黄素(着色剂)等14种,为原配料数量的四至五倍。   一个重量不到20g的“达利园”法式软面包,含有的添加剂数量已达21种。   添加剂“喧宾夺主”,这在我国的食品市场并不鲜见。对此?熏“今麦郎”方便面品保部工作人员回应本报称,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数量是根据产品需要设定的,并且符合国家标准。   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成人每天摄入体内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10种,含量需小于0.05毫克。“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需尽可能降低添加剂在食品加工中的使用量 ”   “原则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种类和数量在国标规定的范围内,是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北京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食品添加剂分会常务理事曹雁平告诉本报记者,食品添加剂可以起到延长保质期、保证食品味道的作用,这就导致了食品制造商对添加剂的大量需求。   面对本报记者的采访,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营养科主任孙建琴指出,化学添加剂大都属于抗营养物质,可使诸多营养元素被中和或分解。尽管某种添加剂在单一食品中属安全剂量范围,但是如果消费者同时食用多种添加剂含量较高的食物,摄入的化学添加剂在体内累积而超过安全剂量,就会慢性中毒。“超市中多年不变质的食品被WHO(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为垃圾食品。”   “食品制造程度越高,使用添加剂的种类也会越多。”她建议消费者尽可能选择天然食品。对于那些加工度高的食品,要控制食用的量和频率,避免在同一个时间段累加食入。   食品添加剂标识待规范   另据本报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标识十分混乱。在“今麦郎”红烧牛肉面的包装说明中,大蒜和姜被列到了“添加剂”一栏。   有消费者呼吁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并公布每款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剂量。   日前,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向媒体宣布,《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将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国家规定食品在出售时必须公示其营养标签,但添加剂这方面还没有做出强制性的法规要求。但是,国家明确规定了某些种类的添加剂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儿童、孕妇、老人等特殊群体应慎用或禁用。”孙建琴建议,使用这些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厂商应在食品包装上对消费者做出提醒和说明。   至于商家是否应标明每款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剂量,她认为这没有必要,“因为即使标示出剂量,大部分消费者也无法对其安全性做出准确判断。”   寻找可替代的食品添加剂   今年4月,卫生部曾对“撤销38种食品添加剂”公开征求意见。拟撤销名单中,有17种添加剂属着色剂。卫生部表示,拟撤销的2,4-二氯苯氧乙酸等38种食品添加剂已不具备技术必要性。全程参与这项工作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王竹天同时强调,这些食品添加剂并不涉及安全问题。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流程是企业申请——行政审批——投入使用,少有退出的。这也导致食品添加剂的名单越来越长,数量越来越大。”上海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副主任顾振华对媒体表示,“这是我国第一次大规模清理食品添加剂。此次清理传递出一个信息,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应该是动态的,可进可出的。”   中国保健协会食物营养与安全专业委员会会长孙树侠对本报表示,政府相关部门需重新审视添加剂的用法。   “建议加大科研力度,寻求更科学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方法。”她认为,有些添加剂完全可以少用甚至不用,转而以工艺或物理方法替代。“例如,现在很多熟食的肉都呈现鲜红色,这是因为国家规定可以使用色素。但如果把色素换成红曲(一种以籼米为原料的纯天然着色剂),效果可能会更好。因为红曲不仅是天然的着色剂,同时又是有益于心血管的保健品。”
  • 孙宝国院士:所有的食品添加剂都没有毒
    “是不是所有的食品添加剂都有毒?”在9月15日举行的“食品与健康”科学讲坛上,一位小朋友提问。   这个问题让主讲人孙宝国有些尴尬。“不是。”他答道,“实际上,所有的食品添加剂都没有毒。有毒有害物质绝不会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同时他强调,有没有毒是个相对概念。他举例说,人人都知道食盐没有毒,可如果一次吃上半碗,嗓子会哑,胃也要出毛病 卤水点豆腐流传了2000多年,没吃出过问题,但直接端着卤水喝下去,只怕马上会没命。   近日,2012全国科普日活动期间,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孙宝国来到科学讲坛,围绕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知识作了科普报告,并与听众展开交流。   食物品质与食品添加剂密不可分   前一阵,美食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红遍全国,孙宝国未能免俗,甚至看了两遍。看完后他颇有心得,总结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安全)为本、以味(味道)为魂。   “美食讲究色、香、味以及营养,这些都跟食品添加剂密不可分。”他说。   不久前,孙宝国去某食品生产企业参观,企业负责人听说他是食品添加剂研究专家,顿时“警惕”起来,连称“我们的产品不含任何食品添加剂!”得知该企业产品以卤水豆腐为原料之一,他告诉那位负责人:“卤水的主要成分是氯化镁,其实卤水就是食品添加剂。”   还有一次,孙宝国看见一家餐厅挂出横幅,写着“本餐厅出品均不含味精及任何食品添加剂”。他问老板用什么调味,答曰鸡精,令他哭笑不得。“按照我国关于鸡精的标准,其中味精含量不得低于35%,还含有香味剂、鸡味香精等,都属食品添加剂。炒菜用的油盐酱醋也都含有食品添加剂。”他说,“很多人其实连什么是食品添加剂都没搞清楚。”   据介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合物质或者天然物质。比如可乐,其颜色来自色素,味道来自可乐香精、酸味剂 啤酒的泡沫由二氧化碳产生,起防腐剂的作用 馒头发面要用小苏打,学名碳酸氢钠,在此可作膨松剂 有些口香糖里含有木糖醇,这是很好的甜味剂,吃完后吐出的胶状物叫胶姆糖基础剂,也是食品添加剂的一种 有种巧克力打出广告说“牛奶香浓,丝般感受”,说明它乳化得很好,这是乳化剂的作用……   “人类用食品添加剂的历史跟人类文明史一样悠久。从某种程度上讲,食品添加剂是人类社会发展以及科技文明发展的产物,过去如此,现在亦然。”孙宝国说。他表示,无论是传统食品还是现代食品、无论是中餐还是西餐,食品添加剂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多起食品安全事件让食品添加剂背黑锅   针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我国有着严格的规定。   孙宝国介绍说,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一是看是否确有必要,能少用尽量少用,能不用尽量不用 二是要确保安全可靠,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科研机构评价认可后方能使用 三是要通过政府许可,必须符合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近年来,食品添加剂被许多人视为洪水猛兽,闻之色变。孙宝国认为,原因之一是近年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让食品添加剂“背了黑锅”。   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至今令人心有余悸,其“罪魁祸首”三聚氰胺早已成为众矢之的。孙宝国表示,此事件被归罪到食品添加剂,实属冤枉。“三聚氰胺有多种用途,可以当作水泥添加剂、塑料添加剂、涂料添加剂,但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他说,类似的还有苏丹红鸭蛋事件,这些误解的产生,都是因为人们把添加剂和食品添加剂混为一谈。   2009年,蒙牛OMP牛奶事件也曾闹得沸沸扬扬,但孙宝国认为,该事件的性质与“三鹿”“苏丹红”不同。“OMP是牛奶碱性蛋白,经鉴定对人体无害。”他说,当时OMP已被美国、新西兰等国家允许使用,但在我国尚未获得卫生部批准。蒙牛未经审批就使用,属于“合理不合法”。   除上述非法使用添加剂的事件之外,孙宝国也表示,即使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还必须合法使用,“染色馒头”事件就是典型案例。2011年4月,央视曝光上海多家超市销售的玉米面馒头里没有加玉米面,是由白面经柠檬黄染色制成的。对此孙宝国介绍,柠檬黄属于食品添加剂,但只允许在膨化食品、冰淇淋等食品中使用,不能用在馒头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也属于违法行为。   “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于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他说,现在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有很多误解,这需要政府做好两方面工作,既要把食品安全做得更好,同时要加强科普宣传,让大众进一步了解食品添加剂。
  • 基于GCMS的食品添加剂分析
    -防霉剂的分析- 用于收获后农产品的杀菌剂、防霉剂被称为收获后农药。在日本禁止向收获后的农作物播撒农药,但在从海外进口的水果、谷物中有可能出于农作物收获后的保管或防止运输中的霉繁殖而使用收获后农药。 为了管理收获后农药的残留,日本对于防霉剂、防虫剂作为食品添加剂设置了残留标准值。除水果等农作物以外,在食安监发第1113001号对于一次性筷子中残留的防霉剂规定了试验方法。其中,防霉剂分析多采用HPLC法。一次性筷子的试验法规定采用基于HPLC的定量分析方法,但作为检出防霉剂时的确认试验方法,规定采用GC/MS分析法。 本文介绍使用GC/MS确认分析一次性筷子、柠檬果汁中的防霉剂:邻苯基苯酚(OPP)、噻菌灵(TBZ)、联苯(DP)、抑霉唑的结果。 有关&ldquo 基于GCMS的食品添加剂分析&rdquo 的详细内容请参见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277/down_161294.htm。 关于岛津 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为扩大中国事业的规模,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 目前,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2个分公司,事业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分析中心;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60多个技术服务站,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 岛津作为全球化的生产基地,已构筑起了不仅面向中国客户,同时也面向全世界的产品生产、供应体系,并力图构建起一个符合中国市场要求的产品生产体制。 以&ldquo 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rdquo 为目标,岛津人将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 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
  • 专家称别对食品添加剂太敏感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6月1日开始实施后,所有食品添加剂成分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这样一来,以往隐身于“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增稠剂”等笼统说法背后的各种添加剂统统浮出水面。这虽能让消费者知道其成分,但是新包装上动辄五六种、甚至是10种以上的添加剂吓坏了消费者。   每天吃进几十种食品添加剂   6月30日,记者在超市的食品柜台看到,大多数食品都标明了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少则四五种,多则十多种,记者拿起一包蛋黄派数了一下,食品添加剂总共有14种,如麦芽糖醇、山梨糖醇、增稠剂、膨松剂等。在奶制品柜台,上架的多是生产日期在6月份的产品。记者随意拿起一袋核桃奶一看,配料表的成分只有4种,而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却高达9种,占了包装袋好几行的位置。记者又拿起一根火腿肠数了一下,食品添加剂有10种。“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我每天都会吃掉几十种添加剂呢。”正在省会某超市选购食品的单身白领小王对记者说,她早餐通常喝牛奶吃面包,中午经常用方便面加火腿肠“对付”。为了提神,她每天还会喝一到两杯速溶咖啡或奶茶,口香糖和其他的饼干、糖果等小零食也常备。可是她拿着经常食用的早餐奶仔细一数,里面的添加剂竟多达10种!而她经常吃的速食面、火腿肠、奶茶的添加剂起码也各含七八种,更让她想不到的是,她每天不离口的一款口香糖竟含了13种食品添加剂!“不算其他的,光是这简单的几样加起来,我每天吃进肚子里的添加剂就有三四十种,真是不敢想象长期这样吃对身体会产生哪些副作用!”小王担忧地对记者说。“乳酸、柠檬酸钠、果胶、黄原胶、海藻酸丙二醇酯、瓜尔胶、阿斯巴甜……”正在为孩子选购乳制品的陈大姐对记者说,常喝的一种乳制品最近换了新包装,仔细看吓了一跳,一小盒饮料竟然含有10种食品添加剂!一连串陌生的化学名词,真让人担心,这些食品添加剂都是些什么东西?食用后对孩子身体有没有害处?   在省会超市,记者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多数市民对维生素、食用香精、柠檬酸、β-胡萝卜素、色素等添加剂有一定的认识,但对类似六偏磷酸钠、乳化硅油、果胶这类添加剂普遍缺乏相关知识。   专家称别对食品添加剂太敏感   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无法绕开的弯道。添加剂是不是有害物质?针对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存在的疑虑,记者采访了河北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分析营养系的副教授田益玲。   “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只要生产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人体是不会有害的。”田益玲告诉记者,几乎所有的工业加工食品都需要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对于提高食品质量、改善色香味和口感,保障食品安全和防腐,改进食品工艺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我们平时食用的酱油里面就含有防腐剂,如果不加入防腐剂,酱油3天就会长毛变质了,防腐剂的合理使用不仅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而恰恰是能够防止因食品腐败给人体带来更大的伤害。   “有些食品包装上标注不含防腐剂是迷惑消费者。”田益玲说,比如方便面经过油炸之后不需要使用防腐剂了,但是需要加入抗氧化剂,消费者看到包装上标注“不含防腐剂”的字样以为食品没有添加剂,其实不是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批准2500余种食品添加剂,按其功能和作用可大体分为22大类,如增稠剂、乳化剂、着色剂、甜味剂、防腐剂、膨松剂等,主要作用是改善食品的品质,增加色、香、味及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保存时间等。   “有些消费者谈‘添加剂’色变,其实没有必要。”田益玲表示,目前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大,只要食品企业遵循《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生产过程中按照国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量范围内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那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就是安全的,所以市民对此不用太担心。她建议消费者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比如看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标识及产品标准等。
  • 小肥羊一猪肉丸食品添加剂超标
    日前,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11年一季度该市食品生产单位生产、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样检验结果,在不合格食品及企业的名单中,由深圳市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超精猪肉丸被检出复合磷酸盐不合格。这是百胜2009年入股小肥羊后,小肥羊发生的首起负面事件。事件曝光后记者致电广州百胜有关负责人欲了解更多情况,但截至截稿时对方仍未给予任何回复。   在深圳被验出不合格   日前记者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看到,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规格为1公斤/包、生产日期为2011-2-10的超精猪肉丸被检出“复合磷酸盐”项目不合格。质监人士介绍,复合磷酸盐是一种国家标准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肉类加工中用作保水剂。目前我国已批准使用的磷酸盐有多种,包括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磷酸三钠、磷酸氢二钠等。记者查询GB2760-2001,这几种磷酸盐在预制肉制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 5g/kg,可单独或混合使用。据媒体报道,有食品专家表示,复合磷酸盐过量食用会引起人体内钙磷比失调,尤其会影响儿童对维生素D的吸收,可能造成佝偻病。目前广州未见小肥羊该款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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